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例6篇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1

【考点分析】

考点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的法律地位、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问题,都由它讨论决定,并由它监督实施。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

【例1】(2015・山东卷)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权威在于法之必行。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2014年1月至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等8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这期间,共有19512人次在网上提出62315条意见,对草案的修改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不论是法律草案初审稿还是二审稿,都要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使公众有更多机会发表看法。

(1)据材料,结合《政治生活》知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合理性。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人大常委会以及民主决策的相关知识,通过设问可以明确本题的指向是人大常委会向公众征求意见,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的地位、性质和职权,以及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相关知识。

答案: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依法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等渠道参与民主决策;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有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利于增强公民社会责任感,依法治国。(若学生从其他角度作答,言之有理,可酌情给分)

【归纳拓展】

高考对该考点的考查,主要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职权等知识,同时也可能结合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协、科学发展观、民族精神等知识综合考查。以非选择题形式考查时,通常要求回答人民代表大会为什么要做好某项工作或人民代表大会在某项工作中行使的职权和发挥的作用等。

考点2:人大代表的产生、职责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县级及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有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例2】(2014・北京卷)在下列“假如我是人大代表”的模拟情景中,“我”的行为不当的是

A.当我被选为人大代表后,在人大网站专门开设群众信箱征集各方面意见

B.当我调查到某工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时,立即拿出代表证要求厂家停产整顿

C.当我调研发现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时,在人大会议上联名提出相关议案

D.当我了解到规划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时,在人大会议上联名向该局提出质询

解析:本题考查人大代表的职责。题目要求选择不属于人大代表职责的行为。人大代表有义务密切联系群众,A为人大代表合法的行为,不选;人大代表无执法权,B行为不当,符合题意;人大代表有提案权和质询权,C、D两项为人大代表的合法行为,不选。

答案:B

【归纳拓展】

人大代表的权利、人大的权力、公民的政治权利要注意区分。高考考查时可能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民主选举、人民代表大会、民主集中制、政协等知识结合起来进行命题,要求根据材料内容进行分析判断,以选择题为主。

考点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例3】(2015・山东卷)2014年5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对省政府进行专题询问,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结合近年来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答复,询问过程通过网络全程直播,使公民对山东省大气污处防治情况有了更多了解。这体现了

①公民依法参与民主管理②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表决权③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对政府的监督权④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

A.①②B.①③

C.②④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人大的权力、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由“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对省政府进行专题询问”可知,③符合题意;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结合近年来的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答复,询问过程通过网络全程直播,使公民对山东省大气污处防治情况有了更多了解”可知,④正确;①②与题意主旨不符,排除。

答案:D

【例4】(2015・福建卷)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经历全国人大全委会“一审”――公开征求意见――“二审”――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最后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三审”。此过程表明

①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原则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最高决定权③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A.①②B.①③

C.②④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民主集中制等相关知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经历过程,表明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也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③④符合题意;①与题意主旨不符,排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具有最高决定权,②错误。

答案:D

【归纳拓展】

高考在命制这一考点的试题时,除了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基石、组织、活动原则、决定因素、基本内容和优越性外,还经常与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协等知识结合起来考查。学生在复习时,既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知识进行准确把握,如人大、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区别等,又要联系相关知识,提高综合思维的能力。

考点4: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地位的确立;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人民的正确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核心。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思想。

【例5】(2015・天津卷)党的十以来,中央以作风建设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直击腐败积弊、扶正祛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彰显我党以“零容忍”立场将反腐败进行到底的决心和信心。这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坚持

A.从严治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B.以人为本,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C.民主执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

D.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材料彰显了我党以“零容忍”立场将反腐败进行到底的决心和信心,表明中国共产党坚持从严治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A符合题意;B、C、D与题意主旨不符,排除。

答案:A

【归纳拓展】

这一考点是高频考点。学生必须从“为什么”“怎么办”两个角度把握中国共产党的相关知识。同时,高考命题有时也把党、人大、政府、政协等联系起来综合进行考查。

考点5: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例6】(2014・山东卷)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材料二为进一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环境制约问题,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修改环境保护法列入了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据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说明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解析:本题考查党和人大的有关知识,为措施类非选择题。解答本题首先要从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和执政方式等方面分析党发挥的作用,其次要从人大的职权、人大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方面分析人大发挥的作用。

答案:中国共产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执政,坚持依法执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通过行使立法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归纳拓展】

这一考点是党的知识体系中最容易考查的知识点。该考点要联系党的性质、宗旨、地位、科学发展观、我国的国家性质、人大、政府、规律等相关知识进行综合把握。

考点6: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例7】(2015・北京卷)2014年8月,66名高中生参加了“首届全国青少年模拟政协活动”,经过调研和论证,撰写并提交了11份“提案”。其中,《关于完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的提案》和《关于完善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立法的提案》与2015年3月由政协委员正式提交给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撰写“提案”反映了中学生积极履行公民的政治性义务

B.上述过程能增进中学生对我国协商民主的认识和理解

C.有政协委员提交正式提案表明其代替公民行使建议权

D.向政协会议提交正式提案说明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质询权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政协。66名高中生参加了“首届全国青少年模拟政协活动”,经过调研和论证,撰写并提交了11份“提案”,这一过程能增进中学生对我国协商民主的认识和理解,B符合题意;撰写“提案”并非中学生的政治性义务,A排除;有政协委员提交正式提案并不能表明其代替公民行使建议权,C排除;政协委员没有质询权,D错误。

答案:B

【归纳拓展】

本考点要从我国政党制度的名称、地位、内容、特征和优越性方面进行全面把握。同时,要重点把握中国共产党与各派的关系、人民政协的性质和职能。

考点7: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铲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的阶级根源,逐步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例8】(2013・北京卷)费孝通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多元”是指中华各民族各有其起源、形成、发展的历史,文化、社会也各具特点;“一体”是指中华各民族的发展相互关联、相互补充、相互依存,与整体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和共同的民族利益。这一理论强调了

A.中华各民族在历史上的发展是不平衡的

B.民族凝聚力是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

C.中华民族是具有历史性的多民族共同体

D.民族平等奠定民族团结的政治经济基础

解析:从题干看,中华各民族各有其发展特点,但又有共同的一面,说明中华民族是一个共同体,C符合题意;题干未涉及中华各民族在历史上的发展不平衡,A排除;题干未涉及民族凝聚力,B排除;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D错误。

答案:C

【归纳拓展】

复习该考点时,要联系我国的民族关系、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族政策、我国的宗教政策等进行综合把握。同时,还要联系我国的国家性质、公民的政治性义务等相关知识点。

考点8: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原则:我国各族人民都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民族团结原则:民族的团结、民族的凝聚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是国家统一的基础。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前提下,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共同富裕、共同繁荣,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

【例9】(2014・安徽卷)“历史告诉我们,在多民族国家,只有民族团结才能实现民族解放,才能建设好国家,才能有幸福生活。”这说明,民族团结是

①社会稳定的前提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内容③民族平等的基础④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

A.①②B.①④

C.②③D.③④

解析:民族团结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①④正确;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核心内容,②错误;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基础,③错误。

答案:B

【归纳拓展】

复习该考点时,要结合我国的国家性质、政府的职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进行多角度把握。

考点9: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级。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相互依存的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例10】(2015・山东卷)2014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日喀则地区撤地设市的请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同年12月,按照自治区党委的部署,日喀则依程序选举产生了第一届市党政领导机构。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

①政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②民族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行使职权③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④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城内各项事务

A.①②B.①④

C.②③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民族区域自治与党和政府的相关知识。①与题意无关;地方政府接受上级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领导与监督,重大事项必须接受上级或中央政府的领导,④错误;②③观点正确且符合题意。

答案:C

【归纳拓展】

关于这一考点,高考试题往往以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实施的新政策、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新成就等为背景,考查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政策,着重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自治机关、自治地方、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等。

