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例6篇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文1

切实加强和改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需要从历史的和现实的角度,深刻分析影响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各种因素。

一、农村社会权力结构变化

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我国农村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本政治格局。所谓“乡政”,是指以乡这一级作为国家基层政权单位,代表国家,负责执行国家政务;所谓“村治”,是指以村这一级作为社会自治单位,代表农民,负责治理农村内部事务。与“政社合一、高度集中”的体制相比较,村民自治后的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第一,乡镇政府同村委会的关系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协助与合作关系。第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虽然还是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农村基层权力结构已经从一元化领导向二元权力模式转变。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村党支部处于领导核心地位,享有对村民自治的政治领导权;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直接行使村务管理权。第三,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大量出现的专业协会、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在农村基层也扮演着相当重要角色,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公共权力体系的运行,对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造成影响。事实上,在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后,党的领导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存在着被弱化、被排斥和被否定的现象。

二、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不周延性

由于在基层推广民主的现实条件,村民自治制度的安排应该是“于法周延,于事简单”。但是现行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许多关键的地方不清晰、不具体、不明确,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不和谐状态。一是没有明确村党支部领导地位的实现途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利”。上述条文虽然明确了村党支部享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权,村委会享有村民自治权,但对于什么是领导权、什么是自治权;领导权和自治权如何体现;发生争执相矛盾时又如何裁决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二是没有明确农村“两委”之间的职权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由此可见,上述条文存在较多重叠交叉,造成农村“两委”权力边界模糊不清。三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过低。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只有年龄上的要求,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四是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复杂、繁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同时又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这就使村委会占据了有利地位,难以形成权力制衡结构。此外,对于村党支部的领导机制、基层干部的激励机制以及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等一系列问题,缺乏明文规定。

三、农村环境深刻变化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农民阶级内部开始出现社会分层,逐渐分化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者等社会阶层。(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70页至第173页)由于农村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变迁,标志着党在农村的执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一是对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的影响。表现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了拉票贿选争当村干部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黑恶势力控制村政的问题。二是对党员队伍建设的影响。一部分年轻人不愿意入党,农村党员队伍老化、村级组织后继乏人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农村党员流动性增强给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实际困难;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载体和舞台也发生了变化。三是思想意识多元化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农民价值取向由单一趋向多元,加大了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四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对利益整合能力的影响。职业的不同带来利益主体的收入分化与利益诉求的不同,引发了一系列内部矛盾,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五是政治参与形式多样化对发展民主政治能力的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不同阶层政治参与的要求、动机和形式不尽相同,迫切需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农村党组织自身建设状况

党的地位和任务的变化,党所处环境的变化,以及党员队伍的变化,对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现阶段农村党的建设的整个系统工程,与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并不完全适应。在思想建设上,表现为宣传思想工作针对性不够,和谐文化建设力度不大,引领社会思潮能力不强。在组织建设上,表现为党组织设置形式与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发展趋势不适应,村级组织贯彻执行政策能力与党的农村工作任务不适应,一些地方村党支部、农村党员自身能力与先进性、代表性要求不适应。在作风建设上,表现为少数农村党员干部作风飘浮,有些镇村干部忙于应酬应付、重形式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在制度建设上,表现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部分村党支部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没有根本转变,有些村干部依法依规办事意识和能力不强。在反腐倡廉建设上,表现为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腐化问题时有发生,村务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腐败现象有向农村基层滋生蔓延之势。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文2

[关键词]村民自治;村庄秩序;乡村善治;村庄社会关联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9 ― 0106 ― 02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及市场经济向农村的延伸,使传统农村社会秩序不断解构。村民自治在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发展的同时,又使逐步解构的农村社会秩序趋于重组。村庄秩序的生成除了具有行政嵌入的特征外,更多表现为村庄内生性。因此,善于从村庄内部把握村民自治发展的脉络,解决村民自治在实践中的困境,构建和谐有序的村庄秩序,显得尤为重要。

一、重建村庄秩序的制度安排:村民自治及其内涵

(一)村民自治:构建和谐村庄秩序的制度保障

村民自治即广大农民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规章,在村域范围内管理和决定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其内涵体现在自治的主体是农民,自治的地域范围是村域,自治的内容是本村的事务,自治的目的是“让村民在村域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将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到基层,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1〕。村民自治体现的是村民的自治权和自主管理权,其本质是村民在村庄内部通过自治与民主的结合获得村庄秩序的制度保障。

(二)产生的原因:旧秩序的解构与新秩序的重建

家庭承包责任制形成了农村经济与社会运作的新秩序。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它的现实基础就是农村经济承包责任制,是建立在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政治上层建筑”〔2〕。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立了农民的独立自主地位,带来的不仅是农村经济秩序的变革,更有对农村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重大影响,其中最显著的是“随着借助于指令性计划经营农业生产的经济功能丧失,政社合一的也就失去了权威基础”〔3〕。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农民主体性地位,要求村民自治尊重农民意愿,按照农民的利益诉求,在农民的监督下民主管理和决策。

党和国家政治民主化改革促成了基层民主变革的新生政治生态环境。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4〕。中央民主政治的推进、行政权力的下放和党领导方式的转变,给村民自治留下了广阔的基层空间。“把权力下放给基层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最重要的内容”〔5〕。1982年的国家宪法认可了村民自治,指出在农村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农村管理者。

