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习俗范例6篇

民族习俗

民族习俗范文1

蒙古族的生日习俗

蒙古族与汉族的文化交流非常悠久,所以这两个民族的生日习俗也有许多相似的地方。

蒙古族同胞以虚岁計算年龄,他们在13、25、37、49、61、73等岁数时都要举行庆贺仪式。为73、85岁的高龄者祝寿,时间在腊月二十五或二十六日;腊月二十七至除夕前几天是为49、61岁的人祝寿的时间。对不足49岁的本命年人,均在除夕那天庆贺。61、73、85岁时要大办庆宴,赠送的礼物主要有哈达、头巾、特尔力克(蒙古族长袍)、靴子、绸缎以及牲畜等。

小孩到13岁时,父母要给备新马鞍、马嚼,以祝贺他“手及马鞍,脚及马镫”。孩子要自己骑马到亲戚长辈家敬酒听祝词,并接受长辈的礼品。

蒙古族的孩子满月,一般都要举行“乃日”,即庆祝满月的活动。参加“乃日”的客人要带来衣服、哈达、玩具等礼物,也有送活羊的,献礼品的客人要在喝完茶后进行庆祝。满月的孩子要洗得干干净净,并烧香净身,头顶涂黄油、,以示祝福。参加“乃日”的长者要致祝词,同时,请多子多女的老人用胡须磨擦孩子的脸颊。在满月时,孩子的母亲会给长辈敬酒,并请求给婴儿起名。如果祖辈人已经去世,亲属中也没有适当的人,那么婴儿的父母就自己起名。也有的到寺庙请喇嘛或找社会上有名望的贵人起名。

蒙古族的孩子满一周岁时的习俗与汉族的习俗相同,即要为孩子剪胎发,要举行剪发“乃日”,程序基本与满月时相同。过生日结束时,他们还会把剪下来的“代合”(成团的乱发)装进小布口袋,缝在孩子的衬衣领袖的外面。如果给长子过周岁,则意味着这个家庭已经后继有人,所以聚会更加隆重些。届时,亲朋好友、邻里乡亲都会准时前来参加聚会。在聚会上,父母要代替孩子给家里的老人斟满三杯酒,同时再给年老的上宾敬斟三杯,表示敬重和谢意。来宾们都要给孩子说些祝福的吉利话,并给孩子送上礼物,如蒙古袍、母牛、母羊,有时也送玩具等。蒙古袍也是比较有讲究的,不能单独作竖领和翻领,要直接裁领,前襟斜到腋下处,在衣服腋下各钉一条布条系在衣服的背后。通常在衣服肩上或脊背处钉上青铜钱、青铜箭头、琉璃、蛤蜊壳等做装饰和吉祥物,以祝福孩子平安吉利。

蒙古族也有祝寿的习惯。通常70岁以上才进行祝寿,因为人生七十古来稀,到60岁为平常,他们认为不到高寿之年提前过寿年会减少福分。祝寿一般选在秋分以后或春节刚过时进行。老人到73岁、85岁、97岁时,祝寿的规模较大些。

蒙古族也有过本命年的习俗。61岁以前过本命年规模较小,也叫过寿年,但一般不聚会庆贺,只是亲朋好友提前准备好礼物,在正月赠送表示祝贺即可。当年龄到61岁以后的本命年,庆贺活动的规模则比较大。

蒙古族同胞庆贺“长寿”和“本命年”的活动内容基本相同。子女们为老人祝寿,在征得老人同意之后,到寺庙请喇嘛或找卜卦的先生给选择吉日,多数选在正月。确定日期后,给亲朋好友传递信息。大家会在寿宴上赠送祝寿礼品,接受长寿老人的祝福。礼品通常是哈达、酒、全羊(活羊也可)、袍料、上衣或坐垫等物品。在寿宴上,子女们首先用银碗给老人敬酒祝寿,有的也敬鲜奶茶拜寿。其他人也为老人敬酒祝寿,长寿老人也斟酒对亲戚朋友表示谢意,同时也祝福他们平安长寿,酒碗酒杯由子女递过去。祝寿完毕,祝寿客人不能空手回家,主家要回赠一些礼品。如果是孩子,就给一些糖果、月饼或钱物等。

