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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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管理条例

城镇供水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供水模式;加压泵站

1城乡一体化供水建设特点

城乡一体化供水是在城乡区域范围内,将供水由城市延伸至乡镇,形成城镇乡村互联的供水模式。城乡一体化供水消除了传统城市供水系统与乡镇供水之间的差别,使整个区域内享受相同的供水服务,有利于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1]。城乡一体化供水建设往往需要很大的初始资金投入,具有协调原有小型水厂的归属权变更、从业人员从新安置等问题,通常应由当地政府作为主导,从改善民生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出发点,提出相应政策,完善规划方案,逐步推进,充分保证城镇和农村居民享受同等用水服务待遇。例如《江苏省城乡供水条例》中规定:“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水价,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2]。《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中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3]。江西省城乡一体化供水目标为:“让用户享受‘同质、同价、同网、同服务’的供水设施”[4]。城乡一体化供水通常是在城镇乡村的原有供水基础上改造而成,建设可分为调整服务范围和运行规模、优化性能与长效管理3个阶段。调整服务范围和运行规模阶段的建设内容通常包括:①关停一些原水水质较差或制水工艺落后的乡镇水厂,通常将其改造为中途加压泵站,解决因供水管道较长、沿程水头损失较大,致使管网供水压力不足的问题;在泵站的集水井或清水池进水管上二次加氯,起到保证下游供水水质目的;②扩大主要水源取水和输水设施规模;③新建或扩建水厂,扩大供水规模并提高供水水质;④合理布置相邻供水片区间的联络干管和增压站。供水规模扩大后,为保证用户需求,水厂、泵站、管网等设施将根据实际情况有一段适应期,需要对制水工艺、泵站和管网设施的性能进行优化。该阶段的主要内容包括:根据管网末梢水应满足饮用水质标准的要求,优化水厂工艺;根据用户水量和水压要求,优化泵站性能和调度方法;根据水量漏损控制要求,需进行管网合理分区、改造管网、加强水表计量等。最后将落实城乡一体化供水长效管理机制,包括供水系统资料的实时调查和更新;供水系统运行的实时调度;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强化卫生监督,水质检测;培训相关技术人员等。

2实施城乡一体化供水的效益

2.1有助于合理利用水资源

城乡一体化供水可以解决城乡水资源不平衡问题。一个县内或市内在空间上存在水资源分配不均情况,往往山区水资源丰富而人口稀少,平原地区人口较密集但可用优质水资源较少。同时也存在季节性水资源分配不均问题,通常在雨季水资源量较高,旱季水资源量较低。水资源的时空分配不均不利于小范围内的水量调节和调度。此外,农村多采用地下水为水源,随着工农业生产需水量的增长,地下水位明显下降,原有水源井出水量大幅减少甚至干枯,造成一些区域因水源保证率不高而饮水困难[5,6]。于是,城乡一体化供水可以通过大型给水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资源,增加地下水涵养,满足居民用水需求。

2.2有助于解决村镇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

实施城乡一体化供水,以优质水取代河塘井水,以现代化水厂取代简陋的小水厂,从定时供水到一天24h连续供水,将显著改善村镇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了群众的身体健康。例如,江苏省常熟市在实施城乡一体化供水之前的五年中,每10万人中肠道传染病的平均发病人数为162人;实施城乡一体化供水后的5年中,每10万人中肠道传染病的平均发病人数为27人,下降了近84%[7]。

2.3有助于提高供水可靠性

城乡一体化供水系统常形成由多水源、多水厂面向同一区域管网供水的布局,城镇之间、村镇之间联网形成环形输水网络,城镇乡村内部管网同样形成环形配水网络。当有一条供水路径出现故障时,可通过另外路径供水到用户,提高了供水可靠性[8]。

2.4可充分发挥大型水厂的运行管理能力

城乡一体化供水实施前,通常要面临乡镇水厂数量众多、分散经营、规模小、设备简陋、管理水平、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当水厂规模较小,尤其在2万m3/d以下时,单位工程造价指标会迅速增加。城乡一体化供水实施后,通过关闭小型水厂、建设(扩建)大型水厂,处理设施大型化集中化,可以发挥规模效益。通常小范围供水时,水量波动较大,而在大范围供水下,由于用户较多,各种用水模式的高峰和低峰减缓,使水厂处理水量变化幅度较小,有助于运行管理。此外大型水厂在规范化管理情况下,也使出水水质更为稳定[9]。

