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范例6篇

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

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范文1

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地方,城市化浪潮从未真正消退,尽管在发达国家出现了所谓“逆城市化”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世界城市、特大都市不仅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还是人类集中生活、发展的主要场所。因此,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着力推进和谐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构建和谐城市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也将为和谐城市建设提供强大的推动力。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再次明确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性:“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国家,社会管理任务更为艰巨繁重。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1]2011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意见》,把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因此,繁荣社会管理体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促进和提升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总结,成为我们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之一。

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视角来看,城市政府的治理、城市社区的重塑、城市与乡村的互动、公民社会的建设和城市法治环境的完善,无论是对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还是对构建和谐城市的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探讨意义:引领我们的城市社会管理研究走向城乡互动,走进基层社区,积极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本土文化的社会管理理论和实践程式,不断把最新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构建和谐城市的强大动力。

一、“社会管理”与

“社会管理创新”的界定

(一)社会管理的内涵

社会管理是指社会管理者运用各种管理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进行治理的全过程。具体而言,是指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公民所组成的管理体系,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1)在内容上,“社会公共事务”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务、经济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等,法律制度、法治环境、教科卫体、社会服务、环境保护、公民参与、政治选举、政策制定等都是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在层次上,“社会公共事务”之“社会”是相对的,文中是指在地区(城市)层面上的社会治安和公共设施以及在社区层次上的社区秩序和环境优化等社会公共事务。(3)在方法上,这种公共管理已经开始超越传统的、一般意义上的“管理”,而趋向于“治理”,简约地看,治理理论的精髓可以归纳为“参与、互动、合作、服务”八个字。

基于上述对社会管理主体的认识,从主体间关系以及各主体所承担的角色(作用),可以把社会管理模式分为:(1)“以政府为本位、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依附于政府”的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具体又可分为三种,即政府管理的集权化模式、政府管理的民主化模式、政府管理的社会化模式。(2)“以社会为本,政府、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平等合作”的治理模式。这一模式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即社会治理的自主化模式、社会治理的多中心模式。目前,我们需要努力发展的是政府管理的社会化模式和社会治理的自主化模式。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抓好社会管理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然而,由于以往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建设方面却严重滞后,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道德滑坡严重、社会分配不公、阶层分化严重等。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将严重加大社会管理的难度。[1]直到近几年发生了诸多、暴力拆迁事件等,才引起了我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由此社会管理创新最终进入了中央决策层的话语范围。因此,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指要尽快建立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管理体系,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

二、城市政府的治理:

构建和谐城市的主导

目前,在和谐城市的构建过程中,无论是政府管理的社会化模式,还是社会治理的自主化模式(事实上,这一模式是政府管理的社会化模式向社会化治理的多中心模式过渡的模式状态),政府治理无疑是起主导[3]作用的。

无论何种城市治理模式,[4]日趋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使政府再也无法独自承担对社会的管理职能。为此,政府要求社会各方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主动地向非政府公共组织、公民分权,并与它们形成制度化的、以政府为单一中心的分工协作关系,即政府管理的社会化模式。诚然,政府仍然占据着社会管理体系的主导地位,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只是辅助政府管理的得力帮手,对政府仍有较强的依附性。至于社会治理的自主化模式,原来不对等的关系已经被打破,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逐步摆脱对政府的依附,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完全独立的主体。尽管此时的社会力量已经有了与政府进行平等对话的平台,然而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仍未能形成牢固的、与政府相提并论的中心,政府仍然起到主导性的作用。因此,在兼顾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求与能力增强的同时,要合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和谐城市构建中的“和谐城市领导力”。[5]

(一)城市政府部门间的协作

城市社会管理不仅要追求政府不同部门自身工作的最优化,而且要追求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最优化。由于城市政府的主体重复、多头管理往往导致严重的管理低效率,因此在和谐城市的构建中,城市社会管理必须注意横向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和纵向不同隶属关系之间的分权协调,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政府部门间的协作应该重于单个部门工作的最优化,也就是要在发挥单体优势的同时,深入挖掘单体之间相互协作的潜力和切合点,力争达到“1+12”的效果。

(二)城市政府与NGO(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的配合

一直以来,我国城市社会管理模式具有大包大揽的特征,政府、企业、社会三项职能往往交叉在一起。而在和谐城市的构建中,政府应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将部分权力向公共组织转移,将部分行为转向市场和社会,实行政企分开、政社或政事分开,通过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市场化的形式,把政府的职能转移给非营利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提升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创造最佳的社会治理效果。

(三)城市政府与公众的协调

和谐城市的构建离不开城市公众的积极参与,现代化的城市社会管理模式提倡公众参与式的城市管理,强调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意味着公众不单是城市管理的对象,更应是城市管理的主体;不是只让公众仅仅了解决策的结果,而是应该让他们参加与城市管理决策、实施、监督的全过程,形成“公众自下而上地参与”和“政府自上而下地管理”的合力。加入了城市公众的参与,城市社会的管理将呈现出更加积极的景象,这也是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一种方式,将会在今后的城市社会治理中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将会给我们的城市建设提供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更加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

三、城市社区的重塑:

构建和谐城市的基础

社区是居民日常工作和生活活动的场所,是城市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城市和谐的基础。重塑城市社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新型社区,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以上海2010年世博会为例,世博会举办期间,各种社区志愿者组织、社会力量成为担当世博营运日常工作的中坚。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上海世博会的成功,“自愿组织和社会力量是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他们,很难想象世博会会办得这样成功。这里社会力量扮演了非常正面的力量,是政府的帮手。这或许能有助于改变人们对社会力量或者公民社会的负面看法”。正是在世博会期间这些可爱的志愿者身上体现出来的奉献精神和社会共建的力量,让我们看到了一种全新的进步力量,那就是公民社会在不断地形成,社区居民愿意为政府、为社会分担责任,愿意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愿意为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第一手示范资料。

同时,社区公民社会的培育,使之逐步与城市政府达成“二元结构”:一种既互相监督又互补增益的结构格局。这种结构格局不但不会削弱市政府的功能,反而其功能张力以更灵活的形式得到广阔延伸,在社区与政府无形中达成的协议中,我们看到了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在以一种渐进式的方式发生变化。而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变化,在这种变化中,我们看到构建和谐城市的图景大有希望。

(一)坚持以人为本,形成社会服务网络化

以民为本、服务群众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永恒主题。建立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代办站三者构成的服务网络:形成以街道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和社区代办站为主体,以社区服务站为基础,以社区中介组织和志愿者服务为支撑,以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为依托,以市场运作为补充,社会单位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服务工作网络格局。延续和拓深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精神,在社区公众之间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区风尚,构建和谐社区。

(二)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建设创新型社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也是社区工作的活力之源、生机之本。(1)重建社区居民相互信任的社区诚信伦理机制;(2)重建有利于降低风险的社区安全机制;(3)重建有助于增强社区凝聚力的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和社会保障;(4)重建有助于资源共享的跨界组织管理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全面整合与共享,尤其应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建立社区内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双向告知和信息互通制度;(5)建立健全社区应急控制管理体系,最大程度保障社区安全是重建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的社区生态与文化特色机制。

(三)社区合作共治,推进自治型社区建设

现代的合作治理理念为和谐社区构建提供了思想保障,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自治也成为公民社会成长的重要契机和实践平台。(1)要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区自治;(2)要推进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直接选举,兑现社区居民的民主选举权利;(3)要建立健全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自治章程等,保证社区居民自治的长期、健康、有序发展;(4)要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社区民主自治制度,把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事务交给居民讨论、决定,畅通和拓宽居民参与管理的渠道。(5)要积极推行网络化管理模式,把社区作为一个“棋盘”,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合理布局城管、环卫、计生、治安等工作,最终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有效衔接。

