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论文范例

社会组织论文

社会组织论文范文1

南京市民间助残机构,发展比较缓慢,机构规模小,力量薄弱,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发展社区公益、提供就业渠道与康复服务等方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问题是:

首先,专业素质不高。机构管理者、义工、志愿者,大都未经过系统专业训练,凭借爱心加入进来,靠发起人的热情和事业心支撑。助残组织社会认可度不高,高素质人才不愿意进来,专业社工以及受过较好训练的志愿者,还是缺乏,因此,助残项目实施效率比较低,模仿复制的多,开拓创新的少,残疾人受益面不大,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

其次,残疾人职业培训未能开展起来。助残机构的培训,与就业机会缺乏衔接。以推荐方式对培训者进行就业安置,效果并不好,如,鼓楼区爱心助残协会,成立四年来,仅仅推荐成功5名残疾人到企业工作。残疾人就业难,是社会问题,民间助残机构帮助解决残疾人就业,重点是培育他们的就业能力。但多数机构的培训,只能作为康复训练,如串珠子、烙画等,不能视为就业培训,缺少系统的与培训相配套的就业扶持计划。

再次,机构筹款能力弱,缺乏造血功能。助残机构的资金来源有以下途径:会费、社会捐赠、服务收费、政府补贴等。目前,社会捐助的动力不大,政府的补贴有限,助残机构筹资面窄,造成资金来源渠道不畅,严重制约助残项目的开展。

二、关于专业知识的反思

(一)入驻组织正式化还是非正式化

在培育中心实习期间,感受最深的就是其针对各个入驻和想要入驻机构的组织的繁忙工作。社会组织在进入孵化后会接受领导力培训,接触NGO、社会组织、公益等新知识点,可以开阔视野,知道自身未来的发展方向。加上一些个别化的辅导,在专业化的道路上就能够再推进一步。在结束培育后,社区机构开始能独立运作,不需要培育中心,也不需要街道等的帮扶就能扩大规模,好好经营下去。在实习中我注意到,其实入驻培育中心的组织并不都是愿意接受培训的。如爱心妈妈关爱团,她们都是闲暇时间为下岗职工儿女献爱心的小组织,并不想要进行复杂的项目管理、档案登记等,这样反而成为了她们的负担,也违背了她们参加培育中心的初衷,这个矛盾一直难以有效调和。严谨的社会组织评估方法对普通爱心组织是标准化的过程还是负担值得仔细考量。

(二)社会组织是关注培育还是具体实践

可以预见,社区是一个复杂的场域,涉及到人与人的交往,社区工作再深入,也只是提供了一个社区发展的平台,社区能否获得真正发展还有待于社区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工作者的体恤慰藉与思路发展创新、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提升和思维方式转变。拿助残组织来说,爱德关注的更多的是如何建立与发展起具有典型效应的社区组织,至于社区组织在社区内具体的服务方式、志愿者管理、财务管理等只能给予宏观层面的培育,真正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都应是由社区机构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的,培育内容是否应该更深入细致,包括涉及政府政策法规的学习、人员的具体实务技巧掌握、项目过程评估方法等,是需要进行现实考虑的。

