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监管范例

更新时间:2023-07-25 15:21:06

纳税监管

纳税监管范文1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发展,对宏观调控来说,税收凸显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税收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因此,建筑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等,依法纳税;但同时,也应该考虑企业长远的发展,尽可能的在法律政策的范围内降低税负,以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以及资金链的正常运转。   一、建筑企业实施税收筹划   税收是纳税人无法逃避的一项法定义务,在建筑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中,必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1、税收筹划的概念。税收筹划主要包括纳税人通过科学筹划,降低赋税,以及在通盘考虑税收、市场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对自己经营的各项活动在事前进行安排策划,使公司的战略、经营、财务、税收相互协调,尽可能在合法的条件下,缩减税收成本,实现税后收益增长,最终使得利益最大化。实施税收筹划可以有实现安全、有效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西方国家早就提出通过这一手段使国家的宏观经济得以调控,并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2、建筑企业要设施税收筹划的原因。首先,实施税收筹划是增加建筑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对于建筑企业来说,现阶段由于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及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背景下,全国各地对房地产的投资逐步加大,使房地产行业和建筑行业升温急速。对建筑企业的发展来说,却是迎来了非常好的机会。与此同时,外国建筑企业进入中国,带来了先进的建筑理念,但是也给我国建筑行业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我国建筑企业更加需要合理合法的缩减成本,增加税后收入,努力提高经营效益,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其次,实施税收筹划是建筑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建筑企业在满足国家建设需要,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保持社会治安和稳定,增加国家和社会财政收入方面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建筑行业整体竞争力比较大,利润相比比较微薄,资金链比较紧张,竞争力比较弱,发展很容易陷入瓶颈。若建筑企业想要摆脱这种困境,需实施针对其各阶段的经营状况税收进行全面筹划。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税负,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有好处,还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有有利的影响。   二、建筑企业应怎样税收筹划对任何企业来说,实施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都需要利用本行业的特质,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筑企业也不例外。一旦建筑企业掌握了这些信息,并善加运用,一定能够在建筑行业拔得头筹,相应的税收筹划的空间也会变大。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建筑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税收筹划、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税收筹划技巧。   1、建筑企业组织形式方面的税收筹划。通过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实施的税收筹划,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组建集团股份公司是建筑企业平衡税负的一种方法。其优势在于,集团公司可以调控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注册地点以及财务管理的方式,总体进行税收筹划,平衡协调集团各纳税人之间税负,从而减少集团公司整体的税款,增加税后利润。第二,建筑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收政策,成立相关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的优惠。以高新技术为例,国家制定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的政策,那么建筑企业应该利用这一条政策,将企业内部与高新技术相关的资源整合,并加以申报,进而可以享受税负降低的好处。第三,收购或者兼并亏损企业,都可以使建筑企业享受税收方面的好处。相关税法条款标明,收购亏损企业,两个企业可以合并报表,并且5年内的亏损都可以用盈利企业的盈利抵消。所以,建筑企业可以在分析、论证各方面之后,收购或者兼并亏损企业,并通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弥补亏损企业的亏损部分的税收,降低税负。   2、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税收筹划。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税收筹划属于实施税收筹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可以分为以下三点:   (1)会计科目设置要合理,列账内容要严格区分。(是否还要详细点)日常的会计业务处理过程中,一旦费用设置不清晰,就容易增加税款。比如,一些建筑企业往往把会议费等都列入到业务招待费;把研发新的产品、新的工艺、新的技术造成的设备折旧算到工程施工上面。然而,这些费用的列支限额在建筑企业的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的规定是不同的,一旦列错,企业的税负就会不同。很多企业会采取节约开支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其实这些企业还可以采用详细区分列账内容的方式避免。只要企业能够提供某些费用的真实的合法凭证就可以将这些费用在相应的会计科目中获得全款扣除。由此可见,列账内容的混淆对建筑企业来说极为不利,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就必须设置详细合理的会计科目,并可以严格区分列账的内容,尤其是涉及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的费用科目,更应该谨慎。   (2)工程结算收入要合理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的总额决定了建筑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的多少,还影响了建筑企业的总体利润,及最后应缴的所得税税款。相关税法条文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和进度分时间段确认收入,这是因为工程项目一般都不会在一年内完成。假设公司A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确认工程结算的收入,就可以使纳税期限推移,还可以利用无息缴税资金的作用。   (3)成本费用方面的税收筹划。首先,对已发生的费用核算等应及时。若出现呆账或者坏账时,应将其列入费用,而正常的损耗产生的费用也要列入费用。其次,对有可能产生的费用、损失,如年末发职员工资,应采用预列方法计入费用。最后,适当缩减之后年度的需分摊的费用的摊销期。(还可以具体点,举个例子)   3、其他税收筹划技巧。建筑企业因为工程施工的缘故需要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而合同上面的价格也会影响税负,所以,签订合同的同时应该考虑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公司税负有何影响。比如土地转让合同中转让的方式方法需要好好的、仔细的斟酌,避免因粗心等原因造成的不合理的或者是没有另外的税负的支出。   假设一个建筑企业承包A一项工程,但是随后又承包给B。这个公司与A和B分别签订合同,其中与B签订建筑公司合同,会以建筑业征税,若签订承包合同,则会以服务业征税,其中建筑业的税率比较低。再假设公司A的土石方有公司B完成施工,且公司B有建筑施工资质,那么两个公司可以签订租赁合同和分包合同,其中租赁合同中的营业税比较高。#p#分页标题#e#   三、结语   建筑企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并运用国家税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在主动纳税的同时,为了企业更好、更长远地发展,应着眼于降低企业自身的税负水平。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并结合整个行业的特点,对企业的税收进行筹划,尽可能的降低税负,增加税后收入,真正使企业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企业也获得良好的发展。

纳税监管范文2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管理;难点;策略

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随着市场需求的扩大,施工企业也开展面临巨大的竞争。施工企业想要占据市场的一席之地,就要能够控制好项目建设的质量、周期以及支出。除此之外纳税管理也是建筑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属于综合性的理财活动,贯穿于各个活动的始终,需要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同时还要深入研究政策,保证施工企业纳税管理的质量。

一、纳税管理的概述以及意义

(一)纳税管理的概念

纳税管理是企业纳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其是指企业基于税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行使纳税义务,同时进行自我监督和控制的活动。从纳税管理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出,纳税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是较好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以及相关征收管理法令的手段,也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1]。

(二)纳税管理的内容

企业纳税管理的内容会涉及五个方面,第一是纳税政策管理。即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在开展纳税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先收集、整理并分析和税收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了解以往国家的政策,以及企业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错误行为。第二企业纳税成本管理。即企业通过对税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研读,提前对企业将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合理的协调并控制,统一规划纳税的策略,以降低税款缴纳的绝对数以及相对数。继而达到成本管理的目的。主要包含的管理内容有税款的实际计算、支付额的管理等。第三企业纳税的程序管理,如纳税登记管理、纳税账册管理、纳税减免申请等[2]。第四纳税风险管理。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如果违背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那么便会给企业带来名誉或者是经济上的损失,这也是控制纳税风险的重要原因。第五企业纳税争诉管理。这部分的管理就是要求企业能够正视纳税环节存在的争议问题,对这部分问题集中进行调查、分析、科学解决。

