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范例6篇

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

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范文1

关键词:著作权;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

引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绚丽多彩。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面临着难以为继的危机,亟待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来保护其利益。我国的《著作权法》主要是对艺术、舞蹈、文学书籍、音乐作品等相关作品权利保护的法律,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也发挥着作用。然而,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短缺,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本文旨在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探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我国加强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参考。

一、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困境及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西方文化交流日益密切,传统文化日益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在当前的环境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生存、发展环境日益恶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正濒临难以生存的困境,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时代传承者的经济压力过大

在生存压力不断增大的今天,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面临的经济压力也明显加大。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有了新的变化。在追求物质和经济生活的思潮下,传承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劳动者的社会地位不断下降,传承活动的影响力日渐减弱。传承者难以依靠传承活动获得经济收入,以至于物质生活过于贫苦。因此,出生于新时代的年轻人,不得不背井离乡,去寻求更好的经济收入和家庭生活,从而放弃学习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二)依赖于口耳相传的项目缺乏传承人

在全球化时代,随着多元文化兴起,传统文化遇到挑战。相对于长久生存在偏远山区的群众而言,由于许久没有接触过新事物,在突然接触到除本民族文化以外的文化时,难免会心生兴趣,转而抛弃民族传统文化,选择学习新事物、新文化。由此给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沃土带来不良影响。新时代的年轻人在接触过新鲜多元文化后,面对本地区的传统技艺,则逐渐丧失兴趣,使得依赖于口耳相传的传统文化走入暮年。

(三)商业化运作对民族传统艺术带来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文化旅游业的不断发展,部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被大规模地开发,进行各种目的的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尤其是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进行商业包装、谋取经济利益的开发活动愈演愈烈,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很少有人会考虑这种大规模的商业化运作会给少数民族传统技艺带来何等影响,所以在开发的时候,并没有从原则上对少数民族传统技艺进行保护。在经济利益和传统技艺面前,显然没有做到均衡,没有做好如何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到以开发促保护。更有甚者,为了压缩成本,在商业演出中,随意使用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考虑实际场景且不支付费用给技艺的传承者。在商业化的影响下,一切都必须为商业服务,少数民族传统技艺不再是简单的民族精髓,更像是一个用来谋取利益的工具,成为一种商品。

二、著作权视野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框架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人的特殊性,《著作权法》中的一些条款难以满足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难以根据《著作权法》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多种姿态的传统技艺,而当前的《著作权法》并不能完全适用部分动态传承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条中,对作品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发源于人民群众,是群体智慧的结晶,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相关要求,而且也不能与可复制性这一规定相契合。而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规定划分,我国尚未明确。这就使得传承人在传承活动中,自己对传统艺术项目进行改进或创新时,所获成果难以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从概念层面而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归属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进一步说,就是作品是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源泉进行创作的,是在传统艺术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创新的。新的作品完全保留和继承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文化精髓。在众多传承人当中,人的传承能力因本身素养而千差万别,所以其独创性也极具个人特色。例如:传承人以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为基础,通过改编和加入新内容,进而形成了新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品。但是,由于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这种形式的创作作品是难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要想确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法律权利,那么必须优先明确主体

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指出著作权属于作者。而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组织或者国家。由于历史等原因,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技艺的作者并不明确,且查实难度很大。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精神权利被视为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在明确主体方面,我们可以从传承人的民族性、传承习惯等方面入手。但是在实际中,这种权利因太过抽象以至于难以真正实现。但是又难以保证权利不受侵犯,所以一旦发生侵权,在维权的过程中,谁是诉讼主体就成了首先应该回答的问题。而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项目,由于其原型作者难以明确,创作者是谁的问题难以回答,所以法律对于这种衍生作品并未予以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少数民族缺乏文字,所以在历史中,诸多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上主要是依赖人们之间的口耳相传,并没有条件去做书面记载。关于当前所见到的传统艺术的书面记载,绝大部分都是后人整理而来的。比如民间文学和民间音乐,一部作品的出炉,需要经过传承人口述、记录者记录,而后还需要整理者统一整理,由于涉及环节很多,涉及的人数也很多,所以在发表权、修改权等方面,由于法律没有进行明确,所以权利属于谁尚无定论。比如:由于古时缺少文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难以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记录传承,使其拥有不可复制性,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致使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外,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创作时,具有群体性,这就决定了其权利主体不是属于个人,而是属于集体,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传承过程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加工改进的过程,具有传承和变异的特点。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并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对权利主体的规定要求,因而难以确定和保护。

(三)《著作权法》中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对于作品的保护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具体来说,当作品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有关作品的属性定义,那么作者无需采取其他申请措施,法律自动对作品进行保护。著作权的获得十分简单,但是在保护时间上,则有着较为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在《著作权法》中的第二十、二十一两条中,就权利的有效时间进行了明确说明。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方面,由于传统艺术的特殊属性,其时间十分长远,这一点则与法律规定相悖。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有关规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并不能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涉及民间的文学作品时,法律上的不完善就会更加凸显。对于传承人而言,著作权保护时间过短,显然对其有着十分不利的不良影响,不仅会对其创造性产生负面作用,而且也不利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弘扬和传承。比如,文学作品的创作,大多都是站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作而来的,如果传承的创作成果被创作人占为己用,无疑会对文学作品的创作发展产生极为消极的负面作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身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上升,即历史越久远,其价值便越高,对其进行保护期限的有关设置,显然不利于长远保护。再者,在多元文化的影响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生存发展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如果不能做到保护弘扬,终究会被其它文化所吞噬。所以,在著作权法中,设置保护期限的有关做法显然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长久保护理念相违背。综上所述,《著作权法》与实际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所需要的保护还相差较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传承人起到保护的作用,但是由于传承人本身的特殊性,如何继续完善《著作权法》,给予传承人更好的保护,是当前应当努力的方向。

