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监管范例

投资监管

投资监管范文1

21世纪是绿色的世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近几年随着国家对林业建设投资的大幅增加,林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如何加强林业项目投资监管,保证林业投资安全有效运行,使林业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已成为当前的重大课题。由于林业投资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和林业部门比较粗放的管理模式,投资监管体系建设仍然滞后于迅速扩大的林业投资规模,林业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健康有序运行的基础条件尚不完备,致使林业投资和项目建设领域的监管和预防腐败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如何加强林业项目投资监管,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建立健全项目投资管理规程

随着国家对林业投资的大幅增加,林业部门对林业项目的投资监管也非常重视。但由于造林工作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林木成活和保存受气候环境、营造质量诸多因素的影响,弹性系数较大,由此形成林业部门比较粗放的管理模式,缺乏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监管规程,资金投放存在着随意性。这就给林业项目投资的安全有效运行埋下了不良因素,也使腐败有了可乘之机。在管理学上有一句名言“:向管理要效益”。林业也需向“管理”要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重视项目投资规划,加强项目跟踪管理。林业发展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建设方针、实现林业建设目标的宏伟蓝图,也是国家投入林业建设资金的科学依据。而林业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是实现林业规划目标,完成林业资金投入的具体步骤,又是考核林业建设资金投入效益的基础环节。加强林业建设资金监管,首先必须重视林业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工作,其建设项目,必须严格界定在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的框架之内。其次,批准立项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在项目实施前,组织监管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监测,确保计划目标和实际施工任务相一致,从源头遏制项目交叉重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国家投资问题的发生,并改革过去项目实施完成组织验收为分阶段验收,确保林业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运行。

2.严格遵守林业项目投资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招投标制。对林业项目投资,要按规定执行林业项目投资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项目招投标制,属于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和林产工业工程建设的,还要实行建设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该“四制”组织实施林业项目工程,使项目投资在“阳光”下有效运行。

3.严格竣工验收。对林业项目,特别是营造林项目,要严格实行检查验收制度,并以验收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和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检查验收单位根据下达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承担单位上报备案的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检查验收。对营造林面积、造林合格率、成活率重点进行检查,并出具由验收单位盖章验收人签字的验收报告,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把每一次检查验收关把好。

4.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林业投资项目的民主科学管理,将每年项目投资下达及项目执行情况列入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的范围,加强监督力度,使项目投资运行公开透明。对公众举报或反应的问题,要予以重视,要认真核查落实。

二、全面强化林业资金稽查工作

林业资金稽查工作作为林业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保障性工作,是林业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全面加强林业资金的稽查监管工作,及时预防、发现和纠正林业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堵塞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漏洞,确保林业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进一步提高对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站在历史的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林业资金稽查工作的重要性,把林业资金稽查工作作为一项关系到现代林业建设全局的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好,保证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2.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林业资金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林业管理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起林业资金安全运行和林业资金稽查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加强林业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省稽查中心要切实发挥对地市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作用,努力构建稽查工作良好运行的体制、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林业资金稽查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林业资金稽查监管机构的职能,为林业资金监管工作的规范有效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3.进一步加强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是林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领域,也是事业安全、干部安全的关键部位。要加强对稽查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建立完善稽查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纪能力。稽查业务人员要熟知行业会计制度,并不断加强对财经法纪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加强对国家计划、财政、税收、金融、经贸等方面政策和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做好资金稽查工作的本领和水平。稽查监管人员要强化岗位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以过硬的素质、优良的作风、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4.进一步改进稽查工作方式。建立起常规稽查、重点稽查、专项稽查相结合的稽查机制。要转变“资金稽查就是查查帐”的传统观念,在常规财务合法合规性稽查的基础上,探索开展项目绩效稽查。对一些专业性较强或大型重点项目,可聘请一些外部专家作为顾问或短期工作人员参与项目绩效稽查,以提高稽查效率。要加强稽查信息交流,提高对林业资金运行状况总体把握的能力。

5.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罚力度。要进一步按照违规违纪问题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建立起对稽查发现问题的跟踪整改机制。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整改跟踪,对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违规违纪情况严重,特别是对查而不改、屡查屡犯的单位和地区要建议坚决进行项目和资金调控,并建议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对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要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提高稽查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促进林业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发挥应有作用。

投资监管范文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介入的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是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建立的信托关系,政府应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提供制度性依据,确保投资人对自有财产处置权利。只有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生外部性,对市场造成风险之时,政府方可进行监管。因此,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要监管以及如何监管,在很大程度上要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显示出外部性,是否存在风险。政府的监管重点应包括以下风险点:实际控制基金资金规模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动态的资金流动方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完善基金内部的治理结构强化投资人保护,未上市股权交易对资本市场的冲击等等。被动监管的同时建立主动监控制度,要求实际控制基金资金规模总量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备案,定期进行信息披露,汇报资金流向,对于大额的行业整合交易和敏感行业的交易主动申报,监管部门及时汇总有关数据,实时掌握市场真实的交易数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方向性的资金流向、资金规模、行业整合、投资人与管理人关系等进行有效监控,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适时引导,消除风险,确保行业长期平稳发展。对于影响深远的并购交易、涉及敏感行业的交易以及外资为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联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本土经济安全。同时,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需要在各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联合工作机制和信息互换机制,能够有效的共享信息资源,运用非行政化的手段避免政府过度干预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英美两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经验与启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史,从全球的视角观察,主要表现为美国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等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轨迹。回顾美国、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演变的历史,从中探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律及趋势,以期获得有益启示和借鉴。

(一)对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的观察

美国不仅是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源地,也是当今世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历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历史。1946年美国研究和发展公司(ARD)的成立,标志着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式诞生①。但美国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在实际运行中未能很好地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60年代后使得这些公司变成被接管和清算的对象②。20世纪70年代,美国新股发行市场的火爆使得对未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十分成功,有限合伙组织形态诞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位置获得制度层面的保障③,20世纪80年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向并购基金发展,在2002年,并购基金的募集投资金额超过了前者的投资金额。进入90年代后,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和世界通货膨胀威胁逐渐解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扩展到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以期货和证券产品为基础的对冲基金快速发展起来。两家最大的对冲基金———老虎基金和索罗斯基金在1998年8月期间,所管理的资产曾一度达到200亿美元以上,索罗斯、巴菲特更是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获利丰厚。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法律体系由1996年颁布的《证券市场促进法》和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构成,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有专门的立法。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主要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安排,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基金协议进行第一层面的监管;由行业协会推动而形成的声誉机制对基金管理人形成第二层面的监管;政府采取积极立法的方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定风险触动点进行第三层面的监管。需要强调,美国自身发达的信用体系是系统化、全面的最有效的监管力量。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于规模小、不涉及公开市场金融产品交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采取宽松的态度,对于募集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涉及公开市场金融产品交易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注册制。需要强调,美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似宽松的监管体系是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声誉机制、财产登记制度上和基金管理人核心监管的基础上。第一,美国的信用系统较为发达,良好的信用决定着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成功持续发起基金,而延续他的职业生涯。同时,美国有较为严格的财产登记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所设立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能够从某种程度上促进其为基金认真地履行职责。第二,根据美国《证券法》的定义,“证券”的解释非常宽泛,几乎可以涵盖各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投资人而言就形成了双重的法律保护,一是基于民事法律的合同法和信托法的保护,此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的基础上,根据基金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双方责权利的边界,给予双方很大的自由约定权;二是基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法的保护,此是强调基金管理人是具有较强商业能力的专业人士,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法律在此过程中向投资人提示风险,并且为管理人设定较多责任,以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形成的欺诈、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况出现。第三,将基金管理人确定为基金监管的核心主体。美国《投资顾问法》、《证券市场促进法》规定,从事证券事务咨询的基金管理人必须向美国SEC进行注册,同时需要留存有关记录以备美国SEC检查。建立了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需要向基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一方面需要向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建立了防止欺诈制度,强化溯及力,一旦发现欺诈客户现象,不论注册地址在何处,监管部门均有权对其提起诉讼。但法无完法,2008年的金融危机暴露了美国对于对冲基金和并购基金的监管漏洞,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不断繁衍,金融杠杆的过度使用,使风险无限制地传递下去。2009年3月26日美国出台了金融体系改革方案,该方案旨在加强对金融市场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的管理人在SEC进行注册;二是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保密方式向SEC定期报告管理资产量、贷款额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三是加强了对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的控制,从产品开发人到承包商必须在该产品中保留部分经济利益,防止风险的全部转嫁;四是成立专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部门,对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监控①。我们应吸收国外的经验,从保护金融市场安全角度,建立政府适度监管制度,明确监管的重点:(1)规定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最低资质;(2)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与透明性,增强行业自律的强度与水平;(3)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日常监控系统,确保金融市场安全。#p#分页标题#e#

