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范例6篇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范文1

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以下简称“两个减负”),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

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深入落实“两个减负”,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强化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一)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的问题。巩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坚持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予以“一次性”办结。对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予以即时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实行全程服务并限时办结。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不得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税收调查和日常检查等工作,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时,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等涉税调查事项,可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在开展纳税评估中,应针对某一户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避免多次下户,防止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

(二)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1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号),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及数据。对已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分析、税负调查等工作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录入打印《税务登记表》并经户主签字确认即可。对于长期选择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且数据质量比较高的纳税人,可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报送纸质资料的时限,其中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申报资料采取半年或年度报送的方式,营业税的纸质申报资料可以采取季度报送的方式;企业所得税季(月)度预缴申报可只采用电子申报方式,年度申报须同时采用电子申报和纸质资料报送方式。对已具有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省税务机关可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取消纸质资料报送方式的试点,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三)解决好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收费与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对于税务机关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拥有产权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应免费向纳税人发放。对于税务机关不拥有产权、通过市场化开发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发商和服务商的收费项目得到物价部门批准后,协调开发商、服务商与纳税人签订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及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纳税人自愿使用信息产品和自愿选择按年或按次服务付费的方式,不服务不得收费,并进行约束和加强监督。立足于纳税人现有的技术条件升级软件,禁止开发商和服务商利用软件升级推销设备以及利用培训等机会向纳税人收取高额费用。

三、统筹协调,有效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

(一)解决税务机关内部报表资料多头重复报送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征管业务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5号),对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报送的报表进行认真清理,不得擅自新增报表资料。对重复、失效的报表,坚决取消。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凡系统能够自动生成或经过加工可以生成的报表、数据,不再要求下级机关报送。加强报表的归口管理,建立报表管理和使用长效机制。对业务报表进行整合,统一填报口径,实现报表资源共享,避免同一类报表要求下级重复上报。上级机关不得随意要求下级报送一次性、临时性报表。

(二)解决税务机关内部多头重复布置工作的问题。上级机关各部门向下级安排工作要统筹协调,增强可操作性,避免多头安排、重复布置、效率低下。大力清理、整顿各种不必要的文件、会议、考核、评比和检查等项目。对于已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可在网上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除另有规定外,可取消纸质文书的流转审批。

(三)解决税务机关数据资源利用率低的问题。充分利用数据集中的优势,开展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考核监督和决策管理。加强数据管理,提高分析水平和应用能力。掌握数据资源的部门应根据业务部门需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共享数据。上级机关要及时、准确、完整地数据分析信息。对同一涉税事项,做到软件功能、数据采集不重复。对于能够依托现有系统拓展解决问题的,不再进行单行软件的开发。

(四)解决一线税务人员工作负担重的问题。根据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的实际,明确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座席员和网站服务人员等一线税务人员的职责,充实力量,合理确定工作负荷,切实解决人员少、事务多、负担重的问题。依托信息技术,整合相关信息系统。开发应用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确保工作需要。

四、因地制宜,防止和解决办税排队拥挤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61号),防止和减少纳税申报期内办税长时间排队现象。

(一)均衡使用纳税申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协商,经纳税人同意可采取以下方式:对于规模小、核算相对简单的纳税人,尽量将其安排在纳税申报期的前半段申报纳税;对于规模大、核算相对复杂的纳税人,尽量将其安排在纳税申报期的后半段申报纳税,以合理利用申报办税时间,避免拥挤。对于相同规模的纳税人,可适当定期轮换,体现公平。

(二)大力发展网上业务。目前除了增值税销项发票开票记录IC卡以及涉及增值税四小票电子记录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前台插卡、报盘审核等业务外,均可采取网上办税方式,供纳税人自愿选择。建立健全网上办税工作机制,加强税务网站建设,使纳税人足不出户地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十一五”期间,50%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网络堵塞,保障网上办税系统运转畅通。

(三)适当增设服务网点。根据实际需要,在纳税人相对密集的基层税务机关或税务所,依托信息化,可适当增设办税场所,以分流纳税人,分散办理申报纳税。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下,积极试点推行纳税人自行选择办税服务厅的方式,实行涉税事项“同城通办”。

(四)合理设置办税窗口。根据办税服务厅业务量的实际,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合理调配各类窗口数量。办税高峰时,可在办税服务厅内临时增设办税窗口、增派工作人员、延长办税时间。在纳税人密集的地方,可配置“排队叫号系统”,按号分散等候,避免纳税人站立排队。将性能较高的计算机设备优先配置到办税服务工作方面,以提高办税效率,缩短办税时间。

五、加强需求分析,创新纳税服务

及时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需求,使各项服务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通过受理纳税咨询、开展办税辅导等多种途径,及时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纳税人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和整理,以促进税收工作不断改进。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能够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于本单位或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尽快提出意见和建议,报上级机关备案,上级机关应抓紧研究解决。对于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在满足纳税人普遍需求的共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积极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将个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税流程简化、维护纳税人权益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促使纳税服务不断优化,推动税收工作和谐发展。

