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新体系范例6篇

社会治理新体系

社会治理新体系范文1

(一)社会信用体系内涵和社会治理创新的表现

社会信用体系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社会治理创新主要表现:一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治理的主体不再仅为党政部门,而是多元主体,也包括各类非政府社会组织和社会公民,多方参与互动、相互合作、各自发挥相应的作用。二是社会治理方式多元化,不再是仅依靠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而是要依靠党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三是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它是不同的社会主体的彼此关系和运作方式的创新。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制度可以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制度建设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基础。社会治理创新依赖合理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其中一项就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基本制度也是当前社会治理创新需建立的基础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以公民身份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为依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电话号码、银行卡等实名制度;违法犯罪记录与信用、职业等相关联,对守信奖励和对失信惩戒制度;对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的信息保护制度等。

(三)社会信用体系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重要工具

它可以推动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层面的系统的工程。它的建设既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顶层设计,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市场的运作。

它可以促进社会治理的方式创新。适应当前大数据时代下,以信用记录作为对公民、社会组织等管理的数据基础,让信用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各项经济、社会活动直接挂钩,实现社会治理高效化,是一种全新的治理方式。

它可以利于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通过建立奖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可以解决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成为成熟的信用经济的基础制度,可以推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是社会治理机制的一次重大创新。

二、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促进各类主体进行社会治理创新

(一)推动政府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实现职能转变。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提升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实现社会治理创新。

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实现政府监管方式从法制、道德的传统手段向法制、道德和信用机制综合运用转变。过去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仅采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监管处罚作用有限,也不对外透露处罚信息。这很难触动一些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的根本利益。而采用新的信用监管方式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等也分别以不同形式或模式对企业及个人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例如:全国工商系统从2003开始,个体户、企业、商品综合市场分类监管。充分运用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信息建立健全企业数据库。特别是建立并开展持续的诚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制度。工商部门对诚信企业向其他部门推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专项资金、银行信用贷款和信用担保、企业上市融资,在工商注册、税务等方面相应给予优先或便利。对于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除了进行行政法律手段惩治,进行重点高频率监管,提升监管的效率。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推进政府监管部门从单一部门转变成众多部门和行业联合监管。过去各个行政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流不够,起不到真正的联合监管。政府部门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都共享,在法规技术标准之下,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方面信息记录和实现信息共享监督。例如,有信用记录的污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某家企业,通过信息共享和公开,被众多机构和公众了解。这家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工商、税务列入重点监管的对象,别的企业不与其合作,客户不购买其产品,难以生存和发展。

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推进政府监管时间从事后临时监管向即时、长效监管转变。利用建立及时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政府部门可以突破事后、个案监管。过去在社会主体出现失信等问题以后,政府部门才实施监管惩戒。现在政府部门可以依托信息化手段,及时监管市场主体的动态,一发现有失信违法等现象的可能态势,即可进行事前监管。而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社会主体一次失信、违规即可记录下来,可以使政府部门了解社会主体长期的情况。

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推进政府监管对象上,从个案监管到全面、重点监管转变。例如:工商部门通过信用评级数据库对不同等级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全面、重点监管,只需对信用状况差的企业进行重点、高频次监管,对信用状况好的商户进行免检、少检,实现了政府部门的高效监管。

(二)有利于激发市场的活力进行社会治理创新。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市场交易中,经济主体之间常常存在着信息不完整不对称,由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经济主体内在驱动力在缺乏约束机制和约束软化情况下,很可能采取隐瞒、欺诈、违约的方式获取最大利益,需要专业化的信用服务行业收集评价各种信息,交易之前防范风险。信用服务行业可以起到创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作用。通过信用服务机构的评价,信用好的企业,信用等级高,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金支持,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匹配。这样依靠市场自身就可以进行自我治理,是一种创新。

(三)有效激发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治理创新。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功能是不可忽视的。行业协会、商会以会员为对象,通过开展诚信宣传、制定行业职业道德标准和规定,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公开和共享行业的信用信息,针对企业开展基础管理、财务能力、履约状况、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完善守信得益、失信惩戒机制。企业信用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得到提高,行业竞争秩序走向规范,走向诚信经营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的社会治理创新。

(四)实现企业、公民等公众参与的自治性的社会治理创新。

1、实现企业自治的社会治理创新。

在信用体系建设比较完善的国家,企业也都普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市场风险,维护整个市场正常秩序。这也是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的方式。我国一些企业也开始尝试建立这个自治的管理制度。

2、实现公民自治的社会治理创新。信用管理让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注重个人行为,以免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生活。这将推动公民自觉遵守各项经济、社会的规定,做个诚实守信的人。因为守信的人在这套制度奖励机制下将会在各项经济、社会活动中受益。这将极大地减轻政府部门为了解决社会失信等问题做出的大量行政工作。

三、促进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法治化、精细化

(一)推动社会治理方式实现法治化。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依赖配套的法律制度,才能很好实施。而法治正是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最优模式。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正常运作,需建立以下系统的法律制度:统一的信用编码管理法律制度;信用信息公开、收集、保护、运用制度;信用服务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都可以为我国在新时期内实现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基本制度。

(二)推动社会治理方式实现精细化。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是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重要途径。它的基础和核心环节就是实现对个人、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等运用大数据进行常态化、标准化收集相关信用信息,根据相关评价模型进行量化的评级。根据不同的评级,不同的社会主体在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不同的政策,从而把道德标准量化,实现精细化的社会治理。

四、社会治理创新需以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

(一)各省市地区、政府部门、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广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制度。

根据发达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经验来看,这是一项覆盖面广、影响到经济、社会、政治等众多领域的基础性的社会制度。它的建立不能理解为政府的行政管理的改革和创新,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它的建设要以政府为主体。因此也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加强重点领域的建设。各省市地区需要全方位去推动,现在有些地区也先行一步,率先展开了试点,有了初步的成效。而在经济领域的推动力度上,更需要全社会的企业都要参与进来,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建立起来。

