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真题范例6篇

公共基础真题

公共基础真题范文1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全真模拟试题(三)(2)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选项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意的,请把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入题后括号内,每题1分)

1.关于物质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的辩证统一,正确的说法是()。

A.绝对运动是具体物质形态产生的根源,相对静止则是物质存在和分化的条件,二者的统一,说明了物质世界的无限多样和丰富多彩

B.只有承认和肯定相对静止,我们才能具体认识和区分事物,对事物及其运动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也只有承认和肯定物质的绝对运动,我们才能够因势利导,改造事物

C.割裂物质运动和静止的辩证统一,就会导致形而上学的不变论和相对主义的诡辩论

D.正确处理社会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注意政策的调整与连续性,符合物质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的辩证统一原理

2.下列观点属于客观唯心主义的有()。

A.世界是上帝创造的

B.物是感觉的复合

C.世界万事万物都是绝对精神源生的

D.意志高于一切

3.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唯物主义认识论的主要缺陷是()。

A.不懂社会实践的伟大作用

B.不能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

C.离开人的社会性,离开人的历史发展去观察认识问题

D.不能坚持物质第一性

4.割裂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就会导致()。

A.“左”倾错误

B.右倾错误

C.教条主义错误

D.经验主义错误

5.我国社会主义新时期统一战线的功能是()。

A.团结的功能

B.沟通的功能

C.协调的功能

D.学习的功能

6.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是()。

A.以公有制为主体

B.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C.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D.坚持无产阶级

7.我国国民经济自1978年以来发展很快,这期间之所以能够保持长时期的快速增长,其主要原因是()。

A.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相结合

B.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C.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D.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

8.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

A.国有企业改革

B.培育市场体系

C.加强宏观调控体系

D.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9.()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基本纲领。

A.社会福利

B.社会优抚

C.社会救助

D.社会保险

10.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在于,它提供了()。

A.经济激励

B.精神动力

C.智力支持

D.思想保证

11.我国的人民民主是()。

A.新型民主与新型的统一

B.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相对立的

C.是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政治保证

D.是建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政治前提

12.对外开放是()。

A.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B.权宜之计

C.长期的政策

D.全面的开放

13.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有()。

A.审判机关的监督

B.检察机关的监督

C.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D.公安机关的监督

1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B.专门机关同群众相结合

C.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D.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15.根据我国民法,下列行为中可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有()。

A.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造成损害

C.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

D.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

16.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体现在()。

A.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B.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物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债权的义务主体特定

D.物权侧重对权利的静态描述,债权侧重于对权利的动态描述

17.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

A.国务院《关于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

B.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行政诉讼案例选编》

C.律师的词

D.《少女之梦》(黄色书籍)

1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共同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哪些()。

A.合法性审查原则

B.适当性审查原则

C.不适用调解原则

D.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9.下面哪些是国务院组成机构?()

A.国务院办公厅

B.国防部

C.国家海洋局

D.中国人民银行

20.我国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是()。

A.一般监督

B.特殊监督

C.专门监督

D.司法监督

21.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轮换,正确的说法有()。

A.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

B.有利于得到全面锻炼

C.它是根据公务员个人要求进行的

D.是转任的一种特殊方式

22.公文的签收是由()完成的。

A.外收发人员

B.通讯人员

C.内收发人员

D.机关领导人或部门负责人

23.通告的正文部分由哪几部分构成?()

A.通告的依据和目的

B.通告事项

C.结语

D.执行的具体要求

24.可用来签批和书写公文的字迹材料有()。

A.墨汁

B.炭素墨水

公共基础真题范文2

公务员考试模拟试题

三、判断正误(正确的写“√”,错误的写“×”,每题0.5分)

1.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意味着哲学史上实现了一次革命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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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之间有着严格的界限,不能相互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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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为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所以有量变必然有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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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在于偶然即必然,必然即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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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肯定包含否定,否定不包含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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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理环境决定论”错误地认为地理环境对劳动生产率、生产布局、社会生产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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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判断各方面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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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克思和恩格斯解决了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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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现阶段我们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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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三个有利于”标准中最根本的、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生产力是否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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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集权分权相结合的原则是党的基本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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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最根本目标是同世界各国人民交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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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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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一次比较系统地回答了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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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动摇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等于动摇了基本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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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把教育和科学摆到经济发展的首位,是邓小平同志一个重要的战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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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具有政治上的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是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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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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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渎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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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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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劳动力的流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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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初级阶段理论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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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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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历史唯心主义的根本缺陷在于肯定了人的意志和思想动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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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请示应按机关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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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工作报告应在工作开始之前写,以求得领导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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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报告中不得夹带请求事项,以免影响请求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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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实行自由政策就是鼓励每个人都去信仰某种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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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在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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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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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邦联不是国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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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规范性公文标题的时间是公文撰写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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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真题范文3

