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养老范例6篇

城镇养老

城镇养老范文1

1、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同。城镇企业男职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因条件不同分为60、55、50周岁,女职工分为55、50、45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男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均为60周岁。

2、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不同。城镇企业职工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城乡居民领取的基础性养老金我市现行定额为100元/月。

3、养老金调整机制不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每年定期调整,城乡居民养老金尚未建立定期调整机制。

(来源:文章屋网 )

城镇养老范文2

关键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问题;发展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发展过程比较长,以粤北、粤西等地方为例子,城镇职工的经济起点比较低,存在很多问题,解决城镇养老保险问题,可以促进国家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稳定居民生活。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养老保险相关制度不完善为有效落实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需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由于我国目前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不完善,没有更好的约束力,导致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比较低。除此之外,我国没有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以惠东某村为例,村干部挪用该村代收的养老金五万多元用作个人开支,收缴养老保险资金以及支付养老保险金都没有相应规范制度,导致养老金去向不明,入不敷出等情况,严重影响广东省城镇养老保险发展,阻碍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导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城镇职工参与养老保险的意识比较低,其次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不到位。根据广东省相关调查显示,存在一部分城镇职工不了解国家出台的“养老金并轨制”并且一部分职工对出台政策表示不在乎态度,甚至表示反对态度,主要表现人们不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导致养老保险的覆盖率比较低,因此需要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缺乏公平性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追求社会公平,为确保社会保障工作效率,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是比较重要的内容,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并且可以反映出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关系。但是在实际上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地区经济差异大以及参保人数不多,另外不同类型单位在养老待遇方面存在差异大的情况。

(四)人口老龄化速度快近些年人口老龄化速度在不断加快,在社会发展中是重点问题,我国老龄化速度已经超出我国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增长趋势,严重影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为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需要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五)养老保险管理缺乏规范性与统一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差异,目前广州现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这样会出现待遇不平等,导致员工心理不平衡,阻碍事业单位与企业进行交流,并且养老保险机构集管理、监督、办理为一体,这样会阻碍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进步与发展。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

(一)统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能统一,导致企业面临很大压力,所以深化改革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统一相关制度标准,实现养老保险公平,打破原有的户籍限制问题,同时养老保险应该做到没有身份等级之分,都应该按照统一的缴费比例进行缴纳,并且使员工可以享受平等的养老待遇。统一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养老保险全面覆盖,实现每个人有保障,从而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国家进步与发展。

(二)加大力度进行监督管理为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有效地发挥管理作用,需要加大力度监督养老保险体系,避免出现养老资金挪用情况,对执法监督人员需要严格监督,如果执法监督人员有违法行为,同样需要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惩罚监督人员,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三)完善管理体系征收养老金以及缴纳养老金需要完善的相关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支持,保证使用资金可以有法可依,对各级政府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养老金流失,及时解决养老金出现的问题。除此之外,政府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制定相关政策法规。

(四)使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目前我国省级养老保险机构和市养老保险机构存在发展不协调的情况,所以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机构非常重要,可以统一管理职工的个人账户基金,不断拓宽投资渠道,使投入资金与使用资金不断增多。现有的投资方式分别有银行存款和债券,适当增加一些投资方式,例如黄金或者不动产等,这样可以使市场货币风险不断降低,最大化实现养老资金投资收益,从而促进养老保险的稳定与发展。

(五)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如果建立个人基金账户可以保障职工账户的透明性,让职工可以明确自己账户资金的增减状况,对养老基金进行监督。城镇职工对自己账户资金的数目以及使用状况可以详细了解,这样对职工增加储备资金非常有利,进行科学合理投资,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构建,为其提供更多资金来源,从而较少财政支出,要确保养老资金形成良性循环,完善养老资金体系。

(六)加大宣传力度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宣传工作要做好,不断解决城镇职工疑惑,开展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讲座、教育活动,促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意识的形成,保有效实施扩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的工作,加强宣传和引导,使城镇职工重视养老保险的保障作用,从而促进城镇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与不断进步。

