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革范例6篇

社会变革

社会变革范文1

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与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5](P257)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认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6](P617-618)中国政府改革与发展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经济体制变革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的变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由经济体制变革引起的社会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国理论的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这一变化突出表现在发展生产力代替“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总结20多年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科学发展观。二是经济体制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成功地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转型,这种转型对整个社会的变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三是社会形态的变化。整个中国社会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化的工业社会转变。四是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结构从封闭走向开放。五是政治体制的变化。政治体制朝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方向发展。上述方面的变革与发展,为政府改革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中国政府在整个社会现代化的转型中,面临和承受着全方位的、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经济领域,政府始终面临着如何促进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稳定、充分就业、收入公正分配等艰巨任务。与此同时,政府还肩负着经济体制改革创新的艰巨任务。这就是说,政府既要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者,也要成为新经济体制的设计者、改革的推动者。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经济体制的改革,都要求政府扮演发展与改革推动者的角色。在政治领域,政府始终面临着维护政治秩序和政治稳定,增强政治合法性,聚合和分配各种利益等艰巨任务。

在社会领域,政府也承担着创建新的社会管理体制,确保13亿民众生活保障的艰巨任务,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压力。与此同时,民众对政府的期望值不断增大。凡此种种,均表明中国需要一个有能力、有效率的政府。

政府体制是连接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体制的关键。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讲过的,中国的问题多多少少与政治和政府体制有关。中国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障碍,根本在于政府体制的不完善。1978年以来,中国虽然保持经济高速发展的势头,但始终存在着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突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投资盲目扩张与经济过热、重复建设严重、收入差距扩大与分配不公、就业压力大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这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且得不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相关的体制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和特殊角色,决定了政府改革在中国全面改革过程中的特殊制约作用,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体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取得进展和成效。如果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割断政府与企业的行政关系,切实解决政企不分和政资不分的问题;要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就必须打破行政垄断和地区封锁;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就要把资源配置权交给市场,减少政府的干预,减少政府对生产要素和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管制;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必须有促进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要强化公共服务,就必须改革财政体制;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就必须实行政社分开,还权或者放权于民;要实现法治国家,就必须实现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

中国的政府改革,就其基本任务而言,就是要破除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建立确保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要破除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障碍,建立适应和谐社会要求的体制;要破除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因素,建立适应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和机制;要破除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不相适应的东西,建立适应民主政治发展的政府体制。总之,政府改革就是依据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政府体制,这是政府改革的直接动因所在。

二、中国政府改革与创新30年的基本成就

1978年以来,适应经济体制和社会的变化,中国政府在价值理念、职能调整、理顺关系、机构优化、完善机制、活化人力、依法行政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改革与创新,实现了向现代化的政府治理体系的初步转变。

(一)政府管理价值的再确认与公共性的回归

政府治理的过程,既是社会目的的执行过程,也是社会目的和价值的创新过程。中国政府改革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趋于理性化的过程,是形式的合理性与价值的合理性的有机结合。政府价值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是指形式的合理性具有优先性。因为政府管理的价值不仅影响着政府的合法性,也影响着政府行为的合理性。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重要的是政府对其自身价值的重新思考和确认。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单纯片面地追求经济增长到科学发展观,从物化的思考和选择到以人为本观点的确立,从强调政府是一个权力中心到强调政府是一个公共服务中心,从强调强势国家的治理到强调社会的参与与协同治理,从政府行为的秘密性到公开性,从依靠人治到重视法治,等等,都体现出对政府管理价值的重新思考和确认。在我看来,最大的变化在于中国政府的“公共性”的回归和立国价值(regimvalue)的捍卫和落实。概括起来,对立国价值的捍卫和“公共性”的回归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认识到人的基本权利和人性尊严的重要性,并致力于不断提升和改善公民的权益。(2)认识到政府管理不仅是追求秩序、经济和效率,更重要的是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3)认识到政府不仅是一个管理的中心,更是一个服务的中心,政府的核心职能和职责在于提供公共的产品和服务。(4)认识到公共事务的管理需要建立在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治理的基础之上。(5)认识到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委托人,理应承担更大的公共责任。诚然,公共价值的实现可能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重要的是公共性的价值得到了重新的确认、选择,并在具体的公共行动和公共政策中得到体现。

