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的社会监管

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的社会监管

作者:王仲 单位:华东理工大学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

广告作为一种传播经济信息的有效手段于1979年得以恢复和发展并越来越受商家的青睐。然而,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部分商家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随意虚假宣传广告或者假冒名牌产品以获得经济效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甚至人身伤害。如何遏止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作为国家层面,必然要行使公权力对市场加强监管并颁布相应的法规,但国家权力资源存在着分布不均的制约因素,法规的执行还受到一些社会因素的干扰,以致在虚假广告这一初始尚未引起足够注意的领域往往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社会的力量的参与监管,以作为国家权力的补充。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法制的完善和民众自主意识的提高,民间社会在消费领域的反虚假行动①越来越活跃,其表现形式有:消费者组织与行业组织的相继成立、民间反虚假人士自觉行动和组织化趋势以及表演艺术作品对虚假广告的讽喻。民间社会反虚假广告是制约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社会力量,消费领域的反虚假行动集结民间力量促进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本文将对改革开放30年来的民间社会反虚假行动的组织和行动作一回顾性探讨。

一、30年来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的状况与特点

虚假广告一般分为两类:欺诈性虚假广告,所宣传商品的信息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误导性虚假广告,则是所宣传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使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本文所涉及的广告是指媒体传播中常见的商业性广告:包括传统四大媒体上的广告及包装广告、POP广告、户外广告等等。假冒商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者模仿包括商标、产地、包装装潢及整体外观等商品特征,使该复制或仿制品与真品难以辨别的劣质商品。被仿冒的产品多是有一定声誉的名优品牌以及新近创造出的质地优良、适销对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名牌商品。企业不通过艰苦创业和市场探索,只简单仿制同类名牌商品来创造效益,这给正牌企业和消费者都造成重大损失。

虚假广告与假冒商品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其宣传的内容与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如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率经济,又是差别经济。市场的竞争性促使商品的生产者不得不去追求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企业是产权和利益的主体,追逐盈利最大化是企业奋斗的目标,也是企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市场体系又是开放的系统,多数企业和劳动者都是通过市场调查,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并加强管理,以此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另一些企业和个人则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利用简陋的设备、质次价廉的原材料,仿制那些有一定市场声誉的正牌产品,以追求自身的利益。另有一些企业在其产品广告中或者在包装上随意夸大其产品的功能价值,或用歧义的文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在中外历史上,即便是西方等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初期都曾存在。在中国近代,只因人们消费水平低下,未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确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之后,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推行,实行企业自负盈亏制。企业利润与销售量直接挂钩。一些企业为了推销其产品,扩大效益,不惜在产品宣传中,随意夸大产品的性能甚至假冒名牌产品。纵观30年来广告业发展,可发现虚假广告的传播也存在阶段性特点。1980年代,市场经济刚起步,广告业经过计划经济时期停顿后刚刚恢复,《广告法》尚未颁布,也没有严格的广告审查和证明制度,更遑论广告公司的制度,企业多以夸大质量和伪造资质证书的方法来推销产品。当时虚假广告的特点,首先是随意夸大产品性能及售后服务。如一家猪饲料广告:“四月肥、四月肥、四月不出肥,厂家包索赔。”这则广告存在随意夸大产品质量之嫌。如果不能达到目标,厂家包赔偿,这又出现过度承诺的广告之弊。其次,当时的广告多以“获奖”来证明其产品的质量。1980年代的广告通篇一律先是介绍产品,然后再是“省优、部优到国优”,奖状、金杯与产品同时展出。之所以如此,盖由于人们刚从计划经济走出来,难以割舍“国营”企业的产品质量。一些商家正是利用人们这种心理,伪造专利、获奖、名人推荐、甚至科技成果或发明等等,用以取得顾客信任,获取不正当利益。