(三)社会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

社会组织论文范文2

1.调查相关说明与结果分析   1.1问题分类分析   表1表明,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体系具有较高的认同度,大多数学生对其内容有较为清晰的认识。从表中各A、B选项可知,学生对体系的认可程度平均达到了60%以上。如“价值体系的内容”、“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的认可度分别高达92%和86%。应当看到,不少学生对“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的认知存在着严重不足:有14%的学生认为这一理论已经过时,还有较大比例(15%)的学生对这一理论本身缺乏基本的认知。   1.1.1体系的认知分析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爱国主义民族精神”的维系,有14%的同学认为“政府公信力”起着重要作用,另有18%的同学认为“经济的提升”有利于提高爱国主义的认可度。这表明了新时期少数民族大学生对爱国主义维系方式的特殊理解和认知。   1.1.2体系的情感分析图1、图2: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大学生对马克思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情感从以上4个图表可知,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体系不同方面的情感存在较大差异。最为缺乏的是对于“马克思主义”情感,最为认可的是“爱国主义情感。对于改革开放,大多数同学在认可的情况下,认为改革有一定不足,付出了不小的代价。特别值得留意的是,根据图4显示,对于我们目前所欠缺的民族精神,学生认为:“团结统一”精神最为缺乏,其次是“爱国主义”和“自强不息”精神,最后才是“爱好和平”和“勤劳勇敢”精神。   1.1.3体系的态度分析表2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体系的态度从表2可知,尽管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体系的认知程度较高,但在体系的践行上存在一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入党动机”。表中显示,仅有56%的同学入党动机相对纯正,其余学生则是抱着功利性的目的。从表中还可发现,尽管少数民族大学生中有不少学生本身就出生于西部,但选择就业时,仍放弃了在西部就业的可能,其比例之和达到了25%。另外,在个人诚信和生活信仰方面,也有不少学生存在价值取向上的错误。   1.2对象比较分析   为探寻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的详细现状,采用不同年级之间、不分民族成分之间的比较分析方法,能更为深入地了解并掌握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的真实现状,可以达到研究结果客观性和全面性的目的。   1.2.1不同年级少数民族大学生之间的对比图5:贵州民族大学不同年级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价值体系的认知、情感与态度图5显示,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体系的认知、情感和态度呈现出明显的年级性特征:大一新生对体系的整体认同度最低,大二和大三的学生对体系的认同感最强;相反,与大二、大三的学生相比,大四学生对体系的认同度有一定的下降。但从总体上看,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体系的整体认同感是比较高的,这也刚好与表1的分析结果暗合。但也发现,与正面认知相比,学生对体系的正面情感和态度明显较低,这也反映了学生在认知与情感、态度之间的深层次矛盾。   1.2.2与非少数民族大学生之间的对比北京一课题组2009年对全国有代表性的五所高校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回收的635份有效问卷中,赞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中国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的学生占67.0%,选择“说不清”的占24.3%,6.8%的学生选择了“不同意”。对考试作弊的态度上,48.5%的学生认为“可耻”,46.6%的学生认为“可以理解”[3]。东北林业大学的一份校内调研显示:针对“您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否已经过时”,75.8%的学生表示“坚决反对这种观点”。针对“您为什么选择入党”,“增加就业砝码”的观点占了21.6%,“为了以后仕途顺利”的观点占了8.2%,“随大溜”的观点占了9.4%,这说明少数学生存在思想误区。针对“您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去中西部基层工作吗”,23.6%的学生表示“这还需要仔细考虑一下”,15.7%的学生表示“不会”。有超过90%的学生表示“当前应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4]。将以上两组调查和前文图表中同类问题进行比较,结果显示:和一般大学生相比,少数民族大学生无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上、爱国主义的情感上,还是在体系的具体践行上都显得偏弱。   1.3调查综合分析   1.3.1问卷综合分析通过问卷分类分析和比较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基本结论:其一,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体系总体上是认可的。在阶段性特征上,有随年级逐步增强的趋势。这说明大学教育在其认同感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其二,学生的体系认同感程度和现实中对体系的践行力度存在较大矛盾,表现出学生在知与行上的严重脱节;其三,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度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民族文化及心理对其本身的影响;其四,学生对爱国主义民族精神认同度较高,但又认为“团结统一”是当今最为欠缺的民族精神,体现出他们对这一精神在国家向度和民族向度上的双重关切,彰显了民族问题在认同感上的特殊性。其五,和一般大学生相比,少数民族大学生对体系的认同度偏低,这对西部体系认同感教育提出了严峻挑战。   1.3.2访谈综合分析通过和少数民族大学生座谈,得到学生的相关意见和建议主要有:(1)学生对高校思政课兴趣不浓,应全面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2)高校思政课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覆盖面低,实践课教学要切实开展;(3)民族地区的社会环境和风气有待净化;(4)要提高学生的体系认同感,加快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势在必行;(5)精神文明建设要以先进文化为引领,应加强国家的文化建设力度和水平;(6)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力量,应发挥好表率作用,不断增进其先进性和执政力。   2.认同感体系构建原则与路径   少数民族大学生认同感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以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为重点,以实现其体系认同与践行相统一为关键,以尊重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为基础,以全面提升体系认同度为目标。   2.1基本原则   2.1.1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本质要求。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人为本,就是要在体系教育过程中做到以少数民族学生为本,关注少数民族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内在需要,注重与少数民族学生之间的平等对话与双向交流,调动其情感,激发其动机,逐步引导他们在体系认同感上达到更高境界。   2.1.2科学定位科学定位是保证体系认同感教育实效的基本前提。充分把握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现状和特点,对认同感教育的目的、内容、手段和方法进行全面谋划,做到合理、科学与高效。2.1.3循序渐进从心理学意义上而言,认同感是个体一种复杂的认知和认可过程,要突破心理发展阶段中的不同障碍,其本身就有发展缓慢的特点。另外,少数民族大学生因其独特的民族生活环境、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体系认同感的规律具有特殊性,速度也较一般大学生要慢。因此,循序渐进更应成为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教育的重要原则。   2.1.4通力合作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教育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其认同度的因素不仅仅局限于大学校园之内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社会的大环境、执政党的执政理念和能力、民族地区发展现状及趋势等,也对其体系认同感影响巨大。因而,在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培育上,需要政府、高校、社会和民族地区的通力合作,以形成合力,增强教育效果。   2.1.5务求实效从目前大学生体系认同感教育现状来看,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教育目标、内容不明确;教育方式、方法不丰富;教育原则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5]。以高校为例,存在领导不重视、教师不尽责、学生不关心的现状。校内教育主体职责的缺位,校外大气候的影响,致使许多大学生所接受的正面教育化为乌有,严重削弱了体系的认同度,少数民族大学生也不例外。因此,增强实效性是大学生体系认同感提升的关键,在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教育中应始终贯彻这一原则。   2.2具体路径   2.2.1充分发挥高校在体系认同感教育上的主阵地作用大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要的研究基地”、“宣传阵地”和“建设基地”[6]。在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的教育中,理应发挥大学的主阵地作用。前文的调查也表明,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形成过程中,大学教育的确对学生的体系认知、情感和态度培养起到了主要作用。充分发挥高校主阵地作用,关键在于领导关注与教师尽责,处理好“理论灌输与实践体验”、“人文关怀与心理疏导”、“榜样示范与身体力行”、“全面提升与尊重差异”之间的矛盾,运用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校园媒体、党团组织、学生社团、大学精神等载体,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形成教育合力。其中,高校教师是体系认同感教育主体中的核心,思政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是骨干力量。高校应本着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态度,着力培养其敬业精神和大局意识,全面提升其教育质量与效果,大力改观教育效果。   2.2.2进一步关注民族政策在民族团结上的重要价值调研显示,少数民族大学生有较为强烈的民族意识,对“团结统一”民族精神高度关注,甚于民族精神的核心———爱国主义。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少数民族大学生对目前欠缺的“团结统一”民族精神的担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们对自身民族发展现状的不满。一个民族的凝聚力来自民族之间的高度团结和统一,这一凝聚力体现在整个民族层面上,就是所谓的国家软实力。因此,强化并大力推进国家的民族政策,解决好民族平等、民族共同繁荣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坚决打击并严惩不法分子的民族分裂行为,是促进民族团结统一、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的重要一环。   2.2.3不断增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马克思主义是我党的建党理论,是否坚持马克思主义是我党党性有无的重要体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增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是树立党的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彰显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指导地位的重要保障。以反腐倡廉为重要内容的党的先进性建设在目前尤为迫切,关系到党的自身形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调查显示,增强大学生包括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党自身肩负着重要责任。   2.2.4加强和谐社会构建力度和前进步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类在社会层面上对真、善、美的追求。“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民生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也是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渴求。构建社会主义主义和谐社会,就应该抓住这些最根本的民生问题,推进建设力度,加快前进步伐,使改革开放的成果真正为全体人民所共享。调研表明,少数民族大学生对目前和谐社会的建设成效总体满意度不高,特别是关系到他们自身的教育问题、就业问题和家庭成员医疗问题。由此看来,在保证和谐社会建设效率的基础上,加快其推进力度,对增强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具有重要意义。   2.2.5全面净化民族地区的社会大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在给民族地区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对民族地区人民的生活习惯、民族心理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再者,由于民族地区小聚居、大杂居的居住现状,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和民族成分的日渐复杂化,民族地区的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有激化的可能。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要提升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体系认同度,就必须全面净化民族地区的社会大环境。国家要在民族地区发展上加强政策倾斜;地方政府要在民族事务管理上加强思想引导和行为疏导;在民族矛盾处理上更为客观、公平和公正。除此之外,民族地区主流媒体要在宣传和弘扬社会正气方面发挥其特有的主导作用。   2.2.6切实培育积极向上的健康文化文化根植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积极向上的健康文化有益于人民大众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因此,在体系认同感培育上,要充分重视健康文化在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体系认同感上的积极作用。禹晟哲认为,一国价值观念形成于一国文化。在当前社会转轨过程中,中国文化一度受到“‘没文化内涵’的文化”的冲击:文化含义被曲解、文化含量急剧衰减、文化个性完全丧失。究其原因则在于传媒的浮躁、精英的缺位和市场的诱惑[8]。孙正聿指出:市场经济的功利主义价值取向、工具理性的思维取向使得人们丧失了本我,“耻言理想、蔑视道德、躲避崇高、不要规则、怎么都行”成了当下流行的社会思潮[9]。文化的大众化和多元化弱化了精英文化的“标准”化,造成了人们在文化方面的“没有标准的选择的存在主义的焦虑”[10]。对于健康文化的培育、主流价值的形成,禹晟哲则呼吁:要实现“政党的代表”、“精英的引领”和“传媒的担责”[11]。因此,健康文化的倡导和培育应成为目前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课题,要高度重视其对大学生的影响和作用。   3.结束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集社会主义价值理念之大成,把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思想观点和价值取向系统凝练地整合在一起,它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性质和方向[12]。加强大学生特别是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体系认同感,不仅有利于坚定大学生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而且也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物质文明建设、民族的团结统一、和谐社会的构建。在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认同感培育上,要集大群体智慧,合全社会之力,使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信仰转化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自觉追求;使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变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崇高信念;使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融入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灵魂;使社会主义荣辱观成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行为准则。   作者:陈彩利 单位:贵 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社会组织论文范文3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多方参与;自主治理