(二)政府职能渐趋理性化

政府职能涉及一个国家的政府在整个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政府职能问题是政府体系的核心问题,也是政府机构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政府职能一直都处在不断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影响政府职能变化与调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政治意识形态、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结构、历史文化的传统、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战争、突发事件以及许多不确定因素。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超越时代、超越国情、超越历史发展阶段的理想的政府职能典范。

改革开放前,中国政府职能的最明显特征不仅在于泛政治化的政治统治职能占主导地位,还在于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府充当“慈父”的角色,包揽一切。政府既担负着经济和社会的管理职能,又承担着国有资产所有者的重任;既掌握着宏观经济管理和调节的权力,又直接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政府职能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日益显现出来。它不仅导致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经济的恶性循环,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浪费,普遍的“搭便车”行为和效率低下,寻租和政治腐败,也导致政府机构的膨胀。30年来,中国政府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使政府职能发生了深刻的转变。(1)政府职能的重心从泛政治化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2)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初步确立,政府职能朝着亲市场化的途径转变。(3)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的重点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政府日益重视并不断强化其职能的社会性,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政府职能实现的方式发生了转变,对经济活动的调节由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运用经济手段为主,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由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者逐步转变为宏观的调控者,从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直接生产者向提供者的角色转变。

(三)调整和理顺治理关系,初步形成有效的协同治理网络

政府对社会事务的治理过程,并不是政府单方面行使权力、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更重要的是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互动的过程。一个社会的良好经营与治理,是建立在负责任的政府、有活力的市场和企业、具有生机的公民社会的相互协作的基础之上的。国家的建设和发展、稳定和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合作。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重要的成就在于,通过不断调整和理顺治理关系,初步形成一个协同治理的基本格局。具体而言:(1)通过放权让利,扩大了企业自;通过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调整了政府管理企业的范围;通过推动政企分开,实现了政府部门同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脱钩;通过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分开;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改革,实现了政资分开。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而且使国有企业的效率得到提高,展现了活力。(2)调整和改变了政事关系,初步改变了政事不分的局面,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得到确立,事业单位的自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实和实现。(3)随着传统社会控制力的弱化,政府对民间组织持更加开放的态度,民间组织得到发展和壮大,其在社会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展现。(4)基层民主自治不仅在法律制度上得到确立,而且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职能日益得到展现。(5)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不断调整,特别是80年代以后的经济性分权和行政性分权,使地方政府拥有了更大的自和发展的空间,与此同时,分税制改革也大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能力。(6)地方政府间关系的调整,特别是许多地方政府推行的权力下放、强县扩权的改革,使县市具有更大的自和更大的发展空间。(7)区域以及跨区域之间的政府协作,正在成为一种有活力的治理方式。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政府之间关系的调整和变化,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缺乏活力的局面。正是社会不同部门之间正当权力归位,各自角色的逐步厘清和功能化以及相互之间的竞争与协作关系,促进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四)政府组织结构日趋优化

政府组织结构是政府职能的载体,政府组织结构是否合理,不仅关系到政府运转的效率,而且关系到政府职能的实现程度。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政府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机构的设置不合理,未能充分体现机能一致的原则,未能真正实现性质相同的工作或活动交由一个机关来办理,系统不够分明、工作不够确定,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现象十分严重;二是政府机构类型多,机构庞杂;三是政府组织体系内部的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有些政府部门职能定位不清,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四是权责脱节,监督缺位的现象仍然严重,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履行职能的监督和评价机制;五是政府间的事权与财权不明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责权限不清;六是政府机构编制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预算约束。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许多不良行政的出现,也制约和影响了政府职能和施政目标的实现。针对上述问题,1982年以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总体原则,我国相继进行了六次力度不同的机构改革和调整。总的看来,成绩还是很大的,主要体现在:(1)政府机构膨胀、人员膨胀的趋势得到遏制,政府机构和人员的数量趋于精简。(2)政府负责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得到了强化。(3)调整了政府工作的性质和类型,正在形成以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为雏形的政府机构序列。(4)针对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交叉问题,从地方到中央均在探索大部门体制。(5)强化了对机构编制的法律和制度约束,推进了机构编制法定化。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机构改革问题并非简单的机构的分分合合、裁减合并,在深层次上涉及政府权力关系的调整以及利益关系的调整。这也是机构改革与调整陷入困境的原因。