农村旧秩序的解构带来的农村经济社会危机需要新的治理形式化解。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市场经济对旧的村庄秩序解构带来的农村经济社会危机具体表现为“基层合法性危机、农村公共安全危机、农业生产危机”〔6〕。多数地区的村级组织涣散,失去了农民的支持和认可,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农村管理陷入真空状态,黑恶势力渗入农村,农民时常面临公共安全危机。农村旧秩序解构带来的农村多重危机需要新的治理形式破解。村民自治这一最初功能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体的水利设施,后来逐步扩大为对农村基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诸多事务的村民自我管理形式”〔7〕,作为重建村庄秩序的制度应运而生。

二、村庄新秩序构建的挑战:村民自治的实践困境及其成因

(一)外在制度供给与村庄社会内部发育不足的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指令性计划经济农业经营体系的解体和家庭承包经营体系的形成,需要新的制度创新重建解构之后的村庄秩序。作为体现党和国家政治民主化改革意志的外在制度供给,村民自治承担了这一重任。而村民自治发展至今表现出的日益泛形式化困境的重要原因就在于突击性的强制外在制度供给和村庄社会内在发育不足的冲突。

(二)村民自治实施的主体是原子化的农村和较为保守的农民

城乡二元结构下的非均衡发展使村庄社会发育程度一直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经济落后、文化教育资源稀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等现象成为农村社会的基本特征。由此导致村集体直接掌握和控制的经济社会资源贫乏,没有将农民组织起来的能力,导致农户的原子化现象趋于常态,直接提高了村民自治的参与成本。村民自治权最终体现在村域内的农民身上,原子化结构的农村使农民关心自身及家庭的热情远高于村级事务,政治参与热情低下甚至冷漠,导致村民自治的主体严重缺失。

(三)村民自治中选举和治理的发展节奏不平衡

作为外在的制度供给,村民自治在国家意志的推动下可以迅速实现村级直接选举。但是村民自治不仅包括民主选举,更重要的在于选举之后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即选举后的治理过程。这就要求“社会发育水平、民众的组织程度、相应的制度创新和供给、人们尤其是官员的思想意识等,要与选举达到的水平相适应”〔8〕。达到村民自治下的善治和良政的目标,需要的成本更高。这就出现了村民自治在实践中村级直选可以迅速推广而实现村庄治理预期却陷入困境的现实局面。

三、和谐村庄秩序的构建:村民自治转型的对策

(一)协调村庄秩序构建的组织载体关系:实现村民自治下的“两委关系”和谐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组织村民自治实施的两个农村基层权力组织机构。前者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后者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载体。二者协同致力于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按照国家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安排引导农民通过民主和自治的方式实现预期的村庄秩序,是内生性村庄秩序的外在组织机构。由于两者的权力授权机制不同、制度生态环境不同,实践中二者关系普遍紧张,导致村级组织的涣散无序,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解决村民自治进程中“两委关系”的失衡,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村民主体性的原则。一方面改善基层农村党支部的领导方式,增强党的领导能力。采用协商民主的方式,把党的领导职能体现在对村民自治的政治领导和方针导向上。另一方面则要实现村民自治制度化运行、规范化发展。完善村民会议制度,强化村民的主体性作用。在村民直接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引导和激发村民的参与意识。

(二)培育村庄秩序构建的主体:让村民自治凸显农民参与基础上的乡村善治

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后村庄秩序面临“解构――重建”境况时的农村基层制度创新。在中国农村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国家试图通过村民自治制度与农民形成一致行动,重建农村社会体制转轨后逐步失去控制的基层社会秩序。而村庄秩序的形成表现出了强烈的内生性,国家供给的村民自治即是对这种内生性的恰当表达,即在制度和文本框架下通过村民自治保持村庄秩序的和谐有序。因此,这一秩序的建构,主体是村域内的农民。

必须让村民自治的主体有能力进入国家供给的制度和文本框架,实现村民自治国家层面的全局规划与基层自治主体的良性互动。乡村治理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乡村善治。针对我国乡村社会的现实状况, “乡村能够善治, 首当其冲的要求就是必须实现由农民到公民的身份转换”〔9〕。村民自治主体的成熟,将促使村民自治走向由选举到治理的转型,实现村庄善治和良政基础上的和谐有序。

(三)突出村庄秩序的实现途径:以成熟的村域组织体系对接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在当前的农村是行政意义上的村民自治,行政村的行政职能和村域内的农民自治相互冲突,导致基层村组织与单个农户关系脱节,无法形成良性的双向互动。我国农村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农民已经由对劳动的收益权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权向当前城镇化进程中财产要求权的利益诉求转变,与此相伴的是财产权基础上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和农民参与意识的逐步觉醒。中国“需要一个健全、组织化程度较高、相对独立的民间社会,来与政治国家和经济社会相对接。这是社会实现善治和良政的必由之路。”〔10〕

在国家实施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过程中,与之对接的是原子化的农户,“一盘散沙的农村和农民是没有办法与高度组织化的政府平等对话的”〔11〕,这导致村民自治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一直处于自上而下“顶层设计”的尴尬局面而缺乏自下而上的农村主体有效对接。解决的措施在于将农民组织起来,逐步形成较为成熟的村域社会组织系统,不断提升农民组织化水平和在此基础上的社会参与意识,并在独立的农村社区和经济组织中培养热心公共事务的农村活动积极分子。最终实现独立健全的村域组织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双向对接。

