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审批管理范例6篇

城市规划的审批管理

城市规划的审批管理范文1

2006年4月和6月,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及时转送省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等征求意见。7月1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1、条例第十四条对住它房屋装修中禁止的行为作了规定,其中第一款第(一)、(二)项分别规定,禁止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两项行为并没有完全禁止,只是规定实施这两项行为前应当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为此,建议将该两项内容分别修改为:“(一)违法拆改、变动承重结构和建筑主体;(二)违法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由于该款第(三)项关于“挖掘地下基础”的内容已包含在修改后的第(一)项之中,为此,建议删去。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其处罚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禁止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2、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住宅房屋装修需要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应当提交包括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的备案材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才需要提交以上设计方案。为此,建议删去该项规定。

此外,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经审查,该决定没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

城市规划的审批管理范文2

关键词:行政管理;改革;规划审批;优化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不断改革,行政体制改革逐渐变成学界、政界等领域的焦点,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依据,提出“大部门”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政府与社会创新管理和社会建设等相关内容。文章主要阐述了目前分级规划审批制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背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规划审批制度,并提出一些使规划监督能有效运行的建议。

1国内理论研究

1.1城乡规划管理集权和下放问题我国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国家,权利的分配、执行、归属等问题都是制度研究过程中涉及的问题。管理权限的分散、集中问题和城乡规划管理紧密相关。规划管理权限的内容不断丰富,其中主要有规划组织、规划研究、规划实施、监督等方面。1.2规划审批制度的监督效应研究我国当前在规划审批制度研究上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以规划审批固有的监督价值为基础,各个学者对改革规划审批制度提出了诸多相关的建议。部分学者认为专家的评审制度对决策的整体智慧有提高的作用,并对决策主体的判断做出分析,使审批监督发挥效应。为了使规划审批制度的监督效应充分的发挥出来,学者对规划审批制度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2规划审批制度监督效应

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对行政管理的长期影响,城市发展的主要调节手段逐渐变成行政调节。在进行规划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监督效是分级审批最集中的体现;对城乡规划进行审批,既能对城市和国家发展的命脉资源进行控制,又能监管城市开发强度,对城市的文化和物质环境有良好的提升作用,极大的保护市民的整体利益。

3西方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分析

3.1改革带来的规划审批权下放目前大力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简政放权。自2012年以来,国务院下放和取消的行政审批权高达两千八百多项。国务院对审批权的下放并没有对城市原有的规划审批体系产生本质的影响,由市向各区县下放是行政审批权的主要体现,其下放的范围广、速度快。我国许多地级以上的城市都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规划审批权的下放。由于部分城市的监督机制尚未成熟,使得在规划审批权力下放过程中有一系列的问题出现。3.2弱化规划审批的监督效应就地级市以上对的城市而言,下放规划审批权对明确区、市两级的城乡规划事权有利,将实际规划部门的主要精力有效地集中到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监督检查以及宏观统筹上,依法依规实施城乡规划的问题将由区县级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但对于目前具有规划审批放权操作的城乡,其外部监督机制存在层级间有效性、监督机制有效性确定等问题,尚未成熟,从而导致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审批的不规范操作。在进行详细层面的规划层修建时,当地政府自己审批、审查的局面,使监督的效力大大降低。不仅如此,在实际进行决策时,审批会议的过程、通知以及成员,大多采取内部封闭式的讨论和投票,并且投票的结果也是内部封闭式的,因此,审批会议缺乏透明的、可监督的操作机制。3.3变事前监督为事后监督在原有的规监督机制中,规划审批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审批权下放后,尽管对企业投资地方建设项目的效率有所提高,但不合理建设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加。在规划审批前就发现的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的损失远远小于在开始执行规划后发现的问题。

