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范例6篇

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

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范文1

引言

在法学上讲,经济法律及其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很模糊,探讨以不一样的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内容的民法、经济法及其商法等,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各种联结是对他进行法律研究的最终目的。这个定义里,经济关系是一个关键因素,理清了经济关系相关的内质因素和外质因素,并有条理地对它进行分类,经济法律的结构和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构成就能被清楚地掌握。

一、分析法律经济和经济政策

纵向分析人类的经济社会,很容易了解到在现实中,很多的经济关系无非是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其中横向的经济关系占了很大的比重,因为我国的经济调节关系是纵向的,而它是有限度的,我国的经济主要是由市场来控制,而不是政府调节。所以,经济关系不只是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关系里还有很多的分类。于是,其中的商法民法及其经济法就出现了。对于经济政策,要认识经济政策的内容和大概结构,理清宏观政策的结构很重要,其中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是主要内容。具体政策是指在各种政策的指挥下,领导者为了更好的解决其中的具体问题,或者是完成其中的具体行为。经济政策是国家总计划和各类调节方式的纽带,它细化了经济总任务其各种宏观经济的指标,构成了多方面的基本行为原则,并充分发挥手段的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和经济政策最紧密但是经济法的部门,我国纵向调节经济关系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经济法,这与我国的经济政策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本文将从法律关系和法律政策的关系着重探讨。

二、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作用关系

法律和政策具有不同的意义和性质,它们相互作用又相互排斥,两种协同发展,但也不能相互替代。而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两者的关系亦是如此,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来做说明。

(一)经济政策作用于经济法律

经济法律,是我国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方式,它的内容不能脱离我国经济政策的总基调,一般经济政策对经济法律是有很大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不代表经济政策经济法律的地位高。主要从两个方面说明:

1.我国制定经济法律是根据执政党的经济政策

在我国,执政党代表着我国人民的利益,所以经济政策是经济法律的根据,把经济政策定型并进行规范,使经济政策更能体现人民的意愿。但是不是所有的政策都需要变为法律,只有是具有实际经验检验、有实际意义,并且符合人民客观利益的政策。与此同时,制定法律时不能一成不变,要具有灵活性,经济政策的涉广面比较大,而经济法律则需要更加具体。

2.法律实施过程中要遵从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

制定实现经济政策是个很复杂的过程,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有时候有巨大的波动,而且经济法律原则有滞后性,固定的法律规范和波动的经济社会就会产生冲突。根据经济政策指导法律的实施,是解决冲突的重要途径,但经济政策的指导不能脱离法律,把法律和政策更好地结合并不意味着违反法律。

(二)经济法律对经济政策的影响

经济法律有时会制约经济政策,从本质上讲,经济法律的执行代表着经济政策的实现。从法律的特征可以看出,它是使经济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第一,国家意志属性支撑着经济政策的实现,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个特征使社会能够遵守,因此,经济政策才能在大范围内实现。第二,国家强制力的属性也保证经济政策得以成功,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这是权威性的体现,经济政策变为经济法律就说明了其强大的作用。第三,实现经济政策也离不开国家的规范。

总体来说,制定经济法律和施行需要经济政策的指导,而经济政策的后续发展,也需要经济法律不断的推动。

三、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之间的不同

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了解经济法律和经济政策的联结,两者不可分割,同时,这两者之间也存在不同之处。经济政策的地位不能被替代,而经济政策也不能没有经济法律的支持。

(一)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的制定过程

由执政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经济政策,能更直接代表执政党的意志,而不具有国家意志;而经济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具体程序方面,经济法律比法律政策更加抽象原则,也更加严密、复杂。

(二)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表现形式

经济政策一般以政府部门作指示,其具体内容更加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但是经济法律是由文字的形式颁布的,只是一种独有的形式,而法律经济作为基本的规范,具有确定性和科学性。

(三)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具有稳定性

经济政策及时并且灵活,它能根据社会的发展及时做出变动,以此来维持社会经济的平衡;而经济法律则更加稳定,从而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律的权威。

(四)经济法律与经济政策调整范围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经济政策是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调控手段,社会经济发展的多个方面都能体现,而国家并不属于其中调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律更具有原则性,它可以调整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关系,使社会市场上的经济目标和市场手段更加科学、更加稳定,具有长久的性质。

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范文2

关键词:弱势群体;社会政策;演变;趋势

中图分类号:C91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11—0069—06

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发展是同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理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政府可以通过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弱势群体提供各种社会资源和发展机会,提升其发展能力,拓展社会福利,缓解社会冲突,实现社会整合。当前,中国弱势群体的产生和持续性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社会政策的缺位甚至是歧视造成的。所以,对中国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演变动因及发展趋势进行细致的讨论分析,可以为弱势群体研究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也可以促进中国社会的整体和谐稳定。

一、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背景扫描

社会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弱势群体社会政策是针对弱势群体这一特殊群体制定的国家政策,它是与经济政策、公共政策相区分的,基本上可以等同于狭义的社会政策。狭义的社会政策是解决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基本生活问题的国家政策,体现了政府的基本责任,反映了基本的社会公平的需要。①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促进社会公正、保证民众权利、增进社会福利,它的产生是与整个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的,既是弱势群体需求在制度层面的呈现,也是社会政策本身发展完善的一个关键环节。

1.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内涵

弱势群体社会政策是国家在应对社会问题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发展起来的。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把社会政策定义为“运用立法和行政的手段,调节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分配不均的问题”②。英国的马歇尔教授将社会政策界定为与政府有关的政策,这些政策涉及向公民提供服务或收入的行动,其

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武汉430079)。核心由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健康和福利、住房政策等构成。英国社会政策学者蒂特姆斯教授认为社会政策主要关注的是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在市场机制之外通过人类组织来满足人类需求,它是包括社会福利、财政福利、职业福利在内的广泛领域。③世界银行将社会政策的目标确定为“消除贫困,促进包容和社会公正,使边缘群体进入全球经济和社会的主流”④。上述社会政策的定义基本上阐释了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主要内容,即由政府制定,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方式,调整资源分配不均,促进社会公正。

中国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可能伤害竞争能力较低者,并可能对他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冲击,因此,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角度考虑,国家会制定一定的社会政策,对社会或经济资源进行再分配,以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⑤弱势群体社会政策更多的是指以公正为理念依据,以解决社会问题、保证社会弱势成员的基本权利、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主要目的,以国家的立法和行政干预为主要途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法令和条例的总称。⑥总之,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实施对象是贫困、失业等困难人群,其制定和实施的主体是政府,其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正,保证公民权利。

2.国外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研究

国外的社会政策研究,是从英国的“济贫法”与德国的“保险三法”制定开始的,基本上经历了强调国家作用的“福利国家”时期、反对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时期和主张国家与社会相结合的“第三条道路”时期这三个阶段。弱势群体社会政策最初表现为“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体系,具有代表性的研究主要有与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相关的社会权利、社会排斥以及社会整合研究。

一是弱势群体社会权利研究。英国的马歇尔教授认为公民的社会权利主要体现在教育制度和社会福利方面,即意味着所有拥有完全公民资格的公民都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的权利。这一理论为英国福利国家的建设提供了理论上的重大支持,同时也带来对社会问题的新的理解,即社会问题产生于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完备,因为在充分满足人们需求的情况下,社会弱者是不存在的。⑦这充分阐释了弱势群体社会政策对满足弱势群体需求、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意义。二是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社会排斥理论将社会成员在福利资源中不平等的分配视为部分社会成员被社会排斥的现象,社会政策既会导致或恶化社会排斥,也可以反对社会排斥,实现公民权利,促进社会融合。David认为,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意别人分享,譬如他们担心移民具有潜在的破坏性,因而感到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对这些人加以社会排斥。Clare指出,弱势群体往往由于民族、等级地位、地理位置、性别以及无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别严重的是在影响到他们命运的决策之处,根本听不到他们的声音;各种社会排斥过程无不导致社会环境动荡,最终危及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这就需要提升弱势群体的参与决策权,保护其基本的政治权利。三是社会整合与社会一体化研究。Bob Huber认为要将对社会群体问题的意识和关注变成一切政策和计划的“主流”,使政策和计划时时刻刻注意到各社会群体的特殊状况与需要;要始终同这些社会群体“站在一起”,从他们的利益出发,促进社会整合。理查·弗克提出了旨在“社会一体化”的政策选择,“社会一体化”是要建成一种让所有社会成员充分享受人权的社会。这就需要有一种治理形式,确保大家都以民主的精神来关心并有效地参与,也意味着塑造一种尊重多样性的宽容的大环境,同时对超越于文化、民族和宗教之上的平等和公正承担起责任。⑧国外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研究基本上覆盖了社会政策的实施领域,而且在社会整合、社会公平以及避免社会排斥等方面多角度、跨学科的研究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3.中国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产生