(五)政府运行机制建立并逐渐完善

如果说政府职能是政府的核心,政府组织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的话,那么,政府的运行机制则是政府履行职能,实现对社会事务有效管理的一套程序和方法。30年政府改革,不仅重视职能的调整和机构的优化,更为显著的一个变化在于不断完善政府内部的运行机制。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主要在于:(1)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权限的划分趋于合理、清晰;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听证制度、民主协商制度得到初步确立;重大决策的评估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也达成共识并逐步发展。(2)政府绩效管理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绩效管理、提高政府效能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并在各级政府中得到不同程度的推广。(3)行政问责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推行行政问责、强化政府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责任政府,已成为近几年中国行政改革的核心,政府正在实现从权力本位到责任本位的转变,初步形成了党的监督、政府内部监督、专门机构监督(如审计等)、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随着政府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得到强化和提升。

(六)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新的服务典范显现

政府的最终目的是为国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中国政府改革30年,最大的一个变化在于政府服务方式的改变。最近十余年,各地区和各部门在创新政府的服务方式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政府服务方式以及政府的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1)公民本位、服务本位而非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的观念得到认同和体现。(2)公共服务从封闭走向开放和透明,政务公开,行政权力的运作更加公开和透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开放政府时代的到来。(3)跨机关的整合的服务出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政府服务大厅的普遍建立,政府对民众提供的服务朝着跨机关、整合化、便民、高效的方向发展。(4)从政府提供服务到公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许多地方政府积极探索透过市场机制,通过政府与民间的合作,生产和提供公共服务,这可以从基础设施的投资与建设、环境污染的治理、城市的管理和开发、森林资源的保护等诸多具体的公共事务管理中体现出来。(5)各种柔性管理和服务方式出现。随着时代的变化,传统的强权高压行政的方式正在发生变化,一些新的行政方式,如行政规划与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契约、信息引导等,在各级政府和部门受到普遍重视并得到应用。总的来看,中国政府的行为和服务方式向着一种以民众为中心的、公开透明的、富于弹性的、整合的、便民的方向发展。(七)以功绩为导向的干部人事制度初步确立

无论是制定公共政策、执行公共政策,还是提供具体的公共服务,有效政府和负责任政府的生命力在于公职人员的精明强干。可以说,国家公职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着政府的能力和施政水平。干部人事制度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务员素质及能力的提升,良好的人事制度可以选拔优秀人才,激励潜能,活化人力,从而成为国家发展的推动力。30年中国政府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始终是核心内容之一。过去30年改革开放的成就,固然归功于全体国民的努力,其中优秀的公务人员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其贡献也是功不可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发挥了积极的功效。经过30年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个以普遍主义为基本特征,以功绩为导向的干部人事制度得到确立。具体而言,干部人事制度最基本的变化在于:(1)普遍主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选人用人标准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的以特殊主义为取向的选用标准。(2)以功绩为导向的基本制度层面的构建,如基本分类制度,公开平等竞争考试制度,领导干部的公推公选,以功绩为基础的晋升制度、考评制度,正常的退出机制等。(3)建立了规范的教育、学习和培训制度,开发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各级干部和公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提升。总的看来,人事制度走上了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的发展道路。

(八)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以及法治政府基石的奠定

限制政府的权力使其用于公共的目的而非私人的目的,与此同时又能保障政府权力的有效使用,始终是各国政府面临的一个挑战。30年来,随着整个社会的改革与转型,中国政府改革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在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为进一步建设法治政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主要表现为:(1)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基本的国家方略和政治共识。(2)明确了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那就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一致。(3)确立了法治政府的基本法律体系的框架,涉及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等方面。(4)随着“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诸多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政府的行为日趋规范化。(5)建立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在监督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中国政府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30年的政府改革,毋庸置疑,成绩是巨大的。在改革的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在我看来,中国政府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启示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解放与理论创新的重要性