一、政府发展的逻辑——善治政府的建立

实现社会管理的创新,对政府来说,就是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体制的改革,即善治政府,目的是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在实现政府自身发展的同时承担社会风险,提高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协调处理好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有限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建立。有限性政府要求政府在处理社会问题时应对政府职能进行准确定位和全面把握,明确政府应当做和适度参与的范围,坚持政府的有限参与。在经济生活中,政府应该协调好与市场的关系,将自身定位在宏观调控与市场监管上,从大局上把握经济发展的方向,严格控制经济交往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另外,要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协调社会管理的各个领域,适当分配政府管理的范围,尊重社会管理的主体,共同发挥管理社会职能。同时,政府在为人民群众提供物质文化上的需求时,也应该及时关注民众的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民生,排除影响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只有人民安定,社会才能实现稳定,为一切社会发展打下基础。以服务促发展,实现对社会的管理。有学者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表达为服务型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知识扩散,从一个较为崭新的角度叙述了政府管理的创新。认为社会治理是政府和其它管理主体在一个操作场域中共同实现的,从服务型政府规则知识化(主权让位于公共服务)、功能知识化(从官僚制组织到合作制秩序)、场域知识化(从中心边缘结构到去中心化)和角色知识化四个方面讲述了服务型政府知识化图景,服务型政府影响社会治理的范式不同于政府的权力型影响,它是以服务促管理、以合作促发展的新形式。

二、社会组织管理创新的逻辑——互信机制的建立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着重强调了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重要性和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深化了我国现阶段社会治理的格局。要实现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局面,就要捋顺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作为社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参与者,政府应该赋予社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并尊重其独立性,不能让社会组织成为政府工作的附属品;健全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完善管理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从社会组织准入登记到日常工作职能的发挥,政府各部门必须协调一致,保障社会组织的合法性并促进社会组织内部的严密治理,加强自律机制;推进落实对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就是鼓励社会组织积极与政府合作,承接政府职能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监督其民主性和专业性。对于具有代表性或国际经验丰富的行业协会,重点支持并大力宣传,鼓励行业间的交流合作,建立行业间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互信机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国内外环境以及坚实的政策保障和物质基础。

三、社会发展的逻辑——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

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以日常社会生活层面面临的大量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问题为例,在大量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颇具影响力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问题,即公共事物自主组织与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逻辑。他在自主治理理论中提出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存的人们如何可以将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性治理,并通过自主性努力以克服搭便车、回避责任或机会主义的诱惑,最终以取得持久性共同利益的实现。在传统的治理问题方法上,人们通常认为要避免工地悲剧的命运,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实行彻底的私有化,要么集中政府权力,由一个集权的主体控制大局。而奥斯特罗姆则从博弈论的角度提出了市场与政府以外的解决办法。她认为,人们通过自筹资金与自主合约可以实现问题的有效处理。虽然在现实的治理过程中远比理论上的博弈结构复杂,但却是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新路径。从此理论出发,社会管理在主体上,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推进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政府改革的视角进一步拓展,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在多中心的治理结构中,要求在公共事务领域中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公民共同参与,形成相互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和多维度的管理过程。只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的有限权力,鼓励和培育社会的自我管理和控制能力,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实行社会共同体的合作治理,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管理创新。

参考文献:

[1]孔繁斌.服务型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知识扩散[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02).

