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例6篇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1

1、税收作用是对象化了的税收职能,是行使税收职能产生的效果,是税收职能与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它是有条件的,具有因时因地而异的特点,可以随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由于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的作用也就存在着广度和深度上的差别。在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制度下,税收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国家职能发挥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税收为实现社会主义国家职能发挥作用。在同一社会制度下,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差异,税收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例如中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税收作用主要是贯彻党的“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配合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国家积累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

2、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税收的主要作用表现为:为社会主义国家筹集大量财政资金,贯彻国家经济政策,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发展;调整协调社会主义经济利益,调节分配关系;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维护国家权益;参与国民经济的管理,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作用有应当发挥的作用和际发挥的作用之分。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税收能够发挥的作用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挥的作用,是有区别的。税收实际发挥的作用,除了客观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外,还取决于人们对税收职能作用的主观认识、掌握和运用。认识正确,运用得当,才有可能建立、健全与客观政治经济条件相适应的税收法制,从而使税收发挥较大的作用。反之,就只能发挥较少的作用甚至发生反作用。因此,必须正确认识税收的作用,将税收应当发挥的作用全部、充分地体现在税收法制中,使税收真正成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同税收职能相适应,税收作用可以从大的方面表述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调节经济的作用和监督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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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2

【关键词】软件企业;税务筹划;税收政策;即征即退;“两免三减半”

近年来,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各行业信息化要求的逐步提高,软件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尤其在北京、深圳等经济高度发达的城市产生了大批优秀的软件企业。根据工信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我国软件行业2009年实现业务收入仅为9970亿元,2014年实现业务收入37235亿元,与2009年相比,增幅达273.47%,年复合增长率为30.15%。受益于国家政策对软件行业的大力支持和云计算、“互联网+”模式的兴起,预计我国软件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国家出台了不少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软件企业的纳税负担,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1.避税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异、疏忽、模糊之处,通过对企业治理结构、经济活动等涉税事项进行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

避税是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是政府所不提倡的。

2.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主体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一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务筹划是合理合法的,这是它区别于偷税、漏税和避税最显著的特征。由于税务筹划是对税法的深入理解并顺应立法意图,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国家也实现了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在法律上国家努力将避税纳入到打击范围,而对于税务筹划国家是支持与鼓励的。

二、软件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应用

1.充分利用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1999年开始,国家为了扶持和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软件产品销售便开始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属于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缴纳了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软件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前可提前布局并达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例如某软件企业如果某月销售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条件的软件产品1000万元(不含税),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软件产品销项税额为170万元,假设当月取得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则当月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70-20=150万元,当月即征即退税额=150-1000X3%=120万元,实际税负为3%。

2.创造条件使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后,自第一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为“两免三减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对《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解答中明确指出软件企业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备案资料。

因此,软件企业在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前可先创造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所需的条件,并及时按照《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做好备案工作,享受优惠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3.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软件企业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和鼓励的行业,而且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大多数软件企业的技术含量都很高。因此,如果软件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则可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来可增强企业的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于即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又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可以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能同时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某符合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假设2011年为第一个盈利年度,若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适用税率,则2011-2012年免税,2013-2015年减半征收;若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优惠税率,则2011-2015年所得税税率均为15%。因此,该企业2011-2015年应选择按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2016年起按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提高企业经济利益。

4.利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软件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单独核算,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5.利用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比如,针对技术转让方面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技术所有权的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减半征收。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双方共同拥有或属于委托方的不征收增值税;对在销售软件产品时一并转让所有权、著作权的,不征收增值税。软件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做到业务与财务的有效融合,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又如,软件企业申请即征即退所退回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是由企业设立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并且用于扩大再生产与软件产品研究开发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因此,企业可以对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税款进行单独核算并规定用途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从而享受所得税的优惠。软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应尽量创造条件靠近那些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的法律法规。

再如,可利用各地区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从国际经济环境来看,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主要有征税对象差异、税收征管差异、税基差异、税率差异、纳税人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公司可以巧妙地利用各国的税收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不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软件企业可以根据战略布局的需要选择在西部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成立子公司,以便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为企业的持续发展节约资金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6.在合同签订环节控制税负

在现代商业模式中,经济合同的相应条款决定经济业务流程,经济业务流程决定税收负担,有鉴于此,经济合同是企业控制税收风险和降低税收成本最有效的重要工具之一。因为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涉税条款,如发票条款、价格条款、质量和数量条款、违约条款和交货时间条款等,都对企业的税负成本有重要影响。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分析涉及税收的相应条款,合理巧妙地运用各种节税技巧,有效发挥合同控税的作用。

比如,软件企业为客户提供定制化开发服务的项目合同中含有标准化的自产软件产品,则可将整个项目按两份合同来签订,定制化开发服务部分签订技术开发合同,自产软件产品销售部分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定制化开发服务部分,按照技术开发合同相应条款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软件产品销售部分,按照产品销售合同相应条款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同时,客户取得的税率为6%和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进行抵扣,企业与客户可实现双赢。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做得好与不好,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做得好,则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资金;做得不好,则可能造成资金链的紧张,甚至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软件企业既要加强研发团队与销售团队的建设,研发出高品质的软件产品的同时扩大营业收入,也要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全面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并熟悉企业业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充分利用国家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开展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软件企业即是资金密集型企业也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在企业的发展初期经营风险比较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要做好税务筹划,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韩秀双.新办软件企业筹划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模式探析[J]经济师,2009.10.

[2]江素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探讨[J].现代商业,2013.24.

