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范例6篇

高校法律

高校法律范文1

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和平稳运行的必要保障。纵观我国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其已经很难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人们也越来越对高校法律教育的改革倾注了非常大的关注度。我国高校法律教育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相分离

从属性上来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中调整、约束人们行为以维持正常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从善与恶、好与坏的角度,通过人们内心的价值判断标准、传统习惯以及社会舆论来约束和调整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法律则是利用强制性来规范、确保人们行为的合规合法,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道德和法律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偏颇。道德强调的是自律,将被动的遵守变成主动约束。法律强调的是他律,其通过强制性和威慑性约束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运用不同的约束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从本质上看,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我国传统教育中,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通常是被割裂开来,往往偏重于道德修养教育,因此很难使学生持续性地形成稳定的法律信仰,而这又会反过来对道德认识产生负面的作用,最终影响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学科课程和法律活动课程相分离

中国传统的学校教育,特别看重学科课程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而忽视活动课程的作用,认为活动课程会扰乱在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还与应试教育的教学模式不相符。因此,在我国高校的法律教育中,学科课程的比重大大超过了活动课程,有些甚至都没有开设相应的活动课程。高校法律教育老师,往往只重视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和传授,而忽略对学生法律素质以及相关能力的有效培养。在法律教学过程中只注重学生对法律知识认知,学生往往都是被动接受和死记硬背法律知识的,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法律情景的分析涉及过少,师生间缺乏互动。但是归根结底,法律都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教师只阐述某一具体规定,而未能让学生掌握和领会该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的话,一旦学生遇到真实情况的发生,如果缺乏具体的明文规定,往往会束手无策、无法灵活应用,甚至造成学生自身的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三)法律教学避重就轻,对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不足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古代法制的特点,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人们往往只知道实体而不知道程序,将程序法视作实体法的附属品,可有可无。受此影响,在我国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在高校法律教学实践中,教师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和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往往会有意识地增加更多的实体法的内容以及相关案例,占用了本该是学习程序法的时间,另外因为学生没有真正进入社会,也未曾经历过相应的法律执行程序,因此学生对程序法的感知会更加的模糊。这就导致高校法律教育的成效有所影响,使得学生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而影响了学生对法律实际运用的能力的有效培养。

(四)法律教学偏向义务本位,权利意识的培养力度不够

从我国法治观的发展演化历程来看,我国的法治观还是侧重于“义务”的规定,强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社会控制。在我国传统的高校法律教育实践中,仍然还残存着义务本位思想的影子,具体表现在法律教育内容编排上,往往强调学生的守法教育,而忽视对学生用法能力、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的培养。在以义务本位思想为指导的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教学主体即老师是以预先设定学生是“恶”的前提下开展相关教学活动的,其教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课堂的法律教育活动,使学生知道不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这种教学活动几乎完全抹杀了学生在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忽视了学生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深入理解和应用,对增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产生加大的负面作用,甚至会造成学生对法律的片面理解从而产生不良的情绪。

二、高校法律教育的素质教育发展新取向

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时展节奏,经济建设要有现代化的思想,相应地教育也应当有现代化的理念和策略,在人们思想观念向现代化不断转变的同时,社会的法治建设也要走向现代化。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教育已经出现了在要求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和规范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情感价值观目标培养,通过引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法律实践体验,使学生在遵守法律、守护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下,对法律内涵和法治精神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促进更多的人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发展新趋势。高校法律教育的理念发生了重大的革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渐致力于学生法律主体意识的觉醒和法律素质的全面培养

法律意识指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想法、观点、心理反应等的总称。作为将来市场经济的主体,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是当代大学生未来立足社会的必要条件。据有关调查显示,现阶段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大学生在出现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后能够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诉诸法律。学生已逐渐将法律知识、思维以及信念融入自己的主体范围之内,将被动转化为主动,进而养成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法律信仰,从而使得学生法律素质的全面发展。