[2]张康之,张乾友.在共同体的视角中看民主[J].学习与探索.2011(02).

[3]张康之.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J].社会科学研究.2012(3).

[4]公维友,刘云.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理路探析[J].山东大学学报.2014(03).

[5]李成军.创新社会管理重在社会组织的创新[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2(01).

[6]吴卓.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进路[D].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6)

社会组织论文范文4

1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概念研究

1.1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有关志愿者概念的研究基本相似,其中较为系统的研究是肖金明等人,其对志愿服务的定义是:以自身体力、智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自愿提供服务,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公益性行为,志愿者是志愿服务主要参与对象。

1.2体育志愿者与社会体育志愿者。体育志愿者主要提供体育服务,丛宁丽对体育志愿者的定义是:为了无偿给参加体育活动的团体或者体育赛事的人提供服务,而自愿将自己的时间、体育技术和技能不计报酬地贡献的人。社会体育志愿者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本文对社会体育志愿者的定义是:为推动社会体育发展,自愿将自己的时间、体育技术和技能等无偿为社会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1.3志愿者管理与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管理是管理者在一定环境下对管理客体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创新等职能实现目标的过程。高风尘认为,志愿者管理包括志愿者招募、项目开发、培养、培训与激励五个环节。本文对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的定义是:以社会体育志愿组织规范化、制度化为起点,运用管理学方法对社会体育志愿者招募、培训、激励与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

2国外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研究

2.1社会体育志愿者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国外发达国家对社会体育志愿服务活动出台了很多政策来保障社会体育志愿者的权益。例如美国的社区大都建有社区体育中心,体育配套设施齐全,政府负责各类设施的建设标准,并出台相关的政策要求各州具体执行。在志愿服务的工作上有很多细节的尊重,注重发展社区体育志愿服务,并且学者研究发现完善社会体育志愿者应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能够高效选出真正有意愿并且有时间参与的社会体育志愿者,尽可能多收集志愿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参与动机,更好地分类“核心”与“”体育志愿者。综上所述,国外社会体育志愿者的研究弥补了国内发展的空白,社会体育志愿者人力资源管理尚未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高效选出真正有意愿的体育志愿者并且更好地调动他们加入进来,使更多志愿者转变为核心志愿者。

2.2社会体育志愿者激励管理研究。国外对于社会体育志愿者激励管理研究成果涉及不多。从影响志愿者参与因素分析,学者将社会体育志愿者影响因素分为个人和机构两个层次,分析了人们做出成为体育志愿者决定时的影响因素,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的困难,吸引更多人加入体育志愿队伍。对志愿者做出的承诺分析,学者提出了体育中心、志愿者团队和志愿者角色三个目标的承诺维度,可以根据承诺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激励,增加体育志愿者的自我效能。综上所述,国外有关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的文献主要从定量分析的角度进行研究,分别从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管理两个方面进行研究,研究中使用的便利抽样方法在选择研究对象时可能存在偏见和主观,研究结果不一定适合所有人群。

3国内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研究

3.1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机构研究。体育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和体育行政部门是社会体育志愿者主要的管理机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管理机构的协同和公信力两个方面。关于体育社会组织与体育行政部门关系的研究:一方面,祝良认为体育社会组织是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和枢纽,但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此过程的机会较少,自身能力和承担活动的能力还不高。另一方面,王志文认为我国利他观念还未形成,慈善事业受到人们怀疑,但由于体育事业的公共属性注定了体育事业是公益事业并将长期存在。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机构公信力的研究:陈丛刊等人认为目前我国存在社会力量发展薄弱,体育社会组织存在数量较少,专业性不高等问题,继而其公信力不足,并且服务主要集中在微小的项目上,所以民众对其的监督和建言作用较为薄弱。对此王凯提出了体育内部和外部的元治理模式,以政府为中心,构建“强政府,大社会”结构,首先要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其次,处理好各体育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创造多元共治的体育格局;最后,形成有限干预的强政府,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综上所述,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社区体育行政部门和社区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管理,然而对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系统和发展规划等治理路径的研究还不足,如何拓宽志愿者与居民建言献策途径,还没提出完善的解决办法。

3.2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制度研究。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制度是开展社会体育志愿服务的制度保障。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研究:社会体育志愿者多数情况往往身兼数职,因此社会体育志愿者应受到法律保障,而国内相关政策法规却很少,无法切实保障社会体育志愿者开展社会体育志愿活动。我国目前还没出台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的法律,现行的只有各省市出台的“条例”和“办法”,但其只针对有志愿组织的队伍,而针对草根体育社团,相关的管理文件还没出台。综上所述,目前学者从社会体育志愿者的权益保护和立法层面对体育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导致志愿者权益得不到重视,可见法治是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和治理的基础。发现和明确现阶段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制度的不足以及相关权益保障的缺失,能够为出台全国层面社会体育志愿者的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参考。

