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管范例

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范文1

关键词:共治视角;食品安全;社会监管

食品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社会的发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峻,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制约着社会的发展。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尤为重要。在当前监管工作中,逐渐暴露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治理体系难以满足监管全面性的问题,且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更加突出,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传统的突出政府监管的模式逐渐向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模式进行转变和过渡。

1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1消费者参与度不够

消费者参与程度是衡量政府民主管理的重要标志,也是判断治理质量的重要环节。现阶段,食品生产企业乃至及整个行业都在积极推行“透明化”生产,积极主动地接受消费者群体的监督,这一发展背景下,食品生产的安全性大大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任度不断提升。但从整体发展现状来看,很多地区的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参与度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未能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部分地区一些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较为匮乏,在购买食品时,判断食品的安全性仅通过产品外包装的信息了解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以及生产厂家等,凭借上述信息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但对具体的食品原材料、营养成分、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了解不多。同时,消费者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一个交流和连接的平台,消费者能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渠道较少[1]。同时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督中,长时间处于被动地位,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及时解决问题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所承担的角色不仅是消费者,还是监督人员。但作为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消费者角色,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未能充分履行责任与义务。例如,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因认为维权麻烦、成本高,且耗时耗力而不及时投诉或举报,或因不信任相关部门而放弃维权。长此以往,消费者的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1.2媒体监督规范性不强

媒体是食品安全多元化社会共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媒体相关报道,发挥食品安全舆论监督,消费者能通过媒体报道了解食品安全信息。近年来,媒体在我国发生的多次食品安全事故发挥的作用较大,通过对事件的直观报道,使更多消费者正确认识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并在食品安全问题解决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新媒体的发展使人们与网络之间的联系更密切,人们通过网络能及时了解到与自身联系密切的信息。同时,媒体能借助相关技术,及时向人们推送信息,扩大信息的影响力,发挥舆论的作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但当前媒体监督规范性有待加强,依然存在一些媒体为博人眼球或增加影响力而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不实报道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和食品滞销等问题,给很多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这与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知识欠缺、职业素养低等因素密不可分[2]。在实际发展过程中,食品安全领域对媒体从业者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依然有很多媒体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停留在表面,有时还会出现问题报道了但后续未能做好跟进的情况,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进行以及社会发展都是无益的。

1.3消费者协会作用尚未真正发挥

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自发形成的民间社会组织,其在行业管理与服务领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作为当前食品安全社会性监管的主体,是食品安全社会参与的重要力量。在监管工作过程中,食品行业协会所具有的独有优势能够起到的作用较大,但其在我国发挥出的作用还比较有限。当前在我国很多地区成立了很多消费者协会,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消费者联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促进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但当前消费者协会未充分发挥作用,其功能作用仅停留在打击一般假冒伪劣产品方面,对自身所具备的职能与需发挥的作用并不清楚,使得很多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不会选择通过消费者协会解决问题,导致消费者协会虽具备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但其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3]。

2社会共治视角下多元化社会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

2.1优化食品安全监管环境

社会共治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要改变过于依赖政府监管部门的现状,使社会多方力量都可以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政府监管部门要明确自身的主导地位,积极主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并积极构建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模式,引导社会大众以及相关组织积极参与到监管工作中。政府应持续做好社会共治的宣传工作,营造一个社会上下和谐共治的良好氛围,保证社会共治理念深入人心,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到相关工作中,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新局面。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制定和完善社会共治制度,明确多元化主体之间的监管范围,对于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曝光,保护举报的媒体和消费者,引导其积极参与到相关工作中。

2.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消费者当前可从多种途径掌握食品安全信息,为避免获得的信息不准确,还需规避信息提供不匹配问题的存在,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政府监管部门要及时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公示,并要求相关生产企业做好各项信息的公开,主动接受监督。食品生产企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公开各项应公开的材料,便于消费者做好查阅和媒体进行报道[4]。政府监管部门应搭建食品安全平台,通过检查的产品进行登记,便于消费者从平台查阅。

2.3提高消费者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消费者参与社会共治的积极性与参与渠道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相关监管部门还应构建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从消费者方面出发,建立食品安全投诉网络平台,对于消费者的反馈要及时接受并作出反馈。以往食品安全投诉更多通过电话拨打等途径,易在细节方面存在偏差,投诉问题的真实程度需进行进一步取证,在建立投诉平台后,消费者能够实现线上投诉,做好事实陈述的同时,可上传图片和视频,还原具体的事件。由于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掌握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政府监管部门应做好宣传引导,除借鉴报纸、广播、电视等途径外,还可合理利用新媒体,通过公众号或微博平台、官方网站等,做好宣传工作,提高人们对虚假新闻的辨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科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除做好相关新闻案例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外,做好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工作,切实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认识。可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的方式,引导人们通过网站浏览,掌握相关政策法规、食品检验检测信息以及召回信息等内容。还可以开设专栏,便于消费者进行咨询,后台及时为其答疑解惑[5]。合理运用多种途径,做好教育工作与知识普及,增强人们的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提高媒体自觉性

新媒体时代,人们随时随地、每时每刻都能通过多种媒介了解更多的信息,信息传递更加便捷,人们获得信息的途径更多。需要在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对技术进行合理的应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针对只为博人眼球而进行不实报道的媒体,要不断进行规范与约束。从事食品安全报道的媒体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避免出现虚假报道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对那些人们关注的问题做好持续报道与跟进,切忌出现片面报道以及后续报道不了了之的情况,更不要误导人们。关注媒体专业素养以及职业道德方面的养成,对于媒体职业道德失范等情况,当前很多国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进行规范,逐渐构建起较成熟的行业自律体系,出台和完善了各项法律法规,对于媒体行业进行科学的约束。要不断提高媒体的影响力,致力于权威、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传播,发挥媒体的作用,精准传达信息,引导人们正确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用正确的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5通过内部知情人士举报违法行为

当前食品领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违法行为隐蔽等特点。因此,需充分调动内部知情人士的积极性,鼓励其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于查证属实的情况,政府监管部门可结合相关标准,给予嘉奖,同时注意保护其个人信息。当前,多地市场监管部门与外卖平台合作的情况,由外卖员进行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情况,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还可以鼓励进行匿名举报,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使其没有后顾之忧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面对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问题,需做好问题的改善和解决,汇聚多方力量,共同努力,做好监督管理。社会共治视角下,要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周丽.社会共治视角下绵阳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9.

[2]李路.多元主体共治下的食品安全监管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9.

[3]方剑.社会共治视角下大庆市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研究[J].大庆社会科学,2020(5):113-116.

[4]邵畅志.社会共治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的参与主体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9.

社会监管范文2

关键词:环境监测;质量监管;监管新思路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中最为关键的部分,是开展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环境管理的“顶梁柱”。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实效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政府进行监管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的各项要求。因此,建立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质量监管机制,借助市场机制规范环境监测并促进其良性发展,使其能够有效地辅助环境监测工作,使环境监测工作能够更为全面的发展。

1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目前,我国区域发展就有差异化,因此导致环境监测社会化发展也存在区域差异。我国的西部地区在环境监测服务方面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没有完善的整体运行机制,制度方面也不成熟。(2)分析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监管方式可以发现,我国很多地区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都会采取管理措施,但是没有明确社会化环境机构监测的具体办法。只有少数地区的管理方式为目录登记配合备案的方式,大多数地区的形式都为选择能力认证配合认证证书,因此影响了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工作,导致其实效性明显不足[1]。(3)我国目前对社会化环境监测并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各地的管理办法不同,因此国家难以进行统一的监管,监管力度不足。(4)政府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因条件艰苦、待遇差、工作环境恶劣,人员波动性较大,而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自由度更高,而培养一个合格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再加上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要求不断在提高,目前技术人员的现状,不利于环境监测的发展。

2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质量监管创新思路

2.1明确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范围

我国的监测社会化目前还存在着地区化差异和监测能力方面的问题,为了避免此种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有关部门需要明确的划分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范围。首先国家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提升监测机构的技术能力,鼓励各个地区在环境监测服务开展的同时,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设定环境监测机构,避免东西部监测机构过于失衡[2]。

2.2实现环境监测市场化

目前,我国存在的环境问题较为严重,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环境监测的市场化机制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重视提高环境监测方面的要求,采取积极的方式确保环境监测的市场化机制尽早地建立,充分的体现出市场的基础性能力,同时确立环境监测市场相关制度。通过良性的市场竞争,可以促进社会化的环境监测机构会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将环境监测的技术手段进行创新和改进,减少环境监测的整体费用,从而使环境监测的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