考点10:我国的宗教政策

我国实行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例11】(2015・全国新课标卷Ⅱ)近年来,自治区划拨专项经费,大力改善寺庙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截至2014年9月,全区1787座寺庙实现了国旗、报纸、文化书屋和广播电视全覆盖,1735座寺庙通了路,1730座寺庙通了电,1662座寺庙通了水,1736座寺庙实现了通信覆盖。上述做法

①表明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②保障了公民的权利③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提供了有利条件④有利于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

A.①②B.①④

C.②③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宗教的相关知识。自治区划拨专项经费,大力改善寺庙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保障了公民的权利,调动了信教群众积极性,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提供了有利条件,②③符合题意,①④与题意主旨不符,排除。

答案:C

【例12】(2015・浙江卷)我国既实行自由政策,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后者意味着,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

①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②对宗教教义作出与唯物主义一致的阐释③从事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④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A.①②B.②③

C.①④D.③④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的宗教政策。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有神论者,不能要求其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科学文化知识武装自己,也不能要求其对宗教教义作出与唯物主义一致的阐释,①②错误;③④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要求,符合题意。

答案:D

【创新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这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

①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②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行使立法权③我国的立法机关,依法行使决定权④我国的立法机关,可以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

A.①②B.①③

C.②③D.②④

2.2015年5月21日至22日,江苏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南通,重点围绕“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这一课题进行专题调研。这表明全国人大代表

①代表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②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履行职责③具有提案权和决定权④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具体事务

A.①②B.①③

C.②③D.②④

3.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就六届人大代表选举时间进行表决,确定2015年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截止时间从“5月10日”推迟到“5月20日”。现深圳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需要张贴宣传标语。你认为下列最合适的一条标语是

A.加强人大建设,接受政府监督

B.发展基层民主,推进居民自治

C.增强主人翁意识,选人民满意代表

D.保障人民民主,扩大公民政治权利

4.2015年5月19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来到奉贤,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

①我国的根本制度②我国的政体③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④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A.①②B.①③

C.②③D.②④

5.2015年5月18日,云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在昆明举行。会议提出,要完善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机制,深化协作配合,形成依纪依法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强大合力,着力追逃追赃,彰显反腐败斗争全覆盖、无、零容忍的决心和力度,为深入推进正风反腐作出新的贡献。从政治生活角度看,这是基于

①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②党中央依法管理国家事务③中国共产党加强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④中国共产党切实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A.①②B.①③

C.②③D.②④

6.2015年5月4日,政法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在中央党校开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

①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加快立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②共产党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依法治国③行政机关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④共产党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

A.①②B.①④

C.②③D.②④

7.一位派前中央领导人说,多党合作好比是交响乐团,在作曲的时候,大家都可以提意见,各派都应积极参与,最后公认由中国共产党博采众长来定谱。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和派的关系是

①共同执政的友党关系②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友党关系④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A.①②B.①③

C.②③D.②④

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第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要求,2015年台盟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参与协商民主,开展多项调研活动,将全面深化改革建言与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相结合,努力为服务国家工作大局献策出力。这体现了

①派积极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②中国共产党对台湾民主自治同盟进行组织领导③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④我国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A.①②B.①③

C.②③D.③④

9.2015年5月19日至22日,天津市政协举办今年第一期委员学习培训班,进一步深化对新形势下人民政协性质地位、职能作用的认识,为委员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奠定了基础。人民政协

①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②是各派的政治联盟③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④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机关

A.①③B.②④

C.①②D.③④

10.2015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乌鲁木齐召开。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出会并强调,做好新形势下新疆的民族工作,必须铸团结之魂、固团结之基、聚团结之力、成团结之事,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而奋斗。从政治生活角度看,这是因为

①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②民族团结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保证③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平等的基础④民族团结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

A.①②B.①③

C.②③D.②④

1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温暖的社会主义祖国大家庭里,与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共同发展,仅用短短的半个世纪就创造了跨越千年的人间奇迹,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从政治生活角度看,这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

A.主张让少数民族人民行使高度自治权

B.符合少数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

C.让少数民族人民自主地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

D.能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

12.2015年5月19日,安徽省旌德县兴隆镇司法所联合派出所干警来到兴隆中心小学,开展了一场以“崇尚科学,反对”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活动。下列对这一现象认识正确的是

①国家必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②不是宗教,与科学对立③本质是反人类、、反科学的④我国坚持自由政策

A.①②B.①③

C.②③D.②④

二、非选择题

13.2015年4月10日,《人民日报》载文指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强调,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要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基本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结合材料,从政党角度,谈谈党对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领导的必要性。

14.2015年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责任。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大对欠发达的民族地区支持力度,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特色村镇,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组织好自治区成立50周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中华民族大家庭一定会更加繁荣昌盛、幸福安康。

(1)结合材料,运用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的知识,说明国家为什么要加大对欠发达的民族地区支持力度。

(2)结合材料,运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关知识,说明公民、国家应怎样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参考答案及解析

1.D“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②④正确,③排除;全国人大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①错误,故选D。

2.A全国人大代表不具有决定权,③错误;人大代表并不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具体事务,④错误;①②正确且符合题意,故选A。

3.C政府接受人大监督,A错误;人大不属于居民自治,B排除;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并没有扩大公民政治权利,D错误,采用排除法,故选C。

4.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是我国的政体,②③正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并非根本制度,①错误;人民代表大会才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④错误,故选C。

5.B深入推进正风反腐,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需要,①③符合题意;党中央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管理国家事务,②错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不是中国共产党,④错误,故选B。

6.B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加快立法,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求共产党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①④符合题意;政府是依法行政,②错误;司法机关需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③错误,故选B。

7.D“在作曲的时候,大家都可以提意见,各派都应积极参与”,表明中国共产党和派是通力合作的友党关系,②正确;“最后公认由中国共产党博采众长来定谱”,表明中国共产党和派在政治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④正确;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派是参政党,①错误;中国共产党和各派是互相监督的关系,③错误,故选D。

8.D“努力为服务国家工作大局献策出力”,表明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③正确;“2015年台盟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参与协商民主,开展多项调研活动”,表明我国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④正确;题目没有涉及派积极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制定,①排除;中国共产党与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在组织上是独立的,②错误,故选D。

9.A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派合作的组织形式,还包括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各界爱国人士、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等,②错误;人民政协不是我国的国家机关,④错误;①③正确且符合题意,故选A。

10.A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基础,③错误;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④错误;①②正确且符合题意,故选A。

11.D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能把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协调起来,D符合题意;民族区域自治只是行使一定的自治权,并非高度自治权,A错误;B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依据,排除;C中的“自主地管理本地区内部事务”说法错误,故选D。

12.C不是宗教,是披着宗教外衣从事的犯罪活动,故材料本身与宗教活动无关,①④排除;②③正确且符合题意,故选C。

13.①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②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要求。党对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领导,坚持了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③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党群关系。

14.(1)①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各民族共同繁荣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是国家实现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②由于历史和自身条件的制约,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很落后,各民族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差异。③国家加大对欠发达的民族地区支持力度,有利于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改变其落后面貌,从而真正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2

A.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B. 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监督权

C.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构成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D. 全国人大常委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执法机关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活动的最重要特点。下列选项中,能体现这一特点的是( )

A. 各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B. 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C. 重大问题的决策由人大常委会负责

D.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

3. 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整体水平不断提升,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充分证明了党是( )

A. 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管理者和调控者

B. 社会主义一切事务的领导者

C.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

D. 基层政权的建设者和促进者

4. 现如今网络议政、网络办公、网络交流等多种方式的网络政务真正成为干部与人民沟通的桥梁,更是党贴近群众的具体体现。新时期我党不断强化、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这说明( )

A.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

B. 加强科学执政,发扬民主,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C. 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D. 我党是人民群众的先锋队组织

