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例6篇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1

第二条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八条举报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税务机关支付。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九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

第十一条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其所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2

杭州市财税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4月13日在接受另一家媒体采访时,也确认了杭州市地税部门目前正在办理宗庆后偷逃个税案件的消息。

据这些公开报道的消息不难推断出,宗庆后涉嫌偷税事件已经毋庸置疑,但整个事件仍悬念叠起:是“故意偷税”还是“被人陷害”?被举报后补缴的2亿元税款算“主动补缴”还是“被迫追回”?甚至于有人质疑,宗庆后拿的这笔巨款本就是来路不明的“商业贿赂”?

“最廉价CEO”名不副实

“偷税门”肇始于2007年8月,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举报后,迅速督促杭州地税局查办。

2007年10月,宗庆后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补了2亿多元的税款,使应交而未交的税款只余数百万元。

2007年11月稽查局正式立案。但立案过程中围绕已查实偷税部分的情况如何定性,即宗庆后补缴的2亿多算不算进立案案值,国税总局与杭州地税局正反复磋商。

在此事件曝光后,宗庆后曾轻描淡写不置可否,后来则转向攻击与其矛盾不可调和的法国达能集团中国区总裁秦鹏,称举报自己的人肯定是秦鹏主使,并且是其一手策划的陷阱。

从事情的起因看,宗庆后的这种合理想象并非谬谈。2007年6月7日,娃哈哈集团方面公开了《宗庆后致法国达能集团的一封公开信》,信中称“我管了与你合资的39家公司,仅从一家公司中拿工资,开始仅拿到了每月100多欧元的工资,你们认为我这个工资合理吗?最后还是员工看不下去了,提出来给我加工资,现在才拿到不到3000欧元的工资。就算他们所承诺的每年利润的1%奖金及每年10万欧元左右的工资补贴能拿到手的话,我想我亦可能属于世界上最廉价的董事长兼CEO了”。

该信发表后2个月,即有人向税务局举报,按照宗庆后的“公开信”其10年来的累计个人收入不过7000万元人民币,但事实是他逃掉的税就不止这个数。通过宗庆后以及其夫人施幼珍、女儿宗馥莉等在境外的银行账户,从1996年到2006年累计接受了奖励和服务费7100万美元。如果这个数字真实,宗庆后即使不算“最贵CEO”,至少也可以与前不久被广泛质疑的某金融高层的高薪有得一拼。从税务诚信和对慈善的贡献来看,宗庆后更是远远及不上那位先生了。

7100万美元从境外收得

据《财经》杂志解析,让宗庆后陷入“偷税门”的这笔巨额收入源于他和达能签订的一份《服务协议》及其附属《奖励股协议》。

1996年,达能以及达能娃哈哈各合资企业与宗庆后签订了上述《服务协议》,其宗旨即“宗先生将全职并全心全力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服务、职责和义务,并获得工资以及与业绩挂钩的奖金”。2003年,协议续签。这份《服务协议》的第五条规定:“根据合营公司的经营业绩,甲方股东(达能方)可以其同意的形式给与宗先生任何特别奖励。”

据此条款,达能及其子公司还与宗庆后签订了另一份附属《奖励股协议》。达能在协议签订之时,即将其境外几家子公司的股权奖励给宗庆后,宗可以享有这些股权的分红;更大的收益则来自股权回购,双方约定,股权回购的交易价格,将与达能中国合资公司的业绩挂钩。

税务部门从达能获得的银行往来凭证显示,1996年~2005年,宗庆后累计获得“服务费”842.4183万美元;在“奖励股”安排中,达能将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卡尔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权“奖励”给宗庆后。1996年~2006年,宗从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资金1505.6876万美元;其余大约4000多万美元,则是达能和金加投资以回购上述两公司股权名义,向宗支付的款项。其中,达能曾因宗庆后撮合其与乐百氏公司的联姻,以一家境外子公司股权回购的模式,给予宗100余万美元的奖励。

根据宗庆后本人的要求,这些资金都打入了在香港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分别属于宗本人、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娃哈哈集团党委书记杜建英。总金额约为7100万美元。