(四)构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在村民自治中强化村庄社会关联

村庄社会关联指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具体关系的性质、程度和广泛性,它是村民在村庄社会内部结成的各种具体关系的总称〔12〕。贺雪峰等人认为,村庄社会关联是村民在村域内因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互惠关系、共同经历及社会契约关系等结成的人与人之间联系的总和。村民自治是一种期望通过动员村庄内部力量,以民主选举和治理实现村庄秩序和谐的村级民主化治理方式。村民自治为保持村庄秩序提供了可能性,但是真正运作有效的村民自治还必须有特定的社会基础,这就是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状况〔13〕。宗族、乡贤、能人等传统社会组织资源和现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分化产生的积极后果,都可以构成衡量村庄内以不同集体的一致行动能力为特征建立起来的村庄社会关联。村民自治在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的运作和村庄秩序的保持都在村庄社会关联的网络中展开。村庄社会关联不仅成为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而且是形成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因此不单独分析传统农村社会或者经济分化对村民自治的影响,而从提升和强化农村社会关联的视野高度整合村庄内部力量,从根本上为村民自治由制度设计向农村善治转型以及为内生性的村庄秩序的构建提供基础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 考 文 献〕

〔1〕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3.

〔2〕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31.

〔3〕张厚安.中国农村政治稳定与发展〔M〕.武汉:武汉出版社,1995:211.

〔4〕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68.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52.

〔6〕孔川.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两委关系研究〔D〕.苏州大学,2009.

〔7〕胡荣.理性选择与制度实施〔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19.

〔8〕〔10〕 〔11〕高新军.村民自治转型 〔J〕.南风窗,2013,(22):25-27.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文3

一、农村社会权力结构变化

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我国农村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本政治格局。所谓“乡政”,是指以乡这一级作为国家基层政权单位,代表国家,负责执行国家政务;所谓“村治”,是指以村这一级作为社会自治单位,代表农民,负责治理农村内部事务。(王金洪著:《村民自治制度背景下农村党支部的角色与功能研究——以广东经验为例的探讨与分析》,载智识学术网http://,2005年4月7日)与“政社合一、高度集中”的体制相比较,村民自治后的农村权力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第一,乡镇政府同村委会的关系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协助与合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虽然还是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农村基层权力结构已经从一元化领导向二元权力模式转变。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村党支部处于领导核心地位,享有对村民自治的政治领导权;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直接行使村务管理权。第三,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大量出现的专业协会、老年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在农村基层也扮演着相当重要角色,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公共权力体系的运行,对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造成影响。事实上,在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后,党的领导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存在着被弱化、被排斥和被否定的现象。

二、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不周延性

由于在基层推广民主的现实条件,村民自治制度的安排应该是“于法周延,于事简单”。但是现行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许多关键的地方不清晰、不具体、不明确,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不和谐状态。一是没有明确村党支部领导地位的实现途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利”。上述条文虽然明确了村党支部享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权,村委会享有村民自治权,但对于什么是领导权、什么是自治权;领导权和自治权如何体现;发生争执相矛盾时又如何裁决等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二是没有明确农村“两委”之间的职权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协调利益关系。”由此可见,上述条文存在较多重叠交叉,造成农村“两委”权力边界模糊不清。三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任职资格条件过低。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只有年龄上的要求,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四是村委会成员罢免程序复杂、繁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委员会成员”,“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同时又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这就使村委会占据了有利地位,难以形成权力制衡结构。此外,对于村党支部的领导机制、基层干部的激励机制以及村民自治的保障机制等一系列问题,缺乏明文规定。

三、农村环境深刻变化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农民阶级内部开始出现社会分层,逐渐分化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基层组织管理者等社会阶层。(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70页至第173页)由于农村经济转型和社会结构变迁,标志着党在农村的执政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一是对村党支部领导核心地位的影响。表现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了拉票贿选争当村干部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黑恶势力控制村政的问题。二是对党员队伍建设的影响。一部分年轻人不愿意入党,农村党员队伍老化、村级组织后继乏人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农村党员流动性增强给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实际困难;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载体和舞台也发生了变化。三是思想意识多元化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农民价值取向由单一趋向多元,加大了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四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对利益整合能力的影响。职业的不同带来利益主体的收入分化与利益诉求的不同,引发了一系列内部矛盾,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五是政治参与形式多样化对发展民主政治能力的影响。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不同阶层政治参与的要求、动机和形式不尽相同,迫切需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农村党组织自身建设状况

党的地位和任务的变化,党所处环境的变化,以及党员队伍的变化,对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然而,现阶段农村党的建设的整个系统工程,与新形势新任务的发展要求并不完全适应。在思想建设上,表现为宣传思想工作针对性不够,和谐文化建设力度不大,引领社会思潮能力不强。在组织建设上,表现为党组织设置形式与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发展趋势不适应,村级组织贯彻执行政策能力与党的农村工作任务不适应,一些地方村党支部、农村党员自身能力与先进性、代表性要求不适应。在作风建设上,表现为少数农村党员干部作风飘浮,有些镇村干部忙于应酬应付、重形式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在制度建设上,表现为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工作运行机制不健全,部分村党支部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没有根本转变,有些村干部依法依规办事意识和能力不强。在反腐倡廉建设上,表现为农村基层干部贪污腐化问题时有发生,村务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没有根本解决,腐败现象有向农村基层滋生蔓延之势。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文4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治认同;政治合法性

