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范例

税收征管

税收征管范文1

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和网络经济时代随之到来,企业开始在内部进行严格的监管,并且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飞速发展。我国会计信息化逐渐的普及到每一个企业中,所以本文主要阐述会计信息化的税收征管分析,说明会计信息化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同时提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

会计信息化;税收征管;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信息化在我国各个企业内不断地得到应用,同时,很多的企业开始利用会计信息化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帮助企业控制和减少财务风险。合理的运用会计信息化能大大提高会计信息数据的处理速度,也能保证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使得企业在未来的市场决策中,依据准确的会计信息,快速的抢占市场份额。此外,会计信息系统还能根据企业的真实情况,合理处理企业内部会计信息。但是,在看到会计信息化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还应当看到会计信息化也对税务征收和管理等方面都有严重的影响,伴随而来的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和问题。在这种形势下,会计信息化与税务征收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需要及时地进行研究和处理。由此,应当对税收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深入分析,并积极地探索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信息化环境下税收征管的现状

我国会计信息化主要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主要是计算机和会计相结合,利用计算机的快速计算等优先能力与会计技术进行结合,被称为“会计电算化”。在1999年的会计信息化的座谈会上,才明确的将会计电算化更名为会计信息化。从此会计信息化在我国开始逐渐的普及,在企业中不断的被应用。会计信息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将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的技术作为支撑,对传统会计系统进行重新组合,建立一套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会计技术体系。会计信息化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在未来的经济市场领域中有更加强大的技术支持,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会计信息化中,体现了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技术决定未来经济发展走向。只有将会计和信息技术进行完美的结合,才能使会计技术有充分的发展空间,能不断的进行创新和变革。

二、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对税收征管的意义

1.促进了税收征管信息化一体化建设

近年来,会计信息化在我国企业内部的实际应用越来越广泛,税收信息化建设也同样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现代信息化技术已经在税收的每个领域充分的体现出来其作用。但是我国传统的税收都是由手工进行的,极大限度的影响了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制度和,我国的会计信息会越来越规范化,逐渐的进行标准化的体系建设。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会计工作开始越来越复杂,而税收部门就是会计工作的监督者之一,所以在税收部门进行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我国税收征管的一体化信息化建设。同时还要主要对软件的开发,这样才能在实际的应用中,利用软件等相关的技术,保证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只有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统一的进行规划和管理,才是信息化一体化的关键。

2.提高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口的匹配度

会计信息化的税收征管的工作重点就是要合理的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税收征管工作。通过对纳税人的电子会计信息的获取,才能对其进行实际的数据处理和检查。因此将纳税人的电子会计信息完整的获取是税收征管的工作关键。会计信息化的核算软件的标准化就能直接将这一问题进行解决,所以将会计信息化与税收征管进行结合,能够保证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但是以前市面上有很多不同类型,不同数据结构的会计软件,这给税收征管的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多的不便。因此在国家标准中明确的规定其数据接口的标准化,严格的规定了会计核算软件的数据接口要求,为标准使用者理解会计核算的数据概念奠定了基础。虽然我国及时的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和市场标准,但是我国企业内部的软件开发工作没有与标准的数据接口相匹配,这就造成会计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系统两者不能实现有效的对接,浪费了信息化条件下的资源。只有及时的将相关的数据和软件进行升级,才能推动我国会计信息化环境中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的发展。

3.加强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

会计信息化下的会计系统内已经有了很多的数据信息,并且可以实现及时更新。其数据库实现了网络化,企业内部会计信息能够实现共享,企业的经验运作,财务核算分析都能直接,客观的进行分析和研究。这也促使税收征管系统的升级和开发,加强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应用。只有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进行完整的采集,记录,分析和利用,才能对税收征管其他方面进行更高层次的要求。首先税收征管系统要全面的了解企业生产运用状况,并且将于生产运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采集和分析,同时数据集中处理也会有助于信息共享和高效利用。其次就是要将数据集中进行管理,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信息共享,并且可以对信息数据进行高效的利用。信息的集中处理能够使税收征管有效对会计信息进行全面的监控,有计划的进行数据统一,可以较大程度上的减少不必要的投资行为。再有就是要积极的建立数据分析系统,这个系统能够根据相关的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实际的应用,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三、税收业务信息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系统发展不够均衡协调

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是非常快的,在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系统的应用比较落后,这就会造成了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发展的不均衡。两者之间没有相互协调性的联系,使得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建设不能及时的进行应用。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需要融入大量的资金,如果不能充分的运用这个系统,就会造成开发不当,同样也会极大限度的限制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的发展。

2.软件开发缺乏整体规划

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需要开发相应的软件,这样才能通过软件的实际应用,创造相应的价值。但是从目前税收征管系统软件的开发现状来看,不同的软件都是依托不同的平台进行开发,这就会造成软件开发缺乏一定的统一性,没有一个整体性的规划。软件的数据信息,数据结构,技术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在开发的过程中,软件的数据接口也是不完整的。由此看来,软件的实际应用和税收征管工作之间没有一个很好的协调,使得依靠税务制度,对软件进行长时间的修改,不仅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同时还会耽误正常的工作。

3.资源整合有待深化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的资源整合还有待深化,目前的税收征管软件比较注重单个系统的建设,专业化的理论知识较多,实际应用的知识和资源相对较少,这就会

造成数据的集成度不高,很多的工作通过软件不能进行信息共享,导致信息孤岛现象严重。目前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运用的有20多种软件,但是这些软件的开发者并不相同,造成软件之间不能进行连接,相互处于独立的状态,很多的信息和数据不能进行交换。

四、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因素分析

1.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主体的影响

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依据,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较慢,没有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下充分发展税收征管系统。在进行具体的数据电子获取时,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工作没有凭证,无法说明电子信息获取的合法性,同时也没有相应的电子信息获取的硬件设备,使得无法判断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而现有的电子信息获取方式和及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根本不能发挥出信息获取的作用。电子信息获取技术不是很完善,当信息被恶意破坏或者窃取,无法进行数据恢复。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管理人才的重要性,所以目前社会上对人才的需求一直处于紧缺的状态,现在很多的企业计算机也被普及,很多的企业开始引进很多的高技术的软件,需要大量的人才进行实际操作,可是现如今很多的企业内部人员素质不高,对一些具体的软件操作不是很了解,使得实际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在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工作对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客体的影响

企业利用会计信息化技术进行财务数据处理时,企业内部核算环境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参与的会计人员结构发生改变,主要由会计人员,财务人员和计算机组成,其核算的过程基本由计算机进行操作。所以会计部门不仅需要利用计算机进行最基本的业务操作,同时还需要对企业的其他工作进行预测和整理,对今后企业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走向做出数据分析和市场预测。随着信息化的合理发展,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实时处理已经成为可能,很多的企业开始利用网络终端快速完成相应的数据处理工作。随着信息化及时的广泛应用,很多的网络技术被应用到会计信息处理中,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原有的会计工作结构,软件程序的正确与否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正确性。所以会计信息系统着重的增加了企业会计软件程序的检查工作,进而保证会计信息处理的准确性。

3.会计信息化对税收征管技术和方法的影响

由于企业的会计信息需要储存在计算机中,所以计算机的信息安全问题需要引起企业管理者的极大重视。在计算机中很多的信息资料容易被篡改,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高超的技术水平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偷窃和删除,造成企业经济的巨大损失。所以会计信息化不仅能够提高查账的难度,还会加大计算机安全的系数。计算机的应用也推动企业人员的基础水平,需要有更高的工作能力面对会计工作。传统的会计工作方式是通过手工的形式进行操作,税收征管过程也是手工的检查方式。但是在会计信息化环境中,广泛的利用计算机技术,虽说原有的人工方式能够对会计信息进行检查,可是会降低其工作效率,因此通过计算机进行辅助检查势在必行。利用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审查和分析,对数据的核算和处理能更加的准确,减少错误的发生。