(二)推行统一的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建设共享的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实现信息共享和融合。目前来看,信用信息系统包括三大数据体系:行政管理信用监管信息体系、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商业协会信用信息体系。未来只有通过三大体系信用信息共享交换,通过实现区域数据库和全国的联网,及时有效地向全社会提供和信用信息,通过严格的制裁措施,让不讲诚信的社会主体承受难以承受道德、经济和法律代价,进而产生“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联动效应,才能有效地形成社会诚信自觉。

社会治理新体系范文2

1 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

1.1 反腐倡廉教育不到位。当前,随着社会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还存在从文件到文件,把内涵丰富的教育简单化、庸俗化,不贴近实际,不针对问题空泛说教的做法,导致受教育者学习积极性不高、主动性差。而且还没有将反腐倡廉工作与工作者的日常生活结合起来,尤其是关于家庭道德、职业道德方面的宣传教育要与反腐倡廉教育实现有机结合,造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广泛性、深入性受到很大局限。此外,一些单位在反腐倡廉教育上紧一阵、松一阵的现象较为突出。

1.2 反腐倡廉工作不扎实。一是工作方法简单。一些领导干部对出现的问题往往表现的过于冷淡,甚至他们存在认为不关自己的事的心态,对于出现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真诚的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而是往往将有问题的党员直接进行形式化处理,对其不做挽救性工作。二是反腐工作没有做到实处。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等、靠的思想,他们对于反腐倡廉工作的认识没有进行全面的分析,认为反腐倡廉只是形式,因此对于反腐倡廉工作也只是停留在以会议形式宣传文件,而不能深入一线去进行反腐倡廉的具体指导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缺乏深刻的认识,不能及时发现,并且在第一时间了解反腐工作的实效。

1.3 反腐倡廉制度不落实。一是制度不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中存在相关制度设置单一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给予支持,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不是单靠某一个部门或者一个领导者所能完成的,而是需要多部门之间的联动,但是现实中反腐工作没有与其他部门的业务进行日常的整合,造成反腐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不理想。二是对“一把手”监督等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监督者没有自己真正的监督权,而且群众监督机制也不健全,群众监督缺乏有效的知情、表达和参与机制,监督的渠道不畅。三是查处案件的制度还亟待创新。

2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对策

2.1 建立健全教育机制。反腐倡廉就是要在个体的思想道德层次上构建抵制腐败的意识,因此加强对于反腐倡廉教育是构建反腐体系的首要任务,实现对于反腐倡廉教育就是要在教育上深入研究,提高教育的目的性与时效性。一是要注重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明确领导学习反腐的意义,深化反腐教育开展的对象具体化。二要结合实际丰富教育内容,以解决学什么的问题。三要不断创新教育方式,以解决怎么学的问题。

2.2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反腐制度管理体系是进行反腐工作的根本,是建立惩防体系的任务与目的,经过我国反腐工作多年经验,我国的反腐制度已经具有了成熟的管理制度,但是分析反腐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而解决这些制度缺陷的根本措施就是要靠反腐制度的创新。一是制度要有系统性,反腐制度建立要覆盖反腐工作全面,避免因为某个环节而导致反腐工作失败;二是制度要有超前性,反腐制度的设定不仅要根据目前的反腐工作状态进行,还要准确的分析以后的反腐工作特点,建立具有适应未来工作的制度;三是制度要有严肃性。

2.3 着力加强权力行使监督。一要完善“一把手”监督、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党风廉政监督员、署实名举报承诺办理、诫免谈话和函询、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党内询问和质询等制度;二要加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注重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三要拓宽监督的渠道,“打开门”来反腐败,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相互信息沟通、联系,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

2.4 切实加强和改进作风。过硬的作风是推进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要铁腕治庸,严肃整治在党政机关中的工作拖拉、推诿扯皮等问题。进一步深入实施“一线工作法”,坚决做到在一线调查研究,在一线主动服务,在一线转变作风,在一线检验成效;进一步加强基层干部作风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村、社区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开展创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活动,推进勤廉激励机制建设;进一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民生工程的监督,严厉查处破坏和影响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管;进一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实施“行政许可流程再造”工程,强化效能日常监察,大力开展明察暗访活动,严格执行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强化问责追究力度;进一步落实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机关作风制度,推行机关作风和效能民主评议排序制度。

社会治理新体系范文3

【关键词】社区治理;新型政社关系;协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码号】1674―0351(2016)05―0103―05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致力于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党的十报告再次提出要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的有效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1]11-23。上述一系列文件阐明了和谐政社关系在社区治理中的重要性,社区治理能否得到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与社会关系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只有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实现良性互动和顺畅沟通,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 政社关系:社区治理的基石

社区治理的基础是协调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关系,社会资源权力多元化分散在不同的参与主体之间。从社区治理内涵来讲,需要整合和协调各权力主体才能共同解决社会问题。从长远发展来看,推动我国社区治理发展的主要是政府和社会,因而政府和社会的互动沟通关系便是影响社区治理工作效果的关键因素。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决定着社区发展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决定着社区是否能够真正实现民生保障建设。

(一)从社区治理内涵看社区治理主体

目前关于治理较常用的定义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2]。社区治理是指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及辖区单位、赢利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基于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社区认同,根据正式的法律、法规、公约、约定等,通过协商谈判、协调互动、协同行动等对涉及社区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从而增强社区凝聚力有效供给社区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增进社区成员社会福利,优化社区秩序的过程与机制,推进社区发展进步的过程[3]3。这就意味着社区治理中政府已经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其已经扩展到政府以外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可以包含非正式组织、公民群体、社会组织等多元化的治理主体。

