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范例

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范文1

[关键词]自然人;纳税信用;信用管理

一、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完善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税制改革将其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赋予了税收职能超越经济作用的更多职能,拓宽了多项职能,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国家治理,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制,深化征管体制放管服改革,为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更多的基础保障。因此,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有助于持续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一步发展。

(二)有助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全力助推信用中国建设

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现着社会公民的基本诚信度,自然人作为社会的基础组成部分,其更体现出整个社会的诚信程度。因此,以采集、记录、评价纳税人信用行为的方式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提高自然人诚信纳税责任和国家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全力助推信用中国建设。

(三)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是前期探索的必然趋势

国家税务总局不断补充、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持续深化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在企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中已经积累了相关实践经验也总结了其中的不足。在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方面,“金税三期工程”中的个人税收管理系统模块可以归集到自然人登记信息,在基础数据方面成立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前期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为下一步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奠定了基础,这也是必然趋势。

二、目前我国自然人信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级低,纳税信用应用面不广

我国的税收立法正在逐渐朝着法律法规的立法层面前进,但是部分税种依然是停留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暂行条例的水平,由于立法层次上的断层,对同一问题解释不一的情况也有出现。另外,就目前而言针对自然人纳税人失信行为的惩戒手段并不多、力度也不够。因此自然人纳税失信成本较低。由于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并未完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应用面不广,再加上“经济人”理论,自然人为了短期利益会选择铤而走险,发生失信纳税行为。同样,对于守信纳税人,目前给予的激励措施也并未足够体现出来。由于欠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使得自然人纳税人对于税收遵从度偏低。

(二)多方信息未能达到无阻碍交互

目前,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存在多方信息无法无壁垒、无障碍互通共享的问题。首先,由于自然人存在流动性强的特点,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均可能获得纳税人自主申报或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相关涉税数据。然而,全国各层级税务部门获取的涉税信息存在“信息围墙”,造成税务机关内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到自然人纳税人信用评价数据的完整性。其次,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准确性还需要多部门信息的有力支持,比如需要金融、工商、房管等多部门的信息的协同配合。但是,当前的税务系统没有打通同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壁垒,尚未完成互通共享导致信息数据流转效率低、未形成统一标准等问题,导致各部门之间无法快速获取、共享信息,加剧了信息闭塞。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存在结构性困难,也给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带来了难题。

(三)自然人体量大、纳税遵从度不高,纳入监管范围有难度

我国人口基数庞大,自然人数量众多,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庞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逐年增加,自然人收入水平不断上升,其取得收入的途径和方式也非常多样。自然人收入的金额、种类、渠道日益增多,但我国自然人纳税人文化水平不一、年龄段不同,自然人纳税人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准确申报的能力显然参差不齐,处于整体偏弱的现状。不仅如此,我国自然人诚信纳税意识不强,纳税遵从度不高,可能存在谎报、未足额申报、甚至故意不报的情况。因此我国自然人涉税数据信息获取难度大,将自然人纳税人全部准确纳入监管范围有一定难度。

三、国外相关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自行申报制度和第三方报告制度

美国自然人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制度,规定纳税人在每年4月15日之前自主申报收入所得以及成本费用。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时申报、及时上报收入凭证,才能享有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未及时上报的将会无法申请到部分福利,确保大部分纳税人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美国的纳税信用工作比较特殊,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独立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政府部门仅仅起到监督作用。第三方报告制度起始于1917年,经过百年的发展不断趋于完善,从一开始简单地整理汇总纳税人数据信息,到现在多层次、多维度对纳税人收入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目前,美国收入局依托全国税务系统,将掌握的纳税人收入信息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归集信息进行比较分析,核查到不对的信息,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处理。同时,在核查筛查期间注意发现风险纳税人,收集到的信息作为风险评估和稽查的重要凭据。

(二)德国严厉的税务奖惩措施

针对诚实守信纳税人和已经失信惩戒纳税人的不同激励和惩戒措施,德国出台的《税收通则》上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按规定诚信纳税的,在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中给予便利。对于偷逃漏税、骗取税收优惠的,对其进行处罚。另外,税务机关根据收入额的高低,对高收入人群加大监管力度,惩罚措施也更为严厉,如公开其违法行为、记录于个人征信,对自然人纳税人的声誉、日常生活、经营活动带来巨大影响,从而起到对纳税人震慑作用。

(三)日本的故乡纳税制度

故乡纳税是指纳税人可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自治体进行纳税,通过“故乡纳税”缴完税后若多支付2000日元(折合人民币约120元)的捐款,可以从自治体获得回礼,还可自己选择喜欢的礼物。对于纳税人、自治体、礼物生产者,都是“三赢”的局面,有利于促进纳税人遵从度和提高纳税积极性、促进自治体经济社会发展。纳税人收到自治体寄来的回礼也是非常有趣,不仅有日本和牛、海鲜、酒水等土特产品,还有些回礼是有创意的人性化服务比如给留守孤寡老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扫积雪、清明节扫墓等。因此也叫纳税回礼制度。与此同时,在故乡纳税缴纳的税款还可以部分抵扣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居民税和个人所得税,一般抵扣上限为年收入的2%。

四、完善我国纳税信用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

树立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首先,要将其列入法律范畴,保证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因此,建议提高自然人税收信用管理的立法层级,在立法层面加以规范,明确规定自然人纳税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双轮驱动”,如对纳税守信者给予“容缺受理”“绿色通道”“优先预约”等税务优先服务,对于严重失信的自然人纳税人建立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风险管控力度等。不仅如此,多部门要联合出台相关措施,激励纳税守信者,惩戒失信者。通过政策依据,保障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真正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规范自然人纳税人行为,弥补重企业纳税人、轻自然人的短板。

(二)推进纳税信用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

1.建立自然人数据库

只有充分采集纳税人的信用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整合、应用,才能对自然人进行全方位以及客观的纳税信用评价。因此要建立自然人数据库,增加补充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所需要的相关字段和数据,并提供外部数据的接口。

2.建立自然人财产信息全面登记制度

通过制定明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主体、财产范围,明确财产申报方式和期限,使得登记范围全部纳入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和自然人双方申报制度,对自然人财产的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进行申报,相互验证,互相监督,确保自然人财产信息登记信息真实有效。

3.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是实现税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应积极依靠“金税三期”等系统,扩大各地、各级税务机关间信息互通共享范围,打通信息壁垒,提高采集阶段数据完整性,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基础信息支持。二是实现跨部门信息的共享。结合税务、工商、房管、金融、车管等各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拓宽纳税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综合得出自然人纳税人的信用状态。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平台,纳入自然人个人征信,实现全国各地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互通、互查。三是利用大数据平台。结合“金税三期征收管理系统”、大数据平台,通过分地区、行业、收入、消费级别、投融资等维度,将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既节约了人力成本,还能极大提高处理信息数据的正确率和目标性,准确掌握真实数据。

(三)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当今社会人员流动性大,文化水平和年龄层次不一,自行申报的能力参差不齐,更加要发挥政府税务机关的主观能动性,以更优质的机构,提供更好的涉税专业服务,发挥专业优势,开展自然人纳税人信用培训等公益宣传活动,组织其开展好政策辅导,动员鼓励其对分类自然人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系统操作等系列培训。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严格从业标准,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使其帮助自然人纳税人遵守税法,规避信用风险。

五、结语

纳税信用管理范文2

关键词:自然人;纳税信用;信用评价;诚信体系;联合惩戒

自然人纳税信用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自觉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客观状况,是根据“自然人”这一特定主体和“纳税”这一社会行为进行细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新时代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健全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构成

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到2020年要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而在自然人税收管理中,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无疑是其治理水平法治化的重要推手和结果体现,是国家治理和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组成部分。

(二)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部分

自然人作为国家构成和税收主体的最基本单位,且依法纳税是其基本义务和普遍行为。因此,自然人纳税信用是反映自然人乃至整个社会诚信度的基本指标,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自律,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三)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新时代下面临自然人税收管理新挑战的新作为

营改增后间接税加大减负力度,使得所得税税源规模进一步扩大,伴随全球化的推进、经济持续发展、收入分配调整和“十三五”规划深化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个人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税在我国税收规模中的占比逐步提高已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从登记、申报、服务、风控到稽查等各个环节都缺乏针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的政策机制和与之相匹配的征管力量。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一种很好的倒逼机制,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的自觉性,从而有效降低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四)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前期探索实践的必然趋势

纳税信用管理在我国从1999年开始就早有实践,将近20年间先后多个文件,并在企业纳税人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金税三期工程已在全国税务系统上线,其中的个人税收管理系统模块归集了自然人登记信息。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也已探索建立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房产一体化平台等个性化系统。从制度建设、实践经验、平台建设到共享机制,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已积累一定基础,必将成为下一步自然人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框架设想

作为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信用评价环节大致可以包括五个部分:

(一)数据采集:对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记录要充分依托金三税收管理系统、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本地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纳税人申报采集和相关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采集纳税人身份信息(身份证件号、国籍、姓名、单位职务、是否人等)、涉税信息(纳税数据、办税记录、违规记录等)、关联信息(所在单位信用记录、执业资格信用记录、其他相关部门信用记录等)。

(二)信用评价:建立评价指标对自然人纳税信用进行评价评价方式可以考虑两种形式:一是按“人”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档案,重点记录纳税人不同时期涉税违规违法情况。可考虑将纳税信用档案查询结果取代实务中类似的未违规纳税证明,并针对严重失信的纳税人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提供查询。二是采用信用积分形式,动态反映自然人诚信状况。可考虑从身份信息采集状况(完整性、准确性)、办税记录状况(自身纳税、履职办税、业务中反映出的配合程度)、涉税违规违法情况(日常征管、风险监控、税务审计、反避税、税务稽查中个人业务和所在单位业务的涉税违规违法情况)、关联信用信息情况(所在单位信用记录、所属行业执业信用记录、其他相关部门信用记录)四个维度设置评价指标和计分标准,据此计算得出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积分。应注意区分特殊身份。如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其个人的信用得分应与所在单位信用得分挂钩。注意区分特殊行业。如针对从事律师、会计、鉴证、评估、审计、涉税中介类等特殊行业的专业人员,在指标设定中可以考虑提高评价标准,进一步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注意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可以考虑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给予信用加分,鼓励自然人自我纠错、主动改正、追求诚信的自律行为。

