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知识范例6篇

社会治理知识

社会治理知识范文1

中国传媒大学 100024

[摘要]政治知识传播是国家和社会沟通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促进国家政治理念稳步推进、良好发展的工具。本文结合曼海姆相关思想,认为政治知识是主体社会存在的反映,具备历史性、发展性和实践性等特征。在国家、社会层面,我们不仅需要警惕政治知识传播的客观主义、反历史主义倾向、重视政治知识与上层建筑的紧密互动关系,还要根据当代媒介技术带来的认知方式变迁挖掘有效的知识传播途径,保证传播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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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曼海姆;科学政治学;政治知识;政治知识传播

“政治知识”是人关于社会、国家、历史、社会政治生活、制度、原则、政策和现实问题的看法和态度,是形成特定地域内政治理念、政治价值、政治文化基础质料。在政治传播活动中,“政治知识”以政治信息的形式出现,提供一套特定的政治内容、认识结构以及指导性的政治实践活动方向。从传播主体上讲,从事政治知识传播的一方面是国家,另一方面是社会中的个人、群体或利益集团。前者主要传播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核心政治思想,后者则表达来自社会的政治愿望、目标和利益诉求。可以说,政治知识传播是国家和社会沟通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促进国家政治理念稳步推进、良好发展的工具。那么,在国家、社会的不同层面上,政治知识传播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才能确保不同政治知识之间有效的交互、融合?政治知识传播应该采取何种模式,才能保证它在认知和实践层面上的最大效果?在本文中,笔者试图结合曼海姆知识社会学背景下的相关政治理论回答上述问题。

要深入探讨“政治知识”的特性和传播,我们必须首先对“知识”做出正确的定位。一般地讲,知识是通过学习、实践或探索所获得的认识、判断或技能。在很多情况下,由于知识的客观标准(如数理知识)有自明性,所以往往被赋予“客观”、“普遍”与“真理”的美名。这种定位对自然科学知识固然有效,但用于衡量政治知识则差之千里。这是因为,人类在政治实践活动中所形成的看法和判断一方面取决于地域、文化和习俗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与活动主体的意志、地位、利益、愿望、经验和习惯有关。在曼海姆看来,这些因素并非理性所能解释,因而相应的政治知识也就没有客观或不客观可言。对此曼海姆说道:“所有的政治观点都只能是局部的观点,因为为历史的总体是过于广泛,以致产生于它的任何个别的观点都不能把握它。”[1](p153)。此外,曼海姆认为一切政治知识都以实践为导向,是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寻求实践活动指导的产物。人们按照他们所的环境积极地参与、改变国家、社会环境或维持一定现状。正是这种参与活动的倾向为政治知识的形成提供了认识导线,也使政治知识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进程当中。

按照曼海姆的观点,我们认为政治知识具备历史性和发展性。明确这两点特征,有助于我们警惕个体层面政治知识传播的客观主义和反历史主义倾向。在信息传播发达的全球化政治背景下,我国很多学者注意到中西方政治在本质和现象上的差异,亦然将西方国家的政治知识当作普遍有效的真理。不仅缺乏对前者所形成的历史、社会背景和其直接具备的时代性意义的考察,而且直接排除了它从起源到发展中的非理性因素和变迁细节。这种客观主义认识倾向必然导致政治知识传播的不客观性,并把社会主体对西方和中国的政治认识引向歪路。此外,将西方国家的政治知识直接对比我国政治现实,而不是基于文化、政治、社会等多方面考察,所得出的结论必然是无根基、反历史的,必然不能成为国家发展中的建设性政治意见。

当政治知识满足了特定的实践需要,发挥出构建国家、政体、民族、社会的理念功能,它就上升为一种国家上层建筑。那么,成型上层建筑和不成熟的政治知识之间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对此曼海姆认为,“政治知识的本质在我们看来似乎就是:被增加了的知识并不消除决定,而只迫使决定一再后退。而我们通过这种决定后退所获得的便是视野的扩大和在知识上更多地把握我们的世界。”[1](p192)换句话说,政治知识的光辉不应被上层建筑所掩盖,而是应该与后者交互、碰撞、融合。我们前面说过,政治知识是社会个体、群体、阶层或集团政治愿望的反映,也是他们处境和利益诉求的表达。政治知识的内容不一定符合完全国家发展的需要,但是一定符合表述它的主体。因此,国家必须重视社会中表达的政治诉并与社会进行有效沟通,使其与上层建筑通过良好互动创造新理念、新道路,避免以绝对主义或整体主义的逻辑缩小政治知识的意义。

最后是关于传播方式的问题。“政治知识”传播与一般的传播活动不同,它不是通过制造短暂同意来操控舆论、控制群众或避免国家、社会的潜在冲突,而是建构社会共识、达成社会整合的手段,这种手段试图使“政治知识”的内在认识结构被传播对象所接受并内化为他们从事政治实践活动的依据。在曼海姆看来,传播政治知识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以系统化、理论化为主要形态的“唯理智论”,另一种是个体化、艺术化的“浪漫主义”。很明显,前一种传播方式表现出同质化和理智化的倾向。对此曼海姆说道,“主观的、情感的冲动和个人的关系都被尽可能地置于脑后,只在与实施有关的基础上考虑彼此相对的各种抽象的可能性。”[1](p182)我们前面说过,政治知识的产生以实践为导向,其传播和普及也强调主体的投入性。而唯理智论的传播方式切断了与从事实践的、寻求具体行动方向的人的联系,其效果必然空洞、无味、缺乏感染力。相比之下,曼海姆更推崇“浪漫主义”传播方式,它广泛融入了感觉、意志、兴趣、偏好等认识因素,能在认知互动中引起传播双方情感共鸣,并以非理性的情感化方式完成政治知识的普及并确立实践目标。从今天来看,曼海姆提倡的“浪漫主义”传播方式恰恰能有效结合新媒体技术带给人的认知结构改变:传播对象所能接受的是“政治知识”不是文字,而是图像、声音组合起来的情境、叙事或是故事;他们通过“政治知识”获得感官愉悦,而不是知性满足;他们也不再关注“政治知识”的内容,而是知识的实用性;他们评价和服从“政治知识”原则不是逻辑、理性、运算或沉思,而是兴趣、情感、意志或直觉。所以,无论从国家还是个人层面讲,都应当避免以死板、教条和讲话的“唯理智论”方式传播政治知识,加强对人非理性认知特性的利用并实现政治知识传播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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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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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具体的现实环节,作为高中思想政治课,怎样切实地达到这些要求?在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实践中,笔者觉得教师需要拥有以下两种认识和坚持五种做法。