(二)政社关系是社区治理的基础

目前我国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只有先摸清和协调各主体的关系,才能切实推进社区治理的开展,推动社区治理的现代化。笔者认为目前社区治理的实践中政府和社区是两大核心主体,而社区主要是指基层社区居委会、基层社区自治组织及社会组织。社区治理的实践表明,明确政府与社区之间的责任界定,理顺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是提升社区治理水平的基础。社区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一个全新的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模式,需要一个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社会管理体制。这个体制的核心在于,政府与社区之间能够形成共生共长、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关系[4]。

二、 政社关系的发展:我国社区治理的演进过程

基于社会背景和社会结构的不同,社区治理不断变化与发展,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不同特征。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制”及“地区管理”成为政府管理社会的落脚点。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政府管理逐渐出现失灵局面,街居制、社区制不断发展以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逐渐凸显。在我国社区治理的演进过程中,政社关系的发展呈现出不同阶段的特色,主要有政社冲突、政社补充、政社合作三大发展阶段。

(一)政社冲突阶段

在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基本上是行政全能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崇拜国家行政权力体系的极端性社会思潮、管理行为和管理模式[4]。在行政全能主义的思潮之下,政府以单位制为主导,无社区管理,完全政社合一。管理主体单一化,管理方式垂直线条化,管理手段单一,社会管理的权力完全集中在政府手中[5]42-43。在当时高度行政化的体制框架下,政府基本上认为社会组织会阻碍社会的建设发展,政府与社会组织不发生任何关系。

(二)政社补充阶段

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处理财政等事务压力逐渐增加,在一些公共事务管理中出现政府失灵的局面,同时公民社会兴起并不断壮大,公民的社会诉求不断增强。政府开始寻求新的发展思路,扩大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城市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等社会组织的责任和职能被放大,承担起各类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但所掌握的资金、人员、资源却是很有限的,政社关系呈现出“以政为主、以社为辅”的特点[6]74-77。

(三)政社合作阶段

21世纪以来社会发展到新的阶段,社区已经遍及各市的每个角落,社会管理遇到新的复杂的挑战。社区不断发展和壮大,已经开始独立承担治理社会的职能和责任,公民意识不断壮大,公民社会需求呈现多样化的要求,各类社会组织也开始介入社会事务中。此阶段,我国的政社关系呈现出“以政府为核心,政社逐步分离”的特点[5]。

三、 政社关系的困境:社区治理面临的新挑战

在当前政社合作阶段,社会治理的实践提出了新的问题与挑战。政府与社区之间存在体制和机制不畅,政府参与社区建设仍存在“越位”“缺位”的现象,出现社区行政性负担过重,社区自身发展薄弱,社会组织介入杂乱无规章,社区居民参与意识差等一系列问题,政社关系进入发展困境期。

(一)从政府层面看政社关系困境

第一,政府与社区两主体在社区治理中存在行政管理体制上的矛盾,两者存在“条”与“块”的矛盾。“条”是指行政权力的纵向体系,强调政府部门自上而下的一种运作方式;“块”是指行政权力的横向体系。社区是不同于国家领域和市场领域的第三域,社区的运行机制是自治机制,区别于国家的强制性运行机制和市场的价格运行机制[7]11-13。社区居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而在社区治理的进程中政府将自身的行政职能下放到社区基层组织,由于条块之间存在部门的重叠,形成多头管理社区工作的局面,条块分割缺乏统一的标准,严重影响社区工作的效率。

第二,社区治理中政府角色的越位和缺位现象仍然存在。一方面,政府目前仍会干预社区的工作,过多承担应由非政府所承担的职能,习惯将社区作为自身的下属单位干预其自主性;另一方面,政府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并没有扮演好自身的管理职责,对社区建设财政投入不足,对于大多数社区建设投入资金是不确定的,并没有形成稳定的投资筹资机制,对社区的硬件设施和人力资本支持不够,大多数社区缺乏基础的硬件设施和专业的人才队伍。

第三,政府在社会组织介入社区发展中缺乏引导性。政府自身过多干预社区自治的发展,并没有给社区发展带来实际性的效果。政府自身财政压力较大,而越来越多的盈利性或非盈利性组织开始介入社区的发展,虽然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可以促进社区的多样化和可持续l展。可现实中政府并没有规范有效地利用这些发展机会,社区组织介入社会发展没有一套可行的法制和具体规范性操作,导致社会组织与社区发展关系混乱,缺乏明确的权责界定。

(二)从社区层面看政社关系困境

第一,社区居委会行政性负担仍然过重。一方面,长期以来作为政府的职能机构或派出机构的领导思想浓厚,并没有明确社区功能定位,政府总是将各类行政性任务下派给社区,社区的工作负担重,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多、盖章证明多、检查考核多;另一方面,企业需要的社会事业也剥离下沉到社区,导致社区工作无法正常为民生而展开。社区治理中政府主导,忽视了群众和社会的参与,社区建设缺乏可持续的动力和内在活力。

第二,社区建设发展不均衡。社区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实践调查中发现社区的软件和硬件都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社区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没有完全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平台、社区各类社会组织和物业主并没有完全明确职责。社区内部的运行机制没有完全理清,社区各个组织注重自身利益分散作战,难以形成合力。社区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缺乏统一协调,通常会出现“无人办事、无钱办事、办不好事”的局面;另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大多都是大专学历,社区工作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社区中的各类中心服务站和活动载体并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社区居民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社区服务水平低、服务内容单一,社区资源短缺并不能完全满足群众的民生需求,突出表现为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民生利益诉求和社区服务能力不足产生矛盾,社区公共资源的短缺或配置不平衡。

第三,社区治理过程中主体参与性不高。一方面,社区居民主体意识薄弱和参与意识不强,他们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相对较弱,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社区治理的参与主体。即使少数居民参与社区治理工作,也只是单纯地停留在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工作中,参与率较低,参与深度不够;另一方面,居民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多为被动式的邀请,政府与社区开展治理工作形式也较为单一,大多按部就班形式化,沟通渠道缺乏多样性。

