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制度范例

税收征管制度

税收征管制度范文1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税收政策

引言

作为一种生产力变革方式,数字经济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发展动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企业竞争力提升、制度革新的强有力工具。数字经济以其独特的信息传导和价值创造机制,打破了传统经济下价值创造链条的运行轨迹,衍生出众多特色产业与新型模式,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新引擎与新动力。但同时也应看到,过快的发展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产生剧烈冲击,造成税收执法工作方面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数字经济尚未纳入税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滞后的征管体制难以适应数字经济下新模式的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征管规则的部分缺位,阻碍课税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涉及跨国企业课税规则的判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国际税收管辖权争夺以及税款流失的乱象,不利于国际税收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确保课税公平,成为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数字经济最初源于20世纪90年代知名学者唐·泰普斯科特的构想。从本质上看,数字经济是以数字信息为价值来源,以虚拟平台为运作载体,以信息技术为革新手段对数字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增值和交易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技术发展和实践运用下,其内涵在延伸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与时代特征。目前,数字经济不仅囊括了经济学与信息技术的诸多理论,还广泛应用在医疗、教育、物流等多个领域,催生出平台经济、数据经济以及共享经济等新兴模式,已然成为推动行业变革与发展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波动的态势下发挥了稳定器作用。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全球数字经济始终保持扩张态势,2020年依然能够逆势创造32.6万亿美元的增加值,展现出惊人的发展韧性。在我国,数字经济成为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增长动力:2015—2020年,数字经济始终以9%的高位增长率迅速发展,2020年增加值突破39万亿元。不仅如此,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显著,从27%逐渐上升至38.6%,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从构成比例上看,数字经济主要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组成。与以信息通信业为主体的数字产业化不同,产业数字化更注重信息技术与现有产业结合,衍生出“互联网+”商业模式,促进了数字经济与第三产业的高度融合。目前,产业数字化在数字经济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1.非现实性。随着虚拟平台与在线支付机制的完善,数字化交易能够复刻出传统交易的整个流程,摆脱了线下实物交易的时空限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极大地减少了成本费用。除平台、货币具有虚拟特征之外,交易主体之间同样也具备非现实性,能够通过切换虚拟账号、更改交易信息来隐匿真实身份。这种虚拟的交易要素并不阻碍实际交易的真实发生,同时也无法掩盖收入课税的经济实质。此外,这种非现实性也促使数据挖掘工作得以开展,精准匹配与整合不同领域的数字信息,以实现信息优化与价值创造。2.边际效益递增。数字经济能够挖掘出内嵌的商业价值,形成新的价值创造方式。一方面,信息技术以极高的渗透力革新传统行业,整合和优化业内资源,缩减边际成本;另一方面,信息资源拥有潜在的增值空间,通过信息处理与交换实现信息增值,使得边际收益逐渐呈现累进特点。每个用户既是虚拟交易中的消费者又是数字信息的制造者。通过分析交易数据,能够加强对用户偏好、消费心理的深刻认知,向消费者推送定制化产品与服务,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在边际成本递减和边际收益递增的双重作用下,潜在收益被无限挖掘,产业链条逐渐走向多元。

二、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

(一)税收管辖权判定存在差异。数字经济衍生出众多的无形产品与虚拟服务,早已脱离传统税收立法所依赖的物质空间和现实关系。税收征管制度虽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依然无法从根本上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征税风险,在税收管辖权的判定上存在偏差。秉持属地主义原则,所得税与流转税分别依据所得来源地与实际消费地进行课税,且在数字经济的冲击下,两者对纳税地的判定逐渐模糊。企业所得税法中对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的认定仅仅局限于物理上的关联,尚未延伸到“去实体化”的虚拟交易。这也弱化了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适用性,不但无法有效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归属,反而还会引发纳税人利用税差的套利行为。如,跨国企业在低税率的国家设立常设机构牟取利润,凭借常设机构在来源国缴税,以此逃避本国较高的税负压力,达到避税甚至免税的目的。这种税基侵蚀行为会不可避免地引发税收管辖权的争夺,而仅凭常设机构原则难以真正解决管辖权的归属问题。此外,由于IP地址的非固定性,税务机关难以追踪跨境交易的发生地,根据交易地在境外从而轻易认定交易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做法有失偏颇,仅依据“消费地原则”无法有效界定数字交易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电子发票亟须革新。电子发票是税收制度适应数字化发展的产物,凭借其效力等同、开具便捷和不易篡改等显著特征受到征纳双方的青睐,但电子发票本身并不契合传统的报销流程,打印之后虽然能够完成报销,但却增加了重复报销的风险。我国电子发票系统虽然在查询、防伪等功能方面十分出色,但在信息提取与交换方面尚未得到统一。由于省际之间电子发票技术与标准存在差异,发票分解与信息提取方式各不相同,仅能保证省内税收征管效率,而不利于省级税务机关之间的有效沟通。如何革新电子发票系统,完善发票抵扣、报销与信息共享的机制,成为今后发票领域改革的核心。

(三)纳税主体界定模糊。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在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能准确识别实体纳税主体,使税源控制在可统计、可追踪、可监测的范围之内。在数字经济的冲击下,虚拟平台的广泛应用使得生产端与消费端的界线逐渐模糊,使交易双方可以凭借多个虚拟账号进行交易往来,甚至能够以虚假的身份和地址完成真实的交易,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界定交易方是否属于法人机构,进而确定各个税种的纳税主体。进一步,随着微商、网络带货等个人销售模式的兴起,面对纷繁复杂的交易量,税务机关一时很难界定个人销售与法人机构之间是否存在高度关联的利益关系,更难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对自然人交易进行有效追踪与实时监测,进而控制税源。

(四)涉税信息难以获取。随着电子货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纸质交易逐渐被数字化流通符号取代,这颠覆了传统经济下依赖银行流水、现金稽查的监管机制。越来越多的数字化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得以实施和保障,涉税信息也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库中。税务机关仅通过查询银行转账记录难以确定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税收基础因素,无法及时掌握第一手涉税资料。与纸质货币一样,电子交易中也存在利润转移与低估风险,根据统计银行流水很难确定纳税主体真正的应纳税额,反而还会增加征税成本,降低稽查效率。此外,“网红经济”的兴起使得更多高收入的自然人成为税源监管对象,而代扣代缴制度一时难以适应这种趋势。如果税收征管制度无法及时应对涉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种种风险,不仅会导致征管工作低效率开展,还会造成税源丢失与税款流失的现实困境。