三、《著作权法》框架下完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和建议制定

《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文学、音乐、舞蹈等作品的权利。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在《著作权法》的现行框架下,由于难以确定独创性标准、著作权主体以及保护期限较短等问题,导致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未得到有效的保护。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著作权法》框架内提出以下策略和建议。

(一)根据传承者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创新情况来确定独创性标准在独创性方面可以从传承者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中的创新情况来进行界定,以确定独创性标准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经历千年的历史变幻中始终流传,依靠的正是一代又一代传承人的努力,在传承的过程中,传承人又会根据所处时代的特点和特色进行更新和创造,使得少数民族传统艺术能够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从而使其在发展中传承、在传承中创造。比如:“苗绣”,这是一种广泛流传于贵州地区的民俗,“苗绣”在不同的人手中所展现的特点也是不同的,在创作中,作者对其赋予自身的理解和审美,通过结合自己所处环境中的时尚元素,进行“苗绣”创作。不同于原来一层不变的传承,这种传承不断加入新的时代元素,不断在艺术风格上进行创新,那么就可以说这种传承就具有独创性,而这类传承人所创新的作品就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二)在《著作权法》中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是权利主体在著作权的获得方面,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作者权利的明确

著作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通过上文的阐述,可以知道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指的就是某个民族的历史遗产,其创作者属于某个人或者民族全体,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权利主体可以为个人或者整个民族,按照法律规定,国家亦可作为权利主体。国家版权局在2014年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此外还说明了基于民间艺术而进行二次创作(如改编、翻译等)的作品,那么创作者对所创新的部分是拥有著作权的。比如白秀娥剪纸案,在这场案件中,就白秀娥在剪纸中加入的创新部分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进行讨论,北京市高院做出了终审判决。该案件向外界传达传承人亦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同时也给从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人应如何解决这类问题提供了参考。不得不说,传承人在传承和弘扬民族历史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正是因为他们的付出,民族文化才能传承至今。因此,如何更好地保护传承人的权益,使得传承人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是当前理应探讨和解决的一个问题。只有承认传承人的主体资格,才能更好地推动和激励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三)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特点,延长《著作权法》中的保护期限在保护期限方面,著作权明确指出,保护期限指的是作者终生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只要过了这个期限,所创作的作品便可进入公共领域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由于是民族历史的产物,在传承过程中,有的早已流传和公布于世,如果也将年限的保护简单套用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方面,显然是不妥当的。在笔者看来,根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属性特点,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只要有传承人进行传承,那么在对其保护方面,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且不设定保护期限。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人的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亟待通过知识产权方面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从《著作权法》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来看,当前《著作权法》难以清晰地界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独创性,而且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传承者不符合《著作权法》中界定的权利主体特征。《著作权法》对保护期限的规定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需要长久保护的特点不符。这就需要我国法律制定者考虑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及其传承者的特点,对《著作权法》进行改进,明确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独创性标注,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明确纳入《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权利主体,并延长《著作权法》中的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期限.

参考文献:

[1]文永辉,卫力思.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以贵州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12,01:14-20.

[2]杨晗.黔东南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苗族服饰为例[J].法制博览,2015,23:256.

[3]刘振宇.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J].衡水学院学报,2011,05:14-16.

[4]陆皓.贵州省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09:226-227.

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范文2

【关键词】冀东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政府;理论

中图分类号:J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08-0243-02

一、引言

我国传统民间艺术体现了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延续,民间艺术是我国的文化瑰宝,彰显着我国的民族精神,发挥着重要的传承作用。冀东民间艺术经过千年的传承,已经成为我国民间艺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至今日,冀东民间艺术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评剧、皮影、乐亭大鼓等,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形式的民间艺术。此类民间艺术的传承方式与那些通过出土挖掘文物的传承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民间艺术的传承过程中,必须包含口口相传、技艺传授等活动,所以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意义重大。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却受到了很大的威胁。为了使这些已有千年历史的民间艺术文化继续传承下去,其活态传承与保护工作则显得十分必要。