2.3提升环境信息监管的透明度

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在进行的过程中,采用环境信息公开透明的制度,能够很大程度上限制和约束公众的行为。在设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时候,有关部门需要制定明确标准用来划分信息,明确规定哪些信息是能够公开的,什么样的信息是不能公开的。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体系,能够让公众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有最真实和全面的了解,能够有效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观念,而社会化监测机构可以自觉的约束自身的行为,不断推进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工作的开展。

2.4强化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评估体系的完善性

新时期,我国应该使环境监测社会质量评价体系更为完善。现阶段,我国环境监测机构在规模、业务能力、服务水平以及整体实力等差异化较大,因此国家要确保环境监测社会监管评估方案实现系统化,对其服务能力的评估需要综合参考管理标准、权重分值、技术能力和综合评价等多方面的因素。在进行环境监测的时候采取专业评估的方式。目前,要定期对环境监测机构采取计量认证的审查,采取严格的环境监测要求。要保证评估模式的专业性,使其具有针对性,能够促使环境监督机构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促进环境监督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监测从业人员的流动性较强,因此无法保证环境监测机构的长期稳定运行,不利于提升环境监测的能力。提升环境监测从业人员的稳定性,就需要对监测工作的人员结构进行定期的考察,对流动人员的原因以及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进而制定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2.5加强培养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的人才

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工作,最重要的是要有合格的监管人才。这就意味着环境监管主管部门需要提高重视,加强培养合格的监测人员,能够定期的安排监测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学习新的思想提升自身的环境监测手段,从而能够建设一支合格的监测人才队伍[3]。首要的是制定严格的审核和考察内容,只有通过考核的人员才能参加岗前培训和学习。对于已经录取的人员,监管部门还要按时进行考核,考察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能否胜任本职工作,从而能够从根本上提升环境监测社会化质量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结束语

社会化环境监管是未来我国环境监测的发展方向,但是在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的发展中要避免出现恶性竞争以及弄虚作假等现象,社会化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完善的社会化环境监管机制,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加强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采取信用等级等制度,进一步保证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有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崔宏武.浅谈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质量监管新思路[J].科学技术创新,2019(6):185-186.

[2]刘佳.环境监测社会化的质量监管新思路[J].低碳世界,2017(16):25-26.

[3]胡成春.关于加强环境监测市场化改革探究[J].环境与发展,2018,140(03):173-174.

社会监管范文3

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市场监管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自2013年起,各地相继进行了大部制改革,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由之前食药、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各司其职调整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管的模式,管理方式也从之前的“分段式”管理调整为了“全段式”管理。整合的初衷是想解决了九龙治水,政出多头的问题,缓解分段监管的弊端,避免监管过程中出现盲区和死角,以及界限不清的“几不管”现象。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所面临的挑战也是巨大的。

(一)执法领域繁杂,监管效能有限

随着监督主体监管领域的扩展,“四合一”之后各基层执法人员接触的执法领域大大增加,基层监管所往往要花费很多精力去处理举报投诉。尤其是一些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将投诉焦点聚集在食品领域,特别是食品标签领域的职业索赔人,这类群体往往穷尽各类政府救济途径,包括信息公开、信访、行政复议和诉讼、纪检监察等手段。这使得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领域大量行政资源被职业索赔和职业举报人所挤占,大大降低了监管效能。

(二)市场主体多样,监管方式单一

针对餐饮企业的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监管方式是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但是,由于监管人员有限,监管企业众多,尤其是集中在商务楼宇的餐饮单位,数目基本在几十家,甚至上百家,这类主体具有更替速度快、经营业态调整频繁等特性。传统的监管方式应用到此类主体上,往往会呈现出事倍功半的效果,如何做好动态监管、科学治理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一道难题。

(三)缺乏公众参与,社会公信力低

随着“福喜”“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重大事件的发生,公众对于食品企业的信任度也随之降低。每当媒体曝光一家企业后,随之而来市民会对这一类企业的产品产生质疑,那么就会对一些质量过硬、品质过硬的单位造成连带影响,虽然部分大企业会采取寻求主流媒体第一时间表明立场,但是缺乏公众的有效参与,使得这种形式的解释变得无力。

二、探索社会共治模式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通过社会共治的监管模式,将食品监管群体由机关扩展至社会公众,进一步扩大监督主体,起到维护消费者利益,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稳定。

(一)社会共治理论的概念

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新理念,即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总则第三条中提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在新时代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依靠国家公权力进行治理,还需要靠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的力量,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更好的起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作用[1]。

(二)社会共治的起源发展

纵观社会共治的发展,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社会共治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例如:在美国,上有联邦政府机构成立的食品管理部门,下有人民群众自发成立的食品机构。只要是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政策,政府都会在第一时间向各个机构和社会公布。日本是公民、社会与政府部门及时充分互动的典范国家。例如由日本市民自发成立和加入的日本生协,就是长期以来致力于推动政府、市场与社会的良性制衡,充分发挥了非官方的群众自治行业监督作用。

(三)社会共治的实施意义

社会共治通过相互之间不断地合作和交流,发挥自身的优势进行食品安全治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关不再是唯一的监管主体,由市场作为主体,多方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通过制定基本框架和行为准则,有效规避公共事务治理下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困境,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持续发展[2]。

三、探索社会共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在不断追求消费环境品质提升,消费者权益意识不断苏醒的当今社会,如何创建放心消费体验,创新监管模式迫在眉睫。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后,社会共治在商业社会及政府监管中的作用得以显现,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辟了新思路、新视野。

(一)社会共治参与人员

1.行业主体为本

社会共治需要统筹整合各方资源,调动社会多元主体、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有别于传统的政府监管治理,社会共治强调行业自律。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让市场环境瞬息万变,企业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同时,守住道德红线,强调自身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治本之策。除了传统的食品企业,网络食品安全同样需要重视,如“饿了么”“美团”等第三方平台和“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自营送餐平台,都同样需要提升和加强自身管理技术。

2.社会力量相辅相成

行业自律与志愿者监督相辅相成。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由街道组织牵头的志愿者检查队伍,成为不可忽视的监管力量。志愿者代表普通群众,经过专业知识的相关培训后,不定期、不定时对食品从业者进行日常监管,无形中加深了商户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消费者本身作为社会共治参与的重要一员,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不满和纠纷,是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的另一重要途径。

3.政府监管必不可少

在推动和发挥社会共治监管力量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应该积极参与并切实落好组织责任,加强领导和对社会参与人员的扶持,优化和整合各项监管资源,为社会共治的有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社会共治执行方式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被不断探索和发展。如何执行社会共治可以从参与者和后续监管两大方面具体探讨。

1.参与者三管齐下

一方面,从行业自身角度出发,传统实体食品经营者,除了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外,可以有物业管理方统一牵头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方组成专项检查队伍定期对各商户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商户,结合法律和监管部门要求进行有效监督整改,定期将各商户整改情况反馈给相关监管部门,形成有效联动机制。其次,社会志愿者在街道组织领导下,对具体商户的具体食品制作、销售过程进行监督,监管部门提供有效反馈通道,对信息做到及时反馈。消费者在于食品企业产生纠纷和矛盾时,可以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通道,将问题反应给相关监督部门,在保护自身权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中来。

2.创新互联网行业共治

另一方面,互联网食品行业的蓬勃发展给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就餐饮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食品商户来说,缺少了线下物业方参与,餐品质量管控力度较弱,通常依赖于餐厅资质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显然,形成平台与餐厅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共治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监管部门和网络第三方平台可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数据进行分析,有针对性的对互联网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提升网络食品经营者道德底线[3]。

3.加大后续监管力度

社会共治的有效进行还缺少不了后续监管力量的跟进。从本质上说,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诚信”的体现。物业管理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志愿者监管各方面,都以诚信为根本,才能做到真正有效监管,而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政府监管部门的后续监管是必要的,对失信企业要采取惩戒措施,形成联动机制。

(三)社会共治实践应用

1.因地制宜为本

在实际应用中,社会共治应结合当地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联动共治机制,做到因地制宜。以大型商业综合体为例,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应充分发挥商圈优势,努力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法律保障”“五位一体”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通过设立试点单位食品消费投诉绿色通道、媒体参与等形式,营造良好的食品消费氛围[4]。而对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对较零散区域,应充分发挥监管部门指导作用,发挥志愿者力量,同时在消费者投诉举报以外,应加强大数据分析,如“大众点评”“饿了么”等点评平台,做到监管有重点。