4完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的建议

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背景,分权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尽管如此也必须要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4.1慎重下放规划审批权在进行规划审批权的下放过程中要逐步推进,对于类似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的因素,相关部门应适当保留部分审批权。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特征,对审批权进行不同程度的下放,强化管理水平落后、发展基础差的地区的审批权,并进行统一管理,防止下放后产生操作违规、管理混乱的现象;而在管理基础较好的地方,应考虑下放更多地审批权。4.2强化权利下放后的后续监管工作权利下放给监管工作增添了诸多工作,依据现有的规划监督手段,对适合地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讨论。比如,严格对下级规划审批部门的规划公示进行监督;明确其责权,将问责机制建立完善;对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划督查员制度进行完善。4.3提高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我国城乡规划发展主要的方向将转变为城乡规划的社会化,城乡规划的基本保障是公众的参与。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形成的行政层级制度是政治统治、社会治理以及政府经济管理等多项职能统一的体制,是政府决策、执行、执行和监督的内循环封闭体制,除此之外,根本原因是外部监督机制的不良发育。若想解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带来的挑战,则需要对外部监督机制进行有效的培育,并且不断打破对规划审批权的路径依赖。4.4分权于民对行政管理体制下的行政审批权下放的根本目的进行明确,权利应该下放到普通民众中间,公众是分权的最终对象,而不是将权利下放到个别领导的手中。现有的规划审批监督机制是规划审批权限下放的目的,上级部门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对下级审批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公众参与,而不是开设地方投资建设的后门。可以通过地方NGO的组织能力,完善当地的公众参与机制,并且制定跟地方相关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条例,引导当地居民有组织的参与到规划审批的过程中去。培育好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是规划审批放权的前提,不能打着建设服务政府的旗号,却做着“经济主导型政府”的事。

5结束语

行政管理体制相关的改革目前已经步入瓶颈期,要有效的监督从而实现最大化的效率,且不能对效率过于重视,忽略监督。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发展的大背景,下放规划审批权是必然的趋势,尽管如此,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也不能将权利下放得过于随意,应对其下方的时机进行慎重的考虑。权利下放后要打破对单一监督的依赖,对权利运作的监管效率进行提高,从而使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更好的结合,与此同时加强公共的参与度,以达到分权于民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洋.土地规划管理与安全城市的构建:美国的经验[J].国际城市规划,2011,(4):3-9.

城市规划的审批管理范文3

为加强城市规划工作,进一步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的调控作用,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建立和实施政府对中心城市实行统一规划的职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范围职责

(一)中心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为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越城、柯桥、袍江三大组团和镜湖新区绿色空间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杭州湾*工业新城规划范围及市区除三大组团、绿色空间外的其他全部行政区域,涉及市区362km2范围、*县和上虞市部分行政区域。

(二)*市规划局主管*市区城市规划工作,并指导和协调中心城市规划涉及的*县、上虞市相关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市规划局在*经济开发区(含迪荡新城、生态产业园区,下同)、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和会稽山旅游度假区设立规划分局,目前仍按现行模式运行;市规划局在越城区设立直属分局。*县、上虞市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二、规划编制

(三)建立城市规划分级编制机制。

1、*市政府负责编制中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总体规划和杭州湾*工业新城规划、市区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承担。

2、*县政府负责按照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柯桥组团规划,*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新区规划(镜湖新区分区规划)、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

3、*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编制各自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市区其他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4、市规划局会同*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县、上虞市组织编制中心城市各项专项规划,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县和上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自辖区内的专项规划。

5、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中心城市内重要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市区重要路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6、越城区政府、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市区村庄布点规划,市区各镇(街道)负责编制中心村和基层村的村庄建设规划。

(四)市规划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上报市政府批准。

三、规划审批

(五)市政府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管委)会议制度对规划进行审批和审查。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审议并批准中心城市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事项。

市规管委审查中心城市重大规划,协调中心城市相关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实施工作。会议由市规管委主任根据规划工作需要召集,市规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提交市规管委研究的事项由市规管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

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研究市区内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市规划局负责收集,会议原则上每二周召开一次。