(二)逐渐致力于对法律刚性特征与现实社会纷繁复杂性之间的调和

众所周知,法律是具备强制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就像俗语讲的“法律是完全没有感情的”,但是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却与法律的刚性之间往往会出现差异和不适用的地方。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提出了与之相适应的更高的要求。这同时也要求在高校法律教育过程中,要致力于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和实际社会情况的多变性之间的协调,注重培养学生对法律运用的灵活处理。

(三)致力于法律理论教育和学生实践的有效结合

单纯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灌输对学生形成良好的法律素质的养成是不足的,尤其是对学生正确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现代高校法律教育新理念要求教师重视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实践运用,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对法律理论知识加深体会和掌握,进而有效地提高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维的活跃度,对高校法律教学课堂学习进行巩固和补充,进而达到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目标。

三、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实施策略

法律素质教育导向下的高校法律教育,最终是要依靠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具体方法和策略得以实现,要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增强,形成正确的法律体会、法律情感以及法律信仰,进而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从而达到高效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终育人的目标。

(一)将法律情感教育逐步融入高校法律教育中

法律情感是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法律法规所持有的情绪反馈以及形成的有关体验。大学生的法律情感,只有通过特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逐渐的内化,才能真正培养起来。一个学生是否具有正确、坚定的法律信仰,能够在充分理解法律知识的额基础上信任法律,进而在主体性作用下对法律加以灵活运用,是衡量一个学生具备法律素质与否的重要标志。因此,要在高校法律教学的具体过程中,明确法律情感教育的培养思路,尽量将法律情感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去,才能真正地提高高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才能真正实现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引导的科学、健康的发展模式。

(二)将个性教育逐步融入高校基础法律教育中

高校素质教育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的人,综合素质全面协调发展,离不开对学生个性的培养和个人潜能的挖掘。个性发展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是内在统一的,个性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对学生个性以及潜能的挖掘、发展,摒弃了传统教育中的平均主义,根除了教学内容单一、教学形式固定、教学方法老旧等弊病。素质教育理念引导下的高校法律教育,就是要充分重视个性教育的思维的融入,根据学生具体的情况,因材施教,善于利用不同学生对法律学习过程中的不同兴趣和特长,从而真正有效地提高学生整体的遵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使学生养成较高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三)不断丰富高校法律素质教育方式

高校法律范文2

关键词 高校 法律地位 民事主体 行政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高校,全称为高等院校,是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的统称,其性质是对公民进行高等教育的组织。分析高校的法律地位,即是分析高校在不同法律 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主体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内容与责任。明晰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为探究高校法律关系的基础,对于最终推进我国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是非常必要的。

一、特别权力关系传统下的高校法律地位分析

特别权利关系是指“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紧密关系,其中主要是教育关系、监狱管理关系、公务员关系、兵役关系和其他设施关系。” 该理论认为,处于特别权利关系中的公民一律被纳入行政领域,他们不存在基本权利,不适用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力规则,并依据各种规则调整内部事务,甚至可以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高等学校,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长期占据主导地位,认为国家教育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是在公共教育发展的过程中,过去作为社会权利和自然权利的具有“私权”性质的教育权逐步集中到国家手中而形成国家管理教育的公共权力,它是国家的“教育责任”和教育的政治功能的集中体现。 它强调高校自,避免外部过多地干预学术自由。为实现教育的目的,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拥有对学生的概括支配权,制定高校内部管理规则,对学生实施各种限制措施或进行奖惩,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我国大陆虽然没有明确采用“特别权利关系”这一法律概念,但由于受大陆法系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影响,在我国的法律和实践中都普遍存在与特别权利关系理论相关的规定和做法。这些依据也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解释高校法律地位多为行政主体的主要依据。

二、高校法律地位的现实定位

虽然在传统上我国高校是多被认定为行政主体,但教育法仍然将其定位为事业法人,这就使得许多人将高校排除在行政主体的序列之外。现行的《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校广泛的自主管理权,但是没有明确哪些是法律法规在授权高校行使行政权力,这表明高校的行政主体的定位并没有得到法律上完全的认可。因此,需要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国立学校属于公营造物或公共利益机构的一种,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负担特定目的而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机构。 尽管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高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是高校享有一系列行政管理权限却是现实存在的,高校享有一系列的特殊管理权限是不争的事实。如《教育法》第28条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规定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对相对人是不平等的,都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不应纳入到高校权利的范围。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高校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范围,还要能够回答高校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的问题以及当学生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学生可选取救济途径的问题。