三、数字经济下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建议

(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管辖权判定规则。数字经济对管辖权的冲击在于虚拟经济不适用传统税收规则对经营场所的物理判定,进而产生来源地与消费地模糊的乱象,因此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重塑来源地、消费地的法律内涵是十分必要的。第一,在税法中明确规定数字经济的性质、范围与类别,抓住跨境交易的经济实质,构建交易过程中产生收入与消费的判定标准,将数字经济纳入税务机关的执法范围。第二,通过创立新的联结度规则,引入“虚拟常设机构”概念,重新构建所得税来源地的判定标准。“虚拟常设机构”将数字交易中服务器经营网站视为虚拟空间中的常设机构,综合考虑用户参与度、数字化水平以及交易规模等多种因素,判断其是否构成“显著经济存在”,进而精准定位所得来源地。虽然数字经济不涉及实体交易与常设机构,但其在价值创造过程中涉及众多用户参与,通过数字化产品与服务获得高额收益。只要交易满足“显著经济存在”的客观条件,税务机关就能够依据“虚拟常设机构”的判定行使税收管辖权。第三,完善以消费地原则为基础的流转税征税机制,将数字产品与服务纳入流转税的税目与税基之中,对消费地难以确定的纳税人采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二)应用区块链技术革新发票系统。作为信息革命催生的产物,区块链凭借可信度高、去中心化等天然优势,在金融、物流等领域崭露头角并取得显著成效。深圳税务局首次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发票系统中,初步实现了电子发票申领、开具、报销与报税结合的一体化服务,成为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模式转变的有益探索。区块链内嵌的信息只有通过半数以上节点的许可才能进行修改,完美契合电子发票对数据安全的要求。“区块链+电子发票”新模式克服了电子发票报销的弊端,统一了信息分解标准,使得增值税抵扣环节从三联抵扣向一票抵扣转变,简化了退抵税流程。交易完成后,纳税主体能够及时开具区块链电子发票查询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也可完成涉税信息实时采集与及时共享。

(三)利用数字化技术强化征管方式。从目前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以英、法、印为主)的征税实践来看,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通常为以提供网络社交服务、在线广告等业务为主并获得高额利润的数字企业,在其年收入超过一定标准之后对超出部分或特定收入征收2%~3%左右的数字税。考虑到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尚未成熟的现实因素,贸然征收数字服务税难免会导致过重税负,挫伤企业发展势头,但我们可以汲取国际经验,明确数字企业的认定与纳税标准,利用数字化技术强化税源监管与税款征收的方式,完善具有数字化特征的征管机制。第一,建立数字企业的税收登记制度,利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税源登记的质量。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将数字经济纳入《税收征管法》的行权范围内,赋予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主体进行税务登记的权力,利用大数据手段对自然人的交易信息以及经济状况进行筛选、分类以及分析,厘清经济往来中复杂的关联关系,判断纳税身份和缴纳税种。第二,采用“云计算”的内在逻辑,鼓励涉税主体安装并使用新型报税软件,搭建涉税信息采集、分析与监测平台。这种软件不仅能够指导纳税人通过云端办结涉税事项,实时获得办税进展的有关推送,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实时监测交易往来的收支记录,自动计算并扣缴相应税款。

(四)建立数字化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尽管数字化治理手段在现实中已经得到应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获取困难、多方配合不充分等现实问题。随着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政府、纳税人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对信息交换与共享的要求更为严格,建立数字化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成为必然趋势。第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中心,促成多方共治新格局。通过加强政府、纳税人与涉税平台三方联系,推进税务系统、非税系统和技术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对接与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现实风险。信息共享中心负责涉税信息采集、处理与分析工作,实时追踪纳税人交易进展与收入情况,保证税源监测的有效性。第二,采取代扣代缴与平台监督机制相结合。在线平台能够及时获取自然人涉税信息,对自然人的交易状况更为了解,展开代扣代缴工作更为便利。税务机关仅需通过信息共享中心的涉税数据对平台扣税工作展开复核,制定处罚标准,对扣缴义务人的乱作为进行问责,提高稽查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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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制度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对策

一、互联网交易的特点

(1)贸易全球化。来自世界各地的资源和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到世界各地,电子商务基于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大了传统贸易的范围,并增加了整体销售额。(2)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解决相关问题,例如咨询、订单签署、付款、订单完成和售后。(3)交易智能化。在线交易中,电子商务可以通过数字信息传输完成交易。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即可完成交易。(4)交易主体隐蔽。电子商务交易可以不用有固定的地址,所有交易都可以在线完成。

二、税收征管原则

(1)依法征税。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行使税收职能,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和维护国家经济,提高税收政策的稳定性。(2)效率原则。各国政府通过政治权力来征税,利用经济支持企业并促进生产。根据相关数据调整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计划,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3)公共税收原则。它是指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流程和税收方法的公开性,以促进公众监督。

三、税收征管的难点

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是数字产品和服务产品与传统产品和服务相比,税收来源的形成和演变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主要是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税务登记工作难实现、交易环节监管难度大和商家依法纳税意识难提高。这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形成了新的挑战。

(一)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与传统线下交易不同,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从谈判、签订合同到付款及交货的所有内容都可以在完全不同的地方进行,这使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难以划分税收管辖区的主要原因是网络的虚拟性使其无法确定税收责任。

(二)税务登记工作难实现

数字产品的生产和数字服务的交付显示出个体化和家庭化的趋势。例如,可以进行在线游戏开发、在线小说创作、在线教学、网络直播等,所有这些操作都可以在家中进行。因此,数字经济中有许多自由职业者,并且潜在的纳税人数量也在增加。同时,税务机关有限的税收征管资源使得难以监督个体化和家庭化的数字产品的生产过程,从而造成监管缺位。

(三)交易环节监管难度大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表现出了平台化的特点,这一特点使税务机关更难掌握其交易数据。当前,数字产品的基本运营方式是“个人+平台”。生产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服务通常需要通过在线平台的访问,然后进入流通和消费的环节,例如在在线平台上销售课程或进行网络直播等。“平台化”既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尽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纳税人的统计信息,但是电子商务平台太多,税务机关很难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四、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由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缺位,对新兴行业的税收不明确。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种数字产品和服务相继出现。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税收立法,因此无法对电子商务中的无形商品征税。主要原因是:对有形电子商务征税,可以掌握大量的税收依据,税收损失相对较小;在对无形电子商务征税时,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漏洞,税收征管手段有问题,税收损失更大。

(二)税收征管落后造成管理缺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要求税务机关通过平台从纳税人那里获取基本信息。但是,隐藏网络操作会掩盖纳税人的位置,从而难以识别纳税人的身份。传统的“以票管税”税收方法效果不尽如人意。大多数电子商务交易的成交额较小,消费者通常不索要发票,而卖方也不会开具发票,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以票管税”所产生的影响。如果卖方不开具发票,则意味着无需申请税务登记和购买发票。这样,在线税务登记不会影响对网络税收来源的控制。基于税收备案的税收征管系统失败,并且整个税收来源处理的过程都失去了机构支持。