(二)对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的观察

欧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英国最早出现,代表了欧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历程。2005年,欧洲的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已经超过北美,跃居全球首位,占全球的四分之一②。英国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最大,共募集456亿欧元,占上述金额之63.6%,其次为法国与德国,分别募集115亿欧元与29亿欧元,约占11.5%及4.0%③。现代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的标志为1945年英格兰银行和其主要清算银行建立了3i公司,目的在于支持英国产业和商业的发展,为持续增长的小企业提供长期融资,并很快成为英国最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全球29000个企业累计投资200亿英镑。至此,英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进入了较快的发展时期,并且在全球的影响也仅次于美国④。英国金融监管局充分认识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在的风险特性,并发现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群体需求、所需的信息披露程度与边界差异,以及由此形成的交易结构复杂性、内在利益冲突群体的治理安排以及衍生而来的系统风险均存在不同。因此,英国金融监管局从风险差异性视角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类型性的监管。就既有研究文献的观察,英国金融监管局主要从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滥用风险、内在利益冲突群体的逆向选择风险、市场化透明度不足风险、商业交易衍生的经济风险与放大交易的杠杆风险等层面予以观察,进而设定监管的结构⑤。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滥用风险而言,是与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增长呈正比例的。越是规模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参与投资者、管理人或托管人相应结构复杂程度低,而规模越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结构与当事群体须权衡的信息量越大,诸多群体之间的交易博弈与交易判断的信息量必然激发私募股权基金的市场滥用风险,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因放大了或增强了信息的欺诈,监管者必须针对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风险设计监管方案。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利益冲突而言,存在着公司型、契约型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的资本安排与治理结构安排,也涉及不同类型下的合格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资质与财务能力等。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人之间利益追求中的道德风险与成本防范,成为监管者必须考虑的主要因素,监管者必须权衡政府介入与市场力量的边界所在。市场透明度是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的永恒难解话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特性,决定了所谓市场透明度始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除非不存在追逐利润的交易对手,否则市场透明度的问题,无论是参与这其中的融资方或投资方,还是凌驾其上的监管者,均是期盼渐进完善透明度的边界,同时又避免过度干预商业自治与投资秘密的空间。不同私募股权投资类型的市场透明度也成为英国金融监管局必须类型化区分的一个区域。就商业交易衍生的经济风险与放大交易的杠杆风险等层面予以观察,渴求暴富的动因激发了私募股权交易的杠杆风险,以域外常见的对赌协议为例,融资方与投资方均面临企业未来业绩不确定的固有经济风险,金融危机中的市场风险提醒了英国金融监管局如何针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大鳄统一金融监管的现实性。美国和英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形成了共识性的较为成熟的监管理念:一方面把握“宽进”的独立金融创新的思路,另一方面掌握“严控”的标准。具体而言,对于规模较小且外部性影响偏低,市场透明度与消化程度均可以解决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采取“宽进”的监管思路;而对于资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投资受众形成一定规模,风险外放导致资本市场的可能冲击的证券交易,则各国往往采纳“严控”的监管思路。我们应充分利用后发性立法优势吸取域外市场试错过程中的宝贵经验①。

(三)美、英政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启示

通过对美、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的观察,可以从中得出如下启示:其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单一类型向多元类型发展的历程。从各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形成初期多数是针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此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助推中小企业成长的同时,伴随着首次公开发行市场的逐步成熟。当公开交易证券市场进入饱和成熟期后,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数量增长速度减缓,成熟产业行业内整合的诉求又促进了并购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发展为独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类型。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丰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由此而发展的对冲基金规模不断壮大,并由此不断裂变产生新形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单纯逐利的本性,推动着其迅速向高利润增长点汇聚,由此致使其外延不断丰富。

同时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式上,也由原来单纯的股权投资发展成为权益性投资,在成熟市场,“equity”(权益)不仅包括普通股权,也包括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类股权,甚至包括房地产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益。可见,仅从投资对象和投资方式上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界定,似乎很难适应现实的发展。其二,政府对于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区别性对待。从美国、英国成功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由于创业投资基金是针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瓶颈,促进了本国新兴行业尤其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各国政府均主动给予政策性扶持。这是因为,创业投资基金虽然成功后的收益率很高,但成功率较小,尤其是在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交易环境、投资环境、股权交易环境都不够完善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成本较高。因此,为了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政府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用政府的补偿来降低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率。各国政府除了建立直接补偿创业投资基金的制度外,还不断优化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科技创新市场发展等,以预期的回报和真实的致富故事引导资金的流向。对于投资于并购领域和成熟期未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可能造成行业垄断外,很少见政府对投资行为主动干预。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资本单纯的逐利行为,完全遵照市场既有商业制度进行,法律制度设计上更多的要求投资者本身是成熟投资者,对风险的判断和承担具有一定能力。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关于合格购买者以及英国金融监管局(FSA)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引规范业务中关于专业客户的规定。#p#分页标题#e#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外部性凸显出来,从亚洲金融危机索罗斯对冲基金造成的冲击可见一斑。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政府监管机构意识到如果不能掌握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确切信息,就无法了解其可能导致的风险。由宽松监管态度转变为主动谨慎监管①。2009年10月,美国通过了《2009年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案》,该法案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供其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定外,也需向监管者SEC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也将离岸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其三,各种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边界并不是绝对、排他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单纯逐利性,在实践操作中可以看到基金管理人会将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组合以求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对抗风险。而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着经济增长点的变换而调整投资方式和投资领域,又形成新的类型。所以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未明确见到基于投资对象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法律界定的制度,多数都以行为所涉及领域和规模的外部性确立监管标准。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类型多元化与政府监管的模式反思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成和发展起源于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撬动,最先进入视野的是1992年由美国国际数据集团筹建的第一家外商独资性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美国太平洋技术风险投资基金)。自此,美国新桥投资(NewBridgeCapital)收购深发展,凯雷收购徐工,华平入主哈药,高盛控股双汇,TPG和麦格理争抢电盈等等,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攻城略地,我国成为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多元化类型的出现

