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例6篇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文1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mangguo7”为你整理了这篇2020年公管局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0年,市公管局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推行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进一步巩固政府信息公开成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突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 加强领导,规范程序,提供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主体责任。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和局下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局机关各处室、交易中心、执法支队承担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切实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制度引领,规范公开程序。《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明确主动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内容、申请方式和注意事项、答复时限,不予公开的四种情形,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出台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制度、投诉举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协调制度、政策解读制度等,共计18项。制定《合肥市公管局202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明确各项重点工作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更新时限。

(三)加强日常调度,提高公开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市公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应公开的主动公开,不能公开的绝不公开,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全局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强化目标管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析调度制度,每季度将信息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召开会议进行分析通报。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为切实提高信息公开质量,推进全过程公开、全方位回应关切、全流程优化政务服务、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全环节夯实工作基础,着力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中的突出问题,围绕各栏目公开周期、文件时间与成文时间间隔、意见征集时限、报表数据查询、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等方面开展政务公开信息维护员专题培训,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处罚决定等信息及时、规范。

二、 突出重点,回应关切,深化公开内容

(一)加大用权公开力度。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权力配置信息、权力运行过程信息公开。权力目录、执法流程图、行政处罚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权力分表。2020年以来,共行政处罚文书10份,处理违法违规企业9家。涉及重大民生议题、企业经营发展、专业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网络征集、咨询协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2020年以来,共面向社会征求意见6次。

(二)多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围绕公共资源交易“六稳”“六保”工作任务落实,按照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八项要素,深入解读《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暂停和终止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导则》等政策制度。同时,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展现形式,提高解读质量效果。

(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出台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加强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社会热点的主动回应和舆情引导,完善在线互动功能,及时回应群众依申请公开事项,2020年以来,共受理5件依申请公开事项,均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关于暂停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告》《关于逐步恢复部分项目开评标活动的公告》《关于做好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加强交易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让市场主体及时掌握疫情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事项的调整情况。

(四)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16号)《合肥市公管局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合公督〔2018〕50号)和《关于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管理的通知》(合公业〔2018〕51号)要求,确保做到应公开、全公开。项目审批信息、标前公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变更信息、资格审查结果、单一来源公示、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履约反馈、违法违规处罚等全过程公开。2020年累计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采购)195712条。

(五)全面落实监督保障。围绕“六提六促”专项行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六提六促”专项行动的整改方案,全面排查政策法规、财政资金、回应关切、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等71个栏目,梳理问题清单,落实问题整改。围绕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全面加强对口单位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梳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开展基层对口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和标准化规范化专题指导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后通报。

三、 创新思路,拓宽载体,推进平台建设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文2

一、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回顾

回顾委员会成立18年的,可以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1.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框架的构建阶段。自成立后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委员会重点了公共部门会计和财务报告关键性的基础,包括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核算基础、财务报告主体、财务报表要素、要素的定义和确认等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构建了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框架,也为90年代后期国际公共部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国际公共部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阶段。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为了促进世界范围内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主体会计和财务报告标准的协调,国际公共部门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全面启动,截止到2004年底,共了权责发生制下的核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21项,这些准则主要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原称为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与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相关的委员会还有《研究报告第1号—一国家政府的财务报告》、《研究报告第8号-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和《研究报告第11号-政府财务报告:会计问题和实务》(以下简称“研究报告第1号、第8号、第 11号”)。在完成了主要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核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之后,自2002年开始,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涉及的公共部门特有的会计问题的研究,就成为委员会的工作重点。2004年,委员会先后了非交换性交易收入和政府性政策义务两项征询意见书和《预算报告》的研究报告。,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Govemment Finance Statistics,GFS)的协调成为委员会的另一个关注点。由于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参照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①制定的,而IASB于 2003年12月了改进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因此,改进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项目也于2004年初正式启动,可望于今年下半年正式改进后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基本框架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委员会的各种文献中具有权威性的公告。下面从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和计量,以及财务报表的列报等方面,简要介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基本框架。

(一)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

《研究报告第11号》从公共部门运行环境的特征人手,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做出决策和评价决策的有关主体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此外,还应当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经管责任或者说受托责任。

1. 公共部门运行环境的特征。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相比,公共部门的运行环境通常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征:

(1)公共部门通常负有对公共资源的受托管理责任。在公共部门中,政府和立法机构通常要求公共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主体尽其最大能力,利用可用资源,以最少的成本向公民提供他们需要的商品和服务。而营利性主体通常只需要向股东解释在竞争性环境中运用资金获得收益的情况,通常不要求解释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性质。

(2)公共部门的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非互惠性交易。与营利性主体的收入大部分来源于交换性交易相比,公共部门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等非互惠性交易。在与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的非互惠性交易中,纳税人通常别无选择,必须进行交易,而且并不能确保他们能够从付税中直接受益。

(3)公共部门通常不是以创造利润为目标。大多数公共部门主体的主要职能是为公众提供、国防和社会保障等服务,这些服务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为了评价公共部门的业绩,就需要财务与非财务双重指标。相比较而言,评价营利性主体的业绩主要依赖于财务指标。

2. 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根据《研究报告第1号》和《研究报告第11号》,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大体可以分为立法和其他管理机构、公众、投资者和债权人、评级机构以及其他政府、国际性机构和资源提供者等几大类,尽管上述各类使用者的信息偏好有所不同,但存在共同或相似的信息需求 -这些使用者都希望公共部门主体的财务报告能够有助于评价主体收入的来源和类型、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收入是否足以弥补营运成本、主体对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主体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预测现金流量和未来的借款需求、向公众提供代表纳税人利益的资产信息、评价主体资源的使用是否与法定预算和其他立法及相关授权如和合同的制约条款相一致等信息。基于对公共部门运行环境的特征和对公共部门财务报告主要使用者共同信息需求的分析,《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以下简称“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明确公共部门主体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做出决策和评价决策的有关主体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此外,还应当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受托责任。

可见,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首要目标是决策有用性,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受托责任是次一级的报告目标。