中国是一个正处于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之中的农业大国,全国13亿人口,9亿生活在农村,农民的政治认同对于社会的政治稳定和政治秩序的维持起着关键作用,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党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从而为密切党与农民的关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契机。但是,农民对党的认同仍然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这是我们党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农民生存状况与农民对党的认同

政治权威从本质上讲,是对社会价值进行有效分配的一种力量。农民之所以要服从党的政治权威,就是因为要从党的政治权威那里换取自己所需要的社会价值。而这些社会价值中农民最关注的是[前的生存利益,能否保障他们的生存利益是农民评价执政者的主要标准。造成农民这种社会心理的原因是多重的,但主要的根源在于农民的谋生方式简单单一,在自然和社会力量面前普遍感到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具有十分强烈的乏力感,他们对未来不敢也不可能抱有太多、太高的奢望,因此极其看重[前的既得利益。[1]因此,党的方针政策要从保护农民的生存利益出发,不断改善农民的生存条件。

目前国家虽然已经免除了农业税,并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工程,但农民的生活状况难以在短时间内有大的改变,这是因为:

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差距越来越大。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政策使我国各个社会阶层在衣食住行实现了低水平的整齐划一,社会成员获得了一种“平等感”,满足了传统农民对“等贵贱、均贫富”的执着追求。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给各个阶层带来的获利机会是不均等的,农民在利益追逐中处于不利地位,城乡之间差距越来越大。马克思曾经形象而又深刻地指出:“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可怜的茅舍模样了。这时,房子的狭小证明它的居住者毫不讲究或者要求很低;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但是,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么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被人轻视。”[2]因此,遏制分配不公,纠正社会不公正现象已经不仅是伦理问题,也是危及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以及危及国家政权稳定性的政治问题。经济发展是硬道理,社会公正也是硬道理。坚持共同富裕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最大优越性,也是中国共产党巩固执政地位、扩大群众基础和社会和谐的前提。

第二,农村公共产品短缺的状况不会一下子改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趋向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但今后相当长时期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总体覆盖无法弥补历史上的巨大欠账”。[3]建国后,我国建立了自下而上的吸取财源、自上而下喷洒为主要特征的公共财政,越在上层越富足,越在下层得到的财政支持越少。1978年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为151亿元,占13.5%,而2000年为1232亿元,比例降为7.8%。财政支持不足,农村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严重滞后。农村中学生是城市中学生的4倍,而享受到的国家中学教育经费仅占38%;占全国总人口近60%的农村居民仅享用了20%左右的医疗卫生资源。这一状况与城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第三,农村贫困人口仍然很多。据不完全统计,农村有绝对贫困人口2000多万,相对贫困人口4000多万,每年还有因各种灾情产生的7000多万灾民需要救助。[4]

第四,农民土地流失严重。土地是农民的生活根基,在传统农民的[中,“没有土地的农民不是正经的农民。有能力扩大自家的田地是家庭兴旺的象征,而卖地求生是败家子的行为”[5]。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也认为,在农民的价值系统中,“金钱不是一种可靠的价值。真正具有价值的只有土地,因此要想富起来必须种好地”[6]。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保护好农民的土地利益仍然是我们党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每年农村正常占用的土地达到400多万亩,其中大约有200多万亩是属于农民的耕地,一些失地的农民已经开始依法抗争、有组织的抗争,有的地方还发生了群体性的暴力事件。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农民土地减少的势头还在加剧,有些人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非法占用农民土地,这一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新农民建设不仅不能成为党的民心工程,反而会失去农民的认同。

二、村民自治与农民对基层党组织的认同

无论怎样解释民主,领导者的权力均需被领导者的同意和认可。村民自治制度,是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因此,“许多村庄的农民认为上千人选出的村委会主任当然比几十人选出的村支书更有权威”[7]。这样,村民自治就给村党支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认同危机。

第一,法律界定不清引起的认同危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透过这些规定,我们无法分辨村委会与党支部的权力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自上而下地强调党的领导,又自下而上地强调村民自治,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权力难免陷入冲突,出现相互争权的现象。一些村委会主任利用法律的模糊挑战村党组织的传统权威,踢开村党组织搞“独立王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法在村中贯彻执行,村党组织在农民心目中的传统地位降低。

第二,双向授权引起的认同危机。按照一般的政治惯例,村党组织是按照乡镇的意图组成的,主要是贯彻乡镇的意志。在农民心目中,村党组织是乡镇在村中的“一条腿”。而村民委员会却大不一样,村民委员会成员是村民按照民主程序投票选举出来的,他们才是村民利益的真正维护者。一个是来自上面的授权,一个是来自下面的授权,这种不同方向的授权在一个村庄内相遇的时候,就会发生严重的矛盾和冲突。此时的乡镇政府一般都采取袒护村党支部的举措,这也是没有办法的选择,村民选举后,乡镇的工作越来越依靠村党支部去落实。可是乡镇的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帮助解决两委的矛盾,反而进一步降低村党支部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