5. 2012年5月3日,中共山东省委在济南举行通报会,向省各派、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该省出席党的十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产生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材料表明( )

①中国共产党与各派有共同的政治纲领 ②我国的政党制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③中国共产党与各派都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④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③ D. ②④

6. 2012年9月11日至10月2日,全国社区民族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南京举行。随着社区这一基本社会单元的发展壮大,民族工作的基础和重心日益向基层延伸,社区民族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愈加显现。做好社区民族工作( )

①必须赋予社区少数民族居民以民族自治权 ②必须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③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 ④有助实现国家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

A. ①② B. ②③ C. ①④ D. ②④

7. 随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全国10%的县展开,一些年满60岁的老人已经陆续领到基础养老金。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后,又将实现“养老不犯愁”。这些德政工程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 )

A. 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B.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C. 在不断地加强自身执政能力建设

D. 科学执政、依法执政

8. 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办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99. 49%的提案已得到办理,许多提案反映的问题得到了及时妥善解决,一些重点提案的内容被纳入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这表明( )

①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②提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③全国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④全国政协积极进行民主决策

A. ①② B. ①④ C. ②③ D. ③④

9. 国务院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和发展少数民族事业规划。这样做( )

①是因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少数民族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 ②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③是为了消除民族差别,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④是因为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

A. ①③ B. ②④ C. ①② D. ③④

10. 在2012年藏传佛教学经僧人晋升格西拉让巴颁证仪式上,8名僧人获得了此项学位。据了解,这是自2004年恢复藏传佛教格西拉让巴学位晋升考试制度以来举行的第八次立宗活动,至今已有56名僧人获得了这一荣誉。格西拉让巴学位是藏传佛教格鲁派僧人修学显宗的最高学位。这个近似于现代意义上博士学位的宗教学位,是每一位藏传佛教格鲁派学经僧人的最高目标。这表明( )

A. 我国的自由政策就是保护信仰宗教的自由

B. 我国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

C. 我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D. 我国保护各种宗教活动

11.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每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代表。珞巴族人口不足3000人,也拥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这体现出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 )

A. 民族团结原则 B. 民族互助原则

C. 民族平等原则 D. 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12. 我国已建立5个民族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

①凡是在有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我国都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②自治机关主要是指自治区的人大、党委和政府 ③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 ④民族自治区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是我国的地方行政区域

A. ①② B. ③④ C. ①③ D. ②④

13. 材料一 在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行使了质询权。所谓质询,是指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出质问。

材料二 质询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代表也想为民代言,但总觉得质询起来“势单力薄”,又怕得罪人,不愿意质询;有的对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质询;更有甚者,怕打击报复,不敢质询,没有真正从国家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行使人大的质询权的重要意义。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作为人大代表的质询方和作为“一府两院”的受质询方,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2)结合材料二,说明人大代表怎样才能充分发挥质询权应有的作用。

1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于2012年11月18日召开。《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一个有着80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只有坚持严密组织、严明纪律、严格管理、严肃监督,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肩负起历史使命和人民重托。

今天,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四大考验”“四大危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尖锐地摆在每一个共产党人面前。如何高扬理想信念旗帜,保持奋发有为、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如何转变作风深入实际,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如何夯实廉洁从政防线,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不断保持党的肌体健康……从严治党的时代课题,迫切需要我们作出新的解答。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3

【关键词】民族地区;政治稳定

建国以来,我国维护民族地区政治稳定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各民族在整体上保持了稳定的局面。但是,由于民族地区自然地理文化宗教等自身因素,民族之间的冲突也时而发生。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个国家的交往变得频繁,这样使得一些国内民族反动势力勾结国内外分裂分子,实施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安全的行动,扰乱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如1997年伊宁“2・5”骚乱事件、乌鲁木齐市“2・25”公共汽车爆炸案、1998年“4・6”偷运武器弹药案、1999年和田的库来西集团案以及2001年春境外拟袭击我边境地区。尤为严重的是2009年7月5日,乌鲁木齐发生严重的烧暴力犯罪事件等。

一、维护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重要性

少数民族大多聚居在边疆地区。边疆地区处于国家的国防前沿,因此在军事方面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当国家面临外部威胁或者武装侵略时就显得更为重要。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直接影响着国家政权的巩画和祖国的统一。没有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也就没有国家的政治稳定。 政治稳定对民族地区来说更是非常的重要,政治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只有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了,这样才有利于政府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经济,逐步缩小各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保证民族地区居民的各种权利的享有,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根本国策。

(一)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

东西部经济发展差距的扩大,对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着潜在的或直接的现实影响。一方面是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对民族成员心理造成不平衡。这种不平衡的心理对各民族关系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随着民族发展意识的不断增强,各民族地区的人们更多地关注本民族的发展,如果没有形成正确的国家认同观,那么它将会对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形成影响。另一方面各民族之间的经济纠纷对民族关系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有不断加大的趋势。由于地理位置、社会环境以及传统观念等的影响,各边疆民族地区在和内地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往往处于劣势,而“不同民族之间经济纠纷的时常出现往往就有可能演变为民族问题”。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够完善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不断发展的要求。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影响了自治权的全面落实;民族干部的素质和数量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得不到有效执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少数民主政治参与渠道和相关制度还跟不上发展要求;民族意识的增强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分裂主义势力及其现实威胁

民族分裂主义的思想根源在于分离性民族主义,分离性民族主义是以“一种要求在现行的民族国家或多 民族国家政治体制中分离出来单独建立本民族的国家政治体系的一种带有消极性的民族主 义。”民族分离主义总是自称代表本民族的利益,打着宗教的旗号,人为地制造民族间的疏离感,把本民族正常的族群感情引向极端民族主义情绪,煽动一些人参与反对政府的活动。中国当前斗争的重点地区是和新疆两个自治区。而且有事实证明,“新疆问题的复杂性,新疆分裂主义势力的暴力性更要超过分裂集团。”这些民族分裂势力,本质上是对国家政权的公然挑战,是要否定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否定党的领导地位。他们长期在中国境内外的分裂活动已经严重危及了人们的生命安全与社会稳定,是我国西北民族地区政治稳定与国家安全的最大威胁。

三、如何维护民族地区的政治稳定

(一)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马克思曾经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曾说:“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不断加快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了,社会进步了,各民族富裕了,就会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会大大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保持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巩固祖国的国防,也就具有了更加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思想政治基础。”因此,经挤因素是影响和谐民族关系的首要因素,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不仅是一个促进公平正义的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各民族团结繁荣的政治问题。

(二)严厉打击各种民族分裂势

民族分裂主义是民族主义的一种极端形式,是反动势力借“宗教”、“民族”等为幌子以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为目的的政治主张、社会思潮和现实行为,其本质是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共产党领导的。近年来,在国际敌对势力的支持下,一些别有用心的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不断挑起矛盾、制造事端,利用各种手段对我国进行分裂渗透等破坏活动。

(三)加强制度建设,拓宽民族政治参与的渠道

我们要着力尽快出台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处理好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内部党政之间、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将自治权落到实处,全面落实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应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加强行政法制建设,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 冯跃民.东突恐怖势力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武警学院学报,2003(3).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4

在中央民族大学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就大陆民族区域自治概况、民族区域自治法制体系、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与保护、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等议题从理论层面展开探讨。中央民族大学民族自治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研究、台湾少数民族语言研究、少数民族教育和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等方面的近10位教授、专家参与座谈。中央民族大学副校长马文喜出席座谈会。通过交流,参访团成员了解到大陆民族区域自治的模式、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开发和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政策和理念。这些为正面临民族“自治立法”不完善、民族传统文化流失严重、民族人才缺乏等问题的台湾少数民族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座谈会后,中央民族大学的学者还向参访团赠送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方面的书籍,为参访团回台后研究民族区域自治问题提供了学术资料。