五、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收征管的对策研究

1.加强会计信息化条件下各项涉税管理控制制度建设

首先要加强企业规范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工作力度,这样能够不断的扩大会计信息化的应用范围,使得会计信息化技术越来越成熟,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有更大的影响。同时还需要国家不断的完善会计财务的相关标准,这样能够在企业颞部管理者的协调配合下,合理有效的控制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再有就是需要税务部门对企业会计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也可以通过加大法律宣传的方式,让内部人员了解会计信息方面的法律知识,并且可以加大其处罚力度,当会计信息出现问题时,准确的追其责任。还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化会计操作管理制度的方式,严格的规定企业会计人员的具体工作,严格的把控整个会计部门业务,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的进行处理。还可以进行岗位轮换制度,这样能够有效的提升会计人员的业水平,同时也可以减少失误,还能及时发现会计舞弊行为,防止违法乱纪现象的出现。

2.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规定,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有计划的进行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等相关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实现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化。为了能够充分的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需要努力的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整体素质,在税务部门内部应用技术不断更新的状态下,内部人员能及时学习新的知识,快速的掌握其相关技术。同时还要及时的加大对会计信息化的开发和研究,加大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投入,合理的应用会计信息化技术,使得在信息处理时,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3.明确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的内容和工作步骤

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的内容要充分的运用计算机技术,合理的进行日常税务管理,还要及时的进行检查和稽查,这样才能保证税收征管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有针对的稽查企业内部的监管机制。不断的进行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相关人员严格的把控,不能出现差错。这种检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征管中的重点和难点,所以需要税收征管部门着重这方面的工作和审查。同时还要明确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的税收征管的工作步骤,严格的做好上级部署的任务。首先是准备阶段,需要初步的调查会计信息化水平,大致拟定可行有效地计划。再有就是进行具体的实施阶段,将准备阶段中的每一个要点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分析,并进行评估,得出结论。

总而言之,会计是企业生产的基础,会计信息化是目前经济发展的支柱,随着会计信息化的迅猛发展,税收征管也在做出积极的面对,随之不断的进步,随着会计信息化逐渐的普及到企业中,很多的企业开始培养和招聘相应的技术性人才,同时专业性的电子查账软件也被广泛推广,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需要紧跟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快速的进行发展。本文就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进行简要的分析,说明在会计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将会计信息和税收征管信息相互共享,结束两者分离的局面,实现信息化共享和沟通。

作者:曾一曦 单位:渤海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龙华.会计信息化下的税收征管研究.湖南大学,2011(10).

[2]王开田.会计进化论———科技革命与会计管理范式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315-319.

税收征管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对策

一、互联网交易的特点

(1)贸易全球化。来自世界各地的资源和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到世界各地,电子商务基于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扩大了传统贸易的范围,并增加了整体销售额。(2)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交易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解决相关问题,例如咨询、订单签署、付款、订单完成和售后。(3)交易智能化。在线交易中,电子商务可以通过数字信息传输完成交易。买卖双方无需见面即可完成交易。(4)交易主体隐蔽。电子商务交易可以不用有固定的地址,所有交易都可以在线完成。

二、税收征管原则

(1)依法征税。任何企业和个人必须履行其纳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行使税收职能,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规范和维护国家经济,提高税收政策的稳定性。(2)效率原则。各国政府通过政治权力来征税,利用经济支持企业并促进生产。根据相关数据调整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计划,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3)公共税收原则。它是指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流程和税收方法的公开性,以促进公众监督。

三、税收征管的难点

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是数字产品和服务产品与传统产品和服务相比,税收来源的形成和演变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主要是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税务登记工作难实现、交易环节监管难度大和商家依法纳税意识难提高。这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形成了新的挑战。

(一)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与传统线下交易不同,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从谈判、签订合同到付款及交货的所有内容都可以在完全不同的地方进行,这使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难以划分税收管辖区的主要原因是网络的虚拟性使其无法确定税收责任。

(二)税务登记工作难实现

数字产品的生产和数字服务的交付显示出个体化和家庭化的趋势。例如,可以进行在线游戏开发、在线小说创作、在线教学、网络直播等,所有这些操作都可以在家中进行。因此,数字经济中有许多自由职业者,并且潜在的纳税人数量也在增加。同时,税务机关有限的税收征管资源使得难以监督个体化和家庭化的数字产品的生产过程,从而造成监管缺位。

(三)交易环节监管难度大

数字产品电子商务表现出了平台化的特点,这一特点使税务机关更难掌握其交易数据。当前,数字产品的基本运营方式是“个人+平台”。生产数字产品或提供数字服务通常需要通过在线平台的访问,然后进入流通和消费的环节,例如在在线平台上销售课程或进行网络直播等。“平台化”既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尽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纳税人的统计信息,但是电子商务平台太多,税务机关很难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四、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造成税收收入流失

由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缺位,对新兴行业的税收不明确。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种数字产品和服务相继出现。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缺乏税收立法,因此无法对电子商务中的无形商品征税。主要原因是:对有形电子商务征税,可以掌握大量的税收依据,税收损失相对较小;在对无形电子商务征税时,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漏洞,税收征管手段有问题,税收损失更大。

(二)税收征管落后造成管理缺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要求税务机关通过平台从纳税人那里获取基本信息。但是,隐藏网络操作会掩盖纳税人的位置,从而难以识别纳税人的身份。传统的“以票管税”税收方法效果不尽如人意。大多数电子商务交易的成交额较小,消费者通常不索要发票,而卖方也不会开具发票,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以票管税”所产生的影响。如果卖方不开具发票,则意味着无需申请税务登记和购买发票。这样,在线税务登记不会影响对网络税收来源的控制。基于税收备案的税收征管系统失败,并且整个税收来源处理的过程都失去了机构支持。

(三)国际税收规则带来征管困难

在数字经济中,资产、交易和用户拥有先进的移动性、虚拟性和协作能力。在这种经济模式中,纳税人将执行国际中的税收规则。数字化的传输方法难以确定“营业利润”和“特许权使用费”。在数字经济中,创造经济价值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如果税务信息的交流不通畅、对交易的跨境监管不足,那么数字化的传输方式就为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国际避税问题更加严重。

五、完善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对策和建议

(一)积极推进互联网交易税收立法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必须明确电子商务的注册程序。不论注册企业规模的大小,电子商务运营商都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注册。税务机关将以星号标记合格的电子商务,并鼓励其如实缴税。

2.明确电子商务适用税种

目前,增值税的范围相对狭窄,仅包括商品的销售或加工,提供维护和交换服务以及商品的进口。电子商务交易要求对有形商品交易的销售征收增值税,并且也要将无形资产和服务包括在增值税中。这符合国际惯例,无形资产以及税收义务的明确性不仅促进了税务机关对交易数据的收集和管理,而且也促进了税收公平。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1.建设大数据平台,高效整合涉税信息

税务部门必须有效共享和利用大数据。政府依法收集税务数据,并与第三方平台共享相关数据。搜索交易数据并与其他数据创建多源数据库,将数据输入数据库并统计相关信息,帮助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活动。

2.建立大数据交换平台,多方渠道获取信息

为了建立大数据交换平台,税务部门应加强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合作。工商部门、公共安全部门、金融系统和第三方平台等各方定期将相关税收信息推送到数据交换平台,税务部门也可以根据平台税务需求向平台每个部门提供信息。通过从各方收集的税收数据,为税务部门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

