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例6篇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1

摘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市家庭装饰业的繁荣,家装业关系到千家万户,我市的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是必须予以重视的问题。本文以**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问题作为调研对象,在对我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市场准入机制等六条加强**市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的积极建议,以期对我市家装业税收征管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家庭装饰业 税收征管 对策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观念改变,小区物业管理日趋完善,居民个人购买住房并进行室内高档次装饰已成为人们的消费时尚和热点。根据**市房产局的统计,20xx年**市区居民住宅销售面积为47.28万平方米,20xx年37.85万元平方米,20xx年60.11万平方米,20xx年37.41万平方米,若以每平方米400元装饰费计算,20xx年至20xx年累计装饰费达7.3亿元,不考虑所得税仅按3.42%的综合税负率计算,应纳税款达2500万元。再将**市居民个人购买的非住宅用房、竣工交付使用的拆迁安置房装修和更新改造旧居室等因素考虑进来,家庭装饰业产生的税收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税源,规范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是目前税务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市市区家庭装饰业及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家庭装饰业情况复杂

20xx年以来,市区房地产市场日益火爆,居民消费观念改变,促使市区家庭装饰业迅猛发展。截至20xx年3月,我市已经在工商办理注册登记的家庭装饰企业约250户,还有数量众多无法统计的“三无”家装队。我市的家庭装饰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装饰队伍多样化。既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家装公司,也有“挂靠型”装饰公司,还有相当部分是无资质、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无固定办公地点的“三无”个体装修队。二是装饰形式多样化。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半包工包料(即大宗装饰材料业主自行彩购、小额装饰材料装修公司或装修队采购的形式)皆而有之。三是合作形式多样化。既有装饰公司或个体装修队统一承包装修的,也有将一项装饰工程分解成水电、泥水、木工、油漆等分别承包装修的。根据我们对市区10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调查走访,结果显示目前**市区家装公司占了整个家庭装饰市场约40%的份额,另60%的份额则由“三无”个体装修队占据。由于家装工程数量众多,地点遍布千家万户,众多的“三无”家装队难以找到他们的下落,税务机关对家庭装饰业难以进行税收征管已经成为普遍的事实。

(二)行业管理缺位严重

目前对**市家庭装饰业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市房地产监察大队和**市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由于管理人员相对不足等原因,这两个部门对**市家庭装饰业的监管很难到位。这一方面使得没有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的散兵游勇长期活跃在**家庭装饰行业的现象无法得到遏制,装饰装修质量、工程造价无从掌握;另一方面使得国家的有关规章制度没有落实到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0号)第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对此条规定,**市目前的状况是装修人不知道应该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也没有将此项工作纳入实施之中。监管的不力导致家装行业中的企业及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恶性竞争,逃避缴纳税款是他们的手段之一,个人经营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企业不入帐、入假帐偷逃税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中的难点分析

(一)税源难以监控

家装工程具有分散性,单个工程量小,总体工程数量多,税源遍布城市的角角落落。税务部门在工程时间短、面广、分散的情况下,单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掌握工程开工的时间、地点以及最终结算金额等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家庭装修纯属个人行为,大量的个体装修队都是通过熟人介绍开展业务的,业主和装修队有了这层关系,同时也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一般是不会向税务机关主动提供税源情况的,更不会督促施工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依据难以掌握

一是个人经营者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由于个体装修队大部分都是社会分散的手工艺者临时拼凑而成,采用将工程化整为零的形式,即将一项装饰工程分解成水电、泥水、木工、油漆等项目,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承包装修。实行分项承包装饰后,一项家装工程出现了多个纳税人,他们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无装饰业所必需具备的资质证书且流动性大,价款大都是口头约定,付款时是现金交易而且客户不需要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对这些个体装修队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因为没有合同、发票所以无法掌握其发生的真实应税营业额。二 是家装企业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由于目前市区家装行业缺乏强有力的规范管理,“三无”装修队运营成本低廉,利润颇丰,那些有质量、依法纳税的有资质的正规企业反而失去了竞争优势。在这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一些中小型家装企业在求生存的压力下,出现了偷逃税款的行为。他们在施工过程中不签定合同或者与业主私下达成协议,签订假合同,不如实反映承包金额。隐瞒下来的营业额根本没有计入帐本之中,而业主装修过程中交易付款方式多以现金为主,税务部门很难从企业的帐本、帐户上寻找到这部分隐身掉的税款。

(三)税收征管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的税收控管,一般采用“以票控税”的办法,但此控管手段对家庭装饰业来说却难以发挥作用。由于住房装修者大部分是个人,业主无索取发票意识,客观上也不需要发票报账,并且向装饰公司或装修队索取发票还会增加许多额外的费用,使得“以票控税”的办法很难在家庭装饰装修业中发挥作用。个体装修队不需要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长期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家装公司既不需要向地税部门领购发票,也不需要在采购装饰材料时取得发票,很便利地偷逃了大量国家税收。由于对装饰公司缺乏有效的税收控管手段,目前地税部门对装饰公司在税收管理上普遍采取定期定额方式进行管理,但税收定额普遍较低。迎江区50余家装饰公司税收定额最高的为月定额20xx0元,最低的月定额只有3000元。而在这次调查过程中,一位家装行业的业内人士告诉我们,目前**市规模较大一点的家装企业年营业收入已经达到参百万元。企业的实际应税营业额与其申报纳税的数字之间差额的巨大由此可见。此外,由于业主和装饰公司在采购装饰材料时,不要求销货方提供发票,而代之以发货单等,这也造成了装饰材料销售环节税收的大量流失。

