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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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文1

[关键词]税收征管;财政收入;误差修正模型

[DOI]10.13939/ki.zgsc.2015.23.023

1 我国财政收入与税收的关系

1.1 我国财政收入现状

2014年以来,我国多数省份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低于前一年,近十年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从2007年开始回调。构成这种形势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由于我国宏观经济的下行使得与之密切相关的财政收入也会下行;其二,与我国宏观经济下行相对应的作为宏观调控中的财政政策方面的调整是适度降低税率以支持我国经济增长。预计2015年上半年经济增长速度将大幅放缓,地方及国家性的财政收入将出现同比负增长。

1.2 我国税收征管现状

在2015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草案中将给自然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这将为税收改革铺路。该修订使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灰色收入”无法逃税、依据消费监管收入将成为可能、个人网店收税将不再有障碍。

1.3 我国财政决算收入与税收的理论关系

在《中国统计年鉴》中得到1978年到2013年国家财政决算收入和与之对应的各项税收这两组时间序列。国家财政收入和各项税收总额随着年份的变化折线图见图1。

为使这两组时间序列更平稳且消除异方差,故先对其取自然对数。对处理后的这两组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发现两组数据都非平稳,对其进行一阶差分,数据平稳,故这两组数据都是一阶单整。接下来进行协整性分析,首先作两变量之间的回归,然后检验回归残差的平稳性,结果表明该序列平稳,这说明两者具有协整性关系,即两者之间有长期的均衡关系。但从短期来看,可能会出现失衡,为了增强模型的精度,现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将我国财政收入的短期变化与长期变化联系起来。最终得到的长期均衡模型――误差修正模型为:

InY1=-0.035773+0.9244191nYt-1+0.3310341nXt-0.2401191nXt-1

其中:x-国家财政决算收入中各项税收

Y-国家财政决算收入

其修正的可决系数达到0.999295,说明模型对样本的拟合非常好,模型的F检验以及各系数的t检验均通过,DW检验表明该模型不存在自相关性。

该模型说明,不仅税收的当期波动对我国财政收入有显著性影响,前一期税收收入与前一期财政收入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样显著。

根据这个模型我们可以通过前一期的税收收入、财政收入以及当期的税收收入来预测当期我国财政收入。

2 税收征管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影响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可以说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力军,我国只有认真落实税收征收管理法才能使财政收入达到甚至超过预期的目标。税收征管制度是财政政策的传导机制,一个税制设置合理、税种构造科学、税负适度的税收征管机制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必要条件。没有好的税收征管制度支撑,再好的财政政策也难以有效地实施。西方经济学认为,实施机制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否有效,除了具有完善的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外,更主要的是这个国家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离开了有效的实施机制,任何制度尤其是正式规则就形同虚设。因此,税收征管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前提和保证。在上述的误差修正模型中,我国当期的财政收入取决于当期的税收收入、上一期的财政收入以及上一期的税收,并且上一期的税收收入与我国当期财政收入呈现负相关。这说明我国当期的税收收入并不能完全决定我国当期的财政收入,上一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对其也有显著影响,并且从系数上看,上一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对当期我国的财政收入影响最大。综上所述,认真落实税收征管制度是实现我国财政收入目标的前提。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3.1 纳税人不了解缴税的意义

征收制度在当代这个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大背景下不断修改和完善,是为了更好地调节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引导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促进充分就业和社会稳定,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合理的税制,统一的税法,公平的税负,对于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对于理顺和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国民收入分配关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在制定和完善的过程中所召开的听证会波及范围小,并没有广泛地征求纳税人的意见,这样一来,自觉缴税没能在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中落下烙印,人民群众对于为什么要缴税,缴税对国家及自己有什么重要意义等一系列问题都不太了解,因此人民群众对缴税的积极性普遍偏低,这严重地影响了税款征收的效率。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文2