参访团来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后,与当地民族自治实践方面的专家就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落实展开座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专家主要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践经验为例,从民族工作的角度探讨了民族区域自治落实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问题。座谈会上,自治州统战部和民委领导同志介绍了延边在不断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各民族团结进步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并与参访团深度交流意见和看法。通过座谈,参访团成员对大陆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落实情况有了全面了解,在感叹大陆少数民族民众获益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同时,也对自身利益在岛内受到当局忽视的现实欷献不已。座谈过后,参访团成员来到图们,参观了新建成的中国朝鲜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在了解朝鲜族文化的同时,也学习了大陆在民族文化保存方面的经验。

在北京,全国还组织在京部分专家学者与参访团进行座谈。座谈主要围绕两岸交流主题展开,探讨了对两岸和平发展的见解、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签订后如何惠及台湾中下层民众等议题。王建民等两岸关系研究领域的近10位专家学者参与座谈,全国会长梁国扬出席并发表讲话。在两岸专家学者对议题展开充分讨论交流之后,梁会长做了总结发言。

梁国扬肯定了参访团此行的意义,对全国近年来为台湾少数民族乡亲做的实事一一做了介绍:一是出版了一套《台湾少数民族丛书》;二是举办了台湾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展、台湾少数民族抗日史实图片展。这是大陆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介绍台湾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大型主题展览,并受到了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上任,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尤兰田等领导的高度肯定,以及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三是关注台湾少数民族乡亲的生存和发展需求,通过举办烹饪技术培训班、舞蹈培训班、工艺美术培训班,提升他们的职业技能。“八八风灾”过后,组团入岛赈灾,深入部落,慰问受灾乡亲,了解他们的生活近况、灾后重建进展和需求;四是通过举办冬令营、夏令营、学术研讨等活动,协助台湾少数民族乡亲来大陆交流参访,增进他们对大陆的了解和认识,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增长知识,开阔眼界。

梁国扬强调指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两岸签订ECFA大背景下,全国将把台湾少数民族相关议题纳入专门研究,在给予台湾少数民族产业帮助、入岛定点采购台湾少数民族物产、推广部落深度游、协助台湾少数民族乡亲子弟来大陆高校读书、加强与台湾少数民族合作等方面下功夫,广泛收集意见,通过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出议案和提案,以期有所突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5

论文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法 藏族习惯法 融合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于2001年修改后并在2005年出台了实施规定,但目前与之配套的具体措施还不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发挥最大效用的当务之急。但是,民族法制不可能包罗万象和十全十美,而且所有法制的关键在于执行。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广泛,一般涉及到宗教与世俗法及各种社会规范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它与藏族同胞的生活紧密相连,在藏族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现实的影响。倘若藏族习惯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能够进行有机融合,则可能对藏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出巨大的推进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藏族习惯法的内涵

按照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主要指的是在中国统一的主权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有效的领导下,在中国宪法的总体要求和指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区域,设立少数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少数民族人民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域主要特征大致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紧密结合,是一种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形态,国家既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要照顾少数民族特点与自身的民族习惯。二是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行政区域,自治机关是立法授予的一级地方政府。三是核心是聚居在区域内的少数民族独立行使自治权。这种自治权主要包括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变通执行的权力等。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自治机关。

藏族习惯法内涵目前尚有争议,一般认为藏族习惯法应该基于对习惯法的理性认识之上。笔者认为,习惯法是与国家明文施行的制定法相对应,其源起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威,用来规范一定社会组织及其一定区域的全体成员,被这些组织及成员严格遵守,它们与国家制定法存在严格的界限甚至于互相对立。所谓藏族习惯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藏民族在长期历史进程中自身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藏民族世代相传,在历史时空中不断发展成为藏民族民众所信守的价值观念形态和约定俗成的群体生活模式与习惯模式的系列规范。流传至今的藏族习惯法并非国家(官方)依照程序制定而成,体现一种明显的“非国家的法”形态。现存的藏族习惯法的内容相当广泛,一般能够涉及到政治、经济、宗教与刑事及民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外在特征表现为混合性、简约性、地区性与任意性等等。

二、藏族习惯法历史表现与现实影响

我国藏族习惯法在以农牧经济为基础的历史长河中进行传承与发展,同时还带有深刻的宗教背景,不可否认的是,藏族习惯法曾经在其古代历史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仅以赔偿制度和赔命价就可窥见一斑。赔偿制度是藏族传统习惯法中用来惩罚犯罪与制裁社会越轨行为的一种独特具备的制度,它盛行于吐蕃王朝时期,其中的盗赃要成倍赔偿就是惩罚性赔偿的典型之一,在当时对于稳定藏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曾经发挥着重要历史作用。赔命价指的是在发生杀人与伤害等侵权事件以后,其中的受害人家属可以向致害人或家属索赔命价以及血价的一种不成文习惯法。一般主持裁决这种索赔仪式的,往往是部落的头人或者宗教上层人士。死命价主要指藏民之间相互发生争斗或因骚乱而杀人,那么杀人者应该交付给死者家属足够的赔偿金,其中包括赔偿死者的祭祀和墓葬所需费用以及赔偿亡人之命的相应费用;活命价主要指的是在争斗或骚乱中,其中的致伤者应该交付给受伤人相当的医疗费用,这种形式又被称为赔血价等。这种做法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演变成为藏民族处理案件的一种习俗和一种非常重要的习惯法。

伴随着藏区的解放,新生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藏区得以建立,农奴真正做到了当家作主,各藏区发生翻天覆地的系列变化,与此同时,文明的现代法逐步取代了部分过去的野蛮法。但是,法律本身需要法律文化作为生长的根基,只有充分考虑到藏民族的传统文化与现实文化的本质并尽量追求达到一致,该法律才会成为当地民族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被藏民族所认同和接纳并遵守,否则将难以真正地得以贯彻执行。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漠视藏族习惯法,更不能简单的对它进行否定。这是因为在藏族民众的现实生活中,不管藏区习惯法以何种形态延续存在,只要它作为藏族的传统文化的一个方面就必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尤其在近几年以来,藏族的习惯法开始大面积回潮甚至于扩张已经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在藏区越来越多的各种案件私下正在接受着习惯法的调整与处理。其回潮与扩张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同种藏民族文化具有认同心理;另一方面,藏民族对现行法的表现出不完全信任与相对陌生的心理状态;另外,也有一些图谋不轨的民族问题的不法分子,蓄意挑起事端来破坏民族团结与国家大局的稳定。在藏区的基本情况而言,没有被国家立法机关认可的藏族习惯法数量还很多,大多数如果经过适当改革的习惯法可能会在精神上和现实功能上与现行法保持一致,必然能够弥补国家现行法的不足。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融合难导致的弊端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具备的突出特点在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最大限度地行使自治权,并照顾到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与自身需要等。但是在实际贯彻实施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同样遭遇水土不服的问题,在法律文化与风俗习惯和宗教传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融合困难。

第一,自治权在藏区的行使遭遇藏族习惯法的诸多不适应导致自身缺位问题。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目前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表现为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有机紧密结合,一般在我国这种民族+区域的自治制度架构内,哪怕是在同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只要其所属的部分成员没有生活在实行自治的自然区域内,则享受不到同聚居区内的同一民族所享有相应的自治权。而且,同一聚居区内的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各不相同,差别很大,融合起来相当困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涵盖面不可能是全面而必然是有限不完整的。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存在部分冲突导致配套管用的立法效率不够高。藏族自治区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地方立法的实践中,对如何协调好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关系,如何协调藏族习惯法与上述法规的关系,并发挥好它们融合及各自的优势,在这方面确实是一个值得探索的理论问题,同时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的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的原则规定性与具体操作性未能很好融合导致相应的民族法规不管用。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及条例在立法技术上不够高,法规语言文字不够规范,内部结构不够严谨;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相关的民族地方法规特定的立法权限不够统一,有关变通的补充规定相应的授权性规定杂乱。在加上最重要的忽视藏族习惯法,导致不管用,必然就缺乏法律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强制性。有的藏区没能考虑到藏族习惯法及地方实情,其颁布的民族地方自治法规的条文过多地甚至照抄照搬国家与藏族自治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政策性的条文和规定。与此带来的后果就是其针对性不强并且可操作性差,严重脱离实际,导致不能鲜明地体现本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难以提供有力管用的法律保障。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融合难导致自治法规调整的内容还不够全面,有效调整的范围较狭窄。目前大多数藏区的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基本上都集中在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继承、选举、森林、土地等方面,其涉及的范围远不及藏族习惯法广泛,更缺乏有效适应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与举措。