三、加强**市市区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是规范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减少矛盾和纠纷,促进我市家庭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市政府研究出台《**市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实施办法》,对我市家庭装饰装修业进行规范。其内容应包括:所有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公司的承担;凡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和建筑资质证书的装饰公司一律不得承接装饰装修业务;所有的装饰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装饰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向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申报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阻止其进场施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形成统一联动、综合治理的局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促进市区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资格审查及房屋装修申请备案的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装饰行为;工商、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的力度;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关系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进行检测;物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现场管理等重要职责,严格把好装饰公司的进场检查关。通过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达到公平税负、鼓励竞争、保护合法经营的目的。

(二)建立委托制度

针对税务机关对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缺乏控管缺乏控管手段的实际,税务机关应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对装饰企业进入小区施工前后及施工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有利条件,建立协作关系,委托其家庭装饰修业税款。具体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会同委托装饰企业,将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装饰合同等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装修面积、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合同价款等内容,填写《家庭装饰工程纳税登记表》。

2、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饰企业填写的《家庭装饰工程登记表》、装饰合同等相关资料,向装饰企业收取相当于装饰工程价款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合同价款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合同价款计算收取;装饰合同价款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计算收取。装饰企业缴纳纳税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施工。

根据房产管理部门的调查,目前一般家庭的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建筑面积的装饰费用(不包括电器、地板、洁具、橱柜、灯具等)在300元-600元左右。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议在征收的初期以广覆盖低税负为原则,单位建筑面积计税营业额按400元核定比较适宜。

3、月度终了后,装饰企业应持已完工工程合同、《家庭装修工程登记表》、**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纳税保证金收据,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保证金转税手续。

(三)建立税源监控体系

由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电脑公司设计开发装饰业税源监控系统。新楼盘开盘以后,税务机关及时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相关购房者的信息,包括小区名称、购房者姓名、房屋建筑面积、联系电话、门牌号等,并将取得的信息按小区录入监控系统。对以前年度已出售但尚未装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单位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控系统。物业管理企业在装饰企业进行装饰申报登记后,将购房者姓名、门牌号、装饰企业名称、装饰企业税务登记证号、合同价款,拟开工竣工日期、缴纳纳税保证金数额、纳税保证金收据号码等内容录入监控系统,并在月度终了后,将相关信息导出连同装饰申报的资料一并报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及时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监控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将装饰企业税款结算信息录入监控系统,通过监控系统全面反映各装饰工程的税款缴纳情况。

(四)加强对装饰企业的财务监管

一是加强纳税辅导,要求所有装饰企业必须建账建证,规范财务核算,装饰工程完工后必须开具**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购买的装饰材料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二是实施源泉控管,协调市区各税务机关,定期汇总家装公司在各物业管理公司、家居以及建材市场备案的家装合同数据,将以上数据反馈给家装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将企业申报的营业额、开具发票信息与家装合同金额进行分析、比对,力求从源头进行监督检查,堵住税收漏洞。三是强化监督,设立举报热线,接受广大群众对家装公司不签合同、签假合同、不开发票、开假发票的行为进行举报,并认真查办落实举报内容。

(五)建立装饰业税收管理责任区制度

针对装饰工程涉及面广,工程隐蔽、缺乏有效税收管理手段的特点,在建立委托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建立装饰业税收管理责任区制度,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将市区按地域划分成若干个片区,由专人负责对片区各物业管理单位的联系,并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对片区内装饰业税收的监控处理,从而达到税务机关与物业管理单位有机配合,共同做好装饰业税收控管的目的。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2

一、税收征管考核体系的完善历程

伴随着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理念的变化,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年之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收入任务为中心,实行“一票否决”,正所谓“一俊遮百丑”,这种考核制度,使税收法制精神无法全面贯彻落实。为此**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开始进行“十率”考核;**年8月,总局印发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重点考核“七率”;**年6月,总局修订印发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改按“六率”考核。随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全面实施,税收考核实现了由单纯考核收入任务,向收入任务与征管质量考核并重、征管质量考核为主的转变。税收考核重点的转变,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税的要求,较好地保证了“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组织收入原则的落实。

二、当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的不足及因素分析

(一)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覆盖面较窄,不利提高征管质量

现行征管质量考核体系侧重于结果的考核,而对于各类程序事项、与税收管理直接相关的其他情况未纳入考核,不仅不利于依法治税精神在税收管理全过程的贯彻落实,而且还不能完全反映经济税收关系、税收执法水平。在这样制度安排下,各级税务机关关注的是税收收入计划是否完成了,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都入库了,而较少关注纳税人应纳的税收到底是多少,是否都如实申报了,税收状况与经济水平是否相适应,税收执法过程是否规范、适当等。这样必然放松对执法程序、税源管理等非考核指标的要求,从而不利于税收征管质量全面、协调、可持续地提高。