一、非税收入分成及其结算的现状与问题

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把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摆在与加强税收征管同等重要的地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以我省为例,通过出台《__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撤销省直单位收入过渡户、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等相关制度和措施,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初见成效。20__-20__年,在取消16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下,省本级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以下简称汇缴结算户)上缴财政非税收入合计319.03亿元,比规范管理前的20__-20__年增收101.22亿元,增长了46.47%。20__-20__年间,全省非税收入共征收824.86亿元,比20__-20__年间增收182.03亿元,增长了28.32%。非税收入规范管理有效地集中了财政资金,将原来各部门、执收单位的分散型管理转为归口财政部门集中管理,非税收入资金的财政性属性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为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规范津补贴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我省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也在逐步规范。20__年了《__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与结算办法》(湘财综[20__]35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分成及结算进行了清理、调整,重新明确了分成项目、比例及结算办法。同年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__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非税收入分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__]68号),明确规范了分成收入的划解时间、使用票据。20__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分成划解的通知》(湘财综[20__]4号),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中各方的责任义务及分成结算的详细流程。目前,我省非税收入分成涉及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及25 个部门,近140个项目,390个明细项目。20__年,省本级应分成的非税收入29.53亿元,占当年非税收入总额174.63亿元的16.91%;20__年省本级应分成的非税收入28.31亿元,预计将占全年非税收入总额的15.30%。省本级非税收入中,尽管分成收入所占比重不足20%,但办理分成结算的工作量和难度较大。分成结算作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矛盾与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成政策不尽合理

非税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非税收入应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使用。然而现行的分成政策实际上仍是原部门分成政策的沿袭,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尽量扩大自己的分配份额,导致收入分成过于集中在上级部门,留归地方的分成收入甚至不足以补偿其执收成本。例如公安部门二代身份证的工本费,中央分成比例占到67.5%,省、市、县级的分成比例合计仅占到32.5%,而据__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的估算,每张二代身份证的20元工本费中,地方需负担的制作成本(包括设备投入、耗材使用、人工费用等)最低也在8元左右,也就是说,按现行的分成比例,每制作一张二代身份证,地方财政必须贴补1.5元左右。

其次,非税收入分成过于复杂。以我省为例,经过多次清理,涉及分成的非税收入目前仍有近140种,参与主体涉及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及多个主管部门,并且上下级之间的纵向分成、同级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分成以及纵向横向交错分成同时存在,例如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收费的分成比例为专用线产权单位40%、铁路部门40%、站(段)区专线办8%、市级财政8%、省级财政4%。分成标准也多种多样,有比例分成、定额分成,也有比例分成与定额分成同时并存,例如由市(州)公安部门执收的护照工本费,省级财政分成70%,其中又按每本100元上交公安部;市级财政分成30%,其中又拨付给申请办理护照者户口所在县财政20元。

分成政策的不尽合理,一方面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也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越权减免、隐瞒收入或者先计提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再进行分成等现象,变相挤占上级分成收入。

(二)结算体系不够健全

非税收入的分成结算至今未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目前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其中前二者纳入人民银行国库结算体系管理,后者则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同时,现有的国库分成结算体系也不能完全满足非税收入征管和分成结算的需要。人民银行的国库分成结算体系主要是针对税收的征管流程而设计的,然而与税收收入相比,非税收入在性质、特点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一是非税收入的分成项目远比税收复杂。以我省为例,非税收入涉及近500个收入项目,其中涉及分成的项目近140个,收入项目、分成内容均远远超过税收收入。二是非税收入涉及的分成主体比税收复杂。税收收入的分成主要涉及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而非税收入的分成结算从纵向看涉及中央、省、市州、县市区四级财政,从横向看还可能涉及多个同级主管部门。三是非税收入的分成标准也比税收复杂。税收收入基本上采取的都是比例分成,且分成比例按税种设定。非税收入的分成标准则包括比例分成、定额分成、超额分成等多种方式 ,即便是同一项目,也有可能同时涉及上下级分成、同级分成等多种分成方式。四是非税收入的管理方式比税收复杂。税收收入已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而非税收入分别纳入一般预算、基金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其中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管理的收入结算通过人民银行国库办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结算由各级财政部门办理。

由于非税收入本身的复杂性,其分成结算目前还无法直接照搬税收分成结算的模式。人民银行国库分成结算体系也仅局限于排污费等少数非税收入分成项目,难以全面完成非税收入的分成结算工作。另外,从现实看,目前税收收入的分成结算体系发展到今日这样较为完善的程度,是经过了几十年的不断探索、逐步健全的实践过程,而非税收入的分成结算又是一项比税收分成结算更加复杂的工程。因此,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体系的建立与健全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探索过程。

(三)制约机制不能到位

《__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颁布后,我省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和措施。但目前非税收入分成结算尚未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制度,财政收入的监督主要侧重于对执收单位的检查,分成收入的制约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真空地带。同时,由于分成收入是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执收数和分成比例计算出来的,而目前上下级财政之间实行的是资金和票据的分级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的执收收入和票据使用情况并不清楚,上下级财政间缺乏较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因而上级财政无法掌握分成项目的执收收入是否准确真实、结算是否正确等相关信息。上下级财政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上级财政对分成收入的收取和监管均处于弱势状态。