(三)动态调整:对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结果实行动态调整一是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值的变化情况,按一定周期(如实时、按周、按月等)进行日常更新;二是税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主动发现评价指标值有差错的,由纳税信用评价主管税务部门确认后及时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可以考虑实时调整,特别是发现自然人发生严重失信行为);三是自然人主动提出异议复核申请,由纳税信用评价主管税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核实后及时更正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向自然人进行反馈。

(四)查询:依法有序公开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自然人可以通过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官方网站、税务部门官方网站依法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税务部门主动公开严重失信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同时,按照多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规定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供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

(五)结果应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结果的自然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是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发挥作用的核心所在。对于诚信度优良的自然人,可以在个人创业、任职、信贷、消费、办税等领域给予优惠便利,对于严重失信的自然人,可以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出境、高消费、证券投资、执业资格审核等方面设置一定限制条件。

三、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保障建议

(一)健全纳税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关乎社会治理的综合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政策依据。对自然人进行实名认证,对失信者实施更多联合惩戒措施都亟待法律依据,这样才能保障信用体系真正发挥惩戒作用,引发社会关注和个人自律。

(二)推进纳税信用基础数据和信息系统建设

一要清理基础数据。搭建自然人数据库,增补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所需数据字段,并提供外部数据接口。二要建立纳税信用评价系统,实现评价指标的导入和评价结果的计算、输出和更新。三要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提高采集阶段数据的完整性,同时共享评价结果,提高失信成本。

(三)建立科学公平的评价模型

需要兼顾高效便利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征管法等法律规定为基础,科学合理地设计评价指标和计分标准,同时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共享、公开和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进一步明确信用评定工作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四)完善信用结果联动奖惩机制

扩大税务领域自身运用,对守信者给予“容缺受理”、“事先裁定”、“优先预约”等优先服务;对失信者则加大税务稽查和风险管控力度。联合多部门对守信者给予公示鼓励、信贷激励、生活便利等实在优惠;对失信者给予限制投资消费、管控财产交易和出行出境等惩戒措施。同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度,发挥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的震慑作用,形成多部门协同联动、共同治理、社会认同的大格局。

(五)积极发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鉴于税法的复杂程度、征管成本以及自然人数量多、流动性强、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特点,应积极发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加强行业监督,严格从业标准,帮助自然人规范遵守税法,规避信用风险。同时积极借鉴信用服务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机制、技术标准和数据处理方式,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汲取成功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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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魏标文.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构建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7.

[3]肖春明.关于我国纳税信用建设的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17(3):39-41.

纳税信用管理范文3

关键词: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

一、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必要性

(一)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顺应税制改革趋势的必然需要

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重大调整,意味着“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即将取得实质进展。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综合所得,但计算应纳税额是按年进行的,势必涉及自然人的汇算清缴问题,这就极大地强化了自然人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义务。加之今后可能开征的个人住房房产税,自然人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责任将愈发明确,建立完善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二)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加强自然人税收征管的必然需要

我国以往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和以代扣代缴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决定了自然人履行自主申报义务较少,普遍申报纳税意识不够强。同时,自然人纳税人相比于企业纳税人,具有数量庞大、流动性强、信息难以掌握、执行难度大等难以管理的特点。建立一套完备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对自然人的税收行为进行记录、评价,进而通过正向激励和负面惩戒机制,培养国民的国家意识和纳税责任,促使自然人纳税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遵从税法,对于提高自然人税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是非常必要的。

(三)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必然需要

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纳税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具体体现。当前,企业纳税信用已经建立了一套成熟完善的评价、结果运用机制,但自然人纳税人信用领域仍是空白,而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尽快建立完善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有助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构建的原则

自然人相较于企业法人,其熟练掌握税法、准确申报的能力显然更弱,在税收活动中承担的责任义务也应有所区别。同时,自然人纳税信用涉及数亿纳税人的利益和荣誉,自然人对信用评价结果的敏感性更高,引起的社会反响更大。因此,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设计应当遵循一定原则。

(一)遵守税收公平原则

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整个流程,包括指标的设计、信用的评定、评价结果的运用,都必须遵守税收公平原则。一方面,不能以纳税贡献的大小评定信用等级的高低,避免低收入、低税负阶层纳税信用水平较低,难以得到激励。另一方面,不能因信用水平的高低做出税收实体上的激励惩戒措施,而只能相应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给予程序上的便利或者监管上的对应措施,否则将有违公平税负原则和税收法定主义。

(二)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

自然人对比于企业法人,其获取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能力显然较弱,其应尽到的注意义务程度应当更低。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初期,在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时必须审慎。对于自然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其主观故意和过失,对过失性的轻微违法行为,尽量提供事先预警提醒服务,或给予从轻负面评价乃至不评价,减少自然人纳税人因非主观故意申报而被严厉惩戒的失信风险。对于信用评价结果,要建立完善复核制度、权利救济制度和信用修复制度。

(三)明确信用责任边界

一是明确委托行为的责任边界。可以预见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将会出现大量自然人委托涉税中介服务机构纳税申报的现象,当因涉税中介的原因造成自然人纳税人出现税收违法行为时,只要自然人纳税人尽到了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如委托了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齐全的信息资料等,即应免除自然人纳税人在纳税信用上的责任。二要明确代扣代缴行为的责任边界。现行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责任界定不够清晰。特别是即将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还赋予了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及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的义务。因此,当代扣代缴发生税收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区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责任,不能因扣缴义务人的过错影响自然人纳税人的信用评价。

(四)穿透所有税收行为

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不应局限于评价自然人税收的缴纳行为,而应涵盖自然人参与的所有税收行为。一是应评价自然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当前国内大量存在的法人人格混同和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现象。对此,《公司法》中做出了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中同样也应有所体现,如果公司出现逃税、抗税等严重税收不诚信行为或总体纳税信用被评为D级的,对担任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的自然人纳税信用应该给予相应的负面评价。但此类情况应局限于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出于主观恶意,且上述自然人负有责任。二是应评价自然人参与涉税中介服务的行为。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税款安全的重要力量。涉税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出现税收违法行为时,其造成的危害性和影响力远大于一般纳税主体。因此,对自然人参与涉税中介服务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也应对其纳税信用给予相应的负面评价。

三、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构建

(一)信用主体范围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一概念在民法上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因此,自然人纳税信用的评价对象,理应涵盖所有按照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考虑到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巨大,涉税信息的共享机制还不够健全,在评价对象选择上可以采取重点突破、分步扩围的方式。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2016年就以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局为主,集中开展了高收入高净值纳税人风险分析,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和数据信息。因此在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可以以高收入、高净值的居民个人为突破口。此外,对涉税中介从业人员、企业办税人员等重点领域也可以现行纳入评价范围。待自然人税收管理征管方式、技术支撑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

(二)评价方式选择

当前世界各国通行的信用评价方式,多数可归类为信用等级制和黑名单制。黑名单制仅对严重违反税法行为的自然人直接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并实施惩戒,对税务机关暂未发现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不进行纳税信用评定,较信用等级制而言,具备操作性强、指向性比较明确、工作效率高的特点,但显然覆盖面窄,且缺乏正面激励机制,不利于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意识。纳税信用等级制是指税务机关从内外部、多方采集涉税相关信息,如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格、申报税款是否及时、税款缴纳是否足额、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外部涉及税收行为评价的相关指标因素,根据指标得分高低等把纳税人按信用等级高低进行划分,并依据不同的信用等级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的分类动态管理的一种制度。信用等级制指标体系构建又有积分制和扣分制两种模式。若采取积分制,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行为赋予相应的信用积分正面评价,并据以给予相应的税收激励措施,有利于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荣誉感,但鉴于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巨大、涉税数据信息获取难度大,要准确地获取、核实纳税人税收行为并赋予积分,需要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且不同自然人纳税人因收入水平、来源的不同在纳税申报行为、频次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将带来积分评定的不平等。如采取类似当前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体系的扣分制,仅对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行为进行扣分,一方面可操作性较强、效率较高;另一方面,通过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相结合,也可兼顾负面惩戒和正面激励效用。

(三)指标体系构建

当前实施的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兼顾了税收实体性和程序性义务,亦有违法情节轻重的考量,已较为成熟。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整体架构可以借鉴,但应针对自然人税收征管实际有所侧重。一要注重惩戒恶意违法行为。自然人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能力弱于企业,故对于一般性的、过失性的违法行为,如逾期未申报、未正确履行扣缴义务等,应视实际情况从轻扣分。对主观恶意违法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收优惠、滥用法人人格逃避缴纳税款等,要加大扣分力度。二要注重税收流失风险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当前自然人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税收流失风险较大的环节,如转让不动产、转让股权、偶然所得等。针对这些薄弱环节可以设立专门的评价指标,对纳税人发生这些行为时的遵从税法情况进行重点评价。

四、自然人纳税信用配套制度体系建设

(一)健全法制保障

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转,需要健全的信用法律法规保障。当前我国社会信用领域立法缺失,纳税信用领域更是只有部门规章进行规范。立法层级偏低和缺位,已经成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如当前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上守信激励不足,税务机关只能给予“绿色通道”等程序性便利措施,而无法像日本“蓝色申报”制度对信用良好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实体上的优惠,导致信用激励效用不够明显。因此,必须加快社会信用和纳税信用立法,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中各方的权力与义务,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二)完善共建机制

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是个人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广信用信息的社会化应用是发挥纳税信用效用的关键。一方面要拓宽纳税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搭建全国统一的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建立起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实现纳税信用的增值利用。另一方面要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制定运用纳税信用信息进行联合激励和惩戒的硬性措施,特别是对失信纳税人要明确一系列在企业经营、社会保障、贷款授信、荣誉评定等方面的严格限制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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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晓鹰.纳税信用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融合[J].税务研究,2016(10).

