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的主要方式范例6篇

投资的主要方式

投资的主要方式范文1

关键词: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投融资;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5-0050-06

一、引言

现代经济学认为,环境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生产力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再生和永续供给是一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然而,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基本上还是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经济建设对环境资源的透支行为较为严重,造成环境状况日趋恶化,付出的环境代价比较惨痛。要确保我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实现,就必须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增加环境保护投资。然而在国内,企业和社会公众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积极性并不高,环境保护投资主要还是依靠政府。这种环境保护投资主体投资意愿的低落与环境保护投资需求的高涨,直接导致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的困境。要走出这种困境,确保我国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研究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产生的原因以及环境保护投融资特有的内在机理,并据此改革和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及投融资机制创新的作用

从宏观经济学角度看,环境保护也是属于投资领域的范畴,必须遵循经济学中投入产出的一般规律。投资主体将一定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事业以增加资本或资本存量,同时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环境、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这种社会经济活动就是环境保护投资。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以及可持续发展观念逐渐加强,人们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投资力度的意识在日益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的需求也在呈逐渐上升趋势。然而,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总量在逐步增加,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保护的投融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日益旺盛的环境保护投资需求,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还很突出。

我国在“九五”期间环境保护规划投资总额为4500亿元(占GDP的1.3%),而实际环境保护投资却只有3446.8亿元(占同期GDP的0.95%),比规划数小了1053.2亿元。可以看出,“九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资金没有到位,资金缺口比较严重。“十五”期间环境保护投资共需7000亿元,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3.6%,比“九五”提高一个百分点。从2001~2004年环境保护实际投资总额来看,“十五”期间较好地执行了环境保护投资计划,其中2004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比上年增加了17.3%,但是这与环境污染造成的庞大的经济损失所需要的环境保护投资额相比却显得如此苍白无力。现实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现在的投资额仅占需要投资额的6.3%。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主要是由于环境保护产品的外部性以及环境保护产业自身的特殊性所共同导致的(参见图1)。环境保护产品具有强外部性与准公共性,环境保护产业同时具有社会公益与产品经济的双重性的特点,使得其建设与运营单纯在市场机制的利益驱动下难以出现大量竞争者,从而容易形成自然垄断的局面,限制了市场资金的进入。此外,环境保护产业运营的固定成本高,一次性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收益见效慢,这种特殊的投资特点较大地抑制了民间资本进入环境保护产业的积极性。环境保护这两种特性所导致的在环境保护投资中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等性,极大地影响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私人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的积极性。目前,我国民间资本和外资等进入环境保护产业的比例还很低,环保产业仍只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企业和公众投资为辅。这与我国并不宽裕的财力状况所决定的有限的政府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产生了较大冲突,直接导致了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中资金供需矛盾。

通过图1及以上分析可知,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投资需求与较为低落的环境保护投资主体投资意愿,共同决定了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的困境。要走出这种困境,依靠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是行不通的,必须推进我国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产业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内在机制。而在这个过程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是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改革与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创新的重要作用及其机理,如图1粗箭头所示。在图1中,粗箭头方向表明通过深化环境保护投融资的机制改革和创新,可以激发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从而促进环境保护投资快速增长,以改善人类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三、我国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创新的对策

从整个社会资金流向和投融资内涵外延来分析,环境保护投融资主要应包括投资领域、融资领域以及贯穿其间的投融资方式。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创新就是要通过合理的机制设置、体制创新和制度安排来充分激励和调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并正确地引导和调控其在这些方面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方向。就我国目前而言,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创新应该做到:

(一)明确界定环境保护投资领域以及融资主体根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情况的不同,笔者将环境保护相关企业划分为公益性环保企业、经营性环保企业和新兴科技型环保企业,如图2左部分所示。公益性环保企业是指建设与经营社会效益显著而经济效益不佳的环保项目的企业,这种企业的投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经营领域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具有重大预期生态和环境保护效应,已经大面积(规模)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产和生活,大规模商业性资金不愿意进入。如负责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以及环境管理与监督等企业。经营性环保企业是指建设与经营具有一定社会效益且经济效益也较为显著的企业,这种企业的规模不限。新兴科技型环保企业是指建设与经营具有一定社会效益、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良好且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企业,一般属于中小型企业。这三种类型的企业建立后,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经营效益往往需要进行再融资;此时,其原创投资主体就变成了新的环境保护融资主体。

(二)合理划分各投资主体的投融资原则、事权及其投资方式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或政府的附属物,因此,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及其投资,从本质上说都是由国家或政府承担的,无所谓各投资主体投融资事权划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将

在遵循一定的投融资原则基础上重新划分原先为政府独立承担的环境保护事权。各主体的投融资原则及事权如表1所示。

各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式可以是直接的或间接的,亦可以直接、间接共用。在各种类型环保企业中,公益性环保企业还将主要由政府来投资和负责,政府应从多方位筹集资金,无偿投资。而经营性环保产业的投资领域政府应该逐渐放开,实行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环保产业,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筹资新途径及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机制。对那些可盈利的环境保护产品或技术及其开发和经营事权,即经营性环保企业和新兴科技型环保企业则应该划分给私人(企业和社会公众)来进行投资和管理(参见表1)。此时,这些企业的原创者采取的是直接投资方式。

与此同时,各投资主体还可以采取间接方式投资环境保护产业(见图2右半部分)。首先,政府除了将财政收入和国债收入直接投入公益性环保企业外还可以通过采取新型投融资方式BOT、ABS等参与投资公益性环保企业,此时,其投资方式就是间接的。其次,不同类型的企业其间接投资方式可能不同。不管金融性企业还是非金融性企业,作为社会资源的消费者它们都必须向国家交纳各种税收,这为政府财政收入提供来源,间接成为环境保护投资者;此外,所有企业还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环保企业债券等,或是参与创业板块、新型融资方式BOT、ABS以及私人募集中,为各融资主体提供资金,成为间接投资者。除了以上方式外,投资公司还可以通过购买环保型企业的股票或为其提供贷款的方式间接参与环境保护投资。最后,社会公众环境保护间接投资方式主要表现为向政府交纳各种税收,购买国家债券、企业债券、企业股票、创业板块证券以及为私募融资提供资金供给。

(三)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促成融资格局多样化

从市场经济招商引资的活动中,不难看出投资主体对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同样,在环境投资领域,应该首先关注融资的源头――环境投资主体。环境保护融资体系创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投资市场,以吸引和形成更为多元化、社会化的环境保护资金来源,即开拓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也是属于融资体系的范畴。除了传统的投资主体――政府以外,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主体还应该包括本国企业、社会公众和国外投资主体。

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不言而喻。而如上文所述,本国企业和社会公众除了直接投资外,还可以通过采取间接方式成为环境保护的投资主体。把国外投资者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种投资主体,有其客观性和重要性。因为,在今后15年,全世界对绿色工程贷款的投资银行数量将增加2倍,这些资金将把环境保护项目作为贷款直接投资优先考虑的重点。因此,努力争取国外投资者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投资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环境保护企业建成后,不管其原始投资者是政府、企业还是社会公众或是外国投资者,这些企业可以采用的融资方式如图2左部分所示。图2表明,由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环保企业的融资方式除了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国债投入外,还可以采用银行贷款、国际信贷和新型融资方式BOT、ABS等融资方式。由私人主导的经营性环保企业的融资方式在获取创始人的原始投资后,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私人募集等方式进行融资;一些经营较好、规模较大的企业甚至可以争取上市,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融资。而新兴科技型环保企业以高科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通过银行贷款和私人募集等方式融资较为容易;但是由于受其规模和资本较小的限制,这些中小型企业很难进入国内股票市场融资,可以尝试向国内中小板或香港创业板市场进行融资。从整个社会资金流向来分析融资体系,在图2左部分所列的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和国外投资者所可以选择的各种投资方式也都是属于社会经济体系的融资方式。这样,在整个环境保护产业领域中多种融资方式的串并联,共同形成了一个十分齐全的、多样化的融资格局,如图2所示。