关键词:高职 公共基础课 调查

中图分类号:G5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a)-0179-01

公共基础课是高职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职所有专业学生都应该学习的思想、文化、素质类通识课程,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等数学、英语、体育、应用文写作、职业指导等课程,它在高职人才培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高职专业结构的调整,课程设置的改革,特别是对职业教育质量的高度重视,如何培养各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与技能型人才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为专业服务,提高公共基础课的教学水平,针对目前高职学生在公共基础课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就公共基础课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目的是进行基于工作链的高职公共基础课改革探索。

1 调查对象及内容

针对学生对公共基础课的认识、重视的程度,对教师的看法和要求,对公共基础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要求,上课情况等几个方面精心制作了一份调查表,本次调查时间为2013年4月,方式为不记名的问卷调查,向全院六个系的学生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95份,回收率95.7%。

2 调查结果与分析

2.1 对公共基础课的认识

调查结果显示32.8%的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程的开设非常有必要并且很重要,45.1%的学生认为有必要,6.2%的学生认为可有可无公共基础课,15.9%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开设公共基础课。

2.2 对公共基础课的重视程度

根据调查显示学生对于体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比较感兴趣;不同系部的学生对于各门公共基础课的兴趣是不同的,特别突出的是体育系的学生对于体育课程具有浓厚兴趣,但是对于高等数学等课程却兴趣缺乏。对于学生喜欢的公共基础课的原因调查结果为7.8%的学生表示关键是教材内容好,与老师关系不大;17.6%的学生表示关键是老师教得好,与教材关系不大;30.4%的学生表示教材内容好,老师也教得好;44.1%的学生认为主要是自己对公共基础课感兴趣。

2.3 公共基础课的课堂情况

11.3%的学生非常满意课堂氛围,50.8%的学生对课堂氛围基本满意,29.7%的学生表示课堂氛围一般,7.2%的学生不太满意,1%的学生表示不满意课堂氛围;25.6%的学生很积极地参与教学,67.7%的学生有时积极参与,5.1%的学生不积极参与,1.5%的学生表示从不参与课堂教学。50.2%的学生能够认真听讲并认真做好笔记,30.7%的学生光认真听讲不喜欢做笔记,仍有6.3%的学生经常旷课,不愿意去。

2.4 对授课教师的看法

32.8%的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的教师非常热爱教学工作,57.9%的学生认为教师能比较认真地完成教学工作,8.7%的学生认为教师工作态度一般,仅仅是完成教学任务而已;1%的学生认为教师好像是在应付。

2.5 对公共基础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要求

学生最希望通过公共基础课的教学内容能够提高社交能力、外语水平、身体素质、计算机操作水平;认为最适合公共基础课的教学方式为社会实践、讨论辩论专题发言、专家讲座或专题讲座;除课堂教学外,学生还会通过听专题报告讲座、自己课外阅读原著、参加社会实践等形式来学习公共基础课。

2.6 对公共基础课的感受

大多数学生选择了充实、有趣、愉快、自由、轻松这些正面的词汇来描述上公共基础课的感受,也有部分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程较疲劳,内容枯燥、无聊等。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作用来说,52.3%的学生认为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很多方面都有提高,公共基础课作用较大;41%的学生认为公共基础课对于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有一定作用但作用不大;2.6%的学生却认为公共基础课对于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没有作用;还有少部分学生表示不知道是否有作用,说明大部分学生对于公共基础课程的作用还是持肯定态度的。

2.7 关于公共基础课的改进意见

对于公共基础课的改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很多学生希望能够在教学方式上有所突破,建议多加入社会实践项目;对于课堂的互动情况有学生表示不满,认为还是参与度较低;建议不要拘泥于课本内容,能够让大家学到更多知识;建议多加入和专业课程相关的公共基础课程等。