(六)城市规划审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两个层次组成,其中涉及中心城市内跨区域的各类城市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审批前应先提交市规管委审查。

1、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审批下列中心城市规划:

(1)中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

(2)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部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市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杭州湾*工业新城规划、镜湖新区分区规划),省级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和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

(4)市区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心城市内重大公共性、基础性项目规划;

(5)市区村庄布局规划。

2、市规划局负责审批市区一般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初审需提交市规管委研究或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城市规划事项。*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上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相应的城市规划审批工作。

(七)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市规划局等三个层次组成,其中涉及中心城市跨区域的重大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前应经市规管委审查。

1、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审议、审批市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由市规管委审核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事项,市区重大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理方案。

2、市规管委主要审查下列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

(1)中心城市跨区域的道路、铁路、水路(港口、码头)、给排水、燃气管线和大型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及方案;

(2)中心城市内大型商贸、物流、会展、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影响城市功能布局的大型工业项目的选址和规划方案。

3、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事项:

(1)市区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选址和规划方案;

(2)市区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各类公开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

(3)城市对外主干道、组团间连接道路和市区城市主干道、地下通道、交通枢纽场站的规划选址;

(4)市区主要道路(详见附件)两侧各100米,历史街区和文物单位重点保护区周围100米线范围内的项目选址及规划方案;

(5)市区(不含开发区、新区、度假区)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重要地段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项目的规划方案;

(6)需提交的其他规划管理事项。

4、市规划局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各自职能范围内除上报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审核以外的日常规划管理事项,初审上报市政府规划专题会议(市规管委、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事项。*县、上虞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行政区内相应的规划管理工作。

(八)市区范围内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批准。若确因客观情形变化而需调整原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各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办理该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自2007年7月1日起,市区各开发区(新区、度假区)对没有经法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项目应报市规划局审批。

四、监督管理

(九)严格依法实施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法定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十)加强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监管。市规划局、有关管委会与市城管执法局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建设项目批后跟踪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竣工规划核验工作,凡未经规划核验通过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十一)加大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力度。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局、越城区政府及有关管委会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市区建设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对涉及城市规划方面资料真实性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认定。

城市规划的审批管理范文4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尽快收回下放的规划管理权限理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建规〔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领会《通知》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部分市、县(区)城乡规划仍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现象,《通知》进一步明确:“城镇规划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规定,是国家和省政府三令五申明令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是实施城镇规划、促进城镇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各地申报各类部级、省级开发区、园区的必备条件。”“各设区市规划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并督促所辖有关市、县尽快理顺规划管理体制,将下放的规划管理权收回,由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对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早有明确规定,先后下发了《关于理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制的通知》(*字〔20*〕32号)及《**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府令〔20*〕第3号)等文件,明确规定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对各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集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按照《通知》要求逐条进行清理,查找是否存在违背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情况。对违背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和整改情况在2009年5月8日前书面报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行使规划行政管理职能。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制度。在日常规划审批管理中,严格执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制度,实现规划许可“一书两证”全覆盖。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范乡村建设审批程序,逐步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

四、严格城乡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城乡规划制定的规定,明确各级规划的编制主体,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充实规划内容,落实规划的红线(道路)、绿线(绿地)、蓝线(水域)、紫线(文物)等“四线”强制性内容。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各级规划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逐级进行备案。

严格规划的变更调整。各级政府批准的规划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各类城乡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要依据规划审批城乡建设项目,坚决制止规划实施的随意性。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实行严格的规划竣工验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力度,杜绝违法建设现象发生。

城市规划的审批管理范文5

一、明确要求,切实抓好规划编制工作

(一)城市规划是政府指导城市合理发展和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规划编制要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耕地保护,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城市现代化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相互关系,要注意保护和改善县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充分利用我县特有的地形风貌和自然景观,塑造山水园林城市特色。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审批工作。

(二)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切实抓好县城各项专业规划编制,制定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明确规划编制任务和时间要求,不断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完成九岭路沿线和黄段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控规覆盖率占近期建设用地的100%。切实抓好我县城市设计和重要街景设计及湖岸线景观设计。