二、冀东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影响因素分析

(一)地方政府执行民间艺术保护政策力度不够。近些年来国家政府关于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保护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我国政府针对民间艺术传承与保护的主导思想是通过各种可行方式保护好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历史的载体,从而不断丰富我国的民间文化。冀东地区地方政府虽然也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政策,但是在发展民间艺术文化过程中,其主要目的是创造经济效益。只有那些可能带来经济效益的民间艺术才会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那些无法凸显经济价值或暂时无法创造经济效益的民间艺术往往会被地方政府忽略。由于冀东地区地方政府在其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中的出发点就有失偏颇,导致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保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再者,冀东地区一些地方政府的自身经济条件也不太好,所以在传承与保护民间艺术的过程中,无法全面地进行。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对此缺乏保护意识,很多地区都没有进行过普查工作,如,唐山的许多乡镇没有意识到民间艺术的真正价值,从没有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想法,这就给冀东地区的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民间艺术团体传承民间艺术力量的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之中,我国政府也逐渐向服务性政府转变,在这一背景之下,冀东地区民间艺术团体在民间艺术的活体传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艺术团体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民间艺术的传承人自发组织起来的团体组织,这样的组织又可分为盈利性和公益性组织。第二类则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第一类民间艺术团体的特点为松散、缺乏约束性,而且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也无法获得可靠的经费保障。第二类团体的大多数成员为业界的专家学者,虽然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优势,但是由于缺乏民间艺术的传承者,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不利于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加之许多民间艺术人思想的局限性,不愿意加入带有较强官方色彩的团体组织,这就使得关于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无法有效融合,从而造成民间艺术资源被浪费。加上活动费用供应的不足、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三)相关的系统性理论研究缺乏。从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发展历史来看,我们可以很容易了解到,虽然民间艺术历史悠久,但是政府部门对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所做出的干预远远不够,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传承主要是以亲属或师徒关系进行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性加大,从而给这种传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受资金、资源、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关民间艺术的活体传承与保护研究非常少,针对冀东地区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的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所以,理论系统的构建与完善对冀东民间艺术的传承保护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四)外来文化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这就导致我国的民间艺术文化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冀东地区又靠近沿海,其民间艺术文化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程度会更深。其次,我国文化多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但是在冀东地区许多民间艺人的思想观念比较保守,面对多元化的社会,却丧失了传承本族艺术文化的动力,这也会对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带来很大的影响。再者,年轻人对当地传统文化的了解不足,且认同感在不断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

三、冀东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策略分析

(一)加大政府部门的保护力度。复旦大学教授胡守钧在关于恢复和弘扬优良民间传统的时候指出:“政府要带头,媒体加强宣传,社会各界参入。政府带头尤其重要,被公权损害的民间传统,当然还需公权来恢复。”党的十六大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具体说来,政府作为民间艺术传承的主体应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政策制定和经济投入。在目前的情况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在文化部的要求和自身发展的综合考量下,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关于保护民间艺术的政策,但是在经济投入方面却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民间艺术项目因为具有一定的市场开发前景成为地方政府的宠儿,而其余的项目只能分到很少的传承经费,有时候这些经费还不能按时发放到位。冀东地区当地政府应该把民间艺术传承工作纳入到文化事业发展的系统中来,把地方文化事业的繁荣状况写进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去。政府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同时在人力物力的调配上有很大的优势,政府的重视与投入对民间艺术的传承、发展影响深远。当然,政府的初期干预也只是起一个引导作用,而不能作为长久措施。民间艺术的发展,还需自身“造血”,只有这样才能可持续。

(二)利用协同创新精神实现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文化一体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不同领域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所以,在进行冀东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的过程中,必须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传统民间艺术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创新。对于冀东地区来说,要尽可能避免民间艺术传承保护工作有部门或企业单兵作战的现象,彻底改变之前思路固化、缺乏创新的旧习惯,加强当地政府、企业以及传承人之间的有效沟通联系,促进民间艺术的合理开发。通过与政府企业的强强联合,为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体传承与保护争取到强有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从而为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提供良好的保障。为了推动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必须将相关机构有效连接起来,文化发展需要进入良性的联系和循环之路。

(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行产业化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已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民间艺术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传承和发展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也必须实现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在这一过程中,技术创新是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但是在进行技术创新之前,必须改变保守的传统思想,如,对唐山皮影或乐亭大鼓的表演形式进行适当的创新,或许会收到更好的表现效果,从而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在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要从现代大众的审美习惯着手,满足大众的审美需求,当然,这也符合市场经济中的供需理论。随着新时期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成为国家和地方非遗发展的关键需求,在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中,实现产业化发展,不仅响应了国家的号召,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而且又为我国传统非物质文化传承提供了合适的途径。冀东地区在我国算不上非常发达的省份,通过民间艺术的产业化发展,可以实现当地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有效融合,进而有效推动整个河北地区的发展。

(四)加强理论研究。冀东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的悲观现状,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为了将这些民间艺术继续传承下去,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便是加强理论体系的建设。业界专家学者应该试图利用社会学、经济学、营销学、传播学、人类学等理论知识,通过深入分析和客观总结,进而提出一份具有一定操作价值的研究成果。业界学者不能够仅仅局限在民间艺术的圈子内探究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最好的方式是将这一研究课题放在社会大环境中进行深入探究。但是,在相关理论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白,这会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各类学者决不可抱着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要加强与政府以及民间艺术传承人的合作,力争为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四、结语

民间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传承与保护会影响到我国社会的整体发展。河北作为我国的文化大省,其民间艺术文化传承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冀东地区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应该积极发挥当地政府的实际作用,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努力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同时业界学者应该加强理论研究,从而为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郑晓彤,王云庆.当代淄博陶瓷艺术档案利用与宣传新思路[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5).

[2]张舸,魏琼.“静态”保护向“活态”传承的转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业开发的互动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3(08).