(四)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方式与渠道

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方式,除了要继续加强政府在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外,更需要进一步拓展环保融资的新思路,采用债券、股票、创业板块和新型融资方式如BOT、ABS等资本市场融资方式,以及采取银行贷款、私募方式与国际信贷等其他融资方式(见图2),这些融资方式在前文都有涉及,这里做进一步的分析。

1.进一步通过财政收入融资。在环境保护中政府还应该成为公益性环保企业主要的建立者和经营者。政府的部分财政支出依然是环境保护重要的融资方式。当前,加强环境保护的政府财政收入融资方式要做到:首先,逐步做大做实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置生态和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资金科目。其中,中央财政主要从当年新增财政收入中解决,地方财政则主要从所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一部分以及当年地方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中解决,其次,设立新的税种(如巧境治理税或生态环境补偿税)以筹集资金,用于建立国家和省两级专项生态和环保基金。使用上,主要采取周转金和有偿使用方式以及招标、政府采购等形式,重点投向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和工程,以及用于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交纳垃圾、污水等处理费后的部分补贴。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分阶段将现行各级地方政府收取的针对各类企业交纳的污染排放费和城镇居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以及相应的罚款收入等逐步过渡到由费改税。最后,加快政府资产变现,并且作为扩充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来源。如,出售现有国有环境保护企业资产产权、转让经营权和特许经营等形式所取得的政府收入,以及允许条件较好的环境保护类上市公司在国有股减持上所取得的变现收入,都可以按比例纳入同级政府财政专项科目。

2.挖掘并创新资本市场融资。环境保护资本市场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债券融资方式、股票市场融资方式、创业板市场融资方式和BOT、ABS等新型融资方式。

(1)债券融资方式。债券融资方式包括国债融资方式和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国债融资是政府将发行国债的一定比例作为财政支出投入到环保产业,这是一种间接的环保融资方式。对于政府而言,仅仅依靠财政收入的增加来加大环保产业的投入是十分有限的,而发行国债则可以缓解政府压力。因此,应该大力利用发行国债,吸收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环保产业。环境保护企业还可以凭借其自身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发行债券,进行企业债券融资。相对于国债融资、银行贷款和股票市场融资方式,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更为主动、融资成本更低。由于我国企业债券项目的确定一直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的,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沿用传统的审批模式,发行规模实行额度管理,总体上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十分缓慢,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十分有限。然而,由于政府将提高在产业政策下对环保产业的

支持,在按照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债券发行的体制下,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将有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环保企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将为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偿还提供优异的经营业绩支持。因此,环保企业债券融资将具有巨大潜力,这也为缺乏资金的环保产业提供了十分难得的融资机会。

(2)股票市场融资。在现代经济中,股票市场的筹资功能越来越明显,充分发挥股票市场的功能是金融支持环保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对于效益好规模大的环保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推荐上市。在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国家应给予优惠政策,加快从事环保投资的企业的上市速度,鼓励和支持环保企业上市发行股票,通过社会融资实现企业资本的筹集和扩张,增强企业的环保投资能力。

(3)创业板市场融资。新兴科技型环保企业以高科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但由于其规模和资本一般都比较小,这些中小型企业很难进人股票市场融资,可向国内中小板或香港创业板市场进行融资。

(4)BOT、ABS、和环保基金等新型融资方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一运营一交付)。采用BOT方式进行环保融资,是指通过政府或所属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特许协议,准许投资方开发建设环保项目,项目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独立经营获得利润,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有偿转交给政府或所属机构。BOT实际上是由于缺乏资金建设项目而利用的间接融资方式。随着BOT方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应用,由于具体操作不同,演变出TOT(转让-经营-转让),UBFO(设计-建设-融资-运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BOLT(建设-拥有-租赁-移交)和BRT(建设-出租-移交)等形式。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资产证券化融资),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证券融资方式。然而,由于实施ABS要求较高的市场成熟度以及较健全的法律体制支撑,目前在我国直接进行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目前绝对不能实施ABS,一个可能的途径就是将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资产实施证券化后在国外发行,这样可以避开国内严格的法律限制,利用国际投资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实力,并且在与国际投资银行合作的过程中,也能够迅速获得操作技术,在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再在国内展开。同时,我们一定要抓紧制度创新,争取早日实现在国内实施ABS方式融资的合理化、科学化和标准化,以将国际债券市场上更多的资金利用到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此外,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环境保护融资还可以采用发行环境保护和建立环境保护基金等形式。发行是政府为满足特定的社会公共需求所采取的一种辅筹资手段。还可以通过建立环境保护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当前,已有一些地方建立了政府环境保护基金、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环境保护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团体等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基金和资金渠道,丰富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投资主体和融资载体。

3.合理采用其他方式融资。除了依靠政府财政收入和资本市场进行环境保护融资以外,还应该采取如下方式融资:

(1)银行贷款融资。银行贷款依然是环保产业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环保产业具有投资周期长、产出效益低、风险较高的特点,且大多环保企业当前规模都还较小,所以从银行直接取得贷款较为困难,事实上环境保护银行贷款的融资规模增长一直较为缓慢。当前,国家必须针对环保类企业的银行贷款采取更高的利率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以加强银行贷款融资方式在部分环境保护投资中的运用。这部分环境保护投资主要包括以市场融资为主但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环境保护产品、服务和技术开发与运用,以及区域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大中城市的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监测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等。

(2)私募方式融资。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股票市场连续遭遇低谷,融资能力有较大下降,股市不景气,使监管部门对拟发行股票企业的资格审核变得更加严格,并加大了对股票发行节奏的控制。在股票市场融资日益困难的情况下,环保企业很难在股票市场取得大规模的融资。因此,环保企业可以转向私募方式融资,在当前公开发行日渐紧张的情况下,面向金融性企业、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以及少数私人的私募发行可以替代IPO融资方式,以满足环保产业融资的需要。

投资的主要方式范文2

【关键词】 风险投资; 财政科技投入模式; 科技型企业

近年来,广西着力实施创新计划,科技创新成果要转化为实际生产力,需要大量金融资本的投入。广西现阶段财政科技投入存在着持续增长但总额仍然偏少、各市财政科技投入不平衡、财政科技投入尚未形成稳定的增长机制等问题,这种以政府拨款为主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已经制约了广西科技事业的发展,因而必须走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改革创新之路。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需求与科技产业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相得益彰,这就使得风险投资成了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助推器,为提高财政科技投入效率提供了很好的路径选择。

一、在财政科技投入模式中引入风险投资的必要性

(一)推动科技和金融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广西作为后发展地区,工业基础薄弱,主要以制糖、金属冶炼、机械、建材、医药、食品等产业为主,而这些产业大部分采用粗放型的生产方式,高能耗,低产值。广西要走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之路,就必须改变现有的发展模式,充分利用新科技、新发明。但发展科技型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并有可持续的融资渠道,才能实现技术创新和由此带来的产品开发、推广,形成新的增长点,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管理机制不完善等特点,注定了仅靠传统的政府拨款、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较难满足其资金需求。发展风险投资是将科技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有效手段,风险投资作为第三方媒介,与政府机构进行全面合作,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融)资能力,有力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二)顺应市场需求,解决科技型企业资金缺乏难题

