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工作意见范例6篇

保障工作意见

保障工作意见范文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群众住有所居为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积极推进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惠及面,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根本利益。

二、扩大保障范围

(一)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1.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保障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原则上应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该标准由市、区(市)县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区(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调整到位。2010至2011年度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实行两种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愿选择。

3.提高租赁补贴标准。确保符合租赁补贴标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14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标准分别由9元/平方米、8元/平方米、7元/平方米调整为11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郊区(市)县要按照低保家庭全额补贴、低收入家庭部分补贴的原则,合理调整本地租赁补贴标准,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4.完善租赁补贴形式。对暂未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其申请并通过审核后,减半计发租赁补贴,存放于个人账户,实行专户管理,用于申请人租、购住房。

5.探索“租售并举”保障方式。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郊区(市)县可进行廉租住房出售试点,允许保障对象自愿购买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投入。

6.明确建设任务目标。2010至2012年全市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廉租住房4036套、10708套、3324套。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

1.提高保障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标准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2010至2011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探索“租转售”保障方式。组织安排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符合申购条件、暂无力购买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居住。租赁人承租满两年后可按规定的出售价格和方式申请购买。

3.试点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在*高新区范围内,试点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保障方式。符合申购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向*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货币化补贴,用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4.实施原则和建设目标。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面向社会、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组织建设。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自确认购房资格之日起,应于24个月内向其交付经济适用住房。2010至2012年中心城区按年度分别确保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879套、1246套、3000套。各郊区(市)县应根据普查和群众申购情况,确定2010至2012年建设任务目标,并在2010年5月1日前在当地公布。

(三)在中心城区建设限价商品住房。

1.保障范围。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3.5万元),不属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且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10年中心城区新建4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

2.申购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1)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的无房家庭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2)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3)连续在本市缴纳3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婚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4)夫妻双方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工作,两人在本市连续缴纳5年以上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家庭。

3.价格和面积。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比同等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低15%-20%的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4.申购办法。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实行申请、审查、公示、轮候制度。申购人提出申请,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审查住房情况和收入情况,在申购人所在社区、街道和公共媒体上公示10日后批准。

(四)推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1.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建设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以解决其创业初期住房困难。在上述区域工作,且毕业未满3年、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单身无房大学毕业生可申请租赁。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按单身公寓标准建设,土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2.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支持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配建集体宿舍,用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及第三产业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其他区域,可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公寓,由用工企业租赁。集体公寓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体宿舍和集体公寓建成后办理新建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

3.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严格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根据保障对象的类别及收入情况分层次确定,原则上比市场租金低10%-40%。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查、轮候制度,严格对租赁协议和租赁行为进行监管。

(五)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配套措施。各区(市)县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确保按期开工建设。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套数、回购价格或收回条件等规定,要在土地划拨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实施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

(一)改造范围和任务。

1.改造范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结构简陋、无独立厨房和厕所、基础设施不配套、破损率高,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为集中,群众改造愿望强烈,集中成片达50户以上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2.改造任务。2010至2012年,全市基本完成122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其中,2010年中心城区完成10万平方米,郊区(市)县完成46万平方米。

(二)实施责任主体。

1.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要将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筹实施。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五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08〕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9〕74号)的要求,确定改造项目,制定安置补偿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进改造。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国有工矿棚户区由企业自行实施改造。有条件整合相邻地块实施成片改造的,可由业主出资,所在区(市)县组织实施。要充分调动群众改造积极性,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部分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三)支持政策。

1.用地政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土地收益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免收增加面积部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

2.财政金融政策。市、区(市)县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提供贷款,并在信贷规模上给予支持。

3.税费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住房保障政策。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享受廉租住房中央预算类投资补助政策。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购买或新建廉租住房,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军烈属、残疾和孤寡等人员,按规定优先给予保障。对无力购买最小户型的居民,可允许购买部分面积产权,其余部分面积保留公有产权并由其租赁居住,待其具备购买能力后自愿申请购买。

(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各区(市)县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棚户区改造。

四、完善管理机制

(一)严格住房保障准入审查。要健全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审查机制,做到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方便申请、及时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确认申请人保障资格,并向社会再次公示。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1年,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对保障对象进行年度复查。

(二)严格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房产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要采取实时监控、入户调查、季度抽查、年度复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设置举报投诉中心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对收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停止或调整保障;对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违规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退回租赁补贴、保障性住房或按市场价补缴房款,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责任。

(三)探索廉租住房市场化管理方式。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集中成片的廉租住房进行市场化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享受相应租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收储机制。市住房保障机构要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采购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使用中央补助资金采购廉租住房的,必须按规定使用;采购在建廉租住房的,须保证中央补助资金全部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五)严格保障性住房管理。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不得将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限价商品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未取得完全产权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具体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加强指导协调。

(二)明确责任主体。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动态管理、日常监督,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等具体工作,并在2010年6月底前建立相应住房保障机构,明确房管、民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责任,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体系的服务事项。

保障工作意见范文2

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三大支柱,对于全区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过去的几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奠定了更好发展的基础。但是,劳动力供求总量的矛盾依然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更加明显,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的任务非常繁重,我们一定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握和用好新的上升期,满怀信心地迎接新挑战。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20****年,全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坚持更高标准,追求更高水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围绕着以人为本,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主线,以援助弱势群体就业为重点,抓住和用好新的上升期,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千方百计提高职工群众收入水平,千方百计建设和谐劳动关系,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为构建“和谐河北”、“和谐天津”做出新贡献。

