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投资范例

证券交易投资

证券交易投资范文1

关键词:证券投资;市场交易;影响;羊群行为;监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居民的可支配资金变得越来越多,金融业随之兴起,结合现阶段我国投资基金的投资结构来看,个人投资行为以及机构投资行为是最常见的两种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金融运作的主导部分,其投资趋向、方法以及关联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如何规范证券投资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健康运作直接关系着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深厚的研究价值。

一、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交易行为分析

1.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概述。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即运用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将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由基金托管人进行管理和运用,进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在获取收益之后,将按照相应的比例反馈给广大投资者。目前,证券投资基金是金融市场覆盖最广泛的投资工具。结合现有研究成果以及行业实务,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理解为投资工具或是投资组织,对于投资者而言,它属于投资工具,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则应归纳到投资组织的范畴,其核心特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基金。第二,证券投资基金设立遵循着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第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所依赖的是深层次的信托关系。第四,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行基金单位的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第五,证券投资基金是独立核算的投资组织。相较于普通的机构投资以及个人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五项特点。一是资金规模庞大。它是将许多投资者的资金整合起来交由托管人进行管理运用,因此其资金规模远超机构投资与个人投资。二是通过组合投资分散投资风险。证券投资基金可基于金融市场形式对投资组织进行灵活调整,力求风险的最小化以及收益的最大化。三是投资管理更具专业性。与一般投资人相比,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拥有更加专业的投资知识以及更加广阔的信息渠道,能够最大程度地确保投资决策的可靠性。四是降低交易成本。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规模大,会受到广大券商的重点关注,且常常会给以更多的优惠条件。同时广阔的信息网络则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交易成本增加。此外,专业化的服务也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带来的成本增加。五是投资领域更加广阔,证券投资基金可以进入到一些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无法将涉足的领域,包括证券回购市场、银行拆借市场等,获益手段更加丰富。

2.证券投资交易行为。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其交易行为是指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逐步从随机性投资向规范性投资的方向转变,简单来讲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开展市场调研、投资分析并注重选定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购买。在此过程中,投资者群体之间可以进行相互借鉴、学习以及经验交流,或是接受第三方投资指导,因此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也被称作“羊群行为”。从社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变动的背后所体现出的是人们对商品经济运作规律的认知逐步加强,而随着投资者规模的不断增加,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市场规模也会逐步扩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必将获得明显提升。而从个人投资的角度来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的转变则能为其带来实际效益,控制投资风险。

3.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的发展特点。结合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来看,其交易行为呈现出以下三个发展特点。其一,常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进行选股。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的目的是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交易时往往更加偏向于收益能力强、市场预期好、估值高的股票,但对上市公司偿债能力的关注较少,这表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以依照普遍的理性标准进行投资决策。其二,非理性投资行为普遍存在。一方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表现出明显的“羊群行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三项。一是弱有效市场下的从众心理,简单来讲就是处于群体中的个体具有与他人做相同事情的本能。与诸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证券投资市场发展尚显滞后,许多方面都不够完善,投资者大部分都是散户,规模规模小且缺乏专业性,加之市场信息披露不充分,因此一旦股市出现下跌,就会有许多人盲从他人抛售股票。二是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我国对基金行为监管的核心在于信息披露,在这种条件下,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是其投资行为判断的主要依据,而投资者为了提高获益可能,会选择跟随业界表现较好的基金投资组合。而且现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绩效管理是以年为周期,而对于基金管理人而言,在一年期限内完成选股并确定最佳交易时机具有很高的难度,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亏损,因此管理人也常常选择跟随业界优秀基金的投资组合。三是基金投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同质性。现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的大部分研究机构都不具备专业水平,常常依赖于对上市公司或是大盘走势的分析,加之信息获取途径重合,大部分基金管理人所关注的市场信息以及使用的经济模型都大同小异,导致投资交易表现出趋同性现象。另一方面,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表现出明显的“窗饰效应”。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而为了能够博取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任,很多公司会对自身业绩进行修饰,以迎合投资者的心理预期,而会计信息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则使得“窗饰效应”进一步加强。“窗饰效应”对于基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严重的危害,不仅会阻碍基金业绩信息的正常传递,导致投资者判断错误,出现亏损,还会影响基金业绩的持续增长。其三,投资交易行为开始呈现出向理性转变的趋势。虽然非理性投资行为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将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存在。但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非理性投资行为呈现出减少的趋势,而理性成分则不断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越来越多地关注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偿债能力以及流动性等指标,这是说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选股理念正在悄然变化。

二、证券投资交易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分析

1.交易行为会对金融投资的种类产生影响。随着金融理财的理念逐渐在大众群体中普及,广大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了解也更加广泛深入,包括投资种类、投资形式等。而金融投资产品的市场购买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普罗大众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认可度,认可度越高,则购买力越强,收益性越高。而且越是购买力强的产品,选择它的投资者数量就会越多,反之则越低。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为了降低金融投资损失,通常会选择压缩市场购买力不足的投资产品的比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反馈的速度是极快的。

2.交易行为会对金融市场稳定运行产生影响。在金融市场运行的过程中,每一个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都会对市场运作产生影响,虽然这种影响微乎其微,但当投资者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影响力就会逐渐凸显出来。例如,某证券投资基金,在受到“羊群行为”的影响之后,其金融产品所对应的产业也将获得大量的运转资金,为业务拓展提供支撑,进而又可以转化出全新的金融投资产品,形成良性的金融交易循环。反之,若投资者所购买的投资产品出现下跌,就会导致竞相抛售,产品所对应的经营产业就会面临运作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陷入发展困境。

3.交易行为会对金融市场需求产生影响。证券投资基金交易行为的背后隐藏着大众对金融投资需求情况的剖析,因此交易行为的变化必然会带动金融投资产品的购买量的波动。一方面,“羊群行为”使得金融投资产品的购买量呈现出集中性增加或是减少的特征;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行为,各族股票投资需求量的波动会导致金融股票投资期间,不同形式的资金需求稳定性受到影响。具体来讲,在投资产品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企业进行金融投资后,金融购买市场的需求量较小;而大规模金融产品投资则会形成较强的市场购买力。

4.交易行为会对金融市场运作风险产生影响。金融市场证券投资交易行为在深层次上反映的是商品的资本化,即通过实体与资本的相互转化和协作形成良性循环,更好地作用于经济发展。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若商品经营资本的可靠性不足,在后续的投资交易时就可能导致商品经济运转难以与基本规律相符合,引发投资成本浪费、收益下降等问题。而且随着证券投资交易主体的多样化发展,交易行为的控制难度也变得越来越高,已经很难做到对金融投资问题的微调,风险防控也变得越来越难。

三、从证券投资交易的角度分析如何保障证券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结合上文内容可知,我国证券基金市场存在普遍的非理性投资行为,虽然有可能在短期内带来不错的收益,但由于此类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市场规律,因此从长远角度分析,必然会使投资者利益受损,危害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非理性行为产生的原因,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尽可能的减少非理性投资行为,保障证券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1.对证券基金制度进行完善,优化投资环境。证券投资的非理性形成主要受外部投资环境的影响,因此我国政府要做的就是对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系进行完善,最大程度地消除负面环境因素对投资者的影响,具体措施如下:强化基金监管;对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行业层面要积极推动基金标准化管理,行业协议以及市场监管机构应积极推动标准化管理规范的建立;构建覆盖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托管银行等各方的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强有力的监控杜绝内幕交易;完善股权监管规则,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完善基金公司风险防控体系。

2.强化市场监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质量普遍偏低的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加强针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具体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鼓励、推动发展良好、主业清晰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优质企业伤势,逐步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则要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质量,确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构建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鼓励引导优质企业,针对发展潜力弱、发展前景不佳的企业,必要时应强制其退市。

3.适当放松对基金公司的管制,激发其创新潜能。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可选择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针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途径,一是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二是从证券投资产品设计方面入手,积极推动产品创新,形成更加多样化的投资交易工具。而证券投资产品的创新则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推动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投资选择;二是推动资产的证券化,这样不仅可以拓展投资范围,还能够将流动性不足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为企业融资提供新渠道。整体上来看,我国证券投资产品丰富度相较于金融行业发达国家仍旧有所不如,尤其在开放式基金方面,在监管层面放宽基金公司专户理财和一对多产品的门槛,可以将其创新潜能充分释放出来,促进投资产品结构的不断丰富和升级。