藏族的生日习俗

藏族同胞喜欢把他们的一生比喻成羚羊角,因为羚羊角很长,并且像竹子一样一节一节地生长,这就好比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会经历诸多苦难。这是憨厚朴实的藏族人民对人生和生命价值的理解。他们的一生不求轰轰烈烈,只求平平安安。大部分的藏族人都是非常虔诚的佛教徒,他们比较注重自己的属相。

藏族同胞不太注重过生日,但比较重视每个人的本命年,也就是出生后第十二年为第一个本命年,再过十二年为第二个本命年,如此类推。在本命年,每个人都必须做一件黄色的衣服,多为内衣内裤,在本命年的藏历初一穿上,到这一年结束,这件黄色的衣服相当于他的护身符(相比之下,中原地区的人们喜欢在本命年穿红色的内衣、内裤以辟邪祈福)。

每年的藏历初一就相当于每个人的生日。比如,藏历兔年最后一天出生的孩子,第二天是藏历龙年的元月1日,那么此时小孩就已经是两岁了,这与汉族中的虚岁有些类似。所以,如果你问藏族人的年龄,他一般会告诉你属相,至于是几岁,那就由你自己琢磨了。

一般藏族同胞的一生中只过一次生日,那就是80岁生日。人活到80岁堪称幸事,一生一次的80岁生日一定要以独特的方式祝贺。这一天,不管在身边或者在外的儿孙都要根据自己的条件来给老人赠送礼物或是看望老人,他们会给老人准备一身白衣服作为生日礼物,材料不限,只要是白色就可以,有的还会在上面点缀太阳和月亮的图案。

其它民族的生日习俗

对朝鲜族同胞来说,生日是重要的庆祝活动,最受重视的有小孩周岁生日和老人的六十大寿。

在周岁生日当天,小孩会穿着漂亮的生日服装,男孩一般上身着“则羔里”(上衣),外加小坎肩,下穿蓝色裤子,头戴幅巾;而女孩上穿彩绸“则羔里”,下着红绸罗裙。“抓周”也是朝鲜族小孩周岁的必有活动。

在老人生日的当天,全家人会聚在一起为老人祝寿。献寿是基本的仪式。儿女们为老人换一身特制的礼服,在大厅或在庭院内摆上寿席。花甲老人坐在寿席中,男左女右,与亲朋中的同辈兄弟一起接受寿礼。寿礼开始,按儿女长幼之序,亲朋远近之别,依次敬酒献寿,他们或者敬酒,或者献祝寿诗,或者载歌载舞。

壮族同胞在小孩出生三天以后,要给小孩办“三朝酒”,待小孩满月、满周岁后还要给小孩办满月酒和过生日。居住在田东县的壮族人,给父母过生日时要“补粮”,以尽子女孝道。父母最早是在49岁生日那天接受子女的“补粮”,因为49岁是人生的一个“坎”,进入“老年”的“坎”,俗称为“小寿”。“补粮”时,父母亲面前放着一个盛“补粮”的容器,而子女们则需要将这个容器装满。“补粮”仪式结束后,大家会鸣炮祝贺,这时才能开席吃饭喝酒。农村的少年、青年和壮年人一般都不过生日,只有熬到49岁“小寿”时,才开始摆酒席庆贺。以后每12年进行一次大庆,即所谓的61、73和85岁寿辰大庆。

在白族同胞中,人到了60多岁,就可以杀猪宰羊大摆生日宴席以示庆贺。老人家的亲朋好友,一般都要捎些土特产,背着背篓,几个人合伙筹钱买一只山羊,送给“老寿星”当作见面礼。白族同胞认为,过生日有人为他送羊,是全村寨人对他最大的尊重,是对自己做的事情或一生为人处世最好的肯定。所以他会吩咐家人将鲜美的羊肉端上宴席,盛情款待宾客。

苗族同胞自古就有过生日的习俗。苗族家庭凡有新生婴儿降临,便在出生的当早,在自家门口挂着吉祥物向大家宣示。如果门口挂着茶树枝,表明新生婴儿是男仔;如果门口堆着稻禾把,表明新生婴儿是女娃。苗族孩子出生的第三天,也会有“三朝酒”。当婴儿满月后,也会请人前来喝满月酒,表达庆贺之意。亲朋好友们也会每人提一把糯禾、带几件旧衣服,作为礼物赠送给婴儿,这叫做“吃百家饭、穿百家衣”。大一点的孩子过生日,母亲要煮一个鸡蛋,用稻草制成的花袋盛装,在清晨的时候交到孩子手中。

