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范例6篇

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范文1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节水优先战略部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意识,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及效益,针对我县城区供水的薄弱环节,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解决供需双方矛盾,积极推进供水用水协调发展。

二、实施目标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任务目标:“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城镇生活和工业取水井要在2021年底前全部关停”的任务和县委、县政府2020年民生实事要求,要加快推进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城区范围内城镇生活和工业用水年内全部完成江水替换,依法关停全部自备井。同时,提高管理、服务能力,解决供水多、收费少的问题,推进供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现状与问题

(一)城区供水现状

县城区供水自2017年10月正式切换为南水北调引江水,2019年我县水量任务为300万m3,已完成年度水量消纳任务,2020年我县消纳任务为360万m3,因剩余未接通小区存在各种原因通水封井任务依然严峻。同时水费收缴情况不容乐观,部分用水户存在不交或欠交水费情况,对我县的财政和供水公司运营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和损失。

(二)存在问题

1、城内、曲家湾、南关、小西堤四个城中村已使用引江水,由于历史原因和供水设施建设时间久远,存在管网老化、计量设施损毁等问题,多年来水费征收一直存在困难。

2、城区范围内仍有个别小区,部分居民未能及时缴纳水费。

3、位于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除已通水的四个村,仍有9个城中村未接通城区供水管网。

4、由于城区主管网未能全覆盖和多方面原因,仍有26个小区未能接通引江水。

四、解决措施

1、按照省政府《关于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落实“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和“三个公开”要求,明确了乡镇政府主体责任人、水利行业监管责任人和村级饮水工程管护责任人的责任。结合四个城中村具体情况,2020年水费由乡镇负责按每人100元趸交征收,同时由水利局负责对四个城中村进行水表升级改造,全部启用智能水表计量,2021年开始由水利局协调第三方按照计量收费。

2、县城小区内个别未交费老旧小区,有计量设施的按计量设施计算,无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的依据国家核定标准每人每天用水量120升计算,水价按我县2019年2.94元/吨、2020年3.38元/吨执行。无物业的由龙禹供水有限公司收取水费并加强管理,城区办协调配合。

3、未接通自来水9个城中村,由管辖乡镇(办)协调村委会、居委会配合水利局依法有序接通城区供水管网,并配合水利局进行自备井关停。

4、未接通自来水的26个小区,由管辖乡镇(办)和执法局负责协调小区物业,配合水利局接通城区供水管网并进行自备井关停。

五、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管县长为组长的城区供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水利局、住建局、执法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法院、镇、城区办。

职责分工:

水利局:负责协调供水公司、特许经营方和各成员单位,保障通水、封井、收费等工作顺利实施。对拒不接通供水管网的小区,按照定额最高标准核定水量,并实施处罚。

住建局:负责办理公共供水管网施工中涉及到的相关手续。

执法局:负责协调小区物业,办理公共供水管网施工中涉及到的占道施工等相关手续。

财政局:提供入账账户,并按要求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税务局:对拒不接水的小区,依法追缴水资源税。

公安局:负责处理工作开展中涉及到的治安纠纷案件,对干扰、阻挠施工,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范文2

现将20*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稳步推进

(一)积极研究提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节能减排的要求,组织力量对《国务院关于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节能减排保障公众利益的若干意见(代拟稿)》进行了修改论证,进一步明确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方法和途径,协调相关部委联合上报国务院并专题向国办做了汇报。

(二)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取得进展,北方地区70%的省份完成了“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工作重点转向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召开了全国供热计量改革经验交流现场会,开展了“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会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北方地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进一步落实

(一)组织开展了首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

组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办公室,进一步推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落实。大力宣传公交优先理念,组织开展了以“绿色交通与健康”为主题的首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北京等110个大中城市按照所签署承诺书的要求,组织有关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举办了各种生动活泼的群众性活动,使公交优先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认真研究推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政策措施