社区居民参与管理模式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推动社区居民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快速形成。同时,也为城市社会管理提供了一个研究的范本,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对社区参与的研究对建设和谐城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城乡之间的互动:

构建和谐城市的动力

城乡之间的互动,更为重要的方面即是乡村的城市化。城市化不同于城市发展,[1]城市化的本义是农村变为城市,农民变成市民,其本质是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在城市定居和工作,城市的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不断增加的趋势。简单地说,城市化就是农民进城的过程。

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农民是低收入阶层。因此,城市化的过程又是如何处理好贫富差距问题的一个过程。简单来看,城市化的过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城市化是工业与服务业发展的过程,换言之,城市化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非农产业化;城市化是农民进城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城市化进程又是“穷人进城”的过程;城市化是土地用途转移的过程,城市化进程要求城市用地、商业用地增加,要求一部分土地的用途发生转换。[1]

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将进一步加快居住功能向郊区迁移、商务楼宇向市区集聚、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高,尤其是中心城区与郊区之间的交通联系将更为便捷,郊区发展的交通制约性条件将有较大改观,大大促进郊区、农村对市区的推动作用。[2]城乡发展的历史,大致是沿着这样一条道路进行演变的:乡育城市―城乡分离―城乡对立―城乡联系―城乡融合―城乡一体,这一演变过程既反映了城乡演变趋势,也反映出城市化进程的阶段性规律。很明显,城乡一体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也是城市化发展的最高阶段。目前我国城乡差别较大,城乡壁垒尚未彻底消除,城市化进程中还存在着影响城乡关系发展的种种阻碍,加强城乡联系,促进城乡共同进步与繁荣,才是我们处理城乡发展的理智态度。

(一)重视郊区城市化现象

郊区城市化,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必然要上演的一个过程,伴随着中心城区的快速发展,中心城区周边将崛起一批先进郊区。这些先进的郊区经济发展并不滞后,而且也有着明显的向市区追赶的迹象,不仅仅体现在城市建筑上,同时也体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城区郊区化与郊区城市化互相促动和共存是当前城市化进程的鲜明特征,正在形成一种“大城市,大郊区”的现代城市模式。这种模式将有利于和谐城市的构建,既不至于导致中心城区压力过大,也不至于郊区土地的空置,如此一来,将在市区和郊区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共同推动城市社会管理模式的不断更新和进步。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既关注当代人需要,也关注后代人需要的经济发展模式,既要实现代内公平,也追求代际公平。因此,我们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要加大环境建设力度,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倡导环保低碳型的生活方式,为子孙后代创造清洁、魅力的家园。

(三)优化城市功能区布局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功能区的优化布局,因此,要进一步优化以中心城市、新城、中心镇为重点的城市布局,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推进郊区城镇建设,争取基本建成布局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多心多层、组团式的城镇体系。要加快建设高等级、综合性、枢纽型,与国内外大交通连接的现代化交通网,延伸市区、贯穿城乡、辐射周边、扩散全国。

在城乡互动中,既要把握郊区居民的需求,也要考虑中心城区的承载力;既要考虑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也要思考如何走向共同富裕的问题;既要注重代内平等,也要追求代际平等,不要断了子孙的路。城乡的互动,对于和谐城市的构建的确会产生极大的推动力,同时也会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坚持过去好的做法,也要不断吸收最新的成果,为和谐城市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五、城市法治环境的营造:

构建和谐城市的保障

法治环境是指全社会主张法律至上、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它是社会管理趋向文明过程中所形成的制度化特征和必不可少的客观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维护、保障、促进、规范和巩固的作用,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中,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尤其需要营造一个积极健康、人人遵守、人人践行的法治环境,为和谐城市的建设提供强大的保障。城市法治环境的营造与城市治理、社区自治并不相悖;反而是法治理念一直都未曾离开过城市社会管理工作和社区自治工作。因此,营造良好的城市法治环境对城市社会管理和和谐城市构建而言是一种保障而非阻碍。

(一)城市社会管理离不开法律

在城市公共管理体系构建中,决不能忽视法律的作用,在公共管理的内涵中也蕴涵了“法治”的意味。因此,作为城市管理者(或治理者)必须要面对城市法治环境的营造问题,也就是说要力求形成一种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在全民法治的环境下,城市社会管理工作也将更加日益开展,构建和谐城市也将更加具备后劲。

(二)法治环境保障城市和谐发展

法治环境要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生产力的发展。(1)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初具规模的今天,要高度重视政府决策的法治化,建立一个良好的规划、决策的法治机制,并辅以法律责任制度,依法规范政府的行为,保证决策、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主观性、随意性和“长官意志”,将决策失误降至最低限度。(2)以政务环境为重点的地方软环境日益改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观念,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投资者、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融行政执法于服务之中,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坚决纠正和防止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改善地方软环境。(3)加强对行政、司法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各民 主党派民主监督等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及时有效地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司法行为。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公共管理主体的各项行为都置于监督之下,在法定的程序下合理安排自己的公共管理项目,主动积极提供各项管理服务,因此将为和谐城市的构建提供更加强大的动力。

在良好的城市法治环境下,我们将看到一个更加积极的城市公共管理者的身影,也将看到城市社会管理置于监督之下的科学性和规则性,少了随意性,多了规划性,和谐城市的建设在软件和硬件建设方面都将取得长足的进展。

六、结语

和谐的城市,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视阈中,即是社会管理的三大主体――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公民的平等协商、各司其职、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下的城市(社区)状态。

和谐的城市,是公平公正的城市,无论你是帝王贵胄、文人学者、还是市井小民、凡夫俗子,也不管你是“土著”、“蚁族”或是“漂一族”,只要你在为这个城市的运作、发展尽着自己的一份力量和智慧,这个城市就应给予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是基本的公平公正。

和谐的城市,是以人为本的城市,城市是人的聚合体,城市精神的实质就是人的精神,应体现出城市为人服务,而非人被城市的“异化”,即体现出“人本”。简单地讲,就是要从人类和人性的角度出发,从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着眼,体现出一个城市所具有的极强的包容性。

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范文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向纵深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封闭半封闭式社会结构产生了根本性变化;人们的思想理念、价值取向、利益诉求多元化,公平、民主、权利、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共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成果的期望日益强烈,这些都给新时代下的城市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综合治理。城市管理创新是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一部分,其根本宗旨在于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其本质在于构建收稿日期:2014—04—08作者简介:韩大贤(1989—),女,安徽霍邱人,南京大学法学院,2013 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代城市管理体系,实现从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的根本转变;从单纯政府管理向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根本转变;从地方管理向全局管理和依法治理的根本转变。“十二五”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正由“注重发展型”向“民生福祉型”转变,在城市化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城市管理的传统理念和方式受到了文化、观念、政策、制度等诸多方面的多维挑战。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出发,基于社会治理的共同目标,推进城市管理创新、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是法治城管建设的必由之路。首先,应当从根本上转变思维观念,从管理向治理转变;其次,要在全社会树立起与城市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新观念,倡导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实现城市治理;最后,应当通过方法创新、机制创新推动城市管理创新。在此基础之上,摸索建立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地方特色的城市管理道路,这也是我国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

二、创新城市管理的观念之维

观念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对事物的认识,既反映了事物的客观属性,又反映了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其具有实践性、历史性和主观性的特点。在哲学上,没有绝对的观念,观念处于不断的运动发展变化之中,正确的观念对实践具有积极的能动作用,因此人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改变、创新、重塑等等,积极发挥观念的积极作用。

(一)转变城市管理理念

转变城市管理理念,需要把握两项基本原则:第一,反映现代城市多元需求,畅通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第二,坚持与时俱进,积极主动适应城市环境的动态多维变化。转变城市管理理念,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树立人本理念、契约精神,以及尊重人格、保障人权的理念。新世纪《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记入其中,重点突出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这一宪法核心价值导向,宣示了宪法的人文关怀。现代城市管理更要全面梳理制度中存在的背心力,有针对、有计划的加以转变,努力向服务型治理转变,让人民切切实实地感受到这种人文关怀,从而对新型城市管理建立起内心认同和行为支持。