[3]郝亚丽.非物质文化遗产视域下民间美术的活态传承研究[J].凯里学院学报,2013(04).

[4]陈慧,张欣,郝珊珊,李海祥,张国勇.磁州窑鱼纹装饰图案初探[J].邢台学院学报,2013(02).

[5]廖文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与文化产品开发[J].商业时代,2013(14).

[6]李佳.关于地方文化产业政策与国家宏观政策相结合的思考[J].商业时代,2011(28).

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范文3

一、引言

我国传统民间艺术体现了我国悠久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延续,民间艺术是我国的文化瑰宝,彰显着我国的民族精神,发挥着重要的传承作用。冀东民间艺术经过千年的传承,已经成为我国民间艺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时至今日,冀东民间艺术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评剧、皮影、乐亭大鼓等,当然还有许多其他形式的民间艺术。此类民间艺术的传承方式与那些通过出土挖掘文物的传承方式有着很大的区别,民间艺术的传承过程中,必须包含口口相传、技艺传授等活动,所以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意义重大。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工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却受到了很大的威胁。为了使这些已有千年历史的民间艺术文化继续传承下去,其活态传承与保护工作则显得十分必要。

二、冀东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影响因素分析

(一)地方政府执行民间艺术保护政策力度不够。近些年来国家政府关于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保护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治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我国政府针对民间艺术传承与保护的主导思想是通过各种可行方式保护好传承民族优秀文化历史的载体,从而不断丰富我国的民间文化。冀东地区地方政府虽然也出台了相应的保护政策,但是在发展民间艺术文化过程中,其主要目的是创造经济效益。只有那些可能带来经济效益的民间艺术才会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那些无法凸显经济价值或暂时无法创造经济效益的民间艺术往往会被地方政府忽略。由于冀东地区地方政府在其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中的出发点就有失偏颇,导致民间艺术的传承与保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再者,冀东地区一些地方政府的自身经济条件也不太好,所以在传承与保护民间艺术的过程中,无法全面地进行。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对此缺乏保护意识,很多地区都没有进行过普查工作,如,唐山的许多乡镇没有意识到民间艺术的真正价值,从没有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想法,这就给冀东地区的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民间艺术团体传承民间艺术力量的不足。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之中,我国政府也逐渐向服务性政府转变,在这一背景之下,冀东地区民间艺术团体在民间艺术的活体传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间艺术团体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民间艺术的传承人自发组织起来的团体组织,这样的组织又可分为盈利性和公益性组织。第二类则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第一类民间艺术团体的特点为松散、缺乏约束性,而且没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也无法获得可靠的经费保障。第二类团体的大多数成员为业界的专家学者,虽然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优势,但是由于缺乏民间艺术的传承者,所以,在发展过程中也会受到很大的阻碍,不利于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加之许多民间艺术人思想的局限性,不愿意加入带有较强官方色彩的团体组织,这就使得关于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无法有效融合,从而造成民间艺术资源被浪费。加上活动费用供应的不足、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三)相关的系统性理论研究缺乏。从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发展历史来看,我们可以很容易了解到,虽然民间艺术历史悠久,但是政府部门对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所做出的干预远远不够,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传承主要是以亲属或师徒关系进行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人口流动性加大,从而给这种传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受资金、资源、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关民间艺术的活体传承与保护研究非常少,针对冀东地区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的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所以,理论系统的构建与完善对冀东民间艺术的传承保护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四)外来文化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交流活动日益频繁,这就导致我国的民间艺术文化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冀东地区又靠近沿海,其民间艺术文化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程度会更深。其次,我国文化多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但是在冀东地区许多民间艺人的思想观念比较保守,面对多元化的社会,却丧失了传承本族艺术文化的动力,这也会对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带来很大的影响。再者,年轻人对当地传统文化的了解不足,且认同感在不断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

三、冀东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策略分析

(一)加大政府部门的保护力度。复旦大学教授胡守钧在关于恢复和弘扬优良民间传统的时候指出:“政府要带头,媒体加强宣传,社会各界参入。政府带头尤其重要,被公权损害的民间传统,当然还需公权来恢复。”党的十六大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具体说来,政府作为民间艺术传承的主体应该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政策制定和经济投入。在目前的情况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在文化部的要求和自身发展的综合考量下,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关于保护民间艺术的政策,但是在经济投入方面却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民间艺术项目因为具有一定的市场开发前景成为地方政府的宠儿,而其余的项目只能分到很少的传承经费,有时候这些经费还不能按时发放到位。冀东地区当地政府应该把民间艺术传承工作纳入到文化事业发展的系统中来,把地方文化事业的繁荣状况写进政府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去。政府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同时在人力物力的调配上有很大的优势,政府的重视与投入对民间艺术的传承、发展影响深远。当然,政府的初期干预也只是起一个引导作用,而不能作为长久措施。民间艺术的发展,还需自身“造血”,只有这样才能可持续。

(二)利用协同创新精神实现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文化一体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不同领域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所以,在进行冀东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的过程中,必须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传统民间艺术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创新。对于冀东地区来说,要尽可能避免民间艺术传承保护工作有部门或企业单兵作战的现象,彻底改变之前思路固化、缺乏创新的旧习惯,加强当地政府、企业以及传承人之间的有效沟通联系,促进民间艺术的合理开发。通过与政府企业的强强联合,为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体传承与保护争取到强有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从而为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提供良好的保障。为了推动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必须将相关机构有效连接起来,文化发展需要进入良性的联系和循环之路。