由于制约机制的缺位,导致有的地方政府通过擅自减免、擅自统筹等方式挤占上级分成收入,有的部门和单位通过瞒报收入、随意抵减等方式造成分成收入在财政体外循环,上级分成收入被挤占、挪用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构建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体系的对策建议

非税收入分成结算的理想模式和最终目标,应该是将非税收入直缴国库,并全部归口人民银行统一分成结算,真正实现“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目标。然而,由于非税收入本身的复杂性,且目前人民银行尚未建立完整健全的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体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尚未纳入人民银行统一核算管理范围。因此,现阶段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与非税收入特征相适应的分成结算体系,以尽快完成非税收入向直达国库的过渡。

自20__年9月起,我省在全国率先创立了非税收入的财政统一分成结算管理方式——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分成结算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所有非税收入统一缴入由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由财政部门在汇缴结算户中统一分成结算后,再分别上解上级、返还下级,本级非税收入依照所规定的不同管理方式分别划缴本级国库和财政专户。在汇缴结算户征管体系中,每一笔收入的相关信息都在资金缴入的同时被财政部门掌握,严格做到了票款的一一对应,能清晰地反映各个执收单位的征收情况,较好地解决了非税收入征管中财政和执收单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同时,实现了非税收入信息的明细化管理和集中化管理,改变了财政部门无法掌握征管信息的局面,也改变了多年来非税收入信息零散分布于各个部门的状况,财政部门从此摸清了非税收入的“家底”。几年来,省本级非税收入以年均16%的速度递增,20__年完成140亿元,20__年完成175亿元,20__年预计完成190亿元,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这充分说明,通过全面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户,在财政部门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非税收入已逐步足额纳入财政管理。

根据当前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来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分成及其结算体系:

(一)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非税收入分成政策体系

应明确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中财权与事权相对应的原则,非税收入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其分成的原则应明确向地方倾斜,中央财政不应参与分成,省级财政也应尽可能不分成或少参与分成,所取得的收入主要留归当地财政统筹安排使用;即便是中央立项的非税收入,在确定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时,也应尽可能向基层倾斜。同时,建议进一步清理现有的分成项目和分成比例,明确分成原则,简化结算方式,制定简洁、高效、规范的分成结算办法。

(二)建立以财政为主体的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体系

在人民银行暂时不能满足非税收入分成结算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通过撤销单位收入过渡户和推行 “收缴分离”、 “以票管收”,建立以财政为主体的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体系,逐步实现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的全口径预算管理;随着人民银行国库分成结算体系和财政专户结算制度的完善,非税收入逐步过渡到全额纳入国库管理;最终实现收入直达国库,达到“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目标。

(三)建立以统一核算办法为基础的统计报告体系

制定科学、统一的非税收入核算办法,规范非税收入的分成、划解、退付等制度,明确分成收入划缴的程序及参与各方的职责,逐步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统计报表体系,实现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国库、专户之间,上下级财政之间收入信息的及时报告和及时沟通。

(四)建立以“金财工程”为依托的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平台

首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省与市州、县各级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之间、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与银行、执收单位之间的联网,做到非税收入信息共享。其次,统一征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统一项目、统一票据、统一核算、统一编码、统一接口”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建设目标,上级财政可以随时掌握各级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征管机构、银行的非税收入收缴、结算、划解信息,实现交*稽核,从根本上解决各级财政间收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五)建立以上下联动、重点稽查为核心的分成收入监督机制

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非税收入分成结算中的责任和义务,采取强有力措施,督促各级政府实施与执行非税收入规范管理制度,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同时,参照税收稽查的办法,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监督、稽查的工作制度,将分成结算列入非税收入稽查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大对非税收入分成结算违规行为的惩治和处罚力度。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中义财产税法律体系;非和谐;财政民主主义;财政联邦主义;和谐

一、中国现行财产税法律体系

由于理论上对财产税内涵和外延的争议,中国尚未就财产税法律体系形成共识。目前国内的主要观点可归纳为以下三类:广义的观点认为财产税法包括财产保有税法、财产移转税法和财产收益税法;狭义的观点认为财产税法仅指财产保有税法;中义的观点认为财产税法包括财产保有税法和财产移转税法。

笔者认为,广义观点和狭义观点均混淆了财产与所得的区别,两者均模糊了财产税法与所得税法的分野,易导致整个税法体系的混乱;而中义观点正确认识了财产税课税对象,具有较强的合理性,故本文采取中义观点。据此。我国现行财产税法律体系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饲》、《资源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