[3]湛亚娟.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探讨[J].中国外资,2012.2.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3

[关键词]税负转嫁;税收归宿;供求弹性

一 、税负转嫁的涵义

1.税负转嫁的概念界定。税负转嫁是纳税人通过种种方法将法律规定由其承担的纳税义务变为他人负担的过程。赋税人使最终负担税款的人。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真正的赋税人和纳税人是可以分离的,负税人是经济意义上的承担主体,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对税负转嫁的理解应把握几点: (1)税负转嫁和价格的上升、下降直接联系。(2)纳税人的主动的有意识的行为才是税负转嫁,与纳税人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转嫁。

2.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1)前转。也称顺转,即纳税人通过提高其所提供商品的价格,将其所应交纳的税款向前转移给商品购买者。(2)后转。也称逆转,它是指纳税人将其所纳税款以压低商品或生产要素购价的办法,向后转嫁给商品或生产要素的提供者的一种形式。前转和后转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形式。(3)混转。也称散转,它是指对纳税人而言,即可以把税负转嫁给供应商,又可以同时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的一种转嫁方式。(4)税收资本化。实际上是后转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应税物品在交易时,买方会将以后应纳的税款折现,从所购物品价格中作一次性的扣除。

二、税负转嫁存在的条件

1.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税负转嫁实现的前提条件。商品价格的变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途径,政府征税后,纳税人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机制自由制定商品的价格,通过抬高或压低价格来实现税负转嫁,如果价格无法变动也就无法实现税负转嫁。由此可见,税负转嫁实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商品价格的自由浮动。例如以商品或劳务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其课税对象在流转过程中与价格关系密切,因此,可以改变课税对象的价格来转嫁税负。

2.纳税人的物质利益驱动,是税负转嫁产生的根本动因。国家征税,表明原来归属纳税人拥有的一部分价值向国家的单方面无偿转移,是纳税人的一种物质利益损失,纳税人作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经纪人必然要想办法避免或减少因纳税而产生的损失,因而会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来合法转移税负就成为纳税人的一个重要和基本的选择。当然这也需要以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其经济基础,税负转嫁则是同商品经济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税负转嫁是一切商品经济共同的经济现象,只有存在商品经济,才可以在任何社会形态,都存在税负转嫁。

三、税负转嫁的影响因素

1.供求弹性对税负转嫁的影响。需求和供给的弹性是决定税收转嫁情况的关键,一般来说,当商品的供给弹性越小,需求弹性越大时,税负越难向前转给需求方; 供给弹性小说明,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供给者对价格不怎么敏感,而需求弹性较大责说明,购买者对价格敏感,某种商品增加税负后,供给者只能自己负担或向后转嫁。而当商品的需求弹性小,供给弹性大时,则税负越容易通过提供价格的方式向前转嫁给买方。

2.课税范围对税负转嫁的影响。一般地说,课税范围越宽泛,税负转嫁越容易;反之,税负转嫁越困难。这是因为课税范围越广,当政府对大部分甚至全部商品或生产要素,就越不易对商品或生产要素的购买产生替代效应,需求就越缺乏弹性,税负就比较容易转嫁。反之,税负越难转嫁。因此在设计税制是应通过考虑课税范围的大小来衡量税负转嫁的程度,进而考虑税收的实际负担。

除以上主要因素外,成本变动、资本转移、课税方式、市场结构等也会对税负转嫁产生影响。

四、税负转嫁的经济作用

1.税负转嫁的收入分配效应。税负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的损失而税负转嫁是纳税人利益损失的补偿和实际负税人利益的损失,因而属于一种利益再分配。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工资等分配手段实现的,改变了各成员在全社会利益结构中的地位,并会改变这些分配所形成的收入格局。其实质是税收分配的直接产物,是继国家与纳税人利益分配后所产生的该纳税人与其他社会经济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研究税负转嫁有利于更好的根据特定的目的设计税制,有利于明晰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具体利益关系。

2.税负转嫁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市场的供求主要是通过是通过价格机制来调节供给总量和需求总量来达到供求的一种平衡状态,税负转嫁也正是通过价格和价值的相背离来实现税负的转移。当需求大于供给,此时需求弹性较小,供给者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进而价格会提高,需求会减少,供给会增加,逐步缩小供求差距。当供给大于需求是,税负不易向前转嫁,如果此时原料供给市场的供给弹性也较小时时,税负就无法转嫁,此时对商品课征重税则有利于抑制这一商品或产业的发展。同时在进行制度设计或用税收进行宏观调控时也应考虑某些鼓励发展产业税负不易转嫁,在向其课税的同时是否应给予适当的优惠或补贴。正确认识和发挥税收的这种效应,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

3.税负转嫁对经济效益提高的影响。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消费需要,是社会经济效益达到较高水平的标志。税收属于分配范畴,税负转嫁作为一种利益再分配,它必然会引起消费替代、收入分配、社会供求、价格水平等方面的变化,这在客观上必然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效应。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资源的合理配置必然表现为对资金流向和流量的不断调整。税负转嫁就是采用经济手段占有企业一部分经济利益,通过改变物质利益关系来引导被调节者的行为,也就是通过增加某种物质利益来鼓励某种行为,减少某种物质利益来限制某种行为。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负转嫁也确实造成各地区的经济结构不同等一些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郭庆旺,吕冰洋.中国税收负担综合分析.财经问题研究,2010年第12期

[2]朱青.中国税收负担高低辨析[J].中国税务,200,(8)

[3]李燕.税负转嫁与归宿分析

[4]祝学明.税负与税负转嫁探究.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4

国家税收指的是坚持税收与国家本质相联系的税收一般,而公共税收指的是市场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条件下的税收特殊。将国家税收与公共税收这两个基本理念结合起来,是我们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发展的基本出发点。依法治税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两者都是现阶段我国税收工作的重大课题和中心工作。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正确把握国家税收和公共税收辩证统一的基础上认识并处理好两者关系,对于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解税收理念建设进程和指导税收工作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税收观中的依法治税