中国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产生是与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和谐社会等治国理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根据中国国情,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力求为民众提供更好的生存环境,提升国家总体发展实力。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构建一个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和谐社会的理念是中国政府针对21世纪以来社会转型中遇到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提出的治国理念。但是,弱势群体的存在和持续性发展导致了诸多显性的社会问题和潜在的社会冲突,这与和谐社会的理念相悖,不利于社会的协调运行和健康发展。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产生和发展,正是中国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对策之一。社会和谐是以各类群体关系良性互动为基础的,一旦某些群体的平衡关系被打破,整个社会的稳定就会受到挑战。弱势群体作为社会的底层群体,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境遇较差,心理承受能力较脆弱,在社会资源分配和权利争取方面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只有为其提供合理的政策引导和实际的资源扶持,才能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也才能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最终实现社会稳定。“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让全体社会成员公平地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和福利成果。”⑨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单单依靠弱势群体自身力量是不能完成的,弱势群体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复杂的利益博弈中必然处于不利地位。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有针对性的、优先关怀的社会政策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帮助他们改变困境,畅通利益表达渠道,为其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弱势群体社会政策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核心要义之一,其制定实施既可以帮助弱势群体改变生活状况、实现人生价值、促进弱势群体的政治社会化进程,也可以更好地协调各群体的利益关系,使社会更有效率地运行。

二、中国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发展阶段

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基本发展轨迹进行梳理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社会政策的特征、演变动因以及存在的不足,为未来政策的发展完善提供借鉴。学术界对中国弱势群体的广泛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对城市贫困问题的关注。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对中国各类社会阶层进行划分,并对中国底层社会群体给予了特别关注,该报告提出国家应用恰当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来引导社会阶层结构朝着合理的方向演变,最终实现各阶层的互利共赢。⑩2002年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这是中国政府文本中第一次正式使用“弱势群体”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成为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研究的一个分水岭,表明弱势群体问题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重视,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研究走向新的阶段。

1.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前期准备阶段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完成了大规模的社会重构,并且围绕民众的基本需要,制定实施了有关女性解放、大众教育等相关政策,同时在城市和农村分别实施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做好当前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的通知》等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政策。但由于受国家财力等多种条件的限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均是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的,这些救助政策也只停留在“办法”、“通知”层面上,其规范性和实用水平都不高。

在这段时间,中国的各种社会资源都比较匮乏,且主要集中在政府手中,由政府依据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来进行分配,这就使得很多民众的基本权利被忽略。农村除了五保供养制度,基本没有正式规范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出台,而且平均主义色彩过于浓厚,忽略了很多民众对生活质量的需求,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在城市,社会福利相对好一些,但它们基本上与单位体制联系在一起,并依靠劳动组织来实施,受惠群众并不多,相对独立的社会政策并未形成。总之,这一时期实施的各种政策对维持民众的基本生计、保证就业以及受教育机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就弱势群体本身而言,并未形成正式规范的社会政策。

2.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初步成型阶段

改革开放后至2002年的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这段时期是中国发生巨变的时期,也是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一个过渡时期。改革开放后,现代化浪潮逐渐席卷了整个中国,发展市场经济成为社会的基本特征,经济发展与财富积累成为每个群体追求的目标。而与此密切相连的是市场竞争激烈程度不断加深,城乡差距不断拉大,以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为代表的各种弱势群体受到更深刻的冲击,中国社会开始面临新的挑战。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对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进行了政策性扶持,与之相关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社会政策陆续出台。这一系列社会政策主要集中在与市场化改革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是为了应对经济体制改革和改革开放政策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和关系不平衡制定的。政府部门逐步放弃了原先集中管理下的带有平均主义色彩的福利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前,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主要是通过政府对社会资源的集中再分配,达到维护社会公平和提高民众生活质量的目标。改革开放后社会政策的目标则更集中于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为其提供一个有尊严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在这段时期,弱势群体社会政策逐步成形,其针对性和规范性有所提升,是从平均走向公正、公开的过渡阶段。

3.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逐步完善阶段

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中的政府报告提出,要关注、帮扶以农民、城市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为主的弱势群体。在这里,“弱势群体”概念在政府文件中被正式提出,意味着中国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发展迈出了关键一步。从此之后,学者们开始对弱势群体的相关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弱势群体社会政策作为政府部门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改善社会环境的主要应对措施,也逐步走向完善。

新时期以来,弱势群体在生存环境、心理承受能力、社会融合程度以及权益维护等方面都呈现出了新的特征,其所处环境更加复杂、需求层次有所提高、社会融合难度加大。这给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从2002年开始,针对新的问题,政府部门陆续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等一系列配套的社会政策,力求更好地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流浪乞讨人员、贫困人口以及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被忽略的各种社会弱势群体,改变他们的发展环境,提升他们的发展能力。在这段时期,国家从过度关注经济政策到不断完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强调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就业促进、医疗保险、教育平等、开发扶贫等政策逐步走向完善,初步构建了中国本土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补偿性社会政策与发展性社会政策开始并行,以人为本理念深入人心,逐步由平均主义走向公平、公正,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价值目标初步确定。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吸收了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初步形成了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理论框架。

三、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演变动因

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发展演变是对我国社会结构变迁、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的社会问题的及时应对,是对民众需求的真实回应,也是本土文化和现代文化互相融合的结果。

1.社会动因:结构变迁与民众需求的内在推动

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演变与社会结构的变迁联系紧密,它是社会结构变迁在制度层面的直观反映。社会结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占有一定资源、机会的社会成员的组成方式及其关系格局,其实质是资源与机会在社会成员中的配置。当资源与机会配置得当时,社会结构也就合理,反之社会结构便会出现偏差。因此,社会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就是如何最大化地实现资源与机会公正、合理的配置。要想最大化地实现资源与机会的合理配置,平衡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就必须出台科学合理的社会政策。社会政策作为国家意志和民众需求在制度层面的集合体,它可以通过各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失衡的社会关系,纠正偏差的资源分配机制,帮助构建合理的社会结构。

弱势群体社会政策作为对社会结构滞后的敏感性反应,既是对弱势群体合理需求的回应,也是实现社会资源和机会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社会结构比较僵化,城市化进程缓慢,资源配置方式大都通过国家行政指令的方式进行,方式比较单一,在机会获取方面先赋性的特征也比较明显,民众的后天努力受到各种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弱势群体很容易被忽视,与之相关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也就无法形成。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代化的冲击和单位制的解体使社会利益格局极度分化,形成了多层次的社会结构,原先计划经济下的固有群体发生分化和重组。资源配置不尽合理,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脱节,致使弱势群体的规模逐渐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其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此时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就是在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等制度设置,矫正社会不公,缓和分配性冲突。

2.经济动因:经济转型与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一个国家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必须要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的经济结构相适应,既要在理性分析自身经济实力的基础上量力而行,也要充分反映当前经济结构存在的问题。在经济转型时期,传统的社会资源分配机制、控制机制以及整合机制都趋于解体,而新的体系与机制尚未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这时候就很容易诱发和加剧一些特殊类型的风险。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就需要对社会政策进行及时调整。政策制定者要在充分熟悉经济利益格局之后,对经济转型中的利益受损者给予政策性保护和适当的福利性补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

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与国际发展差距拉大,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很大,这决定了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和中心思想就是寻求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后,中国从高度集中的再分配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从传统的、封闭的农业社会向现代的、开放的工业社会转型,由此带来了产业结构、市场结构、技术结构等经济结构的迅速变化,经济发展迅速。但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发展方针的指导下,过于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使社会与经济领域的资源与机会配置极不平衡。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为代表的新的弱势群体。同时,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一些不合时宜的体制并没有根本改变,很多弱势群体社会政策也没有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及时调整,未能给民众提供更多获取社会资源的机会。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敏锐地看到了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和国家宏观政治制度之间存在的某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并针对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市场失灵、贫富差距拉大、城市失业人员增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现实性问题开始了宏观调控。此时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是在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的基础上出台的,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发展演变的,它既是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后果,也是中国从封闭经济向开放经济转化过程中的产物。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目标是要建立一种低水平和高效率的基本社会保护体系,而不是要强化过去已经形成的普遍性和高水平的国家福利体系。

3.文化动因: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契合作用

文化包括信仰、传统、价值以及语言,它通过把个体和群体联系于机构化的等级而调节着各种各样的实践。文化是弱势群体社会政策发展演变的潜在动因,它为社会政策的制定奠定了价值基础,也为政策的发展演变提供了理论层面的指导。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扶助理念与现代文化的福利思想共同推动着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发展演变。

一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慈幼、养老、振穷、恤贫、宽疾、安富”等扶助理念与今天的儿童福利、社会救济和医疗保健等社会政策相融相通,很多传统的慈善、救济工作自周代开始就一直传承下来,并在历史长河中发展演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传统,这成为中国弱势群体社会政策发展演变的价值观基础,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西方较为成熟的现代福利思想与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等价值理念开始影响中国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发展,国际社会各种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干预和影响,也为政府制定社会政策提供了经验借鉴,促成了中国政府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尊严和价值,强调社会各群体间的平等等现代治理理念的形成,为减小社会代价、促进社会进步、实现科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