3宜兴市城乡一体化供水实践

宜兴市位于江苏省南部,太湖西岸,地势南高北低,南部为丘陵山区,北部为平原区。2008年以前,全市有20余座乡镇水厂,这些水厂规模小,制水工艺落后,大部分原水水质较差,出厂水质得不到保障,且管网质量差,漏损高,因此群众要求喝上合格自来水的呼声较高。从2009年开始,按照宜兴市委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运行、统一建设、统一监管、统一服务”的要求,由宜兴水务集团逐步收购乡镇水厂,实施“同城、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城乡一体化供水。到2015年完成了全市的所有水厂收购整合任务。目前全市有3座中心水厂(氿滨水厂、大贤岭水厂和湖父水厂),制水设计总规模37万m3/d,供水主干输水环网DN300以上管道总长330km(不包括乡镇内部配水管网)。城乡一体化供水环网见图1。参照城乡一体化供水建设的调整服务范围和运行规模、优化性能与长效管理3个阶段的划分,目前宜兴市已进入优化性能的攻坚阶段。该阶段中的首要任务是降低管网中加压站的能耗。宜兴市城乡一体化供水区域内共有13座中途加压站,其中6座是利用乡镇水厂原有构筑物改造而成。考虑到各乡镇用水量变化,以及原有加压站设计规模、水泵选型与当前需求不适应问题,于2016~2017年对一些泵站采取了优化调度和技术改造措施,取得降低泵站能耗的效果。在充分调查现状基础上,3种典型泵站改造情况如下。(1)结合实际用水需求,更换合适流量和扬程的水泵。2005年建造的万石加压站,安装有3台单级单吸卧式离心泵(2用1备),单泵参数Q=100m3/h,H=50m,n=2960r/min,N=22kW;城乡一体化供水模式改造之前,一直处于停用状态,该加压站服务区域由和桥加压站直接供水。近几年万石镇用水量逐渐增加,需启用加压站。2016年加压站经设备维修保养后投入使用,发现实际工作扬程只需30m,原水泵出水流量120m3/h,长期处于低效运行。2017年6月更换成3台新水泵(2用1备),单泵参数Q=160m3/h,H=32m,n=1450r/min,N=22kW。在增加供水流量情况下,水泵运行功率不变,节约电耗33.3%[(22/120-22/160)/(22/120)]。(2)充分利用加压站前输水管网剩余压力,低用水时段直接由管网供水。都山加压站设有2台单级双吸离心泵(1用1备),单台水泵额定功率N=30kW。原来工作状态为全天24h内运转。在城乡一体化供水后,经压力数据分析,认为在23:00~次日4:00这5h内可关闭水泵,由管网直接供水至当地配水管网。从2017年5月起调整了这种运行方式,于是每天可节约泵站能耗约30kW×5h=150kWh,占原来能耗的5/24=20.8%。(3)条件许可时,不经泵站清水池,直接在进水管上安装管道泵加压供水。屺亭加压站原来一天中18h由功率45kW的单级双吸离心泵从清水池抽水加压后,向当地配水管网供水;另外6h自流。经分析计算后,在站内进水管上安装功率为30kW的立式管道泵直接增压供水,全天仍采用18h加压,其他时段自流,运行后并不影响主干管网向其他地区的正常供水。改造后可节约能耗(45-30)kW×18h=270kWh,占原来能耗的(45-30)/45=33.3%。屺亭增压站改造后现场见图2.下一步重点任务将加大力度推进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工作,即建立健全漏损管理制度。对压力控制管理、漏损分析、管道检漏、计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强化管网巡查力度,提高漏点修复效率,确保爆管抢修及时率,拓展阀门设施巡查,强化日常停水等日常管理;加快老旧管网等基础改造;加强管道设备和二次供水等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确保供水管网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等。

4结语

城镇供水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 民族村镇; 保护整治规划; 基本内容; 作用

中图分类号: TU982.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7-0001-02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经济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和依据。

1.1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贯彻落实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政府规范市场秩序的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科研成果转化;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权益;推动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促进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开展国际贸易和国际交流合作。

1.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标准分为以下四级: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s;行业标准Industrial standards;地方标准Local standards;企业标准Enterprise standards。前三者共计5300余项。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属性又分为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化法》第18条“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前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根据工程建设活动的类别、范围和特点,涉及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工程类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等等。

行业领域:房屋建筑、城镇建设、城乡规划、公路、铁路、水运、航空、水利、电力、电子、通讯、煤炭、石油、石化、冶金、有色、机械、纺织等等。

建设环节: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鉴定、加固改造、拆除等等环节。

2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概念

2.1标准体系的定义

为了达到最佳的标准化效果,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的、具有内在联系及特定功能的、协调配套的标准有机整体。标准体系一般以按一定规则排列起来的标准体系框图、标准体系表、项目说明来表达。

2.2标准体系的特性

目的性――宏观目标及主题目标的合理设定;系统性――工程建设领域及环节的划分;协调性――各部分协调规划、全面覆盖;层级性――项目属性的层级划分及相互关联制约;开放性――科技发展新成果与工程实践新经验的及时转化。

2.3标准体系的作用

领域合理布局,宏观计划控制,体制稳步发展,项目协调实施,技术政策引导。

2.4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

2.5各专业的标准分体系

2.5.1基础标准

是指在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它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如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建筑结构术语和符号标准等。

2.5.2通用标准

是指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订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它可作为制订专用标准的依据。如通用的安全、卫生与环保要求,通用的质量要求,通用的设计、施工要求与试验方法,以及通用的管理技术等。

2.5.3专用标准

是指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延伸制订的专项标准。它的覆盖面一般不大。如某种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的要求和方法,某个范围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某项试验方法,某类产品的应用技术以及管理技术等。

3贵州民族村镇的基本情况

3.1概况

贵州是中国西部典型的山地省份,面积176100平方公里,山地占61.7%,丘陵占30.8%,平地只有7.5%。民族成分有49个,其中世居有17个民族。贵州有1463个乡镇(其中253个民族乡),13973个村寨,有浓郁特色的民族村寨占有相当比例。2002年6月贵州省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黔联呈(2002)3号文件”向全省各地下发了《关于公布全省20个重点民族文化村镇的通知》,确立了20个民族村镇为重点保护对象,标志着贵州省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正式启动。

3.2等级及分布情况

到目前为止,贵州有2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6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有1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有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7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15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20个重点民族村镇。

3.3贵州民族村镇形成的历史背景

贵州是中国古代苗瑶、氐羌、百越、濮人四大族系交汇的地方,又是汉族移民较多的一个省区。各种民族文化在这里形成了复杂的多元文化体系,同时保持着各自不同的文化特征。由于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中部,地形地貌复杂,气候差异的特殊地理环境同时受经济与交通发展滞后的影响,从生产生活的方式来看,这一地区都是以自然的农业生态为主。因此以民族村镇为载体的贵州民族文化保存得都比较完整。“大杂居、小聚居”、“又杂居、又聚居”的分布特点,加之地理和历史原因,呈现出多元文化共生共荣的现象。贵州民族村镇的形成大致有以下三方面历史背景:军事防御的需要;商业贸易发展的结果;民族歧视的原因。

