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范例6篇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范文1

引言

“WTO允许采取保障措施吗?”这看上去是一个明知故问的问题。但本文的考察表明,答案并不那么简单。从WTO的规定和各国的做法看,答案是肯定的。然而,从WTO过去的案例看,一个非常技术性的要件使得“合法”使用保障措施几乎不可能。

本文从三个方面试图对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作一个较为全面的回答。首先是说明WTO协议明确允许采取保障措施,

并且很多国家都在采取这种措施。然后揭示了一个事实,即过去采取保障措施的所有国家在WTO中都败诉了,而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证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更为具体地说,是没有将“其他因素”与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区别开来。本文提出了一个核心的问题:WTO上诉机构所确立的这种确定因果关系的严格要求实际上是否能够被满足?由于在WTO过去的判例中找不到答案,所以本文在第三部分建议应放松这一要件,使其可以实现。但本文同意保障措施是一种特殊的措施,应当有比较严格的纪律,因此本文在结论部分建议各国慎用这种措施。

一、WTO的规定与各国的实践:保障措施是允许的

1、WTO的规定

在进口产品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可以通过提高关税或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对该国内产业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措施就是保障措施。WTO明文允许各成员采取这种措施。关贸总协定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和WTO《保障措施协定》就是专门为此而制定的。

当然,这些规定同时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遵守一定的纪律。最为基本的纪律就是:进口确实增加了,国内产业确实受到了严重损害,并且,更为重要的,也是本文所要重点分析的是,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必须是由进口增加造成的,即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2、WTO成员的实践

实践中,在过去几年时间里,WTO成员采取了许多保障措施。[1]

从1997年到2001年,共有18个国家对几十种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2]WTO保障措施委员会2001年报告显示,[3]仅从2000年11月10日至2001年10月29日,该委员会就审查了30个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1款(a)所作的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通报,14个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4款所作的实施临时保障措施的通报,17个有关确定严重损害存在的通报。共有8个国家对15种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到2001年10月29日为止,共有46个成员向该委员会通报了其保障措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都是有可能采取保障措施的。

二、WTO保障措施案例:采取措施的所有国家败诉

上述保障措施,有些被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至2002年7月,在WTO已经审结的5个保障措施案件中,所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都败诉了。[4]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可以看出,败诉原因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没有证明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5]

1、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WTO的规定及WTO判例

采取保障措施,必须证明是进口增加造成了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这个因果关系要件在WTO协议中有明确规定,而WTO判例则从操作的层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1)WTO的规定

《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1款规定,只有在一产品进口正在绝对增加,或者相对于国内生产相对增加,并且对国内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或者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才可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该款列出了采取保障措施所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即进口增加和严重损害。但严重损害必须是由于进口增加造成的,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

而《保障措施协定》第4条第2款(b)项则更加明确地规定,调查机关应根据客观证据,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ausallink)。对于如何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第4条第2款(b)项的第二句话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标准:如果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进口增加(suchinjuryshallnotbeattributedtoincreasedimports)。这常常被称为“不得归咎要件”(non-attribution)。本文重点分析这个要件的使用情况。

(2)WTO判例

WTO在过去的保障措施案件中,设定了一些确定因果关系的标准。[6]我们此处要研究的,是上述“不得归咎要件”。

对于如何满足这个“不得归咎要件”,上诉机构认为,调查机关审查因果关系的第一步,应当是将进口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性后果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性后果区别开来(distinguishedandseparated);第二步是将包括进口增加在内的所有不同因素造成的损害分别分配给进口增加和其他有关因素。经过这样两个步骤,调查机关就能够确保实际上由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为进口增加,从而确保这些损害不被作为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对待。也只有这样,调查机关才能最后确定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否为两者之间真实和实质性的(genuineandsubstantial)原因和后果的关系。[7]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能对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进行适当的评价。[8]因此,调查机关应当确定进口增加之外已知因素的损害性后果的性质和范围,并且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调查机关必须在合理、充分解释的基础上,明确证明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归为进口增加;解释应当用明确的词句(expressterms)表示,是清晰(clear)、不含糊(unambiguous)、直截了当的(straightforward),而不仅仅是暗含或表示了某种解释。[9]