结果表明,总体而言,学生对于现在的公共基础课教学持满意态度的居多,对于不同系部的调查显示文理科专业对于公共基础课程的重视程度还是有差距。公共基础课现在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与专业课程结合度不够;教学模式较为单一,教学方法传统,缺乏吸引力;课程内容较陈旧,拘泥于课本;高职公共基础课程的特色不够鲜明等。

3 结语

基于公共基础课现状的调查及分析,将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高职院校公共基础课的价值与地位是不可否认的,其教学改革也是一长期而系统的工程,任务重大而艰巨,必须摆正思想,锐意进取,勇于面对其存在的种种顽疾,加快对公共基础课的改革,强化高职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使公共基础课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郑咏梅,高慧婷,车力木格,等,高职公共基础课学生学习情况调查与对策[J].卫生职业教育,2011(10):103-104.

公共基础真题范文4

那么,要走出“诸说之争”,出路何在呢?笔者认为,其基本思路应该是在明确“行政法理论基础”范畴本身涵义的前提之下,对“诸说”进行重新整合,并予以合理的理论定位,以充分发挥它们各自应有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功效,从而真正地促进行政法学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地发展,并为行政法制实践真正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本文拟遵循这一思路展开论述,以期有助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深入研究。

一、行政法理论基础范畴的科学界定

“不同科学之间的沟通、对话、合作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范畴进行的。如果没有自己的范畴或者范畴的内容模糊不清,就不能引发共识,各门科学就无法正常地、有效地沟通、对话和合作。”(注:张文显著:《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页。 )当前,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之所以陷入“热而无序”的“乱局”,其原因主要在于论者各方尚缺乏共同的对话基础和规则,有人高谈此“论”、彼“论”,甚至忙于造“论”,却连“理论基础”到底指什么都未弄清。也就是说,大家争来争去,却对相互讨论的主题-“究竟何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在概念上还没有达成清晰、一致的认识,以致各自从不同的视角、根据对“理论基础”范畴的不同理解提出各自不同的观点和主张。这就难免造成各有所指,无法沟通、交流和融汇的“乱局”。因此,科学界定“行政法理论基础”范畴的涵义,是研究和讨论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这一范畴的内容模糊不清,就无法讨论这一共同话题。笔者以为,科学界定“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可从解决下列问题入手。

(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范畴

从行政法学目前的研究情况中我们会发现,理论界常常把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这两个不同的范畴混在一起,而没有很好地分析它们之间的界限。这正是目前“诸说之争”陷入“乱局”的症结之所在。

笔者以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属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之一,但又不能简单地与之相等同。从系统论的视角来看,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可被看成为一个大的“理论系统”,由若干处于不同地位的“理论元素”所构成。其中处于基础或基本地位的理论就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或称“基本理论”。在这个作为“基础理论”的子系统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不同层次的理论。其中属于第一层次的基础理论,也就是最基本的理论或称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即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范畴。因而,行政法的“基础理论”有多个,除了最基本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之外,还有反映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地位和功能、目标和宗旨等某一方面基本现象的理论,后者可统称为“一般性的基础理论”。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则只能为一个,否则就无所谓“最基本”的理论。而且,其他一般性的基础理论都是建筑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以这一“理论基础”为基点和归宿;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大厦”也应是建构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否则它也不能称为“最基本”的理论。所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与“基础理论”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范畴,我们不能将两者相混同。

(二)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条件

相对于行政法的一般性基础理论而言,究竟什么样的理论才是最基本的理论或普遍性的基础理论呢?换言之,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笔者以为,它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从理论深度来看,它必须能够深刻地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理论,属于意识形态领域的范畴,归根结底是由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所决定,并建筑在这一客观基础之上的。同时,任何科学的理论或正确的观念都“必须以社会本身为基础”(注:〔法〕狄骥:《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页。),科学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同样必须以社会本身为基础, 而无法从行政法现象本身或行政法某个一般性理论的角度去寻找其“基础”问题。再次,行政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也是由其赖以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所决定的。因此,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必须是能够深刻地揭示这一客观的社会基础的理论,并建筑于其上。