(二)会计核算基础

当前世界各国政府会计采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可以分为4种模式,即完全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这4种会计核算模式实际上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满足了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采用哪一种会计核算模式更合适,主要取决于报告主体认为哪一种目标是最重要的。如果主体认为与法定预算的符合程度是最重要的目标,那么收付实现制比权责发生制更符合这一目标;反过来,如果主体认为反映拥有或控制的所有资源、评价财务业绩是最重要的目标,那么权责发生制就比收付实现制更能达到这一目标。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已明确了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广大使用者对资源分配做出决策和评价决策的有关主体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且还应当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受托责任。因此,从满足财务报告的这些目标来讲,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的会计准则能够更好地满足这些报告目标的要求。同时,由于在完全的收付实现制和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之间,存在多种中间模式,比如对于修正的收付实现制,各国对延长期的规定并不相同,再比如对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各国选择不予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也不尽相同。正是考虑到确定中间模式的难度,从启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制定工作之初,委员会就确定制定完全的而非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会计准则的大方向,现行21项核心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现的就是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

(三)公共部门财务报告主体的确定

《研究报告第8号》指出,所谓报告主体是指可以合理地预期其财务报告存在使用者的主体,这些使用者依赖于其财务报告提供的信息评价受托责任和进行决策。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的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可以是作为政府一部分的主体,也可以是政府整体。从世界范围各国公共部门会计和财务报告的实务来看,确定公共部门财务报告主体的主要有以下4种:

1.基金授权分配法。这种方法是按照完全或主要依靠政府基金授权分配获取资金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因此,报告主体与预算报告主体一般会保持一致。

2.法律主体法。这种方法是按照法律或法规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

3.受托责任法。这种方法是按照主体受托经管的所有活动和主体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而不论这些活动是以何种法律或组织结构来实施的。

4.控制法。这种方法是按照由主体控制的所有主体和交易来确定报告主体的范围。

确定报告主体范围的上述四种方法并不是相互排斥的,比如,法律主体法和控制法很可能同时使用,有时虽然采用的是不同的方法,但确定的报告主体却是相同的,例如,对于较低级别的政府主体而言,按照基金授权分配法确定的基金报告主体可能就等同于按照法律主体法、政治受托责任法确定的报告主体。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前言》明确指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适用于包括国家政府、地区性(例如,州、省、管区)政府、地方(例如,市、镇)政府以及构成其组成部分的主体(例如,政府部门、政府机构、理事会、委员会和政府)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主体。显然,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不是采用“基金授权分配法”确定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主体的范围,尽管结果可能与按照这种方法确定的范围一致,其对报告主体范围的确定是法律主体法、政治受托责任法和控制法的综合运用。比如政府企业一般都是单独的法律主体,某一级别的政府一般也对所辖地区的资源负有政治受托责任,而如果提供政府整体的财务报告,则应当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6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受控主体会计》,按照该项准则所规范的控制关系合并所有受控主体的财务报表,这又是典型的按照“控制法”确定政府整体财务报告范围的主体。

(四)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和计量

截至目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还没有形成类似于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概念框架》(以下简称“框架”),但从现行21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来看,对会计要素的规定隐含在这些准则中。由于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是以IASB改进前的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制定的,因此这些公共部门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等与IASB在《框架》中对适用于营利性主体的会计要素规定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由于公共部门主体和营利性主体在目标上的差异,两者在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方面也有不同之处。

1.会计要素的分类和定义

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等现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规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下公共部门报表中的会计要素分为6类-资产、负债、净资产/权益、收入、费用和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

(1)资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将资产定义为“由于过去事项而由主体控制的、预计将导致未来利益或服务潜能流入主体的资源”。与 IASB在《框架》中对资产的定义相比,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定义的资产在强调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将能够提供服务潜能的资源也作为资产。这主要是因为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类公共部门主体,其主要目标不是创造经济利益,而为包括社会公众在内的利益相关方提供各项公共服务,比如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是其主要职能,为了这些社会政策目的而持有的资产并不能带来经济利益,但是能够帮助主体实现这些目标,也即这些资源包含“服务潜能”。为了将大多数公共部门主体拥有的资产主要承担服务功能,以及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共部门主体拥有的资产也产生现金流量的特征共同反映在资产的定义中,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资产定义使用了“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来描述公共部门资产的双重内涵。

(2)负债。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负债定义为“主体因过去事项而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预计将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资源流出主体”。与IASB在《框架》中对负债的定义相比,两者的区别也同样在于,考虑到公共部门主体的目标,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负债的本质特征为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资源流出主体,因为对于公共部门主体而言,许多义务是通过提供具有服务潜能的资源来履行或清偿的。

(3)净资产/权益。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净资产/权益定义为“主体的资产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与IASB在《框架》中将该要素称为“权益”有所不同的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该要素称为“净资产/权益”,这主要是因为有些公共部门主体权益的归属很难界定,比如国家政府的权益,称为“净资产”既反映了其内在涵义,也回避了难以界定这类公共部门主体权益归属的问题。

(4)收入。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导致报告期净资产/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总流入,但不包括与所有者投入相关的净资产/权益增加”。 IASB在《框架》中将收益而不是收入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要素进行了界定,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相比较而言,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收入”要素虽然被冠之以“收入”的名称,但其实质却等同于IASB的“收益”要素,这一点可以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中得到验证。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不动产、房舍和设备》(以下简称“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由重估引起的某类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应当直接贷记“重估盈余”, 但是,如果同类资产的重估减值以前确认为费用,则该增加中相当于转回以前重估减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收入。与这种情况完全类似的、转回以前因重估减值而确认为费用的重估增加额,《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作为收益处理。

(5)费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将费用定义为“在报告期间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的减少,表现为导致净资产/权益减少的资产的流出或耗费或负债的增加,但不包括与分配给所有者相关的权益减少”。与IASB在《框架》中对费用的规定相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的“费用”要素同样既包括主体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如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成本、工资和折旧费等,也包括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或正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损失,比如由灾害导致的损失、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损失等。由于在减少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方面,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相同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没有再将费用要素作进一步的区分。

