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例6篇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通过再造流程、细化标准、完善制度、网上运作,规范卫生行政处罚权行使,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区卫生局成立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卫生行政处罚权的细化、量化和执法标准的固化工作,负责指导行政处罚权透明运行工作。

三、目标要求

在市卫生局行政处罚权细化、量化和执法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和行政执法权限,对相关处罚条款和事项进行梳理,选出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执法权限的条款,对市卫生局已编制的处罚流程、模块进行确认、核对与修改,对市卫生局未编制的处罚流程和模块进行录入,对修改确认或录入确认的处罚流程和模块及时上报区法制办进行审核及。实现行政处罚权运行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和监督实时化,促进行政处罚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

四、工作安排

区行政处罚权透明运行工作已经进入编制流程图并进行流程模块的录入阶段,区法制办要求4月20日完成录入工作。我局需要录入的处罚条款多达313条,数量居全区21个行政执法部门首位,时间紧,任务重,领导小组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力争在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一)4月2日前制定《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二)4月6日进行录入编制人员相关知识培训。

(三)4月7—15日安排专门人员从事具体处罚流程图编制并进行流程模块的录入工作。

(四)4月18日—20日对编制的处罚流程图和录入的流程模块进行审核上报。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工程。处罚流程图编制并进行流程模块的录入是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的保证。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2

一、  推行执法办案流程再造的背景和意义

20__年初,我局就适应当时形势,探索推行了相对集中办案体制,建立了40余人执法办案队伍,由分局公平交易局向各工商所派驻执法办案中队并由公平交易局统一领导,解决了科所多头执法的问题,促进了分局执法办案的规范化建设。而后我们不断总结分析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基层工商人员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两费”收取上,在执法办案中大多以追求罚没款任务指标为目的,只顾罚款,而不注重证据是否全面,程序是否合法,案后是否改正违法行为。从以往的执法实践上看,集中表现在一是存有执法随意性的问题,表现为,特别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或是职权越位,以罚代刑,只要能罚款“挖到篮中就是菜”,而不管程序如何、处罚幅度合理与否。二是存有审批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三节之规定,一般工商执法案件流程为局领导直接审批立案,行政处罚决定则依次由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局领导审批,审批部门均为本单位部门,而监督方面据第八章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工商机关有权审查监督,即监督并不是必然程序,存在着工商执法审批监督的力度较弱,审批监督程序无实质作用流于形式的问题。因此,推行执法办案流程再造,强化对执法办案的分权监督制约,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能够有效解决执法随意性和审批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尤其是“两费”停收后工商部门面临着尽快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重点的问题,必须要求工商人员依法定程序高质量高水平执法办案,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端正执法态度和目的,从而促进监管执法职能到位,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

二、  新执法办案流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新执法办案流程的基本内容是:办案机构发现案源后报法制科,法制科强化对案源的管理、监督和分流。需要立案的,报局长审批后法制科发放编号,该编号为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编号。立案审批后进入调查取证阶段,在此阶段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接受法制科监督,报送有关事项审批表。调查结束后,办案机构按照法律依据完整、逻辑推理严密、事实描述详尽、证据分析严谨、体现人文关怀的要求制作说理式调查终结报告。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办案机构只能提出定性处罚种类和高中低处罚幅度建议。在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及时将案件证据材料通过扫描仪上传至网上办案系统,案审办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对全部案卷审查后作出具体处罚意见,并报法制科核审。经法制科核审、局长审批后,向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和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向法制科备案。法制科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分流到有关科室,工商所对当事人后续行为进行监督、规范,防止重罚款轻规范,职能不到位的情况发生。有关科室、工商所将当事人违法行为纠正情况反馈法制科。当事人违法行为纠正后,将案卷装订、归档,档案报档案室统一保管,归档情况报法制科备案。新执法办案流程有以下四个鲜明特点:

(一)突出案源、强制措施、立案和案后纠正四个环节,强化了法制对执法办案的全程监督。法制科充分发挥总抓手和“牛鼻子”作用,从案源、强制措施实施、立案编号、案件核审、处罚执行、案后纠正、罚没物资处理等几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法制科在原来行使好案件核审、处罚执行等中间环节监督的同时,重点强化了对案源、强制措施、立案和案后纠正四个环节的监督。

一是强化了法制对案件来源的监督,避免了有案不报、有案不查的问题。

二是强化了法制对强制措施行使的监督。法制科统一在办公室盖章后统一保管、发放强制措施办案文书,设立强制措施办案文书发放台账,领取时做好登记,使用完后要登记说明使用去向。

三是强化了法制对立案的监督。法制科负责对办案机构的立案申请进行统一审查和管理。审查各办案机构上报后的案件线索的初审材料,对于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的统一发放案件编号。该编号即贯穿整个案件的告知处罚、责令改正、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的始终。对不予立案的,做好记录并说明理由。通过严把立案核准关,减少和预防立案环节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有效地杜绝了个别办案机构随意立案、有案不立、压案不报、销案不及时以及多头办案、重复办案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四是强化了法制对案后纠正的监督。强化案后与登记、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了监管职能到位。加强对行政处罚后违法行为是否按期纠正的监督,使企业注册局、其他业务科室、基层工商所之间工作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进一步促进了工商监管职能到位。具体内容是:办案机构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要向法制科备案。法制科根据处罚的内容以及有关科室、工商所的职责进行分流。关于违反注册登记法规、需要变更登记、吊销或年检中把关的,分流到注册局;涉及违反商标法、广告法、进行合同欺诈、消费欺诈的案件要分流到商广科、市合科、消保科等科室。内勤受理后移交外勤,外勤严格把关,监督、督促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整改情况通过内勤反馈法制科。下达

处罚决定书后,法制科同时要分流到当事人所在工商所,工商所按照区域经济监管的要求,由内勤移交给片警进行日常巡查、指导,监督当事人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内勤要按照信用分类要求将当事人违法情况及纠正情况录入企业电子台帐,同时反馈给法制科。

(二)实施立案、办案、定案分权监督制约机制,强化了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我们借鉴有关部门分权办案体系保证监督效果的做法,专门成立了案审委员会办公室,为非编常设机构,行使一般程序案件法制初审和定案职责。形成了办案机构负责调查取证,法制机构负责全面审核监督,案审办负责审查定案的分权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了《案件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则》、《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案件审查程序》、《案审委员会办公室行政处罚案件审定职责》等制度。案审办具体职责是依据省局《自由裁量权办法》和市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对调查终结的案卷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罚建议报法制科核审,在指导框架内合理、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而案件主办人只负责对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和对案件提出定性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建议,不再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由于案审办人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有效地避免了人情因素对定案的干扰,形成了对案件主办人员的分权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规范了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效地克服了处罚幅度的随意性问题。

(三)强力推行了说理式办案文书和网上办案。为更好地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办案,我们在新执法办案流程中强力推行了说理式办案文书和网上办案。依托山东省工商局综合业务系统违法违章处理软件,认真推行了网上办案程序。办案人员及时将案件材料通过扫描仪上传,实行网上立案、网上核审、网上审批、网上统计和网上监督检查,克服了以前网上办案只看程序走形式而不见实际内容的问题,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网上办案。

(四)强化了纪检监察对执法办案的全面监督。为切实将执法办案流程再造制度落到实处,分局监察室加强了对执法办案过程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督,立案阶段对办案机构案源调查、立案呈批,对法制科的案源分流,立案编号的监督,调查取证阶段对办案机构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按期结案的监督,审定阶段对案审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法制科核审的监督,执行阶段对办案机构罚没物品处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监督,整改规范阶段对业务科室、工商所履行对当事人案后整改情况监督,总之通过对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了履行职能到位,防止有案不查,乱查乱扣,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推行执法办案流程再造,初步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确保执法办案工作取得实效,分局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各相关科室任成员的执法办案流程再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指导,为顺利实施办案流程机制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强化宣传培训,促进执法办案人员尽快掌握新办案流程,熟练运行操作网上办案程序。三是法制科、公平交易局和信息中心加大对工商所的指导督促力度,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经过近3个月的初步运行,推行执法办案流程再造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促进了执法办案的规范化建设和办案队伍业务素质的提高。新执法办案流程由于强化了法制对案源、立案、强制措施使用、立案和案后监督等各个重点的全程监督,有效地避免了有案不查、滥用强制措施、有立案无结果和案后改正不到位的问题,使整个办案过程都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从而促进了办案队伍业务素质的提高,促进了执法办案工作的“四化建设”。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3