2.善用宣传为辅

在社会共治推进过程中,不能忽视社会共治的宣传作用。仅仅通过辖区监管者进行小范围部署和宣传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应通过传统媒体或新媒体手段进行宣传,向社会各界参与者发出邀请,吸引更多的百姓和消费者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更大更广地发挥社会共治力量。

3.上海市静安区芮欧百货食品共治事例解析

以上海市静安区静安寺辖区食品安全共治为例,辖区内芮欧百货是食品安全共治典范。静安寺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安办、街道志愿者、芮欧百货工作负责部门、芮欧百货餐饮商户代表组成食安共治小组,及时探讨共治工作进程和遇到的困难,在自治基础上,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在执行过程中,芮欧百货商户签署“食品安全自治管理责任书”,明确商户主体责任,将自检与共治检查相结合进行每日例行检查、每周专项检查、每月共治检查,对不合格项及时跟进,发放《商户食安检查整改记录》,以前后对比的形式作为档案记录。共治小组每月进行共治检查,同时志愿者进行随访检查,食安办节假日突击检查。这种适用于相对发展成熟的商圈的食品安全共治模式,在静安区取得了不错的成效。食品安全问题没有人能置身事外,社会共治想要更好地发挥其力量,需要更多平台的参与和支持,需要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把控监管重点。只有建立起各环节间的有机联系,才能创新出更有质量、更有力度的监管方式,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舌尖上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陈原.食品安全多元主体参与全过程监管的实现机制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8(19):132-135.

[2]卓佳.多元共治理论下我国保健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研究[D].云南大学,2015.

[3]蒋雅静.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社会监管范文4

广告作为一种传播经济信息的有效手段于1979年得以恢复和发展并越来越受商家的青睐。然而,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部分商家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随意虚假宣传广告或者假冒名牌产品以获得经济效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甚至人身伤害。如何遏止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作为国家层面,必然要行使公权力对市场加强监管并颁布相应的法规,但国家权力资源存在着分布不均的制约因素,法规的执行还受到一些社会因素的干扰,以致在虚假广告这一初始尚未引起足够注意的领域往往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社会的力量的参与监管,以作为国家权力的补充。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法制的完善和民众自主意识的提高,民间社会在消费领域的反虚假行动①越来越活跃,其表现形式有:消费者组织与行业组织的相继成立、民间反虚假人士自觉行动和组织化趋势以及表演艺术作品对虚假广告的讽喻。民间社会反虚假广告是制约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社会力量,消费领域的反虚假行动集结民间力量促进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本文将对改革开放30年来的民间社会反虚假行动的组织和行动作一回顾性探讨。

一、30年来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的状况与特点

虚假广告一般分为两类:欺诈性虚假广告,所宣传商品的信息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误导性虚假广告,则是所宣传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使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本文所涉及的广告是指媒体传播中常见的商业性广告:包括传统四大媒体上的广告及包装广告、POP广告、户外广告等等。假冒商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者模仿包括商标、产地、包装装潢及整体外观等商品特征,使该复制或仿制品与真品难以辨别的劣质商品。被仿冒的产品多是有一定声誉的名优品牌以及新近创造出的质地优良、适销对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名牌商品。企业不通过艰苦创业和市场探索,只简单仿制同类名牌商品来创造效益,这给正牌企业和消费者都造成重大损失。

虚假广告与假冒商品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其宣传的内容与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如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率经济,又是差别经济。市场的竞争性促使商品的生产者不得不去追求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企业是产权和利益的主体,追逐盈利最大化是企业奋斗的目标,也是企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市场体系又是开放的系统,多数企业和劳动者都是通过市场调查,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并加强管理,以此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另一些企业和个人则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利用简陋的设备、质次价廉的原材料,仿制那些有一定市场声誉的正牌产品,以追求自身的利益。另有一些企业在其产品广告中或者在包装上随意夸大其产品的功能价值,或用歧义的文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在中外历史上,即便是西方等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初期都曾存在。在中国近代,只因人们消费水平低下,未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确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之后,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推行,实行企业自负盈亏制。企业利润与销售量直接挂钩。一些企业为了推销其产品,扩大效益,不惜在产品宣传中,随意夸大产品的性能甚至假冒名牌产品。纵观30年来广告业发展,可发现虚假广告的传播也存在阶段性特点。1980年代,市场经济刚起步,广告业经过计划经济时期停顿后刚刚恢复,《广告法》尚未颁布,也没有严格的广告审查和证明制度,更遑论广告公司的制度,企业多以夸大质量和伪造资质证书的方法来推销产品。当时虚假广告的特点,首先是随意夸大产品性能及售后服务。如一家猪饲料广告:“四月肥、四月肥、四月不出肥,厂家包索赔。”这则广告存在随意夸大产品质量之嫌。如果不能达到目标,厂家包赔偿,这又出现过度承诺的广告之弊。其次,当时的广告多以“获奖”来证明其产品的质量。1980年代的广告通篇一律先是介绍产品,然后再是“省优、部优到国优”,奖状、金杯与产品同时展出。之所以如此,盖由于人们刚从计划经济走出来,难以割舍“国营”企业的产品质量。一些商家正是利用人们这种心理,伪造专利、获奖、名人推荐、甚至科技成果或发明等等,用以取得顾客信任,获取不正当利益。

1990年代,随着国家对广告监管的规范化,那种明显夸大型和“名优”的虚假广告渐渐退出媒体,虚假广告出现了新特点:首先,部分商家请出演艺、体育明星来代言其产品,以扩大销路。当然,名人代言的也有不少优质商品,但代言劣质产品的也不乏其人。另有商家迎合人们向往健康的迫切心态,钻着医疗广告的监管空白,聘请名人代言其劣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其次,误导性广告增多。商家在广告文字上故意使用歧义性字词或隐藏关键字词,使虚假广告朝着迷惑性强、难以判断的方向发展。如“娃哈哈”饮料,在电视广告中宣传是“铁锌钙奶、AD钙奶”。而实际产品外包装上却是“铁锌钙奶饮料、AD钙奶饮料”,故意把“饮料”二字印得很小不起眼,使消费者误以该饮料就是奶制品。[1]这是典型的误导广告。当时“娃哈哈”在媒体上的广告投入占全国所有“奶饮料”类产品的57%,其影响和获利都是惊人的。新世纪以来,误导型虚假广告还出现在大宗商品的交易之中。这突出表现在商品房交易中虚假宣传和实际兑现间的差距导致开发商与购买者的纠纷。其原因,乃是国家房改之后,居民买房行动高涨和房地产业兴起后的监管不力所致。其次,虚假广告一直存在,高居不下。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数据来看,就在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3.02万件,停止的虚假广告4.07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300件[2](P115)。虚假广告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不仅分割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还影响了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更消减了社会的诚信指数。

我国假冒商品是在1990年代初出现并泛滥。当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在物质生活方面,我国正在奔小康,部分发达地区业已实现了小康生活水平。突出表现在城市已出现大型卖场和超市。超市的优点就是货物充足、价格低廉,能让消费者在最短的时间内选购所需的商品,并能享受优质的服务和体验购物文化。但是超市大规模低价进购货物也为假冒商品进入超市提供了条件。1980年代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和家族型的草根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业因其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完善以及急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假冒正牌商品。因此,草根企业成为当时假冒商品的重要来源。此外,一些国营企业也加入造假行列。截至1992年底,浙江省共查获万元以上大案248起,捣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653个。国内几乎所有的名牌产品都有被假冒经历。据不完全统计,上海重要的名优消费品企业有83个,122种产品被假冒。参与生产假冒产品的外地企业高达数百家。在全国已呈现出由分散、个别的假冒伪劣活动向集团化、专业化发展。到1992年底,全国捣毁制假窝点3899个[3](P20)。在1990年之前,“打假”还是个新词,但此后成为政府和公民的常态行为,这表明假冒商品是在1990年代兴起并难以根除。#p#分页标题#e#

二、介于国家与民众之间非政府组织的反虚假行动

虚假广告与假冒商品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乃至生命受威胁,作为公权力的国家必然对之加强管理,以履行公共治理的职能。但面对市场经济后社会急剧转型,我国许多行政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在应对社会问题常常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小来配置执法资源,对于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初始未加重视;改革开放之初,国内行政法规也不是很完备,加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两种困境。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从治理角度倡办专业化的非政府组织去治理乃是一种高效和专业的措施。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在知识、经验、信息、资金实力等方面均处于明显的弱势,经营者受利益驱动,容易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只有通过团体力量,才能汇聚信息,形成对经营者的约束和制衡,甚至影响国家的干预力度。这种消费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有中国消费者协会、广告行业协会等。