马克思早就讲过:“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7](P207)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经验,在于我们所取得的每一项重大的突破和重大的成就,都是以思想解放为先导,在于打破教条主义、本位主义、个人崇拜的约束和禁锢。思想的自由促进了社会行动的自由,并通过自由促进发展。中国政府改革30年,展现了政府历史的和现实的自觉,这种自觉恰恰是以思想的解放和认识的不断深化为基础的。正是通过不断的思考和行动的实践,我们逐步明确了政府改革的价值取向、目标定位,逐步认识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政府的职能定位,逐步认识到政府自身体系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及其内容。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改革努力,都是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的结果。

(二)政府改革与发展必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政府改革与发展是政府自觉推动政府功能、结构、过程、政策变革的过程。政府改革与发展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不可能超越社会整体的发展进程。中国政府改革的经验表明,政府自身的改革与发展是与整个社会相适应的过程,既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阶段,也不能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这种适应性表现在:首先,政府改革的终极原因是经济条件的变化,经济发展促进着政府的发展;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以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为前提的,同时也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其次,政府改革与发展应积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进行,其主要任务在于使政府的权力及其行使“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8](P526),否则就会导致经济发展的衰退。最后,经济发展为政府改革与发展提供新的契机,并创造良好的条件。中国政府改革始终围绕着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与机制这一中心进行,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为下一步政府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三)政府改革与发展应是一个理性和现实的过程

政府改革虽然取决于政府自觉的推动,是自觉的活动,但正如人们创造历史都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在历史因素所预先规定的条件下创造的一样,政府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也会受到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受到历史文化传统、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的影响和制约。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决定着国家。国家并不是神秘叵测的宇宙精神或理念在现实世界的体现,而是由社会的性质来决定的。政府改革与发展,并不是构建一个超越社会之外的理想政府,而是一个适应经济、政治、社会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有效的治理形态。30年来中国政府改革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改革始终遵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进程相适应,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与社会发展变化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有重点、分步骤,从点到面逐步推进。实践证明,这样的改革方式选择是正确的和理性的。

(四)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政府改革本身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讲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首先在于改革内容很广泛,它绝不是政府机构和人员的精简,而是涉及许多政治社会关系的调整,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之间的关系等等。其次,即便是任何一个单项的改革,也会涉及改革的性质与范围、改革的推动者和各种利害关系人、改革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第三,任何一项改革,都会涉及许多利害关系人,虽然强有力的政治领导与支持对改革是重要的,但若要推进,也要获得其他关系人的支持。只凭少数雄心勃勃的改革者,即便获取政治支持,在短时期内也不会完成改革。第四,任何一项改革,无论其规模大小,均有一个新旧观念的转换过程,有一个与其他存在的职能相互衔接和调适的时间。也就是说,改革在时间上需要获得在其先后各种改革的支持,在空间上则需要获得其他同时进行的改革的支持。

;事实上,任何全面性的改革都是相对的,只是涉及政府事实(governmentreality)的少数层面而已,必须获得其他改革的支持。有人认为只要颁布一项计划或者法律,改革就会完成,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改革不是产出,而是一个过程。

(五)政府改革与发展既有普遍性,更具特殊性

政府改革与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议题。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改革的情况来看,改革的目标、措施等既有共通的一面,也有很大的差异。即使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同的国家,在改革的过程中也表现出很明显的特殊性,正如马克思所讲的那样:“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情况,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彩色差异,这些变异和差异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已存在的情况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9](P894-895)从一个国家的行政环境中归纳出的理论,不能予以普遍化,或被应用到另一个不同环境的行政上去。中国政府改革30年的一个基本经验在于,既重视学习国际的经验,又重视本土化的思考和行动,重要的是从基本国情出发,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中国政府改革未来面临的挑战

中国政府改革在本质上是一场社会再造运动,改革的内容、范围和边界,涉及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在中国整体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意义,已经大大超出了传统意义上、西方意义上政府改革的范畴。国人对政府改革寄予了无限的期待和希望,国人期望一个更加透明开放、更具能力、更负责任、更加廉洁高效的政府。强有力的政治领导、经济的发展与政府财政能力的增强、广泛的社会支持,过去30年政府改革所奠定的良好的基础等诸多因素,都使我们对未来政府的改革与发展充满了信心。同样,过去30年的政府改革,只是致力于建立善治努力的开始,未来的政府改革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形塑与发展新的行政文化