2006年后为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完善配套制度,我国政府制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2006年3月,保监会颁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确立了保险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人的身份。允许保险资金采取股权、债券的方式投资节能环保、市政建设、清洁能源、通信、交通以及部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06年8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合伙企业法》,根据市场中对有限合伙的呼声,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同时增设合伙企业破产的规定。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快速发展起来,目前,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已经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两大组织形式。2007年3月,银监会批准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中新设了合格投资者制度,确立投资人准入机制,鼓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起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07年天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宣告成立,2008北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正式成立,北京、天津协会的成立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阶层的成熟,在政府的推动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在此基础上声誉机制和信用体系慢慢形成。2009年3月,证监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备受瞩目的创业板在中国终于开闸,这一方面意味着对于体量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另一方面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的完善。创业板开启后一批本土创业投资基金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至此,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进入繁盛时代。与此同时,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由单一类型向多元类型发展。大规模的以产业整合和区域资源整合为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现。在2006年之前我国市场中多为规模较小的创业投资基金。2006年渤海产业基金在天津滨海新区正式挂牌成立,基金总规模为200亿元,主要针对环渤海地区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此后,国家发改委先后批筹了四川绵阳高科产业投资基金、山西能源产业投资基金、广东核电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等十余家大规模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此时,由创业投资基金发展而来的鼎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弘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并开始参与跨国收购。同时私募证券基金寻找各种既有的法律路径,试图“阳光化”。2009年6月,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红色资本顾问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合作推出“山东信托•红色量化一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它意味着量化投资策略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试水,同时也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新的课题。

(二)我国以类型化区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已有雏形

我国政府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已经建立了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和产业投资基金制度。但监管部门基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审慎态度,一直未从制度上认可。就创业投资基金制度而言,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包含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融、投、管、退”、备案制政策扶持、监管等一系列条款,并针对初创期、成长期未上市的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后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8年10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联合拟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各地方政府都推出了系列与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配套的制度。如2009年1月由北京市金融办、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工商局联合颁发了《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长期困扰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鼓励各类金融主体依法进入私募股权基金业,并就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和退出设置了一定扶助措施,其诸多配套服务措施也非常具有吸引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协调作用,也是北京政策的一大特色。税收优惠政策在《意见》中占了最大的篇幅,也是《意见》的最大亮点。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意见》提出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等按照规定投资在北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就产业投资基金制度而言,这是我国特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虽然对产业投资基金一直有争议,但是我们应将其看为,存在外部性的大规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制度。从2005年至2007年,国家发改委曾经拟订过数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出于审慎的态度,国家发改委一直在跟踪观察已经批筹的十几家产业投资基金的实际募资情况。作为试点的十几家产业投资基金在获得批文后运行的并不好。一方面我国现有的信用体系的缺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投资人,尤其是资产非常雄厚的投资人,一般都无法信任新组建的资产能力较弱的基金管理公司,而以获取基金管理公司控制权为条件,认缴基金份额,所以导致几家的产业投资基金发起人空拿着批筹的文件,无法实现市场化的募集。所以经过试点后,产业投资基金的批筹基本已经停止。但随着并购市场的活跃,最初在国内从事创业投资的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纷纷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如鼎晖投资的并购基金。#p#分页标题#e#

(三)政府有效引导与过度干预共存

近年来,一方面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政府引导机制,促进了创业投资基金市场的繁荣,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政府过度干预的现象。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制度体现了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过度干预。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核准制,需要经国务院特批后,方可开始募集规模50亿以上的人民币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本质上是投资者实现货币资本财富迅速增值的工具,投资者要承担基金投资可能失败的一切风险。从法理上而言,投资人有权处置自有财产,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制显得不甚妥当。同时由于核准制将基金发起设立的核心权利归结于政府的审批,将会导致政府“寻租”现象的出现,降低市场自由选择的效率。在批筹了十个产业投资基金以后国家发改委目前已经暂停了新的审批行为。已经批筹的产业投资基金,除了带有很强地方行政色彩的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以外,各家在市场募集过程中都陷于窘境,最后绵阳产业基金被中信集团入主,成立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入主东北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成为基金投资人兼管理人。综上可见,从我国开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之初,就已经开始对其进行类型化管理,并且已经建立了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和产业投资基金制度,除此外监管部门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直持审慎态度,没有从制度上认可。同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处在起步阶段,行业尚不成熟,需要政府大力的引导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就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迅速繁荣起来的。但与此同时也出现政府过度干预的现象,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准制就是典型的代表。近年我国政府积极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制度建设,完善配套制度,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特别是基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法理属性而产生的基石性制度未作出系统规定,如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质的规范、自由选择组织形式、明确管理人责任、建立投资人保护制度等。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差异性监管路径

根据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部性差异,确立不同的监管原则,是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经验。一方面充分尊重市场自由化,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针对性制度设计。从我国目前来看,市场中已经存在三种类型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针对未上市中小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购领域和成熟期未上市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未被监管部门认可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三种类型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所具有的外部性和可能给市场造成的风险区别对待,在充分尊重市场自由化的同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性进行有限规范。

(一)鼓励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此类主要是指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各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证明,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瓶颈,促进了本国新兴行业尤其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所以均主动给予政策性倾斜,并不断优化创业投资的外部环境,引导基金资本的流向。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尚小,基本上未使用财务杠杆,主要是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商业模式以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为主,并且显示出正面外部性,解决了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瓶颈,促进了本国新兴行业尤其高新技术行业的发展。针对此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采取扶持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

1.备案制管理。从事未上市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以自愿原则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核查其资金投向为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后,给于税收减免。2009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政府引导基金资金支持。政府引导基金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或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需要,以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目的在于为投资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扶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设立引导基金的直接目的是扶持创业投资,但其最终目标则是促进创新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①。一般而言,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具有很高的风险,是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也是最难引入资金的时期。但是基于高科技中小企业自身的高风险,目前国内很多创业投资机构及海外基金都倾向于投资中后期的项目。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是,一方面导致对二级市场的虚增,另一方面又忽视了急需扶持的初创期的朝阳产业的发展。引导基金制度通过政府的让利行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利润给与矫正,以政府信用,吸引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的企业,可以改善和调整社会资金配置,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所造成的市场失灵问题。

投资监管范文3

文献回顾与假设提出

(一)PE/VC、IPO与盈余管理学者们对风险投资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IPO)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认证假说”、“监督假说”和“躁动假说”。Megginson和Weiss(1991)研究发现风投支持企业的IPO抑价度比没有风投支持企业的抑价度要低,有风投入股的企业的价值得到了更真实的反映,并由此提出了“认证假说”,即风险投资家十分重视自身的声誉,从而尽量使IPO定价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声誉因素使得风险投资家真正发挥认证作用。Barry(1990)以美国1978~1987年间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并依据配对原则选择320家风投支持的企业和320家没有风投支持的企业,发现前者的抑价度明显低于后者,前者在发行之后吸引了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更优秀的承销商和审计师,他们认为风投加入企业之后,风投的监督、监管作用使得这些公司的质量得以提升,即“监督假说”。风险资本入股企业之后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Gompers(1996)的研究表明,有经验的风险投资家支持的企业比欠缺经验的风险投资家支持的企业在IPO时具有更低的抑价度,并由此提出了“躁动假说”。风险资本家必须定期在资本市场上募集后续资金以持续经营下去,尤其是在欠缺声誉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家于IPO的表现对于后续的成功融资极其重要,因此他们要靠好的IPO记录来提升自己的声誉,以维持作为市场参与者的活跃度。毫无疑问,PE/VC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具有重大的影响,但学术界关于二者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IPO抑价、上市首日表现以及IPO以后长期业绩表现等方面,从PE/VC角度研究IPO盈余管理的文章少之又少,实证研究更是几乎空白。Jain和Kin(1995)以1976~1988年北美证券市场为研究对象,根据配对原则选出有风险投资持股组和无风险投资持股组,实证结果发现,在IPO前有风险投资持股组的资本费用高于没有风险投资持股组,说明风险投资能够对公司试图减少资本费用粉饰利润的行为起到了抑制和监督作用。Luo(2006)调查了美国1996~2000年间679家有风险资本支持的IPO企业,发现IPO企业当年的操控性应计利润与IPO后(锁定期内,锁定期满1年后,锁定期满两年后)由同一风险投资入股的其他IPO企业数目负相关。这主要是因为企业出现IPO盈余管理,投资者最终会识别出来,这给风险投资家的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为了挽回形象就要付出更多地成本代价。SharonP.Katz(2008)研究得出IPO前有PE背景的公司确认损失确实比非PE背景普遍及时,越及时说明其公司治理越好,盈余管理程度越低,这是因为私募股权股东相对于外部投资者更容易获得更多的企业财务的真实信息,可以更多参与参股公司治理,使得PE对所投资公司的未来前景有更准确的预期,为了使企业有更好、更稳定的业绩,私募股权投资会抑制“内部人”的盈余管理行为。张凌宇(2007)以2001~2004年的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创投入股对IPO抑价度的影响,结果发现,西方关于此领域的理论研究并不适用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创业投资入股与IPO抑价度之间并无显著关系。