(三)国际税收规则带来征管困难

在数字经济中,资产、交易和用户拥有先进的移动性、虚拟性和协作能力。在这种经济模式中,纳税人将执行国际中的税收规则。数字化的传输方法难以确定“营业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在数字经济中,创造经济价值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如果税务信息的交流不通畅、对交易的跨境监管不足,那么数字化的传输方式就为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国际避税问题更加严重。

五、完善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对策和建议

(一)积极推进互联网交易税收立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必须明确电子商务的注册程序。不论注册企业规模的大小,电子商务运营商都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注册。税务机关将以星号标记合格的电子商务,并鼓励其如实缴税。

2.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税种

目前,增值税的范围相对狭窄,仅包括商品的销售或加工,提供维护和交换服务以及商品的进口。电子商务交易要求对有形商品交易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并且也要将无形资产和服务包括在增值税中。这符合国际惯例,无形资产以及税收义务的明确性不仅促进了税务机关对交易数据的收集和管理,而且也促进了税收公平。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建设大数据平台,高效整合涉税信息

税务部门必须有效共享和利用大数据。政府依法收集税务数据,并与第三方平台共享相关数据。搜索交易数据并与其他数据创建多源数据库,将数据输入数据库并统计相关信息,帮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活动。

2.建立大数据交换平台,多方渠道获取信息

为了建立大数据交换平台,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合作。工商部门、公共安全部门、金融系统和第三方平台等各方定期将相关税收信息推送到数据交换平台,税务部门也可以根据平台税务需求向平台每个部门提供信息。通过从各方收集的税收数据,为税务部门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

(三)处理好国际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无限界性使国家税务机关难以充分了解交易的实际情况。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开展紧密合作,加强交流,为税收征管提供可靠依据。

1.合理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

关于税收管辖区的划分,发达的电子商务国家主要基于个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管辖区,而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使用区域原则确定管辖区。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国际交流逐渐适应居住管辖权的原则。

2.加强国际情报交流

国际信息交换是指交换各种税务信息,例如各国的纳税人税收文件以及税务机关的一些行政法规和最新业务发展。为了充分了解纳税人在互联网上的跨境业务活动并获得足够的证据,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并改善电子商务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为防止纳税人利用跨境交易和避税地进行避税,有必要加强与海外银行的合作并规范境外的相关业务。

六、结语

在分析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问题中,主要分析了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难点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但是由于互联网交易还在不断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新兴业务的产生。在未来,我国的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采用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制度,但前提是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防止篡改隐藏交易证据。明确各种商品的税目与税率,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税收提供征收依据,同时要加强各方的合作,例如税务机关、银行、物流、平台的运营商和平台内的商家等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据跟踪,使得每一笔交易都清晰可查。

参考文献:

[1]吕良.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36(12):60-61.

[2]聂灵磊.大连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8.

税收征管制度范文3

关键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

一、我国财税监督管理的现状

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财税监督管理活动仅体现在行为层面。大多数税务人员往往注重监督的形式,往往忽视其监督工作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要有效完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就必须启动行为管理,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环境。税收立法的管理应从内部入手,充分满足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和发展财税管理的整体水平。要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必须整合国内外税收监管专业知识,建立可靠的税收监管体系,加强各种管理方法的整合。要完善监督治理,增强执行任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不断更新。然而,管理不稳定等问题往往是由于管理部门人员不足和部门员工责任分工不明确造成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要解决监管体制和执行能力薄弱的问题。对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必须辅之以不断的改进和实施,以确保各种监管程序与现行管制形式的目标和条件相一致。因此,必须完善对整个税务系统财税职能各个方面的监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完善税收职能与税收的监督管理必须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二、我国财税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和税收监督的法律建设不足。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要实现法治经济,就必须在税收监管方面实践法治。但是,从目前所有市场经济体的角度来看,我国财政税收在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地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要更加完备、全面,中央和地方税收也要更加完善。税收制度的差异使其无法进行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导致彼此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从而导致所有控制机制的实施出现一定的停滞。由于税收监督管理的立法过程并不清晰可见,不能为税收监督管理创造一个全面的法律保障,因此税收控制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税收监督形式相对落后。我国绝大多数长期的财税监督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日常监督有限,监督检查相对较少,对资本的监管相对较弱,在税收管理领域以及监督各地区会计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以上问题说明,我国的财税调控机制存在着一定缺陷,违法事实经常出现,因此财税监督有待加强。

(三)缺乏税收控制方面的信息互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税收信息系统。由于信息技术水平的滞后,信息无法及时,税务和税收监管工作将遭遇障碍。第一,是财政部门与监管部门没有建立起及时沟通的模式,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实时、准确地了解收支现状。第二,并非所有的财务系统都使用统一的会计网络,这使得财务管理资金的评估不可能在每一个层面做出及时回应。第三,由于缺乏科学技术支持,财务部门无法得到应有的沟通和及时的监督,这使得监管人员难以检查每一笔资金的实际情况,导致财务监督职能大幅缩水。