我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非政府组织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它是国家让渡管理空间交由社会监管的选择结果。从成立过程来看,“中消协”是国家在联合国相关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上受到启发而于1984年倡导成立的,属于外部输入型和官办性质的民间组织。从组织结构来看,我国各级消协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中消协成立后,各省市的消费者协会组织迅速组建起来,形成全国性消协组织网络。目前,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委员会)3086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6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自愿者10万余名。基本上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消费监督网络[4](P384)。

中消协是国家倡建的社会组织,它利用与政府的脐带关系,通过其网络展开调查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制定与修订多项法规。中消协成立后,促成了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近200部,其中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60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中消协功不可没,它和各地协会做了大量呼吁、推动、调研、协调和论证工作。《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和职能。中消协成立宗旨就是国家放权让专门的社会组织来维护特定群体的利益,也即消费者的利益。地方消协也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支持,在民政部门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公益性、社会性、服务性、公正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消协,其监管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途径有:首先,消协利用“官办社团”的背景和行政渠道,实行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工作。甚至,直接援手消费者,如每年的“3.15”现场举报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据统计,1993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投诉34119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363万元;2002年共受理投诉690062件,挽回损失64204万元。《消法》颁布十年,投诉总量上升102.24%,挽回的经济损失上升315.29%[4](P488)。其次,通过加强与行业协会间合作和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如,浙江省消协与餐饮、皮革、珠宝等行业协会制定有《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及《浙江省黄铂金和珠宝石饰品三包暂行办法》[5]。这些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使行业纠纷处理更具有操作性,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各类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争议提供了依据。

如果说中消协更多的是惩治制假企业和个人,救助消费者的损失,那么中国广告协会则是防治广告行业虚假广告的行业组织。中国广告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广协)是于1983年在中国对外贸易广告协会的基础上成立的,重点是以其行业性专业知识要求各广告从业者加强行业自律。它是中国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6](P161)。中广协由广告公司、广告媒体、广告主、广告调查机构、地方性广告组织、广告教学研究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中国广告协会的执行理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到90年代末,中广协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在不断扩充,在原有的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传统四大媒体委员会的基础上,增加了铁路委员会、公交委员会、广播委员会、电视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广告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等[7]。如同中消协,中广协成立后,也指导各省市分别成立地方广告协会,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结构。

广告行业协会独立从事反虚假广告行动。首先,通过制定行业自律的准则,切实履行好广告企业的广告制角色而杜绝虚假广告的制作与。中广协成产伊始便制定了《中国广告自律准则》等,随后于1990年通过《广告行业岗位职务规范》;1994年中国广告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广告自律规则》。这项自律规则要求会员维护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提高广告业道德水准和整体服务水平。此后,中广协又颁布了《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广告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守则》、《城市公共交通广告发而规范》、《广告自律劝诫办法》、《奶粉广告自律规则》、《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等自律性文件。中国广告协会还将《广告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使确认虚假广告有法可依。其次,广告行业协会直接参与审查广告制作和的过程。虚假广告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及信息搜寻成本所致,商家在虚假广告与信息时消费者往往不能正确地识别。这就需要建立第三方的广告自律审查制度,也即广告行业协会的角色。广告协会一方面确认广告企业从业资质,审核其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另一方面参与广告内容审查。#p#分页标题#e#

审查主体有国家主管部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及行业协会,审查的客体是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前,广告行业协会意识到必需完善行业自律机构建设,加强其在监督、审查、仲裁方面的权力。部分地区的广告协会开始转型,增强其独立的民间性,减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拉近同广告监管客体间的距离,树立行业威信,提升行业内部凝聚力。如,2006年底,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召开大会确定广州市广告协会与广州市工商局政、会分开,与工商脱钩,实现了民间化[8]。这是广东省广告行业第一个转制的行业协会,也是全国第一个转制最彻底的广告行业协会。通过改革,它营建一种适合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机制,切断各广告单位、广告协会和广告学会与国家权力的脐带,使它们成为独立有效的非政府组织。除了上述两个官办非政府组织外,在反虚假行动中被仿冒品牌的企业及一般企业或个人也成立了“中国广告主协会”。广告主协会以“维权、自律、服务”为基本职能,既维护被假冒品牌的企业权益也拒绝制假。在防伪技术的研究方面有“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对防止品牌被假冒做了许多努力并编辑出版《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上述所有这些介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从上到下的结构网络是打击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的重要社会力量。

三、民间个人的反虚假行动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生效。由于《消法》中规定遇有假冒加倍赔偿的原则,促成了民间个人以《消法》为依据进行反虚假行动。这些反虚假人士,初始为自身维权,渐而专职为之打假,媒体称之为“职业打假人”。这部分人既不是国家的执法人员,也不是注册在案的民间组织成员,而是民众个人出于志愿而投身于反虚假行动之中,民间俗称为“打假”。为了打假的需要,他们钻研法律知识,同时还掌握一定的产品生产、流通过程的专业知识。他们比起政府执法者更贴近消费者,更具有灵活性、流动性,也更了解商家制假内幕,因而,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政府所不具备的。在个人打假行动中,王海是始作俑者,其后,各地不断涌现职业打假者,形成一支不容忽视的反虚假民间力量,其行动有以下特点:首先,在法律许可的原则下打假。个人打假的前提必须是以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为其合法依据,否则个人的打假行动本身就存在违法的困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通常我国民法的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的一倍。王海打假即本着检验这条法规能否落实的态度购买一些假冒商品再到有关部门寻求其向商家索赔的支持,经过周折,终于获得了如额赔偿。《消法》出台后,各地方政府为落实国家法规还制定有配套的法规。如,北京市于1995年9月1日推出《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列举了15种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并支持民间个人的打假行动。这些规定无疑为职业打假行动提供了尚方宝剑。

民间反虚假行动的最大困境是职业打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索赔,不是消费。职业打假者并不等同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双倍赔偿是否适用于“知假买假”者。这一争论持续多年,众多专家、学者及各地法院判决也时有不同意见。其间,如,民法专家何山以及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和各种新闻媒体均持肯定态度。2009年,北京石景山法院明确将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此后,地方城市的法院,如昆明中院在一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中,也认定“打假”的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其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

其次,打假个人多由消费受害者转化而来。民间个人打假来源有多种多样,大多是由深受虚假广告其害的消费者转化而来。为了让更多人免受虚假广告之害,他们走上了“公益打假”和“公益诉讼”道路。民间打假人的动机有如下几种:(1)激情、良知打假。这以王海为旗帜,媒体称这些人为长沙王海、南京王海、上海王海等等。上海高敬德的医药打假就是此类代表。(2)经历虚假广告之害愤而打假。如,西安孙安民购房听信虚假广告而受损。他通过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公司是一家“五证”(即“土地证”、“建筑证”、“规划证”、“开工证”和“预售许可证”)全无的公司,广告上的承诺全是虚假的。孙安民在诉讼过程中认识到:要打假就要走公益的道路,仅为了个人利益去打假,与敲诈没有区别。(3)受王海的激励,检验自身的能力。这类人多是本身从事商业营销,对商品流通环节比较熟悉,对自身能力充满自信。于是以己之长,在自身营利的情况下也对社会做出贡献,以北京的杨连弟为代表。(4)跟风打假,以赢利为目的。这部分打假者盯住一些中小企业,当得到一定的补偿后,即鸣金收兵,但客观上也震摄了制假者,以长沙喻辉为代表。上述职业打假人各有打假起因并有自己擅长的反虚假领域。再次,个人行动的组织化转变。国内知名打假者都积极招募自愿者加入其行列,有结成自愿者组织的趋势。打假者之所以组织化,原因如下:(1)打假者面对的是营利性商家企业,是一种组织化的力量,而个人打假者是个人力量。个体力量与组织力量的博弈,显然是失衡的,几乎完全处于劣势。打假行为组织化,则成为打假个人提升博弈力量并寻求最终突围的最佳途径。(2)随着法制的加强,司法机关不再支持职业打假。在这种情况下,打假行为有必要通过组织的形式来操作。通过组织的形式进行打假,同进也便于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鉴于国内法律不允许成立私家侦探公司的背景,打假组织纷纷冠以公益性的咨询服务的名义从事打假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之提供给政府执法部门或被假冒的企业。(3)个人打假者的道德底线在巨大的打假成本压力下,很可能无法坚持,打假与敲诈只是一线之间。成立组织能够既能壮大行动的力量,同时也便于接受政府的监督。