4.对证券基金评价体系进行完善。随着证券投资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证券基金研究机构的数量开始出现大幅度增加的趋势,其中基金评价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作为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这样可以减少投资者在信息搜集方面投入的成本。但由于不同机构所采取的标准不同,针对同一基金所给出的结果也存在差异。对此,应尽快构建科学统一的评价体系,为绩效评估、薪酬制定等提供支撑。此外,为了提高基金投资行为监管的实效性,在评级时需要把握三项准则:一是基金评价体系有助于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二是基金评价体系所依据的理论、采用的模型方法应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状况进行适应性调整;三是基金评价应引导正确的基金投资理念。

5.加大市场信息披露的力度。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渠道,该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但目前我国信息披露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需要进行更加深层次的规范和细化,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削减信息的不确定性,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能够充分获取基金信息,具体可以从各种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以及组织方面的限制来考虑信息披露的问题。

四、结语

证券交易投资范文2

1“一体式”教学在证券投资学中应用的意义

1.1能够提升力量教育有效性

证券投资学的教育工作中开展理论与实践操作相互结合的教育活动,可以借助有关的案例内容为学生深入性、系统性的讲解理论部分,简化抽象理论知识的情况下增强教学指导的效果,提升学生各种知识点的理解能力、学习能力,增强教学工作的实施效果。例如:在为学生讲解证券投资学的“股票交易”相关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就可以将理论与案例相互结合,为学生讲解股票交易作假的案例,使得学生在案例内容的帮助下系统化学习理论知识,促使理论教育工作效果的提升。

1.2能够调动学生的实践学习兴趣

教师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教学之间相互整合,可以起到调动学生关于实践学习兴趣的良好作用,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全面联系,使得学生在学习枯燥、单一理论的过程中,接触到更多实践有关的知识点、操作项目,在灵活性采用不同教学方式的情况下,为学生打造生动性的课堂环境,从而调动学生参与相关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例如:教师带领学生学习证券投资学中“技术分析”相关知识期间,就可以为学生提供“通过月线进行黑马股票的挑战”,引导学生全面分析和了解,月线换手率在50%以上的股票,还有最低连续月方面的股票,使得学生掌握具有较高潜力股票的类型和特点,这样在合理进行教育指导的情况下,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学习的兴趣。

1.3能够促使学生就业竞争力的发展

投资证券学教师在教学工作中采用“一体式”教学法,除了可以将理论知识和案例实践性的内容相互联系,还能为学生开展相关的专业见习活动与实习活动,和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在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参与到企业的岗位工作领域中,接触社会有关的岗位工作,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学生的社会和岗位适应能力,还可以为其日后在岗位中参与工作、增强学生就业能力夯实基础。

2“一体式”教学在证券投资学中应用的基础保障

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工作中教师采用“一体式”教学法,必须要完善其中的基础保障,形成良好的基础作用与保障作用,提升“一体式”教学法在教学领域中的应用效果,主要的基础保障措施为:

2.1完善相关的理论教学模式

目前多数高校在证券投资学的理论教学工作中,主要采用现代化技术,对理论知识进行多元化、信息化的教育指导,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提升理论教育效果,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教育工作,能够调动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理论学习的视野,具备一定的作用。所以,在使用“一体式”教学法期间,也应该打破传统教育的局限性,积极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构建良好的理论教学机制,通过信息技术引导学生直观性、形象性的学习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投资风险等理论知识,在先进网络技术的帮助下引导学生掌握内在的证券投资学理论知识规律、逻辑,形成正确的逻辑思维,提高理论教学的效果,为后续开展实践教育工作提供保障[1]。

2.2创建案例教学基础保障

为了可以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工作中全面落实和应用“一体式”的教学法,教师还需创建案例教学的基础保障,合理设计与理论知识相互联系的案例模块,为学生精细化选择证券市场中真实的案例,这样除了可以提升理论教育的趣味性,还能使得学生在接触现实案例的过程中,形成问题分析、研究和解决的正确观念。教师在设计案例模块期间,不仅需要设置书面材料类型的案例,还需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录像,将真实案例作为基础部分,为学生生动性讲解案例知识,在其中添加关于基础知识方面与原理方面的说明,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案例内容,系统化学习理论知识点,拓宽学生的知识储备。教师在为学生选择案例内容的过程中,应结合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情况,按照不同类型的理论知识点,编制完善的理论教学计划和方案,通过科学化的案例教学法开展理论教育工作,为学生系统化讲解理论知识,达到良好的教学指导目的[2]。

3打造实践操作教育基础保障

教师在开展证券投资学的“一体式”教学工作期间,应重视理论与实践操作教育之间的联合,使得理论知识教学与实践操作教学真正意义上实现一体化。教师可以设计虚拟炒股的实践环境,引导学生在虚拟性的炒股环境中形成理论知识的正确认知、证券市场的深入感知,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每个小组中的成员有着不同的角色,主要是资料收集角色、分析角色、操盘角色、记录角色,为每个小组设定一定数量的虚拟启动资金,小组成员相互沟通交流,承担起自身的角色责任,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学习更多的技能。与此同时,也可以组织学生到企业中实践,参与到企业的现实工作中,在全面学习和掌握证券投资学理论知识的情况下,增强学生对实践技能的掌握,不断优化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促使学生综合能力、实践素养的良好发展[3]。

4“一体式”教学在证券投资学中的应用措施

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工作中应该重视“一体式”教学法的应用,形成正确的观念意识,采用科学化的方式增强证券投资学的理论教学效果与实践操作教育成效。主要的教学措施为:

4.1强化校企合作力度

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工作中应强化校企合作的力度,在学校的课堂教学中为学生全面讲解理论知识,在企业的岗位工作中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也可以在企业的帮助之下创建校园的特色班,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训平台,更好的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学习能力、实践操作技能。建议学校在证券投资学专业学生第二学年学习的过程中,在班级内报名并且选拔校企合作特色班的学员,使得学生进入到特色班的学习活动中,学校和企业共同编制有关的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在毕业之前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的机会,编制相应的实习计划方案,使得学生在毕业之前的岗位实习过程中,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念意识,接触到更多真实的证券投资学岗位工作,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就业能力。在此期间企业还可以选拔表现良好、专业素质较高、道德素养较好的学生作为企业的后备人才,或是直接进入到企业的岗位中参加工作,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还能为企业提供更多优秀的人才,达到双赢的目的[4]。

4.2合理采用模拟实践的教学方式

由于校企合作的时间有限,项目内容也不是非常多,很难满足学生学习专业技能、实践操作知识、岗位工作知识的根本需求,因此在教学期间,教师应结合证券投资学的理论内容合理设计模拟实践的项目,在模拟真实实践场景、为学生分配角色的情况下,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专业技能。例如:教师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的成员有自身的角色,然后要求小组通过交易软件实时性了解股票的行情,事先选择某个股票,然后使用互联网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了解宏观形势,分析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然后进行技术分析,也就是进入到K线、形态、技术指标的研究活动,将所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操作中,详细记录交易股票的具体价格信息、数量信息,然后教师检查小组学生的模拟实践情况,指出优缺点,开展相应的教学指导工作。学生完成相关的模拟实践任务之后,每个小组还需进行总结汇报,表达自身关于国内经济、行业情况的看法,提出选择股票的操作步骤、所选择股票的收益率,然后教师开展针对性的点评活动,这样在理论与模拟实践相互联合的情况下,能够更好的培养学生操作技能和专业能力[5]。

4.3合理设计有关的实训项目

教师在理论与实践操作一体化的教学工作中,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实践技能培养目标,将有关的教学内容全面融入到实训项目之内,然后使用多媒体设备、证券交易软件等,为学生营造真实的证券市场交易情景,引导学生在情景中学习理论内容,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仿真的情景直观性、生动性的掌握理论知识,对证券交易的品类、行情与技巧等形成准确理解,了解市场中证券交易的风险隐患,使得学生全面性、深入性的学习理论知识。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之后,要求其在实训项目中认真记录证券交易的操作流程,总结关于实训项目方面的心得体会,形成正确的实时性掌握证券行情、市场信息的观念意识,在养成职业观念的情况下增强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借助实训项目促使学生理论学习能力、实践学习能力的良好发展,使得学生可以积极参与到实训项目活动中,学习并且掌握有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6]。

4.4合理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

证券投资学专业的“一体式”教学工作中,教师应结合理论、实践操作一体化的教育发展需求,合理使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在各种教学手段的支持下,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学习能力、实践操作技能。例如:可以应用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关于证券投资方面的真实案例,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案例内容,总结实践经验。也可以使用问题驱动教学法,为学生设置真实的债券投资情景,提出选择投资方向的问题,要求学生通过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研究和分析市场行情,明确投资方向,以此深入性并且系统性的进行理论实践教育。也可以采用开放性的教学法,将学生理论知识的线上自主学习、实践操作技能的线下学习结合在一起,打造混合式的教育模式,促使学生专业能力、综合技能的发展[7]。