4当前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提出的经过

4.1民族村镇保护规划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与不少民族村镇保护相关的法规、条例,2007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由之前的“一法一条例”演变为“一法三条例”。“一法”由《城市规划法》演变为《城乡规划法》,“三条例”则是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之外,增加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建部2005年7月15日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2010年11月2日又制订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贵州省人民政府2004年9月23日了《贵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评选办法》。2001年1月5日贵州省建设厅、文化厅、民宗委出台了《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这些法规和条例对民族村镇的开发与保护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它标志着民族村镇的开发和保护己步入长期稳定发展的阶段。

4.2当前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编制深度的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0]25号)中提出了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又提出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抓紧编制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界线,明确保护规则,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严禁随意拆建,不得破坏原有的风貌和环境,各项建设必须充分论证,并报历史文化名城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明确: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进一步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镇总体规则同时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称保护规划应与村庄规划一同编制。其深度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5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的基本内容与作用

5.1基本内容

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保护整治规划、保护整治措施、保护整治规划技术、保护整治规划技术文件、监督管理、附则8个部分。保护整治规划增加了保护整治技术,一是对住宅整治划分院落的整治、房屋的整治、门楼、临街景观建筑的整治。二是街巷风貌保护整治。三是房屋使用功能改造标准,厨房、卫生间应以保证居民基本生活条件为标准进行改造,水、电实行一户一表,供水、下水入户,电话、有线电视入户。有条件的村镇,电力、电视、电信的缆线均设地下,消灭飞线,实行一户一箱(邮政信报箱)。四是市政设施改造对整条街巷整治改造应保持该保护整治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街巷的尺度和走向;街巷宽度达到10米及10米以上时,7种管线(雨、污、气、供水、路灯、电信、电力)一次埋设到位;街巷宽5米~10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污、雨、燃气管线;街巷宽度为2~5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污水;5米宽以下街巷,原则上不敷设燃气管线。街巷宽度小于2米时,仅布置供水。在条件受限制地区,雨污水可局部采用合流管。五是供暖、节能改造标准。六是整治材料选用原则和供应,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及外观的情况下,提倡使用从旧房上拆下的旧砖、瓦、石材。旧木料的选用从严掌握,对于院落内部,在不影响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倡使用新型、绿色和生态建材。原则上不选用国家或贵州省禁止使用或在限制使用范围的建筑材料。

5.2作用

一是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延伸,其范围介定为: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镇、村。二是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的深度作了规定,由于贵州民族村镇受用地条件限制,村镇用地范围小,特别是历史文化名村,有的只有20-30户,其控规深度不能满足保护的要求,保护规划需要与村庄整治规划相结合,才能更好的指导村镇保护,三是民族村镇一般都具有比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复杂的背景环境,在遗产保护上讲求“整体保护”,保护整治规划强调了整体保护与整治更新理念,重视了保护整治规划的作用,这对当今除名城、名镇、名村以外的村镇保护整治更具有重要意义。

6结语

民族村镇是指历史比较悠久、建筑具有特点、文化具有特色、生态环境好、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村寨和城镇,贵州是多民族省份,拥有48个少数民族,其中世居民族17个,有浓郁特色的民族村镇很多,到目前为止,贵州有2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6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有1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有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7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15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民族村镇仅20个,还有许多民族村镇均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因此制订贵州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明确保护整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探索民族村镇保护整治的方式方法,对指导末列入保护计划的民族村镇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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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管理条例范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提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93.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46-2

0 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内容,是确保我国城镇职工群体顺利获取稳定且充足的住房保障支持条件的代表性制度。作为现代城镇职工群体最为基本性的“安居保障资金”,其最主要的表现特征,在于能够保持住房公积金完全保值条件下,促进相关资金资源实现一定程度的增值,或者获取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的金融便利条件。尽管城镇职工在拥有和运用住房公积金过程中,能够享受和获取到较低水平的贷款利率标准,但是我国现代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具体发展运行过程中,所不断涌现的一系列具体问题,也逐步引起了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的密切关注,有鉴于此,本文将会围绕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问题展开简要阐释。

1 导致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的原因

1.1 银行组织在住房公积金资源发放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消极态度

在我国现代商业银行组织基础性经营业务项目的具体开展过程中,所有处于沉淀形态的资金资源要素,事实上都是在商业银行基本业务项目运作过程中处于占用状态的。遵照我国部分研究人员揭示的研究测算数据,在我国现有的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其平均筹资成本指标水平占据其总营运资本金指标水平的4.50%-5.50%,这一数据指标测算数据结果水平,事实上明显高于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指标水平2.61%-3.61%。从这一研究数据结果指标比较可知,在商业银行基础性业务经营项目开展体系中,银行内部实际控制处于沉淀形态的住房公积金资源要规模越大,则商业银行企业组织实际能够获取的业务经营收益水平也就越高,因此势必会导致商业银行组织倾向性地将更多的公积金资源处于沉淀状态,从而谋求更高水平的经营收益。在商业银行沉淀公积金规模不断扩展条件下,势必会导致更多数量的城镇职工无法顺利获取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创造和提供的福利,严重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使用效率。