在以上阐释中,上诉机构已经说明,因果关系必须是真实和实质性的原因和后果的关系。我们可以把“不得归咎要件”称作一种排除法,即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从国内产业的整体损害中剥离开来,使得进口增加造成的严重损害显露出来的角度确定这种真实和实质性的关系。

2、对具体案件的考察

如上所述,采取保障措施的国家在WTO过去的案件中有一个共同的败诉点,即没有证明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让我们从“不得归咎”要件的角度来看看,WTO是如何就此裁决的。

(1)韩国奶制品保障措施案:调查机关没有审查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

韩国对脱脂奶粉原料采取保障措施,欧共体将此案诉诸WTO。专家组认为,该措施的实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

韩国称,由于脱脂奶粉原料进口的增加,国内生产奶粉的原料,例如生牛奶的生产受到了严重损害。专家组在审查因果关系时,认为韩国有义务不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归咎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增加。例如,专家组发现,奶酪进口不属于韩国的调查范围(即脱脂奶粉原料),但奶酪进口对国内生牛奶的消费和需求有直接影响,因此属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对于这个因素,韩国调查机关的报告中根本没有评价或者分析它的影响,即奶酪进口如何使得国内生牛奶的需求下降。因此,韩国没有证明奶酪进口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没有被归为脱脂奶粉原料进口增加所造成的损害,因此韩国没有证明脱脂奶粉原料进口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例如国内生牛奶产量的下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0]

保障措施范文2

电力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的保障,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人民群众的整体素质的提升,对电力行业的要求也逐渐的严格。现阶段,电力的使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解决。因此,保障电力行业的生产安全目前我国重要注意的问题。电力的使用在提高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效率,改变人民群众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电力的正常使用。本文就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引起读者的共鸣。

关键词:

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措施

电力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发展产业之一,电力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以及国家的财产安全,电力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剧,电力的使用逐渐的增加,随着电力覆盖面积逐渐广泛,我国对电力安全的关注也逐渐的增加。电力生产安全才能够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下面笔者对其进行简要的分析,希望对日后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帮助。

1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安全意识

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对安全的认知比较浅,不知道安全生产对于企业有多么重要,生产过程操作不当容易引起安全问题的发生,导致电力系统发生故障。

1.2企业的基层管理不当

电力企业的一个通病就是只关注较大的电力项目,对于基层工作反而不关注,但是基层的工作往往是决定企业质量的关键,所以,必须要提高电力企业的基层管理工作,保证电力企业电力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1.3习惯性违章

在工作人员进行工作时,经常发生违规操作,这种情况做多了就会形成一种操作习惯,工作人员自己不认为这是一个错误。这种情况对于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会为人们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伤害。1.4安全保护器具缺乏管理在进行电力生产工作时,设备的安全措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但是因为没有专门人员看管,导致这些设施已经老旧,甚至不能使用,为电力企业的生产工作留下安全隐患。

2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的措施

就目前来看,社会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电力支撑,电力逐渐深入到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电力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但是,现阶段在电力行业生产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电力行业相关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企业管理不当等问题,直接影响了电力行业的安全使用。因此,加强电力生产的安全进一步保障,是现阶段我国发展的重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加以重视,保障电力行业的生产的安全,也是在保障我国国家的安全和经济的健康的发展。

2.1增强企业安全管理意识

电力企业在进行电力生产时,要秉承安全理念,并且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这是我国电力生产企业必须要坚持的安全理念,在进行电力生产时,所有工作都要建立在安全的条件下。并且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主要以工作人员的安全为重点,电力生产的安全设施、设备要对工作人员进行,这样才能为电力生产工作提供保障,保证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此外,还需提高电力生产工作人员的安全思想,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课程教育,从潜意识中提升安全的观念,将电力生产安全提高至最大程度。在电力生产过程中,电力企业要为相关工作人员创造完善的电力生产环境,避免操作失误的情况产生,防止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一定要得到相关高层的重点关注,并且要进行相关制度和体制的加强管理,为工作人员的安全工作起到良好的引导,对工作人员进行督促,利用电力企业的多媒体设施、设备,对安全管理进行大肆宣传,进而促使电力生产企业的安全意识能够从根本上提高。