有人认为,既然村民自治挑战村党组织权威,干脆就放弃村民自治,还回到行政村的状态。这种认识只看到了表面,没有认识到问题的本质。村党支部权威受到村民自治的挑战,表面看是村民自治制度带来的,但实际上是国家在村中实行了最先进的直接民主制度,却没有相应地改革乡镇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更没有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党内民主。实行民主是获得农民认同的最根本办法,如果现在从村民自治退回去,会导致疏导农民情绪的主要渠道关闭,农民同党的关系进一步疏离。民利的给予是不可逆的,村民自治实行以后,农民的政治认同意识已经被激发出来,我们只能选择通过进一步的行政权力下放和完善党内民主获得农民更大的信任和支持,别无他路。

三、农村基层党组织状况与农民对基层党组织的认同

村民选举为村民自治组织提供了定期自我更新的机制,越来越多的致富能力强、作风正派、乐于为群众服务的农村精英被选入到村民自治组织中,农民还拥有监督和罢免手段保证这些政治精英为群众负责,群众给予他们极大的支持和认可。可与此相比,村党支部却缺乏这种自我更新的能力。其一,全国农村党员队伍普遍老龄化,这与农民入党积极性降低有直接关系。另外一个原因就是一些村党组织成员为维护其现有地位,不愿意发展新党员。农村基层党组织中优秀人才的减少,削弱了战斗力和凝聚力,影响了党组织的政治权威。其二,长时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村党组织成员贪污腐化,从根本上损害了党的形象,农民更不愿意支持党组织,也不愿意投票选举党员进入村民自治组织。其三,虽然国家在农村输入村民自治制度已经近十年,但大部分村庄仍然是村党支部说了算,村民自治组织处于无权状态。这起码造成两个严重后果,一是很多农民非常恼火,他们觉得自己真心实意选上来的村干部只是些摆设,自己被愚弄了。二是村党组织大权独揽的结果,也把农村的矛盾集中到了自己身上。农民往往把对乡镇任务、村务状况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不满统统归咎于村党支部,村党组织整日缠绕在这些矛盾当中,不仅不利于自身威信的树立,而且无暇顾及党组织建设,支部干部和党员的先进性建设落不到实处,更谈不上进行组织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其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一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干部为了增加自身升官发财的机会,不顾当地实际和农民的意愿,大搞所谓的“政绩工程”,不仅影响了农民对当地党组织的认可,同时也影响了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为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注释:

[1][5]周晓虹.传统与变迁[M].北京:三联书店,1998:73,4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367.

[3]季丽新.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系统创新研究[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2):46.

[4]刘海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部署[J].上海党史与党建,2006(1):7.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文5

关键词:农村社会;基层治理;政治权威;民间组织化权威;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4-0024-03

经济运行方式的市场化改革和民主自治机制的运用,使得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不断缓和,我国农村总体上保持相对稳定。但由于乡镇政权、农村民间组织与农民相互间关系的新调整,农村基层各方利益博弈也日趋复杂化。新世纪以来,农村社会的不断增多,一些农村地区甚至陷入无序状态,导致农村社会出现了新一轮治理危机,进而可能“上升为基层民众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危机……造成新的政治合法性困境”。[1]确切地说,在各种内外因素的交叉作用下,农村政治权威的日渐消解与农村民间组织化权威的日趋兴盛,构成了当前农村基层治理危机肇始的两个向度。准确把握和理解这两个向度,有助于我们有的放矢地进行制度创新,以化解和消弭这种危机。

一、危机肇始:农村政治权威的消退与农村民间组织化权威的再兴

(一)农村基层组织体制性矛盾与农村政治治理权威的消退

自1998年《村组法》颁布实施、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委会直选之后,我国原有基层组织体制的自身矛盾逐渐浮现,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矛盾也开始尖锐化。有学者甚至认为,农村基层政权(县、乡两级)建设滞后,导致农村基层政权出现功能性退化,[2]由此,包括政党权威和行政权威在内的农村基层政治治理权威不断消退。

1.乡镇政权的体制性矛盾。(1)乡镇政权代表的国家政治权威的渐退。由于农业税费取消后,中央的惠农措施绕过包括农村基层组织在内的现有行政层级,把财政补贴直接发到农户,在国家还不完全具备直接治理农村社会能力的情况下,束缚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手脚,其积极性受到打击。(2)乡镇政权普遍地面临财政困境并由此导致一系列问题。一是1994年分税制使得乡镇现有的财权、事权与政权要求极不相称。2006年农业税取消后,乡镇财政收入日趋减少,但乡镇职能并没有随着财税体制的改革而改变,仍是一个无所不包的全能型政府。许多乡镇主要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维持运转,极大地制约了乡镇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导致农村基层组织无法有效应对社会危机;二是乡镇政权财政困境的区域性差异明显。据于建嵘的研究,东部地区由于其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较高,乡镇政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能力和社会控制能力相对较强。中西部地区的许多乡镇财政状况则十分困难。总体上,由于受制于财政困境、权力萎缩和配套改革措施不完善,使得农村乡镇基层政权的综合改革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应有的效应,继而导致农村公共品供给严重不足,构成了农村基层治理危机发生的重要因素。

2.乡镇政权与村级组织的体制性矛盾。也称乡村矛盾,即乡镇政权与村的矛盾,主要是乡镇政权对村级组织的制度化干预及村委会自身的被动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倾向。在实践中,从乡镇政权对村的影响来看,既有制度化的组织渠道,也有非制度化的人情和感情途径。事实上在大多数地方,乡镇政权对村依然保持着行政领导关系,而非法律上的指导关系。由于乡镇管理要依托村委会去实施, 村委会实际上同时承担了自治和行政双重职能, 而现行制度安排并没有明确区分两者的界限。在实际运作中, 当两种职能发生矛盾时, 往往是自治职能让位于行政职能,既抑制了村自治组织的积极性, 又削弱了乡镇行政的效能。[3]