1990年代,随着国家对广告监管的规范化,那种明显夸大型和“名优”的虚假广告渐渐退出媒体,虚假广告出现了新特点:首先,部分商家请出演艺、体育明星来代言其产品,以扩大销路。当然,名人代言的也有不少优质商品,但代言劣质产品的也不乏其人。另有商家迎合人们向往健康的迫切心态,钻着医疗广告的监管空白,聘请名人代言其劣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其次,误导性广告增多。商家在广告文字上故意使用歧义性字词或隐藏关键字词,使虚假广告朝着迷惑性强、难以判断的方向发展。如“娃哈哈”饮料,在电视广告中宣传是“铁锌钙奶、AD钙奶”。而实际产品外包装上却是“铁锌钙奶饮料、AD钙奶饮料”,故意把“饮料”二字印得很小不起眼,使消费者误以该饮料就是奶制品。[1]这是典型的误导广告。当时“娃哈哈”在媒体上的广告投入占全国所有“奶饮料”类产品的57%,其影响和获利都是惊人的。新世纪以来,误导型虚假广告还出现在大宗商品的交易之中。这突出表现在商品房交易中虚假宣传和实际兑现间的差距导致开发商与购买者的纠纷。其原因,乃是国家房改之后,居民买房行动高涨和房地产业兴起后的监管不力所致。其次,虚假广告一直存在,高居不下。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数据来看,就在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3.02万件,停止的虚假广告4.07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300件[2](P115)。虚假广告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不仅分割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还影响了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更消减了社会的诚信指数。

我国假冒商品是在1990年代初出现并泛滥。当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在物质生活方面,我国正在奔小康,部分发达地区业已实现了小康生活水平。突出表现在城市已出现大型卖场和超市。超市的优点就是货物充足、价格低廉,能让消费者在最短的时间内选购所需的商品,并能享受优质的服务和体验购物文化。但是超市大规模低价进购货物也为假冒商品进入超市提供了条件。1980年代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和家族型的草根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业因其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完善以及急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假冒正牌商品。因此,草根企业成为当时假冒商品的重要来源。此外,一些国营企业也加入造假行列。截至1992年底,浙江省共查获万元以上大案248起,捣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653个。国内几乎所有的名牌产品都有被假冒经历。据不完全统计,上海重要的名优消费品企业有83个,122种产品被假冒。参与生产假冒产品的外地企业高达数百家。在全国已呈现出由分散、个别的假冒伪劣活动向集团化、专业化发展。到1992年底,全国捣毁制假窝点3899个[3](P20)。在1990年之前,“打假”还是个新词,但此后成为政府和公民的常态行为,这表明假冒商品是在1990年代兴起并难以根除。#p#分页标题#e#

二、介于国家与民众之间非政府组织的反虚假行动

虚假广告与假冒商品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乃至生命受威胁,作为公权力的国家必然对之加强管理,以履行公共治理的职能。但面对市场经济后社会急剧转型,我国许多行政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在应对社会问题常常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小来配置执法资源,对于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初始未加重视;改革开放之初,国内行政法规也不是很完备,加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两种困境。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从治理角度倡办专业化的非政府组织去治理乃是一种高效和专业的措施。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在知识、经验、信息、资金实力等方面均处于明显的弱势,经营者受利益驱动,容易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只有通过团体力量,才能汇聚信息,形成对经营者的约束和制衡,甚至影响国家的干预力度。这种消费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有中国消费者协会、广告行业协会等。

我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非政府组织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它是国家让渡管理空间交由社会监管的选择结果。从成立过程来看,“中消协”是国家在联合国相关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上受到启发而于1984年倡导成立的,属于外部输入型和官办性质的民间组织。从组织结构来看,我国各级消协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中消协成立后,各省市的消费者协会组织迅速组建起来,形成全国性消协组织网络。目前,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委员会)3086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6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自愿者10万余名。基本上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消费监督网络[4](P384)。

