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农业范例6篇

有机农业

有机农业范文1

这是赵翼对乡土乡亲的简单解释,他毫不避讳自己的乡土乡亲就是一家“慢公司”——成立近一年时间,一共才推出了3款茶产品。

但是,就是这样一起不扎眼的小生意,却得到了著名天使何伯权的注资。为什么?

大学时期,还是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的赵翼曾在日本“守护大地协会”做交流生。这个协会是日本有机农业经营领域的先锋,主要采取订单采购农产品,并定时向消费者寄送刊登有生产者、产地等详细信息的商品目录,安排消费者参观生产者的农场。受此启发,赵翼在2011年11月创立了乡土乡亲,其定位便是“透明溯源”的有机农业品牌。

乡土乡亲的第一步,是选择浙江盛叔家的安吉白茶作为试验的切入口,以契约生产形式做小范围订单农业。

“我们不神化有机农业,也不妖魔化农药和化肥。”赵翼说,即便是有36年经验的日本“守护大地协会”,今天也只有10%的产品能达到完全有机,90%都是采用低农药或减农药的生产方式,但这些产品都是符合他们的生产标准的。

于是,乡土乡亲建立了一套生产者实名制、透明供应链、社会化监管的商业逻辑。

在生产端,乡土乡亲通过实地考察选择农户作为签约的生产伙伴。建立农户档案的同时,把农户的头像、姓名甚至家庭信息都清晰地印在产品上。过去,农户仅是普通的原料供应商,现在,他们拥有了自己的个人品牌,被称为“农作艺术家”。投资农业,不单只有投资购买土地把农民变成产业工^,这一种路径,更重要的是投资农民,投资这片土地的人。

一方面,赵翼希望信息公开能给农户带来压力,让他们更珍视自身的信誉,另一方面也为产品增添一份人情味。

透明供应链是第二环节。每个农户都被要求建立一个详细的农业日志,如化学肥、有机肥、生物农药是否使用、用的是什么品牌等。这些是产品的生产履历,当产品出问题了可以在第一时间追溯到源头。而按约定的包销制,流通和销售的风险则由乡土乡亲来承担。

“让每一款农产品都能够看到它的生产者和生长履历。”这样既能让消费者了解农耕的浪漫与残酷,也让农作艺术家们能够为他们的作品感到自豪。为了避免自夸嫌疑,乡土乡亲还建立了一套风险评估体系。比如,根据可能发生的风险建立检测指标,通过第三方机构的测检,在产品描述中加入数据化的信息并与同行其他品牌加以比较。最后将这些信息做成检测报告在产品中反馈给消费者。

此外,在和农户的签约合同中,乡土乡亲还有一个特别条款:农场必须无条件的向消费者全年开放,免费提供住宿,以便消费者对产品生产有足够的了解。“鉴于消费者的不专业,乡土乡亲会提供培训,比如如何判断一个农场的管理水平。”赵翼说。

有机农业范文2

1 有机食品及相关概念

1.1 有机食品

1.1.1 有机食品的概念

有机食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称为有机食品。

有机食品这个名词是从英文Organic Food直译过来的,这里所说的“有机”不是化学上的概念,而是农业生产体系上的一个概念,就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有机食品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叫法。有叫生态食品的,如西班牙、丹麦、德国。有叫生物食品的,如葡萄牙、荷兰、意大利、法国。但是,最常见的还是叫有机食品。

根据有机食品的定义,一种食品要成为有机食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食品的原料必须是来自于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者是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2)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的标准和要求;(3)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及档案;(4)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减小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影响;(5)必须通过独立的经认可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1.1.2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指的是为促进食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由通过资格认可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标准、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技术规范,对申请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实施规定程序的系统评估,并颁发证书、批准使用标志的,称为有机食品认证。认证以规范化的检查为基础,包括实地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和最终产品的检测。

1.2 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是指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或处理的并获得认证的有机食品和其他各类产品,包括了有机纺织品、皮革、化妆品、林产品、家具以及生物农药、肥料等有机农业生产资料,称为有机产品。有机产品的内涵比有机食品更为宽泛。

有机产品认证标准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保护资源和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而对农产品的生产方式、其产品的加工方法、其产品的贸易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认证标准总称。

有机产品认证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优劣程度和加工企业、贸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好坏程度的尺度,是国家发展有机产品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强化有机产品管理的基本保证。有机产品认证标准在推动有机食品发展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执行有机食品管理法规的基本手段;是规范有机食品生产、经营和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强化有机食品管理的技术基础;是推动有机食品发展的动力。

1.3 有机农业

有机农业的概念起始于20世纪的二三十年代,最先由德国和瑞士提出,其起因是人类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新的知识、新的技术的发展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化学工业的发展,传统农业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农业生产方式的革命使农业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改变了其原有的特性,这种改变现在看具有两重性:(1)促进了农业生产,提高了产量,缓解了世界人口高速增长对食品的需求,因而具有积极性;(2)给生态环境等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因而又具有破坏性。因此,人们寻求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体系。与此同时,国外一些对环境和生态十分关注的农业生产者,也创立和发展了对农业生态环境有持续合理作用的有机农业生产方式。1924年德国和奥地利出现了具有有机农业性质的“生物动力农场”;20世纪四五十年代在瑞士和德国创立了以减少农场对外界的依赖性来保证其生存能力为目的的“Bioland生物有机农业协会 ”,并随后发展成为德国现在最大的有机农业协会;1945年美国有机农业的创始人Rodale在美国创办了第一个“有机农场”。随着有机农业的发展和一些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建立,到了20世纪80年代之后有机农业的概念被广泛接受。

有机农业在国外也有叫“生态农业”、“生物农业”的,其意思基本相同。但是,有机农业确切的定义目前还很难统一。事实上,要给有机农业精确地下定义是相当困难的,客观上存在着对有机农业所指的可持续生产方式在内涵上不甚明确和容易引起歧义等问题。这是因为,一则从普遍意义上讲,任何一种行为方式,都不可能永远持续不断地进行下去,在一个有限的世界里它总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限制,每当人类面临着这一时刻,总会意识到该有新的行为方式的诞生,并通过科学的进步和技术的创新来实现;二则这里所讲的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方式,通常只是在人类现有认识水平上的可预见的持续,但现实世界里还有许多不确定和尚未人知的东西。因此,对有机农业的定义不应拘泥于当前的理解,而应定义出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下面是几个关于有机农业的定义:

欧洲定义的有机农业:是指一种通过使用有机肥料和适当的耕作和养殖措施,以达到提高土壤的长效肥力的系数,在有机农业生产中仍然可以使用有限的矿物物质,但不允许使用化学肥料,通过自然的方法而不是通过化学物质控制杂草和病虫害,不允许使用基因工程技术。