税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与国家有着天然的联系:一是税收以国家为主体,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二是税收以国家权力为依托,依靠国家权力强制地保障实施;三是在法治国家中,税收的征收管理必须要以法律为依据;四是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体现的仍然是国家对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参与。简言之,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以法律为依据,依靠国家权力强制性参与社会剩余产品或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关系,这就是我们强调的国家税收观。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对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彻始终,自觉维护税法的权威,确保税法得到普遍、公正、准确、有效的实施,逐步形成有

二、公共税收观中的纳税服务

公共税收是一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收表现形式,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按照“以市场为主资源配置方式”的要求,税制设计要坚持税收中性与非中性的结合,坚持“效率、公平、简便”的基本原则,坚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改革方向;二是按照“市场经济中公共财政”的要求,税收之用途主要体现为“公共性”,即主要定位于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市场经济运作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并尽量不去投资一般性竞争领域;三是按照“市场经济中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税务机关应该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四是按照“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的要求,税收征管应当置于法律的约束规范之下。因此,公共税收实际上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税收,是一种服务税收。它致力于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税制,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经济外部条件予以财力上的保障,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纳税服务,并按法治化的要求来规范管理,这是公共税收观的基本内容。

纳税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服务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服务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全面开创纳税服务工作新局面。

如何在公共税收观中认识纳税服务,笔者认为,至少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纳税服务是服务型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内在要求,这是对公共税收观中纳税服务的第一个基本认识。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为人民服务本来就应该是人民政府的应有之义,但在计划经济年代,政府被定义为全能型的,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更多地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和控制者的角色,而淡化了其为社会、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政府主要职能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经济所需的外部条件,政府角色也从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这是服务型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

第二,纳税服务是公共税收理念的自然延伸,是服务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对公共税收观中纳税服务的第二个基本认识。之所以说公共财政与公共税收是与市场经济条件相对应的财政与税收表现形式,强调的首先是财政与税收的公共性,强调的是作为财政收入最重要部分的税收主要用途之公共性,强调的是政府应该运用税收来提供尽可能多且好的公共产品与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服务税收是公共财政和公共税收理念的必然延伸。广义上说,市场经济下的税收就是一种为市场经济(包括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服务的税收,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服务是公共税收的重要特征。而从狭义上说,纳税服务即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服务,这是服务税收的起点与基础,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必要前提。

第三,纳税服务应该在立足

纳税服务概念的准确界定为我们更准确、有效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基本方向,但由于纳税服务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如何把握纳税服务的边界”还缺乏准确了解。因此,对纳税服务内涵进行分析与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本文提出的一些基本认识,笔者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纳税服务内涵。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5

经济全球化就其本质而言,是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是运用有调节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深化,是分工从国内到国际的延伸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她对成员国的经济资源的市场配置起协调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选择也就决定了我国税收制度的市场选择。

一、 我国税收制度市场化选择的客观经济环境分析

(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市场调节分析

经济全球化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经济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是主权国家、公司企业、经济共同体等不同范围和层次的经济利益主体,为谋求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争取本经济利益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努力 ;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1.贸易自由化,商品和劳务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2.金融全球化,国际间货币与资本运动的速度加快、自由程度提高;3.投资自由化,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谋求最大投资收益;4.生产全球化,各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谋求最大经济收益 .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经济资源的高度流动性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形式,经济利益是经济全球化的直接动力。

经济全球化使市场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出现了新的特征:1.经济资源的配置趋向明细化、专业化,资金流、资本流、物流、生产加工流、劳务流、技术流、人才流、信息流等等相对独立的经济资源流,单项或几项结合,被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取决于智力资源的知识经济逐渐发展起来,“知识”作为特殊的经济资源在全球优化配置;2.经济资源配置范围和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配置范围由国内扩大到全球,配置主体有从国家转变为跨国公司的趋势,资源优化配置的国家需求,逐步转向跨国公司等企业性质的需求;3.从全球看,经济资源的占有、使用性质有了质的改变,从国家的直接占有、控制,变为间接的占有控制,跨国公司在经济资源占有方面,有取代传统的国家占有的趋势,经济资源的国家控制度有相对逐渐降低的趋势,跨国公司、世界性经济利益主体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度逐渐上升,如果把国家和一个跨国公司同样看为一个经济主体,许多跨国公司的经济控制总量超过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经济总量。经济全球化对经济资源的配置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而更加明细,专业的资金市场、资本市场、物流管理市场、劳务分配市场、生产加工市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信息市场已基本形成且日趋完善,市场的内涵发展空间充溢;经济全球化也使经济资源相对集中、专业集中、行业集中、跨国聚敛,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手段面临挑战;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各国政府在宏观调控市场时,必须加大对市场调控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经济全球化是“富人”的游戏,是强势经济利益主体、既得利益主体的全球化,其在形式上是全球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本质是强势经济利益主体、既得利益主体在全球范围内的利益争夺和再分配。全世界将近60亿的人口中,真正有效的消费者不足10亿人,全球1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占全世界贸易额的2/3,年销售额1.4万亿美元;全球化首先是西方与美国的全球化,更主要是美国的全球化。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当然有利于少数富人,美国目前有11万亿美元左右的股票,9.7万亿美元的房地产。而在美国,5%的家庭拥有77%的股票和近80%的房地产 ;1/5的人的收入占全民收入的60%,而最穷的1/5的人只占全民收入的2%.美国最富有的3个人所拥有的财富高于48个发展中国家生产的总和;世界上最有钱的250位人士的财产超过1万亿美元,这些富豪的财产几乎等于世界2.5亿最贫困人口一年的所得。在我国,1995年基尼系数扩大到0.452,占人口接近80%的农村户只占总收入的49%;专家预测,在中国6万亿元居民存款中,占人口1.26%的家庭占整个存款的28%,3%的高收入者占全部存款的47%,占人口8.7%的富裕人口占整个存款的65%.1998年统计,4个农村居民的购买力只相当于一个城市居民。“九五”期间,未安排下岗工人1700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2.5亿人,而我国近期劳动力供应量达6.6亿人,而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率只有5.4%.我国资本资源每年只占全世界投资总量的3.4%,而15~64岁的劳动人口资源却占世界总数的26.3%.汉斯马丁和哈拉尔特舒曼在其畅销书《全球化陷阱》中,开门见山的引述“全球智囊”对未来的预测:在下个世纪,起用20%的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就足以维持世界经济的繁荣;在全球竞争压力下,其余为多余无用的失败者,只能依赖各种社团组织慈善救济为生,20%人的就业和享受和80%人的失业和贫困 .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无论从国家整体的经济实力上来看还是从跨国公司、强势经济主体、既得利益主体来看,都是穷人参与富人的财富争夺游戏,所以我们在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上、在自身定位上、在游戏的过程中都要扬长避短,充分运用“四两博千金”的技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必须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相对过剩、社会需求不足、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等等大多数经济问题的发生,其根本原因是贫富差距悬殊所造成的;适度的资本集中和经济垄断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提高了市场活力、造就许多商机,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是社会财富更加集中、贫富差距更加扩大;市场机制只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方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降低和缓解贫富差距是各国政府的责任,是培育市场、促进“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基本出路、主要出路,邓小平关于“鼓励和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走共同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思想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断章取义的运用邓小平理论只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发掘和培育市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降低和缓解贫富差距是培育市场和开拓的基本方法,经济全球化是开拓市场的方法不是培育市场的方法,它的最终结果是导致世界财富的更加集中,贫富差距的主体范围、层次更加多样化,它的经济发展空间是“有限”的,过度的依靠经济全球化作为推动的“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动力,经济增长过后,市场经济发展问题将更加难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必须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解决,目的明确的“劫富济贫”政策,只能阻碍经济的发展,一损俱损,导致经济的崩溃。

