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保险市场范例

农村保险市场

农村保险市场范文1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商业养老保险 ;浙江

我国自 1999 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占比不断攀升,且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老龄化程度将持续加重,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老龄化人口占比较城镇高达 3.3%,农村地区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同时,受传统养老方式的影响,家庭养老方式仍占据主导地位,人数占比高达 48.92%。为缓解农村养老问题,国务院于 2009 年起在农村地区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并于 2020 年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但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稳定提升,新农保保障层级低的问题也越发突显,对此,国务院于 2014 年提出 :将商业保险视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推动保险产品创新和多元化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采用线上问卷和电话访问相结合的模式,对浙江地区农村居民开展抽查调研,从养老保险市场的供求关系出发,深层挖掘浙江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应浙江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应策略。这对完善国家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快速推动农村经济稳建发展、带动保险公司挖掘农村市场均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浙江省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浙江省地处中国东部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是省内各地经济差异性较小的省份之一。全省拥有寿险公司总计 39 家,其中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仅为 3 家,分别为平安养老、泰康养老和太平养老,这意味着相较于健康险、年金险、万能险等其他保险产品,寿险公司能提供的养老保险相较有限。同时,依据调研数据分析所得,有效需求、有效供给、政策支持不足,是浙江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在供求关系上存在的问题。

(一)浙江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

调研中发现大部分农村居民仍过多地依赖于传统的养老方式,其中存款养老占比最高 ;其次是居家养老 / 养儿防老 ;再次是新农保或社保 ;而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的人数可谓寥寥,虽然有一部分居民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但多数是为了理财、人情等需求,而非从养老保障的需求点出发 ;同时 81.91% 的农村居民表示新农保能满足自身的养老需求。这说明浙江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存在不足。而出现此类问题,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 农村居民文化水平偏低、有待提升学历情况较大层面上关系到了农村居民在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认知表现,结合概率分析,学历越高的群体,对自身的养老生活更有规划、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可度更高、对政策的敏感度也更强,也就意味着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更强。随着义务教育的多年普及,浙江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有了质的提升,但本次调研结果显示,高中及以下学历占比仍然较高,达61.18%,可见浙江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仍有待提升。2. 传统思维根深蒂固、亟待打破依据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调查数据显示,2019 年浙江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达 29876 元,同时本次调研结果显示大部分农村居民均有收入结余,可见浙江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受传统思维影响,在资金的运用上,农村居民更愿优先准备子女未来的婚嫁资金,但随着大部分农村青年往城市发展并定居,高额的房价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村居民的经济压力,养老资金的规划也成了一拖再拖的事情。

(二)浙江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

浙江市场现有 39 家寿险公司,不论是以中国人寿、平安人寿为首的大型保险公司,亦或是华夏人寿、百年人寿等民营寿险公司,还是中意人寿、工银安盛等中外合资寿险公司,都存在保险产品创新不足、市场开拓力度不够、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服务质量仍需改善等问题,这些导致了农村商业养保险市场的有效供给存在不足。

1. 保险产品创新不足

受业务压力的驱动,各家寿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仍相对局限 :一是复制粘贴市场上销量较好的保险产品,造成整个保险市场产品同质化严重 ;二是推出高现价产品,将养老型的保险产品转换成理财型保险产品进行销售,以达到业务快速上量的目的 ;三是前两者相互循环形成了闭环,而此闭环模式下的产品往往不符合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那么要实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突破并创新,则需要解决更多更大的问题。

2. 市场开拓力度不够

相较城市而言,开发农村市场需要更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浙江农村区域相对广泛,需要更多的业务人员覆盖市场,加之遥远的路途需要列支更多的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 ;二是农村居民保险意识薄弱,销售前期的理念宣传与灌输需要更长的时间周期。这些均与寿险公司的营利目的背道而驰,也就造成许多寿险公司不愿或较少地开发农村市场,从而导致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市场供给不足。

3. 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升

目前浙江市场的寿险公司,大都成立时间不长、不足 20 年,未有较多的历史数据作为参考,而农村养老作为一个新的风险,对于浙江许多寿险公司来讲,均是一个新的挑战,也就意味着发展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将承担更多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寿险公司发展农村养老市场的积极性。

4. 服务质量仍需改善

无论从浙江行业协会数据还是从本次调研结果显示,浙江农村居民对于许多寿险公司的服务仍存较多的不满之处,也就导致了商业保险存在较多的负面评价,因此在提供更契合的保险产品外,还需同步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以满足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供给需求。

(三)浙江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政府政策支持不足

1. 农村商业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缺失、居民保险信心不足

相较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养老型商业保险的缴费期与保障期更长,对养老年金的安全与稳定性要求更高。然而我国商业保险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未能同步做好质量的管控,造成广大居民对保险的信任度普遍偏低。同时现有的商业保险法律法规仅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等方面进行了监管与要求,未能制定商业养老保险专属的法律规范,无法快速而有效地改善居民对保险行业的偏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2. 现有政策支持力度偏弱、未能充分发挥杠杆作用

2017 年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但该政策自执行以来,未能有效拉动居民的养老需求,主要原因为:一是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较低,对满足应税标准的劳动者刺激力度较弱 ;二是农村居民收入相较偏低,甚至部分人员收入达不到应税标准 ;三是政策仅在试点地区推广、未能覆盖浙江区域,浙江农村居民无法享受该政策的红利。可见,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缓慢。

3. 保险市场违法违规现象屡现不止,处罚力度有待提升

通过中国银保监会及浙江银保监局官网的处罚信息来看,浙江寿险市场存在两个特点 :一是寿险公司的经营问题仍然普遍存在,2020 年 1 月~ 11 月浙江地区总计发放处罚函 38 份 ;二是监管力度虽不断加强,但处罚力度仍然偏弱,且以经济处罚为主,以浙江监管局 50 号处罚函为例,某寿险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仅经济处罚5 万元。单一的低额处罚不仅在保险行业内无法起到震慑作用,还会导致“利字当头、挺而走险”现象的不断发生,这些势必会阻碍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快浙江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浙江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刺激有效需求、增加有效供给、加大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三个方面,提出加快浙江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刺激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有效需求

1. 加强农村居民商业保险意识教育

(1)寿险公司方面

一是加大农村地区风险意识及保险作用的宣传,提升农村居民对风险及商业保险的客观认知,可借用保险正反案例对比或近地区的理赔案例,体现养老保险对转嫁老年风险的重要作用 ;二是通过公司客服节活动,采用观影、活动演出、赛事、老年生活体验等较为感兴趣的方式,让居民参与到养老保险的宣传活动中来,以加强商业保险的宣传效果 ;三是借用名人效应进行广告投放,打开商业保险的客户群体,如中国人寿与平安人寿分别聘请姚明和王一博作为公司的形象代言人,借用名人效应提升了公司知名度、扩大了客户群体以及改善了公司形象 ;四是积极参与到各类公益活动中去,重塑寿险公司在农村居民心中的良好形象,打破“保险服务不到位”的传统认知。

(2)政府方面

一方面制定保险公众宣传日,集合全国寿险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力量,进行全国性的保险宣传工作,并加重农村区域的保险宣传力度,同时通过政府工作人员下沉至农村区域进行更接地气的宣传模式,使得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更加信任 ;另一方面优先对乡镇干部及党员等先进分子进行保险方面的专项培训,借助他们的影响力推动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

2. 提升农村居民经济收入

收入是影响需求的重要因素之一,受经济条件影响,有一部分农村居民虽有保险意识却无力购买,这对浙江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发非常不利。在调研中发现,浙江农村居民的经济水平相较城市落后,同时基于生活、赡养老人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压力,在商业养老保险费的支出方面仍存在经济短缺的现象。因此,浙江农村居民收入的提升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浙江作为旅游大省,农村区域有较多的旅游景点,且交通相较发达,如金华兰溪的诸葛八卦村、建德大慈岩等,政府可设立专项小组对浙江农村区域的旅游景点进行资源整合、投资运营、统一宣传与培训管理,加大旅游业辐射的红利范围,提升农村居民经济收入。除此之外,政府可加大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提升企业的经济效应,增加农村居民可就业机会,并推动薪资收入的上涨。

(二)寿险公司增加有效供给

1. 加快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创新

浙江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同质化严重,各寿险公司的产品无论在缴费金额与期间、保险责任与范围、产品类别与特色等方面存在相似或雷同之处,而且市面上的养老型保险产品对农村居民来说,存在缴费金额高、缴费期限长、灵活度低、保障单一等问题,这些都是浙江农村养老保险市场在产品供给上存在的缺陷,需寿险公司依据农村居民实际情况,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产品创新,研制适合浙江农村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的保险产品。通过中国人寿官方网站查询,在 2014 年国务院提出新国十条后,中国人寿向市面推出了个人税延保险产品以及个人养老保障产品,前者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但因试点区域较少,在保费上未能取得明显提升,且未在浙江区域销售 ;后者涉及类似产品总计 5 款,打破传统保险的固有模式,客户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交费金额、交费期限、交费频次,寿险公司依据客户交纳金额的情况,给予保险保障及产品收益。

2. 引进新型的销售模式

浙江农村区域较广,交通相较城市不便,以个人直销为主的传统营销模式,需投入更多的经营成本,因此引进新型的销售模式势在必行。

(1)重点发展银行兼业

在浙江农村地区,银行网点广泛分布,中国邮政、农村商业银行是乡镇必设的营业网点,除此之外,部分区域还设有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营业网点,这些网点均能为农村居民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包含商业养老保险。因此通过银行网点销售农村商业养老保险,不仅可节省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可借助银行网点广分布及工作人员的专业优势,深入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开发商业养老保险新客户及潜在客户。

