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比较浅析

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比较浅析

今年年初,财政部印发《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这是继《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2009年)、《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2016年)以来,财政部针对商业银行绩效考评所制定的办法中变动幅度最大的规章性文件。相较于以往评价办法,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价值评估上,《办法》更加注重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兼顾

改革前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对商业银行价值上的考核聚焦于银行自身经济价值的创造。设置盈利能力和经营增长这两类维度的指标,一是考察商业银行投入资本赚取利润的能力,二是考察商业银行利润的增长率和使用资本的增值率。改革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价值方面的评估不仅定义为银行自身经济价值的创造,同时,着眼于银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增设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这一维度来反映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创造价值的能力。此维度具体包括服务生态文明战略、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这三方面指标,用来引导商业银行对全体社会产生综合经济效益。

二、在管理理念上,《办法》更加强调经营效益与风险控制的均衡

改革前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设有资产质量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两类维度以衡量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杠杆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改革后的《办法》在保留原有体系中与风险相关指标的基础上,增设不良贷款增速这一指标,并将所有指标统一放置于风险防控大类维度之中。同时,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中规定对重大资产损失事件须根据影响程度的大小下调评价级别。此举更加凸显监管层防范金融风险的理念,避免商业银行一味注重当期利润的提高,使其在追求短期经营效益的基础上更加审慎地评估相关风险。这不仅有助于保持商业银行长期经营效益的可持续性,也有利于维持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在等级划分上,《办法》更加体现行业竞争与自我超越的并重

改革前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聚焦于行业对标,将样本库中各类财务指标数据的数值大小划分为五段,取各段简单平均数分别作为该财务指标的“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对应五档评价标准的标准系数分别为1.0、0.8、0.6、0.4、0.2。改革后的《办法》发生两处变化。一是等级划分更细,原来的五档变为“优秀值”“良好值”“中等值”“较低值”“较差值”“极差值”六档,“极差值”的对应系数为0。二是等级划分上增设历史对标方法,依据商业银行提供的前5年基础数据测算出六档分别对应的历史对标标准值。这种行业对标与历史对标相结合的绩效评估方式,不仅能够减弱仅存在行业对标方法时因强者恒强而给小型银行带来的差距感,也能够激发大中小型银行不断突破自身的历史业绩。

四、在经营效率上,《办法》更加突出成本投入与成果产出的匹配

改革前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仅设置成本收入比来评估各大银行的投入产出率,并没有关注人员相关成本。改革后的《办法》在指标内容上除保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中涉及经营效益和风险防控的相关指标、增加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这一维度之外,另设发展质量维度,内含和人员相关的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人均净利润指标和人均上缴利税指标,用来衡量人员费用回报率和人均贡献水平。《办法》通过引入单位人员产出比率,改变以往只考虑成本收入总量比的方式,引导在提高利润数量的同时,要关注利润效率。这一举措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加快转变经营方式。

作者:卢思绮 单位: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