3.3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机制研究。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是开展社会体育志愿服务的关键,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常态化管理、激励和评价考核机制三个方面。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常态化管理机制的研究:万发达等人认为目前社会体育志愿服务工作主要依赖于政府提供,体育社会组织在选择项目时偏向于见效快、难度低和经费少的项目,社会体育志愿者参与的体验感随之下降。因此应该打破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垄断,明确政府职能,形成顶层与基层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网格化”的互动式模式:维护顶层设计权威的前提下,汇集基层体育方案,整合基层体育资源;促进顶层与基层之间互动,实现基层多元主体的互动与协商。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激励机制的研究:一方面,建立操作性强的物质激励机制,对志愿者给予一定津贴补助的物质奖励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体育志愿者期望的激励方式中对精神激励的占比较高,但相当多的精神激励也无法落到实处。马娜娜调查发现:专业技能和升学的政策优惠是社会体育志愿者最为期望的激励方式,然而我国对志愿服务的激励措施主要体现为荣誉激励,激励措施有效性较低。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评价考核机制的研究,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机构没有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价,所进行的奖励是通过自下而上评比产生的,缺少准确信息,激励效果也会降低。因此学者提出建立考核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志愿者给予激励奖励。另一方面,建立志愿者绩效评估机制,发挥惩戒机制作用,通过负向激励的约束,对社会体育志愿者不当行为进行约束,规范成员的行为。综上所述,学者分别从物质、精神激励两个方面论述社会体育志愿者激励机制,显得有些片面。以后的研究更应借鉴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加强对社会体育志愿者内外部激励机制的研究,在注重社会体育志愿者物质需要的同时,更多关注他们的精神需要,完善社会体育志愿者激励管理机制理论。

4小结

4.1已有研究的不足。本研究综述主要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对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的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国外有关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的文献主要从定量分析角度进行研究,文献数量虽然不多,但相较于国内其研究深度更接近于问题的本质。国内有关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的文献主要从社会体育志愿者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整理。总结和分析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文献可以发现,国内的研究主要是对社会体育志愿者的现状分析和对策建议,多采用定性分析方法,也有部分学者对体育志愿者的现状进行定量调查分析,但研究的深度不足,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社会组织论文范文5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

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是治理农村污染、保护农村环境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它以控制污染总量为基础,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管制与市场价格杠杆的双重调节作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了环境公共权益和农民环境利益,用最低的投入成本控制污染物排放目标,进而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美国引入我国,目前已有山东、江苏和山西等省开展了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践证明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了因农村环境污染源较为分散而采取的传统“点对点”治理方式的弊端。为了保证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首先应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确认排污权的地位,详细规定各个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让排污权交易从区域层面走向国家层面,并细化指标核定、分配方式及使用年限等具体法律条文,促进排污权的跨地区交易,对于破坏正常市场运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基层环保部门应全面评估当地能够承受的排污总量。在整理和分析了当地的排污数据之后,结合当地的环境发展规划,确定本区域能够容纳的最大污染物负荷。环保部门再根据制污者的实际情况,将排污权根据制污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初始分配,赋予排污权以商品属性使之可以在市场内自由交易,制污者无疑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主动将自己过剩的排污权向外转让,而过量制污者则买进排污权,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化到企业生产成本当中,促进污染控制技术的升级。

四、提高民间环保组织法律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自发性和公益性两大特征,因此能够获取全社会的信任,可以较为顺利地整合资本和技术等广泛的社会资源。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民间环保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设立条件严苛。我国对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采取的是“双重许可”审核制度,即需要通过业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双重审核方能获得主体资格,因而其设立门槛被大幅抬高。同时,我国采取区域内民间社会团体“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即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如果已有民间环保组织,则其它同类的民间社会团体无法审核通过,妨碍了民间环保组织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其次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法人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利益,法律应当充分给予权利保障,而我国目前缺乏对民间环保组织的专门立法,使得其法律权利比较模糊、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难以充分发挥法律效用,在推进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到司法救济。因此,首先应放宽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国家要减少对民间环保组织设立的条件要求,对一些不合理的准入要求应予以撤消,从而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成立和登记提供宽松的行政环境和法律环境,且政府对民间环保组织的监管重点应以规范和引导为主,从控制型管理转向服务型管理,减少行政干预以免影响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使民间环保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应完善与民间社团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民间环保组织拥有环境知情权,进而监督其他市场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管理行为,同时对于一些相对成熟的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赋予其行政主体资格,使其承担部分公共管理功能,减轻政府行政压力并节约行政成本;最后,赋予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权。这是民间环保组织维护农民环境权益的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因为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受害者的农民个体在面对制污者时显得过于“单薄”,这时民间环保组织就可以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代表农民对制污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地解决农民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丁鹏,论中国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治理中的法律作用与发展[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15.

[2]刘飞,我国农村环境的法律保护[D],长沙: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3]赵秀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机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4]刘尊梅韩学平,论我国农民环境权利保护的法律援助[J],学术交流,2011(8):66-68.

[5]牛玉兵刘钦,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机制分析[J],农业经济,2017(3):40-42.

社会组织论文范文6

网格化社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改革的新模式,实现了社会管理的有益探索和创新。淄博市作为山东省推进网格化社会管理工作的先进城市,在网格化管理上积累了一定经验。针对网络化社会管理的新问题,文章从围绕构建多元治理主体格局,提升网格的服务功能,完善网格化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信息平台互通互联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网格化社会管理;完善;淄博

一、淄博市网格化社会管理的主要做法

1.科学划分“四级”管理网格

淄博市依据两个原则来划分网格:一是网格的规模大小。目前,淄博市网格化管理以镇(街道办)为主体,实行镇办、片区、村居(社区)、基础网格“四级网格”的划分模式。自然村居按照100户到300户的规模划分;在城区依托社区、街巷、楼栋,按照500人到1500人规模划分。例如,淄川区将军街道办共划分为1个镇办网格、4个片区网格、18个村居网格和118个基础网格。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各级网格15183个。二是网格的管理内容。以网格为单位,综治、维稳、公安、司法、信访等17个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延伸入驻。同时,根据网格管理内容,按照“一格三员”的标准,每个基础网格配备网格长、网格管理员、网格派驻员三类人员,将机关干部、村居党员等各种力量下沉到基础网格,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2.建立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系统是网格化社会管理的神经中枢。淄博市信息平台设计分为8大系统模块,分别是:网格管理体系、信访综治维稳、社会风险评估、矛盾排查调处、网格党建工作、社会风险评估、应急指挥管理、监督考核评价。比如,要了解某一个基础网格的内容,通过“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就可准确掌握该网格内的人口数量、年龄结构、男女比例、党员等内容。