二、现行财产税法律体系的解构:非和谐

财产税法作为税法体系的子系统,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的关键在于财产税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性以及它与整个税法体系、法律体系和国家经济、政治状况等的外部和谐性。而我国现行财产税法律体系具有明显的非和谐性。主要表现为:

1.财产税法与现实经济状况的非和谐。我国现行财产税法均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的产物,《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甚至是上世纪50年代的产物。当时我国经济落后,资源亟待开发,国民财富积累少且贫富差距小,财产税法以筹集收入为重心,其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等的设计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国民财富迅速大量积累,与此同时贫富差距日益扩大,资源破坏性开采严重。这需要我国财产税法在调节财富差距的功能和配置资源的功能上大展身手。可是我国现行财产税法几十年来基本按兵不动,当初重在财政收入的财产税法已严重滞后于现实经济,不能满足调节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财产税法与民主法治理念的非和谐。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下,税收负担应是基于纳税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代议机关制定通过的税法来确定,以此合理界定国库利益与纳税人财产利益,同时明确确定课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以防范其滥用职权。这也是税收法律主义的精神内核所在,是税收立法的根本原则。但我国现行财产税法,均由国务院制定,所有财产税负担均由行政机关决定,并不通过代议机关,民众很难有参与、影响财产税法立法活动的机会和渠道。这种做法给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留下过多的可能和空间,使纳税人财产权处于屈从于国库利益的境地。

3.财产税法税权与责任配置的非和谐。我国财产税虽多为地方税,但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中央享有财产税法的制定权、解释权、税基决定权、税目税率调整权以及减免税权等权力。但是在分税制下,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大部分地方公共产品,地方财政收入与其财政支出缺口颇大:1996-2005年的10年间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为47.97%;而同期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的平均比重为70.53%。该缺口呈上升趋势,2005年的收入比重下降为47.7%,支出却上升为74.1%。①在此压力下,地方政府有意修改财产税法,加大财产税收人,但无相应的立法权。而中央政府为增强其财权,重在中央税税法和共享税税法的重大改革,疏于对财产税法的实质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地方政府另辟蹊径筹集收入,导致预算外收入激增,冲击正常的财政秩序,对国民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4.财产税法与其他法律的不和谐。从理论上说,税、费和租三者泾渭分明,但是一些现行法律界定不清,导致财产税、收费和租金的混乱。例如:《资源税暂行条例》旨在调节级差收益。但根据《宪法》第九条和《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矿藏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应以租金而非税收的方式调节级差地租。而与资源开采有关的诸多收费,实际上是对资源浪费和污染行为强制无偿征收的环境税。再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闲置费”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土地闲置费”,实质上是对闲置土地行为征收的一种惩罚性税收,同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对单位或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按规定税额加征两倍以下耕地占用税”。税、费和租的混乱,强化了部门和地方利益,扰乱了财政秩序,削弱了国家对各种资源的调控力度,严重弱化了财产税法的收人职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5.财产税法与流转税法、所得税法的不和谐。除了财产税法与流转税法、所得税法的重叠交叉乃至重复征税等不和谐现象(例如对出租房产收入重复课征房产税和所得税)外,更重要的是与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相比,财产税法在我国整个税法体系中的地位低下,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在发达国家,财产税是地方财政充足、稳定的收入来源。兼之财产税法具有为其他税法所不可替代的资源配置功能和调节财富差距功能,能够有效弥补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的不足,提升了整个税法体系的效率性和公平性,故各发达国家均十分重视财产税法。财产税占地方税收收入,日本为31%,美国为71.8%,加拿大为91.3%,英国为99.5%,澳大利亚为100%。但在我国,财产税收入仅占地方税收收入的9.7%,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增长空间十分有限,故地方政府并不重视。在国家财政统计年鉴和税收统计年鉴中,财产税往往归人其他税收,连独立的地位都没有。立法者和执法者对财产税法的轻视,导致现行财产税法地位的低下,实际功能的薄弱,强化了我国对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的依赖,削弱了税法体系的合理性。