(2)政府牵头组建商业保险超市

在浙江农村调研中发现仅个别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设有寿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但局限于中国人寿一家,农村居民对商业保险的选择性及接触面较少,也就形成了商业保险意识不强、购买欲望不高的局面。因此,政府可牵头批复一处营业场所作为寿险产品销售的保险超市,并聘用专业的保险销售人员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各寿险公司只需交纳少量的租金即可入驻超市,销售人员依据销量由各寿险公司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这种销售模式下,不仅为农村市场提供了丰富的产品供给,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大大降低,同时固定场所的产品销售也一定程度上降低销售误导、售后无服务等问题的产生。

3. 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在提升保险服务方面,寿险公司可建立并完善销售人员准入及后续教育机制。在准入方面,所有销售人员需完成岗前培训且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依据产品销售难度及风险程度不同,设置不同的销售资质等级,通过等级晋升解锁可售产品范围 ;在后续教育方面,不仅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还要同步提升职业道德、合规销售的责任意识,使销售人员能为农村居民提供更专业、高水平的保险服务,提升寿险公司形象,并获得到农村居民的广泛认可。

(三)加大政策支持及监管力度

政府政策支持与加强立法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的引导与规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不仅可提升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信任程度及购买积极性,还可推动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1. 政府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从个人角度,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费免交个人所得税。浙江作为非税延养老保险的试点区域,农村居民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浙江省政府可在全国政策的基础上,对农村居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所缴商业养老保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寿险公司角度,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降低税率。寿险公司在开拓农村商业保险市场的过程中,需投入大量的开发及维护成本,特别是在市场开拓前期所需成本更多,这无疑加大了寿险公司的经济压力、降低投产比。浙江省政府可针对所销售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费的多寡,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2. 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立法

我国对新农保在缴纳、领取、运营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但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却未设立专项性的法律法规,与其他商业保险适用统一的法律制度,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在监管方面也难以细化。因此浙江省政府可从两方面出发 :一是在商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规章制度,实现全省的统一管理 ;二是要求各寿险公司合规及审计部门,定期开展各项自查工作,并报送自查结果。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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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保险市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一)逆选择: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农业保险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逆向选择”的产生是由于在交易以前,买卖双方的某一方处于信息的优势方,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结果导致市场形成一种风险累积和市场失效状态。在农业保险市场上,一般由保险人提供格式化保险条款,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对保险条款进行选择。因此,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对自己风险状况有较好把握的农户往往处于信息优势方,在既定的保险价格水平下选择投保风险较高的项目,形成逆向选择;保险人依此提高费率以确保收支平衡,由此却挤出了低风险客户。逆选择的结果是风险的累积和保险市场的失效。农业保险的高保费和高赔付是逆向选择的最主要表现,而这实际上就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农业保险双方作出的理性选择。如图1所示,横轴表示保费价格,纵轴表示农业保险的供给数量。曲线D1表示在某一价格(P1)水平下(假定为市场的初始状态)农户对保险的需求,S1曲线表示与之适应的保险供给,S1和D1的交点E1为其供求平衡点。均衡的保费价格是保险公司按总的平均风险损失计算出来的。但是由于部分农户的逆向选择,保险公司为了保本或盈利,就会相应提高保费。保费提高从理论上来说会增加保险供给,形成图中的S2曲线。此时,低风险的农户将会因为保费价格的上升而不愿再购买价格相对较高的保险产品,于是退出保险市场。随着低风险的农户退出保险市场,高风险农户便成为了农业保险市场的主要需求者,保险市场需求曲线就会相应向左移动,形成D2曲线。理论上来说,保险市场此时可能在图中的E2处达到均衡。但实际情况会怎么样呢?这时,因为参保的大部分农户是高风险者,保险公司需要更高的对价才能增加供给,也就是说实际上保险供给难以因为价格提高而相应的增加,于是形成图中的S′2曲线,其与D2的交点E′2便是均衡点。比较E2与E′2,E′2的价格高,但供给量少,即实际的供给量比预计的增加得少。如此循环往复,结果造成了保险市场的高保费现象和持续的市场萎缩,市场因需求者集中于高风险投保人,保险人减少供给而日渐萎缩,以致无法形成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

(二)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农业保险的必然结果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指交易达成以后,由于交易一方无法完全观测到另一方的行为,拥有隐蔽信息的经济人会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方,因为他们往往处于信息的优势方。如农户投保以后,相对于未投保者,被保险人可能在投保后疏于防范甚至故意导致事故发生概率大大提高;或者在出现灾情的情况下,不及时施救,增加损失程度;又比如投保的农户在务农时间、耕作精细程度和农药化肥施用量等方面可能明显减少。道德风险同样也存在于保险人一方,甚至市场的监管者也可能存在这种冒险激励。比如,在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包括保费、经营管理费等)的情况下,存在保险人忽视经营风险的可能,有导致保险公司只追求业务的数量而不考虑项目风险的可能性;政府监管执行部门同样存在将保险转化为一种收入转移工具的冲动,甚至有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出现第一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农户投保以后,保险人无法对农户的风险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农户处于信息的优势方;保险人之所以会忽视经营风险是因为监管部门无法完全掌握保险人所承保业务的风险情况;而监管职能部门之所以存在监管中的道德风险,是因为执行监管的受托人相对其所的“政府”(委托人)之间掌握了更为隐蔽的信息,其冒险获利与其所承担的风险不对等,存在冒险激励。总之,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是导致农业保险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

(三)经营主体创新:有效控制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必然选择控制农业保险逆选择的措施主要有:通过强制保险或给农户农业保险补贴以提高保险覆盖率;充分发掘并有效遴选信息提高信息传递效率,以缓解信息的不对称。但强制性的保险会遭到部分农户的抵触,尤其是在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都较差的我国农村更是如此。给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或给予保险人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费补贴以提高覆盖率,除受政府财力限制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不足会降低农户投保的积极性以外(实际上保费补贴对提高农作物保险参保率的作用有限[1]),补贴过多也会导致更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包括农户、保险人,甚至政府职能部门)。以美国为例,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按2000年的《农业风险保障法》,此后每年政府给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都超过30亿美元[2]。大量的补贴扭曲了农业保险的功能,有可能使政策性农业保险从风险管理功能向收入转移功能转化;经营管理费的补贴可能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的累积(前述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农业风险的化解。控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保险人可通过保险合约设计来充分体现与被保险方的激励相容,从而加以控制[3],具体包括:只提供部分保险比例赔偿与农户共保、安排免赔额等),或者提供无赔款费率优待、采用经验费率等。但免赔额过高会影响农户投保积极性,经验费率需要长期的累计数据和计算,无赔款费率优待在保险意识和承受能力均较弱的市场的作用甚微(在刚刚起步的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中只能是辅助手段)。综上所述,因农业保险中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在商业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作出的理性选择就是退出该市场,从而出现因为供给不足导致的市场失灵。农业保险市场效率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保险供给者能否通过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提高其盈利空间。也就是说,通过保险供给主体创新,提高其发掘并有效遴选信息的能力,控制保险供给成本,是控制农业保险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最有效的手段。本文将从“银行”(本文中的“银行”是指在农村市场从事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相互制农业保险合作在优化信息分配、降低逆向选择、减少道德风险方面的优势分析入手,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创新提供一种思路。

二、创新经营主体,有效控制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保险供给者如何进行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实践中也有过一些有益的探索。如相互制保险就是这种实践探索的产物。我们认为相互制保险在充分发掘并有效遴选信息方面具有其他保险组织不可比拟的优势,可在更大程度上控制农业保险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在此基础上,为更好的提高保险以致整个农村金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防控能力,在农村广泛开展保险组织与银行等其它金融组织的合作,积极探索“银保合作”之路,对进一步拓展信息来原渠道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p#分页标题#e#

(一)相互制保险可优化信息分配,提高农险双方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防控能力相互制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组织形式。它的投保人以投保取得公司业主或东家的资格,投保人交纳的纯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以投保人之间互助共济的方式实现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风险损失补偿。相互制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主要是通过互助互济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在相互制保险公司,投保人不仅是公司的客户,同时是保险公司的业主(股东)。日本称之为“成员”;阳光农险称之为“社员”;台湾称之为“保东”(因为既是投保人又是东家)。

1.相互制保险可产生一种信息充分共享的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首先要着眼于信息分配机制。Spence提出市场信号的机制,是指一个竞争对手的行动,能直接或间接反映竞争对手的意图、动机、目标或内部情况。市场信号是市场中信息传递的间接方式,通过它买方和卖方可以更有效的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在农业保险市场上,“市场信号”过于模糊,并且是由一些相关的“信号”复合而成,如投保人的历史记录、投保人选择的保险品种和愿意支付的保险价格、保险人愿意承担的免赔额、投保人的经营规模及收入状况(包括收入水平及其来源结构等)等,这些信号对农业保险双方的影响程度还尚未明确,而通过保险中介更会增加农户和保险人的成本。在相互制保险组织中,参加“保东”大会的保东(或“社员”)将享有表决权、提案权、召集保东大会的请求权以及选举或被选举为董事和监事等权利,同时,还可以参加公司的盈余分配。因此,“保东”之间也就是农户之间存在一种内部信息充分共享的机制,有利于实现信息优化分配。

2.相互制保险拓展了信息来源渠道相互制保险以互助合作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与合作性要求其追求被保险人的利益最大化;保单持有人兼具被保险人和公司所有人的双重身份,互有、互治、互助,所有者和客户之间就红利、融资和投资策略等问题可能出现的冲突内部化;相互保险公司所拥有的特殊销售渠道省去了中间的环节。这几个方面的特殊性都意味着利益各方可在低成本基础上实现风险共担,从而可吸引更多农户参保,扩大信息来源。