三、高校的法律地位的理论分析

研究高校的法律地位有多种角度,从不同的视角出发,高校就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从它作为社会成员接受政府管理的视角出发,它是行政相对人;从它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参与民事活动的角度出发,它又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高校的社会身份复杂,其法律地位难以明确。目前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观点主要有三种:(1)民事主体。认为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它与学生、教师之间构成的是契约关系。这种观点多从我国《民法通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出发。(2)行政主体。认为高等教育是由政府为实现特定教育目标而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实践中多将高校定位于授权性行政主体, 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双重主体。认为高校既是民事主体又是行政主体。高校既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又可以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进行学生管理活动。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法律也在不断适应着社会的变化。因此,高校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总是要根据社会的变化,根据社会对教育的要求,根据学校的功能及其发挥状况来加以确定。上述前两种观点均不符合我国的教育现状。第一种观点受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认为高等教育可以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两种途径来提供。当提供高等教育的力量来自于社会时,市场主体就会介入,高校作为了市场的一分子,其供求关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调整。这时,高等教育就成了产业,通过市场来运作,则必然过度要求高校的平等性身份,这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客观现实来说过于激进。第二种观点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将高校直接定位于行政主体。这种理论从我国高校的传统地位出发,限制高校的自,认为高校应通过国家的计划来加以控制,强调高校是国家行政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对于我国不断推进的改革来说又显得过于保守。由于高校表现出来不同的主体地位和不同的内容关系,其传统领域内的法律关系已经出现分化,逐渐形成如下两类关系:一类是含有权力服从意味的以高校管理行为为内容的纵向型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与学生形成教育服务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横向型的民事关系。因此,高校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主体。

四、赋予高校双重主体身份的价值探讨

高校由于对学术自治,专业自治的要求远远高于中小学校,高校学生也应当要求更大的自由。因此在高校这个小社会中,除了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如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学校收取学费并提供教学和生活服务,学生自主择业等;还有行政法律关系,如高校颁发两证等;另外还涉及内部管理关系,如高校对学生仪表、作息时间、饮食住宿的管理等。所以,当高校作为一种教育服务的提供方时,它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形成的是合同性质的民事关系,所以应该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当高校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表现出对学生的管理者身份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它与学生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这是就应该受到行政法律的调整;当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内部规则的制定者,它自行调整内部事务,具有终局的管理权,由此产生的纠纷,学生可以向高校或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因此高校和学生之间既有隶属型的法律关系,也有平权型的法律关系。高校和学生隶属型的法律关系根源于双方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也根源于我国法律对于高校权力的定位。即使在高校和学生之间具有平权型法律关系,学生和高校之间的关系也和民事上平等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很大的差异。从理论上来看,认定高校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使高校学生管理权而产生的纠纷无论是民事权利还是行政权力,都可以在司法机关得到审查,法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来加以解决。若是民事权利,则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纠纷,若是行政权力,则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纠纷,这样可以促进法院面对权利的诉求有的放矢,从而最终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注释:

参见[德]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8页.

参见劳凯声、郑新蓉等.规矩方圆——教育管理的法律.中国铁道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117页.

根据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梅耶的解释,公营造物是掌握于行政主体手中,由人与物作为手段之存在体,持续性的为特定公共目的而服务。设立公营造物的行政主体依计划对其加以领导并监督。参见吴庚著.行政法之理论与适用.台 湾三民书局1998年增订版,第164页.