从市场需求角度来讲,目前,广西共有4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其中,桂林、南宁2个高新区为部级高新区,柳州、北海2个高新区为省(自治区)级高新区。截至2010年底,广西高新技术企业总数已达288家,广西逐步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电一体化、有色金属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而这些产业中绝大部分企业缺乏项目资金。据统计,资金缺口达100万的企业占95%以上,资金缺口500万以上的企业达75%。由此可见,广西高科技企业大量的资金需求为风险投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

从市场主体角度来讲,广西目前只有两家投资基金公司,分别为广西海东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这相对于目前全国拥有300多家投资公司,个别发达省市拥有四五十家投资公司的水平来说,广西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发展严重滞后,甚至滞后于贵州等西部省市。风险投资主体相对较少,对于广西高科技中小企业大量的资金需求,投资公司所能提供的资金严重不足。

(三)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资体系,优化科技财政作用

目前,广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以银行贷款或政府财政投入方式来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对于银行贷款方式,由于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缓慢,高新技术产业普遍缺乏可抵押物,银行贷款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并不充分,导致广西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融资几率小、难度大、获资少。而政府财政科技投入作为一种补充方式,投入的数量极其有限。因此,政府必须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资体系,充分发挥科技财政的作用。政府在进一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的同时,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模式,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把风险投资与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紧密结合起来,带动全社会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大幅提高科技投入总量,从而强化财政手段对实体经济的宏观调控性。

二、基于风险投资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运行机制

本文认为,基于风险投资的财政科技投入模式为起始于融资阶段,结束于退出阶段的“投入—退出—再投入”的循环模式,如图1所示。

(一)财政科技投入在融资阶段的运行

风险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投入,根据风险投资资金的投入行政级别不同,财政投入有省级、市级、县级之分。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主观能动性,坚持资金多元化原则,吸收来自个人、商业银行、企业、其他投资机构等社会资金。

(二)财政科技投入在投资阶段的运行

在此阶段,风险投资的主要程序有项目筛选、调查、评估、谈判、条款设计、投资结构安排等,目的在于使风险投资资金能更好地投向那些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要实现这些目标,首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投入风险投资平台。

1.政府直接构建风险投资平台。政府内部成立风险投资组织机构,直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与传统的直接拨款方式相比,此种方式可以督促政府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严格筛选,选择出真正适合市场发展的投资项目,投入更多精力在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由于政府的引导作用,还可以吸引到更多的社会资金或是国外资金加入到广西的风险投资中,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国际上不乏成功的案例,如以色列政府成立的国有独资YOZMA风险投资基金,通过与国外投资者的合作,吸引了国外资本1.5亿美元,共同设立了10个风险投资基金,使整个风险投资基金的总量达到了5.5亿美元。这种合作方式,不仅壮大了以色列政府风险投资基金的实力,还间接培养了一批优秀的风险投资人才。

2.政府间接利用优秀风险投资机构。除直接构建风险投资平台外,政府还可以将财政科技投入资金交予政府以外的优秀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进行管理,由这些风险投资机构把握财政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引导功能,对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决策。如日本政府在风险投资的过程中,将一部分风险投资资金的市场化运行交给了国有企业性质投资公司以外的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能有效地对财政资金的投资方向进行引导,发挥出最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原则上,政府不参与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干预其正常的投资决策。

3.混合投入发起和参与发起风险投资基金。首先,省级政府可以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各市、县政府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出资设立地方性风险投资母基金,引导和推进社会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对于没有条件出资设立地方性风险投资母基金的政府,可以选择出资参与省级政府发起设立的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扩容。其次,省级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将相应地根据地方政府参与程度对当地风险投资的发展给予不同程度的重点倾斜。最后,各市还可由地方财政主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并争取省级政府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或是政府投资机构的支持,联合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这样,财政科技投入模式从过去的财政直接拨款转向更具市场化和效率的风险投资引导,以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导高新产业发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财政科技投入在管理阶段的运行

财政科技投入结合风险投资进行创新,不仅要体现政府的导向作用,还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经营并合理地获取投资收益。如英国贸工部小企业服务局(SBS)要求其下属的RVCF风险投资基金要有6%的固定回报率,德国风险投资计划要求其股份按溢价25%~30%出售。因此,必须要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风险投资行为管理,保证政府投资的必要报酬率。

1.在政府直接投入构建风险投资平台的资金投入方式中,价值增值型的管理是风险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的重要方面。政府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投资是否实现价值增值和资金使用是否有效,已经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此时,政府与被投资企业目标一致,为提高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政府可以通过下派专家组定期评估、参与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在被投资企业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更换管理团队成员等监管手段,抑或帮助被投资企业完善商业计划、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帮助被投资企业获得后续融资等服务手段,与被投资企业一起达成目标。

2.在政府间接投入充分利用优秀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投入方式中,将财政科技投入资金全权交由专业的风险投资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只保留投资最终审批权和定期交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同时,对这些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例如,给予税收优惠等扶持优惠政策,并在其需要时提供相应的专业咨询服务,更好地提高这些投资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达到相应的目的。这种管理方式的优势在于不但落实了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和“扶优扶强”功能的发挥,而且降低了政府的资金管理成本、人力资源成本,间接满足了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需求。

3.在混合投入发起和参与发起创投基金的资金投入方式中,在资金使用和管理上,政府不直接参加管理,主要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由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决策,是否做投资牵头人还是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同时,政府组建专家组,定期对这些基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及时调整方向,对基金的使用者与管理者进行培训、监督、指引,这样能更好地使投资资金及时有效分配到有需求的地方。通过这些手段,风险投资能迅速汇集财力,有效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吸引社会多元化资金,集中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

(四)财政科技投入在退出阶段的运行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运行过程的最后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是指风险投资主体在被投资企业发展相对成熟之后,将所投入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否完善有效,退出方式的选择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的交易成本和投资收益的实现,是决定风险投资能否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主板交易、企业并购、买壳上市、境外上市、股份回购、二板市场交易、清算破产等。

由于在政府间接投入充分利用优秀风险投资机构与混合投入发起和参与发起风险投资基金两种资金投入方式下,政府参与最终决策的概率不大,所以,在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前提下,本文综合比较各种退出方式的优劣,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科技投入的收益性原则,建议采用以下五种退出方式:

1.当被投资企业进入成熟期,经营业绩稳步上升并满足上市条件时,可以选择首次公开上市(IPO)。目前广西29家上市公司中,有6家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占20.7%,尚未有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而广西大部分企业尚未满足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因此,中小企业板块与创业板块正好可以解决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的问题。虽然企业上市费用高、限制条件多,但对处于成熟期且要发展扩张的被投资企业来说,企业上市意味着其能在资本市场上筹集到大量的资金,拓宽了融资渠道。此外,企业的上市也有利于分散政府投资风险,得到较高的收益,更好地参与到下一个投资循环中。

2.当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表现良好,但尚未满足直接上市条件,政府又决定撤资时,可以选择股权转让方式。股权转让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退出方式。据相关统计,2009年在全国173个风险投资项目成功退出的交易中,以上市方式退出的有49笔,占项目总量的28.32%;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退出的有114笔,占项目总量的65.90%,可见,股权转让是风险投资的主要退出方式。同时股权转让具有收益相对较高的特点,据相关学者研究统计,股权转让收益给私募股权基金带来的收益约为3.5倍,仅次于公开上市。