(二)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不合理、不科学

目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在设置上存在混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职责情况,造成“纳税人感冒,税务人员吃药”不正常现象的发生,如现行“六率”中的登记率、申报率。因为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就是纳税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履行的质量好坏属于纳税人自身的责任,从法理上讲纳税人违法登记、申报的行为,应由纳税人自已承担违法责任。而现行考核制度则将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转化为对基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不可否认,基层税务机关确实承担着宣传税法、普及纳税知识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将纳税人的责任,转化为主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这样的考核制度,已经扭曲了基层执法行为,造成了少数基层机关为应付检查,征管工作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如对于登记率,只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才予以统计,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予统计;为保证申报率,少数地方非正常户认定较为随意。

(三)受多项因素影响,税收征管质量也表现出无奈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与否,受多项因素影响。首先是地方政府干预税收执法。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当期招商引资任务,在一无厂房、二无设备的情况下就注册登记,表现出登记户数的虚增。少数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借优化经济环境之名,出面干预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等。其次是现有国税机关干部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业务素质上都难以适应税收政策、征管体制的发展变化。再次是部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较低,不主动申报办理涉税事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征管质量。

三、科学设置考核体系,全方位推进征管质量上台阶

按照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和社会满意的要求,从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环节、内部管理效率、社会满意度和增强可操作性角度出发,科学设计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与效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力求从多角度、多侧面全面反映税收工作的真实状况。

(一)以征管基础业务为考核重点,科学设置征管质量考核体系

税收征管工作千头万絮,将所有的管理事项、管理环节都纳入监督考核,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因此必须将税收业务中最基础、最广泛,对征管质量影响较大的事项纳入考核,才有可能取得"以点带面,纲举目张"的效果。经过比较分析,税收征管质量指标体系应包括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税收法制七类指标。在各类别下增设明细考核指标,具体为:税务登记类下设设立税务登记率、登记准确率、变更税务登记准确率、停复业登记准确率、注销户手续完备率,用于反映税源管理情况;认定管理类下设税种认定核批准确率、非正常户认定准确率、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准确率、增值税税收优惠调查准确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审批调查准确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调查准确率,用于反映日常认定管理事项;纳税申报类下设准期申报率、逾期申报限改率、逾期申报处罚率、零(负)申报率,用于反映纳税申报总体情况;税款征收类下设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入库率、查补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单位(千万元、亿元)税收收入欠税弹性系数率、新增欠税率、清理欠税率、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处理准确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准确率、滞纳金加收率、处罚率,用于反映税款征收总体情况;发票管理类下设发票行政许可调查准确率、供票资格认定调查准确率、发票代开准确率,用于反映发票使用基本情况;税务稽查类下设案件准期查结率、协查案件按期回复率、查补税款入库率,反映稽查总体情况;税收法制类下设税收保全措施准确率、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准确率、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准确率,用于反映基层常见税收法制事项。通过设置、分解、落实、考核上述指标,实现对征管"关键点"的有效监督与控制,进而对税收管理总体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证税收征管总体质量的提高。

(二)以规范内部管理、促进外部满意为重点,科学设置征管效率考核体系

以规范内部管理与优化税收服务为重点,按照"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治税思路,税收征管效率指标体系应包括宏观征管效率、微观征管效率和社会满意度水平三类指标。宏观征管效率下设可比宏观税负率、资产税收贡献率、人均GDP税收产出率、税收经济弹性、宏观数据一致性系数,用于反映该单位整体税收征管效率;微观征管效率下设人均管户数、人均查处案件数、税务人员结构比管理、稽查机构与行政管理机构的比率、人均入库税收收入、人均征收成本、单位收入成本、人均工作效率、单位纳税成本,用于反映具体征管单位及人员征管效率;社会满意度水平下设户均查实投诉率、待批文书按期回复率、综合满意度调查、税收公平性调查,用于反映税务部门在当地社会影响情况。通过三个层面的效率考核,在总体上对于每个单位的征管效率进行综合控制,从而为征管决策提供依据。

(三)努力提高“人”的素质,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提供保障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3

一、我市地税系统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了突出贡献

地税部门是地方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组织地方税收、调节地方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我市地税系统现有干部职工2894人,负责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12个税种、5项规费以及政府委托的“两税两金”,管理着18.3万余户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纳税人。近年来,全市地税系统认真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大力推进依法治税,搞好规范化管理,不断优化服务,地税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特别是组织收入工作连年超额完成任务,全市地税系统组织税费收入:XX年95亿元,XX年110.2亿元,收入规模跨越百亿大关,XX年131.6亿元,税费收入规模和增幅均创建局以来最高水平,其中各年组织的地方税收占全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均达到50%以上,为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社会的和谐进步、“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依法治税,努力营造良好的地方税收法治环境。市地税系统以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为目标,全方位、多渠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地方税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净化税收环境,维护税法严肃性。一是加强对干部的培养和教育。通过每年举办《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税收专业知识的考核竞赛等办法,不断增强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干部的执法水平和业务能力。二是加强税收法制宣传。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建立纳税服务热线、举办座谈会、深入企业调研、发放政策资料等,不断扩展税收宣传形式,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诚信纳税的遵从度。三是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出台了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属地管理、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及减免税审批工作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使税收征管工作有章可循,保证依法治税工作落到实处。四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研究制定了符合新的征管体制的岗位职责、征管工作规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规程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形成了职责明晰、考核规范、监督有力、追究严格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为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 XX、XX连续两年被评为全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优秀示范单位。五是强化执法监督。通过成立执法监督组、设立内部监督员、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等措施,强化内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察、政府法制、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聘请特邀监察员强化外部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在市地税局外部网站建立哈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监督评议专栏,公示行政执法责任制,广泛接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及广大纳税人的监督。通过依法治税,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秩序,保证了地方税收职能得到充分发挥,组织收入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XX年被评为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