此外,据举报人的描述,宗庆后可能还获得了一笔比7100万美元数额更大更隐蔽的收入,即通过个人持股从合资企业获得的分红。根据前述宗庆后本人的公开信,达能历年从中分红30.77亿元;而宗庆后除每年有1%的奖励分红,个人也在合资公司持股,因此也可获得相应分红。保守估计,1996年到2006年中,娃哈哈集团至少可从中分到21.84亿元。而娃哈哈集团素来通过职工持股的形式控制着这笔分红,仅以股权比例计,名义上宗庆后可得6亿元以上,但实际分配情况则少有人知。

境外所得也必须境内完税

偷税门事件曝光后,宗庆后曾接受过媒体短暂的访问,承认“连同滞纳金共补缴了2亿多元”,并且“没有7000万这么多,达能的确给了4000多万美元;(这笔钱)也算个人所得,不过是境外所得”。

那么,境外所得的税该怎么交?到底应该宗庆后自己去交还是达能控股的境外公司有义务代扣代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者,无论其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都应申报纳税。如果纳税人在境外收到股份报酬后变现,其所得构成中国公民在境外的财产转让所得,一样要纳税。简而言之,由于宗庆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其获得报酬的来源完全是在中国境内工作,所以他在境外的一切所得,包括金钱和股份,都应该如实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唯一有争议的是对于宗庆后所获“服务费”的定性和适用税率。国内个人工薪所得在每月10万元以上部分,税率达45%。由于宗庆后本人亦是合资企业股东,与合资方是否雇佣关系有待确定。但股权转让应缴纳20%的财产转让所得税则毫无争议。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3

    26日,记者从江西省财政厅获悉,从今年8月1日起,全省将实行统一的有奖发票奖励办法,消费时向商家索取消费发票有望获得两次中奖机会,第一次为即开即奖,最高中奖金额达5000元;第二次为抽奖,最高中奖金额达20万元。为此,全省财政每年将安排1800余万元为有奖发票兑奖。

    据了解,新的统一有奖发票暂在公共交通业、住宿餐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居民消费较多的行业推行。有奖发票分为定额、机打、手写和税控发票四种类型,实行两次中奖,第一次奖项设置为即开即奖,刮开即可,中奖率为1%,即每百份发票中产生一份中奖发票,全省每年产生一等奖132名、二等奖528名、三等奖1320名、四等奖3960名、五等奖1294060名,五个等级的奖励标准分别是5000元、1000元、500元、50元、10元;第二次奖项设置为抽奖,消费者获得发票后,通过发票查询系统将发票号码输入二次抽奖数据库,税务机关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每月从抽奖数据库中进行一次随机抽奖产生中奖者,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全省每月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6名,三个等级的奖励标准分别是20万元、2万元、1万元。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凡组织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税务机关均设立举报电话,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票违章行为举报每起奖励200元。鼓励消费者个人在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服务时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如收款方拒绝开具的,消费者个人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4

一、涉税举报的特征

掌握涉税举报案件的特征,是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举报查处工作的基础。当前举报工作存在以下几个特征:

(一)举报形式由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化

随着受理举报途径的不断拓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举报形式也由过去的单一型向多样型转化。以我局2005-2006两年的举报案件为例:电话举报12366转办上门举报网上举报来信举报其他

2005年7082512

从中可以看出,除来信举报2006年少于2005年外,其他方式均较2005年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电话举报方式(含12366转办)被举报人广泛运用,这种方式不受时空限制,及时、便利,有利于时效性要求高、突发性强的案件的查处。而直接上门来访举报,举报人由幕后走向前台,更是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增强的具体表现,这种举报内容更详尽、线索更具体、方向更明确,查处更容易。

(二)署名举报数量远多于匿名举报

(三)非国有经济成为涉税举报的主体

在受理的涉税举报案件中,涉及企业的性质多为股份合作制、国有经济、个人独资等形式,其中又以非国有经济为主。涉及行业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业、家装业、房屋出租业、饮食服务业等。举报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以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和未按规定缴纳税款为主。2006年受理的79件案件中,44件反映被举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发票,占受理总数的55.7%;33件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占受理总数的41.8%。

(四)重复、多头举报的现象较为突出

2006年我局共受理重复、多次举报17件,一方面由于举报人心态较急,首次举报后没有立刻见效,就再次举报(不排出另有新的举报人,举报同一案件),一方面是对查处结果不太满意,转化为多次重复举报或向上一级举报。重复举报、多头举报又以匿名举报为主,署名举报中虽然也存在重复举报现象,但重复次数很少。