(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行产业化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已经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民间艺术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传承和发展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所以,冀东地区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也必须实现产业化的发展道路。在这一过程中,技术创新是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但是在进行技术创新之前,必须改变保守的传统思想,如,对唐山皮影或乐亭大鼓的表演形式进行适当的创新,或许会收到更好的表现效果,从而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在进行技术创新的过程中,要从现代大众的审美习惯着手,满足大众的审美需求,当然,这也符合市场经济中的供需理论。随着新时期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成为国家和地方非遗发展的关键需求,在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中,实现产业化发展,不仅响应了国家的号召,促进了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发展,而且又为我国传统非物质文化传承提供了合适的途径。冀东地区在我国算不上非常发达的省份,通过民间艺术的产业化发展,可以实现当地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有效融合,进而有效推动整个河北地区的发展。

(四)加强理论研究。冀东民间艺术活态传承与保护的悲观现状,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为了将这些民间艺术继续传承下去,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便是加强理论体系的建设。业界专家学者应该试图利用社会学、经济学、营销学、传播学、人类学等理论知识,通过深入分析和客观总结,进而提出一份具有一定操作价值的研究成果。业界学者不能够仅仅局限在民间艺术的圈子内探究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最好的方式是将这一研究课题放在社会大环境中进行深入探究。但是,在相关理论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白,这会耗费很长的时间,而且还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各类学者决不可抱着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要加强与政府以及民间艺术传承人的合作,力争为冀东民间艺术的活态传承与保护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传承样态0前言

我国民间艺术是民众实践与经验的智慧结晶,在历史文化长河的积淀中逐渐形成了震撼心灵的经典艺术。当我们触摸手工艺品的时候,它们体现着匠人的聪明与智慧;当我们聆听高亢悠远的信天游时,我们正在与民间古老的精神对话,诉说着经久不衰的民间艺术魅力。在人们日趋注重精神文化享受的今天,民间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先人留给后世子孙的丰厚礼品,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因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视角,研究我国民间艺术的传承与发展,能够赋予我国民间艺术永久的活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民间艺术的特点

随着我国申报项目《中医针灸》《京剧》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我国成为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如何进行民间艺术传承成为热议的话题。昆曲、蒙古族长调民歌、南京云锦织造技艺、花儿等民间艺术形式是各族人民长期以来创造积累的重要文化财富。上述民间艺术具有文化多样性、政治文化标识的特性,它所包括传统表演艺术、社会民俗礼仪与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方式。民间艺术是在当前的实践过程中将历史形成的特色显现出来,属于活灵活现的历史重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文化创造的群众创造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民间艺术依托于传承人的技艺、声音形象为载体,使民间多元化的文化种类得以相传,保护艺术脆弱性的重要措施是进行良好的艺术传承。

2我国民间艺术的传承的必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终极目标是保护有价值的民间艺术。民间艺术来源于艺人的实践与经验,通过口传身授的技艺流传;其艺术作品不论是曲艺还是技艺都是源自于对生活自然万物的热爱,是结合自身生活体验而进行的二次创作所,具有浓厚的生活气息与丰富情感寄托。民间艺术在提炼的过程中,因民间艺术存在的客观环境的不适宜与民间艺人薄弱的传承理念,导致许多民间艺术消失绝迹,成为文化历史中永不愈合的伤疤。我国民间艺术面临尴尬的处境,后继无人、技艺流失、缺乏艺术传承的理念。再观民间艺术的社会环境,现代工艺的迅猛发展挤占了传统民间艺术发展的空间,人类对商业文化的售卖远远超过了对传统民间艺术文化的关注,民间艺术的生存空间在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岌岌可危,诸多优秀的民间艺术正在走向消亡。我们在扼腕痛惜的同时,需要正视民间艺术的传承路径,实现民间艺术的可持续发展。

3我国民间艺术的传承的路径

3.1以宣传为依托,将民间艺术融入社会

民间艺术来源于艺人的生活实践,其艺术传承在现代化的今天并不容乐观,面临逐渐萎缩、消亡的危急局面。为了能够将具有文化、历史、艺术价值的民间艺术进行传承,需要从宏观角度对民间艺术特色进行全方位的把握,用理性的视角做好这样工作。首先,通过媒体宣传,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的概念输送给大众,建立起民族化的民间艺术理念。其次,建立专门的民间艺术网络宣传平台,通过网络的作用将这种理念深化。同时,采用举办民间艺术之乡的形式促进民间艺术形式的固定化,与当地民间艺术展进行融合,树立起社会全民保护民间艺术的意识,激发民众保护民间艺术的热情与自觉性,真正做到民间艺术来源于群众并服务于群众。

3.2以制度为保障,完善民间艺术的保护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艺术需要依托于传承制度的完善,将这份历史责任的接力棒传递好。首先,制定完善的民间艺术保护制度是文化传承的前提,不仅包括技艺的传承人还包括技艺的保护方案、抢救方案、申报方案,系统全面地进行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次,建立良好的传承机制,加强民间艺术传承人的人才培养,鼓励艺人将具有价值的绝技带徒授艺,避免艺术文化的消亡;组建专业队伍对技艺的流程、资料等研究、整理,将民间艺术的资料留存