(二)主要工作目标是:新增就业2万人。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0000人、援助就业困难人员3800人、鼓励自谋职业6000人,统筹农民工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7%左右。深入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充分援助就业社区达到95%,其中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和充分就业的社区分别达到20%以上。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发展见习基地,培训6000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参保范围,落实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和农民工参保工作。开展和谐企业创建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预防、调解、仲裁、等矛盾处理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上述目标中,新增就业、援助就业、保险扩面是约束性目标,务必千方百计完成,其它为预期性指导性目标,应当努力实现。

二、紧密围绕区域经济发展,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扩大就业,根本在于岗位的开发。必须紧紧盯住区域经济发展创造的岗位,建立岗位开发渠道,按照不同人群,实行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岗位开发工作。

(一)抓住经济发展落实就业岗位。紧密结合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盯住现有企业和新项目、新企业,落实就业岗位,安置8000人。结合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由专人负责,抢抓一批岗位,安置1000人。

(二)抓住海河综合开发带动的服务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结合海河服务型经济带,重点开发商贸、餐饮、文化旅游、金融服务、商业地产等产业带动的就业岗位,安置1000人。

(三)在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中扩大就业容量。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新政策和区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开发就业岗位,安置5000人。

(四)抓住都市工业园、科技工业园建设,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结合全区工业园建设,瞄准劳动密集型和中小企业开发岗位,安置1000人。

(五)抓住居民生活需求,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结合商业进社区、便利服务进家庭、菜市场进街道的“三进”活动和老年服务业的发展,结合服装缝纫、家电维修、家庭小饭桌、家庭店铺、送餐送水、子女接送、旧楼区改造后的物业管理、新建居民区物业管理等业态开发岗位,安置4000人。

(六)围绕着扶持创业、增加岗位带动就业。要结合创业扶持政策,在帮扶创业的同时增加就业,安置1000人。

(七)进一步强化和健全岗位开发机制。区、街道和社区三级就业服务组织要健全岗位开发机制,把新增就业目标分解到具体项目。要建立多渠道、多途径,及时掌握新建项目及其开业时间、用工数量和用人条件,组织面试、开展培训,实现有效对接,选配到人。进一步深化“一联盟”、“二对接”、“三同时”的创岗工作机制,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全程跟踪,为用工单位培训、选送合格优秀的劳动力资源,在促进发展中扩大就业,在劳动力资源优化中促进企业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八)切实加强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要把劳动力资源的开发作为扩大就业的基础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即使采集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求职人员的各种信息,做到“提户知名、提人知情”。要积极引导求职人员参加就业准备活动,促进其转变就业观念,提高面试技巧,主动参加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规划职业目标,实现主动求职与提供服务的双向互动。

要加强企业裁员时对新增失业人员的资源信息采集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根据意向制定求职计划,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

要建立全区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做到分类、动态管理,实现“二库对接”的网上操作。

(九)建立青年就业服务中心和农民工就业服务中心。为大中院校毕业生为重点人群的新成长劳动力和外来务工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十)建立就业岗位月度分析例会制度。分析就业岗位来源,落实求职人员的安置去向。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和劳动力统计调查制度。充分利用社区工作站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形成动态管理。要按社会可承受的失业率,运用经济、行政手段,对企业裁员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类矛盾。

三、实施积极的就业帮扶,援助困难群体再就业

充分运用帮扶政策,援助“4050”人员、单亲家庭、零就业家庭、长期失业人员等十类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三季度末,要解决“存量”人员就业,年末基本实现困难群体安置动态为零的目标。

(一)开发社区岗位。街道社区要努力开发居家养老、报刊投递、邮政进社区、再生资源回收和城市清洁新增五大类公益性岗位,适时上调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激励岗位开发的积极性。

(二)鼓励企业吸纳。充分运用岗位及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公益性公司、服务型企业更多招用就业援助对象,扩大安置。

(三)建立长效帮扶机制。要在普查基础上,统一发放《就业援助卡》,建立持卡援助制度,并实行盯人托底安置。

(四)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平稳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及时接续。对区属困难工业企业的“4050”等人员,继续实行保险补贴,对退出企业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要继续落实托管政策。

四、积极做好统筹就业,实现促进青年就业和农民工就业的新突破

促进青年和农民工就业,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方法,为青年和农民工就业提供各项服务。

(一)建立青年就业服务中心。针对大中院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群体,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

(二)开展供需对接服务。帮助企业和院校建立校企就业联盟,实现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提前对接。

(三)提供就业政策服务。开展实训、见习服务,免费提供职介、失业登记和技能培训等项服务。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帮助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四)建立农民工就业服务中心。主要做好来区务工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和就业环境的改善。今年要重点做好10件事,提高对农民工群体的服务水平。

(五)积极探索建立外来务工人员专项劳务派遣组织。帮助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兑现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劳动保障权益。

五、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提高政策服务水平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扩大就业再就业的关键。要认真研究新一轮扶持政策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力争用好用活用足,积极探索政策“打捆”及运用工作,实现扩大就业的目的。

(一)坚持为企业改革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服务,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落实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帮扶制度,实行医疗补助金预支、延长享受期限等措施,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要逐步把失业保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自谋职业扶持金的申领等经办业务向街道、社区延伸,为失业人员提供就近便捷服务。

(二)实施积极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增强促进就业功能。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不裁员单位的促进职工培训工作,对在职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给予100--600元补贴。对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可按照上年缴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教育经费补贴,从源头上稳定就业,减少人员排放。