一、两种认识

第一,政治课原理,不论其深奥与浅显,都来源于生活,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是社会生活和社会现象的高度概括与总结,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智慧的结晶。因此,政治课理论只有回归到社会生活中,才能贴近学生的生活和实际,增强知识与学生的亲近感,从而使学生乐学、主动地学习。不论是经济常识的价值规律,还是哲学常识的唯物论、辩证法等,它们都来源于对生活现象的思考与科学的总结,就是说政治理论皆来源于生活。只有让学生对社会生活与知识原理之间建立了联系,学生才能感之深,如此才能使政治课回归社会生活,让生活更为精彩地阐释政治课理论。

第二,社会生活是使政治课生动鲜活的最好注释。社会生活是政治原理的来源,社会生活会使政治理论丰满而有血有肉。离开社会生活的政治理论对于任何人来讲,都会是遥远而无聊、枯燥而乏味的,因为孤立的政治理论使人坚信,它与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只有政治理论的来源――社会生活,才会使政治课理论丰满、生动、鲜活、实用。

二、五种做法

第一,政治课本的许多事例因为课本更新周期长、选例大而远等,使学生感到空而虚,说教味浓。因此,作为政治课教师要善于搜集生活中、学习中以及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内的、离学生近的、学生感受实实在在的相关资料,用生活来阐释政治课,让政治课回归实际生活,使之鲜活生动。如在学习“矛盾”的知识时,可引入学生与教师、学生与管理、学生与学生食堂等关系,让学生从矛盾的两个方面全面地看问题。既使哲学知识回归到生活中,显得生动鲜活,使学生切实地感到知识“有用”“贴近”“实实在在”,又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生思想上的一些问题,真正使政治课知识走进学生的生活,同时让生活更为精彩地阐释政治课理论。

第二,教师要引导学生应用政治课知识关注社会生活。许多人文学科的知识其实离我们很近,就是因为我们从某种程度上忽视了知识与现实生活的紧密的这种联系、关系,因而使政治课显得枯燥无味。如高一政治课中多年的高考考点――调整产业结构,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关注研讨身边的工厂、企业、村组、个体以至学生个人家庭的收入、经营结构,使学生清楚什么是结构?什么是产业结构?为什么要调整?调整会怎样?不调整会怎样?随后可以结合学生的学业结构进行分析。这样既学了知识,又学会这种思维方式,同时使学生感到知识与生活是紧密联系和相关的。另外,对于某一社会生活和现象的小社会调查、小研讨、小搜集、小论文等都是引导学生关注社会与生活的好方法。如教学中哲学部分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关系”时,笔者通过引导学生,使他们对易于混淆的知识深切理解。笔者问:“班上一个学生感冒了,是班级的特殊性还是普遍性?”“10多个同学感冒了呢?”“班级的特殊性通过普遍性表现出来还是普遍性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呢?”这部分的一个教学难点在与具体生活联系中会迎刃而解,且学生会终生牢记与理解。因此,通过关注社会生活,就能更好地理解、阐释理论,使理论有血有肉、鲜活生动。

第三,鼓励学生多交流。身边事、家中事的交流,既沟通了信息,又使学生丰富了知识。每个学生的生活背景、生活环境各不相同,他们就各有异于别人的生活认识、生活感受。交流的过程既是陈述与阐释的过程,又是思考的过程。

第四,挖掘地方历史、思想资源,让政治课回归实际生活,让生活阐释政治课理论。每个地方的历史和思想都与本地的经济发展、社会心态紧密联系,更是学生的易兴奋点和易关注点。同时,这个历史与思想发展过程中的酸甜苦辣,本身就是一部经济常识、哲学常识、政治常识最好的阐释。

第五,挖掘智慧的中华文化资源。中华文化充满了生活的智慧,俗语、成语、哲理故事更是这种智慧的精华,用这些智慧的精华来阐释政治课会使学生在知识学习中有豁然开朗之感。如成语“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会形象生动地使学生感受到普遍联系的观点,“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使学生在感知实际生活的同时对政治课理论原理的理解更为生动和形象,也更富启发性。

社会治理知识范文3

关键词: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群体特性; 中国政治改革

现代意义上的知识分子——“intelligentsia”一词最早来源于19世纪的俄国。 “知识分子”(intellectual)的第二个来源与1894年法国的德雷福斯事件有关。 “知识分子”不仅是一个非常歧义、难以准确定义的概念,而且是一个容易引起价值争论的语词。因为,“只要一提到它,往往就会引起涉及含义的评价的争论。”[1]

依照现代学术研究的方法,我们把知识分子这一概念区分为描述性的与规范性的。“知识分子”作为描述性的概念着眼于知识分子事实上在做什么,而不是应该干什么。李普塞特曾这样定义知识分子:“所有创造、传播、应用文化的人是为知识分子,而文化是人的符号世界,包括艺术、科学和宗教。”[2]萨义德则将其定义为:“知识分子是以代表艺术 (the art of representing) 为业的个人,不管那是演说、写作、教学或上电视。”[3]而哈耶克认为:知识分子是“以解释观念为职业的那类人”,[4]或者说知识分子是“倒卖观念的职业好手”。[4]“知识分子”作为规范性的概念,则着眼于知识分子应该具有何种特质、应该干什么、应该追求什么。在规范性的知识分子概念下,知识分子的形象不仅被理想化,有时甚至被浪漫化,比如知识分子是“人类良心的体现”、[3]“道德理想的扞卫者”、[1]“社会的批判者”、[5]“无私无畏的英雄”、[3]“精神的超越者” [1]等。在规范性的知识分子概念里负载了对知识分子太多的价值期待与规范要求,因而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达到这些要求的知识分子屈指可数。[5]

对于所谓“知识分子”的本质、社会地位和历史作用等问题,历来也有不同理解,最典型的界定主要是以下两种:一种是政治社会学的界定,即首先着重于这类人的社会地位(出身、学历、职业等)的划分,而最终旨在判明其政治归属。中国近几十年来流行的理解方式即属此类。但这种界定方式,在内涵规定方面还缺少对于知识分子个性和本质特征的深层把握,在外延划分上又存在着相当的不确定性,所以难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产生某些自相矛盾、模糊不清、甚至随意性较大的后果。另一种是文化社会学的界定。它是来自西方、特别是欧洲的理解方式。“西方人常常称知识分子为‘社会的良心’,认为他们是人类基本价值(如理性、自由、公平等)的维护者。知识分子一方面根据这些基本价值来批判社会上一切不合理的现象,另一方面则努力推动这些价值的充分实现。……这种涵义的‘知识分子’首先也必须是以某种知识技能为专业的人,……但是如果他的全部兴趣始终限于职业范围之内,那么他仍然没有具备‘知识分子’的充分条件。根据西方学术界的一般理解,所谓‘知识分子’除了献身专业工作以外,同时还必须深切地关怀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上一切有关公共利害之事,而且这种关怀又必须是超越个人(包括个人所属的小团体)的私利之上的。” [6]这种界定方式其实质在于确立了一种较高的标准,提倡和鼓励有学识之士去担当起引导社会发展的责任。而它的明显缺陷则在于,这是一种过于主观化的界定方式。评价总会因评价标准的变化而变化。对于社会来说,这样就使“知识分子”这个概念更进一步增加了其主观相对性,而减少了客观确定性。

