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与生态资产的价值关系研究

民间资本与生态资产的价值关系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建立自然保护区仍然是世界各国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途径之一(Rodrigues等,2004)。世界发达国家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一般占国土面积的10%以上。我国自1956年建立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以来,自然保护区的规模增长很快。截止2009年底,我国已设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2541个,陆地自然保护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4.7%,居世界前列。自然保护区属于国有公共资源,但在自然保护区的投资建设中,中央及地方财政投资比例较低。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困境、提高财政收入,纷纷出台支持自然保护区旅游发展的政策,并通过出让经营权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郑向敏,2005;张进福,2004;阎友兵和陈喆芝,2010)。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底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300多个自然保护区出让了经营权(郑向敏,2005)。到2008年底,我国约500多个自然保护区出让了经营权,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已成为趋势。据资料分析,民间资本介入主要表现为一定年限的买断经营权、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协议开发、投资开发以及上市公司拥有经营权等方式,与此同时,一些自然保护区通过挂牌出让经营权的方式引入民间资本,如表1所示。

然而,资源是稀缺的,任何一种与资源配置有关的选择都存在机会成本。资本的逐利性、经济回报和对资源的占有欲成为民间资本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主要动力。在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保护立法尚未健全、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有可能带来自然资源的过度和无序开发,造成诸如重经济轻保护、“圈地”、寻租腐败等诸多严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特点(依绍华,2003)。民间资本的主体、地方政府等相关群体成为直接受益者,但正外部性的权益和外部不经济性的责任却缺乏有效匹配,导致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保护不力等问题不断加剧,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为此,如何规避民间资本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民间资本介入下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的保值和增值,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过去几年,学术界也曾对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的问题进行过一些探讨(郑向敏,2005;张进福,2004)。多数研究倾向于关注民间资本主体的事前监督,如在经营权转让时,明确自然保护区经营主体的资格(张进福,2004),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区经营权转让的年限(阎友兵和陈喆芝,2010),准确评估自然保护区经营权转让的价值(刘敏、陈田和石学勇,2007)。也有研究强调从地方政府角度对民间资本主体实施事后监督,如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制度(郭淳凡,2010)。但尽管如此,理论还是明显滞后于实践。本文基于价值链及价值链治理理论,将民间资本介入作为驱动因素,将处于相对静态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置于其价值实现的动态活动之中,通过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模型,探索民间资本介入模式下实现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本文在理论上具有创新意义,在实践中将为生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供决策依据,为规范民间资本主体的市场行为提供科学参考。

二、自然保护区及其管理模式

根据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的定义,自然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和维持生物多样性、自然及相关文化资源而特别划定的,通过立法或者其他有效手段进行管理的陆地和/或海洋区域”(IUCN,1994)。由此可见,自然保护区实际上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仅包括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界定的狭义自然保护区,而且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多种类型的自然区域。

自然保护区作为一个特殊区域,既承担着提供生态服务等公共产品的功能,又承担着提供旅游服务产品的功能,所以单一的管理者提供这两类服务并不合适(依绍华,2003)。国外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已呈现出多元化趋势。美国于1965年颁布了《特许经营政策法案》,由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某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公共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介入自然保护区(Joachim,2006),较好地解决了自然保护区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立”的问题。在国家公园联邦所有的情况下,政府严格执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民间资本从特许经营中获利并使游客和消费者从这一模式中获益。在加拿大,自然保护区管理实体已由政府机构转变为“公司+政府”模式。这意味着机构归政府所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机构投入经费约占20%,企业自筹经费百分比逐年上升(Joachim,2006)。在德国,联邦政府不拥有土地,中央政府只负责相关政策及立法,自然保护区实行的是比较典型的地方政府管理模式。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类:(1)政府主导开发、企业参与投资;(2)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民间资本开发部分景区;(3)完全由民间资本买断经营权(宋国琴和陈国营,2003)。图1简要表示国内外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模式。