5结语

证券交易投资范文3

1“一体式”教学在证券投资学中应用的意义

1.1能够提升力量教育有效性

证券投资学的教育工作中开展理论与实践操作相互结合的教育活动,可以借助有关的案例内容为学生深入性、系统性的讲解理论部分,简化抽象理论知识的情况下增强教学指导的效果,提升学生各种知识点的理解能力、学习能力,增强教学工作的实施效果。例如:在为学生讲解证券投资学的“股票交易”相关理论知识的过程中,就可以将理论与案例相互结合,为学生讲解股票交易作假的案例,使得学生在案例内容的帮助下系统化学习理论知识,促使理论教育工作效果的提升。

1.2能够调动学生的实践学习兴趣

教师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教学之间相互整合,可以起到调动学生关于实践学习兴趣的良好作用,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全面联系,使得学生在学习枯燥、单一理论的过程中,接触到更多实践有关的知识点、操作项目,在灵活性采用不同教学方式的情况下,为学生打造生动性的课堂环境,从而调动学生参与相关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例如:教师带领学生学习证券投资学中“技术分析”相关知识期间,就可以为学生提供“通过月线进行黑马股票的挑战”,引导学生全面分析和了解,月线换手率在50%以上的股票,还有最低连续月方面的股票,使得学生掌握具有较高潜力股票的类型和特点,这样在合理进行教育指导的情况下,激发学生参与实践学习的兴趣。

1.3能够促使学生就业竞争力的发展

投资证券学教师在教学工作中采用“一体式”教学法,除了可以将理论知识和案例实践性的内容相互联系,还能为学生开展相关的专业见习活动与实习活动,和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在学生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参与到企业的岗位工作领域中,接触社会有关的岗位工作,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学生的社会和岗位适应能力,还可以为其日后在岗位中参与工作、增强学生就业能力夯实基础。

2“一体式”教学在证券投资学中应用的基础保障

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工作中教师采用“一体式”教学法,必须要完善其中的基础保障,形成良好的基础作用与保障作用,提升“一体式”教学法在教学领域中的应用效果,主要的基础保障措施为:

2.1完善相关的理论教学模式

目前多数高校在证券投资学的理论教学工作中,主要采用现代化技术,对理论知识进行多元化、信息化的教育指导,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提升理论教育效果,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教育工作,能够调动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理论学习的视野,具备一定的作用。所以,在使用“一体式”教学法期间,也应该打破传统教育的局限性,积极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构建良好的理论教学机制,通过信息技术引导学生直观性、形象性的学习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投资风险等理论知识,在先进网络技术的帮助下引导学生掌握内在的证券投资学理论知识规律、逻辑,形成正确的逻辑思维,提高理论教学的效果,为后续开展实践教育工作提供保障[1]。

2.2创建案例教学基础保障

为了可以在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工作中全面落实和应用“一体式”的教学法,教师还需创建案例教学的基础保障,合理设计与理论知识相互联系的案例模块,为学生精细化选择证券市场中真实的案例,这样除了可以提升理论教育的趣味性,还能使得学生在接触现实案例的过程中,形成问题分析、研究和解决的正确观念。教师在设计案例模块期间,不仅需要设置书面材料类型的案例,还需为学生提供相关的录像,将真实案例作为基础部分,为学生生动性讲解案例知识,在其中添加关于基础知识方面与原理方面的说明,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案例内容,系统化学习理论知识点,拓宽学生的知识储备。教师在为学生选择案例内容的过程中,应结合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情况,按照不同类型的理论知识点,编制完善的理论教学计划和方案,通过科学化的案例教学法开展理论教育工作,为学生系统化讲解理论知识,达到良好的教学指导目的[2]。

3打造实践操作教育基础保障

教师在开展证券投资学的“一体式”教学工作期间,应重视理论与实践操作教育之间的联合,使得理论知识教学与实践操作教学真正意义上实现一体化。教师可以设计虚拟炒股的实践环境,引导学生在虚拟性的炒股环境中形成理论知识的正确认知、证券市场的深入感知,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每个小组中的成员有着不同的角色,主要是资料收集角色、分析角色、操盘角色、记录角色,为每个小组设定一定数量的虚拟启动资金,小组成员相互沟通交流,承担起自身的角色责任,在实践操作的过程中学习更多的技能。与此同时,也可以组织学生到企业中实践,参与到企业的现实工作中,在全面学习和掌握证券投资学理论知识的情况下,增强学生对实践技能的掌握,不断优化理实一体化的教学模式,促使学生综合能力、实践素养的良好发展[3]。

4“一体式”教学在证券投资学中的应用措施

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工作中应该重视“一体式”教学法的应用,形成正确的观念意识,采用科学化的方式增强证券投资学的理论教学效果与实践操作教育成效。主要的教学措施为:

4.1强化校企合作力度

证券投资学的教学工作中应强化校企合作的力度,在学校的课堂教学中为学生全面讲解理论知识,在企业的岗位工作中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也可以在企业的帮助之下创建校园的特色班,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训平台,更好的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学习能力、实践操作技能。建议学校在证券投资学专业学生第二学年学习的过程中,在班级内报名并且选拔校企合作特色班的学员,使得学生进入到特色班的学习活动中,学校和企业共同编制有关的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在毕业之前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的机会,编制相应的实习计划方案,使得学生在毕业之前的岗位实习过程中,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念意识,接触到更多真实的证券投资学岗位工作,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就业能力。在此期间企业还可以选拔表现良好、专业素质较高、道德素养较好的学生作为企业的后备人才,或是直接进入到企业的岗位中参加工作,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还能为企业提供更多优秀的人才,达到双赢的目的[4]。

4.2合理采用模拟实践的教学方式

由于校企合作的时间有限,项目内容也不是非常多,很难满足学生学习专业技能、实践操作知识、岗位工作知识的根本需求,因此在教学期间,教师应结合证券投资学的理论内容合理设计模拟实践的项目,在模拟真实实践场景、为学生分配角色的情况下,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专业技能。例如:教师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的成员有自身的角色,然后要求小组通过交易软件实时性了解股票的行情,事先选择某个股票,然后使用互联网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了解宏观形势,分析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然后进行技术分析,也就是进入到K线、形态、技术指标的研究活动,将所学习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操作中,详细记录交易股票的具体价格信息、数量信息,然后教师检查小组学生的模拟实践情况,指出优缺点,开展相应的教学指导工作。学生完成相关的模拟实践任务之后,每个小组还需进行总结汇报,表达自身关于国内经济、行业情况的看法,提出选择股票的操作步骤、所选择股票的收益率,然后教师开展针对性的点评活动,这样在理论与模拟实践相互联合的情况下,能够更好的培养学生操作技能和专业能力[5]。

4.3合理设计有关的实训项目

教师在理论与实践操作一体化的教学工作中,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学课程的实践技能培养目标,将有关的教学内容全面融入到实训项目之内,然后使用多媒体设备、证券交易软件等,为学生营造真实的证券市场交易情景,引导学生在情景中学习理论内容,在教师的引导下利用仿真的情景直观性、生动性的掌握理论知识,对证券交易的品类、行情与技巧等形成准确理解,了解市场中证券交易的风险隐患,使得学生全面性、深入性的学习理论知识。在学生掌握理论知识之后,要求其在实训项目中认真记录证券交易的操作流程,总结关于实训项目方面的心得体会,形成正确的实时性掌握证券行情、市场信息的观念意识,在养成职业观念的情况下增强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借助实训项目促使学生理论学习能力、实践学习能力的良好发展,使得学生可以积极参与到实训项目活动中,学习并且掌握有关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6]。

4.4合理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

证券投资学专业的“一体式”教学工作中,教师应结合理论、实践操作一体化的教育发展需求,合理使用多元化的教学模式,在各种教学手段的支持下,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学习能力、实践操作技能。例如:可以应用案例教学法,为学生提供关于证券投资方面的真实案例,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案例内容,总结实践经验。也可以使用问题驱动教学法,为学生设置真实的债券投资情景,提出选择投资方向的问题,要求学生通过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研究和分析市场行情,明确投资方向,以此深入性并且系统性的进行理论实践教育。也可以采用开放性的教学法,将学生理论知识的线上自主学习、实践操作技能的线下学习结合在一起,打造混合式的教育模式,促使学生专业能力、综合技能的发展[7]。

5结语

证券交易投资范文4

 