因此,在界定“知识分子”这一概念时,笔者认为有必要强调以下三点:首先,我们反对将“知识分子”机械地附着于某一阶级或创造为某一阶级;其次,我们认为知识分子的本质在于其精神生产功能而非其批判功能;再次,我们同时认为批判精神和终极关怀仍是知识分子不可或缺的两个条件。人类社会的整体命运和人的普遍利益,这是他们藉以建立其全部价值体系的前提。

在讨论“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群体特性及其对中国政治改革的影响”这一命题时,笔者强调以下两点:其一,“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群体”之“当代”乃指“新中国成立后至今”,建国后至今,大体上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时期、时期、后时期、改革开放初期以及改革转型期。改革转型期之前,中国知识分子群体的分化程度不大,其观念与行为方式上均呈现出较强的“同质性”与“板快性”,邓小平南巡后,知识分子群体的分化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日渐清晰,研究分化后的知识分子群体特性以及不同知识分子群体对于中国政治改革的不同影响更具现实意义。其二,业已成为“统者”或“治者”的直接参政群体以及所谓的“清流文人”群体不是我们讨论的对象,这是因为:前者的身份与其说“统治者兼知识分子”不如说“首先是统治者”;而后者对现实中的政治与社会没有多大兴趣,可以说是与现实政治与社会问题最为疏离的群体,失却了“知识分子”群体的本质特性。

根据这些知识分子在精神生产和社会分工上的自我定位、其介入政治的程度以及其在政治与学术两极之间的多元化的选择,我们不妨将改革转型期的总体性的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群体划分为体制内中间派、体制内异己派、体制外中间派、体制外异己派等四类不同的知识分子群体。

作为体制内中间派知识分子群体,其形式特征为“间接参政、影响决策”,其群体特性为强烈追求自我学术价值与政治价值的实现,具有“保守性”或者说“守护性”。这一群体一般均受过严格、系统和规范的学术训练,他们能更自觉地从中国改革中产生的“问题”出发,而不是从理论或某种抽象的既定目标出发,来提出自己的学术或政策主张。他们也更具有学术上的独立性,力求运用自己的经济学、社会学与政治学的知识,对中国当前改革与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研究,并力求以自己的研究成果来影响政府的决策。这一群体有较主动的与决策层协作的倾向。政府首先是通过这一群体,认识到非幕僚式的、独立的学术研究对于现代化所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正确决策的必要性。随着改革的深入,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决策层将越来越认识到这一群体的作用与价值。该群体无疑将成为今后政府决策层与其他知识分子群体之间建立更为广泛的沟通的重要桥梁。在政治理念上,体制内中间派一般均具有这样的共识,即通过中国特色的渐进改革以实现经济现代化与政治民主化。同时,我们必须正视,被“核心化”之后的这一群体已经注定无法保持原来的批判性,他们必须以本集团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身份的转变导致了他们思维模式的变化,他们常常成为现行体制的辩护者与守护者,常常要担当现行体制和政策的缺失与弊端,担当人们对现实的不满和对政治权力的排斥。 体制内异己派知识分子群体,其形式特征为“理想唯美、舆论干预”,其群体特性为偏重对于现行体制的“批判性”,具有潜在的“体制内的颠覆性”。这一群体对中国市场经济改革抱有相当谨慎的态度,他们为“社会公平”、“民众的权益”而制造舆论,干预和影响决策层的价值导向与侧重点。他们反对中国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因为那样将会成为“世界市场”的牺牲品,他们认为“市场经济”的实现必然会以牺牲大多数下层民众的利益作为代价和成本,他们不

认为“中国的现代化只有通过发展市场经济才能实现”。他们主张,中国应该做的是“完善”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走“社会主义”的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他们更多地从价值追求上认同马克思主义,而不是从实际社会生活和具体国情出发,他们过于“唯美主义”的理想以及对理想主义的执着,使他们承载着沉重的历史包袱,背负着人们对时代体制、政策和意识形态的指责与不信任。

体制外中间派知识分子群体,其形式特征为“学术本位、超然治学”,其群体特性为注重历史纪录与学术研究的“客观性”,具有“历史承载性”。这一群体有意识地与政治保持相当的距离,他们关心政治,有着“不感兴趣的兴趣”(胡适语),但却并不想直接影响政治,他们基本认同决策层在政治稳定的条件下渐进的现代化改革。他们有着相当强烈和敏锐的“问题意识”,并力求从中国现代化产生的“问题”与困惑中寻找学术关注点,他们关注的是一些更深层次、也更为抽象的理论问题,如中国现代化的历史、中国的市民社会、意识形态与政治的关系等等。他们致力于国际视野之下的“本土化”学术研究和“基础科学”研究,认为学术是生命。在中国精神生活领域出现过度世俗化的条件下,他们承载着中国文化精神,他们“基本中立而客观”的学术研究承载着历史的命运与未来的发展,与此同时,他们在介绍与传播世界思想文化成果等方面,也具有其他知识分子群体不可取代的作用。

体制外异己派知识分子群体,其形式特征为“西化建构、思想启蒙”,其群体特性表现为“创造性”与“体制外的颠覆性”。这一群体的人数相当有限,是那些对现行体制和主流趋势抱颠覆性批判态度的具有“浪漫主义”政治与思想倾向的知识分子。他们主张全面推进西方式的多元化民主、全面认同西方价值与政治理念。这一群体的主张在中国始终只是一种理想,并未真正付诸实施。因此,这一群体没有现实包袱,历史负担最轻,最容易占据思想界风口浪尖的位置。对于他们而言,中国政治改革应从“必要性”出发而非从“可能性”出发,政治改革应当更多“建构”而非“演进”,更多“创造”而非“改良”。他们认为市场经济进程不可能内生出相适应的政治制度,主张政治改革是当前急需,而且主张用全新的体制取代现行体制。虽然他们的理想失之于偏颇与急噪,但他们某些富有“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却极具“创造性借鉴”的意义,他们担当着思想启蒙者的重任。