四、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的融合途径

首先,理论界与实务界要高度重视对藏族习惯法的研究和借鉴与运用。藏族具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与风俗,这些特殊的调整规范在各方面构成了藏族的内部规定性,全体藏族经世代流传具有较高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藏族习惯法是藏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对自身经验的总结,在本质上是藏族成员间共同认可与遵守的行为准则与规章规约。藏族习惯法不但具有乡土社会的藏区的地方性,还必然具有极强的藏区的民族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相当强的地域约束力,在很多方面制约和影响着藏民族全体成员的各种活动。

其次,藏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与条例等要尊重并吸纳藏民族的风俗习惯。要根据藏族自治区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特点来确定管用的立法项目。比如,要尊重藏民族不同的禁忌,可以在饮食方面就制定管用的单行条例;尊重藏民族医药的特点,可以制定诸如藏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根据藏族地区的地貌名胜与文物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然资源等方面来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并可以对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申报与保护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6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民族政治冲突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冷战后,随着苏联和前南斯拉夫国内冲突的爆发,这种民族政治冲突达到了顶点。在非洲和南亚、在东欧和欧亚大陆的后共产主义国家以及在西欧以民族划分的社会群体之间也爆发了为数不少的民族政治冲突。特别是由于欠发达地区民族冲突的蔓延,过去被普遍接受的关于民族冲突是远古遗风的假设已经被修正并最终被抛弃。这一切都引起了媒体和公众对于民族问题日益增多的关注;更为重要的是,关于民族冲突及其解决途径的学术探讨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

发生在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人口中的民族动员通常导致要求自我管辖(self―rule)即区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或彻底分离。特别是在那些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划定的地理区域,创立一个独立的国家就成为一个可行的目标,对这一区域的控制也就变成了民族政治冲突的首要问题。在不同族群杂居的情况下,这种独立要求就很少具有可行性,而且在这个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上,对中央政府实施控制和影响的情况也很少发生。正如费伦(Fearon)和莱廷(Laitin)所发现的那样,“少数民族聚居是一种强有力的和活跃的因素,在这种聚居区远比在城市或少数民族散居区更有可能看到大规模的民族暴力冲突”。

许多理论家已经发现,包括区域自治在内的方案在解决民族冲突方面是富有成效的。例如,特德・古尔(Ted R.Gurr)就认为:“通过协商后达成的区域自治已经被证明是医治西方和第三世界国家的以分离主义为目标的民族政治战争的一剂药方。”同样,诺德奎斯特(Kiell―Ake Nordquist)也注意到,创立一个自治体――“一个国家内部的自我管辖地区,将其作为解决国内武装冲突的机制,对于陷于冲突的各方来说,既是一种理论上的选择,通常也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区域自治意味着一个与民族划分相关联的民族地域控制概念的引入。当一个地区公开地被确立为某个族群的家园,或者当一个少数民族群体占到了其自治政体内人口的绝大多数,并且对该自治政体认同的时候,区域自治就可能出现。由于某些原因,中央政府几乎普遍不情愿接受自治的要求。首要的原因是,它们担心准予一个少数民族群体实行区域自治不过是通向该地区最终分离的第一步。其次,准予自治可能被认为是对这一地区其他居民和群体的歧视。第三,自治增加了与该少数民族有关联的外国政府进行干预的风险。

尽管有些人对自治是冲突解决机制的说法持有异议,但是,越来越多的因领土引发的民族政治冲突,还是通过包括区域自治在内的折衷方案得以平息。比如1980年西班牙的巴斯克人、1990年尼加拉瓜的米斯基托人(Miskitos)、1972年印度的那加人(Nagas),以及1977年埃塞俄比亚的阿法尔人(Afars),都是通过自治获得了问题的解决。毫无疑问,自治之所以成为普遍的解决方式,是因为在某个特定地区出现行政管辖权冲突时,可以用最小的妥协赢得问题的解决。确实,如下面将要进一步探讨的,自治代表了在国家问题上的一种妥协。

赞成民族联邦主义的人们认为,自治解决方案是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多民族国家按照民族的划分进一步联邦化将有助于防止民族冲突。正如戴维・迈耶(David J.Meyer)在一些文献中对民族联邦主义的特点所表述的那样,对于民族间的紧张状态而言,它是“包治百病的药方”。不过,仍然有证据表明,区域自治制度并不一定带来族际之间的和睦与合作,反而有利于进行民族动员,增强分离主义,甚至发生武装冲突。尽管在20世纪60-90年代的文献中到处可见对联邦政治优点的赞美之辞,然而在90年代以来的文献中却对民族联邦制能够有效地防止民族冲突的观点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几位研究者已经――通常是顺便地――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联邦建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但是,至今尚无人系统地研究原本为减弱离心倾向而设计的联邦建构怎样和为什么反倒增强了离心倾向。本文所勾画的基本理论框架是用来解释为什么民族联邦建构,特别是区域自治,可能会引起冲突而不是防止冲突。在合乎逻辑地提出否定区域自治的论点之后,本文将对外高加索的特殊案例,特别是对1991年后发生在格鲁吉亚共和国的情况进行分析。格鲁吉亚共和国有5个聚居的少数民族,其中3个在格鲁吉亚独立时是实行自治的,这就为我们提供了对处于不同地位的少数民族的发展状况进行比较的机会。此外,在格鲁吉亚特定的小范围内,中央层面政治发展的相似性及其对各少数民族的影响,以及类似的国际背景,也说明在这5个民族之间存在可比性。

关于自治的几个理论问题

许多作者把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和苏联三个社会主义联盟的解体归结于它们的民族联邦特性。在这三个国家中,中央政府组织结构的削弱和它最后的解体,都与各加盟民族共和国内那些有权力的民族精英们推行离心政策密切相关。在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要求沿着邦联的路线进行民族国家重组,是最终获得的起点。在苏联,正是波罗的海沿岸、高加索的几个加盟共和国以及俄罗斯自身的离心倾向,最终造成了苏联的解体。然而,在有关联邦制度和民族政治冲突的文献中,尚未对较低行政级别――自治地方――的有关问题进行过探讨。事实上,南斯拉夫和苏联是联邦制国家,其加盟共和国彼此平等,在各个共和国之上仅仅存在着非领土和非民族的联邦中央。联邦中央是凭借对本国的社会和意识形态的认同而获得其合法性的(尽管一直有争议说苏联受控于俄罗斯人、南斯拉夫受控于塞尔维亚人,但这一主张的可信程度却至今受到严厉挑战。毕竟,斯大林是格鲁吉亚人,赫鲁晓夫是乌克兰人,而铁托将军是克罗地亚人)。自治地方的情况则不同。当一个或几个特定的少数民族地区被准予自治,即把它们与这个国家的其余部分区分开时,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就更加依赖于民族的和地域的基础――非民族自治地区,实际上就意味着更加依赖于这个国家的多数民族。

在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治是指社会机构拥有“通过制订法律章程管理它们自己事务”的权力。在国际法中,自治的含义是“国家的部分辖区被授权通过制订法律和条例来管理它们内部的某些事务,但不包括建立属于它们自己的国家”。