三、改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税收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当前税收监督工作的进展来看,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可能会对相关部门人员的监督和规划产生一定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税务职能的形式和内容,为税务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一是完善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结构,需要各部门实现不同形式的互联互通,确保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能够有效实施。二是主动提高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效果。为此,税务工作中的一些不足需要提前发现,实时识别和消除。最后,在构建高水平的税务调控体系方面,必须积极配合、相互问责,与经济大方向相协调,使职能和规则有效衔接。在税收和税控的发展方面,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限制相关人员的决策,从而保证资金使用的有效规范,而且可以保证税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通过对不同治理模式的有机整合,不断完善财政政策理解模式,保证事前、事后、事后的财政监督有效实施;其次,财税管理发展往往注重效率问题。因此,在事件发生之前,相关人员必须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和解决问题,然后对财务绩效进行客观评估,并推广经验教训,以有效避免下次财务活动中出现此类错误。三是开展财税监督活动要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条例》履行各项职能,建立可靠的法律体系,让税收和税收监督任务相互补充,广泛协调,顺利、正确地进行。最后,从制度控制的角度,积极考虑建立不同的财税监管机制,加强财税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合作,互相促进。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要不断完善税收监督机制,首先必须引导利益相关者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税务工作者才能确定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并利用这些权利和义务来推进他们的工作。为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税收的各项功能,有必要对监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推动税收综合治理水平逐步提高。另外,通过科学有效的责任分析,不仅可以指导相关员工分工明确地履行职责,还可以提高监管和财税管理效率。首先,要明确税务机关的使命和职责。在执行税务和监督时,每个部门必须允许每个部门确定自己的任务和责任。其次,明确各级政府的任务和责任。在建立和实施对财税系统的监督机制时,不仅要从各个方面考虑到政府的期望,而且要切实体现政府的行动。只有引入改进和完善调控机制,扩大科学监测方法的应用,才能不断展示调控机制对税收制度的影响,同时为后续改革提供有效的经验。通过不断完善立法程序,以及完善部门的控制和管理机制,强化税收的各项职能,实现税收创新,加强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监管工作得到法律保障,使税务控制系统更加完善。在建立财税监督管理机制过程中,要广泛考虑各种预算模式,从科学有效的角度履行政府责任。只有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引入多种管理方式,才能对创新财务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它也是更广泛意义上实施创新治理的重要工具。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使税收水平和监管过程中的税控水平稳步提高。因此,有必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发挥国家在金融监管体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此外,政府只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税收和税收监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对税收工作的内外部监督。完善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需要着重发展内部控制和监督职能,并跟踪每个内部部门的行为和动态,执行有助于实施控制机制的自身监督。此外,还应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以改善外部监测和控制。然而,控制和治理过程还应侧重于每个功能和系统的相互关联,在相互关联的基础上引入改进和创新。要真正落实税收治理监督标准,就必须着力发展内部控制,通过不断加强内部财务和税务控制,为税务行为创造适当的约束。这样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实施。同时,推动外部控制的发展也是促进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工具,但需要指出的是,各项行政职能的履行必须满足控制机制的特殊要求,有效实施管理创新。此外,财税监管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门对财税预算可以采用灵活的编制方法,这将大大提高其管理效率。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总体专业水平。为了促进财务管理相关职能的顺利有效运行,提高财务管理信息质量,必须引导相关人员探索和积累丰富的财务知识,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积极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财务工作。此外,要正确界定建立健全财务控制制度在金融机构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要想有效地进行财务控制和管理,还需要提高税务部门对信息透明度和质量的要求。因此,必须全面开展培训活动,使各有关部门的员工积累足够的税收政策知识,并贯彻执行。此外,我们不仅要完善和落实监督机制,而且要对在职员工实施适当的职业资格认证,提高税务相关部门员工的知识素养。

四、结论

税收征管制度范文4

 

1引言   证券市场是一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它能够完善市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存量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新时期下,我国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地发展,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客观上就必须拥有一个功能齐备、运营规范、规模大、效率高的证券市场。但是证券市场的投机性也决定了它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副作用,要正确的发挥我国证券市场积极作用就需要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管,消除其副作用。证券税收制度是对证券市场一种有效的调控工具,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证券市场税制相配合。   证券市场的税制是否合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决定性的作用。证券市场的各类税种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既有正效应,同时也有负效应,所以证券市场中税种的设置、数量的高低和税负的高低等都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影响,一旦证券市场的税制不合理,就会引起我国证券市场大幅度的波动,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构建科学、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可以有效地公平税负,抑制不合理的投机行为,降低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进而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资金配置效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2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   2.1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税收体制   从证券市场整体税收体制来看,我国目前缺乏一个完整而又系统的证券税收体制。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税收立法一般是在证券交易环节、证券投资环节和证券转让环节进行征税,通过这三方面的征税形成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体系,而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体制没有充分地考虑到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都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法规与条例,对证券市场的存在的问题只是采取补救性的解决措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存在的实际问题。长期缺乏完整、系统的证券市场税收体制会使证券市场财权难以集中和加强,导致证券市场监管失灵,不利于我国的宏观调控,阻碍了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的发展。   2.2税率和税种单一   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是以印花税为主,在对股票交易过程中,统一按照交易额的千分之一的固定税率征收。单一的证券税率不能充分保证证券市场税收的公平性,它忽视了交易量和证券持有期等因素造成的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另外,我国证券交易中对个人买卖股票资本利得不征税,那么印花税就成为我国证券交易中的主体税种,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证券市场中其他税种而发挥作用,印花税还被赋予调节市场参与者收入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证券市场的所得税而发挥作用。   2.3缺乏调控资本市场的能力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过程中,对于买卖双方主要征收印花税,而印花税不分交易数额和期限的固定的征收税率对资本市场操控作用不大。目前,现有的证券市场税制要求不征收二级市场资本利得税,这样就不能抑制股市的过热投机。证券市场的所得税的征收仅仅在一级市场上利用税收的手段来完成,而二级市场却缺乏相应的税收调控。因此,目前的证券市场税收体系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调节证券市场的能力。   2.4重复性课税现象严重   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分配给股东的红利与股息是从上市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取,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所获得这部分红利与股息实际上已经征收过一次所得税,是已经完成社会再分配后的所得。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对个人的股息和红利所得进行扣除,直接按照其总额的20%进行征收,这样就造成了对上市公司分配的红利和股息进行了二次征收,使上市公司税后利润重复课税。上司公司分配的红利和股息越多,则重复课税就越多,这就挫伤了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5证券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的主要问题集中在征收手段、征收主体和税收分配上。我国股票交易的印花税只在深圳和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征收,各地方的证券机构对其代扣的部分也要进行统一处理,地方政府无权对此进行支配,但是随着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数量不断增加,这种不合理的征收方式必然导致地区之间利益分配矛盾激化。与证券税收入相关的地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容易导致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数量和成交额方面的过度竞争,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策略   3.1建立和健全我国证券税收体系   首先,开征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税。我国现行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对一级市场进行征税,对证券市场中的有价证券的发行者不征收,这就使得一级市场遗漏了大量的税款。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在允许的情况下,以一级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为标准,开征资本税、印花税,对战略投资者可以根据情况给予税收优惠或是不征税,鼓励其对证券市场进行投资,从而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次,征收证券财产税。证券财产税是指对证券以财产形态作为遗产转移或者作为赠品赠予时所征收的税,包括证券赠与税和证券遗产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各种功能的不断齐全,证券市场吸引了大量的参与者,那么有价证券可以视做其持有者的资产,当有价证券的持有者将其证券作为财产转增他人,或者是证券所有权发生改变,继承人或受赠人会不劳而获取财富,所以为了维护我国社会分配公平的目标,应当将证券财产税纳入我国证券税收体系中。   3.2调整现有证券市场税制要素   首先,合理设置证券市场税率。证券市场的税率要依据投入和交易的资本金规模设置不同的税率;依据投资者投资期限的长短划分不同的税率,对于短期投机行为要征收高额税率,而针对长期投资可以降低税率,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划分不同的税率可以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抑制证券市场内过度投机行为,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依据证券交易的换手率,设置不同的税率,有针对性地对高换手率征收较高的税率。其次,确定合理的征收范围。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只是在证券交易的环节征收印花税,其征收范围过窄,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税制的公平性和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与调控,我国应当扩大证券市场征税范围。#p#分页标题#e#   3.3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规范性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调控还缺乏规范性。规范的证券市场税收体系应当是对证券的发行、投资、转让、继承和赠予等所征收的各种税收应当以具体而翔实的法律条文予以规范,利用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科学的调控,保证期约束力和透明性,使我国证券市场规范、稳定的发展。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系缺少如证券交易税、遗产税、赠与税和证券投资利所得税,这样我国对证券市场的调控的规范性就有待加强。因此,我国证券市场不断进行税制改革和优化,合理开征缺失税种,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规范性。   3.4完善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   首先,利用高科技手段辅助税收征管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大量高科技的手段也被运用到了证券市场。高科技的运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成本,有效地提高了证券市场发行、交易、转让等行为的效率。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税收体制要在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税收体制的基础上,充分结合现代高科技手段,不断完善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其次,开征临时惩罚性的高税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都要定期对本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准确披露,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为了美化本公司的公众形象而获取更多的资金,对外所披露的信息不完全,甚至隐瞒公司经营不善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证券市场可以通过征收临时性惩罚性的高税收,来惩治那些违规操作的上市公司,以此促使税收征管的进一步完善,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税收征管制度范文5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协调发展