对于当代中国政治改革而言,不同的知识分子群体有着不同的影响。现阶段的中国是一个缺乏“市民社会的自主性”的社会,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目前经济改革快政治改革慢,二者之间的摩擦成本高昂,并且政治改革的严重滞后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最大阻碍,因此应在经济改革深入进行之际同步进行系统的政治改革。笔者则认为,在当代中国,在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之间还存在着一个进行系统的政治改革的“前提性要素”——社会改革。西方较发达国家在经济改革深入进行之际或经济改革之后同步或基本同步进行政治改革,它们大都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在西方,市民社会十分发达,市民社会已发展成一种十分复杂的结构,能够直接承受经济萧条和政治危机的打击。而在中国,邓小平南巡后,虽然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中国社会仍属于一种结构分化程度较低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国家直接面对民众,中间缺少缓冲;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国家控制的力度;社会自治和自组织能力差,中介组织不发达;社会生活政治化、行政化倾向严重。笔者认为,社会改革是经济改革深入推进与政治改革系统渐行推进的基本前提和最重要保障。经济改革最重要的含义,是有效配置稀缺的经济资源;政治改革最重要的含义,是有效而合理地配置政治资源与社会资源;而社会改革的意义即在于有效度地分离政治资源与社会公共资源并公正地配置社会公共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的良心”,“不同知识分子群体对于中国社会改革的不同影响”与“不同知识分子群体对于中国政治改革的不同影响”之间具有同一性。笔者认为,体制外中间派知识分子群体关注中国市民社会等深层次理论问题,他们以客观或基本中立的态度传播先进文化,研究如何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他们对于社会改革以及政治改革的影响是基础性的;体制内中间派知识分子群体普遍认为“市场经济进程有可能内生出相适应的政治制度”,他们通过自身的学术研究成果影响政治决策,通过推动经济改革的方式促进社会改革和渐进的政治改革,他们对于社会改革以及政治改革的影响是主导性的;体制外异己派知识分子群体的某些富有“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具有积极的“创造性借鉴”的意义,他们担当着思想启蒙者的重任,他们对于社会改革以及政治改革的影响是补充性的;体制内异己派知识分子群体关注社会公正与下层民众利益,通过舆论干预的方式影响社会分配与政治决策的价值导向,他们对于社会改革以及政治改革的影响是修正性的。

参考文献:

[1][美]刘易斯·科塞.理念人—— 一项社会学的考察[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

[2][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爱德华·W·萨义德.知识分子论[M].三联书店,2002.

[4]哈耶克.知识分子与社会主义,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A].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社会治理知识范文4

乡村知识分子对于维护农村治安、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一)相对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社会素质使乡村知识分子具有整合乡村权威的能力

精英既不是先天形成的,也不是继承的,而是靠个人的杰出能力和艰苦的努力自然获得的。作为现代社会中的精英应同时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素质:一是社会地位上具有高于一般民众的“阶层高度”;二是必须具有相应的“精英才智”,比如过人的智慧、才干和能力等。因此,就乡村知识分子群体而言,其所具备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较高道德素质为其成为民间权威精英奠定了基础,而其参与村民和村庄的公共事务的行为则为其获得权威的合法性创造了条件。乡村知识分子的权威主要来自于知识分子所掌握的文化资源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社会资源和公共行为。在我国广大农村,知识分子是拥有文化资源相对较多的群体,并且在日常生活中,知识分子通过参与村民与村庄公共事务的行为将其自身的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从而在作为知识精英的同时也成为社会精英和经济精英,同时知识群体又通过其拥有较一般村民多的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进一步强化其在村庄中的权威和文化资源,这些都强化了乡村知识分子成为农村社会具有较高权威的群体。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宗族传统力量的权威瓦解,基层政权的权威也在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冲击下趋于崩溃,农村社会在缺乏权威的情况面临着失序和混乱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乡村知识分子的权威对于整合农村社会资源,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乡村知识分子较高的道德素质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引导和示范作用

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面临着众多的矛盾和困难,这其中既有认识和观念上的问题,如先进的科学文化与落后的封建迷信之间的冲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与小农生产导致的狭隘自私的个人主义之间冲突;也有诸如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工资拖欠等各种具体事件引发的不和谐因素,有些演化为严重的,威胁着农村的社会稳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好局面,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不仅需要政府和基层干部的努力,也需要乡村社会内部各种道德力量的配合。传统社会中的知识分子受儒家思想熏陶,道德使命感极强,生活在农村社会的知识分子身居农业文明和传统道德文化氛围之中,其本身的社会使命感更强,对农村社会的道德示范作用更大。对于农村的广大青少年来说,乡村知识分子,特别是乡村教师的道德人格影响更为深刻,教师在道德上的言传身教对于塑造农村青少年较高的道德素质起着重要作用。同时乡村知识分子在自身道德要求和子女教育上的较高要求都会对周围的人产生无形的影响。这样乡村知识分子在农民群众中普遍具有较高的道德形象和个人品格感染力,特别是一些德高望重的中老年知识分子,很多干部群众是他们的学生或专业技术服务对象,他们在矛盾冲突中往往发挥着较好的疏导调节作用,乡村知识分子的道德引导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与国家政权的良好关系协助了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稳定

在传统文化中中国的知识分子即以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为己任,积极参与国家政权的政治活动,在国家政策执行、思想教育等方面协助国家政权的顺利推行;中国的历代王朝也采取各种措施优待知识分子,使知识分子保持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因而建立了与国家政权的良好关系。当代中国乡村知识分子有着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大都接受过比较系统的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国家大政方针教育,了解基本国情和农村社会现状,具有较高的政治知识和政治觉悟,是乡村社会政治格局中的先进群体。凭借着自身的政治理论知识和农村生活感受,乡村知识分子对基层政权政治建设和政治民主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解,他们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的村务公开、民主选举、财务监督等各项民主建设工作,推动农村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凭借着自身与国家政权的良好关系使其成为沟通国家政权与基层群众的一个特殊渠道,当农村社会出现一些矛盾纠纷或干群矛盾时,群众也往往会求助于乡村知识分子,以求得他们对事件的分析评价或者帮助协调解决以及作为沟通干群之间的桥梁。另一方面国家推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采取各种措施正确对待乡村知识分子,因而建立了与乡村知识分子的良好互动关系,得到了乡村知识分子群体对国家政权的支持。乡村知识分子积极的协助基层政权宣传国家大政方针、调解各种矛盾纠纷、以身作则示范精神文明,在维护农村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在心理上对安全的需求较高,积极主动参与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活动

按照西方社会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五种需要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人人都有需要,某层需要获得满足后,另一层需要才出现,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就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所造成的隔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很多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刚刚解决温饱问题,对于广大农民来说生理上的需求要大于其他需求,因而对于农民来说最重要的是从事生产活动,改善自己的生活水平。由于国家对知识分子的重视,我国的乡村知识分子群体一方面具有农民身份,另一方面实际上具有某种程度的“体制内”身份,享受国家一定程度上的照顾,乡村知识分子凭借着自己掌握的知识技能转化为经济上的优势,生活水平要高于一般的农民。对于乡村知识分子群体而言,生理的需求已经满足,他们更关心的是安全的需求、情感的需求等较高层次的需求。由于其对安全较高的需求和一定程度上的“体制内”身份,知识分子往往追求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局面,在农村发生矛盾纠纷、邻里冲突、违法犯罪等破坏农村社会稳定情况发生时,他们往往有较高的热情积极主动的参与调解矛盾、制止违法犯罪、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利于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的工作,为建设农村社会和谐社会发挥自己的贡献。

中国传统社会的乡村知识分子阶层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传统社会中的基层政权运行和维护主要依靠乡村士绅阶层来维持