3.建立“网格化走访、网格化服务、网格化代办”的服务机制

以三级网络为基础,按照“一户不漏、全员覆盖”要求,开展进村入户和社情民意调查,建立常态化、网格化的走访机制;有效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推动服务重心下移,为群众提供面对面、点对点、到户到人的跟踪式、亲情化服务,建立完善跟踪式、网格化服务机制;建立村居事物干部代办网络,专门负责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受理、办理,建立完善全方位、网格化代办机制。

二、淄博市网格化社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管理主体之间权责不清

在推行网格化管理工作之初,网格的管理内容相对单一,人员也相对较少,并没有涉及过多的职能。但是,随着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深入,一些原来由职能处室完成的工作逐渐渗透到网格管理中。例如,有的乡镇把农业经济数据的普查,涉农物资的发放、卫生环境的检查等工作逐渐纳入到网格化管理中。这就造成了原有相关处室和网格在权利和利益分配方面有了冲突。

2.社会组织参与较少

淄博市网格化社会管理是依托原有行政组织建立起来的,网格的管理工作基本上还是有基层政府组织承担,社会组织参与的相对较少。例如,在社区一级的网格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离退休热心人员、社区内服务机构人员、志愿者等一些人员的参与比例和数量还比较少,没有参与到网格化管理工作中来,造成了网格化管理还是政府一方“一家独大”,其他社会组织难以参与进来的局面。

3.部门间资源共享程度低

在设计到信息资源整合时,市、区县一级的部门存在自我封锁、各自为战、条块分割的现象依然存在,不愿意主动加入到网格管理系统中来。网格化管理中心在行政级别上低同一级部门半级,虽然有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协调,但是对其他部门的统筹协调能力还是不够。在统筹规划时,有些部门强调自身信息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不愿意主动与信息管理中心对接,造成了不同系统、不同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传递信息和共享数据,影响了网格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使用效果。

4.网格管理人才缺乏

在网格化管理工作中,有少数网格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老套,往往凭借经验来开展工作。既缺乏与群众主动交流的耐心,又缺少做思想工作的技巧。在网格管理的调查中,淄博市网格化管理人员的构成看,大部分是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从年龄上看,40岁以后的能占到65%,而且以女性为主,大学学历只占到人数的39%,学历水平偏低,大多数参加岗位培训的次数一般每年不超过2次,学习进修的机会偏少。这些与担任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有一定的不相适应性。

5.绩效考核实效性差

淄博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的实行的是网格化走访、网格化服务双考核,各占考核50%的比重,每半年考核一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好三个等次,网格化管理年终考核成绩作为网格工作人员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这种考核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工作数量化,容易比较,工作成绩显而易见。其主要缺点在考核内容上重视基础网格管理,而没有体现更高层次的为民服务。比如,走访能否真正掌握了居民需求,能否真正帮助有困难的群众解决了问题,群众的满意度能否提高,等等。

三、完善淄博市网格化社会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网格化管理组织保障

网格化社会管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管理工作,需要强化网格管理的中心作用,协调好各职能部门的共通合作,最大限度地整合方方面面的资源,形成架构合理、沟通顺畅、协调方便的组织体系。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做大区县、街道一级网格。在这一层面要重点解决“条块分割”的问题。各职能部门尽快推进职能进网格工作。依据现有的网格划分,区县政府应指导与民生相关密切的职能部门成立单位网格化领导小组,依照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职能进网格工作方案,明确在网格内的管理内容、服务项目、监督措施等一系列工作,将人员、资金、设备等资源配套进入网格,从而实现网格化管理整体推进、服务项目日益充实的大服务局面。例如,有的区县城市管理局已经依据岗位职责,将本部门工作细化到网格中,为网格内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力量和保障。

2.完善部门资源整合的机制

优化当前政府和部门的资源,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有利于发挥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和作用。首先要继续整合人力资源。目前的一、二级网格都是依托相应的基层政府建立起来的,网格管理人员也基本上是政府的工作人员。要尝试将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到网格当中,比如在城市管理、环保卫生、食品安全,等等。这样既可以减轻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也可以让相应工作处理的专业性水平有所提高。其次要整合资金资源。从目前情况看,对社区建设和管理主要是部门投入,也就是“条线部门”的投入。这种投入容易造成资金分散,重复投入,甚至有的部门出于利益的考虑,选择性投入,造成资金的浪费。所以,政府应该减少对网格具体事务的管理,形成以基层政府为主导、职能部门为补充的多元投资方式,努力做到“政府出资、职能部门做事”的工作协同格局。

3.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管理

基层政府在完成好职责范围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引导社区组织、中介组织、自由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到网格管理工作中。能由市场办的坚决就要交给市场来办,能由社会办的就要坚决交给社会组织来办。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快培育社区组织,让社区内部力量参与到网格化社会管理中来。例如,淄川区将军街道办的颐泽社区网格在这方面做了有益探索。该网格社区属于成熟社区,人员较为固定。为了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工作积极性,它将社区内的党员分成三类:第一类是离退休的老党员、老干部。这部分党员觉悟性高、经验丰富、威望高,在遇到邻里矛盾时,请他们帮助调解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好效果。第二类是驻地党员,工作忙,时间少,就动员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做模范带头作用,做到“三好”(管好自己、管好家人、管好邻里)。第三类是普通党员,要积极协助网格工作人员做好社区的服务工作,是网格中的积极分子。通过社区内党员的积极参与,很好地解决了网格管理员人手不足,任务过重的问题,并起到了网格管理员难以起到的工作效果。同样,对于其他社区组织也应该积极引导,鼓励参与,形成社区的事情社区办的良好氛围,真正实现社区自治。