2.2加强组织安全培训

只有提高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理念,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只有将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上来,才能促使电力企业的进步,提高电力企业的社会影响力。要提高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安全思想和生产规范,必须要对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教育,对工作人员灌输最新的安全准则,并且采取定期教育模式。在进行教育时,要依照国家颁布的最新标准和规范进行全面教育,促使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安全思想得以提升。在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时,不能光对其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还需让工作人员进行实际的安全操作,这样的方式更能加深电力企业工作人员对安全操作的印象。

2.3加强现场安全监督

提高点企业生产现场的监督力度,并安排专门人员按照电力企业制定的安全规范守则对电力生产现场进行良好的监督,提高电力生产过程的管理。在进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的关键在于生产安全和生产小组人员管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就是对生产小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生产小组在进行电力生产工作时要注意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每名生产工作人员要对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并集中探讨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安全问题,使每名工作人员都能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并且要对已经发生的安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进行解决,还需要依据新的安全问题对电力企业的安全标准进行更新,促使电力生产工作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生产的质量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在电力企业工作人员的生产工作中,必须提高安全思想观念,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预防,保证电力企业生产的安全。

2.4加强设备的更新,维修和养护工作

电力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优良是保证电力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步,科学技术水平不断上升。现代化设备应用在电力企业中能够提高电力生产的安全性和电力质量。提高新设施的运用,充分发挥新设备的功能性,并且需要对老旧的设施进行更换,并对更换下来的老旧设施进行维修。

3结束语

由此可见,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之一,电力的安全生产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还能进一步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命安全。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发展,电力的使用逐渐的加强,并且成为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由于我国电力行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发展差距,因此,应该积极的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并且与自身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进一步保证我国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提高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1]邓子昂,邓亚稀,张宝.论电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管理[J].供电企业管理,2011(01):47-48.

[2]胡姣丽.完善电力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研究与实践[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01):227-228.

[3]石金坡.探讨如何加强电力生产安全风险控制和基建安全管理水平[J].电源技术应用,2012,(12).

保障措施范文3

关键词: 汉代 社会保障制度 措施

两汉之初,因为连年战乱,社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经济凋敝,而保障百姓生活实际上是国家安定强盛的根本,所以汉代的统治者基本实行重农政策,对防灾救灾也都采取了一定措施,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汉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发达,还处于雏形阶段,但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对后世几千年封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起了重大作用。

一、重视农业生产,备荒防灾

中国古代经济水平低下,粮食是最重要的备荒物资,发展农业生产就是最根本的备荒措施,汉代统治者之所以非常重视农业生产,其中也有备荒的考虑。

汉高祖在建国之初,把恢复农业生产作为稳定天下的根本大计。颁发了一系列诏令:军队官兵复员为民,根据他们的功绩大小,按照军功爵位的高低,赐给数量不等的土地。愿意留在关中者,免除十二年的徭役;回归原籍的,免除六年(《汉书・高帝纪》)。这对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和发展生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曾下诏:“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亲率臣农以劝之。”“……其开籍田,朕亲率耕……”(《汉书・文帝纪》)景帝也曾下诏:“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不受献,减太官,省徭赋,欲天下务农桑,素有蓄积,以备灾害。”(《汉书・景帝纪》)由此可见,为鼓励耕种,帝王往往以身示范,亲事农桑,并实行轻徭薄赋,来达到倡导天下、备荒防饥的目的。

同时,许多地方官都非常重视农耕技术的推广。汉武帝末,搜粟都尉赵过总结了西北地区抗旱斗争的经验,推广了“代田法”。配合便巧的农具,每亩产量增加一斛到三斛(汉代一斛等于一百二十斤,一斤约合二百五十克)。和帝时,“汤有旱灾,伊尹作为区田(区田指的是在丘陵山坡开垦的小块荒地),教民粪种,负水浇稼”(《锸ぶ书辑释》)。

虽然政府和地方都很重视农业,但是由于缺少足够的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粮食减产或绝收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采用了平籴仓储调剂粮食的救荒措施,以稳定民心。

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采纳大农令桑弘羊的建议,在全国实行均输平准政策。由大农令统一在郡国设均输官,负责管理、调度、征发从郡国征收来的租赋财物,并向京师输运。又置平准官于京师,总管运到京师的物资财货。虽然初衷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平抑物价,但是此举让国家掌握了大量物资,从而在救灾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汉宣帝时,更“令边郡皆筑仓,以贱时增其贾而籴,以里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汉书・食货志》)。东汉“永平五年作常满仓,立粟市于城东”。通过这种做法,政府控制了粮食以备不时之需,在中国救灾史上开了先河,也成为后代统治者常用的救荒方法之一。