三、结束语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参保意识不强,征收覆盖率不高等状况,但是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职工退休后的基本保障,并且养老保险可以促进我国的发展,所以必须建立健全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使城镇职工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平统一管理养老保险,提高人们生活质量,这样才可以促进我国社会稳定与发展。

城镇养老范文3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其他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应当依法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未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包括参加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参保期间被“漏保”职工目前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企业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企业尚存或改制、改组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持职工档案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企业已不存在或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个人委托劳动保障机构,持职工档案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

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9月底前,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19**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补缴。

四、离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再就业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本人委托劳动保障机构,持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9月底前,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19**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补缴。

五、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申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9**年7月前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六、对户籍由农村转为城镇后从事自由职业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应组织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下乡的城镇知青,未回城就地“农转非”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19**年7月起按对应期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其中,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地税发〔20**〕166号)规定条件,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城镇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九、企业职工在企业参保期间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委托劳动保障机构,办理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9月底前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标准执行;19**年10月以后,按对应期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十、取得城镇个体工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临时性劳务、服务协议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在生产(工作)岗位长期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随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于要求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间限于20**年7月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返乡后又重新到城镇就业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返乡期间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十一、凡在我市城镇就业的外埠人员(包括农民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我市参保的外埠人员,在原籍或外地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在我市参保的外埠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可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养老范文4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阳芳,王德峰.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J].发展研究,2006(6).

2、曹信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环境建设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1).

3、桂世勋.我国城镇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模式研究[J].市场与人口分析,2004(4).

4、张岳.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5).

5、吴红军.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完善[N].金融时报,2006-02-17.

6、李群,吴晓欢,米红.中国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实证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5(3).

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城镇养老范文5

关键词:城镇化;老龄化;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104-02

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城镇化率正以每年接近1%的速度增长。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也为养老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当前应抓住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机遇,大力推动居家养老事业,以应对老龄社会的挑战。

一、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居家养老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转变的加快,从2009年到205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数量也将从目前的1.67亿增长到4亿以上,分别占中国人口总量的30%以上和世界老年人口总量的20%以上。中国乃至全球将面临严峻的老龄化危机。与此同时,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加速的进程中,城镇化率正以每年接近1%的速度增长。城镇化的加速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产生极大影响的同时,也为应对老龄化挑战带来机遇。

随着家庭结构、成员的改变、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导致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削弱。而养老成本较大的现实与传统文化(我国大多数老年人不愿意离开家到养老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相悖,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居家养老就成为我国的一种必然选择[1]。所谓居家养老,指老年人在家中居住但由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居家养老具有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两者结合互补的优势,居家养老把一部分养老功能从家庭转移到社会,由社会或社区的养老服务组织来完成;居家养老较具有投资少、成本低、服务广、收益大、收费低、见效快的特点,能减轻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的压力,又能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感受家庭和社区的熟悉氛围。因此,以社区为平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既符合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和国际行动计划,也符合中国国情特点和社会实际,并将成为大多数老人和家庭的选择[2]。

城镇化的发展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养老事业的发展节约养老成本、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扩大养老服务内容,最重要的是可以让老人享受聚合的乐趣。因此可以说,城镇化进程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养老事业的发展,尤其有利于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城镇化进程中苏州社区居家养老形式

20世纪80年代,苏州沐浴着改革的春风,率先进行了乡镇企业改革,形成了独特的以发展小城镇为主要特色的“苏南模式”,城乡统筹发展态势领跑全国。然而同样在80年代苏州就进入老龄社会,目前老龄化程度已经超过20%。庆幸的是,城镇化进程中经济的发展为苏州的城市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城镇老年人的经济供养方式基本实现了社会供养,城镇老年人口的生活服务开始出现社会化趋向。因而近年来,苏州为应对老龄化的挑战,积极推进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的理念,并将其作为社会事业的重点项目。因此,笔者以苏州市娄门街道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个案,以此对苏州城市社区居家养老体系予以简要介绍。