指导各地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起草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评估办法和标准体系》、《关于建立和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补偿机制的意见》。研究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草案)》,加强城市交通规划指导,强化以城市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指导各地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三)积极推动轨道交通和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建设

起草了《关于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各地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开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BRT)建设。与亚行共同开展了区域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研究。

三、城乡人居环境不断改善

(一)加快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督察体系

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印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研究开发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初步建立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组织开展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削减量与处理成本及污水处理费的核拨联动机制研究。配合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采用管网补助与削减COD奖励相结合的办法,支持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完成了太湖等重点流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

(二)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

根据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结果,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对不合格的垃圾填埋场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指导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总结推广广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活动”经验,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充分发挥中国人居环境奖示范带动作用

成立了中国人居环境奖城市联谊会,举办了首届中国人居环境高层论坛,组织人居环境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城市,通过举办论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共同学习、交流人居环境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推动人居环境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组织对20*年中国人居环境奖和园林城市申报城市和项目进行了评审。贯彻党的*精神,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注重西部地区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组织召开了西部地区城镇人居环境建设现场研讨会,总结成都、重庆国家城乡统筹综合改革配套实验区的经验和做法,交流西部地区人居环境建设的经验,引导西部地区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突出特色做好人居环境建设工作,促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四、市政公用事业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

(一)进一步加强了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监管工作

印发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数据上报管理办法》,加强了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开展了全国百城城市供水水质跨地区交叉检测和水质督查及城市供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完成了《2006年城市供水安全检查有关情况》,并报送国务院。组织编制了《城市供水厂安全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和《城市供水服务标准》。配合发改委编制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成功应对了无锡太湖、秦皇岛水体污染事件,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国务院。

(二)组织开展了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城市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函》,要求各地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组织了3个督查组对安徽、江苏、广东、辽宁、四川、宁夏等部分省(区)市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督查,会同质量安全司对湖北、广东、上海、重庆等部分省市既有城市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督查。

(三)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

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推广工作的通知》,修订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编码及数据要求》。公布了第三批试点城市,并组织专家对第三批试点城市进行培训。完成了成都等试点城市的验收工作。目前共有51个城市(区)开展了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浙江、江苏等省陆续开展了省级试点建设。

(四)研究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减少道路开挖,组织开展了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立法调研,并组织专家研究起草了《城市地下管线条例(草案)》,完成了论证报告。认真总结北京、广州、大连、厦门、成都等城市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和应急救险方面经验,引导各地积极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积极指导各地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应急管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优化调度和应急管理水平。

五、推动资源节约型活动开展

(一)深入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督促各地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再生水利用。组织开展了“20*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与宣传部共同向全国青少年发出了倡议书,广泛宣传节水理念。公布了第三批节水型城市名单,组织开展了创建节水型城市十周年展览、论坛等宣传活动。

(二)认真做好城市绿色照明工作

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组织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作,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指导与督促各地做好城市绿色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制定了《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大力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印发了《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提出了“因地制宜、合理投入、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指导方针,引导各地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公布了11个国家生态园林试点城市。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公布了南京市绿水湾等4处国家湿地公园。会同厦门市举办了第七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

六、出租汽车行业保持总体稳定

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并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通知》。在全国开展出租汽车信息调查统计工作,编写了《全国出租汽车行业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召开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出租汽车行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系统地调研,起草了《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对各地发生的11起出租汽车进行了调查,并及时向国务院办公厅上报了《值班信息》。目前,全国出租汽车有所减少,频率减缓,较去年下降了56%,全国出租汽车行业保持总体稳定。

七、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

(一)全面开展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总结工作

制定了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和综合整治现场考核验收方案,组织10个考核验收组对90个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验收。通过考核验收,对10个不合格单位和40个基本合格单位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召开了“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推进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总结会议”和新闻会,表彰了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十佳单位、工作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和先进工作者。