二、兴修水利,治理水患

两汉时期,水旱灾害频仍,百姓负担极重。如果没有某种国家、社会的支持,陷入困境的普通百姓的生存就会受到危胁,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历朝统治者都采用国家干涉的手段进行水利工程建设。

西汉时期,大的水利工程主要有漕渠、龙首渠、六辅渠、白渠等。公元前129年,为了转输由关东西运的漕粮,在著名水工徐伯的领导下,汉武帝征发几万民工开凿了漕渠。漕渠在渭河南岸,流经今临潼、渭南、华县、华阴直到潼关附近注入黄河,长达一百多千米,不仅使这一段的漕运时间缩短一半,而且使沿渠万余顷土地受益。在修漕渠的同时,汉武帝又征发万余民工修龙首渠引洛水灌溉临晋平原,在商颜山一段发明了“井下相通行水”的“井渠法”(《汉书・沟洫志》),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条地下水渠。公元前111年,汉武帝又在郑国渠上游修了六条辅助的小渠,称六辅渠。公元前95年,在赵中大夫白公建议下汉武帝从仲山口引泾河至栎阳,这就是白渠。当时关中有名的渠道还有成国渠、灵轵渠、渠。成国渠从今陕西眉县杜家村引渭河经扶风、咸阳复入渭水,全长二百二十余里。灵轵渠引渭河在今周至县境。渠引渭河支流河水,在今扶风一带。这些工程“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它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数”(《汉书・沟洫志》)。

黄河的治理,是汉代一项巨大的水利工程。汉初,黄河屡次决堤,造成了严重的水灾。公元前109年,汉武下决心治理河患,派汲仁、郭昌率数万人前去修治,经过这次治理,此后八十年黄河没有发生大的水灾。到了东汉,公元一世纪初,黄河在魏郡(今河南、河北交界)决堤,淹没了几十个县。汉明帝派水利工程家王景、王吴治河,几十万劳动人民先用“堰流法”修作了浚仪渠,并从荥阳至千乘海口千余里间修渠筑堤,从而使河、汴分流,汴渠得以安流漕运。黄河受南北两堤的约束,通流入海。此后八百年间,黄河没有改道,水灾也减少了。

三、采用各种手段,临灾赈济

1.蠲免。即遇灾免租税。如汉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大旱,诏郡国受旱灾特别严重者,民勿出租税。

2.赈济。(1)赈谷赈银。如“文帝后六年,夏,大旱,蝗……发仓庾,以赈民”(《汉书・文帝纪》)。《史记・汲郑列传》记载,武帝时“河南贫民伤水旱万余家”,汲黯“发河南仓粟,以赈贫民”。赈谷之外还赈银救济。建武二十二年(公元46年)南阳一带发生地震,光武帝下诏:“……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人三千。……吏人死亡,或在坏垣毁屋之下,而家羸弱不能收拾者,其以见钱谷取佣,为寻求之。”这成为后世封建政府最常用的措施。(2)养恤,即收容抚恤。《汉书・平帝纪》载:“元始二年,旱蝗。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置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田,假于犁、牛、种、食,又起五里于长安城中宅二百区,以居贫民。”对流民给予及时的收容和安置。

3.移民就粟。这是汉代常用的方法之一。汉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汉书・高帝纪》)。《后汉书・章帝纪》载: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这种方法既可以节省一些赈灾经费,又可以借机调剂农业生产和人口分布,为后代统治者所沿用。

四、开始注重社会养老

《汉书・文帝纪》载:“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巡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明确规定八十岁以上老人,除“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之外,都是养老的对象;养老标准上,除发放米之外,还加赐肉、酒、帛等物品。同时还对实施措施作了严格的规定,以保证养老诏令的贯彻执行。

《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三十年(公元49年)五月“大水,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鳏、寡、孤、独、笃、贫者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后汉书・明帝纪》中有记载:明帝永平二年(公元60年)诏曰:“有司其存耆耋,恤幼孤,惠鳏寡,称朕意焉……”还连续六次下诏赐:“贫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这些政策深受民众欢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汉代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制度还比较粗疏,但在当时的历史时期起到了很好的治世作用;其倡立的不少模式和方法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如重农、修水利、治河、行各种社会救济、完善社会养老等,这些都被继承下来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

[2]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

[3]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63.