美国定义的有机农业:是指一种完全不用或基本不用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和畜禽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尽可能地在最大的可行范围内采用作物轮作、作物秸秆、畜禽粪肥、豆科作物、绿肥、农场以外的有机废弃物和生物防治病虫害的方法来保持土壤生产力和耕作,供给作物营养并防治病虫害和杂草的一种农业。尽管该定义还不够全面,但还是描述了有机农业的主要特征。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定义的有机农业:所有能够有利于促进环境、社会和经济的粮食纤维生产的农业系统。这些系统利用当地的土壤肥力作为成功生产的关键。有机农业旨在保护利用植物、动物和景观的自然能力,使农业和环境质量在各方面都达到最佳水平。有机农业通过限制施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和药物,大大减少了外部投入。有机农业利用强有力的自然规律来提高农业产量和增强抗病能力。有机农业坚持遵循世界公认的原则,在当地的社会经济、地理气候和文化环境中加以实施。因此,IFOAM强调并支持发展地方性的和地区性的自给体系。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定义的有机农业:是指遵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过程。这些技术包括选用抗性作物品 种、建立包括豆科植物在内的作物轮作体系、秸秆还田、施用绿肥和动物粪便等措施培肥,保持土壤养分循环;采取物理的和生物的措施防治病虫草害;采用合理的耕作方式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产体系及周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等。

应该说,中国OFDC的定义还是比较清楚的,理解上也不会太困难,这是他们通过多年来对我国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检查和认证的不断总结,加上与国外同行的广泛交流所得出的认识。归纳一下,什么是有机农业?即有机农业是指一种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完全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生长调节剂、畜禽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也不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的生产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作物秸秆、畜禽粪便、豆科作物、绿肥和有机废弃物是土壤肥力的主要来源,作物轮作以及各种物理、生物和生态措施是控制杂草和病虫害的主要手段。充分提高系统中包括土壤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在内的生物循环和物质循环,保持和提高土壤的长效肥力。充分考虑畜禽在自然环境中的所有生活需求和条件,协调作物生产和畜牧业的平衡。保持生产体系和周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包括保护动植物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这样一种农业生产方式称为有机农业。

有机农业实质上是一种以农村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为原则,以农业清洁生产为指导,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而采取的可持续发展型农业。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中,人类、土地、动植物是一个有机结合的多元整体,人类的健康与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息息相关。因此,有机农业生产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2)循环利用有机生产体系内的物质;(3)依靠体系自身力量保持土壤肥力;(4)保护生态环境,多样性种植和养殖;(5)根据土地的承载能力饲养畜禽;(6)充分利用生态系统的自然调节机制。

1.4 IFOAM及其基本标准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organic Agriculture Movements,IFOAM),是一个非政府的民间联盟组织,于1972年11月5日在法国成立,其宗旨是主张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有机农业运动,发展有机农业,为世界提供一个包括保持环境持续发展和满足人类需求在内的发展有机农业系统的综合途径,提供全球范围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舞台,在世界范围内的议会、政府和一些制定政策的国际会议上倡导开展有机农业,为世界提供一个有机农业和食品加工的基本标准。目前,IFOAM拥有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500多个集体会员,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有机食品网络,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广泛、最庞大、最权威的国际有机农业组织。

IFOAM基本标准,由IFOAM标准委员会根据IFOAM会员的意见修改或制定,然后在IFOAM全体会员会议上由会员民主讨论通过。IFOAM的基本标准每两年修订一次,以反映有机生产和加工方法的最新状况,这个基本标准本身不能用作认证标准,而是为世界各国或地区的有机认证机构制定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认证标准提供框架,世界各国或地区的认证标准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情况,应该比IFOAM的基本标准更为详细。也就是说IFOAM基本标准是制定认证标准的框架,国家或地区认证标准才是认证的依据;IFOAM对各国(或地区)有机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资格评估和确认的基础。

2 有机食品发展的起因

有机食品和所赖以发展的有机农业的兴起,起因于日益加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经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命与健康,并对持续发展带来直接或潜在的威胁。不断总结发展经验和教训的人类发现:在公元前200万年至公元前1万年的采猎文明阶段,人类对自然的态度是依赖自然、听命于自然,那时几乎没有人类环境问题。到了公元前1万年至公元18世纪,土地耕作逐渐兴起而进入了农业文明阶段,人类对自然的态度由依赖而逐步转变为改造自然,森林砍伐、地力下降、水土流失等人类环境问题渐渐出现。当以牛顿力学和技术革命为先导的工业文明在公元18世纪开始进入人类发展的进程后,蒸汽机的发明使得一些人们错误地认为人类已经能够彻底摆脱自然界的束缚,可以成为主宰地球的“救世主”,人类对自然的态度又进一步由改造而上升到要征服自然,以培根和笛卡尔为代表的一批学者提出了“做自然的主人、驾驭大自然”的机械论思想,在这个思想影响下,一代又一代人的前赴后继,企图征服大自然,创造更新更高的文明社会。人类在征服自然并不断取得一些胜利的过程中,也饱受了自然报复的苦难,地区性公害到全球性环境灾难层出不穷,使得人们开始认识到把自然环境同人类社会割裂开来,把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割裂开来是多么的愚蠢,这种愚蠢祸及了人类自身。恩格斯早在19世纪就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519页)。

有机农业范文3

农业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加工原料,现代的常规农业给人类带来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丰富的物质产品,但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的化工合成化肥、剧毒性农药等是食品安全隐患存在的首要因素。为了实现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健康的食物原材料,各种形式的替代农业,如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理性农业等应运而生。有机农业是保障农产品安全、实现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实践方式之一。

2有机农业相关文献的定性分析

2.1关于有机农业

由于国情和农业的侧重点不同,各国对有机农业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欧洲主要强调有机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肥料和适当的耕作,而非使用化学肥料,通过自然的方法进行病虫草害的防治。美国对有机农业的定义则注重生产过程的细节,不要添加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等,主张进行轮作、秸秆等废弃物还田,生物方法来防治病虫害来保持土壤的生产力和耕作力。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认为有机农业包括所有能促进环境、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农业生产系统,其他生产细节和欧洲、美国相似,认为有机农业要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2.2关于有机农业效应分析发展

有机农业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卢祥元等认为有机农业宏观经济效应主要是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压力、利于出口贸易方面;微观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增加市场需求或者降低有机农产品价格[3]。杨小科指出,根据德国农业部的农业年度报告,有机农业生产方式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多年平均纯收入水平,无论是按单位土地面积还是单位劳动力计算,均至少不低于以常规生产方式生产的农业企业。有机农业相对于常规农业而言,不仅给农业生产者带来收益,而且给非农产业部门带来好处,产生诸多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二是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碳储量和土壤肥力,保护生物多样性。黄国勤认为,发展有机农业可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安全、健康的有机产品,满足人们对健康、高品质食品的需求。另外,有机农业能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镇一体化建设;发展有机食品可以提高妇女的现金收入和地位,在生产过程中妇女将目光投向市场,会积极主动地向外界寻求知识和技术,使妇女从生育中解脱出来,使妇女少受常规生产所带来的农药等身体上的伤害。