(二)组织开展了风景名胜区设立25周年系列宣传活动

全面回顾、总结和展示25年来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发展历程和工作成就,大力推动《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组织开展了中国风景名胜区综合成就展、中国风景名胜区网络评选活动、风景名胜区暨世界国家公园风光摄影展等活动,颁布了《部级风景名胜区徽志使用管理办法》,引导社会各界支持、关心和参与风景名胜区建设,促进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推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进度,加强了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审批工作。黄山等16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五大连池等10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过部际审查会议审查。完成了九华山花台客运索道等4项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查审批工作。要求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报批的单位,在20*年6月底之前完成编制工作并报批。

(四)推动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测核查工作

完成了24个部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了部级风景名胜区遥感数据本底库建设。积极推进遥感监测核查,完成了对河北省崆山白云洞等10处部级风景名胜区的遥感监测抽查,并督促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对其中疑似工程建设的500余处变化图斑进行了现场核查和处理,逐步变被动管理为主动依法行政,强化了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监管力度。印发了《部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五)加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工作

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个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纲要》。“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了第三届世界自然遗产会议,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积极配合IUCN专家做好三清山申报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考察评估工作。启动了五台山、“中华五岳”、丹霞地貌申报世界遗产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影视拍摄和演艺活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切实保护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八、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和《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颁布了《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许可证等格式文本。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组织各地开展了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组织研发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

九、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努力做好国务院领导和部领导交办的事项

20*年共收到全国人大建议42件,办结率100%;政协提案80件,办结率100%。重点集中在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供热改革方面。共接到国务院领导交办件118件,完成116件,办结率98%。收到部领导交办件42件,完成42件,办结率100%。

十、进一步加强了机关思想作风建设

以党的*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主题,组织机关干部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组织机关干部认真研究中央各项战略部署,更加自觉地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抓好业务知识学习,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

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范文3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庄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提升省级中心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县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审批工作的通知》精神,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我镇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审批原则。农民建房安排宅基地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按村庄规划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原则进行,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用地规划,严格控制新宅基地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原则上,不再新批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农村居民需要翻建房屋,先由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议事会讨论通过后,再由村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然后到镇村镇办领取《乡村建房申请表》,镇村镇办对建房户条件进行审核,建房户持本户户口本扉页和建房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乡村建房申请表》到镇国土资源所进行登记。经村镇办、国土所实地勘察符合建设规划的,建房户与施工队到镇村镇办签订《村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施工队必须具有建设资质,在镇村镇办备案并定期接受年检。由分管领导签字,供电所凭镇政府介绍信给予办理接电事宜。镇政府派人到现场定点放线后,由镇村镇办批准后施工队方可施工。待各项手续齐全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确有特殊情况需新建房屋的,经镇党委、政府统一研究,镇长签批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三)对违规建房的有关规定

1、对在村庄规划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违反村庄规划的,以及随意抬高宅基地高程,影响排水的,村镇办、国土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没收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35条之规定,按违法建筑面积5—10元/平方米进行罚款。

2、村民或村民委员会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必须报经镇村镇办批准并按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国土部门按照擅自转让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对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处理。

3、村民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镇村镇办、国土所依法查处。

4、对违法超占宅基地,镇村镇办、国土所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占、乱取土,如需取土,需经村委会同意,报村镇办、国土所审核后划定取土点,方可取土。对各村私自垫土的行为,对村支部书记、社区书记和包村干部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

6、凡发现各村有私自违法新建房屋的,镇村镇办、国土所立即查处,限期整改。镇政府将严肃追究村支部书记、社区书记和包村干部的责任,分别给予500元以上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

二、城区建设管理

1、拟建设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所在村“两委”研究确定加盖村公章后再上报镇村镇办、国土所,村镇办、国土所对项目用地性质进行审核,所长签字,符合用地性质的(1)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等手续(2)到公路局办理公路允许施工手续(3)到建设局办理“一书三证”;

2、所有手续办理后到村镇办办理登记备案,上报分管领导审核项目效果图,并由分管领导签字;