纳税信用管理范文4

[关键词]企业风险;内部控制;应收账款

1企业应收账款产生原因及对企业影响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想要增加销售收入,扩大市场份额,就需要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和经营手段。这种情况下赊销就应运而生。应收账款主要是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由于赊销产生的债权。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同时赊销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高的客户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形成坏账,造成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却无法为企业创造价值。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不健全造成回款周转率低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内部资金的流动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如果企业无法对应收账款出现的问题对症下药,最终企业将会面临资金流断裂的风险。因此,企业必须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并建立完善的信用政策和内控方法,才能将收入中形成应收账款的部分及时收回用于企业的发展。

2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2.1企业风险意识淡薄

现今大部分企业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争夺优质的客户和销售更多的产品。片面追求高收入、高利润,在赊销时事先没有对新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授信额度进行了解调查,也没有对老客户的应收账款回款过程跟踪监控,所以在交易完成后每笔销售都可能产生坏账风险。

2.2缺乏科学的内控和信用管理

首先,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应收账款内控体系和信用管理办法,加之企业内部控制不严。在一些实行工资与绩效挂钩的企业中,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和完成销售任务,采用赊销手段用大量的开票、发货换回部分回款,使应收账款大幅上升。而对应收账款企业未要求相关部门和销售人员全权负责追款,导致应收账款大量沉淀占用企业资金,给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最后又大量地形成坏账风险。其次,很多企业缺少对应收账款的信用管理。应收账款的信用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全面性很强的工作。它包括对客户分析,信用信息管理,定期对账,到期收款等工作。目前多数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方法是经营部门主管赊销和收款,财务部门主管对账、记账和催收。经营部门是以争取订单卖出产品为主要工作,不能很好承担应收账款内部控制的职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出现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时,公司领导首先想到的是由财务部来查明原因,解决问题。而财务部往往由于不了解客户背景和交易状况,无法对信用风险做出准确的判断,所以又不能解决应收账款形成坏账的问题。

2.3过度赊销应收账款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应收账款的增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表面上似乎是市场竞争的压力、企业客户信用的不良。实际上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才是直接根本原因。部分企业技术水平落后,不具备规模优势而造成成本过高,导致其缺乏竞争力,产品销量下降,质量不过关,市场占有率萎缩。而出现这些问题时企业却没有做出调整,仍然采用大规模赊销的方式来刺激销量,解决产品积压问题,最终导致大量应收账款收不回来,造成资金短缺问题。

2.4虚增经营收入,减缓营业周期

在现有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模式下,一旦企业开票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应当期发生的赊销金额也就计入当期收入。这种记账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虚增了企业收益。使应收账款快速地增长,占用了企业大量的资金,企业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就会增加负债,从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下降。由于赊销在短时间内无法实现现金的流入,而使应收账款占用的资金无法流动起来处于非生产环节,增加了企业的营业周期。有时企业为了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会接受客户的高额贴现利息等苛刻条件,将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贴现换取现金,对方在取得贴息款后还不给开具发票。这样会及时收回应收账款,但是也会让企业造成一定损失,同时在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还不能做税前扣除,要纳税调整缴纳企业所得税。

3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控制的对策

3.1建立公司赊销风险应对预案

从经济活动开始到结束业务部门都要秉承规避风险的态度。比如签订完善的销售合同,合同是经济业务活动的起点,是防范应收账款信用风险最有力的保障。合同的签订要严格遵守《合同法》。对于合同中的数量、质量、验收方式、交货时间、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在合同条款中都要写清楚。如有多种解释或模棱两可的情况要及时请教法律专家,以避免客户用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付款。

3.2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赊销比率

产品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首先,在企业层面,公司就要制定好是市场开发战略还是产品开发战略。其次,在经营层面是采用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还是集中战略。最后,将这些落实到具体的生产中,规范生产工艺,加强企业管理。既能开发出新产品又能将现有产品提高质量、降低成本。遵循市场的供需原则按市场需求来生产,对一些同质化的产品企业要挖掘产品的新功能,加大产品的售后服务力度,提升市场竞争力。对新研发的产品要保证质量,打出口碑,做好专利保密工作。同时还要树立企业形象,培育持久稳定的品牌,这样企业才能不断减少赊销争取现销,逐步降低应收账款的金额。

3.3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加强客户信用管理

第一,企业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主要由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负责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赊销审批制度。企业要对哪个客户授信现有业务人员提出申请,同时业务人员需要充分收集客户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信息,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信息记录等。第二,对客户充分了解后企业可以将客户分类管理,比如分为甲、乙、丙、丁四类。甲类是优质客户具有高度信誉低风险,对此类客户可以采用宽松和大额信用政策。乙类有较好付款记录,没有明显的信用风险,可以适度授予宽松信用政策。丙类曾有不良记录,不论现在规模如何,都要采用严格信用政策慎重授予信用额度。丁类客户高风险用户不能授予信用额度,只做现金交易。第三,建立客户的信用额度后企业不能长期放任不管,要定期跟踪,及时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如有变化要及时予以调整信用政策以免发生坏账。第四,信用管理部门建立应收账款档案管理台账,与财务部、经营部实时沟通,监控应收账款回收进度。根据金额的大小为重要性,定期派人员到对方企业对账或网上对账。但每次对账后双方都要盖章确认,保证法律诉讼时效的延续,这样可以避免一方长期挂账而不知道对方账目不符或已处理的情况。

3.4做好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

在坏账实际发生后要有充分的应急措施,比如对三年以上应收账款成立清欠部门。对发生了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诉讼、履行抵押索赔等方式。在特殊情况下由公司授权清欠部门,也可以与客户谈判,对应收账款打折一次清收。对还与我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以前期间产生的应收账款,可重新签订汇款时间或开出承兑汇票以抵消应收账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防止坏账损失的发生。

3.5运用财务数据分析管理应收账款

首先,企业设立一个内部应收账款周转率或周转天数的标准,通过计算出企业实际的周转率或周转天数与内部标准数对比,查看是否处于正常水平,如果出现周转率过低或周转天数较长的应分析原因,是我们的信用政策过于宽松,还是对方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者是我们的业务员收款不力,并根据原因实施具体对策方案。

3.6应收账款的交接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交接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应收账款的管理中如果某一地区的业务员调离或离职,需要与接任者办理好应收账款的对账等交接手续,并签收交接清单。如责任人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4结论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充分竞争下的信用产物,只有建立适合企业自己的应收账款管控模式并不断完善,才能让企业稳步发展不会陷入资金紧张的局面。

参考文献:

[1]马程琳.谈当前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经济特区,2007(3):80-82.

纳税信用管理范文5

关键词: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选择

一、引言

税源管理是现代企业营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税务管理从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及税款转交等环节开展的一系列管理工作。从本质上讲,税收来源于经济,要充分保证税源、税收的稳定性,就必须重视市场大企业等经营主体的稽查管理。我国税务管理的大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负政策,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扎实推进“放管服”纵深改革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了实现了税收征管向授权的转变。全新税务管理模式下,“以信治税”成为企业税务管理的基本理念。基于这一理念,还应建立高度适宜的税源管理模式,然而结合当前大企业税源管理现状来看,大企业在税源管理中存在政策引导及保证不全面、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落实不到位、税收监管不足、大企业税收风险突出等问题,这严重地降低了大企业税源管理质量,不仅影响了大企业经营效益,而且阻碍了我国税务管理的现代化发展。因而在“以信治税”要求下,还应推进税源管理的系统创新。

二、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应用问题分析

1.政策引导及保证尚不全面

大企业税源管理中,开展政策引导及保证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税源管理的规范性、稳定性,进而为我国税务征管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在2014年,我国就已经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具备信用中国建设的顶层指导文件。基于这一文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等诸多法律文件,这为大企业税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指导。但不可否认的是,大企业税源管理中的政策引导及保证依据不够全面。一方面,这些政策引导文件停留在顶层设计层面,相关补充性文件尚未完善,这使得在税源管理中有指导文件但缺乏细化条例约束。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环境的发展,企业税源结构逐渐复杂,而且业务的跨度较广,这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在实际管理中,现有的政策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的税源管理需要,有必要进行大企业税源管理政策的完善。

2.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落实不到位

在现阶段的税务征管中,我国正致力于良好的征管信用环境建设。在放管服背景下,税务征管过程不仅要做到权限下放,而且要强化公信力构建,以此来提升服务质量,在征税、纳税双方之间形成互信,这样才能提升税务征管质量,保证企业效益和税务征管的现代化发展。但是在当前大企业税务征税及税源管理中,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落实仍然存在不到位问题。一方面,征税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完全互信的管理模式,这使得税源管理中难以真正做到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当前的税务征收管理中,征税机关与大企业之间尚未形成相互平等、尊重的关系,征税及纳税主体关系不对等,导致大企业在纳税中并未得到较高质量的服务,降低了税务征收管理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3.基于纳税信用的税收监管不足

税收监管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监管中,尤其是要重视纳税主体信用程度的监管。在信用征管理念下,信用分析成为企业信用状况差别化监管的主要途径。通常当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且经营风险较小时,可提高信任度,为企业的税务征管提供便利;而当企业信用情况整体较差,且存在较多经营风险时,应强化监管,并增设管理环节,以此来降低税源管理及税务征收管理的风险性。但在实际管理中,大企业税源管理还存在税收监管不足的问题:一是在我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收录的自然人约10亿人,而企业和其他组织多达2500万户;这些群体的信用监管和税收监管是一项较为专业、复杂的工作,当前税收监管体系尚未实现这些群体的完全覆盖。二是在不同群体税收监管中,尚未能根据纳税信用制定差异化的监管体系,这使得税收监管中的针对性不够明确,降低了大企业纳税主体的管理质量。

4.大企业税收风险突出

其一,征税机关对于大企业纳税风险的评估不足,尤其是在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中,缺乏较为有效的分析模型,同时对于信息化工具的应用较少,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监督有待加强。其二,大企业不仅是税收风险的多发领域,而且也是税收风险重点监管对象,在大企业税收风险监管中,税务机关应重视管理指引和规程的优化。但现阶段大企业纳税监管中,这些管理指引和规程尚不全面,难以为大企业税收风险将提供指引。其三,大企业税收风险监管不够全面,即在实际监管中,税务机关未能真正做到大企业税收风险的事前引导、事中风险监控和事后稽查,全过程专业服务水平较差。