高校法律范文3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法律教育;途径创新

一、新媒体时代法律教育途径创新的意义

新媒体已经逐步的变成了大学生活中的进行信息共享的主要办法和途径,新媒体的便捷性,易查询性等优秀的属性都使得大学生为之着迷,而且新媒体之所以被称之为新媒体,是因为它能够通过自身技术及时的更新时事热点,使得大学生们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了解新发生的事情,比如微信以及微博的使用,都已经与大学生的生活紧密相连,成为了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二、新媒体时代高校法律教育现状

虽然新媒体的时代已然来临,并且在对于大学生的生活与教育上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新媒体的利用过程中,在为大学生带来正面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的出现,主要为:

1.新媒体无法对好坏信息进行判断

在大学时期,大学生的价值观与人生观都在逐步的完善,不仅大学的教育情况会对大学生人格的成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社会上的一些东西也会对大学生的三观的养成造成影响。尤其是在法律这一方面。社会上鱼目混杂的社会现象,有很多都是错误的意识与错误的引导,又由于大学生正处在不上不下的时期,对于任何事情都保持有怀疑的态度,将信将疑的社会态度让他们在三观的形成方面有着两个极端的表现,受到良好的法律教育以及良好的社会大环境的熏陶会使他们自身的三观朝着正向发展,而社会上一些不好的社会现象则会使他们变得模糊又茫然,可能会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产生不好的影响。这就需要大学生在新媒体的使用方面进行相关的鉴别了。社会上很多不好的社会舆论使得部分大学生的三观开始扭曲,甚至出现法律意识歪曲的现象发生,由于新媒体信息的流动性较高,社会上某些不好的现象对于大学生生活的渗透还比较强,这就导致了大学生的三观开始坍塌,造成了极其不好的影响。

2.新媒体演变成了高校法律教育的新途径

在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之下,信息的传播方式带来了很大的转变,新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主要载体而言,为学校的教育以及大学生的个人学习上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大学的法律教育上,传统的法律教学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逐渐流行的是网络教学,而网络教学却又存在着诸多弊端。

3.新媒体无法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匹配

新媒体的迅速蔓延,使得高校大学生们对其的依赖性逐步增强。而且大环境下的影响,使得大学生们对新媒体形式的信赖性也大大提升,很多大学生对于信息的好坏已无法辨别。况且由于新媒体的便捷,学生们已经开始逐渐的摒弃了传统的教育模式,这就使得原本的法律方面的教学难以正常进行。

三、新媒体时代高校法律教育途径创新

1.积极搭建新媒体教学平台

想要跟得上时代的发展潮流,让学生的法律教育跟得上步伐,学校应积极的从多个方面搭建一个以新媒体为载体的法律教育体系或者说是平台。通过缩小学校与学生的沟通距离,增加两者之间的密切交流,来实时的对于大学生的生活进行了解。只有更好的了解了大学生的实时生活,才能及时的帮助大学生分辨社会流传信息的好坏,防止大学生走向不好的道路。通过对于大学生信息接触的类别来进行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的实行,能够切实的保障法律教育工作的有效进行。新媒体的出现,使得法律教学更具有实时性,能够实时的对法律教学效果进行增强。通过新媒体对于法律教学进行线上线下两种教学方式的有效结合,来对高校大学生进行不断的渗透。充分的发挥出新媒体的渗透作用。

2.积极利用交互式动态管理平台实现不同平台之间的优势互补

切实有效的利用交互式平台的优点来进行法律的意识的传播。当学生们在进行新媒体时代的运用的时候,学校要加以进行倡导,不断的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以防止学生在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之下,受到不好的社会信息的干扰,从而导致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发展。学校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一定要着重加强重视。多多利用新媒体等新时代的高科技产物进行对于学生的教育的不断渗透以及科普。这是一个发展的社会,如果大学生跟不上社会的发展的脚步,就会逐步的被淘汰掉,不能够适应社会的生存发展,把这个道理放在学校对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学上,也是这样,如果在新时代的发展的背景之下,新媒体的广泛应用给学生带来新的变革的同时,学校跟不上时代的潮流,不能够及时的提升自己对于新媒体时代的认识,还是停留在老的传统的教学模式之下,就很难使学校的教育方面有很大方面的提升。只有学校跟的住时展的步伐了,能够切实的学会运用新媒体的发展来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教学了,学校的教育才能不断的进行发展,往好处发展,而且对于大学生们的法律方面的教育也就能不断地进步,也就能在有限的时间里对于大学生的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发展不断的发挥导向的作用。