鼓励喜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年轻人深入学习,并建立民间艺术专家库,使年强学习者可以得到专业指导。再次,将民间艺术的保护与当前的教育模式结合,开展民间艺术进课堂活动,培养学生对民间的文化热爱,为民间文化的传承做好人才的储备;将民间艺术编入乡土教材,激发学生对民间艺术的兴趣,注入民间艺术文化学习的动力。

3.3以文化产业化为目标,释放民间艺术文化经济效应

民间文化之所以流失、消亡,更多是民间文化艺术在现代化市场经济中渐行渐远,推动文化艺术非物质遗产的市场性保护,发挥文化的经济效应是文化永保动力的基础。一方面,民间艺术文化的良好发展可以助力地域经济的繁荣发展,实现民间艺术的群众化、社会化、市场化,进行民间艺术市场化的初步实践。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民间艺术适应时展的要求,能够在保持原汁原味传承的基础上做到技艺的创新。例如,起源于明代、发展于清雍正、乾隆年间的苏州桃花坞木刻年画,在当地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注入市场的创新元素,实现了经济效应与文化效应的双赢。另一方面,在民间艺术文化传承的过程中,需要在原本艺术形式的基础上,打造民间艺术的特色文化,使民间文化发展符合时展的潮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艺术文化精神。

3.4积极拓宽民间艺术保护的方法,实现民间艺术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抢救实践中,以维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律为核心,以原生态活态为基本样态为基本原则,逐渐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艺术保护方法。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主要分为活态整体性保护,即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文化遗产置于真实的保护环境中,例如羌族文化生态保护;生产性保护,结合馆藏与再生产加工的进行传承,例如河北沧州吴桥杂技艺术节;记录式保护,即借助于现代载体技术,将民间艺术分类、整理,使民间艺术文化的资料得以保存,例如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另外是通过博物馆的展示与收藏,使大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结晶能够薪火相传。除此之外,我们需要在现代化科技的依托下,积极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将民间艺术的恒久魅力不断传承下去,点燃中华文明的艺术圣火。参考文献:

[1] 田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间艺术及其传承[j].民族艺术,2011(04).

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范文5

当下人们的紧迫任务是阐释清楚传统文化艺术作为艺术教育资源得以有效传承的主要渠道及其可能性和实效性,其次是在充分利用高等教育、基础教育、社会教育等在人力、智力以及创造力等方面的优势的基础上,构建起传统文化艺术传承同现代学校主流文化教育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模式,使传承项目的保护与主流学校教育进行有效对接。人们可以通过在现有大学、中学、小学各个层次的艺术教育中增设优秀传统文化课程内容,提高青年学生对传统文化艺术的了解和热爱,提升其对优秀艺术资源的认知和评价能力,形成应有的文化自信心、自豪感以及对传统文化艺术传播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发挥教育的文化传播功能和文化创新功能。为此,首先需要在收集整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遗产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一套特色鲜明适于各层次艺术教育的“传统文化艺术教育系列教材和丛书”;其次要探索适合传统文化艺术教育的教学方法,依靠学校艺术教育规范化的传承结构的运行,实现传统文化艺术在传承过程中的规范性、系统性、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学校和教育部门还应加强与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少年宫、烈士陵园以及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艺术遗产项目传承人的合作,进一步大面积弘扬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艺术资源。

二、传统文化艺术传承与数据库及网站建设相结合

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尤其是大力推进文化资源数字化,是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基础,而数据库是永久性保存珍贵人文资源中各类信息的最好手段,也是保护文化遗产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因此,需要突破与传统文化艺术资源的数字化保护相关的关键技术与问题,使东北地区在传统艺术资源的数字化采集、数字化处理、数字化服务以及传统文化艺术资源的示范推广与传承共享等方面,探索有益经验,充分利用数据列表这种简洁的方式说明不同地域传统文化与它自身的人文背景之间的互为依存的关系,从而大力推动传统文化艺术数字化的发展进程。目前,“黑龙江流域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已经建立,未来还应继续完善并补充辽宁与吉林两省传统文化艺术资源的数据库资料,尽快从地理空间上针对三省三部分数据库依次铺开介绍,并尽快健全传统文化艺术代表项目的普查和建档制度,并认真做好文化艺术典籍的整理工作,继续实施和加强文化艺术典籍的编撰、保护与出版重大工程,推进文化艺术典籍资源数字化,从而促进现代技术和手段在传统文化艺术发展中的应用。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致力于东北地区传统文化艺术的分类与分布的数据库和门户网站建设的理论与数字工程操作技术研究,尝试建成优质数字化资源共享平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艺术资源数字化采集与处理、文化艺术资源示范推广以及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等一整套数字化服务系统,包括设计民间艺人主页、民间艺术绝活浏览库,实现传统文化艺术遗产网上授课、网上讨论、网上答疑以及濒危及失传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电子公告栏等等,从而能够快捷、方便、灵活地满足社会各界对传统文化艺术知识、技能、情感等方面的需求。