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充分认识到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重要性。社会政策的合理发展,是实现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和谐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当前,我国社会政策仍然存在着诸多发展困境,与经济政策相比,社会政策依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两者之间呈现出不同步、不平衡的态势,以社会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政策体系建设明显滞后,城乡二元差距问题依然存在。同时,社会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也不够规范,宣传公开力度不够,技术性层面的建设水平不理想,社会力量参与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其效度的提高,无法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协调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利于促进社会安全与社会整合。未来弱势群体社会政策要将中国社会发展的实践与国外的先进经验相结合,进一步巩固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政策的制定层面要突出针对性和动态性,在执行层面要注重公平性和包容性,在评估层面要力争做到真实和有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体系。

1.制定层面:更加突出针对性和动态性

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制定是政府决策行动的开始,它包含着一系列元素和内容,需要在明确实施对象、确定服务标准、确定资源筹措方式和规模、确定具体的运行机制之后才能正式实施。中国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还未能形成相对应的基本法律,覆盖面较窄,缺少针对性和动态性,城乡之间和利益群体之间还很不平衡。未来中国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需要更加注重政策的空间地域性以及群体互异性,要跟得上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和时展的需求。应该针对弱势群体在不同地域之间,尤其是城乡之间的相异性和不平衡性设置合理的服务标准和资源筹措方式。也要根据现实情况,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生理特点的生理性弱势群体设置更有针对性的持续性的帮扶措施。同时,弱势群体的需求是动态的,所以,社会政策也要根据弱势群体对需求层次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下岗职工、城市底层打工者等因社会因素造成的社会性弱势群体,需要动态的政策扶持,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发展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回归正常生活并有足够的能力实现自我价值。

2.执行层面:更加注重公平性和包容性

社会政策执行层面的核心内容是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建立各种执行规范和机制。未来中国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要着重改善各利益群体之间不平等的资源分配状态,扩展弱势群体的发展机会,提高弱势群体的主体参与能力,确保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一样公平地享有经济增长的成果。

弱势群体社会政策要做到公平和包容,一是要促使社会保障政策、社会救助政策、住房补贴政策等补偿性社会政策与就业促进政策、教育政策、开发性扶贫政策等发展性社会政策相结合,从而消弭社会排斥,增强社会融合度。二是要注重倾听弱势群体的意见,建立包容性的社会政策: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大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投入,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加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衔接和协调。要通过二次分配,把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的差距调整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既要突出人文关怀,也要为弱势群体创造更多的利益表达机会;不能仅局限于消极的补偿、救助,而要消除社会排斥,改善弱势群体的伦理处遇和权利处遇,提升其社会参与能力,实现社会整合。

3.评估层面:更加注重真实性与时效性

弱势群体社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复杂的社会环境,要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大多数时候都不会按照预先设计的计划顺利完成。因此,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和执行结束后,要开展科学合理的政策评估。现有的弱势群体社会政策大都缺少政策评估,而有限的评估也缺少真实性和时效性。未来要强调政策评估的重要性,确定合理的评估标准,比如效率标准、事实标准和价值标准。在评估过程中,加强对现有政策的监督,促进社会政策不断完善。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真正培育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组织,保证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在传统模式下,社会政策的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均为政府,区别只在于中央政府决策,地方政府执行。新的模式应将单一的政府决策和支配福利转变为由政府、市场、家庭、非营利组织、社区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决策和实施。”社会政策评估是应用性的研究活动,应当注重对政策实践过程及其结果的分析,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对具体开展的活动、取得的成果以及未来的改进之处做出详细的阐释与评估,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政策评估体系。

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社会福利;社会政策;发展型社会政策

中图分类号:F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001-02

一、加入发展视角是当代社会政策发展趋势

社会政策是指一系列影响公共福利的制度和准则,其涵盖了就业、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以及扶贫济困等一系列社会福利领域,用以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减少市场经济下公民的社会风险,实现基本的民生保障。

社会政策最初起源于西方,一直被作为推进社会自我保护的工具。以往的各种社会政策模式体现了用不同的发展思路解决社会福利问题的不同立场,但都有其片面性和局限性,相互之间甚至互有抵触。所以安东尼·哈尔和詹姆斯·梅志里认为,只有建立“整体性社会政策”,将国家主义、企业化思路以及平民主义范式加以融合,使社会政策成为一个多纬度的概念,这样才能以多种多样的方式来应对多种多样的社会需求[1]。社会政策的历史发展进程也验证了这一点。

从社会政策目标和手段的历史变迁来看,西方社会政策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是工业革命以后。在这一阶段,随着工业化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劳资矛盾和对立逐渐加剧,资本力量开始侵入和影响劳工的日常生活。为了抑制资本力量的快速扩张,维护劳工基本权益,政府开始在劳工失业、疾病、工伤和老年保险等方面实施国家立法保障,明确了国家负有保障公民福利权利和提供基本福利产品的责任,从而拉开了社会政策干预社会问题的序幕。

第二阶段是福利国家制度时期。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以后,面对劳工的物质福利改善相对滞后于经济增长、社会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及公共服务供不应求等矛盾,政府开始运用国家资源全面接管社会福利领域,实施全面的社会保障和全民福利,使社会福利的覆盖面从局部劳动者向全体社会成员扩展,并提出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发展蓝图,政府成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体。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欧州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建立了福利国家制度,到70年代中期,西欧和北欧国家平均社会福利支出已经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

第三阶段是经济全球化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面对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各种失业、贫困、生态恶化及经济社会不平等问题不断加剧,西方“高增长、高福利、高税收”的福利国家制度面临严峻挑战。人们开始认识到,解决社会福利问题既不能完全依靠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也不能单纯依靠市场力量。为了协调和平衡社会公平与增长效率的关系,政府开始联合各种社会力量,改变传统的以国家干预为主的社会福利再分配模式,把“发展”元素注入到社会政策之中,将社会投资纳入到社会福利的发展机制之中,积极推动融入经济的社会生产与分配,并由此催生了影响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福利实践的发展型社会政策理论。

发展型社会政策解决社会福利问题的思路可以说是对传统社会政策的重大变革,一是其面向全民而不仅仅是部分弱势群体,二是其“从以消费和维持为导向的服务转向提高能力、投资于民、扩大经济参与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干预”[1],如同英国社会司法委员会主张的那样,不但要在人们不能照顾自己的时候提供帮助,还要帮助人们实现自我改善、提高自我帮助的能力[2],从而为从根源上解决社会福利问题提供了另一种新的视角。

二、社会福利资源再分配新机制的意义

尽管发展型社会政策来自于西方发达国家对经济全球化及本国社会福利发展困境的一种应对策略,但这种加入了发展视角的新的社会政策模式对中国现阶段的社会政策选择依然有较大的借鉴意义和应用价值。

其一,从社会整体发展角度来看,发展型社会政策有利于协调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关系。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里,由于过分追求经济增长和市场效率,政府在社会发展方面的投入明显下降,市场和个人的社会福利责任被不适当地放大,社会公平问题被严重忽视,导致现阶段社会公众要求政府加大社会投入的呼声不绝于耳。尽管政府毫无疑问必须承担社会福利的最大责任,但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所有改善社会福利的希望都寄托在资源有限的政府身上。更不能重蹈西方福利国家的覆辙,盲目追求福利主义,使社会福利政策失去其应有的弹性,因为以透支未来为代价的高投入、高补贴不具有可持续性,那样只能使社会陷入困境。而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平衡,就要通过建立激励型的社会福利制度,用积极的方式去解决。发展型社会政策正是强调要把社会政策目标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通过主动提升社会成员的经济和社会能力,使他们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消除导致生活贫困的因素,同时也促进了经济发展。这如同把分蛋糕与做蛋糕统一到一起,从而较好地协调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避免了传统社会政策牺牲效率去满足公平的局限性。

其二,从社会个体发展角度来看,发展型社会政策有利于激发福利对象的生产活力和劳动积极性。在传统的以国家干预为主的社会政策中,社会福利提供方式往往是直接的物品、金钱和服务的给予,因此容易造成社会救助对象消极、被动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导致他们习惯于接受政府的照顾和别人的帮助,产生福利依赖症。而在通过社会投资实现的激励型社会政策中,社会福利提供方式则是间接的发展机会、发展条件和发展能力的帮助,因此,可以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养成积极主动的工作和生活态度,因为他们只有通过努力工作和学习,才能获得充分的社会福利保障。因此,发展型社会政策通过改变提供福利服务和解决公平问题的方式,在社会福利服务提供过程中注重把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将社会福利的被动受助者转变为经济活动的主动参与者,有效释放人的潜能和责任感,从而激发福利对象的活力和积极性,使得原本只是作为财富消耗的社会福利具有了财富创造的积极内涵。