1.服务社会化。娄门街道改变单纯由街道、社区创办老年服务设施、网络建设的思路,引入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服务和管理。同时整合辖区内多种服务资源,构建社区“十分钟服务圈”,服务内容涉及社区医疗、法律援助、娱乐休闲、电脑上网、图书阅览、家电维修、照相、理发等数十项。通过单列为老服务项目,签订合作协议,采取无偿、低偿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老有所养(医)的社区养老服务模式。为老服务的社会化参与,一方面使辖区内老年服务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以满足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需求;另一方面也使社会中介组织扩大了服务对象,提高了知名度,形成互促互进的良性局面。

2.服务动态化。娄门街道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辐射,九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为抓手,将社区的养老服务发展成为一系列可以纵横延伸的动态化的项目集,即根据老人不同需求,结合社区实际条件,扩展服务项目种类,追求做精做长,形成品牌特色。如娄门街道的新湘苑社区利用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大力发展老年人群众性文体活动,广泛吸纳社区内老年人参与,成立了老年拳操队、腰鼓队、健身队、时装队;除此以外,把信息化手段融入养老服务中,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完善养老服务功能也是其服务动态化的一大特点。

3.服务专业化。娄门街道以解决好老年人日常生活为突破口,积极组建养老服务员队伍。街道设立专职人员,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上岗服务人员全数经过家政服务培训,并具有一定康复护理知识,服务基本能满足老人多方面的需求。同时规范居家养老管理工作。在规范管理上做到了三个统一,即:统一标识、统一标准、统一建档。最后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发动共青团、学校等单位,在街道统一协调下,组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志愿者上门为居家养老的老人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三、城镇化进程中苏州社区居家养老面临的挑战

由于苏州各区域城镇化的进程不同,其推行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进度不同,各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和服务方式也各异,因此,现阶段面临的问题也有各自的特征。此次调研的娄门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加之该街道老龄化程度偏高,其社区居家养老的任务和问题较之苏州市其他社区可能较多,但也正可以反映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深入推进进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基础性和方向性事项的演变。目前主要显现出的问题有:

一方面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必要的舆论氛围,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养老的积极性不够,参与率不高,致使社会化居家养老大多处于自发的、无序的发展状态。另一方面养老社会化程度不够,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投入不足。应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筹资渠道,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业。三是社会化居家养老工作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目前虽然建立了条抓块管的管理体系,成立了各部门参与的老龄工作领导机构,但发展社区老龄服务仍是民政条线热,很难形成合力。最后是专业人才缺乏。目前,社会化居家养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很难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社会养老需求,影响了服务项目和内容的扩展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

苏州由于城镇化的工程起步较早,因而其居家养老发展也较早,发展速度和水平已经达到一定高度,但仍有不少地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如尚未实现居站分离,社区行政职能过多等基础性问题,亦有不少社区提供的服务主要还集中在生理、安全的层面,而老人的精神慰藉、医疗康复保健服务较为缺乏等。

四、城镇化进程中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出路

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化已进入加速阶段,社区养老服务也已初具规模,但是从整体上看,社区养老社会化服务水平发展很不平衡。因此,为化解老龄化风险,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还须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1.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力度。社区居家养老是近年产生的一种新生事物,保证老年人的参与率是实现其稳定持久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老年人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就不强,效率就很难提高。所以,要加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力度,使老年人了解社区居家养老的便利性等特点,从老年人自身需求的角度提供相关的服务,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效率,并实现各方资源的整合[3]。

2.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监督机制。“国家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基金福利,来增加社保基金”;地方上可以建立居家养老基金,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同时,吸纳民间资本,开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化之路,根据老年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不同档次的服务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和低偿服务,丰富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加大社区居家养老资金的透明度,坚持“阳光操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3.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架构,加强制度建设及评估机制。随着国家大部制改革的推进,政府各部门要转变观念,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不仅仅只是民政部门的工作,它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在操作层面上,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对居家养老服务和老年群体的管理负有直接的责任和义务。社区必须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规章制度,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同时通过采取服务监督员定期走访服务对象开展评估工作,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良性发展。