三、大企业税源管理模式创新措施

1.搭建税收管理平台,创新税收管理模式

一方面,在税收管理平台建设中,税务机关应搭建基础的税务管理框架,并在集团企业层面设置管理平台,实现税收的分层管理。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应按照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尤其是针对一些重大事项及特殊事项,更需要在税收管理平台的支撑下,系统化地进行税收相关事宜的评估,并编制具体的管理方案,以此来适应税务征管的新环境。另一方面,在税收管理模式创新中,基于“以信治税”背景,税务机关应要求大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在税务征管中做到以互信和契约精神为导向,进而实现从被动改变到主动作为的转变,提升大企业税源管理质量,为新时期的税务征管创造良好条件。

2.培养专业人才,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是放管服背景下税务征管工作开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实施大企业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值得注意的是,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均需要较为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基于此,税务机关积极发展业务型人才的同时,需要利用有限资源进行税务管理人才的培养,确保培养的税务人才能正确应对现代化的税务管理模式和税源管理手段。新时期要培养专业人才,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税务机关在税务人才培养中应做到:其一,强化放管服理念教育,确保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理解授“信”于纳税人的市场大环境;其二,税务管理人员应正确认识到简政放权的根本在于治税以信,因而在进行企业税务管理服务中,应重视企业信用条件的管理和约束;其三,针对简政放权下征税机关所提供的基本服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人员还应重新进行部门和角色定义,对后期的管理体系和流程进行变革,并加强与征税单位的联系,降低税务风险和成本,提升税务管理质量。

3.加强内控建设,重视风险评估控制

全新政策体系下,税务征收中的风险事项增多,这些风险会给税源稳定性带来较大威胁。大企业作为较为稳定的纳税主体,其纳税的规模较大,当大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时,不仅会影响企业自身的收入,而且会对国家税收造成影响。基于此,税务机关在征税管理中,还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并且在内部控制管理中,重点突出风险评估管理。首先,要求税务机关构建系统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体系、组织体系,然后结合税收环境及税务征管要求,开展单位内控管理工作。其次,在税务征管风险管理中,应重视风险预防方案编制,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处理等环节开展管理,尽可能地消除税务征管风险。最后,在税务风险管理中,要求结合“以信治税”、税务征管管理体制,开展税务层面的风险特征识别和管理,完善税务风险管控流程,提升企业税务管理质量,确保大企业这一税源的稳定性。

4.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信息管税质效

一方面,在大企业税源管理中,征税机关、纳税企业应协同配合,然后在互联网技术的指导下,构建的管理平台,税务征管的现代化发展。另一方面,在构建“互联网+税务”平台后,税务机关还应注重自身资源的有效利用,通过既有的管理质量,搭建内部管理平台,努力适应新时期的税务征管环境。此外,建立统一的信息化税务征管体系后,还应在大数据技术下,开展大企业税源管理的顶层设计,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政策解读、应用引导和风险防控等诸多层面进行信息化转变,动态掌握大企业纳税情况,确保税源稳定,提升企业税务管理效率和质量,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和税务管理的现代化发展。

四、结语

纳税信用管理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信用管理人才培养

国务院2014年6月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文简称《规划纲要》)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加大信用建设力度,积极推动信用在行政、社会和市场等各领域的应用,随着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在各行业领域、各机构部门的推广实施,社会经济主体对于信用、信用体系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进而也引发了各企事业单位对于信用人才、信用知识的需求。《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目前应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并且把信用管理列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发展急需的新兴、重点学科,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研究。相对国外,我国信用管理教育起步相对较晚,从2002年上海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首先开设了信用管理专业以来,不论是从专业教育的普及性、人才输送的数量性、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性看,发展均较为缓慢。随着《规划纲要》的推进实施,我们越来越意识到,信用管理专业人才资源的相对缺乏,未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可以预见,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建设完善,信用+各行业各领域模式的成熟,信用管理行业将整体面临飞跃式发展,职业化的信用管理人才需求也将随之逐步增长。

一、信用管理人才需求现状

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建设发展,引发相应的信用人才需求,其分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归类:一是按工作内容可以划分为:征信人员(信用调查)、信用分析人员、信用评估人员、商账追收人员;二是按信用管理人才需求者角色可以划分为: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信用专业机构、企事业单位、协会组织等;三是按信用管理人才的来源可以划分为:本科高校毕业生、高职院校毕业生、社会从业人员,其中最主要是高校毕业生群体。据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每年实施的人才需求调研结果显示:浙江省特别是杭州地区地区企业对信用管理人才的需求量呈逐渐增长的趋势,同时需求单位认为,职业化的信用管理人员的学历应达到大专以上,高职毕业生作为实务型人才可以成为本科、研究生信用管理从业者的有力补充,其所占的比例也将越来越大,因为随着行业的进步与发展,纺锤形的人才结构是必然趋势,高职毕业生刚好在纺锤形的鼓上。

二、信用管理人才供给(培养)现状

当前信用管理人才主要由高校培养提供,目前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本科院校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等,高职院校有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等,各大专院校的课程体系设置虽然略有差异,但是从培养目标、制度、过程和评价等四方面看,基本殊途同归,均是以提供满足社会需求的角度,培养学生的理论功底、操作能力以及创新能力为目标来进行信用管理人才培养。从总量对比看,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布的全国各大专院校信用管理专业开设情况,目前近30所高校所能提供的信用管理专业毕业人员相对我们的社会信用体系大规模建设趋势来说还是明显不足的。从结构对比看,目前信用管理专业以本科院校为主,高职院校相对较少,而对应于国家社会信用工作深入开展、拓展到各行业、各规模企业以及机构的形式,高职信用管理实务型人才的提供相对较少。从具体能力目标培养看,各高校的信用管理人才对于互联网+的相关技术储备,例如数据挖掘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区块链知识、创新思维等,尚显欠缺。

三、新时代信用管理人才新挑战

互联网时代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各领域的影响是全面而巨大的,对于信用管理人才能力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5方面:

(一)大数据时代

目前大数据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各个领域,越来越多的业务发展需要依托于大数据分析,从业者也具备数据抓取能力、数据分析能力以及相关的计算机能力,而从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技术与信用专业教育课程设置看,目前高校信用管理的相关课程体系严重滞后于行业发展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时代

互联网金融由于其突破了金融市场的空间和时间限制,已经势如破竹飞速发展。而在这个网络金融时代,信用管理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其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信用管理人才必须要适应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对接,具有互联网思维以及互联网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三)小微企业的大发展时代

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小型微型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有着突出的贡献,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吸纳器①。各地区均致力于加大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浙江省更是推出了“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从金融、贸易、市监、经信、科技等各方面给于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已经成为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理,也成为活跃地区经济的重要形式。这就意味着我们培养的信用管理人才必须具备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管理、风险控制等能力。

(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

自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后,“双创”工作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吸引了各方面积极参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成中国经济发展的“双引擎”之一。同年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先后围绕“双创”出台了20多项相关文件,涉及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就业政策等等社会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得到了充分激发。在此大环境下,信用管理人才除了必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外,具备紧随时代的创新、创业思维更为重要。

(五)全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时代

社会信用体系也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它以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以政府监管作保障,以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的一种国家社会治理机制。信用体系建设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它涉及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各领域,这就意味着我们的信用管理人才不应是游离于应用领域之外的独立的知识能力,而应该能够与各应用行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及应用紧密结合。

四、信用管理人才培养新模式构建

(一)互联网+时代信用管理人才能力目标

信用管理专业属于经济类应用学科;信用管理专业的职能,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保障,需要从业人员能够掌握信用管理专业知识、理论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较强,并熟悉相关的国际惯例和法则,掌握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具备风险管理,资信调查、信用评级、公司信用管理、消费者信用管理、信用担保、财务分析与管理等专业知识。因此信用管理学科是交叉学科,知识与技术应用性极强,结合上文新形势下信用管理人才面临的挑战分析,我们的信用管理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具有创新能力的、有技术水平的专业化人才,必须是集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计算机网络知识于一身的复合型人才。

(二)互联网+时代信用管理人才培养的总体框架

通过上文新时代对信用管理人才能力新挑战的分析,我们认为新时期的信用管理人才应是专业型、互联网型、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相融合的“五型”人才。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框架应是在夯实三个“基础”的基础上,叠加应用能力。1.技能基础模块。本模块旨在培养学生顺应互联网时展的技术与能力,课程的设置应能够覆盖互联网知识技能,包括:统计理论与实务、经济数学、计算机应用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等,以及近几年的新型学科大数据、互联网金融、区块链技术等。通过对技能基础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对社会经济问题的基本分析能力,对信用管理问题的描述和分析能力,并培养学生能够将其掌握的数理统计知识应用于信用管理工作中,使信用知识更加适应于大数据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2.专业基础模块。本模块旨在培养学生的信用管理专业技能能力,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与专业技术课程,其中专业基础课程主要包括:经济学基础、金融学、经济法等。专业技术课程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信用技术能力方面,包括信用评估技术、信用管理实务、征信技术、信用风险管理与度量等。二是财务技术能力方面,包括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审计学、财务报表分析等。三是银行信用能力方面: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信用担保理论与实务等。四是企业信用能力方面:企业信用管理、商账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等。五是专业机构能力方面:征信与市场调查、资产评估等3.发展基础模块。本模块旨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学生基本的道德素养,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包括法律类、思想道德素质类课程;另一方面为创新思维训练,包括创新创业基础、大学生双创竞赛项目课程等。具体包括参加大学生科技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学术作品竞赛);参加大学生研究项目,例如校内创新项目、新苗计划等;参加专业竞赛,例如财会信息化技能竞赛、投资理财竞赛、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竞赛等;进行社会调研、发表学术论文;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等。此模块为学生进行创新活动,培养创新能力提供了有效的平台。4.信用+行业应用能力。本模块旨在培养学生专业、行业应用相结合的能力,是在前面“三个基础”打好的前提下的应用能力训练。本模块可以采用实验+实训相结合的模式,“实验”方面,包括多种形式的征信与市场调查、信用评级等,与相关课程相结合,通过在校内设立独立的信用管理综合实验来培训学生的应用能力。在“实训”方面,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校内(校际)层面,包括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竞赛、课题活动、社会服务活动等,以赛促学、以项目促能力。另一个是校企层面,即建立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基地,与行业、协会对接,积极拓展多种合作教育,形式可以“走出去”,高校学生最后一年入企业实训基地训练;也可以“请进来”:校内举办合作教育,形成订单班、委托班、培训班、合作课题等等。从合作企业或单位的性质看,高校除了与企业、行业的合作,更有必要因地制宜地与政府机关合作,以提高信用管理的视角与层次。此外,应该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与小微企业园合作、与其他高校合作等,扩大实践范围与领域,在实训中培养学生的行业应用能力。