一、相关含义概述

(一)收入确认的概述

收入的确认,实际上是指企业的相关收入在何时进入企业账务,而企业收入确认需要解决两大问题,这两大问题分别是计量和定时计量。收入确认采用的计算方法是指某项收入入账的时间,确认的收入主要包括劳务收入和劳务收入销售。现如今,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的营收情况很感兴趣。在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收入确认需要单独面临问题,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在颁布与确认当中。在会计实务中,确认收益是个复杂的问题。相关规定指出,收入确认是指企业向顾客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相当于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总价值。

(二)所得税会计相关概述

所得税会计是指在缴纳所得税时,按照所得税法的要求,结合会计利润的基础,对最终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包括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小额税款等会计事务。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方法在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上存在差异,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所得税与财务和税务都有一定的关联,所得税要求会计实现信息供给功能,以便于会计能够有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并及时做出准确的应对计划;同时也要求所得税会计要及时掌握国家政策动向,及时调整企业财务的发展方向,并为企业提供正确的财务信息。

二、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中存在的差异

(一)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新会计标准要求企业可以将商品风险与报酬进行同步专业,并且不再保留企业对此的经营权限。只有在预计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的情况下,才能正确测量企业收入和成本。税法和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区别是,税法没有考虑经济利益是否流入企业,这种情况下,税法只确定收入行为,不考虑将来经济事项的变化。这样的规定既能维持税法的刚性,降低征税风险,又能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加强企业的税收贡献。

(二)分期收款销售收入差异

新会计准则将分期付款作为融资性质的金额,销售收入按照相关合同的公允价值确定。合同签订价款与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实际利率法规定的时间内摊销,摊销后的财务应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对分期付款收入的认定比较简单,它不考虑公允价值因素,只按合同价格和时间确认收益。在这种情况下,税法可以进行固定征税,而不考虑未来公允价值变动对收入的影响。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未来实现收益的可能性,调整了合同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期间损失,调整了企业未来的收益实现情况,充分体现了更好经验的客观性原则。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

在新会计准则中,公司潜在收益的确认以提供服务的结果为基础进行计算,对服务结果的评估是包括收入金额在内的可靠计量。在谨慎性上,税法和会计标准是各不相同的,而公司的劳动行为应该被视为确认收入。不过,新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确认企业收入方面也占有同样的地位。由换言之,当商品销售和服务出现混合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互不干涉,相互独立,从而提供劳务的确认以及劳动的收入。

三、收入确认的实际应用

在新会计准则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既基于财务事项的特殊性,又基于这些事项的确认原则,注重形式的实质性。换句话说,确认收入的条件是商品所有权等物质条件的转移。新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将收入定义为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收入,使会计负责人能够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确认收入。确认收入是很复杂的工作。首先在现行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中的收入符合收入定义,具有计量的性质;其次,确保收入。最后,商品所有权的本质。

四、收入确认的改善策略

(一)加强监督和执法

在会计业务当中,收入确认是十分复杂的,同时也是实现企业经营利润的有效有段。首先要加强对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法规的监管,明确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措施,政府部门有权依法对企业或单位的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进行监管;其次在此基础上,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监督法》,积极宣传社会监督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从而对收入确认进行完善。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会计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收入确认、利润总额和纳税状况,还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法有效监督收入确认,严格执行法律。因此,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首先将未实现的应收款项和交易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以避免虚假的高收益结果。

五、新会计准则与相关税法的协调

(一)视同销售收入确认

销售分为8种类型,每种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应根据情况而不同。根据相关税法,需要对各种商品的销售申报进行明确且合理的分类。可以把商品销售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外流通的商品,一种是企业内转售的商品。总的来说,企业外部的货物存在着不确定的情况。因此,为了保证部分税款扣除不会中断,为了防止偷税漏税,这类商品的销售必须严格按税法计算,申报内部转售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和经济收入。同时,这类商品的营业额在企业整体收入中占比较小,因此不会对税收产生较大影响。在新会计准则中,接受方确认被视为成本转移,不被视为出售。

(二)遵循实际性原则

必须遵守会计准则和有关税法协调的实践原则,结合政治、经济、法律和我国的综合实际,加强会计准则和有关税法的协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积累了经验,不断改善,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期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发展不完全、发展力不均衡、资本市场规模小、资本市场结构不完善等因素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

(三)统筹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效率与公平是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应遵循的原则,也是加强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应注意的效率与公平原则。因此,协调方案的实现需要有一定的可能性,不仅要有纯粹的理论,还要有会计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可行性。此外,在会计准则与县税法的协调过程中,要注意成本效应,正确把握会计准则与相关税法的协调方向,并进行适当调整。因此要重视会计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的作用,不能忽视会计信息的质量。

(四)加强业务处理方面的协调

加强会计准则和有关税法的管理企业,在协调会计准则制定过程必须减少自应当以会计的价值和定义方法为基础,需要对会计选择的空间范围进行划分,缩小会计选择的空间。因为过度的自由选择会导致会计选择的扩大和税收差异,从而降低信息质量。还应当积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协调性,把握好税法的特殊性质。从税法的角度,积极加强其与会计准则的协调,以达到更高的协调效率。税法应充分发挥会计信息的调节作用,以规范会计制度的完善,从税法的角度规范和改善企业的不足之处,进而促进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的不断完善。