1.2 业务办理手续复杂烦琐且审批持续时间较长

现阶段我国部分地方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倾向于为前来办理住房贷款业务的城镇职工个体,设置和提供强制性的服务项目。同时往往为申请运用住房公积金实施住房贷款的城镇职工设置复杂且烦琐的资格审查限制条件,且在商业银行住房够买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要经历极为复杂的业务过程,给我国城镇职工实际开展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过程中的心理体验状态造成了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

与此同时,受制度缺陷以及经济利益等不良要素的共同影响,我国地方政府附属的房屋产权管理工作部门,往往在为城镇施工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抵押,以及房屋产权水平评估过程中设置和实施复杂化的限制甚至是障碍性条件。在此基础上,城镇施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往往在城镇施工个人性住房购买贷款活动的余额指标以及获取规模指标层面设施复杂且多元的限制和阻碍条件,城镇职工在开展住房购买活动过程中具体发生的快速化资金要素大规模周转活动需求,与城镇职工群体住房公积金在审批和发放过程中的复杂化业务程序,以及漫长的等候时间,严重影响了我国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资源使用过程中的效能水平,也给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稳定发展造成了极其显著的不良影响。

1.3 住房公积金长期处于低水平缴存状态

遵照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城镇职工群体及其所属的工作单位,其实际上缴的住房公积金数值比例,通常不能低于对应员工个体自身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0%,且在经济发展条件水平较好的城市可以适当程度提升如上所述的缴存数据比例。

根据现有的调查测算分析数据,到目前为止,我国全国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城市,已经逐步实现将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量比例水平提升到5.00%甚至是5.00%之上,且有较少数量比例的基层城市,已经将上述指标比例数值结果提升到介于8.00%-10.00%之间。根据现有的统计性数据分析结果,我国城镇居民群体用于开展住房购买活动所支出的资金规模,约占城镇职工所在家庭的经济收入总水平的12.00%,且这一数量比例与我国城镇生活空间中绝大多数职工群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00%-10.00%明显具备一定程度的相互差异,这里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我国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形态层次的显著缺陷性。

2 提升我国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应用对策

2.1 切实调整现有的信贷支持与保障政策

住房公积金作为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基本性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中极其重要的长期性,且互的储蓄基金项目,其实际遵从的基础性信贷指导约制政策,不仅对城镇职工极其所在家庭实际获取的经济收入获取水平,以及具体面对的经济收入分配结构具备显著影响,也对城镇职工所在家庭实际过去的资金使用效率,以及长期性融资功能目标的实现状态具备深刻的影响效应。在这一背景下,要在深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性公积金管理制度基础上,结合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开展质量,针对我国现有的信贷管理规范约制政策,展开针对性的改良和修正,为公积金资源要素使用效率的有效提升,创造和提供坚实而稳定的支持条件。要具体透过如下几种支持性信贷支持政策的引入和运用,为我国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资源使用效率的显著有效提升,构筑基础性支持条件:①免税;②贴息;③为申请贷款的城镇职工提供保障条件;④对城镇职工实施的住房储蓄行樘峁┍U闲灾С痔跫。

2.2 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规模水平

第一,要切实逐步提升基础性的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步占领和控制我国现有的城镇职工个人性住房购买贷款实践活动市场环境。鉴于我国城镇施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利率数据规模水平层次,与纯粹的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具备显著的相互差异特征,这里要求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普及应用制度。

第二,要切实提升我国城镇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创新实践水平,要通过采取行之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的业务承接积极性,逐步优化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机构之间的业务分配和对接实现机制。

2.3 逐步简化贷款业务的办理手续

要针对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的不良局面,逐步改良和简化现有的贷款业务办理流程,通过促进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部门之间实现联网信息共享,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业务沟通和业务衔接工作实现水平,从而大幅度简化住房贷款申请者的业务办理流程,提升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办理服务的简便性和优质性,要逐步减少和取消城镇施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遭遇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和限制条件,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发放数量,要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过程重点向低收入家庭倾斜,最大限度减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实际承受的经济负担,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服务开展过程中的质量水平。

3 结语

针对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问题,本文具体选取引致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的原因,以及提升我国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应用对策两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分析,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参 考 文 献

[1] 刘薇,刘立群,杨春柏.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对策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9(01).

[2] 张宏均.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J].r代经贸(下旬刊),2008(10).

[3] 王慧.拓宽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及提高运作效率的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2013(10).

城镇供水管理条例范文4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发展城镇供水事业,保障城镇生产、生活、建设、营业等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城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城镇供水和供水设施管理的有关活动。乡镇集中供水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供水企业通过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建设、营业等用水。本细则所称的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企业所属的水库、水源渗渠、检查井、输水管道、泵站、消火栓、阀门井和计量仪表等设施。

第三条县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为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细则,依法用水,保护供水设施,对违章用水、污染水源、损坏供水设施的行为,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处罚。

第五条城镇供水实行有偿使用,供水企业必须坚持为用户生产、生活建设服务,提高水质,适应城镇发展需要。

第六条城镇供水均须遵守县政府组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的城镇供水水源开发总体规划。

第二章供水水源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准及我县城镇饮用水水源状况,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如下:

1、水库主体工程周围100~500米,水库库区两侧至一道分水岭,上游至房屋退赔线,水电站周边100~500米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2、水闸上、下游河道50~100米,左右边墩墙外20~50米,泵房及进出口外30~50米为保护区范围;

3、渗渠水源、取水点下游100米、上游1000米的水域或陆地为保护区范围。

第八条水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明显标志,明示水源保护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镇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的规定,不得污染水源。

第十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1、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倾倒废渣、垃圾和有毒、有害物;

2、挖砂、取土、采矿、爆破、放牧等其他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3、旅游、野浴、垂钓等造成水质污染的行为。