4.加强网格化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网格任务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工作人员已经很难完成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务,需要补充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途径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可以公开从社会上招聘一批文化程度较高(大专以上即可),社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入到工作队伍中来,对他们实行统一的工资和社保待遇。例如,淄博市高新区就网格化管理工作从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了一批素质高、掌握现代化知识的人员,每个网格配备一名,提高了网格化管理水平。二是可以通过社会上的劳动服务公司或中介机构,不依托任何部门和关系,对人员实行公开招聘、统一培训、独立运作,这样易于管理和监督,减少了人情关系因素的影响。

5.健全科学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

有效的考核评价体系能激励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促进工作见到实际效果。淄博市网格化绩效考核体系正处于建立阶段,各区县已经有了比较好的做法,可以积极吸收借鉴。首先,要注重服务内容的考核。在考核网格化走访和网格化代办的基础上,在考核内容上加大网格化服务的考核力度。比如,创新多少居民服务项目,效果怎么样,对于残疾人、留守老人等特殊群体是否提供了特殊帮助,是否丰富了社区网格内的群众文体娱乐活动,等等,这些项目都可以纳入到考核范围内来。其次,要创新考核方式。打破传统的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借助现代化的信息传递手段,多途径、多方式的考核服务效果,还可以利用电话对网格内居民进行随机调查,也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信息平台,及时关注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实时考核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作者:于清波 单位:中共淄博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1]魏涛.城市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孙建军.从“管理”到“服务”:基层社会管理模式转型[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0,(1).

[3]刘君德,熊竟.网格化对社区建设的组织意义与空间关系[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3).

[4]陈肖莹.社区服务的网格化管理模式与实施策略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社会组织论文范文7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宪政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主权和资源主权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社会组织论文范文8

在对社会体育组织研究文献的检索中,依据研究的需要,将与“社会体育组织”含义相同或相近的词条“体育组织”“体育社团”“体育协会”“体育基金会”等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网络版)收录的CSSCI和核心期刊文献中进行篇名项的精确检索,不设远端时限,以2013年12月31日为时限近端,经逐条查看检索结果,排除掉重合项以及无关的大量文献条目,最终获得321条与社会体育组织相关的研究文献并进行统计分析。可以看出,1999年前总体研究数量较少,到1999年开始有了明显的增幅,从2000年到2007年,社会体育组织研究的文献数量一直处于平稳上升趋势,2008年出现爆发式增长,2009年、2010年微幅下调并逐渐趋稳,直到2013年,研究数量再次明显增长。除北京奥运会举办后2009年、2010年出现下滑外,整体曲线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这充分说明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非常活跃,仍处于当前体育学界研究的热点范畴。从图1的曲线中还可以看出有2个年度属于增长高点,分别是2008年和2013年。2008年相对于2007年文献数量增加了19篇,这与我国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有直接的关系。在2008年,国家组织了一系列科研论文报告会,在宣传力度、重视程度、资助程度等方面都较以往高出很多,因而大大地激发了体育研究领域学者的科研热情,大量的研究成果在这一时间涌现出来,于是出现了文献研究数量“喷涌式”增长的现象。这其中不仅包括“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其他体育类的研究文献也都在这一时期迅猛增长。从文献增长的研究领域来看,主要增加的是社会体育组织管理、学校体育社团以及赛事组织等方面的研究,可以看出研究的领域明显得到拓宽,出现了对体育组织进一步细化研究的趋势。另外,组织发展、组织现状、国际体育的研究篇数也略有增长。2013年与2012年相比,研究文献数量也增加了6篇,其增长明显的是现状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覆盖的领域也有所扩大。纵观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文献,其增长的领域和成果出现的时间完全契合我国政策热点和重要体育事件,如“奥运会”“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公共服务建设”等。总体来看,社会体育组织的功能、社会体育组织文化建设、社会体育组织与公共服务关系等方面的研究文献数量增长比较明显,且管理和发展方面的研究总量都比较大,研究的面也在不断地拓宽和细化。当前,国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这必将成为社会体育组织研究的新热点。

2社会体育组织研究的追溯

从文献检索的结果来看,体育组织研究的早期,方瑸对苏联的体育组织进行介绍,该文发表于当年《苏联问题参考资料》第2期,文中描述“苏联管理体育运动的最高机构是全苏体育运动委员会,它是属部长会议管辖的……除了各级体委行使职能之外,在开展体育工作上,苏联的社会体育组织确实是起了很大的作用的。苏联的社会体育组织主要是志愿体育协会和单项运动协会。”并且方瑸从40个志愿者体协中的10个行业系统志愿体协选取了7个影响最大的做了简单描述,包括了公安系统、工业系统、大学生、中小学和技校、铁路、水运系统等。1987年上海体育学院葛利等翻译了美国人W•H•弗里曼发表于《PhysicalEducationinChangingSociety》的《美国社会体育组织简况》一文,介绍了美国存在的社会体育组织及其构成的基本概况。从总体情况上来看,在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对体育组织的研究均停留在对美苏体育组织的构成内容。对国内社会体育组织研究首见于报端的是李存章对民间体育组织的研究,其在1991年《体育文史》第6期刊登了《艰苦创业六十载———记我国近代民间体育组织“广东梅县强民体育会”》,文中叙述了“强民体育会”的创立与发展历程,在抗日战争中所做的贡献,以及对体育人才的培养。这篇文章对于我国民间体育组织的研究开创了历史性的先河,为组织和丰富群众体育活动提供了建设性参考依据,也为各地学习和创建体育组织提供了史料借鉴。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有关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逐渐加速,起初的研究还主要是建国早期以及历史上体育组织的研究,直到1996年起,我国才出现了对新兴体育组织的一些研究,如续川于1996年在《体育文史》发表的《关于我国体育组织体系改革的思考》,吴世英于1998年在《广州体育学院学报》发表的《中国社区体育组织文化分析》,刘明生于1999年在《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发表的《上海市社区体育组织现状及发展对策》,李建国于1999年在《体育科学》发表的《城市社区体育组织结构“小型化”探索》等。这一时期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出现了研究领域逐渐拓宽、研究视角多样化的趋势和特点,而也在此时,“社区体育组织”研究出现了第一波热潮。