(6)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未对“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要素的概念进行界定,但是根据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与 IASB《框架》中“资本保全调整”要素相类似、本文姑且称为“所有者投入保全调整”的要素,实际上也作为一项会计要素在公共部门主体的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4号-汇率变动的》规定,公共部门主体用于对其国外主体的投资净额进行套期的外币负债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在处置该投资净额之前,应在主体的财务报表中作为净资产/权益项目反映,直至处置该投资时,才将其确认为收入或费用。

再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价值重估产生的某类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应直接贷记“重估盈余”。这些规定都表明,公共部门资产和负债的重估或重述将导致主体净资产/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虽然这些增加或减少符合收入和费用的定义,但是未被列入财务业绩表,而是作为重估盈余或折算差额计入了净资产/权益中。

2.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标准

有关各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体现在现行21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中。比如,对于资产的确认标准,《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当不动产、房舍和设备项目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与该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主体;且

②主体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

上述两项标准与IASB在《框架》中对财务报表要素确认标准的规定虽然比较接近,但有不同之处。第一项标准在将经济利益流入作为一个判断标准的同时,也将服务潜能的流入置于同等地位,这与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资产的界定有关,第二项标准强调能够可靠地计量资产的成本或公允价值。通常,适用于营利性主体的资产确认标准只要求能够可靠地计量资产的成本,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之所以在成本的可靠计量之外,又提出以公允价值的可靠计量作为可供选择的判断标准, 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可以参照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比如,由于公共部门主体接受赠与和捐助的情况较为普遍,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以无成本或以名义成本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房舍、设备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参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确定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再比如,《国际公共部门准则第19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规定,对于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因过去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如果“履行该义务很可能要求含有利益或服务潜能的资源流出主体”,并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估计”,则应当将该项义务作为准备予以确认。

(2)计量基础

从现行21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的规定来看,其对会计要素的计量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4种计量基础,与IASB在《框架》中对计量基础的阐述相类似,历史成本也是公共部门主体主要的计量基础。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采用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计量基础。例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7号》规定在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重估模式下,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固定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以参照现行重置成本确定。再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2号-存货》规定,对于将以免费或收取名义费用的方式进行分配的存货,或者用于将以免费或收取名义费用的方式进行分配的货物的生产过程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现行重置成本孰低的原则进行计量。对于正常取得的存货,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则是可变现净值计量基础的具体运用。

值得说明的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计量是比较有特点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非现金产出资产减值》(以下简称“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区分现金产出资产和非现金产出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资产减值计量方法。对于现金产出资产,要求公共部门主体在出现减值迹象的情况下,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并与其账面金额进行比较,可收回金额为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二者孰高者,其中,使用价值是根据预计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采用适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但是,公共部门主体拥有大量只提供服务潜能不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比如国会大楼、国家公园等资产,与确定现金产出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方法相比,两者主要的不同之处体现在对资产使用价值的计算方法上。根据非现金产出资产主要为主体提供服务潜能的特征,《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将这类资产的“使用价值”定义为资产剩余服务潜能的现值,并规定了折余重置成本法、复原成本法和服务单位法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计量非现金产出资产的使用价值,这三种方法主要做法是参照现行重置成本或复原成本确定资产的使用价值。

(五)财务报表的列报

为了向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主体对受托资源的经管责任,《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规定财务报表应当提供有关主体资产、负债、净资产/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与私营部门不同的是,公共部门通常受到预算的制约,因而,其财务报表还需要反映资源的获得和使用是否与法定认可的预算相一致的信息,如果财务报表和预算是根据同一会计基础编制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还鼓励在财务报表中提供与报告期预算金额的比较信息。比如,《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1号》鼓励主体使用分栏式财务报表,将预算金额、实际金额和与预算或拨款的差异分栏列报,如果主体发生的费用没有相应的拨款或其他形式的授权款项予以支持,应当在附注中进行说明。

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一套完整的公共部门主体财务报表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财务状况表。财务状况表反映主体在报告日拥有的资源和承担的义务,类似于营利性主体的资产负债表。公共部门主体应当按照经营的性质,在财务状况表中将资产和负债归类为流动和非流动资产、流动和非流动负债进行列报。

(2)财务业绩表。财务业绩表反映主体在报告期间的经营成果,类似于营利性主体的收益表。公共部门主体在财务业绩表中可以根据费用的性质或功能对费用进行合理的。

(3)净资产/权益变动表。净资产/权益变动表反映主体在两个报告日之间净资产/权益的变动情况,类似于营利性主体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要求提供的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报告期权益所有变动的报表,而不是反映除与权益持有者发生的交易以外的事项所导致的权益变动的报表。

(4)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反映报告期内公共部门主体现金流入的来源、现金支出的项目以及报告日的现金余额。

公共部门主体应当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类别报告当期的现金流量,其中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可以使用直接法或间接法编制,鼓励使用直接法。

(5)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状况表、财务业绩表、现金流量表和净资产/权益变动表内反映的项目,以文字描述或表格分析的方式进行更详细的说明,也包括对未在上述各报表中披露项目的附加说明,比如有关或有负债的信息。

三、几点启示

通过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过程的简要回顾,以及委员会从公共部门财务报告目标的入手,确定满足报告目标要求的会计核算基础,进而确定会计要素的分类、定义、确认和计量,对我国开展公共部门会计改革和公共部门会计标准的制定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

1.研究先行,标准制定在后。回顾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研究与制定的历史,从1986年至1996年,委员会用了整整10年的时间对政府会计的基础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比如,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政府应采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各会计核算基础下的会计要素分类、定义、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等等,初步构建起了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框架,为自1996年开始制定一系列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因此,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和政府会计准则建设,应当理论先行(刘玉廷,2004),特别是我国的体制与西方国家有本质的不同,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与西方国家必然不会完全相同,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也因此不会完全相同,由此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的分类与定义、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等一系列问题都会产生重大,正是因为存在这些差异,更需要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对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公共部门的会计标准、由与西方国家政治体制的不同可能导致的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差异等问题进行充分深入的对比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够使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有的放矢,少走弯路。