(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XX年以来,市地税系统按照省地税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征收、管理、稽查的税收征管体制,合理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税源监控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调整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管理人员达到征管一线人员的71%,有效地解决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及征收越位、管理缺位、稽查不到位的问题,努力实现征管体制“三个最大限度”的目标。实行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一是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建设。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与工商、国税、发改委、建委等部门的信息传递机制和传递通道,最大限度地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健全完善纳税人档案管理;大力推行先申报后缴税的申报征收方式,广泛实行机打税票;加强发票管理,切实发挥以票控税作用等等,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执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以数据市局集中处理为主线,积极推广和应用信息技术,开展数据整合和深度利用,推进税收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精细化。三是加强薄弱环节的管理。强化对房地产、建筑、饮食、洗浴、娱乐、车辆运输等行业,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监控和管理,针对各行业、各税种的情况特点采取不同的办法,挖掘税源潜力,堵塞税源漏洞,实现各税种全面增收,拉动税收大幅度增长。四是加强对偷逃骗税的打击。通过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评估、欠税核查及加强与司法部门配合等手段,严厉打击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压缩陈欠,杜绝新欠,确保地方税收征管到位,应收尽收。

(三)优化税收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市地税系统坚持执法为民,树立以纳税人为本、与纳税人为善的服务与治税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能,密切征纳关系,营造优良的地方税收服务环境,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好评。一是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开的规范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的建设与管理,健全完善服务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温馨的办税环境;坚持文明办税“八公开”及出台“局长服务日”等制度,增强依法行政透明度,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切实的政策服务。不折不扣地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特事特办,妥善解决国家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地方财政能够承受的企业急需解决的涉税问题,把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在前。三是为纳税人提供畅通的信息服务。通过地税网站、纳税服务热线、开展税收咨询宣传等多种途径,加强了征纳双方的沟通互动,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开展纳税评估,送服务上门,送政策到户,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四是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实行了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减少办税环节,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等措施,推广网上申报、网上纳税等多种方式,简化了办税程序,方便了纳税人。五是为纳税人及广大消费者提供网上查询发票真伪的鉴别服务。及时开发了发票查询软件,在xx市地税局门户网站及内部网站同时开通了地税普通发票查询窗口,可以及时发现串用发票及使用假发票的不法行为,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和消费者权益。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市地税系统在依法大力组织收入的同时,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经济税收发展观,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地方经济的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内涵和作用,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服务经济、加强税源管理与落实政策、组织收入与税收减免之间的关系,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纳税人用活用足各项政策,不仅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同时,有效地培植了税源,促进了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XX年以来,市地税系统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老工业基地振兴、国有企业改制、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关心关注弱势群体生产生活,截至XX年1季度,减免再就业环节各项税收6373万元,政策惠及14730名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清醒地认识阻碍我市地方税收增长的矛盾和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中也发现我市地方税收工作中,在主观上或客观上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着地税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主要是:

(一)与工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系统尚未有效运行。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政府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新增企业、个体办证户数逐年增加,而工商部门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或脱节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所依据的政策不同、统计口径等不一致,使双方的统计数字客观上存在差别;另一方面,一部分纳税人在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后没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工商部门与税务机关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衔接与交换,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机制,在登记环节形成脱节,造成税务管理中出现漏征漏管户。针对这种情况,XX年,市地税局与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技术监督局、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组织开发了各部门间的基础信息共享系统,但由于各部门输入信息时未按照统一标准录入,加之输入中错别字等失误因素,致使该系统建设后至今一直无法正常使用。调研中还发现一些县(市)在车辆营运税征收中,由于缺乏与交通等部门的衔接,对客运及货运车辆信息监控难,导致征收困难。因此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是加强源头控管、堵塞税收漏洞的当务之急。

(二)税收宣传的整体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市地税系统在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宣传方面作了大量扎实有益的工作,但比照以人为本的要求,税收宣传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宣传的效果。一是税收宣传缺乏长期的目标规划和严谨的制度保障,往往是围绕每年4月的税收宣传月开展活动,持续时间短,宣传效果不佳。二是宣传的内容还不够全面,过份强调纳税人义务的宣传,而纳税人的权益维护保障宣传较少,无法充分调动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积极性。三是宣传的对象上比较狭隘,往往只注重对各类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宣传,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工薪阶层很少进入宣传视野。四是宣传形式较为单一,往往局限于税收服务厅和街道两点,采用摆摊设点,设立税收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力度较小。五是税收宣传还缺乏有效的部门配合,往往是税务部门单兵作战,尚未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风气,未能形成整体合力,也难达到预期效果。