3.相互制保险提高了信息传递效率由于相互制保险会员基本上来自本乡本土,相互之间对农业生产状况、土地等级、受灾状况较为熟悉;管理人员大多来自农业生产第一线,对农村的实际情况有着较为深入和详细的了解,对于农户某些急切需求的层面能够做出迅速的反应,并且能随着季节因素的变化,对农户的保险需求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可降低信息的搜集成本和处理成本,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

4.相互制保险丰富了组织内控信息保险组织要防止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也必须保持组织内部信息传递畅通和强化管理者对信息的处理能力,而相互制保险具备明显的优越性。一是两类活动主体利益正相关,易于形成自觉的相互监督机制。由于会员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重身份,投保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权与分享剩余的权利,经营盈余以续期保费的形式反还给投保人,保险组织的利益与会员利益完全一致,况且每个人的行为都会涉及他人利益,还有利于成员之间自觉自愿地加强相互监督,可以从源头上控制个别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相互制保险组织成员对信息的关注度高,“市场信号”十分明确。相互制保险组织是由同一地区的农户自愿组成的,农户之间彼此熟悉,并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都比较清楚,这种比较优势弱化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从更大程度上避免投保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三是相互制保险还可以激发自律精神,减少“搭便车”行为。基于共同的利益,参加了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农户再不会消极对待农业风险,为避免或者减少农业灾害的发生以及带给自身的损害,社员们会主动联合起来,利用他们对当地农业风险熟悉、了解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积极构建农业风险预防机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推广防灾、防损新技术,将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农业相互制保险可以实现低成本发展战略。低成本战略可以支持低价策略(这一点对高需求价格弹性的农业保险产品来说尤其重要),从而扩大保险覆盖面,能够有效地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二)“银保合作”可提高信息利用效率,提高农村金融风险防控能力银保合作(Bancassurance)最简单的解释就是“借助银行卖保险”,也就是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人实现保险分销。从实践看,银保合作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形成双方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可以说,银保合作已由当初保险公司产品流向银行这一单向渠道发展到银行与保险相互交融的双向互动。银行与保险均可拥有另一方的分公司,形成银行与保险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当然,前者即银行拥有保险分公司的情况更为普遍,人们形象地把这样的银行称为“万能银行”、“金融百货”。正是由于银行与保险的相互交融,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保险”已经不足以表达这一新兴行业的内涵与特点,不符合时代的要求,“银保合作”这一词便应运而生。广义的银保合作,是指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合约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本文所述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银保合作”是狭义的,特指商业银行、信用社、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与相互制农业保险机构的合作。

1.银保合作有利金融信息共享,降低银保双方风险两者(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信息互补可以降低各自的信息成本。农业保险的需求对象都是农户,其对农业保险的了解很大程度上是从保险人处得到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广布的网点优势,宣传和解释农业保险,减少农户方面的信息不对称,拓宽农业保险供给的渠道,提高农户的投保、参保积极性,并对合约给予较大程度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保险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随着保险机构日趋专业化发展,也会降低信息加工成本,农村信贷机构通过保险机构可以直接获得此类信息,借助保险的专业化风险防控机制,还可降低贷款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资金投放较为安全,可降低银行信贷面临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进一步地,通过融资保险等农村保险产品创新,农户及农村经济组织通过购买融资保险等,可以提高信用等级,从而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银行可以将本身的信贷风险部分转嫁到保险公司,从而降低农村融资风险。#p#分页标题#e#

2.“银保合作”有利于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利用率若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双方的交易基础只有依靠双方的信赖。如上所述,相互制保险具有优化信息分配的机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农业保险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在农村金融实践中,农户的融资需求一般都是需要担保的,而传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由于对农户不熟悉,为了防止贷款人(被担保人,即融资保险的被保险人)的逆选择(表现为风险越大的客户愿意接受更高的利率等)和道德风险(如违约风险等),往往不愿提供担保,这样使得农户的融资渠道更加狭小。但是,由于相互制保险的存在,农户可以成为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股东”,经审查核实后,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相应的质押条件,同时农村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相应比例向相互制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障资金的安全,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这样可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提高农村金融的效率。因此,为了更充分地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利用效率和农村金融效率,农村银保合作应在推进相互制保险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加强与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合作。也就是说,银行与相互制保险组织开展深入合作(即文章特指的“银保合作”)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创新的理想选择。

三、我国农业保险中的经营主体创新实践

我国的银保合作兴起于1995年,1996年中银保险在深圳设立了第一家国内代办处,同时伴随着新兴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涌现,银保合作的规模逐步扩大,合作模式以兼业为主。但经营农业保险的“银保合作”相对较少。

(一)“银保合作”应成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创新的突破口

1.相互制农业保险组织符合中国国情目前,我国农业以个体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地域广泛而分散;社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农村社会关系由简单变得更为复杂;信用评估机制极不健全,“市场信号系统”仅限于在有限区域内能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在农村地区建立较多的分支机构无疑会增加开展业务的组织和交易成本。因此,在我国农业保险交易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正因如此,商业性保险组织一般不愿涉足农业保险业务,近年来,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推动之下,农业保险业务表面上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农业保险步履维艰,而其高赔付率和高保费并存的格局(见表1)。正是其停滞不前的原因,这种“双高”现象正说明我国的农业保险逆向选择严重。近年来,随着农业政策性保险的逐步推进,我们发现其道德风险问题亦更为突出。我国农村聚族而居的习惯,独特的道德和文化传统使得农民普遍重视家族名誉、邻里关系,农村基本上属于“熟人社会”。相互制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本地区农户之间的共济互助行为,它符合我国农村的互助合作传统,易于被广大农户接受(即使在处于转型期的今天,农村劳动力依然也有一种较为固定的交往圈和交往模式,依然属于“熟人社会”,尤其是农业保险因其地点的固定性特点更是如此)。同时,建立农民互助合作的相互制保险组织,资金要求较少,手续也大大简化,由此带来的成本下降有利于吸引农民参与。

2.“银保合作”构建了比较完善的信号系统相互制农业保险组织在优化信息分配方面的优势,和农村“银保合作”在信息利用效率方面的优势,为我们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农村金融体系创新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创新提供了一种思路。我国新型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必须要考虑中国的传统文化基础。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组织)与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全面合作,可更充分的利用并发掘双方信息、多方信息,保证信息的有效性,无论是在农业生产过程还是农产品流通过程的风险控制,或者是农业贷款风险控制方面,这种信号系统都更有利于信息的优化分配,无论是农户(兼为投保人、贷款人和存款人等)、保险人还是“银行”,都可以更好的向这个系统中提供并获得其需要的有效信息。“银保合作”(即相互制保险组织与其它农村金融组织的深入合作)应成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创新的必然选择。

3.农村合作组织实践及国外经验为“银保合作”奠定了基础相互制保险需要有较强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经验,我国农村合作组织长期以来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各种形式的农村互助组织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经济和社会组织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些都将为相互制农业保险在我国的推行提供宝贵的经验与教训。国外相互制农业保险成功的经验与丰富的理论也为我国相互制农业保险提供有益的借鉴。目前,我国已开展的互助保险形式(这些互助保险组织与本文所提到的相互制保险组织具有同样的意义)主要有职工互助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互助保险、渔业等行业组织互助保险。互助保险机构的设立所需要的条件相对宽松,且能够综合和协调保险经营中各个利益集团———产权所有者、经营者和客户三方面的利益、目标和动机,由此形成了一系列的组织优点和比较优势[4],得到了国家的支持。

(二)我国“银保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经验不足

首先是相互制保险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虽然阳光相互保险组织等的试点给我们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为相互制保险组织在我国的实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合作社的建立和合作意识的加强成为相互制保险组织成立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象并不包含相互制保险组织,我国相互制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且长期以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族群制度对这种合作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其次是“银保合作”尚无经验可言。目前我国银保合作销售的保险产品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同质性,缺少双方产品优势的融合,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双方在管理、销售、经营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念和分歧,效率低下,运营缺乏创新,客户资源未得到充分开发。农村的银保合作则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文所提到的“银保合作”更谈不上有经验可言。如现有的银保合作中,由于银行拥有网点优势,在销售上有违规乱收费的情况,并且在手续费的支付上也存在不规范现象。由于利益的驱使,销售网点往往会提高收费标准和额度。银行收取保险手续费表面上看是在保监部门规定标准8%以内,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支付银行费用高达40%(企财险20~28%、短期人意险30~40%、寿险分红险期缴三年合计15%、趸缴5%)[5]。因此,过高的手续费也是影响银保合作前景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的“银保合作”根本就不可能有这么高的利润空间。#p#分页标题#e#

2.法律和监管的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银行、保险、证券以及担保等行业间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000年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也指出银行与保险应实行分业经营。虽然监管机构明确表示鼓励银保合作、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但是仅仅作为普通的中间业务,没有具体的针对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地方甚至无章可循,出现监管真空,这就从整体上限制了银保合作的发展,使得银保合作仅仅限于操作层面上,银行只能兼职,无法实现互惠共利。银保合作在产品开发、合作模式等方面还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对于银保合作的监管,由于双方处于不同的领域,监管系统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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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是个巨大而富有潜力的市场,同时农业保险对于构建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支撑扶持作用。中央政府自2004—2012年连续9年在中央的“一号文件”中都强调“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可见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事业,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在1982年2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中指出:“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保险工作如何为8亿农民服务,是必须予以重视的一个课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落实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准备,逐步试办农村财产保险、畜牧保险等业务。”自此拉开了我国农业保险探索发展的序幕。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较为缓慢。