(三)要加强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调查,合理确定区域失业率的调控目标。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通过建立并实施裁员总量报告制度和安置方案预审制度,减少集中过量裁员。

六、围绕用工需求搞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职业技能培训,是促进就业的“加油站”。要充分发挥培训、实训在技能水平、促进就业过程中的提升作用,积极做好培训、实训工作。

(一)加强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建设。根据专业设置的需要,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的教育设备和设施的完善改造。不断改进教学方式,丰富培训内容。继续完善资源管理、职业培训、鉴定考核、推荐就业的培训就业工作制度,加强各环节间的衔接与配合,提高培训效果。全年培训6000人以上,培训就业率达到65%以上。

(二)进一步完善职业证书制度。发挥职业证书在劳动者就业和技能人才成长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强化对技能人员的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机制,提高劳动力资源中技能人才的比例,为高端行业和产品配备适用人才。推行中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学生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试点,毕业生“双证”率达到60%以上。

(三)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按照全区及滨海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实训基地的建设方案,首期选择2--3个专业,完成场地改(扩)建,配备培训器材,进行基本操作技能的训练。

为职业教育毕业生和青年就业提供见习或实训服务。继续发展3—4个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帮助提高技能,积累经验、促进就业。对设立见习基地的企业,按见习人数给予生活费补助的政策支持。

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服务功能

公共就业服务是政府促进就业基本职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责。区、街、社区三级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并不断建设新载体,扩展功能,促进就业再就业。

(一)加强公共服务就业载体建设。尽快建成青年和农民工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实训基地。要按照“六统一”的标准,不断完善街道和社区服务机构的建设,基本建成河北区就业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大楼。

(二)提高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对未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全部进行轮训,持证上岗率达100%。要加强教育、培训与考核,推动末位淘汰制,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要调整区街干部的文化、年龄结构和人员编制,对空缺的编制,将根据各街道的管辖人口进行编制调剂,并招聘大学本科及其以上适用专业的毕业生。年内新聘用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达到15%。

(三)完善就业信息公众服务平台。要创造条件,争取更多的社区接入市二期网,安装自助式查询设备,提供个人信息查询的公共服务。

(四)强化创业促就业工作。适时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实施范围。设立创业项目奖,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根据项目的使用率和吸纳就业数量,对项目提供人实行奖励。

八、健全维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要抓住《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契机,做好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

(一)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工作。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工会组织建设和企业民主管理等为内容,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价工作。

(二)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规划。做好《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宣传及各项准备工作,推进各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劳动合同签订率力求达到98%以上。加强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同时,通过和谐企业的创建工作,提升履行劳动合同的诚信程度,降低劳动纠纷发案率,增加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

(三)建立健全企业调解组织和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企业调解组织的作用,把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在矛盾初发期,解决在企业。建立全区性的维权工作网络,形成多层次的劳动纠纷预防调解体系。

(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降低争议纠纷案发率。把三年来劳动争议纠纷案发率高的单位列为重点整顿单位,逐一进行分析,限期整顿。适时举办用工单位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班,提高其守法意识,强化调解能力,增强维护职工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五)提高维权案件的处理能力,增加和谐因素。对不实行最低工资标准、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不参保险、随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等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舆论压力。

对仲裁案件的处理,慎以“超时效”处理,要本着“先调后裁、以调为主,调裁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进行处理。案件调解结案率达到60%。

(六)提高接待能力。妥善处理和解决职工的合理诉求,以“发现早、化解好、控制住、解决好”为目标,畅通职工诉求渠道,建立矛盾预警机制。注意发现和处理群体性,倾向性、连带性问题,防止个性问题发展成群体性问题。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

九、扩大社会保险参保范围,保证职工的基本待遇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职工劳动权益的重要组成,是职工参与国民收入二次分配、享受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要努力扩大参保范围,切实维护职工基本权益。

(一)加强扩大征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参保人数工作指标。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做为参保扩面重点,深入企业加强宣传和指导,与社险分中心共同对有困难的企业,通过协商,签订参保协议。切实解决间断缴费、据实缴费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责任,逐步实现应保尽保。

(二)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积极做好对儿童、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人数及情况的调查测算工作。参与制度的研究与制定,做好制度实施方案,保证实施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做好用工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宣传和推动工作。三年内,要保证区内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好“平安计划”。

(四)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人员求职期间的基本生活的同时,其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作用日益增强,积极鼓励失业人员在领取保险期间自谋职业,申领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落实,同时做好基数调整及年检审查工作。

保障工作意见范文3

行动之一:创业促就业扶持行动

针对问题:

劳动者创业意识不强,创业经验缺乏,创业资金不足,创业政策了解不够等。

行动目标:

使参加创业培训的劳动者数量有一个大的增加,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员数有一个大的增加,创办新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且企业存活率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对当地创业环境和创业工作的满意程序不断提高。全年开展创业培训4000人,扶持4500人创业,带动就业18000人。

行动内容:

(一)推进三千创业培训计划

依托××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开展千名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圆梦行动;依托三峡大学等在宜高校高职开展千名大学生青春创业行动;与市工商局联合开展千名小老板创业富民培训工程。

(二)实施千名创业者资金扶贷计划

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投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加快贷款发放。扶持千名小老板做大做强,实现市场主体由个体向微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向中型企业转变。

(三)开展百名创业典型宣传引导工作

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展示百名创业者的创业风采,在全市弘扬创业精神,积极引导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走自主创业的道路,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