第二,从理论的广度上看,它必须能够全面阐释各种行政法的现象。行政法的现象即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和特色,包括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功能和地位、目标和宗旨等方面的基本现象及其他各种具体现象。仅能解释其中某一种现象的理论只能是具体理论。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行政法最基本的理论,作为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大厦”的基点,应有广泛的涵盖力和精密的浓缩力,所有的行政法现象都能以此为逻辑起点,在此基础上派生滋长,并由此得以全面地阐释终结。不具有这种作用和意义的理论就不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行政法理论基础。

第三,从理论高度来看,它必须在一定高度上具有对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进行正确指导的价值。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同时也应该是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必须能够指导行政法学的研究,尤其是行政法学体系的合理建构。即哪些内容属于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行政法学不应研究哪些内容,或应重点研究哪些内容都能通过这一理论基础得以合理的说明,从而使行政法学的体系不致过小或过少,也不致过多或过杂。其次,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还必须能够作为行政法制建设的指导,使行政法制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就我国现阶段的情况而言,它应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等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导向,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

至此,我们可以给“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作一科学的界定:所谓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揭示行政法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并用以解释各种行政法现象以及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最基本理论。

二、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重新整合

在明确了行政法理论基础范畴本身涵义的前提之下,就可以此为参考点来对“诸说”进行整合了。据此,笔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而不能是其他学说。

(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

公共利益本位论的基本观点是:从利益关系分析的角度出发,认为法的基础是利益关系,行政法的基础是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又是对立统一的,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它决定着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性质和特点、内容和功能、产生和发展等(注:参见叶必丰著:《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以下;另见叶必丰:《论行政法的基础-对行政法的法哲学思考》,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笔者认为,公共利益本位论能够满足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条件,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能够成立的。

首先,该论科学而深刻地揭示了行政法的基础。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 页。)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观点出发,该论认为法的基础是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归根到底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利益在质上可分为两种,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利益关系在质上也就可以分为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三种关系;同时,利益又有量上的区别,利益关系在量上又可分为三个层次。不同质、量利益关系的分解和组合,决定了部门法的划分(注:详见叶必丰:《论部门法的划分》,《法学评论》1996年第3期。)。其中, 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构成了行政法的基础。可见,该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不仅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而且也使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构筑在这一科学的基础之上。

其次,该论科学而全面地解释了行政法诸现象。该论根据马克思主义辩证统一原理,进一步分析了行政法的基础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内部矛盾运动,从而为阐释行政法诸现象提供了科学的依据。该论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既相互依赖、相互包含,因而是统一的;同时,又互相离异、分化和制约,因而又是对立的、矛盾或斗争的。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这一矛盾体中,由于公共利益规定着该矛盾是对抗性矛盾还是非对抗性矛盾这一性质,在总量上也始终大大超出单个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个人利益,因而,是该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又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始终应服从公共利益(注:参见叶必丰:《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学术季刊》1997年第1期。)。 以此为逻辑起点,公共利益本位论回答了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这一涉及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及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问题,认为行政法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换言之,“凡是以这一利益关系为基础或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注: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5期。)。同时, 该论解释了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揭示了行政法的本质特点和功能,认为行政法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并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在地位和权利上优于个人利益的主体即相对人;其二,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三,行政主体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真正基于公共利益,并不能基于自己或他人的个人利益等(注:参见叶必丰:《论行政法的基础-对行政法的法哲学思考》,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就行政法的功能而言,该论认为行政法以维护公共利益为首要功能,其次也兼顾个人利益的保护。(注:参见叶必丰:《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关系》,《学术季刊》1997年第1期。)此外,该论考证了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 认为行政法是随着利益关系的分化和组合,出现了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独立,从而形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同时,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行政法的量变和质变,使行政法日益发达(注:参见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6页。)。该论还提出并阐释了行政法应以促进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协调一致为目标,以建立服务与合作关系为宗旨等思想。总之,公共利益本位论从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及其内在矛盾运动出发,科学而全面地阐释了行政法诸现象,不仅使其本身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的理论体系,也为建立整个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奠定了真正的理论基础。

再次,该论合理地确定了行政法学体系。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而言的主导地位理论决定了行政法学除了研究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之外,在具体理论上应以公共利益为主线,主要研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三大基本内容。行政主体即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包括代表公共利益并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和分配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活动;行政救济即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并予以相应补救的制度。可见,以公共利益本位论为理论基础来建构行政法学体系,能够比较合理地解决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既不遗漏,又突出了重心。