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自20世纪80年代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就长期处于不景气状态。虽然1982—1992年间农业保险发展迅速,至1992年突破8亿元大关,但1992—2006年则处于波动不稳定状态;总体上来看1982—2006年保费收入长期处于10亿元以下。可知该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迟缓,与当时蓬勃发展的经济不相适应。随着2004—2012年中央连续9个“一号文件”的颁布,我国农业保险获得了较大的发展,保费收入、赔付额等都迈入了新的台阶(见图2)。特别是自从2007年中央开始大力支持鼓励发展农业保险以来,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种植和养殖业保险的种类、收入不断增加。如2007年的保费收入总额突破50亿元,2008年突破100亿元,截至2011年末,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173.8亿元。对于农业保险的研究,国内学者做过较多地分析,并取得较多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1-3]。西方经济学的精髓在于供需曲线中分析探讨问题,农业保险也是由农业保险的供给方和需求方构成的,因此本文从最简单的供给和需求角度,探讨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二、我国农业保险有效供给短缺

纵观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状况,由于农业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公司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即农业保险发展与政府支持密切相关。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商业性保险公司缺乏积极性、逐步淡出的现象。虽然近年来在中央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有部分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进入,但总体而言,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不足的现象并未得到较好的缓解。具体来讲,这种有效供给短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营主体较为单一

农业保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大多数国家农业保险是通过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来经办这项业务,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回顾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也是在政府支持和干预下进行的。在这期间,我国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大体经历了如下的发展历程:一是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1982—2003年),主要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不仅在这一期间,在较长时间内这两家公司都是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主体。二是多元化商业保险公司(2004年至今),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和相关政策的支持配合下,较多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陆续成立开张。迄今为止已有22家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已初步满足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从经营机构主体来看,虽然有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但这种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并未有效缓慢供给不足的矛盾,特别是商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影响其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二)相关政策法律供给、实施措施不到位

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尚不完善,虽然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对农业保险有相关的规定。但在这部法律中,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极其简单,缺乏实施操作的指导意见;同时它侧重于强调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由此可知,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来制约和激励相关行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在政府职责、组织形式、资金运作、保险费率厘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责权并不明确,影响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在发达国家由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承担的农业补贴保费都达到50%以上,而我国远落后于这个水平,特别是地方财政存在着巨大的缺口。虽然2012年财政部金融司公布的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中称,“自2012年起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但地方财政补贴不到位的情况较为普遍,故在实际生活过程中补贴保费率较低,可执行力度较小,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妨碍了其可持续发展。

(三)农业保险品种创新不足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险种、形式较为单一,无法有效满足农民的需要。农村的保险需求是多方面的,如种养业、农业生产工具、农业设施等。加之农业本身覆盖面积的广泛性和自然灾害发生的无周期性、不可预知性,都造成农业保险需求上的多样性。资本的本质是逐利的,对于商业性的保险公司而言,为减少成本、降低风险,一般在险种开发及合同条款上过于格式化,缺乏灵活性,尤其是专为农业设计的险种更少,针对性不强,无法在较大范围、较长时间内达到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农业保险品种激励机制不足,所以这样的农业保险产品在农村普及率自然不高。

三、我国农业保险自然需求旺盛,有效需求不足

(一)农业保险自然需求旺盛

农业保险自然需求旺盛,主要由于在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形成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农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在市场化进程中,由于市场波动容易造成相关农产品的高产低价,损害农民利益,加之我国自然灾害的频率很高,对农业发展影响程度较大。可知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需面对自图22007—2011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赔付额资料来源:笔者根据2008—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然环境和市场波动的双重风险,为防范风险、减少损失,农民及相关中小企业对农业保险的自然需求是较旺盛的。#p#分页标题#e#

(二)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

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长期处于一个低水平、缓增长的现象,故有“农民真苦”的建议传达到国务院。虽然自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得到了较大提高。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例,从2004年的2936元增加至2011年的6977元,但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相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仅为其的一半。收入决定有效需求,可知在该收入水平下,农民很难对农业保险有较强的购买力。同时在现有收入水平下,扣除医疗、教育等大额消费资金外,农民真正可以支配的资金微乎其微,农业保险的高费率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恶劣,风险更多更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自然很高,但由于支付能力所限,这种潜在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及对策建议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与需求的不均衡,探寻农业保险发展长期严重滞后的深层次根源,在于市场化经营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之间的矛盾。

自1982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农业保险一直由商业性保险公司依照市场化经营的方式提供。这种市场化经营方式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是不相适应的。具体而言,二者之间的不适应性主要体现为:一是商业保险公司的逐利性与农业风险高度关联性的矛盾。保险具有实现风险分散的职能,其产品设计的前提就是要求所承保的风险必须是独立的随机事件,这样才能在发生风险时实现费用的分摊。而农业风险多半是由严重自然灾害所导致的,常表现为时间与空间的高度关联性,造成巨大的农业损失。对于一般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而言,很难独立承担和消化,故对农业保险缺乏较大的兴趣。二是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风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所导致,只是产生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投保时所产生的,后者是投保后所产生的。此外,受农业生产经营自身特征的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也比较严重且难于有效控制。鉴于存在的相关矛盾,本文从供给和需求的视角,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农业保险中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等规范准则,建立起农业保险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从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情况看,美国有《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法国有《农业保险法》、韩国也在2001年制定了《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法》,而中国农业保险在立法上严重缺失。“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标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充当一个公正的“仲裁者”,缩短理赔时间,规范农业保险市场,降低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虽然自2006年末国内相关部门已启动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的起草工作,但目前并无实质性的进展,仍值得大力关注和呼吁。

(二)大力创新农业保险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

从农业保险市场来看,相关保险公司应重点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与农民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覆盖面,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如近年来兴起的天气指数农业保险①、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就较好地适应了农业的需求,从而受到农民的追捧。同时,应积极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近几年兴起的村镇银行)和保险机构加强合作,拓宽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促进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农村保险市场范文4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解决好农村人口的养老、医疗、教育等问题,已成为现今重大的社会问题。在目前社会保险在农村尚不完全普及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人身保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既可以减轻国家财政对农村人口的经济负担,也可以解除农民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在此背景下,我们学院组成了一个学生调查组,在暑假对湖南农村居民商业人身保险进行了市场调查。

一、农村居民商业人身保险现状分析

我们调查了学生所在地的长沙、株洲、衡阳、岳阳、常德五个地区的农户188户,走访了4家保险公司。为了真实准确地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次调查主要采取调查走访和填制调查问卷等方法。调查走访,就是在学生所在地向当地农民询问对保险的了解和购买情况以及对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和要求。我们共向农户发出保险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88份。通过调研,我们对调查问卷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和汇总,现将调查的结果分析如下:

(一)农村居民对保险的理解和认识状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2.6%的农村居民对保险比较熟悉;只熟悉一点点的占61.3%。另外,16.1%的农村居民对保险不熟悉。但据我们所知,这里所谓的“熟悉”,只是仅仅局限于听说过“保险”和保险公司,故真正对保险和保险公司的了解程度则更低。在对保险的看法上,30.4%的被调查户认为“买保险可以使生活更安定”;23.3%的被调查户认为“保险是一种财务投资”。但也有18.2%的人选择“保险在中国还不是很需要”,17.1%选择“买保险和储蓄差不多,还没有储蓄方便”,还有11%选择“买保险和传销的形式差不多”。可见有近四成的农村居民对保险的认识还不是很清楚。在调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认知程度中,知道四大保险公司(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的占77.4%;.知道中国保监会是全国的商业保险主管机关的有22.6%。52%的人认为保险公司的功能与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在对保险知识的了解途径上,通过保险公司上门宣传服务了解的占比为24.3%,通过保险营销员游说的占比为28.7%,通过亲戚朋友了解的占比为10.5%,通过报纸电视了解的占比为18.6%,通过网络了解的占比为12.7%,其他占比为5.2%。

(二)农村居民人身保险产品的消费状况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买过保险的占48.4%,保险渗透率似乎较高。其中,在购买过保险的调查对象中,71%的缴费额为1000元或500元以下。这表明大部分农村居民的消费能力较低,因此亦选择了保险金额较低的保障水平。在问卷有关购买渠道中,很多农民消费者回答的是“在村里或小区统一购买”,这一比例竟占54%,而通过其他形式购买的共占41%。原因是一些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点开展保险业务宣传时,由于农民的收入不高,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公司不了解,不信任,故购买比例不高。因此保险公司便“另辟捷径”———找政府帮忙。地方政府将保险公司的推销产品数额摊派下来,村干部或小区干部为了完成任务便大力动员农村居民购买。其中选择“在保险业务员的强烈劝说下购买”的占22.3%,而真正选择“自己出于需要主动购买的”仅占4%。据我们的调查和走访了解到,大部分农村居民在投保时没有认真详细地理解保险条款,而到保险事故出现时,因为某些原因造成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理赔,而使得农村居民对保险公司的信誉产生怀疑。

(三)农村居民对保险产品服务的需求状况在险种的选择上,选择养老保险的占34.6%;选择健康(医疗保险)的占20.3%;选择子女教育保险的占15.5%;选择意外伤害保险的占16.2%;选择其他保险险种的占13.4%。故其需求集中体现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子女教育、意外伤害保险等领域。就保险公司的选择上,28.9%的人选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1.7%的人选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8.6%选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16.5%的人选择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4.3%的人选择其他保险公司,可见,农村居民还是希望有大保险公司作背景,以增强农村居民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农村居民在购买保险时都比较关注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我们设计的调查问卷中,保险公司的经营环节哪个环节最容易和保户产生纠纷,有四个项目供选择:一是展业环节,二是承保环节,三是理赔环节,四是投资环节。几乎所有的农村居民的保户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理赔环节”双方最容易产生纠纷,这个占比达到了70.8%,其他三个加起来的比例才达29.2%。