(三)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部门每年按土地出让金的4%、城市维护税的10%安排规划专项编制经费,并根据县委、县政府审定的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县委确定的项目足额划拨规划专项编制经费。

县城规划区以内、中心城区以外农民建房,应走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路子,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负责组织编制,其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为提高设计质量,引进竞争机制,用地规模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城市重要地段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规划设计招标。

(五)加强规划编制设计管理工作,所有规划都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进行设计,禁止无证设计,对重大建设项目应实行规划设计招标,积极引进高水平的外地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服从规划行业管理。

二、健全机制,完善规划审批及调整程序

(一)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功能确定、建筑风格等重大问题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等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的决策,必须提交县委审定后,再履行报批程序。

(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单位编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有关专家评审,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再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修建性详规和建设方案之前,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和三线图(即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退让红线),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必须在土地出让前,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组成部分。修建性详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规划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须提供三个以上方案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规划委员会审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查,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及市人民政府备案,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城市规划区范围或期限的变更;

2、城市性质、职能的变更;

3、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分别超过原定规模15%以上;

4、改变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或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居住区及公园绿地土地使用的性质;

5、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

6、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络变更。

(四)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修建性详细规划在不增加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前提下进行局部调整,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六)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批前,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征求县人大、县政协意见。

城市重点地段详细规划及用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审批前征求县人大、县政协意见。审查主要内容:

1、土地使用性质;

2、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3、道路交通组织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4、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置;

5、技术经济指标是否与规划设计条件相符;

6、房屋建筑风格、立面造型、色彩等;

7、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

三、加强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

(一)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县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越权、越级进行审批。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报县规划部门审核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新宁镇、宋溪镇、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规划区内的所有工业与民用建筑必须服从统一规划管理。各级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规划行政部门规划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规划审批和执法监察工作。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法》要求严格执行“一书两证”的发放制度和审批程序,依法确保“一书两证”在规划实施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取代法定的选址工作程序及修改法定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已编制控制性规划,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批准的控规条件批准用地,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原则上不予供地,确有必要的,由规划部门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报县政府批准。县城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都必须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建,坚决杜绝边设计、边报建、边施工的违规建设行为。

(三)小区开发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开发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扩大用地规模,提高开发强度,如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因提高开发强度而获得的利润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凡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接受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

(四)制定和完善管线工程审批程序,落实管线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电力、电信、交通控制线路、消防设施等工程管线,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破土动工。对破坏的要按原状进行恢复,竣工后必须报送竣工资料,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下期项目不予受理。重大管线工程需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报刊亭等经营性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不再审批新项目,原有的要逐步清理。

(五)在县城规划区的建成区内禁止建设私宅。建成区外的农宅应由乡镇做好统一规划,在规划的建成区外原则上集中建设。对于在城区内的危房,不动外墙不增加层高,尚可加固的,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加固方案和图纸,由业主自行加固,无法进行加固的,由建设局出具危房鉴定书,按我县房屋拆迁优惠政策,由房管部门统一进行安置,其原有房屋无偿自行拆除,土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列入县政府土地收储计划,不得零星改建。对住房特困户,由房管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提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计划,建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予以安置。

(六)老城区建设以坚持逐步疏导、降低密度、优化布局、改善环境、提升品位、增强功能为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老城区原则上“只拆不建”,县政府批准的企业改制实施土地资产变现的,其土地开发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尽量成片开发和改造。除此以外不再审批新的零星开发建设项目。老城区的原有工业按照“退城进园、进郊”的原则进行逐步改造。新城区开发建设必须以“山水园林城市”为目标,立足于现代化,体现良好生态环境的特点,高标准、高水平、上档次地进行建设。