(二)文献评述与假设提出国内外关于PE/VC对IPO盈余管理作用的研究并没有形成一致的结论,不同时期、不同的样本会得出不同的实证结果。并且之前研究的PE/VC多为狭义的私募,只包括风险投资,而本文研究的私募如引言部分所述,包含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3部分,本文并不将私募与风投、创投等概念进一步区分,而是统一并入广义的私募范畴,因此,本文在研究主题上有了很大的扩展,更为全面。此外,本文进一步深入探究私募股权股东的具体特征会对IPO盈余管理产生怎样的影响,主要包括私募股权的性质和私募股权股东数量两个方面,外资私募和内资私募相比究竟谁对IPO盈余管理发挥更大的监管作用?多个私募股权股东和单个私募股权股东相比哪种情况下治理效应更好?本文首次研究这些问题弥补了该领域的空白。相对于外资私募股权悠久的发展历程,中国私募在组织形式和盈利模式上都处于相对劣势,尽管近年来内资私募在各方面越来越向外资私募靠拢,二者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但在知名度和活跃度方面,外资私募远远胜过本土私募,中国很多知名案例的背后都有外资私募的运作,如KRR、凯雷、摩根、新桥等等。内资私募相对于外资私募在声誉度上有很大欠缺。声誉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至关重要,是私募股权实现资本退出和再融资的根本保障。根据躁动假说理论(Gom-pers,1996),缺乏声誉度的内资私募更有动机通过一个成功的IPO案例去提高自己的声誉资本,建立在业界的威信,并且LUO(2006)也发现,一个失败的IPO会对PE/VC的认证作用产生影响,影响其之后入股企业的IPO进程,因此内资企业更有动机发挥监管治理效应,抑制盈余管理等有损企业价值的行为。另一方面,内资私募相对于外资私募有更多的内部信息,更加真实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也可以更多地参与企业的公司治理,因此可以更好地发挥抑制内部人盈余管理的作用,这与SharonP.Katz(2008)研究的信息优势与盈余管理程度的关系的结论也是一致的。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

假设1:相对于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资私募对企业IPO盈余管理的行为发挥了更强的监督和抑制作用。私募股权投资会对IPO盈余管理起到抑制监督作用(张子炜等,2012),那么是否有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入股这家企业该作用就会越大呢?这种作用是可以叠加的吗?根据对样本的直观观察,对于某一家企业来说,如果只有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驻,该私募多为知名度高的大私募,而有多家同时入股的情况多为几家小私募。此外,一般认为多个股东并存时,彼此之间可以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但是,这种股权制衡机制并不一定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杜莹、刘立国,2002),因为具体还要看股东的性质,而且,当多家私募股权股东并存时,这些股东之间可能会存在搭便车行为(张秋来、黄维,2005),纷纷失去了监督的积极性,治理效率反而低于只有一个私募股权股东,进而提出本文的假设2。

假设2:相对于有多家私募股权同时入股一家企业的情况,只有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股对企业IPO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更大,发挥的治理效应更好。

研究设计

(一)样本介绍与数据来源本文以2003~2011年间上市的所有A股企业为研究对象,收集其IPO前一年的财务数据。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据起点为2003年,故以2003年为起点。此外,目前2012年企业年度报告尚未出具,故截止到2011年。剔除金融行业和缺失值后,共保留929个样本公司。其中,相关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和Wind金融资讯,PE/VC数据来源于CVSource。#p#分页标题#e#

(二)变量描述如表1所示,可操纵应计利润(|DAi,t|)为因变量,采用Dechowetal(1995)一文中修正的JONES模型方法计算,代表盈余管理程度。是否为外资私募(Foreign)、是否为内资私募(Local)、是否为多家私募(Multiple_PE)、是否为单家私募(Single_PE)为本文研究关注的自变量,其余为控制变量。

实证结果

方程1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无论是单变量回归,还是加入了其他控制变量,变量Local的系数始终在0.0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分别为-0.026和-0.025。这表明,相对于有外资私募入股的企业,内资私募股权投资对IPO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更大,印证了假设1。这可能是因为内资私募为了构建声誉资本更有动机发挥公司治理作用,而且内资企业掌握更多的内部信息,也更有能力抑制内部人盈余管理。方程2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无论是单变量回归,或者加入其他控制变量,变量Single_PE的系数始终为负,分别为-0.028和-0.031。这表明,相对于有多个私募股东来说,只有一家私募股东时其对公司治理效应更好,对IPO盈余管理行为起到了更好的抑制作用,印证了假设2。这可能是因为多个私募股东并存时可能存在搭便车现象,失去了监督的积极性,反而治理效果更差。

投资监管范文4

一、拓宽数据来源,补充完善数据指标

依托目前在线平台数据分析情况,首先需聚焦数据汇聚,进一步加强各平台汇集数据的广度和深度,升级各部门、各层级相关单位的数据共享交换。一是拓宽数据来源。目前在线平台已经与重大项目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法人库、中国政务服务平台、部分部门系统等实现数据对接,在此基础之上,需要进一步关注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投资相关数据、卫星遥感数据以及其他第三方数据等,多维度充实在线平台基础数据库;二是细化数据指标。增加结构化数据指标,分阶段填报项目明确的具体信息,挖掘非结构化数据,充分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根据项目申报单位、审批单位等上传的文件等,提取需要的投资信息。

二、细化数据指标,规范数据指标类型、指标阶段,产生、应用、审定、修改等环节

对目前在线平台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细化,形成以项目代码为主要标识的投资项目基础数据字典,明确投资项目指标类型、指标阶段、数据权限,并规定数据产生环节、应用环节、审定环节、修改环节。项目指标类型分为基础指标和属性指标,指标名称主要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法人基本信息、投资相关指标、地理空间类指标、内外资项目共含项目指标、外资项目还需填报项目指标、项目相关方基本信息、项目管理信息、项目流程审批信息;指标阶段按照项目审批环节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意见几个阶段;数据权限按:数据产生主体、数据产生环节、数据审定主体、数据修改主体进行规范。