二、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在问卷和走访农村居民保险消费者调查后,我们也对县域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进行了调查。一般说来,县域保险公司为广大农民群众抗御自然和意外风险设立了一条“保障线”,在保证农民收入和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如我们所调查的长沙县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了涵盖包括生存、养老、医疗、死亡、伤残、健康、子女教育、意外事故等多种保障范围,传统、分红、投资等多种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和业务,相比较国内其它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开拓农村市场上有较大优势,其农村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农村营销业务人员对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贡献度也明显提高。但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总的来说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相当部分保险险种不适应农村需求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大都偏重于城市市场,因而,在险种的转型上和交费水平、交费方式等方面与农村市场存在较大差距,大部分险种不对农民的“味口”,缺乏卖点,不能激发农民的消费欲望。一是分红险业务,尤其是趸交业务占比过高,不仅不利于保险资源的维护和可持续发展,还有可能引发误导问题。二是当前在农村销售的多是沿用针对城市居民开发的产品,价格较高,产品较单一,缺少农村特性,适应农村老百姓消费水平的险种少,特别是农民最盼望的低交费养老、医疗和子女培养等方面的险种基本没有。

(二)保险理赔不到位,售后服务有待改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相当部分的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不太满意,有位投保人无奈地说,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产品时说得天花乱坠,但一旦买了险种以后就很少露面了,感觉像被带了“笼子”(即上当受骗)。这种现象在农村十分普遍,农民在购买保险后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当地保险公司往往出现推诿的情况,这时的农民真正成了弱势群体,由于很多人对保险法不了解,无法分辨保险公司所解释的不予赔付的理由是否正当。一些农民没有钱打官司只能放弃理赔,一些农民坚持索赔也花费了较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大大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这也就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以及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所以保险理赔和售后服务正是保险公司需要改善的重点。#p#分页标题#e#

(三)缺乏素质全面的保险业务人才相比较城市里的高、精、尖人才,我国农村保险人才严重缺乏,保险专业毕业的学生毕业后不愿意到农村去,所以,和城市保险业务人员相比,农村保险业务营销人员整体素质明显偏低。在保险业务、法律法规、诚信道德等方面仍待提高,营销员持证率还普遍较低,仍是一个制约农村寿险业务提升的瓶颈问题。

(四)保险公司业务成本居高不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保险宣传费用支出巨大。由于对农村市场开拓不够,加之保险宣传缺乏深度与广度,农民对此缺乏深入的了解,致使保险公司在开展农村商业保险业务时不得不在保险意识的宣传普及方面支付巨额费用。其次,农村居民居住分散,网点设置难,展业成本高。

(五)对农村保险市场的重视不够近年来,各保险公司首先把抢占大中城市的市场份额作为战略重点无可非议,但忽视了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表现在,研究不多、措施较少、投入资金有限。没有认真分析农村保险市场的发展前景,对农村现有的保险业务的管理力度亦不够。其中尤以客户回访和续期收费问题比较突出,客户回访工作不能充分落实,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客户资源的长期稳定。

三、开展农村商业人身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农民收入,加强对农村保险业务的开展虽然国务院很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给予更多政策上的倾斜,农民收入也在稳步提升。保险公司在今后的产品营销中也要加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重视,大力增加农村业务销售网点,尽量满足农村客户的消费需求。为他们量身定做合适的商业人身保险产品。由于经济差距等原因,一些在城市比较受欢迎的保险产品在农村未必会受到欢迎。因此,保险公司在今后的产品销售中应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设计专门针对农村的保费少、收益相对比较高的人身保险产品。特别要注意强化保障和储蓄的产品。

(二)通过政策支持,留住农村保险人才政府通过优惠政策,可以引导保险公司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可以减免农村保险公司的营业税,对农村保险的机构和营销员进行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减免,等等措施来进行政策扶持,这样既能保证保险公司的良性循环,又能确保人才留住和人才潜能的发挥,同时又能促进保险业务的全面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我国是个农业大国,70%以上的人是农民,在这个群体当中,农村老年人口比重已超过18.3%。施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后,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这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随着我国逐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农村老年人将持续增加。由于没有退休金,积蓄也很少,与城市的老年人相比,农村老年人在晚年的生活中需要更多的帮助。因此今后需要大力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对农村老人晚年生活进行保障。在目前社会养老保险暂不健全的农村,商业人身保险作为其重要的补充,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样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使他们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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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供需失衡;对策建议

《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于2019年通过,这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在第八次会议中提出的,这一文件也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进入到了全新的、高质量的发展时期。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回顾分析可以发现,农业保险的全新、高质量发展受到制约因素诸多,譬如,农民收入水平太低[1];传统农业占比大,农业经济结构薄弱;国家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法律缺位[2];农业保险基础设施不完善[3];保险范围小,难以做到全部投保[4]。造成上述问题的产生的主体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类:一是作为供给方的保险公司;二是作为需求方的农户。尽管已有学者对制约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问题提出观点,但并未对这一问题进入深入的研究,导致造成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与制度政策之间存在差异。文章认为,市场失灵是制约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考虑到这一点,文章拟探讨制约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固有矛盾、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契机以及其制度政策的取向。

一、存在问题

张海军于2019年研究认为,近几年我国保费收入、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逐年增长,已然成了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仅仅排在美国之后,排在第二位只用了十多年时间,而发达国家从发展到高质量发展,却经过了数十年,甚至是上百年的时间。尽管农业保险的发展成果明显,但部分传统农业保险市场的固有矛盾仍未能缓解。对于保险公司方,相关农业保险法的制定还不够全面,一部分条例虽专门针对农业保险,但其效力低于基本法。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农业保险合同制度缺乏,农业保险经营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上也有所欠缺。对经营活动监管较少,部分地区存在虚报承保面积,从而骗取农业保险补贴的情形[5]。农险风险保障程度不足、覆盖面小以及农户参与商业保险门槛过高的现象尚未改变,仍存在品种单一、受益面窄、保障力度较弱等问题。农民受教育程度低,风险意识弱,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就相应减少。农民收入水平低,绝大多数农业生产散户所采取的是“自给自足”模式,在生产规模上偏小,农业综合生产水平较低,对农业保险不甚敏感。庹国柱、王国军等国内学者认为,我们国家的农民一般不会采用规避风险的办法,因此购买该种类的保险能力十分低。农业的弱质性、农村社会的松散性特征以及农业保险市场交易结构特征等原因,使农业保险市场供需失衡。无论是市场还是政策干预,都没有有效实现农业保险市场均衡发展,农业保险市场供需失衡矛盾并未从根本上予以化解。农业保险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的失灵造成了农业保险供需失衡,同时,市场不能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又造成市场失灵[6]。在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背景下,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宏观环境、农业保险技术环境都面临一些新的变化,对农业保险市场产生重要影响。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程度和生产效率提高的情况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其对风险的管理意识逐渐增强,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空间[7]。新时代的信息化也有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进行科学的技术评测,及时发现保险产品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对策,确保保险产品能够符合市场双方需求,为农村市场功能完善提供了全新动能[8]。

二、促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取向

新思想、新技术和新环境的到来对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农业保险现代化进程下,农业保险不仅要承担自然灾害经济补偿,更要追求高质量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提质增效迫在眉睫,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度。

(一)将企业保险纳入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战略之中。由于我国区域差异性较大,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导致贫困和脱贫后返贫问题比较严重,农业保险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助推脱贫攻坚上的体制机制优势,坚持融入脱贫攻坚战略之中,构建与其相匹配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使保险机制高度结合精准扶贫政策。精准扶贫在多元化的农业保险帮助下,快速发展,针对不同的扶贫项目,细化保险种类。制定针对各类风险的专业化保障方案,设定保障水平。将原积累的资金以及客户交的保险费用用于扶贫的各种项目,为精准扶贫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9]。

(二)推动立法,为农业保险经营提供法律依据。为了不断优化农业保险的法制建设要求,确保农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稳定的发展,农业保险的扶持措施应常规化、制度化。我国各地生产差异较大,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并不高,在立法上应注重公平、兼顾效率[10]。修改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条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单独订立一套规则。在此基础上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进行创新,如规定减赔条款、共保条款以及其他风险分担机制等;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具进行创新,包括利用资本市场的巨灾债券、保险期货、天气指数等[11]。

(三)促进经营模式转变和产品创新。构建多渠道、多主体、多经营的复合模式,由政府主导,确立统一的框架,在框架内设立准入门槛[12]。我国虽然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迅速,但面临着市场化风险分散机制与传统农户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交易成本高的矛盾。设置虚拟化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把一些分散型小农户统一结合,把这些客户能过机制制度,视为规模客户,并以此为基础操作,从而达到扩大规模的目的[13]。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和更加适应参保主体的需要,拟定多种不同类型的险种,大力鼓励开特色创新农产品的品种。对于保险机构而言,需要不断细化、创新产品,将单一服务变成多元化品种,让农民能有更多选择的权力[9]。

(四)提高政府补贴。政府应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予以支持,减轻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压力[10]。建议中央财政全额做好粮食大县的农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对于一些发达的地区、农业生产规模较小的区域,以地方补贴为主,而一些偏远、落后的地区以及规模化生产的区域则以中央补贴为主[9]。在补贴扩大基础上,推行有条件的强制性保险。对农户开展事前直接保费的补贴政策,通过专业的技术化指导,提供给农户零息或是低息的贷款。最后需要实施有条件强制性保险。将贷款补贴、粮食补贴等与农业保险补贴有机结合,加入农业保险后才可以享受其他的政策所提供的优惠,通过强制保险提高农业保险参与率[14]。

