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例6篇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文1

关键词:营改增;经济结构;影响

营业税是对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是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也是我国地方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营业税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营业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建筑安装、娱乐业、社会服务等行业,而且不受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的限制,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它的这一特征有利于国家广泛地筹集财政收入。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一般按行业设计税目和税率。由于同一行业所经营的具体业务性质相近、盈利水平也大体相同,但不同行业间盈利水平却有很大差别,因此按行业的不同而设计税目、税率,有利于调整行业的盈利水平和促进行业内部以及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利于税制简化和便利征收管理。

(三)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

营业税对应税范围内的行业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取得了营业收入,应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着重要意义。但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行政策规定了某些行业和行为允许部分扣除,只对其余额进行缴税。

(四)计算简便、操作方便。

营业税以劳务收入为计算依据,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较为简便。只要用计税依据乘以规定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款。

二、营业税征税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

营业税的特点是全环节全额征税,在一个经济行为整个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只要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就在这个环节按照收入全额征收一道营业税,使得前环节取得的收入在后一环节重复课税。这种全环节全额重复征税的特点大大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由于营业税在设计时是按照全环节全额征税的原则设计的,虽然对部分行业采取差额征税政策,但仍不能解决部分行业税负过重问题。

(二)有偿发生应税行为的划分。

营业税是对有偿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的税种,现行营业税规定,除了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外,没有“视同有偿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因此,无偿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这与增值税多项视同销售的规定相比存在着先天不足。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偿是指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是如何确定纳税人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是划分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个难题。

针对现行营业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世界上有些国家走上以所得税代替营业税的道路,但所得税对投资和消费的消极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后来一些国家通过开征增值税的方式,解决了营业税固有的缺陷。

中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开征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下一步,我国营业税的发展趋势应当是逐步缩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并最终用增值税彻底取代营业税。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增值税是指以已经实现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为课税对象,以货物及应税劳务所实现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而开征的一种税。它具有公平税负、不重复征税;税基广阔、征收普遍性和连续性;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稳定、及时;在税收征管上互相制约、交叉审计,可有效避免发生偷税等特点。

我国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今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即以前对营业额征收的营业税,现在改为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在我国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今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全力推进经济建设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对此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营改增”是当前我国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其中又以制造业为主。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其中又以服务业为主。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营改增”也是在国际金融刚刚走出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不可能总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基于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意图,继而刺激经济发展而启动的。它与宏观调控紧密相连,与转变经济结构息息相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营改增”对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意义更加日趋凸显。

“营改增”是基于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而提出并设计的。在我国的货物和服务两个流转领域,存在着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为了推进服务业的发展进而调整产业结构,让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从而在整个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便成为一种大势所趋的选择。

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就要被全部纳入增值税框架体系,由此会催生地方政府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制体系的重建要求。“营改增”之前,原来营业税收入归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是75%归中央,25%归地方政府。“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属于营业税的收入仍归地方,原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不变。但这只能是过渡时期的一个临时政策,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全面推进,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如何划定,应当不只是调整分成比例这么简单。

这次“营改增”,可以说是增值税改革逐步进入收尾阶段的重要改革,增值税将逐步覆盖到生产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最终目的是彻底解决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从目前“营改增”取得的成效看: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税制,这是最基本的一条;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包括服务业的发展、制造业的升级,这是最关键的一条;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百姓就业,这是最重要的一条。

“营改增”范围扩大后,更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向现代化转变,简单的承包关系转为统一管理的方式,也会进一步减少企业的负担。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制度创新是红利的源泉。全面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有利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文2

【关键词】 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 增值税 税负

一、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理论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1、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实施“区别对待”,客观上有利于引导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税基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而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其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2、将多数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必须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构建现代服务业大产业格局,在现有的基础上发展数量可观的现代服务企业集团,把现代服务业做大做强。

3、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必然选择。现已确定的这一改革在上海先行先试。这一减轻税负的改革,将促进一大批市场主体放开手脚,提升服务水准,有利于提升消费和改善民生,也有益于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生产方式。

4、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动力的现实选择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大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营业税在计算税额上与增值税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避免了重复征税。而营业税正好相反,是用营业收入直接与适用税率计算税额的。另外,增值税还可以抵扣上一环节的进项税,营业税则不能。所以,相比之下,营业税税负高,而增值税税负低。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是不可阻挡的大趋势,而我们现在要关心的是国家在改革过程中的政策,它的影响广度和深度,以及它所带来的对策改变。