(三)人员力量有待加强,干部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市地税局在1994年10月建局初期,全系统共有干部职工1301人,共管理纳税户46100户,截至目前,全系统干部职工2894人,负责管理的纳税户发展到182788户,在纳税户增长近3倍的情况下,人员比建局初期增加1593人。全系统专职的税收管理员1200人,平均每人负责管理152.3户纳税户,任务重、责任大,难以适应新的税收征管体制下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特别是一些区、县(市)地税分局,人手不足、人员年龄老化的情况更加突出,加之税源分散、税收零星,全面管理、应收尽收的目标较难实现。另一方面,一些税务干部由于年龄、基础等方面原因,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快速发展情况下,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的新形势;有的干部对税收政策学习理解不够,责任心不强,执法随意性大,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税收计划分配方式有待进一步科学合理。这是我国当前税收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每年税收任务按照“以收定支”“基数递增”的方式,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核定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同时地方政府往往要根据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在税务系统内部的年度收入计划基础上,再追加一块任务指标。这种税收计划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确实有效的调动了各级税务机关依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现在的收入计划管理已明显与依法治税产生了矛盾。各级税务机关为了完成计划任务疲于应付,常常根据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决定多征或少征,人为调节收入进度,不能真实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可提供税收的情况,从长远来看只能使税收任务计划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

三、加强改进我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建议

针对我市地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议:

(一)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强化协税护税网络,不断增强税源监控能力。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管理信息现代化建设的要求。针对我市目前地税系统涉税信息“孤岛”问题,市政府应高度重视,尽快建立我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布置,由信息产业局牵头,全面有效地汇集地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财政、公检法等相关部门掌握的涉税信息,具体可依托政府政务网络,建立我市税源共享信息平台,统一数据口径,规范信息标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实现涉税信息实时交换和共享。应定期召开相关部门信息交换联系会议,总结信息交换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传递工作的质量。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工作,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的理解和支持,推动税务机关专业管理与社会协税护税力量的有机结合。当务之急要尽快健全改善与工商部门的联网,强化税源控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要按照信息共享和互利互惠的原则,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营业执照经营业户及时反馈给工商机关,提高工商部门积极性。政府要加强共享信息工作的考核,与奖惩挂钩,对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甚至造成工作失误的部门、人员,予以通报或追究责任,保证整个信息系统顺畅有效运行。

(二)进一步扎实深入开展税收宣传,创新工作理念,提升税收宣传效果。要建立税收宣传的长效机制,明确各阶段宣传的内容、采取的措施及所要达到的目标,以每年4月的集中宣传为契机,将宣传活动延续到日常工作中,要与纳税人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税收政策方面的情况,构建税收宣传服务体系。在宣传的内容上,除了强化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外,还应突出关注民生,重点宣传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服务、优惠政策等,广泛宣传“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的理念,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和理解税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依法诚信纳税荣辱观,自觉提高纳税遵从度。在宣传形式上,要具有实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不同的纳税人的需求,采取行之有效的、群众喜闻乐见、易学易懂易用的形式,选择不同的宣传重点,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在宣传对象上除纳税人外,还应调动党政部门广泛参与,使他们充分了解税收与经济发展、与当地财政收入的关系,从而理解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积极主动为税收工作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要提高认识,合力加强税收宣传,建立专门的税法宣传机构,各级党政领导应亲自过问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工商、公检法等部门要协作配合,新闻媒体应广泛宣传报道,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曝光力度,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税收宣传格局,保证税收宣传的立体效果。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4

一、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之间合作建房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目前房地产行业己形成多种开发形式,有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形成所谓的合作建房或名义上的代建房。按照税法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均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分别交纳销售房地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税收,应该申报纳税。但在实际生活中,合作双方常常不申报纳税。瞒报了这部分销售收入,偷逃了税款。

(二)以开发房屋抵顶所欠建筑商款项,不入帐,不做收入。只在企业内部财务报表中体现,致使企业少计了应税收入,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以房屋抵顶拆迁户补偿费、银行借款本息、支付工程款、获取土地使用权等不计收入,偷逃企业所得税。

(三)销售款长期不结转或少结转收入。房地产开发商长期将销售款、预收定金、房屋配套费等挂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帐上,不与帐面的成本、费用配比结算,造成帐面无应税所得或亏损,或者以实际收到款项确定收入实现,偷逃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销售,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销售开发产品,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虚开发票减少计税依据,实现“双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确定售房收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购房者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缴纳契税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可见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是双方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故双方协议少开或不开销售不动产发票,实现所谓“双赢”,实则是实现应纳税款的“双偷”。

(五)代收款项偷逃税。将在销售房产时一起收取的管道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不按价外费用申报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申报纳税。

(六)“收入实收不转”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施工方延误工期等原因收取的罚款收入及投资方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付施工方优良工程及提前竣工奖励收入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而直接抵减应付工程款,从而减少会计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七)与关联方企业之间互转收入和费用。与关联方企业之间,特别是同一地址办公的关联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往来频繁,利益关系密切,互转收入和费用存在着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隐蔽性,导致企业最终多计费用或少计收入,偷逃税款。

(八)多列预提费用。一些企业采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帐目调整当期利润。特别是预提“公共配套”费用数额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不及时结转配套工程成本,对多提费用的余额不及时调整、冲减商品房成本,而是长期滚动使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甚至有的企业在配套工程完工验收之后仍继续计提或重复计提“预提费用”,借以偷逃税款。

(九)虚列或者虚增成本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具体表现为:(1)将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混在一起,造成完工项目成本虚增;(2)将开发项目之外的道路铺设、小区绿化等工程成本列入开发成本。自用房产开发成本不从“开发产品”转到“固定资产”,而是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3)多列利息支出和经营费用。(4)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二、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摸清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对房地产行业开发项目、开发地段、完工情况、销售情况等进行的调查摸底。并对其售楼处进行调查,向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了解被调查企业整个楼座的建筑总面积、已售数量、最低售价、预付款比例等内容,推算出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应预缴的所得税数额。

