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完善

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完善

[摘要]自然人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也是信用的承载者和使用者。在深化征管体制改革的新时代背景下,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强化信用中国建设、建立和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管理体系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文章从介绍自然人纳税信用的概念及意义角度出发,提出目前自然人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优秀先进经验做法,从而提出几点完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自然人;纳税信用;信用管理

一、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完善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税制改革将其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赋予了税收职能超越经济作用的更多职能,拓宽了多项职能,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国家治理,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制,深化征管体制放管服改革,为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更多的基础保障。因此,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有助于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一步发展。

(二)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全力助推信用中国建设

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现着社会公民的基本诚信度,自然人作为社会的基础组成部分,其更体现出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因此,以采集、记录、评价纳税人信用行为的方式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自然人诚信纳税责任和国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全力助推信用中国建设。

(三)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是前期探索的必然趋势

国家税务总局不断补充、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持续深化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在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中已经积累了相关实践经验也总结了其中的不足。在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方面,“金税三期工程”中的个人税收管理系统模块可以归集到自然人登记信息,在基础数据方面成立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前期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下一步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奠定了基础,这也是必然趋势。

二、目前我国自然人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级低,纳税信用应用面不广

我国的税收立法正在逐渐朝着法律法规的立法层面前进,但是部分税种依然是停留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暂行条例的水平,由于立法层次上的断层,对同一问题解释不一的情况也有出现。另外,就目前而言针对自然人纳税人失信行为的惩戒手段并不多、力度也不够。因此自然人纳税失信成本较低。由于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应用面不广,再加上“经济人”理论,自然人为了短期利益会选择铤而走险,发生失信纳税行为。同样,对于守信纳税人,目前给予的激励措施也并未足够体现出来。由于欠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使得自然人纳税人对于税收遵从度偏低。

(二)多方信息未能达到无阻碍交互

目前,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存在多方信息无法无壁垒、无障碍互通共享的问题。首先,由于自然人存在流动性强的特点,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均可能获得纳税人自主申报或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相关涉税数据。然而,全国各层级税务部门获取的涉税信息存在“信息围墙”,造成税务机关内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到自然人纳税人信用评价数据的完整性。其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还需要多部门信息的有力支持,比如需要金融、工商、房管等多部门的信息的协同配合。但是,当前的税务系统没有打通同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壁垒,尚未完成互通共享导致信息数据流转效率低、未形成统一标准等问题,导致各部门之间无法快速获取、共享信息,加剧了信息闭塞。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存在结构性困难,也给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带来了难题。

(三)自然人体量大、纳税遵从度不高,纳入监管范围有难度

我国人口基数庞大,自然人数量众多,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庞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逐年增加,自然人收入水平不断上升,其取得收入的途径和方式也非常多样。自然人收入的金额、种类、渠道日益增多,但我国自然人纳税人文化水平不一、年龄段不同,自然人纳税人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准确申报的能力显然参差不齐,处于整体偏弱的现状。不仅如此,我国自然人诚信纳税意识不强,纳税遵从度不高,可能存在谎报、未足额申报、甚至故意不报的情况。因此我国自然人涉税数据信息获取难度大,将自然人纳税人全部准确纳入监管范围有一定难度。

三、国外相关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自行申报制度和第三方报告制度

美国自然人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制度,规定纳税人在每年4月15日之前自主申报收入所得以及成本费用。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时申报、及时上报收入凭证,才能享有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未及时上报的将会无法申请到部分福利,确保大部分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美国的纳税信用工作比较特殊,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独立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政府部门仅仅起到监督作用。第三方报告制度起始于1917年,经过百年的发展不断趋于完善,从一开始简单地整理汇总纳税人数据信息,到现在多层次、多维度对纳税人收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目前,美国收入局依托全国税务系统,将掌握的纳税人收入信息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归集信息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到不对的信息,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处理。同时,在核查筛查期间注意发现风险纳税人,收集到的信息作为风险评估和稽查的重要凭据。

(二)德国严厉的税务奖惩措施

针对诚实守信纳税人和已经失信惩戒纳税人的不同激励和惩戒措施,德国出台的《税收通则》上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按规定诚信纳税的,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中给予便利。对于偷逃漏税、骗取税收优惠的,对其进行处罚。另外,税务机关根据收入额的高低,对高收入人群加大监管力度,惩罚措施也更为严厉,如公开其违法行为、记录于个人征信,对自然人纳税人的声誉、日常生活、经营活动带来巨大影响,从而起到对纳税人震慑作用。

(三)日本的故乡纳税制度

故乡纳税是指纳税人可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自治体进行纳税,通过“故乡纳税”缴完税后若多支付200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20元)的捐款,可以从自治体获得回礼,还可自己选择喜欢的礼物。对于纳税人、自治体、礼物生产者,都是“三赢”的局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遵从度和提高纳税积极性、促进自治体经济社会发展。纳税人收到自治体寄来的回礼也是非常有趣,不仅有日本和牛、海鲜、酒水等土特产品,还有些回礼是有创意的人性化服务比如给留守孤寡老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扫积雪、清明节扫墓等。因此也叫纳税回礼制度。与此同时,在故乡纳税缴纳的税款还可以部分抵扣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居民税和个人所得税,一般抵扣上限为年收入的2%。

四、完善我国纳税信用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树立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首先,要将其列入法律范畴,保证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因此,建议提高自然人税收信用管理的立法层级,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明确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双轮驱动”,如对纳税守信者给予“容缺受理”“绿色通道”“优先预约”等税务优先服务,对于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纳税人建立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风险管控力度等。不仅如此,多部门要联合出台相关措施,激励纳税守信者,惩戒失信者。通过政策依据,保障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真正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规范自然人纳税人行为,弥补重企业纳税人、轻自然人的短板。

(二)推进纳税信用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

1.建立自然人数据库

只有充分采集纳税人的信用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应用,才能对自然人进行全方位以及客观的纳税信用评价。因此要建立自然人数据库,增加补充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所需要的相关字段和数据,并提供外部数据的接口。

2.建立自然人财产信息全面登记制度

通过制定明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主体、财产范围,明确财产申报方式和期限,使得登记范围全部纳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和自然人双方申报制度,对自然人财产的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进行申报,相互验证,互相监督,确保自然人财产信息登记信息真实有效。

3.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是实现税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应积极依靠“金税三期”等系统,扩大各地、各级税务机关间信息互通共享范围,打通信息壁垒,提高采集阶段数据完整性,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基础信息支持。二是实现跨部门信息的共享。结合税务、工商、房管、金融、车管等各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拓宽纳税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综合得出自然人纳税人的信用状态。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平台,纳入自然人个人征信,实现全国各地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互通、互查。三是利用大数据平台。结合“金税三期征收管理系统”、大数据平台,通过分地区、行业、收入、消费级别、投融资等维度,将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既节约了人力成本,还能极大提高处理信息数据的正确率和目标性,准确掌握真实数据。

(三)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当今社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水平和年龄层次不一,自行申报的能力参差不齐,更加要发挥政府税务机关的主观能动性,以更优质的机构,提供更好的涉税专业服务,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自然人纳税人信用培训等公益宣传活动,组织其开展好政策辅导,动员鼓励其对分类自然人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系统操作等系列培训。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严格从业标准,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使其帮助自然人纳税人遵守税法,规避信用风险。

五、结语

当今社会,演艺圈“阴阳合同”引发了社会公众对的自然人纳税失信的关注和思考,自然人纳税信用问题频发,诚实守信纳税成为依法纳税的内在要求,亟待对现有存在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进行完善。

作者:薄旖晴 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