(三)纳税管理的意义

建筑施工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涉及的资金、人员较多,周期较长,在纳税时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若能够在内部做好纳税管理,则可以较好地优化资源,提升获利能力。比如通过纳税管理,可以科学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等各项活动,达到经济资源的合理优化,即控制好总成本,提升利润额。总成本主要体现在内在成本及管理销售生产等相关成本。还包含外在的成本即是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所进行的强制征收。其次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环节会存在很多的风险,比如由于不能够及时地掌握税收法规,导致企业错过了对相关法规应用的最佳时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财务管理人员由于对税收法规的理解程度不正确,造成了建筑企业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通过合理的纳税管理,便可以增强企业对于纳税环节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管理的难点分析

(一)在外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难点分析

税务机关在对工程项目中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时,要求个人要承担工程总造价的0.5%-1%。但是在缴纳这部分税额时,建筑企业是很难将具体的配额配备到每一个人员的身上的,因为每一个人员及承担的职能不同,工资不同,很难正确的扣掉额度。且税务机关的这种征收方式,无论是企业还是分摊到施工人员个人身上都是比较大的一笔税额。其次每月施工企业都需要在注册地为全员实名申报纳税。而外地的施工人员需要在工程所在地纳税申报纳税,这就很容易产生一些重复纳税的行为。

(二)分包工程中营业税适用税率难点分析

工程分包的结算中最低会包含两个结算关系,税务机关会查询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所收取的管理费,针对这部分管理费用,税务机关会以百分之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而在分包工程中,分包业务如何处理,如何提取分包业务中的流转税便成为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难点内容。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点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和普通流通企业相比,是存在较大的差距的,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点建筑施工企业是按照工程、甲供材以及分包等方式进行结算,跨时间较长。一旦时间滞后,必然会导致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进一步增加,而在进行汇总缴纳时又不能从地方税务机关多退少补。第二点不同的税务机关其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的要求也是不同的,比如像一些比较偏僻的税务机关,其就会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很多的资料,比如能够证明项目全部收入成本的资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征税证明。所需要列出的条目非常多,如果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就会根据结算值扣除百分之二左右的企业所得税。但实际上所得税这部分是由施工企业总部以及分公司所在地进行管辖,在工程所在地进行的所得税的扣款往往并不能够被税务机关认可,也无法相抵扣,极易造成重复纳税的情况。第三点施工企业施工的地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候在大城市,也有时候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在地方进行施工时,会涉及农民房屋的租赁、场地的租赁,从农民手中购买一些材料等。这些支出是很难获得发票的,没有发票就不能够进行税前列支。

三、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管理难点的策略

(一)科学管理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

上文分析了在外施工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时存在的难点,较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企业注册地对税收进行缴纳。这样便于管理,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重复征收的情况。如果不能够统一在所在税务机关缴纳,也不能够根据工程总造价款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施工人员的薪资收入计算。第一施工企业需要对现有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完善,并基于税务机关单位的相关要求提交材料。第二如果施工人员是驻外情况,在发放工资时尽量不要在工程所在地发放,要在总部发放。第三做好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交流和沟通工作。

(二)分包工程纳税难点解决

分包工程在结算的过程中会涉及营业税以及营业税附加,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稽查时,会对其中的管理费征收百分之5的营业税[3]。其实这部分费用的征收和税务稽查人员不了解分包、挂靠以及转包含义息息相关,将三个概念混为一谈。分包通常是有一个总承包的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内容依法分包。在这样的关系中总承包人不会退出承包关系,且和分单位之间共同享受成果。从分包挂靠以及转包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出,分包和挂靠以及转包是完全不同的。分包其所涉及的营业税实际上就是建筑营业税。总的税额应该是建设方和总包方工程结算值乘以适用的税率,而挂靠和转包实际上就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服务的行为,故针对这类行为要收取相应的服务业营业税。当然,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分包的过程中,一定要规范完善好各项结算手续,签订正式的合同,让一些中介机构出具工程结算的资料,税务机关开的一些建筑业的发票等,要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开展核算工作,这样才能够保证税务稽查人员在进行审核时,不会将其和挂靠、转包进行理解,继而收取相应的费用。

(三)农民工工资发票相关难点解决

在对农民工工资结算时,相关施工单位通常都会采取劳务分包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结算,要考虑到劳务公司的资质。如果建筑工程项目在一些大的城市,那么所选择的劳务公司,其整体的资质就比较好,运作也比较规范。基本上在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时都具备正规的发票,但是如果是一些偏远的地区,其劳务公司质量就比较差,还有一些是农民组成的包工队,并没有去税务工商部门办理合法的手续。像这样的情况,如果想要取得发票,就需要去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发票,而在开发票的过程中就会产生较高的税负。为了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则需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选择几个长期合作的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最好是能分布在不同的片区,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长施工的几个地方,这样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民工工资取得时的发票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难点解决

第一如果外地施工工程,在划线时应和甲方签批的工程进度仔细比较,将进度严格的控制在甲方签批的工程进度结算内。会计核算环节,则需要遵守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则,只要是确认进度的都需要审查成本费用的到账情况,应按时申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如若是以项目部形式进行施工,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则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在企业所在地办理外出施工经营许可证,并去工程所在地办理报验手续。第三如果所购买的建筑材料是从农民手中购买的,这部分材料没有办法获得发票。那么在谈价格时,就应该融入流转税,安排专门的人员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在代开之前,最好取得供货人的身份证件、签字证明等,这样可以较好地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

四、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施工企业如果能够在内部做好纳税的管理,则能够保证施工企业内部各项工作的有条不紊。也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税务开支,降低施工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促进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莹.探究“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9(27).

[2]杨雪婷.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的全新思路解析[J].纳税,2018(12).