目前,民间打假组织多已注册,其经费来源多是打假获利单位馈赠以及依法打假获得的赔偿,从经费来源看,是盈利性的。而从他们的目标来看却又是公益性、自愿性组织。如王海在“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营利基础上维持的“王海热线”是公开的非营利组织。“王海热线”非营利项目以提供义务咨询为主,在报纸上开辟专栏,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帮助客户调查取证,到造假工厂实地拍照,寻找证人,核对票据等。#p#分页标题#e#

四、表演艺术作品对虚假广告的讽喻

表演艺术是通过演员的演唱、演奏或人体动作、表情来塑造形象、传达情绪、情感从而表现现实生活的艺术。其形式有歌唱、舞蹈、曲艺、魔术等。在这些表演艺术形式中,歌唱及曲艺节目中的相声、小品与现实生活的关系最为紧密。它们或者歌颂现实中的人和事,抒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或者讽刺、鞭挞现实社会中的腐败丑恶及宣扬良好的道德风尚。虚假广告的大量泛滥恰恰是社会急功近利的表现,不仅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形成损人利己的不良社会风气。因此,虚假广告也就成为文艺作品中常常被讽刺的对象。在表演艺术中最具鞭挞讽刺功能的艺术形式当推相声、小品。甚至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上的相声、小品节目也常常把虚假广告作为创作对象并加以讽刺。借助于春晚平台,虚假广告的普遍现象为大众所周知,很快转化为民间揭露和批评虚假广告商家的话语。

早在1980年代初,就有表演艺术作品对普遍存在的虚假广告进行揭露、讽刺。当时,经过“”期间的停顿,国内广告刚刚恢复,监管的法规也付诸阙如。人们也不具备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思想观念。在经济效益的推动下,商家不是思考如何打造品牌和保护品牌,而是在广告传播方面随意给产品命名和夸大商品性能,这些营销现象在表演艺术作品中得到展现和批判。在1984年春节联欢晚会上,马季创作表演了《宇宙牌香烟》的单口相声,对当时企业无品牌观念,只凭直觉迎合消费者心理或随意夸大产品质量的营销行为进行了批评和讽刺。相声总结出商家广告经验:首先,频换品名,反映了当时企业没有品牌观念和不注重塑造品牌的现象。其次,随意夸大企业硬件和产品质量,“我们宇宙香烟历史悠久,经验丰富,设备完善,技术一流”。最后,恐吓营销,“你不抽我这宇宙香烟就没有幸福美满的家庭!你不抽我这宇宙香烟,年轻人就搞不上对象!你不抽我宇宙香烟,学生考不上大学!”1990年代,表演艺术中的小品节目深受人们喜爱。讽刺虚假广告依然是小品创作的重要素材来源。表演艺术家赵丽蓉连续两年在春晚舞台上讽刺经营单位的虚假宣传,或者误导广告,误导消费者。

1995年春节晚会上,赵丽蓉表演了《如此包装》,揭露和讽刺了部分演艺单位胡乱嫁接艺术,然后通过包装宣传而招徕观众的现象,给人印象深刻。次年,赵丽蓉表演小品《打工奇遇》讽刺餐饮企业从店名、食谱到酒水都普遍夸大或误导消费者,获取暴利。小品中,二锅头兑水命名为“宫廷玉液酒”;胡萝卜、白萝卜、青萝卜混在一起叫“群英荟萃”,这些菜单广告都极易误导消费者。小品中打工老太最后写下“货真价实”四个字赠送给店主,一方面讽刺商家的虚假欺诈行为;另一方面也告诫商家在从事商业活动时要秉承“守法经营、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新世纪之后,国家实行房改,取消了福利分房制度,购置商品房便成为民众生活中大宗交易。而购房者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时出现。其主要原因在于开发商的房产虚假广告的夸大误导,给购房者造成重大损失。2008年春节晚会上,小品《梦幻家园》即对房产开发商的虚假误导广告进行了尖锐讽刺,也赢得了人们的喝彩。它反映了房产广告中的普遍存在的误导消费者现象,广告中说小区有森林、水景,业主入伙以后才发现,广告中的水景就是没有水的水沟,森林乃是几棵小树。前文已述,1990年代,正是我国改革开放继续深化的年代,也是人们开始全面奔小康和实现小康生活的年代,表现为超市的出现及大型卖场中商品极其丰富。然而,在这琳琅满目的衣食住行货物中,假冒伪劣也充斥其中,令人防不胜防,给广大消费者造成很大损失。“产品质量问题”竟然成为中国国情问题,影响我国国际形象。外贸货、进口货成为保证产品质量的代名词。如何判断国货的产品质量成为人们购物普遍遇到的难题,犹如雾里看花,难以判辨。在这样背景下,国家和民众个人都介入反虚假行动,甚至在流行歌曲中都得到体现,并呼吁商业信息要保持简单透明,这便是歌唱演员那英演唱的《雾里看花》。词作者阎肃坦言该词作是为1993年“3.15”晚会而写的主题曲。当时,不仅假冒伪劣现象猖獗,因社会变革过于迅猛,人们的道德观念、思想意识、文化概念都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歌言志,作者把众多难以理解的假冒伪劣问题提升到对社会、人生体悟的禅境。歌词结尾真挚地写到“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雾里看花》因披露假冒商品现状和消费者无奈的富有哲理性思考以及呼吁造假者良知回归而很快流行,要求商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共同恪守诚实经营的古训。两年后,另一首歌曲就直接以诚实待人接物的口号昭告于天下。1997年,一首宣言式的《中国娃》经解晓东演唱而风行全国。这首歌的主旋律是爱国和作为中国人的自豪感,但其中的唱词也有告诫经营商家要“一清二白做人也不掺假”、企业要靠品牌“站得稳走得正踏踏实实闯天下”的意蕴。《雾里看花》和《中国娃》在1990年代中期连续出台并迅速流行并非偶然,反映了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忧虑和期望商家清白而不掺假。上述的表演艺术节目虽然是在部级媒体上展现出来,但它所显现出的教化效果还是落实在民间的层面。文化本身有大传统和小传统之分并能相互转化[9](P129)。这些表演艺术内容都来源于社会现实,经过艺术加工,变成雅俗共赏,最终流变为大众文化的小传统,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均有感触,甚至还能沉淀于造假者的潜意识中,不时发挥警诫的作用。所以,我们认为表演艺术对虚假广告的讽刺和明喻仍是一种民间文化的形式,它以其教化功能,倡导健康的公序良俗,最终使人们自觉地拒绝和抵制消费领域的虚假行为。

社会监管范文5

卫生经济管理工作是运用经济学原理和方法研究卫生系统经济关系的经济管理活动,目标是要实现卫生资源最优的筹集、分配、使用,使卫生资源发挥最佳绩效的一门应用经济科学。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的关注,因此把握好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是实现社会卫生经济管理的必然途径,也是社会全面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一、我国现阶段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的现状改革开放的深入,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社会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现阶段我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活动在新的体制下有了空前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给社会创造了良好的卫生环境。目前我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的现状大致如下:

(一)工作落实彻底,管理效益显著

目前我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将管理目标、管理任务和管理责任细分到了每个部门,每个职员都有明确的工作。这使得卫生经济管理在成本核算上更加科学具体了,有效的减少了违规操作的现象。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大大提高了管理工作的效率,很好的控制了成本,降低了消耗,管理效益明显提高。

(二)管理氛围逐步浓厚

我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一直秉性着科学发展观的理念。近些年来,伴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切实的转变了发展方式,建立了许多创新模式,在新的平台上营造了浓厚的管理氛围。社会各界高度重视卫生经济管理工作,不断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大力弘扬了卫生管理,人人有责的精神主旨。

(三)持续深化管理内涵

现阶段,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有效的权衡了各项细节的关系,突出了管理工作的重点。逐步在管理内涵范围这个层面实现了由注重管钱向管钱管物并重延伸,管理的着力点由控制支出向节能降耗和挖潜增效过度延伸。同时,我们还坚持实行适度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有关部门资本运作效率。合理的衔接了投入、消耗、收益、再投入的问题。资金呈现着良好的循环的趋势,保持了社会建设资金的充足供应和效益的稳步增长。

(四)管理机制不断创新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普及,目前我们形成了以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建设质量效益为主题的管理机制。以统管为核心,不断运用新机制,合理的深化了综合绩效管理,促进了规范建设。现在我们的管理机制集以推行全成本核算提升经济效益为宗旨,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了管理效能。

二、社会卫生经济管理面临的新挑战

认清当前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中面临的形势,有利于我们权衡好机遇与挑战的问题。市场化导向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质量效益。高度发展的经济状态,我们的管理工作中还受制于多个方面,未来我们还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多样化任务,赋予了卫生经济管理新使命