一、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义

本文所称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将各级工商机关或若干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权有目的地集中起来,交由一个或几个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工商机关及其行政机构不再行使已经由其他工商机关、机构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试点经验证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效率低下等问题。整合现有执法力量,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效能,推进职能到位。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不容推诿。

首先,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工商机关肩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把好市场主体人门关,规范经营行为,打击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我们现有的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水平,还无法胜任这一神圣的使命,主要表现在:一是当前执法人员的素质较低。近年来。虽然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仍不能满足办案的要求。随着工商机关监管领域的不断拓宽,一些违法案件的查处,需要高新技术作保障,对人员素质要求更高,人员素质较低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二是多头执法、重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的后果是互相争抢案源,重复检查,影响执法的社会效果,损害了工商的整体形象。三是自由裁量权力过大,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结果,产生畸重畸轻的问题。出现了同类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近,但处罚结果差别较大,有失公平,影响了工商机关的形象。四是不利于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小局大所”改革后,县级局科室工作人员减少,对于一些大要案件,仅靠科室的力量难以查处,由局领导进行协调,又存在分管不同,协调不畅等问题,极易错失办案良机。五是执法依据多,客观上很难全部掌握。要熟悉掌握如此多的法律法规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能做到正确地适用那就难上加难。六是执法“门槛”多,阻力大。许多地方党委、政府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由,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都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对执法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述问题的存在,有内因方面的,也有外因方面的,但不管是内因还是外因,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商机关的管理效能,影响了工商机关的形象,甚至贻误了办案的时机。外因不可忽视,但最主要的还在于我们自身,在于我们没有真正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进行资源和执法权的整合,使一些优质执法资源过于分散,出现1+1

其次,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行政处罚权可以相对集中行使的制度。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改进行政管理尤其是城市管理多头执法的问题,以使行政处罚权分配更加科学合理,使行政处罚主体更加科学规范。这一立法目的和采取的模式,同样符合当前工商系统行政执法的实际。

为切实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落到实处,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推行。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罚款‘罚缴分离’制度,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的要求;2000年9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就该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就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2004年4月20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再次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不仅如此,国务院还先后在多个文件中提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要求国务院各部门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2000年,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贯彻[2000]63号文件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该项工作作出具体的安排。2009年10月28日,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并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保障市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效行使。研究探索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从城市管理向文化、旅游、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扩展。”由此可见,随着实践的深入,范围的扩大。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我们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应抓实做好,抓出成效。

最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传统办案制度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是可以集中优秀人才,解决办案人员素质偏低的问题。将办案能手和业务骨干集中在一起,能为执法办案提供队伍保障:执法办案人员集中精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办案技巧,做到“术业有专攻”,有利于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执法办案队伍,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可以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件,便于协调,统一步调,快速出击,降低办案成本,加大查处力度,提高办案效率,树立执法权威。三是可以使行政处罚更加合理,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减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树立良好形象。四是可以将各业务机构从具体的办案工作中解脱出来,注重各自职能工作的学习和研究,集中精力做好监管工作,实现监管、执法双赢。

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模式

笔者认为,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采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地管理、条块结合、分工协作、资源共享”的模式,尽快调整和完善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促进管理与执法的统一、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监管执法网络体系建设等,加快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形成。按照上述原则,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模式:

从纵向来讲,要将行政处罚权最大限度地向下集中,使县级局成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力军和中坚力量。省、市工商局,除了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主体必须是省、市局和重大复杂案件及县级局管不了或者管不好的案件外,一律交由县级局行使处罚权,如省局只管涉及垄断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及省局登记的企业需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处罚的案件;市局只管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和在本市重大复杂及本局登记的需要给予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处罚的案件。省市局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下级工商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指导上,为其提供智力支持,县级局管辖除省市局管辖范围以外的案件。

从横向来讲,在各级工商机关内,也要将行政处罚权进行集中,将该项权力交由一个或少个机构来行使。在省局和市局,除按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和企业因未参加年检需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由所在的业务机构行使处罚权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公平交易局来处理;在县级局,除按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和企业因未参加年检需吊销营业执照的案件由所在的业务机构、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外,其他案件一律交由公平交易局和各地设立的其他专门办案机构来处理,具体可采取以下模式:

1 完全集中型:县级局行政处罚权全部集中在公平交易局,所有案件线索一律交由公平交易局查办。一般业务科室只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事务。除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外,工商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监管人员只负责固定相关违法行为的证据,经所长审查后交公平交易局立案查处。这是绝对集中的一种办案模式,在现有机构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充实公平交易局力量,所有案件由公平交易局统一立案查处。优点是不用对机构进行大的调整,在原有基础上,充实优秀办案人员进公平交易局即可,办案程序不需要有大的变化;缺点是办案权力过分集中,其余科室和工商所没有办案权限。不利于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该种类型一般适用于人员少,管辖地域范围小。机构少的县级局。

2 分层分类型:县级局公平交易局成立经济检查大队(以下简称经检大队)。经检大队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同时经检大队下设若干中队,各工商所和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作为相对独立的中队,各中队按照案件类型和管辖地域。对办理案件类型进行适当划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受经检大队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实行四权集中:一是集中立案权。日常监管中发现案件线索,需要立案查处的,均由经检大队统一按程序予以审批立案。二是集中销案权。对立案后,查明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行为,由主办案件的经检中队制作《销案审批表》并附相关调查材料,经经检大队核实后方可按程序予以销案。三是集中查处权。案件立案后,由经检大队统一调度经检中队执法人员,打破区域限制,指定经检中队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四是集中处罚权。承办案件的经检中队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报经检大队。由经检大队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幅度进行初审,再报法制机构核审。这是一种相对集中的模式,对原有办案模式变动较小。优点是相对集中了处罚权,实行了统一领导和指导,有利于调动各业务机构的积极性。缺点是办案机构和管理机构在分管领导不同的情况下,领导关系难以理顺。该种类型一般适用人员多,管辖区域大,机构设置齐全的县级局。

3 统分结合型:县级局公平交易局作为本局的执法办案领导单位,局机关除公平交易局负责查处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其他业务科室一般不再查办案件;各工商所设立执法中队,各中队既可在各自的业务范围(专业所)或辖区内办案,又可打破中队界限,成立联合专案小组,跨区域和跨业务范围查办案件。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将相当一部分执法办案的权力下放到工商所,工商所成为办案的主力军,能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这一立法要求,其适用条件与分层分类型相近似。不足之处是由于受工商所人员素质还不够高的限制,可能导致不能或不能完全胜任这一重任。

4 创新型:县级局整合执法职能,改变现有机构模式,成立新的办案机构,与保留的其他办案机构一起查办案件,如,烟台市莱山分局在保留原有公平交易局、企业注册局的基础上,又专门成立了市场管理局。负责对涉及消保、市场、商标、广告、合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采取公平交易局、企业注册局和市场监管局“三局”对口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模式,实现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这种模式优点是权责清楚,各司其职,有集中,有分立。缺点是对机构调整较大,而且只是解决了局机关的处罚权集中问题,没有涉及工商所的处罚权如何集中。

以上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点,实行起来可行性较强,但各自也都存在不足或缺陷,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调整完善。因此,各地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本着相对集中,不强求统一模式的原则,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模式,将这项工作全面推开。