具体措施:

1、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拓展创业培训对象,面向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转退伍军人、农村富余劳动力、残疾人等不同群体,免费举办“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简称siyb创业培训);创新创业培训模式,探索适合不同对象需求的培训模式,丰富创业培训的内容和手段,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和三峡大学等院校,注重困难群体、青年、妇女和大学生各自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创业培训。

2、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免费给予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后续服务;加大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提高贷款额度,降低担保门槛,简化办理程序。2009年,市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新增1500万元,县、市、区担保基金新增100万元。全面开展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提高到200万元,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突破1亿元。

3、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依据国家有关创业优惠政策,协调工商、税务、城建、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以及企业吸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实际情况,落实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4、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建立覆盖市、县(市)区、街办(乡镇)、社区四级联动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一切便利。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增设创业服务窗口,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向社会积极推介创业项目;建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30个创业孵化基地,报请市政府授予“××市创业孵化基地”匾牌;建立创业专家指导组,为创业者提供持续有效的专业化、针对。

5、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创业政策、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组织开展声势浩大、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行动之二:返乡农民工就业帮扶行动

针对问题:

受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总体放缓,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沿海等一些出口外向型企业停产或倒闭,导致我市部分农民工返乡。自去年9月份以来,全市共有15.55万农民工返乡,其中受经济因素影响而失去工作岗位的近7万人,目前仍有2万返乡农民工尚未就业。

行动目标:

为返乡农民工提供3万个用工岗位;帮助2万名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对1万名有培训意愿的返乡农民工进行储备式培训;扶持1000名返乡农民工创业。健全农村基层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农村劳动力无缝隙创业就业服务,确保每一位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重新就业或成功创业。

行动内容:

1、设立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窗口。主动上门开展返乡农民工登记,及时掌握返乡农民工的愿望和要求。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着重引导他们进入我市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2、开展“为返乡农民工送岗位”专项活动。组织就业服务小分队、用工需求量大的企业,送岗位到集镇、到村头、到农户。

3、开展系列招聘活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每月采取集中送岗位进社区、进乡村等多种方式,举办返乡农民工就业专项招聘活动。

4、开展促进创业活动。每月开展一期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积极推荐创业项目、提供小额贷款、完善创业服务,积极引导有技术、有资金、有创业能力的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扎实推进农民工“回乡创业工程”。

5、开展“一对一”重点援助活动。各县市区选择50-100名返乡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6、开展送信息活动。广泛收集创业项目和扶持政策、培训就业信息,编印“春风卡”等宣传册,通过新闻媒体、通讯、广播和现场咨询等方式,为返乡农民工送信息上门。

7、开展送信心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各级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稳定就业局势的工作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举措和帮助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具体措施。开展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先进典型的表彰活动,激发返乡农民工自立自强、自主创业的热情。

具体措施:

1、建立农民工返乡情况监测统计机制。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立返乡农民工台账,密切关注农民工返乡变化情况,及时对本地返乡农民工人数、返乡原因及发展趋势做出统计分析。

2、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就业。开展本市城镇就业岗位信息专项调查活动,抓住我市扩大内需、加强基础项目建设的机遇,鼓励本地企业使用当地农民工,实现岗位信息与人力资源信息对接。进一步加强与输入地及用工单位沟通联系,开展劳务协作。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返乡农民工专场招聘会,促进返乡农民工重新实现转移就业。

3、扶持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加快农民工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对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提供政策咨询、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服务,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各类企业,集中经营、聚集发展,带动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4、全面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加大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鼓励各类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鼓励进入停产或半停产的市内企业,在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组织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享受培训补贴。

5、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企业用工监控,落实企业裁员提前申报制度,严格控制随意裁员。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执法监察活动,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动之三:扶企稳岗促就业行动

针对问题:

部分行业企业在招聘用工方面,存在“招不到人”、“留不住人”的问题,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有人无事干,有事无人干”的现象突出。

行动目标:

建立企业用工快速通道,帮助企业解决招工难的问题,使我市企业用人需求得到及时满足,保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到影响,同时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

行动内容:

通过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平台,为企业用工提供方便快捷、全方位、立体式无缝隙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及时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具体措施: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推出为企业招用工搭建立体服务平台,提供无缝隙服务的措施:

一是完善客户经理服务。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实行一企一策的有针对性的人性化服务,对企业招聘用人、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职工档案管理等方面的需求及时响应,主动帮助企业解决用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用人单位进行定期回访,上门服务,跟踪服务,直至满意为止。

二是开展个性化职介服务。根据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多样化的职介方式。在人力资源市场开展现场招聘、委托招聘、专场招聘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试行网上招聘、远程面试等服务形式,为企业招聘用人提供方便。每个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主题招聘会,如二季度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三季度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等。近期(4月中旬),拟组织一批用人单位在部分乡镇开展与农民工面对面招聘洽谈活动。

三是建立校企合作平台。结合企业对员工的技能需要,组织部分职业培训学校为企业提供定点、定向培训,选择部分企业作为实习见习基地。采取合作培训、定向分配的方式,使企业得到合适的技术劳动力。

四是企业推介服务。市场信息区设立专门的宣传展示栏,以《企业园地》、重点企业展示等形式,免费对企业进行推介;

五是强化用工指导。针对目前部分企业“招不到人”和“留不住人”等问题,结合就业形势和工资指导价位的宣传,帮助企业进行分析,做好用人策划,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是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多种形式的信息收集渠道,每季度开展一次企业用工情况调查,每季度一次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分析预测报告。在电台、电视台、市内各大报纸等媒体上开辟固定栏目,通过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等多种渠道职业需求信息;