二、来自服务业的分析报告

1、税改前的税负状况

在原来的税制条件下,服务业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假设某服务性企业每月营业收入200万,一年的营业收入即2400万,则一年所要缴的营业税=2400x5%=120(万元),另外在营业税所产生的附加税费(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河道管理费1%)=120x(7%+3%+2%+1%)=120x13%=15.6(万元)。由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在税前可扣除,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120+15.6=135.6(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后企业的净营业收入=2400-135.6=2264.4(万元)。

2、税改后的税负情况

税改后,服务业按6%的税率改交增值税,且对客户不提价。也就是说,一年仍然让客户支付2400万元,增值税为价外税,需作价税分离,从营业税改交增值税后该企业一年的营业收入=2400/(1+6%)=2264.15(万元),先假定企业每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则一年应缴纳的增值税=2264.15x6%=135.85(万元)。由于增值税不影响到损益,只有附加税费一块能在税前抵扣,即税前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35.85x13%=17.66(万元),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后企业收入=2264.15-17.66=2246.49(万元)。企业一年多缴纳流转税及其附加=(135.85+17.66)-(120+15.6)=17.91(万元),名义流转税率增加税负1%,实际流转税率增加税负=(135.85-120)/2400=0.66%;一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264.4-2246.49)x25%=4.48(万元);综合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总体税负增加=17.91-4.48=13.43(万元),总体税负占营业收入比实际增长率=13.43/2400=0.56%。如此便验证了前述观点,服务业税改后实际的税负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增加0.66%,若进一步考虑附加税费及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增加0.56%。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盈利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的税负还会再降低0.1%,而不是企业的税负增加1%。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效应分析

现代服务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也是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长期以来,我国现代服务业都征营业税,赋税相对较重,限制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优化了税制结构,对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有效降低现代服务业的税率

现代服务业在改革前缴纳营业税,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5%。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适用税率是6%,从名义税率上看税率是提高了,但实际税率却是降低了。当现代服务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3%的征收率,这比原来的5%就降低了2个百分点。当现代服务业是一般纳税人时适用6%的税率,表面上比原来的5%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和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并且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减少了应纳增值税税额,所以对大多数服务业来讲,实际的税率还是比以前有所降低。

2、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增值税在计算时是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纳税额,而营业税一般是按照营业收入总额和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多数情况没有扣除项目。也就是说,只有增值税可以抵扣,营业税无法抵扣。上一环节交的税,再次计入基数再次征税,这样就导致了企业重复计税。“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征税。

四、推进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策建议

1、结合企业实际,完善试点方案,改进相关措施

由于此次税制改革刚于试点地区进行,还有许多地方不完善,因此需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完善试点方案,改进相关措施,减轻税负。比如,要与增值税转型协调进行,完善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减少改革的阻碍和行业间的政策摩擦;根据服务业最大的优势人力资本密集型的特点,慎重对待劳动力成本抵扣问题;为了避免对服务业投资行为的不利影响,及对经济活动造成人为的不利影响,改革试点工作持续时间不宜过长,而且应在改革初期就明确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的实施时间;设计的方案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重新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妥善处理好服务出口免税和退税的问题。

2、有效推进试点进度,扩大试点范围

在清楚和明确此次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试点方案及其影响之后,要提出与自身企业相符的应对措施。一是有效推进试点进度。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可以为全国其他城市今后顺利进行税改工作积累诸多宝贵的经验,使得此次税制改革得以顺利进行。二是扩大试点范围。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需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可以进一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总之,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完善企业内部体制改革,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根据对试点方案的分析,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完善企业内部体制改革,以适应此次税制改革,取得更好的经济利益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结合相关行业应对税制改革的措施,制定相关规范,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以更好地立足于行业之中。