2.公共部门会计改革要稳步推进。到为止,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公共部门推行完全权责发生制的国家还是少数,实际上大多数国家在政府会计改革上都是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权责发生制,比如,近期的一份研究资料显示,加拿大从1980年开始对政府会计进行改革,截止到2004年,即用了近25年的时间,联邦政府和各省级政府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但市一级地方政府绝大部分尚未采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因而,在制定我国政府会计标准中对引人权责发生制会计的程度,以及如何分阶段、分层次地引入权责发生制等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此外,还必须认识到在政府会计领域引入权责发生制存在的一些难题,有的实务界人士认为,复杂精深的会计技术问题只存在于会计中,政府会计中不会有很难的技术问题,实际上,由于公共部门主体特别是其中的政府主体,其拥有的资产类型和承担的义务类型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主体相比,具有相当不同的特点,因此,即使是对于委员会这样一个国际性的公共部门会计标准制定机构而言,也面临许多比较难以克服的技术难点,比如,从技术层面上讲,对于政府拥有的大量资源性资产如地热资源、地下矿产资源、遗产类资产等的价值如何确定、政府对承担的社会政策性义务,比如对公民承担的义务、养老金义务等如何确认及确认到什么程度,是否在某项具体的政策出台时即因为政府作出承诺而作为推定义务进行确认?政府拥有的征税权力可否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等等,都是政府会计领域颇具争议且有相当技术难度的问题。因此,在对我国政府会计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尤其是在设计我国公共部门会计标准的具体改革思路时,需要在充分认识到这些难度的基础上,再稳步推进改革。

3.报告主体的确立和控制概念的界定具有重要地位。确立报告主体的范围是确定公共部门主体财务报告范围的前提,各国做法并不完全一致,比如美国州政府采用的是基金会计,即以基金作为报告主体,编制政府年度综合财务报告时,再以政府整体作为一个报告主体。公共部门会计改革较早也较为成熟的澳大利亚没有采用美国的基金会计,而是将适用于私营部门的“报告主体”概念引入到公共部门会计领域,所谓报告主体就是财务报表存在使用者的主体,主体需要依赖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决策,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也是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报告主体概念。由于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会计,现行预算会计是以预算资金为核算对象,因此,本文认为,在开展我国公共部门会计改革的初始阶段,就应当首先确定公共部门报告主体的范围。

与报告主体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便是“控制”概念在公共部门中的运用,因为这涉及到将来公共部门尤其是政府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中包括哪些主体的问题。由于政府存在广泛的控制范围,因此,公共部门中“控制”概念的界定,与私营部门应当有显著的区别,尤其是在我国这样的经济环境下,如果采用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的控制概念编制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将会出现一张非常庞大的报表,因为按照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所定义的控制概念,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合并由其控制的所有受控主体,包括政府企业。

当然,这又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公共部门主体的定义是什么?是否仅指政府及政府的组成主体?如果是,又以什么标准来界定什么样的主体构成所谓的“政府的组成主体”?是以政府提供预算或其他形式的资金支持为标准?还是以“控制”关系为界定标准?以通常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来界定我国政府的组成主体最大的困难是国有企业问题,与西方国家直接控制的企业数量较少的情况不同的是,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控制着数量众多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是否也应包括在政府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之中?凡此种种问题,关键取决于在我国公共部门会计标准体系中如何确立报告主体,如何界定符合我国经济现实且具实务可操作性的“控制”概念,并将其运用到编制公共部门的财务报表中。

①《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21号-非现金产出资产减值》于2004年12月,该准则已体现了IASB 2004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委员会改进项目的范围。

主要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国际公共部门会计文告手册(2003)。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11

财政部预算司、香港理工大学课题组。政府财务报告。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文3

关键词: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洗钱;风险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2-0040-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2.09

一、反洗钱国际标准和要求

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项建议》(2012年2月)中,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Trust and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s,TCSPs)归为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中“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的一类,是指“建议中没有涵盖的,作为一种业务(as a business)向第三方提供以下服务的人或企业:(一)担任法人设立的人;(二)担任(或安排其他人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合伙人或其他法人单位中同级别的职务时;(三)为公司、合伙或其他法人或法律安排提供注册地址、公司地址或办公场所、通信方式或办公地址的;(四)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书面信托的受托人或在其他法律安排中承担同样职能的;(五)担任(或安排他人担任)他人的名义持股人。”

按照FATF标准,TCSPs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包括: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建议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保密等几个方面。

二、国内相关行业及监管情况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TCSPs进行专门的概念界定,TCSPs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独立行业存在和被监管,因此,按照国际组织对TCSPs的定义及其性质,需通过分析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是否提供特定的五种服务类型来对其进行确认和区分。排除有可能涉足TCSPs业务的金融机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公证员等行业(上述机构和个人在FATF建议中已是被涵盖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不列入TCSPs的范围),在国内现有制度框架内,从事TCSPs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企业登记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目前这三个行业都没有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

(一)企业登记机构

1.行业基本情况

企业登记机构主要是代办企业的筹建、开业、改制、变更等注册登记手续,是专门从事企业登记经营活动的行业。根据调查,通过企业登记机构进行企业登记注册或信息变更的业务目前已占到工商部门日常办理业务量的70%至80%。

目前海南省内注册成立的企业登记机构大概有76家,其中企业登记公司70家。据“8671黄页信息查询网”()统计,目前全国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总量约为981万家,其中海南省注册成立的各类公司为87000多家,占比约0.89%。如果按这个比例数推算,估计在全国注册的企业登记公司不下8000家。

2.监管情况

企业登记机构的形式多样,包括企业登记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几种组织形式,行业主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对企业登记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及其从业人员资质没有特殊要求,将其视为一般的企业进行管理。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行业基本情况

在我国,私募基金按照资金投向分类,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私募基金的管理模式,可以由非金融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其组织形式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由于符合TCSPs的特征,这一类基金管理人正是本文研究的对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如股票、债券、商品期货、货币市场等。根据晨星公司的《2012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依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第3季度末,信托私募产品的规模为1922亿元。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私募公司392家(见图1、图2)[1]。