中消协是国家倡建的社会组织,它利用与政府的脐带关系,通过其网络展开调查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制定与修订多项法规。中消协成立后,促成了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近200部,其中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60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中消协功不可没,它和各地协会做了大量呼吁、推动、调研、协调和论证工作。《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和职能。中消协成立宗旨就是国家放权让专门的社会组织来维护特定群体的利益,也即消费者的利益。地方消协也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支持,在民政部门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公益性、社会性、服务性、公正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消协,其监管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途径有:首先,消协利用“官办社团”的背景和行政渠道,实行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工作。甚至,直接援手消费者,如每年的“3.15”现场举报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据统计,1993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投诉34119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363万元;2002年共受理投诉690062件,挽回损失64204万元。《消法》颁布十年,投诉总量上升102.24%,挽回的经济损失上升315.29%[4](P488)。其次,通过加强与行业协会间合作和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如,浙江省消协与餐饮、皮革、珠宝等行业协会制定有《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及《浙江省黄铂金和珠宝石饰品三包暂行办法》[5]。这些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使行业纠纷处理更具有操作性,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各类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争议提供了依据。

如果说中消协更多的是惩治制假企业和个人,救助消费者的损失,那么中国广告协会则是防治广告行业虚假广告的行业组织。中国广告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广协)是于1983年在中国对外贸易广告协会的基础上成立的,重点是以其行业性专业知识要求各广告从业者加强行业自律。它是中国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6](P161)。中广协由广告公司、广告媒体、广告主、广告调查机构、地方性广告组织、广告教学研究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中国广告协会的执行理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到90年代末,中广协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在不断扩充,在原有的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传统四大媒体委员会的基础上,增加了铁路委员会、公交委员会、广播委员会、电视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广告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等[7]。如同中消协,中广协成立后,也指导各省市分别成立地方广告协会,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结构。

广告行业协会独立从事反虚假广告行动。首先,通过制定行业自律的准则,切实履行好广告企业的广告制角色而杜绝虚假广告的制作与。中广协成产伊始便制定了《中国广告自律准则》等,随后于1990年通过《广告行业岗位职务规范》;1994年中国广告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广告自律规则》。这项自律规则要求会员维护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提高广告业道德水准和整体服务水平。此后,中广协又颁布了《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广告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守则》、《城市公共交通广告发而规范》、《广告自律劝诫办法》、《奶粉广告自律规则》、《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等自律性文件。中国广告协会还将《广告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使确认虚假广告有法可依。其次,广告行业协会直接参与审查广告制作和的过程。虚假广告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及信息搜寻成本所致,商家在虚假广告与信息时消费者往往不能正确地识别。这就需要建立第三方的广告自律审查制度,也即广告行业协会的角色。广告协会一方面确认广告企业从业资质,审核其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另一方面参与广告内容审查。#p#分页标题#e#

审查主体有国家主管部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及行业协会,审查的客体是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前,广告行业协会意识到必需完善行业自律机构建设,加强其在监督、审查、仲裁方面的权力。部分地区的广告协会开始转型,增强其独立的民间性,减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拉近同广告监管客体间的距离,树立行业威信,提升行业内部凝聚力。如,2006年底,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召开大会确定广州市广告协会与广州市工商局政、会分开,与工商脱钩,实现了民间化[8]。这是广东省广告行业第一个转制的行业协会,也是全国第一个转制最彻底的广告行业协会。通过改革,它营建一种适合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机制,切断各广告单位、广告协会和广告学会与国家权力的脐带,使它们成为独立有效的非政府组织。除了上述两个官办非政府组织外,在反虚假行动中被仿冒品牌的企业及一般企业或个人也成立了“中国广告主协会”。广告主协会以“维权、自律、服务”为基本职能,既维护被假冒品牌的企业权益也拒绝制假。在防伪技术的研究方面有“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对防止品牌被假冒做了许多努力并编辑出版《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上述所有这些介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从上到下的结构网络是打击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的重要社会力量。