(三)处理好国际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无限界性使国家税务机关难以充分了解交易的实际情况。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上开展紧密合作,加强交流,为税收征管提供可靠依据。

1.合理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

关于税收管辖区的划分,发达的电子商务国家主要基于个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管辖区,而发展中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使用区域原则确定管辖区。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加强国际交流逐渐适应居住管辖权的原则。

2.加强国际情报交流

国际信息交换是指交换各种税务信息,例如各国的纳税人税收文件以及税务机关的一些行政法规和最新业务发展。为了充分了解纳税人在互联网上的跨境业务活动并获得足够的证据,利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并改善电子商务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为防止纳税人利用跨境交易和避税地进行避税,有必要加强与海外银行的合作并规范境外的相关业务。

六、结语

在分析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问题中,主要分析了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难点与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但是由于互联网交易还在不断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新兴业务的产生。在未来,我国的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采用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制度,但前提是要加强对平台的监管,防止篡改隐藏交易证据。明确各种商品的税目与税率,完善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税收提供征收依据,同时要加强各方的合作,例如税务机关、银行、物流、平台的运营商和平台内的商家等利用大数据进行数据跟踪,使得每一笔交易都清晰可查。

参考文献:

[1]吕良.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36(12):60-61.

[2]聂灵磊.大连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8.

税收征管范文3

关键词:税收风险管理;税收征管体制;数据治税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本轮改革旨在解决职责不够清晰、执法不够统一、办税不够便利、管理不够科学、组织不够完善、环境不够优化等问题,提出到2020年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税收征管体制。2018年国务院提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由此掀开全面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序幕。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对税收风险管理产生哪些影响,未来税收风险管理发展变化的趋势是什么,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都是亟需解决的新课题。

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

(一)税收征管体制的内涵

税收征管体制是处理国家内部机构间税权配置关系、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和税收征管关系的基本制度,是税收制度、财政管理体制和宏观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税收管理体制模式、国家机构间税权关系、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和政府间税收征管关系等基本要素。在税权配置关系上,税收立法权在人大,税收执法、税收管理则是税务部门的职能。因此,提升税法遵从度和行政效能,降低税收流失率和税收成本,是税务部门的主业。

(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背景

1.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意味着党的执政理念在理论上有新突破,标志着由“治理”取代“管理”,成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执政理念和治国方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国家治理者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方面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就是要进一步理顺各治理主体的协调匹配,正确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关系;进一步创新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支柱和保障,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已然不仅仅在财税或经济层面,而被提升到国家治理层面。2.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应有之意。2015年党中央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发展战略,着力破解高行政成本、高税费成本和高融资成本这三大供给约束。强调包括经济活动主体、生产要素、要素升级、结构变动、制度变革等在内的“供给侧”因素共同发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增长动力不足的问题;强调不仅要调整供给结构的数量关系,而且要推动整个结构系统的转换、升级和质量提升。既包括生产力的调整,也包含生产关系的变革;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要发挥好政府的引导作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税收供给侧各要素协同发力,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3.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税收征管体制主要依附于财政管理体制而存在,其本身的相对独立性不足,这不仅限制了税收征管体制的地位,而且制约了税收征管体制的建设,影响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党的报告作出了中国已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政治判断。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因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是化解经济社会深层次矛盾的迫切要求。

(三)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目标

按照中央改革方案要求,征管体制改革本着“统一、整合、聚力”的逻辑主线,最终实现征管体制的改革目标:“构建起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增强税费治理能力,确保税收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夯实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

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给税收风险管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既不是对以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的修修补补,也不是立足于经济层面的结构性调整,而是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层面的重大变革,必定对各项税收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给税收风险管理带来机遇和挑战。

(一)税收风险管理的机遇

1.税收风险管理组织创新的重要历史机遇。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并行运转,在组织税收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政府职能转型,服务型政府、效率型政府的观念深入人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中央大力实施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国策,两套税务机构并存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以往的组织架构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迅猛发展,两套税务机构在应对税收风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为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创新和管理机制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历史发展机遇。建立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要求的、统一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是社会诉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2.税收风险管理系统整合的最佳时间窗口。以往国地税各自为战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在两套机构、两套人马、两套数据库和割裂纳税人信息的情况下,不能高效运转,造成大量征管资源浪费,难以集聚有限的征管力量。当前税收风险控制的方式由小数据、人工识别转向大数据、人工智能控制,税收风险管理正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借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之机整合国税地税优势资源,在推进组织创新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税收风险管理系统,对未来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人力资源配置优化集成的有利契机。推行税收风险管理急需大批从事风险管理业务的专业人才,但两套税务机构使本来就匮乏的专业人才资源捉襟见肘,难以形成合力。应当以此为契机,集中国地税各自人才优势,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二)税收风险管理的挑战

1.税收风险管理理念需要转变。传统风控模式更多针对传统经济模式,面对蓬勃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已不能适应时展要求。面对电子商务、知识经济、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形态,需要税务部门同社会多方面协同合作。税务部门要由单打独斗转向社会化治理,引入社会各方力量,打造税收社会化治理平台,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实施税收治理,从经验管理转向数据治理,从经验管理和技能管理转向知识管理和智能管理。2.税收风险管理能力需要提升。新一轮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已在税务管理组织架构方面作出重大调整。譬如,专门成立了税收风控局、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局和税收经济分析局等直属机构。然而,从税收风险管理的人员结构看,高学历占比低、相关专业对口人员占比低、既有业务工作经验又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占比低,同时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从风险管理层次看,往往把精力放在风险识别、等级评定、应对处理和绩效评价这四个环节上,对税收风险战略管理重视不够;从风险管理的技术手段看,数据源严重不足,数据挖掘技术尚未得到实质性应用。譬如,对纳税人行为及其风险特征进行画像,并没有涉及深层次的问题,更没涉及战略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如产业税收风险、税制风险、体制风险),长期停留在对纳税人广泛给予风险提醒的层面,这显然是不够的。3.税收风险管理体系需要完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数据信息平台体系、风险特征指标体系、风险评估技术体系、部门分工协作体系和专业人才体系等。从目前情况看,组织体系初步建立,风险特征指标体系初具规模,但在数据信息平台体系、风险评估技术体系、部门分工协作体系和专业人才体系方面还存在不足,需要尽快补齐短板,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公共治理体系和国家统一的税收大数据库乃是当务之急。

三、税收风险管理发展变化趋势

从管理范围上,需要从现行的一般税收风险管理转向税收风险战略管理,就是将风险管理的视野扩展到税收治理的各个领域,包括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税收管理服务的全流程。一方面要从纳税风险、执法风险延伸到体制风险、税制风险,另一方面还要将社保费和“五险”等非税收入纳入风险管理的范围。从技术手段上,需要从目前的小数据税收风险管理转向大数据税收风险管理,主要运用数据挖掘和可视化技术。数据类型逐渐多元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是传统分析工具无法处理的,如果没有高性能的分析工具,大数据的价值就得不到释放。在大数据条件下,人们更加关注事物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其运行变化的规律,从中发现知识,对未来做出预测,形成对决策的支持力量。从数据应用方面看,大数据应用是为日常管理决策服务的,是将自动化的算法和业务规则与税务组织现有的管理体系相融合,以机器自动决策的方式为税务人员提供管理决策指导,区别于传统信息系统关注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大数据应用关注的是基于数据的管理决策整体效能的提升,或许是针对人、组织、文化、系统等不同方面的干预。大数据应用不应该仅仅关注数据分析的角度,而应支撑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优化和演进。

四、提升税收风险管理的建议

新全球化和数字经济背景下,未来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更关注和解决系统性税收风险,推进和加强全方位税收风险管理,这需要从战略和战术两个层面加以考虑。