五、新型人才培养的保障支撑措施

(一)师资队伍建设

要培养互联网+时代的人才,必须首先要有适应互联网+时代的老师。在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经济类专业教师已经不能满足大数据思维、创新思维的培养要求,信用管理专业老师+大数据、互联网、区块链技术老师才能够保证专业核心课程的预期教学效果。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信用管理专业教师对于大数据知识的培训,提升教师自身的互联网认识,掌握相应互联网技能。第三,加大教师的信息化能力培训,改进教学手段,做到从形式到内容均融入互联网思维。第四,促进专业教师与行业的交流,实现教师的定期挂职锻炼机制,不脱离行业应用与发展,定期进行行业走访,了解专业岗位(岗位群)对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需求动向,并即时贯穿于教学过程。从而真正形成有足够能力培养互联网+信用管理学生的教师队伍。

(二)实训基地建设

新形势下,校企合作、校政合作基地建设需要更加拓宽思路,不局限于传统实体经济体以及机构,应积极寻求与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平台、小微企业园区、行业协会多方位的合作。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学校一带一路合作办学项目将合作企业、合作学校拓展到海外,培养、锻炼面向国际的信用管理人才。

(三)人才培养服务区域经济

信用管理人才培养应结合区域经济特点,更好服务与区域经济发展。浙江省作为经济强省,商品经济发达,小微企业发展繁荣,进出口业务增长显著,海外的信用交易规模逐步扩大;阿里巴巴、蚂蚁金服、网易等互联网极大地带动了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对信用观念、信用行为已达成普遍共识,信用管理将会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服务,应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的实践性教学,因此需要高校信用管理专业加大与区域经济研究机构的合作,更好服务区域经济。

(四)面向互联网+时代的教材建设

互联网+时代,教材除了课本教材外还应该包括一系列数据库资料、在线平台、视频、微课、在线课程等。学校应结合新时代人才培养的目标,改革课程体系,补充、调整相应的教材。除了应积极改进加入了大数据、区块链、互联网金融、创新创业等元素的课程教材外,还应该加大一系列数字教材、在线平台、在线课程的建设,以利用互联网特点,开展网络课程以及远程授课,使得专业培训、人才培养突破时间空间限制,满足学生要求。积极建设行业共建教材、校企合作教材,积极开拓实训实验教材,合理配置实训、实验课程的学分、学时分配,积极创新授课方式、考核评价方式。

六、小结

纳税信用管理范文7

关键词:企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税务与法律

企业投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相应的企业投资的管理也关系着企业成长,并影响着企业经营风险等级,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关键所在,因而完善企业投资管理是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企业投资管理的现状

随着信息技术和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业也产生着巨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正逐步进入企业的视野,互联网金融有着大数据和操作便捷的运作优势,因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催生出许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企业提供更便捷的投资渠道。但与此同时企业在投资时也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税务管理意识不足。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企业投资的方式主要有:通过网络的传媒渠道找投资人,与网络上曾经投资成功的人进行深入了解,或是在网络上找一些靠谱的中介人,在网络投资平台上对接投资人等。企业在网络上进行投资行为时往往贪图便捷,没有向对方索取发票的习惯,并且在网络上的投资项目不像实体商品可控可查,因而企业投资交易的相关数据(如金额和数目等)易于更改,这就方便了以追求利益为最终目的企业篡改或隐藏其投资信息,逃避税务责任。

(二)筹划成本观念欠缺。企业在进行投资管理时候往往没有做出相关的税收统筹规划,很多企业仅把互联网上投资交易时发生的应税行为归类为是一种“支出”,因而逃避应税义务,提高经营风险。即便是合法应税,也较少会对其应税行为进行统筹规划,忽略其意义和所带来的机会成本。税收统筹规划能够为企业减轻税负压力的,企业通过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进行学习,了解实施规则从而对自身的投资交易产生的税收成本进行估量和预测并制定相应的筹划方案,达到有效减少税收成本的目的。

(三)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由于互联网使得企业投资行为被虚拟化,因而被投资方和投资企业的流动性异常大没有地域性的限制造成其投资企业的纳税地点随便,并且投资双方隐蔽自身真实身份的可能性很大,从而使得该类的纳税主体变得复杂并且难以有效确认,因而加大了税务机关的监管难度,使得部分受利益驱动的企业借助该监管漏洞逃避应税责任,造成国有收入的损失和助长投资市场恶性竞争的不良影响。

(四)企业投资平台风险较高。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在互联网高度应用的当代中,网络在便利企业投资的同时也给企业的投资埋下隐患。许多被作为投资方的金融公司、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等投资平台,以较少的融资风险和融资成本在互联网上被迅速催生,因而导致互联网上“鱼龙混杂”的投资环境加大了企业对投资对象选择的风险,并且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不法黑客恶意篡改或窃取投资企业信息,引发网络金融诈骗案件,威胁网络金融安全,使得企业投资风险居高不下。

(五)社会征信制度建设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对于企业或是个人的征信数据的开放程度依然比较低,想要获取相关的信用数据依旧比较困难,而企业或是个人信用的相关数据主要的持有方是银行、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这些信用数据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有着客观真实性的评价,并能够全面完整的反映出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情况,但事实上这些数据仅作为企业或是个人的信息属性被相关部门收录或检索,并不具有共享性和相应的可操作性。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企业投资管理的优化方法

当下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环境复杂多变,从企业所面临的投资问题来看,我国的网络金融市场并不完善,因而构建出一个能够有序管控、具有公平性、安全性的网络金融市场是保障企业投资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因此,优化网络企业投资管理势在必行。

(一)优化税制,创新企业投资管理制度。针对网络的企业投资乱象,我国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税收制度,在优化税制方面,税务机关对于互联网上的企业投资交易行为做出合理的限制规则,完善网络投资手续,使得企业投资交易行为不能随意的开展与完成。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对互联网上投资交易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各个环节环环相扣且真实有效,并建立一个由税务机关、投资企业和被投资方共同组成的征税系统,该系统与投资企业和被投资方的征信信息对应挂钩,避免投资双方对投资信息舞弊隐瞒,也防止黑客恶意入侵,一举多得。

(二)保护互联网金融健康。2015年,央行牵头的十部委共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职责分工以及监管原则。该意见提出要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有人管”,互联网金融状态的不健康主要是因为其无序野蛮的发展,没有任何的监管机构对其管控和规划的原因造成,因而要使之向好,那么就要有相应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并明确分工,并且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上。“善管”,税务机关通过正确的的监管手段和分类监管的管理思路,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并管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所发生的任何风险。“服管”,企业想要避免网络投资时被欺诈,那么就需要自觉服从相应的金融管制,使得互联网金融环境能够被净化转向稳定发展状态。

(三)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税务机关需要建立由税务机关、投资企业和被投资方共同组成的征税系统,并按时段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方的信息进行更新和持续追踪。并且对网络金融市场信息进行收集,洞悉网络金融市场风向。对企业按照其所在区域、所属行业、营业额等进行细化归类,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以年为单位客观评价,制定出评定法则,对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征信升级该系统与银行系统、征信系统三者想通,企业信息如果在三个系统中任意一方发生变动,则其余系统里该企业信息也会同时更新,方便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实时监管。政府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所呈报的税务反馈,积极完善企业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漏洞。并在网络上组织对企业投资的税务咨询和宣传体系,以客服的形式为企业投资进行答疑解难,增强企业投资税务管理意识,营造出和谐积极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从而增强税务机关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

(四)加强企业税务风险防范。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关注其纳税的逾期记录,并根据其逾期记录对企业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评定,并对其逾期记录做出处罚,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税务风险都会伴随着企业经营而存在,因而企业也面临着复杂多变的税务风险,究其原因,主要和企业的制度不合理、流程不规范、审核不严谨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出完整的措施进行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对风险做出有效识别,同时完善内控工作。此外,企业还需要进行税收管理现代化建设,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指的是在进行税收管理时,通过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并灵活运用。实现现代信息化高科技的推动,高科技的推动使得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对相关的业务流程进行了升级和优化,从而转变了企业老旧的管理模式,使得企业管理模式步入现代化信息化轨道。享受信息化高速发展带来的便利。传统的纳税申报需要人们进行手工填写,由于手工填写容易出错,并且出错后需要更换新的纳税申报表重新填写,这无疑是在浪费纳税人宝贵的时间。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其中,使得人们能够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浏览纳税申报信息等。这样的信息化建设能够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备和高效率利用。使得税务系统内部的业务网络体系更加的贯通,信息共享更加的方便,通过信息的传递。纳税人还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的纳税政策方面的信息。因此,做好税收管理的现代化,不但需要技术方面的创新,还应该对管理方式进行创新。在这个过程中,税收管理模式也会有明显的变化,效率也会有明显的提高。企业在进行税务管理的时候只有真正的实现了现代化,保证其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才能更好的解决不断涌现出来的各种税收新问题。

(五)健全社会征信制度建设。健全我国的社会征信制度建设,首先,随着我国的发展需求,相关部门逐渐对我国的各个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数据的公开,使得企业的信用数据能够被相关的交易方进行检索、查阅等相关操作,从而高度整合企业零碎而杂乱的综合信息,扩宽企业的商业信息渠道,使得企业交易双方能够在健康的金融环境下进行商业交易,减少因企业信用记录问题带来的经济损失。并且企业的信用数据的公开有助于督促企业进行信用管理,为社会营造出良好的投资环境。而具体的实施方式为依据法律法规构建出互联网投资信息的查询系统,对企业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和整合,并且进一步增强企业信息相关数据内容,充分发挥企业征信的公开性和共享性,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社会化服务。其次,相关部门应该优化和统一企业的信用等级的评定,使得企业信用记录更帖近真实情况,有助于社会征信制度进一步完善。