3、上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并由镇长签字;

4、镇村镇办、国土所现场定点放线并交足押金,每间楼房按3000元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

5、以上手续合格后到供电所、自来水公司办理接电、接水手续;

6、对未按以上要求施工的没收所有施工工具和建筑材料,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由政府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村镇办、国土所、司法所、派出所、供电所、法庭、社区等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碣石山镇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村镇办、国土所联合办公。

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范文4

一、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供热采暖设施的技术改造力度,提高热能利用效率,改善城镇大气环境质量;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经济、安全、清洁、高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加快供热企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

(三)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二、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

(四)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缴费采暖,实行用热商品化。

(五)停止福利供热后,采暖费用采取多渠道筹集,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各级财政、单位用于职工供热采暖的费用作为供热采暖补贴由单位直接向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积极稳妥地试行职工采暖补贴。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综合考虑职工住房标准、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职工收入水平、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的补贴水平、各类人员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提出具体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备案。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方案,结合企业职工住房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七)试点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在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时,要严格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逐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

(八)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今后,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并执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新办法。计量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房屋建造成本。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进行改造,安装分户计量、温控装置,逐步实现由按面积计收供热采暖费向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转变。

(九)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对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实施节能改造。试点城市现有住宅的节能改造资金,以及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城市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十)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镇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

(十一)集中供热具有较好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良好的环境效益,适应我国能源条件和城镇居民居住状况,是我国城镇供热的主要方式。城镇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供热采暖系统,凡有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应积极采用集中供热方式;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国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在产业技术政策的指导下,积极研究开发利用新能源、新技术的多种供热采暖方式。

(十二)要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完善集中供热系统,进一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和清洁舒适程度,在满足居民采暖需要的同时促进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要积极研究开发经济适用的城镇住宅热计量和温控装置,提高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国产化水平。

(十三)要进一步完善城镇供热采暖的标准。要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和供热采暖系统的技术改造,逐步完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建设的技术标准体系。供热采暖标准中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均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强制实施。

五、深化供热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

(十四)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在统一管网规划、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准入、统一价格监管的前提下,引导和鼓励国有、私有和合作经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与城市政府签定合同,参与城镇热源厂、供热管网的建设、改造和经营,取得规定范围和规定时限的特许经营权。

(十五)进一步深化国有供热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供热企业可以通过吸收多种经济成分,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国有大中型供热企业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跨地区经营城镇供热,推动城镇供热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要加强供热企业内部管理,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强化成本约束机制。

(十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供热行业管理,培育和规范城镇供热市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要转移到研究制定供热事业发展规划、规范供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上来。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镇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综合配套,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范文5

20*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做好20*年的各项工作意义重大。城市建设方面的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以落实节能减排工作为主线,以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重点,引导城镇建设健康协调发展。主要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抓好节能减排各项任务的落实

1、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以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研究制订《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研究制订《供热能耗定额》,建立供热能耗统计制度。积极争取财政扶持政策,启动北方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推动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抓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推动全国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

2、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争取今、明两年首先在36个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全部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突出一个目标,构建两个平台,建立和完善三项基本制度:即以治污减排、削减COD为中心,尽快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核查和督察制度、评估和通报制度。以COD削减量为主要考核指标,以各地信息上报情况和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的重要依据,配合财政部做好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工作。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3%。

3、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的监管。继续开展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整改工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和生活垃圾处理场站评估机制。研究制订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无害化评价标准,全面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无害化普查。总结和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适用技术和成功经验,研究生活垃圾填埋场气体的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7%。

4、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指导各地尽快制订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合理确定和调整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收缴率,严格收费的使用管理。加强宣传,增强群众污染者付费的意识,推动垃圾分类收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