六、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效能

(一)加强国、地税协作。同一地区的国、地税局要加强协作,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设立“12366”,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联合开展税务检查和税收调查,节省税收成本。国、地税局对同一纳税人要提高信息采集效率,及时取得或交换相关信息与资料,加强分析比对,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

(二)有效整合信息服务平台。依托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和拓展服务载体,强化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地区,整合“12366”、网站、短信台的网络资源,力求实现“三网合一”,以持续提升服务功能,不断推出新的服务产品,努力满足纳税人的需要。积极规范和加强“12366”服务,目前尚未开发“12366”应用系统的,不宜再开发;已开通“12366”的地区,要文明服务,加强业务维护,健全纳税服务受理、承办、转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机制。优化税务网站的服务功能,从保障纳税人需求出发,根据税法要求积极推行网上申报、网上下载税务表格等服务措施,提供发票真伪鉴别、有奖发票等服务事项的网上查询。积极利用短信开展催报催缴、申报提醒、办税通知等涉税事项。规范与维护“12366”、网站与短信台应用的税收法规库和纳税咨询问题库,定期整理“12366”和税务网站受理的问题解答。

(三)强化纳税咨询辅导。深入开展纳税服务数据与信息的综合利用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12366”和税务网站的数据统计、分析以及业务维护和管理,逐步建立统一的“12366”与网站服务共享的纳税咨询问题库,提高涉税事项答复准确率。加大对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辅导力度,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税法知识。

(四)加强部门协作。主动加强与工商、财政、金融、质监、海关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大力开展外部信息交换,积极利用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公共服务成果和相关信息,减少不必要的向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实行资源共享,形成社会合力。

(五)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税务、税收筹划、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行业优势,为纳税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个性化服务,以提高纳税服务的整体实力。坚持税务自愿的原则,严禁向纳税人强制、指定,依法引导税务事业健康发展。

七、坚持办税公开,加强纳税信用建设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清理公开项目,完善公开程序,拓展公开内容,规范公开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办税公开项目的管理,强化监督制约。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明确涉税事项的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各地要结合实际,在税务总局规定的办税公开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补充、完善有关公开内容。尚未完成对纳税人涉税事项清理工作的地区,要抓紧进行清理。

各地要组织实施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明确标准,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国、地税局要依托信息化,严格按照评定内容与指标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的客观性、准确性、公平性。充分运用评定结果,积极推行分类管理和服务。对于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的纳税人,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并采取相应的服务方式。进一步拓展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增强A级的“吸引力”。对D级纳税人,加强办税辅导,实施重点监控。按照办税公开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开A级和D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八、建立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

(一)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依据税收征管流程,合理确定纳税服务考核的范围、内容、指标,建立纳税服务岗责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和促进作用,增强考核指标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同级机关内部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纳税服务制度建设、工作措施、实际效果等进行考核,各级机关对所属税务人员执行纳税服务规范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开展社会评议。充分发挥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作用,可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置“服务评价器”,由纳税人现场对税务人员的具体服务行为进行评价。引入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定期回访纳税人等形式开展评价与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于纳税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纳税服务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对于那些在纳税服务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甚至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范文2

一、切实增强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推行办税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途径。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办税公开作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治税、扩大民主监督的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促进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水平和税收收入的稳步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

当前,办税公开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一些地区对办税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办税公开的组织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地区间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平衡,个别单位的办税公开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公开形式不够灵活多样;有的地区尚未明确办税公开的具体标准和维护机制,未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把办税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推行办税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推行办税公开,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税公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是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办税公开必须服从于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执法权的过程中,努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纳税遵从,做到办税公开与纳税服务相统一。

(二)全面真实。税务机关要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推行办税公开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及时便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依托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税务网站、短信台等纳税服务平台和载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

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使办税公开成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权力公开、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办税链条。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更加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三、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税务机关应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在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将税务系统内外普遍关注和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环节和事项等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有: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见附件)。

推行办税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主要有: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等办税场所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税务网站、短信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新闻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要充分发挥通过现代信息化公开手段办税信息的作用,避免人为控制和主观干扰。

四、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的范围,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公开项目产生后,税务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在限期内将研究、整理后的公开项目,报经本级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备案后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选择适当形式公开。具体公开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除个案项目外,应通过税务网站向全体纳税人公布。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三)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税务机关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四)税务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五)税务机关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六)税务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七)税务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五、加强推行办税公开的制度建设,强化考核监督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公开制度建设。围绕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税公开备案制度和评议制度、办税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办税公开的职责、内容、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包括办税公开在内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涉税事项依法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咨询事项限时答复制度,使办税公开成为规范纳税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办税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税收年度工作、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分级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实行业绩考核。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中,围绕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等进行考核。对于办税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办税公开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三)开展监督评价。完善内部监督与纳税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定期开展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可以建立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改进的,应限期改进。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法,积极推行人机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日常税收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服务规范、监督考核、工作协调等有机结合,规范办税公开流程,加强监督,严格追究,实现制度、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税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办税公开取得实效