三、生态服务价值的概念和类型

自然保护区丰富的生态资源能够为人类提供有价值的生态服务(Hockings,2003)。早在20世纪60年代,学术界已经开始关注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生态服务的重要价值,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Costanza,1991;Costanza、D’Arge,et.al,1997;Faber、Costanza和Wilson,2002;Herendeen,1998;Fisher、Turner和Morling,2009)。20世纪90年代后,康斯坦茨(1991)和戴利(1997)对生态服务价值及评估方法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在学术界引起广泛关注。康斯坦茨等指出,生态服务是人类从生态系统功能中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收益。其中,生态系统功能泛指栖息地、生物物种、生态资产或者生态系统的循环过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而且包括气候调节、食物生产、原材料生产、文化等在内的诸多服务类型。单纯从自然保护区旅游经济的角度看待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的价值,是极端片面的。在此研究基础上,生态服务功能被界定为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谢高地等(2008)进一步将生态服务划分为四种类型,即供给服务、调节服务、支持服务和社会服务,并由31个因子组成。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估对象可以归纳为5个主要方面:(1)全球性质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例如康斯坦茨对全球生态服务价值的分类和全面评估;(2)区域性生态服务价值评估,如对某些省、市或对某个流域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3)对单个生态系统的评估;如对某个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某条河流、草原的生态服务价值评估;(4)对物种及其多样性保护的评估;(5)对土地利用区域或人工开发区域的评估。生态服务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场价值法、旅行费用法、机会成本法、意愿调查法等(Sutton和Castanza,2002;Mendelsohn和Balick,1995;Munasinghe,1992)。通过生态服务价值的研究,可以提供关于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以及支持人类生存、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信息(Faber、Costanza和Wilson,2002);有助于制定人类福利和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Costanza,1991),在宏观和微观层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p#分页标题#e#

尽管康斯坦茨等人对生态服务价值及其评估进行了开创性研究,之后的众多研究成果也给了我们极大启示,但由于生态服务本身的复杂性、实践的不确定性和研究的滞后性等原因,目前生态服务价值的理论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张文霞和管东生,2008)。一方面,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个准确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的权威标准,研究尺度缺乏可比性,以致研究成果不足以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决策依据,这也给民间资本介入下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保值或增值的衡量带来了更大的困难和挑战;另一方面,目前的研究主体多局限在自然科学领域,且研究大多限于静态,计量结果只是货币化的资源存量数值,缺乏现实意义,对生态服务价值实现和转化过程的动态研究十分少见。事实上,生态资本是以资源形态存在的,是动态变化的。生态服务价值只是生态资本存在价值的一小部分,是功能和服务的价格赋值(Hockings,2003)。所以生态资本的运营十分重要,决定着生态资本的价值能够发挥和实现多少,其实现价值因途径和社会经济条件不同而有很大差异(Hein、VanKoppen和DeGroot,2006),但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四、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内涵

波特(1985)认为,“每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运送和辅助41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互不相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活动,构成了企业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即价值链。波特将价值定义为顾客愿意为企业产品或服务支付的价格,价值与创造价值的活动成本之间的差异,决定企业的利润。运用价值链的思想对企业进行管理,强调企业应该从系统的角度考察经营绩效,对价值链上的各项价值活动进行协调以提高整体绩效,而不是追求单项价值活动的优化(Kaplinsky和Morris,2001;Kaplinsky、Memedovic、Morris和Readman,2003)。在波特(1985)看来,不仅企业内部存在着价值链,价值链还存在于一个更大活动流的价值系统之中。如供应商为企业提供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外购投入,形成供应商价值链;企业的很多产品需要通过销售渠道才能到达顾客,形成渠道价值链;而企业的产品到达顾客后,最终会成为顾客价值链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不仅仅是企业内部存在着价值链,上下游关联的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价值的传递、转移、增值,也构成了价值链。企业价值链与供应商价值链、渠道价值链之间形成了纵向联结。供应商或渠道商的价值活动方式会影响企业的价值活动,反之,企业的价值活动方式也会影响到供应商或渠道商的价值活动。这意味着波特的价值链模型不仅可以用于分析企业内部价值活动,而且可以用于行业层面,分析“一项产品或服务从提出设想,经过不同阶段的加工传递给消费者,到消费者使用后的处置这整个过程中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活动”(Kaplinsky和Morris,2001)。价值链理论立足于明细的局部分析和整体的结构组合,以及精确的片段研究和衔接的流程组合,不仅能用来分析特定组织内部的行为,而且可用于研究整个系统流程的优化,是对社会、经济、环境各个不同层面进行探索的科学方法(Kaplinsky、Memedovic、Morris和Readman,2003)。