三、根据投资项目管理需求,制定投资项目基本信息数据技术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信息中心牵头组织编制的《全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编码规范》正式以国家标准,在该国家标准的基础之上,根据在线平台投资项目管理需要、与其他系统数据对接需求等经验,形成投资项目基本信息数据技术标准,统一数据指标和数据标准,规范投资项目一表信息、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设信息,制定一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投资项目基本信息数据共享共用,减轻对接压力、人工填报压力。投资项目一表信息主要为项目基本信息系统息,包括项目代码、项目所属行政区划、是否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建设性质、总投资额、建设地点、国标行业、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等。项目审批信息包、括项目代码、审批事项编码、审批部门代码、审批部门所属行政代码、审批事项状态、变更为当前状态的时间、按期办结时间、公开方式等。项目建设信息包括项目代码、开工(或竣工、年度报告)时间、报告类型、报告填报时间、项目总投资、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地点详情、建设内容、工程进展、实际总投资等信息。

四、完善数据治理机制,提高共享共用数据精准性

投资监管范文5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对于并购的价值效应的经验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使用超常收益法(AbnormalReturn、Methodology)研究并购事件发生前后证券市场的反应,通过计算并购公告前后某段时间(事件窗口期)公司的累积超常收益(Cum-ulativeAbnormalReturn,CAR),即窗口期实际收益与假定无公告影响,公司股票的预期收益之间的差来反映并购的价值。研究的角度是投资者权益的变化。另一类是通过建立一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选取一定的财务指标,通过考察事件发生前后指标变化来评价并购的价值效应。Jensen和Ruback(1983)总结回顾了13篇使用计算并购事件窗口期累积超常收益的方法对并购的价值进行评价的研究文献。事件发生的时间主要集中于20世纪60年代初到20世纪80年代初,选取事件的窗口期从事件前后1天(Dodd,1980;Asquith,1983)至前40天到后20天(Jarrell&Brickley,1988),但都是属于对并购的短期效应的研究。Jensen和Ruback回顾的证据显示被接管的公司产生正收益,公司的投资者受益,收购公司投资者没有损失,并且结果没有证明这是由市场力量造成的。Anup和Jeffrey(2000)回顾了22篇研究文献,这些文献分别计算了发盘收购、其他收购、购买资产等重组方式发生后公司长期的超常收益。时间段分布从发生后11.4个月(Asquith,1983)到70个月(Langetieg,1978)。综合的结果是并购后长期绩效为负,发盘收购的绩效为非负(甚至可能为正)。   我国也有一些学者利用事件研究法对中国上市公司实施的并购重组活动的效应进行了研究。陈信元和张田余(1999)研究了1997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告前10天至后20天内的累积超额回报,运用方差模型检验的结果表明市场对并购重组有一定的反应。采用非正常收益模型得到股权转让、资产剥离和资产置换类公司的股价在公告前呈上升趋势,随后逐渐下降,但市场对公司的兼并收购并没有反应。李善民和陈玉罡(2002)对1999年~2000年中国证券市场深、沪两市共349起并购事件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并购能给收购公司的股东带来显著的财富增加,而对目标公司股东财富的影响不显著;不同类型的并购有不同的财富效应。高见等(2000)研究了1997年~1998年发生的并购重组公告前后2天,前后1天和公告日前10天至后5天3个时间段的累积超额回报。余光和杨荣(2000)研究了1993年~1995年上市公司的一些并购重组事件在公告[-10,10],[-5,5],[-1,11]期间内的累积超额回报,发现目标企业价值上升,而主并企业价值基本不变。   超常收益法计算的并购的短期效应衡量的是短期内投资者权益的变化,这种变化不是由生产行为带来的,而是短期内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买卖行为决定的,因为态度决定行为,所以追根溯源,这种变化是由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对公司并购活动的态度决定的。因此本文认为并购的短期价值效应作为一种市场反应,受到投资者在事件发生之前对公司的预期的影响。据此提出研究假设1:假设1:对于实施并购活动的公司,市净率影响公司的短期价值效应。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态势日益严峻,生存和发展压力持续增大,公司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不仅需要在产品市场上不断创新,满足顾客的需求,还要在资本市场上满足另一个“上帝”———投资者的要求,争取投资者的支持,获得支撑生存和发展必需的资金。关注投资者,不仅要满足投资者最基本的权利,还要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公司的价值。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所购买的产品是一种抽象的产品,是未来的回报,是目前尚未实现的未来价值。   因此,投资者对公司的价值判断,是在信息不对称的资本市场上进行不确定性投资的行为。尽管公司的价值是抽象的,但是投资者能够通过资本市场上的公司信息所传递的信号,对公司的价值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因此,本文试图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对并购的价值效应进行深层次的探究,考察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公司的一种战略行为,是否能够通过互动沟通来降低公司内外部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在并购实施的窗口期内对公司的短期价值发挥调节作用。据此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2:假设2:投资者关系管理对于市净率对并购的价值效应的影响具有调节作用。   二、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本文以沪市A股市场钢铁板块的并购事件为样本进行研究,通过研究钢铁板块企业并购重组的价值效应可以为其他板块即将上演的并购大戏提供理论参考,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经过数据收集,本文共得到2006年~2009年9月沪市A股市场钢铁板块的并购公告信息104条(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经过合并事件(当并购活动涉及几个交易标的时,会在同一日与交易标的数量相同的公告),剔除一家ST公司、数据不全的2家公司、以及上一并购公告以后不足6个月的并购公告信息,最后获得研究样本40份。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的数据来自上市公司并购公告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网站监测数据,其中前瞻性信息、历史性非财务信息、部分沟通渠道信息以及组织设置信息通过对样本公司并购上一年度年报查阅、分析、专家评分以及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跟踪获取,另一部分沟通信息内容来自于对上市公司网站的跟踪观测。市净率数据和并购类型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其他控制变量数据来自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   2.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指标的设计。本文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一种自主性治理机制,能够在保护投资者基本权益的基础上,运用营销手段,通过互动性的信息沟通,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马连福、陈德球等(2008)利用深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定的等级标准为数据来源,研究投资者关系水平与公司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与公司信息披露等级之间呈现在1%水平上呈现显著正相关。因此,本文采用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投资者关系管理研究室(马连福等)设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从历史性非财务信息、前瞻性信息、沟通渠道与组织设置等披露的信息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3.模型设计与变量选取。为衡量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对于市净率对并购窗口期的价值效应的调节作用,我们选用带有交互项的多元回归分析模型,基本模型如下:Value=β0+β1PB+β2PB*IRM+β3OWNER+β4TYPE+β5SIZE+β6D1+β7D2+β8D3+ε(1)被解释变量:关于公司并购价值指标的选取,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以并购公告宣布前后各10天,共21天为事件窗口期,通过计算窗口期股票的累积超常回报(CARi(-10,+10))来衡量并购窗口期内公司价值的短期变化。假设公司股票的回报率满足市场模型Ri=αi+βiRm+μi,其中,αi为常数项,βi是公司的系统风险系数,Rm是市场组合的回报率,μi是随机扰动项且E(μi)=0,Var(μi)=σ2i。以样本公司清洁期(公告前第41个交易日起,向前90个正常交易日,即到公告前130个交易日)的回报率数据和市场组合回报率数据(采用上证综合指数回报率),利用市场模型进行回归,求得样本公司对应的αi和βi。事件窗口期样本公司各交易日的股票回报的期望为:E(Rit)=E(αi+βiRmt+μit)=αi+βiRmtARit=Rit-E(Rit)CARi(t1,t2)=t2t=t1ΣARit其中,t为事件日,Rit为事件日的实际股票回报率,E(Rit)为假定没有发生并购公告,公司股票回报率的期望,即正常回报的期望。(2)解释变量:对于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前景的预期,本文使用并购公告前一个月市净率的算术平均值(PB)来衡量。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3)控制变量:从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影响并购的价值效应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公司规模、产业周期、战略相关性等。李善民,陈玉罡(2002)通过事件研究法,对1999年~2000年中国证券市场深、沪两市共349起并购事件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并购能给收购公司的股东带来显著的财富增加,而对目标公司股东财富的影响不显著;不同类型的并购有不同的财富效应;国家股比重最大和法人股比重最大的收购公司其股东能获得显著的财富增加,而股权种类结构对目标公司股东财富的影响不显著。冯根福,吴林江(2001)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并购绩效从整体上有一个先升后降的过程;不同并购类型在并购后不同时期内业绩不相一致;另外,并购前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并购绩效在短期内呈正相关关系。本文以公司最终控制人(国有控股=0,其他=1)、并购类型、公司规模和公司的财务杠杆作为控制变量。#p#分页标题#e#   三、实证分析   1.描述性统计分析。表2列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从表2可见,40家钢铁企业并购样本在事件窗口期内的累积超常回报的平均值为0.0097,方差为0.2346,这说明,我国的钢铁企业并购可能为主并企业带来短期的价值效应,但是并购的价值效应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使得不同企业的价值效应差别较大。不同企业的市净率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也显示了较大的差异。   2.实证结果与分析。考虑到本文采用混合截面数据,作者在回归模型中加入了年度虚拟变量以控制宏观经济因素对并购价值的影响。回归结果见表3。模型1是在没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调节作用下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预期对于并购产生的短期价值效应的影响,大多数变量显著,只有并购类型这一变量不显著,这说明,在沪市钢铁板块并购的钢铁企业的并购价值并不受并购类型的影响,投资者对于并购活动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并不关心,这可能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发达,投资者缺乏很多投资知识。市净率与并购价值显著负相关,即市净率越低,即投资者对于公司未来的预期越差,则在公司宣布并购公告时,投资者会寄希望于并购活动改变公司经营状况,主并公司获得正的短期价值效应。   反之,市净率越高,即投资者对公司未来预期较好时,则不希望公司进行并购活动,当并购公告宣布时,投资者持悲观态度,公司将获得负的短期价值效应。资本市场上进行的并购活动并不一定是业绩较好的并购业绩较差的,当业绩好的(市净率高)并购业绩差的公司时,投资者反对(负的价值效应),当业绩差的(市净率低)并购业绩好的公司时,投资者赞成(正的价值效应)。模型2是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引入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投资者预期对于并购的价值效应的调节变量。回归结果显示,对于实施并购活动的公司而言,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对于投资者预期对公司短期价值的调节效应是显著的。当加入投资者关系管理这一变量后,市净率对并购价值效应的影响的显著性降低,这说明,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互动沟通的手段,能够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预期。   同时,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与公司的并购价值效应显著负相关。无论公司的短期并购价值效应为正还是为负,这一效应都是公司短期的股价波动造成的,这一波动说明了投资者对于事件的敏感性。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公司和投资者实现沟通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信息传递和沟通,帮助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正确认识公司,稳定股价,实现股价和公司价值的有效对接。因此,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与公司并购价值效应负相关说明,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实现了公司股价和公司价值的有效对接,当发生并购活动时,投资者反应较小。从这一角度来看,本文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向投资者传递信息,形成对公司正确的未来预期(马连福、高丽,2008)。本文研究假设2也得到了支持。   四、简要结论   本文以2006年~2009三个年度在沪市钢铁板块进行并购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察了其在事件窗口期内的累积超常回报,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公司的一种互动沟通战略,在并购活动中作为调节变量,如何对公司的短期价值产生影响。研究发现:(1)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考察公司实施并购的过程中,公司的股票价格在并购公告宣布之后的累积超常回报,结果发现累积超常回报不显著;(2)以市净率作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预期的衡量指标,对于窗口期的累积超常回报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3)投资者关系管理作为公司的一种互动沟通战略,旨在向投资者传递更多的公司信息,从而使得外部市场能够正确识别公司价值,实现股价与公司价值的有效对接。