办税公开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办税公开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领导,完善办税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办税公开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由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制定方案。要从纳税人角度,及时了解和分析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状况和效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办税公开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需求,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与贯彻情况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征收管理司)备案。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推行办税公开工作,重点是解决“公开什么,由谁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法规、税政管理部门以及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单位,包括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税公开项目的审核。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下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把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税公开的重点。并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税公开工作进程。

(四)全面清理,夯实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职权范围,对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进行逐项审核和清理。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要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围绕办税公开内容,提出要求,统一标准,明确涉税事项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市、县税务机关应制作办税流程图,公开办税流程。编制办税公开目录和办税流程图时,要认真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全面论证,摸清底数。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范文3

关键词: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实践与探讨

优化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改进和提升纳税服务工作,不仅有助于税务部门履行好税收征管职责,更可为税务部门服务科学发展、推进和谐社会提供保障。近年来,南昌市地税局以全省征管业务核心软件上线为依托,以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为基础,以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为重点,初步建立了一套符合地税工作实际的纳税服务体系。但是,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纳税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如何在工作实践中更好的完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在系统性、实效性和科学性上实现新突破,进而构筑一个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成为当前亟待解决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试从近几年我市在纳税服务中的实践与探索,浅谈一些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一、纳税服务体系的理论定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把整个税收征管体系比做一个“金字塔”,从下至上依次是纳税服务、处理申报信息、进行税务稽查、查处偷逃税案件、追究法律责任,纳税服务处于“金字塔”的最底端,换言之,纳税服务是征管的基础;国外税收理论研究表明:一份纳税服务的收获相当于50份税务稽查的收获,可见纳税服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地位和意义。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英、法等西方发达纳税国家以新公共管理主义为核心的政府改革运动的兴起,其推崇市场化、效率化和顾客至上的理念,深深的影响着政府部门的行政改革。作为政府部门之一的地税机关,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出发点,提供高效、透明的服务,减少税收遵从成本成为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新潮流。在国内,很长一段时期,纳税服务仅局限于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窗口环境等浅层次上。那么,现阶段我们到底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纳税服务体系呢?这就需要准确的把握新型纳税服务的内涵。对纳税服务的定义,在税收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阐述。概括起来,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狭义上的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20*年下发的《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把它定义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的总称。二是广义上的纳税服务,除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外,还包括税制的设置是否合理、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完善、税收负担是否适度等以及其他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的机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服务。

通过对纳税服务体系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到纳税服务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现代化的纳税服务理念;二是高效便捷的服务机构;三是提供公告咨询、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四是为纳税人创造条件,方便快捷准确地依法纳税;五是为纳税人监督投诉、争议仲裁、损害赔偿提供渠道。

二、我市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我市各级地税部门以倾力践行省局开展的“三个服务”活动为契机,大胆探索和实践新形势下纳税服务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初步构建了一个符合工作实际的纳税服务体系。

(一)纳税服务机构初步建立。

合理的机构设置是构建纳税服务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在组织机构上,我市从20*年起在市本级及各县区局组建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服务的专门机构,到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服务厅15个,各基层分局设有办税服务站(点)52个,基本形成了一个遍布全市各行政区域的办税服务网点;同时,在征管部门设立纳税服务岗,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所属单位的纳税服务工作,并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调研;此外,由税政、法规、发票等部门承担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辅导和咨询等服务;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办税服务厅、各类媒体、领导信箱等其他渠道反馈的意见、建议的处理工作。

(二)纳税服务机制逐步完善。

纳税服务管理机制逐步建立。20*年起以省局开展的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引进ISO9000等管理理念,通过制度清理、流程分析等,对全市系统纳税服务内容、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文明礼仪和内部管理等编写了统一规范的作业指导书52个,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42个。进一步健全了纳税服务体制,20*年下发《全市地税系统纳税服务规范》,进一步健全落实服务制度,统一了规范服务标准,整合了业务流程。

纳税服务评价机制逐步建立。一是引入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我们结合连续4年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通过江西省民调中心开展民调测评,向社会各界发放调查问卷,召开社会人士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对纳税服务的评价情况。二是通过发放监督卡、开通投诉电话、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意见箱、维权投诉岗等方式倾听纳税人意见和评价,同时从社会聘请督察员,对税务机关受理维权事宜实行监督,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评价网络。三是在各办税厅定期开展“纳税服务标兵”评选活动,每月由纳税人评选2名服务标兵,同时运行网络版服务评价系统,对纳税人在办税现场的每次服务质量评价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考核管理,实现服务质量和动态数据的实时监控。