(一)总体战略层面

1.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税制。一方面,现行税制已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经济模式和知识经济发展要求,形成新的税收流失,税收风险有不断增加的态势。截至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总规模已超过30万亿元,占GDP总量的三分之一,该比例还将进一步提升。全球数字经济迅速成长,纳税人、纳税地及纳税节点等问题突出。对此,OECD国家给出根据“目的地原则”征税的初步解决方案,但其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各国改革现行税制,搞好国际税收协调。另一方面,现行税制本身不合理使实体经济税收负担过重,导致大量偷逃税现象,需要从根本上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构建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匹配的现代税制体系,通过优化顶层设计消除制度性税收风险。如降低财富创造环节税收负担,恢复经济细胞造血功能;强化消费环节税收,通过改变征收环节优化税收收入结构;进一步通过降低税率扩大税基,通过修订税制堵塞税收漏洞来扩大税基,通过完善全球税收治理来扩大税基,最终实现“低税率、宽税基”模式下的大国轻税政策。2.改革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模式。分税制强调分权、分税、分管,但国地税机构合并之后,分管就变成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政府分别对税务机关行使不同的管理权,总局主管税务行政执法,地方政府主管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两者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分税方面需要给地方更多的份额,通过建立完善的地方税体系来保障,使地方的财力与支出责任相符。党的报告提出要建立地方税体系,这样做可以减少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使地方政府更关心和支持税务工作,有利于形成税收共治格局。3.改革完善税收管理的机制流程。从2005年开始,我国引入税收风险管理机制,按照风险类别等级配置征管资源,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征管资源不足的问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然而,现行税收风险管理面临转型升级,无论从管理的理念、管理的范围,还是从管理的手段和流程上都需要变革。必须从战略层面全面认识税收风险存在的多样性,了解系统性税收风险发生、发展和影响的全过程;必须依托大数据思维,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来化解深层次的税收风险,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知识支撑和智力支持。将大数据这种新的技术手段与税收风险战略管理高度融合,形成大数据支撑下的新的机制,这将改变以往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机制和流程。

(二)具体策略层面

1.进一步提高纳税遵从。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深入分析纳税人的需求,根据纳税人诉求变革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打造智能化的税收知识库,将知识管理作为提升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根据税收风险的类型和等级优化资源配置,为各类纳税人开展精准画像提供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实时开展风险识别、风险预测和风险提醒,对风险级别高的纳税人群体、行业和管理环节实施重点布防。2.全面推进依法治税。(1)完善税收立法与司法。在改革优化税制的基础上,提高税收立法层级,强化税法权威,降低和消除税收法制性风险;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业务需求,进一步完善《征管法》与相关涉税信息的法律制度,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提供法律支撑;以《征管法》修订为契机,对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京东等电商交易平台)、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新兴的支付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名录进行细化,明确其向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同时,改革与完善税收司法,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发挥国家司法力量的强制和威慑作用,对破坏国家税收秩序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可按经济区域设置专门的税务法院。(2)坚持依法行政。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行政准则,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严格遵守权限法定、程序法定、释法法定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持法律底线;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制度流程和制约机制,不断改进税收执法方式,引导、帮助税务干部和纳税人防范法律风险。(3)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加强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预防税收执法风险;高度重视纳税人的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自觉接受其他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审计和财政机关的专门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落实问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通过完善制度,明确问责主体、权限、对象、事由、程序和方式,确保权力与责任一致,监督与责任挂钩,有效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依法行政。3.加快推进数据治税和数字治税。(1)树立大数据思维。面对海量的涉税数据和瞬息万变的信息技术,只有树立大数据思维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应对现实挑战。要在税务系统深入普及大数据知识,培养大数据管理技能,力争营造“用数据来说话、用数据来管理、用数据来决策、用数据来创新”的大数据文化氛围。进一步提升大数据技术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结合区块链技术打造数字化税收治理格局,加强对数字经济的全方位税收监管,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2)搭建大数据风险管理平台。对各类涉税数据,包括征管业务数据、外部交换数据、互联网情报等进行全方位的主题建模、动态采集、全面整合,从而构建一个可扩展的、稳定的、高效的、全面的数据资源平台。在此基础上构建满足各层级用户需要的风险分析及应用系统,并提供从数据处理到应用展现等一系列功能,支撑基于大数据的税收风险管理业务应用,包括税收缺口风险、大企业税收风险、虚开发票风险、税收优惠风险、重点行业税收风险、非税收入风险、个人所得税、社保等分析模块等。(3)健全数据管理职能部门,完善数据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履行数据管理职能,由该部门集中管理和监控数据,各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并设立数据处理岗,明确工作职责;制发《数据管理办法》《数据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数据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监控内容、考核奖惩等,建立数据通报、培训等制度,制定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分析比对、信息传递等相关办法,使数据监管与运用工作规范化。(4)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大数据时代下,随着“金税三期”的推广应用,纳税人涉税信息正在逐步集中,亟需一批全面掌握财会税收、数理统计、数据分析、信息化技术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应具备在数据的海洋中探索发现的能力,从而揭示蕴含在大数据中的税收经济规律和涉税风险疑点,开创智慧税务新局面。同时,税务部门应积极开展专业人才培养,邀请相关专家实施分级分类培训,培养一批在相关专业领域有很深造诣的专家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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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许月刚.我国税收社会化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5.

税收征管范文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综合征管机制,加强源头控管   我市车辆税收征收实行地税、公安等部门“联合办公、税检同步、源头控税、协同管理”的征管机制。市地税局在公安车辆办证(或检测)场所设立车辆税收征收窗口,负责审查和征收车辆所涉及的各项税收。市公安交管部门在车辆入户、转籍、年度审验时对车辆税收实施源头监控,机动车辆在办理机动车入户、转籍、年度审验时,对未纳税的机动车主必须督促先办理完(免)税手续,凭完(免)税手续再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二、建立车辆纳税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   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安、交通部门车辆户籍管理信息,建立车辆税收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公安、交通等部门要适时或定期与地税部门进行车辆户籍以及停歇业、报废、注销等信息的交换,及时掌握车辆变动和纳税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车辆税收整体征管工作水平。   三、统一标准,公平税负,建立税负稽核机制   地税部门要对代开票运输企业的车辆、个体营运车辆按照统一定税标准,认真实行单车核定征缴税款,公平税负。对自开票运输企业的挂靠车辆按车定税,凡是分不清自有车辆或挂靠车辆的,原则上一律实行按车核定征收税款。逾期未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车辆检测地的地税征收窗口追征应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地税、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好车辆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切实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车辆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擅自减免、调整车辆税收。   本通知自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公安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税收征管范文5

关键词:区块链;税收征管;信息化;涉税信息

一、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关于区块链的研究。区块链是由中本聪(SatoshiNakamoto,2008)提出的。Hanson(2016)将区块链应用在财务方面进行研究,认为在交易双方将信息写入的过程中,区块链会对交易、复核等行为进行审核,由交易双方共同确认账目是否真实完整,从而降低了造假现象的出现。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研究。TuomasKosonen(2015)认为税务信息化最明显的变化就是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给企业和个人申报纳税带来了方便。

2.国内研究。关于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广东省深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张国钧等(2020)认为区块链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每个参与方都可以对数据进行维护、更新和计算,进而可以实现多方的信息共享。关于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李为人副院长(2019)认为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十分重要,如何加快信息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更是重中之重。关于区块链在税收领域的应用。中央财经大学蔡昌教授(2019)认为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这与税收征管中信息共享的理念相适应。在区块链技术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后,各界学者对区块链的理论研究逐渐深入,应用研究也在不断增加。但随着时展速度的加快,新的技术有了更深入的应用,在区块链背景下,如何优化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更需要结合当前的现状,进行更加实时的研究。