[4]万国鼎.锸ぶ书辑释.中华书局,1965.

保障措施范文4

GATT第19条第1款(a)规定:“如因不可预见的发展(as a result of unforeseen developments)和一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负担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结果,进口至该缔约方领土的产品数量增加如此之大且情况如此之严重,以致对该领土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缔约方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损害所必需的限度内,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减让。”

从文字上不难看出,实施保障措施的两个前提条件是:“不可预见的发展”和“负担总协定义务”。两个前提缺一不可。后者似乎含义清楚具体,然而对于什么是“不可预见的发展”,在第19条中并未交待清楚。

在GATT争端解决实践中,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案例之一应属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制帽用皮毛(Hatters’Fur)关税案。在这一案件中,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不可预见的发展”。美国称,在其关税减让前美国流行的是毡帽,但后来流行带细毛或绒毛的毡帽,并且进口大量增加,给美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这是当时不可预见的发展。而捷克斯洛伐克认为“变化是流行的法则”,不存在“不可预见的发展”。GATT为解决此争端专门成立了工作组,工作组在报告中指出:“‘不可预见的发展’一语应当解释为在关税减让谈判后出现的情况,这种情况是不能合理地期望作出关税减让的谈判人员在谈判关税减让时可能和应该预见到的。”这一解释成为“不可预见的发展”的权威解释,也为GATT所长期遵循。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的“不可预见的发展”问题

2002年3月20日美国对进口钢铁采取保障措施,结果被中国等8个WTO成员告到日内瓦,这也是中国加入WTO后的第一案。该案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美国未履行GATT第19条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义务,因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未证明存在不可预见到的发展以及由此导致进口大量增加。

美国1974年前的贸易法有“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规定,后来在法律修改时给删除了。所以后来美国的保障措施案件的报告(或称“201”案件报告)从不阐述不可预见的发展问题。同样在2001年12月USITC关于钢铁保障措施案的第一份报告中也未论及不可预见的发展问题。在WTO上诉机构的裁决一再重申这一纪律后,USITC在2002年2月4日就钢铁保障措施案又补充了一个报告,以弥补原报告中未提“不可预见的发展”的不足。

中国、欧共体等8个方提出,USITC在调查保障措施案时就没有审议不可预见发展问题,未证明是否存在不可预见的发展,也未进行充分、合理的解释说明是不可预见的发展及方式导致了进口的增长。同时还提出美国政府也未给利害关系方提供机会就这一问题发表意见。方指出,依第19条规定进口增加必须是不可预见所导致的,而且应按每一具体产品进行因果关系分析,而美国并未这样做。因此美国并未遵守GATT第19条关于不可预见发展的规定。

美国辩称,90年代初的苏联解体、亚洲金融危机、美国经济的持续强劲及美元的强势以及上述四项因素的综合均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美国对钢铁采取的保障措施符合GATT第19条1(a)关于不可预见发展的规定。

各方则反驳,上述任何一个因素或其综合均构不成不可预见的发展,而且USITC对上述各要素是如何导致进口增加的解释也未以合理、充分的方式做出。

1、专家组关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认定

首先专家组重申上诉机构在韩国牛奶案和阿根廷鞋类案中的裁定,《保障措施协定》的第1条和第11.1(a)条明确确定GATT第19条要继续适用,协定澄清并强化了保障措施纪律,第19条和协定的条文必须给予全部含义和法律效力。

专家组还指出,不可预见的发展必须作为一个事实问题,连同协定第2.1款提到的对各项条件,于实施保障措施前在主管机关的报告中予以论证。

专家组认定,从“不可预见的发展”的具体内容来说,美国所主张的俄罗斯危机、亚洲货币金融危机、美国市场持续强劲和美元持续升值,以及这些因素的综合,可以被视为“不可预见的发展”。专家组认为,亚洲金融危机可以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因为这场危机发生在1997年,美国谈判者是无法在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预见的。