3.通过信息的形式为学生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渠道

在学校进行对高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的时候,一定要切实的运用一些新媒体的载体方式来进行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慢慢渗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起到作用,在学生的生活当中,潜移默化的对学生进行法律体制的教育,促使大学生的人生观以及价值观跟世界观的逐步完整的建立。可以通过例如手机qq或者微信微博等形式来达到跟学生们的学习生活密切联系的目的。这些新媒体载体软件的使用,可以极大的促进大学生与老师们的交流,促进学校与老师们对于大学生私生活的了解,更能很好的把握住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教学的侧重点与切入点。同时也能很好的观察学生日常的学习生活动态。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对学生形成一种保护体制。在学生进行一些社会上的信息的一些筛选以及评价的时候。老师可以在暗中对其进行保护,帮助学生进行鉴别,当学生遭遇到不正确的社会信息的干扰的时候,老师可以及时的站出来帮学生改正,进行积极的引导去避免这些社会上不正派的东西的污染。

高校法律范文4

关键词:法律诊所 法学教学 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7-0028-01

1 简介

法律诊所起源于20世纪早期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随后在美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纷纷开展这种教育模式,2000年,美国福特资金资助我国十所高校进行这一教育模式的实践与探索,很快我国很多高校都先后展开法律诊所式教学。

法律诊所教学是指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分析实践案例,或者对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提出专业法律建议的一种教育模式。因为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方式,所以沿用诊所这一名称。这种教学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1课程设置的实践性强

课程设置不是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方式,而是在课堂外完成,接受其他学生的法律问题,实地去律所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去学院旁听庭审,组成模拟法庭模拟法院开庭等方式。这些方式的灵活运用让学生更好的吸收相关专业知识,优于传统的课堂讲授。

1.2教学过程互动性强

诊所式教学的课程设置既有课堂内学习课程也有实践课程,课内学习课程时把学生定位为主角,教师在旁边进行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欲和创新欲,使学生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实践课程中则通过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咨询解答,模拟法庭出来,通过老师的引导,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一教一学良性互动,锻炼学生实际动手能力。

1.3课程的考核方式多元化

诊所式教学的实践性较强,课程结束时也不是同传统课程一样,进行标准化考试,而是根据学生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对课程的参与程度,对案件的办理方式,对案例的分析情况来综合判断。这种考核方式也促进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都积极参与,而不是期末突击考试。

2 法律诊所教学课程设置的意义

2.1法律诊所教学有利于促使学生形成创新思维。

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促使学生掌握足够的法学专业知识,更是要帮助学生形成创新思维,在千变万化的社会事件中捕捉有用信息,确定对应的法律对策,从而针对形形的案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那么创新思维的形成在法学专业学习中就非常的重要。而法律诊所教学在带领学生学习的过程中,通过带领学生参与处理案件的全过程,帮助学生学会独立思考问题,用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就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促使学生进行创新的尝试,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法。

2.2法律诊所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诊所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仅进行单方面的讲授,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中,可以在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练习和案件咨询解答过程中得到沟通思考,庭审辩论,文书写作,辩论策略等多方面能力的锻炼,而这些能力正是法学生需要培养的法律职业技能。此外,学生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体验到到帮助别人的乐趣和艰辛,认识到自己对社会的作用和价值,这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步入社会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职业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人追求正义、不畏艰难的职业素养。

2.3法律诊所教学有助于促进教学改革。

一直以来,高校教育都是以传统教育方式为主,注重教师的主导地位,以教师讲授为主,不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缺乏主动性。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带来了全新的改革:第一,通过对案件的参与和解决,在老师和学生之间形成互动关系,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思考,增强学生主观能动性。第二,诊所教学结课时并不是以死板的书面考试为评价方式,而是以平时课程的参与情况为考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第三,这种教学方式引导教师将授课方式从单纯的讲授转移为在实践中传授理论知识,也促使教师不止掌握理论知识,还努力参加实践工作以增加实践经验。