4、规范财务核算,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根据对于现代服务业相关企业税负变化分析,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规范财务核算,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促进企业自身经济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我国优化经济结构,但是“营改增”在试点进程中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进,面临很多现实问题。研究和关注这一课题,对完善和推进我国的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譬如美国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即是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使然,也得益于美国税制、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其注重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制定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的商业振兴计划。建立风险投资基金鼓励现代服务业的发展,鼓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经过长期的演变,形成了目前的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题,销售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以及财产税为补充的税制体系。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相配合,构成我国流转税体系的主体。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进一步充分发挥增值税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可以促进我国服务行业的发展,调整产业发展结构。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的国情,还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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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文3

[关键词]:增值税 营改增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货物销售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征税对象的增值税制,对其他的劳务与无形资产、不动产征收营业税的税收制度,从而形成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格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此次改革的不完善之处也随之逐渐地暴露出来。2009年增值税的全面转型,使我国的增值税类型正式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这一转型也意味着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之后遗留的两大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己经得到了妥善解决,而从目前来看我国解决另一问题的时机也已日趋成熟,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研究进一步改革增值税,扩大其征收范围,逐步将营业税纳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己是当务之急。

一、营改增对于推动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宏观调控具有积极地推动作用。经过“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我国现行税收体制格局与“十二五”中关于税收体制改革的要求衔接起来,减少了所占收入份额较大的间接税。我国现行的税种多达十八种,要想减少税收,其选择途径万千,方法多种多样。且在各大税种中,占有收入份额较大的为营业税、消费税和增值税,这三者都称为主要间接税。“营改增”税制改革减少的主要是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分析往年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在主要间接税当中增值税的所占份额最大,如果能将增值税作为实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对象,则对调整我国经济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样能够更好地均衡我国的税收收入体系,进而推动结构性减税的实行与深化。目前,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方案正是以增值税为主要研究对象,是我国实施范围最广、影响力度最大的结构性减税。

二、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互为补充。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加工、修理修配业,而对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的运行造成了一系列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转型。

首先,从税制完善的角度来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要尽可能地广,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对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大部分的第三产业课征的是营业税而非增值税,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增值税的中性效应大打折扣。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重复征税,进而扭曲企业的生产和投资决策。第二,由于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导致服务生产内部化,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最后,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的一些困境,特别是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三、营改增总体推行情况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2013年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四、改增试点现状

“营改增”试点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上海市作为第一个试点,在过去的两年里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试点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加快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商业模式和发展方式,切实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同时,不断完善征管手段,优化纳税服务,持续跟踪试点情况,认真分析试点效应,确保了试点的平稳推进、有序运行。截至2012年底,上海市有15.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5.6万户,占35.2%;小规模纳税人10.3万户,占64.8%。2012年共新增试点纳税人4.1万户,其中,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占比最高,分别为28.4%、27.6%和17.9%。上海市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均已顺利完成纳税申报。

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税政司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2013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亿元。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文4

一、关于构建和谐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一个社会的和谐,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和谐的文化精神。当前,中国的文化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与挑战。中国文化产业以平均20%的年增长率递增,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文化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但与美国、日本等文化产业强国相比,文化产业整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为此建议:

(一)推动动漫产业发展

尽快落实《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制定适用税收优惠的动漫产品和企业的范围、管理办法,对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即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动漫企业在境外提供劳务获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可按规定予以抵扣。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网络游戏业经营,完善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税收政策,对网络游戏业经营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明确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网络游戏服务,采用各种方式取得收入统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和税收政策。

(三)繁荣文化市场

对文化体制改革中的转制文化单位按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研究将转制文化单位适用的税收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

对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四)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

随着集中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办法付诸实施,相应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随之而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收取的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收入,应确定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统一征收营业税;对于两个和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其收取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按照各自分配的使用费缴纳税款。要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营业税扣缴制度,对于权利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可考察确立统一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对权利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二、关于促进农村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定单农业

定单农业是工业反哺农业的重要方式,是农业规模生产的发展方向。应调查研究定单农业的具体方式和适用流转税政策,对实行定单生产方式的农、林、牧、养殖业中直接从事生产的生产者,不论是否采用委托生产形式,要按照支农原则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促进林权制度改革

建议合理确定林权流转适用的流转税税种,明确林权转让对应的营业税税目;对于当前林权转让行为,包括承包、转包、互换、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在特定改革发展阶段内,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研究暂免征收营业税;为落实税收政策,要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有关林木养护和生长周期等意见,完善林权证登记管理,对林权转让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统一界定。