其三,从社会长远发展角度来看,发展型社会政策有利于社会福利资源可持续增长。传统的以政府干预为主的社会福利再分配制度是在不同收入主体之间进行现金或实物的社会转移分配,因此,从发展角度看,这种再分配方式并不能有效增加社会财富,反而在某些条件下会增强人们的依赖心理,以致影响效率,而一个没有效率支撑的制度是不可能持续发展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的以政府干预为主的社会政策是一种相对消极的社会福利政策。而以社会投资为核心的发展型社会政策则是通过提升人们的经济和社会能力来解决社会福利问题,对经济发展有直接促进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一种激励型的社会福利手段,是满足社会福利需求的积极方式和途径,不仅可以“避免社会福利抽干经济成果”[1],而且从社会福利资源的使用效率和产生功效来看,在提升人们的发展能力上所花费的社会福利支出并不表现为社会财富的消耗,而是财富的循环再生,从而有利于社会福利资源的可持续增长。

三、社会政策创新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加强政府社会政策能力建设是根本

现阶段,政府依然是推动社会政策发展和创新的主角,不仅具有调动庞大社会福利资源的能力,还具有开展社会政策行动所需要的丰富组织资源,这些都是目前其他社会组织无法取代的,因此,在社会政策创新中,政府自身的社会政策能力建设举足轻重。政府社会政策能力建设内容包括了社会政策发展意识、社会政策制定能力和社会政策实施能力等方面。在社会政策发展意识方面,必须能够高瞻远瞩地站在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观察和处理社会发展领域中的复杂问题,同时,具备基本的社会发展责任感,认识到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和权利、维系社会公正和稳定,是政府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社会政策制定能力方面,必须能够按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公共福利需求的方向,科学制定各项社会福利制度、规则及发展规划,引导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方向。在社会政策实施能力方面,必须能够善于动员各种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源,完善各种社会政策运行体制和机制,制定相关实施政策和有效约束机制,培育和监管各类社会福利组织等。

(二)理顺政府与社会关系是关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政策的行动主体除了政府责无旁贷之外,还需要动员其他社会组织力量共同来参与。实际上,社会福利责任从政府独揽到多方分担是当今国际上社会福利政策改革的潮流,能有效舒缓现阶段公共福利资源不足的矛盾。而要顺应这一发展潮流,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关键。一是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社会动员体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领域的发展工作,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去做。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坚决放给市场;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积极移交给社会组织,把政府的关注点转到为社会成员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提供基本的公共福利产品上来。二是要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社会政策职能界限,形成政府组织与各类社会组织之间的合理分工,做到职能分工明确、责任领域清晰,政府、民间组织、志愿团体、中介机构等在社会福利资源配置中,有序围绕社会政策的整体目标展开合作,分别作出各自的贡献。

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范文4

公共政策对现代政府的主要法治功能

(一)公共政策的一般法治功能:彰显法律的权威与效力

公共政策的一般功能是指对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价上的功能,主要包括引导功能、管制功能、调控功能和分配功能等。引导功能,是政策主体对社会公众行为进行指导、引领,以政策的价值为目标,促成政策主体和政策对象对政策行为的心理定式与取向达成潜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使政策的执行者与接受者都能遵循政策价值目标的旗帜与方向。公共政策具有公共性,通过政府与民众的互动,行使社会管理职能。政策的管制功能取决于政策主体的权威性地位以及政策本身的权威性、强制性。公共政策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政党或某利益集团的变通性法律,特别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出台之前,公共政策便可能获得法律的地位与权威,发挥管制与规范的作用。学者威尔逊认为,公共政策主要都是法律和法规,是由政治家制定并交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执行的[5]。公共政策对重要的社会问题进行调整与控制,主要依赖于公共政策系统的、完整的、有逻辑的规范内容。政策调控功能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政策主体对宏观调控权与微观调控权的管制与运作上,调控的具体手段和方式都来源于公共政策制定的具体内容上。当前我国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主要源于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政策以及其他法律原则,并无专门法律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范和调整。可见,公共政策调控功能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同时,公共政策还行使着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价值的功能,追求民众的福祉与社会的公平是公共政策基本作用的体现。现代政府的一切活动离不开公共政策的支持和法制的保障,且尚未制定为法律的公共政策也是现代法治政府权力行使的重要依据,其也具有类似于法律的效力和权威性。公共政策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推动着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且还在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实现其价值维度与理性维度。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国家公共政策的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以经济政策为核心的一系列政策配套措施,推进市场改革的深入和经济体制的健全。经济政策往往成为国家和政府增加供给、发展贸易、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的一个管理策略和工具,社会民众也普遍认为:处理好政府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效的经济政策有助于社会民众享受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成果。政府在制定、执行以及评估经济政策的过程中,应积极考虑多种政策因素的影响,既需要经济政策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又能充分估量和分析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经济政策的范畴非常广泛,其具体包括财政政策、金融政策、贸易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竞争政策、外交政策、教育政策、文化政策、卫生政策和国防政策等。与市场机制紧密相关的政策主要表现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它们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或为实现国家特定的产业结构优化与调整,以提升国际竞争力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现代政府主要通过经济政策来调整、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以实现国家经济战略目标。因此,经济政策暨竞争政策在整个国家公共政策中居于首要地位,发挥主导作用。自由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会出现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现象,为对一系列反竞争行为提供补救措施,竞争政策便产生了,它不仅包括普通意义上的竞争法,还包括一切促进国家经济民主、竞争自由的相关措施。经济政策暨竞争政策是执行国家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经济政策的范围内容越宽泛,则政府职能由单一的管制型政府向公众参与型政府转变,公众由简单的管制对象转向与政府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特别是在经济管理领域,政府的计划指令逐渐转变成为事前的规划与事后的监督,其职能也由“运动员”或“运动员兼裁判员”改为单一的“裁判员”。经济政策暨竞争政策的形成与发达,极大促成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主要通过具有法律意义的经济政策来实现其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社会问题的治理,同时随着社会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参与社会管理能力的提高,会增强政府施政与社会民众之间的信任和协作能力,实现更优的经济效率。

(二)公共政策的特殊法治功能: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

实施政治统治是公共政策的特殊功能,政治统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公共政策特殊功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表现。政治统治以权力机关对社会问题进行有效控制,并促进社会有序发展、管理有机协调,政策主体在公共政策决策中起主导作用。政策主体应选择社会民众及参与者能够接受的、被偏好的公共政策,并根据政治可行性原则来筛选、确定特定的公共政策,明确公共政策问题的政治目标。政策主体通过制定公共政策的方式,规定政策对象不能做什么能做什么,以达到政治统治的目的。公共政策是政治统治的工具,通过公共政策可构建权力主体与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威与服从关系,以实现政治行为控制,既维护政策主体的权威,又保障政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6]。在某种意义上说,政策行为就是政府行为,公共政策实为政府的社会管理行为,“没有行政,所有的政治决策都将是一纸空文”[7]。政治统治是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来施行的,权力行使的规范化、文化与价值的培育最终都依靠政策来推动与实现。政策文化与政策价值在政策系统内部凝聚起来,形成有机整体,共同实现政策目标。政治统治以权力行使的合理性为前提,又以社会治理的秩序性为最终目标。社会治理的有序性是一个庞大的目标,必须保障社会公平、政治民主、经济自由、效率与公正等各具体指标的全面落实和各具体行为的协调发展。除政治统治功能外,政策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8],如,扶助处于社会底层的社会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弱势个体的结合也难以组建强大的势力团体,不能掌握话语权和表达自身的政策偏好。因此,不仅要推动社会民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及管理,还应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过程。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是公共政策的特殊功能,又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佳途径。善治的公共政策能规避狭隘短视的利益诉求,顾及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团体之间的公平,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使权力、执行政策是否恰当的标准。发挥政策的特殊功能,应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在立法过程中适当考虑政府权力行使的规范化、法制化,将政府权力行使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政府权力行使行为能立法的尽量立法,让法律对政府权力行使进行规制,如若限制政府权力的立法还不成熟的,可先通过制定限制政府权力行使的政策来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在民主体制下,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应规范化、透明化,防范政府权力滥用而侵害社会民众的基本权益。此外,多数政策与社会利益问题密切相关,是对社会利益的政府调配。虽然某些政府行为并不总能正确反映社会公共利益,但政府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更加密切,且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更加严格[9]。绝大部分公共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治理社会事务,公共政策的执行以政府公共权力的保障为基础。公共政策在应然层面表现为最大程度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但政策在执行中呈现极大的利益倾向,政府受到“经济人”动机影响,难免代表某些团体的特殊利益,而从该团体利益出发,以该团体利益最大化作为政策的执行取向[10],导致政府公共权力行使偏离公共利益方向。因此,公共权力的行使应受到公共政策的制约与限制。政府在行使政策立法权时应积极建立民众参与程序,增强政策立法程序的透明度、规范化,使制定的政策具有广泛的民意、民权,能代表最广泛民众的利益。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强化政策对公共权力的合理约束,使公共权力的行使避免带有主观性和特殊利益偏向,真正从实然层面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政策法治功能的实现路径