纳税服务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市局各部门之间横向沟通,初步建立了征收、管理和稽查之间业务衔接协调机制,使税收服务、征收、管理、税政、评估、稽查等环节实现了有效的信息传递、交流与监督,有效的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征管质量。同时,加强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完善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系统内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三)纳税服务手段不断创新。

在全省地税系统率先打破原归属管理的限制,推行“同城办税”,让纳税人可以在城区任一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全面实现“效率优先、就近纳税、分类服务”;进一步优化“一窗式”服务,做到一窗受理、内部流转,简化手续,即时办理;进一步完善了假日服务、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措施;严格兑现了6项特色服务及流动服务车等个;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推出智能叫号排队系统,建立自助查询的信息平台;把纳税服务向小、细、实延伸和拓展,推出提醒服务,对纳税人需及时办理的涉税事项,通过短信等提前告之,提醒纳税人,同时营造温馨服务,在办税服务厅创建休息区和自助区。

(四)纳税服务效率逐步提升。

一是缩短了办税服务时间。通过推行限时办结制,“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同城办税”等措施,纳税人办税时间平均缩短5至10分钟;二是精简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只要求纳税人出示证件原件(或原件副本),经与信息系统中存储的纳税人电子信息查验无误后,即退回纳税人,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三是简化办税程序和涉税审批。通过整合涉税审批流程,把原由管理部门审核的如外经证办理、停复业受理、注销登记审批、受理待批文书、发票缴销等前移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减少涉税审批环节。

三、当前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实践和摸索,我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成效,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但也必须清醒的看到,在实践中,纳税服务工作逐步暴露出的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和持续性等诸多问题和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进程步伐。

(一)在纳税服务思想认知层面。

存在两种倾向:一是“重管理轻服务”,由于受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想影响,导致部分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对征纳税关系的认知局限于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面,服务举措的建立更多地倾向于便于管理角度;二是“重服务轻管理”,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参与政风行风测评,而参与测评打分的,多数是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单位为博得纳税人的好评,出现疏于监管,淡化纳税人责任的现象。

(二)在纳税服务内容和方式层面。

一是追求“表象化”服务。将规范文明用语、建设环境设施齐全的纳税服务场所等浅层次服务作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主要手段和目标;二是服务方式缺乏多样性,难以满足纳税人个性化需求;三是“素质化服务”尚未形成。税务人员部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纳税服务的质量,服务技能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纳税服务手段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且发展不平衡等等。

(三)在职能和制度建设层面。

一是缺乏一个较完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纳税服务纲领性文件。总局虽然在20*年出台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的试行文件,但在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上尚需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二是纳税服务职能分离。纳税服务限于税务部门“单兵作战”的困境,税务中介,税务等外部门纳税组织机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建立;三是未形成一整套纳税服务制度,与纳税服务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监督控制等重要内容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纳税服务质量评价方法单一,缺乏有效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四、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当前,我市纳税服务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机制尚不健全,亟需调整思路,澄清认识误区,合理配置资源,完善服务内容,健全服务机制,使现有纳税服务体系不断的优化和完善,从而构建出一整套新型的纳税服务体系。

(一)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职能组织体系。

纳税服务涉及税收工作的税政、征管、稽查、人教、后勤服务等方方面面,不能片面地认为纳税服务只是办税服务厅的职能。因此,建议统一组建纳税服务专门职能机构,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内部组建纳税服务中心,列入机构编制,统一负责办税服务、税收宣传、税务咨询、办事指导、税务举报等各项纳税服务事宜;另一方面,在纳税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吸收社会中介机构、民间非赢利组织参与进来,并规范其职能和行业规程,合理界定收费标准,并在相应的职能部门设立监管机构。从而建立一个以税务机关为纳税服务的核心主体,由政府机关、协税部门、中介等共同参与、协同作战的纳税服务新体系。

(二)建立内涵扩大、外延拓展的纳税服务体系。

服务始终是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因此,必须改变过去重形式、表象化的浅层次服务方式和内容,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深度,将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地税工作的各个层面和领域,扩大内涵、拓展外延,让纳税人充分感受到优质服务的真谛。

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其实纳税服务不仅包涵办税服务,还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环境服务、援助服务等方面,当前,在实践中,我市的纳税服务基本上还属于办税服务的范畴,其他方面相对涉及较少。现阶段,在继续做好办税服务的基础上,要在信息、咨询和援助服务等领域实现新突破:在信息服务方面,要通过多种途径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公告服务、宣传辅导服务、信息送达等信息服务;在咨询服务方面,要对纳税人各种形式的咨询,制定答复的时限要求和工作标准;在援助服务方面,要完善对各种税务违法行为、违规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机制,对纳税人因特殊困难提出的援助,提供个性化援助服务。

