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保护论文范例6篇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范文1

关键词:农村经济 生态 对策

海南省的生态环境全国一流,世界闻名。优良的生态环境是海南最具价值的物质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依托生态资源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越来越成为海南人民的共识。这种共识,随着建省以来发展方式的转变而形成、深化。从建省之初提出工、农、贸、旅并举的发展举措,到上世纪末相继出台的“一省两地”产业发展战略和建设生态省的重大决策,再到2010年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人们日益清晰地认识到,海南的发展必须充分利用热带海岛生态这一优势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资源,首先要保护好生态资源,实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然而,由于发展经济、追求富裕的愿望在不断蚀食和淡化着人们的生态意识,甚至冲昏人们的头脑,自觉不自觉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海南仍然非常普遍,非常严重。尽管近年来海南加大了环境保护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生态保护法规措施,但海南的生态保护形势并不乐观,严重威胁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诸多因素长期存在,保护生态的任务十分艰巨。

一、海南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态环境破坏状况

海南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其它经济发达省份,现代工业企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压力不显著。不过,农业(农村、农垦)生产、旅游开发和房地产扩张等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却有增无减,其中,来自农业生产的破坏范围广,危害大,不容忽视。就破坏范围而言,农村散布全岛各个角落,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所及,既包括农村周边生态环境,也包括生态保持区,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是整体性的。就破坏程度而言,目前海南和全国一样,所面临的一共性问题,如生态林地损毁、生活垃圾和化肥农药污染等,一个都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生态环境呈缓慢退化之势。对于诸多咄咄逼人的危害生态安全因素,遏制的力量显得十分薄弱,对于已遭受摧毁的生态环境,促进其恢复的力度不够。

(一)农作物违规和无序种植对生态的损毁极其严重

只要深入海南各地调研,亲眼所见,就不难发现绝大部分生态区都已被或正被农业种植所蚕食、分割、截断孤立,完好无损、绵延完整的生态在海南已极为罕见。几乎所有农村周边小山丘上的原生态植被都已被剔光,取而代之的是郁郁葱葱的经济林、农作物。高大一点的山岭,也多数逃不过被围剔的命运,只剩下顶峰、沟壑里一小块所谓的生态林,如琼海市官塘区的白石岭、万宁市礼纪镇的西岭等,在这些地方,山上山下,处处是槟榔,真正意义上的原生态已不复存在。在有名的呀喏哒热带雨林景区,实际上除山壑里还保留着原生态植物外,整个景区的山坡都已被荔枝园、龙眼园等果园团团包围。即使是七仙岭、五指山、吊罗山、黎母山等自然保护区,也被农业种植片片蚕食,层层分割,面积委缩、功能退化,动植物多样性不断减少,一些以往常见野生动植物濒临绝种。

海南农作物违规、无序种植在上世纪末达到高峰,有些地方因此而把生态推向灭绝的边缘。种植的作物种类繁多,包括橡胶、槟榔、橙桔、菠萝等,当时尤以槟榔种植最为疯狂。由于农民认为槟榔的经济前景较好,在东南部和中部地区曾一度出现家家户户种槟榔,到处垦荒种槟榔的景象。本世纪初,违规、无序种植的势头受到初步遏制。2005年,海南林业局提出“25°坡度以上种黄金都不行”的口号,下决心保护日趋脆弱的生态。但整体破坏格局已经形成,或明或暗的持续破坏行为仍然发生,恢复措施乏力。

(二)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

农业养殖是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在海南,近海水产养殖、陆地养殖、山区养殖等各种农业养殖并存。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水产品,禽畜产品需求量不断增加,养殖的量和面也呈逐年快速扩大的趋势。农村养殖几乎均无排污设备,每个养殖场都是一个排污户,生产的污水污物直接向外排放,注入小沟溪流,流进江河湖海。小户小排,大户大排,污染日积月累。农业养殖不仅是重要的污染源,而且也是导致毁林损地的一大要素。养殖所到之处,红树林、海防林、湿地等生态都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甚至完全被毁。万宁市神州半岛风豪港湾原有的一大片葱翠美丽的红树林,就因水产养殖扩增而渐被砍光。