3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内容分析

从体育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关注该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3大方面。

3.1社会体育组织的基本理论研究

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社会群体,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相关提法全部采用了“社会组织”这一称谓。社会组织国际上通常称为“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等,“泛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社会体育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用社会体育组织总称以上这些提法更为合适;因为这样的称谓不仅可以代表以上组织的所有特征,而且更具有现代的意义,也与国家相关文件保持一致。体育界学者对西方社会体育组织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西方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系的“公益性、服务性、保障性”等基本特征的讨论上,并与我国的社区体育组织管理体系进行了对比。弗里曼等对美国的社会体育组织的特征进行了分析,潘铁军、张龙针对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体育组织管理进行了分析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可以建立以社区体育俱乐部为中心的社区体育组织体系,实行民办官助、自营自治的组织管理形式,半公益半消费式的经营模式。凌平等对意大利体育组织管理体制剖析发现,意大利体育组织管理体制属于社会自我协调管理体制。体育界学者就社会体育组织的研究呈现多维理论视角,涵盖了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领域。代表性的研究视角有马志和、黄亚玲的市民社会理论研究视角,魏来等、卢元镇等的法团主义视角,肖林鹏、仇军等、黄汉升的治理理论视角,汪流、王凯珍等的合法性理论视角。他们分别就制度、体系、地位、发展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理论分析。

3.2社会体育组织与政府关系的探讨

该研究主要集中在组织职能、资源依赖、关系向度等角度。黄亚玲研究指出,体育社团传承着传统文化的特质,新中国成立后,体育社团的3次发展高峰,都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息息相关;刘东锋等运用经济学理论,就我国政府对非政府体育组织的需求与社会体育组织供给的内容进行分析,其指出:我国非政府组织与国外非政府组织供给上存在较大差异,并且经济上对政府依赖性太强。王乃英等、熊振强等从政府职能转移视角对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职能的分配做了探寻,分别指出我国政府管理方式应当由行政管理和全面包办转移到政府与社会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合作型管理模式上来;冯欣欣等从资源依赖视角认为从中观层面探讨政府与非营利体育组织间的合作问题,组织目标的一致性和资源互赖是促成政府与非营利体育组织合作的动因,从组织身份和资源依赖2个维度来看,当前我国政府与非营利体育组织形成权力失衡下的有限合作模式,应通过政府赋权和非营利体育组织增能,构建政府与非营利体育组织理想的合作模式。汪流提出了草根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向度应着眼于“合作”而不是“分离”,应当由“政府主导式合作”向“互补式合作”转变。

3.3社会体育组织发展的现状及实践研究

该领域成果主要集中在区域性和人群性体育组织管理的现状调查上。王凯珍等对中国城市老年人体育组织管理体制进行了现状调查研究,吴树斌对澳门社区体育组织管理进行了探讨,周小林以江苏省江阴市为例,探讨了农村体育组织管理体系的创新发展,朱家新、姚磊等对农村基层体育组织管理现状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指出当前对社会体育组织的重视程度不够,组织之间缺乏相互沟通和协调,队伍薄弱,经费匮乏等问题,并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以上这些研究成果为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社会体育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综上所述,社会体育组织的相关研究主要是在国家管理背景下所做的一系列探讨,在新时期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治理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与创新,特别是中央政府在社会组织发展的激励和培育、规范发展机制、拓宽发展空间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一些新的探索。这些制度和政策的改革与尝试对于新时期社会体育组织的建设以及发挥社会体育组织作用,形成社会体育管理和社会体育服务合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对未来中国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发展变化具有新的涵义。

4创新社会治理视域下社会体育组织研究前瞻

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社会体育组织的发展不能简单地借用国外相关组织的发展经验,在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社会体育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参与治理所需的条件都是全新的研究课题;因此,有必要对社会体育组织发展的路径和方向进行深入的研究。

4.1社会体育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础理论研究

结合中外社会治理理论,以史实为线索,对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的出现、发展、演进进行历史描述,然后对现实状况进行分类归纳,分析其存在问题及其成因。4.2社会体育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条件分析以国家政策、民族文化特色等为依托,从组织属性、管理模式、组织职能、组织制度、规模、机构设置、服务内容与实施路径、人员构成等多方面分析参与社会治理应具备的基础条件。

4.3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与发展现状及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构建

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与发展现状的研究范畴应包括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现状和所提供的服务。主要内容包括硬件供给(体育场地设施、机构、人员等)、软件支持(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健身指导等)。基于对社会体育组织管理服务的现状调研,还应分别对社会体育组织的规模、投入、效率、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等方面效果做出评价,提出对策建议,构建参与社会治理的模式。

4.4社会体育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运行机制分析

借鉴国内外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经验,可以从社会人群对体育服务的不同需求出发,基于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探索其供给机制、动力机制、效率机制、激励机制、整合机制和互补关联机制等,并分析其相互关系和实现路径。

4.5社会体育组织的功能、地位和作用的探讨

在创新社会治理背景下,伴随着政府体制改革,社会体育治理的方式也将随之发生改变。结合社会体育的现实需求,社会体育组织的功能不再局限于以往被动的接受任务、请示、汇报、审批等环节,其注册程序越来越简化,开展活动的灵活度和自由度都将明显提高,参与社会治理的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社会体育组织的地位也将重新定位,其将以新的姿态活跃在社会治理领域中,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将更加强大。这3个方面的发展变化也将是体育理论工作者新的研究范畴。

5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