2.3关于有机农业发展模式

田春英从要素禀赋视角来看有机农业发展模式,总体上看国内有机农业的发展模式主要有3种:技术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自然资源密集型,分别适用于中、西、东部地区。高振宁等从组织模式、生态模式对有机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分类:从组织管理的角度看,我国有机农业发展主要有国内目前较为普遍的“公司+农户”模式、各地陆续出现的“农业大户”模式、在第三世界国家较多的“农民协会”模式。李长钦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对比有机农业中与小农户有密切关系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小农户集体、社区支持农业、参与式保障体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中国有机农业的发展方向。

2.4关于有机农业认证体系

认证体系是发展有机农业的必要保障,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单方堃认为,有机农业生产方式重塑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任,有机农业的迅速发展有赖于认证制度的完善,建立获得国际互认的有机认证制度是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中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有机农业认证制度。罗海波通过研究认识到:台湾地区通过管理当局培育与推广、建立法律规范、发挥民间力量、制定详细责任、实施科学惩罚等措施,推动有机认证体系不断完善和国际化,对促进台湾地区有机农业快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为上海建设有机认证体系提供好的借鉴。

2.5关于有机农业发展对策

方志权等认为发展有机农业首先要转变观念,努力建立一种综合、健康和环保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生产体系,使农业生态实现自我调节,农业资源实现再生利用。重视生产者、科研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以建立社会群体对有机农业的信任度,在加强有机生产者了解有机农业知识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大众对有机农业在环境及社会发展方面所起作用的认识。沈善奎等提出了根据市场导向制定正确的市场战略,合理确定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和布局,严格有机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业,为有机农业发展打好前站的观点。李登中等提出要强化有机品牌招商,以现有的有机农产品基地为载体,包装有机项目,结合各种重要的交易会、展览会等打好有机品牌战。杜相革等提出要配套检测和认证有机食品体系,建立国际认可的有机农业认证机构及与国际相符的有机农业标准,加速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国际化步伐。全面监督和管理有机农业的整个过程,建立有机产品认证的追溯制度,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对违规者进行责任追究,健全和完善有机农业的组织管理体系。政府应该加强和完善有机农业政策体系建设,加强政策的引导与支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有机农业。政府通过科研基金或者补贴等来弥补有机农业研发带来的正外部性,使其内在化,鼓励企业和个体积极参与相关技术研发。

3相关文献对有机农业的定量分析

3.1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对劳动力使用量的影响

有机农业生产方式通常情况下会比常规生产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包宗顺通过调查问卷和数据分析发现,对于使用30%的农业劳动力富余的有机农业生产基地来说,有机农业种植方式将提高当地农业劳动力的利用率,且可能增加家庭收入;而对于同样是占30%的农业劳动力“短缺”和“十分短缺”的有机农业生产基地的农户来说,对农业劳动力利用的影响就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家庭劳动力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二是家庭中的年轻劳动力减少外出务工等非农就业时间,补充有机农业生产用工的不足;三是雇用季节性临时工以解决有机农业生产用工的不足。

3.2有机农业生产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有机农业生产对于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学者们在不同的研究条件下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尹世久等对世界及中国有机农业生产和贸易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得出结论: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期,生产者比较容易获得较高的价格溢价,对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者来讲,从常规生产转向有机生产,生产者收入提高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者来讲,从长期来看,从常规农业转向有机农业,对农业生产者收入的影响是不乐观的。HirokiUematsu等通过研究发现得出虽然有机生产方式的经济效益高于常规农业生产收入,但是由于其花费的成本较高,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并不比常规生产收入高太多。因此,在分析有机生产方式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的结论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3影响有机农业发展的因素

温明振就有机农业所占区域与外部因素如GDP、农业人口比重,农业生产指数等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同时,将欧美发达国家的回归模型与中国各省市的回归模型进行比较研究,指出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有机农业的发展程度,都与GDP以及农业人口比重相关;与农业土地面积、人均GDP、农业生产指数、农业总产值的相关性不大。李锁娜通过采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经济因素、环境质量因子构成的第一主成分的贡献率为67.8904%;第二主成分主要与人口及农业发展类因子密切相关,表明农业的发展水平也是有机农业发展的影响因子[21]。DorisL·pple等用社会心理学的计划行为理论来控制社会影响和技术限制,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和聚类分析方法得出爱尔兰传统农民在转向有机生产的过程中,采用有机生产方式受到社会规范和农民的自身素质以及政策补贴是重要的影响因素。HildeBj·rkhaug等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OLS和空间回归模型对挪威有机农业进行研究,得出邻域效应在有机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即一个自治市或区的有机农业的发展水平受紧邻市区的有机农业发展水平影响。MeikeWollni等通过调查洪都拉斯拉巴斯州的数据,利用空间模型分析影响农民转向有机农业生产的因素,不同于以前的研究,作者多加入一些因素分析,得出结论如下:农民从邻域得到的信息越多,采取有机生产的方式的可能性越大;生产技术外溢与采用有机方式的可能性成负相关。

4结论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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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农业概况

日本是世界上有机农业发展地区和有机食品消费地区之一。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起,日本就本着兼顾“食”与“绿”,即提高农产品自给率与环境保护并举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制度,致力于发展有机农业,并取得了显著效果。日本的有机农业实际经历了从“无机栽培”到“化学栽培”再到“有机农业”的发展道路。

从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相继出台了《农业取缔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各大城市农村相继以一般民众活动的形式开始了有机农业运动。1971年,日本成立了全国有机农业研究会。1971年到1985年,这一时期是日本有机农业发展的起步阶段。

1986年至1995年的10年间,日本的有机农业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政府对有机农产品开始实行监管。1996年以来,日本有机农业发展一直处于无序徘徊阶段,直到2000年日本的农林水产省(MAFF)制定了《日本的有机食品生产标准》(简称JAS法,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JAS法规对农场、加工厂、包装以及进口商都提出了具体的标准要求。只有符合JAS法规要求的产品,才允许使用JAS标志,否则将处以高额罚款,严重者还会判刑。同时法规也明确未经认证认可,不许有类似“有机农产物”、“有机栽培”、“有机”等容易引起误解的用语,此外,日本政府还重新对认证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截止到2005年,日本已有4611个农场获得有机认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数量是47428吨。政府鼓励消费者尽可能地购买自己本国生产的产品。但是,日本政府对有机农业并没有支持政策或特殊基金。

组织管理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

日本关于有机农产品的法规和标准由日本农林水产省制定和实施。根据JAS法律关于认证和标签的规定,对进入到日本市场的有机产品必需有在MAFF注册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这些认证机构都是非官方的,主要有日本有机和绿色食品协会、日本ICS有限公司、AFAS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等。