3.当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日趋成熟,但其成长性难以确定,或者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层出现经营意见分歧,被投资企业又不同意被第三方收购,此时,政府可根据所签订的偿付协议转让股权,采取管理层购并(MBO)或员工收购(EBO)的企业回购方式。从政府角度来说,这种方式相比之下收益较低,却在其他方面得到了弥补,例如成本较低、风险低。从被投资企业角度来说,这种方式可以使企业完整地被保存下来,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决策权,对其更有利。

4.当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表现良好,但尚未满足直接上市条件或决定通过战略联盟稳固、扩张实力,政府又决定撤资时,可以选择一般并购或买壳上市的企业并购方式,或者将企业出售。这种方式也具有成本费用高、管理层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等缺点,但却拓宽了政府退出的渠道,不受IPO条件限制,操作简单,可以快速、完全地退出,大大降低了风险。

5.当风险投资不成功或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恶化,面临失败或缺乏潜在成长性时,政府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企业清算。相关研究数据表明,在美国的风险投资中,有20%~30%完全失败,约60%面临失败,仅有5%~10%是成功的。采用这种方式一般会带来部分损失,然而投资在不良企业中的资金仍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与其被套牢而不能发挥作用,倒不如及时收回资金投入到下一个更有希望的项目。

三、结束语

以往以财政拨款为主的科技投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问题,却存在投入总额过小、投入效率不高等弊端。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模式,引入风险投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在资金投入中的主观能动性,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大促进了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壮大。为更好地发挥风险投资在财政科技投入创新模式中的作用,政府必须要加大对政府风险投资资金的监管,规范行业行为,控制风险。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拓宽风险投资注入、流出的渠道,以更好地引导和扶持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进而提高广西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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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主要方式范文3

【关键词】地方政府投融资 融资平台 风险 模式创新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的相关概念

地方政府投融资是财政学与金融学相结合而产生的,涵盖了金融投融资和财政预算相关内容的概念。它虽然是以投融资机构为载体,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本质是一种政策性的、非竞争性的、社会性的政府活动。戴天柱(2001)将其具体定义为以政府为主体,以实现国家特定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目标为目的,遵循信用原则,通过融资和投资方式,有偿运用部分财政资金和其他信用资金的一种活动。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活动主要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

周小川(2010)在央行工作会议中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主要以政府所拥有的土地作质押进行融资,靠综合收费能力而非项目自身的收费能力偿还债务的公司。巴曙松(2009)更具体地将之解释为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为目的,由地方政府组建的不同类型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及其他项目之中。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研究综述

我国在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基于现实背景的理论研究,第二是对中外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的对比研究,第三是对当前投融资平台的风险分析。

(一)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发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背景

政府具有调节宏观经济、提供公共产品和税收的职能。Tiebout(1956)认为居民在地区间的流动促使地方政府展开竞争,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最终居民福利最大化。基于以上前提,George Stigler(1957)提出地方政府更接近民众,更加了解所管辖的居民的效用和需求,同时一国居民有权对不同种类的公共产品进行投票,因此分级财政管理具有必要性,赋予较低层次的行政部门更多决策的权利将会减少中央政府决策的极端性。Musgrave(1959)从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性三个角度出发建立模型,强调最佳社会结构应该以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给予政府相应的事权以及财权为前提,受益范围为地区性的公共产品交由地方政府来提供,受益范围为全国性或者对全国都有影响的公共产品交由中央政府来提供。无论是Stigler还是Musgrave,他们都在理论上说明了赋予地方政府相应权力的重要性。Oates(1972)在前人的基础之上提出“财政分权定理”,指出不同地区人们偏好不同,在边际成本相同的情况下,政府等量分配公共产品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而地方政府将更为有效地将帕累托有效产量提供给居民。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财政分权理论伴随着世界各国财政体制改革发展的同时,我国也进行了以承包制和税制改革为核心的财税改革,但是在价格体制等其他经济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权限的扩大带来了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和地方干预中央财政决策的问题,中央政府赤字大量出现,财政情况逐年恶化。

为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效率,1994年我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将部分财权上收同时下放部分事权,在一般财政收入无法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资金的要求的情况下,以1992年成立的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为起点,中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出现,至今,通过搭建平台进行投融资依然是地方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

基于以上基本理论和现实背景,中国地方政府竞争课题组(2002)通过研究得出预算内资金的规模并不能满足地方公共物品的供给,在税收收入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投融资便成为一种重要的集资方式。

(二)中外地方政府典型投融资模式

1.上海模式。上海模式的基本内容总可以概括为投资主体由单一到多元、投资管理由直接到间接、资金渠道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变,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格局。赵璧、朱小丰(2011)则强调这一模式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直接投资的模式,并且改变了“建设——运营”一体的传统经营模式,改革垄断行业。

上海模式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从1987年至今,上海每隔若干年就会组建一个新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由财政局、银行、发改委三方统一,共同为公司制定方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严格,债务做到公开透明,目标和责任明确,职能划分较为清晰(王道军、赵边沁2010)。二是投资主体进一步多元化。投资者大致包括民营资本、大型国有投资公司、上市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三是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及多元化的融资方式:(1)利用土地资源的土地批租;(2)征收必要城建税费;(3)吸引大企业投资市政设施建设,市政设施部门专营权有期限出让;(4)设置基础设施信托。

2.重庆模式。重庆模式的融资主体是由重庆市政府先后组建成立了重庆城市投资建设公司、重庆水投、重庆高速等城司。周沅帆(2012)指出“投”集团由政府拥有,授权经营,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主要投资建设重庆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且各自负责不同投融资的领域。

谢世清(2009)认为“投”的突破性意义在于,将分散的建设资金聚集整合,形成规模优势,提高融资信用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开创政府主导、集团推进、社会参与的共赢局面。此外,重庆模式也实现了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分散了资产流动性过低的风险,其所使用的创新式融资工具主要包括新型“土地捆绑项目”的融资模式、类资产证券化和发行公司债券、股票(余晓波,桑亚,冯俏彬2011)。

3.天津模式。天津目前投融资的模式归纳起来就是以未来土地收益为抵押,以城司的主要载体,通过银行贷款来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项目。周呈思(2010)指出,目前天津市正在用“特定目的公司”取代城司。希望通过加大“特定目的公司”向经营性项目的转化,引入更多的社会资金。

针对不具有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融资,贾志鹏(2010)认为天津市主要采取项目自平衡的创新融资模式。项目自平衡模式即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将项目区域内经营性土地的一级开发权及全部土地出让收益授予项目公司,用于为非经营性项目筹集建设资金。针对具有一定收益的经营性项和准经营性项目融资,天津市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方式:(1)信托融资;(2)发行企业债券;(3)设立股权投资基金;(4)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融资;(5)保理;(6)融资租赁;(7)项目融资。

4.国外地方政府的典型投融资模式。国外投融资模式具有共同的特点,都重视市场在投融资机制中的作用,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倡导新型的融资模式,制定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设置逐步放开的监管体制。

美国的投融资体制以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私营经济经营为主,并在逐步弱化政府的职能作用。王秀云(2009)、邹慧宁(2011)将美国投融资体制可分为两类:一是由政府积极引导和监管的,通过提供市场优惠、特许经营管理权等方法吸引私人部门投资;二是民间资本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美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方式则是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发行市政债券。

日本的投融资体质与美国以民营经济为主不同,主要以政府为导。政府不仅进行大量直接投资,还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代为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此外,日本的主要融资来源也为发行地方债券。宋宝云(2010)指出日本的地方债券由于主要由政府资金认购,因此日本的地方债券制度具有财政分配性质。