3.村级组织的内在体制性矛盾。也称“两委”矛盾,即作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村党支部与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关系的调处问题。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党支部在农村村级组织体系中居领导核心的地位。但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看,二者的性质、功能、组织及运行方式皆不相同。在实际工作中,村党支部的领导与村委会的自治并不容易把握,村民在行使自治权时,在具体决策等方面,也常常与党组织的意图相矛盾,导致村“两委”扯皮内耗,难以形成合力,甚至造成村级组织瘫痪。

除此之外,农村基层组织自身建设的不足,如基层干部素质不高、腐败行为屡禁不止,村民们的政治冷漠,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等也是农村基层治理危机发生的重要因素。

(二)农村民间传统组织化治理权威的兴起

在农村基层政治权威消退的同时,广大农村基层崛起了以“四股势力”和农村新兴的协作与合作组织为代表的民间传统组织化治理权威。

1. 以农村“四股势力”为代表的传统治理权威再兴。农村“四股势力”是指农村的宗族家族势力、灰色势力、黑恶势力和宗教势力。农村各种组织的生存与成长以及在农村治理中发挥影响,都离不开在村庄中具有特殊地位和权威的精英,他们通过民间组织开展活动,从而影响农村基层的治理状况。(1)农村宗族家族势力。实事求是地说,宗族家族势力的兴起对于解决村庄矛盾纠纷、协调村内关系、维持村落秩序等方面确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主要表现在:对基层政权组织选举与人事安排的影响与渗透。一些地方宗族家族势力甚至凌驾于农村正式组织之上,操纵民主选举,引发;阻碍国家的大政方针在农村的贯彻落实。破坏农村法治环境,弱化了基层政权的群众基础,影响农村社会稳定;阻碍农村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农村宗族家族势力的复兴,使得一些封建迷信色彩的宗教活动再度盛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出现滑坡现象。[4] (2)农村灰色势力。农村灰色势力是指介于正常社会与黑社会之间的社会势力,主要由地痞、混混和刺头等为代表,呈现地缘化、集团化的发展势头。农村灰色势力隐蔽性较强,他们不像黑社会组织那样组织纪律严密、分工专业,明目张胆地实施犯罪危害社会,而是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3)农村黑恶势力。这股势力当前在我国个别地区有所抬头,并对农村基层组织有所渗透。有些农村基层组织弱化和对农村社会控制、动员能力下降,给农村黑恶势力的滋生蔓延造成了可乘之机。[5]农村黑恶势力沉渣泛起,侵蚀着农村基层组织的合法性、阻碍经济发展、影响社会风气以及危害基层民主建设。[6] (4)农村宗教势力。近些年来,由于农村普遍缺乏健康的内生性组织,因此导致农民的日常生活缺乏组织载体,农民信教渐成趋势,宗教、组织也得以在农村迅速扩张,以致有泛滥之势。宗教虽不直接介入基层政权,但其对农村基层政治的影响总是或隐或现。如笔者前年在江西某地听一位老人讲现在宗教组织的传教方式―― “现在入党还要交党费,加入我们不但不收钱,还可以给钱(资助)”。有些组织在农村明目张胆与基层政权“争人员、争地盘”。

2.农村新兴的协作与合作组织的兴起。农村新兴的协作与合作组织主要概括为生产互组织(如农民技术协会、用水协会等)、农民维权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组织、维护治安组织以及农民自发组成的乡社团体,如花会、庙会等组织。作为新时期农民利益表达和诉求组织,这些新兴的农村民间组织大都游离于政治体制外,以自己特殊的方式影响着农村基层政治生态,试图渗透和主导基层政权,潜移默化地不断扩大在农村的影响力。[7]

随着农民组织化进一步加强,其自身的群体力量和权威不断增强。

二、危机消弭:培育提升农村政治权威与合理引导民间权威

由于当前农村基层政治制度化水平与政治整合能力较低,除和投诉外,再无更多利益表达的制度化途径,导致农村基层政权软化和控制力下降,既不能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引导和帮助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又因体制效率低下,行政成本高,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出现政府失灵。这都加重了农民与基层政权、市场及社会的冲突,导致基层政府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增加了农村的不稳定因素。

(一)再造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培育提升农村政治权威

1.改革乡镇村治理结构,建立公共服务型和法治化政府。首先,改革和完善地方行政体制。基层组织体系再造的关键在于改革乡镇政权。目前,乡镇政权基本处于一种权小责大、效率低下的被动施政状态,必须通过精简职能,舍弃全能型政府,即只赋予乡镇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乡镇政权既不应对经济增长负责,也不应对其自身财政状况负责;其次,改革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要廓清乡镇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现行的自上而下的公共物品供给决策机制,调整财政和国债的支出结构,增加对于落后农村地区公共物品的转移支付和投资力度,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农村公共物品投融资体制,真正保障农村公共物品供给,[8]最终“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整个社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9]此外,乡镇治理结构和方式的改革,也是在为两委关系的调适与村民自治的完善提供有利的政治环境。