专家组指出,双方都认为需要证明在“不可预见的发展”与“增加进口”之间存在一个合乎逻辑的联系(a logical connection),但对如何实现这一点存在分歧。专家组指出,在某些案件中,解释不可预见的发展和进口增长只要简单地把两组事实放在一起就可以了,但是在另一些案件中却需要更加具体的分析,以说清二者之间的关系。事实的性质和复杂性,决定了需要做出解释的程度。解释的时间、程度及质量都影响到解释是否合理及充分。

专家组指出,USITC的第一个报告就未专门讨论过不可预见的发展,以及其与进口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USITC应USTR要求评估不可预见的发展与进口增加时,USITC明确指出,这种评估不是它的职责范围,而且仍然强调是上述几大因素的总体影响,使钢铁转移了市场。专家组说,虽然这些因素有可能构成不可预见的发展,但USITC未证明是这些发展事实上导致了进口的增加,进而造成国内生产者蒙受损害,USITC没有解释钢铁市场转移和美国具体产品进口增长之间的连接点。USITC称调查期间进口大量增加、钢铁市场转移、国外生产过剩、出口价格下降等等,缺乏或根本没有数据支持。

专家组认为,鉴于事情的复杂性,调查主管当局应该做出更为详细、具体的经济分析。美国只是对钢铁的总体生产做了分析,但并未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如何导致所涉具体钢铁产品的进口增长做出说明。虽然不可预见的发展不一定会影响一个产业部门,但必须解释具体产品的进口增长与它的关系。

最后,专家组总结道,由于USITC未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造成严重损害的进口增加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因此美国未遵守GATT第19条1(a)以及协定的第3.1款。

2、上诉机构的最终裁决

美国在上诉中要求专家组的结论。美国首先认为专家组在本案审查标准(范围)上存在错误:《保障措施协定》第4.2款要求主管当局必须对各项要素进行评估,而且要分析因果关系。然而GATT第19条并未提何时、在什么地方以及如何证明不可预见的发展。两个条款的要求是有所不同的,专家组并未注意这一问题。因此专家组称对不可预见解释的时间、程度及质量都必须充分、合理,依协定这是没有法律基础的,对19条适用“合理、充分的解释标准”是不适当的。美国还称专家组也未列举任何证据证明USITC的结论是有问题的。总之,专家组未对其结论与建议提供能充分证明其合理的解释与理由。

上诉机构指出,“不可预见的发展”属于第3条第1款所说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主管机关公布的报告必须包括对不可预见发展的“认定或有理由的结论”。因此,本案专家组认为不可预见的发展作为事实问题在实施保障措施前,必须予以证明的观点是正确的。至于美国认为专家组未依DSU第11条的规定对案件的事实及相关协定的一致性进行客观评估,上诉机构指出,如果主管机关没有就相关事实如何支持这些前提条件,包括19条的不可预见的发展,提供合理、充分的解释,专家组是无法审查这些前提条件的相符性的。

关于对《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的理解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应当从其通常含义,并且结合其上下文和协定的目的。从辞典的解释看,“合理结论”是要求主管机关提供明确、详细、符合逻辑的结论。上诉机构认定,美国关于《保障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仅仅要求对所有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提供合理结论(reasoned conclusions),而不需提供解释、只要有一个逻辑基础(a logical basis)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上诉机构指出GATT第19条1(a)的不可预见的发展就是《保障措施协定》3.1款提到的“事实和法律的相关问题之一”,因此主管当局应依协定的第4.2款(c)证明不可预见发展的存在。

对于应如何证明不可预见的发展,上诉机构完全维持了专家组的分析和结论。然后指出,适用保障措施必须建立不可预见的发展与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一项进口产品的增长之间的逻辑联系。如果没有这种联系,就不能确定该产品的进口增长是相关不可预见发展的结果,因而就无权使用保障措施。当主管当局同时对几项产品适用保障措施时,只证明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广泛种类的产品进口增长,是不够的。如果允许这种做法,一个成员就可以同时对广泛种类的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即便其中一项或几项产品并没有增加进口或并非由不可预见的发展所造成的。

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结论,认为美国有关钢铁的10项保障措施不符GATT 1994 第19条1(a)和《保障措施协定》第3.1款的规定。