农药化肥是生态环境的另一污染源。跟全国大多数农村一样,如今海南农业生产几乎是无作物不施化肥,无瓜菜不撒农药。由于农药化肥用量极大,残留物多,时间持续,加之用法不够科学,使用效率不高等原因,其污染范围之广,危害之大,非常惊人。农业养殖和农药化肥造成的污染逐年加剧,在海南各地乡村的田间地头,土质变差,水变浊变臭。昔日田沟小溪清澈见底、鱼儿穿梭的景象已难觅踪影。

(三)农村生活垃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加重

在全省范围内,不论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都是个大难题。然而,与城市相比,农村生活垃圾更难应付。城市有专门垃圾收集、运送和处理设施,而绝大多数农村却没有,且农村范围广,地区分散,垃圾不易收集和处置。虽然目前海南文明生态村数量已过万,约占全省农村总数的一半,乡村公路、电视网络等基础设施有很大改善,但在生活垃圾处理以及排污系统建设方面进展极为缓慢。在农村,生活污水横溢现象依然普遍,日用废旧物品、塑料袋、建筑废料等垃圾往往是被随意抛扔,随处可见,阻塞河沟,污染田地,妨碍观瞻,到了让人难以容忍的地步。

(四)多数乡镇企业高耗低效治污无力直接危害环境

海南是工业落后地区,乡镇企业不发达,与其它沿海发达城市相比,乡镇企业污染环境的现象不突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对生态的不利影响可以忽略。2010年,海南乡镇企业经济单位已愈5万多户,其生产活动无疑与生态安全戚戚相关。海南的乡镇企业大多规模小,实力单薄,科技水平低,技术设备落后,高耗低效,对治污往往有心无力。其生产过程所产生废气废烟、污水毒物甚至没有经过简单的处理,就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去,成为生态杀手。在调查中容易发现,乡镇企业多的地方,环境污染总是相对较为严重。

二、促进海南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当前,海南正加快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的步伐,这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热带现代农业发展,无疑需要更多的耕种土地供给,更多的化肥农药和扶助设施,从而对本已十分脆弱的生态构成新的威胁。与此同时,热带现代农业是高科技的优质高效的农业,讲求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和节能环保,因而也有利于促进环境的改善。海南应紧紧抓住文明生态村和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建设的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战胜挑战,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深入研究,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

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摸清海南生态环境状况的基础上,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透彻分析生态环境现状,准确评估生态环境安全及影响因素,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目标,提出科学可行的实行和保障措施。

特别是要严格划定生态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缓冲区范围,划分不可开发区、可开发区。在保护区和缓冲区内,坚决禁止农业、工业、旅游及房地产开发,尽可能杜绝外来因素的干扰和危害。要注意不同生态功能区的整合,避免人割断森林、海洋、渔业、生物、河流、湿地等自然要素的整体生态功能。

(二)建立健全生态保护法规,实施更为严格的生态保护标准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确立“世界一流的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和“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战略定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须根据形势需要,在现有《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等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内容全面的环保标准更高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以及制定和完善有关生态保护区管理、农村水源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法规。

(三)加强生态环境监控,加大对破坏生态行为的惩处力度

建立海陆空立体监控体系,采用卫星传感、水质测验等科技监测与人工实地察看相结合,职能部门专业监督与社会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既重视临近地区和敏感地区的监控,也不疏漏边远偏僻地区的监控,实现环境监控全省实时覆盖。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生态环境监控问责制。对危害环境的行为不闻不问或监管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查处。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依法从严处理,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科学果断措施尽快恢复被毁自然生态。对保护区内种植的农作物,采取政府补偿、奖励和农村自愿的办法,坚决予以推毁。恢复生态,切不可用人工种植公益林的方法,人为干预生态区植物的生长,破坏生态的多样性。海南雨水阳光充足,空气滋润,只要不人为破坏,生态恢复相对较快。

(四)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责任制,积极推动绿色发展

切实将绿色发展成绩作为领导考核的重要内容,从体制机制上激励领导干部不断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推动节能增效,积极倡导绿色消费,采取有力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对于那些只顾眼前利益,急于出政绩,保护生态环境不得力,甚至放纵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在农村深入持久地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使农村群众充分认识保护生态的意义和重要性,掌握生态环保的基础知识。引导农民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爱护生态环境的活动,培养讲究卫生、分类处置垃圾、减少排污、节约能源资源等良好的生产和生活习惯。特别要重视加强对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从小培养生态意识和环保理念,培养保护生态的行为习惯。

继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断加强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疏通河道水渠,修建排水道排污沟、污水处理厂、净化沼气池、垃圾处理场等。有条件的修建乡村公园,绿化美化乡村内外环境。