四、 新型政社关系的探索与构建:社区治理实践模式

各国社区治理模式针对自身国家的发展特色,都具有独特之处,而社区治理模式的差异大都表现在政府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社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关系成为社区治理模式的划分线,目前最为典型的有新加坡的政府主导模式、美国的社区自治模式和日本的混合治理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新加坡

新加坡社区治理特点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紧密结合,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为直接和具体,并在社区设立专门的社区治理管理部门,政府行政力量对社区治理有较强的影响和控制力[8]76。政府强有力地主导社区建设,整合不同的社会资源,统一规划和指导社区的发展,为社区发展提供经费和设备支持,着力解决居民社会保障问题,构建高水平的社会福利标准,从而实现对社区的有效治理。

(二)社区自治模式:美国

美国社区治理模式的特点是政府行为与社区行为相对分离,政府对社区的干预主要以间接方式进行,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去规范社区内不同集团、组织、家庭和个人的行为,协调社区内各种利益关系并为社区成员的民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而社区内的具体实施则完全实行自主与自治[8]。社区居委会对于自身事务活动的发展完全具有自主性和开放性。

(三)混合治理模式:日本

日本社区治理模式的特点是政府部门人员与地方其他社团代表共同组成社区治理机构,或由政府有关部门对社区工作和社区治理加以规划、指导,并拨付给相当经费,但政府对社区的干预相对宽松和间接,社区组织和治理以自治为主[8]。混合治理模式中政府与社区关系的界定较为宽松,社区和政府形成共同体共同致力于社区治理。

根据各国不同政社关系的实践经验,我国也开展了不同的社区治理模式的实践,较为突出的有以上海为代表的政府主导的社区治理模式、以沈阳为代表的社区自治的社区治理模式、以天津泰达为代表的政府与社区共治的社区治理模式。

社区治理模式给政社关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政社关系。笔者建议,当前政府与社区之间应该构建协作发展的关系。政府与社区基层居委会、社区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协作来开展社区治理工作。新型政社关系需要政府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扮演不同的角色[9]。政府与社区两者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两者只是在治理工作中分工不同。政府是治理工作中核心引导者和坚强后盾,社区则是治理工作中的主要执行者和反馈者。政府明确社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方向,引导社区进行自我治理,为社区建设提供有效的法律、资金、人力及设施保障,积极引导和监督社区建设的发展。而社区则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传递者,社区居委会要充分了解居民的社会需求,合理利用各类社会组织资源切实服务民众提升民生保障质量,同时社区基层自治机构有反馈和监督治理工作的义务,影响引导政府对社区事务的决策。

五、新型政社关系的维护:社区治理的发展

构建政府与社区之间协作治理的新型关系,要想真正保障这种新型关系的落实与发展,就需要从法制、体制、机制各个方面来维护新型政社关系的发展。

(一)健全法律法规,实现法制化与规范化

法律是平衡政府与社区两大治理主体权力与利益的有力工具和保障。社区治理中政府过多干预社区管理工作,下放各种行政性事务,政府与社区存在“条”“块”模糊的权责关系,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约束。如要实现社区治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就要从实际问题情况出发。一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区分政府与社区居委会两大主体性质、权责,确定统一的社会组织管理法,使各行为主体能够有法可依,用法律来为社区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各地区针对自身发展制定法规体系,规范政府与社区的合作关系。改革目前的管理制度,加快落实社会组织的登记及准入制度,落实对社会组织的优惠补贴政策,加大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10]。

(二)创新管理体制,实现责任化与明晰化

第一,通过政策引领,进行组织革新。社区治理中需要出台一系列旨在推进社区治理主体构架重组的政策文件,落实相应的人、财、物的配套政策[11]。根据政策文件,将政府内部及社区相关组织进行整合调整,进行组织革新,改变传统社区居委政务繁多的局面,社区居委会要意识到自身的职能,明确各自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定位。

第二,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应该更多支持和尊重社区发挥自身功能服务于社区居民,为社区自治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应避免将行政性工作下移至社区工作的行为。理顺政府主导和社区自治的关系,没有政府的主导,社区自治就会失去方向和支撑,难以有效开展;没有社区自治,政府的主导就是一句空话,难以落到实处。政府在社区建设中要起到规划、协调、指导的作用,要意识到社区建设的重要性,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策引导,建立科学稳定的资金给付模式,规范社区经费的使用。同时政府应从政策方面拓展资金的来源,引导非政府组织及市场因素积极投入社区治理中,构建多方广泛的资金网络。积极倡导并开展社区自治,培育社区组织,逐步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

(三)创新管理机制,实现政社协作治理

政社协作治理需要创新管理机制。一是通过“三社联动”机制,社区居委会、社区自治组织融入社区治理工作中,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参与基层的治安管理、社区服务等项目[12]。二是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明确关系与管家关系[13]。政府购买服务是当前社区发展的一大趋势,不仅可以缓解政府工作的财政压力,还可以促进社会组织为社区建设提供稳定可持续的支持。政府要明确社会组织介入的方式及内容,明确各自在社区治理中的权责。三是创新政社工作平台。政府与社区之间积极发挥各自的职责,努力致力于社区治理的建设和发展,创新政社工作平台,建设多媒体交流平台,拓宽信息沟通渠道,采用微信网络等新媒体,及时宣传社区公共服务相关进展,与居民建立信任关系,增进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掌握居民社会需求,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氛围。四是明确绩效考核制度。社区治理新型政社关系的构建中,要明确考核机制,科学合理地进行工作考核,既可以提升政府与社区各自的工作质量,又可以明确政府与社区各自的工作目标。

(四)建立协作信念,实现政社协作治理

在新型政社关系的构建中,政府与社区两大主体协作发展,是共同实现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平等主体。两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只是在社区治理中担任不同的角色。政府与社区要基于平等互信的原则,增强合作意识,积极沟通处理各类社会问题。