几点评论

不可预见的发展是否是保障措施纪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或是否是实施这项措施的前提条件?现在已经有了肯定的答复,除非以后各成员一致同意删除此项规定。但《保障措施协定》当初未将此写进去不能不说是一项失误,或起码在一段时间内造成了不少的困惑。强调不可预见的发展是保障措施纪律的组成部分以及是实施这项措施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在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还强调在不可预见的发展与一项产品进口增长之间要有逻辑上的联系,要做出合理、充分的解释,要有证据证明,要存在因果关系,这无疑会强化这一纪律,起到扼制滥用保障措施的作用。

保障措施范文5

[关键词] 薪酬体系 保障措施

一、引言

薪酬体系关系到每一名员工自身的利益,直接影响着员工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企业制定相关的薪酬体系保障措施可以确保薪酬体系的顺利实施并且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保障措施

1.组织结构保障

企业建立、健全薪酬工作领导小组,为薪酬改革提供组织保障。高层管理者对薪酬体系的设计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大力的支持。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薪酬体系的具体实施工作,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要认真学习各种薪酬理论,仔细研究薪酬体系的内容,正确地执行薪酬体系。基层部门负责人积极支持和参与薪酬体系的执行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统一本部门员工的思想,使大家了解和认识薪酬体系的重要性,化解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2.宣传和培训保障

为了让员工理解薪酬体系,企业应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包括薪酬体系的内容、岗位评价原则和方法、本行业的薪酬状况等,使员工能够深入了解、接受薪酬体系,并且支持体系的推行。对于员工不理解的问题,企业印发专门的文件进行解释。

薪酬体系设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理论和操作方法。因此,在薪酬体系设计的过程中,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使大家了解薪酬改革中的重点工作和容易出现差错的环节,提升专业水平,以便在薪酬调整设计过程中更好地开展工作。

3.人力资源保障

人力资源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必须加强对薪酬体系的执行力度,确保各个部门都能够严格执行薪酬体系的内容。绩效考核对于薪酬体系的有效执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员工对薪酬体系的不满很可能来自于绩效考核的不公平。在绩效考核时,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门与员工要坦诚相待,对员工作出客观的评价,保证员工对绩效考核结果享有申诉的权力,确保通过绩效考核达成公司和员工在最终薪酬决策上的一致。

公司逐渐完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绩效考核制度、员工招聘制度、人员调动制度、员工奖惩制度、员工晋升制度、员工培训制度和员工薪资调整制度等。

公司为员工建立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员工的职业生涯是涵盖其个人具体职业内容的动态发展的概念,包括从事何种职业,职业发展的阶段,由一种职业向另一种职业的转换等等具体内容。企业进行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必须考虑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需求。公司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预测未来的人力资源需求,通过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人员开发的鼓励政策以及与职业发展机会相关的信息,从而使员工发展与组织发展结合起来,有效地保证组织未来发展的人才需要。

4.沟通机制保障

公司加强沟通机制的建设。沟通机制在薪酬体系的岗位分析过程中尤其重要,在岗位分析过程中和岗位分析完结之后,及时向员工反馈岗位分析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结果。这样,员工才会有参与感,才会支持岗位分析及其结果的执行,同时,岗位分析是动态的过程,信息反馈可以为后续的岗位分析提出要求和改进意见。

人力资源部门定期与各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地收集和了解各部门对薪酬体系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及时向公司高层管理者反馈大家的想法,采纳合理的建议,逐步使薪酬体系更加完善。通过各类沟通方式让员工了解公司的薪酬体系和自己的薪酬发放标准,提高薪酬体系的透明度。

5.薪酬总额控制机制保障

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获取同行业市场薪酬的情况,考察市场中同行业企业的薪酬水平及同行业人才的竞争现状,根据本企业的薪酬战略进行定位,及时调整公司的岗位工资水平,使每个层次的员工都能拿到比较有竞争力的薪酬而又使公司的薪酬成本不至于太高。对薪酬体系进行控制,应该是从总量上进行控制。薪酬预算的目的在于实现薪酬总额的控制,而薪酬控制的关键在于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核定一个合理的薪酬总额,然后以薪酬总额为标准,实施薪酬控制。每年的年末,人力资源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的薪酬总额预算。薪酬总额应该具有刚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每年核定的薪酬总额水平一般应该不低于已往年度的薪酬总额。薪酬总额管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结合薪酬预算方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进行调整。调整不是对于原办法的否定,而是根据外部情况的变化及时作出的修正。