一、截至2010年,国内已经有基金管理公司60多家,运作的基金已经超过1000只。由于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多由券商、银行、信托公司、大型国企等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作为发行方与管理方向持有人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存在着“委托”关系。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同时可能是国内A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这种被同一股东持股的关系使得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与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   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影响基金的投资决策。一方面,关联性可能使基金具备信息优势。由于基金与股票具有共同的股东,基金可以获得关于企业的私有信息,这种信息优势有助于基金取得更高的投资收益,这种情况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国外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能够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并且获利,如Ke和Petroni(2004),Dennis和Weton(2001),Chen和Hong(2006)。国内有关研究也发现机构投资者在资金和投资研究等方面的能力能够带来信息优势并获得较高的收益,如孔东民和柯瑞豪(2007),余佩琨、李志文、王玉涛(2009),林树和俞乔(2009)。   与“投资能力假设”相对,部分学者认为机构投资者仅仅是“噪音投资者”,其投资加剧了市场的波动性(如Aragon,Bildik和Yavuz,2007;Kaniel,Saar和Titman,2008)。对于关联性股票,基金可以便利地提前获得实质性信息,在信息公布前做出投资行为,好消息则提前买入股票,坏消息则提前卖出股票。   另一方面,这种关联性为利益输送式关联交易提供了可能,这种行为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损害小股东利益,导致“隧道效应”,如刘峰和贺建刚(2005)。   与上市公司类似,巴曙松、陈华良(2004)提出基金业存在的“委托”关系也是发生关联交易的温床。基金的大股东可能通过高买低卖将基金资产转移给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或者配合关联方的企图进行交易,包括打压股价以配合兼并收购,或哄抬股价以配合股东减持等。这种关联性诱发的投资无疑会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二、检验假设   我们从数据出发考察具有关联性的基金与股票在整个市场中的比重。如表1所示,18家基金管理公司和83只股票已经具有关联性,可以被界定为关联性基金或股票。为了测度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否与该关联性有关,本文采用异常持股比例来衡量基金对于其投资的重仓股的偏好。本文首先定义重仓股的期望持仓比重,EPCTi,t为该股票的市值在其所在市场总市值的比重,与基金持有全部重仓股市值在各自市场总市值比重之比,其中,MVi,t是股票i在第t季度的流通市值,N是第t季度的基金持有全部重仓股的数量。market是指深市是沪市的整个市场的市值。本文定义重仓股的实际持仓比例,PCTi,t为季度末基金持有该股的市值与基金全部重仓股的持有市值总和之比,如果不存在利益输送式关联交易或者信息优势,一只重仓股在基金全部重仓股中应占的投资比例应当与期望持仓比重无显著差异,即ABHi,t应当为0。若ABHi,t>0,表明基金持有该重仓股的比重是高于其期望比重,即表现为超买;若ABHi,t<0,表明基金持有该重仓股的比重低于期望比重,即表现为超卖。   为了考察基金对具有关联性的股票和非关联性的股票的异常投资比例,本文定义基金与所持有的重仓股具有关联性时,Groupi,t=1,否则为0,并对各重仓股的异常持股比例进行显著性差异检验。   数据表明关联性重仓股与非关联性重仓股的异常持股比重存在显著差异。基金对非关联性股票(group=0)的平均异常持有率显著为正,表现为超买,而对关联性股票(group=1)的平均异常持有率则显著为负,表现为超卖。总体而言,描述性统计与显著性检验表明,基金倾向于超卖关联性股票,而超买非关联性股票。对于非关联性股票,基金因具备较个人投资者更强的投资研究能力,可以比较准确地判断公司的基本面价值,从而卖出高估值的股票,买入低估的股票。   机构投资者较强的研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基金公司超买非关联股票的行为。   而对于关联性股票,基金则可以利用其股东方的内部人优势,获得内部信息并先于市场进行交易。   无论是通过关联性或是研究分析获得的信息优势,基金应当为持有人带来收益,买入低估值股票,卖出高估值股票。   而其对于关联股票的超卖行为,可能是由于关联性的信息优势或利益输送所致。   为了进一步解释基金超买非关联性股票,超卖关联性股票的动机,我们根据上述统计结果和理论分析提出以下四个假设:   假设一:如果基金由于利益输送型关联交易而超卖关联股票,则当期打压股价,股价下跌,而下期股价会反弹。因此异常持股比例与关联股票的当期超额收益正相关,与下期超额收益负相关。   假设二:如果基金由于信息优势而超卖关联股票,导致股价下跌,而个股的负面消息公开后,股价将继续下跌。因此异常持股比例与关联股票的当期和下期超额收益均正相关。   假设三:如果基金因为研究分析而提前超买低估值的非关联股票,则当期购买行为导致股价上涨,而市场将缓慢对价值低估的个股进行调整,股价继续上涨,被超买的非关联股票下季度收益也为正。因此,异常持股比例与非关联股票的当期超额收益和下期超额收益均正相关。   假设四:如果基金因为噪声交易而超买非关联股票,则当期超买是哄抬股价,导致股价上涨,而下期股价则会下跌回归至其真实价值。因此异常持股比例与非关联股票的当期超额收益正相关,与下期的超额收益负相关。   其中,假设一和假设二分别从利益输送型关联交易和内部信息优势型关联交易对基金超卖关联股票的原因作出假设,但基金超卖关联股票也可能是关联交易和信息优势两大因素共同作用后的结果。假设三和假设四则分别从投资能力和噪声交易两个角度对基金超买非关联股票的行为进行假设,类似地,基金超买非关联股票也可能是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p#分页标题#e#   三、实证分析   (一)数据样本与回归模型   基金公司股东、季度重仓持股等数据来自WIND金融资讯终端数据库,而股票季收益率和个股的市值等数据则来自RESSET锐思金融研究数据库。样本包括2005年第一季度到2010年第三季度股票型基金的重仓股,共3,078个观测,删除缺失的相关数据的观测后,最终的分析包括2,024个观测。   本文重点关注重仓股异常持股比例,以及当前季度与下一季度相应股票超额收益率等变量,并通过考察异常持股比例以及超额收益率的关系,来分析基金的关联性对于其投资行为的影响。实证分析的回归模型如下:ABRi,t=α+β1ABHi,t+β2MVi,t+β3PBi,t+β4Ri,t-1+β5Time+ε(4)其中,ABRi,t是股票i在t季度的超额收益率,即个股收益率与当期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之差,ABHi,t是股票i在t季度的异常持股比例,用来衡量基金公司的超买超卖行为。为了更好地控制有关个股特征对股价的影响,我们根据Fama和French(1993)发现的股票的规模和成长性影响个股定价的结论,控制了股票i在t季度的流通市值MVi,t和股票i在t季度的市净率PBi,t。   此外,我们还考虑了个股的价格惯性,在回归中控制了上期的个股收益率Ri,t-1。   同时,为了控制不同时间大盘对股价的影响,我们以2010年第三季度为基准,加入了22个时间哑变量Time。为了考察当期异常持股比例对个股下期超额收益率的影响,我们进行了以下回归分析:ABRi,t=α+β1ABHi,t-1+β2MVi,t+β3PBi,t+β4Ri,t-1+β5Time+ε(5)回归分别对关联性和非关联性两组股票进行。若基金交易出于利益输送或噪声交易,则假设一和假设四成立,方程(4)中β1>0而方程(5)中β1<0;若基金的交易基于关联性或研究获得的信息优势,则假设二和假设三成立,则方程(4)中β1>0且方程(5)中β1>0。   (二)回归结果   表明基金公司超买非关联股票比重与股票的本季度和下季度的收益均显著正相关,符合假设三,与假设四不符。表明基金通过其较强的分析和研究能力,可以获得非关联股票的有用信息,并据此对低估值的非关联股票进行超买。模型(4)中上期个股收益率的系数显著为负,也说明基金超买低估值的个股。虽然当期的超买行为推高了股价,但是下期市场继续对股价进行调整,使得当期的超买行为可以持续获得超额收益,此时当期股价对于下期股价的影响则不是很显著。   关联性股票异常持股比例的系数均为正,其中异常持股比例对当期个股超额收益率具有显著影响,而对于下期个股超额收益率的影响则不显著,这表明基金在当期超卖关联性股票,促使相关股票在当期的收益下降,股票收益与异常交易比重呈显著正相关。   关联性股票在下季度的收益与基金的超卖比重正相关但不显著,这与假设二较为吻合,不符合假设一中下期为负的假设,即基金在当期超卖关联性股票主要出于股东带来的内部信息。此外,这一结果也可能是基金在当期对关联性股票同时进行了利益输送的关联性投资与信息优势的获利性投资,方向均是超卖。其中关联性超卖行为对下期超额收益率的影响为负,而信息优势驱动的超卖行为则对下期个股超额收益率影响为正,其中在整个基金群体对关联性股票的超卖行为中,信息优势促使的获利性交易力量可能略高于关联性交易,致使超卖对下期超额收益率的影响为正,但并不显著。   四、结论及局限   国内证券投资基金与上市公司具有共同股东这一特殊的关联性可能使基金同时从事利益输送式的关联性投资,或信息优势驱动的获利性投资。本文的数据表明对于关联性股票,基金表现出超卖行为,而对于非关联性股票,基金则表现出超买行为。当期超买的非关联性股票在下一季度的收益与超买行为显著正相关,表明总体上基金的超买是由于投资能力带来的信息优势所致。当期超卖的关联性股票在下期的收益与超卖行为正相关但不显著,其原因则可能是基金采用基于股东带来的内部信息优势进行超卖所致,抑或关联方带来的信息优势略强于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所致。总体来看,国内基金对于关联性股票与非关联性股票的超卖与超买行为更可能是基于他们更强的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优势既可能来自于基金自身较强的研究分析能力,也可能是来自于关联股东提供的内部信息。   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的结论存在一定局限。   由于基金与上市公司的股东方大多是未上市企业,我们无法通过公开数据追踪到更高层级的股东,而在更高层级上拥有同一股东可能存在着较为隐蔽的利益输送或内部信息驱动型关联性投资,这是本文的数据无法捕捉到的。此外,本文仅包括2005年第一季度到2010年第三季度这23个季度,为了保证样本数量,我们只观察了当期与下期的股票收益,如果拉长观察区间,考察个股的长期业绩,则可能会有不同的发现,这有待于以后数据区间加长深入研究。