此外,公共利益本位论还是正确指导行政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在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上,强调两者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两者发生冲突时“以公共利益为本位而告终”。这表现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处理上,就是行政法所要遵循的特有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从而为行政法制实践中合理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同时,公共利益本位论强调现代行政法在本质上不仅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更是以追求真正公共利益为规则的法,“为此行政权限规则、程序规则和审查规则成了行政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叶必丰:《论行政法的基础-对行政法的法哲学思考》,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其中, 权限规则和程序规则是一种预防规则,即防止行政主体所作意思表示违反公共利益的规则;审查规则是一种补救规则,即对行政主体违反公共利益的表意行为予以纠正的规则,从而使行政主体的表意行为限制在真正公共利益即法律的范畴之内。而所有这些,正是实现“依法行政”这一行政法制建设目标的关键之所在。另外,以公共利益本位论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还能达到“准确地认定法律规范和案件的性质,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科学地完善法律设施”(注:叶必丰:《论行政法的基础-对行政法的法哲学思考》,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的目标。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本位论既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及其内在矛盾运动,又以此为逻辑起点,科学地揭示了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内涵和外延、本质和功能等问题;既为行政法诸现象的阐释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又为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正确的理论依据,因而能够且应当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不能是其他学说

除公共利益本位论之外,国内外行政法学界在关于行政法是什么和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认识上,还存在着其他各种学说。诸如在法国,先后存在“公共权力学说”、“公务学说”、“公共利益学说”、“新公共权力学说”等(注:参见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以下。);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界几乎都主张“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注:〔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人们称之为“控权说”;在苏联,一些行政法学者则认为“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法”(注:〔苏〕b·m·马诺辛著:《苏维埃行政法》,黄道秀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9页。),人们称之为“管理说”(注:英美法系国家的“控权说”和前苏联的“管理说”都是人们从它们的一些行政法学者关于行政法的定义和相关的理论体系中进行抽象、概括而命名的。);在我国,更是“学说纷呈”、“观点林立”,先后有所谓“人民服务论”(注:参见应松年、朱维究、方彦:《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 “马克思主义政府论”(注:参见杨海坤:《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北京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控权论”(注:受英美法系国家“控权说”的影响,我国部分学者也提出应将“控制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参见张尚@①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94页以下。另外,还有学者提出所谓“新控权理论”,参见程干远、李载华:《市场经济下行政法学“控权理论”的思考》,《学海》1994年第5期。)、“平衡论”(注:参见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该文首次提出了“平衡论”, 尔后又有一系列论文对其进一步予以阐述,如沈岿:《试析现代行政法的精义-平衡》,《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罗豪才、 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此外, 有学者基于对“平衡论”的一种完善,后又提出所谓“控权-平衡论”,参见郭润生、宋功德:《控权-平衡论-兼论现代行政法的历史使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权力论”(注:参见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 3期。)、“服务论”(注:参见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服务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5期。 )及其他若干学说和观点。这些学说和观点概括而言,大体可归为三类:其一是“权力论”,该论按其对行政法功能的认识不同,又可分为“保权论”(包括法国的“公共权力学说”、“新公共权力学说”和我国的“公共权力论”及苏联的“管理说”等)和“控权论”两类;其二是“平衡论”;其三是“服务论”(包括法国的“公务说”及我国的“人民服务论”、“马克思主义政府论”、“服务论”等)。

笔者以为,既然前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那么该论之外的关于同一论题的其他学说就不能成立;同时,将这些学说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难以满足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所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它们都只是旨在解答行政法某一方面的特征或现象,而无法从总体上全面回答行政法的各种特征和现象。在这些学说中,可以说多数都只是旨在解决“行政法的作用或功能是什么”。如有人认为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在于控制行政权力。“控权论”便由此提出。有人认为行政法的作用在于保障国家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因而有“管理论”之说。还有人则认为行政法融“控权”与“保权”于一体,具有双重作用,于是又有“平衡论”之说。也有人认为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在于“服务与授益”,由此提出“服务论”之说,如此等等都属于“作用论”的范畴。在前述学说中,法国的“公共权力说”、“公务说”等也都只是旨在解决“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特别是行政法调整的范围与其它法律调整的范围如何划界。我国的“公共权力论”也只是说明了行政权力的性质:“人民服务论”、“马克思主义政府论”则只是力图通过说明人民政府的性质来解决“行政法的根本宗旨是什么”,等等。如前所述,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整个行政法理论“大厦”的基础,应该能够用以科学地解释行政法所具有的各种现象,全面反映行政法各个方面的征,而不能仅仅是用以解答行政法的作用、或范围、或宗旨等某一方面问题的理论。而上述学说都只是反映了行政法的某一个侧面,并非行政法的全貌,因而无论其是否科学,都是不能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否则就有“以偏概全”之嫌。