任何社会和政治的发展,都需要先进的文化,这种文化会以自身所展现的新价值、新理想、新观念,对社会发展起引导作用。行政文化是政府的灵魂,也是驱动政府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的基石。行政文化涉及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理念、价值观、行为、心态以及思考问题的模式。对于政府文化,人们可能有不同的了解和概括。在我看来,核心在于维护、执行与捍卫立国的基本价值,这些基本的价值在于人性尊严、公共利益、社会正义、民主法治。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便是弘扬这些基本价值,并努力促进这些基本价值实现的过程。政府改革不仅是一个追求技术理性的过程,更是实现价值理性的过程。如果不思考基本的价值选择问题,政府管理可能会成为一种缺乏灵魂的盲动,甚至可能成为不良行政的工具。

(二)如何平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作用,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

中国政府改革最大的成就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承认和确立,建立亲市场的政府是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目标,离开这一点,政府改革本身便失去了基本目标。历史的经验证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同样存在,而且有时候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更为严重。经济发展固然有赖于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但前提条件是政府要尊重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虽然在推动市场化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体制的要求相比,任重而道远。例如,尚没有形成各种经济主体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格局;要素市场发展相对比较慢;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仍然过多,而宏观协调机制没有有效建立,宏观调控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理论和实践经验证明,将政府的经济职能界定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合理的:建立保障市场经济运作的法律基础和维护产权;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和保持宽松的政策环境;投资于基础设施和人民需要的领域;促进收入公平分配;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因此,政府要切实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改进和完善宏观调控,强化和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透过促进经济方式的转变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如何调整与改革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形成完善的协同治理结构

如前所述,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必须建立在政府与社会合作的基础之上。一个好的政府并不是人民要求什么,就提供什么,而是让人民学会并积极管理自己的事务。在价值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与分化、社会结构多样化、高度社会流动的开放社会如何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其挑战性并不亚于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首先,就政府自身而言,如何真正成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者,社会利益的协调者,社会矛盾和冲突的调节者,社会组织发展的引导者、规范者等;其次,如何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并使之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最后,如何形成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整合民间资源,形成国家建设的合作网络和发展的伙伴关系。

(四)如何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体系,搭建有效管理的平台

经过几次大的机构调整,各级政府的组织架构逐步趋于合理,但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水平政府组织偏多。由于过度强调结构功能的组织设计观,整体而言,水平组织还是太多,这会超过有效控制幅度,增加协调的成本。二是政策整合机制薄弱。由于水平组织多,加之职能交叉,整合机制不足,政府领导机关往往难以有效扮演政策整合的角色,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功能性的短视和追求部门不同利益的倾向。三是组织未能适时地应对核心职能的转变,许多政府部门仍然热衷于具体事务的管理。四是政府组织的性质类型不清楚,部门功能不清,政策制定与执行不分离,独立机构设计原理不合理等。针对上述问题,组织的再造仍是未来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如何实现政府规模的精简化,组织建制的合理化,强化政策的领导与整合协调,落实职能与组织的合理划分等,仍然是长期的改革任务。

(五)如何改革与调整府际关系,建立有效的府际管理体系

无论是在联邦制国家,还是在单一制国家,都存在着府际关系问题,即各层级政府间的垂直互动关系。从各国的情况看,府际关系从来都是依据社会环境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和不断调整与重构的,并不存在一个理想的府际关系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府际关系不断调整和变化,取得的成效不小,但问题也很突出,主要表现为权责划分不清晰,权责划分依据不规范,权责划分方式不科学、随意性大,权责约束机制不健全等。府际关系调整涉及很多问题,主要是:(1)调整和改变行政层级问题。现行的事实上的五级行政层级,弊病很多,因此,减少行政层级,促使组织结构走向扁平化实属必然。(2)在调整和改革行政层级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权限和责任。(3)在合理划分权责的基础上,调整和改革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以期实现责任与财力相匹配。(4)在调整和改革府际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府际之间协力合作关系,通过信息交流,共同规划,联合行动,相互援助,共同生产等多种方式促进公共事务和公共问题的解决。