进一步丰富服务方式。除传统的服务形式外,要积极探索既能降低征纳成本,又方便、快捷的服务方式。当前,一是要进一步优化“一站式”、“一窗式”服务,调整窗口功能设置,真正实现所有涉税事项“一个窗口受理办结制”;同时,进一步完善“同城办税”,在现有跨城区办税的基础上,达到跨全市所有行政区域均可办理的要求;此外,要扩大同城办税的涉税业务受理范围;二是大力推行多元化申报,如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积极推广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缴款方式;三是开设“绿色通道”,提醒服务,延时服务,为纳税人提供“零距离、全天候、超时管”的特色服务;四是为纳税人提供权益服务。推行阳光稽查、公示制度,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服务层次。依托全省征管核心业务软件,搭建纳税服务的网络平台,积极推行自助纳税服务系统,供纳税人自助纳税、自助查询;搭建12366特服平台,提供涵盖涉税查询、综合查询、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申报纳税、提醒和通知等服务功能的专业化服务。逐步实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发票管理、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服务。

(三)建立流程优化、标准统一的规范服务体系。

继续深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合理简化、效率优先的原则,切实创新思路,持续改进夺,更好的整合资源,简化环节,使纳税服务程序化、制度化,建立健全文明、规范的执法服务标准和体系。

明确纳税服务岗职体系。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岗职体系,清晰界定岗位职责,明确岗位要求、能力条件等,使相关岗位明确,职责清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避免了因职责不明,互相推诿等扯皮现象。同时,结合省局开展的个人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现绩效考核,用科学的方法、合理的指标、公平的考核来引导纳税服务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工作环境。

统一纳税服务工作标准。根据新型纳税服务体系的要求,建立纳税服务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各单位统一的纳税服务标准和要求,对纳税服务的工作内容、方法、步骤、时限等等,从质量和数量上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建立税务机关内部、纳税人以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全过程的考核监督制度,推进纳税服务规范化和高效化。

重组纳税服务工作流程。借鉴流程再造理论,重组业务流程,对现有的纳税制度、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寻找合法化和效率化的最佳结合点,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税效率;扩展办税服务厅的功能,改变以纳税服务机构为前台的塔型组织机构,逐步建立每一个税务机关都是纳税服务窗口的机构设置,形成“一人承办、转告相关、协调共管、限时完成”的工作机制,构建平面化的多功能的服务平台体系。

(三)建立渠道顺畅、双向互动的信息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税企例会体系。定期召开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的联系会议,建立双向沟通机制,达到交流情感,收集信息,辅导税法,传达政策的目的,更好的实现征纳双方的信息对等;二是建立公告服务体系。以确定的形式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办税场所、地税网站、手机短信、E-MAIL等,及时的将有关税收政策尤其是涉及纳税人权益的政策进行公布;三是建立信息互动交流体系。通过发放征求意见涵,邀请社调民意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电话、网上咨询,上门咨询等形式,向服务对象征求意见,畅通反馈渠道。四是建立宣传辅导体系。促使纳税人能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和有效行使税收权利。

(四)建立纳税评估、适时纠错的服务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制度,通过制定科学化、精细化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查找薄弱环节,提高办税服务质量;通过税源管理,更好地掌握税源变化趋势,为微观税源分析奠定了数据基础,为纳税人提供更为深层次的服务,给纳税人提供了自我纠错的机会,避免了稽查环节的处罚,达到了税企双羸;二是健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建立税收信誉体系,通过对不同信誉等级纳税人的征管制度设置,针对纳税人行业、性质及其纳税信用等级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社会监督、有效保障服务体系。

纳税服务评价体系是纳税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客观公正的纳税服务评价不仅可以正确评价纳税服务的工作成果,而且还是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评价机制。全面落实《全省地税系统三个服务100条违诺责任追究办法》,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舆论监督、中介组织监督,实行内外评价、多元评价,主体评价等相结合的评价体系,打造“阳光地税”,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范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69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就税务机关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推行办税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途径。近年来,全国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以办税公开作为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治税、扩大民主监督的有力措施,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促进了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水平和税收收入的稳步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

当前,办税公开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在一些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主要是:一些地区对办税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办税公开的组织保障体系和长效机制不够健全;地区间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平衡,个别单位的办税公开内容不全面、不规范、不及时,公开形式不够灵活多样;有的地区尚未明确办税公开的具体标准和维护机制,未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公开工作的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把办税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推行办税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办税公开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推行办税公开,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严格依法。办税公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必经程序和环节。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是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办税公开必须服从于依法行政的要求,在向纳税人公开税收执法权的过程中,努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纳税遵从,做到办税公开与纳税服务相统一。

(二)全面真实。税务机关要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推行办税公开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及时便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等纳税服务平台和载体,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

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使办税公开成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权力公开、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办税链条。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更加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地增长。

三、办税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税务机关应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在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将税务系统内外普遍关注和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环节和事项等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有: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指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税务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指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指国家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税务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税务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见附件)。