(一)限权政策的存在:公共政策实现的基本条件

公共政策既包括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又包括国家为经济发展采取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实施方略,公共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为达致国家经济战略目标,追求经济社会的效率与公正。现代政府虽具有大量的资源优势、强大的政治号召力,并能行使强制性的权力,但政府的管理能力和责任范围毕竟非常有限,特别是其权力行使应限制在更狭隘的范围内。在经济民主和自由的扩大化后,政府的权力范围与内容不断受到限制和挤压,并非是权力无限的政府,也非是无所不为的政府。政府与社会民众一样,基本都服从经济理性人基本原则,都欲回避成本与风险而共享成果,难免就会产生搭便车行为;同时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天然就具有利用公权力为自身创利的积极性[11]。制定政策的主体同样也需遵循政策的基本原则,也应受到政策具体内容的制约,甚至具体政策就是为规制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而创设的,政策主体应在具体政策内容与范围内活动,而不能凌驾于政策之上,其权力行使应受到具有法定效力的政策限制。因此,限制政府权力的政策是良治之策,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更是推进政治民主、经济自由、落实公共政策的前提条件。“中国的公共政策执行发生在一个‘以党领政’、党和国家相互‘嵌入’的独特结构和政治生态中。”[12]如何有效执行公共政策,并尽量减少出差错的几率,真正使公共政策作为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的杠杆与工具而得以发挥作用,这就首先需要厘清我国公共政策的执行机制,真正地执行公共政策,并不断进行公共政策的创新,协调公共政策的治理,避免公共政策执行的失真性。公共政策执行的走样或失真往往与层级性治理的失败问题相关。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在公共政策的执行中都会面临层级性治理的困境与难题[13]。中国区域的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时,通过对公共政策文本的解读,寻找一些较弹性和软性的部分进行灵活适用,为改变或修改相关地方公共政策提供了可资利用的机会,尽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地方区域乃至执政者的自身利益。因此,我国公共政策的层级性治理更应强调在纵向上的“党委”高位推动、在中间横向层级间的相互协调以及在基层中的依法坚定贯彻。在国家治理领域,中央制定的公共政策往往较地方的更具有宏观性,应将其纳入宏观调控法范畴,强调公共政策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和公共政策执行程序的法制化,进行依法治理,地方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应该是对中央公共政策的细化和再规划,且不断创新具体的、不与中央公共政策相违背、相偏离的公共政策执行程序或方式。对地方政府运用自由裁量权制定的形态各异的公共政策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与中央公共政策相冲突或矛盾的政策内容应予以撤销,并采取补救措施,对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给予相应的处罚,以保障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范文5

【摘 要 题】专题探讨:社会政策

【关 键 词】社会需求/社会供给/公民参与/公民权利

【正 文】

一、什么是社会政策

社会政策既是一个实践活动领域又是一个学术研究领域。作为学术研究领域,社会政策在欧洲的许多大学里被作为一个学科至少有几十年的历史了。在美国,社会政策虽然不象在欧洲的大学里那样直接以社会政策系的方式存在和发展,但是在社会工作、政策研究、城市规划等院系中也有其存身之地。然而,至今几乎所有的有关社会政策的著作在界定什么是社会政策时,都会承认关于社会政策还没有一个得到大家公认的定义。以至于“追随着这些年大量的有关的书籍,引证其中的好的观点和这个学科的大师们的看法”(Michael Lavalett and Alan Pratt,1997)就成了一种研究什么是社会政策的方法。这种状况的成因,一是社会政策作为一个实践领域几十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二是社会政策研究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相比,与价值观念有着更密切的关系。

早期社会政策研究领域最著名的学者之一是英国社会学家马歇尔,在其1965年出版的《社会政策》一书中对社会政策的解释是很简单明了的。“‘社会政策’不是一个有确定含义的专门的术语。在本书中它指的是与政府有关的政策,这些政策涉及向公民提供服务或收入的行动,通过这些行动对公民的福利有直接的结果。因此,其核心由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健康和福利服务、住房政策等组成。”(T.H.Marshall,1965)另外,马歇尔认为教育也应该属于社会政策的研究范围,但是由于它自身有许多独特的问题,构成了一个很大的研究课题,不便于放入他的这本书中。简括马歇尔的解释,社会政策即是通过政府供给对公民福利有直接结果的政策。

马歇尔对社会政策的解释受到另一位研究社会政策的大师——蒂特马斯的批评。蒂特马斯认为这样解释社会政策,是把社会政策视为是行善的、再分配的和关切经济及非经济的目标。跟许多其他定义相似,社会政策(就象经济政策那样)全是关于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的。所以它被卷进了控制社会变迁的抉择里(Richard M.Titmuss,1974)。他自己则认为社会政策“关切着某种共同的人类需求和问题”。但是,不同的人对人类需求和社会问题的界定是不同的,因而提出的政策反应也不同。蒂特马斯认为在社会政策领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可以概括为三个类别,他分别称之为社会政策的剩余福利模型、社会政策的工作成就模型和社会政策的制度性再分配模型。这三个模型显示着社会政策在目标和手段上的不同。所以“社会政策基本上是有关矛盾的政治目的和目标的抉择,以及它们的厘定过程”(Richard M.Titmuss,1974)。

在另一部著作里蒂特马斯对社会政策所关注的需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说:“我们关注的是对一系列社会需求,以及在稀缺的条件下人类组织满足这些需求的功能的研究。人类组织的这种功能传统上称之为社会服务或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生活的这个复杂的领域处于所谓的自由市场、价格机制、利益标准之外。”(Richard M.Titmuss,1976)。

可见,蒂特马斯认为社会政策的研究范围与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涉及的范围基本相同,主要关注的是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在市场机制之外通过人类组织来满足的一些人类需求。另外,蒂特马斯还指出社会服务是包括社会福利、财政福利、职业福利三个部分的广泛的领域(Richard M.Titmuss,1958,1974)。从这个角度说,社会政策也不仅仅是指的政府供给,而是更广泛的社会供给。

比较马歇尔和蒂特马斯对社会政策的解释,他们之间的主要的差别,一是蒂特马斯界定的社会政策的研究范围比马歇尔界定的范围要广。二是蒂特马斯认为,一方面社会政策必然与价值选择有关,只要涉及政策,就关切到需求(目标)以及满足需求的方法(手段)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对于任何给定的政策的‘对错’问题,社会科学都没有最终的答案。……有关目标的评论——即讨论什么是正确的需求——那该是哲学家和神学家的用武之地了……就研究这些社会政策问题而论,我们所能做得到的,是更清楚地揭示需要社会正视的价值抉择。如果我们将社会政策领域视为一个专为社会某一或某些集团而设的封闭及分割的福利体系,我们将不会发掘出有意义的问题。(Richard M.Titmuss,1974)。也就是说,蒂特马斯认为社会政策本身是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为基础的,所以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的政党、政府会制定不同的社会政策。然而研究社会政策的科学家,却要保持价值无涉,对各种社会政策进行客观地研究。所以他对马歇尔的社会政策可以“对公民的福利有直接的结果”的解释提出批评。

马歇尔对社会政策可以增进公民福利的解释与20世纪50、60年代在西方国家流行的舆论有关,当时的西方国家的政界和知识分子中普遍认为随着福利国家的建成,意识形态的争论在西方国家已经终结了。因此,社会政策的目标就是增进公民的社会福利,需要研究的就是怎样更好的执行这种政策。后来这被称为社会行政的传统,社会行政为自己设定的任务是为理性的政府和有效的行政提供工具。但是到70年代早期情况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些对社会政策的批判性的研究著作。一些社会行政研究中的有影响的人物注意到了对福利问题的争论,并开始重新估价这个学科的理论基础和政治立场(Phil Lee and Collin Raban,1988)。这也使得马歇尔在1985年第四次再版其《社会政策》一书时,将其对社会政策的解释作了修改。

马歇尔说,他对社会政策的解释,在很大成度上是取其方便和既有的惯例。他先从惯例开始,然后再跳入目标的深水之中。按照国际性的惯例,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政策包括社会保障之下的对失业、生病、年老时的收入维持,以及家庭津贴、医疗照顾、住房、社区服务、教育。而这些政策的目标是由标示它们的词语——保障(security)、健康(health)和福利(welfare)来表明的。这些在一般的意义上都是最终产品,意味着与最终所得有关,而不是与就业有关。“因此可以说,20世纪社会政策公开宣称的目标就是福利(welfare)。”(T.H.Marshall,1985)

马歇尔对社会政策的重新解释表明,一是他仍然坚持对社会政策涉及范围的狭义解释。二是意识到在社会福利领域存在着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因此,他一方面针对着新右派倡导的主要通过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实现就业,以满足个人的最终消费需求的看法,指出社会政策是以在市场之外,与就业无关的方式向公民提供最终产品,这一点与蒂特马斯是一致的。另一方面,他仍然坚持社会政策是以福利为目标的,只不过说得委婉一些,说成是“社会政策公开宣称的目标就是福利”这就为其他人认为社会政策除了公开宣称的目标,还有实际目标,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社会政策也可能给某些人带来不利,社会政策的实际目标是维持社会稳定等见解,留下了余地。