3 诊所式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3.1制定特色教学方案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方式有一定的不同,更注重理论研究实际,通过让学生更多的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而更好的掌握理论。因此,在教学中应注意制定有针对性的特色教学方案。当然,特色教学方案的指定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教学中不断积累不断调整,从而最后得出最优的教学方案。

3.2根据不同年级特点设置课题

法律诊所式教学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因此有些人认为大一新生掌握的专业知识太少,不能很好的适应诊所式教学,只在大二、大三设置课程。但事实上,诊所式教学可以适用在法学本科生所有年级的教学。只要根据不同年级的特点设置课程,就可以让所有学生都参与到诊所式教学中来。

对于大一新生,因为专业知识掌握有限,可以设置一些旁听法庭庭审,旁听模拟法庭开庭等内容,这一阶段的学生主要是“观摩和聆听”,让学生们对法学专业的职业特点有一个感性认识。从而更好地促进后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对于大二大三的学生,因为已基本完成专业主干课的学习,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可以让学生在学院设置的咨询服务点接待咨询,通过解答咨询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大四学生,不但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也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可以让学生跟律师从头到尾做一个案子,从一个完整的流程中掌握法律专业工作的基本流程。进行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做送法下手活动,或者拿出案件组织模拟法庭,参与到庭审的全过程中来,从而熟悉法院开庭审判的全过程,而在从事这些内容的学习中也掌握了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具体运用的过程。

3.3聘请专业性人员来讲授课程

目前许多高校都认识到聘请专业性人员来进行讲座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因此纷纷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来学校讲座。确实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了,但是对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来说,仅仅一次两次讲座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固定聘请一位或多位法官,律师或检察官等专业性人员进行多课时的讲授,系统性的讲授自己的实务经验,这些专业性人员的实践经验丰富,通过他们系统的讲授课程,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将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江钦辉.高校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实施的瓶颈及突破.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

高校法律范文5

作者:吴家豪 单位: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从现在社会的情况来看,法律这张蜘蛛网是越来越广。原来一些不是法律的问题,已经逐步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多的摩擦冲突,都是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的。所以适应现代法律生活是适应社会的前提。当代大学生在社会经验方面有所欠缺,在社会摩擦冲突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具有公平性。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可以弥补大学生社会经验的不足。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育,有助于大学生适应现代法律生活。有助于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学校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尤其是中国的高校已经进人一个高速发展期。目前大部分学校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目前依法治校在一些学校出现了进展不顺的情况。其原因集中在推动依法治校的力量较为单一,而且是自上而下的。学校是管理主体,而大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两者构成学校法律关系的主体。随着法律的不断渗透,学校的许多方面已经纳人法律的调整范围。如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原来一直被视为是一个与法律无涉的领域。但是,最近一些年来,这方面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体罚或以污辱人格的方式惩诫学生,甚至公布学生考试成绩的分数及名次,已被认为是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法律问题。可以说,大学生通过举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一方面保护了大学生自己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促使学校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提高遵法等理念。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育,有助于推动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有助千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我国能否步入法治社会,关键要看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即使国家制定了各种法律制度,人们了解国家法律规定,但如果人们仍然是按照道德的、政治的或其他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和理解法律制度,解决法律问题,法治就是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从目前情况来看,法律思维未能深人人心是阻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大学生,作为未来国家的高层次建设人才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不仅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栋梁,而且同样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生力军,寄托着中国法治之路的希望。可以说,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如何,能否按法律思维思考、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将关系到我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大学生由于年龄、社会经验等因素,在法律思维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甚至不自觉的形成一些已经触犯法律的行为。如某内地大学生到香港城市大学攻读研究生,为考取高分,试图以金钱贿赂老师索取考试答案。这是法律思维的缺失。由此可以看出,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必须的。课堂法律教育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培育的主渠道知法是守法和用法的基础。法律思维的培育是以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的。这种法律知识的学习离不开法律教育。目前系统的法律教育主要在学校开展。当前大学都设置了法律必修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该课程中明确了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的教学目标。而该教学目标需要课堂教学来达到。如果没有课堂上的法律教育,那么大学生就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所缺失。此外,目前课堂法律教育除了讲授法律知识外,还讲授法律方法等法律内容。这些对于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教育都是有帮助的。如果可以切实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扶律基础》课程法律部分的教学实效性,那么大学生法律思维将会得到加强。所以说,课堂法律教育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培育的主渠道。校园文化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培育的重要途径对于大学生来说,大学校园是其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也是培育其法律思维的摇篮。校园文化的法律气息会直接影响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和发展。健全规范的校园制度和依法行事的老师同学都会有利于整个学校法律思维的良性发展。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则会导致整个学校法律思维恶性循环。工作无法有序开展,人际问题层出不穷,这些都是校园文化在法律思维方面缺失后的反映。学生由此会增加对学校的不满意度,甚至会怀疑法律本身。因此,校园文化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培育的重要途径。