按已公开的研究数据和信息,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在660家左右①,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数目在1600到2000之间②。

2.监管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实行准入登记制度,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1.行业基本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一级市场,是对一些未上市的有潜力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获利退出。

根据目前能查到的公开信息和研究资料,截至2011年7月7日,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含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共31家;截至2011年2月,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市备案数也达30家以上[2]。另外,截至2010年6月末,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家;截至2009年末,在地方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有454家[3]。

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4]:2012年中国共有369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其中有359支披露金额,共计募集253.13亿美元;共计完成投资交易680起,披露金额的606起案例共计投资197.85亿美元,其中对阿里巴巴的投资成为当年最大金额投资。

2.行业监管情况

此前,该行业一直由发改委监管,相关的备案工作也一直由国家及地方发改委部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附带备案制”,即在基金备案的同时对管理人附带备案。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制办公室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2013年10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私募股权基金未来将进行有限监管,其准入备案管理将由基金业协会负责。

三、行业洗钱风险分析

(一)受益所有人的隐蔽性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

无论是企业登记机构从事公司注册业务,还是基金管理人以自己名义管理投资人的财产,都有其专业优势和丰富的经验,这是这些中介服务机构本身的特点。而借助于它们构建起来的法律关系,其背后的财产实际所有人、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等都被关系、公司关系、信托关系所掩盖,从而割断了财产与财产受益所有人的关联,使受益所有人处于隐蔽状态。这些特征非常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利用中介服务商的专业优势帮助构建空壳公司或者建立基金信托,以此转移资金和进行交易,掩饰、隐瞒财产的归属和去向,完成资金清洗。

比如利用公司法律关系运作空壳公司,能够有效隔断公司资金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性,隐匿幕后操控者和所有者的真实身份,具有保密性、可控性、隐蔽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而且公司账户相对于个人账户来说其资金运动不易被怀疑,以“贸易”做掩护,隐瞒资金真实来源,将违法资金通过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走账漂白,可以迷惑监管部门。

通过购买私募基金隐瞒资金真实来源,洗钱者可以将非法资金购买私募基金后,通过私募基金进行证券或者股权投资。这种洗钱方式利用信托法律关系,通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法律安排,使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受益权相分离,混淆资金的受益所有人,使洗钱者处于隐蔽状态,并且没有明显的交易轨迹,实现财产利益以隐蔽的方式转移,迷惑性极大。

(二)滋生的“空壳公司”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当前企业登记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为申请登记的企业伪造、变造印章,伪造投资人签名;伪造验资(审计)报告、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营业场地证明等证明文件;为企业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验资完成后迅速将资金撤出,协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等,成为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行为存在的重要原因,由此滋生的“空壳公司”成为洗钱的一大风险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曾联合《关于开展整治企业登记违法违规行为工作的通知》,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登记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以下是几类比较典型的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的方式:

1.注册空壳公司虚构经营收入洗钱

通过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各类虚拟交易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将犯罪所得资金与正常营业收入一起交存银行,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使税后资金成为合法收入。最后,再想办法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利用空壳公司洗钱最具代表性的是1999年震惊中外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洗钱案件,该走私集团利用其下属的远华房地产、远华电子等17家空壳公司,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没有多少营业收入的情况下,将大量走私所得现金混合其中,掩饰走私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2.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地下钱庄过渡资金

利用空壳公司账户为地下钱庄的资金流动提供多层过渡,逃避银行监测,用以帮助“漂白”上游资金。

3.通过空壳公司骗取银行POS机具套现

一般通过中介公司注册建材批发部、农副产品经销部等空壳公司,以商户名义向银行骗取POS机具,为开展非法套现提供便利。

4.利用空壳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网络洗钱

“赌头”一般先成立空壳公司,再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协议,由空壳公司代为收付赌资。

5.利用空壳公司套购发票洗钱

注册空壳公司,从税务部门套购发票,然后拆分发票本,把空白发票联抽芯后进行有组织贩卖并谋取利益。

笔者对近年来披露的95个洗钱案例进行了统计,其中有19个案例涉及到利用空壳公司洗钱,占比20%,尤其在地下钱庄洗钱类案件中占比超过60%[5]。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控制账户和资金参与或者协助洗钱

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控制着客户的账户和资金,可能通过违规交易来获取非法利益,再将违法交易所得再次投入,反复操作,违法资金通过交易环节被反复清洗;或者在当事人达成共谋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通过关联交易来使基金财产隐蔽地转移给第三方,以实现某种利益输送。比如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私募基金又将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

另外一种是关联交易,包括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可以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以此来实现某些利益输送。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可能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自营、经纪、资产管理业务的混合操作及将管理的资金用于抵押、担保和资金拆借等行为,以此获取违法利益并反复投入清洗。

(四)与反洗钱相关的监管制度薄弱使其容易被洗钱活动利用

目前我国上述三种行业均未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而其自身的行业监管制度中对反洗钱的要求较低,有些领域甚至没有要求,比如缺乏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非常有限、对客户身份的了解和客户资金来源的关注很不够、也没有建立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机制等,薄弱的反洗钱环境极其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1.在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方面

对企业登记机构而言,只要客户提供其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身份证件、股份比例、入股资金、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相关资料,机构即可通过其业务关系和网络后续一系列的印章刻制、验资、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工商注册登记等业务,制度上没有要求其核实客户的职业、身份,核实拟成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受益人,了解成立企业的目的及资金来源,并保留相关的客户信息。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相对较高,比如要求留存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围,并将基金合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是,要求收集留存的客户信息明显不够,还无法达到“了解客户”的要求。比如,不要求核实客户及其受益人的身份,对于法人客户,也不要求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基金法规定了基金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文件,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但是,这并不是从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义务的角度来规定的,没有将了解客户资金来源、交易目的明确为管理人的一项义务。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采用的是附带备案制,对其了解客户的要求更少。在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时,要求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但这种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只是为考虑制度上对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并没有要求打通核查后留存相关的投资者信息。没有要求基金管理人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了解客户资金来源、交易目,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等等。