二、研究背景现状

1.区块链现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区块链定义为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的集成应用。中国区块链的市场规模快速增加,预计到2022年,我国区块链的核心产品和相关衍生业的规模将达到百亿元。2020年4月,国家发改委明确的新基建范围中就包括区块链。区块链的发展将迎来加速应用的新阶段,更具体来说,区块链的发展已进入了与产业更深层次融合的新阶段。

2.税收征管信息化现状。自21世纪以来,数据信息化、互联技术全面覆盖,给税收征管创造了信息化的条件。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已到了金税三期工程中。金税三期工程就是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综合性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更进一步地推动税收征管信息化改革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我国的税收征管还存在很多目前无法解决的问题,信息化方面诸如信息孤岛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等,所以税务机关将新兴技术与税收征管相融合是税收改革的必然方向,是解决根深蒂固的问题的主要突破口。

3.区块链在税务领域应用现状。区块链与税务领域的融合上,中国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中国十分重视该领域的发展,2017年6月,国家税务点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就建立了该方向的研究小组,将区块链与涉税业务相结合。在实际应用方面,2018年10月深圳的国贸旋转餐厅开出了全国第一张区块链电子发票。目前深圳南山区也已经全面实行区块链电子发票,成为中国首个全面实施区块链的区域。区块链与税务领域的结合不断推陈出新,给税收征管的优化带来新的方向。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1.涉税信息不对称。涉税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各种信息掌握不够。纳税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总是会尽力地隐藏相关的企业信息,因此,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掌握的信息之间就出现了差异。目前,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不断发展,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转化为电子数据,大量的信息储存在税务局这个单一的数据库中,数据较为繁多冗杂,这种集中与单一性导致数据极易出现各种问题。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导致涉税信息依然处于不对称状态。

2.涉税信息安全性低。我国涉税信息安全性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体现在纳税人申报纳税过程中,税务机关由于征税,需要收集纳税人的各种信息,所以在获得信息的同时,就会侵犯纳税人的隐私,甚至给有心之人可乘之机。二是体现在税务机关数据储存的安全性上,征管信息化逐步开展之后,大量的涉税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集中储存在税务局的数据库中,而大部分的税务机关在信息保护的技术上还存在诸多不足,再加上控制的节点过于集中,相关涉税信息容易被篡改,最终使得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3.涉税信息共享不实时。税收征管过程中,信息共享缺乏实时性是当前存在的又一大问题,共享速度较低,业务办理受到限制,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征管过程涉及的部门众多,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和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就难以完成接下来的工作。当前,不同的机构有独立的数据存储系统,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无法对纳税人的信息以及业务的信息进行高效的共享,税务机关从其他部门取得纳税人涉税信息需要经过较长时间和多项手续,对于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全面了解透彻。

4.涉税信息难以完整管理。不管是传统的纸质数据还是现在的电子数据,涉税信息都是庞大而冗杂的,这就对信息的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但涉税信息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传统的纸质发票容易毁损甚至丢失,现在的电子发票也容易在某一环节遭到篡改,再加上各种数据储存在不同的服务器中,分布比较分散,很难对此进行完善的管理,这样就导致涉税业务链条不完整,无法追溯整个业务过程,从而导致纳税人虚开发票、逃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多不便。

四、基于区块链技术下优化税收征管的建议

1.通过分布式存储建立涉税共享链。区块链的一个特点就是分布式存储。分布式存储就是业务的数据是分布在区块链的不同节点上的,业务发生之后也不必再经过中心点。区块链上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在任意节点访问整个数据并且验证数据的真实性,增加了信息的透明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数据库副本,从而避免了决定权过于集中以及数据繁杂的问题,实现了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解决了数据孤岛问题,使得数据能够自由流转、产生价值。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这种去中心化,打造涉税信息共享链。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可以随时在任意节点上进行信息的查询,而且有关的涉税信息都不可逆地记录在各个节点上。可以保证的是区块链的这一分布式存储机制不允许在单独一个节点上进行税务信息的记录,这样就可以解决集中化的记录方式导致的信息不真实的问题。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可以更真实地在区块链网络上得到有用信息,进而消除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通过共识机制确保涉税信息安全。在区块链加密技术下,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每完成一笔交易,都会记录在节点网络上,并且,验证其真实性后,每个账页上都有对应的时间戳,永久地保存在数据库之中。区块链的共识机制顾名思义就是在区块链数据库中记录或修改信息的时候需要大多数的节点达成共识才可以记录成功,所以进行篡改的代价是非常大并且相当困难的,这就增加了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和安全性。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共识机制,确保涉税信息的安全。税务机关不再需要将从纳税人处收集的信息记录在自己的库中,而是通过访问的形式,经过纳税人对访问权的授予,来得知纳税人完整的信息,这样可以减少纳税人信息的泄露,保证纳税人信息的安全性。在数据存储上,一方面利用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单一数据库问题,另一方面,在共识机制下,通过网络科技对各节点的数据库内容进行篡改也是十分困难的,所以更加可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3.通过智能合约加快涉税共享速度。智能合约就是通过在区块链系统中提前设定好业务处理的规则,利用记录中准确且真实的数据,在交易双方发生交易时,立即自动提取双方的数据信息,依据规则,对业务进行处理,并将整个过程的相关信息都记录下来,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整齐,最后将结果传递到双方的节点上,这一过程全部是自动执行,且快速准确。在税收征管中可以利用这一技术来加快业务的办理,同时提高信息共享的速度。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智能合约可以快速地识别情况,根据规则将相关业务实时处理完毕,并快速得到相关凭证,记录在链中,这样,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可以更快速地得到需要的信息,不用再经过烦琐的共享程序,可以随时访问节点的信息,从而可以提高各方之间的信息共享速度。

税收征管范文6

关键词: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税收政策

引言

作为一种生产力变革方式,数字经济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发展动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企业竞争力提升、制度革新的强有力工具。数字经济以其独特的信息传导和价值创造机制,打破了传统经济下价值创造链条的运行轨迹,衍生出众多特色产业与新型模式,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新引擎与新动力。但同时也应看到,过快的发展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产生剧烈冲击,造成税收执法工作方面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数字经济尚未纳入税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滞后的征管体制难以适应数字经济下新模式的发展,两者之间的矛盾导致征管规则的部分缺位,阻碍课税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数字经济涉及跨国企业课税规则的判定,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国际税收管辖权争夺以及税款流失的乱象,不利于国际税收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合理应对数字经济的冲击,确保课税公平,成为税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及特征