(六)如何透过制度创新不断提升政府能力

政府能力是指政府能够合理地制定、贯彻行之有效的决策,推动集体行动,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标的能力。只有政府的能力与政府的作用相一致,才能实现发展的目的。政府能力的提升涉及许多方面:一是合法化的能力,即通过公民可期待的行为和绩效获取公民更大的认同、合作和支持。二是适应能力,即应对环境的变化,应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能力。三是合理性的能力,即合理制定明智而周密的政策,并加以有效执行的能力。四是资源吸收的能力,即吸引以及有效运用各种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达成政府目标的能力。五是经济调节能力,即保证经济调节的前瞻性、可预测性、有效性以及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六是社会规划以及一体化的能力,即对个人和集体的越轨行为实施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以保证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能力。政府能力提升的关键在于政府管制机制的不断创新,即一套有效的机制保证,如信息机制、决策机制、诱因机制、绩效评价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控制机制等。

(七)如何推进公共预算改革

财政乃行政之母。建立现代化的政府,必须建立现代化的公共预算和支出制度。欲实现国家治理之民主化,必先实现民主化的财政;欲建立服务型政府,必先实行公共财政。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财政的改革是未来政府改革的头等大事之一。目前的财政预算体制,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其本质上并没有实现向公共财政的根本转变,问题主要在于:公共支出中生产建设和养人所占的缺,许多收入和支出不在国家预算之内;中央与地方收入和支出关系不清;财政支出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等。所以,实现传统的建设型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使公共财政成为实现宏观调控最有力的方式,合理划分和确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建立公开、透明、公正的政府财政预算和支出制度等,都将成为未来改革面临的挑战。可以肯定地说,中国政府改革要取得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成就。其道理是不言自明的,不知道如何有效管理一个国家的钱,就不知道如何去管理一国其他的公共事务。

(八)如何加强法治政府的建设

从历史上看,政府权力是那种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的力量。权力所具有的侵略性和扩张性特点,使得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边界的诱惑。不受制约和限制的公共权力,是一个社会中最有力的、最肆无忌惮的力量,而且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永远都是存在的。建设法治政府,既是政府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中国其他改革顺利进行、成果得以续存的强有力的保障。法治政府的精义在于:“治国者先受制于法”,即政府及其官员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过去30年我们虽然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在法治政府建设长河中迈出的一小步。考虑到中国的政治传统,传统政治文化和公民社会的不发达等诸多因素,法治政府建设的确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和改革面临的最大挑战。

(九)如何实现政府改革自身管理

政府改革既然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再造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那么改革本身也需要科学的管理。成功的政府改革应有明确的目标,不可含糊不清;要有问题意识,以问题为导向;要考虑到改革所处的环境因素的影响;要充分考虑到各种改革项目之间的关联性;要让改革的对象参与到改革的进程中去,以增进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必须从外界引进新的思想和观念以帮助改革者找到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改革本身是一项公共事业,需要社会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社会变革范文2

科技发明密切了世人的联系。发动机及其交通工具的发明拉近了世人的脚步距离,音频视频工具的发明拉近了听觉视觉的距离,工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技术不断创新密切世人共生依存关系。但是,尽管人际关系密切了联系,但由于各种社会的流动因素产生的相对关系变化,使得“一盘散沙”形成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了。

手机和互联网的发明与普及,促使世界走向“超连接”,并赋予个人“超级力量”,所以,互联网凝合“一盘散沙”,使之成为表达诉求的群体力量了。

社会底层的网络力量一经形成,就显示了变革社会的诉求力量,再也不像“一盘散沙”那样俯首听命了。正如美国的“占领华尔街”网站上公开声明这场运动是“来自社会底层体制外的人正在推动社会的真正变革。”国际舆论正在评论“占领华尔街”的意义,例如,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一位教授认为,“占领华尔街”是弱势群体对体制内的社会调节功能感到失望的产物。《华盛顿邮报》称:“占领华尔街”运动蕴含的进步变革的种子,可能发展成某种极其重大的东西。什么东西?现在还看不太清楚。”英国《金融时报》网站文章“2011年全球五大事件”称:“有人主张,‘占领华尔街’运动缺乏一致的计划,因此重要性不高。但该运动确实使社会不公问题成为美国举国辩论的核心问题。‘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口号――‘我们就是那99%’――成为今年的年度流行语。因此,我把‘占领华尔街’运动兴起列为今年的第三大年度重要事件。”