5、继续抓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项工作的落实。研究完善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推进城市交通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以“让公交快起来”为重点,引导各地加大对公交运行优先的支持力度,提高公交车辆的运行速度和效率。大力宣传“公交优先”理念,倡导绿色交通出行方式,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举办第二届“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活动”。推进快速公共交通系统(BRT)和智能交通系统建设。

6、加大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力度。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相关政策,指导拟建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进一步深化前期的规划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加大建设力度,推广先进技术,抓好试点,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

7、继续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工作,降低管网漏失率。以绿色奥运为契机,以水的循环利用为重点,做好再生水的利用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加大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力度,全面做好城市节水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创建全国节水型城市工作。

8、积极推进城市绿色照明工作。组织修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研究编制《道路照明节能技术规定》,促进城市照明行业绿色、健康、安全、有序发展。督促指导各地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查研究LED应用于城市照明政策措施,并加以推广应用。贯彻落实全国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大力开展城市绿色照明示范工作,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9、努力抓好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以“节地、节水、节约投资、节约管理费用”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深入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研究制订《屋顶绿化(花园)及垂直绿化工程技术规范》,修订现行城市园林绿化标准规范,推动节约型园林绿化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城市公园绿地和城市湿地建设、管理的指导。

二、努力做好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各项工作

10、全面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和信息公开。继续实施市政公用事业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公开程序,提高办事透明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信息公开,促进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在研究制定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时,按照规定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1、加强供水水质安全督察工作。以确保城镇供水安全为目标,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监管力度。以贯彻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为抓手,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水质督察制度的创新为手段,采取跨区域交叉检测的方式,对全国重点城市的公共供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

12、加快城市供水应急体系的研究和建设。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应急技术研究为支撑,深入研究城市供水系统去除污染物应急净化技术,结合“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安全应急体系,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13、总结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继续推广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相结合的经验。督促各试点城市年底前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并通过验收。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理论框架体系,提出系统建设节约型投资方案。建立城市管理科学评价体系,制订城市管理示范城市指标标准,制定全面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工作方案,做好全面推广的基础性工作。

14、加强城管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深入研究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下的综合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树立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理念,加强城管监察队伍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加强观摩与学习,提高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水平,实现城市的和谐管理。

15、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研究制订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验收标准和工作方案,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验收工作。研究制订出租汽车行业长治久安的管理机制,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16、全面提高城市公厕的设施水平。指导各地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发展趋势,加大公厕建设和维护资金投入,完善公厕布局。加快旧厕、旱厕改造,改善卫生状况,逐步增加无障碍设施,完善公厕导向系统,合理确定公厕等级,鼓励免费开放公厕。研究建立公厕管理长效机制和服务评比机制,提高公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环保、节水、节能和生态型公厕建设,开展循环用水等节约型公厕示范项目。

17、强化市政公用事业安全运行的监管。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市政桥梁以及供水、供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管,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水平,保障安全运行与供给。抓好供气、公交、下水道作业和人员聚集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落后地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管网改造,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8、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督促各地建立完善处理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应急队伍,完善协调机制。重点抓好地铁、供水、供气、城市桥梁等重要行业应急预案的落实,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管理,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19、增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辐射力和带动力。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引导各地供水、公交、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城镇间共建共享和向城镇周边农村地区的辐射和延伸,进一步增强城镇对农村的带动力和影响力。

20、统筹城乡和区域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建设。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指导各地统筹规划、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城乡污水和垃圾处理水平。指导各地将城乡结合部和部分农村环境卫生纳入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推广“村收集、镇(乡)中转、市(县)区域处置”的镇、村垃圾处理管理模式,逐步解决城市近郊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21、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力度。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按照规划法的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管理,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环境的脏乱差问题,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先进经验,继续总结和推广广西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环境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22、加强对城市中心区绿化建设和西部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结合旧城改造进一步加强城市中心区绿化,重点抓好居住区绿化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中绿化发展不平衡问题。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推动西部地区以增加城市绿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推行节约型园林绿化作为近期绿化工作重点,加强对县城和城镇绿化工作的辐射带动。