2. 树立法律保留、有限政府的法治理念,这亦是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即权力的行使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不得为之,也即有限政府原则,政治权力要杜绝一切游离于法律边缘、真空地带的行为的产生。城市管理工作是量大面广、纷繁复杂,而且呈现动态化特征,因此更要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3. 树立城市治理的理念。现代城市管理归根到底是依靠人民群众多方参与的城市治理,既是城市管理者依法对有关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过程,也是人民群众等多方社会主体自我规范、自我服务的过程。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治无论是从规范上还是从制度上亦或是实务中都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有关行政民主的要求和实践,例如,城市管理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和陈述申辩制度、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制,以及大量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权力作为方式不断应用。

4. 树立全社会诚信理念。首先,政府应是最具有诚信的组织机构,政府的行为具有公信力、公定力和权威性,政府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令夕改。此外,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人民群众等各方都要建立起诚信理念,只有在全社会建立互信的基础上,城市管理工作才能实现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

5. 树立权责统一和接受监督的理念。有效监督是拒腐防变的利器,责任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政治权力在作用过程中具有主动扩张的倾向,这种倾向很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因此必须给予有效监督和制约。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包括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层级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等内部监督;应当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建立明确责任机制,结合各项监督制度,建立起权责分明的内部运行机制。

(二)重塑城市管理价值追求

无论是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还是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新型城市治理模式,都务必要遵循社会主义的根本宗旨:为人民服务。在创新社会管理视域下,为人民服务这一个根本宗旨要求:

1. 依法管理。城市管理是对城市事务的管理,但根本上是对人的管理,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解决城市问题,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应对如此错综复杂且意义重大的事务时,虽然要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但更要以法治方式来实现社会治理目标。为此,必须在制度层面构建城市管理的行为规范体系,完善城市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提高法律权威,强化城市管理的职责履行能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完成;必须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城市管理主体的责任意识,维护城市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总之,依法管理既是城市管理创新所应当遵循的根本要求,也是城市管理创新所要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

2. 社会善治。城市管理追求的社会善治是指城市管理和服务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和现代法律的更高追求不谋而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理念之善,是指城市管理追求的价值理念符合伦理价值和道德规范的追求;制度之善,是指城市管理各项制度与伦理价值和规范要求相一致,符合制度正义的目标;行为之善,是指城市管理的各项行为内涵上具有伦理道德上的正当性,符合行为正义的目标。

三、创新城市管理的制度之维

制度,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调节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一系列道德、习惯、戒律、法律等,制度的一般含义即为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或准则,对社会的运行具有一定的指导性、激励性、程序性、规范性和约束性,是社会运行的游戏规则,是沟通协调的保障机制,科学有效的制度结构能最有效地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城市管理早已有之,国内外虽然称谓有所不同,但在基本的价值追求上却相差无几,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与基本的价值追求稳定相反,城市管理模式处于历史的运动发展过程中,现代城市管理理念要求建立宽容、参与、协作、预防的城市管理模式,充分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政府运作理念。

(一)创新城市管理模式随着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市民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城市管理所处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这对现有的城市管理体制、管理模式、管理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城市化转型要求实现城市经济发展与社会效益兼顾,实现由政府、社会、市场的多元化参与的综合治理模式。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应遵循政令与政事分开、条块结合、责权利统一、多方参与的原则。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为契机,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立足点,实行管理重心下移,明确区和街道的职责和功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创新城市管理模式,要体现城市治理的宽容、参与、协作和预防特征。

1. 宽容。十四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速推进,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快速瓦解,一个越来越分化、流动、开放、多元的现代市民社会逐渐形成。这要求城市管理应当将宽容性城市管理作为公共治理的重要理念和方式,宽容性意味着公民资格得到充分尊重、基本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利益诉求得以充分表达,宽容性是社会善治的题中应有之意。发展宽容性民主是克服目前多重社会危机的现实途径[1]。党的领导人、邓小平、在一系列的论述中都指出过,对内部矛盾,要在内部解决,通过健全的民主机制和制度,在民主的环境下,用民主的方法解决问题。宽容表现在政治领域即为民主,民主是法治城管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这项基本原则的指引下建构城市治理平台,承接社会各界不同的城市管理诉求,引导社会参与城市管理,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城市管理的理解以达到其内心支持和认同。只有在普遍的认同和支持下,在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的参与下,城市管理合力才能实现,新型城市管理模式才有期望可能。

2. 参与。我国十二五规划提出打造多方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参与亦是民主在政治领域的表现,与包容相互补充。改革开放释放了多元利益诉求期待和政治诉求期望,拓宽了社会政治参与度。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时刻充斥着参与危机[1],参与危机,反映了政府和少部分强势利益集团垄断政治运行的局限性,本质上是公共管理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体制。因此,在全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需要充分加强参与性制度建设,广泛宣传和树立参与意识,打造参与型城市管理模式,由社会决定城市管理内容,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城市管理的参与式发展。所谓参与式发展,也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在发展计划项目中的有关决策过程或影响人民生活状况的发展过程中,多重利益期望积极介入的发展方式[2]。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是公众参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在网络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为参与式发展提供了机遇,网络日益成为公众表达利益诉求和传送政治期许的重要途径[3],政府开始意识到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来加强与社会沟通的便捷性和重要性,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网络媒介作用。

3. 协作。协作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与新时期的社会治理主张不谋而合。协作性城市管理主张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发挥作用,由政府主导,社会和市场协同政府参与城市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和市场的比较优势。城市管理基本内容为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持,秩序的维持除了行政管理外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协作才能维持一个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秩序。目前,城市管理体制依然是建立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之上,因此如何创建一个多方协作管理的平台就成为城市管理主体的努力方向。在目前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宽容是城市管理的品行,参与是城市管理的一个方式,而协作较参与更进一步,更体现了治理的本义。城市管理如何走得更远,这就需要培育范围更广的城市管理协作者,加强协作者和主体之间的协商、交流、互动,并且互相监督。

4. 预防。运行有效的城市管理模式更加注重如何减少和预防问题的发生而不是作为“灭火队”解决问题,一个管理有序、运行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体系应当具有预见性,能够通过既有的事实因素预测未来,即用较少的投入预防问题以及穷尽所有可能来预测未来为现在的决策提供依据[4]。这要求城市管理主体提高监测能力、预警能力、迅速反应能力和战略思维能力,建立城市管理风险评估机制,坚持依靠群众,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完善城市管理预防体系建设。

(二)加强城市管理能力建设

1. 加强城市管理主体能力。城市管理主体本身的能力建设不仅是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城市进步的强大推手。因此,无论在城市管理形式上有何差异,但在加强能力建设上却是不可回避的。古今中外历史和实践表明,当重点关注与职能界定时,强调的在于特定环境下的可行性如何;而当重点关注与能力建设时,强调的则在于行为方式的可操作性如何,在于通过何种手段达到目的,或者更为宽泛的说法是什么样的能力建设能带来最佳的城市管理效果。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中,二者同样重要,分别标明了“做什么”以及“如何做”的关联命题,如果仅仅强调“做什么”则会陷入纯理论的规范主义,如果仅强调“如何做”时,又会陷入纯工具论的泥潭。因此,对于城市管理者而言,需要以科学发展观的态度审时度势,正确判断二者关系,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如何加强城市管理主体能力建设? 应当按照确定城市管理目标、民主参与协作城市管理、权力阳光运行三个环节依次展开,最大限度提升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2. 提高城市管理受众(公众) 能力。公民社会的发展,“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思路不断清晰,权利本位原则的回归,在城市管理中,公众和社会参与城市管理,具有正当性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根本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社会具备了在理性的前提下获得共识的能力,这也是在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关注的重点。让城市发展这种公共产品惠及全体人民是改革开放的题中应有之意,以民生为导向的公众能力建设也以此为目标,城市管理与公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城市管理主体在引导、放权、培育、推动的基础上,公众自我管理能力也要逐步提升,理性达成共识能力要逐步提高,这将对城市管理工作形成政社互动大有裨益。