经济全球化给主权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寻求在经济全球化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和将损失减少到最少是政府必须很好的加以解决的大问题,“经济全球化、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以及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所谓‘经济一体化三难’” .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目的是开拓国际市场降低国内经济发展的压力,发展本国经济,增加国家的利益,这与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的目的是相同;应当说,跨国公司的存在和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传统的国家概念面临挑战,纳税人与各个国家做生意,按照市场观念解决政府问题是各国政府的明智选择;市场调节是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有收益必须付出成本,没有成本的收益是不存在的,只要不危害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经济安全、有利于振兴民族经济,不危害国家政治秩序,政府应积极主动的与纳税人做生意,减少成本开支,增加竞争力。

在以利益原则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策的市场化倾向比较明显,国家、政府机构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他们有大致一般的利益偏好及类似的利益函数,不同的经济主体影响着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印有大量市场竞争的痕迹,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市场调节已影响到大多数国家的内政、外交,跨国公司、强势经济主体、既得利益主体对国家政治的操控程度逐渐加大,国家、政府的市场化倾向明显,以市场为核心的国体、政体,必然产生“市场政治”,国家财政的市场化选择也就成为必然。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条件下,国家作为经济利益主体出现在世界市场竞争中,我国财政收支的市场化选择就理所当然,也是无奈的选择。

(二)、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它的目标和宗旨反映了各成员国扩大合作、共同发展的愿望,wto规则协议是成员国在制定国际贸易领域中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措施必须遵循的规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鼓励发展与改革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的税制安排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创造一个公平、无歧视的环境,税收最惠国待遇的涵盖范围不仅限于产品,还包括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税收不仅包括进口税,还包括国内税,税收的含义还包括税、费以外的其他政府收入和他们的征收方式,成员国之间必须无歧视;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境内后享有与进口国本国产品或者服务相同的待遇;市场准入原则要求成员国削减关税水平,通过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和贸易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来进行竞争,反补贴、反倾销;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保证自己的法律法规及操作方法的透明度,所有已制定的规章制度都必须尽快公布且方便查询;鼓励发展与改革原则是wto为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制定的例外条款,以稳定和发展以市场化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在全球化经济浪潮中,贸易、投资自由化和数字化经济的迅猛发展,不但愈益成为各国寻求发展机遇与众多经济利益的焦点,而且长期困扰各国政府的诸如宏观调控、收入分配、减少失业、环境保护、网络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调节与监管等问题,也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密切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国在税制建设和税收政策选择上的关联性与协调性已明显增强,新兴的“政府市场观”逐步形成,世界各国的税率下降与税收收入总体水平上升并存,世界各国税制结构趋同化,税收区域化和国际协调增强, 面对税收压力,各国普遍加强税收征管。

从中短期情况看,我国加入wto以后,由于我国将享受贸易自由化、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一级市场准入等带来的各种好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配额将逐步取消,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轻工、矿产品等产品的出口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源密集型产业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开放市场和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的增加会吸引外国投资增加,从而带动国内相关基础投资增加;但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由于市场的开放,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高附加值产业、汽车工业,商业、金融、电信、旅游、娱乐等第三产业将受到冲击。从整体上看,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大有好处,但从中长期看,如果没有有效政策,扶持国内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进口产品会冲击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由于技术和资本密集型行业通常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带动作用,如果这些行业发展滞后,将降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危害国家经济运行安全。

二、我国税收制度市场化选择应重点注意的几方面问题

所谓税收制度的市场化选择,就是要把税收制度的构架放在市场的环境中去,充分考虑本国在市场竞争中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正确区分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在市场中的份额、作用,认真解决国内市场、国际市场对国家、企业、个人的影响,顺应国内外市场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和逐步扭转本国的竞争劣势,以求税收制度的确立、执行使本国政府、企业、个人获得最大收益,本国经济获得长远健康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市场化选择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技术现状、经济发展现状和税收调节的社会适应性问题,正确给税收定位,正确分析税收的调控能力,协调税收与经济运行的关系,通过税收调控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正确给税收定位