2.理顺乡镇政权与村级组织的关系。首先,从制度上合理划分乡镇政权与村委会各自权限,使乡镇政权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基础上有机衔接。由各地根据《村组法》的原则、结合本地实践制定出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暂时缓解制度缺失的困境;其次,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好能够制定出台《村民自治法》,并尽早出台《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对民主选举加以立法保障和科学规定,使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最后,改革基层选举制度,改变乡镇干部的权力来源。由于权力的来源不同以及各自的利益、立场不同,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难免出现紧张、冲突。如果乡镇政府的领导人由乡镇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并由乡镇人民直接授权组建乡镇政府,就有可能从根本上化解乡村委会矛盾。国家应借鉴村委会选举的成功经验,逐步推行乡镇长的直选和竞选。

3.建立科学的两委运行机制,理顺村级组织内部的关系。要真正解决两委冲突,就必须解决好村党支部领导方式转化的问题,保持两委会各自适度的独立性,划出明确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从而既保证政治方向和党支部的领导,又实现村委会在村民自治和农村发展中的作用。首先,构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一是村党组织真正转变领导方式,积极发挥政治领导作用,把着力点放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和思想政治工作上,而不纠缠于具体的管理事务。二是合理划分村两委的权限,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村两委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推动村民自治走向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三是要把实践中创造的一些新鲜有益经验吸纳到《村组法》中,并就村民自治中的一些重要领域进行立法,特别是要重视和强化有关民主程序建设,切实维护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利。其次,改变村庄二元权力结构,探索两委共存与和谐相处的方式。在现有制度下,化解两委矛盾,就不应该以消除其中的一方而保留另一方为目标,而要进一步把村党组织有机地嵌入到村民自治中来,明确各组织的职责和权限,共同为实现村民自治服务。

总体上看,我国在过去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党政不分、条块分割、事权与财权脱节等历史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培育农村政治权威,应从全局的角度审视政治体制病灶,最终还要积极推进国家宏观政治体制的改革,以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合理引导农村民间组织化权威

积极应对农村民间组织化权威的兴起,使之成为村庄治理中一种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资源。建立一种常态的依法治理模式。

1.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组织领导,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目前在农村“四股势力”盛行的地区,党的领导都有不同程度的削弱。始终坚持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这是原则问题,决不能含糊。组织建设上,除了把贤能之人推选上来,还要区别对待那些在农村有“四股势力”背景的“乡村精英”,引导和教育具有宗族家族等小群体利益观的“精英”,要依法严惩那些对抗政府、干扰农村政务的“能人”、“刺头”及其所代表的灰色和黑恶势力;思想建设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领导艺术和政策水平;作风建设上,要加大对基层政权组织的官僚及腐败的惩处,逐步削弱和消除“四股势力”在农村的群众基础,增强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支持和信任。

2.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社会的精神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农村精神文化建设滞后也是“四股势力”兴起的重要原因。为此,农村党组织和政府在抓好政治领导与经济建设的同时,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农村文化娱乐场所,大力提倡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争取以先进的精神文化来充实农民的日常精神文化生活,最大限度地消除“四股势力”的影响和控制。

3.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组织的制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建设,严厉打击“四股势力”的非法活动。实践中,中央政治权威的日益制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与市、县特别是乡村基层政权的专制化与暴力化,二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10] “四股势力”的兴起经常与一些地方政治力量的支持密切相关,甚至“四股势力”本身就积极参与、把持基层政权组织。为此,必须引导和限制家族势力,依法严厉打击农村灰色及黑恶势力,并且要大力改革乡村干部民主选举制度,推进政务、村务公开制度的进程,强化舆论监督,提高农民的政治热情,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保障基层政权的健康稳定运行。

4. 加强和改善农村基层组织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建设,弱化“四股势力”的社会影响。在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力明显不足,这也促使许多村民从“四股势力”那里得到资源上的帮助与庇护。但是,“四股势力”终究不能够承担农村现代化的组织重任。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只有大力发挥社会服务功能与保障功能,才能最终使“四股势力”淡出农村的社会政治生活。

必须指出的是,应对当前农村基层治理危机,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的转型,不仅要有 “堵”的策略,还应该更加注重“疏” 的策略。即,政府应大力扶持各种民间组织发展,突破原有的组织设计框架,建立具有新的不同功能和形式的农民社团组织,尤其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会等农民利益代表组织,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与此同时,建立和完善乡镇政府与农村民间组织的民主合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合理引导这些组织的社会动员能力,为农村治理提供组织性资源(于建嵘,2008),真正做到能够“以变应变”。

三、结语:加强农村基层政治权威与民间组织化权威的互动

我们必须看到,在由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伴随着农村社会的分化以及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化、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调整,农村原有的社会控制体系也趋向弱化和松散。农村基层政治权威的不断退却和农村民间组织化权威不断前进,构成了一幅清晰的当前农村基层治理的盛世危图。

在农村社会治理权威体系建设中,政治权威与民间权威是主导与辅助的关系。政治权威主导着农村社会的利益整合、政治信任的重建和政治秩序的维护,是协调农村复杂矛盾关系的前提和保障。民间权威与农村日常生活、风俗习惯相联系,更为直接地反映着政治权威的走向,是农村基层治理的必要补充。

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农村基层政权与民间组织还要积极开展多种制度性合作,重建和加强政治权威,保持政治权威正功能和向心力,同时引导和限制民间权威负功能与离心力。通过政治权威的引导和帮助,同时有效结合民间权威资源,不断促进民间权威由民间自发的无组织形式向民间自发的有组织的方向变迁,形成具有较高法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的成熟的公民社会,[11]是巩固农村政治权威的有效措施。

总之,政治权威与民间权威之间的角逐,给农村基层治理以深刻影响。现在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改造农村政治结构与权威形态,以适应民间组织化权威崛起后乡村治理现实,使农村政治权威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如此,农村基层社会方能步入新一轮良性治理的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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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J].战略与管理, 2003,(3).