纳税监管范文3

关键词: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建设

在完善个税纳税信用机制时,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过往经验进行分析总结,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措施整改。就目前纳税信用评价机制的发展而言,由于经济结构的发展及变换,部分管理系统的动态调整性能仍有待加强。与此同时,纳税人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人工采集及系统自动采集两大部分,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展,人工干预对指标公正性的影响也应随之减小。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从现状出发加强个税纳税信用机制的自动化与现代化建设。

一、个税纳税现状分析

(一)个税比重偏小

分析我国现状可知,个人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约为6%,而相对于国际的15%,其比重偏小,究其原因为许多个税纳税人游离纳税遵从之外[1]。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显著提升,因而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看,这个数值是极不合理的。这说明,个人实际资源缴纳税款与应纳税额存在这显著差距,也就是说,纳税个人并未完全缴纳个税款,因而导致了我国个税比重偏小。

(二)个税沦为工薪税

分析现行分类税制,其个税征收方式主要为代扣代缴,而在此过程中,许多高收入者运用自身优势不申报纳税,而工薪阶层便成为个税的主要纳税人,据数据统计,工资薪金的个税收入在整个个税收入中所占比例高达60%,也就是说现行分类税制所监管的对象主要为工薪阶层,缺乏对高收入者的针对性管理。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纳税制度,当个人年收入到达12万应自行申报纳税,但这期间仍有纳税个人缺乏诚信,逃避申报,这体现了我国个税纳税信用机制的监管不足。

(三)个税纳税失信成本低

现行分类税制由于对不同收入人群实行针对性管理,而部分个人由于从业范围较广,因而在纳税时可通过化整为零逃避纳税义务,而目前我国对个税纳税失信的监管,其惩罚力度缺乏标准性建设,相比不诚信纳税收入收益,其不纳税成本相对较低,那么部分个人则会选择逃避纳税。与此同时,部分个人道德信用上有所缺失,又有经济利益的诱惑,从而致使了纳税失信现象频发。

二、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建设措施

(一)分步进行信用评级

在进行信用机制建设时,可先对主动申报的纳税个人进行信用评级,随后再对整体纳税个人定期抽查进行信用评级。例如在一个地税局辖区内,其纳税个人的信用评级可在5年内实现全覆盖抽查。在此过程中,区域管理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管理资源,加快抽查效率的同时,也需保证信用评价的质量,从而避免个人不申报现象,进一步完善信用机制。

(二)建立个税编码制度

在培养个人信用道德的基础上,需要采用相关强制性监管措施强化个人信仰,在此过程中,可通过建立个税编码制度实现。在二代身份证普及及三代身份证投入社会应用的前提下,可将个人所涉及的收入渠道所对应的业务种类进行编码作为其固定的纳税识别号,这个纳税识别号应与个人利益,如税收优惠、社保及银行等涉税事项息息相关,从而可进一步监管个税相关纳税信息,避免逃税现象。

(三)完善个税信用等级评定

由于个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个人社会活动有所影响,因此,为加强个人信用,可进一步完善个税信用等级评定以此来激励个人自愿纳税。在此过程中,可以国税总局所制定的考核办法为中心,地方再进行区域性调整。与此同时,个税信用等级评定需结合个人去年信用等级制定相关标准,可采取A、B、C三个等级进行评定从而获取相应的激励对待。

(四)充分利用媒体曝光纳税失信行为

在此过程中,为增强纳税人的信用意识,有关部门可充分利用媒体力量,对纳税失信个人进行行为曝光,从而充分发挥人民监管作用。在此过程中,可选取失信典型个人作为代表,并发动影响力的较大的媒体部门进行曝光,从而可弥补惩罚机制的不足。与此同时,通过媒体曝光也可避免潜在逃税行为心理的积累,以典型个人威慑潜在不诚信纳税者。

(五)建立动态个税信用等级评级制度

社会结构的变换需要建立灵活性能较高的个税信用等级评级制度。对此,可建立动态个税信用等级,充分利用时代优势,加强信用评价机制的自动化管理。与此同时,当个人纳税行为表现优秀时,动态等级评级中所对应的优待应当要及时调整,从而做到有错必惩,有功必赏,建立平等公正的信用机制,并将等级评级结果及时告知个人以及相关部门。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个税纳税信用机制应当结合个税纳税现状进行分析,从而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管理措施。在目前经济融合的社会背景下,一人从事多职的现象极为普遍,因而在纳税申报管理上存在漏洞,而纳税信用机制执行力的缺失也为其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将个人纳税行为与其社会行动相联结,在分步管理的前提下,建立个税编码制度,并充分利用媒体力量曝光失信行为。与此同时,需保证信用机制的执行力,确保信用评级信息的流通性,保证信用评级的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纳税监管范文4

关键词:营改增;铁路运输企业;税务管理风险;防控措施

税务风险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企业本应当正常履行纳税义务,但因外部税务环境或内部管理问题,没有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实行依法足额纳税,不仅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尤其在进入“营改增”税收体系以来,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管理流程也更加复杂,再加上企业涉税项目较多,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只有将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实现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才能避免发生经济损失,从根本上降低税务风险发生概率。

一、铁路运输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1.税务管理难度较高,岗位职能尚不明确。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受到运输生产布局的影响,铁路运输企业普遍存在跨区域管理的问题,再加上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务管理环境不一致,这就使得企业在同一经济事项方面的认知理解和处理手段存在偏差;同时,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税务管理机构跨区域设置,这对于企业的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提高了税务风险发生概率。此外,我国大部分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管理职能大多由财务部门承担。例如:某运营单位由出纳岗位兼任税务工作,主要承担一般性税务风险防范、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管理、税收政策研究、税费统计、纳税申报等。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性,且无法依据内部控制要求形成岗位制衡机制,使得企业存在着岗位人员缺乏、岗位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2.税务风险预警体系和税务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尚未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预警体系,对于涉税业务环节的风险评估主要凭借税务管理人员的经验判断,再加上企业尚未建立税务风险预警制度,被动的接受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会造成风险评估内容不够全面。例如:某铁路运输企业在税务风险识别环节,基于其业务内容建立了税务风险手册,但对于税务风险点的总结主要依赖税务管理人员的管理经验;同时,该所属单位存在着一些尚未覆盖的税务风险点,包括: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36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环节所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专项用途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等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此外,大部分铁路运输企业的风险应对机制主要是结合财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对与铁路运输行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整理,提供给管理层人员作为决策注意事项。但这种税务风险控制手段相对被动,缺乏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企业整体的税务风险管理存在滞后性。

3.信息沟通渠道尚未完善,税务监管流于形式。由于企业尚未完善信息沟通渠道,尤其是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受到知识壁垒的影响,如果税务人员无法及时了解业务执行进度和企业经营情况,接触不到一些业务前端的工作,也会影响对税务风险的判断。此外,除了上级铁路局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监管以外,审计部门对税务监督通常在年度审计中进行,日常由计划财务部门实行自查工作。在审计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的管理模式下,税务监管无法最大发挥作用。

二、铁路运输企业税务风险防控措施

1.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针对铁路运输企业跨区域管理难度大、管理组织结构设置有待完善等问题,企业应当从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完善环节入手。一方面,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岗位责任体系,在总经理岗位下设置重大涉税风险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企业管理层、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税务部门相关人员,主要承担重大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同时,设置单独的税务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的税务工作,且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税务办理人员可分为税务申报岗位、票证管理岗位、风险管理岗位、税务内部审计岗位、监督考核岗位,分别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核算、发票管理、涉税风险管理、涉税业务审核、税务工作考核等。通过设置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明确税务管理职能等方式,提高税务风险防范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2]。另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考虑到跨区域管理的问题,采取指派税务会计专员的方式,直接参与业务活动。企业自身也应当制定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费核算制度、税务筹划原则、纳税申报流程等,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充分享受不同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根本上控制企业整体的税务成本,并为税务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