三、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现行执法体制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实践中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要统一好思想认识,协调好各方关系。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对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的调整,是一次执法体制改革,同时也是利益关系的调整。这一改革,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精神,加强研究,认真总结,积极稳妥地推行是我们工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推行好这一制度,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特别是要解决好领导层的思想认识问题。同时,要协调好各方的关系,调动和保护各方的工作积极性。一是应注意解决好监管和处罚两者关系问题。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工商机关的基本职能,监管是依托于行政执法的。离开了行政执法的监管,就会缺少应有的力度。监管也就成了一句空话;监管是行政执法的基础,离开监管的行政执法,如同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失去了案源,所以如何解决好监管与执法的关系。是关系能否推行好相对集中处罚权的一个重要问题。二是应注意解决好调动监管科室人员积极性的问题。集中处罚不是不要任何配合的集中,是有条件的集中,需要其他监管机构的配合,比如在法律法规的掌握、政策的理解、案源的提供等方面,都离不开监管机构的支持帮助。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如何协调办案机构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关系,提高非办案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应当重点解决的

一个问题。三是应注意解决好可能带来的处罚数量下降及罚没款收入减少的问题。工商机关目前的财政体制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罚没款收入,因为,吃饭是根本。相对集中处罚权后,有可能出现案件数量下降,罚没收入减少的问题,必须把这一问题作为重点,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妥善解决,不能因一时的“经济效果不理想”,就对这项改革产生怀疑,甚至“重走老路”。

(二)要健全制度,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行这项改革。在认真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用制度来界定职权划分,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促规范,用严格的制度来保障行政执法效能,保证改革的有序推进,用制度来固定并巩固已取得的成果,真正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善于学习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是正确的,但应切忌不顾实际,生搬硬套,强制推行。要本着从实际出发,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不定指标,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允许探索不同模式。要善于总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修正方案,完善机制,确保改革的成功。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的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在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合理行政,着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

(二)合理性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结合各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准确把握细化裁量标准的“度”,避免畸轻畸重,并与省、市细化裁量标准相衔接。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结果应当公开。

(四)处罚与教育并重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裁量中既要实现处罚的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对情节轻微及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

三、工作步骤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计生服务站负责人及乡镇计生办主任为成员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科室、服务站及计生办全面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实施

1、细化标准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结合我局开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对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梳理并制作目录,细化、量化处罚标准,经局自由裁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和制度

进一步完善本局行政处罚权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听证制度、公开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提高计生行政执法水平。

3、公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通过本局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政府网站、局办事窗口等各种渠道,将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标准、程序、制度、过程、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4、自查评估,沟通反馈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领导小组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该项工作的自查评估,对存在问题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并进行积极整改,认真总结成功经验,促进提高。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5

一、自查工作总体情况

(一)组织实施:根据《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所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所领导立即组织执法检查室进行布置,明确本次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对照行政处罚考核表评查标准,运用办案人员自查,小组交叉查,领导集中查的方法,逐项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行政执法自查。

(二)行政处罚总体情况:根据自查结果,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规原因主要是市场行为方面,包括违法分包、转包、超越资质、无资质施工、肢解发包、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等。2019年以来,我所共办结行政处罚案件34件,涉及项目24个,处罚单位20家次,处罚个人罚14人次,款金额139.4138万元。

二、自查结果分析

(一)行政处罚评价:

1、领导重视,制度完善。我所落实行政处罚考核办法,明确了立案、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和案件资料归档管理办法,确保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所有执法人员全部参加过培训,均持证上岗。另外,针对我所的实际情况,督促检查到位,形成了领导班子共同抓、分管领导亲自抓、执法处罚科室具体抓的执法管理模式,推进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