(二)建立涉税信息传递和协作机制,全面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第一手基础信息资料。一是建立与房管、规划、建设、金融等部门信息沟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开工日期、预计完工日期、建筑面积、销售进度、现金流量和预收房款情况、已交付产权情况等各种信息,力求通过信息交换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信息。二是加强信息分析比对,对差异户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漏征漏管问题。三是加强信息交换,进一步了解掌握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营规律,进而准确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强化控管。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5

一、调查的动因

(一)落实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_]80号)下发后,基层国、地税征管部门在政策落实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不缴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次营业税政策调整,将规范性文件上升为税收法规,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调整明确,为加强营业税应税劳务税收征管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落实二、三产业剥离管理的需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钢结构产品由于其造价较低、利用率高、施工速度快,逐渐取代砖石结构成为当前新建企业厂房建设的主要形式。加强钢结构产品销售中的应税劳务的税收控管,有利于二、三产业剥离,堵塞建筑业营业税税收征管的漏洞,壮大地方财力。

(三)落实重大项目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目前,__市控管的工业类重大建设项目26个,其中24个企业厂房建设采用钢结构形式,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企业14家,其中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4家,没有资质的企业10家。通过对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的纳税评估和税收调研,实现重大项目的源头控管和应税劳务的合理分离,有利于通过项目管理强化对安装企业的联动管理,实现重大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地方税收贡献率。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管理不到位。从目前从事钢结构产品销售和安装的纳税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来看,合同形式一般为格式化合同,属于固定造价合同,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在具体税收管理中,除个别具有钢结构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合理税收筹划,将原有一个企业划分为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外,其他企业多采用格式化合同形式,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一般不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直接影响到营业税的核定征收。

(二)核算管理不规范。在实际核算管理中,由于受到国税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票控税”等因素影响,钢结构企业一般在账务核算中不区分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将商品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实行“一揽子”核算销项税额,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按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安装等业务收入的营业税。

(三)增值税税负总体较高、行业利润率偏低。钢结构企业核算介于建筑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采用的会计准则不统一,钢结构产品由于是非标准产品,成本核算差异性很大,安装劳务费在整个销售额中占的比例相对较小,通过对比我们发现,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毛利率偏低,企业盈利能力普遍不强。对于原材料以钢材为主,材料成本占总成本85%的企业来讲,行业平均3%的增值税税负率明显偏高,企业经营比较困难,通过销售额与劳务费分离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也是当前企业的迫切需要。我们通过抽取四户企业作为样本指标,调查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企业

德通钢结构

有限公司

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力建材有限公司

富光钢结构有限公司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销售收入

17299080

25988488

9220534

9820545

8553722

4557814

10404970

8060354

销售成本

16152574

24332124

8849746

9385619

7830538

4243000

9443531

6751210

利润

31999

34323

-455554

-123184

369195

172178

524660

467155

增值税

533777

766087

239921

296531

223000

140000

304199

335891

增值税税负率

3.08%

2.95%

2.6%

3.02%

2.6%

3.07%

2.92%

4.17%

销售毛 利率

6.6%

6.4%

4.1%

4.4%

8.5%

6.9%

9.2%

16.25%

(四)劳务费占成本比重相对稳定、不同工程材料成本比重差异明显。经过调查,德通钢结构和开建安装公司是销售钢结构附带安装业务,新力建材和富光钢结构有限公司单纯销售钢结构。调查情况如下: 单位:元

企 业

德通钢结构

有限公司

开建安装工程

有限公司

市新力建材

有限公司

富光钢结构

有限公司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20__

销售成本

16152574

24332124

8849746

9385619

7830538

4243000

9443531

6751210

材料

13739871

21575764

7077570

8042965

6926000

3430000

9011387

6702069

加工工资及附加费用

1311852

1312280

949325

362342

530000

420__0

322176

362628

电费

106220

175103

45000

55000

98538

140000

59528

53163

折旧

97549

395787

149045

244683

276000

253000

50430

57430

运输费

108280

86560

40335

62335

吊装费

92614

80230

75294

85005

安装人工费及附加费用

696188

706400

513177

533289

劳务费占成本比重

4.88%

3.23%

6.65%

6.59%

通过以上指标分析测算,安装劳务费主要包括安装人工费与吊装劳务装,二者占销售成本比例大约6%。通过对成本费用进一步分析,发现以上企业都没有按规定提取或列支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同时企业未按照规定将提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销售产品成本和提供报务成本之间合理进行归集分配,造成人工费比例相对偏低。

由于钢结构产品是非标准产品,单个工程成本差异性很大。通过了解企业预算人员,普通厂房建设按国家标准划分为三类,跨度30米以上的为一类,跨度18 -30米的为二类,跨度18米以下的为三类。对于二层以上大型钢结构建造,由于对建筑资质、大型安装设备、安装人员技能专业要求比较高,__目前尚没有此类钢结构企业,本次调查没有将此类钢结构企业包括在内。普通钢结构的成本差异主要区别在不同跨度上,另外带吊车梁和不带吊车梁二种结构对成本也有一定的影响。通过对相关企业四个招标工程预算的调查发现,不同的施工跨度其劳务费占工程预算收入的比例也不尽相同。