[3]柳亮.乡镇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冲突与转换[J].襄樊学院学报,2008,(12).

[4]丁耀.论农村家族势力的复兴与基层政权组织建设[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2,(6).

[5]刘朝捷,李琪玮.当前个别农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成因探析[J].党政干部学刊,2010,(3).

[6]吴记峰,任中平.论黑恶势力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危害[J].长沙大学学报,2011,(1).

[7]欧三任.民间组织繁荣背后的农村政治危机及其治理[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10,(4).

[8]余华林,凌学武.我国乡村治理中的多元矛盾分析[J].理论界,2006,(7).

[9].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N].人民日报,2005-06-08(01).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文6

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内在要求。邓小平同志曾经强调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的重要保障,但是,目前一些地区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现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与广大农民对民利的内在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经济发展滞后,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发展

民主的发展水平是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经济能否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决定着农村基层民主是否发展与完善。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发展,我国农村总体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总的来看,我国农村经济仍然欠发达。农村大多数青壮年选择外出打工挣钱,长年远离家乡,根本无心关注农村民主建设。没有村民普遍参与事务管理、参与决策,就难以保证推行民主。

2.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民主自治意识淡薄

阿尔蒙德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制度、信仰和感情。而政治制度、信仰和情感与一定时期的文化水平是分不开的。广大农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但是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民主观念缺乏,维权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利。一些村民在选举时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将选票交给他人任意填写,有的选亲、选近、选邻,而不管所选的人有无工作能力,有无胜任的条件。一些地方选举过程中,家族宗族势力控制村民选举过程,从而严重阻碍农村民主建设的有序发展。

3.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仍不健全,缺乏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

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有些具体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如在村委会选举中,由于缺乏竞选制度,选民对被选举人的了解程度有限,影响了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的效果,对扰乱、破坏选举或不正当竞选的查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的地方在村务管理时,不按照正当的民主程序和合理正确的民主方式,而是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性“予以指导”,忽视了村民自治的性质及村民自我管理的意愿和能力。而且,目前对如何处理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的关系,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关系,也存在许多的矛盾,其实这些矛盾和冲突都是因为缺乏健全的民主机制而引起的。说明还缺乏一个制度化的框架来规范村委会和党支部之间以及村委和乡镇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的途径

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任重道远,如何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仍要作艰辛的探索。结合当前农村现状,本文认为应着重从以下基本思路着手:

1.从发展农村经济的角度入手,提高农民参政水平

发展是硬道理,离开经济建设来谈民主法制是空谈。近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免除了农业税,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政府从政策、科技、资金投入等方面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和指导,引导农民走科技兴农之路。今后还应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的力度,大力扶持农村经济发展,使农民的收入确实提高,才能使广大村民充分发挥在新农村民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当前新农村经济建设任务艰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扶持农村民营经济以及化解村级债务等一系列工作,需要一个良好的民主氛围和法治环境,才能处理好方方面面复杂的关系,让农民得到实惠,农民才会以更加饱满的政治热情投入到民主法制建设中来。

2.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创造民主文化氛围

列宁曾强调教育对政治参与的重要,他说:“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谎言蜚语,谎话偏见。”要想农民增加政治参与意识,提高农民的文化思想素质是关键。“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是实现村民自治良性发展和保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没有农民文化素质全面提高,经济发展就没有后劲,先进的民主制度就有在文盲和半文盲中流产的危险”。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对村民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成人教育,坚决扫除中青年文盲,要组织好农村的思想政治和法制、形势教育,增加农村大众传媒数量,为农民提供尽可能的政治信息。在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同时,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

3.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民主保障机制

推进农村基础层民主政治建设,关键在制度。确保“四个民主”落到实处。首先是严格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搞好村委会选举,维护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夯实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础。特别是对选举的监督力度,有效发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坚决打击贿选、弄虚作假等不法行为。其次是扎实推进村务、政务公开,不断加大基层民主透明度。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公开的内容,扩大公开的领域,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两公开”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再次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证村民有效自治。有了各种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有章行事,按章理事”。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和权利,会议要定期召开。推进民主决策,健全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强化民主自治制度,严格民主评议制度,完善村民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制度。使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向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4.利用因特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干部的有效监督

要对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包括上级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在舆论监督中除了报纸电视等传统手段以外,因特网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引人注目。因特网具有时效性强,信息量大,易于互动,言论自由度较高,可以及时、快速地反映社会生活中一些事件,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主席还特别强调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不久前,总书记还亲自来到人民网与网民进行网上交流。由此可见中央对网络作用的重视。所以在农村中普及因特网,并且充分利用因特网进行舆论监督、下情上达作用,对新农村民主建设可以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摘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时期,党中央为解决“三农”问题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是,目前一些地区的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现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与广大农民对民利的内在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民主建设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M].上册: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