民族习俗范文2

哈尼族,中国少数民族之一,是中国一个古老的民族,节日习俗有哈尼族盛大的传统节日有苦扎扎节即农历六月二十四的火把节,和十月年,还有喝新谷酒的习俗。

1、苦扎扎节:哈尼族的民族节叫苦扎扎,时间为夏历六月二十六日,因此又叫六月年,节日里,人们会以村寨为单位杀牛祭秋房,牛肉各户分回祭祖,青年们则会聚集在一起荡秋千,摔跤,狩猎唱山歌;

2、十月年:哈尼族的最大节日是过十月年,前后历时六天,具体日期因寨来看,在农历十月间过,哈尼人称它为扎乐特,按照古老的历法,每年农历十月第一个辰龙日为新年之始,节日里每个村寨都要举行街心酒宴,叫作姿八奇;

3、喝新谷酒:在红河一带哈尼族,农历七月的第一个龙日,有吃新谷的习俗,吃新谷这一天,每户人家都要按照老规矩,在东方刚露鱼肚白时,到自家水田拔回一小捆连根带穗的稻子,拔稻时要选择株数逢单的稻穴来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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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俗范文3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

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民族习俗范文4

民族风俗是指一个民族在某一方面的独特生活习性或社会习惯。而且能够一直沿袭下去,虽然在没袭过程中会发生不断的变化与演变。所谓民族风俗。说个人,即是指一个人的性格;说族群,即是风俗,或民族或族群或集体的生活习惯。

风俗习惯指个人或的传统风尚、礼节、习性,是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历代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模式或规范。风俗由于一种历 史形成的,它对社会成员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风俗是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基础和相辅部分。主要包括民族风俗、节日习俗、传统礼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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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俗范文5

[关键词]阿昌族;生育习俗;传统文化

一、阿昌族民间的生育观和求子习俗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阿昌族一直将生育看成头等大事,他们认为妇女不会生育是没有价值的,而只生女儿的妇女其家庭也不会美满幸福,只有生了儿子才可以延续祖宗的香火、传宗接代,并且有资格埋入祖坟。在阿昌族村寨里,婚后不孕的妇女会被人看不起,他们不会从自身方面查找不孕的原因,而是将其归因于得罪了祖宗或神灵。阿昌族认为,农历初九生的女人容易冲犯太岁,结婚六年未能生育的女人冲犯了小太岁,结婚十二年未能生育的女人则冲犯的大太岁。对于婚后不孕的人家,不同的阿昌族村寨有着不同的求子习俗。如,部分阿昌族村寨沿袭着立秋祭祀秋神的习俗,婚后未生育的夫妻会拿着贡品来祭祀秋神,祈求秋神赐儿赐女;户撒阿昌族的夫妻若婚后不孕,他们会去师娘那里看卦,也会去黄阁寺里拜佛求子,甚至使用土办法吃苎麻根来医治。

二、阿昌族民间孕期阶段的习俗及文化

阿昌族对怀孕期间的妇女有着诸多禁忌,他们认为:孕妇不能随意进出别人家,因为孕妇在怀孕时最容易沾染邪气、恶鬼,一旦随意进出别人家,就会给人家带来晦气;孕妇若进入土地庙大门,就会惹怒族神、庙神,给村寨带来火灾;孕妇若跨过铁锤、犁耙等工具,就会造成工具变钝,加重活计;孕妇要是不小心踩了别人的小便或剃掉的头发,就会中邪;在妻子怀孕后,丈夫不能参加丧葬殡礼的抬棺出殡仪式,如果犯忌,就会导致妻子流产。在阿昌族村寨中,人们都相信孕妇必须遵循这些禁忌,其原因是为了保护胎儿可以正常发育。在阿昌族的传统观念中,孕妇是霉气之身,她们是“四眼人”,一双眼是阴的,另一双眼是阳的,由于胎儿处于人与鬼的模糊状态,所以胎儿的灵魂是游荡的,也就给孕妇带来了霉气。阿昌族社会对私生子有着极为严格的限制,他们不允许婚外孕,认为家族成员没有义务抚养婚外孕出生的孩子,这样的孩子也不配作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户撒阿昌族对未婚先孕的惩罚十分严重,如果是未婚先孕生的孩子就会受到其他人的歧视,一旦女方家族的人发现男方犯了寨规,那么男方就会存在被逐出寨子的危险。随着阿昌族社会的不断发展,避孕堕胎技术也随之得到普及,阿昌族未婚先孕的现象明显减少,如果有人未婚先孕基本都会去堕胎,并且不能让外人知道。