社会经济的高度发达,使得我们的社会卫生经济管理面临着多样化的任务,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对于构成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的医院来说,完成多样化任务多也是最根本、最基础的的任务。为了迎合新时代的发展,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新使命,我们必须实现以使命任务到契机的转换过度。坚持效益为出发点,培养管理人员处理多样化任务的能力。全面提升经费利用效益和综合保障能力,有效的处理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中的多样化任务。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赋予了卫生经济管理新内涵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大力推行卫生经济管理,加大科学管理力度,实现管理机制创新。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关系到我们每一个居民的切身利益。在管理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要求、服务至上的管理理念。因此,我们要加大管控力度,有效提高社会卫生经济管理的质量效益。

(三)实施数字化管理工程,给卫生经济管理提出了新目标

数字化管理是时代进步的产物,是卫生信息化的高级阶段,也是现代社会卫生经济的发展方向。我们必须以信息化平台作为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推动卫生经济管理工作全流程贯通、全方位覆盖和全领域应用。积极引进电子操作系统等科学技术,实现智能化决策、精细化管理和精确化保障能力,促进社会的卫生经济建设向“精确、高效、优质”转型,使卫生经济管理成为实施数字化工程的“推进器”。

(四)全面建设现代后勤,要求卫生经济管理新课题

后勤工作在任何一个企业和部门都是整个企业或者生产的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因素。卫生经济管理的后勤管理,同样是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基础工程和重要保证。要实现社会卫生经济管理的新目标,我们必须有新的课题来支持它的运行和发展。这要求我们转变以往的经验管理等模式,逐步实施现代的系统管理、精确管理和矩阵管理,真正推动卫生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和社会的建设。

三、加强社会卫生经济管理的措施

虽然,我国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在近些年取得了很大的改善,也呈现出了可喜的走势。但是仅凭目前的设施设备条件,以及管理方法与管理机制的现状还无法满足未来的发展,面临着未来时代赋予我们的挑战,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找方法,不断加强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的建设。

(一)完善信息平台的建设

信息平台对于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今后我们要科学谋划社会信息化建设的体系架构,完善功能模块、信息流程和扩充并梳理数据库内容。此外,我们还要继续加强网络、软件、数据库一体化工作平台为重点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在现有设施设备的基础上,以智能化管理系统,不断改进网络系统的布局和结构。我们还要积极的应用先进手段,拓展“条形码”可视保障、“零库存”直达保障。让信息平台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二)规范管理

管理的规范性对于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关系到管理工作的运行和开展。所以我们必须要建立在客观的认识到现在的现状以及未来面对的挑战,规范管理。首先我们要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坚持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其次我们要规范管理部门的运行机制,以提高科学管理效益作为出发点,深入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职责职能划分和工作流程安排等,切实理顺管理关系,提高运行效率。同样数据的规范也是相当重要的,我们要通过规范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数据采集、传输、汇总、报表生成自动化,为全成本核算管理提供服务。#p#分页标题#e#

(三)培养专业性人才

社会卫生经济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复杂性,还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综合性。它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学科、多个岗位,对人员综合素质、管理能力、知识结构的要求都很高。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首先我们必须在众多的管理人员中发现并且选出一批表现突出的作为重点培养的对象,朝着骨干人才方向发展,他们是管理工作的中流砥柱。其次我们还要专门的的培养信息技术专业管理人员,专业的处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及时进行信息的汇总和传输。财务管理人员的培养对社会卫生经济管理部门也是不可忽视的,财务管理人员要很好的处理成本,在成本预算,经费支出方面有着重要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

社会监管范文6

[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基层;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管

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长以及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我国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已逐渐由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系统内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模式向鼓励推进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化机构”)共同参与的模式转变。近年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1]、《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16]104号)[2]等一系列管理文件,有序引导社会化环境监测力量进入生态环境监测的主战场。社会化机构蓬勃发展,已成为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重要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整合资源、激发活力,最终形成系统内机构和社会化机构共同发展的格局。笔者结合基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对社会化机构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探讨分析了社会化监测服务质量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保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促进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健康有序发展。

1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生态环境监测是有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各级监测任务日益加重。以基层监测为例,不仅包含辖区内部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各级监督性监测,还有环境执法与督查、“接诉即办”、污染物减排、应急等各类任务。而系统内机构监测力量相对有限。监测能力与监测需求的不平衡,加重了监测体系运转负荷。这种情况下,将部分监测任务委托给社会化机构承担,确实可以有效化解系统内机构的任务压力。将监测任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给社会化机构,并不意味着系统内机构可以做“甩手掌柜”。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3]第十五条明确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分包方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或验证。因此,系统内机构不仅要做好自身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更要做好所委托的社会化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出具的全部监测数据“真、准、全”。

2基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管的实施

2.1事前把关

2.1.1控制准入

鉴于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发展的形势所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都高度关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事宜,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的发展。各地方陆续出台关于社会化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或管理办法等。以北京市为例,原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09年实施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京环发[2009]288号),为自愿申请的社会化机构开展能力认定工作。每年的能力认定结果在政务网站公布,便于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或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企业对社会化机构进行比较和选择[4]。在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基础上,能力认定强化了社会化机构在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监测业绩等方面的技术审核,提高了进入市场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对社会化机构服务监管的压力。

2.1.2购买服务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招标过程中,优先选择已纳入能力认定范围、业内口碑良好、服务质量较高的机构;要求投标方在标书中明确满足监测任务要求的资质认定能力、人员、设备设施、检测方法、质控计划和措施、结果报告形式、有无分包等内容。通过多方比选最终择优确定服务方,签订服务合同,履行双方(委托方和受托方)责任。在政采过程中,既要做好事前把关,又要筑牢廉政防线,从源头为保证数据质量打好基础。

2.2事中监督

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泛且实施环节复杂。在基层委托监测工作全面开展的过程中,委托方依据具体的委托内容制定对社会化机构的质量监督计划,结合自身人员配置等监督能力依照时间节点开展监督。监督内容方面:(1)对样品采集、现场测试和实验室样品分析等重点环节进行现场监督。(2)通过发放质控样品或实验室间比对等形式对实验室监测水平进行考核。(3)通过查阅报告及原始记录的方式对方法选用、实验过程、质保质控、数据处理、校核审核等进行溯源。(4)依据各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质量体系持续改进等方面进行复核。(5)通过现场走访考察对实验场所、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等硬件水平进行核实确认。委托方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监管的过程中,以拍摄照片或视频、填写质量监督检查表、制作考核结果统计表或编制质量监督报告等方式完成留痕记录,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反馈给受托方。监督方式方面:除了委托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监督监管以外,在其他方式上也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近两年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支持下,各基层系统内机构之间针对特定的监测任务对委托的社会化机构开展了交叉检查,既提高了监督监管的公开透明,又促进了技术交流。受托方按照制定的监测方案及质控计划开展监测;针对委托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对监测数据是否受到影响做出客观评估;对任务推进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做出阶段性总结。总体来看,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履职尽责、相互配合,能够有效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规范。

2.3事后评估

委托方在委托周期结束后对受托方服务做出综合评估。评估指标包括质量监督结果评价、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成效、质量保证的落实情况、监测结果报送的及时性、对被监测单位的服务满意度调查等多方面因素。客观真实的综合评估,既是资金支付的依据,又是建立优质服务方储备库的支撑。在实际监测过程中对曾经提供服务的社会化机构做出动态评价,有利于建立良性循环、保证数据及服务质量。

3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质量监管的问题及建议

3.1存在的问题

3.1.1委托方

基层系统内机构需要委托的监测任务一部分是具备监测能力但任务量较大,超出了自身能力运转的任务;另一部分是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而无法开展的任务。人力资源短缺的困境不仅是系统内机构自身能力提高的瓶颈,更是推进社会化机构监督监管的障碍。为了完成监管工作,质量管理人员一方面要尽量协调安排好内部监测任务和外部监管任务的时间,另一方面还要在完成本职监测工作之外,学习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包括方法标准的重点检测步骤、关键环节、质控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尽管如此,因缺乏实际操作经验,在监督过程中仍较难发现深层次问题。总体来看,委托方现有的人力资源难以满足现阶段对社会化机构质量监管工作的要求。