推行办税公开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凡是有利于纳税人知情、纳税人办税和纳税人监督的形式都可以采用,主要有: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中心)等办税场所的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12366”、税务网站、短信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新闻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要充分发挥通过现代信息化公开手段办税信息的作用,避免人为控制和主观干扰。

四、办税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

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的范围,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税务机关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公开项目产生后,税务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在限期内将研究、整理后的公开项目,报经本级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备案后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选择适当形式公开。具体公开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除个案项目外,应通过税务网站向全体纳税人公布。重大税收决策和公开事项,经集体研究确定后公开。

(三)对于纳税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事项,由税务机关相关责任部门和岗位受理、整理,经审核后,向申请人公开。

(四)税务机关决定或办理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布。

(五)税务机关公开有关事项后,应认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采纳。认真核查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事项。对于暂时无法解决或反映失实的问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六)税务机关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整理所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岗位责任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七)税务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五、加强推行办税公开的制度建设,强化考核监督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公开制度建设。围绕直接面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环节,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的服务规范和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办税公开备案制度和评议制度、办税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办税公开的职责、内容、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健全包括办税公开在内的纳税服务规范和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涉税事项依法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咨询事项限时答复制度,使办税公开成为规范纳税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办税公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税收年度工作、建立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分级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实行业绩考核。将办税公开纳入纳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建设中,围绕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等进行考核。对于办税公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办税公开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三)开展监督评价。完善内部监督与纳税人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定期开展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可以建立由特邀监察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改进的,应限期改进。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方法,积极推行人机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日常税收工作中的行政执法、服务规范、监督考核、工作协调等有机结合,规范办税公开流程,加强监督,严格追究,实现制度、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税公开工作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税务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采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办税公开取得实效

办税公开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办税公开工作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领导,完善办税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办税公开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由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统筹安排,认真研究,制定方案。要从纳税人角度,及时了解和分析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状况和效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充分保障办税公开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需求,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与贯彻情况于*年3月31日前报送总局(征收管理司)备案。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推行办税公开工作,重点是解决“公开什么,由谁公开,怎样公开”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各级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办公室、法规、税政管理部门以及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单位,包括办税服务厅,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等,根据职责范围具体办理办税公开的相关事宜,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办税公开项目的审核。各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密切配合,建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下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落实上级要求,遇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把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税公开的重点。并要处理好局部与全局、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的需求,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办税公开工作进程。

(四)全面清理,夯实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职权范围,对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进行逐项审核和清理。省以下税务机关要根据《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结合实际,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制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目录。要按照纳税人办税流程,围绕办税公开内容,提出要求,统一标准,明确涉税事项类别、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以及承办部门等。市、县税务机关应制作办税流程图,公开办税流程。编制办税公开目录和办税流程图时,要认真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全面论证,摸清底数。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范文5

为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堵塞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漏洞,有效发挥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100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政办〔〕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任务

(一)按照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要求,利用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的产权产籍、地籍资料及税源普查资料,获取存量房纳税评估所需要的房地产基础数据,建立适合我市的房地产数据信息库。

(二)按照全省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技术方案,确定我市数据采集项、采集标准和评估技术细则;在全省统一评估软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实现软件本地化,并对系统评估结果进行综合检测和验证,不断修正完善标准房信息和各项参数设定幅度。

(三)制定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价格争议处理办法和系统信息缺失处理办法,确保系统上线后的正常运行。

二、评估范围、对象和时间

(一)存量房纳税评估范围为,市市区和所辖县城城区(包含县级市市区)。

(二)存量房纳税评估对象为,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宅。

(三)地税部门要统筹安排各时段工作,确保年7月1日前上线运行。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年11月1日—11月5日)。由市地税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更加详实的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二)开展动员、培训和调查工作(年11月6日—11月10日)。由市地税局召开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动员会议,传达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基层税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人员调查分析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调查分析年度以来存量房契税收入和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情况。

(三)采集相关数据(年11月11日—年1月31日)。1.由市地税局根据存量房纳税评估技术标准编制表格,组织税源普查,获取存量房纳税评估所需基础数据。2.地税部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数据需求,获取个案房地产的基础数据,满足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的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各种房产建安造价、取费标准以及年1月1日以来全市房地产数据(包括:房地产大证、分户证、户主名称、地号、丘号、房产证号码、户型、小区名称、办证时间、一手房、二手房、房屋类型、交易价格、交易时间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地理信息系统(GIS)、工业、商业、住宅及其他土地基准价格、修正系统等。