三、阿昌族民间分娩阶段的习俗及文化

阿昌族妇女的初产年龄平均在20―24岁左右,小于30岁的妇女平均生育过2胎,大于30岁的妇女平均生育过5胎,这种生育现状由建国之前一直延续至今。在阿昌族孕妇分娩期间,选择的接生婆必须是子嗣多、家风好、身体健康、有丰富接生经验的妇人,在大多数的家庭中,接生婆由孕妇的婆婆或嫂嫂担任。阿昌族忌讳请无子嗣的人接生,他们认为这样的接生婆会影响到自己孩子的健康状况及未来成长。在生产之前,阿昌族的妇女都会一直呆在家里,不会出门,如果在出门的过程中产下孩子,就会被寨子里的人认为是不守规矩的女人,并且要接受相应的惩罚。梁河阿昌族人一直沿用着预测产期的传统习俗,即使用石花来占卜孕妇是否能够顺产,如果石花浸泡在清水盆中开得好,就预示着能够顺产,如果开得不好,就预示着将会难产。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因生育的卫生条件落后,使得新生儿的死亡率较高,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改善阿昌族的生育现状,使得阿昌族妇女的生育卫生意识得到了极大提高,新生儿的死亡率也明显下降。

四、阿昌族民间产期阶段的习俗及文化

阿昌族产妇的坐月子期限长达百天,在这百天之内产妇要遵守很多禁忌。如,产妇在生完孩子满三天后就必须用草药煮水洗澡,这样能够去除“浊气”;产妇要忌嘴,不能吃凉的、酸的、辣的、腥味的食物,如果产妇不忌口吃了这些食物,那么就会严重影响身体恢复。产妇在给孩子喂奶时,如果奶水较少,就会采用催奶的土办法,他们会去山上挖“土人参”,用它煮鸡汤给产妇喝,就能够达到催奶的效果。

五、结论

总之,阿昌族的生育习俗及其文化是阿昌族传统禁忌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严密的约束规范和繁多的内容,并且渗透着原始宗教观念,使得阿昌族妇女在生育过程中有着极多禁忌。随着政府对阿昌族生育问题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阿昌族既保留了传统的生育习俗,又提高了生育卫生意识,促使了阿昌族人生育观念的逐步转变。

参考文献:

[1]唐白晶.阿昌族民间舞蹈多元文化的调查[J].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13(10).

民族习俗范文6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7-0131-03

1 引 言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和禁忌,它反映着各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民族地区的公安群众工作,要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礼仪的意识,充分认识公安群众工作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

2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2.1 民族风俗习惯的产生和发展

民族的风俗习惯主要是指一个民族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传统,是各族人民历史上相沿已久而形成的风尚、习俗。它具体反映在各民族的服饰、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禁忌等方面。我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各具特色的风俗习惯,其风俗习惯一般都具有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的形式。行为心理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一定的行为方式体现着民族特定的行为心理。民族风俗中表现出来的喜好、风气、习尚、禁忌等,反映的是民族的一定的行为心理,但这些又是通过特定的仪式、活动等行为方式体现出来的。一般来说,民族风俗习惯反映一定的民族心理,又具有一定物质的或具体的活动形式。因此,民族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历代长期传承的、广泛流行于社会和全民族的、在一定条件下经常重复出现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它产生于民族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并由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所决定。它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