七是实行会员制服务。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联合会的作用,定期开展企业座谈、联谊或评选诚信用人单位等活动。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工作目标,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如对××全通涂镀板厂等我市2009年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专人专班一揽子服务。

八是拓展劳动保障服务服务。丰富和完善劳动保障事务服务的内容,在搞好档案的基础上,为企业提供聘用人、工资、社保代缴等全方位的劳动保障事务服务。

行动之四: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行动

针对问题:

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受自身条件和岗位供给的限制,较多地在危险性较高的行业和岗位从事体力劳动,特别是建筑行业,工伤事故易发,农民工遇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医疗待遇难以得到落实,身体和心理受到双重创伤,同时也对工伤后的就业造成严重影响。

行动目标:

80%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使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医疗有保障,伤残有补助。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稳定就业局势。

行动内容:

1、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将建筑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2、确保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医疗期内医疗有保障,医疗期终结后伤残有补助,解决农民工工伤的后顾之忧。

3、为参加工伤保险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简化流程,规范服务,设置农民工工伤保险服务窗口,专门配置农民工工伤保险咨询及报案电话,简化业务流程。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市医保处三天内送问候到医院、送关心到床头、送政策到手上。

具体措施:

1、领导重视,部门联动。建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齐抓共管,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参保。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统一印制《农民工工伤保险服务指南》及《农民工工伤保险平安服务卡》等,深入到农民工密集的项目工地上,深入到建筑企业单位上门宣传。与建委部门联合举办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班,促使建筑单位和农民工积极主动参保。

3、严格把关,强制参保。争取建委部门的支持,对于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建委部门不得允许其参加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对于中标的建筑总承包单位不缴纳项目工伤保险费的,不办理工程合同备案,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4、部门联动,督促参保。与市建委、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将农民工工伤保险纳入施工企业专项检查考核内容,督促各建筑企业参保。与劳动监察等相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建筑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督促建筑用人单位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

行动之五:社保窗口进社区行动

针对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排队时间长,缴纳社保费往往要跑几个部门和窗口,浪费过多的时间,以致用于就业创业方面的时间不够。

2、广大群众了解社会保险政策、就业创业信息的方式较少,获知信息的渠道较窄。

3、基层社区在为辖区居民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就业创业信息方面还有很多空白,其贴近基层群众的服务优势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行动目标:

逐步将部分社保经办业务窗口前移到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区,简化参保人员的办事程序,将更多的时间用于就业创业;将社保政策、就业信息、创业宣传等资料放在社区社保经办业务窗口和区级劳动保障部门,使广大的群众更迅速更方便掌握就业服务信息,增加创业就业机会。从而使政策宣传更到位,参保缴费更便捷,工作流程更高效,人民群众更满意。

行动内容:

1、“送政策”:编印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资料、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通过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社区和银行网点向市民发放,把政策送到老百姓身边。

2、“送服务”:开通三峡农行各网点代核社会保险费业务,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家门口参保缴费。

3、“送信息”:将就业创业信息,及时通过报纸等媒体,传递到千家万户。

采取措施:

1、加大对基层社区和劳动保障服务站的投入和指导力度,提高基层社区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服务能力。

2、加强信息系统的研发,提高基层社区信息化水平,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信息传递畅通。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优势,让广大群众了解行动的内容和意义。

行动之六:减负解困保就业行动

针对问题:

全球金融危机的暴发,对技术含量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中小私营企业受到很大冲击,企业生存面临较大问题。同时,随着社平工资基数的逐年上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压力增大。

行动目标:

通过实施“五缓四降一不变”措施,帮助创业就业群体顺利渡过金融危机,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社会稳定不受影响,社保基金支撑水平不降低。

行动内容:

1、在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对2009年度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四项险种中企业承担的缴费费率作相应调整,以减轻企业负担。医疗保险费率由7%下调为6%,失业保险费率由2%下调为1.5%,生育保险费率由0.8%下调为0.6%,工伤保险中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分别由1%下调为0.8%、2%下调为1.8%(一类行业费率0.5%暂时不变)。

3、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9年允许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作为本人当年缴费基数。

具体措施:

1、摸清企业参保及经营情况,做到有的放矢。

2、做好缓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政府、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缓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与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明确还款期限,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如逾期则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经核准的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继续划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困难企业在缓缴期间发生人员转移、退休等业务时,按照“减一补一”的原则缴纳社会保险费。

5、对缓缴期满后,能够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无力补缴其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或企业仍不能正常缴费及补缴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转入正常欠费单位管理。同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动之七:和谐用工示范街创建行动

针对问题:

超市、餐馆、歌厅、茶楼等第三产业员工流动性大,劳动用工管理难度大,有的用人单位不重视劳动用工管理,有的甚至没有专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导致这些企业中劳资纠纷频发,员工不稳定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行动目标:

通过创建活动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协调的新型用工管理机制和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推动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鼓励和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职工工作岗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应对困境,共渡难关。通过创建活动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扩大参保覆盖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单位参保覆盖面达98%以上,引导更多的用人单位规范用人行为,全面促进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行动内容:

根据市政府“三产兴城”发展战略,选择就业岗位多、人员流动性大、用工管理乱、投诉概率高的餐饮娱乐行业以及小商铺小公司密集的街道(路段)为创建对象。一是有针对性宣传法律法规,为创业、就业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支撑,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帮助规范用工行为,增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识;二是鼓励和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稳定职工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不减薪,签订《共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履责承诺》,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谋发展;三是为创业就业者免费发放和提供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劳动合同等文书范本、劳动保障监察办事指南。

具体措施:

一是在创建活动过程中认真贯彻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的理念,把努力为创业、就业者服务放在首位,实现企业、劳动者、政府三赢;二是做到四个结合。即创建活动与推行网格化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好对用人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创建活动与年检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扩大年检单位的覆盖范围。创建活动与开展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完善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创建活动与劳动用工专项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劳动监察的效率;三是举办1-2期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培训班,帮助企业建立法律监督和协调劳资纠纷基层组织。

行动之八:农民工特别职业培训行动

针对问题:

全球金融危机造成东部沿海等企业停产、限产、裁员、减薪,导致许多农民工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失去工作,造成生活困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大部分返乡农民工技能水平低下,不利于顺利就业、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

行动目标:

以“提升技能、稳定就业、促进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提升技能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组织全市各技校及相关培训机构,认真开展返乡农民工特别职业培训行动,对7000名返乡农民工进行3个月以上培训,努力促进95%以上的受训返乡农民工重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帮助返乡农民工掌握一定技能,促进技能就业,减少金融危机的影响与冲击,提高返乡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社会的发展储备大量的技能人才。

行动内容:

省、市、学校及培训机构三级协调统一,配合联动,共同搞好返乡农民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项目。

在××市工业技校、市第一技校、市第二技校、市第三技校、市商业学校、市机电技校、市纺织技校、秭归技校及市劳动培训教育中心等9家培训机构认真开展返乡农民工特别职业培训。

具体措施:

一是健全机制。为顺利完成省厅下达的特别职业培训计划任务,市局召开“××市技工学校特别职业培训管理工作会”。各技校高度重视返乡农民工特别职业培训,先后建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的专班工作机制,加强对整个培训工作的管理,使培训有序、规范地进行。

二是营造氛围。充分利用三峡日报、三峡晚报、三峡商报、××三峡电视台及县市区的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特别职业培训,营造“人人了解培训、个个参加培训”的社会氛围。主动承办夷陵广场举行的送岗位、送培训、送信息、送信心的“四送”活动。在三峡日报劳动保障专栏整版刊登各技校特别职业培训的招生简章。深入乡镇、街道、社区,进村入户上门宣传特别职业培训政策。

三是规范管理。出台实施细则,详细规定特别职业培训的对象与时间、开班申请、系统录入、开班检查、日常抽查、结业考核以及补贴审核等内容。组建专班,不定期分批对培训机构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是创新模式。开展“送教上门,驻地培训”活动,对长期学习班学生和短训班返乡农民工实施昼夜和周末交替培训,减少学生教学和农民工培训的冲突,确保学生教学和培训农民工学员两不误。充分利用学校的教学资源和企业的实践操作设备,学校、企业合作采取由学校派老师教授理论知识、企业出专家传授技术的校企合作培训模式,充分调动学员积极性。

行动之九:技能鉴定进社区行动

针对问题:

街道、社区符合补贴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返乡农民工享受到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不充分,职业技能鉴定取证率不高,影响他们的就业质量和稳定性。

行动目标:

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用好2009年度政府安排的30万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为2000名符合补贴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行动内容: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技能鉴定强培训、素质就业促民生”为主题,认真贯彻省政府创业促就业文件精神,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依托街道、社区为2000名进城务工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鉴定取证率,提升他们的就业质量和就业稳定性。

行动措施:

一是深入摸底调查。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分辖区对进城农民工人数、就业状况、从业工种、技能培训情况、鉴定取证意愿等进行摸底,并建立台账。

二是广泛宣传发动。会同三峡晚报、三峡商报、××三峡电视台·直播××等主要媒体和栏目,采取新闻、公告等形式将行动内容、步骤、免费鉴定对象条件等公之于众,同时适时在城区主要街道社区集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现场咨询报名活动,免费发放《政策宣传单》、《办事指南》等资料,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为活动造势,营造氛围。

三是免费开展技能鉴定。选择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街道、社区,就近就地分片分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让技能水平达到国家标准的农民工顺利取得就业的绿色通行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是典型宣传扩大影响。努力培养、挖掘、发现一批在技能鉴定进社区行动中实实在在得到实惠的农民工典型,通过媒体对个案典型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巩固活动效果。

行动之十:农民工维权行动

针对问题:

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劳动保障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行动目标: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得到进一步遏制和有效解决全面促进我市农民工平等就业、劳动和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等问题的有效解决;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法制意识,促进他们通过法律渠道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行动内容:

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切实发挥源头治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保障作用;强力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月支付、季结算”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欠薪应急资金制度,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能力;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合力;完善诚信评价制度和激励引导机制,落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披露制度;大力推广农民工维权夜校制度,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完善劳动监察与法律援助合作机制,开辟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快速通道。

保障工作意见范文4

一、住房保障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统筹城乡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加快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县由于农业人口所占比重过大,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基础设施薄弱,既不利于农村居民增加收入,提高居住质量,又制约了城镇化发展步伐。同时,进城务工和经商办企业的农村居民在住房等方面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很难融入城市生活、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对于缩小城乡差距,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推进有条件农民进城落户,首先必须解决进城农民的安居问题,真正让农民进得来,留得住,使城镇化进程和住房建设同步得到发展。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保障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测算、合理制定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住房规划和建设力度,让广大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居有其所、安居乐业。