六、 结语

构建政府与社区协作治理的新型关系,是符合我国目前社会发展需要的,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政府在社区治理中要起到带头作用,积极引导社区自治的发展方向,并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发展提供坚强的后盾支撑;而社区自身要主动参与治理工作,真正达到社区自治管理的要求,并及时反馈监督政府的政策。最终通过法制、体制、机制等途径维护新型政社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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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新体系范文4

【关键词】社会变革 治安治理 善治 共治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变迁转型过程中,治安工作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形势日益复杂,这是社会变革时期的显著特点。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加快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治安治理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社会治理视角更广泛更深刻地观察治安治理,才能找到更好的提升和改善思路。如何推进社会治安治理思维和方式现代化,这是治安治理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因此,在法治建设与发展过程中,讨论治安治理现状和走向,分析治安治理的特征维度及目标追求,这理应是社会治安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

社会变革的内涵

社会变革是一个价值变迁、社会秩序重构的过程。社会变革必然经历从传统到现代、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过程。从社会学范畴来看,社会变革是指人类社会由一种存在类型向另一种存在类型的转变,它意味着社会系统内在结构的变迁。社会变革的过程从社会形态来说就是转型社会,即由前一种社会存在类型向后一种社会存在类型转型中的“过程态”。①应当说社会变革核心是社会结构转型,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变革和社会现代化是重合的。社会变革与转型,从概念提出以来,一直都是社会思潮的热点、公共讨论的前沿课题。从我国社会变革来看,社会变革主要经历了是指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从封闭逐步向开放社会的发展;从一元结构向二元结构过渡;从人治到法治的社会转变。②具体而言,中国的社会变革是指中国在以下方面的变化:一是在经济上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二是在政治上从人治向法治、从全能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三是在社会关系及社会结构上从封闭的礼俗社会向开放的法理社会的转变。③特别是作为精神先导和思想反映的观念和文化,也在社会变革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变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由传统走向现代、由计划走向市场、由人治走向法治的社会变革时期,这不仅带来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变化,同时也打破了旧的利益格局。新旧价值观念交错,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演绎出的多元价值观,正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产生冲击,给社会带来大量不稳定因素,利益主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寻求新的位置与平衡,利益博弈最终会表现为社会的矛盾与冲突。

社会变革时期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崇尚法治精神的同时,社会各种矛盾与冲突也大量累积,利益分配日渐失衡、城乡差距日益扩大、地区差距明显拉大,加之诸多社会矛盾千头万绪。若不能有效解决或改善,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也就在意料之中。④因此,必然要求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做出相应的调整,特别是关乎社会治安秩序的治安治理理念和方式能满足社会变革的现实需要。

治安治理现状与走向:政府主导与政府服务

“治理”其本意有“操舵、驾驶、领路”的意思。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从实质来讲是公共组织在特定框架内运用公共权力控制秩序,满足社会需求。治理价值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治理主体运用合适的方式引导、规范或控制社会活动,以最优方式促进公共利益。可以说,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⑤塞纳尔克伦斯认为,社会责任并不是政府独立运用并垄断权力,一些社会机构和组织也有维护秩序、参与社会调节的责任。

社会变革时期,中国社会治安问题日益复杂化、动态化与多样化,传统中国治安治理体制面临严峻挑战。中国政府制定并实施各种有效的战略和策略来遏制日趋严峻的治安形势,确保治安问题在社会秩序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不仅是我国治安治理的关键使命,也是推动中国社会平安转型的基本保障。

政府主导型治理。目前,社会治安治理总体上还属于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治安管理,此种现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治理输入机制的单向度⑥。在政府主导型的治安管理体制中,普遍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联结,仅仅是政府输出的机制,而社会输入机制十分有限。由于社会组织的利益和诉求得不到表达和重视,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长期累积得不到处理和释放,容易导致社会不稳定。二是社会自治能力的不足。社会本身自治功能不足,政府不得不强化对社会的行政干预,这一状况并未改善。社会总是依赖于政府,政府力量的调控和社会自治无法达到平衡。三是全能型政府现状没改变。政府权力最大同时也意味着责任最大。全能型政府必然不能全部履行、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履行完全社会公共责任,这与社会期望相背,导致社会对其不满而容易产生社会冲突危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对的主要手段是强制或准强制的压服手段,却不能解决根本性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与问题。政府控制社会越全面,越易导致社会对政府过度依赖,往往导致国家完全陷入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中不能脱身。

走向服务型治理。在社会变革中,许多潜在的社会冲突不断凸现,不断被激发出来。在中国由总体性社会向市民社会过渡,社会冲突这一现象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一方面,社会变革不可避免地带来过渡性的不稳定,加剧社会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变革是社会冲突产生与加剧的社会温床;而另一方面,社会变革又不断解决社会冲突,达到和谐状态,从这个意义来说,社会变革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因此,如何化解这种社会冲突,就成为当前社会治安治理的新要求。一般认为,在社会管理中,控制关系弱化,社会主体之间服务关系生成并日益增强,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之间是一种互为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这种新型社会互动关系的建立,形成了具有服务属性的社会治理模式,这也是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特征和努力方向。

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及其创新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从发展的视角来讲,治理机制建构需要转变全能管控型社会治理范式,弱化社会控制和监管职能,强化社会服务功能。重视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社会治理,便是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社会治理的基本特性就是要改变传统政府主导模式,通过建构市场化、社会化等治理机制,与非公共部门共享社会治理,重构政府与社会之间关系网络。但笔者认为,社会治理对传统官僚层级制管理有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应是正向的,是起补充和完善的作用,是传统治理模式的发展。在社会治理框架下,依靠参与者结成伙伴、协调和合作等组成的合作互动关系执行公共决策,达成公共目标,实现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体等权力、利益的平衡。目前,尽管服务合作型社会治理在解决公共难题时有许多优势,而且许多国家在公共治理实践中迅速推广到许多层面和不同公共领域,但这些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政府领导和主导的角色地位,也不能消除公共部门权威,政府仍然扮演决策、制定规则、组织等权威性角色。政府在政策制定中有最终决定权。政府及政府中的核心人员在治理层级中居于重要地位,他们有影响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和实施的能力。这种治理模式谁来领导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基于公共部门拥有国家层面及社会广泛资源,领导和引领者的角色由政府及部门来扮演既是必然也是合适的选择。