三、传统文化艺术与博物馆建设相结合

博物馆作为现代文明的产物,具有为社会普通公众提供知识与文化传播的重要功能。东北地区有着悠久的历史与多样性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但北方地区博物馆事业、尤其是高校物馆的建设工作相对滞后,已经不能够满足公众日益高涨的文化需求以及建设新型现代文明城市的发展需要。因此,通过博物馆建设这一有效手段,收集、整理、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艺术已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利用高等院校良好的学术氛围以及教学的便利条件,与已有的科研师资队伍和采风、考察等教学任务相结合,定期深入文化原生态地区,进行民族学、民俗学调研,针对东北地区尚存的手工艺、诗歌、舞蹈、音乐文化艺术等进行抢救性的搜集、整理与保存,构绘北方地区地域文化的详尽图谱。大力增建博物馆与陈列馆,扩充已有展馆的展示规模,提升藏品的数量和等级,建构覆盖面广的大、中、小院校文博收藏网络。目前,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师范大学已建“黑龙江流域民俗艺术陈列馆”,面积约80平方米,藏品300余件。在此基础上,未来计划联合东北地区各合作单位,在各高校内建成3至5座博物馆,并在各地区中、小学倡导地方文化艺术陈列室的创建,以实现北方地区各级院校地域文化博物馆的网络化建设。此外,人才的培养关乎博物馆事业软实力的建设。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专业人员的素质不但影响展览的水准、数量,还直接关乎文物遗存价值的利用、开发与学术探索。目前北方博物馆学的研究和管理人员质量和数量上均有空缺,未来还需利用高校的教育优势,为东北地区输送优秀的博物馆学方面的专门人才。未来东北地区各高校应本着文化共享的原则,积极与相关文化和教育部门、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关系,大力增设和扩建博物馆和艺术陈列馆等,并在现有展馆的基础上扩充展示规模,提升藏品的数量、等级,建构覆盖面广阔的大、中、小院校文博收藏网络,力争将各种类型的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艺术工作室覆盖到东北地区各地,并构建起人文艺术类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和采集指标体系,从而搭建起东北地区传统文化艺术资源博物馆展示平台。

四、传统文化艺术的产业化推广与传播

产业化发展是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可以更好地引领社会对传统文化艺术价值的认识,还可以更有效地促进传统文化艺术项目的“活态”保护和传承,同时可以成为各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为配合国家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举措,应通过与企业、政府和研究机构合作等方式,即由政府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学术和研究机构负责提供具体题材、市场预测、发展前景等信息支持,同时借助高科技手段谋求文化产业发展,形成计算机设计、建筑、美术、音乐、动漫、传媒、网络软件、会展、新闻出版、旅游、影视制作、知识产权交易等比较突出的以传统文化艺术遗产为内核的文化创意产品产业板块。①具体做法可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与旅游产业、休闲产业紧密结合,将剪纸、陶艺以及手工艺品制作等转化为具有地域性特征的旅游纪念品和地标式的文化艺术产品,并结合各地旅游景点,组织“活性”表演活动,在民众中强化传统文化艺术保护意识;同时以民间信仰习俗和传统文化节庆活动为切入点,形成一系列具有地域特色的有影响力的群众文化活动,提升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旅游线路、文化旅游集聚区的附加值,增进游客的体验值,培育旅游商品市场。二是将适合的传统文化艺术项目作为现代文化和生活产品创作的主题,运用在具体的形象设计中,以文化符号、文化元素的身份进入文化产品设计领域等。如利用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旧建筑、旧街区,规划建设艺术集聚区和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吸引国内外艺术家、收藏家和文化设计机构介入,积极支持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出口。三是通过形式创新和主题演绎,对具有典型地域特征和影响力的文化艺术品种进行适合市场需求的再生,通过组织巡演和驻地演出、培育标志性传统文化品牌展会、研发具有地域性和原创性的动漫游戏产品以及建设民族服装、特色餐饮、民俗风情村等方式,探索出一条传统歌舞、曲艺和工艺现代化、产业化发展的新路。四是充分利用博物馆、文化产业园区等社会公共场所,成立文物、民间工艺等的“文化超市”或更大空间的“文化区”,从而把分散在各地的文化艺术产品集中起来,以满足人们艺术欣赏、购物及休闲等多种现代生活的需求。