证券交易投资范文5

网络证券具有可识别性、可存储性、可签署性的特征[2],因而可以满足证明证券持有人的权利的作用。网络证券可以通过网络数据交换进行流通,速度快捷,并且有一定的安全性,因而可以满足证券流通便捷的需要。因此,网络技术的发展迅速带动了证券无纸化的进程,进而产生了网上证券交易这一证券交易的新形式。网上证券交易应被定义为投资者利用网络完成开户、委托、清算和交割等行为,从而将证券上的权利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过程。网上证券交易起源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上证券交易这种新兴的证券交易形式开始出现。网上证券交易以其交易成本低、操作简便、信息快捷、自由度大等优势,迅速发展成为主流的证券交易方式。

二、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现状

我国台湾地区的网上证券交易开展于1997年。1997年台湾大信证券开设大信理财证券网,为投资者提供台湾地区股市的投资资讯、研究报告等内容,拉开了台湾地区网上证券交易的序幕。到目前为止,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发展迅速,有金华信银证券、华硕证券、公城证券等几家大的证券商。台湾地区证券监管相当严格,对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的申报、网络主机的设置和委托记录等内容制定了一系列严苛的管理规定。台湾地区证券监管机构设置了如最高交易限额、检举奖励等制度,值得大陆学习借鉴。大陆的证券行业在发展之初,即采用了超前、创新的电脑网络交易模式。上海证券交易所早在1989年底就已经实现了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在上交所的交易、结算、交割、成交回报、信息、登记托管等业务中,已经完全实现了使用电脑和网络进行。这种超前、超常规的发展模式,使得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基础十分坚实。1994年,我国开始引入因特网。1997年3月,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湛江营业部推出视聆通多媒体公众信息网网上交易系统,成为国内首个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的证券公司。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较高,发展十分迅速[3]。

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已经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6至1997年底。这一阶段是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起步阶段,网上证券服务模式单一,在技术形式上仅限于EXE方式,投资者仅能利用网络简单浏览行情和查看股票交易信息,服务器系统容量低,交易数据安全性差。第二阶段,从1998至1999年5月。这一阶段,互联网发展迅速,网络技术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证券商大都开始开设网上证券交易服务,网上证券交易开始普及。第三阶段,从1999至2000年3月。网络技术进一步得到发展,网上证券交易已经可以使用普通的WEB技术,投资者使用一般浏览器即可以浏览行情和进行股票交易。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财经信息网站,指导投资者进行投资。网上证券交易开始进入高潮。第四阶段,2000年至今。2000年4月13日,中国证监会《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出台后,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开始进入法律调整范围。虽然网上证券交易在这十余年的发展中问题层出不穷,但它的出台毕竟作为一座里程碑,开启了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新时代。自此,网上证券交易在经历高潮后,逐渐走向正规化,缓慢而稳定的发展起来[4]。

现如今,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在经历十余年的发展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成为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继续发展的瓶颈:首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必须在证券商的营业部进行开户,才能进行网上证券交易,直接通过互联网开户尚不可行。这种方式限制了网上委托业务的发展,使得网上证券交易仍然局限于一定的地域,其便捷性大打折扣。其次,网上证券交易存在大量法律空白。《办法》是目前为止我国调整网上证券交易的唯一依据。面对网上证券交易在这十余年来产生的新问题,《办法》无能为力。最后,我国的电子签名和认证法至今未能出台,各个证券商使用不同的认证方式,造成了认证混乱。最后,对于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至今也未能由法律法规进行统一分配,而是使用证券商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网上委托协议书进行规制,使得投资者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交易风险分配成为阻碍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重大难题。

三、网上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

网上证券交易作为证券交易方式的一种,存在着证券交易活动的一般风险,主要包括违约风险、利息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期限性风险等。除此之外,网上证券交易因其使用的网络技术系统可能存在的影响证券交易的风险,我们可以称之为特殊风险。这些特殊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投资者可能因网上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风险,如错误点击确认或错误取消交易等等;另一方面是投资者的交易认证工具,如网上委托个人数据证书、数字证书密钥、数字证书密钥口令等等存放不善,被他人取得后冒用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技术风险

前文已经介绍,证券电子化是网上证券交易的前提和基础,网络技术的运用是网上证券交易的保障。信息技术的缺陷和失误,很有可能造成网上证券交易的损失,产生风险。技术风险可以说是网上证券交易中最为重大的客观风险。技术风险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投资者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时,其使用的电脑硬件、软件系统出现技术故障,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二是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传递委托信息数据时,网络出现中断、堵塞等故障,造成交易指令不能传达证券商,引起损失的风险;三是证券商接到投资者交易指令后,其系统出现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故障,导致投资者的指令不能及时实现,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三)第三人侵权风险

虽然证券商对于保障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进行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一直宣称网上证券交易优于其他委托方式,比电话交易等更加安全快捷,但是网络中第三人侵权的风险依然巨大。第三人可以通过侵入投资者电脑获取投资者信息,冒用投资者名义交易造成损失;也可以在投资者在网络中传递交易指令时截取指令,篡改指令,造成投资者损失;甚至可以攻击证券商的网络系统,损坏证券商的服务器或其他电子设备,造成投资者损失。

(四)信息真实性风险

相对于面对面的证券交易方式,网上证券交易方式的相对方更易使用虚假的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买卖。我国现阶段的互联网管理力度仍然不够,证券商、其他投资者或其他第三人都有可能为实现不正当利益而在互联网上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买卖操作,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由于互联网造成投资者与他人的地域分隔突出,信息的准确度、时效性都容易出现巨大误差。

(五)政策风险

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中国的证券交易受到政策的影响效果十分明显,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特点。在我国,网上证券交易虽已经历十余年的发展,但还很难说已经达到成熟阶段[5]。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变动依然频繁,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漏洞很多,相关部门机关执行监管力度和能力还有缺失。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新政策的变动,新法律的出台,都可能对现行网上证券市场造成很大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四、网上证券交易中投资者与其委托的证券商的法律关系及各自权利义务

(一)投资者与其委托的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其委托的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在二者之间进行风险分担的前提[6]。只有明确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才能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究竟是谁应当对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关于投资者和证券商在证券交易中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学者间曾有过多种不同的看法。较早的观点认为,投资者和证券商之间存在行纪关系,或者是存在关系。之后又有学者认为,投资者和证券商之间既不存在,也不是行纪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他们称之为“经济关系”。有的学者并没有把投资者和证券商之间关系的性质认定重视起来,认为无论是认定为行纪关系、关系,还是所谓的“经济关系”,对于证券商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产生本质的影响。笔者认为,认定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一步,至关重要。笔者较为同意委托合同关系的说法,认为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论证:

第一,投资者与证券商达成开户和委托交易协议之后,进行具体证券交易之前,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已经产生并存在。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在并不与第三人产生关系。即证券商是否为投资者利益而与第三人交易并不影响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就与和行纪这两种法律关系的表现有所区别。和行纪这两种制度的中心问题在于,产生或行纪法律关系后,人或行纪人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之后,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在法律关系中,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后果应当由被人承担。在行纪法律关系中,行纪人与第三人的交易后果应当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由和行纪这两种制度的模式可知,和行纪这两种法律关系的重点都在于人或行纪人接收授权后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如果没有第三人,则根本无法体现或是行纪的本质特征。在投资者和证券商的关系中,投资者与第三人的关系并不重要,投资者与证券商的关系也不取决于与第三人交易后的后果由谁承担。投资者与证券商的法律关系只是作用于认定两者间关系性质,规范投资者和证券商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说,或是行纪关系很难全面解释投资者和证券商之间的关系。

第二,《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此法条明确了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法性,并且说明未受委托之人没有权利处理委托人的事物。在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存在指定交易规则,即是《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规则的体现。所谓指定交易,又叫指定或者限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买卖证券时,只能在一家证券商处开立账户,并且委托其代为买卖。如果该投资者再委托另一证券商进行证券买卖的话,由于第二个证券商不是投资者所指定的委托证券商,因此第二个证券商是不能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投资者的买卖指令的。目前,上海证券交易实行强制指定交易制度。凡是委托证券商在上交所进行证券买卖的投资者,都必须与证券商签订指定交易协议。这就意味着,只有持有该协议的证券商,才能代表投资者在上交所进行证券交易,其他证券商都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指定交易制度进一步体现了《合同法》三百九十六条在证券交易中的运用。只有受托人才有权利处理委托人的事物,其他不具备受托条件的人不能处理,委托合同的效果即体现在此。

第三,投资者不仅仅委托证券商进行证券交易,同时还委托证券商进行一些管理事物。如管理投资者的账户,按要求提取资金,存入资金,按要求在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之间转账。证券商有义务忠诚为投资者服务,不得任意拒绝投资者买卖指令。同时,证券商有权利在执行投资者买卖指令后,获得相应的手续费或者佣金,作为报酬。证券商若无合理合法理由不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或阻碍投资者进行交易,应当依照开户时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协议进行赔偿,承担违约责任。上述环节中,都未涉及到交易第三人,仅指出了投资者与证券商双方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可以得知,成立委托合同与交易可以区分开来,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委托合同是证券商交易的前提,并不和交易混同。即时不存在交易,委托合同的效力依然存在,投资者与证券商依然要依双方开户时达成的开户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二)投资者与其委托的证券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之后,就可以对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的确定了。在传统的证券交易形式下,证券商应当承担以下五项义务:第一,忠实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的义务。第二,妥善管理投资者资金账户的义务。第三,就受托事项向投资者进行说明报告的义务。第四,为投资者保密义务。第五,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信用交易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关于委托合同的描述,证券商的前四项义务很好理解,在此不再赘述。关于证券商的第五项义务,即不得向投资者提供信用交易的义务,是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作出的。《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的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的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商不得为投资者融券、融资。当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时,证券商应通知投资者追加保证金。如果投资者不追加保证金,证券商可以停止交易,解除委托,或者对保证金不足部分强制平仓,直到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达到清算的要求。证券法的此项规定,在于减少整个证券市场的总体风险[7]。

在传统的券交易形式下,投资者应当承担以下三项义务:第一,缴纳保证金义务;第二,支付费用义务;第三,支付报酬义务。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形式的特殊性,技术的复杂性,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时证券商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办法》对于在网上证券交易中的证券商的相应义务作出了更多的规定,包括如下几项:

1.提供安全交易的技术和设施

网上证券交易对于网络技术依赖很大,因此《办法》在对于证券商的义务中,规定了许多关于安全交易的技术和设施的内容。(1)维护网上委托交易系统安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上委托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在技术上和管理上要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准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对网上委托交易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的功能和设施,并保存记录。(2)除维护网上委托交易系统外,证券商还应维护其他业务系统的安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采取严格、完善的技术措施,确保网上委托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在技术上隔离,禁止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直接访问证券公司的任何内部业务系统,从而防止其他业务系统遭受来自网络的攻击。(3)制定完善的技术管理和内部制约制度。《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安排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监督网上委托系统的运行,并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内部制约制度。(4)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认证,对交易信息加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或管理措施,正确识别网上投资者的身份,防止仿冒客户身份或证券公司身份,必须有防止事后否认的技术或设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互联网上传输的过程中,必须对网上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

2.提示风险

网上证券交易除具有证券交易的传统风险外,还具有其特殊的风险。因此《办法》对于网上证券交易的特殊风险做了一些规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揭示的风险至少应包括:因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的风险以及证券监管机关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

3.限制交易数额

为保证第三人恶意通过网络侵害投资者利益,《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限制每位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最大金额、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总金额。实践中,每个证券商规定的具体数额各有不同。

4.提供书面对账单

证券交易无纸化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投资者知情权的行使障碍,因此《办法》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定期向进行网上委托的投资者提供书面对账单。

5.提供真实信息

网络信息易于被篡改,真实度较低。《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同时,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应标识行情的时间或滞后时间;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应提示投资者对行情信息及证券信息进行核实。

6.保存网上委托交易记录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客户交易指令数据至少应保存15年,保存方式可以是能长期保存的、一次性写入的电子介质,也可以书面的形式保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妥善存储网上委托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审计记录。7.其他除以上义务外,《办法》还规定了其他证券商在网上证券交易中应尽的义务。

五、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承担

明确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投资者、证券商各自的权利义务之后,我们可以对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承担有一个较为清醒的认识。

(一)操作风险的承担

操作风险,无论是在投资者自己的操作失误还是身份认证资料泄露造成损失,都应当由投资者个人承担。这种风险承担方式民商法的自己责任原则。证券商尽到义务,无过错,投资者有过错,则投资者承担风险。

(二)技术风险的承担

《办法》对于证券商在提供网上证券交易时需要具备的技术能力有了明确的要求,当证券商不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能力,没有能够尽到其应尽的技术义务,因其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操作系统存在问题,或没有尽到相应的说明义务,证券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投资者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风险。

(三)第三人侵权风险的承担

第三人侵入投资者电脑,窃取投资者身份认证资料的情况下,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投资者只能自行承担。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第三人侵入网络,截取并篡改投资者指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风险承担的情况要考虑到证券商是否已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办法》中要求证券商使用合格的认证和加密技术,如果证券商使用的技术都是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仍然被第三人破坏,则证券商已尽到相应的义务,不该承担风险;反之,证券商构成违约,应当赔偿投资者损失。当投资者交易指令到达证券商服务器后,证券商电脑系统被第三人攻击,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应当由证券商承担。投资者交易指令一旦到达证券商服务器,证券商就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第三人得以攻击证券商服务器并造成投资者损失,是证券商履行保管义务失当,对于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风险,负责赔偿。

(四)信息真实性风险的承担

对于网上的虚假信息或滞后信息,证券商并未转载或链接,投资者因此造成损失的,证券商不应承担责任。但根据《办法》规定,证券商应当核实其的信息,并且对其的信息的时间做出注示,如证券商的消息因未经核实或时间没有标注而造成投资者损失,证券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我国网上证券交易法律法规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我国的网上证券交易已经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目前,我国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法律法规主要有证监会制定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我国现行调整网上证券交易法律法规的问题显而易见。第一,立法等级较低。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十余年来仍未有一部法律进行规制。相关的法规均是由证监会制定。法律位阶低,使得法律的执行效力大打折扣,缺乏权威性。第二,立法漏洞突出。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的基本立法仍然存在很大漏洞,到目前为止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和电子支付法还未出台。实践中,各证券商在网上证券交易中使用的认证系统不统一,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投资者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第三,法律存在冲突。我国《合同法》已经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效力,允许交易的结算通过电子票据进行。但我国《票据法》依然不允许用电子票据进行结算和支付。

证券交易投资范文6

 