社会治安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作为整个社会治理体系链条的关键。社会变革中治安治理首先要改革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治安管理体制,建立社会主导型的政府服务型治理体制。社会治安直接对应的是社会安全,是以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为核心诉求,社会稳定的内在驱动力来源于公众对社会安全需求的满意程度。因此,社会变革中社会治安治理,治理主体应是多元的,政府、社会和公众共同承担起治理治安的责任。政府在其中只是一个掌舵者,起到领航的作用,政府不断开拓渠道、建立机制,吸引和带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协同社会治理,同时,公众也积极培养自己治理社会的能力,有序地、自觉地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最终达到建立一个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秩序稳定、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兼具的社会治安治理的理想形态。

治安治理特征维度:善治、共治

善治。在社会变革时期,社会结构会出现暂时性失衡,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取向同时存在,传统和现代冲突因素此消彼长,原有社会机制没有完全退出,而新的社会规范尚未普遍建立,社会冲突和失范生成和累积已成常态。⑦从现实需求看,当前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犯罪现象普遍存在、犯罪率长期波动上升、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等。维护社会治安需要完善健全的法治方式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需要“善治”⑧。社会治安治理是顺应转型社会的需求,回应时代的呼唤,以法治为出发点积极探索治安善治新路径。

俞可平教授总结国内外关于善治的观点认为:善治就是社会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是最优化的社会治理方式,其本质特征是政府和公民合作管理社会来实现最大化公共利益,是国家与公民社会最佳状态的关系。

社会治安治理追求“善治”,逻辑起点是法治,是通过全新的治理思维和实践实现社会治安问题及相关关系处理的目标。治安善治会触及制度创新、机制重构等深层面的问题,社会治安治理体系建立、治安治理机制的转型也是顺应社会公共管理的全面战略性转型的大趋势(即全能性政府的失灵,管制、监督的统治性管理体制与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由治安管理走向治安治理,并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即“善治”。在我国,长期以来采取集权性治理体系和模式来管理社会治安,这种科层纵向管理体制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控制社会治安秩序方面表现突出,但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错综复杂,这种治安管控的体制已面临困境或已失灵,为应对这种管理困境,只有走社会治安治理道路并实现善治,才是治安和社会稳定战略和发展的理性选择。

当然,善治不仅不否认政府治理的作用,而且更加注重政府在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发挥与工作质量及效率。因此,治安善治强调政府治理的作用,也倡导并主动引入其他社会组织与成员的参与介入,治安善治主体之间是合作共赢关系,反映出治安善治放弃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治理结构,选择的是纵横交织的网络化社会治理结构关系,治安善治结构和模式的重大变化,也蕴含了丰富治理新内容。社会治安善治从根本上来讲是治理结构和模式的创新,实现最大化治安效益。⑨

共治。“共治”与“善治”一脉相承,社会治理倡导治理主体多元、合作共治,在多元合作中,政府不仅要减少对市场的控制,还要减少对社会的控制,同时通过扩大公众参与公共事务,评价政府工作的优劣,从而影响政务向善的方面发展,向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方向前进,以达致和谐善治之境。

当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中逐渐形成了权利保障的新特点,并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一是市场经济唤醒并增强了人们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和自由、平等观念。二是民主政治发展催生并推进了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活动。三是崇尚理性、崇尚法律权威等法治文化逐步向传统文化渗透、传播。公众也把自身能够并愿意参与政务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一个重要表现。公众若能够直接参与社会治理,不仅满足了自己不断增加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等方面的需要和愿望,深层意义还在于其可以化解政府与公众之间,尤其是干群之间、警民之间的矛盾和误解。

笔者认为治安治理把“共治”作为一种路径,通过公众参与对治安治理工作,保障其知情、表达和参与等权利。公众参与也是一种载体,落实了宪法对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公众参与更是一种科学的治理机制,形成政府和公众之间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公共利益和权益,这是对时代要求的回应,是治安治理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形式。

从治安“共治”的基础条件来看,承担社会治安治理职能的政府部门、社会自治组织(包括村居委会的治保会、调解会、各种治安联防组织与义务巡逻队等)和市场组织(保安服务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等)等已经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庞大组织网络系统,这种具有群防群治性质的网络化治理结构,使治安“共治”成为可能,大大提高了治安治理绩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社会变革中治安治理是根据执法服务理论、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理论、网络化治理理论为指导的一种创新的治理之道。这种改变和创新,可以说是具有实质内容变化的,是治安工作从过去的威慑到现在的亲民,从过去的单点的、抽象的民主到当今具体的、多点的、可以实践的民主,从集中统一管理到新公共管理、多方面合作的治理。以公众参与为导向,建立政府与公民、社区、企业等多方面的伙伴关系,形成治安治理共同体,根本改变治安工作一言堂、权力集中家长制的做法,进而转变为以公众的真正需要和意愿为出发点的治安工作新机制,最终实现治安工作与公众需要的高度统一。

治安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重视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同时,亦不可忽视治安治理的根本目标在于造福于民。“人民群众更加幸福、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这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的核心内容,治安治理亦不例外。如果没有群众的良好互动与参与,没有这种作为社会公共秩序的主体力量的支持,任何转型都是非常困难或者是危险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的工作机制,具体包括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等。我国在推进社会治安治理战略中,应借鉴现代治理理论的最新成果,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治安治理理论与政策法律,在治安实践中改革和创新治理。

(作者为四川警察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陈晏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28页。

②许韬:《治道变革与公众参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页。

③梅建明:“社会政策与犯罪预防―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挑战”,《社会公共安全》,2000年第3期。