三、民间个人的反虚假行动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生效。由于《消法》中规定遇有假冒加倍赔偿的原则,促成了民间个人以《消法》为依据进行反虚假行动。这些反虚假人士,初始为自身维权,渐而专职为之打假,媒体称之为“职业打假人”。这部分人既不是国家的执法人员,也不是注册在案的民间组织成员,而是民众个人出于志愿而投身于反虚假行动之中,民间俗称为“打假”。为了打假的需要,他们钻研法律知识,同时还掌握一定的产品生产、流通过程的专业知识。他们比起政府执法者更贴近消费者,更具有灵活性、流动性,也更了解商家制假内幕,因而,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政府所不具备的。在个人打假行动中,王海是始作俑者,其后,各地不断涌现职业打假者,形成一支不容忽视的反虚假民间力量,其行动有以下特点:首先,在法律许可的原则下打假。个人打假的前提必须是以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为其合法依据,否则个人的打假行动本身就存在违法的困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通常我国民法的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的一倍。王海打假即本着检验这条法规能否落实的态度购买一些假冒商品再到有关部门寻求其向商家索赔的支持,经过周折,终于获得了如额赔偿。《消法》出台后,各地方政府为落实国家法规还制定有配套的法规。如,北京市于1995年9月1日推出《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列举了15种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并支持民间个人的打假行动。这些规定无疑为职业打假行动提供了尚方宝剑。

民间反虚假行动的最大困境是职业打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索赔,不是消费。职业打假者并不等同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双倍赔偿是否适用于“知假买假”者。这一争论持续多年,众多专家、学者及各地法院判决也时有不同意见。其间,如,民法专家何山以及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和各种新闻媒体均持肯定态度。2009年,北京石景山法院明确将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此后,地方城市的法院,如昆明中院在一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中,也认定“打假”的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其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

其次,打假个人多由消费受害者转化而来。民间个人打假来源有多种多样,大多是由深受虚假广告其害的消费者转化而来。为了让更多人免受虚假广告之害,他们走上了“公益打假”和“公益诉讼”道路。民间打假人的动机有如下几种:(1)激情、良知打假。这以王海为旗帜,媒体称这些人为长沙王海、南京王海、上海王海等等。上海高敬德的医药打假就是此类代表。(2)经历虚假广告之害愤而打假。如,西安孙安民购房听信虚假广告而受损。他通过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公司是一家“五证”(即“土地证”、“建筑证”、“规划证”、“开工证”和“预售许可证”)全无的公司,广告上的承诺全是虚假的。孙安民在诉讼过程中认识到:要打假就要走公益的道路,仅为了个人利益去打假,与敲诈没有区别。(3)受王海的激励,检验自身的能力。这类人多是本身从事商业营销,对商品流通环节比较熟悉,对自身能力充满自信。于是以己之长,在自身营利的情况下也对社会做出贡献,以北京的杨连弟为代表。(4)跟风打假,以赢利为目的。这部分打假者盯住一些中小企业,当得到一定的补偿后,即鸣金收兵,但客观上也震摄了制假者,以长沙喻辉为代表。上述职业打假人各有打假起因并有自己擅长的反虚假领域。再次,个人行动的组织化转变。国内知名打假者都积极招募自愿者加入其行列,有结成自愿者组织的趋势。打假者之所以组织化,原因如下:(1)打假者面对的是营利性商家企业,是一种组织化的力量,而个人打假者是个人力量。个体力量与组织力量的博弈,显然是失衡的,几乎完全处于劣势。打假行为组织化,则成为打假个人提升博弈力量并寻求最终突围的最佳途径。(2)随着法制的加强,司法机关不再支持职业打假。在这种情况下,打假行为有必要通过组织的形式来操作。通过组织的形式进行打假,同进也便于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鉴于国内法律不允许成立私家侦探公司的背景,打假组织纷纷冠以公益性的咨询服务的名义从事打假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之提供给政府执法部门或被假冒的企业。(3)个人打假者的道德底线在巨大的打假成本压力下,很可能无法坚持,打假与敲诈只是一线之间。成立组织能够既能壮大行动的力量,同时也便于接受政府的监督。