日本有机产品法规和标准之间的关系见下图,目前日本采用的是《日本的有机食品生产标准》(简称JAS法)包括下面的多个法规:《农林产品标准化和正确加贴标签法》,适用范围:除制药法规定的药用溶液、准药和化妆品的农林产品;《农林产品标准化和正确加贴标签法执行条例》,适用范围同上;《农林产品标准化和正确加贴标签法执行规章》,适用范围同上;《日本有机农业产品农业标准》,适用范围:有机农业产品(限于食品和饮料);《日本有机加工食品农业标准》,适用范围:有机加工食品;《日本有机种子农业标准》,适用范围:有机加工种子;《日本有机畜产品农业标准》,适用范围:有机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和有机种子(限于精制的和挑选的)国内或国外生产加工管理者的技术标准》,适用范围:国内和国外有机农产品和有机种子(限于精制和挑选的)生产加工管理者;《认证有机加工食品和有机加工种子(限于精制的和挑选的)国内或国外生产加工管理人员的技术标准》,适用范围:国内和国外有机加工食品和有机加工种子(限于精制和挑选的)的生产加工管理者;《认证国内和国外有机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者的技术标准》,适用范围:国内和国外有机畜产品生产加工管理者;《认证国内和国外有机农产品、有机加工食品、有机种子和有机畜产品再包装商的技术标准》,适用范围:国内和国外有机农产品、有机加工食品、有机种子和有机畜产品再包装商;《认证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进口商通告技术标准》,适用范围: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进口商;《生产加工有机农产品、有机加工食品、有机种子和有机畜产品检验方法》,适用范围:生产加工有机农产品、有机加工食品、有机种子和有机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问答》,适用范围:有机农产品和有机加工食品;《有机畜产品和有机种子问答》,适用范围:有机畜产品和有机种子。

法规演变

1992年,日本的农林水产省了一个关于持续农业的自愿性指南,不需要单独的有机认证。该指南直到2000年还适用。90年代,MAFF做了一项调查表明:1459家所谓的有机农场主,只有32%的是真正没有化学品的农场,剩余的68%被定义为减少使用农药的农场。

2000年4月,日本颁布了新的有机农业标准(JAS)。修订的JAS标准包括了对易腐农产品的标签要求,于2000年6月1日生效。另外关于加工产品的标签要求于2001年4月1日生效。此项立法的通过主要是保护消费者区分出现在日本市场上很多错误使用“有机”名称的产品。2001年4月1日起新实施的有机产品标签要求由MAFF管理。可以说日本的有机标准经历了从自愿规则到立法的过程。

这项法规的演变过程大概是:1992年4月MAFF制定有机标签指南,由于它不是法规,因此违反该指南也不会受到处罚;1998年,MAFF决定在JAF法规中制定有机认证条例;1999年7月国会通过修改JAS法规的概念;2000年6月,修改的JAS法规生效,不遵守该规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将受到处罚;2001年4月,管理有机标签的法规生效。

JAS法规关于有机农业的规定都是基于CODEX关于有机农业的指南制定的。根据新的法规,有机认证机构需要在MAFF注册(认可),也就是现在的注册认证组织。

JAS项目有一位项目管理人和三位工作人员负责。MAFF的网页是maff.go.jp,在该网页上可以找到JAS法规的信息。想要了解有关认证程序方面的信息,就要浏览MAFF的网页或者与任何一家日本的注册认证机构联系。这些机构可以提供最新的信息以及被认可的国外认证机构的信息。

根据JAS法律(2001年4月),所有标注有机的产品必须经过RCO认证,同时必需加贴JAS标志(见图2)以及认证机构的名称。在该法规执行初期,就有38家组织注册为RCO。尽管海外机构也可以注册,但是到目前为止,所有的RCOS都是日本的。

对国外有机出口者到日本市场,使用JAS标志有三种途径获得许可。

(1)申请获取批准的国家状况:对与日本有机法律规定有同等效力的认证系统进行认可。MAFF负责该批准程序,与JAS法规规定的认证系统不同的国家,在申请认可之前对该国的相关标准和认证体系进行审议。为了证明生产者应用JAS法律,获得认可的国外的认证机构需要在MAFF注册。一经注册,国外的有机生产者就可在出口到日本的商品包装上加贴JAS标志。

(2)上面说的是对申请认可具有等效认证系统的国家的基本要求。不过,国外认证机构(不需要在MAFF注册)根据本国的有机标准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情况有所不同。此产品加贴原产国有机标志而非JAS标志可以进口到日本。进口商在产品进入日本市场之前加贴JAS标志。

(3)如果某个国家的认证体系没有被MAFF认可为等同与JAS法规,可以通过JAPAN-BASED或MAFFSX可的在原产国监察生产和种植的有机认证机构(RCO)或与MAFF注册的RCO有互惠政策的当地的认证机构获得认证。

新的标签要求给有机加工食品带来了一些复杂的问题。使用进口产品的加工者必需有符合JAS法规规定的ROC证书。本法规于2002年3月31日生效。因此,所有的加工者有一年的时间去适用RCO,为他们的原材料获得等效的证书(2001年5月,有机标准)。

对每种产品的检疫要求可以通过进口商或MAFF的CROP―BY―CROP BASIS检疫部门(见MAFF的网页)获得。

1999年日本进口的“YUKI”产品(绿色标签或有机)达80亿日元。

有机农业范文5

有机农业的发展是随着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量施用化学物质而不断造成健康隐患提出来的。从世界范围看,目前有机食品的销售量还不到食品销售量的1%,但其发展速度相当快,而且销售潜力相当可观。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多数人还在解决温饱问题,有机农业的发展相对较慢;而在发达国家由于人们对这个问题认识较早、投入力度大,因此在欧美及日本等国家有机农业发展得比较快,如法国大约有5%的农场专门从事有机食品原料的生产,有机食品市场占整个食品市场的5%,婴幼儿食品基本上都是有机食品。欧洲其他国家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农场在2%~3%之间,90年代初已注册登记专门从事有机食品加工的工厂有1716家。美国几乎在所有的连锁店都销售有机食品,有1/3的美国人会购买有机食品,1980年有机食品销售额为7800万美元,2000年为60亿美元,每年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农民以每年12%的速度递增。目前,日本有8000多个有机农场,有机食品的市场规模3500亿日元左右,年增长率为30%左右。当然,“3•11”地震后,核电站泄漏事件,给了日本有机农业以沉重的打击。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有机农业的发展相对滞后,有机农业的发展起始于八十年代。1984年,中国农业大学开始进行生态农业和有机食品的研究和开发;1988年,国家环保局南京环科所开始进行有机食品的科研工作,并成为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的会员。1994年10月,国家环保局正式成立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我国的有机食品开发走向正规化。其中,1990年,浙江省茶叶进出口公司开发的有机茶第一次出口到荷兰;1994年,辽宁省开发的有机大豆出口到日本。以后陆续在我国各地发展了众多的有机食品基地,在东北三省及云南、江西等一些偏远山区有机农业发展得比较快。近几年来,已有许多外贸公司联合生产基地进行了多种产品的开发,如有机豆类、花生、茶叶、葵花子、蜂蜜等。目前,绝大部分有机食品已出口到了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有机食品的生产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生产规模较小,且主要是面向国际市场。