农村保险市场范文6

[关键词]县域;人身保险;营销策略

内蒙古自治区现有103个旗县市区,有76个属于县域经济范畴的旗县市。县域土地面积占全自治区土地总面积的90%,县域人口占全自治区总人口的72%,县域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占全自治区的比重接近60%,县域经济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中占有基础性地位,而县域人身保险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随着自治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面临较大的发展机遇,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未来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1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人身保险营销现状及存在问题

1.1人身保险市场发展不均衡。内蒙古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偏低,且呈现出极强的不均衡性,差异性较为明显。鄂尔多斯市等工业主导型旗县市拥有较为丰富矿产资源,随着自治区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工业成为该类旗县市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县域经济较为发达。呼伦贝尔市大兴安岭林区的林业主导型旗县市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林业及延伸产业为主导,经济结构单一,县域经济发展比较困难。其他内蒙古县域主要是农牧业主导型旗县市,以农业和畜牧业生产为主,经济社会发展相对独立,农村牧区人口占全旗县人口的70%左右,代表着内蒙古县域经济的主体。显然这种状况导致内蒙古各县域居民收入不均衡,消费习惯也有较大差异,因而导致内蒙古县域人身保险市场发展存在极强的不均衡性。

1.2产品同质化问题突出,服务水平较低。内蒙古各寿险公司在县域开展业务的并不多,县域居民可选择的寿险公司本就有限。而各寿险公司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同质化问题又比较严重,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等都大同小异,没有什么特色,很难满足各县域居民的不同需求,激发不了县域居民的购买欲望。大部分内蒙古县域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市场薪酬水平偏低,年轻人在当地职业发展机会较少,对年轻人没有吸引力,很多年轻人离开家乡去大城市寻找事业发展机会,使得县域劳动力平均素质相对较低。寿险公司招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县域居民提供的服务水平较低。

1.3普遍缺乏适合的产品促销方式。目前各寿险公司对内蒙古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产品促销策略,往往还是采用保险团队人员加硬广告为主,但县域市场相对比较封闭,不容易接受新事物。寿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常用的销售方法和熟练的话术对县域居民并不适合,反而容易引起抵触情绪。县域居民应对人身风险,大多数还是存有依靠家族,依靠亲情、友情互济互助的传统思想,对于商业人身保险这种以商业方式互济互助、共担风险的模式而言通常较难接受,保险观念比较淡薄。因而寿险公司与县域居民之间往往难以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导致在县域销售人身保险产品很难打开局面,销售难度增大。

2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人身保险营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导致县域人身保险发展不均衡。由于地域差异及历史发展等各种主客观原因,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国经济中排名靠后,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较大。而内蒙古县域经济随着自治区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与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平均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与东南沿海县域经济发展比较,县域经济发展整体上差距较大,发展水平较低,整体上较为落后。无论是人均生产总值、人均一般预算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等,与内蒙古自治区全区平均水平都还有一定差距。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东西狭长、南北跨度大,县域经济特色鲜明,表现为显著的地域性和差异性。由于不可再生矿产资源分布非均衡性导致多种类型的县域经济发展模式,这就使得内蒙古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呈现出极强的非均衡性,主要体现在县域间人均GDP、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持续扩大,多数旗县(区)经济基础薄弱、人口众多、产业结构不合理、区位劣势明显、基础设施落后。县域经济发展的成就主要集中在资源富集旗县(区)以及各盟市政府所在地的发展上,而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使得县域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相对有限并且差异较大,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差异也较大,对内蒙古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影响。

2.2政府对县域人身保险业务扶持不足,产品同质化问题。导致县域保险竞争激烈内蒙古自治区各县域政府对人身保险的扶持力度普遍不足,主要源于地方财政不稳定且较紧张,这必然对县域人身保险未来的发展速度造成影响,对县域居民的人身保障利益有一定的阻碍。各寿险公司通常把经营战略目标集中在城市,推出的产品也多以满足城市人群需求为主。而县域居民收入和消费特点均与城市居民有一定差异,保险需求也必然有一定不同,寿险公司现有产品多不适合他们的需求,针对县域居民开发的险种较少。各公司产品同质化严重,导致县域保险竞争激烈,甚至同行间恶性竞争,影响了整个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2.3县域居民消费特点较城市居民有一定的差异。内蒙古自治区各县域普遍人口规模小,流动人口少,以当地居民为主,居民间因家族、姻亲、友情等关系或联系较紧密,人情往来、人际交往较为密切,产品消费容易互相影响。居民接受信息更信任通过人际关系形成的信息交流渠道,对外部信息量接收相对较少,传统思想较重,市场相对封闭,不容易接受新事物。所以新产品进入这样的市场,较难很快激发人们的消费欲望,往往持观望情绪较重。但是一旦有人开始购买,购买者有一定影响力并且产品得到购买者的认可,就会激发较强的从众效应,带来一定的消费风潮。

3内蒙古自治区县域人身保险营销策略建议

3.1保险产品策略。内蒙古自治区县域经济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各县域间呈现极强的不平衡性,县域居民可支配收入差异较大,对人身保险的需求也必然有很大的差异性。所以各寿险公司应在充分调研内蒙古各县域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费特点基础上,了解各县域各阶层居民在养老、医疗、意外保障等方面的需求,据此设计一系列产品线。尤其针对县域居民偏低收入人群,要推出保费较低、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营销人员在充分分析每一位投保人的风险状况基础上,为其设计险种组合方案,满足每位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县域居民保障水平,促进内蒙古各县域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

3.2保险费率策略。人身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策略既要保证寿险公司合理的利润收入,也要充分考虑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针对县域居民偏低收入人群,要推出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要把握薄利多销的原则,费率厘定要适当偏低。大部分县域居民收入有限,对价格比较敏感,在县域开拓市场时,要适当举行各种优惠活动,激发居民购买欲望,提高市场占有率。努力争取政府的支持,充分用好各级政府给予县域的优惠政策。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对县域经济支持力度加大,2016年9月出台了《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工程试点的指导意义》,提出要发挥好保险业稳定器作用。推动县域相关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发展县域保险的重要性,对县域居民投保人身保险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减轻偏低收入群体购买人身保险的经济负担,推动县域保险市场的发展。

3.3保险渠道策略。寿险公司主要渠道策略分为直接营销渠道和间接营销渠道。直接营销渠道是指寿险公司通过其员工直接上门把保险产品推销给投保人,间接营销渠道是指寿险公司通过保险人或者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把保险产品推销给投保人。为节约成本,各寿险公司在县域的主要营销渠道还是采取个人人和银行兼业,其中以个人人为主。所以提高个人人的素质是提高渠道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关键。在个人人招聘时就注重招聘一些个人修养好、善于沟通、人缘关系好的本地人进行培训,并将其中的大学生作为管培生进行培养,加大培训力度和投入,培养人的专业素养、公共意识和服务意义,全面提升人素质。要注重网络营销等新型营销渠道的开发,消费者在网络上了解寿险公司和产品信息,表达自己的需求,寿险公司可以在网络上及时回应。既节省了时间,提升了效率,降低了公司经营成本,也符合现代人的生活节奏和生活习惯。网络营销等新型营销渠道与个人人渠道互相补充,相辅相成,提高服务水平。

3.4保险促销策略。基于县域居民消费特点,在人身保险产品促销方面,注重人际营销,通过人提供优质服务,树立良好形象,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充分发挥本地员工在当地的人际关系优势,利用他们的人际关系网络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使居民们接受保险理念。这些本地员工在当地土生土长,更能了解和把握本地居民的人身保险消费需求,通过发挥他们的专业素养,为广大当地居民设计适合他们的人身保险方案,推动当地居民在观念上真正认识保险和接受保险,形成通过人身保险产品保障未来、抵御风险的消费热潮。同时选择一些接受保险产品且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人员培养“影响力中心”,利用他们自身在县域居民中的影响力,充分宣传人身保险理念和保险产品,改变当地居民的保险观念,扩大保险在县域居民中的影响。广告宣传方面,寿险公司要基于县域当地居地的消费特点,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可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宣传方式,不要夸大其词,树立信赖可靠的企业形象。通过举办一定规模的公益活动,建立保险公司良好的公众形象,提升县域居民对它的信任感,有利于寿险公司得到更多客户的认可。如果当地有理赔案例发生,要大力宣传,充分利用当地居民人际关系形成的信息交流渠道,例如转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使之通过当地居民信赖的人际信息交流渠道快速传播,成为人人议论的热门话题,使居民们切实认识到保险的重要性,促进当地人身保险市场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国芝.内蒙古县域经济发展政策的喜和忧[EB/OL].(2018-08-28).

[2]王长瑜.黑龙江省寿险公司农村市场拓展存在问题及对策[D].哈尔滨:东北农业大学,2018.