(七)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确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老城区的居住建筑南北间距原则上不得小于1:1.2,新城区居住建筑南北间距原则上不得小于1:1.3,低层独立式住宅,其间距不得少于1:1.4。条式住宅,中高层、多层之间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米,高层与各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八)加强小区基础设施建设监管力度,对小区开发实行综合验收,对绿化、硬化、亮化不达标,环卫、排污系统不配套的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四、强化监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一)规划部门应当将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重要建设项目的单体建筑方案,在县城主要公众场所公开展示,汲取公众合理建议,博采众长、广纳建言,以营造市民积极参与规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城市规划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城市规划管理应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规划部门必须将批准的城乡规划各类建设

项目以及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挖沙取土、堆弃垃圾、回填水面、围湖作坝、砍伐树木、开垦荒山、改变房屋用途等活动,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破坏地形地貌和城市环境,影响县城规划的实施。

(四)所有污染源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县城规划区内所有水系。

(五)健全规划执法监察机制,加大县城规划管理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城市建设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全县城市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向县规划委员会汇报;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应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在建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并重新申报;对违法违章建筑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验收、办理相关证照。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后,必须完善规划报建手续;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完善各项配套设施和功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罚后,应给予补办规划手续。

(六)实行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对规划管理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的刑事

责任。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提高规划决策水平

城市规划工作是县委、县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行政领导,成立县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主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各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县城市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发展战略,组织、协调、决策县域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重大规划编制工作。

2、审议全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审议专项规划、分区规划、重要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4、审议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和风景区的总体规划以及上述范围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5、审议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6、审议单独编制的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城市设计方案及重要建设项目的单体建筑方案。

7、审定城市规划区内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环境建设工程、城市雕塑、城市景观的规划设计方案。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重要规划工作。

9、规划控制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经规划委员会讨论后方能实施。

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建设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规划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其工作职责为:

1、负责制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并提出年度规划编制经费预算。

2、落实县规划委员会确定的规划编制任务,组织编制县规划委员会确定的各项规划。

3、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论证,报县规划委员会审定。

4、负责提出需提交规划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并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5、负责规划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记录、会议草案的起草、档案保存等工作。

6、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城市规划的宣传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工作。

7、负责检查、督促规划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城市规划的审批管理范文6

 

关键词:城市规划 管理 分析 

引言: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规划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而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性技术行政管理工作更是重中之重,城市规划管理很好的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规划管理相对滞后,以至于不能满足于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需要。普通老百姓对城市规划缺乏应有的了解,也缺少对城市规划的支持和参与,由此城市规划的管理中也出现了一系列其他问题,本文对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策略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分析,探索解决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问题思路。 

一、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法制保障,导致规划缺位,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审批权。当前缺乏完善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规划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不对称,缺乏对违法建设直接当事人的处罚,另外地方性法规不完善造成规划权威性受损,同时规划行政处罚权分割影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影响城市规划管理的规范化。还有就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影响规划审批权,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城市规划受政府和规划部门双重领导。负责城市规划管理各个部门在不同层次不可避免地存在既得利益冲突,由此所制定的政策,就难免会影响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还有就是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大众监督。缺乏大众监督是城市规划管理遇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我国的很多城市规划决策往往还停留在领导者才是“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领导和少数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是少数人的决策。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少约束和监督机制。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既是规划管理者又是规划单位的直接上级,这就使得规划管理和实施一直是处于规划管理者单方面的动作之中,这往往会造成决策主体的错位,使得决策缺乏大众监督,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背离城市规划目标,同时公共利益会被某些群体利益所替代,造成最终使城市规划管理的方向偏离原有的发展轨道。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也会造成一些政府官员利用城市规划管理对城市建设进行干预,谋取个人利益,并产生各式各样的寻租行为。

二、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首先是要完善规划法规。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市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市规划管理主管部门抓紧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注意运用法制手段维护城市规划及其管理的权威,将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新水平。要节制规划许可自由裁量权,使遵守法定程序,严守合理性原则,逐步推行城市规划审批法制化、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化,最终组成严密的管理体系,从而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