价值链理论已广泛应用于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多个行业的研究(Kaplinsky、Memedovic、Morris和Readman,2003;Willem,et.al,2006;Dolan、Humphrey和Harris-Pascal,1999;Gereffi,1999;Buyukozkan、Feyzioglu和Nebol,2008),但在生态服务领域几乎是空白,运用价值链理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的相关研究十分少见。如前所述,生态系统能够为人类提供生产、调节和文化等价值巨大的服务,但是,很多类型的生态服务并不是天然就能为人类利用,而是需要经过设计、生产、销售、运输和辅助等价值活动才能到达人类手中,如绿色食物、药材、木料以及旅游、休闲娱乐服务等。这个过程中的一系列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活动构成了生态服务价值ChinaManagementStudiesvolume7(1)42链。在生态服务价值的实现过程中,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服务“唯一”的源头,是整个过程的起点,其中经过从开发规划、基本建设、产品设计、生产过程、市场营销到废物回收利用等全过程的活动,生态服务的价值被传递、转移、增值(或贬值),最终到达消费者,此时生态服务的价值得到实现;消费者享受生态服务的同时需要做出经济的或者非经济的补偿,这种补偿又通过一系列环节的传递、转移,返回到生态系统,提高(维持、或降低)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实现生态服务价值的持续循环(不变、上升或下降)。这一系列活动过程就构成了生态服务价值链。

结合生态服务与价值链的概念,生态服务价值链可以定义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服务从产生直到最终传递给消费者所经历的一系列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活动。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价值链,就是指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服务从产生直到最终传递给消费者所经历的一系列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活动。自然保护区作为生态系统天然的“本底”资源,对资源的开发、运营方式和水平都直接影响着生态服务价值的传递、转移和实现路径。如图2所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价值链是一个动态循环的链条。正向链条以价值的传递为方向,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作为生态服务的“原材料”,是整个价值链的起点,生态系统经过经营主体的规划、开发成为生态产品或服务,通过营销最终到达消费者,生态服务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逆向的链条则根据资金的流向,消费者享受生态服务须支付一定货币,其中一部分投入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再开发,实现生态资源的保值(增值),最终实现生态服务价值的可持续循环。

传统意义上,我国自然保护区属于国有公共资源,政府在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的传递、实现和分配过程中承担着多重角色。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部门作为政府机构,既是自然保护区的监管者又是实际上的经营者。这种“监管”与“经营”职能并存的局面使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部门难以做到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依绍华,2003),容易导致自然保护区出现资金投入不足、规划水平不高、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近年来,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介入自然保护区,企业逐渐成为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如图3所示,虽然打破多年来自然保护区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局面,改变了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传统结构,但不同经营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而这些行为驱动因素必将影响到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其他环节,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的传递、实现和分配带来深刻影响,同时也影响着生态服务价值的最终产出。#p#分页标题#e#

五、民间资本介入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结构及治理

(一)民间资本的内涵和特征

到目前为止,民间资本的概念并没有形成一致认可的权威界定。我国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民间资本进行了不同的解释。本文中的民间资本是相对于政府资本而言的。政府资本是按照国家政策意图、产业政策需要来配置的资本,不以盈利为目的(杨天荣,2010;王丽娅,2003),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资本和政策性银行提供的纳入国家投资计划的信贷资本两个部分(王丽娅,2003)。而民间资本则定义为除政府资本之外的所有国内资本,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拥有的资本(杨天荣,2010;王丽娅,2003)。民间资本的投资总额由总投资额扣除政府资本、外商资本之后得到。

民间资本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三种资本形态。具体来说,民间资本既包括现金、股票、债券、基金等货币形态的资本,也包括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资本,还包括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知识形态的资本(王丽娅,2003)。与政府资本相比,民间资本具有显著不同的特征。首先,政府资本是非营利性的,民间资本则以利润最大化为投资经营目标,具有典型的逐利性特征;其次,驱动民间资本投资的是私人利益或私人意志,政府资本投资则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集体意志;此外,民间资本的投资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政府资本投资往往是由政治机制调节(王丽娅,2003)。

(二)民间资本介入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结构

本文主要探讨民间资本通过买断经营权的模式介入自然保护区,民间资本主体拥有自然保护区主导经营权的情况。买断经营权是指民间资本主体支付一定的资金从政府手中买断自然保护区一定期限内的产权,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运作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和建设。在民间资本买断经营权的模式下,民间资本主体取代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成为自然保护区的主导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和收益权,政府则只享有自然保护区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王凯和谭华云,2005)。如图3所示,民间资本介入下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价值链是一个闭合的、循环的链条。一方面,左向链条以价值的传递为方向。民间资本主体承担自然保护区的经营者角色,通过投入资金对生态系统进行规划、开发等价值活动,不仅在生态服务与消费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而且直接影响生态服务的价值。经过规划、开发,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既可以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使生态服务的价值得以实现。也可以通过营销渠道的各种营销活动,使生态服务最终到达消费者,生态服务的价值得以实现。另一方面,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中的右向链条则以价值分配为方向。首先,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的货币才能享受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其次,生态服务价值链中的各个环节对消费者支付的货币进行分配,形成各个环节的收益和利润;最后,一部分货币需要重新投入到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再开发,以实现生态资源的保值甚至增值,进而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态服务价值的良性循环。虽然有学者认为,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使得自然保护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这并不必然会带来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的破坏(钟勉,2002),但不容忽视的是,民间资本的逐利性本质极有可能导致民间资本主体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即为了自我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钟勉,2002),造成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的过度和无序开发,与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郭淳凡,2010)。尤其是当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经营权转让年限较长,相关立法不完善,政府监管缺位,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带来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在民间资本介入的自然保护区,探索如何规避民间资本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民间资本介入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治理