(六)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

加快科技推广,提高农业科技水平。以农业科技为支撑,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式,全力推进绿色农业快速发展。通过绿色生产有效控制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合物施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约资源能源,增强农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资金项目:本文为海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海南省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问题研究》的成果。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范文2

目前,农村环境污染不仅威胁到农村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由于当地的生态环境持续雾化,造成了农村地区的极端天气频发,使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在我国西南部的很多农村地区,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建设十分落后,农村地区的贫困率在不断升高。而由于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村地区的农业灾害预警几乎不存在,当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时,往往受损最严重的是农民。当前,环境问题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污染由城市不断向着农村蔓延,由东部逐渐向着西部转移。

2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对策研究

2.1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体系

国家应该制定适合农村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需要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出立的保护法规和政策。将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纳入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从法律层面上赋予“农业环保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的权利。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执法力度和督查力度,充分利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确保各项法律和政策真正的落实到位。

2.2强化政府治理职能,加大对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

在治理农村环境问题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点,将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置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地位。在农村经济发展决策过程中需要建立对环境保护的约束机制,积极引导农村基层的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农村建立激励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政策,改进农村改革干部行政考核和任用制度,让那些“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并重视环境保护”的干部得到重用,从而激发干部对环境保护的意识,理顺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之间的关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职能。

2.3依靠科技发展生态农业

在发展生态农业过程中,应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运用现代生物技术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多优质、高效、高产的“农作物新品种”。第二,还可以利用生物研究出能够分解多种有害物质的菌种,高效地消除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并积极地开展“水污染”治理工作。第三,开发生物农药、植物源杀虫剂和杀菌剂,减少“化学性农药”对水源和土壤结构的破坏。第四,积极推广“养殖业”生产良性循环模式,不断优化生产技术,引导“养殖场”积极建立沼气池,并将发酵后的“沼液和沼渣”进行再生产、再利用。第五,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实现农业资源的循环和高效利用。

2.4加强生态文明村和美丽家园的建设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范文3

[关键词]新农村;农民环境权

[作者简介]徐丽媛(1978―),女,江西临川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西南昌330013)

200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份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显示,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新农村就是要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其中“村容整洁”意味着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秸秆气化、小水电、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技术;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说到底“村容整洁”的宗旨就是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存质量。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面临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公众发出了呐喊――要求环境权。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环境权首次被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人类环境宣言》申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不是某些人的财富和私人财产,它属于全人类,属于地球上每一个人。在环境面前,人人都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一直都是环境法学界关注的重点。环境权的研究成果根据周训芳教授的统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短短20年间,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杂志和文集上发表的,当在百篇以上。②此外,在近几年出版的环境法个人专著中,也常涉及到环境权问题。基本上都认同环境权为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但农民环境权③问题长期以来在环境法学界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作为环境权子系统的农民环境权,它的研究将会更加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近年来,学界对弱势群体保护问题十分关注,如此,对于环境资源权益的弱势群体――农民,其环境权益的讨论将于之有补充作用。

二、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正当性评论

由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度等很多方面都处于不利的景况,农民受到过或正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许多法定的权利缺失或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他们的环境权益常常被忽视和侵犯。

(一)我国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峻。

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表明,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等等。由于环境恶化导致癌症病人猛增, 1991年至2000年,我国农村居民中死亡率上升了11.03%。其中,尤以肺癌的上升最为迅速,上升了47.73%,上升了17.12%,都远远高于城市上升的比例。“癌症村”,一个如幽灵般的名字频繁见于报纸中,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曾播放的《河流与村庄》就讲述了一个癌症村的案例。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这个美丽的村庄大约从十几年前开始就逐渐被癌症的阴影所笼罩。这个村是个以癌症多而闻名遐迩的,2005年就新增了17个癌症病人,其中8人已经死亡。癌症死亡年龄大多为50岁左右,最小的只有1岁。该村的残疾及其他疑难病症也很多,村里失明、聋哑、残疾的有41人。

(二)城市工业污染的转移严重侵犯了农民环境权益。

就环境而言,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随着环境问题的广泛关注,国家除了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更新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外,还斥巨资将一些污染严重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诸如钢铁厂、纺织厂,转移到人口密度小,环境质量好的郊区、农村,数年来的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环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城市环境的改善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通过截污,城区水质改善了,农村水质却恶化了;通过转二产促三产,城区空气质量改善了,近郊污染加重了;通过简单填埋生活垃圾,城区面貌改善了,城乡结合部的垃圾二次污染加重了。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面源污染。在这一过程中,和生存权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农民环境权受到了侵犯。