2发展有机农业对社会的贡献

2.1关于环保食品

发展有机农业可向社会提供无污染、口味好、食用安全的环保食品,有利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发生。多年来,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的大量施用,在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对农产品造成污染,给人类生存和生活留下隐患。有机农业不使用化肥、化学农药,以及其它可能会造成污染的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等,因此其产品食用非常安全,且品质好,有利保障人体健康。

2.2关于生态平衡

减轻环境污染,有利恢复生态平衡。据调查,农业生产过程中施用的化肥、农药利用率很低,一般氮肥利用率只有20~40%,农药在作物上附着率不超过10~30%,其余过剩化学物质大量流入环境造成污染。化肥大量进入江湖中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影响鱼类生存;农药在杀病菌害虫的同时,也增加了病虫的抗性,杀死了有益生物及一些中性生物,引起病虫再猖獗,农药用量则愈来愈大,施用的次数愈来愈多,进入恶性循环。而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可以减轻污染,有利于恢复生态平衡。

2.3关于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有机农产品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农产品进行国际贸易受关税调控的作用愈来愈小,但对农产品的生产环境、种植方式和内在质量控制愈来愈大,只有高质量的有机农业产品才是国际公认的高品质、无污染环保产品。因此,发展有机农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4关于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增收问题

有机农产品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和农民收入。有机农业是劳动知识密集型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投入,也需要大量的知识技术投入。因此,发展有机农业可以增加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3潍坊市发展有机农业的优势

3.1传统农业优势

有机农业是在传统农业的基础上依靠现代的科学知识,在生物学、生态学、土壤学科学原理指导下对传统农业反思后的新的运用。潍坊有着历史悠久的传统农业,在精耕细作、用养结合、地力更新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是发展有机农业的精髓。

3.2生产条件优势

潍坊农业生态景观多样,生产条件各不相同,尽管一些地方仍是依赖于大量化学品,但仍有许多地方,农民能够很少用化肥农药就能完成生产过程,这也为有机农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基础。

3.3农村劳动力优势

有机农业的生产是劳动力密集型的一种产业,我市农村劳动力富余,这也有利于有机食品发展。

3.4出口优势

我市农产品的出口渠道通畅,有机食品的发展能与国际接轨,可以更好的开拓国际市场。同时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境意识的增强,有机食品的国内市场将有较大发展需求。因此,有机食品在国内外都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3.5有机农业认证优势

现在,潍坊市有机农业认证面积已达到9.3万亩,377种产品,包括蔬菜、杂粮、果品、畜产品等,其中90%以上是通过国家农业部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

4加速发展有机农业的建议

4.1加强宣传力度

加强发展有机农业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如报纸、电视等方式的宣传,提高人们食品安全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4.2政策的引导和调控

政府结合“十二五”发展规划,进行合理的政策引导和调控,针对有机农业的发展需求,制定一系列发展规划并对其发展进行调控,在常规农业向有机农业转化期,给予农民一定的经济支持。

4.3技术指导的跟进

做好技术指导工作。由于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禁用化学合成物质,因而势必要求较高的生产技术与之配套,建议组成专家技术指导体系,通过专家指导和培训,使生产者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解决好杂草防除、病虫防治、营养供应等技术问题,使有机农业更好更快地顺利发展起来。同时,应在生产过程中加强生产关键技术的研究、示范与推广。

4.4产品包装的标准化

有机农产品,其收获与销售实现“五统一”,即统一分级标准、统一销售品牌、统一内外包装、统一农药残留检测、统一加贴有机标志。

有机农业范文6

虽然不同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有机农业的界定在措词上不尽相同①,但内涵大致相同,均认为有机农业是与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惯行农业”(conventionalagriculture,又称化学农业)②相对应的一种农产品生产方式,是指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任何农药、化肥和生长调节剂等外来化学物品,注重农业生产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的一种农产品生产方式。有机农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价值的双重性。由于有机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外来的化学物质,因而其产品很少含有农药、化肥等有害残留,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机农产品无疑是一种相当安全的产品,这也是世人推崇有机农业的主要原因。不仅如此,有机农业还有人们容易忽略的另一价值,即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价值。有机农业的基本生产理念是循环利用农业生产过程中自身生成的物质进行再生产,减少甚至杜绝对外来化学物质的使用。这种生产方式能够提高土地肥力,对石油和水等自然资源的耗费也相对较少;此外,这种生产方式还具有环境亲和力,有利于实现地域环境内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可以这样说,在自然资源日趋匮乏、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有机农业为整个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方向。第二,产品外观的不易辨识性。虽然受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有机农产品的价格相对较高,但就外观而言,其与一般农产品相比差别不大,很多情况下仅凭肉眼很难区分有机农产品和一般农产品。这一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有机农业推广的难度。有机农业的上述两个特点决定了该产业的发展状况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息息相关。首先,有机农业价值上的双重性决定了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扶持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除产品更具安全性之外,有机农业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很大的价值,换言之,有机农业是一项公益性很强的产业。对于这种产业,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扶持,否则,如果仅仅凭借市场的力量进行推广,很难实现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道理很简单,为了实现对资源环境的保护,有机农业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这无疑将大大降低农产品的产量,同时增加该产业的风险,而这些成本最终都将转化到有机农产品的价格当中。在仅仅依靠市场力量进行推广的体制下,有机农产品的市场接受程度主要取决于消费者对有机食品安全性的认知。不少消费者可能只认可有机食品因安全性提升而增加的成本,很难接受有机农业在保护资源环境方面支出的成本。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一项调查,我国台湾地区80%的有机农产品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以健康为考量,而非以生态环境为考量[1]。在此情况下,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主动承担有机农业因保护资源环境而增加的那一部分成本,以此促进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有机农产品外观上的不易辨识性决定了国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的必要性。如前所述,有机农产品虽然在价格上比一般农产品高出许多,但是在外观上往往与后者别无二致,消费者仅凭肉眼很难对两者作出正确区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购买有机农产品时依赖的主要是产品的有机标签。如果一国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规范,导致大量不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产品被贴上有机标签充斥市场,将严重损害消费者对有机农业的信心,进而从根本上动摇有机农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事实上,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规范。如欧盟早在1991年就制定了规范有机农业的“2092/91号规则”———《有机农业和有机农产品与有机食品标志法案》(CouncilRegulation(EEC)No2092/91of24June1991onOrganicProductionofAgriculturalProductsandIndicationsReferringTheretoonAgriculturalProductsandFoodstuffs),确立了适用于整个欧洲的有机农业标准。该规则共有16条,除规范有机农业的生产标准外,其主要内容即在于规范有机农业的标示原则、验证系统和标章使用①。2007年6月,欧盟又制定了新的有机农业规则:“834/2007号规则”,即《有机产品生产及标志管理法案》(CouncilRegulation(EC)No834/2007of28June2007onOrganicProductionandLabellingofOrganicProductsandRepealingRegulation(EEC)No2092/91),该规则对有机农业的验证和标签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优化,生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②。