6.财产税法体系内部各单行法之间的非和谐。其一,课税范围不科学。例如:《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含农村,有失公平。其二,计税依据不科学。例如: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历史价格)为计税依据,出租房产以租金(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同是房产却适用不同的计税依据,有失公允。而且以房产原值计税,税负与纳税能力脱节;以租金计税,难于征管,易于逃税。两者均不科学。其三,税率不科学。例如:契税税率为3%~5%,明显偏高。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2-10元;耕地占用税税额每平方米为1-15元,税率过低。其四,重复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土地使用权重复课税。而契税和印花税等也存在一定的重复课税。其五,税收优惠不科学。现行优惠措施未能体现财产税的调节功能和配置功能。其六。税法缺失。例如:遗产税法和赠与税法一直缺位,导致大量财产在无偿取得时无需纳税,财产分配差距得以代际沿承,失之公平。

三、财产税法律体系的重塑:和谐

1.重塑方式。重塑我国财产税法律体系不应再沿袭政府主导型道路,而应转为财政民主主义下的人民民主型道路。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明确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体现在财政领域即财政民主主义,它保留了人民对重大财政事项(含税收义务的确定)的决定权,要求重大财政事项必须经过代议机关的同意才能付诸实施,否则即属违法。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对于如何收取和支配这些资金应该拥有最后的决定权。这是人民主权在财政领域的落实,是人民政治上参政议政权的基础,并且作为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利益制衡机制为实现财政活动的公共性提供重要的程序保障,为民众、代议机关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和谐提供制度基础。因此,政府不应是重塑财产税法律体系的主体,真正的主体是人民,人民通过代议机关来决定其财产税义务,重塑我国财产税法律体系。

那么具体承担此项任务的代议机关应是全国人大还是地方人大?笔者认为,在财声税法的重塑过程中,应从中央集权型转为财政联邦主义(nscal federalism)型。蒂布特模型、奥茨“分权定理”等从理论上论证了财政分权的必要性和效率性。而发达国家和转轨国家的实践也证明了其有效性。在财政联邦主义原则下,财产税因其税基的稳定性、收人的充足稳定和可预测性、地方征管成本的低廉性以及最符合受益原则等特性而被广泛、普遍地归于地方税,地方享有一定或完全的税基决定权和完全的税率确定权、税收征管权和收入归属权。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不具有独立的宪法所保障的财政权,但是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方式实现财政联邦主义。因此,在全国统一开征、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移转且对宏观经济影响不大但对地方经济影响较大的财产税(如房地产税、资源税和遗产赠与税),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立法;对于全国不统一开征、税源零星分散、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财产税,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省级人大立法。这不仅可以保障财产税法律体系的和谐,还能为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提供有利契机。

2.重塑路径。鉴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现有的征管水平,财产税法律体系改革应本着总体设计、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根据改革条件的成熟情况逐步推行,渐进式完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财产税法律体系的改革就是简单、随意地“单兵作战”式的修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级人大应按照受益征税原则和生存财产不课税原则,突出财产税的调节功能和配置功能,强化其地方收入功能,彼此协调,选择好主体税种和配套税种,构建和谐的财产税法律体系。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中央;地方;财政关系;集权;分权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改革一直走在各项改革的前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50~1978年

从建国伊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大体上实行过两种类型的财政体制。一种是真正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国家财权、财力集中在中央,对地方基本上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另一种是划分财政收支,适当下放财权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在这段时期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大体上画出了一条“两上两下”的轨迹:50年代初,中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模式;1958年进行了第一次分权试验,但却以失败告终。随之而来的三年调整时期又重新强调集权,原本已下放到地方的权利被逐渐收回;1971~1973年是第二次财政分权的尝试。推行了“财政收支包干”体制;到1974~1975年,为了稳定中央财政,又试图重新收权,改行“收入按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由此我们看到,虽然这段时期内财权有放有收,但总的趋势是朝着分权的方向变化。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对财政分权改革的探索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二)第二阶段:1978~1994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财政地方承包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始“分灶吃饭”。具体来说,从改革开放到分税制实行之前,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共发生过三次重大的变化。即1980~1984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5~1988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9~1993年的“收人递增包干”体制。这三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共同点是,在划分收支的基础上,分级包干,自求平衡,所以,一般在理论界被统称为分级包干体制,或称为“分灶吃饭”体制。

与集中的财政体制相比,财政包干增加了地方政府扩大收入的动力,大大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确实比原有的体制有很大进步,但在执行过程中,其弊端也是明显的。第一,伴随财政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转移,产生了免费搭车问题。通过减少向中央政府的上缴,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更快的经济增长。尽管法律并未赋予地方政府改变税率和税基的权利,但因为中央政府缺少严格的税收法律和由中央控制的税收管理体制,地方政府事实上控制着实际税率和税基。第二,助长地方政府肓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财政包干强化了地方的本位利益机制,促使地方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的需求变化,把大量资金投向价高利大的烟厂、酒厂、纺织厂、家用电器厂等加工工业,导致了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造成不必要的重复生产和重复建设,恶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经济效率。第三,加剧了地区封锁和经济割据。有些地区以实现本地财政利益为准则.对市场和商品流通进行不合理干预,或者是人为地阻碍本地资源向外地流动,或者是堵截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三)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分税制模式