2.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首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管理需求,制定税务风险判定指标,以财务指标和税务指标为主要内容,对涉税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通常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风险识别指标,应当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成本利润率、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工资薪金总额增长率、财务费用与期间费用占比、销项税额变动率、其他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对比分析、发票测算成本费用偏高度、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等,参考地区、企业规模、行业类型、涉税税种等多个因素计算风险预警值,为风险防范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其次,结合税务风险评价结果,不断完善企业的税务风险手册,并对涉税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分别制定防控策略。例如:结合税务风险发生环节、对应部门等,落实税务风险管控责任,并设置每月抽查、每季度检查、年终全面检查等管理周期,由风险管理岗位、税务部门责任人落实税务风险控制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管理层对发现的税务风险进行整理汇总、留存备查。最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业务内容涉及的税种,开展专项税务风险防控工作。从增值税风险管理层面来说,铁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风险主要集中在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确定、视同销售确定、进项税转出等环节。在这一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汇总增值税纳税项目,填写《传递单》《申报表》,计算当月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提交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在每月15号以前完成复审,经企业财务部部长签字确认以后,上交至所属铁路局税务管理部门;税务会计人员要注意纳税申报的时间,取得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需要在360天以内进行认证抵扣,并将相关资料逐级上传到所属铁路局。同时,确定增值税独立纳税项目,由部门税务人员对本月发生的需要独立纳税的增值税业务项目进行汇总,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岗位,由纳税申报会计人员对该项业务视同销售进行判断;业务部门有义务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将当月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税务部门的票证管理岗位,由票证管理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和交易内容进行审核认证,并汇总当月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发票、进项发票、进项转出发票的具体数量与涉及金额,流转至纳税申报岗位;由纳税申报岗位计算当月增值税应交税费,在风险管理岗位进行再次检验以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从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层面来说,铁路运输企业的所得税风险通常集中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扣除、视同销售行为判定、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等环节。在资产折旧摊销环节,铁路运输企业要注意定期更新资产卡片基础信息,尤其要注意税收折旧月份总数、税收原值变更等信息,由税务综合管理岗位将相关的信息汇总整理,传递至纳税申报岗位,并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确定资产的税收折旧年限和实际摊销金额,完善所得税纳税依据;在费用扣除环节,依据税法规定,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招待费、员工福利薪资、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用、企业捐赠支出等扣除需要依据一定的比例。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税法规定,对各项费用进行区别管理,保证费用科目的准确性,在入账发票信息准确的情况下,合理开展纳税申报工作。在资产损失管理环节,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损失登记簿》,及时反映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情况,并每年向税务机关递交相关信息资料,保证在所得税纳税之前确定资产损失扣除额度。

3.完善沟通渠道与监督体系。一方面,从外部沟通协调层面来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人才培训机制,建立税务学习平台,及时更新各类税收法规并组织税务管理人员学习,在全面掌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争取税收政策应用的主动性,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防范税务风险;从内部沟通协调层面来说,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发挥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同效应。基于共享平台,税务会计人员能够及时了解业务动态,业务办理人员也能够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和涉税问题,在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有效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另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建立独立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以涉税监管岗位为核心,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其中,日常监管主要是针对企业日常业务流程审核、税务风险应对手段、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制定、涉税工作人员操作规范性等开展审计;而专项监督主要是对企业战略调整、重大投资决策、业务内容拓展等环节设计的税务风险进行监督。在确保税务风险监管独立性的基础上,优化业务流程和涉税事项,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发生几率。综上所述,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在税收政策环境与体制改革的双重影响下,要想实现企业长效发展,就必须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以现阶段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为依据,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沟通渠道、设置监管机制等方式,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蒋斌媛.浅谈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筹划[J].商业故事,2018(05):113-113.

[2]李小军.铁路运输企业全面营改增面临的税务风险及防控[J].会计师,2018,000(003):22-24.

[3]王一萌.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的税务风险及防控措施研究[J].今日财富,2018,000(010):P.76-76.

纳税监管范文5

[关键词]自然人;纳税信用;信用管理

一、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完善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税制改革将其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赋予了税收职能超越经济作用的更多职能,拓宽了多项职能,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国家治理,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制,深化征管体制放管服改革,为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更多的基础保障。因此,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有助于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一步发展。

(二)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全力助推信用中国建设

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现着社会公民的基本诚信度,自然人作为社会的基础组成部分,其更体现出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因此,以采集、记录、评价纳税人信用行为的方式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自然人诚信纳税责任和国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全力助推信用中国建设。

(三)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是前期探索的必然趋势

国家税务总局不断补充、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持续深化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在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中已经积累了相关实践经验也总结了其中的不足。在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方面,“金税三期工程”中的个人税收管理系统模块可以归集到自然人登记信息,在基础数据方面成立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前期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下一步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奠定了基础,这也是必然趋势。

二、目前我国自然人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级低,纳税信用应用面不广

我国的税收立法正在逐渐朝着法律法规的立法层面前进,但是部分税种依然是停留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暂行条例的水平,由于立法层次上的断层,对同一问题解释不一的情况也有出现。另外,就目前而言针对自然人纳税人失信行为的惩戒手段并不多、力度也不够。因此自然人纳税失信成本较低。由于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应用面不广,再加上“经济人”理论,自然人为了短期利益会选择铤而走险,发生失信纳税行为。同样,对于守信纳税人,目前给予的激励措施也并未足够体现出来。由于欠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使得自然人纳税人对于税收遵从度偏低。

(二)多方信息未能达到无阻碍交互

目前,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存在多方信息无法无壁垒、无障碍互通共享的问题。首先,由于自然人存在流动性强的特点,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均可能获得纳税人自主申报或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相关涉税数据。然而,全国各层级税务部门获取的涉税信息存在“信息围墙”,造成税务机关内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到自然人纳税人信用评价数据的完整性。其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还需要多部门信息的有力支持,比如需要金融、工商、房管等多部门的信息的协同配合。但是,当前的税务系统没有打通同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壁垒,尚未完成互通共享导致信息数据流转效率低、未形成统一标准等问题,导致各部门之间无法快速获取、共享信息,加剧了信息闭塞。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存在结构性困难,也给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带来了难题。

(三)自然人体量大、纳税遵从度不高,纳入监管范围有难度

我国人口基数庞大,自然人数量众多,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庞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逐年增加,自然人收入水平不断上升,其取得收入的途径和方式也非常多样。自然人收入的金额、种类、渠道日益增多,但我国自然人纳税人文化水平不一、年龄段不同,自然人纳税人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准确申报的能力显然参差不齐,处于整体偏弱的现状。不仅如此,我国自然人诚信纳税意识不强,纳税遵从度不高,可能存在谎报、未足额申报、甚至故意不报的情况。因此我国自然人涉税数据信息获取难度大,将自然人纳税人全部准确纳入监管范围有一定难度。