4.建立专业人员与志愿者结合的服务队伍。专业化队伍的打造需要时间、政策和创新。我国正在进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充实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培养专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了契机。另外,专业养老平台机制的介入也能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而在志愿者队伍建设方面不仅要扩展队伍数量,更要注重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化,诸如“道德银行”、“时间储蓄”(Time Bank)都是可资借鉴的管理方式,这样够量化评估志愿者服务的时间和绩效,这种通过社会信誉来保障的志愿服务机制比单纯依靠个人道德来维系的机制更具可持续发展的潜力[4]。

参考文献:

[1]宋言奇.城镇化进程中集中居家养老的发展[J].苏州大学学报,2012,(5).

[2]方秀云.社区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对策研究――社区居家养老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探讨[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5).

城镇养老范文6

【关键词】城镇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发展账户;养老保险现代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灵活就业日益成为缓解就业压力、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就业形式。然而,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固定等特点,以及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主要针对体制内人员的特征,使得大部分灵活就业者处于保障体系之外,既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亟需对当前制度进行改革,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参保现状

(一)灵活就业人员及构成

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在城镇工作的人员。从就业去向来看,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临时就业者。包括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占灵活就业人员总数的74.5%;自营劳动者。包括个体经营、网店经营、街头商贩、家庭就业人员等,占16.5%;自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如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非签约歌手和模特等,占2.8%;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占6%②。

(二)灵活就业人员规模

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目前还没有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专门的统计,只能根据已有数据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进行估算。由于灵活就业又称为非正规就业,因此,可利用城镇总就业人数与正规就业人数之差来估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规模。本文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视为正规就业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我国2015年城镇就业人数为40410万人,城镇单位就业人数为18062.5万人,因此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数约为22347.5万人,占城镇就业总量的55.3%③。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情况

由于在职职工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此,可利用在职职工与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之差来估算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经计算,2015年,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为1632.4万人,仅占城镇灵活就业总人数的7.3%。纵观我国近10年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情况,企业职工参保人数逐年递增,从2006年的12618.0万人增加到2015年的24586.8万人。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10年间没有明显变化,一直在1500万人左右徘徊④。相对于规模如此庞大且数量不断增加的灵活就业队伍,其参保情况不容乐观。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根据前文分析,灵活就业人数在总就业人数中的比重超过50%,说明灵活就业者已成为当今劳动力市场的主力军,其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理应享受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从灵活就业者的构成来看,90%以上属于中低收入人群,只有极少数是拥有资金、技术或高学历的尖端人才。因此,灵活就业人员是急需得到政府与社会各界关怀及保护的弱势劳动群体。随着灵活就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其基本养老保险缺失所积聚的社会风险也将进一步凸显,给个人及社会带来各种危害。对于个人而言,其工作状态、身心健康及生活质量将受到严重影响。尤其是大龄灵活就业者,一旦失业将令其老年生活雪上加霜。对于社会而言,既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无论从分散劳动者面临的养老风险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角度,还是从保障灵活就业者合法权益的角度,都应该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健全

目前,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做出了一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灵活就业的发展。但还没有出台全国性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覆盖率的提高,制约着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正规部门就业与社会保障直接相连的就业保障政策,已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然是建立在以企业职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传统社会保险体系之上的,这样的养老制度已逐渐失去活力,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灵活就业者的需求。同时,现有的政策法规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碎片化等问题,在内容上不够系统和全面,在执行上缺乏权威效力,不能很好地维护灵活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亟需进行彻底改革。