四、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23、研究制定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提出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坚持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加强调查分析和理论研究,着重回答和解决改革出现的重大问题。更加注重改革的统筹性、协调性,进一步规范改革行为,提高政府的控制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

24、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系统地总结回顾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深入调查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区别行业特点与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总结各地经验和做法,研究不同的改革模式和操作方式,指导地方深化改革,促进发展。

25、推进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按照《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进一步研究政府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的形式和方法。总结推广各地切实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经验,建立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五、全面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

26、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坚持依法管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配套完善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推进各地对《条例》的贯彻落实。继续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尽快出台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和门票管理等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理,实现依法保护,把风景名胜区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27、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指导各地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并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进一步强化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管理,完善规划审批程序,提高规划审批速度。

28、规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行为。按照规划,严格监督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各项建设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切实规范各项建设行为。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止违法违规建设和破坏资源环境行为的发生。

29、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整改工作。切实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后续工作,督促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景区认真开展整改,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工作,提高国家风景名胜区总体管理水平,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30、完善风景名胜区监管系统。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部级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和完善部级风景名胜区信息管理平台和数据库,积极推进数字化景区建设,不断提高保护监管和管理运行的工作水平,实现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31、加强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保护工作。继续积极配合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等部门做好三清山、五台山、“中华五岳”、丹霞地貌、“中国南方喀斯特”扩展项目等地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各项工作。加强对部级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监管监测工作,研究制定保护管理制度。继续做好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申报审定工作。

六、完善配套技术标准与法规

32、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和《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与报批工作。做好《城市地下管线条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起草和上报工作。抓紧制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配套规定与制度。研究起草《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管理规定》。组织修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颁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33、完善配套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建设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抓好中国人居环境奖标准体系、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体系、城市管理示范城市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无害化评价标准、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等新标准规范的制订。组织修订《市政养护维修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34、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各项法规制度的落实。严格执行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和办理制度,完成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数据库的建设,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审查核准工作。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部级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工作。配合做好建设部网上办事大厅行政许可受理工作。加强对城建行业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的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各行业协会、学会围绕行业发展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产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订等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七、进一步做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6、深入学习党的*精神。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深刻领会党的*主题,把握*报告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通过学习教育,把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统一到*的部署和要求上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效果。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研讨,引导干部职工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

37、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坚持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增强公仆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增强创新意识,把握客观规律,推进体制改革创新;增强服务意识,推进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范文6

1建立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城镇低保补助资金动态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城镇低保补助水平。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不低于全省平均标准。对患大病重病、严重残疾、遭遇重大灾害、单亲家庭、领养的孤儿、因子女上学导致家庭贫困、优抚对象、七十岁以上老人等八类特殊低保对象,实施分类施保,保障补差标准再上浮30%农村低保人均年补差标准达到或超过省定标准。

2健全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机制。继续实施低保对象审批评议制度,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渐退手续。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引导其通过自身或子女就业再就业,增加家庭收入,摆脱贫困。

3落实城镇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县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县城镇低保人数变化、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和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以上工作由县民政局、财政局组织实施。

二、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工作

1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实施《 县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实施办法》《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 县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 年,建立资金来源有保证、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要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以定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采取事前救助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对城镇贫困居民实行分类救助,实施定额救助。要建立平价医院,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面向城镇困难群众的慈善医院、零利润药店等医疗机构,为城镇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低价的医疗和购药服务。由县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劳动局负责。

2加强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筹资和管理。通过县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补助资金、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收支平衡。由县财政局负责。

3继续实施城镇困难群众就医“优惠卡”制度。县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就医“优惠卡”制度和办法。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特别是定点医院(病房)要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正常医疗服务和技术水平的前提下,对凭有效身份证和“优惠卡”就医的城镇困难群众,挂号、治疗、常规检查、普通床位等费用方面实行优惠办法,按医药费总额的10%予以减免。由县卫生局负责。