三、国外相关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自行申报制度和第三方报告制度

美国自然人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制度,规定纳税人在每年4月15日之前自主申报收入所得以及成本费用。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时申报、及时上报收入凭证,才能享有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未及时上报的将会无法申请到部分福利,确保大部分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美国的纳税信用工作比较特殊,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独立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政府部门仅仅起到监督作用。第三方报告制度起始于1917年,经过百年的发展不断趋于完善,从一开始简单地整理汇总纳税人数据信息,到现在多层次、多维度对纳税人收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目前,美国收入局依托全国税务系统,将掌握的纳税人收入信息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归集信息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到不对的信息,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处理。同时,在核查筛查期间注意发现风险纳税人,收集到的信息作为风险评估和稽查的重要凭据。

(二)德国严厉的税务奖惩措施

针对诚实守信纳税人和已经失信惩戒纳税人的不同激励和惩戒措施,德国出台的《税收通则》上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按规定诚信纳税的,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中给予便利。对于偷逃漏税、骗取税收优惠的,对其进行处罚。另外,税务机关根据收入额的高低,对高收入人群加大监管力度,惩罚措施也更为严厉,如公开其违法行为、记录于个人征信,对自然人纳税人的声誉、日常生活、经营活动带来巨大影响,从而起到对纳税人震慑作用。

(三)日本的故乡纳税制度

故乡纳税是指纳税人可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自治体进行纳税,通过“故乡纳税”缴完税后若多支付200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20元)的捐款,可以从自治体获得回礼,还可自己选择喜欢的礼物。对于纳税人、自治体、礼物生产者,都是“三赢”的局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遵从度和提高纳税积极性、促进自治体经济社会发展。纳税人收到自治体寄来的回礼也是非常有趣,不仅有日本和牛、海鲜、酒水等土特产品,还有些回礼是有创意的人性化服务比如给留守孤寡老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扫积雪、清明节扫墓等。因此也叫纳税回礼制度。与此同时,在故乡纳税缴纳的税款还可以部分抵扣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居民税和个人所得税,一般抵扣上限为年收入的2%。

四、完善我国纳税信用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树立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首先,要将其列入法律范畴,保证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因此,建议提高自然人税收信用管理的立法层级,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明确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双轮驱动”,如对纳税守信者给予“容缺受理”“绿色通道”“优先预约”等税务优先服务,对于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纳税人建立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风险管控力度等。不仅如此,多部门要联合出台相关措施,激励纳税守信者,惩戒失信者。通过政策依据,保障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真正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规范自然人纳税人行为,弥补重企业纳税人、轻自然人的短板。

(二)推进纳税信用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

1.建立自然人数据库

只有充分采集纳税人的信用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应用,才能对自然人进行全方位以及客观的纳税信用评价。因此要建立自然人数据库,增加补充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所需要的相关字段和数据,并提供外部数据的接口。

2.建立自然人财产信息全面登记制度

通过制定明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主体、财产范围,明确财产申报方式和期限,使得登记范围全部纳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和自然人双方申报制度,对自然人财产的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进行申报,相互验证,互相监督,确保自然人财产信息登记信息真实有效。

3.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是实现税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应积极依靠“金税三期”等系统,扩大各地、各级税务机关间信息互通共享范围,打通信息壁垒,提高采集阶段数据完整性,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基础信息支持。二是实现跨部门信息的共享。结合税务、工商、房管、金融、车管等各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拓宽纳税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综合得出自然人纳税人的信用状态。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平台,纳入自然人个人征信,实现全国各地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互通、互查。三是利用大数据平台。结合“金税三期征收管理系统”、大数据平台,通过分地区、行业、收入、消费级别、投融资等维度,将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既节约了人力成本,还能极大提高处理信息数据的正确率和目标性,准确掌握真实数据。

(三)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当今社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水平和年龄层次不一,自行申报的能力参差不齐,更加要发挥政府税务机关的主观能动性,以更优质的机构,提供更好的涉税专业服务,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自然人纳税人信用培训等公益宣传活动,组织其开展好政策辅导,动员鼓励其对分类自然人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系统操作等系列培训。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严格从业标准,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使其帮助自然人纳税人遵守税法,规避信用风险。

五、结语

纳税监管范文6

关键词: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选择

一、引言

税源管理是现代企业营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税务管理从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及税款转交等环节开展的一系列管理工作。从本质上讲,税收来源于经济,要充分保证税源、税收的稳定性,就必须重视市场大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稽查管理。我国税务管理的大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负政策,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扎实推进“放管服”纵深改革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了实现了税收征管向授权的转变。全新税务管理模式下,“以信治税”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基本理念。基于这一理念,还应建立高度适宜的税源管理模式,然而结合当前大企业税源管理现状来看,大企业在税源管理中存在政策引导及保证不全面、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落实不到位、税收监管不足、大企业税收风险突出等问题,这严重地降低了大企业税源管理质量,不仅影响了大企业经营效益,而且阻碍了我国税务管理的现代化发展。因而在“以信治税”要求下,还应推进税源管理的系统创新。

二、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应用问题分析

1.政策引导及保证尚不全面

大企业税源管理中,开展政策引导及保证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税源管理的规范性、稳定性,进而为我国税务征管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在2014年,我国就已经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具备信用中国建设的顶层指导文件。基于这一文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等诸多法律文件,这为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指导。但不可否认的是,大企业税源管理中的政策引导及保证依据不够全面。一方面,这些政策引导文件停留在顶层设计层面,相关补充性文件尚未完善,这使得在税源管理中有指导文件但缺乏细化条例约束。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企业税源结构逐渐复杂,而且业务的跨度较广,这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在实际管理中,现有的政策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的税源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大企业税源管理政策的完善。

2.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落实不到位

在现阶段的税务征管中,我国正致力于良好的征管信用环境建设。在放管服背景下,税务征管过程不仅要做到权限下放,而且要强化公信力构建,以此来提升服务质量,在征税、纳税双方之间形成互信,这样才能提升税务征管质量,保证企业效益和税务征管的现代化发展。但是在当前大企业税务征税及税源管理中,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落实仍然存在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完全互信的管理模式,这使得税源管理中难以真正做到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当前的税务征收管理中,征税机关与大企业之间尚未形成相互平等、尊重的关系,征税及纳税主体关系不对等,导致大企业在纳税中并未得到较高质量的服务,降低了税务征收管理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3.基于纳税信用的税收监管不足

税收监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监管中,尤其是要重视纳税主体信用程度的监管。在信用征管理念下,信用分析成为企业信用状况差别化监管的主要途径。通常当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且经营风险较小时,可提高信任度,为企业的税务征管提供便利;而当企业信用情况整体较差,且存在较多经营风险时,应强化监管,并增设管理环节,以此来降低税源管理及税务征收管理的风险性。但在实际管理中,大企业税源管理还存在税收监管不足的问题:一是在我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收录的自然人约10亿人,而企业和其他组织多达2500万户;这些群体的信用监管和税收监管是一项较为专业、复杂的工作,当前税收监管体系尚未实现这些群体的完全覆盖。二是在不同群体税收监管中,尚未能根据纳税信用制定差异化的监管体系,这使得税收监管中的针对性不够明确,降低了大企业纳税主体的管理质量。