三、结束语

本文提出了薪酬体系实施所需要的保障措施,这些保障措施可以确保薪酬体系能够顺利的实施。本文在各类企业的薪酬体系设计方面具有较好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伟强:关于企业组织发展与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 (1):103~106

[2]罗红梅 毛翠云:浅议岗位分析无效的原因和对策.商场现代化,2006,(33):322

保障措施范文6

【关键词】:110kV;变电站施工;安全保障

【 abstract 】 : 110 kV substation automation has now become one of major infrastructure residents power, of course, it is also the most mainstream one of substation way, 110 kV substation automation, will be able to effectively improve power quality residents,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electricity stability. But 110 kV substation autom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often exist some safe hidden trouble, so security measures to improve it is very important, how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110 kV transformer substations and safety measures. 110 kV substation automation is the main power plant operation way, this article from 110 kV substation automation of the basic features of to start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some improvement measures.

【 key words 】 : 110 kV; Substation construction;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TM41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对当前的110kV自动化变电站基本特点的分析

目前110kV自动化变电站的主要特点有五个方面,其一,110kV自动化变电站的安全度相对较高,110kV自动化变电站有效的改变了过去那种僵化且繁琐的接令操作,实现了变电站从负荷调整,到电压调节再到电量报表等各种工作的自动化调度,有效地降低了人为操作时,容易进入的误区,提升了用电的安全;其二,经济相对可靠,因为110kV自动变电是一种分布式结构,局部故障不会影响到整个系统的可靠运行,通过集中分布方式布局,同时还能够有效的缩短传输距离和传输密度,也能够节省电缆投入的成本;其三,110kV自动化变电站系统的操作界面简单,基本上实现了电脑化,网络化以及自动化,各种操作能够通过软件简单易行的操作,而且这些设备也便于维护和调试;其四,110kV自动化系统彻底放弃了普通的控制,信号以及远动模式,这种检测模式,显然会导致各种潜在隐患,毕竟人为因素很大,一旦疏忽一个小细节,可能就会严重影响变电的安全,导致整个居民用电的稳定性下降,而自动化的变电模式,则能够将监控,管理和远动功能。实现自动化运行检测;其五,110kV自动化变电功能能够实现相对独立的继电保护措施,保护设备有相应的通讯接口,保证信息的畅通,有助于发现局部区域变电故障,从而及时的进入指定地点,完成对该区域的恢复工作。

二、110kV自动化电站施工过程中常忽视安全问题的分析

(1)110kV自动化变电站在接地施工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下多方面的问题,其一,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没有及时核对施工的电缆沟数量,导致实际需求量和施工数量有一定的偏差;其二,施工单位在对连排构架接地线的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设计要求,造成构架线和实际接地点的距离出现偏差,导致接地线偏少;其三,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忽视对接地的标示,甚至造成变电设备接地的遗漏;其四,主要是二次回路接地问题;其五,电缆的屏蔽层没有做好接地工作,其六,110kV自动化变电所的户内外各照明灯具的接地施工没有完成,其七,没有满足反措的各种接地工作;其八,接地的焊点不规范,出现松动,没有做防腐措施,起不到接地的作用。

(2)110kV自动化变电所建设过程中,在电缆铺设和二次接线时,容易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其中包括了下面五个方面,其一是局部地区的电缆放置成交叉状态;容易导致用电干扰,其二变电所的相关标示牌建设有误,电缆连接线不牢靠;其三就是电缆的防火封堵工程,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高压线封堵不严实,导致小动物进入高压线区域,那就可能导致高压导通,出现严重的用电故障,目前很多经济开发区高压范围大,如果封堵不严实,就可能会被流浪狗,流浪猫入侵,甚至有的被老鼠入侵,导致了用电故障;其四就是二次回路出现寄生回路的问题;其五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户外端子使用了不防水的端子箱,给安全带来隐患。

(3)设备安装及其他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下面五个方面,其一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设计所要求的大型设备焊接固定方式进行;其二设备预留的位置比如设备夹角线和实际到户设备出现偏差;其三相关设备固定螺栓没有到位;其四设备安装过程中,水平度不够;其五就是设备和支架之间的色差太大。

三、当前110kV自动化变电所施工过程中问题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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