在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知识分子主要是乡村士绅阶层,传统中国社会的基层统治中,乡村士绅阶层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在保持与国家政权良好的合作关系下积极参与民间自治,调解民间纠纷。由于传统社会中乡村士绅多受儒家经典文化熏陶,传统社会中的乡村基层的治理表现为礼治优于法治、重礼轻法、法礼相济的特点。正是由于这种礼治与法治的融汇贯通,使得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统治表现得异常稳定。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治理结构中,上层是皇权和士大夫阶层组成的中央政府,底层是地方性的管治单位,由族长或乡绅等掌握,这些观点证明了乡村士绅阶层在民间自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传统社会基层治理中国家政权和地方绅权的融合,实际上是官绅共治,在我国传统的封建社会中绅权统治构成了“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从南宋以来我国国家政权只到县一级,县以下的管理主要依靠各宗族的自治,形成宗族与国家政权的良好协作关系。而基层社会的宗族领导权主要由各个宗族中的读书人,即知识分子来掌握,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深入乡村,正式建立乡镇一级政权,才改变国家基层政权一直由乡村士绅阶层把持的局面。在国家政权未深入基层之前,乡村士绅阶层积极维护着乡村社会的治安稳定,保证着基层政权的运行,构成了封建社会统治的基础。

(二)乡村士绅阶层对社会稳定的渴望保证了其积极主动的维护农村社会治安

作为乡村的实际统治者,士绅阶层大都出身于地主阶级,由于在政治、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再加上长期受传统文化的熏陶,传统社会的士绅阶层大都希望维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保证乡村社会良好的治安秩序。在江南士绅阶层强大的地区,地方社会政治环境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在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组成的框架内涉及多方组织、集团和个人的冲突与协调的过程。通过大量的史料记载,我们可以看到江南士绅在传统社会中为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政权正常运行的不懈努力。他们的努力有力保证了基层社会和政权的正常运转,保证了江南地区的社会稳定,为江南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比如在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清军正规部队的无能,迫使清政府下令允许战乱地区退休离职或丁忧在家、甚至在任的官员在自己的家乡组织本地乡民团练,形成地方武装,尽管团练武装中的省、府、州一级的主官多是在职或返乡的官员,但是基层的团练首领中很多是没有官衔的士绅。乡村士绅办团练武装的固然是出于儒家正统思想中维护封建王朝的统治的要求,但是更大程度上是希望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以更好的维护自己政治、经济利益。在民国时期,军阀混战,中央政府对基层的控制力大大减弱,趋于瓦解。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乡村基层社会不至于发生较大动乱,就与乡村绅士阶层凭借着自身力量努力维持农村社会正常运转有着极大的关系。

(三)士绅阶层是封建王朝为维护社会治安而推行的保甲制度的主要依靠力量

在封建社会为维护基层社会治安,从北宋王安石变法开始,对基层社会实行保甲制度,将农村民众按照“十户一甲、十保一保”,分别设甲长和保长,国家通过这种形式将基层政权牢牢控制住,通过邻里监督和连坐的形式惩处破坏基层治安的行为。在封建王朝基层政权中的保长和甲长大都由宗族力量控制,使保甲制与宗族相结合,成为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主要形式。作为基层的实际控制力量,士绅基层积极参与保甲制的建设,成为保甲制的主要依靠力量。保甲是封建王朝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维护基层治安的一种方式,保甲制度是当时社会的一种制度选择,是在官方力量有限、经济与技术条件落后情况下有效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一种方式,应当有其不可否定的合理性。通过保甲制,国家一方面严厉控制基层民众,维护了基层社会治安,一方面将士绅阶层与基层社会的治理牢牢联系在一起,使其积极参与维护农村社会治安。因此保甲制自宋以后沿袭至清,甚至民国时期,日本侵略中国实行殖民统治时期全国仍在推广、实施,不过宋以后实施保甲制度往往与征收赋役、催差以及乡约、社学、义仓等结合,使其成为基层管理的主要形式。可以认为封建王朝通过保甲制将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任务强制性的交给士绅阶层,士绅阶层成为封建社会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的主要依靠力量。

如何进一步发挥乡村知识分子的作用,更好地为农村社会治安服务

(一)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参与度,发挥知识分子在政治上的引导作用

在我国传统社会就有知识分子参与国家政权的习惯,在近代以来农村社会由乡村士绅基层把持,建国以来我国的乡村知识分子也积极参与基层政权建设,为基层政权的稳定和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实行农村选举改革以来,广大乡村知识分子积极参与农村的村民选举,并且逐渐在农村政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乡村知识分子在基层政权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总体上而言我国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参与度不高,在农村政治格局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自身人格和道德影响力无法通过政治参与得以强化。保证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离不开知识分子的参与,乡村知识分子在科学知识文化和道德素质方面具有优势,其自身能力的发挥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参与度。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参与度就必须在政策上对乡村知识分子参与基层政权建设予以支持,为他们参与基层政权和政治生活提供保障,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自己的能力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保证农村的社会治安稳定。

(二)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经济地位,为其政治地位提高提供保障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乡村知识分子的经济地位并不高,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大量乡村经济精英崛起,一批人凭借着自身能力和国家政策的支持迅速跻身富裕行列,并积极参与基层政权的建设,在很多地方的农村基层政权中,大都是乡村经济精英起主导作用。虽然今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的投资,乡村知识分子的待遇也不断得到改善,但是大多数乡村知识分子并不富裕,经济地位并不高,限制了其在农村基层政治中的作用发挥。经济是政治的基础,只有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经济地位才能保证其在基层政权中发挥积极作用。提高乡村知识分子的经济地位,就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科技、医疗等方面的投入,大力改善乡村知识分子的经济待遇,对在农村道德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知识分子予以物质奖励。乡村知识分子经济待遇的改善和地位的提高可以保障其在政治地位上的提高,为其在基层政权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提供保障,乡村知识分子在道德上的引导作用可以更好地得以发挥,对于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减少社会矛盾冲突,保证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三)加强对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教育,保证其在农村社会稳定发挥正确作用

我国绝大多数乡村知识分子在政治上都坚持正确的方向,积极协助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支持基层政权的正常工作,在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知识分子在面对农村征地拆迁中的不合理标准、基层干部腐败、基层干群关系矛盾等社会丑恶现象方面,出于自身道德正义感的要求,往往存在过激的行为,由于乡村知识分子在农村社会中较高的地位,使其在村民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乡村知识分子的过激行为往往得到村民的支持而演变成甚至暴力事件,对于基层政权地位的巩固和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消除农村政权存在中存在的丑恶现象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乡村知识分子进行正确的政治教育,保证这一群体对国家基层政权的支持,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加强对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教育,就要向其解释清楚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和落实情况,向其解释清楚其在维护农村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国家对于农村基层政权中存在的丑恶、侵害农民利益现象的打击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得到乡村知识分子对农村基层政权的支持,保证其在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正确的作用。加强对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教育还要培养他们的政治大局观,在当前我国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只有保持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才能保证国家各项政策在农村的落实,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作为农村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知识分子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的具有较大优势,因此必须加强对乡村知识分子的政治教育,发挥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