1 分税制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划分。在支出划分方面,中央财政主要承担着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要经费,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开支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要的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人划分。在收入划分方面,依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将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3)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在分税制改革的初期,为了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财政体制,还实行了税收返还制度。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数额以1993年为基数年核定。按照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人数额(即消费税加75%的增值税减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全额返还给地方,以保证地方原有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之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的数额。

2 实行分税制取得的成效

(1)促进财政收入高速增长,充分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1994~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4%,其中,中央收入增长16.1%.地方收入增长19.3%,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双赢”。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12.6%提高到2003年的18.6%。随着财政实力的增强,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农业、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有效地保障了各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分税制改革前,中央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上缴,改革后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200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4.6%,比1993年的39%提高了15.6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收入规模的壮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 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出现的问题

(1)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这是分税制问题中最主要的。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揽太多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划分不清。分税制后,在财权越来越集中的同时,政府的基本事权却在下移,地方政府承担了许多本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职能,地方财政支出的总量不断上升。表现:一是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转嫁给了地方政府。从国家财政对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来看,2005年中央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的支出只占3.41%,地方财政则占到96.59%。中央政府对地区差距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具有很强收入再分配性质的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来看,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分别为0.75%,13.02%和8.49%,地方政府承担了主要部分,分别为99.25%,86.98%。91.51%。而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具有再分配性质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支出几乎都应由中央政府提供。二是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尤其沉重。我国近70%的公共支出发生在省和省以下,其中,55%以上的支出发生在市、县、乡三级,尤其是县乡两级担负着沉重的支出负担。

(2)收入划分不规范。现行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既有按税种、税目划分,又有按行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导致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而大搞重复建设,结果各地结构趋同现象严重。此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采取收入分享制,税收分享只是给地方一定的财力,而税种、税率的确定权却在中央,这一方式尽管比较简单易行,但存在税收分享比例是“一刀切”的缺陷,因而不能区别各地方的财政能力,不利于达到缩小地区财力差别,实行资金再分配的目的。

(3)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规范化的分税制能够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各地区的均等化,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到了2006年,我国人均财政收入最大值地区(上海8683.60元)是最小值地区(西藏518.17元)的16.76倍,人均财政支出最大值地区(上海9892.93元)是最小值地区(安徽1538.84元)的6.43倍。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返还以维持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的倾斜原则,这使得转移支付不仅没有实现地区收入均等化的目标.反而加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另外,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偏大。

二、完善分税制的对策建议

1 转变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有效划分是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分税制的基础。事权的划分是最重要的,是财权划分的基础。只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政府履行职能才有物质保证。因此,完善分税制,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将那些政府部门不该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微观经济活动及其相关事务,那些本来可由市场机制去解决的问题,逐步从财政的供给范围中剥离出去,并以此为依据重新界定国家财政的支出范围。二是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和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这两个层面,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把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后,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与财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按照上述总体原则,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也要进行合理划分。

2 完善税制,合理划分收入。在收入的划分上,除了要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外,还应考虑满足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重新合理划分收入,与此同时,还要稳妥推进税费改革,规范税费关系,把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实现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依靠培植税源,加强征管,提高征收效率,实现收入的稳定增加。这样,中央和地方都将有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来保证其履行职能的需要。

3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各地区协调发展。(1)统一转移支付标准,以“因素法”代替“基数法”。并以此作为确定转移支付数额的尺度,减少自由裁量的转移支付,增加公式基础分配的转移支付,并加大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规模和力度。(2)缩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扩大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同时,应大幅度削减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要求,对于贫困地区。其资金配套率应低于其他地区。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财政税收;改革;问题;对策;落实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引言

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与高质高效的财政税收工作,能够促进社会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更能推动社会收入分配关系的协调发展。在社会主义经济公平性原则的指导之下积极去落实财政税收工作,从宏观上进行调控,才能保障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深化改革,明确目标与不足,大胆创新,才能让财政税收体制更加健全。