五、传统文化艺术传承的专门人才培养

充分利用高校的教育资源优势,通过建立“东北地区传统文化艺术创新人才培养基地”,着力进行东北地区传统文化艺术传承人及表演人员、东北地区传统文化艺术科研专门人才、文博专业人才和东北地区传统文化艺术管理等专门人才的培养,建设一支出色的传统文化艺术传承、研究和管理队伍。首先是传承人及表演人才的培养。为了组建一支传承人队伍,应经常性组织开展具有传统艺术特色的校本教学活动,即让艺术传承人走进校园,开设传统文化欣赏课,编写民间艺术乡土教材作为校本课程。同时,定期开设传承课程培训班、文化沙龙和学术讲座,将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列入大学课程,聘请传统文化艺术传承人走进大学传授技艺,解决传承队伍老化、后继乏人的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培养一批能够组织民间艺人、民间艺术的表演队伍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传统艺术的合理开发利用,开发生产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服饰、饮食、工艺品、纪念品等,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基地,使之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其次是艺术管理人才的培养。随着中国文化产业的日益升温,传统文化艺术的演出团体也日益增多,而这个产业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艺术管理人才却处于亏缺的状态,尤其是从事传统文化艺术的管理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所以传统文化艺术管理人才是确保传统文化艺术在商业社会中能够持续发展、不断完善的关键。因此,要尽快实施对艺术传承人“请进来,走出去”战略服务,培养具备专业知识及创新意识的传统文化艺术的管理人员,使其不仅能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项目本身提供管理方法,同时能够针对项目传承的特殊性和流动性随机、能动地调整管理模式。再次是科研人才的培养。制定科研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具有普查积累传统文化艺术资料和文档工作能力的科研专门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要加强理论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尽快培养一支研究管理团队,同时要大力鼓励年轻人加入到传统艺术的文化传承工作中,从而利用高科技手段实现传统文化艺术资源保护的科学化,把所有文化资源信息(包括文字、图像、音响、影像)进行科学、系统的数字化处理和动态管理。

六、结语

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范文6

西域民间艺术是艺术领域的宝库,为我们进行现代艺术设计带来了丰富的艺术资源,而现代设计中如何将西域民间艺术与其融合,是现代设计中对传统、民族艺术宝库如何利用的棘手问题,对传统、民间艺术的传承与发展决不能拘泥于完全的“拿来主义”,必须融入一定的创新手法,进行新层次的解构主义,才不会导致西域民间艺术发展的停滞,不会使在我们的时代留下大批的古董拷贝而无设计可言。然而设计本身就是一门需要综合艺术修养的一门学科,它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相关领域因素,因此,要想发展民间艺术,要求设计师本身具有能够驾驭多个艺术领域的能力。西域民间艺术与现代设计相结合的艺术难点就在于如何将西域民间艺术的艺术精髓、艺术灵魂、艺术底蕴恰到好处的融合在现在设计中,那么只有正确的传承与发展西域民间艺术,将西域民间艺术随着历史的进步、科学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以及与外来文化的不断碰撞,从而形成新的艺术生命,才能更好的继承和发展西域民间艺术。

二、西域民间艺术传承与现代设计发展的新趋势

西域民间艺术作为中国民族传统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形式之一,西域民间艺术展示出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画面,透视出中华民族独特的情感世界和人文精神,只有真正了解包括西域民间艺术在内的少数民族区域文化艺术才能了解中国传统艺术的全部。我们对西域民间艺术的发展不能是单纯的重复性传承,而是将其继续创新、冲破陈规、摆脱约束,从而形成崭新的艺术特色,尤其是在西域文化中,飞天艺术以及伊斯兰教的穆斯林文化图案是我们继承与发展的重要元素,传统的西域民间艺术其传播者大多数为佛教、伊斯兰教信徒以及生活在西域地区的少数民族,而如何做到符合现代人的审美眼光及需求,就必须由现代设计师通过现代手法重新发展和传播西域特色,才能将西域民间艺术进一步弘扬与发展,让更多人去接受西域的伟大艺术。本世纪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工业生产革命的推动、人类文明已经进入信息时代,然而世界文化艺术的突飞猛进,在现代设计多元化发展的大趋势下,随着生存方式上新观念的介入,思维的引导和情感的表达方法的不断更新,以及寻求合理化的视觉空间要求不断提高,对中国设计师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而中国的平面设计艺术领域在观念上、功能上、语意和形式表现上,都备受东西方文化思潮和艺术风格的影响,在短短的几十年里,中国的现代设计师吸取西方艺术精华,并学习、模仿西方现代设计师的特点,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内不断学习和创新,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现代设计艺术理念的新道路。同时在国际化的浪潮下,东西方文化思潮和艺术风格对相对比较保守的中国传统设计,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性的影响,中国本土艺术设计的发展不只需要走出吸收外来文化艺术,同样需要在我国浩如烟海的传统艺术中深刻发掘。此时,相对较为独立、较为保守的西域艺术来到我们的视野中。此外,西域民间艺术在被现代设计所借鉴和使用中,由于艺术传播所具有的活态流变的性质,是继承与变异、一致与差异的辩证结合,是再一次艺术理念上的革新,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就要面对“变异”与“发展”的问题,“发展”中是完全保留原状,还是在“变异”中寻找突破,实际上,在西域民间艺术的传播中,始终保持与历史时代的文化、民族特色相互融合,从而呈现出传承与发展并存的状态,故而在现代设计中的西域民间艺术虽然有变异,但仍然存在基础的一致性,保持着应有的特质。因此,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要想对包括西域民间艺术在内的民族传统艺术进行传承和发展,必须以全面的文化、知识为起点,全面地审视民族传统艺术,通过多方面、多层面的交流与碰撞完成对民族传统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断运用最新的方法论,全局性的反复审视,确保保存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同时,要把握艺术本身是人类感情的创造性表达方式,创新是艺术发展的本质特征和不竭动力,因此艺术发展的过程是不断创新的过程,优秀的民族传统艺术是创新的积累和结晶,不断创新是民族传统艺术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决定因素,创新与继承是统一的,是历史发展的两个环节,民族传统艺术保存与发展需要融合创新因素,才能随社会发展共同前行。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