二、涉税举报的动因分析

(一)怨恨报复型

这一类型主要是指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之间存在个人怨恨,怀疑对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于是观察收集被举报对象的一些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数据,加上自己的想象和估算。这种类型的举报有些明显的表象。一是内容丰富,数字含糊,要求直露;二是这种举报一般是信件方式,而且基本上是匿名;三是这种举报往往是向工商、国地税、质监、纪委、检察、公安等多部门写,多级别寄;四是这种举报查实率很低。

(二)利益冲突型

这种类型主要是因破产、重组、改制、清算、辞退、结算、人事变动等一系列活动,带来了当事人双方个人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不平衡,又没有得到适当的利益补偿,致使原有的利益平衡框架被打破。一些心里失衡,又掌握实情和会计数据的人,就会向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执法机关举报对方在以往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些不法行为。这种类型的举报,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署名举报比例高,并有多人联名的情况;二是有一定的数据;三是言辞喧染,目的明确。

(三)行业竞争型

此类型是指同行之间为了占领区域市场,达到利益最大化,而采取违反一般竞争规则,给对方造成利益伤害,导致双方矛盾扩大和升级,受损方便采取包括举报对手偷逃税在内的非常规手段,来维护自己失去的市场和利益。这种举报基本上是匿名,收集的证据相对准确,线索清楚,对被举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较为了解。

(四)维权护法型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任何偷逃税行为都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部分法制意识强的公民对偷逃税收这一不法行为进行举报,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税法的尊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向税务部门举报者也很多。

(五)获奖举报型

举报人根据举报奖励政策,为了获得经济奖励而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这类举报一般是与被举报对象有密切关联,举报的准确性较高,方向明确,基本上会有所突破。

另外,这五种举报动因还相互共存,形成复合型举报。

三、完善涉税举报工作的建议

无论涉税举报的动机如何,涉税举报反映出的是实实在在的社情民意,是群众的呼声和期盼。认真查处好涉税举报,就是构架好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就是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因此要从立足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出发,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舆论宣传,倡导实名举报

通过在网站上公布举报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举报常识和印制举报常识小册子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此外,还可以通过报刊、杂志等媒体进行宣传教育。通过上述社会舆论宣传,使人民群众熟悉举报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清楚举报中心受理范围、工作流程,知道不遵守举报规定进行举报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鼓励他们署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根据掌握的确凿线索进行举报,不要根据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的所谓事实进行检举揭发,并告诫他们不得利用举报发泄私愤、诬告陷害,从而引导举报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举报权。

(二)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查处好涉税举报,事关税务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人民群众出于对党的政策的相信和支持,向税务部门反映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对不法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是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因此,我们要带着责任和感情从事群众举报查处工作,确保“三个不发生”,一是不发生与举报人语言上的冲突和情绪上的对立,专人专室单独接待,多体谅和理解举报人的难处;二是不发生任何泄露举报人信息事件,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对发生泄密事件的人和部门要严厉重处;三是不发生举报人不服查处结果的重复举报,要确立举报无小事思想,主要领导要件件过问,要选择政策业务强、稽查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查处工作。

(三)完善制度,提高效率

针对目前税务举报管理及案件查办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涉税举报工作制度》、《涉税举报案件管理办法》以及《举报中心工作规程》。加强对涉税举报案件分析研究,总结涉税举报案件的违法现象和规律,完善相关制度。重点剖析有普遍特征或疑难复杂案件,深入调研,积极探索举报工作规律。要提高查处工作效率,首先要对来信内容进行甄别分析,对举报类型和举报动因做到心中有数,对于来访的,要热情尊重,耐心倾听,记录清楚,认真核对。要派专门人员从事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进行审理,快速定案,及时告知举报人和公示查处结果,按规定兑现举报奖金。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5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地方财源建设,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完善信息传递,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涉税信息的传递工作,严格按照社会综合治税涉税信息传递要求,定期通过“区电子政务专网社会综合治税系统”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税务部门通过筛选、归类、分析、落实,对每一条涉税信息都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涉税信息执行到位、税款征收到位。

三、实施委托、代扣代缴,实现税收源头控管

(一)财政部门:负责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应税项目、收费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负责在拨付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款时,建筑业营业税及其附加。负责拨付工资及各种专项奖励奖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工作。在拨付工资及各种专项奖励奖金时,一律先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拨付。