民族风俗习惯的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有:第一,与各民族居住地区的自然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有复杂的地形、多种的气候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民族风俗习惯的形成无不基于这样的空间范围和自然条件,并呈现出它的多彩多姿。第二,最终受各民族生产方式的制约,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形态。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民族文化,民族风俗习惯也只能从各民族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中形成。由于自然和社会的原因,我国各民族的经济产业不同,社会生产水平各异,经济条件和经济特点多种多样。由此必然产生不同的风俗习惯,表现出各民族的消费、节庆娱乐、喜好禁忌等习俗惯例方面都不尽相同。多彩多姿的民族风俗习惯成为各民族经济生活的投影和折光。第三,与各民族的社会历史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民族风俗习惯是历史的产物。任何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是在各民族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产生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风俗习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简至繁的发展过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生活的进步,各种具有特色的物质生活和与物质生活密切相关的人类社会生活的组织形成以及婚、丧、礼俗等,也日益发展形成起来,久而久之,逐渐形成民族的风俗习惯。处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民族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和文明程度是不一样的。第四,与宗教有关,有的甚至直接来源于宗教。在民族风俗习惯中,生产性节日及习俗的形成往往源于古代的农业祭祀,反映着人们对岁时节令的了解。但就其意识形态而言,最初都属于原始宗教的自然崇拜范畴。丧葬习俗方面的宗教色彩,是最引人注目的。在许多少数民族中,丧葬习俗反映了人们对灵魂轮回的崇拜观念。有些民族婚俗的形成与宗教有直接的关系,且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此外,民族风俗习惯,既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又是民族文化的表现形式。一个民族特别是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往往在他们的风俗习惯中蕴藏着丰富的民族文化艺术,充分表现了民族独特的文化艺术。

2.2 民族风俗习惯的分类

我国各民族因分布地区不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以及受邻近民族影响的程度不同,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丰富多彩。其分类有如下几个方面:

2.2.1 物质文化生活习俗

它包括人们在劳动生产、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活动中的全部习俗。由于物质生产和生活是人类的生存条件,因此,这种习俗对于任何民族来说,是一种能充分反映民族心理状态、价值观念和审美意识的习俗。一般说来,这类习俗的变化是缓慢的。

2.2.2 社交习俗

这类习俗形成较早。可以说,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社交习俗。社交习俗大体可以包括见面、称呼、祝贺、请客、通信、拜访等个人或集团交往方面的全部习俗和礼仪。其中每一个习俗的形式各种各样。以见面习俗为例,各民族大不相同,有问好的,有双手合十的,有握手的,有亲吻的等。

2.2.3 家庭习俗

家庭习俗包括家庭或家族成员间存在的全部习俗和礼节。它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称谓习俗、辈分习俗、敬老习俗、回避习俗等。一般来说,以人伦主义为传统文化核心的东方民族的家庭要比西方民族复杂得多。

2.2.4 人生习俗

人生习俗包括人们在整个生命旅途中主要阶段上的全部生活习俗。这种习俗具有突出的社会性和民族性,而且发展、变化相对缓慢。根据内容和行为次序,又可将人生习俗分为以下几种:降生礼俗、生日礼俗、成人礼俗、结婚礼俗、丧葬礼俗。

2.2.5 岁时节庆习俗

岁时节庆也是民族的重要习俗之一。自古迄今,大概还没有一个民族没有自己传统的节日和时令庆祝活动的。岁时节庆习俗,可以说是民族文化生活直接的表现形式。如果说物质文化生活习俗、社交习俗、家庭习俗和人生习俗只是分别构成这种表现形式局部的话,那么,岁时节庆习俗则是这种表现形式的综合,因为只有岁时节庆习俗才有可能全面或局部地反映民族的历史、经济、物质生活、宗教、道德、审美观、禁忌等各种文化现象。根据岁时节庆习俗的来源、性质,可初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时令节日、宗教节日、庆丰收节日,传说、纪念型节日。

2.3 民族风俗习惯的特点

从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可以看出,民族风俗习惯有很强的民族性、地域性、约束性、传统性、敏感性和变异性。

2.3.1 民族性

民族性是指世界上各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由于所处的自然环境、经济生活、历史遭遇、社会斗争、的不同,形成了各自反映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心理特点的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这些各自独特的风俗习惯表现在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整个民族所特有。可以说,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又是构成民族差别的重要因素。只要民族的差别还存在,就必定有反映这种差别的风俗习惯。因此,民族性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上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2.3.2 地域性

地域性指的是表现在地理或乡土之上的特点。就是说,由于人们生活的地理和社会环境的不同,风俗习惯往往表现出地域性特色。俗话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一方水土,一方风情”。因此,就是在同一民族的支系之间,有些风俗习惯也不相同。然而,地理和社会环境的相似又使几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往往表现出雷同。

2.3.3 约束性

由于风俗习惯是人们在集体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因此,对一个民族内部的社会生活而言,风俗习惯就是一个民族的生活模式与行为准则,是协调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全民族公民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对民族社会起着整合作用。世界上许多民族都曾有过一些不成文法(习惯法),就是这一特征的反映。