这里所说的区域自治,即是给予某个民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行使自主管辖权,以便在所限定的范围内管理其内部事务。相比较而言,文化自治(cultural autonomy)是为特殊的少数民族社区成员而做出的一种安排,他们在与政府的关系中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文化自治在一些国家也被用于宗教社区,如以色列的穆斯林和基督徒社区以及印度的穆斯林社区。也会给予这些特殊群体的成员保护他们的文化和语言的特殊权利,一般是通过为少数民族设立母语学校这样的形式来实现。文化自治不是以地域为基础的,不过,它仍然可以或者是以个体为基础的,或者是以群体为基础的,或者是自愿的或被强制的。这两种形式的自治都必须建 立在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基础上,并且作为这个国家政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自治可以被定义为“授予一个地区或一个群体对其内部事务的自我管辖权,即承认其拥有独立于中央政府影响之外的部分自”,这部分自的大小取决于“自治实体在政治决策中实际上或正式享有的自主程度”。正如在联合国中所阐述的那样,区域自治(territorial autonomy)通常被认为与“自我管辖”(self―government)同义――摆脱的束缚或赢得独立,从而避免了由自治而导致的与国家领土完整的冲突。文化自治并不包含在区域自治中所寓示的那种更为深远的因果关联:在文化自治中地域性和民族性既不是相互联系的,也无需创立类似国家的公共机构。因此,除非另加说明,本文所使用的“自治”一词将专指区域自治。

文献中的自治政体:利与弊

相对而言,大家对自治政体的优点了解更多一些。世界上那些特定族群的多数即自治的倡导者们认为,为了避免额外地增加上百个国家,群体权力需要在国家层面之下予以确认。由于在国际事务中国家角色的相对减弱和次国家实体诸如种族的、民族的或宗教的团体以及超国家实体诸如宗教和国际组织重要性的增加,国际体系的传统结构已经受到威胁。自治基本上是为了平衡民族群体和国家在领土利益上的冲突而惟一可能做出的妥协。此外,“自治”概念中固有的弹性,即可以通过调整自身以适应每一种特殊的情况,增强了其消除民族间紧张状态的能力。因此,自治既可以在预防也可以在解决冲突方面发挥作用。

无论如何,自治政体能够保护多样性的观点必需依赖于这样的假设:差异及其制度化不是危及了这个世界,而是丰富了这个世界。斯坦纳(Steiner)认为:“在抗争(伴随西方的发展而出现的趋同化倾向)中,少数民族的自治政体捍卫了其文化的生存权。”确实,国际体系正在发展成为一个规范的体系,即通过迫使国家为少数族群建立自治政体来保护各族群的差异性。不过这样的规范也引发了一些显而易见的严重问题,“在人权运动中保留差异的理想并非可以如此简单地归结为支持创建自治政体”。尽管这样的政体立足于维护平等的规范之上,但自治暗含着一种被制度化的、恰恰违反维护平等原则的分离形式,这些分离形式明显地在少数民族中因为宗教、语言、种族或族源等方面的不同而造成歧视,(从而)使人们体验到社会经济生活和职业生涯的发展如何变成了民族枷锁这样的教训。更有甚者,自治政体不仅保留而且固化了不同族群之间的历史差异。这使人们不得不认同这样的说法,即:“由彼此隔离的自治政体所组成的国家并不符合人权理想,反而更像是一个社会和文化遗产的博物馆。”

其他作者曾经争辩说,自治包括对某个族群的特殊待遇,这有可能导致其他族群的抗议,进而导致冲突,而不是防止冲突。相比较而言,单一制国家通过运用充分尊重相对于集体权利的个体人权的机制进行整合,就可以为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提供均等的机会和同样的规则,无论他们属于何种肤色、民族或宗教。因此单一制国家能够避免由于采用自治或联邦制形式而引起的冲突。自治可能在客观上造成了少数民族的孤立,并阻碍了它的成员在国家更大范围内参与政治或经济生活。这就使得社会内部各族群之间进行对话非常困难,各族群之间相互疏离,进而造成民族间的隔阂。

莱克(Lyck)在对丹麦法罗群岛自治的分析中揭示了自治的负面作用之一,就是使得国家感到对于这一地区的发展只负有很少的责任。该著作总的观点是自治仍然是利大于可能带来的弊。无论如何,这种利大于弊的情况只有在设计、建立和维持这种自治的过程中同时提供了治理未来可能发生冲突的规则,乃至最终改变自治地位的多种机制时才会出现。自治不是一个自动取得成效的“药方”;正好相反,它是一个伴随着极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自治与

区域自治,就其本质而言,是有利于分离主义的。如果不考虑是否按照民族、宗教或意识形态标准建立的政治结构,那么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与一个自治区域之间的关系既不像国家之间的横向关系,也不像国家与其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当中央政府准予对一个特定的区域实行自治时,它就承诺将其中的某一部分移交给了那一地区居民的代表。中央政府做出的让步是它在该地域内不再拥有无限的,而这正是自治的本质。然而,中央政府同时强调自治区域是置于中央政府之下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央政府不会在自身的领土完整性方面做出任何妥协。因此,两个实体之间的关系可以被描述为对角线的关系。即使双方都没有正式承认过,但自治区域仍被视为一个“国中之国”。

自治区域是采用典型的国家形式建构起来的,它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还拥有象征国家的旗帜和徽章。事实上,自治具有国家的大部分属性,但从定义上讲,它又不具备国家的最基本属性――完全的。尽管自治区域经常要求,但按照规定它仍是国家的一部分;自治区域的总是部分的,被限制在诸如文化的和经济的领域内。然而,自治区域权力机关的建立意味着国家本身不再拥有完全的权力,因为国家已经同意自治区域分享其,尽管是处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当然也有极端的例子,那就是巴什科尔托斯坦共和国被确定为“在俄罗斯联邦之内的国家”。这个定义看起来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但它揭示了要想在这种矛盾中争取区域自,可以寻找出各种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自治区域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并无设计蓝图,这一事实使得自治作为解决和预防冲突的机制更为有用――它机动灵活,很适合解决某个特定少数民族的特殊诉求。在一个拥有若干享有独立和的国家“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即各国)之间的关系都建立在某些被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上,诸如彼此平等、互不干涉、互不侵犯边界等。虽然人权观念和民主政体日益普及,但国家一民众关系准则尚未被充分接受。中央政府与其自治区域之间的关系则具有这两种关系的特点。

自治与分离主义

由于自治群体民族认同的提升和制度化增加了群体的凝聚力和行动的意愿,同时行政机构的建立又增强了群体行动的能力,所以区域自治制度导致了分离主义的产生。

自治对以下领域的各个方面都产生着影响:边界、群体认同、国家制度、领导层、大众传媒,以及外部支持。

边界(borders) 自治区域的整体特征是它们有公认的和明确划定的边界,在苏联时期,这些边界出现在苏联的大多数地图上。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在他的经典名著《想象的共同体》中,桑蔡・威尼查库尔(Thongchai winichakul)在他的新作《地图上的暹罗》中,都强调了边界的重要性。威尼查库尔把东南亚称作“一幅预期成为空间现实的地图,而不是相反”。换言之,地图曾经是为了它所要代表的内容而形成的模式,而不是它所要代表的内容本身的模式……实际上地图早已变成了使地球表面投影固定化的真正工具。对于新的行政机构来说,一幅地图是目前支撑它们权力主张所必需的。