税收是世界各国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也是世界各国用以调控国家经济运转的主要工具,税收的主要作用就是组织财政收入和通过组织收入作用于市场调节,从而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税收的政策公开性、执行公正性、收入唯一性、收入无偿性、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是税收调控作用发挥的基础,如果“费挤税”、税外收费、税收无限制的返还,税收的调控作用就会被抵消,税收调控作用无法正常发挥。我国的税外收费数额大、范围广,以影响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要想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必须“清费立税”,给税收应有的位置;我国各级各地政府的财政支出很不规范,缺乏透明度,通过财政支出变相减免税现象严重,税收成本支出通过财政补贴抵消,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也就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的基础是市场竞争的存在,税收是市场经济社会的税收,离开了市场,税收就不适应社会,财政支出行为的非市场化运作会导致税收调控作用盲区。我们要求税收有调控经济的作用,就必须给税收一能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提高税收的社会适应度,正确给税收定位。当然,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有其局限性,税收在调控宏观经济时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要正确认识税收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范围和能力,不要把税收不能解决的问题强加给税收,也不要把税收调控中出现的问题全部归咎于税收,不要期望所有的宏观调控问题都有税收来解决,要注意运用财政支出的正向调节作用,要注意其他宏观经济管理措施对税收调节的配套作用,“拉推结合”,更好的调控宏观经济运转。

(二)、正确认识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突出经济问题

1.中国经济的最大特点非人口经济莫属,我国15~64岁的劳动人口资源却占世界总数的26.3%,劳动就业压力大,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大,2000年的基尼系数超过0.5,我国税收制度的确立必须充分考虑劳动力问题,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来说,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我们在税收制度的市场化选择上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2.我国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较低,大体在30%左右,发达国家的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60%,美国等发达国家已超过80%,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40~50%之间,我国单位gnp消耗的能源是日本的6倍、韩国的4.5倍、美国的3倍;钢材、木材、水泥的消耗强度分别为发达国家的5~8倍、4~10倍、10~30倍;这是我国众多产业缺乏竞争力的主要原因 .我国的税制设计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技术现状,保护民族工业,保护我国已经取得的竞争优势,公平国际市场竞争;

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严重,我国工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工业附加值整体上较低,在税制设计上不考虑这些问题,就会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商品的价格一般有材料成本、劳务成本、技术成本、能源成本、资金成本、流通成本、信息成本和其他成本、税收成本和利润构成,在国际竞争中,研究同种产品、同类产品或不同产业的产品价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构成状况和在全球的构成状况,对于我们根据国情,制定有利于本国参与国际竞争的税收政策,是维护国家权益和企业竞争者权益的市场选择。

(三)、正确认识开放市场和培育市场的关系

对国内市场来讲,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加入wto、开放市场就意味着商品供给结构、需求结构和供求关系的新调整,这种调整主要是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后的价格拉动,既调整供求总量,又调整商品的种类数量和各种、各类商品的单位总量,商品性能价格比的下降、商品新品种的出现、商品的更新换代、商品替代品的出现,启动了潜在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经济融入全球经济,国内生产增加,出口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也拉动国内消费,增加市场需求量;也就是说,国内新增市场的培育是价格拉动和出口拉动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考虑技术进步因素和国家政策因素,价格因素对国内市场的拉动是有限度的,国际市场竞争的成败因素成为影响国内市场培育的关键因素,因此在税收制度的设立上必须充分考虑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国家在培育国内市场时,由于国内市场对外开放,国家培育市场的成本开支,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几乎是同等公平的受益人,因此,国家在调整包括税收在内的培育市场的政策时,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对象、范围、力度,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四)、正确认识“公平税负”在国际竞争中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丰富了“公平税负”的内涵、扩大了“公平税负”外延。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公平税负”,既包括国内省市、地区之间的公平,也包括国际国家、地区之间的公平,没有这一基础,就失去了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基础;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公平税负”还包括通过“公平税负”所创造的、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和个人的、“公平”的社会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各国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使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和劳动力及与其紧密相关的经济资源通过市场公平的在全球配置,创造公平的社会生存环境。“公平税负”要求我们在税收制度设立时,要充分考虑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所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保护国内已经形成的国际竞争力,保护国内既得利益主体的利益,以保护国家的全球经济资源的占有份额,培育国内市场应该培育和增强国内既得利益主体的国际竞争力,从而维护国家经济运行安全。

(五)正确认识市场配置全球经济资源的新特征

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环境条件下,经济资源的配置趋向明细化、专业化,资金流、资本流、物流、生产加工流、劳务流、技术流、人才流、信息流、知识流等等相对独立的经济资源流,单项或几项结合,被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也就是说,经济资源在全球的配置、流动是多渠道、多方式的,真可谓是海陆空全方位,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极小的缺位、错位都有可能引起导致国家财富的损失,甚至导致国民经济的崩溃;因此,我们在税收制度确立时,应根据经济资源在全球流动配置的不同情况,科学的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科学的确定税收调节的广度、深度、力度,确保税收调节宏观经济作用的发挥。

(六)、正确看待国际税收结构趋同化发展趋势

国际税收结构趋同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是国际税收竞争的结果;是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而进行的政策适应性调整,在这一国际背景下,我国税收制度的构建要充分认识国际税收环境和改革动向,认清市场竞争的利益原则,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维护我国的利益。

三、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税收制度的构建

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式的发展变化,迫使我们必须深化税制改革, “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调整结构、规范税制、强化征管、提高素质” ;当然,税制改革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必须有针对性。