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按照城镇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城镇供水工程建设应与城镇发展速度相适应,建设规模应达到设施运行后可满足5年以上供水需求的水平。

第十二条城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城镇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等级和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用户需要增加供水量的,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纳入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计划。

第四章供水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县自来水公司是由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城镇供水经营活动的合法单位。

第十七条城镇自来水应供给供水区域内的用户。在供水管网范围内的用户,不得自建供水水源,但用水量较大或者远离城镇供水设施,城镇供水企业不能保证供应的用户,经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自行建设自备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压力符合标准。

第十九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保持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城镇供水企业不得刁难用户或无故停止供水。

第二十条城镇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水质化验员、净水工、管道工、设备检修工等须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水质化验员须经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两年考试一次。

第二十一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抄录用户水表读数,并按抄录的水表读数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因特殊情况不能安装水表的用户,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新建的所有楼房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先进的智能计量器具,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设计、施工单位应将水表分片集中安装在公共管廊(井)内,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该费用摊入建筑工程总造价),否则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范围内用水计量器具安装工作的管理,对尚未安装计量器具的用户要限期安装,逐步实现所有用户按计量标准用水和缴费。

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查抄水表的,在恢复正常抄表前,按照前3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水费;非用户原因水表故障不能计量的,按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并及时恢复正常计量。

第二十三条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的,城镇供水企业可下发催费通知单,三日后按合同约定向用户收取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缴纳水费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按照国家规定暂停供水。用户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城镇供水企业应在48小时之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城镇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无故不签订合同的用户,供水企业有权停止供水。

拆除旧建筑物、用户产权变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变更用水性质等,应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因特殊原因暂未安装水表的用户人口增加时(包括临时用水),应及时向供水企业申报,新增人口用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水费。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水费。不得虚报、瞒报用水人口。用户人口减少时,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城镇供水企业办理手续。用户临时用水,应先到城镇供水企业办理手续,否则按盗水处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以不计量或少计量用水量为目的,移动、改装、改造、损坏、拆除水表或在表前取水的,属于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如发现此行为,从上次抄表之日起,按管径流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六条城镇供水实行水价分类。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用水、行政事业用水、营业用水、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建筑用水等。

1、居民用水是指居民生活用水(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用水);

2、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教科文组织、社会团体的用水;

3、营业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所需的用水;

4、工业用水是指工矿企业从事生产的用水;

5、特种行业用水是指从事特种服务行业的用水(包括美容美发、歌舞厅、茶座、保龄球、洗浴、洗车等用水);

6、建筑用水是指基建工程所用水。

第二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施工需要基建用水时,应当向城镇供水企业提出申请,供水企业同意后按标准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城镇供水水价的制定,应遵循“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用水成本加税金加合理利润,经营及其他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由县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经上一级物价主管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水表损坏失灵或表内锈蚀无法抄录时,经验证按国家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用户使用城镇统一供应的自来水浇地、冲洗车辆等浪费和违规用水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转供、转售城镇供水。

第五章供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组织安装和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和使用。除火警时使用外,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准擅自动用,对违反者,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偷水处理。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时,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严格管理供水设施,定期检查和维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拆除、改装和迁移城镇供水设施;确需拆除、改装和迁移城镇供水设施的,须经县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用户不得擅自开闭城镇供水管道阀门。

第三十四条涉及城镇公共供水的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报请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城镇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规定的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5米,主管道两侧三米以内的地面和地下均为安全保护范围,禁止挖坑取土、修建筑物或进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城镇供水设施规划,按规划对管网、集水井、水池、储水池等城镇供水设施进行涂衬、清洗和消毒。

第三十七条供水主管线的管道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维修和管理。

支线闸门及出水口(不含闸门)的管道在保修期内由建筑开发单位负责维修,已过保修期的由物业部门负责管理和维修,费用从物业基金中支付,也可委托县自来水公司维修和管理,没有物业基金的用户自行承担费用。

从支线出口至用户室内(含水表),由用户自已负责管理和维修,费用全部由用户自行承担。

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审批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在供水管网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按建筑面积向城镇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规定程序核定。供水管网建设费由城镇供水企业代收,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用于二次供水基本建设和管网改造维护。

对未按规定移交的原自建泵站,开发建筑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二次供水管网建设费,并按照城镇供水企业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对拒不移交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泵站的,城镇供水企业可安装总水表,居民用户安装分户表。自管泵站按分户表代收水费,城镇供水企业可根据总表数给予一定的优惠,合理收取其代收的水费。

第四十条设有自备水源用户的供水管网系统需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其供水管网设计必须经城镇供水企业同意,并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主管理部门批准。用户在管道连接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城镇公共供水水质。

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用户,应当采取间接的方式取水,其内部管道不得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城镇供水管网区域内不予审批取用地下水,已经审批的自备水源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虽未到年检时限,但工业用水建设时间达12年(从建水源起至12年以上)、营业用水建设时间达10年(从建设水源起至10年以上)、浅水井建设时间达5年(从建水源起至5年以上)的自备水源同时废止并停止使用,自备水源一律安装计量器具计量收费。

第四十一条禁止下列破坏城镇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镇供水安全的行为:

1、私自启闭供水阀门;

2、擅自移动、拆卸、损坏计费水表;

3、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4、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5、向城镇公共供水设施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向输水暗渠检查井内排放杂物,机动车辆在输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6、擅自从公共消防栓取水用水或者损坏公共消防栓;

7、其他损害城镇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需要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新用户,必须先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并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十三条凡需委托城镇供水企业代修、代管供水设施的用户,其设施应当符合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型号。