社会治理知识范文5

论文摘要: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知识社会学可以在分析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和创新机制、法律知识传统、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它社会知识的整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知识社会学在上述领域的渗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健全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知识社会学兴起于20世纪初的欧洲,主要分为以卡尔·马克思、卡尔·曼海姆、马克斯·舍勒为代表的德国学派和以米尔·杜尔凯姆、马塞尔·莫斯为代表的法国学派。德国学派主要遵循宏观分析,研究知识的社会决定、社会功能问题;法国学派主要遵循微观分析,研究知识分子问题。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形成了涂尔干学派(主要强调知识生产过程的历史因素)、库恩的科学知识社会学派(主要研究学术共同体中的内在秩序和固有体制)、布尔迪厄的“场域”理论、福柯的知识生产中的权力理论等。此外,斯威德勒的新知识社会学致力于探讨“权威、权力和实践如何形成知识”这类中观问题。法学这门古老的学科,面对知识社会学的冲撞,衍生出很多新鲜话题,‘法律知识”问题的浮现就是其重要的标志。

一、“法律知识”何以成为问题

‘法律知识”是什么?这恐怕不是每一个法律人都已经弄懂的问题。而中国法学日益卷人‘法律知识,的纷争,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一个显而易见但最容易为人忽略的规范现象是:‘法律知识”是司法人员的基本素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法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检察官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应当是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的象征,但对祛律知,法学界并无定义。现实是,尽管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包含了思想政治素质、法律伦理、文化素质、身心素质、法律素养、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法律诊所、毕业设计等课程,但按照“法律文凭仁〔作经验+司法考试=法官职业”的录用法律职业人员的通常做法没有引起社会多少质疑。法律知识被等同于法学教育、法学教育被等同于法学学位。培育、选拔法律人才需要鉴别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学文凭。

一个日益凸显但极具争议的理论现象是:牡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当今司法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然而,学术界也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了更多的政治理念,并对此提出诸多质疑。这迫使我们要弄清中国语境下‘祛律知识”与“政治知识”之间的关系。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法知识”、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败法知识”和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法治知识”,这些来自中国古代的、近现代革命的、大陆法系的、英美法系的以及前苏联的法律知识交织在一起,不断争夺话语权力,缠绕着法学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体系和内容面临诸多的知识困境。

一个常抓不懈但问题不断的法治现象是:普法活动是中国特有的法律知识传播活动。从1985年起,中国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法制宣传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际禁毒日”等纷纷设立。大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法律定义,小到普通单位举办的‘法律知识竞赛”,均使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不同程度地沁人人心。但与此同时,中国法律活动尤其是司法活动日益卷人激烈的知识争论。例如,“司法行政化”、“司法民主化”.“司法职业化”、司法“亲民主义”等词语不断在法学界出现并引起争议,法学界产生了法官究竟应该“客观中立”还是“为民亲民”的知识分歧。“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讨论对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构成了法律知识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提出以及围绕能动司法的含义、渊源展开的讨论引发了法治与政治、司法能动与克制、司法权与裁判权的反思和对司法一一包括司法的定义、性质、模式、技术等的重新定位。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如何面对和适应迅速变迁的社会和司法,需要从“法律知识一法治社会”互动的角度予以回答。

一个发展延续与断裂脱节并存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转型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在知识领域,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一场“知识引进运动”。在法学界,学者们在译介外国法文献、传播西方法律信条与教义、移植外国法和国际规范的同时,亦不自觉地把“西方中心主义”移植到中国。法学院讨论的知识与法律问题主要是西方语境中的知识和法律问题,如司法独立、沉默权、同性恋权利、婚内等。与中国本土法律实务相关的诸如党的政法委员会、法院审判委员会、政治协商、群众司法、法律工作者、证据规则、司法的群众路线等习惯做法和制度创新,往往不仅无法从学院派理论家那里获得理论支撑,甚至受到贬斥,中国法律实务界对法学知识的贡献很难被法学院认同。学院派法律专家在“刘涌案”、“彭宇案”乃至“李庄案”中站在国家政法机关乃至社会大众的对立面,提出了与常识性判断相左的“法律意见”、“专家论证”,这导致了法学院传播的“法律知识”与本土法律实务脱节、断裂日益严重。这种断裂背后隐含着的知识生产、检验、传播、消费等知识社会学问题凸显。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创新机制和能力、社会接受模式、法律知识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法律知识效用的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都需要认真梳理、研究和反思。

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学领域就必须厘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构成、来源、基础、核心、体系等根本问题。法律知识的研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也必然要区分政治知识、道德知识、历史知识、法律知识和其他社会知识。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因此,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正确的法律知识是健全的公民意识的前提与基础。

二、知识社会学如何研究“法律知识”

在国外,知识社会学研究肇始于欧洲。自1924年德国社会学家舍勒在《知识社会学的尝试》中首次提出‘知识社会学”的概念以来,西方知识社会学研究至今不衰。在法学界,德国的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美国的比克斯的语言与法律确定性理论、波斯纳对法官如何思考的研究、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研究、沃尔夫的法律能动主义研究等,均不同程度地运用了知识社会学原理分析法律知识。美国学者斯蒂文·M·特里斯在其新著《保守主义法律运动的兴起》 the Rise of the Conservative Legal Movement)一书中提出:法律知识生产可能并不是“思想市场”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的结果,而其中可能裹挟着结构上的强制;社会改革的实现不仅仅是政权的更替,更重要的是社会成 见的消除;知识分子应有实干的勇气和魄力,而不仅仅是固守书斋,思想的传播需要渠道和网络。这些观点极具洞见。目前,国外对‘法律知识”的研究并无专著或专论,主要是大量的散见在不同法学论著中的观点,对于中国的研究者而言,需要细心撮要、归纳和评判。