④张勇:“试论社会转型背景下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行政与法》,2009年第12期。

⑤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⑥夏建中:《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页。

⑦付子堂:“转型时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论纲”,《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⑧王晓明:“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研究的新进展”,《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4期。

社会治理新体系范文5

社区建设、社区治理既属于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的范畴,也属于国家治理和国家建设的范畴。当然,社区也是党和国家开展与加强基层建设的重要平台。自1994年上海市率先探索城市社区建设以来,我国的城乡社区建设已经走过了23个年头。与上个世纪90年代相比,社区建设的环境与动力、社区服务与管理的对象、社区治理的主体、社区治理的问题和任务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就需要我们以一系列关于社会治理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为指导,立足国家治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切实在践中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的体制与机制,“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创新社区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内涵及相互关系

“创新社区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这个命题的两段是互为目的和互为条件的关系,不能割裂。

从创新社区治理的角度来看,社区治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是根本动力,基层组织的建设是手段,政府和社会的投入是保障,“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则是根本目标。这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内容至少体现在:(1)党领导社区治理的体制和机制,既包括党对政府的领导及考核,也包括对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等自治组织的领导,还包括对各种各类新型基层社会组织的领导;(2)政府负责社区治理的体制和机制,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事权和责任的区分,在“政社分开”的原则下政府社会职能转变的“清单”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服务的“清单”;(3)基层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这里既包括政府对社区治理、社区建设事物的主导,基层政府对城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指导与考核,也应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对基层政府工作的监督与考核。唯此,才能切实提高社区自治(含政治、社会、经济等)的水平,提升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和认同感;(4)在“政社分开”原则下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和社区服务的体制、机制及空间。

从加强基层建设的角度而言,党的领导是根本,内涵建设是关键,存量建设须强化,增量建设须重视。必须看到,在计划经济时代,党与社会的关系平台是“单位”,通过这个平台,党才保证了自己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与社会的关系平台主要是社区,关系载体则是社区自治组织和正在成长的社会组织。因此,加强党对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领导,是今天厚植党的社会基础、实现党对整个社会有效领导的根本保障。其次,“基层建设”的内涵应该与时俱进。在传统的概念中,基层主要指向的是体制内的区县、乡镇、街道一级的党委、政府和各类公有制的基层单位组织,以及居委会和村委会等自治组织及党的基层组织。应该说,这些都是基层组织的“存量”,加强建设尤其是能力建设乃应有之义。但要看到,社会组织已经成为且越来越成长为城乡社会基层组织的“增量”,其覆盖的服务人群在城市大有超过居委会服务人群数量的趋势,且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愈益显现出来。所以,今天加强基层建设,既要强化已有的“存量”,更要重视社会组织这一“增量”。

社区治理创新和基层建设必须发挥“三社联动”的体制优势

早在本世纪初,笔者针对社区建设的体制弊端提出了“三社联动”的观点。近年来,“三社联动”已经成为社区治理创新的核心议题之一。然而,由于有关部门和学术界对“三社联动”的内涵界定尚不清晰,对“三社联动”的深层动因缺乏探究,致使“三社联动”在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中的体制优势尚未充分建构和发挥出来。所以,有必要对“三社联动”的内涵、动因进行再认识、再建构。

在民政部门和部分学者的解释中,“三社联动”指的是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之间的联动,强调以社区为平台、以社会组织为载体、以社会工作人才为支撑的联动格局。诚然,这是对社区治理的一种现象性简单描述,有其合理性。问题在于,三者不是实践的关系主体,怎么能够联动起来呢?笔者以为,社区的确是党领导、政府推动的社区建设和治理的平台,也是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的平台。但是,在“三社联动”的概念中,这里的社区是指在社区平台上开展工作的基层政府和居委会、村委会等传统的“体制内组织”,属于“存量型”的组织主体;社会组织则属于“增量型”的组织主体,而社会工作则属于“增量型”的专业组织主体及专业人员主体。此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主要在增量型的社会组织工作,也可在存量型的体制内组织工作。因此,这里的“三社联动”指的是三类组织的联动,至少涉及到三对关系:一是政府与社会(社会组织)的关系;二是居委会、村委会等“半政府”、行政化的社区组织(目前的现状)同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的社会组织的关系;三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的存量型“体制内组织”的关系。

回顾历史不难发现,“三社联动”之所以被提出、被倡导,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社区建设的体制弊端和社区服务的缺陷而来的,也是沿海地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参与社区治理创新所获得成功经验的昭示而来的。传统的社区建设具有高度行政化和低效率的特征,在社区管理上只有政府单一的主体,而居委会因其高度行政化的限制使其所开展的社区服务往往脱离居民的实际需求,且带有明显的“一刀切”和粗放型、经验性特征。这也是以往政府高层对社区建设满意度不高、居民对社区建设认同度不高、居委会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地位和成效不甚满意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本世纪初,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地区的一些地方政府开始逐步地让渡部分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实务空间,吸引社会组织特别是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介入社区治理创新,从而逐步建构起“政社分开与合作”的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的新体制、新机制,既明显提高了社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及服务水平,也提升了政府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还通过社会组织帮助居委会减少了行政事务,培训和提高了居委会社区自治工作的能力。由此,社区居民(包括户籍、非户籍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参与度、认同度也有了明显的改观。

事实证明,“三社联动”是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实践的一种制度创新,是政府优势、社会组织优势和社会工作专业优势的有机结合,是在社区平台上建构“政社分开与合作”新体制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三社联动”的体制优势和专业优势,无论对于深化社区治理创新的实践和加强基层建设的工作,还是对于提高整个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无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介)

社会治理新体系范文6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 社会治理 派 社会力量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10-0090-02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正式提及“治理”这一概念。我国从此开始走进社会治理的新时代。并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