第四十四条新建住宅楼房,应当安装总水表和分户水表,费用由建筑开发商承担,总水表由城镇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管理,分户水表由房屋产权用户负责维修管理。

第四十五条计量器具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进行检定。

第四十六条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承担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工作。投入运行的供水设备应按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折旧基金。

第四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定期涂衬、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施的产品质量和二次供水水质,应当定期检测。

第四十八条居住在二次供水区域内的用户,除正常缴纳水费外,一至顶楼的用户还要缴纳二次供水加压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县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水费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非经营性用户,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用户,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停水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即拒不移交泵站又不安装总水表缴费的用户,城镇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擅自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补交所用水量的水费。

第五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以少计量、不计量或表前接水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按《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吉公办字[2003]64号)执行。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水质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盗水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水质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阻挠或妨碍城镇供水企业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的,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城镇供水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GIS;小城镇规划;GIS应用

The resume of GIS used on laypout of town

LI Xingchun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rough literature search of the GIS in our small towns planning application was brief. Currently the application of GIS is mainly formed by the secondary development of decision-making system, but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small towns limits the GIS for the domestic large-scale construction of it.

Keyword: GIS; layout of town; use of GIS

一、引言

小城镇狭义上指除了国家设建制的3081个市、镇以外的5482个集镇[1],由县镇(含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和农村集镇所组成的介于城乡之间的社区类型[2]。广义上认为指县城和县城以下比较发达的集镇或乡政府所在地,以及大城市周围农村建设的卫星城镇,是介于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初级城市。小城镇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城市型的小城镇即县城和县属镇,二是乡镇和村镇,统称农村集镇。小城镇是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推广以及信息交流的中心。它既具有(初级的)城市工业、商业和社会服务业协同发展的产为结构,又具有一定比重的农业;既具有城市相对集中的人口和公共设施,又有接近乡村的生态环境和浓厚的乡土气息。小城镇的发展看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的主要内容,应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发展条件,选择区域化、多元化的城市化道路[3]。

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System,简记为GlS)是应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对各类地学信息进行获取分析和管理所构成的与人类生存地理空间、社会发展和进步密切关联的一门信息科学与技术,是管理空间信息的计算机系统,包括空间数据的输入、存储、检索、运算、显示、分析和输出。地理信息系统是一种特定的空间信息系统,它的研究对象是与空间和地理分布有关的数据,地理信息系统主要由:(l)信息获取与输入;(2)数据储存与管理;(3)数据转换与分析;(4)成果生成与输出四个部分组成。在地理信息系统中储存和处理的数据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反映事物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称空间信息或空间数据(也称地图数据或图形数据)。第二类是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反映事物其它特征的信息,称属性信息或属性数据〔也可称为文字数据或非图形数据)。系统通过对这两类信息的特有管理方式,在它们之间建立双向对应关系。

二、GIS在小城镇防灾减灾中的应用

公共安全应急决策是一项涉及众多职能部门、高度综合的复杂问题,除具有事件发生和环境变化的随机不确定性等特点之外,还涉及政治敏感性,经济代价、社会公众反应等诸多因素。在最短时间内处理大量与灾害相关的空间和属性数据,充分调动工程抢险、交通管制、消防扑救、医疗救护、人群疏散、环境保护和专家支持等一切可能的力量,在事件发生后迅速控制其发展,并尽快营救人员、疏散居民、减缓灾害后果和控制灾情。

GIS可以完美地将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相结合,通过数据库的管理功能,为规划人员快速提供信息。除了常用的信息获取、存储、查询、制图等基本功能外,还可以利用GIS强大的空间分析能力支持规划,其中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对现有空间和属性数据信息的分析,通常是多条件下对地理信息的优化选择,通过分析对符合要求的地理信息实现可视化显示,例如在抗震及地质灾害中的选址、消防规划中消防站的定位等等。其特征就是基于城镇空间和属性信息在多种约束条件下的区位选址,GIS可以综合多种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并可视化输出结果,对规划进行高效精确的支持。另一种是建立在模型基础上对灾害的模拟,广泛用于对灾害影响的预测,例如地震中房屋的受损情况、洪水淹没范围、火灾的蔓延情况和不同城镇布局受台风的影响。

规划用地的评价和选址:1)叠加分析在抗震规划用地评价中的应用。在抗震防灾规划中,可以应用栅格图叠加分析对规划用地进行评估和选址,即通过GIS把遥感和钻孔探测的地下土层组成情况和土质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地基土壤的软硬、地下水位的深浅等因素分别转化为栅格图表示,然后进行叠加处理,可以对规划用地的地质条件进行判断,选择合适的用地。2)DEM(数字高程模型)在防洪规划选址中的应用。在防洪规划中,做好选址工作可以避免或减少洪涝灾害。应用DEM(数字高程模型)可以分析城镇的洪水淹没区域,避免选址于洪水淹没线下的区域。可以通过实测的高程点数据或已有的地图的等高线数据,GIS可以快速建立3D地形模型,再计算出不同水位的淹没范围[4]。

重要建筑及基础设施的定点和布局,防灾规划薄弱环节分析使用GIS的灾害模拟功能,对现状和规划后的城镇进行灾害影响的模拟分析,可以有针对性地调整城镇基础设施、重要建筑的规划布局,提出建设和改造的防灾要求与措施。GIS的灾害模拟是通过建立灾害数字模型,将基础设施、建筑物和社会经济信息等承载体信息与地表因素、气象信息、水文信息和地质信息等致灾因素连接起来,对灾害发生时进行快速预测和评估灾情,为小城镇防灾减灾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模型可以通过所使用GIS平台支持的编程语言编写,如VC,VB,Delphi等等。