美国很早就进行了有机农业立法。早在1990年,美国国会就制定了《有机食品生产法》(Or-ganicFoodProductionAc,t缩写为OFPA),该法明确规定由美国农业部根据该法制定执行规则,建立起美国的有机农业计划(NationalOrganicProgram,缩写为NOP)。2000年,美国农业部正式公布了完整的有机农业计划,对有机农业的认证标准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13-14。我国台湾地区在有机农业立法方面起步较晚,但也于近年建立了自己的有机农业法律制度。2007年1月29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院颁布了《农产品生产及验证管理法》,该法共分6章28条,大部分条文都与农产品的验证和管理有关。考虑到有机农业的特殊性,2007年7月,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又专门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对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验证和管理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目前,我国已经存在一些有关有机农业的立法,但立法的位阶比较低,给我国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譬如,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虽然都有部分内容与有机农业有关,可以用来规范有机农业某些问题,但专门针对有机农业的立法则非常有限,并且位阶非常低。

1995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变更为国家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颁布了《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章程》),第一次对有机食品标志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等问题作出了规定。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废除该《章程》,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又明令废止了该《办法》。2004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5年变更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证管理办法》),到目前为止,这是专门针对有机农业的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这种立法现状非常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首先,依靠《认证管理办法》规范有机农业不利于该产业的协调发展。有机农业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产业,该产业的发展除与质量监督有着紧密联系之外,与国家的农业制度、资源环境和工商行政管理制度都密切相关,因而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和通力合作。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至少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①,而《认证管理办法》仅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个机构制定,并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环境保护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其制定的《认证管理办法》对后面几个机构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当有机农业执法需要其他部门进行配合的时候,将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很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协调发展。第二,仅仅依靠《认证管理办法》难以实现对有机农业的有效监管。

《认证管理办法》的效力位阶仅为部门规章,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②,能够设置的处罚范围和力度非常有限。而制裁是法律制度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缺乏必要的制裁手段,将很难在执行过程中确立权威,很难确保行为主体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其实施效果必定大打折扣。《认证管理办法》能够设置的处罚措施过于有限,显然不利于对有机农业进行有效监管,也不利于有机农业的健康发展。第三,不利于我国有机农产品的出口。许多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有机农业立法,在他们看来,如果一国重视有机农业立法,意味着该国有机农业的运行将比较规范,其有机农产品的质量也会比较可靠,因而,在进口其有机农产品时可以采用比较宽松的标准。例如,根据欧盟《有机产品生产及标志管理法案》(即“834/2007号规则”,以下简称《欧盟规则》)第六章“与第三国贸易(tradewiththirdcountries)”的有关规定,如果一国的有机产品生产规范与《欧盟规则》具有同等效力,经欧盟执委会审查决议并认可其认证机关的认证能力后,该国将被列为第三国清单之中,经该国认证机关认证的有机产品可以直接进入欧盟市场销售。反之,如果一国有机产品生产规范的效力不及《欧盟规则》,则该国认证机关对有机产品的认证将无法得到欧盟的认可,其有机产品只有通过经欧盟认可的验证机构验证后才能进入欧盟销售①。又如,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果美国农业部认定一国所采行的有机农业法规与美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则该国的有机农产品可以不经验证直接出口到美国。反之,如果一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在效力位阶上低于美国的有机农业法规,则其有机农产品出口美国必须经过繁琐的验证程序[2]18。目前我国有关有机农业的立法仅为部门规章,立法位阶太低,无疑给我国有机农产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二、有机农业的法律规制

对有机农业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贴有有机标签的农产品均符合有机农业的生产标准,进而树立该产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信力,为有机农业生存和发展奠定基础。上述目的决定了对有机农业的法律规制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确定、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置以及对有机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的监管。本文仅就后两个问题,即认证机构的设置和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模式问题进行探讨。

(一)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设置

认证机构的设置问题是有机农业法律规制的核心和重点。正如前文所述,贴有有机标签的产品是否符合有机产品的生产标准直接决定着有机农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一项产品是否符合有机产品的生产标准,能否被贴上有机标签进行销售则主要依靠认证机构评判。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认证机构可以由两种主体担任:一是公权性机构,即由政府有关部门担任认证机构。如在美国,除经政府认证过的民间认证机构可以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之外,州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可以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2]14。又如我国在1995年至2001年之间,根据《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第3条的规定,认证机构由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担任。二是非公权性机构,即由符合认证资质的公司、企业或组织担任认证机构。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根据《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所谓验证机构是指“依本法规定认证并领有有机农产品验证机构认证文件之机构、学校、法人或团体”。又如,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4年颁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应当说,公权性认证机构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各有其优缺点。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优势在于:第一,认证相对规范,社会公信力较强。原因在于,公权性认证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担任,政府部门本身的公益属性决定了他们在对有机产品进行认证的时候不会考虑认证行为给本机构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严格遵循认证标准,因而,其认证结果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第二,认证费用较低,能够降低有机农户的生产成本。为了体现对有机农业的支持,不少国家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都遵循不营利原则。如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第27条明确规定,有机食品的认证收费遵循不营利原则。这对于有机农户,特别是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实力不强的有机农户来说无疑具有巨大的扶持作用。然而,公权性认证机构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第一,认证效率相对较低,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市场需要。公权性认证机构属于政府部门,难免带有一定的作风,工作效率相对低下。

他们通常不会考虑有机农户获取认证标签的急切需要,认证程序拖沓冗长。不仅如此,由于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是否符合市场需要,是否受到消费者和有机农户的欢迎与其生存和发展并无直接联系,因而他们一般不会主动根据市场的需要开展和调整认证活动,这使得其认证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迟滞性和被动性。第二,资金和技术实力相对较弱。公权性认证机构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有所不同,由于其不通过认证活动牟利,因而在认证和检测设备的配置上较为消极被动,他们通常只会配备一些最基础、最常规的认证和检测设备,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新型有机产品,在初期他们可能没有认证能力。不仅如此,由于缺乏丰厚的待遇作保障,公权性认证机构通常很难吸引专业技能较强的资深认证人员。这些特点决定了公权性认证机构更适应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整个行业尚未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确立应有的公信力,因而有必要借助公权性认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巩固和推广市场。不仅如此,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有机农户生产规模较小,经济实力比较弱,需要国家在认证费用等方面对其进行必要的扶持。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优点在于:第一,认证效率较高,市场反应灵活。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主要目的在于营利,其认证活动是否高效,能否满足有机农户对认证效率的需求直接决定着该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因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通常比较高效。不仅如此,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还会主动依据市场的需要积极调整自己的认证行为。如当市场开发出新的有机产品时,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能够很快根据需要研发相应的认证方法,满足市场的需要。第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资金和技术力量较强,认证服务也更加到位。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资金和技术实力直接决定着该机构的社会影响和竞争实力。因而,多数非公权性认证机构会投入大量资金购置认证和检测设备,从而适应不同种类的有机产品,特别是新型有机产品的认证需求。与此同时,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能够给认证人员支付较高的报酬,因而能够吸引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仅如此,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服务质量与其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因而多数非公权性认证机构会根据客户的需要提供更加到位的服务。