(二)缴费制度不合理

1.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本文用城镇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工资之差,除以灵活就业人数,来估算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如下:Y3=(Y1-Y2)/N其中,Y3表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Y1表示城镇就业人员的年工资,Y2表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工资,N表示城镇灵活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员的年工资(Y1)=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工资×平均每户家庭人口/平均每户就业人口根据统计年鉴数据,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工资(Y2)为112007.8亿元。经计算,Y1=151073.0亿元,Y3=17480.8元。说明2015年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仅占单位就业人员的28.2%⑤。2.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分析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是上年度(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企业职工缴费比例8%,年缴费4588.9元,占其当前收入的7.4%。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年缴费11472.2元,占其收入的65.6%⑥。也就是说,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占自身收入的比例相当于单位职工的9倍。即便以职工平均工资的60%这一缴费基数下限为标准,仍有近85%的灵活就业者因不具备缴费能力而无法参保⑦。

(三)统筹层次低

目前,我国仅有几个直辖市和个别省份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绝大多数省份还停留在建立省级、地市级调剂金阶段,个别省还未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地区分割统筹的格局导致国家统一的法定制度沦为地方性制度,损害了制度应有的互济性与流动性,影响制度自身的公平与正常发展。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稳定性差、就业弹性大、经常会跨地区流动,因此,确保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顺畅、不受损失,是吸引他们积极参加养老保险的关键,而统筹层次低恰恰制约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根据现行制度规定,灵活就业者跨养老保险统筹地区流动时,只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社会统筹部分,这对于广大收入低且不稳定的灵活就业者来说无疑是重大的损失。既降低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也不利于劳动力在地区间的合理流动。

三、构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路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缺乏针对和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保障力度不够,导致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覆盖面小、规范性和激励性不足,制约着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养老保险政策。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灵活就业者的特点和需求,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上给予有力的保障,保证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明确灵活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的同等法律地位,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报酬、职业培训等方面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其次,出台《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法》,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对象,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受益人资格和待遇,养老金支付方式,信息披露及工作程序等,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对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处罚。

(二)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探索

1.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1)实行统账分离,平行运行社会统筹基金由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采取现收现付制,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承担最终责任。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构成,采取完全积累制,由国家规定统一的投资收益回报率,为个人账户所有者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⑧。(2)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增加财政补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根据近年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建议将缴费率确定为20%。其中个人缴费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10%,政府补贴2%,计入统筹账户。有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与企业职工保持一致。按照我国目前的老年抚养比14.3%计算⑨,平均每7名就业者负担1名退休者,可以在保证退休人员70%的养老金替代率基础上,实现一定量的资金结余,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2.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迈克尔•谢若登提出,以收入为本的社会政策不能有效改善低收入家庭的生活状况,而资产建设将产生超越未来消费潜力的多种良性效应。拥有资产可以让人们更自信、家庭更团结、社会关系更紧密、人们更积极地参与公民活动等。借鉴“美国梦”示范工程的成功经验,笔者建议将资产建设理念引入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具体方案如下:(1)启动“中国梦”养老保险示范工程,成立专门的基金机构,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和民间组织提供,由第三方非盈利机构运营管理。(2)“中国梦”养老保险示范工程主要包括教育、创业和养老3个项目,并分别开设3个账户。其中,养老是必选项,其他2个项目是可选项。(3)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发展账户”,按照“先储蓄,后配款”的原则,参与者可在一个或多个项目上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任意额度的储蓄,基金机构根据具体项目给予储蓄额一定比例的配款。(4)养老项目的个人储蓄额计入个人账户,配款额计入统筹账户。教育和创业项目的个人储蓄额和配款额全部计入个人账户。(5)设定配款的时间限制和配款的总限额。(6)定期为参与者提供免费的金融知识培训。灵活就业人员不但在退休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且在支付自身职业培训、子女教育费用和建立微小型企业时可申请使用账户资金,通过审批或考核后可支配资金。养老保险示范工程一方面可以有效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提高其参保意识、培养其参保习惯。另一方面可以帮助灵活就业者建立个人资产、提升人力资本、促进就业创业,从根本上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生活质量,为建立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宝贵思路。

(三)推进全国统筹,实现社保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