2、行为合法,程序规范。通过自查发现我所的行政处罚案卷中,案卷执法主体和人员合法;违法事实的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查处分离,法律适用正确,行政处罚适用法规明确;程序合法规范;裁量基准适用规范,严格按照市住建委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严格履行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行政处理结果合法,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执法程序符合要求;文书制作比规范,案件能及时归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没有引起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3、加强学习,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宣传法制理论、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听取上级部门组织预防职务犯罪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知识讲座,积极参加市建委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依法管理的能力,通过学习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局面,保障了行政处罚的规范合理和快捷高效。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这次检查我们感到,虽然在规范行政执法中虽然做了不少工作,尽了很大的努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调查取证方面: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基本是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对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证据材料收集较少。

2、笔录制作方面:笔录制作文书填写还需进一步规范。个别案卷在笔录的制作上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

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范文6

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制度

人是最主观能动的积极因素,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首要条件是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学法、懂法、会用法,如果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自己都不懂法,那么依法行政就成了无稽之谈。建立“案件评判分析”、“知识更新培训”、“岗位培训”等学习制度,每月初集中学习,不仅学习纤检法律法规,还要学习现有的党政国策,通过学习、培训,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政问题,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

坚决克服“官本位”思想

少数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对行政相对人总认为“我是执法的,是管你的,你必须无条件服从”。明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要求听证权,却听不得半点异议,一听即烦。用这种“官本位”思想来指导执法,极易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对立。因此,执法人员要提高执法艺术,首先应端正执法思想。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原则问题,牢记“质监为民”的宗旨,明确与行政相对人应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正确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要根据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正确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为避免行政处罚中的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我们严格按照《质量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和《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首查不罚制度和 “五严格” “十不准”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的情节正确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由于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当,对提升纤检部门的执法形象及威信,缓解与被处罚人之间的矛盾,提高执法办案的亲和力,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加强说理,讲究执法艺术性

查办案件的过程是法与违法斗争的过程,是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被处罚人较量的过程,是人与人打交道的过程。同样的案件由不同的人去办,结果可能截然不同。为了缓和被处罚人的对立情绪,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我们办案中注意方法和技巧,加强说理,以理服人,讲究执法的艺术性。

一是注意说理的艺术性,增强与执法对象交流的亲切感。 查办案件的始终都必须与被处罚人进行平等对话,带着情感去说理,而不是硬邦邦地用法律去教训人。俗话说“一句话能使人跳,一句话能使人笑”,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语言的艺术性,对于缓和被处罚人的对立情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注意说理的合法化、规范化。在对被处罚人解释法律、法规、规章,讲明其行为的违法性时,尤其要注意,这种语言应体现法律、法规、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不注意说理的合法化、规范化还容易被人抓住把柄,给办案造成被动。

三是注意语言的通俗化。被处罚人因文化程度、理解水平的不同,对事物的接受程度也不同。对于文化水平较低的,执法人员应注意将抽象的语言通俗化,使其能够全面理解其违法行为,防止因不懂而误解执法行为。

四是注意语言的亲情化。有的人办案后得罪了一批人,有的人办案后结交了许多朋友,如此大的反差与执法过程中的语言的亲情化有很大关系。有的被处罚人因不懂法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的被处罚人经济情况比较差,对这样的被处罚人一方面我们要讲明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注意语言上的亲情化,协助当事人解决困难。

五是重视说理式执法文书制作,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制作说理式执法文书,必须将涉及行政处罚的“事理”、“法理”、“情理”三个方面说清楚。首先要说清“事理”。就是说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定案的根据,法律文书的说理离不开案件事实。在每次召开案审会前,我们都要求报审的案件材料,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有完整的证据链。具体文书要围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列举证据,并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加以论证,从而推导出案件违法事实,使阐明的事实具有说服力。其次要说透“法理”。就是要说透法律之理,即法律适用的理由要充分表述,分析的结论必须符合法律,不能随心所欲地作出解释,在对案情的具体分析中准确地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同时还要详细引用所依据的法条原文。再次要说通“情理”。必须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要把法律的规定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起来,解释和说明清楚最终确定该处罚幅度的理由,以体现“过罚相当”。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要充分阐述采信与否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在违法金额、主观过错、证据等问题上提出的申辩或异议,要解释清楚采纳与否的理由。

依法规范,增加执法的服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