三、 GIS在小城镇土地利用变化中的应用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就是通过分析不同时期的卫星和土地利用图像,从中快速提取、分析变化信息来实现的,而如何利用各种传感器所获取的图像,将各种信息融合起来以提高分类精度,以及如何快速发现土地利用的变化是土地利用动态监侧的两个基础技术。陈泽鹏等[5]采用ISH变换融合法,通过对SPOT和TM图像融合处理实现多数据源的信息互补,使各地类特征清晰,地物容易判别。在研究土地利用变化区时,探讨了单纯利用全色图像和利用多光谱及全色波段快速发现变化区的方法。程学军、李仁东等[6]通过应用不同时期的Landsat TM假彩色合成影像,结合土地利用专题图,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对武汉市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进行了实时、快速的监测。该研究采用的监测方法是在分类后比较法的基础上加以改进的,这种方法能够克服由于图像时相系列不一致带来的问题,省去了多次解译图像的繁重工作,但要求本底数据库的准确度高,能与图像很好吻合。赵庚星等[7]以黄河三角洲垦利县为例,对比分析了目视解译、机助自动分类等遥感土地利用信息提取方法,同时为了便于土地利用长期监测,确立了统一的监测分类系统。刘盛和等[8]采用GIS空间分析技术对1982-1997年期间北京市土地利用扩展的时空过程进行了空间聚类和历史形态分析,揭示了北京城市土地利用扩展的时空分异规律及模式和“超常膨胀”的主要原因。Fung和Siu [9]利用SPOT图像采用传统的图像差值法和主成分分析法,对香港地区的土地覆盖及其环境质量进行动态监测研究。Yang[10]以GIS作为基本技术框架,利用卫星图像结合环境、社会、经济数据和动态空间模型对亚特兰大市的土地利用变化及其驱动力进行分析研究,并对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小城镇是一个不断发展、向城市迈进的一个过程,土地利用的面积不断变化,土地类型转变较大,通过3S技术可以方便对小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进行掌握并对下一阶段的利用进行规划。赖日文等[11]通过CA模型与GIS系统的结合,运用于福建省玉山镇镇区土地利用规划中,试图为土地利用规划方法的改进提供一个探索的焦点。

四、GIS在小城镇管理中的应用

基于GIS的功能,通过系统代码的二次开发形成新管理系统,在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中有所显现。土地具有自然性、区域性、多源性等多种特征,定级涉及到的参评因素因子类型多样数据量大,按照传统的方法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很难达到精度要求,而地理信息系统恰好能在这一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运用地理信息系统进行土地定级是必然要求[12]。新会市[13]利用Mapinfo的二次开发形成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系统主体由图形输入、编辑子系统、规划管理子系统和统计查询子系统构成。该套系统的研制为小城市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张美亮等[14]提出建立小城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比较广泛,认为运用“小城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能将小城镇的基础地理数据与资源环境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按空间分布进行存贮管理,把大量单一分散的数据资料变成活的综合信息源,满足小城镇发展规划、专题管理和战略决策的科学化、系统化和信息化的需要。通过“小城镇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探索了小城镇地理信息系统的编码规则,为国家和省市制定统一的小城镇地理信息系统编码体系标准提供参考。顾静秋等[15]通过设计并建立小城镇电子政务系统,认为此系统结合了当前农业信息化的特点,以及城镇政府日常办公的实际需求,利用了智能移动设备的便携性,同时结合了移动计算、移动定位、无线通讯、GIS等技术,实现了远程移动办公和事务处理功能。具有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优势,为政府部门进一步改善对公民的服务质量和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提供了新的条件。

五、小结与讨论

1、我国小城镇普遍存在信息化水平低,数据库组织和建立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基础设施基本上采用纸质档案保存,效率低下,同时成型的系统由于依赖于移动网络,在运行过程中会受到通信网络状态的影响,例如数据的采集传输,有时时间过长。基层单位的基础数据不足或不准确也给移动政务系统的实用性带来一定影响[15]。利用GIS完善小城镇规划的数据库系统,以便能够很好的了解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小城镇的长期发展提供依据。

2、进行GIS的二次开发,形成灾害预警系统、应急决策系统和灾后重建系统,便于通过可视化和虚拟场景漫游来掌握灾害的发生、发展、应急处理及灾后重建。

参考文献

1、黄汉江 主编.建筑经济大辞典[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

2、袁世全,冯涛主编.中国百科大辞典[M].北京:华厦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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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志胜,徐亮,冯凯.基于GIS的小城镇洪灾淹没分析与应急决策系统[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5(6):20-23.

5、陈泽鹏,李德仁,周一.影像融合及土地利用变化的自动发现[J].应用技术,2000,3:29-31.

6、程学军,李仁东,薛怀平.武汉市近期土地利用的动态监测研究团[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1,35(1):111-114.

7、赵庚星,李玉环,徐春达.遥感和GIS支持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研究一一以黄河三角洲垦利县为例[J].应用生态学报,2000,11(4):573-576.