由于对社会政策的解释上存在着以上的分歧,因此,到目前为止,在社会政策的研究领域就形成了两个维度:对社会政策的研究范围做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对社会政策研究持客观描述分析的态度还是论证具有价值取向的政策主张。依据这两个维度可以将社会政策研究者分为四个派别。当然,各派别之间的界线也没有截然的划分。

就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发展趋势看,如拉特里迪斯所说,“强调社会政策在社会中的较广的范围的学者的数量正在增加。他们的研究反映了一种对社会政策的综合的观点。这种宽泛的观点围绕着制度化的组织、政策和方案,又包含着对社区和全体公民的福利和发展的社会关怀。”社会政策研究更关注对穷人和无权者的关注,更强调社会责任,更注重社会整合、阻止疏离。认识到社会政策有着比社会福利方案宽泛得多的特征。他本人对社会政策持的就是宽泛的、综合的观点。认为社会政策“可以是国际的、国家的、教区的、地方的,政策也可以是行政的、立法的、司法的措施。”社会政策有许多分支,“虽然各分支集中于特定的功能,但是,社会政策作为一个领域是与整个社会的基本出口及其发展相连系的,是与人类与环境的关系问题相连系的,以及与个人的幸福相连系的。虽然社会政策着眼于宏观层次,但是许多社会政策是从与社会科学相关联的个人、群体、社区的行为中派生出来的。这是一个强调在社会的制度和结构因素之间,以及整个人口和个人之间进行合作和分担责任的领域。社会政策是改变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形象,改进人口全体、社会阶级和个人的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的共同的工具。”他将社会政策定义为“是向全体人民提供公民权利的媒介物”(Demetrius Iatridis,1994)。

从拉特里迪斯对社会政策研究趋势的概括和他本人对社会政策的解释来看,社会政策,从供给方面来说,已不仅仅是指政府的供给,而是包括国际的、国家的、教区的、地方的等多元主体在内的多元化的社会供给;从需求方面来说也不仅仅是基本的物质生活需求的保障,而是包括社会关系、社会参与、精神需求等多方面的基本需求的满足。社会政策研究正在趋向于关注多元化的社会供给和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不仅仅是关注对公民的收入维持、经济保障,而且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平、社会整合、社会合作,以及避免社会排斥。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经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但是,从总体上说大多数人主要关注的是对弱势群体的经济保障。其实收入维持、经济保障对任何社会的公民来说都是必要的。而了解国际社会中社会政策的研究趋向,对广义的社会福利(well-being)给予关注,以避免社会排斥,甚至社会冲突也是很必要的。

二、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

简单地说,公共政策指的就是社会公共权威机构制定和实施的政策,或者说公共政策指的是国家或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政治学家戴伊从最抽象的层次给公共政策的定义是:“公共政策是政府选择的一切作为或不作为。”(Thomas R.Dye,1991)。当政府基于信仰、价值、使命、目前的处境、打算、意向以及对相互冲突的利益和价值的相对的优先权的确定和对能够承担什么样的交易和预测等,选择作为时,公共政策就会以有目标的计划、方案、规划等方式来表达,作为政府的政策,也可以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制度等形式来表达。但是,当政府有目的、有意识地选择不作为时,政府的政策可能只是一项声明、一个宣言,甚至连声明、宣言也没有。但是,政府有目的、有意识地不作为确实是政府的政策。

社会政策是作为总体的公共政策的一个部分。问题是我们为什么要把公共政策中的一部分视为社会政策?

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改革政策作为一个活动领域和研究领域的形成与西方工业国家对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干预的发展有关。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以及福利主义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的产生,强有力地推动了国家干预的增强和干预范围的扩大。

由于国家干预的增强,公共政策作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复杂,到了20世纪中期以致产生了专门以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公共政策之所以成为专门的研究对象,一方面是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经济的日益复杂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使政府面对的、需要解决的各种问题也越来越复杂、繁难;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搏奕论、数理统计、电子计算机技术,以及行为科学、管理科学等的发展,为减少政策制定和执行中的失误;为提高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效率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科学方法,使科学地、理性地制定和执行政策成为可能。因此,以公共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运用各种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以改进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对公共政策的这样一种研究范式被称为政策科学。

也就是说,从公共政策的发展历史及相关研究的产生历史来看,社会政策与其他的国家干预项目都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的。而公共政策专门研究的形成,既与政府干预范围的扩大有关,又与各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手段的发展有关。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社会政策主要关注的是以社会供给的方式来满足一些特别和个人的生活需求、社会需求,这个领域不仅仅与运用科学的知识和手段进行研究有关,还与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也就成了一个不同于公共政策的研究领域。

另外,如果借鉴公共经济学的有关知识,我们也可以看出公共政策与社会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无论是公共政策还是社会政策的实施总要利用一定量的经济资源。一个社会既有的经济资源的使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再生产,包括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一部分用于消费,包括公共消费和私人消费。对一个社会既有的经济资源的支配也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社会中的成员私人支配,另一部分由社会作为整体共同支配。社会集体支配在许多社会一般是由国家机构或政府机构代表整个社会进行支配。对用于扩大再生产的经济资源,政府机构支配除了通过国有企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还可能通过制定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直接控制、减免税收或其他优惠补贴等方式对私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消费品部分,政府主要以公共供应的方式提供公共消费品,在私人通过市场交换获得私人消费品以外,政府还以公共供应的方式提供一定的私人消费品(或提供现金补贴)。

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曾提出并讨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有价值的最终产品的分配,取决于人们在市场中进行的等价交换时,集体或国家有什么权利提出要分得一定的份额呢?国家机构的作用或用布坎南的原话,国家机构的生产力得到承认时,也就必须承认国家机构对产出的价值或经济资源有取得一定份额的权利,如国家机构在维持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在没有执行和保护“我的和你的”的区别的环境里,个人在创造价值方面将做出较少的努力,而且人们还会把许多时间和精力用在争夺和保护已经取得的成果上。因此,国家机构在保证秩序方面的作用具有生产性,国家机构也就有权利要求分得一定量的经济资源。接下来的问题是国家有权利要求多大的份额呢?如果根据归因理论,没有国家机构维持必要的秩序,人们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人们就不可能创造任何有价值的经济资源,这样看来,国家的“边际产量”特别高。因此,国家就有可能要求得到总价值的绝大部分(布坎南,[1986]1989)。

从历史事实来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经济资源或说经济财富,在各社会成员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一般要取决于民间力量与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员之间的力量对比。当民间力量薄弱时,国家通过税收或其他方式获得的经济财富的比例就会比较大,当民间力量强大时,国家获得的份额就会相对少一些。此外还取决于人们的价值观念、对国家的态度、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

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复杂化,国家不仅承担着维持秩序的责任,而且被赋予了对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资源占有状况或分配状况进行再分配的责任,和对经济运行过程进行干预的权力。所以,总的趋势是国家对社会创造的经济资源所要求的份额是在不断增加的。

在由市场机制配置经济资源的同时,国家不仅承担维持秩序的责任,而且被赋予了对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资源占有状况进行再分配的责任,和对经济运行过程进行干预的权力,其基本的理由是市场“失灵”。

认为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也不一定是有效率的人,以及认为目前人们认定的某些市场失灵,仍然可以进一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的人,一般会倾向于自由市场经济,认为公共政策的作用范围越小越好。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纠正市场失灵和认为政府还应该推进公平分配、应该鼓励有益的需求、限制有害的需求的人对公共政策作用的适当范围的判断也会有很大的差别。

在政府干预的多种方式中,其中之一是以公共供应的方式提供物品和服务。政府以公共供应的方式提供物品和服务的主要原因是物品或服务的提供具有外部效应。主要原因是对某种特定的商品的使用进行收费是不可能的,或是耗费极大的。换言之,就是要把没有贡献的人排除在外是不可能的或成本要远远高出收益。

但是,有时公共供应的理由与政府追求的目标有关。或者说与政府追求提供有益的需求有关。如提高公民的福利水平或缩小收入差距等。如果政府认为教育可以降低财富占有上的不均等,或将每个公民都要接受某种最低水平的教育本身就看作是应该追求的一个目标,政府就会把教育作为公共供应的物品。

在确定某种物品或服务是否采取公共供应的方式时,上述几种理由可能具有不同的重要性。有的物品可能既是因为排除困难,也是因为需求无弹性和对新增加的消费者的供应不需要,或几乎不需要增加成本,因而成为公共供应的物品;有的可能是因为某中的一、两个原因,而成为公共供应的物品。

当然,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也可能是受到各种法规、习惯,政治家和管理者的自身偏好等的影响,或是为了竞选成功,为了现存的官僚机构的利益等。