2.资料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受到《信托法》的规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但是应保存哪些记录事项并不明确,保存时间也没有具体规定。而对企业注册中介处理的事务则没有相关的资料保存要求。此外,三个行业都没有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这些领域出现的可疑交易行为都没有受到反洗钱监测机制的覆盖和约束。

(五)宽松的行业监管环境可能为洗钱提供便利

1.企业登记机构

对于企业登记机构,行业准入门槛低,只要按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企业登记证件资料,具备一定的从业人员、资金及营业场所,经审核通过后即可申请成立。由于业务条线较为单一,业务收入主要是代办注册的中介费,对从业人员无资质要求,使得其从业人员往往良莠不齐,整体专业素质不高,在不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利益驱使而注册一些有洗钱目的的公司。

2.私募基金行业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备案管理制,目前对其具体投资业务运作主要依靠基金合同、依靠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主要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尤其在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当前行业管理规定法律层次低,各地出台的管理制度也存在差异。缺乏健全的法规容易导致各种不规范现象产生,如:投资人身份模糊、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这些都容易诱发洗钱风险。

四、反洗钱监管建议

鉴于企业登记机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这三个行业存在的洗钱风险,有必要将其尽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制度体系。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的行业准入为纳入反洗钱监管提供了有利的前提

目前,国家对于这三个行业的市场准入都实行了登记备案制,监管对象的明确性为将其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尤其从证监会已公开的信息看,未来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规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包括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和产品备案进行统一规范,这将有利于解决目前私募基金领域仍存在的一些诸如法律关系不清晰、监管主体不统一、监管措施有差异等问题,将更有利于反洗钱监管对这部分对象的确认。

(二)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反洗钱监管分工

由于包括TCSPs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行业较多,涉及面广,为保证反洗钱监管制度的可行性及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对这些领域开展反洗钱活动,可以考虑采取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分工监管。在监管分工中,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主要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接收可疑交易报告,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有权向被监管机构开展行政调查;行业监管部门则对该行业履行其他的反洗钱义务如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内控制度建设等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有权对被监管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有权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人民银行与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洗钱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行业监管机构在备案登记中获得的机构信息,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按照FATF40项建议的标准,在三个行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切实遵循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依法审慎地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核对、登记、留存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认客户及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资金来源及交易目的,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及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遵循以风险为本原则。同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领域,由于基金合同将向行业协会备案,为确保监管部门能及时掌握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完整准确信息,有必要对制式合同进行修改,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客户身份信息量,补充可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受益所有人的必要信息。

(四)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按照FATF建议的标准,在这些行业中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从业机构在代表客户(或为客户)进行交易时,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融资有关,应当报告可疑交易。明确可疑交易报告的主体、路径、时间、因素等。同时,尽快研究这些行业的洗钱行为类型,以控制洗钱风险为原则,由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相关的可疑交易参考指标,为被监管机构开展可疑交易分析识别提供参考依据。人民银行应引导和鼓励行业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本机构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可行的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自主判断,据实报送。

(五)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

除了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按照FATF40项建议,上述行业还应履行包括资料保存、内控制度、保密等反洗钱义务,相关规定可参照现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下转第88页)

(上接第44页)

(六)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

加强对这些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提高行业高管及业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反洗钱培训,一方面加深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自觉性、主动性;另一方面,通过技能培训可以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识别能力,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

参考文献:

[1]钟恒.2012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年度报告[DB/OL].[2

013-02-04],http:///article/AR00006397.

[2]杨卓卿.22家股权投资机构 国家发改委备案[DB/OL].

[2011-02-25],http:///gem/vc/20110225/35035

35.shtml.

[3]蒋颛顼,冯晶.私募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经济,2012(10).

[4]清科集团.2012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研究报告[DB/OL].[2013-02-25],[http:///Research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文4

国外会计定义在英国,《大百科全书》中,将簿记以及会计认为是一个信息系统,还提出可簿记是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提出会计是一种特殊的艺术,可以分类总结企业的交易情况并且解释其结果。在美国,会计师协会在1953年8月发表公报中,提出的会计定义和《大百科全书》中的定义比较相似。“公报”,对上述定义中所涉及的“艺术”一词的含义作了解释。“公报”写道,艺术中存在一部分科学,但是艺术必须包括科学上技巧以及经验。但是,七十年代以来,美国会计趋向于,将会计理解作为此阿勇提供财务信息为主要方式的一个经济信息系统。在日本,赫赫有名的会计学家———“黑泽清,对复式簿记开展了深入的研究,最后他对簿记给出了一个定义,会计师在企业中,采用货币开展计算来的一个资本循环的手段。”

二、财务会计在经济学角度下的定义

(一)从企业出发

企业是货物制造者以及劳务提供者,企业创造了源源不断的社会财富。企业运行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又是寻租者,要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实现对其他公司的并购,在再分配的基础上,实现社会资源的扩大。市场初次配置资源,但是再次配置是通过企业进行的。企业内部主把资源变成生产要素,使得他们有机结合起来,变为为现实的生产力,促使社会财富扩大。财务报告需要立足企业,界定对外提供的报告范围。

(二)以服务市场为导向

经济学角度市场,是通过供需双方仪器决定价格,实现交易完成,这其中调节经济是一种主要的机制。分析市场有市场参与,就是证券、商品和劳务。每一个市场参与者,不但是买方,并且是卖方。公平、自由以及平等竞争的平台,促进者财务会计的长久发展。以服务市场为导向的时候,需要把政府干预以及垄断摆脱开。因为企业总是不确定性并且伴随风险状况下决策,这种不确定性和风险,自于市场。今天的经济学角度市场不是完全充分市场。那么任何上市企业因为要进入资本市场,所以要有真实、可靠的财务报告,作为准人“入场券”。在上市之后,必须依照监督者要求,提供规定报告以及财务信息。市场的顺利运转需要配置投资,这个过程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上市企业的财务报告,才使得各企业的财务可以交流,同时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如果财务报告没有公开,那么财务信息便是私人产品,是内幕信息。财务报告如果公开,私人产品就成了公共产品。