8、刘盛和,吴传钧,沈洪泉.基于GIS的北京城市土地利用扩展模式[J].地理学报,2000,55(4): 407-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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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供水管理条例范文6

【关健词】国有农场;新型城镇;生态文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要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毗邻城镇的国有农场,要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城镇开发建设,防止互相隔离和重复建设,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绝大多数远离中心城镇,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意义重大。

一、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新型城镇化建设分析

(一)“十二五”期间国有农场新型城镇化建设现状黑龙江垦区地处东北亚经济区位中心,位于我国东北部小兴安岭山麓、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地区。辖区土地总面积5.54万平方公里,现有耕地4353万亩、林地1387万亩、草地514万亩、水面385万亩,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下辖9个管理局、113个农牧场,970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分布在全省12个市,总人口167.2万人。“十二五”期间,垦区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社会事业建设。截止到2013年底,撤并居民点1600多个,新建改造住宅2600多万平方米。城镇化率达到85.7%,人均住宅面积达32平方米。公路硬化里程突破1万公里,场区通畅率达100%。建设供水管道4350.37公里、供热管道2345.04公里,集中供热面积达4220.87万平方米,覆盖服务人口近80万人,城镇集中供热率达81%;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0.49万立方米;垃圾日处理能力达到925吨;自来水普及率达100%。现有义务教育学校143所,全部达到省级标准化水平。医院121所。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覆盖率100%。(二)城镇化建设与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2011年起实施的《黑龙江省垦区条例》明确规定:垦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把垦区建成经济繁荣、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社会和谐、生态优良的现代化垦区。“十二五”期间,垦区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与2010年相比,2015年一产下降6.8,二产基本持平,三产上升7.5个百分点(见表1)。2015年,垦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172.7亿元,增长5.8%;居民人均纯收入达23855元,增长7.2%。落实中央关于“把农垦建成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的示范带动力量”的战略定位,积极发展现代化大农业,促进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和协调发展,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将农业现代化中解放出来的富余劳动力,通过加强技术培训,培养成为城镇化发展第二、三产业的主力军,增加第二、三产业的产值比例,完成农业和城市供给侧调整,发展城镇区域经济。(三)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三项服务1.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现代化大农业,与绿色生态农业相结合垦区的城镇化是立足于农业的现代化、打造国家“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带”背景之下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服务于国家和省现代农业的战略发展布局。跳出传统的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发展的思路,反弹琵琶,通过大规模“撤站并区”、复垦,增加耕地面积,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使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城镇发展与产业支撑。建三江管理局三年改造新建520万平方米,新建住宅面积267万平方米,复垦增加耕地10万多亩,占垦区新增耕地的1/4。加强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循环农业。2015年垦区落实“三减”试验面积19.96万亩,化肥、农药和除草剂施用量分别减少5%、3%和10%,作物保持不减产,试验取得成功,全垦区化肥、农药总施用量较上年分别降低25580吨和2129吨。推进畜禽粪便、秸秆资源化利用,秸秆还田率比上年提高10%以上。建立有机肥生产加工厂280余个,覆盖面积300余万亩。现代生态农业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垦区绿色品牌粮食产品的市场创收能力,增加职工人均收入,反哺国有农场城镇化进程。2.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第二、三产业,与工业现代化相结合从垦区生产总值对比结构上看,一产比重过高,二产最低。“十二五”时期垦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1.3%。一二三次产业比例47.3:20.7:32.0,与2010年相比,一产下降6.8个百分点,二产基本持平,三产上升7.5个百分点。这个比例说明垦区还没有摆脱农业主导城镇化进程的弊端,产业结构和布局还不够科学、合理。应当借用并抢抓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东风,把人口向中心区域集中,把过剩农业劳动力向城镇二、三产业转移,加速居民市民化进程。通过招商引资和股份制经营,吸引外部知名企业和资金参与到垦区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建设。城镇布局上根据区域特色和生态环境,打造不同品牌。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现由“一枝独秀”变成“交互生辉”。3.新型城镇化建设服务民生,与生态文明环境建设相结合国有农场新型城镇化建设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将城镇化建设融入生态文明因素,走垦区特色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道路。一是努力发展民生,提高人民幸福指数。加强城镇管理,把公益性岗位向贫困人员倾斜,2015年垦区新增就业4.65万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1.6万人,登记失业率2.4%,困难和低收入职工脱困脱低率达96%。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镇保障能力。科学规划,争取国家项目支持,筹集资金增加城镇基础设施、公益项目、三供两治、环境治理和民生保障工程建设。建三江管理局在“十二五”期间,累计投入资金78.08亿元,三供两治、公共服务基本实现了100%,城镇化率达到93%,楼房化率达到83%,9个农场城镇化率达到100%,3个农场楼房化率达到100%。三是强化环境治理,打造绿色宜居城镇。以“三供两治”为依托,加大清洁能源的投入与使用,走绿色低碳生态文明城镇化发展道路。加强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实行集中供热,降低粉尘污染,禁焚秸秆,采取变垃圾为能源、变稻糠为米油、变秸秆为饲料、变畜粪为沼气等四大循环经济新举措。目前,垦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85.8%,城镇绿化覆盖率39%,集中供热率81%,饮水安全率提高到95.6%,自来水普及率达100%。推进国有农场新型城镇化建设,要体现人、社会、自然的和谐统一,既要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又要保证生态环境不受到破坏,融入环保理念,做到可持续发展。(四)“十三五”城镇发展预期目标“十二五”期间,垦区城镇化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十三五”期间,将秉承“继续坚持走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加强以三供两治为重点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预计到2020年,垦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7%以上,城镇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城镇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8%,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2%以上。

二、国有农场新型城镇化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城镇建设资金短缺,筹资渠道单一国有农场既要谋求自身发展,又要担负城镇建设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双重角色。经济负担重,资金严重短缺。(二)产业结构比例失调,城镇规划有待进一步提高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战略定位就是要求以农业为主导产业,但随着农业人口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第二、三产业短板限制了城镇科学规划和发展。(三)缺乏现代城镇管理经验,城镇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黑龙江省垦区条例》颁布以来,虽然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了授权,但面对城镇建设和管理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注:一般地市一级权力机关都没有立法权。如何依法行使权限,履行城镇管理职能已成为农场城镇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推进国有农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思路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