然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具有逐利性,因而不排除有些认证机构和人员为了满足客户的无理需求进行违规认证,将一些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认证为有机产品。第二,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认证费用通常较高,这会增加那些生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低的有机农户的生产成本。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由非公权性机构担任认证主体将使国家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具有一定的间接性,可能影响监管的质量和效果。在非公权性机构担任认证主体的情况下,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由两个环节构成:首先,由相关的国家机关对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和控制;其次,再由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对有机农户的产品进行认证。这种监控体制使得国家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呈现出一定的间接性,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满盘皆输的后果。特别是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同时,由于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生存能力相对较弱,更容易受到有机农户的牵制,因而发生违规认证的风险更大。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如前文所述,根据《有机农产品及有机农产加工品验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有机农产品的验证业务由民间机构办理。具体而言,相关团体或者法人向台湾地区“农委会”提出申请,通过“农委会”认证后即可成为有机农产品的验证机构,负责对有机农业的认证工作,而“农委会”则负责对这些民间的验证机构进行监督。当时,“农委会”的基本思路是,除了由“农委会”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督之外,“更希望籍着各家验证标章(即标签———引者注)不同,利用品牌竞争、市场淘汰机制,对验证机构进行双重管控。”然而,2004年5月6日,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披露,在抽检的17件有机农产品样本中,有8件产品是由通过政府认证的验证机构核准的,贴有“有机农产品证明标章”,然而这8件产品中有3件检出农药残留,农药残留的比例为37?5%。多数人认为,这样的检验结果,对台湾地区有机农业验证制度健全与否提出了质疑[3]44-45。

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上述特点决定了这种认证机构主要适合于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在这一阶段,有机农业已经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确立起公信力,行业发展的重点已经从确立有机农产品的社会公信力转向推广和发展新型有机农产品。不仅如此,在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认证机构的生存能力大大提升,对有机农户的依赖大为降低,进行违规认证的风险也相对降低。此外,国家对有机农业的管控体系更加完备,因而即使对有机农业的监管活动由两个环节构成,也能够保证监管的效果和力度。最后,在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不少有机农户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认证费用在其生产成本中所占比例已经大幅度下降,不再迫切需要认证费用方面的扶持。目前我国有机农业尚处于起步阶段,该产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尚未确立起应有的社会公信力。近年来,随着各种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有机食品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更是风雨飘摇。农业部曾经对国内部分大中城市知名超市的有机蔬菜进行抽查,样品中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非常惊人[4]340。不仅如此,由于我国有机农业法律制度不健全,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进行违规认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我国有资格的非公权性认证机构有20多家,其中不少认证机构为了争取客户,不惜牺牲认证质量。实践中,有些通过认证的有机食品质量不达标,根本不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标准;还有些产品的原材料尚未达到有机要求,其加工产品却被认证为有机产品;至于一些认证机构不经转换期或者任意缩短转换期进行违规认证的现象更是屡屡发生[4]340。可以说,导致有机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原因固然有很多,但是,有关部门无视我国有机农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事实,将认证有机食品的权力委诸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绝对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此外,我国多数有机农业生产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在生产规模还是资金实力方面均非常薄弱。非公权性认证机构的高昂收费无疑增加了这些农户的生产成本。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公权性认证机构———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rganicFoodDevelopmentCenter,缩写为OFDC)早在2003年就获得了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有机农业组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OrganicAgricultureMovements,缩写为IFOAM)的正式认可,并且与多数IFOAM的有机认证机构互认[5]。这意味着在我国,如果由该机构进行认证,有机产品出口国外将更加便利。我国有机农业的上述发展现状决定了目前我国宜采行由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为主、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为辅的认证模式。具体而言,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明确规定,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当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内部设立的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作为最主要的认证机构。对于目前已经存在的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则应当通过重新审核认证资格等方式加强监管,一旦发现有非公权性认证机构存在违规认证行为,应当酌情取消其认证资格。待将来我国有机农产品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有机农户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有机农业发展到高级阶段时,再逐步实施非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为主、公权性认证机构认证作为补充的认证模式。

(二)有机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模式

由合理的认证机构严格遵循认证标准对有机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进行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只是法律规制的第一步。在颁发认证证书之后,认证机构等相关组织还必须持续地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以及终端产品进行不间断的监控和检测,以保证获得认证的有机产品品质的稳定性。只有建立了良好的监管体制,才能确保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从主要国家和地区立法来看,对有机产品的监管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全程监管,另一种是结果监管。这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全程监管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是指认证机构等监管组织通过实地勘察、检查生产记录等方式对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流通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有机产品的每一个作业流程都符合相应的标准。许多发达国家都采行这种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这种监管模式覆盖范围比较全面。全程监管力图确保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个环节的有机属性。从理论上说,只要这些环节本身的有机属性能够得到保障,所有通过这些环节生产的产品的有机属性也就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第二,这种监管模式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更加科学和客观。由于全程监管的方式主要是实地勘测、检查生产记录等,能够较为真实全面地获得相应的第一手资料,因而对检测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会作出更为科学和客观的解释,处理结果也必然更加客观和人性化。比如,在全程监管过程中,认证机构发现有机产品生产基地合理范围之外存在非有机农户,并且从客观环境来看,即使有机农户合理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足以避免非有机成分通过花粉传授等方式入侵。在此情况下,为了保护有机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实现推广有机农业的价值目标,即使在终端产品中检出了微量非有机成分的残余,认证机构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更加人性化的处理。然而,全程监管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这种监管模式成本较高,可操作性较差。全程监管主要是通过对有机产品各个作业流程进行实地勘察等方式进行的,这必然意味着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投入。事实上,这种监管模式客观上只适用于规模较大的有机农业基地,对于规模较小的零散型农户基本无法适用。不仅如此,全程监管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差。如前文所述,全程监管主要通过对有机产品每一个作业环节的监督和管控确保产品的有机属性。而客观上,监管机构是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的作业环节,如每次的施肥、除草、灭虫害等行为都进行监管的。实际上,其只能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管控,这意味着全程监管的效果和力度主要取决于监管者的责任心,如果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甚至受到有机产品生产者的不正当影响,则监管的效果难以保证。