英国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通过出售国有资产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从公共部门向私人部门的转移,引入竞争机制,提高供给效率和质量。叶裴荣(2012)认为英国模式的核心是私人融资优先权PFI,即利用私人或私有机构的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优势进行公共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与经营。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分析

1.融资平台负债率过高,债务偿还机制缺失。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投资的项目大多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回报慢,利润低,这导致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大部分都超过了60%。韩复龄(2011)认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往往不顾及地方财政状况和债务承受能力,盲目追求投融资规模,重数量,轻质量,导致了高负债,低效益。王必好(2010)指出融资平台债务偿还缺乏有效机制,债务还款来源仍主要是城市土地出让金收益等,对土地升值依赖过大。然而,市场化的土地交易模式还易受到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土地价格的波动特别是政府土地收益增长速度的波动就成为必然,使得融资平台还款压力加大。

2.融资渠道单一,市场化程度低。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由政府独资或控股,融资渠道仍然以财政投入和以土地作抵押的银行贷款为主,市场化程度很低。祁永忠,栾彦(2012)认为融资平台对银行信贷的高度依赖,将使其面临较大集中度的风险,一旦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收紧融资规模,很容易导致融资平台现金流断裂,放大了流动性风险。但是一些客观的原因和条件存在,又限制了融资平台发展其他融资渠道。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大多是不具有收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平台整体上现金流入很小,不能满足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而在国际上被普遍运用的项目融资模式BOT、TOT、PPP等虽然在一些项目运作中出现,但并未被广泛采用。

3.融资担保行为不规范,债务信息披露不透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建设主要是用于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债务大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这实际上属于地方政府的隐形负债。由于不少地方财政并不足以对债务“兜底”,中央政府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最后“财政安全网”。这种体制导致了很坏的示范效应,间接地鼓励了地方政府通过提供担保和过度举债来进行经济建设,容易产生巨大地债务和财政风险。李冠青(2010)就指出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担保存在不规范行为,在担保程序以及法律文件方面存在漏洞,且在实践操作中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杨良初,杨荻,陈新辉(2011)还指出地方政府的不同平台交叉担保的现象,这样一旦某个公司出现风险,连带的风险就比较大。此外,融资平台资金来源与支出大多游离于必要的公共监督体系之外,使得政府的财政收支情况越来越缺乏透明度,从而加大了对投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难度。

三、政策建议与融资模式创新

地方政府应该拓宽融资渠道,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引进竞争机制,并同时加强对融资平台的监管,增大融资平台信息透明度。针对尚未推广和实践的创新投融资模式,采取“先行先试”的政策,通过试点取得经验,从而提高推广时的成功率。

融资模式的创新主要集中在项目融资、市政债券、融资租赁和资产证券化四个方面。已有的项目融资方式非常多,如BOT、TOT、ROT等,项目融资方式的创新扩大了项目融资的运用范围,但是我们还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方式以及其衍生变化方式。市政债券目前在我国不可行此处不做详细论述。融资租赁在一些需要大型基础设备的项目中具有极大的益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进行打包处理再在证券市场上出售的行为,相比其他融资方式而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出现较晚,但却颇具活力。我们总结出以下两种典型的具有可行性的资产证券化模式。

第一种模式的核心是由发起人在国外设立特设目的实体,并将资产移至国外,在海外证券市场发行,具体流程图如下:

该模式使在国内没有法律认证的特设目的实体即SPV有了法律保障,并且可以保证获得较低的成本,但是仍然具有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实行最大的弊端即存在“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问题。

第二种模式利用信托机构作为SPV进行资产证券化,由于信托财产可实现与委托人自有财产分离,因此该模式可解决“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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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主要方式范文4

一、对BT方式的理解

(一)BT的概念及意义

1、BT的概念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是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由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2、采用BT方式的意义

和传统的投资建设方式相比,采用BT方式具有一定的优势:

1、采用BT方式可为项目业主筹措建设资金,缓解建设期间的资金压力。同时,通过成立BT项目公司,项目建设方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实现表外融资,可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投资风险。

2、采用BT方式可以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投资建设效率。BT项目由建设方负责工程全过程,包括工程前期准备、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建设环节,因而可以有效实现设计、施工的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实现工程建设的一体化优势和规模效益。

3、BT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可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转移业主的投资建设风险。

4、BT项目回购资金有保证,投资风险小。BT方式通过设置回购承诺和回购担保的方式,可降低投资回收风险,其投资回收期限较短。对大型建筑企业而言,BT项目是一种良好的投资渠道,通过BT方式参与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既有利于避免与中小建筑企业的恶性竞争,又能发挥企业自身技术和资金的综合优势。

目前,BT方式在国内基础设施领域逐步开始应用,如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工程、上海地铁南站等。以笔者组织实施的地铁奥运支线工程为例,通过采用BT方式,中标价格较概算价格降低20%以上,节约资金3.3亿元,实现了选择融资能力较强、建设水平较高的企业建设地铁奥运支线工程的预期目的。

(二)BT方式的法律特征

目前,我国尚无BT的专门立法。笔者认为,BT是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而言,BT方式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1、BT参与主体的特殊性。参与BT项目的主体为业主和工程建设方,这两方主体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业主为特殊主体,即政府、政府组成部门或者政府投资设立并承担基础设施建设职能的国有企业;建设方主要为具备一定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资质的投资公司、建筑企业等。

2、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一是BT项目的客体大部分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如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等,不同于其他投资项目,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其享有建设权和所有权;二是BT投资客体的所有权存在转移性,即业主通过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的权利和责任转让给建设方,建设方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回购项目并获得项目所有权。

3、BT参与主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BT项目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建设方、施工企业、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参与人,从而形成了众多参与人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

4、BT方式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其中包括贷款合同、建设合同、回购协议、回购资金担保、完工履约担保以及联合体协议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机组合。

(三)BT方式与垫资承包的区别

有人认为,BT就是“带资承包”。实际上,BT方式与垫资承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由此可以看出,垫资承包实质上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而建设部2003年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则提到,鼓励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BT方式组织实施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

2、资产的隶属关系

BT项目的回购实质上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在建设期间,工程资产所有权归建设方所有,回购完成后,工程资产所有权转移给业主所有。而在垫资承包中,工程资产所有权均归业主所有,施工企业在建设期间不拥有项目所有权。

3、投资风险

BT项目一般需由项目建设方或地方政府出具项目回购承诺函,以及第三方(一般为银行)提供项目回购担保函,因此,项目建设方的投资收回有保障,投资风险较小。而在垫资承包方式中,项目业主一般不能出具类似的担保,同时,由于工程资产所有权属于项目业主,一旦项目资产被银行清算,承包方所垫资金将很难收回,风险很大。

二、BT项目的实施方式

(一)采用BT方式的前提条件

1、前期工作深入,设计方案稳定,建设标准明确。

2、工程建设难度适度,建设风险较小。

3、业主应具有充足的回购能力,能提供回购承诺函及相应担保。

4、工程规模适当,投资额度应在潜在投标人可承受的范围内。

5、项目成本应该能够较为准确的估算,以便于投标人估算和控制投资成本。

(二)BT的几种实施方式

1、完全BT方式

完全BT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此种方式的特点为:(1)对建设方无特殊资质要求,只要其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即可。(2)按照项目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方采取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筹措建设资金,项目建设方为项目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为便于项目公司融资,一般需业主出具回购承诺函及第三者回购担保。(3)在建设过程中,业主对工程的参与程度较小。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履行业主职能,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项目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确定。业主的主要职责是确定项目建设标准、验收标准和支付回购款项。