在国内,学术界对‘法律知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司法知识”方面,且为数甚少。苏力在1996年出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提出了法律的“地方性知识”问题,但没有展开知识社会学方面的梳理。随后,他在2003年发表的《基层法官司法知识的开启》中描述了“司法知识”,提出了法官如何才能成为司法知识的生产主体的问题;在2006年发表的《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发展》中反思了中国法律知识的评价指标和体制问题;在2007年出版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提到了‘法学知识的分类”问题。艾佳慧在2006年写成《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侯猛在2004年以后陆续发表《最高法院司法知识体制再生产》(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的流动分析》(2006年),分析了司法知识的特征、形态等问题。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沉2006年)中首次提出了‘法学一知识”的研究路径,区别于苏力的‘法学一政治”、梁治平的‘祛学一文化”的研究路径。以此为契机,法学界开始自觉运用知识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法律知识。刘星在继2004年发表《法学“科学主义”的知识困境—法学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一文提出‘科学式法学知识”的范式之后,又在《民国时期的‘法律权威”—个知识社会学的微观分析》(2006年)中表明了反对有关中国近代法学的特征是“西学东渐”的主导观点,并研究了中国近代法学家的知识立场。常安在《从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看法学研究状况》( 2006年)、徐听在其主编的《司法的知识社会学》(2008年)、方乐在《法官判决的知识基础》(2009年)、李雅琴在《传统社会法官的司法知识结构》(2009年)、张生在王宠惠与中国法律近代化灰2009年)等论文、著作中运用知识社会学的理论从不同侧面研究了我国司法知识、法学知识的生产、流动和冲突等问题,但研究特点是分散、零碎,没有人运用知识社会学对法律知识进行集中研究。因此,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培育公民法律意识,就必须总结和把握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个人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法律知识的来源、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社会接受模式以及与其他知识的整合乃至效用评价、法律人的知识立场等问题,反思法学研究本身的逻辑预设、理论建构和服务功能等。换言之,需要对法学研究本身展开研究。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知识研究领域,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四个领域需要重点关注。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生产体制与创新机制问题

这一领域的问题主要是关于法律知识的生产、分工体制,包括生产主体(党和国家的理论宣传部门、高等院校、法院和其他团体如媒体、基金会、个人)的法律知识生产能力、审查体制、评价体系和创新机制。比如,通过对包括政治领袖、法官、检察官、法学教育工作者和媒体人士等在内的法律知识生产者的类型研究,区分竞争性的知识生产体制与垄断型的知识生产体制,研究如何通过舆论宣传、学术分工、案件审判达到法律知识的分化,形成知识的竞争和交流,保证法律知识的传承与更新,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法律知识体系与技能。再比如,法律知识分子是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主体,法学家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和法律职业训练过程中形成的知识权力并由此形成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法学家的知识立场问题日益显现。我们完全可以以不同时代的法理学家生平和学术思想、学术活动为研究对象,考察法律知识系统的内在养成、法律知识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系统的相互作用,按照‘祛理学知识分子一法理学知识一国家和社会’逐级扩展,研究法律知识与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的交互作用,即新中国不同社会时期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化场域对法律知识的生产导向、评价和法律知识分子介人法律事件、法学争鸣形成的法律知识成果与国家、社会的供需关系,从而弄清法律知识分子应有的牡会人格,(社会角色)、法律知识创新、法律知识分子的社会评价与阶层分化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包含着丰富的传统。中国古代的“伦理法知识”是以律学、经学为主体,地方性公共知识和风俗习惯为辅助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生活道德化是标志。晚清以来的“败法知识”以政策、法律结合为特征,政治体制主导司法体制和控制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过程,法律生活政治化是标志。改革开放至今逐步形成的‘法治知识,以西方法治理论为要素,以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特征,法律生活独立化是标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统进行研究,基本框架是“中央/地方”、“东方洒方”、“国家肚会’,重点是政法知识。通过对法律知识“三传统”的研究,在历史、国情和社会结构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自我更新和复制、生产与再生产机制,把握法律知识生产、传播、运用的多样来源、多元意义和多重可能。尤其是需要关注政法知识传统。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识的重要特征。这种知识传统强调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党和国家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强调国家权力的相互配合和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权在各种国家权力之间的主导、协调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政治领导法治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常识,即常态知识。政法知识围绕着党和国家领导的合法性、正当性展开,强调政治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结合、法律知识的政治功能。通过对政法知识的研究,可以解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合理性问题和社会主义法律实践如何形成法律知识等知识社会学问题。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的社会接受模式问题

我国法律知识的传播途径与接受方法十分复杂,包括由政府主导的普法和司法考试、由法院主导的司法解释、由法学教育机构推动的学历教育、由新闻媒体推动的舆论乃至个人博客、微博等。传播工具有报纸、学术期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乃至司法文书、广播电视、个人博客等。法律知识传播过程中充满不确定性和不断地试错,存在巨大的效率、成本问题,需要选择有效途径,通过不同主体间的竞争与交流形成相对确定的法律知识,使法律知识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为社会接受。具体而言,中国式的“普法”历经二十余年而不衰,由最初的宣传普及、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和法律咨询发展成大学必修的“两课,之一的‘法律基础”,经验十分宝贵。互联网的兴起赋予了法律知识传播、普及的新形式。有的学者将互联网时代的重大案件称之为“共法律案件”。共法律案件不但使司法活动成为了公共话题,推动司法改革,产生新的法律知识,而且公众、法律专家、媒体通过对“共法律案件”的聚焦、讨论、争论直接参与司法进程,也塑造、更新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以“普法”为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特色的法律知识传播途径,是研究中国式的法律知识生产方式的重点和特色。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建立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知识传播的又一重要途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于2002年,由最初每年近30万人参加发展到现在的近40万人。司法资格考试使法学院一法务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传播与运用过程中形成角色互动,对法律知识的考核内容、设置方式、知识比例、评分标准等直接关系到法律知识的社会效用和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学制、形式和法律职业的选拔标准,还形成了法学院对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知识权力,以及法学院课程设置的学科竞争。这是研究知识如何形成为权力的绝好样本。此外,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和“司法干警在职法硕”教育过程中也面临“司法场域”与“学术场域”的知识霸权问题。

社会治理知识范文6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 治理多元主体 中介组织

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私权,市场成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激励主体。同时,知识产权又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政府必须介入知识产权的供应和管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国家公共管理模式因权力的单向性和一维性而走入困境,以开放协商、分散治理为特征的公共治理模式日益受到人们关注。笔者认为针对公共领域的公共治理模式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本文提出知识产权治理这一概念,提倡社会主体积极让人知识产权产品供给从而形成多元治理机制,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认为应当明确界定多元主体的角色和功能,合理构建政府、市场以及社会主体三者的良性合作机制,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善治目标。

一、知识产权治理概念

罗豪才教授认为:“所谓公共治理,就其构成而言,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元素与广泛的公民参与元素整合而成。”开放的公共管理具备集体选择优势,公民参与拥有个人选择优势,将集体选择和个人选择进行整合的治理模式能兼具两者的优势。把这种治理模式引入到公共产扫领域中来,就形成了知识产权治理。笔者认为,所谓知识产权治理,是指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基于多元化参与主体平等协商、良性互动而形成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知识产权治理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强调多中心的治理,政府不是唯一的权力来源;其次,强调政府和社会的合作,不再坚持政府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再次,强调管理对象的参与,希望在管理系统内部形成一个网络,加强系统内部的组织性和自主性;最后,在治理手段上,政府摒弃单一的权力手段依赖,积极开发新的管理工具,以不断提高管理的有效性。

本文主要从治理的主体多元性特征出发来研究知识产权治理问题,这一特征也是知识产权治理的本质特征所在。这种研究不仅关注于多元参与主体,还关注于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知识产权治理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政府主体,包括正式政府组织及政府授权的组织。二是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基于利益驱动而从事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三是社会主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介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社会组织。