(三)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应有的重视和资金投入,农民环境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目前,我国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呈现以下特点:环境立法缺位、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匮乏、环境保护职责权限分割并与污染的性质不匹配、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测和统计工作体系。我国目前的诸多环境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够。例如,目前对污染物排放实行的总量控制制度只对点源污染的控制有效,对解决面源污染问题的意义不大;对诸多小型企业的污染监控,也由于成本过高而难以实现。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由于农村土地等资源产权关系不明晰,致使农村的环境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造成几乎没有有效的经济手段,对农业生产中社会收益大于私人收益的部分给予一定补偿,对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的部分收取一定费用,实际上鼓励了农村居民采用掠夺式生产方式。2003年后执行的新的排污费制度在集中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

(四)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要求更好地保护农民环境权。

农村生态环境更应受到重视,其原因如下:一是我国80%左右的人口和土地在农村,农村对生态环境影响更大。二是食物源在农村。如果农村的环境得不到有效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食物、水、空气就会受到污染。三是农村承受治污能力比城市更差。四是农村生态环境得不到保护,城市环境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现在,随着新农村建设口号的提出,发展农村生产力又必将放在第一位,农村环境问题又将面临一次严峻的考验。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现实情况,我们应未雨绸缪,在推进农村发展同时,改善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努力提高农民收入,积极探索农村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双赢”的最佳模式,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而其理论基础则是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三、我国农民环境权的制度保障

农民在我国现行制度下成为弱势群体,当然有其主观方面的原因,诸如其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等,但更重要的是制度因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我国农民在政治、经济等多方面处于不利情况。在环境保护制度与体系日益建立和完善的今天,农民不能再次被摒弃于我们的制度之外了。农民作为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法律主体,必须平等地享有各项法律权利。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农民是这一权利的当然主体。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农民环境权保护问题,完善相关的法律和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生存质量。

(一)完善环境立法,确立农民环境权。

法律上的确认,是实现公民环境权的最强有力的保护措施。目前,在我国,宪法与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一定程度上其只是一个理论概念。因此,首先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把公民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其次,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环境权的权利内容,采取列举式规定公民享有,诸如宁静权,日照权,眺望权,通风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优美环境享受权,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公民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等。第三,在其他环境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操作程序,便于权利的实现。

(二)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农民产生环境权的自觉。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将农村生态环境的现状和环境治理的相关内容编成小品、快板、顺口溜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通过举办文艺演出、“三下乡”等活动,寓教于乐,潜移默化,以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自觉参与环保行动。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教育,通过学生带动家长影响社会。加强对农民等生产者的科技文化教育,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系列标准和生产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作为农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农民逐步从传统的耕作方式向现代高效农业转变。

(三)在相关环境制度安排中,以参与机制为核心,以确保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③

农民对环境的“自治权”的需求,依据于农村环境的特点。农村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自然生态系统,有其自然性、整体性和独特性。农村生态环境与城市生态环境有很大不同,这里人口较为稀疏,就组成生态系统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三大生物部分来说,生产者是足够充分的,多余的生产量也有足够的分解者进行分解,除了太阳能外,它不需要得到外界系统的能量、物质的输入与输出,即可维护自身的平衡与运作,因此,在农村生态系统中不会产生象城市生态系统中那样的交通紊乱、废物堆积、污染严重,需要从外界大量引入能量、物质流等问题。因而对于环境制度的安排,需考虑到农村环境的特征,以农民自身参与机制为核心,确保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1.农民有选择符合其本身的生活方式的权利。由于农民的生活方式已与农村特有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其有权选择符合自身的生活方式,任何政府都不能不依实际情况改变它。但是有些地方出现了农民拿着镰刀、锄头坐电梯上下楼,很不方便的情况。因此农民的生活方式要体现农业特色、农村特色,要方便农民生产生活。

2.农民有知道与其有关的环境信息的权利。如对于城市工业污染搬迁,乡镇企业的创办等有可能影响农村环境的活动,我们的环保部门有责任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农民了解该活动会对环境造成什么样的污染,村民受到污染后应当如何救济等环境信息。

3.对于所有涉及农民家园的建设开发活动,农民有最后的否决权。

注:

②可参考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5页。②有学者提出农民生态权的说法,如陆福兴著的《论农民的生态权与农村生态建设》,见光明网交流中心。③这一说词借鉴郑少华《试论土著民的环境权》,《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 农民环境权 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

环境权理论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所提出的新型权利理论,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权是任何人生而应具有的权利。环境权最早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中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的,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声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学者们作了较多研究,但是目前对农民环境权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农民环境权,是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民依靠自然环境获得其生产资料,维持生活。农民环境权问题本质上是环境正义问题,社会公平和公正问题。社会公平理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体现即环境正义。依照环境正义理论要求,环境权主体享有同等环境权利、承担同等环境义务,且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相应。因而,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具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然而现实中,我国城市环境逐渐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日益恶化,城市工业污染、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等现象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农民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贫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响。周训芳在《环境权论》一书别强调了弱势群体的环境权问题。他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基于生存目的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实际上环境法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而将环境弱势群体定位于生活在传统的农耕和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土著民、部落民和在闭塞农村中土生土长的农民。黄锡生、关慧也指出“环境弱势群体是相对于经济、文化、政治弱势群体而言的,是指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所以,农民作为在环境资源权益的分配中的弱势群体,我国法律有必要按照正义、公平原则,及时校正对弱势群体的不正义的现象,在倡导和谐社会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保护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和实施。

二、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意义

1.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一个个“癌症村”触目惊心,农民的生命权已经被蚀到了底线。如果放任这种现象,容忍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势必会严重打击农民积极性,不仅危及农民生命安全,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唯一的依靠和经济来源。环境污染会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会影响农作物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种植,给农民带来环境和经济的双重损失。

2.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维持农业持续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蚀了农业耕作的基本物质条件,使农业生产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需要。环境问题严重会引发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矛盾。一些个人或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置社会利益不顾,引进污染企业或是将污染企业迁至农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过多的排放污染物,导致了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成为经济发展下的牺牲品,是对农民公平发展权的侵犯。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必然危害农村的社会稳定,从而会严重妨碍和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我国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否与农村环境质量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上文分析了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但是现实情况中,农民环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

1.城市工业污染转移到农村。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三废”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对城市生态环境污染破坏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并加紧治理。可是,政府对农村“三废"的治理力度相对较弱。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和城市环境污染压力,将重污染企业迁至农村,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农民的生命安全,中国农村出现了一个个惊人的“癌症村”,如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杨集镇东进村和山东省肥城市肖家店村,这是对农民环境权和生存权的极大侵害。

2.城市垃圾大量涌入农村。如今,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形成垃圾围城,已不再是个别现象。位于北京昌平区沙河镇西二村东的千亩良田就变成了违规垃圾场。这是对农民生活环境的破坏,侵害了农民环境权。究其原因,是由于一些中小城市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导致城市垃圾无处倾倒。但是从城市到农村的转移不但没有实际解决问题,而且加重农村环境承受能力,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和城市居民同样享有在舒适、整洁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对于农民来讲,农村和土地是他们生产和生活的全部,垃圾围城势必会影响耕地、林地等土壤的质量,长久不利于农业生产。

3.农村环境污染缺乏重视和资金投入。政府或企业将污染严重的工厂迁至农村,按照《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付费”和“谁破坏谁恢复”的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使用环境或破坏环境的费用和损失转嫁给社会和他人,而是应由收益者来承担保护和治理的费用。但是实际上,对于广大农村的污染补偿和环境治理投入却较少,这是对农民的环境权保护的又一次不平等。

4.农民环境侵权的救济机制不完善。农民环境权存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的特殊性,因而我国现存的民事救济制度在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环境权上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直接影响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正常发挥。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缺位,政府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和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不健全;另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这些问题使农民环境权受到损害时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四、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政府职能,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支持,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政府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首先,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和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其次,健全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保护农民的环境资源权。信息不对称是农民参与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最大障碍,也是农民参与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农村地区,加强村务公开,强化村民委员信息的提供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对于关于农民切身权益的事项,采取听证会等民主形式,听取农民的心声,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最后,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专项资金建设环保设施,如地下排污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等。改变农村环境恶化现状,提高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能力,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2.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的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与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讼,这导致了许多不利的后果。我国不少农民由于自身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畏诉心理,以及环境侵权案件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农民在环境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环境侵权的司法救