2.3.4 传统性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各民族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尽管社会形态发生多次变化,但都一直保留着传统特点,表现出一种自然的历史延续性和稳定性。这不仅反映在居住、服饰方面,也表现在娱乐、礼仪、节庆等方面。

2.3.5 敏感性

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都具有敏感性。正是由于风俗习惯的敏感性,当某个民族的风俗习惯遭到歧视或侵犯时,整个民族往往都会作出性质不同的剧烈反应。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对人们如何对待他们的风俗习惯,普遍具有较强的敏感性。所以,任何形式的忽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往往都会损害民族关系。敏感性是各民族风俗习惯共有的社会特征。

2.3.6 变异性

变异性是指某一种风俗习惯形成之后,还会发展和变化,尽管这种发展和变化相对来说是缓慢的。因为民族风俗习惯不是凝固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条件的改变,风俗习惯也会不断地变化。关于风俗习惯发生变化的原因,大体有三种情况:第一,政治原因。即由历史上战争造成的民族统治和压迫而引起的。第二,经济原因。经济的发展,商品的流通,促成民族风俗习惯的改变。第三,文化原因。由于民族间文化交流引起民族风俗习惯的发展和变化。

3 公安群众工作中如何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礼仪

(1)树立尊重少数民族习俗礼仪的意识,充分认识公安群众工作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第一,有利于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第二,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第三,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

(2)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揭示民族与民族问题的科学观点,是工人阶级政党观察、处理民族问题,制定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吸收了当时人类学的最新成果,总结了民族解放运动的经验,创立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础。列宁和斯大林在领导俄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原则的基础上对其作了丰富和发展,使它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和原则与中国的民族、社会实际相结合,丰富、深化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理论和政策体系。

(3)大力加强“四学习”、“三尊重”活动。认真学习少数民族历史、宗教政策、民族风俗、民族语言,以及尊重民族群众、尊重风俗习惯、尊重民族文化。每个民族对自己的民族历史、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往往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看做是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冒犯,看做是对本民族的歧视。因此,任何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哪怕是出于开玩笑,都容易刺激乃至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4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1 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自由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有很大部分是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反映了少数民族人民的智慧对民族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起促进作用。但另外,由于风俗习惯的变化往往落后于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这就使得一些风俗习惯不利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这就有一个对风俗习惯保持和改革的问题。无论是保持或是改革,都应尊重少数民族自己的意愿,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我国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给予充分保障。具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5条、刑法第251条、2001年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法规中都作了尊重少数民族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自由的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由此说明,各民族无论是保持还是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坚持各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体现,对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就意味着对民族平等权利和民利的践踏。

4.2 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风俗年节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的一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来表现的。许多民族往往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风俗年节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创造了自己富有特色的文学艺术,有很多是以唱山歌和讲故事的民间口头文学形式在群众中代代相传,并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的。有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常用具、衣饰、建筑、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风俗年节上的千差万别,构成了民族文化的多彩多姿,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4.3 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

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注意照顾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二是对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经常来往的公共场所,应设清真饭店和清真伙食。三是对少数民族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生活习惯,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四是对少数民族的身份证免冠照片问题,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可以使用不免冠照片等。

4.4 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

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婚姻习俗,这种婚姻习俗也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婚姻家庭习俗,包括婚姻原则、婚姻形式、婚姻年龄、财产继承等风俗习惯,都有每个民族各自的特点,有些已经带有习惯的性质,不仅是个人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的部分,而且直接关系和影响着国家的法律制度。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的原则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和生育方面享有相应的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4.5 舆论宣传报道和文艺作品创作,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随着社会的发展,文艺创作事业的繁荣,少数民族的文艺创作也进入了一个繁荣时期。有关少数民族题材的新闻报道、小说、影视等大量出现,一方面丰富了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活;另一方面,也在一些新闻报道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对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了不恰当的评述,有的丑化了少数民族形象,有的仍沿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语言、称谓。这些现象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在个别地方,甚至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影响了民族团结。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6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中央有关部委和有的民族自治地方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如1979年2月民政部、国家民委的《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少数民族实行土葬或火葬,是一个风俗习惯问题,对这种风俗习惯的保持或改革,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意愿,绝不能强迫。”

参考文献:

[1]张希贤.群众工作[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

[2]马继军.民族法学基础理论[M].西宁:青海民族出版社,2002.

[3]郭寿祖.民族理论政策基础[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