第二,它们都只是解答了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某种特征或现象,而没有从根本上深刻地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也就是说,它们仅仅解答了行政法本身所具有的某种特征或现象,而没有找到这些特征或现象的基础,以这些特征或现象来说明、解释行政法,不过只是以行政法解释行政法而已。同时,它们这些学说不仅未能从根本上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从而以此来解释行政法,反而将行政法本身的现象或特征认定为行政法的客观基础,这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不相符合的,因而又是不科学的,所以它们是不能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的。

三、对其它几种主要学说的批判吸收与理论定位

有关“权力论”、“平衡论”和“服务论”等学说,虽然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尚缺乏科学性,但是笔者以为,对这些学说也不可全盘予以否定或一概抛弃,而应以唯物史观辩证地予以对待,并批判吸收其合理的因素,以用作行政法某一层面的理论概括,如可以“平衡”用作行政法目标层面的理论概括,以“保权”和“控权”用作行政法手段层面的理论概括,以“服务与合作”用作行政法宗旨面的理论概括等等,以使它们在行政法理论体系中都能得以合理的定位,从而充分发挥它们各自应有的理论价值和实际功效。只不过无论是行政法的目标、手段还是宗旨等层面的理论都只能是行政法的一般性基础理论,而不能把它们与公共利益本位论这一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置于同一个理论层面,相反应在确立公共利益本位论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以公共利益本位论为指导来对它们进行批判吸收和理论定位。

(一)“平衡”:行政法目标层面的理论概括

行政法的目标即行政法的价值追求,是行政法所期望达到的目的。有关行政法目标的理论虽属行政法的一般性基础理论,但它却直接决定着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和历史使命,显然又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法的目标何在?“平衡论”认为:“平衡是行政法继续发展的动力和目标”(注:陶鹏:《简析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换言之,行政法的目标就是平衡,即促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处于平衡状态,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笔者以为,“平衡论”的这一观点是可以成立的,也正是其合理、可取之处。但是“平衡论”并未揭示行政法以“平衡”为其价值追求的真正原因,只是简单地认为:“讲平衡,正是因为存在着不平衡,存在着不平衡,便要实现平衡,否则就是无的放矢,毫无意义。”(注: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实际上, 行政法以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为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由其赖以存在的基础-“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所决定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有什么样的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一切上层建筑总是积极维护自己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并促进它的巩固和发展。行政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同样“总是积极地维护和促进它赖以存在的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注:叶必丰:《论行政法的基础-对行政法的法哲学思考》,载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这就决定了行政法必然要维护和促进自己所赖以存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当然,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又是对立、冲突和矛盾的,但这正是行政法产生和存在的必要基础,也就是说,行政法之所以有其存在之必要,就在于它要化解、协调这种对立、冲突和矛盾,以使其趋于一致,达到和谐、平衡的状态,从而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的不断发展。因此,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永远是不断地促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趋于和谐一致,实现两者的平衡,这正是由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所决定的;同时,这又是“平衡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可见,“平衡论”可定位于行政法的一种“目标论”,即以“平衡论”用作行政法目标层面的理论概括,但同时“平衡论”也只应定位于此,并以公共利益本位论作为理论基础来说明“行政法的目标是平衡”,而不能认为“行政法是平衡,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其价值是平衡,其精神是平衡,其内涵等也都是平衡,似乎除了平衡还是平衡”(注:杨解君:《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若干观点的评价》、 《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否则就会变成一种不切实际的“万能论”,并陷入难以自圆其说的尴尬境地。