投资监管范文6

[关键词]资本市场;风险投资管理;退出机制

基于资本市场下,分业经营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行业主要采取的两种模式,不同的经营模式会带来不同的影响,现阶段,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企与政府,境外投资与民间投资只是资金来源中的一小部分,因此,其风险投资问题和对策也存在着特殊性。

1基于资本市场条件下风险投资问题

1.1相关机制不健全

基于资本市场条件下,我国的风险投资存在着相关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制度的不够完善,会让人才、资金与技术的应用不够充分合理,让风险投资激励与约束的实施更为困难,如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方面,我国国内的畅通渠道数量就相对较少,可行性较差,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和监管的力度不足,使得国内经常采用大宗交易与场外协议转让的方法来完成股权转让,这会让风险投资人资本得利降低。

1.2资金来源单一

在发达国家,其资金来源渠道普遍具有多元化特点,利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养老基金等渠道,风险投资者可以得到风险资本。但是在我国国内,风险投资虽然有民间资本加入,但是,其主要部分依然是政府投入,这也就使得政府成为众多风险投资公司的创建者与主导者,会让风险投资市场受到政府的大力干预。

1.3组织形式单一

我国的金融行业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相对单一,主要包含了公司制、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现阶段,我国主要利用的是事业型公司制来完成风险投资管理工作,这使得金融行业在获得风险投资资金时需要对政府予以依赖。风险投资资金投向与项目选址可能会受到政府部门的限制,对民间投资行为起到了一定限制[1]。

2基于资本市场条件下风险投资管理的应用

2.1完善风险投资体制

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是基于资本市场条件下加强风险投资管理的重要举措,利用这种机制,可以解决风险投资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在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与决策时,可以让投资者的积极性得到调动,同时,它可以帮助解决风险投资中的委托问题,通过型号甄别功能与信息传递功能,可以获取外部信息,保证评价风险投资委托人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除此之外,完善风险投资机制还可以让投资失败引起的损失得到降低,让股权制度更为灵活,让风险投资者可以进行分阶段投资,可以协调好投资方与投资机构的利益关系,解决激励约束问题。

2.2健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基于资本市场条件下,应用风险投资管理需要健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这是对创业板市场配套制度的完善手段,可以让风险投资者退出市场时更为顺利。在进行上市融资时,创业板企业可以找到已经上市的企业,然后注入资产,也可以利用部分股权的购买来完成上市目标。我国政府需要完善产权交易机制与股权转让协议,让国内风险投资外场交易退出渠道得到健全。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同时具有专业机构与自由渠道可以被利用,让投资者退出风险投资市场的速度更快。如在美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中,就具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可以上市实力较强的企业,在纳斯达克可以上市中小型企业[2]。

2.3明确风险投资主体功能

基于资本市场下的风险投资涉及了风险投资家、投资人、风险企业、投资机构、资本市场等多种主体单位,依赖于中介机构,这些主体得到联系,形成风险投资系统,对其功能进行明确,可以让整体系统更为协调,有助于风险投资管理。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为普通的中介机构,二是特殊的中介机构,前者中包含了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后者包含了风险投资协会、知识产权估值机构、标准认证机构、督导员机构、科技项目评估机构、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咨询顾问机构。以普通中介机构中的投资银行为例,在风险投资系统中,其功能是发起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基金,同时,它还是上市保荐人、财务顾问与包销商。以特殊中介机构中的风险投资协会为例,其主要功能应该为沟通有关政府部门之间与会员之间的信息,对执行行业自律规则进行制定与执行,让行业监管职能得到发挥,让联合投资得到组织,对融资渠道进行沟通。