济缺位。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只要有合理情况判断有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可能,即可提讼;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因而,社会环境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或是个人都可以在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却由于自身原因不能的情况下代表他们向法院提讼。同时,也可以,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对口的法律援助机构,无偿地向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3.统筹城乡二元经济一体化进程。农村环境得不到保护,农民环境权受到侵犯,从根本上来讲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长期的二元经济体制使我国重视城市环境建设而忽略农村环境治理。因而,要实现环境立法一体化,推进公共产品供给一体化。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偏重城市环境的保护;虽然《农业法》、《业技术推广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中涉及农村环境和农业环境,但是内容简单,没有明确的关于农村环境资源保护的法规或者条例。所以,应该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之下,统筹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法律体系,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将农民环境权落实在法律中,明确农民享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当这种权利遭受侵害时,农民可以据此主张、进行救济。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范文5

【关键词】村委会 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 公众参与

农村环境问题是阻碍农村发展的重大问题。公众参与则能对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村不可能像城市地区那样依托于一般性的民间环保组织,笔者认为其必须依托其他的力量,即村民委员会实现公众参与。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此在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公众参与的方式应实行村民自治与环境保护的一体化,即将村委会作为村民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因此,完善村委会在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具有实际意义。

一、完善村委会在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的可行性分析

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的完善对我们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作用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如此,而且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的完善完全适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可行性的论证分析。

(一)村委会的在我国农村中的地位决定完善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具有可行性

村委会在我国农村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的有效方式,也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为我国农村的稳定和繁荣做出,并正在做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在当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之后,村委会肩负着更重大历史任务。这一切都体现了村委会在我国农村地位的稳定性和重要性,这是任何组织都达不到的地位。村委会的这种地位决定,由其作为农村环境工作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必能更好的带动村民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利于更好的发挥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修改提上日程。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修改主要是因为许多旧的条款已不适合农村的现实情况。修改草案将就农村的现今实情,如环境保护、村委会竞选、农村社会阶级分层加剧等这些新课题提出对策。完善村委会在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最重要的前提是保证村委会的自治性和正当性。而这些修改草案均有涉及。如果这些草案能够落实,必将会帮助村民更好的实行自治,同样,也将更有利于村委会发挥其公众参与功能,建设新农村的环境法制。

(三)国家对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视是完善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提供了条件

国家对农村环境法制建设非常重视。国家09中央一号文件中着重论述了农村环境法制的重要性极其应对策略。《2008中国环境状况》在最后一点明确提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2008年,中央财政首次设立了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安排了5亿元,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的措施,用于支持700个村镇环境综合整治,有400多万人口受益。今年,中央财政又安排了10亿元资金继续支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这些都为完善村委会的公众参与功能提供了条件。

二、完善村委会在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的基本思路

完善村委会在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由村委会带动村民参与环境保护,为村民创造参与环境保护的机会和形式是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村委会应成为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耕地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形式

我国现今的耕地污染状况十分严重,根据中科院生态所的孙铁珩院士的研究,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虽然我国正在进行土壤防治立法工作,但是,公众参与仍然是耕地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由村委会作为耕地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组织对耕地环境的保护,对农药、化肥的使用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并协调解决与耕地污染相关的环境问题。

(二)村委会应成为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农村用水保护的公众参与形式

农村用水问题是农村环境问题的重点所在。由于生活习惯和经济水平的差异,各个行政村的饮用水状况和水源不一,因此,我国农村用水问题不宜统一管理。而且,我国农村污染严重,用水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农业灌溉用水浪费严重,灌溉方式落后;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生活污水无处排放。将村委会作为我国农村用水使用和保护的公众参与形式,根据各村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用水使用和保护计划。同时力求在灾害发生时,优先保证村民生活饮用水的充足。

(三)村委会应成为我国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村民环境权益保护的公众参与形式

在我国,村民的环境法制意识普遍淡薄,经济基础薄弱。村民在环境问题发生时往往无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而且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在村民的环境权益保护方面几乎处于失语状态。将村委会作为村民环境权益保护和实现的公众参与形式。由村委会作为村民代表负责聘请专业人员为村民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使村民具有维护自己环境权益的能力。同时,在村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但因自身原因不能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公众参与组织身份代为。

三、结语

以村委会作为农村村民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使村委会在具有行政性质的同时,兼具多重角色功能,由行政引导生产生活,更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也能极大提高村民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热情。因此,完善村委会在新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功能对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和“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农村环境保护论文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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