(一)、优化税种结构

我国税种结构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主要表现在:1.税种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分布不合理,实际所征收的税种对捕捉经济活动税源的能力十分有限,税种之间的协调性较弱,某些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我国税种结构框架存在较大的缺陷,一个优化的税种结构所包含的税种只能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3.税制的分散度指标偏高,税基侵蚀较为严重,整体税制的收入弹性不够。

优化税种结构既要考虑税种结构框架和税种分布与经济要素的相关度,又要考虑每一税种的税收要素与经济要素的亲和度。从整体上看,流转税是对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源周转额征收的税,所得税是对投资人投资收益所征收的税,财产税时对产权所有人所征收的税;这三类税对经济要素的“相关度”与“亲和度”各有侧重,合理构建这三类税,确定各自在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和在调控宏观经济中的地位是优化税种结构的关键。

流转税与经济运行的相关度最强、与经济要素的亲和度最强,几乎可以触及所有经济资源的流动,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经济资源的配置趋向明细化、专业化,资金流、资本流、物流、生产加工流、劳务流、技术流、人才流、信息流、知识流等等相对独立的经济资源流,单项或几项结合,被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这对于完善流转税制就显得特别重要,它既可以为国家提供稳定税源,又可以保护国家经济资源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所以要针对所有的经济资源流动情况,“宽税基、严征管、细调节”,根据国内外经济资源的占有使用情况、根据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情况、根据我国的不同产品和行业的竞争力情况,制定适合我国的流转税政策,尽可能绕开wto 规则对国内经济发展的限制,创造更大的国际竞争空间,保护民族工业,保护国内已经形成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的流转税以增值税为核心,营业税、消费税并存,“三税”并存的局面人为地切断了流转税的链条,影响了流转税的调节功能,同时,由于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所以不能完全克服重复征税现象,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必须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的税收科研成果已充分论证了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覆盖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2 ,优化流转税税种结构的研究基本完成,但优化增值税内部条款结构的工作尚未开始,我国有望年内加入wto,研究增值税的内部优化问题十分迫切。增值税的内部优化问题就是增值税的社会适应性问题,基于本文一、二部分的分析,我们认为:1. 增值税作为主要的流转税税种,其调节范围应尽可能的覆盖所有的经济资源流动,2. 增值税的条款规定应有利于我国参与世界经济竞争,公平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环境,保护我国经济运行的安全,3.增值税条款规定应尽可能弥补关税调节的不足。

增值税是对经济资源在周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从经济资源的具体分类上考察,增值额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增值额=新增的资金价值(利息)+资本价值+流通增值+劳务价值+技术价值+人才价值+信息价值+知识价值+投资收益+其他价值

如果我们针对不同经济资源的增值额,采用不同的税收条款来规定,对经济的调控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例如:假设增值税原税率为17%,我们对劳务价值部分采用低税率,假设为6%; 为保证财政收入,经过对gdp中劳务价值的总量分析,我们应提高原增值税税率,假设为25%,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工资费支出*6%+(销售额*25%-进项税-工资费支出*6%),这样规定显然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利,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社会就业压力大,商品的技术含量低,竞争力弱,我们可以利用增值税的不同设计,来解决这些问题。当然,我们在税制设计时,应对资金、资本、劳务、技术、人才、信息、知识等不同的经济资源进行国际比较分析,从而科学的优化增值税,提高其与我国经济的适应性,从而弥补关税调节的不足,以使我国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获得最大收益。当然,这种增值税优化方案是利用了wto原则规定的缺位,不一定可以长期采用,但在我国加入wto初期,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期,这种优化是必要的、可行的。

所得税对经济运行结果的相关度较强,合理的所得税税制可以鼓励企业家精神、调整投资结构、鼓励投资,我们在优化所得税制时,应充分考虑税制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保护经济激励机制和经济绩效 .全球化减税浪潮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低税率所得税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抑制本国资本的外流,我们在设计所得税时,应深入理解公平的含义,鼓励投资,鼓励企业家精神;在个人所得税 设计上,应注意税收对人才流动的影响 ,创造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机制,储蓄经济发展后劲。

对财产征税,我们认为应分清财产的性质,如果对生产经营性质的财产征税会损害投资热情,影响经济运行,我们应该注意生产经营性财产对社会的重要意义,重新认识生产经营性财产的社会属性,我们主张只对消费性财产征税,而且只能对高消费财产征税;财产税只可以作为社会财富调节的补充,倡导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消费行为,促使私人财产的社会公益性转变。

(二)、公平税负

我们认为,公平税负包括统一税法、公平竞争条件、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内容[见本文二部分(四)项内容。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职工负担过重,已成为企业发展和企业缺乏竞争力的最大障碍之一,因此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解脱企业的职工负担,激活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这是当务之急,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要求,目前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地区)至少有132个,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大30%~50%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在不影响竞争的条件下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流转税的起征点过低,现行规定是: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过低的起征点一方面导致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名义税负,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全民纳税意识,使公民视税法为儿戏,我们认为,流转税的月起征点至少应该等于:月职工平均工资额/(利润率-税率),如果低于这一界限就不利于税法的贯彻执行、不利于劳动力就业、不利于培育市场需求、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我们认为,我国“十五”期间甚至更长时间内,我国不益开征遗产税,公平税负和杀富济贫是绝然不同的两回事,中国有传统的“富足”思想和“为富不仁”的是非判断,现在开征遗产税容易抹煞企业家精神,损害激励机制,不利我国经济的腾飞,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个人的消费支出终究是有限的,加上我们的财产税机制,适度的社会财富集中对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个人财产用于生产经营,它就变成了社会财产,对参与经济发展的财产征税,既是重复征收,也是影响私人财产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研究公平税负,我们就不能忽视财政支出的公平性,经济资源全球流动,税负公平了,但对财政支出所形成的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公平,同样是一种税负不公,税收支出与税收收益不成比例,这必然影响经济的运转和经济资源的流动,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公平税负的配套措施,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民主理财的公共财政体系和廉价又廉政的政府管理体系 ,纳税人的税收支出与税收收益应当是一致的,市场选择政府,政府必须适应市场。