4.大企业税收风险突出

其一,征税机关对于大企业纳税风险的评估不足,尤其是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中,缺乏较为有效的分析模型,同时对于信息化工具的应用较少,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监督有待加强。其二,大企业不仅是税收风险的多发领域,而且也是税收风险重点监管对象,在大企业税收风险监管中,税务机关应重视管理指引和规程的优化。但现阶段大企业纳税监管中,这些管理指引和规程尚不全面,难以为大企业税收风险将提供指引。其三,大企业税收风险监管不够全面,即在实际监管中,税务机关未能真正做到大企业税收风险的事前引导、事中风险监控和事后稽查,全过程专业服务水平较差。

三、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创新措施

1.搭建税收管理平台,创新税收管理模式

一方面,在税收管理平台建设中,税务机关应搭建基础的税务管理框架,并在集团企业层面设置管理平台,实现税收的分层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应按照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尤其是针对一些重大事项及特殊事项,更需要在税收管理平台的支撑下,系统化地进行税收相关事宜的评估,并编制具体的管理方案,以此来适应税务征管的新环境。另一方面,在税收管理模式创新中,基于“以信治税”背景,税务机关应要求大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在税务征管中做到以互信和契约精神为导向,进而实现从被动改变到主动作为的转变,提升大企业税源管理质量,为新时期的税务征管创造良好条件。

2.培养专业人才,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是放管服背景下税务征管工作开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实施大企业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均需要较为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基于此,税务机关积极发展业务型人才的同时,需要利用有限资源进行税务管理人才的培养,确保培养的税务人才能正确应对现代化的税务管理模式和税源管理手段。新时期要培养专业人才,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税务机关在税务人才培养中应做到:其一,强化放管服理念教育,确保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理解授“信”于纳税人的市场大环境;其二,税务管理人员应正确认识到简政放权的根本在于治税以信,因而在进行企业税务管理服务中,应重视企业信用条件的管理和约束;其三,针对简政放权下征税机关所提供的基本服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还应重新进行部门和角色定义,对后期的管理体系和流程进行变革,并加强与征税单位的联系,降低税务风险和成本,提升税务管理质量。

3.加强内控建设,重视风险评估控制

全新政策体系下,税务征收中的风险事项增多,这些风险会给税源稳定性带来较大威胁。大企业作为较为稳定的纳税主体,其纳税的规模较大,当大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时,不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收入,而且会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基于此,税务机关在征税管理中,还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并且在内部控制管理中,重点突出风险评估管理。首先,要求税务机关构建系统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组织体系,然后结合税收环境及税务征管要求,开展单位内控管理工作。其次,在税务征管风险管理中,应重视风险预防方案编制,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处理等环节开展管理,尽可能地消除税务征管风险。最后,在税务风险管理中,要求结合“以信治税”、税务征管管理体制,开展税务层面的风险特征识别和管理,完善税务风险管控流程,提升企业税务管理质量,确保大企业这一税源的稳定性。

4.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信息管税质效

一方面,在大企业税源管理中,征税机关、纳税企业应协同配合,然后在互联网技术的指导下,构建的管理平台,税务征管的现代化发展。另一方面,在构建“互联网+税务”平台后,税务机关还应注重自身资源的有效利用,通过既有的管理质量,搭建内部管理平台,努力适应新时期的税务征管环境。此外,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税务征管体系后,还应在大数据技术下,开展大企业税源管理的顶层设计,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政策解读、应用引导和风险防控等诸多层面进行信息化转变,动态掌握大企业纳税情况,确保税源稳定,提升企业税务管理效率和质量,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和税务管理的现代化发展。

四、结语

纳税监管范文7

关键词:营改增;铁路运输企业;税务管理风险;防控措施

税务风险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企业本应当正常履行纳税义务,但因外部税务环境或内部管理问题,没有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实行依法足额纳税,不仅影响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尤其在进入“营改增”税收体系以来,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管理流程也更加复杂,再加上企业涉税项目较多,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只有将税务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实现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管,才能避免发生经济损失,从根本上降低税务风险发生概率。

一、铁路运输企业税务风险成因分析

1.税务管理难度较高,岗位职能尚不明确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受到运输生产布局的影响,铁路运输企业普遍存在跨区域管理的问题,再加上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务管理环境不一致,这就使得企业在同一经济事项方面的认知理解和处理手段存在偏差;同时,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税务管理机构跨区域设置,这对于企业的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提高了税务风险发生概率。此外,我国大部分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管理职能大多由财务部门承担。例如:某运营单位由出纳岗位兼任税务工作,主要承担一般性税务风险防范、专用发票开具、专用发票管理、税收政策研究、税费统计、纳税申报等。税务管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性,且无法依据内部控制要求形成岗位制衡机制,使得企业存在着岗位人员缺乏、岗位职责不明确等问题,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2.税务风险预警体系和税务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

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尚未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预警体系,对于涉税业务环节的风险评估主要凭借税务管理人员的经验判断,再加上企业尚未建立税务风险预警制度,被动的接受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会造成风险评估内容不够全面。例如:某铁路运输企业在税务风险识别环节,基于其业务内容建立了税务风险手册,但对于税务风险点的总结主要依赖税务管理人员的管理经验;同时,该所属单位存在着一些尚未覆盖的税务风险点,包括: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36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环节所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专项用途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等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进行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等。此外,大部分铁路运输企业的风险应对机制主要是结合财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对与铁路运输行业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整理,提供给管理层人员作为决策注意事项。但这种税务风险控制手段相对被动,缺乏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企业整体的税务风险管理存在滞后性。

3.信息沟通渠道尚未完善,税务监管流于形式

由于企业尚未完善信息沟通渠道,尤其是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受到知识壁垒的影响,如果税务人员无法及时了解业务执行进度和企业经营情况,接触不到一些业务前端的工作,也会影响对税务风险的判断。此外,除了上级铁路局对铁路运输企业的监管以外,审计部门对税务监督通常在年度审计中进行,日常由计划财务部门实行自查工作。在审计监督以事后监督为主的管理模式下,税务监管无法最大发挥作用。

二、铁路运输企业税务风险防控措施

1.完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针对铁路运输企业跨区域管理难度大、管理组织结构设置有待完善等问题,企业应当从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完善环节入手。一方面,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岗位责任体系,在总经理岗位下设置重大涉税风险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企业管理层、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税务部门相关人员,主要承担重大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同时,设置单独的税务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的税务工作,且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税务办理人员可分为税务申报岗位、票证管理岗位、风险管理岗位、税务内部审计岗位、监督考核岗位,分别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核算、发票管理、涉税风险管理、涉税业务审核、税务工作考核等。通过设置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明确税务管理职能等方式,提高税务风险防范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2]。另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还应当考虑到跨区域管理的问题,采取指派税务会计专员的方式,直接参与业务活动。企业自身也应当制定完善的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费核算制度、税务筹划原则、纳税申报流程等,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充分享受不同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根本上控制企业整体的税务成本,并为税务风险防范提供制度保障。