(三)支持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应统筹研究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税收扶持政策。对区域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实行统一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在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的办法;明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适用营业税政策,或可制定过渡税收政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和农村保险试点业务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对于农村居民人寿保险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业担保基金或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四)建设农村广播电视网络

实行扶持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的税收政策,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稳步发展金融服务业

(一)完善银行业税收政策

发达国家对银行业务普遍实行较低流转税负,或零税负。我们要参考国际惯例,完善现行金融业流转税政策,逐步缩小中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差距,为银行业转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继续建立健全资本市场配套税收政策,支持资本市场更好更快地发育。完善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推动农村信贷、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研究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

随着金融衍生工具日渐丰富,应研究各种金融衍生品税收政策,明确各类新型融资理财工具适用营业税政策问题。要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收入征免营业税政策,完善企业所得税关于信贷资产交易收入的规定,落实企业所得税关于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发生损失的扣除方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信贷资产的规定。

要修订营业税税目注释相关内容,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期货应予以进一步界定;对于期货公司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征税问题予以明确,研究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代收的股指期货市场监管费用和期货经纪公司为股指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问题。要规范金融期货交易单位提供金融期货交易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会员费、席位占用费和年费,提取的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以及代收的监管费等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四、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以及促进职工就业再就业

(一)规范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政策

建议规范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军队随军家属及其他持有相关就业证明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促进就业与发展非正规就业和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结合起来,鼓励自主创业,制定统一的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方式

在确定给予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税收优惠水平时,要按年度考察安置残疾人员的规模,既要考察安置就业的具体人数,又考虑安置就业人员所占比例;要研究扩大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范围,提高扣除标准,继续提高政策可操作性,降低残疾人员就业与再就业成本,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在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基础上,要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发展养老服务业

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住在社区(村镇)家庭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他们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支持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业务。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应确定合理的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允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要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五、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物流业税收制度体系,扩大现代物流业营业税政策实施范围,在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业和交通、仓储等行业协调发展;调整装卸、搬运行业流转税政策,允许实行流转税抵扣机制;对内外资物流企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制定便于操作的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实施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实行跨地区合并纳税;尽快提升中国现代物流业的信息化水平,研究鼓励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物流信息化管理体系的所得税政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特点和税收管理要求,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研究区域性和农村物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调整现代物流企业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定,以顺应规模物流企业采用总部集中营销的经营方式。

六、关于配合医疗体制改革

建议在营业税征收范围内增设医疗卫生税目,具体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在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监管基础上,对医疗服务收入,应确定一个较低税负水平。制定更加有利于促进改善医院布局、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延长其税收优惠政策时间。或可在2010年前,对符合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营业税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具体执行时间由国务院根据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展逐期核批,或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把握其信息化管理特点,规范医疗机构使用票据管理,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七、关于实行支持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

建议在现阶段,对离岸服务外包,暂不区分是否属于技术密集型、智力密集型,还是劳动力密集型服务,均原则考虑给予统一的税收政策。为体现税收政策作用,可做出原则设想: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给予免征;对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可以给予退税。

要研究建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款抵扣机制。如果允许企业免税项目以抵扣其他经营应缴纳的流转税方式实现,能够较好地促进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同时,积极兼顾拓展国内市场。为实现高起点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确定专项税收政策,或可考察两种方式:一是对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从具有国际资质的大中型服务外包企业转包、分包业务收入应缴纳的流转税,给予该无资质企业抵扣其境内同类服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待遇。二是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免缴的流转税,可以通过抵扣该企业国内经营应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方式实现。这样,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效应,扩大到境内服务外包范畴,能够刺激服务外包业务的延伸发展和国内服务市场繁荣,促进技术转让。

八、关于顺应政府服务职能转变

(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要界定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确定垃圾处置适用的流转税税种和政策。对于地方政府给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成本的财政补助,应免于征收流转税;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同时,在土地税收方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垃圾处置场所,也应实行减免政策。要鼓励民间科研机构独立进行垃圾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工作;对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及附加产品的开发、转让,制定税收扶持政策;要鼓励垃圾处置、利用的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对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引进、应用先进材料以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经营性墓地征税

关于殡葬服务引入市场经营机制的情况,对其墓地销售和转让行为,应重新明确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在国务院殡葬业管理规范修订实施后,根据开展调查研究的情况,对殡葬业征免税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