(四)制定存量房纳税评估技术细则(年2月1日—3月31日)。市地税局负责确定本地区的数据项和数据采集标准,并建立本地区的评估技术细则。

(五)开展评估结果检验(年4月1日—6月30日)。实行正式上线前试运行,以房地产市场实际交易案例为参考,应用数理统计原理和有关指标对评估结果实施检验,对系统评估结果进行检测和验证,不断修正完善标准房信息和各项参数设定幅度,保障评估结果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六)上线运行(年7月1日)。当检验误差在可控范围内时,市地税局要确保通过省地税局技术小组评定验收。验收后,在存量房交易环节直接调取评税系统的评税价格,对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评估值进行征税,逐步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机制,实现对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控管。

(七)建立评税结果争议解决机制。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各项评估运行机制,如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系统信息缺失处理办法等。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地税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吸收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及院校、评估机构共同参与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以提高征管效率、评税的社会公信力和纳税遵从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进行存量房纳税评估所必需的房地产基本信息资料。国土资源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进行存量房纳税评估所必需的国土基本信息资料。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对存量房申报价格评估异议的认证和裁定工作。财政部门要为软件开发、硬件配备、信息采集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支持地税部门开展工作,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为切实有效开展好这项工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地税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地税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存量房纳税评估日常工作。同时,聘请房地产评估专家、评估师、专职从业人员组成存量房纳税评估工作专家顾问组,负责评估工作中的具体业务咨询和指导。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范文6

一、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必要性

纳税人的满意度是评价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质量的主要标准。怎样的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才是纳税人需要的,税务机关采取的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是什么?有了问题才能寻找改进服务的方法,才能有方向性的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社会效果。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也是一项政府民主监督机制、社会评价机制和纠风工作机制,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工作效能,提升纳税服务针对性,构建和谐征纳氛围的重要举措。纳税人满意度更是衡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质量、纳税服务效果、税收执法水平的主要衡量标准,是税务部门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税务机关通过满意度调查这个工具,进一步建立“调查―评估―改进―调查”的持续工作改进机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和解决措施,从而增强税务机关的效能建设、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二、委托第三方调查的必要性

税务部门既是服务者又是执法者,参与调查的纳税人既是被管理者又是“上帝”,其两者双重身份的矛盾现状,决定了什么样的人成为调查者,选择什么样的纳税人参与调查,最能客观而真实地反映服务与管理的现状,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调查者必须应是独立的第三方,可以独立地、不定期地倾听各界对税务部门的真实评价,了解不同征收阶段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偏差与不合理现状,客观而公正地分析服务与管理现状、反思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为了保证满意度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和完整,需要委托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运用科学的调查方法和专业的技术工具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和有效,了解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满意度、潜在需求和期望,调查所得出的结论,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第三方专业调查公司不仅有高素质的管理人员、调查人员队伍等充足的人力资源,以及先进的办公设备等物力资源保证,还有满足满意度调查工作需要的高超技术水平和科学的测算方法,能做好满意度调查工作的实施。

三、参与第三方满意度调查的各要素要求

(一)领导组织要素要求。第三方满意度调查必须是由税务机关与第三方调查机构联合统一组织策划,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标、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步骤、调查实施时间、调查监督机构、调查结果汇总、调查结果公布、调查结果分析、调查结果应用、调查持续等内容。有了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第三方调查才能成为行之有效的专业调查。

(二)调查主体要素要求。调查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目前,参与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主体有三种类别,即政府官员、企业代表及税务监察干部,因其各自身份、知识的局限性,限制了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职业间谍”角色,有效地开展问题调查与分析。即,由税务系统上级部门定期、直接、秘密招聘“职业间谍”,考虑到税务工作的专业性,招聘人选可侧重考虑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经办人、注册税务师等,这部分人具备一定的税收专业知识,有着与税务部门直接接触的机会,能够以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的双重身份,客观全面地理解与把握调查的内容与实质,帮助税务机关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

(三)调查样本要素要求。为了更加全面地评价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整体水平,调查对象的选择应兼顾各个方面,包括企业办税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或财务主管)、自然人、行政机关、纳税服务场所。如果调查样本缺乏科学性,会影响统计数据的可比性。所以,要按照统计学聚类分析原理,要在税务机关各管辖区间合理分配抽样比例。样本的选取还必须全面考虑企业纳税规模、经济性质、经营状况等因素对调查结果的影响,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要统筹兼顾,特别是对国民经济、人民生活水平有巨大影响的行业、部门都有涉及,从全系统管辖户中确定调查样本总量,并按照相同比例随机抽取样本。样本选取更要考虑与调查内容密切相关的纳税人,如对某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参与者就应选择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人而非随机选择纳税人。