(五)补贴收入确认

根据税法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外,企业受益人的补贴应当符合企业利益,正常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家补贴的初衷。至于补贴收入,我建议按新会计准则免税。这也能够降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和纳税成本。

(六)简化税收征管

伴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工作也在不断地完善与发展,但根据现行税收征管办法,还有许多问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持续加强和完善税收工作,首先要设计合理的申报制度。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础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报告制度和内容较为复杂,不同税种之间的衔接不够,对于会计准则的调整和处理相关税务业务的差异有很大的制约。其次,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还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很多临时性的税收征管措施,缺乏科学和法律依据。所以,要积极落实现代税收征管流程,简化税收征管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实施,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新会计准则更注重收入确认的实质表现,面税法更注重社会价值的体现,二者进一步协调,避免发生重大冲突,致使企业内部财务状况混乱,影响企业正常发展。新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之间有寻求共同点的关系,这有助于我国企业不断提高财务会计水平,实现国际准则的目标。笔者在双方的相互调整中,挖掘更深的制度内容,找到适合我国企业发展的新法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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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锋.新会计准则背景下收入确认的变化分析[J].中国市场,2020(18):150+152.

税收征管制度范文6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基础的挑战

1、对税务登记制度的影响

网络空间的自由性,使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无法发挥其作用。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是以工商登记为基础的,纳税人在营业前必须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监管和核查,这也是税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可是,因特网是一个来去自由的空间,企业只要交纳了注册费,就可以在网上从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转让无形资产、提供各种劳务,从而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像以前那样借助税务登记制度对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2、对传统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影响

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通过审查和追踪企业的账簿凭证,并以此来核实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然而,电子商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传统的纸质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所取代,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并且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这样使得税务机关对这些信息的来龙去脉无法追踪和查询,也就无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控。

3、对代扣代缴制度的影响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中介作用不断弱化,这样传统税收征管方式中的代扣代缴制度就很难发挥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建立在中介机构的基础之上,其作用发挥的前提是必须要存在中介机构。然而,因特网使交易双方超越了国家和地域的限制,厂商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商业中介机构如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作用被迅速弱化甚至取消。因此,建立在中介机构基础之上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也将随之弱化。

(二)电子商务使现行税收征管变得困难

1、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使得税务稽查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第一、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在瞬间完成流通而且可以实现交易的无名化,这就使得资金的流向无法追踪,税务稽查也难以进行。第二、随着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纳税人可以利用离岸金融机构通过电子货币避税甚至偷税,而这时税务稽查的信息源位于境外,税务机关很难对有关交易进行监控,税务稽查的力度就会极大降低。第三、现行税务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账的方式进行,不能适应电子商务高科技化的需要。最后,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相关信息资料的行为变得更加困难。

2、加密措施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它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

以往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来获得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然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和结算。这样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其征税成本。

二、解决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1、加强对企业及其交易活动的监督

首先,税务机关应强制要求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将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及计算机密码钥匙等网上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定后再发给企业专用的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号,并要求企业必须将该税务登记号展示在其网址上且不得删改,以便税务机关核对企业的信息是否与其申报的信息一致。同时,税务机关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企业的税务登记,必须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有泄露企业有关信息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其次,要求企业在通过网络从事产品销售,提供服务等业务时,应进行单独核算,并开具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在交易完成后,企业必须将其开具的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发往银行,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电子商务发票后才给予其进行款项结算。只有加强对企业的严格监管,才能堵住网络交易中的税收漏洞。

2、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海关等单位的联系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企业大多数是通过银行进行资金转帐和划拨。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同银行的联系,委托银行代其扣缴有关税款。对于离线交易,由于其标的物仍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故企业之间或者居民之间进行款项交付时,银行可以强行从其账户中按“销售货物”代扣增值税。而对于在线交易,由于其产品或劳务的交付是在网上完成的,故在资金结算时,银行可以按“服务业”代扣企业的营业税或居民个人的消费税。此外,对于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进出口贸易,可以将其视为传统的进出口业务,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款。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其流动性、隐藏性强,仅靠税务机关自身是无法实现和保证税额的及时上缴,故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工商、金融、海关等各单位的合作,才能保证税款的及时上缴,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实现税负公平。

3、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软、硬件建设

税务部门必须加快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上网企业、银行、海关等部门的链接。通过网络税务信息,处理有关电子邮件及接受电子税务申报,建立自动退税系统等。同时,税务部门应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紧密合作,加快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研究,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开发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查软件,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从而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征管。

(二)加快电子商务法制建设

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仅仅依靠国家税务部门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政府有关部门还必须参与制定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新生事物获得国家法律法规的认可。从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完整性的角度看,一部《电子商务法》是必不可少的。电子商务法将从整体上把握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和原则,对电子商务的各方面做出基础性规范,解释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基本法律问题,并用来调整电子商务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比如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等。而目前我国还未正式颁布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案,在这方面显然落后于不少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早于1995年就开始颁布一系列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并于1997年颁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电子商业示范法》;欧盟于1997年颁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电子交易法》;韩国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香港于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英国于2002年颁布《电子商务规则》。可见我国必须加快电子商务综合立法的步伐,尽快在电子商务立法上与国际接轨,从而为解决跨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铺平道路。

三、衍生思考

(一)电子商务可能造成的国际问题

1、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对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现行税制判断经营者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对其进行征税。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产生了新的问题。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的商品和劳务,而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根据传统税制的常设机构含义,是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行为进行征税。

(2)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因特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而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另外,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变得更加困难。同时,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使得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产生了新的问题,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这样,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显得形同虚设。

2、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双重征税是一个在传统税制下就存在的问题,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你是一个中国公民,在美国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订购货物,并且要求将货物发往新加坡,这样做的结果可能将会使你同时得到三个国家的税单。首先,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办法,中国政府有权、向你征收所得税;其次,按照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的话,新加坡政府也有权向你征收流转税;最后,美国政府有可能以交易操作发生地为依据,也可根据来源地为依据,有权向你征税。这样,对同一笔税源,由于税收管辖权的重叠,而导致了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

3、国际避税问题

国际避税问题一直以来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国际避税变得更加容易,从而加剧了国际避税问题,使其更加复杂化。首先,电子商务的便捷性与高流动性为跨国公司操纵利润、规避税收变得更加容易。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只要按几下鼠标就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港。其次,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而易举地避税。再次,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何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的角色出现。总的来说,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很容易更改交易价格或隐藏真实交易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价格进行调整以及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很难征收到应有的税款,使税款大量流失。