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区别主要是如果“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的物品被称为纯公共物品。以纯公共物品作为一端,另一端就是私人物品,其特点是一个人的消费增加一个单位,就使得他人的消费减少一个单位。在这两个端点之间的一些物品往往是既可以由公共供应的方式提供,也可以通过市场交换获得。这些物品如果以市场交换的方式获得就属于私人物品,如果以公共供应的方式提供就属于准公共物品或公共供应的私人物品。政府以公共供应的方式提供准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从积极的方面考虑,大多是为了公平或提供有益需求。

如果我们把社会政策与政策以公共供应的方式提供准公共物品或私人物品相连系,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社会政策是公共政策中更具有争论性和更缺乏客观标准的部分。这也是社会政策称为一个单独的研究领域,然而又与公共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和难以划清的界线的基本原因。也是使社会政策的定义和研究成为一个复杂的和难以有定论的领域的原因。

蒂特马斯从社会服务与公共服务的联系与区别的角度阐述了社会政策与公共政策的关系。他认为从理论上可以将有关的服务分成四类:

1、只为个人利益而设的服务——供给与否,和个人生活方式无关;也不论服务是否会给社会带来好处。提供服务主要是基于需要。

2、既为个人利益也为社会利益而设的服务——例如对某些传染病的防治,就是既有利于患者个人,也有利于公众或社会利益。

3、着重社会利益多于个人利益的服务——例如感化服务,这既是社会服务中的个案服务,更有助于社会控制、社会利益。

4、对社会有益但其益处不能归个人独享的服务——例如城市规划、公园建设、交通管理、法律秩序、公共卫生、消防等。这类服务的待遇没有差别,不能用成本与利益、使用者与非使用者等标准来作区分。即使有时我们能够找到使用服务或造成损害的人,并向他们收费,但是收费的成本可能超过其获得的利益。

蒂特马斯认为对服务所作的上述四种分类,有助于区分“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区分“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最重要的标准是有差别、个人化的功能与无差别、非个人化的功能。

但是,他紧跟着就指出,在越来越复杂和专门化的社会里,要划清这些功能的界线是相当困难的。现代社会里的各种力量:经济的、科技的、社会的等,都在同时运作,从而使有差别、个人化的服务与无差别、非个人化的服务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不清。因为政府要提高服务就要通过税收来筹集所需经费,而各种经济的、科技的、社会的力量都能够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实际税额产生影响。没有任何一个社会群体会要求给自己加税。当各种力量作用的结果使税收减少时,有差别、个人化的服务就不得不减少。所以,“我们再一次认识到,社会政策完全是关于社会目的及其选择的问题。”(Richard M.Titmuss,1974)

三、社会政策与公民权利

马歇尔较早地阐述了公民权利与社会政策的关系。他把公民权利分为三种类型:公民的、政治的、社会的。他认为,在西方国家公民权利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首先得以实现的是公民权利,以18世纪末、19世纪初个人的言论自由、迁徙自由已经获得了法律保障为标志,而且这种保障是以法律面前个人的充分平等为基础的。以这种公民的自由权利为基础,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投票权和政治参与为标志的公民的政治权力得以实现。虽然,最初只是少数有财产的男性公民得到了这种权利,但是,作为发展的开端,选举权的范围逐步扩大,最终成为公民普遍拥有的政治权利。以公民的权利和政治的权利为基础,20世纪公民权利实现了其最终的形式,既公民的社会的权利。公民的社会权利的制度化是通过失业保险、教育和健康服务的提供等社会政策体现的。马歇尔认为以公民的社会的权利为基础的社会政策,可以提高公民的福利水平、减少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制度产生的内在的社会不平等。(T.H.Marshall,1950)。

胡格曼在其《社会福利与社会价值》一书中比较系统地介绍了近年来对马歇尔提出的公民权利与社会福利的关系的分析和批评。其中一种批评与各种特殊的身份认同群体的形成导致的明晰的社会分化相连系。这种社会分化与社会的阶级分化不同,当然也可以包括阶级分化。这种分化表现为妇女群体、黑人和少数民族群体、老年人群体、残疾人群体、同性恋者群体、环保运动等。阶级关系只是这整个图景中的一部分。这些群体的存在表明社会不平等依然存在,但是,并不完全是阶级制度造成的;表明马歇尔的以公民的社会的权利为基础的社会政策,可以提高公民的福利水平、减少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制度产生的内在的社会不平等的看法并没有实现。转贴于

针对着以特殊的身份认同形成的各种社会群体,这些群体从不同的方面提出各自的特殊的社会需求的情况,有人认为由于这种社会的分化已经不存在共同的社会政策的社会的公民权利的基础,这些群体的运动可能导致新形式的社会排斥。也有人提出了“相对的环境中的绝对的需求的概念”或“界定基本的客观的需求”的设想。其基本的含义是,首先要满足公民的基本的或绝对的需求,如清洁的饮用水、充足的有营养的食品、安全的环境、有意义的初级社会关系、经济保障等。同时还要考虑各种分化的社会群体的特殊需求,而对于各分化的社会群体的特殊需求的满足,必须通过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来实现(Richard Hugman,1998)。 2 结合马歇尔的社会政策是以公民的社会权利为基础的见解,以及社会结构的新的变化与各社会群体参与社会福利服务的相关性来看;再结合本文在前两部分提及的社会供给和需求的多元化问题,以及用于社会福利服务的经济资源在各社会成员之间及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一般要取决于民间力量与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员之间的力量对比的问题,我们更可以理解到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确实与公民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且与社会的各个构成部分,或说各类社会群体维护自身的公民权利的努力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此外,将社会福利政策与公民权利相连系,也表明现代社会的福利服务,通过多元化的社会供给方式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与恩赐、怜勉是完全不同的。这种不同之一就体现为公民的积极参与。通过参与既表达自己的需求、自己所属群体的需求,也了解其他人的需求、其他群体的需求,通过这种参与和表达的过程,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社会福利的过分依赖。

总之,既然“社会政策完全是关于社会目的及其选择的问题”,如何选择就需要以公民权利的行使为基础。

参考文献  [1] Demetrius Iatridis,Social Policy Institutional Context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Human Services,Brook/Cole,Colifornia,1994.

[2] Martin Rein,Social Policy:Issues of Choice and Change,M.S.Sharpe,INC.New York,1983.

[3] Michael Lavalette and Alan Pratt edited,Social Policy A Conceptual and Theoretical Introduction,SAGE Publications,London,1997.

[4] Richard M.Titmuss,Commitment to Welfare,Allen and Unwin,London,1976.

[5] Richard M.Titmuss,Essays on'The Welfare State',Allen and Unwin,London,1958.

[6] Richard M.Titmuss,Social Policy,Allen and Unwin,London,1974.

[7] T.H.Marshall,Social Polic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Hutchinson & CO.LTD.London,1985

[8] T.H.Marshall,Social Policy,Hutchinson & CO.LTD,London,1965.

[9] T.R.Dye,Understanding Public Policy,PrenticeHall,New Jersey,1991.

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关系范文6

论文摘要:分配关系和谐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被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它的实现需要以市场不断完善和均衡作为必要条件。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宏观经济政策的不断科学化是促进市场完善和均衡、实现分配关系和谐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工作的着力点。 

 

一、引言 

 

分配和谐指的是在社会新创造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中人与人所结成的关系和谐。或者说,人们对于分配活动中自己所获得的收入份额是满意的或比较满意的。收入分配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进行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对应着不同的收入分配形式和分配原则。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需要的是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和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的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和原则;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坚持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形式和原则。所以,制度设计对于收入分配能否实现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过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分配形式也由按劳分配形式过渡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同时,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这需要我们通过制度变革,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市场机制,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市场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所以,需要对法律制度作出系统安排,才能为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提供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分配关系的和谐是在市场均衡的状态下实现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促进市场均衡的重要手段,科学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是构建分配关系和社会和谐的政策工具。 

 

二、分配和谐的市场制度 

 

分配和谐的制度设计为什么要强调市场制度,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因为分配的社会经济制度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不仅社会产品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生产要素也要被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行的,没有市场机制的完善,就不可能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所以,分配和谐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强调的就是市场制度设计。二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分配和谐必须具备市场均衡的条件。市场机制完善只是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但并不意味市场一定就是均衡的,同时,市场均衡又是实现先进集体交换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还需要在完善市场的同时,作出能够实现市场均衡的制度安排。 