(三)财务信息与信息

会计,是把企业的经济数据变成企业经济信息的重要场所,财务会计需要企业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变成为企业财务信息的活动。信息有三个特点,第一,可以描述事物的特征。第二,是说事物差异存在变动。第三,反映出事物的差异。企业的资源和以及变动,是伴随着交易发生而变化,这种情况客观存在。但是把交易数据变成财务信息,这其中存在的经济变化恐怕,便是无法了解的。信息主要是由每个企业提供的,如果向市场公开,信息就成为公共产品,可以被为全体参与者共享。需要强调是,企业原来的目的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企业通过发行证券和筹集资金,对其他其他企业并购实现扩大资本和规模。但在客观上,财务信息最终转化为市场信息,影响到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四)反应经济系统

系统具体来说指一系列相互依存,但是各自起作用的部分,来完成整个整体的功能。宇宙是一个自然大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下,还可划分出多个小系统。当我们仔细观察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可以发现财务报表是核心,可以决定财务报告中的性质和最终目标,但是表外显示的是系统补充,最终使财务报告具有估计和预测功能。财务会计主要是以可稽核凭证作为根据,把会计准作为准绳,实现了财务报表信息可靠性。反映财务会计系统的核心结构的属性。对于收益信息以及财务状况信息和现金流量中不能绝对可靠,反映出相对可靠的属性。

三、结语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文5

关键词:投资壁垒;利益集团;国家安全;反垄断

一、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面临的主要壁垒

1.美国外资委员会进行的国家安全审查是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面临的最主要障碍。根据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外资委员会(简称CFIUS)负责调查和评估海外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CFIUS由财政部、国防部、能源部等11个部门负责人组成,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CFIUS重点关注与国防、重要基础设施、关键技术、能源和关键资源相关的交易以及可能被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有权否决外国投资者在美国进行的并购交易,必要时将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并购交易提请总统作出最终决定。

从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案例来看,国家安全是美国政府否决中国投资的最常见理由。从2009年至今,CFIUS已经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4笔中国并购交易,分别是陕西西色国际并购尤金公司金矿交易、华为与贝恩资本并购3COM交易、华为并购3Leaf交易和三一重工并购美国风电场交易。

2.相关机构对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审查也是中国企业拓展美国业务面临的重要障碍。根据美国的反垄断法律,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分别对不同行业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如果认定并购交易可能会减少竞争,导致并购后产品质量下降、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等后果,司法部或联邦贸易委员有权裁定交易无效,或者要求并购交易双方修改并购条款。

能源电力、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等敏感行业并购交易除接受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反垄断审查之外,还需要美国政府相关专业监管委员会的审批。历史上曾经发生多起电力行业并购交易因公用事业监管机构反对而终止的案例,如2004年Exelon电力公司出资160亿美元并购PSEG公用事业公司,但因新泽西州公用事业委员会的反对而终止。

3.受利益集团的驱动,美国国会可能通过听证会、议案、向行政部门施加压力、调查报告等方式阻碍我国投资项目。美国国会拥有对行政机关拨款、对行政官员进行监督的权利,能够影响行政机构的决策。2005年7月,美国国会针对中海油对优尼科石油公司的并购交易通过多项议案,要求行政机关延长审批时间,甚至禁止CFIUS使用财政经费审查该交易,导致中海油错过报价机会,被迫撤出竞购。2012年9月美国国会发表调查报告,认定华为、中兴威胁美国信息安全,要求美国企业避免与华为、中兴合作,严重影响了华为、中兴在美国的经营活动。

利益集团的驱使是美国国会对中国企业采取限制措施的主要原因。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争取有利政策、阻止不利于自身的交易,美国各大企业投入大量经费雇佣公关公司游说国会议员,通过为议员捐款寻求利益代言人。在中海油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交易中,多名主张严格审查该交易的议员曾经接受过中海油竞争对手雪佛龙公司的捐款。

在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等关键时期,利益集团的活动更为频繁,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活动更容易受到限制。在2012年美国总统大选中,为了取悦部分利益集团,奥巴马多次表示将加强对中国投资的审核,并直接否决三一重工并购美国风电场交易。美国国会对华为、中兴的调查报告成为美国总统竞选过程中的重要议题,奥巴马指责罗姆尼创立的贝恩资本曾经与华为合作收购3COM公司。

二、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教训

1.对目标资产的尽职调查不够详尽,对可能存在的政治风险估计不足。陕西西色国际在收购尤金公司的金矿项目前没有对项目进行周密考察,直到CFIUS否决该交易时才得知金矿附近存在美国军事基地。华为、中兴在美国国会组织的听证会中对“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党委在企业决策中的作用”等问题准备不充分,难以消除国会议员对华为、中兴的怀疑和误解。

2.与监管机构交流不足,提交审批材料前准备工作不充分。CFIUS鼓励并购交易双方在正式提交审批材料之前主动向其咨询交易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提前修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交易内容,避免企业前期投入的损失。华为和三一重工在并购交易前曾分别咨询美国商务部和国防部,但都没有与更为关键的CFIUS沟通交流,CFIUS通过媒体获知交易后加强对该交易的审核并提出否定意见,导致企业陷入被动地位。

3.公共关系运作和舆论宣传力度不足,不适应美国媒体、游说公司运作方式。大额并购交易之前交易双方通常主动联系交易所在州议员争取其支持,并雇用公关公司对监管机构及国会相关委员会进行游说。中国企业往往忽视公共关系和舆论在并购交易中的作用,游说费用投入较低,公关与宣传技巧不足。

三、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1.完善并购前尽职调查程序,全面梳理潜在障碍和风险。深入研究美国投资监管法律与并购案例,针对潜在风险准备应对预案。恰当选择交易时机,尽可能避开总统选举和议员选举等敏感时期。

2.加强与监管机构沟通交流,避免交易审批陷入被动。并购交易前主动咨询监管机构,积极澄清监管机构对中国企业存在的误解。制定交易计划时充分考虑审批时间和审批障碍,根据监管要求制定合理交易策略。

3.准确评估在美投资业务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重视利益集团在并购审批中的作用。熟悉游说公司运作方式和政治捐献制度,提防利益集团采取的阻挠措施。与媒体和公关公司加强合作,充分宣传合理诉求。

4.积极向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反映对外投资面临的壁垒,建议中国政府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建议商务部完善对外国投资者的审核制度,作为制衡外国投资保护政策的有力武器,增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谈判能力。

参考文献:

[1]沈.投资美国:要学会与CFIUS打交道[J].国际市场,2013(6).