四、总结

在社会治理的背景下推进城市管理创新这一伟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创新改革的正确方向并正确辨析、妥善解决城市管理的相关问题:

1. 坚持正确的方向。方向与目标具有一致性,创新城市管理应当以社会治理的目标为方向。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总的来说,创新城市管理应当坚持这样的方向:一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和先进性作用,时刻不忘记党的宗旨,指导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二是社会协同,主要是发挥好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协同作用,形成城市管理主体和城市管理社会力量互补、互联、互动的格局,打造城市管理领域的“小政府,大社会”模式。三是公众参与。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下,除了社会力量协同外,动员群众理性参与城市管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对于城市管理的效果将事半功倍。

2. 正确处理创新城市管理与社会矛盾化解以及公正廉洁执法的关系。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城市管理创新与其他两项重点工作之间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 城市管理创新能够提供改革和发展的新资源、新元素、新动力,改善城市管理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改善执法状况,而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更好的条件。

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范文3

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治理模式;社区发展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开始,中国渐渐步入了一个新时期,发展的新时期,经济、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都在不断地变化,中国的城市发展也达到了一个质的飞跃,在这一环境下城市社区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城市社区概念

社区作为一个城市的基础,是城市运行和管理的基本载体。社区的发展将直接影响着所在城市的居民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社区的发展不仅仅是需要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同样需要公众的社会参与。社区发展就是致力于通过居民积极参与,促进所在社区的发展,提高社区居民的社会参与与社区自治水平。

社区主体就是社区人口,是社区存在的最重要的因素;社区生活的物质基础就是设施与区域;社区生活的关系调节也就是社区的制度和管理机构是;社区文化、生活方式和社区成员对社区的认同感是社区成员同为一体的纽带和粘合剂。[1]社区的发展伴随着一个综合系统,其中包含着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医疗服务等多种因素。从这个社区系统来看,这些方方面面的因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这些因素不是单独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当各个部分协调稳定运行、功能趋于平衡时,整个社区的综合系统就可以获得发展。反之则会导致系统结构的恶化,造成城市社区系统运行机制的紊乱。[2]所以可以总结出社区的基本特征就是:社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实体,具有多种行政和服务功能,是社区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和生活场所,是发展变化的。[3]

二、城市社区的内涵和功能

城市本质上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4]要维持一个城市社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协调好社区内部的有关社会关系,这种协调的过程其实就是在实现有效治理的一个过程。社区治理的概念就是指在社区范围内各主体包括政府机构、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市场组织、社区居民及政党在法制与规范的前提,组成社区治理互动,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城市社区治理也在不断地改变,社区治理的主体已经由之前的政府作为唯一主体转变为多元主体发展社,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力量已经由社区自治组织、社区其他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管理。

1978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在社区自身发展与政府推动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开始了城市社区治理,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多元利益群体自主性的增强、社区民众的社区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的逐步提升,社区居民望通过自治性管理来实现利益的需求,成为推动社区发展的内部重要力量。政府作为社区发展中不可替代的外部推动力量,在社区居民能够广泛参与社区活动的同时,政府重点推进城市社区的各项建设,最终实现发扬民主、整合资源最终到达有效治理社区的目的。[5]

三、城市社区治理发展现状

现阶段城市社区发展状态处于迅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国城市的社区基本表现为五大类型:传统的市民社区、单位集体住宅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社区及新兴商品房小区和福利小区。

我国城市社区发展经历了两大转变,一个是由区域性的社区转变到整体社区服务,另一个是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转变到整个社区共同参与。我国社会发展理念的变革也同样体现在了这种转变过程中。研究我国城市社区发展的历史,可以了解到我国社区发展对于我国城市居民社会生活愈来愈重要这一现实,随着社区的健康有序发展,社会管理与社会发展关系也是日益紧密。在维护社会系统稳定,提供社会各项服务,完善社区基层民主以及创建精神文明城市等基层社会管理方面,我国城市社区发挥了显著的作用。[6]

四、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路径选择

通过对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发展的了解与分析,再借鉴西方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笔者认为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前景就是:社区治理主体由单一化转变为多元化。

(一)应积极培育居民社会和社区中介组织,发挥社区多元主体的合作性作用,介入在社区内部的非营利组织需加强自身能力,督促政府在社区政策方面进行有利的改革,做到不断与政府沟通。[7]促进社区治理主体由单一化向多元化的发展。

(二)建立政府、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社区单位及社区居民之间的多元互动运作模式,改革传统政府领导式运行方式,充分将发挥空间留给社区自治和社区管理。

(三)建立健全社区组织的规章制度,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可依据条件。[8]促进社区的制度行改革创新,坚持保持与宪法选择原则互补的社区的选择规则、社区操作规则。

五、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急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在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有两个问题需要着重解决。第一、政府职能的转变与政府职能下移的本质不同。对于政府角色与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的重新定位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对政府的影响。在目前的情况下,部分地区过分的只强调政府的管理重心下移,将二级政府的职能转变为三级政府的职能,将原应由区级政府承担的任务,转移到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这种政府职能的下放,并不符合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并不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第二、与法律地位及其不相符的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这种不合理情况不仅影响街道办事处的合理定位,同样也影响社区自治组织职能实现。按照国家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的任务有三项: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与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正因为我国的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情,在城市社区治理方面需要进行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公民的共同努力,来进行社区这里模式的创新,针对社区环境、社区经济发展及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进行改善,进而促进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9]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德玉,张玉枝.社区分化――整合运动一般规律探讨[J].人文地理1997(6).

[2] 李武艳.公共选择与转型中的城市社区治理[J].南京农业大学,2004(6).

[3] 潘小娟.中国基层社会重构一一社区治理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4] 程玉申.中国城市社区发展研究[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5] 钟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研究[J].四川大学2007年4 月.

[6] 巢小丽。浅论我国城市社区发展趋势[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6期.

[7] 冯玲、李志远.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变迁的过程分析[J],人文杂志,2003,(1).

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范文4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1-0076-04

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推进的进程中,城市人口的激增为城市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中国社科院的相关研究报告称,中国城市化率由2000年36.2%提高至2011年51.3%。国际经验观察显示,城市化率50%是一条社会动荡的危险警戒线。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维持和支撑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城市治理面临的首要问题。

现代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凸显了城市治理的重要性。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社交媒体为城市治理开辟了新的环境,正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和应用。同时,微博也给我国城市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微博给城市治理带来的新变化

(一)城市治理的微博元素

城市治理是世界性难题,政府在城市治理结构中的角色定位一旦错位,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和动摇整个社会治理系统结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城市治理理论主张城市管理不是传统的以控制和命令手段为主,实行简单的、纵向的、自上而下的垂直式管理,而是一种上下互动的地域空间管理过程,并主张多元化管理主体通过相互对话、协调、合作等途径,确立共同的目标,实施对公共事务的共同管理,以达到最大程度地动员和利用多种资源,补充市场交换和政府自上而下调控两方面的不足,最终达到多主体参与,和谐互动的管理格局。

在我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中,垂直管理非常明显,城市管理更侧重运营和管控。传统的城市管理的主体和客体关系相对简单,是管理和被管理的线性关系,角色区分明显,市民是被管理者,是行政相对人。

微博的出现使得信息和接收的门槛降低,开启了虚拟社区和现实互动交流的新方式,改变了传统政府治理的单向线性治理的格局。微博的高度移动性、实时性和网络社交,使得微博的每一个主体都成为了信息源和传播媒质,用户拥有完全平等的发言权。微博冲击着原本相对稳定的城市系统.迫使城市治理机制不断演化。城市管理者已经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或者管控的媒体来治理,必须主动或者被动地接受微博的声音。