(六)规划企业投资策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且按照最新的企业市场环境标准,对众多有投资业务的企业进行市场评估,测评是否达到有效投资标准。从生产产品的研发、市场经营标准的分析、市场竞争力水平、企业定位等产业链条中的全方位进行综合水平调研与分析,研究企业优势所在,分析企业的短板,提高管理水平以期望达到预期投资规模与效果。通过有效投资,且按照制定的综合经营规划方案严格监督管理,对企业自身优势、劣势进行分析,确定企业投资标准,依照企业有效监管范围,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综合分配资金。

三、结语

纳税信用管理范文8

第一章 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建设,“十三五”期间已经进入了广泛应用阶段,开发了信用报告、信用查询、行业信用等多项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信用组织领导架构完善有效。“十三五”期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不断健全和完善,成员单位现已扩充至59家省(中)直部门。省、市、县三级都建立了相对完整的组织机构和平台网站,各单位均指定专门处(室)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省、市信用协会、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信用立法、信息归集、联合惩戒、信用应用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地方信用立法迈出新步伐。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十三五”时期,了《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省人民政府关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成为全国第5个完成地方信用立法的省份。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地方性信用制度体系,为全省信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撑。

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成绩斐然。在全国率先确立了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模式。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纵向与14个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连,横向与各省直部门、相关行业数据库相通,构筑成全方位、多层次、条块结合、互为补充的全省公共信用服务网络系统,形成了多角度、多渠道、全覆盖的信用数据归集体系。在2017、2018年的全国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门户网站建设观摩活动中,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连续荣获“国家标准化平台网站”称号。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初步建立。“十三五”期间,全省开发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逐步建立了各领域联合奖惩模块,归集、推送、反馈各领域联合奖惩信息,实现了“发起—响应—反馈”自动化。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联合奖惩”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以信用促监管、以监管强信用”效果开始显现。开通了司法、海关、税务等40个领域的联合奖惩模块,归集联合奖惩数据500余万条。开展了失信案例核查工作,核查报送全省相关失信案例;开展了各领域企业信用查询服务;积极组织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通过信用承诺、信用信息核查和联合奖惩等措施,不断创新监管方式。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初见成效。率先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将投标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到D共10个级别,有3.8万份企业信用报告通过了规范性审查,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有效降低了全省项目招标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下发后,全省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拓展了广度与深度,在招投标、海关进出口、环保等14个领域开展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初见成效。

信用主体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组织开展全省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对全省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修复初审和复审,及时维护了信用主体诚实守信形象,有效保障了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营造了更为良好的信用环境。

信用服务市场运行趋于良好。“十三五”期间,全省加大了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2020年末,全省备案且通过年检的信用服务机构已达到90家,近年来,公示报告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仅2020年,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信用报告总数达2万余份,广泛应用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等领域。信用报告的使用数量稳步提升,为创造信用服务需求、完善全省信用服务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信易+”示范效应逐渐显现。积极拓展“信易+”应用场景。省税务局探索开展“信易税管理模式”,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提供按需领用普通发票、提供绿色通道和专人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等服务;省图书馆开展了“信易阅”,芝麻信用在600分以上的省内读者均可免押金办理借阅;沈阳市推出城市信用分产品“优你玫瑰分”,分数高的市民可以在商场、图书馆、公园、生活缴费、行政事务审批等领域享受更多惠民措施;大连市大力拓展“信海淘”等应用场景,已有100余项“信易+”应用项目有效落地,荣获全国唯一“信易贷”平台(2.0)创新试点城市,并在全国率先推出“数字信用券”信用金融服务,累计发放“数字信用券”200亿元;鞍山、本溪、锦州、营口、辽阳等多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易贷”融资服务。“十三五”期间,营口市在全国“信易贷”平台注册企业15172户,融资需求247.2亿元,注册金融机构33家,融资产品158个,累计发放信用贷款330余亿元;辽阳市累计发放“信易贷”也超过330亿元。各地区各领域“信易+”应用的效应逐渐显现。

诚信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增强。组织推进省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创建工作,评选活动已历经三届,以省政府名义表彰了370家诚信示范企业。该项活动已经成为全省信用建设的品牌项目。22家省(中)直部门联合出台了包括税务、人力资源、海关等方面的38条优惠政策,形成了较好的示范效应。积极争取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2019年8月,鞍山市荣获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沈阳、大连、营口、辽阳、盘锦、朝阳6市在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中取得了重要进展。

诚信文化建设取得新成效。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多次与新华社、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加强合作,对“信用中国()”建设进行宣传,网站及时更新“信用动态”“政策法规”等栏目信息,不断丰富全省信用工作内容。《信用》内部资料影响面不断扩大,推出“信用”公众号,营口市成为首个走进国家《信用会客厅》大型访谈节目的城市,新媒体的利用,加大了“信用”形象的推介力度。

第二节 存在问题

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较大的成绩,为“信用”建设奠定了基础,但仍然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信用环境仍需不断改善。

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有待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的涵盖面不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与披露较为规范,但市场信用信息来源较窄,信用信息内容不够全面;信用信息系统有待完善,个人信息归集、汇总、报送、更正等环节立法仍需加强,个人信息公开程度需要进一步规范。

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仍需完善。惩戒措施尚不完善,且由于各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对失信主体及行为存在认识差异,对失信的界定标准不尽相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力度存在偏差,实施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对良好的信用环境的支撑度仍需进一步提升。

新型监管机制作用亟须发挥。全省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框架正在形成,新型监管机制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更需要积极引导信用主体依据相关规范信用承诺,逐步完善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息公示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的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强化新型监管机制作用。

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水平还不高。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不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不规范,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不足,信用产品应用有待改善,信用信息缺少深层次挖掘,个性化、定制化信用服务产品不多,缺乏强制性要求,还不适应信用评级市场需要;社会对信用评级认知不够;信用产品创新性不足,信用惠民工作还没有贯穿到社会经济生活之中。

“信易+”应用广度仍需拓展。“信易+”已在全省获得一定的应用,但各市开展“信易+”惠民便企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信易+”模式广度深度不够,“信易批”在构建政府新型监管机制中应用亟待加强;“信易行”“信易游”“信易租”等应用更需推广;“信易医”“信易购”等应用场景还有待扩展;特别是“信易贷”对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仍需提升,“信易贷”产品优化设计,“信易贷”项目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以及行业“信易贷”、场景“信易贷”探索开发等也应需加强。

第三节 发展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度重视,要求将诚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要的发展思路,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2020年9月9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信用建设提出了新要求,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李克强总理连续四年在全国“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部署。

党的以来,我国探索并初步建立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初见成效,社会各界的信用意识逐渐增强,第三方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不断壮大,信用服务业日益成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迎来全面发力、全面渗透、全面提升的新阶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今后要突破的重点是打好深化落实、信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共享、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信用创新、信用文化和制度建设等系列组合拳。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以信用为核心的营商环境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省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法治化进程。以良好的信用环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畅通国民经济大循环的迫切需要。“十四五”期间,我国外部发展环境不容乐观,经济增长将更多依赖内需驱动。2020年,党中央作出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不断培育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新优势。国内大循环要求发挥中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以强大生产能力支撑需求,以巨大市场体量推动升级;双循环则是在内循环基础上以更优质的产能、更高水平的开放促进国内外市场的联通,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动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就是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此背景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是以信用环境、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及市场经济环境等为中心的软实力提升的有力保障,是塑造新的竞争优势,打造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提升投资竞争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社会生态,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客观需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健全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将成为一切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极为关键的五年。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信用推动全省产业结构优化、经济发展提质增效的强大支撑作用,实现信用机制深度融入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为振兴发展、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保障。

现代信息技术对信用服务提出更高要求。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加速器。“十四五”时期,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先进信息技术,优化升级信用信息系统、分析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创新“信易+”应用场景,推进信用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实现信用应用服务新突破。创新“互联网+信用应用”,推动信用应用与现代科技的深度融合,加速信用产品和服务智能化、普惠化,提升信用产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标志着我国由传统的社会管理迈向现代社会治理的新飞跃。与“社会管理”不同,“社会治理”更加强调和突显互动、参与、信任、合作、协商、法治等在现代社会运行机制构建中的重要性。信用参与社会治理、信用赋能社会有效治理机制成为加快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的重点工作。

试点开展“信用+社会治理”,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方式。推进互联网+信用、人工智能+信用、区块链技术+信用等创新“信用+”治理体制,巩固形成稳定持久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各地在农村、社区、学校开展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将信用机制和乡镇、街道、商圈基层治理有机结合试点,提升基层治理领域信用智能预警水平,在源头上化解和消除社会风险;建设“智慧医保”平台,加快形成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用监管平台和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等信用监管机制。信用监管要紧贴国际前沿、产业前沿、行业前沿,坚持创新驱动、绿色引领、价值引领、质量引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健全信用制度准则,加强信用主体治理,顺应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新机遇与新挑战,打造立体化、全方位社会治理体系新格局。

第二章 总体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总书记关于东北、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以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服务功能为基础,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信用产品开发应用为抓手,以信用惠民便企为宗旨,以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和诚信意识为目的,全面推进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强化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交换和共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管理一体化进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拓宽“信易+”场景应用领域,提升信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着力营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生态,全力打造“信用”,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构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新格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强化顶层设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发展,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管、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协调和优化资源配置,调动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培育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法治,规范发展。完善地方信用立法,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共享和应用全过程的管理,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强化应用,依法奖惩。以应用场景为导向,积极探索“公共+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应用模式,不断规范和强化信用产品在政务服务、市场交易、行业管理、人才聘用、融资信贷、社会公益等活动中的应用场景。严格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大格局。

培育市场,激发活力。坚持需求导向,深入推进信用服务供给侧改革,加大信用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力度,逐步试点并扩大信用应用范围,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服务市场蓬勃发展。