(三)、完善税制

“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是新时期的治税方针,我们认为,任何税制的完善必须有其社会基础,必须提高其与全民的相关性,我们应抓住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时机,建立与税收相关的个人保障账户,宣传税收,提高税收与公民个人的直接相关度,从而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税收的市场化选择是一种趋势,是纳税人与政府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双向选择的结果,我们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市场原则设计税制,从而加快我国经济的腾飞。

庞凤喜,《论未来税收环境与我国税制发展趋势》,《地方税务》杂志,2000年第4期;

《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作者:邓力平,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一章

《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作者:邓力平,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一章;

张木生,《跨世纪的回顾与展望——兼说财税》,《中国税务》杂志,2000年第一期;

《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作者:邓力平,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三章;

《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作者:邓力平,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二章;

邓子基,《世界税制改革的动向与趋势》,《税务研究》杂志,2001年第5期;

胡金木、罗天舒,《加入wto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税务研究》杂志,2000年第7期;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十五”计划建议问题解答》,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p11;

卢仁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深化税收改革》,《税务研究》杂志,2000年第10期;

刘建民、吴金光,《论税种结构优化》,《税收研究资料》杂志,3/2001;

参照陆炜、杨震的《中国增值税转型可行性实证分析》,《税务研究》杂志,2000年9~12期,及《税务研究》杂志2000年第1期至2001年第5期有关增值税的研究成果;

冯兴元、魏志梅,《哈耶克的税制效率与公平原则思想及其现实意义》,《税务研究》杂志,2000年第8期;

郑榕,《人力资源国际流动的税收政策》,《税务研究》杂志,2001年第5期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6

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单纯强调优惠而忽略了整体投资环境,减免期限不科学,优惠手段单一等。本文在分析了我国税收优惠存在问题之后,提出了改进的原则和对策。

税收优惠是指税收国为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政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结果的税收负担措施。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改变了三种税收关系。一是税收优惠导致了双方财产利益的增减变化,即国家将部分税款根据有关的税法(或税收政策)的规定返还给受惠方(纳税人)。二是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受惠方可

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但国家为其提供的服务并未因此减少,这些费用便转移到其他纳税人身上,增加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三是税收优惠使受惠方得到了经济援助,在受惠方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技术能力

、员工素质等方面并不一定高于一般企业的情况下,竞争力得到加强。

具体而言,税收优惠在实现税收调控功能中的作用体现为:

第一,税收减免措施,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该条第三款对设在特定区域内的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

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大大缓解了高科技企业资金困难,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调整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即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提倡靠市场调节经济,但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企业对产业结构的调整的反应始终表现的比较迟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

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对需要下大力、急需发展的产业予以税收优惠,而对限制的行业不予以优惠或者实施高税负,就可以给所有市场行为主体一个比较明确的产业信号,从而引导社会资源合理流动,实现产业

结构优化。

第三,加速落后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差距。

二十世纪初,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城市化已达到70%-80%,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没有太大的差别,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比较均衡。而我国则不同,到目前为此,我国城市化水平只能达到20%左右,且

城乡之间生产力水平相差比较大;辽阔的国土内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北部与南部地区的生产力水平相差也比较大,因此,适当地对老、少、边地区、工农业基础薄弱、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经济不发达

、科技文化落后、交通闭塞、资源开发利用率低地区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

税收优惠对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共同来探讨一下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弊端及如何加以完善。

一、我国从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外资企业;另一部分是针对内资企业。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根据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设在税法规定区域内的外资企业可减按15%或24%的税率征收,另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获利年起可获得免2减3的优惠。针对内资企业,1993年12月13日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比较原则性的规定。1994年3月29日财税字第

0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遭遇自然灾害等地区、企业共142项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1994年6月2

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具体通知。1994年、1995年、1996年又陆续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等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

我国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方面,且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而设立的,目的是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存在以下问题。

二、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1单纯强调税收优惠的作用而忽视了整体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东道国影响外国投资者在该国投资的各种主客观条件的总和,包括政局稳定程度、法律健全程度、市场潜力、资源条件、劳动力成本、财税政策、基础设施状况等多种因素。外国投资者选择

在东道国投资,一般都是在对该国的整体投资环境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国外研究资料表明,在吸引投资的诸要素中,税收优惠并不在前十列。因此说,吸收外来投资,税收优惠并不是决定因素

。整体投资环境良好国家,即使没有什么税收优惠,甚至对外商投资课以重税,外商也会来投资。如采用特定最大负担原则的沙特阿拉伯,尽管它对外国石油公司按85%的特定税率课所得税,但因沙特阿拉

伯地区的石油资源储量大、油质好、易开采、运输条件便利,外国投资者在被课以重税的条件下,仍有利可图,因此,仍有许多外国公司在沙特投资。一个政局相当不稳定的国家,不管以多高昂的代价提供税

收优惠都难以吸引外商的投资。

同样,我国吸引外商势头最好的时期,不是我国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最多时期,而是1992年10月我国宣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1992年吸引外资的增长率是1991年的6倍。吸引外商

投资,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目前的经济条件下是非常必要的,但我们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安定的政治环境、低廉的劳动力资源、巨大的国内市场以及其他有利条件更是不可缺的。

2夸大了本国的税收优惠的作用而忽视了居住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的优惠上,实际税收优惠的效果是否明显应考虑到采取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是否采取税收饶让抵免。事实上东道国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在居住国只