安德森指出了他称之为“作为标识地图”的特殊重要性,在这种地图上标出的名称中,江河、山脉和邻国都在消失,保留下来的只有那些富于争议的领土边界。因此,这张地图就成了“纯粹的符号,而不再是世界的指南”。正如他所论证的那样,这种版式的地图随后就可以被用来“转换成海报、官方图章、信笺抬头、杂志和教科书的封面……成为可即刻辨认的、随处可见的符号,这种标识地图深深地渗透并进入了大众的想像力之中,为那些正在抬头的反殖民主义的民族独立运动构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符号象征”。与它组成的实体有关,同样的过程也发生在苏联。这种标有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区边界和形状的地图长时间存在,直至20世纪80年代,而且还将长久地存在于大多数居民的记忆中。正如安德森所言,由于苏联内部的边界很少承载历史的和现实的价值,因此这些地图和边界实际上都是先于空间现实的。无论如何,对于自治的少数民族来说,共和国或自治区的形状、地图或边界都具有重要的符号意义,因为对于其大多数居民而言,它的意义是特定的。随着苏联的解体,这个符号在政治企业家手中就变成了权力的起点和重要的工具。一个更直白的说法是,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境遇明显优于非自治的少数民族,因为划定想像中新国家边界的任务已彻底完成。

群体认同(group identity) 几位研究者都认识到了自治实体在支撑、促进以及增强群体认同和凝聚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古尔就指出:“集体行动能力与那些控制区域自治政府的群体(在一定的情况下)高度相关。”提升民族认同的初始手段是教育体制。在德米特里.戈伦伯格(Dmitry Gorenburg)看来,在个体人群中灌输一种强烈的民族认同感,就要求这些个人尽早和尽多地被灌输有关他们民族认同的信息。在苏联民族政策的背景下,这种灌输贯穿于整个教育体系的始终。通过让那些拥有自己民族区域行政管理机构的大多数少数民族建立单独的母语教育体系,苏联政府创造了一种有效的制度,向学生慢慢灌输一种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的民族认同感。这种认同感在教室中得到进一步增强,因为在那里,有自治民族身份的学生会听到关于他们祖先文化和历史的介绍,而他们的祖先则会被描绘成与现代少数族群成员有着直接的基因关联。

国家公共机构(state institution) 典型的自治区域拥有国家公共机构,这是提升政治动员能力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同于非自治的少数民族,典型的自治区域的少数民族拥有自己的政府和议会,议会是本民族选民的合法代表参政并具有宪法意义的决策权力机构。议会能够通过关于语言的法律,拒绝接受来自中央政府的立法,以及和独立的声明。因此具有自治地位的少数民族就拥有了自己的公共机构,它既能够在一般意义上,也能够针对特定的政策或行动向中央政府的权威发起挑战。相比较而言,缺少这种公共机构的少数民族会发现,要想发起对国家权威的挑战,可能会比较困难。在一定的背景下,群众运动、请愿和示威可能是一种影响国家政策的有效途径,然而,如果自治机构已经存在的话,甚至组织那种易引起动乱的活动都会容易得多。除了增强少数民族行动上的合法性以外,决策机构在任何试图将民族的政治诉求从沉默地表达不满提升到直接行动的努力中都是极为重要的。正如迈耶解释的那样,自治“是一种权力的分层,使下级行政管理人员进入一个特定的科层体系”,而且,自治“建立了标准的操作程序,以及对官僚履行行政职责规定了奖惩条例,并且这都是由自治机构的领导层来确定的”。换言之,在自治机关中,具有民族主义色彩的领导阶层的存在通常会迫使整个官僚机构沿着适合的道路和采取一种更加民族主义的姿态前行。

领导层(Ieadership) 自治地方拥有政府这一事实也意味着它们拥有领导者,而这些领导者对于任何动员过程来说,都非常关键。因为具有相对较强的基础,自治地方领导层职位制度化的方式是那些通常受拥戴的全国运动的领导者所不能比拟的。正如迈耶指出的那样,自治给予“管理一个民族群体以合法的图章”,并且“通过提供一个能使民族主义者们联合起来的单一公共机构,帮助提升了进行各种民族政治动员的民族主义者的凝聚力”。

制度化确立的规则也有利于分离主义,因为它保证“民族斗争”能够经受得住领导层变动的考验。特别是在自治区域内,有自治身份的民族往往是人口统计学上的多数,因此自治结构的存在也就增加了政治家们通过提升民族政治动员实现其野心的可能性。对于某个区域的精英们来说,自治的公共机构是他们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大小取决于自治的级别,所以他们从既得利益出发,致力于提高区域自我管辖的级别。结果是,精英们通过支持民众保持高度的民族主义情绪,确保来自下面的压力能够支撑或提高自治的级别,以维持自身的既得利益。

大众传媒(mass media) 自治地方的政府权威部门往往控制着包括电视、广播和报纸等在内的大众传媒。因此,这些权威部门不仅能够通过教育体系在长时间内影响民众的看法,而且能够经常通过新闻报道的覆盖和在媒体中对事件的描述,直白地说就是通过宣传,直接地影响民众,并且加速民族动员的过程。

外部支持(external support) 一个自治的少数民族的国际政治(也可能是法律)地位要高于一个非自治的少数民族,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那样,自治的少数民族拥有公共机构和准予自治所必需的由国家移交并承认的自。由于自治的公共机构能够成为接受资金和其他方式的支持的通道,这个自治的少数民族得到外部支持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正如上述所列举的,自治中存在着许多可能干扰营造民族间融洽与和谐的因素。即使已证明这种观点的实际含义被夸大,也并不意味着为了避免任何代价,自治就是一种不可行的建构。特别要指出的是,有必要划分冲突后的形势和那些未发生武装冲突的形势之间的重要区别。在有武装冲突特别是因领土问题而发生武装冲突的地方,可能不可避免地要考虑进行领土诉求,况且在一个少数民族控制部分领土的地区,设想他们会向那片领土的权力机构放弃领土所有权是不实际的。在这种形势下,区域自治虽然不够完美并且具有潜在的危险,但它可能是惟一可行和切实的妥协方式。然而,在各族群之间未发生武装冲突的地方,人们所希望和实际上可以做到的是避免通过自治导致该区域的少数民族化。在仍旧有可能支持多重身份认同和不鼓励将领土与民族划分相联系的地方,应该避免民族联邦的解决方案。

自治及对它的不同解释

在转入对区域发展进一步分析之前,有必要谈一下来自几位批评家的潜在挑战――因为理论上设定的那种真正的自治事实上并不存在,所以在苏联的历史背景下对自治做出的分析是不恰当的。苏联与单一政体的国家几乎没有差异,所以那些关于自治的可靠论据甚至是出于最现实的目的而被制造出来的。然而,这种说法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正是借助联邦制国家结构及其象征意义,自治这种形式才能在解决冲突方面发挥作用。更确切地说,在某些诸如教育或与之同等重要的民族干部和精英的培养等领域中,即使缺乏真正政治意义上的自治,联邦结 构的功能却贯穿了整个苏维埃时代。正如卡罗尔・斯卡尔尼克・利夫(Carol Skalnik Leff)以前南斯拉夫和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为鉴所表述的那样,转型时期民族联邦这种体制形式实际上扮演了早期各加盟共和国在文件中所认同的角色,在联邦制背景下,因民族之间发生争执而造成的讨价还价的环境,显然不同于那些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在政治开放的进程中,联邦机构为加盟共和国挑战现有政治秩序提供了政治基础,同时也给转型中的主要力量提供了一种特别的机会。

另一种先人为主的反对理由则认为,那些最初被准予自治的民族,首先肯定是那些带有更多不满以及与中央政府发生过更大冲突的少数民族。毕竟自治的准予通常是对少数民族要求的回应,那些已经表达过这种要求的民族群体,较之于那些过去从未表达过这种要求的少数民族,更有可能实践重新抬头的分离主义。然而,苏联在20世纪20-30年代建立的30多个自治区域,却并未被证实是哪个少数民族要求的结果。苏联国体的真实结构是建立在民族联邦制度基础之上的;少数族群通常根据最高层的决策者们特别是斯大林本人的一时之兴被划定地界、做出评价并给予某种确定的地位。至于为什么某些少数民族接受了自治,而其他少数民族却没有接受自治,可能永远都得不到充分的解释。不过,可以比较肯定地说,高层的决定与少数民族的真正要求几乎没有关联。