3.1.2受托方

在质量监管的过程中发现各社会化机构的能力水平还是有较大差别的。有些机构已发展成为业内领先,能够参与标准制修订或部级监测任务;还有些机构水平相对较低或刚刚起步。发现部分社会化机构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人员流动性较高,以北京市社会化机构为例,近年来总体保持约50%的流动率[4],给机构自身能力保持、规范运行等方面带来较大困扰,也给委托方的监管增加了难度。(2)检测原始记录存在关键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说明对方法标准的要求没有真正理解。尤其是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陆续多项新的监测方法,只有学懂弄通全面掌握才能做到贯彻到位。(3)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打折扣,比如忽视现场采样要求的现场平行、全程序空白等质控措施,说明质量意识仍有欠缺。(4)仪器设备档案管理规范性仍有不足,比如对检定/校准结果的确认表面化、不到位等。总体来看,社会化机构在开展监测活动的过程中还有很多需要改进、扶持、指导的地方。

3.2建议

3.2.1明确定位,提升人员综合水平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国家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格局”的重要内容之一。系统内监测机构要明确定位,既不是自身的职能被削弱了[5],又不是可以甩掉包袱了;相反,系统内监测人员肩上的担子更重了,工作范围更广了。不仅要承担具体监测工作者的角色,更要承担监测工作的组织者与监管者的角色。社会化监测机构也要顺势而为,在逐渐形成的良好市场氛围下,积极推动行业自律,提高监测服务效能。只有明确了双方的定位和职责,才能共同促进生态环境监测事业有序健康发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直接决定了监测工作水平的高低。就系统内机构人员而言,随着角色的多元化,既要不断自我加压、拓展业务知识领域,又要换位思考、提高质量监管意识和水平。就社会化机构人员而言,既要注重具体监测规范、标准方法的学习和实际操作流程要点的掌握,提升监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又要加强监测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质量管理体系知识的学习贯彻,强化监测人员的守法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3.2.2区域融合,提升业务规范化水平

建议借鉴国家监测质量管理分级质控体系思路[2],依托区域内能力强、水平高的省(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作为技术指导机构,提升基层系统内机构质量监管工作和社会化机构监测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管理层面:充分发挥技术指导机构的优势,可采用统一培训的方式对区域内各监测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相关内容的学习,有助于各机构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正确把握;加强对监测规范及方法标准的学习,有助于各机构对监测过程具体要求的准确理解。技术层面:针对监管工作,可根据不同监测方法设计具体的质量监督表,将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等监测过程中易忽视、易出错的关键点列出,供质量监管人员参考使用,既能弥补监管人员能力不足的短板,又能在区域内统一监管要求。针对监测工作,可为具体监测方法设计统一规范的原始记录表[6],尤其是新新变更的方法,供监测人员参考使用,可以有效避免关键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减少试错成本,保证数据质量。

3.2.3借助平台,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议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7],依托信息技术建立综合监管系统平台,从三方面提高监管效能。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合监管。以资质认定、能力认定、飞行检查、质量监督等方式对社会化机构开展以管理体系、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等管理层面为主的质量监管。二是基层系统内监测机构以现场监督、质控考核、报告及原始记录抽查等方式对购买服务的社会化机构开展以具体监测项目、监测过程等技术层面为主的质量监管。两条监管路线相辅相成,强化部门联动。对于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及超范围开展监测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惩不贷。监管结果信息共享。借助联合监管,既能降低监管成本,又能化解基层监管压力。三是社会化机构的自我规范化管理。通过积极参加培训、规范持证上岗考核、严控内部质量管理、主动参与能力验证等外部质控活动,促进社会化机构自觉守法、规范自身监测行为。监管系统平台可实现全过程管理留痕记录[8],有助于对社会化机构的长效化、常态化、精准化的监督管理。

4结论

社会监管范文7

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纪检监察机关能不能管理好党员干部,首先在于思想教育。一是教育内容要创新。把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融入反腐倡廉教育之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创新观念,增强以新理念指导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警示教育要加强。党和国家领导人不止一次的讲过,反腐败是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的大事。引导党员干部清醒认识国情、党情,要正视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有紧迫感,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地位观,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提高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筑牢自身道德防线。三是学习指导要跟进。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实际上就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水平,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新理念的核心工作。要把新理念学习当做大事要事来抓,引导党员干部树立管理服务观念,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四是制度建设要完善。要把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水平纳入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之中,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制度,重点整治本地区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苗头性问题。同时,要严格执行制度,对违反制度、规避制度的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和纠正“重制定,轻执行”的现象,增强制度刚性,做到制度管理。坚决反对腐败、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二、执法监督工作实现整体联动,重点突出。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专门的反腐机构,案件查办是惩治腐败最直接、最有力的手段,我们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这一方针政策,委局各科室要实现整体联动,打一场重点突出的反腐攻坚战。

(一)做好信访监督。

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千里眼”、“顺风耳”,是案件查办的线索来源。要切实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要紧密联系群众、依托群众,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举报的线索;对于搜集的线索要进行统一管理、仔细甄别,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要注意尺度分寸,尽量遏制隐性问题显性化、制止倾向性问题严重化、避免苗头性问题扩大化。

(二)做好执法监督。

贪污腐败是社会第一大害,因为所有的社会丑恶现象几乎都与此有关。它是一切社会消极现象的总开关和“龙头”。在执法监督中要突出重点,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突出重点对象监督。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掌管人、财、物部门的监督,特别是要突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一把手”在整个领导班子中处于重要位置,既是管理监督的客体,又是管理监督的主体;既要接受管理监督,又要参与领导管理监督。只有既管理监督好“一把手”,又充分发挥好“一把手”管理监督班子其他成员及下属的作用,干部监督工作才能事半功倍,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突出重点时期监督。突出在重点时期对干部的监督,如职务变动、工作调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以及“八小时外”等违纪现象“多发期”和影响权力运行的“高危期”。通过及时了解掌握干部重点时期的思想、工作、学习、廉政、勤政等情况,随时警省、警钟长鸣,使监督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努力使廉洁从政成为一种理念,一种规范,成为自觉践行的操守,从根本上消除为政不廉现象。

三、效能监督促进作风转变,主动服务。

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的主动服务意识还不够强,一些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的不正之风依然存在,因此,我们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发挥效能监督作用,促进管理服务观念的落实。

(一)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及时了解和掌握对重大决策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执行决策和措施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提高管理水平的深层次矛盾问题,着力破除影响和制约创新与加强的体制机制,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围绕优化市场监管和发展环境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改善市场监管和发展环境、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优化市场监管和发展所需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政府服务环境。把行政效能监察贯穿于施政的全过程,渗透到行政管理各个环节,增强执行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三)围绕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职能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行政乱作为、不作为等行为,切实解决队伍中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社会监管范文8

社会管理能力是基层政府的基础性能力,是基层政府培育社会与公民自治的核心驱动力,也是基层政府与社会和公民间直接互动的综合性能力。亟待完善的科层制,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沉重的财政负担以及“官民”比例严重失调是制约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提升的主要因素。准确定位社会管理建设重点,科学设计指标测评体系、积极借鉴西方社会管理的最新理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重构内外政府管理体制,增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的内在能力、以现代公务员制度建设为核心,夯实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等方面是提升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建设的几个关键点。

[关键词]

基层政府;社会管理;社会管理能力;社会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基层政府(县/县级市、区以及乡镇)是我国政府层级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社会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基层政府来完成的,所以社会管理能力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基层政府的形象以及工作质量,同时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也成为考验基层公务员工作能力以及机构合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成为衡量基层公务员综合能力的一杆标尺。所以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如何,直接影响到我国基层干群关系的发展,影响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内涵与特征

关于社会管理能力,理论界还没有给出一个确切或是权威的概念,学者们主要还是根据社会管理的内容来分析社会管理能力的表现形式或领域。比如,丁元竹认为,提升社会管理能力要特别高度重视加强社会成员之间的沟通与融合能力,提高各类社会管理主体妥善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以及政府战略性社会管理能力等三个方面。[1]如果以“政府主体”为视角来看的话,我们认为,社会管理能力实质上就是指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组织(包括行政授权性的其他组织)在依法行使社会管理职能,培育现代公民精神和社会组织自治,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以及质量能否极大满足我们社会和公众的需求的一种过程。借鉴现有的研究成果,联系我国政府管理的实际,笔者认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内涵和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一)社会管理能力是基层政府的基础性能力

任何一级政府都必须具备自身的能力,也即政府能力。国内外学者就政府能力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阿尔蒙德认为,政府能力是指政府能否成功地适应环境挑战的程度。[2]国内有学者认为,政府能力是指政府有效治理自身,有效治理社会所具有的总体力量和能量。[3]其实,无论哪种角度的阐述,政府能力实质都包含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尤其是对于基层政府来说,由于其具有承上启下,联结城乡,上下结合,直接面对社会和公民的“基层性”基本特征,这就决定了社会管理在基层政府管理,社会管理能力在基层政府能力中的基础性地位。