(二)住建部门:负责向地税部门传递建设项目信息,凭地税部门审核登记后的《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城区建设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对投资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一律预先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再进行审批。

(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

(四)住建、国土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等相关产权转让手续时,一律先通知纳税人到地税机关缴纳各项税款后,凭税收完税证办理有关产权转让手续。

(五)国税部门:负责代开发票纳税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的工作,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金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款。

(六)公路、交通部门:负责道路工程施工建设项目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对道路施工项目,一律先按照合同金额税款后,再进行审批或拨付工程款项。

(七)公安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市永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分公司在爆破器材销售环节增值税、资源税等相关税费。

(八)各镇、街道:负责拨付建设工程款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工作。对拨付建设工程款项的,一律先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报告和有关资料税款后,再支付工程款项,未缴纳税款的,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工作,在发放工资时,一律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发放职工工资,并按月向地税机关报送全员全额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十)金融部门:负责为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十一)各保险公司:负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办理车辆的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对未缴纳的,一律不予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发票非法买卖猖獗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保证奖金落实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税务部门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无税务部门发票的,一律不能作为合法入账凭证;辖区范围内使用沙石土的企业或单位,一律以国税部门发售使用或者代开的发票作为入账凭证。

五、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一)区政府成立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主要负责各综合治税单位信息收集、整理和落实;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完成综合治税任务;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综合治税工作情况;向各综合治税单位通报涉税信息提供和委托税款情况。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强化措施,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将社会综合治税纳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代缴科室和人员,认真完成有关信息提报和代缴工作。

税收举报奖励办法范文6

关键词:国税机构;收缩;税收;征管

我省国税系统进行机构改革、精减机构最主要的是降低农村税收征管成本。这是符合“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税收工作方针,是落实“科技加管理”,实现“信息化加专业化”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的有益探索。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行做法,就是用最低的成本征收最多的税。我省国税系统通过大幅度地撤并县以下国税征管机构,不仅使税收征管力量得以全副配置和高度整合,有效地节约了征税成本,同时也为税收信息资源的集中处理和利用,税收执法权的科学平衡,以及为纳税人提供快捷高效、优质的税收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我省国税系统的机构改革,是实现税收集约化管理,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必然趋势。

国税机构收缩后,乡镇税收如何征收管理

2001年,我县进行了“三位一体”的改革。首先进行了财务制度改革:县级国税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县级以下国税机构发生的税务成本费用实行报账制。其次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最后进行了机构改革,我县的机构改革由以前的十二个分局精减为六个分局。从今年初的税收计划分配上来看:全县税收计划为8090万元,其中城区分局的税收计划为7050万元,占全县税收计划的87%。机构改革的立足点是“三位一体”。我县机构改革是比较成功的,特别是城区分局占全县税收计划的比重大,为下一步取消乡镇征收机构改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现阶段我县乡镇征收机构已经收缩到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例如:申报方式单一,征管手段落后,下面就我县乡镇征收机构的一些具体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想法及建议:

一、税务登记方面

乡镇征收机构在税务登记的管理上最薄弱的还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上,从我县上月组织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每个乡镇都存在无证经营户和有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业户。现在农村个体税源分布零散,而现有的税务分局管辖乡镇少则2个,多则3-4个,战线过长。另外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千差万别,多种多样,有的定点经营,有的流动经营;有的家庭经营,有的雇员经营;有的自主经营,有的挂靠经营;有的专业经营,有的多业经营;有的常年经营,有的季节性经营;有的日常经营,有的赶集经营;有的专职经营,有的业余经营;有的承租经营,有的承包经营;有的摆推设点,有的肩挑贸易……而现有的税务人员太少,有的乡镇个体税收专管员还不到1个人(还分配别的工作)。解决税务登记证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有这样的几个对策:

(一)加强部门协作,全社会编织起一张控管网。

在实际工作中,国税与地税、工商银行、公安密切合作,经常沟通,防止漏征漏管户的产生。

(二)加强对税务登记证的管理,外部协作是有限的,比如工商户籍管辖是级别管辖,而税务户籍管辖是地域管辖,所以税务部门应加强自己的户籍管理,建议每年元月至三月,乡镇征收机构集中力量,对没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同时强化税务稽查,发现未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予以重罚,以起到查处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