二、住房保障建设的主要任务

1、精心组织,科学规划。按照省市“十二五”末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的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全县共需建设各类住房约1.2万套、110万平方米,解决约4.5万人1.2万个家庭的住房问题。县推进农民进城住房保障中心要组织专人,精心规划,落实住房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力争到年全面完成住房项目建设,切实解决进城农民住房问题。

2、提早谋划,分步实施。县城共需建设各类住房9000多套,其中年—年,县城计划完成各类住房建设约2470套25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约250套2.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房约2220套22.5万平方米;年—年,完成各类住房建设约6600套64.5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约660套6.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约5940套58万平方米。常兴镇、横渠镇、汤峪镇、槐芽镇、齐镇、营头镇六个中心城镇,在依据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完成各类住房建设约3000套20万平方米,其中保障性住房约300套2.3万平方米。其他乡镇根据本乡镇实际,制定农民进城落户住房建设规划,抓紧落实。

3、落实政策,分类保障。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符合相关条件,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行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一是坚持“同等”原则。对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不能通过自身解决住房的,均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实行与城镇居民申请条件相同、轮候同等的原则,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二是实行“自愿”原则。对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类型采取自愿原则,不强制规定所选类型。三是实行申请材料“简化”原则。申请材料中所要求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状况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均以落户时有关部门核定的材料为依据,不再另行调查审核。四是实行“公示”制度。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家庭,在现居住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审核结果公开公正。五是实行分类保障制度。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被民政部门确认为低收入家庭,且在落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不足14平方米的,纳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且在落户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不足14平方米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在城镇无住房,实行城镇居住制度的农村居民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执行依照《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

三、全力做好六项保障,加快住房建设步伐

1、全力做好住房建设资金保障。一是廉租住房建设所需的建设资金,在政府增加财政预算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予以解决;二是公共租赁住房所需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主导,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逐年开发建设一批6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实行城镇居住制度进城农民家庭的住房问题;三是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建设资金在积极落实国家土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的前提下,通过社会筹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融资的办法解决,在限定面积、限定对象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出售;四是限价商品住房在限房价、限套型的前提下,土地面向市场招拍挂,建设资金通过确定的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在留出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向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家庭出售;五是商品住房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开发企业自筹解决,直接面向经济条件较好的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出售。

2、全力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保障。将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作为县城建设和中心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县城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超前规划。县住建局在编制全县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县国土局要编制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详细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进城落户居民住房新增规划建设用地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3、全力做好建设用地保障。按照规划,全县年—年将新增住房建设用地约1100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一是充分利用旧城改造闲置的土地200亩,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二是用足用活土地政策,县城新增建设用地约700亩,中心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约200亩,一次规划,五年完成,由当地政府负责,主要解决落户当地农村居民住房问题。其他乡镇根据本乡镇实际,落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农民进城落户住房;三是科学搞好住房建设用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储备,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调拨,确保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

4、全力做好住房建设保障。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住房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县发改局要做好立项、申报等工作,县国土局要做好住房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县住建局要做好项目规划,审查建设方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报建、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职责,确保住房建设工程质量。

5、全力做好政策保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市、县已出台关于推进有条件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继续完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住房建设方面的保障措施,为加快推进进城农民住房建设提供政策支撑。

6、全力做好公共服务保障。加快完善城镇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和供热、供气、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物业管理服务,积极配建幼儿园、小区医疗诊所等公益事业,为进城农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保障。

保障工作意见范文5

创新案件审理工作机制的新尝试

年,我们集中两个多月时间对全市依纪依法办案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发现存在个别案件调查取证不全、基层案件办理结果反复率高和审理干部业务知识局限以及审理人员力量不足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立足实际,通过制度创新,较好地解决了以往工作机制下阻碍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为提升全市审理工作水平,保障案件审理质量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创立审理参与案件审核制度,变单一审核为审理参与审核,解决案件办理结果反复率较高的问题。将一些上级要结果件、涉及追究纪律责任的,尤其是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的重要案件纳入审理审核范围。一是明确审核重点。主要审核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是否进行全面初核、有无避重就轻或遗漏问题、初核的事实是否清楚、有无充足的证据。二是注重审核程序。部门初核完毕,形成上报材料,并经分管的领导审阅后,移交审理部门审核。三是严格审核把关。对案件查办程序、证据链条、问题性质认定和条规运用等进行审核,呈报市纪委书记审查或常委会研究决定。四是提出审核意见。对于部门所提意见准确的,予以支持和肯定,对于所提意见可行但证据尚不完善的,提出补证意见。这种机制,使审理关口前移,提前消除了案件质量隐患,降低了案件办理结果的反复率,从源头上保障案件审理质量。

(二)建立案件调查阶段审理提前介入制度,变事后审核补证为事中及时提醒,解决重大复杂案件在调查阶段“易走弯路”的问题。对重大项目、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在调查取证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时,经分管检查和审理领导批准,由审理人员提前介入。一是由审理人员对调取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审核。二是针对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违纪构成要件提出下一步调查取证方向的建议。三是对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进行零距离监督,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这种机制,将审理的审核把关和业务支持、内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主动在案件调查方向确定、证据甄别采信、条规适用等方面为案件承办处室提供业务支持和服务。