完全BT方式适用于工程技术成熟、技术标准明确、投资规模较大,且业主无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或能力的工程项目。此方式的主要优点为:一是有利于扩大投资者的选择范围;二是由BT项目公司作为主体进行融资,可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拓宽融资渠道;三是项目结构清晰,建设协调、管理的各个环节衔接紧密,业主进行工程管理的难度较小;四是建设风险全部转移给项目建设方承担,业主的建设风险较小,同时,建设方具有较大的自和利润空间。

2、BT工程总承包方式

BT工程总承包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承担项目的全部投资,由业主委托指派工程监理,项目建成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此种方式的特点为:(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设方承担,无须进行二次招标,项目建设方必须为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2)业主直接和建设方签署BT投资建设合同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不组建项目公司。(3)业主通过聘请工程监理公司或设立工程监管机构等方式对建设方进行履约管理。

BT工程总承包方式适用于工程技术较为复杂、投资规模较大,且业主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或能力的工程项目。

BT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优点与完全BT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项目建设方必须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施工总承包资质,且一般不成立项目公司。

3、BT施工承包方式

BT施工承包方式是指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建设方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施工及投资,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的形式。此种方式的特点为:(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设方承担,项目建设方必须同时具备具有投融资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2)项目规模较大,通常一个项目拆分成若干标段实施。业主直接和若干个建设方签署BT投资建设合同。(3)建设方只负责工程的施工,业主负责工程全过程管理,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由业主直接负责。

此方式适用于工程技术难度较大、不确定因素多,且业主具备较强工程建设管理能力的项目。和传统建设方式相比,此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由项目建设方负责工程的资金筹措。

(三)BT方式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BT方式的实施过程和传统建设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作详细阐述,重点就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1、选择合适的项目实施结构,兼顾参与各方利益

在确定项目实施结构前,首先要对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前期工作情况、业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以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深入分析,以选择对应的实施方式。同时,项目实施结构应把握“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做到既能保证项目建设方一定的建设自,又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工程质量,维护项目业主的利益。

2、严格投标人的资质标准,对投标联合体各方的关系要有明确的约定

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建设特点,在项目招标时应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和建设能力提出明确资质标准,投标人应具备承担BT项目投资建设的能力和经验。

同时,由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大,项目实施难度大,在项目投标时,投标人常以组成联合体的方式参与项目投标。但在项目实施时,由于各投标联合体的利益不一致,经常会出现联合体内部“扯皮”的问题,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在项目招标时,应在招标文件的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联合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对各联合体的出资额、负责的工程内容等情况要明确约定,避免“扯皮”情况的发生。此外,联合体成员的定位要明确,要尽量引导优势互补的企业组成联合体。

3、完善监管体系,杜绝分包、转包行为

在BT项目中,工程分包和转包是影响项目工程质量的重要风险因素。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的分包、转包情况进行详细和明确的约定,禁止随意分包和转包;二是建立健全监管体系,业主应组建监管机构,对工程分包情况进行严格管理。

4、扎实做好前期工作,明确建设标准和工程接口

要成功实施BT项目,必须在项目提出、规划、可行性研究、投资者的选择、规划设计方案、开工建设等各个环节保持一致性和前瞻性,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明确项目建设标准以及项目与外部工程的接口。项目前期工作特别是规划设计方案的稳定程度、设计深度对项目成功实施与否影响极大。如设计方案不稳定,就可能导致工程变更、洽商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项目投资可能因此大幅度增加。此外,编制建设标准时要做到深度适当,可操作性强。

5、重视专业中介机构的作用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聘请中介咨询机构为项目融资结构设计、招标文件、合约起草谈判等方面提供专业化协助,可以更大限度地挖掘潜力,规避风险。

三、政策建议

在国内基础设施建设领域,BT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诞生的时间短,实践经验少,在实际操作中需政府有关部门在立法、审批等环节进一步予以规范,以促进其在基础设施项目中广泛应用和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BT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BT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BT项目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给BT项目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BT项目资产到底属于业主还是项目建设方,建设方的资质要求,是否需要成立BT项目公司等问题亟需明确和规范。建议有关部门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使BT项目的实施更加规范,有章可循。

(二)明确BT方式的税收体制

在BT方式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实际上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业主向建设方支付的项目回购款时,按现行税法,项目建设方需要缴纳资产转让的营业税金。由于在施工环节,建设方已经缴纳了建筑营业税,如果再缴纳转让资产的营业税金,等于是双重纳税,无疑将加大项目的运作成本。鉴于BT项目的特殊性,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BT方式下的税收征收体制,避免重复纳税。

(三)明确BT投资建设管理体制

投资的主要方式范文5

关键词: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 F307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加快生态环境的建设,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是 21 世纪全世界面临的共同主题。林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越来越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普遍关注,但我国林业的发展水平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有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使广大民众普遍意识到林业建设的重要性,政府也对林业建设给予更大的关注和注入更多的资金。林业建设以 “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文明”为战略思想;以 “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为指导方针;改变目前的粗放、低效、高耗的经济增长方式,最终实现中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对我国现有林业投融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基本思路,并以此为指导,提出了我国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具体设想。

二、我国林业投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林业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在此,就以上几个来源的资金的现状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目前我国政府投入林业的预算内资金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主要表现为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经费、中央财政林业专项经费等。国内贷款则由治沙贴息贷款、林业贴息贷款、山区综合开发贴息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等四大部分组成。但目前我国林业建设利用信贷资金很少,一般企业经常使用的发型股票和债券等方式,国家都对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发展前途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进入门槛较高,从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筹集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同时,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对非公有制林业企业发放贷款时,因考虑到林业具有长周期性、风险大等不确定因素时,从而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企业的贷款,在我国林业投融资资金来源中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

与普通行业外资来源渠道一样,林业利用外资通常包括来源于外国政府及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国外企业和私人等官方和非官方两种机构或个人。由于长期以来对林业实行的重取轻予、采伐限额等政策,使得我国企业自留利润受限,严重影响了我国林业企业的内部积累能力。因此,做大做强林业企业,增强林业企业自身的资金凝聚力,才能够吸引更多的市场主体投资林业,增加我国林业建设投资的外援资金。

三、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基本思路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是多元化经济,实行投融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多元化,应当成为多元化经济的基本形式,更应当成为我国当前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基本取向。从我国经济社会现实条件及现有林业投融资模式现状出发,当前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目标应同时兼顾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政府投资主体与非政府投资主体的定位,以增加资金供给为出发点,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推进投融资主体多元化,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动态均衡;二是以优化资本结构为着力点,通过对渠道体系的拓宽与优化创新,推进投融资渠道多元化,实现资金供给与资本结构优化的协调互动;三是以提高投融资效率为基准点,通过对投融资工具的整合与创新,推进投融资方式多元化,实现资金配置与运作效率的高效互动。

四、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具体内容

1、林业投融资主体的创新

本着以增加资金供给为出发点,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构建政府投资主体与非政府投资主体共生的复合投资模式,以实现林业领域里投资主体多元化,是当前林业领域投融资模式创新的基本取向之一。

对政府投资主体来讲:政府在对林业中的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应担当主体地位,但是以政府为投资主体并不意味着由政府来生产和经营,投资主体是个与供给主体相一致而与生产主体和经营主体不一致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主要职能可能只是进行项目规划、投融资计划,而其生产经营则可交由非政府投资主体进行。即政府在提供这些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同时也应遵循市场化原则。