(四)调查内容要素要求。满意度调查内容的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影响调查目的的实现。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相同的一些共性的内容需要调查了解,如服务态度、专业技能、权力运用等。但由于不同征管时期、不同政策实施期,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侧重点各不一样,调查的内容应随着新流程的启动、新政策的出台、新机构的调整而有所区别,只有针对不同时段、不同业务特点灵活确定调查内容,才能做到有针对性、时效性的调查结果,纳税人的参与性才可能是积极的。比如,要调查税收政策的内容就必须包括税收政策制定的合理性、税收政策制定的及时性、税收政策制定的针对性、税收政策制定的实用性、税收政策制定的便民性等内容。比如,纳税人普遍反映税款的解缴期限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个人所得税解缴税款期限为自纳税期满之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营业税、增值税等其他附征税的税款解缴期限为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两者的不同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和税款缴纳成本增加的现状。要调查涉税流程的相关内容,就必须包括税务机关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流程的科学性、有效性、适用性以及满意度。比如,纳税人提出的希望涉税审批执行由前台统一受理出件,后台内部审批流转等流程要求,这些流程的试用和改变都是为了方便服务纳税人。

满意度调查旨在了解新流程、新政策、新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征纳双方存在的问题,税务干部解决困难的能力与能动性,政策中需逐级反映的问题等,所以调查工作内容要尽可能与实际工作相贴近,提升纳税人对调查工作的亲切感与参与的积极性。调查内容必须符合阶段性工作的特点,调查时机的选择不应固定化,使满意度调查不再沦为形式。必须确定调查是为了获取信息,通过提升服务而收获满意的工作理念,将调查内容细分为服务效率调查、廉洁自律调查以及政策执行调查等。对廉洁自律情况的调查可以在节日期间发出,既是对税务干部的威慑,又是对纳税人的善意提醒;办税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政策执行的调查可以细分为实施前调查与实施后调查,实施前调查旨在向纳税人预告新流程、新政策、新举措,征集纳税人意见,以获得纳税人更多的认可与理解,提高纳税遵从度。政务公开及税法宣传服务水平、咨询服务质量、办税环境、人员的业务素质等内容。

(五)评价指标体系要素要求。科学完整的指标体系能准确敏感地反映纳税人在接受纳税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期望,及时反映纳税人满意与否的真实状态。纳税人满意度指标设计是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重要环节,关系到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评价指标要具有可控性,纳税人满意度测评旨在发现现行税收政策和税收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制定,优化税收服务,最终使纳税人满意。因此,各指标因素的内容和意义必须能被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和纳税人所理解,调查对象能据实回答,且税务部门有能力通过采取改进措施使之发生变化。

评价指标要具有可测性,指标测量必须是可以观察和记录下来的现象和行为表现,收集的信息与数据要易于处理和分析,指标的表达和叙述清晰明了,易于理解。

由纳税人满意度评价指标组成的调查模型中,各个变量均为潜变量,不能直接测量,需要对各个潜变量进行分级展开,直到形成一系列可以直接测量的指标,这些分级展开的指标就形成了纳税人满意度测量指标体系。

“纳税人满意度指标”是总的测量目标,为一级指标。纳税人满意度模型中的税收政策感知质量、税收服务感知质量、税务部门形象、纳税人期望、纳税人满意度、纳税人抱怨和纳税人信任等七大潜变量作为二级指标。根据税务部门的特点,将7个潜变量展开为具体可观测的多个三级指标,即第三层次。三级指标可以展开,作为问卷调查的问题,形成了测量指标体系的四级指标。这样就得出了纳税人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三级指标对于一般作为纳税服务窗口的税务部门(如征收局和管理局)普遍适用,但对于专业性较强、与纳税人期望偏差较大的税务部门如稽查局则应根据其业务特点单独设置三级指标。而且,纳税人满意度指标体系会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职能和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今天纳税人不关注的因素,有可能成为明天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纳税人满意度指标体系的建立要考虑纳税人期望和要求的变化进行适时进行调整。

四、满意度调在调查成果的运用

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工作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提升现状。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对调查结果及时分析、反思,剖析现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市一级税务机关要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措施,各基层单位提出本单位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具体办法逐层改进,调查才有意义,纳税人的参与才会踊跃,这是一个良性工作循环。

通过调查结果,分析国家税收政策在执行中的具体情况,分析客观存在的问题对税收政策执行的影响,分析成功与失败的经验,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通过调查结果,分析纳税人对税法遵从度与对纳税服务需求的现实状况,分析纳税人意识领域与当前纳税环境的契合及碰撞,分析世界纳税服务领域概念对我国纳税人的影响,分析纳税服务水平对纳税人投资信心的影响等等,为纳税人获得更优质的纳税服务创造条件。

通过调查结果,分析纳税服务与税务机关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为机关内部业务间的协调提供参考资料。

实践证明,第三方满意度调查是一个有明确的指标体系,有科学、具体的实施过程,有客观公正的评估分析,有认真持续的改进等循环工作过程。针对纳税人反映税务机关的征管应用系统稳定性不好的现象,河北省地税开发了“应用支撑平台”,“应用支撑平台”分省、市、县三级专人联络通道,系统配备知识库,能帮助基层税务干部实时解决问题,需要修改数据库的限时2天内解决问题等措施,提高了“征管应用系统”的工作效率,税收征管信息网络的服务水平提高了一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