农村保险市场范文7

关键词: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研究现状

目前,农业保险已经成为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和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自身分散风险机制,在弥补农业发展损失、提升农村发展水平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增加农民收入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防护作用。农业保险作为服务“三农”的主要政策工具和金融工具,对保障农民收入稳定、金融扶贫、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提升农民文化素养水平至关重要。

1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演变历程

1982年后,我国农业保险逐渐恢复,但长期以来农业保险并未被列入政府的重点推进项目,而且缺乏相应的补贴与政策。2004年以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一直处于规模小、增长慢的状态,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往往难以在此业务上盈利,因而也没有将其作为经营重点,甚至一度放弃了该项业务。2004年起,中央开始规划建立我国的农业保险体系,当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制度”。此后连续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聚焦“三农”问题,而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更是被多次提及。例如,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补贴力度,鼓励各地针对当地特色农业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出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在“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多首次提及的内容,包括探索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探索收入保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支农融资业务创新试点、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等。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再次强调“抓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落实,督促保险机构及时足额理赔。优化‘保险+期货’试点模式,继续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品种上市。”从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中对农业保险的表述不难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已经不仅仅是防范自然风险的管理手段,而是更多地融入到我国现代农业建设各个环节,在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中发挥更多作用。所以,中央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也在逐年加大。2007年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实行政策性补贴试点时,全年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支出累计为21.5亿元。然而仅仅一年之后的2008年,这项补贴支出便翻了3倍之多,达到78亿元。此后更是每年连续增长,2010年时突破100亿元,2014年时达到了250亿元。2007—2014年,短短8年时间便有10倍的增长,足以看出中央财政对于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2国外关于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研究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险种,这一点在国外理论研究方面早已达成共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农业保险对于稳定农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农业保险又往往以政府补贴政策为核心,其在欧美一些农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已经实行了很长时间,并形成了一些成功经验。例如,美国农业保险成功的经验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全力支持、健全的法律保障、完善的农作物保险组织体系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产品;法国农业保险最成功的经验主要取决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健全的法律保障措施、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和狭隘的农业保险产品。因为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起步早,因而国外对其相关的研究也较多。早在20世纪80年代,Ahsan等通过对美国农业保险多年实践的研究,从数量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的产量增加以及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意义[1]。Kramer大量研究了美国农业保险探索初期的一些失败案例与经验,其中着重提到了1940年美国德克萨斯州试行的商业性的多风险的农作物全险,由于缺乏足够的政府补贴,最终难以持续经营而退出市场[2]。1994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该法在之前的基础上又继续增加了被纳入补贴的农业品种范围以及风险保障范围,学术界再次掀起了关于农业保险的学术研究热潮。Wright等指出,由于农业风险本身具有较高的系统性特点,如果政府不通过补贴加以干预,则很难实现持续性发展,纯商业性农业保险难以克服经营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与困难[3]。而且从历史经验来看,这一点不仅在美国成立,在加拿大、英国、法国、瑞士等农业较发达的国家也是一样。

3国内关于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研究

农业是三大产业的基础,我国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至今仍有大量的农业人口。农业保险及其补贴体系的完善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具很大意义。因此,自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恢复后,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就不断。国内最早研究农业保险的学者之一郭晓航鲜明地指出,农业保险应该属于政策性保险,并从理论与实际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4]。从理论方面来看,农业保险确实与一般的商业保险有所不同,从所保标的到承保风险都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从实际环境来看,我国当时仍然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而且城市化水平仍然很低,政策性的保险更具有可操作性。进入21世纪后,尤其是我国农业保险补贴进行试点以后,大量学者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机制的完善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黄正军等对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解释[5]。在信息完全公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可以使用数学方法计算对不同的农户收取不同的农业保险保费。然而现实情况是,投保人对于标的物的状况、面临的各类风险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有着更深的理解,而保险人对此却所知甚少。如果保险人以农业风险事件发生的平均概率和发生后的平均损失为标准来制定保费,则风险较高的农户极为愿意购买农业保险,而风险较低的农户则不愿购买。这样一来,农业保险市场中的投保人大多为高风险单位,风险较低的农户则逐渐淡出这个市场,投保人会越来越少,“大数法则”将难以运用于农业保险市场。长此以往,保险公司在该项业务上必然产生巨大亏损,保险公司为了扭亏为盈只能选择提高保费。而保费的提高最终又会导致更大程度的逆向选择,如此恶性循环,农业保险也将慢慢退出市场。包青在对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具体原因进行大量分析的基础上还对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上的道德风险作出了相关分类,认为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大致有3类:1)投保人在购买农业保险后,往往有可能忽视灾害的预防措施;2)投保人在减损方面的不积极也会形成道德风险;3)投保人也有可能故意欺骗保险公司[6]。苏晓鹏等对我国农业保险补贴现状与制度供给对策进行了详细研究,提出我国农业保险虽然自2007年试点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农业保险补贴立法滞后、农业保险补贴的承保范围偏窄、农业保险补贴的标的品种较少、农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不健全、受制于地方财力补贴难以及时到位、农业保险补贴中信息不对称等问题[7]。为此,要完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供给,要做到以下4点:1)加快立法、使农业保险补贴法制化;2)适当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3)完善农业补贴方式;4)注意防范道德风险和逆选择;5)通过非补贴措施提高农业保险参与率。郑军等对于农业保险偿付能力进行了风险测度,并提出完善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偿付能力风险预警体系、构建差异化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制度、实施针对性的农业保险补贴策略、降低偿付能力的区域差异化风险等政策建议[8]。曲统昱等分析了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业保险政策还存在产品体系的标准有待提高、基层服务网络不够畅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有待完善、保费补贴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高保障的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基层服务质量,健全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提升保费补贴的科学性,推动农业保险科技发展[9]。

4结语

农村保险市场范文8

我国的农业环境相当脆弱,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属于一种弱质性产业,具有较高的风险。作为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在提高农业经营户在灾害条件下的持续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步入新世纪以来,国内外学者对农业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章从农业保险的业务需求、产品创新、市场失灵、模式选择等四个角度来进行理论综述,以便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创新实践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农业保险;理论研究;述评

作为一种弱质性产业,农业易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生产者往往不得不面对由于各种各样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所造成的损失(特别是经济损失)。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建立在“大数定律”基础之上、用以分散农业风险的经济手段,能够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有效的风险补偿,在提高农业经营户在灾害条件下的持续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即便我国的农业保险得到了良好的发展,依旧还是处在初级阶段,且发展的形势也不容乐观,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从业务需求、产品创新、市场失灵、模式选择等四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的相关研究进行理论综述,以便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

一、关于业务需求的研究

1947年,Neumann&Morgenstem在其出版的著作《博弈理论与经济行为》一书中提出了期望效用理论,这一理论也成为了国外众学者进行农户保险需求研究的重要理论基础。Arrow(1963)正是以期望效用理论为基础对风险规避型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情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他发现,当且仅当购买保险所带来的效用水平明显超过不购买保险时,此类消费者才会选择去购买保险;而过高的保费又会使得期望提升效用效应荡然无存,消费者也就不会再去购买保险①。Arrow的这一研究结论很好地解释了保险消费需求不足的原因,这也为后期学者研究农业保险需求不足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Hazellet.a(l1986)经过进一步研究发现,农户期望获得的收入总额及其变动情况、风险承受程度等因素都会对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量产生重大影响②。Markki&Somwam(1991)指出,政府应该从多个角度、采取不同的措施以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量;一方面,通过建立税收延迟储蓄账户的方式,充分发挥税负的优势以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产生激励作用;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采用更先进、更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来合理评估农户面临的风险及风险带来的损失,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合适的保险费率,从而增加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Goodwin&Smith(1995)的研究发现,美国农户对联邦农业保险的需求弹性介于(-0.92,-0.2)的范围之内,即农业保险需求缺乏弹性,致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相对较低,农户自愿投保率也明显偏低①。Calvin&Quiggin(1999)研究分析年影响美国农业保险的购买状况的因素后指出,“农户是否获得政府补贴”已然成为了对农户购买意愿最具影响力的因素。Coble、Knight(2002)和Babcock(2011)的研究进一步证实了Calvin&Quiggin(1999)的研究结论,指出农业保险补贴能够极大地提升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但是,Skees(2000)研究却发现保费补贴并不总是有利的,它会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Serra&Goodwin等(2003)认为,农户财富与其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呈现负相关关系,即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动机将随其财富总额的增加而不断下降。Goodwin和Rejesus(2008)指出,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即便灾害救济和农业保险都会使农户获得灾害损失补偿,但是农户会更偏向于获得特别灾害救济计划的补偿金,而不会选择去购买还需自己支付保费的农作物保险,这就降低了农作物保险的总需求量。Enjolrasetal(2009)利用多元线性可加模型评估了法国农场主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情况,结果发现,多样化生产方式的使用能够有效降低产量波动风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农户对农作物保险的需求,这时只有政府给予高额补贴农户才会选择投保。Helmessy(2009)的定量研究发现,美国的土地使用因为联邦农作物保险补贴计划的实施而呈现出了一种不正常的状况。不难发现,无论国外学者从哪方面入手研究,都没有办法准确界定各种类型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影响程度大小;但可以明确的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与农业保险需求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政府的灾害救济计划与农业保险需求存在负相关关系。在国内,学者们或是从理论角度、或是从实证角度深入探究农业保险的需求问题。在理论研究方面,庹国柱等(2002)、冯文丽等(2003)、费友海(2005)等学者基于福利经济学视角、从农业保险属性着手研究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问题,结果均发现,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的农业保险,由于其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农户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往往低于正常水平;张伟(2013)、夏云(2015)、郑军等(2015)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综合考虑了农民收入情况、农业风险演变程度、农村土地流转状况、农业产业化进程、地区差异表现等多种影响农业保险需求的因素,结果发现这些因素的变化都会显著地影响农户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数量。在实证研究方面,宁满秀(2005)、张跃华(2007)、候玲玲等(2010)、聂荣(2013)等学者从农户走访调研获得的数据着手,力求找出致使农业保险市场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本原因,但在实际上不同因素的影响程度却是表现不一,因而无法达成一致结论。那么,另一部分学者就思考是否通过拓宽研究视角,能够更好地探究农业保险有效需求问题。刘冬姣和张旭升(2011)着重研究了我国开展农业保险补贴前后农业保险需求变动情况,结果发现,农户会因为能够获得农业保险补贴而增加农业保险的购买量;谷政等(2012)在对江苏淮安市农业保险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时发现,由于当地种植农业保险保障力度不足,致使农户参保积极性明显不高;赵君彦等(2013)的研究发现,家庭中从事非农业劳动力人数、土地规模、政策宣传力度和农户对农险的认知等因素,都会显著的影响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量;赵桂玲等(2014)认为,农业保险需求会因人均生产总值的增长而有所提升,但是不合理的前期赔付率却会损耗掉人均GDP增长带来的需求增量;唐德祥等(2015)指出,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农业保险需求具有显著的正效应,成灾率的提高对农业保险需求具有显著的负效应,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实施并未达到提升农业保险需求的目标。