工 程

项 目

工程甲

工程乙

工程丙

工程丁

钢柱梁(含人工)

708534

57182

142029

604224

檩条

84708

32608

41427

149211

锚栓及预埋件

4552

2024

1791

662

螺栓

9055

1931

1772

11384

拉条

9029

3280

16162

57556

屋面板

378868

87912

167270

565081

门窗

19968

54758

焊条及油漆附材

23116

5066

7386

18901

运费

23700

1951

5124

23607

吊装费

23700

2391

4724

23647

人工费

80010

14476

29544

113411

管理费

13652

5271

12516

47030

利润

55155

16133

12516

64589

税金

81740

9717

15081

57264

合计

1515787

294700

457342

1736567

单位造价

284

407

186

551

劳务费占总额比例

6.84%

5.72%

7.50%

7.89%

营业税占工程收入比例

0.21%

0.17%

0.23%

0.24%

备注

跨度25米

跨度40米

跨度10米

跨度30米

局部二层

综合以上因素,通过调查测算,我们认为劳务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在6%-8%区间范围内较为适宜。

20__年__市钢结构生产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000万元,缴纳增值税33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3%,而通过销售货物营业额与安装劳务分离后,可以合理降低企业增值税税负,提高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比重。通过调查测算,在维持现有生产销售能力基础上,实施分离后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将降为2.2%,预计可直接增加营业税30万元,企业所得税25万元。

三、加强税收控管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确保政策落实。要结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对辖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进行有针对性地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并结合营业税政策调整,完善合同、

财务管理以及成本核算的自我管理,既确保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又为营业税征收提供准确依据。(二)加强合同管理,实行双向申报。由于钢结构生产企业对外承揽建筑安装施工工程都必须签订合同,因此应要求钢结构生产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统筹考虑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格式化文本与税收管理的具体要求,在格式化文本合同的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在合同中分别标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与安装劳务的营业额,为地税部门依法征税提供依据,并将合同的复印件送报税务机关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起钢结构企业安装工程劳务费税源控管台账,作为应税劳务申报纳税的依据。要以工业建设类重大项目为控管重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都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书等应税资料,特别是对于外来施工钢结构企业,要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加强代扣代缴。对于安装企业申报中不标明安装劳务费或安装劳务费比例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整、依法核定征收。

(三)加强纳税评估,建立行业监控预警指标。根据钢结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实际,结合调查获取的行业数据信息,分别建立财务、税收两个行业监控预警指标。一是安装劳务费占销售收入额的比例,即参照样本数值设定预警区间为[6%-8%],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应重点评估。二是营业税税负率,即参照样本数值设定预警区间为[0.18%-0.24%],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的重点评估。同时由于钢结构产品是非标准产品,不同成本核算差异性很大,在具体的行业管理和评估监控中应体现差异、区别对待。

税收征管调研报告范文6

一《、边境税调整工作组报告》中的分歧与共识

国际社会关于边境税调整(简称BTAs)的应用与研究由来已久,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OECD组织国家就开始应用与研究BTAs。目前有两种原则下的BTAs,即来源地原则BTAs和目的地原则BTAs。来源地原则下的税收负担落在生产者身上,相应的BTAs表现为出口不退税,进口不征税。目的地原则下的税收负担落在消费者身上,相应的BTAs表现为出口退税,进口征税。世界贸易组织采纳了目的地原则BTAs政策,即完全或部分地实行目的地原则的财政措施,使出口产品部分或全部免除对出口国在国内市场销售给消费者的类似国内产品征收的税,以及在进口国对出售给消费者的进口产品部分或全部征收与类似国内产品有关的税。