税收征管制度范文7

[关键词]“金税四期”;高净值人群;税收征管;风险评估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形式,是调整市场失灵状况重要工具,是充当调控杠杆调节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产业、消费结构合理化的助推器,是促进社会公平、减少差距的平衡器,是维系经济运转、维护国家政权的重要纽带,为我国实现共同富裕和民族复兴保驾护航。伴随着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执行,信息技术的飞跃发展,国民经济的突飞猛进,我国涌现出一大批高净值人群,这些高净值人群也是政策里的先富者。国内高净值人群主要包括五部分人群,分别是私营企业老板,央企、大型国企及大型私营的高管人员,骨干人员,影视人员,网红及头部自媒体人员。这些先富起来的高净值人群同时也促进国家经济的进一步向前,若能可持续发展和良性循环,将能够实现带动全国人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是人心所向、众望所归的事情。但是有些高净值人群法律意识淡薄,有意无意地钻国家政策的空子,逃避国家税收法律征管。

一、高净值人群概况

高净值人群一般指资产净值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个人,他们也是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产等可投资资产较高的社会群体。“高净值者”相当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提出的“先富者”,其含义是指一个很特殊的群体,即在相比较的情况下,其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比正常工薪人员高很多。其经济水平不仅能够达到财务自由,还能够带动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的发展。

(一)高净值人群的类型。我国目前的高净值人群主要有以下五类人:1.私营企业老板。是指按照我国法律法规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营企业法人。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广,规模大小不一,中小私营企业经营好,一年赚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不是问题;甚至有的个人工商户,若生意足够兴旺,一年赚几百万元也是可能的,那么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其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达到高净值人群标准也是指日可待的。2.央企、大型国企及大型私营企业的高管人员。是指这些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其年薪超过几十万元的不是少数。根据2021年数据显示,我国4000多家的上市公司里的高管薪酬高于150万的企业有1112家,在这上千家的上市公司中的高管薪酬高于1000万的有29家,那么这些高管的可投资资产大于1000万元是不言而喻的。3.骨干人员。是指互联网技术企业的技术骨干人员,其年收入也是相当高的。有的企业除了高薪还有股权激励等奖励,这类技术骨干人员的薪酬也是属于高收入人群。4.影视人员。近几年的影视行业的迅猛发展,影视明星的年收入是在所有行业中最高的,这些影视明星的年收入基本上都是上亿元,其持有可投资资产也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从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查处来看,这个行业是我国高收入的集中地以及偷税漏税的重灾区。5.网红及头部自媒体人员。是指在网络经济催生出来的粉丝量很大,在网络上知名度很高的一群人。在我国,网红及头部自媒体人员的直播收入不亚于影视明星,其年收入甚至高于影视明星收入。随着网红经济的发展,有些影视明星也做其直播,从这些现象看,网红及头部自媒体人员的收入有可能超过影视明星的收入。由于网红及头部自媒体人员的收入虚高且多样化,成为税收监管的重要对象。

(二)高净值人群与税收的关系。从人群分布看,高净值人群是税收收入的主要贡献者。税收是合理调节国民收入的必要手段。其主要来源是高净值人群纳税。税收征管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税收职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是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高净值人群通过偷税漏税来积累巨额财富,这无疑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也将自身置于违法犯罪的危局之中。根据《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预测,到2021年底,将有300万高净值人群拥有1000万元以上的可投资资产,这一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约96万亿元,比2020年增长了14.29%,相当于2020年全国GDP的94%。2000年至2020年,我国二十年来的基尼系数始终维持在0.4的警戒线以上,凸显了我国目前财富分配不均衡。一个富人少纳税的社会,容易产生马太效应:穷人更穷,富人更富。因此,党和政府通过“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合理调节国民财富分配。这不仅是民心所向,更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实现共同富裕和民族复兴的必要手段。

二、高净值人群税收违法动机

税收违法行为是指税收法律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违背税收法律法规或税收精神而采取的,给国家税收收入带来了非常的减少或损失的行为。其本质是趋利避害和苦乐计算。从个人角度,趋利避害和苦乐计算是人的本能和天性。在税收征管方面,纳税人的决策目标是通过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的成本和效益进行权衡,选择其效益最大化,从而进行趋利避害和苦乐计算,实现其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高净值人群税收违法的动机是趋利避害和苦乐计算。从马克思观点,利润空间达到一定程度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规范,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因此,在法律框架下,高净值人群会不断地在最大化其自身经济利益和遵守法律界定之间作出所谓理性选择。

三、“金税四期”下影响高净值人群税收违法风险因素

“金税四期”下高净值人群通过税收违法的风险比以往任何时代的风险成本都大,加强高净值人群的税收风险评估是当前我国税收策划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了解“金税四期”影响高净值人群税收违法风险因素是税收风险评估前提条件。

(一)数据采集是税收征管风险管理的信息识别基础。随着“金税四期”的到来,国家非常重视大数据技术手段的开发和信息系统应用、信息共享程度。金税工程的推进,国家税务机关不断拓展外部信息渠道,积极打通商家、银行、服务提供商、社交媒体、互联网等第三方数据信息渠道,形成数据闭环,税务数据传输、存储和整合更加便利,为税务机关税收征管风险评估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数据支持。金税工程系统中完成数据的收集、储存、整理、维护和关联,通过纳税识别码有效归集外部数据,通过数据比对以及内设风险预警模型进行税收征管风险评估与识别。

(二)先进大数据技术是税收征管风险智能评估手段。“金税三期”实现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目标,提高了税收风险管理能力,达到了跨税种、跨纳税环节的信息共享,保障了税收征收管理,增大了纳税人违法行为的风险。“金税四期”是在“金税三期”的基础上升级的,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际需求,利用高科技手段,打通税费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等,奠定了智慧监管与智能办税的良好基础;增强了内部控制监督平台,打造了智慧税务,实现了税收治理现代化,达成了“智慧办公、智慧指挥、智慧决策”的目标。“金税四期”标志着我国税收征管风险进入智能评估阶段。

四、“金税四期”下高净值人群税收违法成本

(一)“金税四期”下税收违法成本的定义。税收违法成本是指纳税主体实施税收违法的行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包括实施违法行为所支付的法定成本与信誉成本以及税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法律给予的惩罚和制裁的一切损失。