二、关于产品创新的研究

从国外理论研究来看,大多数学者将农业保险产品视为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物品,商业性保险在农业保险领域不太适合,商业性保险公司大部分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导致农业保险供给不足。Gardner等(1986)、Nelson等(1987)、Miranda(1991)、Goodwin&Ker(1998)、Glauber&Collins(2002)等学者对于农业保险不适合商业化经营做出了各种解释,他们指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农业系统性风险等因素都会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出现“市场失灵”状况。Tovar(2005)以拉美国家的保险公司为对象进行调查研究,结果发现,超过三成的保险公司强调应该发展农业保险,近半数的保险公司更是认为拉美的农业保险将会以超高的速度发展。近年来,在农业保险从多方面得到了创新发展,尤其是天气指数保险的创建,正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Muller&Grand(i2000)指出,对于农作物产量无序变动与天气存在一定相关的部门,天气指数保险能够为其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Turvey,Hoy&Islam(2002)认为,与传统农业保险相比,天气指数保险有其特有的优势,也即:保险公司进行灾害损失理赔时,所依据的客观存在的、准确测量出来的天气数据,而不是作物受损程度,且保险赔付和被保险人生产行为相互独立,从而有效降低了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Gine,Townsend&Vickery(2006)从天气信息获取的客观性分析了天气指数保险能够有效避免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的原因所在②。当然,在实践过程中,天气指数保险的运行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如:应该如何界定天气事件、应该采取何种定价机制为天气指数保险产品的定价(Richardsetal,2004)。Syroka(2007)更是对历史气象数据的完整性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不完整的气象数据将难以保证天气指数保险的科学性、合理性①。国内学者多是从保险供给方面探索造成农业保险商业供给不足的原因,研究主要集中于制约农业保险供给的因素,如: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农业风险的系统性、道德选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等等。王艳平(1994)指出,过高的赔付率已然成为了制约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最重要因素。除此之外,郭颂平(2009)的研究还发现,居高不下的经营成本使得保险人不愿意提供过多的农业保险,从而造成农业保险有效供给明细不足。程梓华(1994)认为,偏低的保险费率会拉低保险公司效益,削弱其供给农业保险的动力。赵莹(2005)指出,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农业保险,在系统性农业风险变大时,道德风险问题的影响尤为凸显。叶晓凌(2007)的研究发现,正是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造成了我国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局面。姜岩和褚保金(2010)指出,过高的交易成本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进程。

三、关于市场失灵的研究

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现象一直伴随在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同时也成为了众多学者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领域。Kramer(1983)指出,美国在1938年以前开办的农作物保险均告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农作物保险完全遵循市场化运作,缺失政府主体的干预(如,政府补贴)。Ramaswami(1993)认为,农业保险虽能有效降低农业风险,但是由于农业的风险偏好程度不同、保险合同的参数设计不尽合理等使得道德风险也随之增加。Quiggin(1994)、Cobleetal(1997)、Miranda(1991)、Mahul(1999)等学者研究发现,引起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3个:即感知失灵、系统性风险和信息不对称。“感知失灵”往往致使广大农户产生类似的想法:“那些事故绝对不会发生在我身上”,他们往往不愿意考虑像巨灾一类的低概率事件,这就可能导致农户的保险需求降低。另外,农业保险面临的更多的是系统性风险,一旦系统性风险发生,大数定律往往会失去作用②,投保产品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这种风险却难以实现空间上的分散。Wenner&Arias(2003)明确提出,相对于普通人身意外险、车险等险种,农业保险合同需要承担的风险竟然高出20倍有余,如此的高风险使得保险人不愿意过多参与农业保险市场。最后,信息不对称的两种主要形式———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普遍存在于农业保险市场之中。逆向选择问题出现在投保人投保时故意并未全部阐述自己的风险信息,保险人按照平均风险情况制定出的保险价格会导致高风险的投保人拥有更高的购买意愿,而低风险的投保人却因保险费率过高而被“排挤出”农业保险市场。道德风险是指农业保险契约对被保险人隐藏行为的影响,投保之后保险人可以赔偿差的产出损失,被保险人阻止损失发生的动机就会大大降低。可见,不管是逆向选择问题,还是道德风险问题,只要存在信息不对称都会降低保险人供给农业保险意愿,这将有损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Makki&Somwam(2001)、Mark(2005)等研究发现,高风险的农民更愿意购买收益保险和高保障责任保险,而低风险农民可能存在多交保费的嫌疑。Glauber(2007)认为,相比于其他的农业支持政策,农作物保险不仅费用昂贵,而且效率低下。因此,针对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状况导致其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许多国家采取政府干预与市场运作并存的策略,通过补贴投保人保费支出、或直接补贴保险人、或创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等方式,来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国内学者也高度关注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现象。张跃华(2005)指出,当农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时,他们对待农业风险的态度将会偏于中性,此时若没有政府补贴的激励,农民就不会选择以投保农业保险的方式转嫁、分散风险,这就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出现“市场失灵”现象。冯文丽(2003)、费友海(2004)认为,较高的赔付率和经营成本、以及外部风险的存在使得农业保险公司不愿提供、或者不愿过多提供与农业相关的保险产品,以致农业保险供给明显不足。冯文丽(2008)的研究发现,除非政府在农户投保农业保险提供保费支出补贴、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税收优惠和管理费用补贴等,否则纯粹采取商业化模式来经营农业保险,将会出现保险人不愿供给农业保险,投保人也缺乏足够的热情去购买农业保险。冯登艳、张安忠和马文平(2009)的研究结果显示,正是由于农业保险存在系统性风险和较强的外部性,而且农业保险的可保性低、农民收入水平低但保险费率高,使得我国农业保险市场无法正常发挥其功能,从而出现了“市场失灵”现象。

四、关于模式选择的研究

关于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Gardner(1986),Chambers&Miranda(1991)等多位学者均不赞成采取完全商业化的模式来经营农业保险。Mosley(1993)提出,在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融入包括对农户和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Mishra(1996)的研究表明,农业保险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现象、保险的赔付率过高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Skew认为,单纯的商业化经营模式无法有效降低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而过高的成本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因而必须变单一市场化经营模式为政府与市场协同运作模式,推动政府风险基金的建立。基于上述学者的观点,很多研究者更多地关注了在政府支持的商业化模式下农业保险产品保费率的设计问题。在农业保险费率厘定过程中,逆向选择问题往往要比道德风险更为严重一些。如果高风险农户购买保险的价格与低风险农户的价格相同,逆向选择问题就会产生,这也是为什么农业保险总是对那些高风险的农户特别有吸引力。如何区别这些农户,就成为农业保险精算师们在厘定费率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Skees&Reed,1986)。美国农业保险费率主要由农业风险管理处(Agriculture'sRiskManagementAgency,RMA)来主导、私人保险公司参与来共同制定,依据保险责任、地域差异、农作物种类等确定保险费率。Goodwin(1994)利用农户层面的产量数据来估计产量变化,发现平均产量和产量标准差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稳定的,这表明在厘定费率过程中只考虑平均产量是不恰当的,毕竟平均产量只是产量变化的一个并不完美的替代变量。Stephen,Kandice&Janles(2000)对这种费率结构重新进行了估计,他们发现现行费率对低预期产量农民收费过低,而对高预期产量农户收费过高,并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实际上鼓励了逆向选择。鉴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在经营模式的选择方面需要更多的理论做支撑,这也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侧重点。度国柱等(2004)提出我国应该采取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政府间接引导的经营模式。孙蓉(2004)认为,应该以商业化思维运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开拓更多渠道、融入更多主体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发展,并加快农业再保险体系的建设。高彦彬(2006)和冯文丽(2008)着眼于农业保险经营体系建设,刘素春(2010)和刘菲菲(2011)着眼于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建立,均提出了应该采取多元化、多层次的方式进行。余琴(2014)的研究表明,相互保险制度保证了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一致性,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其相对较低的经营成本正好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购买保险能力有限的情况向吻合。姚飞和吴应珍(2015)认为,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当地政府应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动当地农业发展,拉动农民增收、创收,给予农户一定的金融优惠政策,不断增加试点地区,突出农业生产形成规模、特色优势产业;第二,保险公司应重点发展“低水平、广覆盖”的保险产品,在农户的支付能力范围内满足农户对农业保险的基本保障需求,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应根据当地农业发展水平、生产布局,开发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使保险价格、保障层次适应不同生产规模、收入水平的农户需求。

五、简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看到,农业保险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但我国对农业保险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大多还是进行定性分析,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及绩效评价的定量研究仍显不足。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延长农产品加工产业链,这些都离不开农业保险的相应保障,对农业保险的研究有待不断深入。一是需要结合我国不同地区资源条件、文化习俗、人员素质等不尽相同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发展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二是需要结合我国农业经营相对分散的实际,创新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三是需要结合我国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体制机制创新,在短期内应考虑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模式,而远期内则应考虑以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模式。

作者:马子红 黄珊 马兴泉 单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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