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反思

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反思

【摘要】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显示,失地农民的数量已达到了4000万-5000万人,而没有土地且没有工作的农民已经达到1000万以上。在不断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着重关注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这也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城镇化发展;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政府在征地之前会对失地农民做好安置工作,通常的安置方式是发放征地赔偿款,也就是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可以缓解失地农民近段时间的家庭财政困难,但是从长远来看,补助金远不如农民种地获得的收入多。中国人家庭意识比较强,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的保障,又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子女赡养是其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养老方式对于子女来说负担较重。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的推进,失地农民的数量不断增多,各地也相继出台了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政策,社会养老登上舞台。

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一)取得的成绩

随着失地农民数量增多,国家逐渐意识到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多项政策法规也相继出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模式,其中比较具有特色的模式有以下几种:

1.以哈尔滨市平房区为例的土地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模式

在土地被征用之后,参保人员为人均耕地不足一亩且男十六至六十周岁,女十六至五十五周岁的农民,年龄高于以上规定的失地农民为养老金领取人员,只需每人一次性缴纳20000元,村集体和财政集团分别补贴60000元,就可每月领取500余元的养老金。

2.以浙江省嘉兴市为例的土地赔偿与养老保险相结合模式

嘉兴市实施以养老保险为重点,实行“土地换保”的政策,2015年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人员若不愿意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已申请获得一次性征地赔偿款的失地农民,则为其办理年度市区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在一次性缴足保费之后,可为其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征地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继续参加相关养老保险。

3.上海小镇保险模式

2003年上海市出台小城镇社会保险政策,建立了一种新型的“镇保”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概括为“25%+X”,25%是基本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X是补充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2017年上海市完成“镇保”转入“职保”工作,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停止执行“镇保”,从4月1日起将失地农民纳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

(二)存在的问题

1.政府责任和义务意识不强

政府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也是征地单位,应主动承担起有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责任。但是地方政府为了尽快的推进城镇化,提高政绩,盲目追求高城镇化率带来的利益,不惜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为代价,并没有做到对人民负责。

2.失地农民参保率低,缺乏强制性是其原因

我国大部分地区针对失地农民制定的养老保险都是充分尊重失地农民的意愿,很少会采取强制参保的措施。但是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失地农民中自愿参保的人数并不多,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让失地农民“自愿”参保是困难的,国家有必要实施强制性措施,给予有效的引导。

3.保障水平低,地区差距大

从失地农民的征地赔偿金来看,赔偿标准过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制定的政策也不同,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享受的待遇是不同的,东部地区的失地农民补偿金就明显高于西部地区,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差距大的现象。

4.立法层次低,国家统筹困难

我国的征地制度规定征地单位应发放赔偿金给失地农民,但是却没有完整的针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法律,缺少系统化。再加上缺少国家层面的规划,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却没有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实施的细则及规定,各地区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是没有国家统一的政策支持,在补偿金标准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政府职责,以政府为主导

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也决定了政府是承担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责任的第一人,政府应运用各种手段保障失地农民的参保权利,不断提高失地农民享受社会福利的层次。中央政府应承担起政策导向的职责,做好全国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地方政府应该以中央政府的政策为工作方向,从本地区实际出发,落实相关中央政策,同时制定好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具体细则。

(二)进行有效引导,积极促进失地农民再就业

政府应做好有效引导,加强参加社会保险的传播工作,提高失地农民的参保意识和法制意识,让农民认识到参保的重要性;加强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增加失地农民的家庭收入,减少失地农民的缴费负担。同时政府要积极促进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以社区或村组为单位对失地农民定期进行有规划的就业培训和指导,从根本上来提高失地农民的整体素质,更新养老观念。

(三)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地区差距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尽可能的实现社会公平,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情况与失地农民缴费能力,尽可能的缩小地区差距,建立一个“全覆盖、多层次、分年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地方政府也应制定出符合本地失地农民特点的养老保险,既要考虑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度,也要考虑到失地农民的接受度,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三方负责。

(四)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使政府从征地到发放征地补助金再到缴纳养老保险费都要做到透明、规范,充分保证失地农民的各项权利。要严厉打击政府及其官员在征地过程中的贪污腐败行为,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相关权益,同时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要明确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制度的现实基础。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营是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关键,只有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完善的运营体系才可以使失地农民在制度中得到保障。

作者:赵良玉 单位:辽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