微博凭借极低生产成本和实时传播、社交网络平台的特性,发展成为互联网具有空前影响力的平台。在网络问政日益常态化、制度化的今天,微博的出现为官民互动提供了一种有效而新颖的手段。微博环境下,城市治理最主要的差别在于管理和被管理者的主体地位被扭转,使得两者在信息和接受的地位相对对等,使得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渠道发生了质的改变,由过去的现实接触,转变成为“现实+虚拟”的互动机制,而且两者信息反馈速度大大加快。作为城市治理的新要素,微博已经对城市生活和管理带来了全新的视野,给城市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微博在公共事件中的演化过程

微博为社会各利益主体的主动参与城市治理增添了新的血液和力量,形成了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城市公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城市治理模式,实现政府机制、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在城市管理中的有机整合。微博在公共事件中往往有这样几个过程:

事件发生。微博使城市公共空间得到了延伸和拓展,事件的发生不再局限于现实中的公共空间,还包括虚拟的公共空间,两者之间相互影响,并对城市治理产生作用。现实和虚拟空间的公共事件都会成为微博的事件源。在城市生活中,各类事件不断发生,处于事件的当事人或者目击者接受信息,诸如交通堵塞、城市火警、社会治安、寻找拐卖儿童等城市公共事件。

信息。信息接受者对身边发身的事情以微博的形式进行披露。

信息传播。在这个阶段,消息首先在个体的圈子内快速传播,且圈子是在建立在社会关系叠套网络上的。随着不同圈子的交叠,消息得以快速蔓延,特别是当消息得到多数社交群体的认可以后,可能以几何级数速度传播。

信息受理和反馈。受微博信息碎片化和认知感性化的特征,政府管理部门在接受对微博信息后,需要对信息进行甄别和确认,一般情况只有当微博达到一定传播规模,形成较强的社会舆论后,相关部门才对信息予以接收。在消息确认无误的情形下,城市管理部门对舆论做出回应,对事件开展调查并进行处置,同时向公众澄清事实,或解释处理结果。

在此过程中,微博还具有另外一个作用,即对政府治理的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及各个体在各种场合的行为都受到微博网友的关注。政府行为的规范性、公正性、透明性以及是否依法治理等,都成为城市治理中公众关注的重点。这在一定程度起到了对政府治理的监督作用,因此引发政府对自身行为的规范和制度改善。

二、微博对城市治理的挑战

(一)微博对治理的挑战

城市生活主体开始逐步通过微博参与城市治理,并向纵深延伸。城市居民利益诉求的提高,以及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互动渗透更加紧密深入,给城市治理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一,高度移动性对城市治理的应对措施提高了要求。城市居民分享着生活中的点滴,记录着城市发展,但高度移动和复杂的用户群体所带来的这种多变的复杂情况,给城市治理者增加了管理难度。

第二,实时性加大了信息的甄别难度。微博一经编辑即可快速、及时发送,它让市民成为“全民记者”,提升整个社会参与意识、公民意识。但微博实时性的特点容易出现假新闻与伪报道。在微博上,城市管理者对信息真伪的区分以及对新闻言论的监督,成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微博网络社交的舆论效应大大强于传统媒体。微博是由一个社交网络组成的点对面即时通信。网络社交革命性的关系构建,给单个主体提供了更为复杂和快捷的社交平台。每个人都是媒介和传播者,通过微博这种迅捷的通讯方式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如导致社会围观、上层介入,事件的发展方向、结局都会大不一样。

第四,负面消息的放大概率高。微博形成对城市公共空间现实的看法和舆论力量,有时是建设性的,有时是破坏性的。微博已经突破了政府过去对信息和人员管制,对负面消息的封锁。微博在特定条件下是一个放大器,可能被无数围观者透视和解读,进而对负面消息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二)我国城市治理的微博实践

微博促进了城市治理由政府单一治理主体结构,向政府、非营利机构、媒体、市民等多个治理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结构转变。与此同时,微博的发展壮大,给政府形成了一种倒逼机制,推动了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从对立、不平等和权威关系向合作、平等和伙伴关系的转变,培育了广大市民在城市治理过程中的参与感。

微博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创新方式越来越引起各方重视。微博在中国已经成为政府管理和城市治理的新生力量。新浪网和腾讯网2011年年中则分别宣布各自微博用户超过2亿。根据《2011年中国政务微博客评估》报告显示,在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新华网四家微博客网站上认证的政务微博客总数为50561个,其中党政机构微博客32358个,党政干部微博客18203个。

微博问政打开了信息公开的一扇窗,增加了透明度,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言行完全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提高了城市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但微博也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

一是每一个政府微博都是一个代表政府形象和管理服务功能的窗口,但仍有不少政府微博自说白话,当做例行公事一般每天几条信息,而对网民留言不闻不问,影响网民参与的积极性。在面对公共突发事件时,经常本着官本位思想,在事情还没有搞清楚之前,急于下结论,导致公众把微博当着传播热点新闻、炒作热点事件、怨愤发泄的平台,成为负面新闻的通讯社,公共突发事件引发形成极大的舆论压力,负面作用日益明显。

二是缺乏与公众互动。有的城市管理者,面对微博公共事件的热议本能地排斥和恐惧,没有将微博作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平台和手段,对公众的诉求避而不见。

三是当前中国大多数城市还没有建立微博治理的机制,在处理城市突发事件时显得捉襟见肘。本应第一时间迅速的信息,还要囿于层层审批的陈规,显示出政府微博对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的不足。同时,中国城市公众参与程度、政府行政透明程度以及政府管理者自身的规范性等,还需要更大程度的提高。城市微博对于如何信息、哪些内容、如何答复网民、引导舆论等都缺乏制度性规范,有的政务微博账户由流维护,造成信息混乱、观点矛盾。

四是信息筛查缺失。微博具有信源匿名、传播便捷、实时播报等特点,加上目前缺少内容真伪审核,微博信息往往泥沙俱下,政府管理对此轻率处理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政策建议

首先,把握微博还处于发展阶段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微博治理,推动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要充分发挥微博对城市治理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将政府的城市治理事务决策和处理透明化,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过错追究制等制度的落实,强化执行效力,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其次,把微博作为城市治理的公共平台,积极探索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城市治理模式。变革与创新传统城市管理模式,建立政府与公众基于微博环境下信息对接的新机制,完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城市公民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方式、过程和机制,多渠道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民主需求。

再次,完善公众参与的城市治理机制。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是城市走向善治的基本手段。城市管理者不仅应从法律上确定公众参与公共行政的合法性,还应从制度和程序上保障公众参与政府治理权力的实现。逐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和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政府制度建设,创造公众参与条件,建立城市治理公共决策和治理行为微博反馈互动,不断丰富城市治理的新内涵、新途径和新模式。

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范文5

[关键词] 城市治理 现实困境 改革趋向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5)03-0007-06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区治理转型研究”(12CZZ049);广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研究”(11JDXM74003);广东省高校特色创新类项目“国际大都市建设与城市治理创新研究”;深圳市“十二五”规划学科重点课题“深圳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思路研究:政治发展的理论视阈”(125A065)。

[作者简介] 陈文(1979 ― ),海南保亭人,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副所长、社会治理创新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研究方向:城市政治与城市治理;孔德勇(1989 ― ),河南信阳人,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也提出要“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理念,完善城市治理结构,创新城市治理方式,提升城市社会治理水平”。城市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单元,其治理结构的合理度决定着社会治理水平的高低,而治理水平的高低将最终决定新型城镇化建设能否取得成功。