社会实践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培育的根本途径马克思认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任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是来源于生活。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培育的根本目标是完善大学生现代人的人格构成、适应现代社会生活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这些根本目标都离不开社会。对于大学生来说,目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就是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实践让大学生直接参与社会生活。社会就是一所没有围场的学校。在真实社会中遇到的问题,基本都与法律有关。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接触到许多社会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有许多,如道德思维、政治思维和法律思维等。这些思维的选择可以驭使大学生进行优先选择。每一次选择都能强化该选择的思维模式。如果大学生具备较完备的法律思维,那么大学生法律思维就会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强化,从而树立法律信仰。如果大学生优先选择道德思维等,那么说明大学生法律思维还不完备,需要再强化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教育。所以说,社会实践是加强大学生法律思维培育的根本途径。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中,中国共产党再次强调“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和大学生个人法律信仰紧密联系在一起。守法不只需要知法,更需要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以个人情感和理性为基础的。这种对法律的情感和理性大多是建立受惠于法律的基础上。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对于大学生来说,真正受益于法治,莫过于加强其法律思维的培育,使其形成信仰法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校法律范文6

[论文摘要]近年来,涉及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诉讼案例涉及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奖惩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型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要正确界定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正确处理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将行政救济引入高校。

[论文关键词]法律关系;学生管理;高校;大学生;合法权益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高校和学生这对特别的法律主体而言,它通常更多地表现为高校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关系,其核心是学生权利范围及其法律保障问题。

1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构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直接影响高校对大学生的管理方式、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影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甚至决定了有关侵害学生权益事件的诉讼可能性、司法审查的范围、解决方式等诸方面的问题。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主要有特别权力关系与民事、行政双重关系。

1.1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特别权力关系

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在行政法上是相对于一般权力关系而言的,基于公法上的特别原因、特定的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以一方支配相对方,相对方应该服从为内容的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校作为特别强的权力主体,对学生具有总体上的支配权。在学校内以及和学校教育有直接、间接关系的生活领域,作为特别权力服从者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主张其基本的人权,必须在广泛的范围内接受来自学校的多方控制;②在合理的界限内,学校当局作为特别权力机构,可以免去法治主义以及人权保障原则的拘束,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学校当局也可以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校规、校纪等来命令或限制学生的权利;③出于教育的目的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学校有权自行制定规则行使惩戒权,即使像停课、退学等会给学生个人带来重大影响的、具有重大法律效果的处分,学校也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无须具体的法律依据。不允许学生对学校当局提讼,学生的权利受损得不到司法上的救济。

1.2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民事与行政双重关系

在依法治教原则下,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已不再是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而是既有民事关系,也有行政关系。行政关系的特征是必须有行政主体和行政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行为的目的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等。学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这种公共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涉及“公权力”的行使,由此引起的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既有行政的又有民事的。如高校给予大学生处分、进行学籍管理就属于行政关系,双方不存在自愿、平等协商等问题;而学校的其他事务管理,如收取学费、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等均属民事关系。