2.4建立政策扶持体系

为让金融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为让风险投资管理得到加强,需要建立政策扶持体系,对此,应该做好两方面工作,第一,应该利用一定监管措施来监督管理金融风险投资行业,促进行业得到健康发展,需要对自身主导地位予以加强,惩处扰乱市场秩序和投机取巧的风险投资者,让其整体运行秩序得到保证;第二,在管理税收时,政府可以适当提供一些优惠政策给风险投资者,如减少税种等,这样可以让投资者获得利益得到提高,进而达到鼓励投资的目的,同时,政府可以对和股权转让相关的税法进行适当调整,让资本利所得税得到减免。在风险投资中,政府资金的主导地位将会被逐渐弱化,保险基金与养老基金的比重将会得到增加,这种扶持体系与对于风险投资模式的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3结语

针对相关机制不健全、资金来源单一和组织形式单一的风险投资问题,基于资本市场条件下,可以通过完善风险投资体制、健全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明确风险投资主体功能和建立政策扶持体系的风险投资管理方法对其予以解决,进而促进我国风险投资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祉懿.基于资本市场条件下风险投资管理的应用分析[J].时代金融,2016(26):173+177.

投资监管范文7

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投资价值,是工程管理的关键和难点,通过准确的概算和工程量清单的控制才能确实核定工程成本,达到精益化管控的目标,本文通过对基建全过程管理的分析达到提高基建投资建设管理的投资效益、节约成本的目的。

关键词:

基建;投资;效益

一、竣工决算的概念、作用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资料,按照一定格式和要求编制的,用于反映竣工项目全过程的财务状况和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基本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二、关于竣工决算管理

竣工决算管理的核心工作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进行管理,衡量投资管理效果的依据是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是设计单位依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设计工程量等资料,参考编制时和计划建设期项目所在地价格水平编制的投资控制文件,反映建设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试运行到竣工验收等全部投资,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全过程投资管理

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要建立科学、完整的投资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主要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过程控制、竣工结算、决算等。按照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投资管理可以划分为项目决策阶段、设计管理阶段、招投标管理阶段、合同和物资管理阶段、竣工结算和决算五个管理阶段进行。履行工程管理的“五制”,项目法人负责制———安全、质量、进度、投资、人力资源管理等;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监理制———四控、两管、一协调;项目资本金制。

1.关于项目决策管理。部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不能科学确定建设规模、技术标准、优化选择设计方案,不能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项目决策带有明显的盲目性,如前段时期的电力、房地产投资等,项目决策是建设项目管理的初始阶段,也是投资控制最容易被忽视的阶段。项目决策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做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项目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是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投资的前提条件。项目建议书是项目法人向国家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建设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建设项目的轮廓设想,是从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及大方面的可能性加以考虑的。在客观上,建设项目要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符合部门、行业和地区规划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是对建设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包括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是否可行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工作,是技术经济的深入论证阶段,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可行性研究主要是通过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推荐最佳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研究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建设周期、资源价格、市场需求、风险分析及成本目标、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项目经济评价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能反映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成果,要求内容齐全、结论明确、数据准确、论据充分,确定的主要工程技术数据应能满足项目初步设计要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满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并最终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要求。

2.关于设计管理。忽视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工作,设计深度往往不够到位。设计合同对设计质量标准,优化设计,设计变更等缺乏约束力。初步设计概算等投资控制文件编制及审查工作不够到位,不能满足投资管理等工作需要。设计工作贯穿建设项目全过程,涉及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项目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等直接影响了工程投资的总体水平,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设计阶段要积极采用国内外成熟先进的设计思路、设计手段和设计方案开展限额设计,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优化,减少设计变更,控制工程造价。一般项目进行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应依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进行限额设计,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和投资等进一步优化和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采购、征地拆迁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等工作需要。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项目的设计周期,要求设计单位按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限额设计,不断优化设计方案;应加大对设计成果的审查工作力度,并将设计文件的质量标准、投资控制等重要事项纳入设计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以后,根据施工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套用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编制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预算价格的文件。以抢工期为由开展的“三边”工程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很难对建设项目投资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控制。概算分解,是指项目单位在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之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分项工程对建设项目进行分解,相应将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分解,确定各分项工程合同的预控金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现合同动态控制的投资管理活动。项目单位应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项目招标清单、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当期市场造价信息、市场同类项目造价水平、预算定额等资料,开展设计概算的分解工作。概算分解应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设计标准、技术要求和施工工艺,科学合理地拟定分标方案,施工总承包等分项合同构成,并在综合考虑市场同类项目的造价水平、不可预见因素等基础上确定各分项合同的预控金额。概算分解过程中,各分项合同的内容与范围应注意与概算口径保持一致,科学拟定分标方案,施工总承包等合同及其预控金额,形成投资控制目标。

3.关于招投标管理。关注招投标程序,对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项目设置及报价体系、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等关注不够到位,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范围涉及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不同领域,管理内容涉及不同项目的招标要求、投标报价、合同条款、履约条件等各个方面。招投标管理几乎涵盖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及各个方面,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核心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招投标管理常设机构或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关于合同管理。投资的动态控制与管理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各职能部门不能规范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工程款超付现象时常出现。合同管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项目单位应通过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各职能部门建立规范的管理台账,加强合同签订、变更及过程结算等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建设动态信息,为控制工程投资,顺利完成竣工结算、决算工作创造条件。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物资出入库管理、基建财务管理等工作,项目单位应对各类合同建立与批准概预算口径一致的“工程项目编码”,使得各职能部门能够建立起口径统一的合同管理台账,确保财务进帐渠道明确、物资出库统计合理,从而使竣工决算管理工作得以有序进行。①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明确各职能部门合同审核的工作内容。②加强征地拆迁的前期调研工作力度,建立科学的征地拆迁补偿决策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③建立严格的工程变更、洽商管理程序,控制工程造价。设计变更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及费用调整。明确签证管理原则,主动规避签证管理风险:签事实,不签结果;签过程,不签工作量;现场图纸以外的工作内容,只签工作内容,不签消耗;需要签工作量时,不要签价格;签单价,不签总价。④项目单位应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建设动态信息及相关资料,控制索赔事项发生。当前,建筑市场处于过度竞争状态,施工单位普遍采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投标策略。

5.关于物资管理。项目单位往往忽视物资采购模式、采购范围确定过程中的税务筹划工作。物资管理部门对工程物资等出入库管理工作不够到位,不能完全满足物资核销、竣工决算时形成交付使用资产等工作需要。基建物资管理是全过程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单位应通过制定严格的工作流程,确定物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并相应开展物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结算、核销及其他相关业务,满足竣工结算、决算工作需要。

6.关于竣工结算、决算。项目单位重视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对招投标阶段、合同管理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的认识往往不够到位。项目单位无法顺利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主要结算方式包括:竣工结算、分阶段结算、专业分包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等。竣工决算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口径统一的竣工决算管理体系,各管理部门以工程项目编码为手段,以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物资管理、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为基础,平时不断积累相关资料,各部门定期稽核、密切配合的综合性管理工作。竣工决算管理应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单一的认为编制竣工决算是财务管理部门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投资监管范文8