市场机制的完善,一是要确立权利对等的市场主体。在商品市场上,生产者是供给者,消费者是需求者;在生产要素市场上,所有者是供给者,使用者是需求者。无论是供给者和消费者,还是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应该是具有对等权利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权利对等,不是行政赋予的,而是由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供给者和消费者,或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谁也不能损害谁的权利,他们之间的权利就被认为是对等的。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如果所有权缺乏排他性,消费者不需要交换就能占有或消费他人的商品,使用者不需要交换就能占有或使用他人的生产要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就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二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供求关系的均衡、价格围绕价值波动,都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可以说,没有市场竞争,就不可能有供求关系的均衡,也不可能有价值和价格的对立统一运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关系和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市场均衡,而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市场均衡,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分配关系的和谐。市场竞争同市场垄断是相对立的,不打破市场垄断,就不可能有市场竞争。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突破市场垄断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同时,除了运用行政法规和法律制度打破市场垄断以外,还需要一定的促进市场竞争的现代流通方式。在我国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本质特征就是行政垄断。行业行政部门和地方行政部门为了保护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利益,制定行业法规、地区法规,有意识地制造垄断。突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就为促进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发展,实现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创造了条件。三是要保障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市场机制说到底就是利益机制,价格作为利益调节的市场工具,它的作用原理与调节方式就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如果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它就有促使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过渡的作用。市场的非均衡状态是一种既有生产者剩余,也有消费者剩余的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产品,商品交换也不是等价交换,分配关系不可能实现和谐。市场的均衡状态是一种既没有生产者剩余,也没有消费者剩余的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不到劳动剩余产品,商品交换也是等价交换,分配关系因而是和谐的。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就能推动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发展,从而有利于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影响价格不能随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的因素主要是垄断。如果价格出现行业垄断、地区垄断,或者自然垄断,它就不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商品不能跨行业、跨地区流通,全国统一市场就难以形成,供求关系结构刚性的矛盾也就难以化解,即便价格具有弹性,供求关系也会因为商品难以跨行业和地区流通而僵化。所以,垄断不只是竞争的制约因素,也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要完善价格机制,就必须打破垄断。 

市场机制的完善是市场均衡的前提条件,但是,即便市场机制完善,也不一定就有市场的均衡。所以,仅仅强调市场机制完善,市场均衡也是难以自动实现的,因而我们需要树立市场均衡的观念,自觉地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我国理论界对完善市场机制的认识是比较充分的,但是,对市场要实现均衡的认识就没有对完善市场机制的认识那么深刻。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促进市场均衡。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就必须提高对市场均衡的认识,提高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均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分配关系和社会和谐。

三、分配和谐的法律制度 

 

分配关系和谐既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被提出来的一个问题,也就需要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来解决。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一方面滋生分配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同时又有消除分配关系不和谐的功能。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不完善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分配关系不和谐的现象不可避免。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完善与均衡的程度不断提高,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分配关系和谐的程度也就不断提高。市场完善与法律法规健全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就不可能有市场的完善;反过来,法律法规又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健全起来的。分配关系和谐以市场完善而均衡作为必要条件,同时又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如果只有前者而无后者,或者只有后者而无前者,都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关系和谐。 

分配和谐的市场制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市场的交换主体必须拥有对等的权利,而权利对等的前提条件就是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没有所有权的排他性,就不可能实现市场主体的权利对等,也不可能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国有企业之所以难以成为市场主体,就是因为它的财产产权关系模糊;之所以要对它进行公司制的改造,也就是为了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使它拥有财产的排他性所有权。我们知道,公司制的制度变革,不只是设立诸如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上的组织机构,它还包含有深刻的法律制度背景。公司法人要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拥有公司财产的排他性法人所有权。如果缺乏健全的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对财产法人作出相应的权责利的规定,那么,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么就是公司法人难以真正行使财产法人所有权,要么就是财产最终所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如果这种情况发生,财产法人所有者和最终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就不可能是和谐的。 

等价交换是实现分配关系和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方面,它能够使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另一方面,它又使交换双方从交换中获得价值相当的物品。一般认为,市场均衡条件下进行的交换是等价交换,市场非均衡条件下进行的交换不是等价交换,从而市场均衡状态的分配关系和谐,市场非均衡状态的分配关系不和谐。但等价交换需要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如果人们不守信用,即便市场的状态是均衡的,等价交换也会因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不能实现。这是市场机制是否完善的又一个方面。人是有机会主义行为的,它是影响等价交换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减轻或者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就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社会信用体系虽然不属于法律制度的范畴,它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但和法律制度却有密切联系,社会信用制度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它是没有多少生命力的。因此,在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时候,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只有在以法律作为保障的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等价交换才有可能实现,人们通过交换活动所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才有可能和谐。 

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是影响分配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竞争能够推动市场状态的转换,也能促使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就是说,分配关系和谐的市场条件,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然而,不是有了市场就有充分竞争,如果市场缺乏保障竞争的制度安排,一切替代竞争的市场形式就会出现。一般认为,完全竞争的条件是,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商品具有同质性、资源具有流动性和信息具有充分性。事实上,即便如此,如果缺乏相应的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竞争也不见得就是充分的。我国农产品市场的买者和卖者是大量存在的,产品也有一定的同质性,除了土地,其他农业资源的流动性较强,边远地区除外,信息也是比较充分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农产品市场可以被认为是竞争比较完全而充分的,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农产品市场上,欺行霸市的现象仍然司空见惯。所以,不是因为有了诸如西方经济学所讲的市场条件,竞争就是必然的。如果缺乏保障竞争的法律法规,即使竞争的市场条件具备,完全而充分的竞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市场主体的对等权利、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者对于分配关系和谐的作用也是缺一不可的。仅有市场主体的对等权利,而没有健全的市场信用体系和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分配关系是不可能实现和谐的;即使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的和市场竞争秩序是有序的,缺乏市场主体的对等权利,分配关系同样是不可能实现和谐的。维护市场主体对等权利,维护市场信用体系和保障市场有序竞争的法律制度也应该是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必须“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完善产权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等等。只有把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安排,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才能保障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运行,实现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 

 

四、分配和谐的经济制度 

 

分配和谐的经济制度指的是人们为实现分配关系和谐而人为制定的经济运行规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能否实现分配关系和谐,既需要完善的市场制度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也需要科学的经济制度。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关系和谐的必要条件就是市场完善而均衡,法律法规健全。然而,市场均衡既可以在市场的自我调节下实现,也可以在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下实现。市场的调节作用是自发的,缓慢的,宏观经济政策只要使用得当,效果要比市场的自我调节明显,而且作用较快。所以,宏观经济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运行规则,对于促进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要构建分配关系和谐的社会,就必须要着力提高制定和运用宏观经济政策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方面发挥主要功能,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同时,还需要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互组合上吸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充分发挥它们在促进市场均衡,实现分配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调控和促进市场均衡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它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两个方面。税收政策是财政收入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通过改变税率可以影响宏观经济和市场的供求关系。提高(或降低)税率,既有紧缩(或扩大)供给,也有紧缩(或扩大)需求的作用。运用适当的财政政策,具有促进经济发展、进行收入调节和推进市场均衡的作用。不过,现阶段我国政府比较注重的是财政政策的经济发展功能和收入调节功能,而且为了有所作为,对如何提高税收和扩大财政支出的经济功能特别重视。虽然政府部门对财政政策促进市场均衡的重要影响和作用比较重视,但是为此而付诸实际行动的内容不多,而且效果也不明显。因此,制定科学的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促进市场的均衡和分配关系的和谐是我国当前应着力研究的问题。 

货币政策是进行宏观调控和促进市场均衡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存款准备金率、操作公开市场业务和进行再贴现控制货币供应量,并以此调节总需求。中央银行通过银行体系调节货币供应量能够调节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进而影响总需求。市场的供求关系取决于总供给和总需求,扩大或紧缩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因为能够调节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从而既有影响总供给,又有影响总需求的作用。“在经济萧条时增加货币供给,降低利息率,刺激私人投资,进而刺激消费,使生产和就业增加。反之,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率太高时,可紧缩货币供给量以提高利率,抑制投资和消费,使生产和就业减少些或增长慢一些”。经济萧条是因为有效需求不足,经济过热是因为有效需求太旺,调节有效需求就能缓解经济萧条或经济过热的现象。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变动货币供应量,能够有效地调节总需求,平衡供求关系,推动市场均衡,从而有利于实现分配关系和谐。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能够调控市场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就有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知道,降低税率能够扩大生产供给,也能扩大需求,如果扩大供给的作用大于扩大需求的作用,或者辅以紧缩财政支出,那么,财政政策的效果就是扩大供给。增加货币供给也有扩大供给和需求的作用。如果把扩大供给的财政政策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对缓和供不应求的矛盾就有十分明显的效果。如果供求关系出现结构性失衡,即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的关系同时存在,那么,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扩大财政支出和增加货币供给量相结合的政策安排,缓和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同时存在的矛盾。显然,仅仅使用财政政策或者货币政策,都不可能有这样的效果。同理,提高税率和紧缩财政支出有产生紧缩生产供给和消费需求的作用,缩减货币供给量也有缩小供给和需求的效应,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够较快地消除经济过热的现象。如果能够把提高税率同扩大财政支出有机地结合起来,则既可以紧缩供给,同时又不至于缩减需求。可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机结合,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可循,只要科学地把握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结合的度,就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还有利于平衡供求关系,实现分配关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