(二)“金税四期”下税收违法成本评估。1.“金税四期”下税收违法成本额测算直播经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网络信息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对高净值人群税收违法行为成本远超税收违法收益。特别是信誉成本和经济性成本。近年来,被查处的影星和头部主播、网红等偷漏税案比比皆是。例如:最近的某网红偷漏税案,其法定成本主要是指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包括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被处罚和追加滞纳金总计6.38亿元。信誉成本是指其税收违法行为给其自身带来的信誉损失及给社会信用环境的负面影响。由于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以及对其职业造成损失是巨大的。按照其2021年的“新财富500富人榜”的价值90亿元,假设将来五年每年按照20%增长。以202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其将来五年创造的价值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先测试算出其将来五年创造的价值:2.折现率的测算(1)股权资本成本的计算经过资料调查和分析,2021年十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为2.73%。(2)市场风险溢价市场风险溢价(Riskpremium),是投资者在清楚风险报酬的情况下,面对不同风险的高低,对风险的承受度,影响其是否愿意冒高风险获得较高报酬的意愿,或是只接受稳定的收益,放弃冒高风险可能得到的较高报酬。风险报酬率与无风险报酬率的差额称为“风险溢价”。本文选取评估基准日前五年的沪深300指数的月几何平均收益率,折算成年几何平均收益率(采用复利计算)。计算出的市场收益率是7.1%,由此得出市场风险溢价为7.1%-2.73%=4.37%(3)β系数的测算贝塔系数是某一投资对象相对于大盘的表现情况。本文参照评估基准日前五年的沪深300指数的月几何平均收益率,得到的β值为1.0845。(4)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由此得出无风险报酬率:Rg=2.73%市场风险报酬率:Rm-Rg=4.37%β系数:β=1.0845则权益资本成本:Re=Rg+(Rm-Rg)×β=2.73%+4.37%×1.0845=7.5%3.“金税四期”下税收违法成本评估从表2可以得出,如果该网红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将来五年按照最保守的方法的折现率计算,其能够创造价值折现到现在的现值是633.5亿元,这可谓是信誉成本,付出代价是惨痛的。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许多高净值人群在创造经济价值方面是富有创造力的,但是在税收法律和价值评估方面是极度欠缺这方面知识的。

五、加强高净值人群税收风险防范,实现其名利双收

(一)以数治税环境下提升高净值人群共同富裕意识,降低税收违法风险。J.S.密尔认为人类有为别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他提出的功利主义是指在行为上的标准的幸福,并非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与此有关系的一切人的幸福。这与我国党和政府的奋斗宗旨和目标不期而遇。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那么高净值人群物质基础已经足够支撑其上层建筑的建设。若高净值人群能够被正确引导,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党和政府通过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保护合法收入,监管异常过高收入,倡导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馈社会,扎实促进共同富裕。各地税务机关应该定期对高净值人群进行“共同富裕”主题宣传。高净值人群也应该主动学习和掌握共同富裕理念,在积累自身财富的同时,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实现其名利双收。

(二)加强对诚信纳税主体的激励,提升高净值人群。遵从度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加强对诚信纳税人进行激励,针对每个会计年度诚信纳税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加大宣传力度,进行高净值人群的精神奖励,这样能够提升高净值人群的荣誉感和纳税遵从度。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区纳税主体的纳税年度评价分进行排序,定期对评级高的纳税主体进行精神奖励和宣传其诚信纳税行为。这样可以做到不想偷税漏税的效果。税收风险管理的核心理念是坚持与纳税人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合作关系,消除税收遵从风险产生的根源,从而有效提高税收遵从度。

(三)加强高净值人群的税务知识培训,防范税务违法风险。各地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各地区纳税主体的纳税年度评价分低的纳税主体,定期安排相应合适税收风险评估师,负责进行点对点的纳税辅导和风险合规监督。该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不仅有助于纳税人规避税收遵从风险,也有利于增进征纳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的同时,提供点对点服务,使得高净值人群对特定税收问题有确切的了解,降低税收违法成本,提升税收征管效率[4]。

六、结语

税收能够起到资源配置、调节需求总量、调配经济结构、调整收入分配、保护国家权益、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税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路上砥砺前行。高净值人群在“金税四期”严格监管下,应加强税收违法风险评估、树立正确的税收法律意识、合法纳税,为共同富裕和实现民主复兴贡献自身财智,达到名利双赢的良好状态,促进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带动全国人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陈瑛.税收违法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5(27):102.

[2]甘绍平.功利主义的当代价值[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5(15).

[3]丁芸,张岩.“互联网+”背景下税收征管模式探究[J].会计之友,2019(17).

税收征管制度范文8

一、培育内需、提升供给、畅通循环

规划纲要提出,通过扩大内需和培育完整内需体系,以及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机结合,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并具体从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和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三个方面提出改革要求。“十三五”期间,税收已在扩大内需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税收还将进一步在促进科技创新、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进而实现高质量供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此,有必要考察税制改革方向与构建新发展格局之间的协调性。规划纲要提出了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目标,包括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和地方税体系、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调整优化消费税制度、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规范完善税收优惠、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等内容。应该说,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在整体上可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而税种和税收政策上的改革完善,也可在新发展格局的具体领域上发挥作用,包括鼓励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提升供给体系适配性、促进资源要素顺畅流动和建设现代物流体系,推动进出口协同发展、提高国际双向投资水平,以及促进传统消费和培育新型消费、激发投资活力等方面。例如,强调“聚焦支持稳定制造业、巩固产业链供应链”来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就直接匹配了提升供给体系适配性和畅通国内大循环的要求。再如,规范完善税收优惠,有助于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减少地区间的税收竞争,促进资源要素顺畅流动;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也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国际双向投资水平。总体看,相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培育内需、提升供给、畅通循环”的重点,“十四五”税制改革方向与新发展格局的要求之间是相适应的,也是契合的。

二、税收政策聚焦新发展格局的关键领域发力

规划纲要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明确提出的税收政策主要为:一是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构建有利于企业扩大投资、增加研发投入、调节收入分配、减轻消费者负担的税收制度;二是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扩大优质消费品、先进技术、重要设备、能源资源等进口;三是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规划建设一批中国特色市内免税店,分别对应促进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的不同领域。实际上,规划纲要中与构建新发展格局相关的税收政策并不限于上述内容。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方面提出的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以捐赠等方式投入、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完善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方面的为海外科学家在华工作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的税收环境,在支持服务业发展方面的创新适应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和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财税等政策,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方面的加大税费优惠支持力度,在加快推进开放方面的完善税收管理服务、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等,以及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等方面的相关税收政策,也都有助于加快新发展格局的构建。可以看到,在保证税制改革契合于新发展格局的同时,规划纲要围绕着新发展格局的关键领域,多层次、多角度,直接或间接制定税收政策,力图形成全方位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保驾护航。

三、税收政策应补短板、破堵点、服务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