(一)数字经济的发展现状。数字经济最初源于20世纪90年代知名学者唐·泰普斯科特的构想。从本质上看,数字经济是以数字信息为价值来源,以虚拟平台为运作载体,以信息技术为革新手段对数字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增值和交易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在技术发展和实践运用下,其内涵在延伸的过程中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与时代特征。目前,数字经济不仅囊括了经济学与信息技术的诸多理论,还广泛应用在医疗、教育、物流等多个领域,催生出平台经济、数据经济以及共享经济等新兴模式,已然成为推动行业变革与发展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波动的态势下发挥了稳定器作用。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下,全球数字经济始终保持扩张态势,2020年依然能够逆势创造32.6万亿美元的增加值,展现出惊人的发展韧性。在我国,数字经济成为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增长动力:2015—2020年,数字经济始终以9%的高位增长率迅速发展,2020年增加值突破39万亿元。不仅如此,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显著,从27%逐渐上升至38.6%,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从构成比例上看,数字经济主要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组成。与以信息通信业为主体的数字产业化不同,产业数字化更注重信息技术与现有产业结合,衍生出“互联网+”商业模式,促进了数字经济与第三产业的高度融合。目前,产业数字化在数字经济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1.非现实性。随着虚拟平台与在线支付机制的完善,数字化交易能够复刻出传统交易的整个流程,摆脱了线下实物交易的时空限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极大地减少了成本费用。除平台、货币具有虚拟特征之外,交易主体之间同样也具备非现实性,能够通过切换虚拟账号、更改交易信息来隐匿真实身份。这种虚拟的交易要素并不阻碍实际交易的真实发生,同时也无法掩盖收入课税的经济实质。此外,这种非现实性也促使数据挖掘工作得以开展,精准匹配与整合不同领域的数字信息,以实现信息优化与价值创造。2.边际效益递增。数字经济能够挖掘出内嵌的商业价值,形成新的价值创造方式。一方面,信息技术以极高的渗透力革新传统行业,整合和优化业内资源,缩减边际成本;另一方面,信息资源拥有潜在的增值空间,通过信息处理与交换实现信息增值,使得边际收益逐渐呈现累进特点。每个用户既是虚拟交易中的消费者又是数字信息的制造者。通过分析交易数据,能够加强对用户偏好、消费心理的深刻认知,向消费者推送定制化产品与服务,推动实体经济发展。在边际成本递减和边际收益递增的双重作用下,潜在收益被无限挖掘,产业链条逐渐走向多元。

二、数字经济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

(一)税收管辖权判定存在差异。数字经济衍生出众多的无形产品与虚拟服务,早已脱离传统税收立法所依赖的物质空间和现实关系。税收征管制度虽然进行了多次调整,但依然无法从根本上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征税风险,在税收管辖权的判定上存在偏差。秉持属地主义原则,所得税与流转税分别依据所得来源地与实际消费地进行课税,且在数字经济的冲击下,两者对纳税地的判定逐渐模糊。企业所得税法中对非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的认定仅仅局限于物理上的关联,尚未延伸到“去实体化”的虚拟交易。这也弱化了国际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适用性,不但无法有效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归属,反而还会引发纳税人利用税差的套利行为。如,跨国企业在低税率的国家设立常设机构牟取利润,凭借常设机构在来源国缴税,以此逃避本国较高的税负压力,达到避税甚至免税的目的。这种税基侵蚀行为会不可避免地引发税收管辖权的争夺,而仅凭常设机构原则难以真正解决管辖权的归属问题。此外,由于IP地址的非固定性,税务机关难以追踪跨境交易的发生地,根据交易地在境外从而轻易认定交易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做法有失偏颇,仅依据“消费地原则”无法有效界定数字交易是否应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电子发票亟须革新。电子发票是税收制度适应数字化发展的产物,凭借其效力等同、开具便捷和不易篡改等显著特征受到征纳双方的青睐,但电子发票本身并不契合传统的报销流程,打印之后虽然能够完成报销,但却增加了重复报销的风险。我国电子发票系统虽然在查询、防伪等功能方面十分出色,但在信息提取与交换方面尚未得到统一。由于省际之间电子发票技术与标准存在差异,发票分解与信息提取方式各不相同,仅能保证省内税收征管效率,而不利于省级税务机关之间的有效沟通。如何革新电子发票系统,完善发票抵扣、报销与信息共享的机制,成为今后发票领域改革的核心。

(三)纳税主体界定模糊。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在实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能准确识别实体纳税主体,使税源控制在可统计、可追踪、可监测的范围之内。在数字经济的冲击下,虚拟平台的广泛应用使得生产端与消费端的界线逐渐模糊,使交易双方可以凭借多个虚拟账号进行交易往来,甚至能够以虚假的身份和地址完成真实的交易,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界定交易方是否属于法人机构,进而确定各个税种的纳税主体。进一步,随着微商、网络带货等个人销售模式的兴起,面对纷繁复杂的交易量,税务机关一时很难界定个人销售与法人机构之间是否存在高度关联的利益关系,更难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对自然人交易进行有效追踪与实时监测,进而控制税源。

(四)涉税信息难以获取。随着电子货币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纸质交易逐渐被数字化流通符号取代,这颠覆了传统经济下依赖银行流水、现金稽查的监管机制。越来越多的数字化交易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得以实施和保障,涉税信息也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库中。税务机关仅通过查询银行转账记录难以确定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等税收基础因素,无法及时掌握第一手涉税资料。与纸质货币一样,电子交易中也存在利润转移与低估风险,根据统计银行流水很难确定纳税主体真正的应纳税额,反而还会增加征税成本,降低稽查效率。此外,“网红经济”的兴起使得更多高收入的自然人成为税源监管对象,而代扣代缴制度一时难以适应这种趋势。如果税收征管制度无法及时应对涉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种种风险,不仅会导致征管工作低效率开展,还会造成税源丢失与税款流失的现实困境。

三、数字经济下完善税收征管体制的建议

(一)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管辖权判定规则。数字经济对管辖权的冲击在于虚拟经济不适用传统税收规则对经营场所的物理判定,进而产生来源地与消费地模糊的乱象,因此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重塑来源地、消费地的法律内涵是十分必要的。第一,在税法中明确规定数字经济的性质、范围与类别,抓住跨境交易的经济实质,构建交易过程中产生收入与消费的判定标准,将数字经济纳入税务机关的执法范围。第二,通过创立新的联结度规则,引入“虚拟常设机构”概念,重新构建所得税来源地的判定标准。“虚拟常设机构”将数字交易中服务器经营网站视为虚拟空间中的常设机构,综合考虑用户参与度、数字化水平以及交易规模等多种因素,判断其是否构成“显著经济存在”,进而精准定位所得来源地。虽然数字经济不涉及实体交易与常设机构,但其在价值创造过程中涉及众多用户参与,通过数字化产品与服务获得高额收益。只要交易满足“显著经济存在”的客观条件,税务机关就能够依据“虚拟常设机构”的判定行使税收管辖权。第三,完善以消费地原则为基础的流转税征税机制,将数字产品与服务纳入流转税的税目与税基之中,对消费地难以确定的纳税人采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二)应用区块链技术革新发票系统。作为信息革命催生的产物,区块链凭借可信度高、去中心化等天然优势,在金融、物流等领域崭露头角并取得显著成效。深圳税务局首次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发票系统中,初步实现了电子发票申领、开具、报销与报税结合的一体化服务,成为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模式转变的有益探索。区块链内嵌的信息只有通过半数以上节点的许可才能进行修改,完美契合电子发票对数据安全的要求。“区块链+电子发票”新模式克服了电子发票报销的弊端,统一了信息分解标准,使得增值税抵扣环节从三联抵扣向一票抵扣转变,简化了退抵税流程。交易完成后,纳税主体能够及时开具区块链电子发票查询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也可完成涉税信息实时采集与及时共享。

(三)利用数字化技术强化征管方式。从目前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以英、法、印为主)的征税实践来看,数字服务税的征税对象通常为以提供网络社交服务、在线广告等业务为主并获得高额利润的数字企业,在其年收入超过一定标准之后对超出部分或特定收入征收2%~3%左右的数字税。考虑到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尚未成熟的现实因素,贸然征收数字服务税难免会导致过重税负,挫伤企业发展势头,但我们可以汲取国际经验,明确数字企业的认定与纳税标准,利用数字化技术强化税源监管与税款征收的方式,完善具有数字化特征的征管机制。第一,建立数字企业的税收登记制度,利用大数据手段提高税源登记的质量。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将数字经济纳入《税收征管法》的行权范围内,赋予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主体进行税务登记的权力,利用大数据手段对自然人的交易信息以及经济状况进行筛选、分类以及分析,厘清经济往来中复杂的关联关系,判断纳税身份和缴纳税种。第二,采用“云计算”的内在逻辑,鼓励涉税主体安装并使用新型报税软件,搭建涉税信息采集、分析与监测平台。这种软件不仅能够指导纳税人通过云端办结涉税事项,实时获得办税进展的有关推送,还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绑定,实时监测交易往来的收支记录,自动计算并扣缴相应税款。