2.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首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的管理需求,制定税务风险判定指标,以财务指标和税务指标为主要内容,对涉税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通常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风险识别指标,应当包括营业收入利润率、营业成本利润率、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利润税负率、工资薪金总额增长率、财务费用与期间费用占比、销项税额变动率、其他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对比分析、发票测算成本费用偏高度、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等,参考地区、企业规模、行业类型、涉税税种等多个因素计算风险预警值,为风险防范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其次,结合税务风险评价结果,不断完善企业的税务风险手册,并对涉税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分别制定防控策略。例如:结合税务风险发生环节、对应部门等,落实税务风险管控责任,并设置每月抽查、每季度检查、年终全面检查等管理周期,由风险管理岗位、税务部门责任人落实税务风险控制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管理层对发现的税务风险进行整理汇总、留存备查。最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结合实际业务内容涉及的税种,开展专项税务风险防控工作。从增值税风险管理层面来说,铁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风险主要集中在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确定、视同销售确定、进项税转出等环节。在这一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要及时汇总增值税纳税项目,填写《传递单》《申报表》,计算当月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并提交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在每月15号以前完成复审,经企业财务部部长签字确认以后,上交至所属铁路局税务管理部门;税务会计人员要注意纳税申报的时间,取得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需要在360天以内进行认证抵扣,并将相关资料逐级上传到所属铁路局。同时,确定增值税独立纳税项目,由部门税务人员对本月发生的需要独立纳税的增值税业务项目进行汇总,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岗位,由纳税申报会计人员对该项业务视同销售进行判断;业务部门有义务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将当月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税务部门的票证管理岗位,由票证管理人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信息和交易内容进行审核认证,并汇总当月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发票、进项发票、进项转出发票的具体数量与涉及金额,流转至纳税申报岗位;由纳税申报岗位计算当月增值税应交税费,在风险管理岗位进行再次检验以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从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层面来说,铁路运输企业的所得税风险通常集中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用扣除、视同销售行为判定、增值税发票管理规范等环节。在资产折旧摊销环节,铁路运输企业要注意定期更新资产卡片基础信息,尤其要注意税收折旧月份总数、税收原值变更等信息,由税务综合管理岗位将相关的信息汇总整理,传递至纳税申报岗位,并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确定资产的税收折旧年限和实际摊销金额,完善所得税纳税依据;在费用扣除环节,依据税法规定,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招待费、员工福利薪资、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用、企业捐赠支出等扣除需要依据一定的比例。因此,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税法规定,对各项费用进行区别管理,保证费用科目的准确性,在入账发票信息准确的情况下,合理开展纳税申报工作。在资产损失管理环节,税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损失登记簿》,及时反映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情况,并每年向税务机关递交相关信息资料,保证在所得税纳税之前确定资产损失扣除额度。

3.完善沟通渠道与监督体系

一方面,从外部沟通协调层面来说,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人才培训机制,建立税务学习平台,及时更新各类税收法规并组织税务管理人员学习,在全面掌握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争取税收政策应用的主动性,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防范税务风险;从内部沟通协调层面来说,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发挥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同效应。基于共享平台,税务会计人员能够及时了解业务动态,业务办理人员也能够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和涉税问题,在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有效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另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需要建立独立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以涉税监管岗位为核心,对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管。其中,日常监管主要是针对企业日常业务流程审核、税务风险应对手段、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制定、涉税工作人员操作规范性等开展审计;而专项监督主要是对企业战略调整、重大投资决策、业务内容拓展等环节设计的税务风险进行监督。在确保税务风险监管独立性的基础上,优化业务流程和涉税事项,有效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发生几率。综上所述,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在税收政策环境与体制改革的双重影响下,要想实现企业长效发展,就必须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以现阶段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为依据,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沟通渠道、设置监管机制等方式,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蒋斌媛.浅谈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的税务筹划[J].商业故事,2018(05):113-113.

[2]李小军.铁路运输企业全面营改增面临的税务风险及防控[J].会计师,2018,000(003):22-24.

纳税监管范文8

关键词:网络经济;个人所得税法;建议;网络直播

一、网络经济下直播行业税收现状

(一)发展概述。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同时也促进了信息技术的革新,促进了网络的发展。随着网络与经济的结合,各种虚拟形式的经济形式逐渐出现,网络账号、虚拟交易、虚拟货币和商品等成为了新时代财富的独有表现形式。网络主播作为新出现的事物,主要是主播个人通过在网上直播的行为获得现金及现金以外的网络虚拟货币的形式,通常为直播平台提供了平台币、虚拟礼物等被广泛认可的方式,这也是主播所得的途径。直播平台提供的这些所得虽然与传统的货币或实物等个人所得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其可以转化成消费能力,所以应当和传统所得一样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范围。目前,我国实行的混合税制模式,形成了不同类型收入在纳税时扣除制度、税率和计征周期等细节上存在着明显区别,而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比较困难,因此其双方的收入和法律性质必然有所区别,影响到具体的税负。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时,通常所得为工资收入和劳动报酬,但是直播中同时产生了礼物馈赠、与平台的商业分红及其他不明确的收入。

(二)劳动所得与资本利得。通过自身劳动创造了价值而获得的收入,被称为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完全不同,所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通过劳动获得,不劳动则没有收入。劳动所得包括被雇佣而得到的薪资报酬,也包括通过独立劳动而得到的劳动报酬。总而言之,劳动所得是通过自身勤劳换取的。网络主播通过个人的表演或互动行为获得的收入可以被看作为劳动所得,但是有的主播采用过度娱乐的方式引起社会关注、寻求存在地位的直播行为,个人觉得不适合劳动,与劳动所得本质有偏离。如果网络主播的人气较高,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获得更多的财富,甚至达到年薪上千万元,遇到此类主播,平台通常会通过给予股份的形式提高报酬挽留主播。如果主播获得了股份等商业分红,就应该视为资本所得。我国政府为了鼓励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课税标准、税率有所区别。

(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网络主播在进行直播行为时获得的报酬属于劳动所得,可以被视为劳动报酬所得。而直播平台因网络直播所获得的收入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两种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内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因任职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因个人从事劳动所得。如果网络主播已经与直播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主播的劳动所得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如果网络主播没有与平台签订合同,按照次数或者其他方式直播而获得劳务报酬,那么主播的所得就是劳动报酬所得。对照现在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主播所得应该是将工资所得与劳动报酬所得合并起来。