对于非政府投资主体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他们来提供林业中的私人物品无疑是更具有效率的,如木材、林产品、林副产品,以及这些产品的深加工产品,这些产品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对其投资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经济利益。而政府投资也应退出一些林业中的竞争性领域中(如种苗生产),因为政府对该领域的投资可能会产生“挤出效应”,即政府投资“挤出”私人投资的问题,从而削弱该领域的经济活力,阻碍林业市场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政府和非政府投资主体在林业投资领域中各自的定位,从而改变单一政府主体的投资格局,构建政府投资主体与非政府投资主体共生的复合模式,进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实现风险分担、利益共享,从而能够较好地实现林业投资领域的整体效率,并能够体现公平福利原则。

2、林业投融资渠道的创新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成功的市场化改革已经创造了大量的市场化投融资渠道。但是,林业建设资金仍然是以政府财政和国有银行信贷及国家公债融资为主,或者说,仍然是以政府信用和国家信用融资为主,社会信用、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这是制约融资重心转向市场的根本原因。因此,可以合理地推断,继续变革单一的政府垄断型投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林业投融资领域是我国当前林业融资发展的重要取向之一。

但是,拓展融资渠道并不暗示着所有融资渠道存在的合理性。一定的融资渠道总是与一定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机制相连,也总是受制于特定经济社会系统中的经济条件、金融体制、信用水平等环境因素,从而带来不同的社会经济效果。

所以,未来我国林业领域投融资渠道的创新重点既要反映在渠道的拓展创新上,还要体现在渠道体系的结构优化创新上。通过增进结构优化来增加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和金融风险。

3、林业投融资方式的创新

在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中,方式创新是最为丰富的。一方面,投融资各方具有不同的投资和融资偏好,为方式创新提供了多样化需求动力;另一方面,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多样化方式创新创造了条件。如果说投融资主体和渠道的创新主要表现为投融资模式在制度上的变革,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融资方式的创新则更多地表现为一种金融技术上的革新。但是,由于我国林业投融资领域市场化改革时间并不长,改革深度不够,加之经济发展、金融制度环境、金融工程技术等条件的限制,投融资方式的创新相对还很落后,尤其在市场化投融资方式的创新中更是如此。

根据目前我国林业现有投融资方式的现存情况、前述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的思路,以及在未来我国林业领域投融资方式的创新过程中,我们应坚持以效率为原则,以需求为动力,针对不同的投融资主体和不同的投融资渠道来探索和开发与其相适应的投融资方式。

五、结束语

总之,在林业投融资模式创新上,我们应综合考虑林业投融资项目特征、投融资主体、投融资渠道、投融资方式等因素。只有这样,我国当前的林业基本建设领域投融资才是良性的,林业发展才是可持续的。

参考文献:

[1] 谢屹 温亚利 陈建成:《我国林权交易市场的现状与展望》,《林业经济》,2012年09期

[2] 李军 杨虹:《林权抵押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甘肃金融》,2011年08期

投资的主要方式范文6

资金来源主辅结合:政府主导,民间参与--金融危机爆发前,许多国家资金来源多由政府主导,较缺乏民间机构投资与支持,但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许多国家/地区诸如美国、欧盟等,不仅对IPA增加政府资金支持力度,而且积极引导民间机构投资支持投资促进工作。诸多地方性IPA更倾向于资金来源多渠道,不仅有政府财政拨款,而且有民间机构参与投资并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还可根据服务内容和性质收取部分服务费。2010年,商务部对40个国家的IPA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3%的国际IPA资金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27%的IPA为民间投资或自筹资金,民间机构参与投资促进工作的资金来源比例有所提高,比金融危机前提高约15%。但是,IPA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来源主导地位没有改变,只不过国际IPA的政府支持资金金额差距较大,从获得准确反馈的15家国际IPA数据来看,政府支持资金金额有的达到1亿美元,如也门投资促进总署1亿美元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投资促进局1.67亿美元;有的在400~1000万美元之间,如中国澳门贸易与投资促进局450万美元和葡萄牙投资促进局450万美元;有的低于400万美元,如西班牙阿拉贡自治区对外局为360万美元,坦桑尼亚桑给巴尔投资促进局为96.4万美元,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北京代表处为40万美元;而大多集中在1000~4000万美元,如斯洛文尼亚企业和外国投资局为1500万美元,瑞典投资促进署为1600万美元,阿根廷投资发展署为4000万美元,等等。

高度重视创新投资促进方式--金融危机之后,国际IPA普遍重视互联网、视频媒体等的应用,强化对外宣传、塑造投资文化,创造整体视觉效果,即突出应用形象塑造方法。形象塑造按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地区、企业和项目四个层次。广义而言,形象塑造的方法主要有:①在一般性的金融媒体上做广告;②参加投资展览会;③在具体行业或部门的媒体上做广告;④组织一般性的投资团组进行互访;⑤组织一般性的投资机会说明会。实践中,所有IPA会运用一个或多个形象塑造方法,例如,英国更加重视①、②、④、⑤的运用,加拿大更加重视①、③的运用,新加坡和泰国更加重视①的运用,印度尼西亚更加重视④、⑤的运用,等等。国际IPA也很善于抓住和创造机会,采用现代或新颖的投资促进方式,提高投资促进效率。例如,德国投资促进总署非常重视做好“市场营销”工作,面向企业家、政府机关、协会,甚至将各级学生列入重点服务对象。爱尔兰打出“欧洲年轻的一代”广告语,传递出这样一个营销主题:与古老的和经过成熟期的欧洲相比,现在爱尔兰是新时代产业投资者施展才华的广阔天地。

强化投资服务且各具特色--投资服务是投资促进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服务是第一投资环境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投资服务的优劣成为投资促进成功与否的关键。各国IPA更加注重强化投资服务工作,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包括前、中、后期服务在内的全方位投资服务模式。其中,瑞典的“立体式投资服务模式”堪称典范,即为来瑞典投资的企业提供“整过程、全方位”的服务。此外,柏林投资促进局的“柏林欢迎您”前期“套餐服务”,爱尔兰工业发展署的“宣传投资市场、做好项目推介”,荷兰外商投资局的物流合作、组织“市场实际考察”,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泰国省级投资之窗”,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的“登门拜访”,澳大利亚投资局发送电子通讯出版物《流入》,等等,都颇具特色。

国际投资促进机构运行走势分析

后金融危机时代,各国IPA受国内外复杂多变客观环境的影响,为在激烈竞争的国际直接投资市场占领先机,其增设机构、调整主战场、推进产业转移、提高投资促进效益等走势明显。

(一)设立更多驻外机构,深化双向投资促进模式

为吸引更多外资和促进对外投资,各国IPA将在继续深入贯彻实施“母国投资促进措施”[2]的基础上,加快健全和完善多种类型的IPA,目前世界已建立起500多个部级和地区级的IPA,而且还在增长。有些国家还将设立更多国外分支机构和地区性机构。同时,各国IPA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和运行方式,现资促进方式正在应用并随发展而创新,特别是将“走出去”作为更大“引进来”的重要途径,双向投资促进模式得以深化。国际投资促进正朝着更广、更深、更远的方向快速发展。

(二)投资促进主战场逐步转移,亚洲成为最具潜力的投资区域

由于亚洲保持强劲的增长,中国为全球走出金融危机做出突出贡献;由于经济增长潜力巨大,更多资金将流入新兴市场国家,亚洲地区成为国际资本追逐的投资高地。根据EPFR(美国新兴市场投资基金研究公司)的统计,在亚洲、中东欧以及拉美这三大新兴市场区域中,亚洲最受境外资金青睐。WTO《2010年世界贸易报告》指出,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出口国,亚洲将成为全球贸易增长的引擎,对外资吸引力也随之上涨。联合国贸发会议《2009年世界投资报告》也指出,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作为外国直接投资目的地,比发达国家更具有吸引力。联合国贸发会议2009年还对全球数百家规模最大的跨国公司做问卷调查,有效回收241份。调查显示,200多家跨国公司选择的前五位投资目的地分别是中国、美国、印度、巴西和俄罗斯,而促进向中国投资成为外资首选。从全球形势看,外国直接投资正在从美洲、欧洲向亚洲转移,其中中国、印度成为投资促进主战场。