示范引领,重点突破。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和重点领域开展信用示范建设。发挥诚信示范市的引领作用,并在政府监管、工程招标、政府采购、奖惩联动等方面,以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重点工作强化信用建设,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三节 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信用”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信用法规及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趋于完善,信用标准和基础类指标体系层级清晰、结构完整,“信用”建设工作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趋于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打破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壁垒,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加快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互动融合,逐步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和共享机制。

信用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市场快速发展,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行,社会化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化水平和创新发展能力整体提升。

信用惠民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应用载体对接。强化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加快推进金融、交通、旅游、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家政养老等重点领域“信易+”系列项目落地,推动“信易贷”“信易医”“信易游”“信易停”“信易行”“信易住”等信用场景应用,让诚信主体享受更多便利与优惠。

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有效落实。社会信用综合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治理中广泛应用,信用监管贯穿社会治理和行业监管的全流程,全面推行基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科学监管、精准监管和分类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全面形成。信用联合奖惩的触发反馈机制更加健全,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更加规范合理,信用联合奖惩的标准统一、适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更加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全面形成,并覆盖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不断健全。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更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进行信用修复。制定完善异议处理管理制度,简化处理程序,及时有效处理异议申请。

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信用水平不断提高,信用环境明显改善,进一步提升公民的诚信意识,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章 加强信用法规和标准化体系建设

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积极推进地方信用立法,着力完善信用标准体系,实现信用法规基本健全,使信用信息从归集到应用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信用信息标准规范一致,为加快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节 加快地方信用法规建设

加强地方信用立法和专项立法工作。在推进实施《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同时,探索推进市级信用专项立法,完善地方信用法规体系建设,使信用信息归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在国家信用立法尚未明确前,努力加快探索专项立法的可行性,力求解决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改善全省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贯彻落实《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全国首个联合惩戒的地方法规。规范政务、司法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省级政府制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依据、标准、程序等,并根据过惩相当原则,按照严重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明确具体的惩戒措施。有力推动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严格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第二节 完善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

加快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化体系。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制管理,参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制定程序,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机制。

第四章 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切实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的改革创新,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与引领作用,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和信用信息协同应用机制,推动重点领域诚信建设融合发展。

第一节 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进一步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实行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制度。不断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问责制。

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政务服务窗口及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完善民意诉求反馈渠道,通过12345公共服务平台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畅通失信行为社会监督渠道。

积极推动政府守信践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认真履行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责任,依法行政、守信践诺。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各项约定义务,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建立防范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政府和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健全政府信用管理体系。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逐步将政府的信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诚信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支持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承担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和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推进公职人员诚信教育常态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常态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引导公职人员做诚信建设的表率。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公务员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

第二节 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聚焦商务诚信建设重点领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深度融合,规范商务市场秩序,切实降低商务运行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审核、安全承诺公告和质量安全承诺、重大事件主动报告、产品质量追溯、隐患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完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归集、黑名单、执法信息公示等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相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企业或经营人信用记录、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情况,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质量信用记录。进一步顺畅“12350”举报投诉电话等群众监督渠道,鼓励举报投诉企业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推进企业信用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诚信承诺制度,在市场经营、财务管理、合同履约和劳动用工等各方面强化信用自律。鼓励企业面向社会质量信用报告。加大诚信示范企业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鼓励企业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设立信用管理师、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建立企业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健全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机制,在政策扶持、资金补助、授信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方面对依法依规守信小微企业予以优惠。进一步探索研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健全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移出名录功能。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招标机构、健全勘察设计企业等市场行为评价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逐步完善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市场准入和退出、失信责任追溯等制度。健全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继续推进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级管理。依法依规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并予以联合惩戒。

推进金融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扩大金融领域信用信息记录的覆盖面,加快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围绕建立有效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目标,统筹规划征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信用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动政务信息、公用事业信息和金融信息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互联互通”。推广“信易贷”平台。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工作,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基地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借助各类信息平台,推动“银税”、“银政”、“银保”等信息共享合作。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服务实体经济方式。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信用联合惩戒工作。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防控系统,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设立、高管任命等市场准入工作中,按有关规定将信用信息审查嵌入到机构设立、高管任职资格实质性审核环节,积极推动各项政策要求落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推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继续完善纳税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纳税人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对接。依托“信用”共享平台,健全跨部门税务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与应用。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及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强化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应用。大力推广应用“普惠金融企税银综合智能服务平台”,推进“银税互动”促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应用,进一步扩大受惠主体范围,为经济发展提供银税力量。完善纳税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健全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假发票”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完善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引导纠正纳税失信行为。

推进价格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推进和履行价格诚信承诺制,强化价格信用制度建设,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提升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不执行政府指导价、采用不正当价格经营、价格垄断、违反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失信行为,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深入开展“价格、计量诚信商户”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先进典型,提升明码实价的示范效应。

推进跨境电商领域信用建设。推动本地跨境电商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为实现货物通关“一次备案、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提供信用支撑。实施跨境电商信用评价,推动评价结果在货物通关、离岸贸易、保税交易等方面中的应用。对于信用良好的企业在出境时按规定实施“前期备案、提前监管、后期跟踪、质量监控”的监管模式;在入境时实施“提前申报备案、入区集中检疫查验、出区分批核销、随机购样监测、质量安全追溯”的监管模式。严厉打击跨境电商领域假冒伪劣、刷单炒信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

推进交通物流领域信用建设。健全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档案,健全全省交通运输和物流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互通互联、交换和共享。特别是围绕“信易+”系列守信联合激励,统筹关注具有增信功能的正面信息归集,明确将从业企业、相对人正面信息纳入归集范畴,在省级层面完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基础目录、需求目录等。在公路水运建设、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路政执法等领域充实信用治理相关内容。在工程建设、道路运输等领域,探索建立重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标准。调整完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做到国家、省、市、县四级评价标准统一。探索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间、部门间、地区间的联合奖惩机制,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健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全面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省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信用管理台账,做到精准设计、精准认定、精准管理。出台《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统计失信企业、严重失信统计从业人员和统计执法证信息公示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建立健全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统计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依规加大对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公开曝光和联合奖惩力度。

推进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继续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会计、担保、咨询、交易、职业介绍、检验检测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和执业公示制度,按规定将信用档案、执业记录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推进中介服务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估机制。

推进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健全会展和广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会展行业企业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在重大展会贸易活动中,对会展主办企业、会展服务企业开展信用审查、可信交易企业推荐和失信警示等信用支撑服务。坚决打击各类虚假广告,实行会展、广告活动主体失信联合奖惩机制。

推进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支持家政企业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经营活动。大力宣传推广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信用记录,推进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公开、归集和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会员资格、降低信用等级、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加强家政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平台建设,打造家政服务消费溯源体系,逐步形成全省家政服务业大数据信息的集成共享。

第三节 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各领域诚信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提升以诚信为支撑的公共服务水平,聚焦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相融合,加强对劳务用工、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电力等方面信用监管,完善诚信制度,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失信行为。

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信用建设。健全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服务标准。推进行政许可、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整合平台资源,实现医疗卫生领域信用信息“一张网”。研究制定省药监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示模板。强化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信用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制假贩假、假冒伪劣、非法行医、收受贿赂、虚假广告等严重失信行为。支持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积极支持省内行业协会,探索建立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依托行业协会,探索组建一支社会监督员队伍,对企业和监管部门同时监督。

推进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就业、养老、失业、救灾、救助、低保等领域的诚信制度,将各类弄虚作假、欺诈骗保、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保障性住房等待遇的个人以及为其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企事业单位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依法打击各类骗保行为。按规定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公示制度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机制,健全劳动用工备案、用工违法行为等信用记录,推进全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全覆盖。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信用监管,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联合惩戒力度。加大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力度,打击各类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及其从业人员和各类参保人员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推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育、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实施科研诚信“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管理,全面落实教育诚信、科研诚信承诺制,不断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学术道德管理制度。推进教育诚信、科研诚信审核工作,建立教育与科研活动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管理制度,强化惩戒和公开曝光。探讨开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完善信用考核评价机制,按有关规定将教育诚信、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将评价结果与招生录取、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申报、科技奖励、科研经费分配等挂钩。对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论文抄袭、招生和考试作弊、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健全失信行为公开制度。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提供虚假文件等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享受财政补助、贴息、担保等资格,评优评先,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或禁止等惩戒措施。重点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健全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建立健全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与质检、银行、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的信息联动,推进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实现环保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落实《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逐步完善环境信用承诺制,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推进开展动态分类监管。健全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执法协调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加强能效、水效标识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标识行为,按规定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推进互联网领域信用建设。全面落实网络实名制,健全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治保障。建立涵盖公共上网场所、网络应用服务企业和个人、互联网运营企业等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将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

推进文体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旅行社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惩戒等制度。探索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研究制定体育领域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等方面的运用。建立健全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信用承诺机制。深入推动“互联网+监管”工作,健全“黑名单”制度管理,落实在线旅游市场网络监管制度。落实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责任清单要求,定期开展文旅市场综合检查整治活动。探索开展体育领域失信专项治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推介体育领域诚信典型,加强黑名单及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管理及应用。严厉打击“不合理低价游”、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等严重失信行为,加大虚假宣传、合同欺诈、恶性价格竞争、强制消费等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拓展“信易游”、“信易健”等“信易+”应用场景。

第四节 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严格公正司法,依法办案,坚决惩处司法腐败。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案件执行联动机制,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推进全省法院系统审判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全覆盖。完善司法纠错机制,推进司法人员信用建设,完善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深入开展宪法宣誓和诚信承诺制度建设;推进诚信规范执业,将司法执法人员徇私枉法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作为考核评价、激励惩戒、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司法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健全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司法诚信规范执业;加强看守所、拘留所、戒毒场所及社区矫正等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维护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及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快司法诚信监督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加强舆论监督,健全司法机关新闻制度,完善与新闻媒体常态沟通联络机制及舆情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五章 全面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大格局

依法依规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积极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信用联合奖惩,加快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创新信用信息的全程监管体系,注重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持续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环境。

第一节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不断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适用于我省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准确界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升级联合惩戒系统,实施大数据在联合惩戒方面的应用。加快构建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开展失信整改,进行信用修复,退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让守信者充分享受诚信“红利”和失信者“处处受限”。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协同开展信用联合奖惩。