(二)“保权”与“控权”:行政法手段层面的理论概括

所谓行政法的手段,是指实现行政法的目标所采用的方法。行政法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或方法来实现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目标呢?对此,“平衡论”会不加思索地认为通过平衡的方法,即“以平衡的方法处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注: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笔者以为,行政法的目标与行政法的手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但从“平衡论”的观点来看,它们都是“平衡”二字,如此岂不是将二者相等同或者相循环地理解?显然,“平衡”是不能同时也用作行政法手段层面的理论概括的。而“权力论”在回答这一问题上倒是有其合理、可取之处,可以批判吸收。

在“权力论”中,无论“保权论”还是“控权论”,它们都是从行政权力的角度出发来认识行政法的手段的,这就为正确认识行政法的手段找到了合理的支撑点。因为不论是权力还是权利都指向一定的利益,是“对利益所享有的资格”(注:a·j·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第123页。)。作为国家权力之一种的行政权则是代表并为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而设置的。同时,行政主体也只有在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亦即行政权的运作过程中,才能与相对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因此,要正确认识行政法实现其目标的手段,就必须从行政权的角度出发,以行政权的运作为支点。而行政权的运作既可能实现行政法的目标即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也可能与之相违背。前者需要保护,即“保权”;后者则需要予以控制,即“控权”,从而最终达到行政法所要追求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可见,“保权论”与“控权论”在具体认识行政法的手段时分别包含着“保权”与“控权”的思想,因而可定位于行政法的一种“手段论”,即以“保权”与“控权”用作行政法手段层面的理论概括。但是,“保权论”和“控权论”在认识行政法手段时又分别走向了两个极端,而且也没有揭示作为手段的“保权”和“控权”与行政法的目标及行政法的基础之间的关系,因而仅有部分真理性,所以它们只能结合起来,并在公共利益本位论的指导下共同作为行政法手段层面的理论概括。

(三)“服务与合作”:行政法宗旨层面的理论概括

公共基础真题范文5

关键词:高校; 高等教育; 公共基础课程; 考试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3)03-142-001

众所周知,高校公共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而开设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课程。而考试环节,则是通过书面、口头提问或实际操作等方式,考查参试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的一种活动。

本文将通过对国内外高校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方法与形式的对比,探讨我国高校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改革的新方向。

一、国内外高校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的对比

当今社会,有很多国家的高等教育都在不断的改革中日趋完善,比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都是较早实行考试改革的国家,他们考试的方法与形式有很多是值得我们学习、比较和借鉴的。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对比:

1.考试目标

有些国家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概念,他们的高校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注重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因材施教,着重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知识创新的能力。而我们国家的一些高校公共基础课考试,仅仅延续了高中考试的制度,倾向于应试教育,以一考定成败,以考试的通过率指挥着学生的学习,往往学生也只能学会考试中出现的内容。

2.考试方法

国外高校的公共基础课程考试形式多样,可选择采用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答辩、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依据如何发挥学生的真实水平为原则选择考试方法。而国内的高校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时间相对集中,多数集中在考试周进行,学生在复习备考期间突击应考,其实这并不利于真正的掌握知识。

3.考试内容

国外高校考试的内容涉及面广,他们注重的是学生的应用能力,而对记忆性的内容考查较少。国内高校的考试内容多数是由任课教师出题,根据教学大纲,大部分考试内容都局限于教材,偏重书本知识的记忆和理解,这样往往无法体现学生发散思维的能力。

4.成绩评定

国外高校课程的成绩评定方式:采用课程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次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累计积分。会根据课堂表现、课程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按比例综合评定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不占太大比例(一般为30%-50%),而比重较高的则是由课程作业、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组成的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50%-70%,让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贯穿于整个学习过程中,而不仅仅是在为了学期末的期末考试复习备考的阶段。

评定中的成绩分类标准:以人为本,多数不以分数进行评定,改为采用等级、固定成绩、成绩分布曲线等相结合的方法评定成绩,力求每个学生的成绩能够显示出其真实的学习情况。

而国内高校的公共基础课程虽然也采取总评方法,但由作业、课堂表现、出勤情况所组成的平时成绩只占总成绩的30%-40%,期末考试成绩则占极大比例,达到60%-70%,基本上以一次期末考试的成绩代表了一个学期的学习成果。