[2]郝洁.我国对美国直接投资的新趋势、原因及障碍[J].中国经贸导刊,2013(34).

[3]高国伟.国际直接投资与引力模型[J].世界经济研究,2009(11).

[4]高国伟.政党政治与美国的贸易政策[J].亚太经济,2008(6).

公共资源交易调研报告范文6

国际会计准则起因于世界经济一体化。其中,一是国际贸易增长。随着西方贸易自由化政策的推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国际间商品交易大幅度增加。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必须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及所处国家的会计制度,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会计制度差异或缺乏可比性成为催生国际会计组织和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动因。二是跨国公司兴起。随着资本集中和经营活动拓展,西方国家的许多大型企业转向跨国经营。跨国公司经营活动需要有一套统一的可比的会计和报告体系。但是由于不同公司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和实务存在着显著差异对跨国公司内部报表的合并、分析和利用将产生诸多不便。三是国际间投资互动。除跨国公司之外,各种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跨国投资亦获长足进展,诸如通过合资或合作经营进入国外市场或是众多机构或个人投资者通过互惠基金、风险基金和保险基金等形式购买国外公司股票。投资者需要了解有关国外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评估投资风险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各国会计准则与实务的差异给境外投资者阅读和使用财务报告造成困难是又一动因。四是资本市场全球化。股票和债券发行是西方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运作已突破国界各国允许和鼓励外国公司持牌上市。显然,不同国家会计与报告制度的差异将导致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困难,而且难以满足各国资本市场对境外公司及跨国资本流动的监督与管理的需要。

二、各国(地区)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取得进展

会计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资源和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其相互可比、真实公允,对各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国际趋同化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从全球会计趋同情况看,各国和地区大都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模式。许多国家已经同意在2007年元月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标准。全球超过104个国家目前要求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有与国际财务标准趋同的规划。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IASC战略的调整,国际会计准则所得到的肯定主要表现在:

1. 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南非、新加坡、北欧国家)的会计准则正积极地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而欧盟也明确表示将国际会计准则作为协调其成员国间会计准则差异的基础。

2. 国际会计准则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认可。有500多家世界级大公司开始采用国际会计准则,超过8000家上市公司了它们第一份按照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的年报。许多证券市场(如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允许外国上市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会计报表,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开始允许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很多拉美、非洲国家以及包括中国、日本、印度在内的亚洲国家也出台了新会计政策,向国际标准靠拢。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公认会计准则(USGAAP)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合作取得的进展。

3. 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中美国迈出重要一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2007年宣布,今后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必非要采用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GAAP),国际会计准则(IAS)—样可以接受,SEC的此项变革为IAS在全球通用扫清了障碍。身处全球经济强国,坐拥世界规范资本市场,没有美国的参与和认可,很难谈得上建立一套单一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美国目前采用的是美国财务会计理事会(FASB)颁布的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原则”为基础相比,美国公认会计准则更多地以“规则”为基础,并对标准的应用给予更详细地指导。但GAAP程序复杂,不易接受,难以推广。在具体的准则上,美国公认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还有很大的差异。2007年2月美国财务会计理事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共同宣布了一个新的谅解备忘录,其中明确提出要通过研究,到2008年确认能否通过一个或多个标准制订方案来彻底消除双方在一些特定领域内的差异。

4.其他一些国家也正在动作。如俄罗斯要求从2004年起所有的公司均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乌克兰要求从2003年起所有的公司均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些从前苏联分离出来的独联体国家如爱沙尼亚、塔吉克斯坦等也纷纷要求在未来几年内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虽然作为当今世界两大经济实体欧盟和美国的会计准则还存在很多差异,但从上面的阐述和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到双方准则趋同的大趋势。可以预测,在不久的将来,世界主要资本市场就会有一个共同的财务报告语言。毫无疑问,在欧盟和美国等资本市场的带动示范下,世界各国的会计准则也必将加速走上趋同的道路。

三、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始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我国过去长期效仿前苏联的会计体系,这个体系是为国企向中央规划部门报告而设计的。直到1992年,为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我国才开始转向西方会计体系,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这标志着我国会计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换,实现了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初步协调。从2005年开始,我国在总结会计改革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成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从根本上讲,是因为经济全球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我国市场经济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会计准则发展必须顺时应势、创新趋同。

1.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在整体框架、内涵和实质上实现了国际趋同,并得到了有效实施,将我国会计提升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的行列,缩小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距,从而促进企业实现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改进信息系统,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企业形象,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为实现中国会计准则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会计准则等效奠定了基础。会计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资源和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其相互可比、真实公允,对各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 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提升了我国会计信息可信度,为更好地吸引境外投资者进入国内资本市场提供条件。纵观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促使我国经济更快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也使我们充分认识到良好的财务报告体系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快速发展的中国企业强烈希望能加入国际市场的竞争,希望能从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会计准则趋同带来透明度的提高以及相互理解的增强,可以降低境外投资者进入的风险,为国内公司吸引外资创造便利,也清除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融资的一大障碍。

3. 会计职业界应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尚存在差异(比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因此,我国会计准则距离最终与国际标准全面接轨尚有一段距离。与一些国家相比,我们还没有表明一个明确的全面接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时间表。这其实也反映出另一个重要问题:我国会计标准的制定者还在如何平衡“国际标准”与“中国特色”之间徘徊。会计理论工作者应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从理论上找到解决或消除差异的途径,为国家解决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差异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