二、网络经济下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不足

(一)税法原则存在紧张关系。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都将量能课税作为税法遵循的基本准则,通过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负担体现公平。国家在制定税法和征收税赋时必须从纳税人的真实能力出发,公平地进行课税,承担能力高的纳税人多缴税,承担能力低的纳税人少缴税,无承担能力的纳税人不缴税。税收实现了对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无偿转移,是一种国家行为,直接影响纳税人的财产权利。面对这样与纳税人利益直接相关的税收权利,国家通过法治来实现,并且限制十分严格,无法律要求不纳税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共识,公民的纳税义务也是来源于法律规定。网络主播在网络上的直播行为,尽管所得收入有所不同,但是收入增加,经济支付能力增强,税收负担能力也随之增强,就应缴纳更多的税负。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来看,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为 11 类,具体科目下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是不同的。网络主播作为新出现的收入形式,其构成复杂,到底应该划入那一类型尚无明确规定,而且也没有法律规定要课税,所以不能盲目对主播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随意征收主播个人所得税,则是与法律初衷相违背的。在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收入越来越多元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分类需要拓宽,课税原则和具体内容也要随之变化,否则就会形成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二)征收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以来存在着征收困难、管理困难和查处费劲、入库率低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实行的分税制模式导致的,当然与税收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也密不可分。《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明确写明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所得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所得的个人或单位。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个单位及以上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或没有扣缴的义务人,或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纳税义务人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自助申报办理纳税。扣缴义务人也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纳税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的申报。从法律中的字眼理解,我国执行的是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收制度,两种征缴方式之间形成了互补,避免有漏缴现象,但是现实中个人自行申报的效果并不好。

(三)税源监控开展的困难。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兴起,互联网金融出现,冲击了传统的金融和支付方式,由于其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形式,便捷、高效且有一定的收益,迅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青睐。传统的现金、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逐渐被网银、微信和支付宝等网络支付形式所取代,直播平台通常会通过支付宝将酬劳支付给网络主播,主播收入存入其支付宝账户,支付宝余额增加,如果主播选择将余额存入余额宝,则还会有额外的年化收益率。主播可以通过支付宝平台消费,购买线上线下的所需商品;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平台购买投资基金、理财等产品,甚至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从整个过程可以看到,网络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劳务报酬支付到消费都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的,税务机关无法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渠道获得主播收入的相关信息,这其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网络主播的收入、支付、投资多元化的网络形式造成了税源监控困难。而且除了网络平台的工资外,网络主播还有来自受众打赏等虚拟礼物,礼物可以兑换平台虚拟币,虚拟币按规定比例换成货币,又增加了主播的收入。网络主播兑换货币的周期是由其个人掌握的,税务机关无法进行实时监控和有效的监督,无法真正了解和掌握其收入总额。

三、网络经济下个人所得税法完善建议

(一)积极优化税法原则。网络主播在网络上的直播行为,收入较多,甚至有的非常高,进行课税是法律的正当性。税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税权,实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还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公权力的随意侵犯,而且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课税的税收项目,而法律的授权又是来自于人民的集体意愿,故而国家征收税赋的根本原来在于纳税者。所以,在结合直播行业发展基础上开展必要的社会调研工作非常重要,形成人民参与、反哺人民的税法优化机制,降低税法原则矛盾冲突。

(二)强化征收管理工作

1、落实扣缴。单位代扣代缴是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个人所得税征缴方式,这种方式便于操作和监控。但是,单位扣缴的形式需要以充分的源头监管为基础。面对如今多元化收入,有些所得的来源不明确不正规,且收入所得不是持续的,而是按次或者按任务进行结算的,这样对于税务机关来讲监督和管理的难度增大了。网络主播的扣缴义务人为网络平台,而平台以网络经营形式为主,经营规模、注册地点、运行程度和期限等多有所差异,甚至有的网络平台根本没有在相关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按照代扣代缴原则,税务机关对网络平台的信息掌握不全面、不准确的话,代缴只能成为空谈。充分落实单位代缴代扣,税务机关要对平台的注册和经营等信息进行全面掌握,并对行为和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有效监督,才能推动平台代扣代缴义务的实现,同时凡是违反税法和税务机关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也应当有权进行处罚等措施。

2、完善激励机制构建。首先,对于税务机关规定的自身申报要加大监督力度及惩罚力度。目前,纳税主体自行申报的形式是能够满足个税征管的形式和需要的,这部分纳税主体多是以货币化行为为主的工薪阶层。但是,对于收入多、来源广的高收入群体,瞒报少报个人收入,税务机关无法有效进行监督和核实,无法获得其收入的真实数据,监管上存在漏洞。我国税法和相关规定对于自身申报纳税人瞒报误报等行为的处罚不明确,导致部分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群体的纳税人不纳税或纳税少,且被发现或查处后处罚力度不严重,这样一方面撼动了税法的权威性,影响了税法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又打击了积极主动缴税义务人的积极性。因此,税务机关必须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加大违法申报和瞒报纳税人的处理力度,提高这部分人的违法行为代价,避免出现避税现象。其次,对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为推动我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的推行,调动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可以向美国学习,将自行申报与社会福利、个人诚信记录等结合起来。这样对于网络主播等难以进行监管的纳税人就增加了推动作用,并且辅以提前预缴给予优惠等形式,鼓励纳税人主动自觉申报,把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

(三)积极进行税源监控

1、加强第三方平台合作。当下越来越多的网络金融机构出现,承担了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职能,如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网络支付方便,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随时对资金进行存入或取出的消费,同时也可以在网络上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进行基金和理财产品的购买,同样可以获得收益,甚至有的收益高于银行利息。但是,新型的网络支付平台与传统银行账户形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其资金流转无迹可寻。网络平台以保护用户账户安全为由拒绝公开任何信息,这就导致税务部门对某用户资金流转进行调查时无从下手,无法掌握详细情况。面对上述情况,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制度规定,在维护网络平台关于保护用户账户安全需求的同时,规定网络支付平台有配合税务机关了解某个纳税人全部所得的义务。只有对银行账户、网络支付平台等全部收入来源和支出监管起来,才能推动税务部门对多收入渠道人群的课税管理和监督。

2、将消费能力纳入监管。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税负能力直接决定了其消费水平。在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条件下,即便作为政府机关,税务部门也难以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所得,导致了对纳税人应税金额不了解,纳税总额难以监控。因此,建议将消费能力纳入监管,便于税务人员详细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收入。尽管收入来源多元化了,但是其消费能力还是固定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上、出行交通工具的购买上、基金理财产品的总额上,这些都是对纳税主体税负能力的体现。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等新形式的出现给部分纳税人隐蔽收入创造了一定的条件,给税务机关带来了监控困境,但是如果能够将其消费行为和能力纳入监管范围,则能推动纳税人自行申报,避免因漏报等违法行为带来个人信誉等问题。

3、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在征收个税时,还主要是以传统的工资薪金等收入作为应税所得,因此主要监督其银行账户就可以实现全面掌控,对纳税人的个税缴纳行为实现监管。但是,随着人们收入和消费对网络支付形式的依赖,税务部门很难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如果能够对纳税人的市场交易情况进行了解,则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只要是市场行为,即便是网络金融平台等第三方交易平台,都会留下交易记录,这些信息就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因此建议第三方交易平台与税务部门充分合作,必要情况下为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我国税法和个税的相关办法,只是对职能部门做了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实施细节上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操作上无章可循。因此,建议我国实现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机制内容要可行,便于税务部门借助互联网技术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准确评估税负能力,强化对税源的管控,避免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