(四)建立数字化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尽管数字化治理手段在现实中已经得到应用,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获取困难、多方配合不充分等现实问题。随着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政府、纳税人与第三方平台之间对信息交换与共享的要求更为严格,建立数字化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成为必然趋势。第一,建立涉税信息共享中心,促成多方共治新格局。通过加强政府、纳税人与涉税平台三方联系,推进税务系统、非税系统和技术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对接与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现实风险。信息共享中心负责涉税信息采集、处理与分析工作,实时追踪纳税人交易进展与收入情况,保证税源监测的有效性。第二,采取代扣代缴与平台监督机制相结合。在线平台能够及时获取自然人涉税信息,对自然人的交易状况更为了解,展开代扣代缴工作更为便利。税务机关仅需通过信息共享中心的涉税数据对平台扣税工作展开复核,制定处罚标准,对扣缴义务人的乱作为进行问责,提高稽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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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范文7

关键词:财政;税收;监督;管理

一、我国财税监督管理的现状

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财税监督管理活动仅体现在行为层面。大多数税务人员往往注重监督的形式,往往忽视其监督工作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要有效完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就必须启动行为管理,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创造有利环境。税收立法的管理应从内部入手,充分满足管理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和发展财税管理的整体水平。要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必须整合国内外税收监管专业知识,建立可靠的税收监管体系,加强各种管理方法的整合。要完善监督治理,增强执行任务的能力。目前,我国税收管理制度不断更新。然而,管理不稳定等问题往往是由于管理部门人员不足和部门员工责任分工不明确造成的。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要解决监管体制和执行能力薄弱的问题。对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必须辅之以不断的改进和实施,以确保各种监管程序与现行管制形式的目标和条件相一致。因此,必须完善对整个税务系统财税职能各个方面的监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完善税收职能与税收的监督管理必须有效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

二、我国财税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和税收监督的法律建设不足。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要实现法治经济,就必须在税收监管方面实践法治。但是,从目前所有市场经济体的角度来看,我国财政税收在立法方面还相对滞后。地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要更加完备、全面,中央和地方税收也要更加完善。税收制度的差异使其无法进行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导致彼此之间不必要的摩擦和冲突,从而导致所有控制机制的实施出现一定的停滞。由于税收监督管理的立法过程并不清晰可见,不能为税收监督管理创造一个全面的法律保障,因此税收控制机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税收监督形式相对落后。我国绝大多数长期的财税监督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日常监督有限,监督检查相对较少,对资本的监管相对较弱,在税收管理领域以及监督各地区会计质量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以上问题说明,我国的财税调控机制存在着一定缺陷,违法事实经常出现,因此财税监督有待加强。

(三)缺乏税收控制方面的信息互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全面的税收信息系统。由于信息技术水平的滞后,信息无法及时,税务和税收监管工作将遭遇障碍。第一,是财政部门与监管部门没有建立起及时沟通的模式,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实时、准确地了解收支现状。第二,并非所有的财务系统都使用统一的会计网络,这使得财务管理资金的评估不可能在每一个层面做出及时回应。第三,由于缺乏科学技术支持,财务部门无法得到应有的沟通和及时的监督,这使得监管人员难以检查每一笔资金的实际情况,导致财务监督职能大幅缩水。

三、改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税收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当前税收监督工作的进展来看,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可能会对相关部门人员的监督和规划产生一定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税务职能的形式和内容,为税务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一是完善和完善税务机关内部结构,需要各部门实现不同形式的互联互通,确保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能够有效实施。二是主动提高财务管理和监督的职能效果。为此,税务工作中的一些不足需要提前发现,实时识别和消除。最后,在构建高水平的税务调控体系方面,必须积极配合、相互问责,与经济大方向相协调,使职能和规则有效衔接。在税收和税控的发展方面,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限制相关人员的决策,从而保证资金使用的有效规范,而且可以保证税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通过对不同治理模式的有机整合,不断完善财政政策理解模式,保证事前、事后、事后的财政监督有效实施;其次,财税管理发展往往注重效率问题。因此,在事件发生之前,相关人员必须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和解决问题,然后对财务绩效进行客观评估,并推广经验教训,以有效避免下次财务活动中出现此类错误。三是开展财税监督活动要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因此,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条例》履行各项职能,建立可靠的法律体系,让税收和税收监督任务相互补充,广泛协调,顺利、正确地进行。最后,从制度控制的角度,积极考虑建立不同的财税监管机制,加强财税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合作,互相促进。

(二)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要不断完善税收监督机制,首先必须引导利益相关者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税务工作者才能确定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并利用这些权利和义务来推进他们的工作。为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税收的各项功能,有必要对监管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推动税收综合治理水平逐步提高。另外,通过科学有效的责任分析,不仅可以指导相关员工分工明确地履行职责,还可以提高监管和财税管理效率。首先,要明确税务机关的使命和职责。在执行税务和监督时,每个部门必须允许每个部门确定自己的任务和责任。其次,明确各级政府的任务和责任。在建立和实施对财税系统的监督机制时,不仅要从各个方面考虑到政府的期望,而且要切实体现政府的行动。只有引入改进和完善调控机制,扩大科学监测方法的应用,才能不断展示调控机制对税收制度的影响,同时为后续改革提供有效的经验。通过不断完善立法程序,以及完善部门的控制和管理机制,强化税收的各项职能,实现税收创新,加强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监管工作得到法律保障,使税务控制系统更加完善。在建立财税监督管理机制过程中,要广泛考虑各种预算模式,从科学有效的角度履行政府责任。只有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引入多种管理方式,才能对创新财务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它也是更广泛意义上实施创新治理的重要工具。监管模式的改革创新,使税收水平和监管过程中的税控水平稳步提高。因此,有必要明确政府的责任,发挥国家在金融监管体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此外,政府只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税收和税收监督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三)加强对税收工作的内外部监督。完善税收制度的控制机制,需要着重发展内部控制和监督职能,并跟踪每个内部部门的行为和动态,执行有助于实施控制机制的自身监督。此外,还应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以改善外部监测和控制。然而,控制和治理过程还应侧重于每个功能和系统的相互关联,在相互关联的基础上引入改进和创新。要真正落实税收治理监督标准,就必须着力发展内部控制,通过不断加强内部财务和税务控制,为税务行为创造适当的约束。这样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创新实施。同时,推动外部控制的发展也是促进控制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工具,但需要指出的是,各项行政职能的履行必须满足控制机制的特殊要求,有效实施管理创新。此外,财税监管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部门对财税预算可以采用灵活的编制方法,这将大大提高其管理效率。

(四)提高财务人员的总体专业水平。为了促进财务管理相关职能的顺利有效运行,提高财务管理信息质量,必须引导相关人员探索和积累丰富的财务知识,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积极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财务工作。此外,要正确界定建立健全财务控制制度在金融机构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要想有效地进行财务控制和管理,还需要提高税务部门对信息透明度和质量的要求。因此,必须全面开展培训活动,使各有关部门的员工积累足够的税收政策知识,并贯彻执行。此外,我们不仅要完善和落实监督机制,而且要对在职员工实施适当的职业资格认证,提高税务相关部门员工的知识素养。

四、结论

税收征管范文8

 