一、 城市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城市治理理念滞后

城市治理源于治理理论,是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市民个体采取诸多方式共同治理城市公共事务的持续过程,与城市管理不同,城市治理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手段法治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特点,更彰显着法治、平等、民主、人本、协商、合作、参与等价值理念。国外一些先进城市治理都比较强调“市场化治理”、“参与式治理 ”和“自治式治理”等①。反观我国城市治理现实,治理理念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主导的城市发展思维。城市精英理论认为,商界精英“通过利用自己对丰富的物质、人力资源的控制,以及拥有顺利获得外部投资的能力,他们在城市的发展模式上共同运用权力”,形成事实上城市经济精英主宰城市发展的模式。城市政府过度依赖经济精英,一味追求城市经济增长,导致衍生出一系列城市发展问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城市发展事实上也是一种“经济主导”模式,诸多城市政府长期片面强调经济增长,往往将城市视作公司的聚集地,无视城市治理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此种“工业化先于城市化”的城市发展模式造成诸多后遗症和城市病。

二是强调城市行政管控思维。城市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的主体不仅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革命思维”的影响,城市政府普遍认为城市治理就是政府管理,强调用行政权力贯穿城市治理全过程,无视市民参与对于城市治理的重要性。行政管控思维的现实表现往往是运用行政命令“短平快”地解决城市问题,依赖突击式、运动式管理,忽视市民参与,不顾市民感受,其城市管理效果必然不甚理想。

三是城市治理能力的结果评判思维。这种思维认为城市治理的能力就是要摆平各种现实城市问题,不管是否使用合法还是非法手段,只强调城市治理结果,而欠缺对于城市治理问题发生原因的深刻思考,忽视了城市治理的过程性和参与性特点。诸如“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没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等此类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人治思维还非常普遍,甚至已经成为官场衡量官员能力的潜规则,这显然与现代城市治理理应涵括的法治、民主、协商等价值理念相悖。

(二)城市政府的管理层级过多

现代政府治理的大趋势是朝着扁平化、高效化方向发展,城市治理的有效性要求缩短城市政府的管理层级。而在我国目前城市治理体制中,存在管理层级过多、城市行政区划不合理、部门协调不畅等问题。从表1可知,在辖区数量上,除纽约和新加坡外,巴黎、东京都、伦敦等大多数国际性大都市基本都在20个以上,香港也有18个之多,而且主要基于居民自治开展城市治理。但我国城市所遵循的是“权力中心主义”的“自上而下”政府管理模式,城市辖区由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划构成,城市基层居民组织的自治性相对欠缺,本来作为法定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行政化”或“边缘化”、“空心化”问题突出。

目前,我国主要大城市的行政辖区一般在10~15个左右,并且每个辖区人口均值明显过多。在辖区管辖人口过多、城市区划不合理的情况下,我国城市政府主要采取增加行政层级,而非通过强化居民自治、合理增加城市区划来解决城市管理难度。于是,大中城市相继成立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工作站(或社区服务站)以辅助政府开展工作,事实上形成了“市-区-街道-社区”,“两级政府、四级管理”格局。“实践中很可能会导向‘街道相当于一级政府’,从而与现行地方组织法关于街道办事处是‘派出机关’的规定相悖。”正如孙立平所言“尽管我们城市中的行政治理层级是很多的,但对城市中的‘地方性事务’能够有效负责的层级事实上又是没有的。”因此,城市治理层级过多使得街道办呈现出“二传手”的趋势,大量行政性事务下沉到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工作站,其承担了大量的基层建设和社会维稳等具体社会管理任务,本应该具有的自治和服务功能逐渐被挤压和淡化。

再者,城市政府职能部门缺乏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导致管理效率低下。在实际城市治理过程中,由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片面强调各部门自身的任务要求,或者局限于部门利益,城市治理的相关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没有建立,导致诸多城市问题久拖不决。例如各职能部门要求社区提供统计数据时,所需要的统计口径不一致,甚至同一部门做同一类调查时每次下发的表格格式都不一样,造成社区工作人员经常反复上门、重复登记。街道办和社区工作人员疲于应付市区“多头”职能部门的各种考核、检查、评比、创建等活动,增加了行政成本,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无暇顾及与居民的贴近沟通,加之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又无执法权,城市基层治理工作大多流于形式。

(三)依法治理城市能力不足

一方面,目前我国城市治理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不强,在具体城市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法律、法规适用冲突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依据大多来自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部门立法盘根错节,从而出现同一违法事实可适用多个法条规定,且因适用法条不一而造成处罚额度不同、处罚方式相异等畸形现象,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导致诸多“违法不究”、“违法难究”现象,进而加剧了市民的违法仿效。

另一方面,执法主体职责不明确,权责不对等。在城市治理实践中,部门执法与综合执法关系不顺,职能部门执法的主体责任逐渐淡化,片面强调执法责任下压和委托性执法,导致街道执法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角色冲突。比如有些城市的街道执法队承担了城管综合执法与土地规划监察执法的双重任务,客观存在“一班人马、一部用车、两套制服、两套执法证、两套法律文书”的现象,在执法过程中执法队员甚至经常需要更换制服、变换身份,引发居民投诉和不满,严重影响了执法效果。

再之,无法可依窘境难破解,一些城市治理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执法队时常面临着部分执法事项无法可依的窘境,导致执法活动难以开展。加之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的执法细则,不易操作,导致城市管理执法效果普遍较差。如在查处违建时,目前尚无法条对执法人员进门执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性权力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违法当事人“闭门不开”阻扰执法的现象,而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较低,致使许多违法案件久查未绝,暴力抗法事件也屡见不鲜。

(四)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欠缺性

市民参与城市治理主要体现在参与城市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广泛高度的市民参与是城市有效治理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提高城市治理决策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现实需要。市民参与城市治理对市民和政府都大有裨益:对市民而言,市民能获得政府决策信息,说服政府改变决策,获得政治参与技能并培育“积极公民”;对政府而言,政府能够了解民意,增强对市民的回应性,建立市民对政府的信任,减缓与市民的焦虑和敌意,获得决策的合法性。目前在我国城市治理过程中,市民参与困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参与渠道有限导致市民参与意识淡薄。一方面,目前市民参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公共政策制定等方面的方式和途径相对有限,而且市民参与的意见往往不被充分重视,久而久之使得大部分市民保持“参与冷漠”,存在“搭便车”和从众心理,认为参与“可有可无”、“说了也白说”等观念还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市民参与欠缺导致其对于城市政策落实的抗拒性,诸多城市公共政策因为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执行过程往往得不到市民的理解和配合,治理效果亦不甚理想。

二是组织化参与程度低。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普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市民的自组织程度比较低,社会组织发展与城市治理的现实需要还不协调,“以每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为例,发达国家一般超过50个,如法国为110个,日本为97个,美国为52个;发展中国家一般超过l0个,如阿根廷25个,巴西13个”,而作为国内主要大城市的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分别只有约11.1、7.5、7.0、3.5、4.2个。社会组织规模总体偏小,结构不尽合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有限,知名度和美誉度都不够。社会组织资助资金来源单一,许多社会组织与行政部门没有完全脱钩,未真正实现管办分离、政社分开,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不高,行政化色彩明显。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的内部自律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决策程序、内部议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不完善,组织机构不合理,权力过分集中在组织领导人身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自律机制。由于欠缺专业和统一的执法监管力量,行业约束和外部监管力量薄弱,现有管理人员忙于社会组织的审核和登记,难以再对其实施深入调查、全程监督和及时查处,一些违规的社会组织大多处于不告不理的半放任自由状态。

三是参与技术欠缺。参与技术往往对实现城市有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对如何实现市民有序参与的程序、规则、方式、方法等具体参与技术研究相对有限。对许多官员和市民来说,焦点团体访谈、开放性区域论坛、共识会议、参与式预算、与城市对话、罗伯特议事规则等国外较为成熟的市民参与方式和方法还比较陌生,城市治理运用参与技术能力较低,加之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的市民参与机制和程序设置,导致市民的制度化参与程度比较低,听证会、议事会等一些参与形式在实践中走形变样,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五)城市治理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较低