(三)创立区县特聘助审员制度,变“内部审理”为“协助审理”,解决审理人员业务知识局限、审理质量不高的问题。从法院、检察院、司法局、财政局、房管局等职能部门聘请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党员干部作为特聘助审员,从事实认定、证据把握等角度参与区县自办案件的审理。首先对案情复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由区县纪委常委会确定为助审案件,其次在案件审理3天前,根据案件类型确定助审员。审理期间,由助审员提出意见,最后由区县纪委审理室主任汇总意见,拟定审理报告,召开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讨论,形成正式审理意见,提交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时,我们实行特聘助审员参与向案件检查室反馈意见,选派特聘助审员代表参加区县纪委常委会案件审理专题会议,充分发表意见,为常委会班子决策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这种机制,有效借助了助审员的专业知识优势,完善、提升了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水平,强化了社会力量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监督,增强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透明度,案件审理质量明显提高。

(四)创立乡镇案件审理协作区制度,变“自查自审”为“协作审理”,解决乡镇审理人员缺乏、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在实施办案协作区的基础上,结合“乡案县审”制度,实行乡镇案件审理协作区工作机制。成立审理协作区审理小组,组长从长期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熟悉案件审理业务的基层纪委书记中产生,成员为协作区各基层纪委负责审理业务的纪委委员。审理案件时,以案发地审理干部为主审人,抽调本协作区内两名审理人员组成,由协作区审理小组与案发地乡镇纪委干部共同对案件进行初审,形成初步审理意见后,按照乡案县审的有关要求,由基层纪委将案件移送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协审把关后,提出协审意见由案发地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这种机制,实现了审理资源优势互补,有效解决了基层纪委办案查审不分的问题,改变了以往乡镇纪委审理案件“单打独斗”的局面,同时解决了基层纪委案件审理力量不足、业务不熟、案件质量难以保证的实际问题,基层纪委案件审理质量和效果极大提高。

创新案件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保障工作意见范文6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低保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在区民政局设立低保科,工作人员采取调配或招聘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6人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主管领导任中心主任,街道办事处(镇)民政(低保)专干任副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辖区社区居委会中抽调。街道办事处(镇)的民政(低保)专干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协同管理。社区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低保委员、社区低保协管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二)调整工作程序。将社区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将社区居委会组织入户调查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牵头,社区居委

会低保管理站配合;将社区成立低保评审会调整为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设立低保评审会,评审会和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人数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按照辖区大小、人口数量、低保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低保协管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重新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三、调整后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初步审核后,协助申请人填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应本着城信原则填写《申报表》。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申报表》。

(三)评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经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社区居委会、低保评审会签署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给予耐心解释,并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经街道办事处(镇)行政会议研究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时间为5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行文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原始资料和街道办事处(镇)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责成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认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条件的,要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程序书面通知本人。

(五)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报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申报表》,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镇),并在保障对象的区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发给《*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管理。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精神,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并通过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

四、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和区政府负责调整城市低保管理模式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低保资金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的考核。

区财政局负责区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并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负责接受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做好登记备案,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配合下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低保评审会。对评审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考勤情况,发放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的报酬。做好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低保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做好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和低保对象的定期审核工作。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做好低保对象的管理以及低保档案和微机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低保办理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户主本人的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求职登记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出具证明,方可申请和享受低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街道办事处(镇)要做好受理申请的登记备案工作,接受申请后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二)受理时限。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镇)、区民政局必须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跨区县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庭,原则上在解决人户分离前,不受理入保申请;因无固定住房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持公安机关证明和原户口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申请入保。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部门要根据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向现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门提供该居民有关情况。个别无法解决人户分离状况,且租住地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员,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按照程序办理。

(四)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等有效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入户调查或对调查工作不予配合。

6、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的。

7、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8、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自行购买商品房(旧城改造拆迁房屋除外)、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或出国留学、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9、因吸毒、、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其本人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另外,家庭拥有非经营性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的按日常费用计算其家庭收入。

(五)建立社区公益性考勤登记制度。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劳动),公益性劳动以治安、环保、卫生等社区服务为主。劳动时间原则上一月不少于两次(或7小时)。禁止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顶替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公益性劳动。

六、工作要求

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效实施,确保机构健全,管理到位,操作规范,群众满意。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注民生、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切实加强对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安排,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调整低保管理模式工作。同时,区政府要把低保工作纳入对街道办事处(镇)的目标考核,对于因错保、漏保、行政不作为等造成群众上访的,经查证核实后,扣除街道办事处(镇)相应的目标考核分。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城市低保管理模式调整的政策和具体规定,使广大低保对象家喻户晓,理解支持此项工作。

(三)做好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会要利用4—5个月的时间按照新的低保工作程序对原有低保对象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并健全低保档案。同时,按照新的工作程序接受城市困难居民的申请并进行调查、审核、审批。

(四)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关于对*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一类家庭每年审核一次,二类家庭每半年审核一次,三类家庭每2个月审核一次”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低保管理站、低保评审会和低保协管员的作用,及时掌握了解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对于发现的不符合低保条件应停发或调整低保金的家庭,由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从批准当月起调整或停发低保金,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本人,并做好登记。同时,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区县民政局低保管理软件上做出相应调整。切实做到随着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真正实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差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五)落实经费。为确保低保管理模式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区民政局低保科招聘的低保工作人员经费采取区财政负担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抽调的工作人员报酬从原渠道解决。低保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的报酬从低保结余资金中支付,低保协管员报酬原则上按每个工作日10元计发,但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00元;评审会成员会议补贴按每个会议日20元计发。同时既是低保协管员,又是评审会成员的,在领取报酬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高一级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