(三)建立公示栏,鼓励群众举报

建立《个体户名公示栏》,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税务机关还应充分发动群众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以税谋私的税务干部严厉制裁。

二、纳税申报方面

我县机构改革到位以后,在纳税申报方面仍然采用单一的直接申报方式。税款征收必须以申报为前提。税务机构大规模撤并后,拉大了部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空间距离,使改变原有单一直接申报方式成为必然,原有单一直接申报方式,在纳税申报空间距离拉大的情况下,将增加纳税人的申报成本,这种以牺牲纳税人利益来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做法,显然有悖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所以我们在创新纳税申报方式时,必须以快捷便民、降低征纳双方办税成本,实现征纳双方双赢为基本目标。解决纳税申报方式单一的问题上我认为有这样的几个对策:

(一)乡镇企业的纳税申报

社会经济发展中乡镇之间最不均衡的,我们在选择申报纳税方式上必须因地制宜,在办税厅附近地区可以推行直接申报;在经济发达、通讯网络畅通的地区应大力推行电子申报或中介机构申报;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推行邮寄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

我县在机构改革中,人事改革到位的情况下,乡镇及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管理仍然是一种“保姆”式的管理,这就使税务干部人手紧张,疲于奔命,效率低下,而且征税成本比以前也没有下降多少。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尽快研究探索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同时还可借鉴国外及国内的一些好的申报经验,如:在办税厅附近地区的个体工商户可直接申报纳税;其他地区应大力推行邮寄申报或信用社委托;对于个别经济落后地区可巡回定点征收委托。

三、税款征收方面

2001年新征管法出台,我县机构改革到位,我县国税局通过自身努力,税收征管质量得到了提高,税收成本降低。但从现在的情况看,我县国税局还存在一些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主要是户籍管理达不到要求,漏征漏管现象仍然存在;乡镇企业仍然存在欠税情况,定税不公、收人情税和关系税的现象还未杜绝;信息失真,传递不畅;办税不够公开,纳税人意见较大等等,鉴于存在以上问题,我认为有这样几个对策:

(一)对乡镇企业的管理

大力推行多种缴税方式:向银行缴税;可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提前储入应纳税款,到期转帐缴税;可以邮寄支票缴税。同时加大稽查力度,在稽查中发现有欠税、偷漏税的情况予以重处。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我县乡镇个体工商户基本上都没有设置健全经营账簿,没有完整的经营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乡镇个体工商户只能采用定期定额的征税办法。建议在每年元至三月征收机构集中力量在进行户籍清理的同时,对个体工商户分地域、分行业、分等级,在做好典型税负调查的基础上做好“双定”工作。在缴税方式上应在做好宣传后大力推行邮寄纳税,推行邮寄纳税后,税务干部可不再直接征收税款,而是依法“委托”邮政部门具体办税。邮政办税以“中介”职能在具体操作中淋漓尽致的发挥,不仅理清了纳税人应当承担的自觉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同时让税收征管更趋透明。税务人员跳出征收事务之外,一门心事抓税源管理和堵漏反偷,而且有效地回避了执法腐败。

国税、地税、工商可联合从个体工商户中聘请各方面都信得过的人协助共和,建立一套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对其工作成绩可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鼓励。

大力加强公告制度,可设置《个体定税公开栏》、《个体纳税月公开栏》、《个体月停歇业公告栏》,广泛张榜于纳税户经营地点,便于群众监督、举报,有效地刹住偷漏税、假歇业的歪风。

四、发票管理方面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真正管理好发票,可以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对于发票管理我有以下几项建议:

(一)对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必须到设立分局的税务机关领购;

(二)对于领购普通发票,建议由邮政部门代售。税务人员每月到邮政部门检查清理回收使用过的发票。对于违规使用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通知邮政部门停售其发票,同时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本月发票合计税款大于“双定”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该纳税人的“双定”税款;

(三)大力宣传推广“奖励举报”和“发票抽奖”的活动,应大力进行宣传,使广大消费者了解其具体办法、细节。通过很多地方的实践证明这个办法是可行的,并且已有了成功经验。如果我县能开展奖励举报和发票有奖的活动并形成制度化,那么税务部门能大大减少管理成本,国家税款流失现象也将会得到遏制,单位财务造假现象也将会大大减少。

五、其他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