一、各国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比较   (一)课税范围和课税方式的比较   证券交易利得税一般是对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的交易价差收人课税,有的国家还对认股证书(如日本)、投资股权(如西班牙)及其他某些证券财产权利(如意大利)的交易利得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至子课税方式,从各国的课税情况来看,主要有三种课税方式:1.并人综合所得征税,主要用于不区分利得与所得的国家,如瑞典、埃及;2.单独计征,即将证券交易利得从公司或个人所得中分离出来,单独依率计征,如英国、爱尔兰;3.对特定证券交易利得免税或加成征税。有的国家区别长短期证券.对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免税,而对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征收较高税率的利得税,甚至对畸高的利得加成征税,如德国。   (二)税率的比较   各国对征券交易利得一般都采用区别对待政策。有的国家区别长、短期证券交易利得,采用差别税率计税。如法国以两年为界线区分长、短期证券,将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并人公司所得按33%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可以先弥补证券交易亏损,对其余额按19%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印度对l年以内的短期证券交易利得按公司所得税税率课税,而对1年以上的长期证券交易利得按2()厂的税率课税。有的国家不考虑证券持有期的长短,统一实行比例税率,如英国和希腊对所有的证券交易利得均按30%征税,美国对长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实行最高税率为28%的同等税收待遇,西班牙则将所有证券交易利得交人营业利润,按35%的税率征税。   (三)计税依据的比较   各国根据其自身特点,分别规定了证券交易亏损的弥补政策,因而各国的计税依据也因国而异。美国规定,个人的证券交易损失可用普通所得在一定限度(每年3000美元)内,先弥补短期证券交易损失,再弥补长期证券交易损失;而对公司证券交易损失则只能用证券交易利得弥补。加拿大规定,纳税人证券交易损失的50少。可以从应税利得中扣除,但不得超过2000加元。各国人多以证券交易利得扣除应弥补的损失后的净额为应税利得。在计算上,美国考虑到证券持有期的长短、通货膨胀对交易利得的影响,采用“指数法”,以售价扣除通货膨胀调整后的历史成本为计税依据。如出售一项长期证券,售价为150万元,原始买价为100万元,持有期5年,同期平均通货膨胀率水平为8%,则其应税利得为3.07万元〔15。一100x(1十8%)5〕。日本还以销售额的5%为计税依据。   (四)税收优惠的比较   为稳定证券市场的发展,各国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积极鼓励长期投资而抑制过度的短期投资加拿大规定,公司证券交易利得并人普通所得课税时,可享受证券交易利得减半征收的优惠;个人交易利得扣除100000加元后减半征收,德国规定,对6个月以内的短期证券交易利得扣除1000马克后全额课税,而持有股份达25%以上并且持有5年以上者.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瑞典规定,对持有期不超过两年的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可扣除l(l()(,克郎后课税,持有期超过两年的长期证券交易利得按扣除2000克郎后的余额的40%课税关于起征点,许多国家都没有设置,只有少数国家设有起征点,如英国对个人证券交易利得的起征点是5800英磅,加拿大是l(、叹)()七川加元,爱尔兰是2000爱磅。   (五)对不同证券的税收政策的比较   证券除按持有期可分为长期证券和短期证券外,还可按其他特点区分。   1.控股程度.指国家对控制股份达到一定程度的股票交易利得实行特别税率。如荷兰规定,对股票交易利得免税,但如果出让者拥有公司卜3以上股权的,其证券交易利得适用20男,的特别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利得(包括股票交易利得)不超过‘15325荷兰盾,则按个人所得税低档税率37.5写征税;奥地利规定.持有期超过l年的股票交易利得免税,但拥有某公司]0%以上的股票,其52交易利得按普通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法国规定,对直接或间接控股达25%以上者,其股票交易利得按19.9%课税。   2.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的税收政策比较‘   有些国家对上市证券课以轻税.如丹麦,上市公司二年内交易额不超过l()8洲。克郎的,其证券利得免税,超过108000克郎的,对证券交易利得不超过34300克郎的部分按肠%的税率计税,超过34300克郎的部分按40%课税。而有些国家却对非上市证券课以轻税,如韩国对非上市证券又区别大公司股票和小公司股票,分别按20%和10师的比例税率课悦,而对上市证券交易利得却按普通所得税税率课税。   3.交易是否涉及外国居民。   有些国家通过对出售给外国居民股票征税来限制外国居民控股。如比利时规定,对将比利时公司的股票大量卖给外国公司实现的交易利得按16.5%的税率课税。也有的国家通过免税政策,鼓励本国居民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如奥地利规定,出售持有期超过12个月的外国公司股票达25%以上,且不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的,其股票交易利得免征公司所得税。   二、对我国的借鉴   我国的证券市场自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已有19个年头。在这段时间内,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仍有许多问题,如未明确是否对证券交易所得课税、证券交易损失不得弥补等。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J趋汉繁,证券交易利得税将会有充足的税源,而且实行代扣代缴方式,能保证税款足额人库而且,从目前的交易环境看,笔者认为我国已具备了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技术条件原因为:一是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岁已全部实现了中央登记存管与集中清算。每一投资者的明细交易数据都由系统管理,为计算交易利得提供了条件,而且沪、深两交易所的交易量占全国交易的绝大多数:二是沪、深两交易所已建立了较完善的投资者交易保证金管理体系,证券交易利得税可以直接由资金清算系统自动扣缴.另一方面,开征证券交利得税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收人分配的协调,而且还能为国家增加一笔不菲的财政收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级差收入过高,一方面是由于税费负担重,另一方面则是存在着投资者实力的差距。机构、大户等投资者往往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一般会获得比中小投资者更高的利润率,从而形成行业级差收人。而且,我国目前已对绝大部分所得征税,如果不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在我国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已是大势所趋。对于我国证券交易利得税各税收要素,笔者认为可确定如下:#p#分页标题#e#   1.纳税义务人的确定。毫无疑问,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获得证券交易利得的个人和企业。   2.计税依据的确定。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即投资者所获的有价证券和股权交易利得。为鼓励投资者投资,可考虑在计算应税利得时,允许扣除证券交易行为税、印花税及其相关费用,并弥补以前年度的证券交易损失,未弥补完的损失可无限期向后结转,直至弥补完为止,这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心理。同时,考虑到证券持有期的长短及通货膨胀的影响,可借鉴美国做法,以售价扣除通货膨胀调整后的历史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计税利得。   3.税率的设计。根据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过高的级差收人,笔者认为超率累进税率的调节作用比比例税率更好。因为,比例税率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对不同利得的投资者课以同等水平的税负,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而超率累进税率根据交易利得与原始成本之间的比例设置相应的税率,对不同获利程度课征不同的税负。按世界上大多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以1年为界线区分长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对于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可借鉴德国的做法,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同时遵循税负宜轻不易重的原则,对持有期超过5年或者持有期超过3年且持股达抓%以上的证券交易利得免税,对其他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可按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半征收。   4.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   在我国,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性以及抑制过度投机的需要,可考虑对部分证券的交易利得免税,如借鉴德国做法,对持有期超过7年的证券交易利得免税。同时,为吸收外国资本流入.可对出售给外国公司而实现的证券交易利得免税或减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助于我国筹集大量基本建设资金。此外.笔者以为没有必要设置起征点,因为证券交易利得亦是一项所得,有所得就有承担税负的能力和趁务.对低利得者征收低水平的税负并不违背税收公平,并且如果设置起征点.投资者llj能分散交易,利用“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因此,没有必要设t起征点。   5.其他要素的确定。证券交易利得宜采用依次计税、由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   最后,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后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为适应证券市场迅速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快税务部门全面实现电算化、网络化的进程,提高税务人员的科技文化素质,努力培养一批精通财务、税务、金融、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建立发达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证券交易市场内外的各种信息,减少税款流失,真正发挥证券交易利得税调节级差收入和为政府“敛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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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业税收制度现状   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制度规定。既是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等所课征的各种税收。我国现行的证券税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中国现行的证券税制仍属于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涉及的税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税、外商业所得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相互配合,调控着证券交易行为、证券投资收益和证券交易所得。借鉴国外证券税制的经验,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设计目的也最终转化为效率与公平兼顾。我国面临着经济一体化与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格局,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性资本或经营活动吸引到本国,迫切需要构架完善的税收制度。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2.证券税制存在的缺陷   2.1证券税制设计缺乏经济效率   首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过高,影响证券市场发展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对税源有一定程度的损害。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我国税收收入中最强劲的增长点。1991-2000年的10年间,沪深股市提供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总额达1461.58亿元,年均递增210.39%。2000年全国印花税占当年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3.83%。对幼稚产业的发展不利。中国股市自建立以来,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长期受到严重损害,据有关机构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收益为14.45%,而市场年风险却高达32.81%,证券市场收益和风险极不对称。其次营业税中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使得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税税负高于其他行业。最后,重复课税极大主要体现在证券所得税方面,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规定,直接按其总额课征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就造成了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   2.2中国证券税制法律建设不健全   首先我国尚未建成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仅仅针对证券市场暴露出的问题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如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对于个人、企业(包括外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所得的课税,分别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作了具体规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种。证券资本利得也没有全部纳入征税范围。还没有针对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所得、证券利得等建立规范的证券税制,缺乏统一的税制体系。其次股票交易印花税名实不符。印花税是对列举应税凭证征收的,股票不在列举范围内,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成了一种交易行为税,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也不严谨。最后印花税的调节范围狭窄。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二级市场上的个人交易股征税,对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交易不予征税;也未把继承和赠与的有价证券列入调节范围内,不利于证券市场结构的合理化,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而税基广大的交易税有助于保证各种类型的证券市场共同发展。最后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论交易额大小、持有时间长短均按同样的税率征税,使得调控没有区分度。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虽然中国曾经数次根据股票二级市场的状况相应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对稳定市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证券税制税种相对单一,而且侧重在交易环节,对证券交易所得不征税,实际上无法起到内在稳定器的作用。   2.3证券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的落后   由于股票交易印花税只在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征收,税收征管系统电算化程度低、税收征管软件版本偏旧数据量偏大等问题使的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成为当务之急。征管水平偏低亦造成大量税款流失。以电子化、无纸化为特征的证券交易方式,加上巨额的成交量和剧烈的盈亏变动,使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捉襟见肘。再加上分税制引起的税收利益的上缴,使得地方政府对于证券交易税务稽查的力度不大,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税源流失。   3.