关键词: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实践

0引言

政府的投资建设对地区而言是促进经济稳速增长的重要力量。而在传统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模式不能满足政府需求的情况下,代建在改革中应运而生。在长期的发展和改进中,代建制度逐渐完善和科学化,代建单位的介入,有效降低了政府实际投入超出预算、工程严重不合格等问题出现的概率。

1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型的项目管理方式,由于代建的推广、发展并不长,其相关规章制度也有待完善,因此通过多个角度分析代建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1.1代建工程管理范围小。代建制兴起比较晚,在实际施工中面临着许多问题,以至于在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应用中受阻。相关调查研究表明,代建单位专业水平不足是限制代建工程范围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直接导致了代建工程项目管理与整体工程不相互适应,因此代建工程管理工作的实施不够充分。

1.2项目前期蕴含风险。代建工程的施工时期,由其他专业单位做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信息沟通不充分,致使投资方对工程前期的基础状况了解不足,一些项目管理单位带有目的性开展工作,这无形中将投资风险引入了工程项目中,为投资方带来较大的影响[1]。

2代建工程管理要点

2.1代建工程设计环节管理要点。代建单位在取得项目代建权后,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从代建设计名录库中择优选取设计单位并推荐给投资方。这个阶段需要投资方积极配合,参与到设计环节中来,签订设计任务书,明确设计内容、规模、深度、投资方意图和要求。同时代建单位要介入设计全过程进行管控,邀请投资方、设计单位对项目现场进行详细查勘,全方面了解项目建设地点具体情况,对于地形图、地勘资料、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要收集完整。对于设计方案的落地性进行审查,及时与投资单位汇报进展情况,前期阶段做细做实可有效避免后期设计变更及增项、增量的发生。在设计方案出具后,代建单位应先行对方案进行内审,重点审查限额设计、是否体现投资方意图,建设内容、范围是否符合要求。组织专家对专业性、技术性、规范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后上报投资方对方案进行审查。设计费用的支出相对于工程投资来讲比较小,因此,代建单位容易忽略该环节。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施工图设计是主要环节,设计方案的优化可以给施工图提供基础的指导,从而节约投资成本。

2.2代建工程施工环节管理要点。代建工程施工环节管理,首先以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取项目施工的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质量要求、工期目标等要素进行约定。代建单位对施工环节的管控水平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因此代建单位务必加强对施工、监理及设备供应商的管理力度,严格要求按照合同要求、规范要求、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各参建单位要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到位履职。代建单位应推行精细化管理,加强过程管控,工期管控,工程进度款使用计划管控。2.2.1代建单位应建立周例会制度通过代建周例会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总结、调度,制定工期倒排计划,严格控制节点工期。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图和计划节点施工,同时保持与投资方及相关部门的联系,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困难及问题,及时采取调度,采取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推进。2.2.2代建单位应建立“一周一签证”制度代建单位在施工环节还应加强与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投资方联系,对确有需要进行变更的,进行变更的科学性、经济性进行审查,确保签证的及时性,确保先审批后施工,确保工程增项、增量不超概算投资,坚持每周对工程变更进行签证。2.2.3代建单位应建立项目定检制度代建单位应每周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例行检查,对于例行检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每季度由总工办组织对代建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内业大检查,对于例行检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要求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岁中及年末961组织年度评选,结合季度检查情况,对项目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进行评选。优秀的参建单位列入代建参建单位名录库,择优推荐给投资方。

2.3代建工程合同管理要点。代建工程管理阶段中,明确代建单位之后,代建方和投资方都应该对合同管理提高重视,严格按照所签合同的内容执行。代建单位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应对各参建单位的合同进行梳理,参照合同示范文本版本进行补充完善,形成统一的合同摸版,避免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耗费大量精力。制定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明确签订时效,配备合同管理专员,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管理要素要做到“五个明确”:明确代建工程的建设规模、内容、使用功能、范围、总投资、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等要求;明确各参建单位应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备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明确代建工程工作目标,工作内容,管理方案、管理措施,如要求:编制代建管理大纲,监理规划细则,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约定实际施工中因一些不确定因素引起的变更应先审批后施工;明确工程款支付比例,设立工人工资专户,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拨付方式。

2.4代建工程风险管控要点。代建工程风险指对可能存在的不可预见的损失进行评估,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预防工作,尽可能的降低发生概率,减少损失。鉴于代建工程项目存在以下特性:施工周期长、程序繁琐、内容较多,容易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留下风险隐患,因此各参建方均要加强风险控制,做到有备无患。投资方在决策环节要全过程进行监管,保障工程建设。

3案例分析

3.1某地旅游动线项目代建管理。为满足特殊工程建设的需求,项目一开始就采用代建管理,事实也证明,代建有效地改善了当地项目管理的散乱无序,不专业不负责的情况。该地旅游动线项目的建设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例子,其曾经历时很长的项目无从下手,因受到所在地政府的质疑,从而选择代建。在极短的时间内,代建单位成立了该项目攻坚领导小组,接手停滞不前的任务。由于时间十分吃紧,上级拉练迫在眉睫,不容进度受影响,针对项目的特殊性和敏感性,特别设立了前期专班和工程部专班,建立设计单位、投资方及相关部门无间断的优化系统。在一系列的措施下,该地旅游动线项目顺利完工交付使用,效果满意,从各方面分析,如资金、人员安全、工程质量、时间利用等方面都是十分惊艳的表现。

3.2某大街沿街建筑立面进行整治提升项目代建管理。某地某大街沿街建筑立面进行整治提升,道路长800m,改造面积61882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外墙面改造、防盗网更新、店招改造、管线规整等。项目概算总投资1217.02万元,工期60d。通过对该大街沿街建筑立面进行整治,发现代建单位在政治项目资金分配上并没有明确注明各个项目资金,对于项目策划不够严谨周密,固需要代建单位在进行工作时进一步给出详细方案,方可完善项目施工。

4改进方向

尽管代建制在诸多案例中表现不俗,优点诸多,但是在一些方面暴露出缺陷和不足,如缺乏制度规范、职责认定困难、代建单位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代建制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方向。

4.1完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代建制的有效推广需要相关制度的支持和法律法规的规范。各单位需要有可依据的法律或制度来明确自身定位和职责,才能履行职责,各司其职,政府才不会既寻求帮助又过度越界干涉代建单位的施工,使代建失去意义[2]。

4.2明确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代建人的基本职责。基于要明确的东西很多,其中,确定项目法人与项目管理代建人的基本职责最为基础和重要,项目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都需要有人专项负责。

4.3规范代建单位的选择。为选择出能力达到要求的代建单位,需要规范招标过程,一方面建立选择制度和评判标准(需注意,评判标准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要求的改变而做增删更改,用过时的标准会浪费很多资源,纳入不合格的单位),另一方面要规范竞选流程,要求严格仔细审查,降低作弊行为的出现,力求在公平的原则上选出优秀的代建单位。

4.4提高代建单位的业务水平。目前国内的代建单位存在着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一些缺乏专业人才,一些人员不足,在一些专业性较高的领域常显得手足无措,为此,政府可以作出一系列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帮助单位培养有用人才,提高综合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完成项目,这对代建单位和政府都有益处,是一项双向的投资。

5结语

代建制对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作为一种在改革创新中诞生的管理制度,其本身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随着配套的法律和政策的出台,市场监管体制的进步,以及代建单位能力的逐步提高,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都极可能得到更长远的发展,其前景一片光明。期待在未来,代建管理能够帮助政府建设更多公益性设施,带给人民更多的益处。

参考文献:

[1]徐金鑫.新形势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应用方案研究[J].中国住宅设施,2019(9):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