一方面,城市治理精细化程度不高。这主要表现在城市治理目标不明确、责任欠具体、治理无标准、机制难对接、流程较粗糙等。比如在城市垃圾回收与处理方面,只是简单地将其划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而欠缺有效和细化的配套宣传策略、激励机制、监督办法和处罚举措,导致市民对于具体的分类标准不甚知晓,科学回收的动力不足,长期以来大多数城市的垃圾分类形同虚设,最后基本都变成了“不可回收”,加重了城市环境治理的负担。

另一方面,城市治理科技信息化程度不高。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是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技术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模式为城市治理提供即时可靠信息。我国在城市治理信息化方面仍然存在硬件建设不足、技术运用不成熟,发展水平与城市治理需求不匹配等问题。如我国城市摄像头数量及密度与英国及伦敦相比差距悬殊,据新商报报道,英国大约有420万个监控摄像头,占全球探头总数的20%,人口与摄像头比例达14:1,伦敦每平方公里就有高达300多个监控摄像头。而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的摄像头数量分别约为115万、100万和40万个,人口与摄像头比例分别为18:1、24:1、27:1,每平方公里分别只有71、158、205个监控摄像头。而且由于条块分割的原因,诸多城市的治安、城管、交警等部门都各自一套探头,分别组网,兼容水平低,导致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城市治理过程中难以形成合力,信息不能够及时共享。

(六)城市群协同合作治理机制欠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同区域城市之间的地理距离在缩小,各种联系逐渐增多,城市群将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主要趋势。例如国际上就有著名的纽约都市圈、美国五大湖都市圈、巴黎都市圈和伦敦都市圈等,在我国也逐渐形成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都市圈,此外还有武汉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和长株潭城市群等。在此背景下,面对共同的城市交通、环境、社会治安等城市治理问题,城市之间的合作发展与协同治理就显得尤为迫切。

但是,由于我国行政的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城市政府间互不隶属,只对上级政府负责,缺乏有效和常态化的横向协调合作机制,导致诸多城市间的公共治理问题难以解决,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城市结合部治理困境,一些项目建设与区域治理相互扯皮,甚至出现了城市之间的恶性竞争。加之缺乏城市之间协同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欠缺有效的协调机制与合作机构,区域间的合作协议也可能因责任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各个城市政府的自身利益考量和固守,导致城市之间的共同治理效果不甚理想。诸如我国华北地区雾霾的治理困境,城市交界区域长期遗留的许多“断头路”现象,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建立城市之间协同治理的紧迫性。

二、城市治理的改革趋向

(一)完善城市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和综合执法机制

法治是实现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标准,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城市治理的重要保障,美国、新加坡、英国和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城市治理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和先进城市经验,制定和完善我国城市治理法律法规体系,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订或废止,可以考虑适时出台全国层面的《城市治理法》,解决部门立法中各种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以明晰综合执法与部门行政执法的边界和职能范围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城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改变目前职能部门将大部分执法任务层层下放,将执法责任转嫁给街道和社区等推诿现象。

积极探索实行“参与性执法”和“轻罪重罚”制度,将一些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取证、规劝等职责委托给市民、社会组织、物业公司等,发挥市民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如在美国,市民可以随时随地投诉违规停车、公共场合吸烟、乱扔垃圾等违法行为。日本还专门制定了主要针对城市治理的《轻犯罪法》,只要是危害社会或影响公共秩序的事项(约30多项)都定性为轻犯罪,比如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丢垃圾、污染或毁损他人房屋、破坏公用设施等,并且设定了罚款、拘留或二者同处的处罚,统一由警察局负责执行,违反轻犯罪法者会被“书面”,留下案底。

(二)健全扁平化的城市治理体制和部门联动机制

国外国际化大都市在城市管理层级上普遍体现出管理层级较少、扁平化的特点,如纽约的城市管理层级只有三级(市-大区-社区),实行区-大社区的治理框架,街道实行自治式治理;而伦敦的管理层级更少,实际为两级(大伦敦政府-五大局),五大局按职责分工直接管理城市。在东京,市、町、村之间则不存在隶属关系。澳大利亚还专门成立了协商性机构“政府理事会”,以协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针对目前我国城市管理层级过多的问题,应构建扁平化的城市治理体制,完善各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城市信息共享沟通平台,促进各部门信息的互融互通。按照“扁平、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城市人口数量分布,在合理调整和缩小辖区、街道办管辖范围的基础上,尝试推进街道办和社区的层级缩减和职能整合改革,形成“区―街道(大社区)”的扁平化城市治理体制。

(三)完善城市治理市民投诉与问题解决机制

完善的投诉机制是诸多国际大都市鼓励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一致做法和共同经验,如纽约、香港、东京、大阪、新加坡、伦敦等,针对市民对有关城市治理问题的投诉,有着非常及时的反馈和解决机制,相关职能部门一旦接到投诉就会立即开始调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我国应建立统一的城市治理投诉平台,形成市民投诉机制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回应和解决机制,鼓励市民参与到城市问题处理的全过程中去,切实解决目前市民投诉过程中存在的“12345有事找政府、678910件件不落实”的尴尬。同时构建城市治理效果的市民评价平台,每年设立市民评价月或评价日,依托电话、网络等新媒体,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对城市政府各部门的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以此督促各部门积极回应市民诉求,及时解决城市治理中的各种现实问题。

(四)搭建常态化的城市治理协商平台

围绕城市治理的各种问题,设定主题定期举办城市治理论坛活动,提供渠道让市民畅所欲言,打造城市公共治理的交流和协商平台。如澳大利亚曾经举办了声势浩大的“与城市对话”论坛,新加坡也专门设有“我们的新加坡对话会”。美国诸多城市的市政府也有许多促进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机构,如“现场办公室”(Field Offices)、“多元服务中心”(Multiservice Centre)(以服务为主,也可以作为市民投诉站)、“小市府”(Little City Hall)(打击罪案的市政组织,听取批评、搜集意见、市民咨询、选民登记等工作)等。因此,应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问题,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市民代表、媒体参与协商讨论,提供咨询意见,有序反映利益诉求。并利用现代新兴媒体完善城市治理网络议事机制,打造“智慧城市”全媒体参与平台,着力开发城市治理APP手机客户端、开通社区微信公众账号、微博账号、QQ网络群、居民随时拍等功能,鼓励居民通过网络平台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讨论,反映城市治理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提升城市的精细化治理水平

城市精细化治理意味着目标明确化、责任具体化和管理标准化,要求在城市政策制定、城市管理体制、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城市环境、城市文化、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事业等各个领域,都必须按照全过程精益求精管理的原则,健全治理标准、完善无缝对接机制、设置科学流程、细化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手段,对城市予以系统、精确和细化的治理。例如新加坡城市治理考评项目非常体系化和精细化,对每项指标都有十分具体的评分标准,考评项目主要分为城市硬件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城市的清洁管理两大类,包括建筑物必须每五年粉饰一次,甚至街道上的树木都有专门的数据库来管理,对公共电器、卫生、电梯、娱乐设施、开敞空间、公共场所抽烟、吐痰、乱丢垃圾等方面都做了非常细化的具体规定。

(六)加强城市群的协同治理

城市治理“新区域主义”理论“强调治理过程,主张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协调与协作机制,提高大都市区的公共治理能力和竞争力。”在美国,一半以上的州都建立了“区域委员会”,澳大利亚也有“地方政府协会”(ALGA)。美国南加州为了实现跨地区应对空气污染,早在1977年就成立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统一负责南加州地区的空气污染治理。因此,在我国的城市群建设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城市之间的常态化协商平台和机制,拓展城市府际合作和民间交流,加强在交通、环境、治安等公共治理问题方面的及时沟通,整合城市群区域的各种资源,以减少治理成本,实现优势互补,避免城市间的恶性竞争,促进城市群的跨区域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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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范文6