在苏联时代的末期,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格鲁吉亚这3个外高加索共和国中有9个聚居的少数民族。其中4个享有自治地位:阿塞拜疆纳戈尔诺一卡拉巴赫地区的亚美尼亚人,格鲁吉亚掌控的自治地方的南奥塞梯人,以及在苏维埃政府机构之内享有更高自的格鲁吉亚阿布哈兹自治共和国的阿布哈兹人和阿扎尔人。非自治的少数民族是亚美尼亚的阿泽里人(Azeris)、格鲁吉亚的阿泽里人、格鲁吉亚的亚美尼亚人和阿塞拜疆的列兹金人与塔雷什人(Talysh)。在苏联剧变的后期以及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格鲁吉亚转向独立期间,在中央政府与自治的少数民族之间总共爆发了3次激烈的民族冲突。其结果似乎是与直觉相反的,因为在一个既有自治的少数民族又有非自治的少数民族存在的区域内,逻辑的推论应该是非自治的少数民族比那些享受自治地位的少数民族有更多的不满,因此更有可能向中央政府挑战;非自治的少数民族将会趋向于要求与已经被赋予自治地位的少数民族一样的地位。尽管自治的少数民族可能倾向于比较满足于它们现时的地位,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晚期和90年代早期的外高加索并没有遵循这样的逻辑。自1986年在戈尔巴乔夫领导下的政治自由化进程开始以来,在5个非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没有形成具有广泛基础的、组织良好的或令人信服的分离主义运动,相反,4个自治的少数民族则全部表现出高度的分离主义倾向,而在所有自治的少数民族中只有一例(阿扎尔自治共和国)未诉诸武力。这些现象证明以往的推论是错误的呢,还是它们恰恰揭示了自治与冲突之间的另一种逻辑关系?一些解释民族冲突原因的文献指出,发生冲突或没有发生冲突都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为了证明自治确实是决定性的因素,我们就必须将自治从其他因素中剥离出来,而这些因素包括因文化差异而导致的歧视以及地理、地貌和经济状况等内、外部因素。

在多种解释性的因素当中,值得注意的是外高加索表现出某些独有的、有利于自治体分离的特征是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首先,高加索在苏联的加盟共和国成员资格使其既获得了政治自由,又受到了政治歧视,而且两者程度相似。这种情况也出现在个别共和国的不同少数民族人群中。尽管像阿塞拜疆的亚美尼亚人或者格鲁吉亚的阿布哈兹人这些少数民族声称自己比其他族群遭受了更多的歧视,但对这种说法以及它的政治含义必须从适当的角度加以考察。苏联是一个极权主义国家,很少对其公民表现出人权和政治权利上的尊重,因此很难确定国家滥用权力的对象是特定的群体还是全国的民众。谁应该为歧视受到责难――是加盟共和国还是苏联中央政府?假如主要的决策是由莫斯科做出的,那么责备加盟共和国政府实际上就有些不合逻辑。何况,歧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感觉。那么是不是无论歧视存在与否,冲突都将接踵而来呢?对这种可能性的评估是:两者基本上是没有连带关系的。关键的问题是:是否感受到歧视。但仍存在例外的情况,最为明显的实例就是二战期间在种族灭绝的情况下对“被压迫民族”的驱逐。而在今天的外高加索,没有什么群体会成为被驱逐的目标。

这种被歧视的感觉为自治区域内的精英们所利用,然而对非自治的少数民族而言,并不存在也会这样做的、可与前者相比的精英。就地理位置而言,本项研究中提到的所有少数民族都定居于他们各自共和国的边境一带,同那些跨境而居并与其在民族语言上相关的民族为邻。所有的少数民族就其人口数量大小而言都不相上下,而比起那些他们所居住的国家的多数民族来,所有的少数民族在数量上都处于劣势。此外,在从共产主义转型的过程中,在外高加索相对较小的地理范围内,原苏联的军事设施在3个加盟共和国中可以说同样“无孔不入”地存在,所有的少数民族都能得到武器,而且数量不相上下。确实,整个地区都遍布着武器装备,这也是在本项研究中可被作为一个参数来看待的另一因素。因此,高加索人特殊的境况使我们能够把那些在所有案例中都起到同样作用的因素从研究中排除出去。

在文献中提到的可能引发民族政治冲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自治以外,许多因素都会在导致冲突方面发挥潜在的作用。其中包括少数民族与国家赖以冠名的多数族群之间文化差异的程度;该国的民族观念在性质上是公民的还是民族的(后者不利于融合);过去冲突的强度以及产生的困惑;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形,就是说,崎岖不平的土地,特别是山脉的存在;少数民族在它所定居的地区在人口统计学意义上是否占有优势;少数民族居民与邻国居民是否有种族上的血缘关系;这种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地区是否能在经济上自给自足;在少数民族居民中间是否存在着一个激进的领导层;最后,是否有外部力量支持这个少数民族。以上这些因素与自治一起共同对冲突产生影响。正如前面所描述的,自治使人们更加受到过去所发生的冲突的困扰,也增加了出现激进领导层的可能性。以上列出的所有因素构成一个分析的框架,凭借它可以分析和认识民族动员的水平及少数民族向中央政府挑战的可能性,进而认识民族政治冲突的程度。

通过把自治与冲突的关联和自治与其他因素的关联加以比较,我们就能够获得自治所扮角色的一个大致轮廓。尽管在本项研究中案例的数量和独立变量的数值无法使我们获得统计学意义上的结果,但把上文所列包括自治在内的各种因素用来分析发生或没有发生民族政治冲突的案例,就提供了一种用以解释正在探讨中的它们彼此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方法。用统计学的术语说,这是一种采用少量样本对非连续性数据进行分析的技术。它是这样操作的:首先,通过对涉及发生冲突的每个案例直接标出“是”与“否”的记号。然后,采用同样的方式,对每一个可能导致冲突的因素标出“是”与“否”的记号。每一个因素对冲突的诠释价值取决于它同冲突发生与否有无关联。在一个理想的共变案例中,所有“没有冲突”的地区一定都有一个“否”的记号被标在那个所探讨的因素上面,而那些有冲突的案例则都会有一个“是”的记号。

表1总结了这次对导致冲突因素进行考察的一些发现。如果一个因素上标有“否”的记号与一个在冲突发生上标有“否”的记号相对应,或者一个因素上标有“是”的记号与一个在冲突发生上标有“是”的记号相对应的话,那么这样的案例就被认为是支持这个分析框架的。

对这10个可能导致冲突的因素进行考察,没有一个显示出完全的相关性。其中,3个因素在7个案例中获得支持,1个因素――自治――在8个案例中得到支持。只有格鲁吉亚的阿扎尔案例不支持这个分析框架,即:认为自治是导致冲突的一个因素。阿扎尔案例代表了未与中央政府发生过武装冲突的自治地区案例。这一发现不会损害在本项研究中所得出的结论,正如前面所提及的,自治既不是冲突发生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冲突发生的充分条件。事实上,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苏联开始政治自由化以来,在俄联邦十几个自治共和国当中,只有1个――车臣――与俄罗斯发生了武装冲突。

自从文献中提到自治比其他任何因素要更多地对高加索地区出现的民族冲突负责以来,以上这项简短的研究更加强了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然而,这并不能证明自治确实是民族冲突发生的原因。或许,在案例数量不足以得出统计学意义上的满意结果时,这种相关性可能就是虚假的。此外,这一调查并不能帮助我们理解在实际上使自治成为冲突因素的这样一种机制;它也不能解释在什么环境下、与其他因素有什么样的相互关系时,自治才变成了对民族政治冲突起作用的因素。因此,进一步研究可获得的经验性记录非常重要。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