开展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市场、行业、社会的综合监管效能,建立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依法依规在重点领域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惩戒。深入开展净化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核查、治理、惩戒等工作的协同力度,及时归集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增强联合治理效果。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强化联合奖惩全覆盖。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联合奖惩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到2025年末,实现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在全省政务服务领域全覆盖、全应用,推进联合奖惩措施落地见效。强化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反馈机制。

第二节 注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加强信用信息的全过程监管。要建立覆盖归集、披露、共享、应用等各环节的全流程信用信息监管机制,依据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的信息管理规范,明确各岗位数据管理职责、权限和报批程序。对于超期披露、违规公开、越权提供等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及时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到位。

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推进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监控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强化信用信息技术保密手段、信用信息处理,升级核心信用信息系统加密技术,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大信用信息安全检查力度。

完善信用信息异议纠错机制。规范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标准、流程,确保异议处理工作规范、公开、透明。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建立异议处理渠道。对市场主体提出的异议信息,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健全信用信息修复服务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关于信用修复的工作要求,简化修复流程,鼓励各行业、各部门依法依规制定符合本行业、本领域的信用修复办法,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引导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信用修复结果及时更新,已经修复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从公示或查询页面删除,不再作为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三节 创新信用信息全程监管体系

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用信息反映信用主体行为时,能够保证客观、准确、及时。从事信用信息管理者,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依照信用信息主体授权的用途使用信用信息,不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泄露知悉的信用信息。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设施建设。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切实提高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设施建设水平。

第六章 全面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应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以着力优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建立更加全面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主要抓手,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平台体系,实现平台间互联互通,确保信用信息安全运行。

第一节 健全平台一体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依据国家制定的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省补充目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应用。对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共享,提升信用信息归集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

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推进工业信息、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电子商务、教育、卫生、科学技术、金融、税务、海关、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司法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切实打破“信息壁垒”。

探索实施个人信用积分应用制度。高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构建个人信用评分体系,合理设置赋分指标,综合评价个人信用情况,探索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经营、绿色生活、生态文化、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赋分方式方法,建立信用积分应用制度。

审慎稳妥拓展个人信用信息应用。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涉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公示,切实做好个人隐私保护。严格规范针对个人的信用评分评级工作。各市推出的个人信用分不能用于失信联合惩戒,不能限制信用主体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节 加快实施一体化信用应用服务平台建设

实现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标准、归集、披露、共享和应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信用应用服务的能力和作用,构建全省同标准、多层级、全覆盖的一体化信用信息归集、数据治理、应用服务和业务管理体系,实现信用信息深度共享。加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建设,加强与第三方公众平台合作,强化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准确、便捷的公共信用信息便民服务查询及使用功能。

提升信用信息平台“总枢纽”服务功能。在充分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依托大数据挖掘分析技术,构建公共信用产品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在信用报告查询、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分类监管、联合惩戒、异议处理及信用修复等各类信用场景应用。统筹推进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改造升级,建设分级分类监管系统,信用报告系统,城市信用监测辅助系统和异议申诉系统,实现在政务诚信、司法诚信、联合奖惩、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等重点领域,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处理能力。支撑跨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协同治理和联动奖惩。通过信用大数据监测、预警、分析,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健全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市有关部门自建平台的业务协同合作。开展面向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省市一体化信用信息服务,形成贯通国家、省、市三级互联互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与兄弟省(市)平台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东北区域信用联动体系。

第七章 全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加强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开展信用综合评价,深化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和联合奖惩,充分发挥新型监管机制作用。

第一节 全面构建精准监管新模式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推行审批替代、主动公开、行业自律、证明事项告知、政务服务承诺等信用承诺制度,并将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逐步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承诺全覆盖。鼓励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提升企业商誉形象,引领带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市场氛围。

扩展信用承诺应用范围。各部门要依托部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类信用承诺信息,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积极扩大信用主体主动承诺在加快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办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追究违法失信责任等方面的应用,提升新型监管机制效能。

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处理技术优势,有效整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形成全面联网、全面对接、依法监管、多方联动的监管“一张网”。实现监管高效化、智能化、泛在化。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

第二节 强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有序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以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化第三方信用评价为支撑,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对信用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并定期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为社会主体的市场活动提供定制化信用服务,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

依法开展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行业监管信息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依法依规按照信用等级高低对监管对象实施分级分类,将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信用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信用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信用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推动各行业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构建现代化信用监管新方式。充分发挥物联网、视联网等先进监管技术优势,通过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实现监管精准化、智能化、高效化,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

第八章 培育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营造规范有序、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育成长、信用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助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积极促进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与服务,大力培育从事融资担保、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及信用评级评价等相关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服务,消除信息壁垒,为信用服务机构获取信用信息提供便利,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开发信用信息应用新领域和新场景,建立诚信经营、专业高质的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探索建立“政府+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建设合作机制,鼓励各级各部门引入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大数据分析、风险监测预警、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便企惠民应用、信用修复培训等协同监管和信用服务。

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不断扩大业务范围。依法依规引入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参与重点领域信用记录采集,建立全面规范的信用主体信用档案。鼓励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协同开展联合惩戒与失信专项治理工作,参与对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培训和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支持信用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为政府监管提供参考和依据。建立多元化、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聚焦信用评级、信用预警和信用查询等全流程的服务。

做大做强信用服务机构。积极扩大业务范围,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融资担保等业务领域。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逐步实现由单一产品向多元化经营的转变,提高行业服务效率。努力提升信用服务机构的自身研发能力和服务能力,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和衍生服务。在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资信评级报告、个人信用报告等传统信用产品的基础上,延伸新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服务产品多元化发展。提升信用产品增值服务,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针对不同企业,定制符合企业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发展的信用产品。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及技术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合作,为其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行业自律。信用行业协会探索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管理,鼓励信用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规范、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标准,推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健全信用服务机构的行为准则,加强自律约束、规范管理,完善约束机制。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诚信履职、诚信服务、诚信收费,严格从业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大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建立从业人员信用评估机制。

大力推进行业协会信用建设。推进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建设,制定完善行业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会同信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信用评价、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工作,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第二节 加强信用信息产品开发与应用

提升信用产品开发能力。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服务水平,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现有效监管。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引导专业机构和信用行业协会积极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信用行业协会等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已掌握的信息进行深层次挖掘,不断开拓丰富信用大数据产品应用场景。创新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推动信用产品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食品餐饮、房地产、劳动用工、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不断丰富基于大数据的信用产品应用场景。

增强信用产品应用能力。以“信易+”项目为突破口,加强信用信息创新应用。大力推进信用便企惠民“信易+”项目,广泛拓展“互联网+民生+信用”应用场景,积极丰富完善“信易贷”“信易租”“信易游”等产品。加强信用服务市场规范管理,防范信用服务风险,完善信用评估标准制定等工作。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大厅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对接,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时“逢报必查、逢办必查”申请主体信用信息,突出场景化应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信用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激发释放市场活力。加速提升市场竞争力,出台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创新发展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服务领域。加强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用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企业信用报告;率先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资质认定、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补助、评先评优等重点领域查询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报告,创造信用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融资担保等方面,主动使用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

第九章 强化诚信教育与信用宣传工作

通过开展普及诚信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宣传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等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一节 大力开展诚信教育

培育弘扬诚信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倡导“重诺守信”的价值取向,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背信弃义为耻”的良好风尚。

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不断增强诚信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效果。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结合各类宣传日和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深入宣传诚信理念,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

强化信用普及教育。落实好信用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屯、进家庭活动。采取专题培训、专职培训、专业培训和以会代训等多种创新手段和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诚信文化,使诚信文化理念深入人心。

第二节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大力弘扬诚信文化。构建完善的诚信文化教育体系,加强诚信文化的理论研究和探索,深入探讨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的途径。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广泛选树诚信典型。完善推广信用示范城市、信用示范县、信用示范企事业单位、信用乡镇(街道)、信用村居(社区)等创建成果,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深入挖掘诚信案例,通过多渠道广泛选树诚信典型,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引导群众学习诚信典型。引导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同时,宣传曝光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营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会环境,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为和价值追求,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影响力。

实施创新信用示范工程。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更多的城市申报和参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通过创建和示范,力争在信用公开、信用修复、行业信用监管等领域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新突破。

第三节 加快信用人才培养

设立信用体系建设专家库。积极引进国内外信用管理高端人才,聚集一批国内外信用工作专门人才,组建核心专家智库,发挥信用高端人才的带领作用,构建智力支撑体系。

创新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信用建设专门队伍,加强信用人才的交流和选拔。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学科或开设信用课程,并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构建覆盖高校信用管理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和政府部门等多层次、多主体的信用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政用产学研合作,建设集教学培训、研发孵化于一体的信用产业发展模式,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强化组织领导力度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指导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中)直各部门及各市、县(市、区)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步骤和阶段性目标,明确责任人员,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全力推进相关工作,保障本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全省各级公共信用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本地区、各部门信用建设的政策咨询与指导、信用应用与扩展和宣传教育与引导等工作的支撑力度,建成全省上下联动、左右联通、多策并用、齐抓共管的全方位信用工作格局。

第二节 强化责任全面落实

明确工作任务要求、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及时对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推进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做好配套政策和实施方案。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各市政府目标绩效评议考核中,明确考核主体和责任,压实各项工作任务,各省直及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定期总结信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节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确保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各级财政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保障数字化建设、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信用标准体系构建、重点领域信用工程、信用市场培育与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诚信宣传与课题研究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

加强金融支持与服务,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信用服务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领域、各环节,鼓励开展各类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形成政府和社会良性互动、优势互补的信用体系建设格局。

第四节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

信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准则、规范,编制行业发展报告,开展信用宣传培训,提出政策建议,行业信息,规范行业管理,提供信用咨询服务,开展信用专业人才培训等,充分发挥其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鼓励、支持信用行业协会等组织发展壮大。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区域信用合作,推动跨区域信用信息的查询共用。建立机构产品、服务名录,持续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做强“信用”服务品牌,充分开展行业内交流合作。

第五节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