目前,民间打假组织多已注册,其经费来源多是打假获利单位馈赠以及依法打假获得的赔偿,从经费来源看,是盈利性的。而从他们的目标来看却又是公益性、自愿性组织。如王海在“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营利基础上维持的“王海热线”是公开的非营利组织。“王海热线”非营利项目以提供义务咨询为主,在报纸上开辟专栏,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帮助客户调查取证,到造假工厂实地拍照,寻找证人,核对票据等。#p#分页标题#e#

四、表演艺术作品对虚假广告的讽喻

表演艺术是通过演员的演唱、演奏或人体动作、表情来塑造形象、传达情绪、情感从而表现现实生活的艺术。其形式有歌唱、舞蹈、曲艺、魔术等。在这些表演艺术形式中,歌唱及曲艺节目中的相声、小品与现实生活的关系最为紧密。它们或者歌颂现实中的人和事,抒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或者讽刺、鞭挞现实社会中的腐败丑恶及宣扬良好的道德风尚。虚假广告的大量泛滥恰恰是社会急功近利的表现,不仅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形成损人利己的不良社会风气。因此,虚假广告也就成为文艺作品中常常被讽刺的对象。在表演艺术中最具鞭挞讽刺功能的艺术形式当推相声、小品。甚至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上的相声、小品节目也常常把虚假广告作为创作对象并加以讽刺。借助于春晚平台,虚假广告的普遍现象为大众所周知,很快转化为民间揭露和批评虚假广告商家的话语。

早在1980年代初,就有表演艺术作品对普遍存在的虚假广告进行揭露、讽刺。当时,经过“”期间的停顿,国内广告刚刚恢复,监管的法规也付诸阙如。人们也不具备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思想观念。在经济效益的推动下,商家不是思考如何打造品牌和保护品牌,而是在广告传播方面随意给产品命名和夸大商品性能,这些营销现象在表演艺术作品中得到展现和批判。在1984年春节联欢晚会上,马季创作表演了《宇宙牌香烟》的单口相声,对当时企业无品牌观念,只凭直觉迎合消费者心理或随意夸大产品质量的营销行为进行了批评和讽刺。相声总结出商家广告经验:首先,频换品名,反映了当时企业没有品牌观念和不注重塑造品牌的现象。其次,随意夸大企业硬件和产品质量,“我们宇宙香烟历史悠久,经验丰富,设备完善,技术一流”。最后,恐吓营销,“你不抽我这宇宙香烟就没有幸福美满的家庭!你不抽我这宇宙香烟,年轻人就搞不上对象!你不抽我宇宙香烟,学生考不上大学!”1990年代,表演艺术中的小品节目深受人们喜爱。讽刺虚假广告依然是小品创作的重要素材来源。表演艺术家赵丽蓉连续两年在春晚舞台上讽刺经营单位的虚假宣传,或者误导广告,误导消费者。