三、加大贫困家庭教育救助力度

1落实义务教育救助政策。一是城镇贫困家庭学生或因灾、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少数民族、孤残学生,均享受国家补助寄宿生活费政策。二是保证农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能接受免费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子女,能接受义务教育。三是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健康儿童、少年同等水平,接受特殊教育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

2深入实施城镇特困家庭子女就学救助工程。一是保证救助工作的连续性。按照包保学生对接名册,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接任务。二是保证救助工作的均衡性。设定最低生活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学年300元、高中生每学年600元。三是保证救助工作的应急性。对于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造成的贫困学生,及时给予救助。

3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学生助学制度。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力争做到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获取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建立学费减免制度,学校每年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4争取国家专项资金。积极组织申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明德奖学金等专项扶助资金,资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县教育局负责。

四、切实缓解困难群众住房困难

1完善县城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 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左右的资金,专项用于县城廉租住房建设。对县城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对象,采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等形式给予廉租住房救助,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由县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2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和生活费用减免政策。对县城棚户区改造中需要拆迁的城镇困难家庭,采取货币补偿、回迁(产权调换)现房(二手房)廉租住房等形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回迁低保户与经营企业协商,可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电费等费用。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城镇困难家庭,其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是公产的采取廉租的方式供其居住,租金标准不能高于我县公产房平均租金的50%同时,对在县城居住的城镇低保对象,按全年卫生费额度的20%给予减免;县城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按每平方米20%给予减免取暖费;自来水供应范围内的按20%给予减免水费。对购买商品楼的城镇低保户,将根据我县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适当减免。由县建设局负责。

3建立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制度。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部门包保、互助出工等方式,对农村困难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如因遭受自然灾害新出现的倒、危房户,采取以上方法予以解决,由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五、推进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

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零就业”家庭及残疾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可以申请《再就业优惠证》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即时就业援助;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并为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困难群众提供岗位补贴,按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农村“两后生”未升入上一级学校的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农民工培训范围,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政策。

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春风行动”等再就业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送补贴、送温暖,提供即时就业援助。开展劳务输出送岗位活动,将就业岗位和就业维权政策直接送到困难群众家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同时,低保对象从事各种有利于改善生活条件的生产、服务、经营等活动,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减免条件的工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低保对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市容规划和管理要求的同等情况下,建设部门优先审批经营场地,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卫生防疫部门免收体检费。

六、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大法律援助投入。全县各乡镇和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面向城镇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调查取证时,相关部门及个人要全力配合。当事人以法律援助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准许,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或减交诉讼费的决定。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申请鉴定、评估的费用实行缓交或减免的办法。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申请人身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笔迹鉴定以及财产评估等,所涉及到相关费用,待受援人胜诉后,由法院督促其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如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相关费用。由县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七、做好特殊人群的社会救助工作

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民政局要切实强化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县财政局要按照规定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并随着我县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我县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加大城镇贫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抓好五保供养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贫困老年人生活保障、社会养老、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维权服务、社会救助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各项服务功能,通过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为社区以及农村社会福利中心配备服务员,为城镇困难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日常服务。由县民政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

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继续实施“互助关爱”和“自强就业”助残工程,推动残疾人救助工作全面开展,努力解决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由县民政局、残联组织实施。

八、加快救助设施建设步伐

加快农村社会福利中心建设。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县乡两级财政投入,多方筹措社会捐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个乡镇有一所社会福利中心,做到全面覆盖,促进我县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各乡镇要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利用我县救助管理站的作用,对流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实行分区管理,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他提供良好的临时救助服务。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九、完善灾害应急救援系统

加强救灾救济工作。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确保灾民的吃饭、喝水、穿衣、医疗、住房等生活需要。逐步完善救灾物质储备工作,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发挥救急救困的作用,提高受灾群众口粮补助标准,安排好冬令、春荒期间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每人每户灾民不出问题。由各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十、拓展慈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