(三) 关于自然资源经营权利流转

对于纳入许可经营范畴的部分自然资源权利,如海域使用权、水权、探矿权、采矿权、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其流转所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需要研究明确。

九、合理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的税负,完善权益流转征税政策

(一)调整共同服务行为税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营中,随着合作与分工的发展,不同单位和个人采用合作方式共同提供服务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分包、转包经营在服务业不同领域普遍出现,例如,在设计、审计等诸多技术服务和商务服务领域,均存在分包、转包经营现象。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对分包和转包经营方式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仅适用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对诸多分包和转包行为则执行全额征税政策,引起合作经营行为税负颇高且不合理,不利于服务业规模经营和快速发展,影响了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对此反映颇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业发展的动力,对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分包、转包行为,应按照经营方式允许差额征税。这样,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与应纳税款的对应关系就更为直观清晰,有利于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完善权益流转征税制度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文5

[关键词]营改增;小微企业;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3-0155-03

[作者简介]乔阳(1974-),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财务、税法。

“营改增”试点扩围贯彻“分步”、“有序”的原则,从实施至今已两年多,一直处于稳步推进状态。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即“1+6”个行业开展。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实现地区、行业“双扩围”,全国范围内推开,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范围,行业范围变为“1+7”。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两个生产型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再扩围至电信、建筑、房地产和金融保险等行业,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增值税取代营业税。

一、“营改增”的必要性

我国积极财政政策重点在于结构性减税,“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分别是中央和地方的第一大税种,两税在计税方法和征税对象上差别较大。

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抵扣,具有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优点;营业税对每一环节的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商品或劳务流转的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现象越严重。“营改增”就是将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将货物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避免产业链的重复征税。

我国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营业税覆盖了小微企业集中的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两税并行征收。目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界限正在逐步模糊,货物和服务往往捆绑销售,很难准确划分开。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客观上造成了鼓励制造业,限制服务业的结果。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因此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必然趋势。

二、小微企业的生存现状

根据工信部2011年6月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本文中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和微型两类企业。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 6062.38万户,个体工商户4436.29万户,私营企业1253.86万户,即小微企业数量合计占各类市场主体比重达93.86%。分布在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有4018.57万户,占个体工商户总数的比重为90.58%。我国既有跨国经营的大企业,也有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解决就业、调整结构、促进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小微企业的发展长期受到融资难、用工难、成本高、税费重、利润薄五大难题的困扰。税费重是造成当前小微企业利润薄、成本高、转型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多项扶持小微企业的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尤其是流转税过高导致小微企业“挣得不多交得不少”,亟待新的减税政策出台。“营改增”无疑为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

三、“营改增”对小微企业的积极影响

(一)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流转税负担

“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作为分界点,低于500万元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定条件的,也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成为一般纳税人。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1月底,全国已有259.4万户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46.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212.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所占比例高达8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减负面均在90%以上,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实现减税,成为改革红利的最大受益者。以下用两个小规模纳税人税改前后的数据计算说明:

例1:哈尔滨市某律师事务所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20 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前:事务所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 000×5%=1 000(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 000×(7%+3%+2%)=120(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1 000+120=1 120元

“营改增”后:事务所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 000÷(1+3%)×3%=583(元)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583×(7%+3%+2%)=70(元)

合计缴纳流转税费 =583 + 70 =653(元)

“营改增”后降低税负= 1 120-653 =467(元),税负下降比例=467÷1 120=41.7%

例2:哈尔滨市某运输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取得运输收入20 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前:运输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20 000×3%=600(元)

现代服务业经营范围范文6

[关键词]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

中间业务、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并称为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中间业务的发展水平是商业银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对加快我国商业银行现代化改革进程、提高商业银行效益水平、增强银行综合竞争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关注其中隐藏的一些法律风险与障碍,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以确保中间业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健康发展。本文拟就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初步探讨。