论文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地加快。城市化进程在促使人口流动的同时,还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治安问题,如城市中的群体性事件和各种违法犯罪问题,从而给城市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针对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社会治安问题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对城市的宏观调控,保证人口的合理流动,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城市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妥善处理城市中的不稳定因素,从而促使我国城市的和谐稳定发展。

论文关键词 城市化进程 社会治安 问题

我国城市化发展中出现的各类社会治安问题是当前影响我国社会和谐与安定的重要问题。针对城市中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城市犯罪问题,城市中的公安机关等部门必须加强对城市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并积极动员全体公民参与到城市的治安管理中,从而从根本上化解城市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加强城市中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仅可以维护城市的稳定与和谐,还可以改善城市自身的发展环境,从而为城市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本文主要从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和解决对策进行分析,以期更好地维护城市的社会治安秩序,推动我过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进程。

一、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

城市中社会治安问题的出现与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关联。由于城市人口的急剧膨胀和过分集中,再加上城市治安管理体系的不健全,从而使得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治安问题。

(一)城市化发展与社会治安问题的关系

一般来说,由于城市是人口、财产和各类物品的聚集地,因此,因为侵害人财物而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灾害事故的概率均高于农村地区,而且常常表现为城市越大,各种社会治安问题就越显得复杂。城市中出现的社会治安问题不仅数量大,而且种类繁多,其基本上包含有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出现的各类犯罪活动。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仅意味着大量农村人口和外来人口的涌入,还加速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出现,从而对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造成了威胁。

大量农村人口和外来人口涌入城市一方面促进了新城镇的形成,另一方面还扩大了城市的用地空间,改变了城市原有居民的生活环境。就城市的治安防控来说,由于城市人口的急剧增加和过分密集,使得人们的心理空间和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首先,随着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的土地利用也更加紧张,人们在住进高楼大厦的同时也更疏于往来交流,从而使得邻里之间的关系也更为淡薄和陌生。其次,人口的频繁流动和大量增加也使得城市人口住房和就业难度的增加,相比于农村来说,城市中的人们更显得陌生、自私、麻木和缺乏责任心,这也使得城市中的社会治安问题更为严峻;最后,由于城市中存在着大量的娱乐场所和繁华商业店铺,这就为各类犯罪活动的出现提供了条件。此外,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贫富差距,就业困难、环境污染和交通拥挤等问题都会导致社会治安问题的出现。

(二)城市化进程发展中社会治安问题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1.城市各类犯罪活动不断增长

据资料统计,自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市中各类犯罪活动的发案率在全国的总数中不断攀升,其中1985年我国城市中的犯罪发案率达到全国发案总数量的39.56%,而在1990年城市中的犯罪发案率又上升到了47.51%,1995年上升为57%,到本世纪初我国城市中的犯罪发案率占到全国总数的63.35%。同时我国社会科学院在在2010年出台的《法治蓝皮书》中强调指出,从2000年以来中国城市中的各类犯罪活动一直处于较平稳的态势,但在2009年城市中的犯罪活动与往年相比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财产犯罪和各类暴力犯罪增长幅度较大。

2.城市中外来人口犯罪活动高发

在城市的各类犯罪人员中,由外来人口引起的犯罪常常成为影响城市社会治安的一项重大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出现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中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已成为城市犯罪率增加的主要原因。以上海为例,据调查显示,2000年上海市的外来流动人口总数目为387.11万人(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相比增长了2.65倍,其中外来流动人口占上海常住居民的比重也由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的11.2%增长到了23.6%。同时,据资料显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到本世纪初期,上海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率一致保持在50%到60%之间,而从本世纪初期以来,外来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又达到了60%以上,其中在外来人口的聚集区域犯罪比率高达70%,有些区域甚至达到了80%之多。

由上海市外来人口的流动量和犯罪率的日益上升看出,城市中外来人口犯罪活动的高发与城市化进程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案例的频发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主要表现在:外来人口大都以青壮年为主;外来流动人口来城市之后主要以事务工经商为主,他们来城市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经济利益;外来流动人口的户口基本上都为农村户口。由城市外来人口的犯罪活动可以发现,在外来流动人口犯罪人员中,未婚者的犯罪率常常要高于已婚者,而且犯罪活动的高发区域为城乡结合部,犯罪人员以农民为主。外来流动人口从事的犯罪活动主要为盗窃、凶杀、抢劫和诈骗等,而在这些犯罪形式中以流窜作案给城市社会治安带来的危害最大。由此可见,城市化的发展为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提供了方便,但也是导致城市犯罪活动增加的重要原因。

3.城市中群体性事件在规模和数量上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在某一阶段或某一时期内因为某种利益而结成联盟的人群,其包括有群体性暴力事件,如打斗、争执和对抗活动等,而群体性非暴力事件主要有群体性的集会、游行、上访和示威罢工等。当前在城市中频繁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以非暴力事件为多,大都表现为各地群众的集体上访事件,并且规模和数量也在不断的扩大。如在1993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8700起,而到2003这一数字增长到了6万起,到2006年全国共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高达9.4万起,而有些城市甚至在一天之内发生多起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由以上的数字可以看出,在短短的13年间全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增长了10多倍,而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数也从最初的几十万人增长到了300多万。而从事件发生的起因上来看,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因为群众自身的利益诉求问题在长时期内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而造成的。

此外,与以往自发型、松散型的群体性事件相比,当前城市中的群体性事件更趋于多元化和组织化。如一些城市中的群体性事件在行动之初会成立自发型的组织,并且有幕后的指挥人物来进行周密的策划。在区域和空间上,当前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大都是跨区域的联动和串联,并且持续事件长,参与人数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城市的同时,城市中出现的各类破坏性和暴力性群体性事件也在逐渐增多。近年来,城市中的群体性事件出现了较为明显的技术化和过激化倾向,从而使政府和城市治安部门的治理难度加大。城市中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增长与城市化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对城市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城市化进程中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的对策

(一)增强城市的治安防控意识,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对于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各类影响社会治安的系统性风险,在城市的日常治安管理中,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增强城市的防控意识,积极部署城市的治安防控工作。城市化作为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环节,其在带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问题,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城市化发展中出现的共同问题。针对这种状况,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的城市治安防控经验,并在结合我国城市发展自身情况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以确保治安防控工作效率的提升。

在外来人口的管理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人口管理机构,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流向、流量和流速的管理和控制,并积极协调不同区域之间的劳动力供求数量和供求矛盾,同时还要制定人口跨区域流动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以保障外来人口的合理流动和正常就业。此外,政府还要与公安机关、劳动部门以及保安公司等部门和组织之间加强配合,建立多方参与的治安管理网络,并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管理,从而保证外来人口流动的合理化和有序化,以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

(二)加强城市的治安防控管理,建立健全治安防控体系

加强城市中的治安防控管理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城管部门等部门的强力配合,还需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城市全体公民的参与,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当前城市化进程中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首先需要政府加强对相关部门具体职责的划定,并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各部门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管和治理,以切实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维护城市稳定与和谐。

此外,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还要建立相应的城市防控组织,以健全和完善城市中的治安防控体系。当城市发展中出现违法犯罪和群体性事件等威胁城市居民安全的治安问题时,防控组织要积极进行城市的治安布控,以降低城市居民面临的风险。加强源头上的化解是对城市中系统性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在当前的城市化发展中,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增强从源头上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意识,建立健全城市治安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城市居民的安全意识宣传,鼓励全体公民积极地参与到城市的治安管理中,以避免或减少各类治安问题的出现,从而有效地保障城市的和谐与稳定。

(三)扩宽治安防控渠道,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中的各类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