世贸组织规范BTAs的原因与目的是为了确保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在税收待遇上的平等,避免BTAs成为贸易壁垒。1968年3月关贸总协定成立,工作组专门审查总协定与BTAs相关的条款以及成员国的过往实践后,在1970年12月了纲领性文件《边境税调整工作组报告》。该报告形成了一些共识,也存在不少的分歧。共识有:(1)直接对产品征收的税收如消费税、销售税、周转税、①增值税可以被边境税调整,因为这些税收负担会向前转移至产品以影响价格。不直接对产品征收的税收如综合社会保障税费(不管是雇主还是雇员负担)、薪资税不能被边境税调整,因为这些税收负担不会向前转移至产品以影响价格(。2)相应的条款在出口与进口方面有不同的用词,比如“对征收(LeviedOn)”,“由负担(BorneBy)”,但这些用词的不同不应导致对相应条款的解释上有所差异,关贸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有关目的地原则边境税调整的条款相同地适用于出口与进口。分歧有:(1)在适于BTAs的税收范围上:隐性税收(TaxesOccultes)②即在生产和运输应税商品中发生的资本、设备、辅助物料及服务消费税(ConsumptionTaxes),包括广告、能源、机械、运输所产生的税收,通常不能被调整,除非在建立周转税制的国家;一些特定税收如财产税、印花税、注册费通常也不被调整,大多数国家对这些税不予以调整,但是也有少数国家对这些税给予调整,犹如有些国家对薪资税、由雇主负担的综合社会保障费用也进行了调整(。2)一些国家认为,GATT关于边境税调整的条款有利于那些税收来源主要建立在间接税的国家而歧视了那些税收来源主要建立在直接税的国家,而且目前规则的模棱两可导致了相同的税收有不同的税收调整实践,它们认为目前的规定和税收实践没有体现贸易中性。(3)发展中国家认为,当产品不是在发达国家国内生产的情形下,税收征收后向前转移至产品影响价格的情况并不存在,因而强调边境税调整的目的地原则与发展中国家有出口利益的产品无关,因为它们不在发达国家生产出来,为了实现GATT规则下的贸易中性原则,发达国家不能对这些产品征收国内税。此外,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1963年部长会议决议及GATT第37条,强调发达国家应致力于减少和消除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的税收。而发达国家认为,应当区分普遍适用的国内税费和选择性的特定税收,对所有产品适用的税收不被包含在第37.1(c)③条中,但发展中国家指出在向增值税转型的过程中,选择性消费税已经被普遍适用的消费税取代,因而GATT第37.1(c)的规定是适用的。发达国家认为对发展中国家有出口利益产品豁免国内税将形成与GATT基本原则不一致的危险的先例,GATT第3条并不禁止对这些产品征税,也不强制要求对这些产品给以税收豁免的优惠。由于在适于边境税调整的税收范围上存在重大分歧,在关贸总协定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将出口边境税调整的税收范围明确为对出口产品生产中物理性投入物(构成最终产品全部或一部分的投入物)所征收的税收,此后,又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出口边境税调整的税收范围扩大到对消耗性投入物所征收的税收,包括对出口产品生产中能源、燃料、生产油类及为获得出口而消费的催化剂等合并投入物所征收的税。这里有个问题,为何两次谈判只明确了出口边境税调整的税收范围,进口边境税调整的范围又当如何?笔者认为,原因很简单。首先,两次谈判涉及的出口补贴内容,只有出口边境税调整与之相关,进口边境税调整则与补贴无关。其次,进口边境税调整涉及的国内税的范围是国家的内部事务,国家可以自主确定征收哪些税收,关贸总协定不会干涉。最后,关贸总协定对进口边境税调整的税收范围没有特别界定,只要求实施进口边境税调整的国家遵守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国民待遇条款。

二、关贸总协定组织受理的边境税调整相关案件

《边境税调整工作组报告》后,关贸总协定受理了不少关于边境税调整的案件。其中,与进口边境税调整直接相关的,包括:1987年关于“日本-有关进口酒及含酒精饮料的关税、征税和贴标签的做法”专家组报告、1987年关于“美国-对石油和某些进口物品的税收”专家组报告、1990年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零部件进口的规定”专家组报告、1994年关于“美国-影响烟草的进口、国内销售和使用的措施”专家组报告。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件大都指控不当的边境税调整措施违反GATT国民待遇原则,关于违反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指控较少。此外,在“日本-有关进口酒及含酒精饮料的关税、征税和贴标签的做法”专家组报告中,首先肯定了边境税调整可以导致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不同征税,因为边境税调整所导致的不同的征税并不违反GATT第3条。①但如果无法证明对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不同征税是由于边境税调整引起的,则不同的征税还是违反了GATT第3条。与出口边境税调整直接相关的案件与报告相对较少,1977年关于“美国-中止关税清算”专家组报告算是一例,该报告确认了对出口产品免征其同类产品供国内消费时所负担的关税或国内税,或免除此类关税或国内税的数量不超过已增加的数量,不得视为补贴。

三、国内外关于边境税调整问题的研究

对于边境税调整,在国外有很多相关研究成果。国外的研究较多地分析了边境税调整的经济效应。如Ismer,RolandandKarstenNeuhoff,2004引入数学模型,用数学推导证明各种情形下碳税边境调整如何影响各国利益。HamiltonandWhalley,1986运用包含世界主要贸易大国的均衡模型,用数据证明目的地边境税调整使欧盟在与美国的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JamesE.Meade,1974研究指出货币贬值和目的地原则的边境税调整会产生同样的结果。Weber,JenseitsandFritsche,1999曾比较了上下模式与下上模式在测量生产过程中碳排放量的差异,发现电力是一种特殊的能源,在边境税调整中需要特别处理。国外的研究也有对碳税边境调整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但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碳税的边境调整与世贸组织规则相抵触,是不合法的,并且提出欧盟委员会及世界银行也是这个看法,此外,碳税的边境调整虽然在理论上是有效的,但在实践中却不具有可行性(KatrinJordan-KorteandStormyMildner2008)。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有充分的理由确定碳税的边境调整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吻合,并且详细论证了其在实践中的可行性(Ismer,R.andK.Neuhoff,2007)。在我国,对于边境税调整和碳税的研究相对比较欠缺。有一种观点提出:出口边境税调整的税收范围包括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物理性投入物及消耗性投入物所征收的税,进口边境税调整的税收范围限于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物理性投入物所征的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世贸组织关于进口边境税调整的税收范围没有明确特定的用词予以界定,只是要求在调整的税收范围上符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不过,目的地原则边境税调整相同适用于进口与出口却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在对环境保护日趋重视的今天,世贸组织会致力于贸易规则与环境保护措施的相互吻合。另外,学术上使用碳关税概念并不准确,实际是指碳税及其边境调整,碳税究其本质如同增值税是一种国内税而非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