5.结果反馈

国外高校有着一套较完备的反馈制度。在考试结束后,教师不仅要评定出学生的成绩,还要针对此次考试的方法、内容、结果进行分析,并且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学生。而国内高校的考试中,待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只进行阅卷给分,教师不会对学生学习情况有针对性的分析,学生也得不到反馈,使得学生有考完放假、学期结束的概念,甚至不知道自己对在哪里、错在哪里,不能够真正的起到为后续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打基础的效果。

二、我国高校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改革的新方向

基于对国内外高校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方法和形式的多方面比较,不难发现,我国高校公共基础课程考试急需学习借鉴优秀的经验和方法,及时做出合理的完善和改革。

1.考试目的要以人为本。高校的考试目标,特别是公共基础课程的考试,要以培养学生的人才发展为目的,避免“一考定成败”的误区,结合学生的情况,以人为本,积极开发每个学生的学习潜能,努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

2.考试方法需有机结合。我国高校公共基础课程的考试要改变单一的考试方法。只有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才能够真正的评价出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的程度。将学生从对书本上理论知识的机械记忆和简单理解中解放出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在应用方面的培养。

3.考试内容应全面多元。考试的内容要体现公共基础课程的全面性和基础性,侧重于对学生分析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考核。

4.成绩评定要重在过程。改变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重过大的现象,进行多阶段考试,强化考试在学习中的过程性,将学生对期末考试的重视程度和注意力转移到整个学习的过程中。同时改变以分数论定,以单一指标为衡量标准的片面方法,而采用多种评分方法相结合,更好的反映出学生真实的学习情况。

5.结果反馈需针对及时。考试不能以分数为学习的结束,教师在阅卷完成之后,应该对考试的方法、内容进行分析,改进教学方法,同时要将分析结果及时的反馈给学生,通过向学生反馈分析结果,让学生能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和教学要求之间的差距。有效帮助学生更好的掌握所学知识,使其能够真正理解所学课程的内容。

三、结束语

公共基础真题范文6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长久以来未能根本解决的、如何理解公共外交的问题。近年来,我们花费大量精力研究“什么是公共外交”。很多人发现,公共外交如果概念太小,则达不到其本旨;如果概念太大,则流于空泛,出现“泡沫化”。由于概念不清,对于“怎么发展公共外交”也争议很大,甚至体现为部门利益的摩擦。中国公共外交的实践在快速发展,但理论理解和对政治实践的智力支持都还没有完全跟上。

其实公共外交的根本实质在十报告中已经点明,即是最后一句“夯实国家关系发展的社会基础”。国家关系需要社会基础支撑,自古如此,但在今天的国际环境下尤为迫切和重要。滥觞于欧洲中世纪晚期宫廷贵族政治的传统外交方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民主化、全球化、多极化的国际关系需要。全球外交本身就在转型,对于中国这样的国际体系的“新来者”来说,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大国外交”,实现“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国家关系发展的社会基础”是迫切要求。从这个高度上来说,公共外交才和大国外交、周边外交、发展中国家外交等一样,关系到中国根本的国家战略、安全和利益,也和大国关系、周边关系、发展中国家关系等相互牵扯,成为中国外交最高层面的战略问题。

那么,如何才能“夯实国家关系发展的社会基础”?从世界各国的公共外交实践来看,有一些经验是相通的:

比如外交要关心和接触外国社会,主要的手段是通过对外援助。在世界各国,社会力量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政府外交政策。社会群体如果不能从外交关系中获益,则可能成为外交关系的旁观者甚至反对力量。因此,外交和经济合作既要做政府的工作,也要做社会的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灾难时的人道主义援助等工作,是各国巩固外交关系社会基础的最常见物质手段。

又比如外交要有价值观和责任担当,用的话来说就是要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人们常说生意场上难有真朋友。国家间互利的经济合作能够形成相互依赖的协作伙伴,但要建立相互认同的情感纽带,从“利益共同体”走向“命运共同体”,光靠“平等互利”、“亲兄弟明算账”是不够的。尤其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更容易受到情感和价值认同影响。一个国家够朋友、有原则、有担当,才能吸引外国民众的情感支持,才能真正夯实外交的国际民意基础,这个国家也才能真正在国际社会中具备领导力。这一点跟加强对外援助往往是联动的。换句话说,外交要对外国社会做工作,也是物质和精神两手都要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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