(二)社会管理能力是基层政府培育社会与公民自治的核心驱动力

在研究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时,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指出:“政府需要为人民做他们所需要做的事,而这些靠个人的努力是完全做不到或无法做的那样好的。”[4]也就是在更多领域,政府应学会对权力的舍弃,实现“绝对控权”向“适度放权”的转变;把权力尤其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权力让渡给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真正实现政府“主导作用”向“引导作用”的彻底转变。对于基层政府来说尤其如此,如何更好地还权(利)于社、还权(利)于民,积极培育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社会”,提升它们的自治能力,自治能力的提升已经成为衡量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针对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要在较短时期内提升社会和公民的自治能力,政府必然成为最主要的推手,而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也必将成为培育社会和公民自治的核心驱动力。

(三)社会管理能力是基层政府与社会和公民间直接互动的综合性能力

从社会管理主体构成的角度来看,它是由政府、社会组织、市场和公民等多元主体构成的一个综合体。由于基层政府自身的特点,决定着它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有更加畅通的渠道、更加宽泛的领域让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积极参与其中;而对于各类社会组织和公民来说,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权利的实现也基本上是通过基层政府来实现的。在实际的社会管理过程中,各参与主体间的互动是极其重要,也是极其必要的,如果没有互动就形成不了互补,但是也只有那些积极的良性的互动最终才有可能是互补的。[5]作为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都必然要包括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各类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及公民个体的“自我管理”及“参与政府管理”的一种综合性能力。同时,这些主体间的能力又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一种主体能力的提升必然带动另外一种主体能力的提升;反之,一种主体能力的弱化也必然造成另外一种主体能力的弱化。

二、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缺失及其原因分析

(一)亟待完善的科层制制约着基层政府社会管理体制的构建

从政府管理体制方面来看,我国官僚制(科层制)尚未有效建立。官僚制在集约效率和业务范围方面,优于其他形式且可以正式运用于所有各种行政任务。[6]众所周知,在我国尤其是地方政府层面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样一个通病,即目标理想化,手段简单化,过程形式化,从而导致改革往往半途而废甚至背道而驰。无论是市管县体制还是“乡政村治”的改革,应该说到目前为止与我们当初设计的改革目标有很大的差距甚至偏离了原来的改革方向。在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的背景下,作为与社会管理能力直接相关的社会管理体制也尚未形成。仅从社会管理主体而言,政府社会管理行为由于受到单一的路径依赖,难以从传统社会管理行为模式桎梏中解放出来,无法承担起制度安排的制定者和服务及产品供给监督者的角色,最终导致政府成为社会服务供给的单一主体。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基层政府无论是体制改革还是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体现,都是由基层公务员来完成的。而作为基层政府机构的主人公,具有高素质和专业性是最基本的。然而,从现今的统计数据分析我们可知,我国基层政府在引进专业人才、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优化管理队伍方面存在比较大的欠缺。[7]一些专业人才在优惠政策的引导下,可能会短时间在基层政府服务,但却是无法做到长时间呆在基层、服务基层。而且从我国目前的国情以及行政体制改革在基层还得不到完善的情况下,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集体素质不高已经是一个“通病”。

(二)急剧变化的社会现实给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中国正处于一种传统向现代过渡,甚至在大多领域传统特征还更加明显的混合社会形态。这种社会形态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诸如城乡之间及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加剧、群体突发事件、非常规的公共安全问题等。面对涌现出来大量新的社会问题,各级政府的社会管理内容将愈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管理中的“难点”甚至“盲点”也必将增多,这对任何一级政府的社会管理来说都是新的考验和挑战。对于基层政府而言,他们面临的形势将更加复杂和严峻,一方面上级政府往往会制定考核指标,施加压力,要求基层政府能有效化解一些诸如乡镇自治,村民自治等形式在缺乏上级政府监管和群众监督的情况下,表现出比较“任性”的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另一方面基层政府无论在人员、组织、物质和技术保障还是管理理念、处理经验和应对能力等方面都明显难以适应这种变化,这就更加容易引起社会与政府间的对立,给基层政府的社会管理带来了更加严峻的风险和挑战。

(三)沉重的财政负担影响了基层政府社会管理机构和权力的有效运行

众所周知,我国的行政成本一直居高不下,甚至多年都高居世界第一。而从我国目前的财政分配体制来看,基层政府主要靠财权高度集中中央来支持,导致财权有限,从而导致我国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建设的优化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8]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的数据显示,我国每个县的平均赤字约1亿元,全国县域单位中有四分之三属于赤字县,“吃饭财政”成为我国绝大多数县的代名词。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6000元以上的县只有118个,仅占全国县级总数的5.89%。县域经济的产业结构层次仍然偏低,经济发展基本要素供应不足,县域经济的第一产业(农业)比重约25%。[9]与县级政府相比,乡镇政府的财政状况更有雪上加霜之势,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地方债务课题组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乡镇政府的负债总额在2200亿元左右,乡镇平均负债400万元。[10]客观来说,近些年基层政府的债务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化解,甚至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庶为财政之母”,沉重的财政负担严重制约着社会管理效率的提升。此外,影响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建设的还有其它因素,如理论界研究成果的不足,电子政务建设落后,等等。

三、加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建设的关键点

(一)准确定位社会管理建设重点,科学设计指标测评体系

“社会管理职能,主要包括政府承担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协调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职能。”[11]结合基层政府的管理特点,我们认为在当前及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建设的重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创造性地执行上级政府分派的社会管理事务;二是优化制度、自然和人文环境,构建并维护社会和谐局面;三是尊重民意,培育公民社会,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四是加快新型社会管理体系的创新,促进区域内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优质化和均等化。社会管理能力是一种可以量化并科学测量的能力,制定科学的测评体系有利于其能力的提升。目前虽有学者采用了以“政府管理能力为导向”来研究构建地方政府社会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12]对于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测定体系,还必须紧紧围绕其建设的重点内容,就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基层政府分门别类地进行设计,在具体方法方面可以采用指标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

(二)积极借鉴西方社会管理的最新理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社会管理”在我国学界的研究实际上还处于一种探索阶段,成果较多但不精深。其实,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社会问题复杂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公共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管理创新早已不再仅仅是政府或者单个行政组织的事情,需要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甚至包括私人组织、非盈利组织和公民之间的协同合作。[13]对于我国包括基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借鉴西方学术界有关社会管理的先进理论,如多元主体协作理论、合作网络理论、协同治理、协作性公共管理等等,并结合中国实际运用到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去;二是要实现“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理念的转变。“管理”的实质是传统行政模式下国家统治社会的一种方式、手段和理念,无法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三是要构建适合基层政府实际的社会管理创新体制。明确好党委领导的范围,理清好政府负责的权限,界定好社会协同的内容及公众参与程度。

(三)重构内外政府管理体制,增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的内在能力

从外部机制来看,就是要坚持并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体制和“乡政村治”基本格局和要求,完善基层政府的外部组织关系。从内部机制来看,必须按照“大部制”的内在要求,实现职能相近部门的有序重组,从而达到“部门精炼、人员精干、职能精确”,继而建立一级学习型、可持续发展的基层组织。作为基层政府社会管理的能力,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对上级政府社会管理的执行能力。基层政府是连接上级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上层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几乎都需要通过基层政府的执行才能真正贯彻下去,这就要求基层政府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灵活贯彻执行。二是基层政府自身应具备的社会管理的能力。作为一级完整意义上的政府,同样承担着社会管理的职能,从政策的制定、执行到纠偏、反馈及总结等几个环节都需要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前瞻性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和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基层政府自身要学会管理社会,更重要的是让社会和公民学会自我管理。

(四)以现代公务员制度建设为核心,夯实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

一是要搞好人力资源管理,加快建设“三满意”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公务员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群众满意、公务员满意和组织满意的“三满意”制度。[14]必须按照现代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加强公务员“入口”、“管理”和“出口”三个环节的制度创新,建立适合基层政府工作需要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二是要化解基层政府债务,增强财力保障。政府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政治组织,财政实力是衡量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加强增源节流是基础,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是保障。三是要采用先进技术,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电子政务建设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提高政府办公效率,创新管理体制,为公众提供更多便捷优质的服务。[15]关于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建设的研究对于学界来说是一个亟待加强的课题。基层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质的变化,而必须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基层政府和广大乡村的实际情况,依靠体制内、体制外的制度及物质力量,在不断的实践建设中加以提升。

作者:何植民 许应祥 单位: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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