1995年春节晚会上,赵丽蓉表演了《如此包装》,揭露和讽刺了部分演艺单位胡乱嫁接艺术,然后通过包装宣传而招徕观众的现象,给人印象深刻。次年,赵丽蓉表演小品《打工奇遇》讽刺餐饮企业从店名、食谱到酒水都普遍夸大或误导消费者,获取暴利。小品中,二锅头兑水命名为“宫廷玉液酒”;胡萝卜、白萝卜、青萝卜混在一起叫“群英荟萃”,这些菜单广告都极易误导消费者。小品中打工老太最后写下“货真价实”四个字赠送给店主,一方面讽刺商家的虚假欺诈行为;另一方面也告诫商家在从事商业活动时要秉承“守法经营、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新世纪之后,国家实行房改,取消了福利分房制度,购置商品房便成为民众生活中大宗交易。而购房者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时出现。其主要原因在于开发商的房产虚假广告的夸大误导,给购房者造成重大损失。2008年春节晚会上,小品《梦幻家园》即对房产开发商的虚假误导广告进行了尖锐讽刺,也赢得了人们的喝彩。它反映了房产广告中的普遍存在的误导消费者现象,广告中说小区有森林、水景,业主入伙以后才发现,广告中的水景就是没有水的水沟,森林乃是几棵小树。前文已述,1990年代,正是我国改革开放继续深化的年代,也是人们开始全面奔小康和实现小康生活的年代,表现为超市的出现及大型卖场中商品极其丰富。然而,在这琳琅满目的衣食住行货物中,假冒伪劣也充斥其中,令人防不胜防,给广大消费者造成很大损失。“产品质量问题”竟然成为中国国情问题,影响我国国际形象。外贸货、进口货成为保证产品质量的代名词。如何判断国货的产品质量成为人们购物普遍遇到的难题,犹如雾里看花,难以判辨。在这样背景下,国家和民众个人都介入反虚假行动,甚至在流行歌曲中都得到体现,并呼吁商业信息要保持简单透明,这便是歌唱演员那英演唱的《雾里看花》。词作者阎肃坦言该词作是为1993年“3.15”晚会而写的主题曲。当时,不仅假冒伪劣现象猖獗,因社会变革过于迅猛,人们的道德观念、思想意识、文化概念都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歌言志,作者把众多难以理解的假冒伪劣问题提升到对社会、人生体悟的禅境。歌词结尾真挚地写到“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雾里看花》因披露假冒商品现状和消费者无奈的富有哲理性思考以及呼吁造假者良知回归而很快流行,要求商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共同恪守诚实经营的古训。两年后,另一首歌曲就直接以诚实待人接物的口号昭告于天下。1997年,一首宣言式的《中国娃》经解晓东演唱而风行全国。这首歌的主旋律是爱国和作为中国人的自豪感,但其中的唱词也有告诫经营商家要“一清二白做人也不掺假”、企业要靠品牌“站得稳走得正踏踏实实闯天下”的意蕴。《雾里看花》和《中国娃》在1990年代中期连续出台并迅速流行并非偶然,反映了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忧虑和期望商家清白而不掺假。上述的表演艺术节目虽然是在部级媒体上展现出来,但它所显现出的教化效果还是落实在民间的层面。文化本身有大传统和小传统之分并能相互转化[9](P129)。这些表演艺术内容都来源于社会现实,经过艺术加工,变成雅俗共赏,最终流变为大众文化的小传统,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均有感触,甚至还能沉淀于造假者的潜意识中,不时发挥警诫的作用。所以,我们认为表演艺术对虚假广告的讽刺和明喻仍是一种民间文化的形式,它以其教化功能,倡导健康的公序良俗,最终使人们自觉地拒绝和抵制消费领域的虚假行为。

五、结语

30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是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是公民意识觉醒与提高的过程。公民意识在消费领域的反虚假行动中得以展现和集结。国家为了保护国民的生活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是持打击和监管的立场,这表现在国家的法制建设方面。但法规落实到地方政府就会出现与立法宗旨的落差。地方政府疏远经营者有可能丧失经营者的政治支持与经济资助,它不得不考虑更多地选择中立,在某种意义上,政府行政力量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是失灵的。这就需要第三部门来作为国家治理的补充。国家倡导成立能够代表消费者利益且具有专业技术的组织来保障民众利益及长远的社会生活。民间个人基于理性,要求与经营者恢复公平状态而涌现出反虚假行动个人及其组织化趋向。不仅如此,民间打假组织在自愿基础上还结成打假联盟,相互声援[10]。他们认识到要提高打假层次,从根源上打假,寻找生产、流通、监管各个环节的问题,为政府各项制度改革提供咨询。文艺作品中对虚假广告的批评,也转化为民间道德的说教,提升市场道德。总之,30年来民间社会反虚假行动从当初维护个人利益而延伸到公共利益,并在其他社会领域激发了民众生成自主意识的信心,它在一定领域推动了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是公民社会发展的标志。#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