一、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

(一)财政税收体制具有局限性

财政税收体制是否健全,对于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有直接影响。目前,我国财政税收体制还有几处局限之地。其一,我国的财政收入分配集中性过强,呈现出向上集中的趋势。财政分税制度得不到落实,财政力量也不能做到平均分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存有不合理的地方,这对中央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造成了一定影响。其二,我国税收中与资源、环境相关的税种并没有纳入到税负的征收范围当中,极大地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使其社会分配功能不能完全发挥出来。其三,国有资产收入以及资源类收入一直游离在政府财政收入体系之外,管理不到位。

(二)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体制不足

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体制,对于财政税收工作的实施有较大影响。在近几年的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预算体制还存在覆盖范围过小的问题。地方政府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远远没有跟上税收体制改革与财政收支分配制度改革的步伐,存在滞后性的地方政府预算管理体制,影响了政府财政收支工作范围的扩大。预算管理体制不足,就意味着财政税收工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缺少内部约束。

(三)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的规范性不足

分税制的实施,促成了转移支付。作为财政税收权较为集中的中央财政,会通过财政支出来对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目前来看,我国的财政税收转移支出主要是专项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三个主要类型。转移支付过程中存在资金使用率不足与个人腐败问题。转移支付的规范性不足,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转移支付的监管力度不足,中央财政在各地方转移支付时,会出现支出不清楚与信息漏损的问题。其次,部分转移支付的构成不科学,体制性补助以及税收返还的比例较大,但其它类型的支付比前者低得多。

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有效方法

面对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需要加大创新改革力度,具体如下:

(一)加强权级分明的税收财政体制

权级分明的税收财政制度,不仅要做到分级分权,还要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让税收财政制度能够在政府事务统筹、各个机构工作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我国税收财政支出与收入的稳定进行。权级分明的税收财政体制,主要是对各级政府的权利、层级进行划分,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具体责任与事权。

首先,中央政府应当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实权,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种范围内自主制定一些合理的税收政策,给地方政府收减税收的权利,建立地方税收法律规范。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税收自,才能让各个地区的税收体制改革工作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其次,中央应当在保障中央财政收入持续提高的同时,对中央管理之下的各级地方政府给予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分配,给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最后,要保障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省级政府,要在合理划分财政支出之时,直接负责财政支出工作,减少财政支出的压力,也减少地方财政支出的责任。

(二)加强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体制建立

只有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独立化,才能让税收预算管理体制与我国财政税收现状相符合。建立一套健全的预算管理体制,才能让国家的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体制与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相符,促进国家性预算体系的构建。在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将财政收支的相关活动尽可能多地纳入到预算管理体系中去。财政税收预算管理体制应当涉及到国有企业经营以及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多元化的预算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扩大国家预算管理体系的管理范围,让更多行业与社会大众从中受益。

(三)提高财政转移支付的科学性

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得以建立,需要中央与省级政府共同努力,平衡好专项转移支付与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对稳定财政税收资金加以合理分配。首先,提高财政转移的合理性,要对税收返还以及体制补助规定加以改革与创新,且将相关的转移支付来源控制在科学范围之内。其次,要重视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的提高,促进转移支付类型结构的合理化,促进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平均化。最后,中央财政应当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区位因素,对转移支付的能力进行预算,科学地制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促进财政资金分配制度的合理化与透明化。财政转移支付科学性得以提高,对于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有极大作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变迁,不仅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控制,还会受到企业与个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财政税收体制的深化改革,不可能瞬间完成。到目前为止,我国的财政税收改革工作已经推行了十年有余,未来也将一直持续下去。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实际,对财政税收体制进行调节,才能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廖玮.对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2,14:61-62.

税收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

财政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虽然取之于民,但是其收入主要用于社会公共管理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物质保障。财政税收体制是国家和政府通过以税收作为主要财政资金收入来源来完成其职能的相关制度和举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深入,传统的财政税收体制逐渐暴露出了弊端,不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局势。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国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加速和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问题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

一、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意义

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可以看出,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有效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水平,有利于地方财政收支的平衡,极大地发挥了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功能。二是对财政税收体制惊醒改革与创新,极大的改善了财政税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服务作用,加快了财政税收体制升级和转型的步伐,符合社会经济由粗放型发展模式向集约型发展模式转变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富差异大的状况,是践行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三是深化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必然要求。改革财政税收体制,促进公平合理的征税,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为社会的其他行为树立行为典范,有助于充分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民生民建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现状分析

1、财政税收具有局限性

从整体上看,我国财政税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目前设立的税种并不全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发展以及合理分配社会收入等方面的税种存在缺漏,大大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影响了财政的预算和支出,因此,在公共设施建设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性方面形成了一定的制约。二是在分配税收制度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税收分配权利的设置以及税收收入的分割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缺乏自主性,这种分税不均衡的现象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是制约其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