2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增多的状况

近年来,涉及高校和大学生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诉讼案例涉及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生奖惩管理、日常行为管理等方面,并由行政管理事件上升为司法诉讼案件,由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高校、学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对此类纠纷的性质理解不尽一致,高校认为由于现行机制的种种原因,高校在很大程度上隶属于政府部门,自较小,管理模式也类似于行政科层式;学生认为高校的管理范围宽,权限大又没有制约;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要加强高校的管理,不能完全放任,行政介入过多可能会干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法院认为目前的相关法律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规定只限于原则层面,甚至还仅仅局限在探讨的阶段,法院在遇到此类纠纷只能模糊应对。

3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型法律关系,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出现了全新的局面,人民的法治意识逐年增强。大学生也是我国公民,对这些价值的追求更加明显。如果不尽快构建高校与大学生新型的法律关系,不在学生管理中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必定会引发更多的法律纠纷,并会导致大学生产生与学校对立的情绪,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

依法对学生事务进行管理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就必须依法加强学生管理工作。

3.1正确看待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些高校管理者强调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监护作用,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学生考进学校,又缴纳了一定的费用,和学校之间就是一种委托教育、管理、监护的关系。学校不仅要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要对学生的生活、安全负全责。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学校与学生之间具备民事、行政二重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有关教育、管理、保护和照料等类似契约的协议关系,使双方各自享有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平等主体。

应该承认学生权利的特殊性,这体现在其他公民享有的权利而学生有时不能充分享有(但是其他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对于学生而言有的也相应地免除,如服兵役)。但是,这部分权利的丧失是有条件的,它应该有其他法律和法规作为依据。因此,建构新型的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绝不是追求理想中的绝对平等,而应着眼于逐步减少现存的不平等。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既要重效率、讲秩序,也要力求体现现代社会的法治精神对学生的尊重与关怀,切实维护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2确立大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

目前,国内各高校的学校管理制度中,几乎全是有关学生的义务、违纪处理的规定,几乎没有学生权利方面的规定。因此,必须确立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学生权益不仅包括教育法上规定的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作为一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上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学校的经营管理、教育教学过程中,必须把学生作为权利的主体,尊重学生的权益,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尊重学生权益的高校管理制度,涉及的主要领域是校规。校规作为校方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既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更好实现的必要手段,也是最容易侵犯学生权利的领地,校规的制定过程本身、有关校规内容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必须考虑到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本质。要发扬民主,多让学生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学生事务管理。民主是减少矛盾的好方法,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要多听取各方的意见,多让学生参与,有利于维护学生自身的利益。

3.3正确处理高校处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关系

正确认识高校处分权的性质。从学校处分权的法律性质来看,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一种必须根据合法性原则行使的公权力。学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专门人才、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的重任,国家也因此赋予了学校管理教育的权力。这在《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也有体现。近年来,大学生状告学校惩戒不当的案例不断发生,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已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如何更好地用法律来规范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了《教育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正确认识依程序办事的重要性。法制社会重视程序的价值,讲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是与依法办事相悖的。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处理任何事务都要有一定的程序,高校必须严格遵循,只讲事实不讲程序也不是合法的。

3.4将行政救济引入高校

高校学生管理应注入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为了切实保障和维护与学生教育权相关的各种正当权益,正确理解和行使高校依法享有处分管理权,就必须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实施救济。高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设立或批准设立的,对于高校实施管理行为引发的争议,有必要纳入行政监督救济之列,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为此,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特性,将它们之间的争议纳入行政诉讼渠道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关系中涉及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应依法充分实现,如不能实现或不完全实现,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在行政性法律关系中,高校作为授权行政主体,学生是与之相对的行政相对人,如果学生认为学校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高校在处分学生时要告知处分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要听取学生的意见和申辩,在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时,还应举行听证会,提供行政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