结果监管是指认证机构等监管机构通过对终端有机产品进行上市前的品质分析和鉴定来实现对有机产品的监督和管控。这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于:标准较为明确,可操作性较强。结果监管主要通过对终端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而抽检的流程以及结果通常有明确的标准可资遵循,较少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且,由于进行结果监管时监管机构无需对有机产品的作业环节进行实地勘验,因而将节约大量监管成本。然而,结果监管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由于结果监管客观上只能以抽样检查的方式进行,因而能够覆盖的产品范围非常有限。事实上,结果监管只能通过一小部分产品的分析鉴定结果推测大批次有机产品的质量,这就必然存在一个概率的问题,抽检结果合格并不意味着批次内所有产品均符合有机产品的标准,反之亦然。不仅如此,结果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依赖于送检样品的合理性,如果送检样品的选择出现一定的问题,则结果监管的效果将难以保证。而且,与全程监管相比,结果监管对某些特殊情况的处理可能更加武断。例如,通过抽检查出某些产品含有一定的非有机成分,监管机构的处理结果通常是认定其为非有机产品进而进行一定的处罚。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很多,比如产品的非有机成分是因为不能抗拒的因素被添加的,在此情况下,作出这种处理无疑将大大打击有机农户的生产积极性。由于上述两种监管模式各有利弊,因而适用对象和阶段应有所不同。全程监管主要适用于大型的有机农业基地,并且主要适用于监管体制相对成熟的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而结果监管不仅适用于大型有机农业基地,也适用于零散的小型有机农户;不仅适用于有机农业发展的高级阶段,而且特别适用于当今监管体制尚不成熟的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基于上述原因,监管模式的选择应当双管齐下,综合发挥这两种监管模式的优势:在当前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当实行以结果监管为主、全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为了促进大型有机农业基地的发展,应当逐步加强对其生产的全程监管。待有机农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大量的有机农业基地已具规模之时,则可以改行以全程监管为主、结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

三、对有机农业的政策扶持

(一)对有机农业进行政策扶持的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有机农业的生产成本较高,而这些成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实现保护环境的公益目标支出的,因而国家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对该产业进行扶持。不仅如此,在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状况下,对有机农业进行政策扶持还具有以下特殊价值:

第一,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欠发达地区的开发和发展。首先,受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中西部偏远山区等农业欠发达地区发展有机农业具有必要性。我国多数农业欠发达地区的农业现代化程度不高,很多地方延续着传统的耕作方式,农作物产量较低,农民收入微薄。由于有机农产品价格较高,有些产品的价格甚至是非有机农产品价格的好几倍,因而,如果在这些地区发展有机农业将有利于提升单位农产品的价值,确保在农作物产量相同的情况下实现农民增收。其次,在农业欠发达地区发展有机农业具有可行性。由于我国不少农业欠发达地区长期奉行传统的耕作方式,较少使用农药和化肥,因而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环境较少受到现代化学农业的污染,有些生产环境本身就处于有机状态,在这些地方发展有机农业可能只需要经过很短的转换期,甚至不需要经过转换期,这将大为降低发展有机农业的成本。可以这样说,在我国农业欠发达地区发展有机农业为提升这些地区农业的经济效益、实现农民增收提供了契机。然而,有机农业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引入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需要支付认证费用,需要开拓消费市场,而这一切都需要大量的前期投资。农业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薄弱,农民收入相对较低,要求当地农户承担这些前期投资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加大对有机农业的扶持力度,在技术培训、减免认证费用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扶持。

第二,有利于吸纳农业发达地区的剩余劳动力,解决农业增产不增收的问题。我国农业发达地区的生产活动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因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健全;与此同时,土地相对集中,比较适合现代化的农业耕作方式。其次,人口较为稠密,可投入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人口较为充裕。受这些特点的影响,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较高,化肥、农药等外来物资的使用频率也较高。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这些地区农业的较高产能,却造成了以下问题:首先,现代化的耕作方式削减了土壤肥力,不仅破坏了健康的农业生产环境,也降低了农产品的品质。相应地,由于产品品质没有提高,缺乏市场竞争力,因而农业生产很容易陷入增产不增收的恶性循环。其次,在高度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农业能够吸纳的农村劳动力较为有限,很容易产生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在当今城市发展对农村劳动力有较大吸纳能力的情况下,这些剩余劳动力尚可以通过进城务工等方式实现转移。然而,一旦未来城市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求趋于饱和,这些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将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有机农业成为农业发达地区走出瓶颈的一个重要选择。首先,发展有机农业不仅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环境、提升土地肥力,而且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由于有机农产品的价格通常高于传统农作物,有的甚至是传统作物的数倍,因而在中东部地区发展有机农业有利于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增产不增收的问题。其次,相对于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化学农业,有机农业需要吸纳相对较多的劳动力,这无疑有利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而在中东部地区推广有机农业同样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如加强广告宣传,提升有机农业的社会公信力,建立科学的有机农业管理系统,选育优质品种,科学防治病虫害等,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投入。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家有必要在这些方面进行扶持。

(二)对有机农业进行政策扶持的措施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对有机农业的扶持措施多种多样,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1.财政补贴

财政补贴是对有机农业进行扶持的一种重要方式。事实上,在当前国际贸易形势下,相对于化学农业,对有机农业进行财政补贴不仅更具必要性,而且也更具可行性。对农业的财政补贴一直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如果对特定补贴对象的补贴数额超过一定的标准,很容易诱发进口国的反补贴调查以及关税壁垒。根据WTO《农业协定》的有关规定,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实施的农产品补贴政策按其性质可以分为“黄箱”政策和“绿箱”政策,其中,“黄箱”政策被认为可能产生贸易扭曲,各国必须做削减和约束承诺。“绿箱”政策则被认为不会引起贸易扭曲,各国没有义务做出削减承诺[7]。而对有机农业的财政补贴一般被划归为“农业环境保护补贴”,属于“绿箱”政策的范畴,一般不会引起进口国的反补贴调查和关税壁垒。基于上述原因,不少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对有机农业的财政补贴。例如,欧盟早在1992年就提出了“一般农业政策”(Com-monAgriculturalPolicy,缩写为CAP)改革,将农业补贴的重点由一般农业转向有机农业,以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冲击,同时解决农业生产过剩问题。此外,欧盟在2000年社会政策议程中,根据其农村发展条例,允许从以下方面对有机农场进行补助:农业—环境计划、投资协助、行销协助、区域发展等[8]。又如在美国,如前文所述,2000年,美国农业部正式公布了完整的有机农业计划,该计划不仅涵盖了类似欧盟2092/91规则的有机标准认定问题,更涵盖了扶持有机农业的市场推广和业者补贴等内容[2]14。以美国2002年的农业预算案为例,联邦政府提供500万美元进行有机认证补贴,每个农场主可以获得高达75%的认证补助费[6]520。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有机农业正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来自政府的资金扶持。因此,我国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将对有机农业的财政补贴作为一项长效机制确立下来。具体而言,相关政策制度的建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对有机农业的直接补贴实际上是一种资本转移方式,即将纳税人的钱通过国家预算的方式补贴给有机农户,从而使有机农户受益。由于直接补贴分担了有机农户的一部分生产成本,因而不仅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而且有利于适当降低有机农产品的价格,避免因价格过高导致有机农产品难以拓展市场。不仅如此,为了体现国家支持有机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还应当要求中央财政加大对积极发展有机农业的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其次,国家应当承担有机农产品的认证费用。如前所述,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有机农户的生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低,因而认证费用在其生产成本中占据很大比例,对一些小型农户来说,认证费用甚至可能构成其进入有机农业的行业门槛。在此情况下,由国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认证费用,无疑有利于减少有机农户的生产成本,降低其进入有机农业的门槛。不仅如此,由国家承担认证费用,客观上有利于强化对认证机构认证行为的监督,防止认证机构为争抢客户和市场进行违规认证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