在民间资本介入的自然保护区,规避民间资本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协调组织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归根到底也是一个治理问题。根据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就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组织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Weiss,2001)。在之前的研究中,曾有学者指出地方政府与民间资本主体之间进行有效治理,增强地方政府对民间资本主体的监督,抑制民间资本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性(郑向敏,2005;郭淳凡,2010),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生态保护问题都可以单独通过政府的协调和控制得以解决,很多时候,公共、私人以及非营利性组织在生态保护问题方面的共同参与往往能起到更加有效的治理作用(Erku-ztürk和Eraydn,2010)。

民间资本介入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上,各个组织、企业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紧密联系、相互依赖,共同传递生态服务价值,并分享生态服务创造的收益。因此,加强自然保护区民间资本主体的治理,不仅要重视地方政府与民间资本主体之间的治理,有效协调民间资本主体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要重视整个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治理,发挥其他组织、企业对民间资本主体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协调民间资本主体与生态服务价值链上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Erku-ztürk和Eraydn,2010)。

价值链的治理并不是一个新概念。早在十多年前,格里菲(2005)等学者就提出了价值链治理的必要性,他们的研究奠定了价值链治理理论的基础框架。总的来说,价值链治理就是“通过价值链上企业之间的关系安排和制度机制,实现价值链内部不同经济活动和不同环节间的非市场化协调”(Humphrey和Schmitz,2001)。在价值链上,不同成员之间的权力并不一定是对称的。有时候,价值链上的关键成员往往主导着价值链上不同成员之间的劳动分工,并通过设定标准,控制着价值链上其他成员的行为。也就是说,价值链的主导者变成了价值链的治理者(程度随其在价值链中的权力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些治理者不需要拥有所有权,却能对整个价值链进行控制。当价值链上的某个成员要求其他成员遵从外部设定的标准或将外部设定的标准引入价值链中,就会形成价值链的治理。没有治理的价值链只是一连串的市场关系。市场治理运行的核心机制是价格机制。

在现有文献中,价值链的治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制造业领域,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治理研究几乎是空白。本文认为,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成为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上的重要环节,可谓“双刃剑”,必将对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上的其他相关环节产生控制和连带影响。从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治理角度探索对民间资本主体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的有效途径,是有效且可行的。#p#分页标题#e#

六、实践启示与未来研究方向

(一)系统认识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的重要性

正如康斯坦茨、戴利等学者所言,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旅游、休闲娱乐服务,而且包括气候调节、食物生产、原材料生产、文化等在内的诸多服务类型(宋国琴和陈国营,2003)。因此,本文认为,民间资本介入自然保护区之后的经营绩效,不能单纯从自然保护区旅游经济的角度来衡量,而应该从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为人类提供的整体服务价值来衡量。然而,由于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本身的复杂性,学术界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能够准确评估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的权威体系和标准,这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方向。

(二)民间资本介入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结构优化及治理机制

在民间资本介入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上,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提供的生产服务、调节服务、文化服务往往会通过不同的渠道传递给消费者,形成不同的价值链,而且,即使是同一种服务也可以通过不同的价值链进行传递,如旅游休闲服务既可以由民间资本主体组成的经营企业直接传递给消费者,也可以由经营企业通过旅行社或者旅游电子商务企业传递给消费者。在不同结构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上,生产服务、调节服务、文化服务价值的传递、实现、分配的过程和结果都存在差异。那么,如何优化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结构,建立科学的关系机制和制度安排,以达到有效发挥民间资本的优势的同时,又能合理地控制民间资本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的良性循环,是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根据民间资本介入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模型,本文认为,对自然保护区民间资本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不仅需要有效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作用,而且需要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介入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上其他组织和企业的作用。

综上所述,价值链及价值链治理理论对民间资本介入的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具有很现实的指导作用。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的价值链模型,能够清晰地界定民间资本主体在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中的角色和地位,在此基础上引入适当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以有效规避民间资本主体在利益获取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失衡行为。本文的局限在于提出了一个理论性的框架,有待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以探索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价值链治理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