二、实现多元治理的依据

(一)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市场并不能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或者可能是以一种对整个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方式进行,市场机制自身并不足以实现所有的经济职能。”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垄断。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独占权和专有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利,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这种法定的垄断权常常被滥用,滥用形式包括拒绝许可、搭售行为、差别对待、掠夺性定价、过高定价等行为,其目的在于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最终会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市场主体缺乏投资动力,导致知识产权产品供给不足。对于一些基础领域和战略领域来说,由于研发周期比较长,投资比较多,投资效益不确定,投资风险比较大,很多企业缺乏足够的动力进行投资。这样在市场机制就无法提供足够的利益驱动力来带动市场主体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创造。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目标的异化。由于专利丛林现象的存在,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组成专利联盟实现内部的专利交叉许可,专利由最初的激励创新的工具异化为阻碍竞争的工具。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基础相对狭窄而较少得到机会与大型公司实行专利交叉许可,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第四,市场的不完全性。由于“跨国公司拥有的知识水平和技术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市场信息交流的不完善导致市场交流的时滞及中间产品供给的不稳定”,技术产品价格难以反映出真实的市场供需,这源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因此难以依赖市场本身而得到改善。上述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表明知识产权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能仅仅依赖市场,必须有其它力量的介入。

(二)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政府失灵

有学者认为,政府干预可以有效弥补市场失灵。事实上,市场失灵并不能为政府干预提供充足的理由,政府本身同样存在着失灵现象,市场做不好的事情,政府不见得能做得更好。美国学者沃尔夫认为:“在市场‘看不见的手’无法使私人的不良行为变为符合公共利益行为的地方,可能也很难构造看得见的手去实现这一任务。”反映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政府失灵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管理效率不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存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这种机制下存在着多头执法、政出多门、执法部门之问缺乏有效沟通等等弊端,降低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效率。除了体制方面的原因,专利申请量大幅度提升、专利管理人员素质低下、专利管理人才缺乏等因素也导致知识产权管理效率低下。第二,决策信息缺乏。在信息爆炸时代,政府由于难以充分占有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从而导致决策失灵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公共政策失效。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政策供给往往并不取决于市场需求,而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判断。由于政府的决策能力有限,往往凭长官意志决策,或被某些利益集团所影响,从而导致公共政策失效,政策与实际市场需求相脱节。第四,寻租与腐败。在知识产权领域,政府的大规模介入同样会产生寻租和腐败问题。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等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方面,企业在争取政府官员的政策支持过程中极有可能通过寻租活动以获取较其它企业更为有利的资源。

(三)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要求实现多元治理

知识产权领域内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并存要求寻找其他途径实现有效治理。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有学者主张引入社会中介组织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双重缺陷。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中介组织并不能作为公共产品主要提供者。基于资源不足、人才缺乏等各方面的因素限制,它们只能作为有限的替代途径。当前很多国家都在尝试多元治理模式,比如欧洲专利局针对当前专利系统失灵的现状,对2025年的专利系统提出了四种规划方案:以市场为导向的灰色方案、以国家为导向的红色方案、以社会为导向的绿色方案和以技术为导向的蓝色方案。其中任何一种规划方案都不可能单独起作用,而是市场、政府、社会和技术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相互补充而协同产生效用。当前,社会主体的在知识产权治理的作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在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不仅包括商会等行业协会还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如专利机构、商标机构等。这些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的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成为了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促进知识产权合理流动和扩散的重要社会力量。因此,在当前如何发挥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作用,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主体之间构建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使三者在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形成一个多元治理结构,是当前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三、多元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多元化参与主体的地位及其功能

1.政府的地位及其功能

笔者认为,当前政府在国家知识产权治理中应当居于主导地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有着日益重要的地位。我国企业在推行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和公共需求,“这些公共需求无法或难以依赖企业自身满足,因而不可能完全脱离政府”。正如俞可平教授所说:“政府无疑还是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代表国家的合法政府仍然是正式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国家及其政府仍然是国内和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政治行为主体,处于独占鳌头的地位。国家及其政府在社会政治过程和公共治理中依然具有核心的地位。”因此有必要积极维持和发挥政府在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主导作用,当前任何削弱政府地位的企’图既不可能,也不现实。

政府重要职能之一在于提供公共产品。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提供的公共产品包括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改革和完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采购政策等各项相关政策等。在制度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由于立法比较分散,并不能适应高新技术发展和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要求。因此政府仍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努力:第一,继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并逐步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接轨;第二,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执法建设,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模式的良好对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第三,提供资金,打造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所需要的技术平台,如在大型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信息通讯等领域,政府直接资助以提供公共产品;第四,督促企业和各级地方地府积极推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第五,打造电子政府、数字政府,加强政府的信息化建设,以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第六,组织科研攻关等。

2.企业的地位及其功能

企业是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力量。企业是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是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主要主体。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环境存在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国际竞争能力较弱、市场机制尚未完善、企业整体经济实力不强、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有待于进一步改革、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产品的能力和动机非常有限。

要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可以通过几下途径进行:第一,加强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并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形成自身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由懂技术、会管理、精通知识产权法律和国际规则的人员组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防御措施,专责把握技术研发动态,关注与本企业有关的国际技术的发展新趋势,处理涉知识产权事务;第二,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注重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使企业的知识产权体系化;第三,加强国际交流,开展国际合作与研发,建立技术战略联盟等;第四,加强产学研的合作,以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此外,还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和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

3.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地位及其功能

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是提供知识产权产品补充和推动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成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将研发、推广与应用联系起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要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咨询和诉讼等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功能。同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企业的信息咨询服务,突出专利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的职能,细化评估标准,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知识产权中介组织是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或缺的力量,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越是发达的地方,知识产权中介组织越是活跃。当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究其原因有两点:一是对这类机构和服务认识不足,没有形成接受社会服务的观念,企业习惯性地接受政府服务;二是社会自治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本身支撑能力不强,不能充分满足市场的需要。因此必须积极培育我国知识产权中介组织,增强其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能力,并加强对其引导、规范和管理,使其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过程的重要力量。

(二)多元参与主体合作机制的构建 首先,推动政府、企业及社会主体的合作。这种合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积极主动参与到企业和社会主体的知识产权活动中来,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协调各方关系,必要时为之直接提供资金支持。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制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投资政策来协调企业与社会团体之问的利益关系,促进和加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合作,推动“产学研介”战略联盟的建立。第二,政府通过采购行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其竞争力。在企业投资失灵的领域政府直接投资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产品。第三,完善社会中介服务支持体系,大力促进孵化器的发展。第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等等。

另一方面,企业和社会主体可以充分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企业、社会可以用其拥有的市场信息或专业知识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企业和社会主体可通过听证会或座谈会的方式,广泛参与政府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决策过程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使政治系统的政策产出更具有合理性和回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