证券税制架构建议   3.1在二级市场开征证券交易税   证券交易税是指对有价证券交易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有价证券包括有: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票据等。征税的标准为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纳税人为买卖有价证券者,征税环节主要是证券的发行或交易环节。目前各国大都在证券的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征收证券交易税。根据交易频次、成交额度、投资收益等多个方面实现差别税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现亏损投资者与盈利投资者按同等税率承担税负的状况。   3.2改进对证劵投资获得所得的课税   在设计证券所得税税率时必须实现公平原则,统一投资者间歧视性的所得税税率,使各种类型的投资者面对同样的税率,为了避免对股东的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消除对股份制企业所有的股东的歧视,让所有证券投资者面对平等的税率。这样更有利于资源的配置与资本结构的优化。   3.3加大证券业信息征管的建设   加速税务部门全面实现电算化、网络化、信息化的进程,提高税务人员的征管水平与内在素养,培养一批精通财务、税务、金融、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升级相关的配套软件提高数据处理能力。及时准确地掌握证券交易市场内外的各种信息,提高税务稽查能力。减少税款流失。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税务征管部门的综合能力。#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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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由于缺乏监管经验,导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累累发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所以1997年修改刑法的时候,在刑法的第182条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规定为犯罪。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并纳入到刑法第182条中,罪名定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本文仅就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予以论述。   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原因分析   多年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累累发生,股民们怨声载道,有关部门尽管也不断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受到法律追究的却寥寥无几,甚至产生越打越乱越疯狂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如下:   (一)市场规模相对较小易于操纵,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市场缺乏做空机制,这些问题对造成操纵行为的失控无疑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制度的缺失、不严密或者可操作性不够,是导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一个外在原因。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师的市场准入门槛低。入行门槛低,违规风险小,从而使得一些人为了利益而铤而走险,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泛滥。   (四)犯罪主体唯利是图的心理驱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唯利是图是产生黑嘴最重要的利益诱因,同时制度的缺失,制度的不严密,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够这是导致黑嘴蔓延的一个外在原因。”   (五)有关机构行动慢,处理不及时。在违法违规事件发生后如何做到“违法必究”,有关治理层对一些重大案件的查处,总是发现迟,行动慢,使一些肆无忌惮的违法违规庄家几无后顾之忧。   (六)执法不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的规定,一旦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者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2009年以前却鲜有被处罚的案例,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执法不严所致,有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概念和构成   根据刑法第182条规定,所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指证券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和从事证券的交易者实施法律规定的操纵证券的交易价格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证券交易规则,以避开证券监管部门的督查和监管,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第182条中具体列举了四种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有这四种行为之一,就属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这四种行为分别是: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联合买卖证券或者连续买卖证券两种行为。所谓“联合买卖”是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联合起来共同对某种股票进行买进或者卖出的行为。   所谓“连续买卖”即连续交易,是指行为人对在短时间内对同一种股票反复进行买进又卖出的行为。这种操纵方式一般是行为人先筹足一大笔钱作资金,并锁定某种具有炒作潜力且易操作的股票,暗中利用不同帐户在市场上吸足筹码,然后配合各式炒作题材连续拉抬股价或价格,制造多头行情,以诱使投资人跟进追涨,使股份或价格一路攀升,等股价或价格上涨到一定高度时,暗中释放出手中所持股票,甚至融券卖空,等价格回跌再乘低价回补吃进,以便为下次操作准备筹码,以此循环操作,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从中两面获利。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这里包括两种手段行为:   一是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这种操纵证券价格的方式又称为“对倒”,是最古老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形式之一,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他人通谋,在事先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在自己卖出或者买人股票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实施买入或者卖出股票。   二是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行为。他们通过联手反复实施买卖行为,目的在于通过虚假造势,从而抬高或者打压某种股票或者的价格,造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结果,自己则乘机建仓或者平仓,以获取暴利或者转嫁风险。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所谓“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这种操纵行为,又称洗售,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开立多个证券交易户头,自己卖出证券,自己又买入证券,给其他投资者造成一种该种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从而影响投资者对股市行情的判断,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像中科案中吕新建就开设了1500多个帐户。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即除了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其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方法,这是指行为人不管采用什么手法,也不问其主观动机是什么,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结果,且操纵者从中获利或者转嫁了风险的,这种行为就属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在上述三种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形式以外,操纵者还会采用许多新的手法,法律难以一一列全,作出这一概括性的兜底规定,可以适应复杂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严厉打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如“黑嘴”汪建中就是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买卖38只股票和权证获得巨额非法收益的行为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在刑法上就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应当属于”其他方法”。另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包括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八种情形。如前所述,连续交易、约定交易和自买自卖在刑法中已有列举,蛊惑交易单独成罪,抢先交易不属于刑法规制范围。因此,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还应当包括虚假申报操纵、特定价格操纵和特定时段交易操纵等几种情形。#p#分页标题#e#   (二)在情节方面,行为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主要是指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巨大的;多次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股票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给其他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形。关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01年和2008年,两次通过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补充规定,从非法获利的数额、造成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波动的程度、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受到处罚的次数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达到其中情形之一的,就认为达到追诉标准,如果仅有操纵市场行为,没有造成损害他人经济利益后果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与损害结果要有因果关系。虽然买卖证券是自愿的行为,但由于价格上的操纵,使投资者失去了正常判定投资风险的基础,投资者的买卖行为受到了虚假信息、虚假图表、虚假人气的故意性诱导,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最终导致投资的损失,也就是说受害人被损害的结果是由操纵行为人直接引起的,否则,该操纵价格行为也不能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当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操纵行为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者在股价被操纵之日及以后,至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者在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赔偿基准日之前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如果操纵行为人能举证证明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及以后买入证券的;(3)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非操纵因素所导致。   (四)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要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即操纵者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是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证券交易价格的波动并能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的结果,并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必须具有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一目的。由于证券交易活动本身就具有规避风险谋取利益的功能,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操纵交易价格的故意,则不能构成操纵交易价格罪。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的行为,但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不惜违反交易规则,采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手段来获取暴利,就构成犯罪。既可以是单独蓄意实施,也可以是与他人合谋或者串通实施。   (五)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他们既可以是一个人所为也可以是多人联合所为,既可以是证券交易的买方也可以是卖方,甚至既是买方又是卖方,主要为一些资金大户、会员单位、持股大户或者利用掌握某种内幕信息的有利条件的人或者机构。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是所有操纵行为都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方面,才能构成犯罪。   三、关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中,将本罪的法定刑修改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修正案(六)在刑事责任方面作了以下三处调整:一是对于罚金刑,取消了相对确定的倍数关系的罚金刑,而以不确定的罚金刑代替;二是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并且提高了相应的法定刑;第三,对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员,增加了罚金刑,也就是说增强了打击力度。   四、预防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的司法建议   首先,当务之急是提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师的市场准入门槛,杜绝那些凭运气赚来一些钱就以专家自居的人进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师市场,以免坑害广大股民。   其次,建议在我国的《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分析师本人是否购买报告中所提及的股票或债券,或是否从相关的证券发行公司获取了利益等内容。   第三,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国家尽管相继出台了有关信息披露、独立董事、上市举荐等一系列规范股市的监管措施,并立案查处了一批案件,但目前仍有一些证券公司存在定期研究报告,推荐股票的现象,所以,这些行为如果缺少规范和监管,则难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四,构建从业人员的诚信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在刑法中增加资格刑,并完善从业人员的法律保障机制。   第五,严格执法。当有关机构发现可疑或者有投资者举报操纵证券交易行为的,有关机构就应当及时启动查处程序,当涉及需要司法介入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介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及时予以刑事处罚,以震慑违法犯罪。   不构成犯罪的,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及时予以民事赔偿。   第六,建立专业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执法队伍,应对猖獗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