一、我国的社会治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是我们党执政理念和政策思路在社会领域内的一次重大转换。“社会管理”强调社会建设主体的唯一性,以及主体的绝对权威性。社会治理是多方的共同治理,它强调协商、共识的达成,强调的不是对权力的服从而是相关各方的平等参与。社会治理严格意义上讲应该叫做治理社会,不是由社会来治理,而是由多个主体对社会进行治理。我国目前所讲的社会治理与西方国家所提的社会势力有相同的方面,但也是有很大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是造成这种不同的主要原因。西方国家在社会上是市场―政府―非政府组织三元并立的,三大社会主体地位是相对平等的,分领域进行分工合作治理。而目前我国所提的社会治理是要求在加强中共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级各类组织、公民参与,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因此,在主体上,我国要构建的是一种“一主多元”式主体结构。“一主”是指党委与政府,“多元”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我国社会治理的特色要求我们在社会治理中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必须将我国的社会治理与西方的社会治理进行必要的区别。

二、社会治理对中国共产党的要求

在西方的治理理论中,治理理论主要涉及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并未包括执政党与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将社会治理与执政党相联系,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在我国,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中国共产党集领导党与执政党于一体,这一政治制度具有独特的优势,它也使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就一定要处理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从公共治理的角度来说,就是要从以前的全能式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变成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级各类组织共同参与,群众自治的多元―共治式的社会治理模式。社会治理有着自身的客观规律,社会治理只有遵循社会治理的客观规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但只有真正按照社会治理的规律办事,科学处理好社会治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要处理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治理结构的关系,首先需要科学处理好中国共产党与社会的关系。虽然领导党的角色使中国共产党由责任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但不应该也不可能包揽所有问题。长期以来,党中央对执政党建设规律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2]这个认识对党的领导职责和权力边界进行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三、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坚持系统治理首要是加强党委领导,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社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服务优势。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的变化,体现了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的与时俱进。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理顺政社关系是关键。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以往的政府单一主导社会事务的格局已不能满足我国目前的发展需要。随着公共精神、个人财富、社会意识的快速成长,人们的利益界限越来越清晰,越来越多地要求参与社会事务治理,希望越来越多地展现自己的话语权,体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实现社会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政府与社会之间开始展开激烈的利益博弈。因此,目前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顺政社关系,这既是利益结构在政社关系调整过程中的必然结果,也是未来社会治理结构重调的必然选择。而如何理顺政社关系,其核心就在于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对政府与公众参与的功能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关键在于推进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必须始终坚持民主、法治的原则,在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新型伙伴关系。

(二)推进法治和制度保障建设

法律制度是社会治理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法律制度的完善化、科学化程度制约着社会治理系统运转的协调、规范水平。法律制度的完善化,指法律制度的完备程度;法律制度的科学化,指法律制度的内容对社会发展规律和人民利益的反映程度。首先,必须注重顶层设计与基层的互动,加强对社会治理机制和行为模式的探索,加强对社会治理相关制度的立法,以法律制度化的方式来保证社会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优化制度建构,消除落后制度障碍。以公平、效率为导向,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相关的制度机制,同时强化制度的贯彻落实和运用,没有好的执行,制度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而对那些阻碍社会治理良性发展的制度机制,必须进行有效的清除。最后,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推进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化建设。制度的有效推进必须有完备的配套政策,否则制度再好,也可能因为配套政策的欠缺而无法执行,从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必须推进社会治理相关政策的科学配套,推进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化建设,为社会治理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充分发挥派的作用

我国的政党制度决定着派是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执政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派可以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民主监督,可以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这些作用的发挥,也体现在社会生活领域。派代表着一部分的人民群众,只有很好地参与了政治生活与社会管理,派才能将其所联系的一部分群众的利益诉求展现出来,才能在社会治理的格局下实现利益的协商。“如果没有合适的渠道去容纳这些社会力量,其利益诉求就会在制度外表达,势必会滋生政治不稳定。”[3]因此,“就我国的而言,它们执行的并不仅仅是一种利益代表功能,而是全方位地参与、参加和介入了国家权力对社会方方面面以及各阶层、群体利益的整合过程。”[4]所以,派的参与是我国成功实现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从社会管理实践来看,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其社会治理活动一直受到参政党的协助与监督。

(四)大力培育社会力量

俞可平教授指出,有效的社会治理应该包括“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和社会公众对社会事务的自治”[5],不管是离开政府还是离开社会公众社会治理都不可能取得成功。在多元发展的条件下完善社会治理结构,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党的领导有效性的重要体现。只有通过大力培育社会力量来激发社会活力,才能真正实现高水平的社会治理。社会自治的程度如何直接决定着社会治理的发展水平,因此,社会力量强弱直接影响着社会治理的实际效果。长期以来的我国行政主导型的体制造成社会对政府的高度依赖,社会力量的自我发展与成熟受到了“大政府小社会”格局的限制。传统的看法也对培育社会力量存在很多的担忧,潜意识里总是以为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会削弱甚至冲击党的领导。如果不转变思想,重新认识社会力量的作用,社会治理结构就很难科学地建构和完善起来。人民群众的需求是个性化的、多层次的,而现阶段,党委、政府对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着力点在公平,在均等化,但个性化明显不足。而社会组织则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可以针对不同个体的需要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同时,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与人民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形成合力,搭建与基层党委政府互动的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网络平台。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使得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难度日趋严峻,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治理主体的加入,必然能够为各级党委政府分担社会治理事务,协调社会各方,缓解社会矛盾。由于社会组织遍布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帮扶济困、救灾、生态环保等社会各个领域,在这些领域表达基层群众的诉求,帮助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发挥着社会“减压阀”的效用。因此,社会力量是各级党委政府动员社会的可靠力量和施政帮手,在对待民众利益上有着共同的价值理念和目标取向。发展和规范社会力量,是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映社会诉求、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在新形势下整合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完善社会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3:2.

[2]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5.

[3]刘冀瑗.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结构和功能研究[J].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