(三)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国际产业转移

国际经济发展史表明,大危机之后必然有大调整。受国际金融危机后期大调整的影响,以高科技、高附加值的高端制造、研发、低碳经济和服务外包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正在迅猛发展。IPA通过有效的投资促进,将加速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移,特别是促进产业由高经济梯度的国家或地区转移到低经济梯度的国家或地区。各国非常重视服务外包投资促进工作,发展服务外包成为扩大吸引外资的重要途径。目前,国际服务外包正以每年30%~40%的速度加速发展,为吸引更多服务外包业务,各国IPA不断调整政策、完善制度、健全体制、理顺机制,服务外包接包竞争更加激烈。印度、菲律宾、中国、东盟、爱尔兰、东欧、巴西等竞相承接美、日、西欧等外包业务,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也正在加入接包竞争的行列。

(四)着力开展投资促进绩效评估工作,提高投资促进有效性

投资促进有效性是投资促进宏观有效性和微观有效性的统一体,通过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扎实做好投资促进工作,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达到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双赢。投资促进绩效评估是衡量投资促进有效性的重要手段,重点一般是投资环境、投资促进方式、引进投资、对外投资和投资服务等;主要考虑三个因素:IPA职责、资源分配和客户等。各国还根据自身特点形成适合本国国情的投资促进绩效评估机制,例如,荷兰外商投资局主要从十二个方面做出评价,即国际发展形势、政治环境、基础设施、经济实力、金融贷款、财政支持、政府对投资者满意度、立法与法制环境、劳动力质量与数量、地方市场情况、区域商务设施和地方生活幸福指数等。伦敦投资促进局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汇报会,其主要内容是检查前半年工作是否完成政府目标并确定下半年工作方案与重点,同时,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

我国投资促进机构运行应对措施

根据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IPA运行新特征和走势,我国投资促进工作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推动我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促进工作健康、快速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完善体制,理顺机制,建立投资促进机构

有效合作伙伴关系统一机构设置、机构名称和对内对外招商业务。建议对现有的各级、各类松散的招商引资机构按性质进行归类,并将其划分为政府投资促进部门、专业IPA、企业三个层次;采取措施,逐步统一IPA设置,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对内与对外招商业务;鉴于招商局是单向的,投资促进局是双向的,建议将各地招商局改为投资促进局。明确界定政府与企业在投资促进中的分工和职能,政府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商务部《全国投资促进战略》明确指出,在投资促进过程中政府的定位应是主导者和服务者,企业的定位应是主体。同时,要积极拓宽IPA资金来源渠道。在当前内外环境影响下,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为指导,鼓励广大民间资本进入投资促进领域,从而建立“政府主导、民资参与、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良性发展机制是一个趋优的选择。各种类型IPA要建立有效合作伙伴关系。要实现成功的投资促进,就需要每个IPA与其他组织之间有效合作。所有成功的IPA都有一个正式伙伴和非正式伙伴的网络来帮助他们自己的工作。评价合作伙伴关系是否成功,主要看各合作伙伴是否有共同的目标、共同的文化、共同的学习、共同的努力、分享的信息等,从而构成“投资促进合作伙伴关系评价矩阵”[3]。

(二)高度重视现资促进方式的应用

一定的投资促进任务应采用适当的投资促进方式或方式的组合,“简洁、快速、准确、高效”是衡量投资促进方式或方式组合成效的基本标准。在投资促进方式的具体选择和运用过程中应注意传统方式同现代方式或创新方式相结合。我国目前基本搭建起了中国投资促进信息网体系。今后,一方面应在加强网站内容更新、形式创新的基础上,扩大网站的全国链接互动功能,另一方面增加网站的实用信息,特别是投资成本分析内容,并建立强大的搜索引擎,整合网站资源,充分发挥网络在投资促进工作中的更大作用。要发挥电视真实、权威、覆盖面广、即时性强等特点,创立专业投资促进栏目,搭建促进投资双向互动的国际信息交流平台。同时,要加快以互联网、卫星数字电影等为代表的农村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制定投资促进营销策略方案。投资促进营销策略方案是执行投资促进操作的具体连贯计划。资料要翔实,方案要有前瞻性。大体经过四个步骤:评估投资需求和潜力选择投资行业和投资的地理来源制定具体的市场营销策略投资促进方式选择与组合搭配。通过“走出去”更好地“引进来”,即通过对外投资更好地促进资本回流和引进外资。例如,北京京东方———韩国———中国,上海上工股份———德国工业缝纫机厂———上海成立新项目,都成功实现了引进来和走出去相协调,内外联动吸收外资,这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更具有实际意义。

(三)以促进消费资本投资扩大内需

受金融危机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影响,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增长动力结构依然保持内需拉动发挥更大作用格局。如何扩大内需,成为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因素。消费资本的产生与应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这一形势[4],我国投资促进工作也要相应有所调整。发展实践证明,市场经济的资本构成应包括货币资本、知识资本和消费资本,而不是单一的货币资本。消费者在消费的同时也是对生产厂家的投资,理应把企业部分利润按一定方式返给消费者。消费者同时又是投资者,其消费转化资本,其消费行为转化为投资行为。消费资本作为一种资本,它同货币资本、知识资本一样,成为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鉴于中国是消费大国,除充实货币资本外,应大力开拓消费资本。投资促进工作不能仅限于单一货币资本的促进,而应是对三种资本的促进,从而形成三种资本投资促进并举的新模式。

(四)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外包利用外资

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要在更高的层次参与国际分工和承接产业转移,而通过卓有成效的投资促进工作推动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是投资促进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抢抓国际产业转移的机遇,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应积极有序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同时,促进外资向农业、创意产业、文化产业投资。顺应产业分工新潮流,积极促进和承接服务业国际转移,高度重视通过承接服务外包吸收外资。鉴于全球服务外包竞争激烈,政府在承接外包投资促进工作中的作用主要应是“支持、调控、引导、服务”。由于服务外包投资促进有其特殊性,一般不照搬诸如投资环境推介、项目推介等普通投资促进方式,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和采用合适的方式。这就要求IPA及其工作人员要善于学习、掌握服务外包投资促进的特征,并运用相关技术,例如知识产权保护、价值链协调组织、企业运作以及市场驾驭艺术等。对于我国IPA来说,成功的服务外包投资促进不仅是要应用和发挥现有的优势,而且要创造新的亮点。

(五)完善投资服务,杜绝JQK现象

借鉴瑞典经验,应建立覆盖投资前、中、后期的“立体式投资服务模式”。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对培养已投资企业忠诚度至关重要,也往往成为能否引致再投资、外资是否撤离等的重要原因,投资后期服务将显得越来越重要。必须高度重视建立投资后期服务内容体系、优化运行机制、制定评价制度等。目前我国投资服务还存在大量“JQK”现象[5],就是想方设法将投资商“勾”(J-勾)过来,再将其圈住(Q-圈)并套牢再揩油(K-揩油或宰掉)或制造事端,直至企业难以为继。“JQK”现象已经给投资商和地区形象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必须坚决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