自1983年深圳宝安公司首次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在短期内迅速成长并壮大起来。十一年的证券实践证明,证券市场对于筹集资金,刺激投资,促进经济迅速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世界各国的证券发展史也告诉我们,证券市场的发展无一不伴随着各国法制尤其是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建立我国的证券税制,利用税收对证券投资调节的杠杆作用,促进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发育,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函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此略陈管见。   一、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税制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税收杠杆历来是国民经济调控诸手段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国家对整个社会领域中各种关系进行宏观调节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手段。随着我国的证券交易热不断升温,由证券活动所引发的经济利益逐渐扩大,通过税收来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收入,调节证券供求,限制投机因素,规范证券行为业已成为当务之急。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和研究起步较晚,证券税制还很不完善,这与我国日益成熟的证券市场极不协调。   1.根据我国现行税制,对证券市场仅只征收印花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极为有限的几个税仲。这些税种虽然对我国的证券市场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终因税种太少,“势单力薄”而不能对其形成强有力的调控。而且,这些税种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设立的,证券在我国当时尚未市场化,因而当时设置的证券税种没有涉及到证券市场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因此,目前的证券税种解决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间题与矛盾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2.我国现行税制中,除了国债和金融俊券外,所有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无论期限长短一律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于扣除税收后,投资收入过低,企业为了提高证券的购买率,不得不提高证券的票面利率,此外还要支付发行手续费、印刷费、广告宣传费等,致使企业发行债券成本过高,负担过重,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也有悖于国家利用税收杠杆来鼓励扶持证券市场的初衷。   3.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居民个人在股份制企业中所获股息红利收入一律采用20纬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实行源泉扣缴的方式。对于这一规定,各地区为了体现优惠政策大都采取的是超过本金的若干部分才按20%的比例予以征税,这本无可厚非,但我国目前股票市场大都行情看好,基本上都是超面额溢价发行.因此计算本金就极为不便。尤其是当股票多次转手后,股票的购买价格更是远远超过其面额,计税依据无法确定,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依率计征也就成为一句空话。而且,由于采取的是源泉扣缴方式,发行股票的企业在代支付股息时,也无从知道股票的最终购买价格,如果一律按以发行价计算收益率代扣个人收入调节税,对于妙股者必征不到税,从而出现低收入者征税.高收入者反而不征税的现象,个人收入调节税就根本起不到调节个人极差收入的固有作用。   4.在对现行税种的征管过程中,一方面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应有的规则,另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人员缺乏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这就给某些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可趁之机进行避税甚至逃税,如从事场外交易等,这不仅使国家的财政收入蒙受损失,而且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扭曲了证券交易行为,应予以严厉禁止.总之,证券市场目前还不能如人们所愿的那样顺利发展,我认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作为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的一支重要力量—税制的建设没有跟上,不能适应证券市场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以上所列几点虽然只是证券税制中存在的几个具体的问题,但我们可以一斑窥全貌。因此,应大力加强税制建设,加快改革步伐,构建一个新型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税制.   二、构建我国新型证券税制的依据   构建一个完全适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证券税制,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实际需要和具体国情,以一切从我国实际出发为前提,另一方面又要参照外国证券税制中对我国有益的经验,借鉴外国有关内容和与国际通用惯例接轨。结合这两方面考虑,可提出如下惊则。   1.根据国际通用解释:证券是公司资本股份证明的书面凭证或是某人给持证人出具的债务证书。由此可见,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对证券市场进行征税就是指对股票、债券的持有、转让、授予以及增益所课征的各种税种.即证券税是一种涉及到行为、财产、所得三个方面的税种。因此,所得税、行为税、财产税就构成了我国证券税制的主体框架、三个税种紧密地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统一的证券5O税制。   2.对于证券税制的三个主体税种,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把重点放在行为税上,尤其应偏重于印花税。这不仅是因为印花税证收程序简单-一仅凭证面额由转让和承让双方各收0.3%,征管极为便利,而且它对于在证券发展初期抑制转手倒卖的投机市场,规范证券市场有着重要作用.相比较而言,所得税就显得计税依据的确定难以把握,征管难度大,尤其是不利于保护资本积累,故它只能处于辅助地位而不能全面征收。   3.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具体情况—资金严重不足日益成为阻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枷锁,证券市场也正是国家为吸引国外资金,筹集国内资金,活跃融资市场,解决资金不足而打破禁区界限从国外引起的产物。因此,我们的证券税制应尽量体现国家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建设,尤其是对所得税的运用上,更应灵活多样地实行减免税制度。如对国家发行的各类债券,可以免征增益的所得税,也可免征利息的预提税等.同时,为适应我国新形势改革需要,建立证券税制还应与分税制保持一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于证券税制中的地方税体系,如印税、个调税等、其开证、停征权、减免税权、税率调整权均应下放到地方,这样既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又宜于地方因地制宜,加强征收管理,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以促进各地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育成熟。   三、对我国证券税制的建议和对策#p#分页标题#e#   提出以上几条原则,只是明确了我国证券税制的基本改革方向,至于如何具体完善和健全它,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对此.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在税种设置上,近期的目标是建立以印花税为主体,辅之以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项目的课税,远期目标是逐步开征有价证券交易税,以证券遗产税和赠予税为补充,由以上几个税押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的、合理的证券税制。   第一,完善补充行为税。基于世界许多国家的证券税制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我国征咬印花税的具体情况,我认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印花税仍将作为主体税种而存在,今后的任务是应进一步扩大印花税的调节范围,实现其普遍调节证券交易行为的政笨目标。同时,可立足于完善分税制中的地万税体系以统一税政,授权地方政府可根据一定时期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灵活地确定该时期的适用税率,对于行为税中的另一税种一一证券交易税也应尽快开展对它的可行性研究和具体开征办法构想,为日后浑’卜全面开征莫定基础。   第二,深化所得税改革.冈际上对证券所得分为两类:一是证券转化的增益,二是股息及红利收入。证券转化的增益是一种盈利,但它具有风险性.即并非每次转让都有盈利,故不宜实现对它的普遍征税,尤其是目前国家对证券市场实行优惠倾斜政策之际,可暂不开设资本增益税。对股息及红利收入则可征“资本利得税”,但也应从我国实行优惠证券税制的原则出发,税负可尽量从轻,同时免征预提税。在税率设计上,对不同行业的股息收入可采取不同的税率,以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不同投资时间的证券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可按时间长短不同规定不同的税率,以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线投机行为。   第三,逐步开征财产税。在证券的发展过程中,将证券作为财产生前转赠给他人或死后遗留给后代的现象不是可避免的,对其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目前我国财产税体系的不断完善,证券税制中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也应同步开征。   2.在税收征管上,首先应尽快建立一套适合于证券交易的税收条款和征管规程,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保证.使广大征管人员在征税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于减免税,根据分税制将减免权下放到地方,各地万税务机关可制定适应于各地具体情况的减免政策,但也必须制定出一份详尽而合理的有关减免税条款章程,以规范减免制度。其次.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断提高自身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熟练掌握有关证券市场的税收政策并灵活加以运用。严格依法办事,照章管理。第三,还应在法律上加强股票交易管理.t其是要杜绝场外交易,让投机妙股者在交易所内公开交易,以促进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   3.开展证券税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一方面研究国外有关证券税制方面的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另一方面研究国内尤其是深圳、上海的先行一步的经验和教训。‘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并且联系我国当前证券税制的实践探讨摸索,形成较为完善、较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税制理论体系。对于构成体系的各个税种也应明确其大致的发展方向和理论构想,并且不断地在实践中丰富发展完善。同时,在理论的指导下制定出一系列适介干我国的政策法令,以推动改革不断向前发展。   总之,证券税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过程,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一切应从零开始.扎扎实实地抓好证券市场的税制建设和征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出一个符合我国证券市场需要而又带有国际先进经验的证券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