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银行客户需求不断升级,金融产品更新换代,金融竞争日益激烈。形势的变化,迫使商业银行不断加快产品、服务和技术创新,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以稳定和吸引客户。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银行传统的间接融资市场更趋缩小,资产业务占全行业务总量的比例不断下降,从另一方面也刺激了银行扩充业务范围、进入其他业务领域、主动随着金融环境变化调整业务内涵和侧重点的愿望,促进了中间业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以及利润来源的多样化。以农行赣州分行为例,该行适应金融市场变化新趋势,积极开拓中间业务市场,将中间业务发展作为实现金融工具创新的手段、新的利润增长点、建立现代化经营机制的前哨。近年来,该行中间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2007年中间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43.3%,约占全行总收入的11.2%,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到2007年底,该行已开办中间业务品种达48个。银行卡、保险、基金业务是驱动该行中间业务快速发展的三驾马车,电子银行新兴业务发展良好,国际结算业务平稳增长,而金融机构业务、代收代付业务、结算业务等传统中间业务占比相对下降。

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在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业务品种少、手段单一,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中间业务发展明显不足,覆盖面窄,未能形成规模效益;同质化产品多,品牌产品和特色业务匮乏,单个产品创利能力和竞争能力不强,低层次竞争较为普遍;中间业务发展水平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对经营效益贡献仍然不足;对中间业务风险的认识与计量不够,对许多中间业务还缺乏风险管理经验,对潜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关联风险、技术风险等认识不足。

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分析

中间业务往往是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和衍生,其法律关系复杂、多样,中间业务产品本身还是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载体,还需要有相当的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金融需求。一项中间业务产品是否成功,往往取决于其法律框架的设计是否合理、缜密。既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又要具有操作性,同时还要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否则,容易滋生各种法律风险。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实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法律风险:

(一)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政策下的法律风险。中间业务产品常常涉及到证券、保险、银行等多个金融领域,在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很多都是证券、保险和银行业务的混合体。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监管政策和体制,银行、证券、保险这几个行业,都是严格分开经营的,业务不能交叉,三个市场处于相对分隔状态,三者都只能在各自行业内为各自的客户理财,而无法利用其他两个市场实现增值。因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虽然提供了个人理财服务,但分业经营政策限制了中间业务的创新,目前的个人理财服务还是更多地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方面,不能真正客户自由进行国内外各类金融资产的组合投资,银行理财服务的核心业务即增值业务大都无法办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范》将银行中间业务分为结算类、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中间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规定在经过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这些新规定相对于《商业银行法》来说有一定的进步,但上述规定出台后,我国严格的分业经营法律体制并未有实质性改变,分业经营原则依然制约着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使银行难以设计开发出跨领域、综合性、多方位的中间业务产品,难以提高业务的集约水平和档次,中间业务的开拓受到很大限制,无法取得突破性发展,影响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的服务领域。在实践中,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比较严格,金融监管法律中的行政干预色彩较浓,审批制度宽泛,监管实践中盛行“法律无明文许可即禁止”的理念,而现行法律对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还有不少过时的限制,尤其是在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产品定价等方面限制较多。因此,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过程中,常常面临因突破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而被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

(二)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性与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性矛盾突出导致的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利用现有的资源如网络,在不增加银行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各种增值服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特征。因而,创新是中间业务的必然要求。国内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服务与证券、保险市场的结合方面,主要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合作、资产证券化等。二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网上银行等电子化金融服务。然而,目前我国这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缺乏。以网上银行为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审批及风险管理,侧重监管职能,而未涉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网上银行所涉及到的电子认证、电子货币及电子资金划拨等方面的法律,在我国还不完备,使得中间业务的创新缺乏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法律风险更加凸现。

(三)中间业务同业竞争中可能面临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的风险。不规范的同业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前进的步伐受到阻碍,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中间业务日益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重要领域,各行为了抢占市场、做大规模,纷纷采取降低收费标准、不收费甚至倒贴的做法,你高我低,你低我免,你免我倒贴,威胁着中间业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导致有的中间业务产品的业务量与业务收入不成比例,银行赚了热闹赔了钱。这其中,也可能面临因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而被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法律风险。

(四)因超过经营范围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营业执照应该根据经营范围变化而进行相应变更。由于银行中间业务日益迅猛发展,加之一些商业银行对证照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银行一些经营单位在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品种时,对营业执照往往没有及时申请变更,导致因超经营范围受到行政处罚。在实践中还曾经发生过的法律风险是,银行有的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中,对其经营范围使用了高度概括性描述语言,而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业务开展超过了法定经营范围,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罚。

三、防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