2、预算管理机制缺乏科学性

预算管理是财政税收体制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进行过程中,往往忽略了预算管理机制的重要性,导致预算体制管理改革的进度明显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阻碍了财政税收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目前很多地方政府没有落实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的覆盖面较小,对于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的地方政府来说其推行的力度也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另外,由于绝大部分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预算审批和预算监督机制,从而导致财政预算管理存在很大程度的不透明,公共资金、资源的滥用和浪费现象比比皆是,大大降低了财政预算的效度。

3、转移支付体系缺乏规范性

转移支付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税的重要形式之一。中央政府在对财政收入进行集中之后,为了帮助地方解决由于财政资金不足而制约地区经济发展的问题,将会根据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通过财政支出的手段来缓解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不平衡。进行财政支出就避免不了资金的转移,然而目前我国财政在资金转移和流动支付过程中存在转移周期长、效率低下、资金转移类型和结构不合理、监督管理不善、腐败现象滋生等诸多问题,使得资金缩水现象严重。此外,在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和体制补贴与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相比所占的比例较大,严重影响了财政准仪支付的公平性、公正性以及规范性。

4、地方财政管理不到位

地方政府为了节省财政支出和降低管理成本,采取了精简税收管理工作人员的措施。然而人员的缺失加剧了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不到位,降低了地方财政税收管理的职能,这样不但资金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实质上的解决,还增加了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难度。此外,现有的财政税收部门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也普遍偏低,缺乏足够的责任心,影响了财政税收在国家调控和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5、国民税务意识薄弱

税务意识薄弱体现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收税人的服务意识两个方面。纳税人纳税意识薄弱表现为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而收税部门并没有充分了解纳税人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没有正确的服务意识,不能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三、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策略

1、合理规划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如前所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不合理财政关系是导致政府间收支不平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的直接影响因素。因此,深化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合理规划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利与财政收入比例的关系,改变地区财政失衡的不良现状。建立、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改善分税制度,从财政权利和事物权利两个方面重新明确和规划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责任。由于地方的财政收入比较紧缺,导致地方财政所承担的经济压力相对较大。因此,中央财政应该在提高收入的同时为其分担一部分责任,在控制财政自由、科学规范地方财政税收的各项制度和流程的基础之上,要适当放宽地方的财政权利。这样才有利于提高地方财政管理的自主性。

2、规范政府财政税收收入来源,改善财政与经济的互动关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深入,导致我国财政税收的增长能力和增长空间都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限制。政府的支出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职能的增加而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加剧了财政税收在支出和收入上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地方政府往往以不合理的税收方式来筹集收入的重要原因,乱收费现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合理的规范政府财政税收收入来源。此外,我国政府财政在支持中央国家企业发展的大多数情况下是采用投资或补贴的形式,这从本质上违背了公共财政的根本目标,大大降低了财政资源的利用率以及公共效益,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从这一层面上来讲,财政与经济之间良性互动关系对于经济健康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对公共财政的使用必须以公共财政的根本目标为原则和依据,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3、规范和完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体系

规范和完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体系是深化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另一切入点,政府应该从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结构以及资金转移支付的比例两个方面来完善。具体实施策略是针对目前转移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政府应该适当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并协调增值税分享体制、税收返还制度等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之间的配合,从而保证转移支付资金的高效性和稳定性。同时,在实施财政的转移支付过程中,政府应该密切关注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地方发展现状以及区域特点等,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合理的所转移支付的资金比重,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的效益得到最大化,做到统筹全局和协调发展。

4、提高政府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有效性

近年来,我国在税收体制的实行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财政税收体制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而不断改革,就必须加强政府对财政税收的管理力度,并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来提高财政税收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在实行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分权管理与集权管理相结合的优越性,彻底改变重视税收忽略管理的传统局面。其次,积极利用法律、制度等强有力的约束手段来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力度,从而避免或减少人为等主观因素所造成了不良影响。再次,政府应该尽力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从而避免地方政府出现负债现象。对于已经出现的地方债务,可以通过分类处理和分流处理的方法积极应对。最后,政府还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和收税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并从思想层面上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收税人的依法办事能力和为人民提供优质税务服务的意识。

四、结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必须持续进行,否则就会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我国政府应该深刻意识到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并立足于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坚定不移地从多个层面深化财政税收改革,切实改善我国税务状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付师伟 单位:吉林省四平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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