实行来源地管辖权时,涉外税收优惠才能真正起到减轻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同时采取的来源地和居民税收双重税收管辖权,若居住国的税率高于被投资国,则

本国居民在被投资国得到的税收优惠,在居住国仍要补足。事实上对税收饶让抵免持反对态度的国家也有不少,典型的如美国,它就反对对“影子税收”予以抵免。如果居住国不采用税收饶让抵免,对本国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外所得也不免税,外国投资者就不能直接从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中得到实惠,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也就无从谈起。

3内资企业减免期限计算不科学

1994年3月29日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9·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高科技产品的生产要

经过研究、试验、投产等阶段,产品的开发时间长,在产品开发过程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投产初期,获利可能性小,或者是获微利甚至亏损,此时的投产时起减免两年的税收优惠意义并不是很大。

4现行增值税制的鼓励科技进步方面存在着制约因素

一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制,由于高新技术有机构成高,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款,实质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对科技的投入,妨碍了技术设备的更新。如福建日立电视

机有限公司,1996年上交增值税149982万元,1997年上交增值税385046万元,但企业购进用于技术更新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却不能抵扣。

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科研投入的增量大,“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开发费”中直接材料的投入、损耗占了相当的比重,而这一部分的税额不能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又影响着企业对新技术的

开发和引进。对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其高增值产品的增值税负重,对于企业科技开发扩大生产亦将直接受到影响。

三、结合国外研究的情况,确立我国税收优惠的导向

(一)涉外税收优惠的原则

1公平、效率的原则

公平原则,即对处于同等环境下条件相同的人应当同等对待;相反,对条件不同的人,则应区别对待。公平原则是要通过公平税负,创造一个公平的外部税收环境,以促进公平竞争,进而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实

现。

税收和效率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税制设置应当不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应当避免对市场经济行为的扭曲,从而使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其二,由于绝大多数税制本身就是一种市场变形,因

而政府在设置税制时应确定税收所可能带来的效率损失的大小与来源,从而尽可能地使这些效率损失达到最小。

涉外税收优惠符合或者说并不违背税收的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从经济效率来看,涉外税收优惠虽然有违税收的中性特征,但其设置往往是出于一国经济发展目标的需要,通过给予外国商品和外国投资者一

定的税收优惠,吸引一国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生产要求的流入,促进本国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因此,在世界市场处于不安全竞争状态时,发展中国家实行涉外税收优惠,从而动态地把其与发达

国家之间的差距接近,可以真正促使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高效配置,即符合国家效率。从经济公平来看,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存在,使得国内外投资者往往处在并不公平的竞争环

境中。在这种特定情况下,给予外资一定税收优惠,并不违背涉外税收的公平原则。

2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就是在税收上缔约国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对待。所谓“同等”,并非绝对相同,毫无差异,而是要求对外国国民实行非歧视的待遇,主要强调对外

国产品及贸易相关的措施不能给予低于本国产品、企业的税收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不排斥给予外国投资者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为了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防止对外国人实行差别待遇(

歧视待遇),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畅而提出,并为许多国家所接受并遵从的惯例,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优惠政策并不矛盾。

3和协调的原则

税收与税收协调是一国涉外税制设置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

涉外税收原则一般指一国所拥有的税收管辖权,即国家行便课税拥有的管辖权力。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和行使的不受任何国际组织约束的正当权利。涉外税收协调原则一般指一国在处理同他

国的税收权益关系时,充分尊重和依循有约束力的那些税收国际惯例,参考他国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对本国的涉外税收权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以满足发展本国经济与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

几乎在所有国家,都存在税收优惠,各国政府也认为这是鼓励投资的方法。但资本的流入,是受各方面因素影响的,其中包括该国(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能源、交通、信息、劳动力素质结合本国的优势

与劣势,善用政策性优惠,方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关键的时期,面对人口压力与环境问题,要想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高速增长,实现我国在21世纪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客观调控杠杆。因此

税收优惠政策也应结合政策目标,重新进行调整。

1对税收优惠单独立法、适时调整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散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中,这主要也是因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因此,在不断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适时地立法,以

法的形式将税收优惠固定下来,给外商企业以稳定性的感觉,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既显示出其稳定性、特定性的特点,又不失其灵活性和有效性。

2优惠方式应多样化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上,采取的措施一般是直接优惠,方式比如前面所述的,对外资企业在规定的地区设置的降低税率,直接减税负等。也可以采取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方式有多种,

第一种:费用扣除的方式。比如:科技开发费用,是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同时具有回收期长、风险大的特点、为促进科技投入的增加,许多国家都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作为费用从所得税中扣除。

第二种:加速折旧: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加快企业的技术更新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效益。第三种:投资减免。许多国家允许将用于科

技研究与发的收入按一定比例来抵扣应缴税额,它相当于提取双重的折旧。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配合使用、扬长避短,更有利于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并逐渐从目前的以直接减免税收为主转为以间接引导

为主。

3消除税收的资本差别,强化税收的产业导向和科技导向功能,同时注意政策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企业所得税应适应国家产业政策或区域产业导向的要求,对投资基础设施、大规模投资以及出口创汇企业等提供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辅之以对部分地区实行的特殊税收优惠,从而形成以产业导向为

主体、区域性税收优惠相辅助的产业,导向型的税收优惠体系。

4变以所得税为主所得税与流转税优惠并重

目前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难以取得利润或微利的行业、企业所起到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可采取流转税和所得税相结合的方式对有需要鼓励的产业和行业进行税收优惠,以刺激这类企业的发展和促

进资金流向这类企业。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如所在国与我国没有签定税收饶让协定,给予减免税优惠,外商在我国投资的所得即使在我国没有课税,回国后还是要进行课税。我国给予外商投等,因此,税收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