显然,互联网转化了“一盘散沙”的涣散力量,凝合了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的力量。正义的呼声是有穿透力的,平等是社会是否安定的核心问题,网络力量将显示弱势群体变革社会的实力。国际时局证明,若是当政者把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视为“一盘散沙”,那将招致悲剧命运,而且当政者的权势也不能再把老百姓压制成“一盘散沙”了。

社会变革范文3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处在剧变的前夜。中国封建主义史学,同样孕育着一场革命性的变革。无论是社会的巨变,还是史学的变革,从本质上说,都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时代的呼唤。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掠夺和政府的腐败无能,使中华民族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实际危险。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特别是八国联军的入侵,表明帝国主义列强加紧瓜分中国的步伐,使中华民族危机空前加剧,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救亡图存”、“求强求富”,彻底改变中国任人宰割的悲惨命运,成为当时先进知识分子的理想和追求。然而,封建主义的思想和文化已无法解决中国社会发展提出的这个尖锐的问题。为了实现“救亡图存”这个历史性的任务,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开始向西方学习,寻求救国的真理。

魏源(1794—1857),湖南邵阳人,《海国图志》的作者,近代中国著名爱国思想家之一,明确提出向西方学习的第一人。他激烈批判封建文化,鼓吹变法图强,重振国威以洗刷鸦片战争失败的国耻。魏源的思想核心是“悉夷”、“师夷”和“制夷”,如果说“悉夷”、“师夷”是手段,那么,“制夷”则是目的,即“师夷长技以制夷”。他还以俄国彼得大帝为例来阐述“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思想:俄罗斯摆脱鞑靼蒙古人的统治,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后,“始抗衡欧罗巴洲各国”,俄国“人犹雄悍,未谙西洋技艺”。到彼得大帝时,他“聪明奇杰,离其国都,微行游于岩士达览等处船厂、火器局,讲习工艺,旋国传授,所造火器、战舰,反优于他国,加以训兵练阵,纪律精严。迨至近日,底利尼王攻取波兰国十部落,又击败佛兰西国王十三万之众,其兴勃然,遂为欧罗巴最雄大国”。[①] 应该指出的是,魏源所说的“悉夷”和“师夷”,并非仅指工艺、科技等先进的科学技术,也包括西方的思想文化,所以他在《海国图志》论述自己变法图强的思想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在这部被称作是“简明世界史”的著作中,包括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历史、地理、宗教、文化、教育,以至风土民情等等。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进一步加深,内忧外患进一步促进了近代中华民族的觉醒。1898年,严复所译赫胥黎《天演进化论》一书出版,该书系统阐释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原理,使中国思想界深受震动。此后,不少欧美和日本学者的社会进化论著作,陆续译成中文出版,如马君五译《斯宾塞社会学原理》(1903年)、赵兰生译《斯宾塞干涉论》(1903年)、吴建常从日文转译美国吉丁斯著《社会学提纲》(即《社会学原理》)、章太炎译岸本能武太的《社会学》(1902年)、麦仲华译有贺长雄的《社会进化论》,以及欧阳钧译远藤隆吉《社会学》(1911年)等。进化论日益深入人心,使中国民气为之一变,成为广大爱国知识分子思想解放、变法图强的新的思想武器。

进化论作为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社会思潮,同样猛烈地冲击着中国封建史学的基础,进化论和进化历史观成为当时新的史学思潮的理论基础,它的出现向“天不变,道亦不变”等封建传统思想,以及 “一治一乱”等封建史观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20世纪初,梁启超以进化论、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发起了“为史界辟一新天地”的“史界革命” ,揭开了中国近代史学发展的序幕。他认为“史界革命”的意义远超出学术本身,而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史学是社会的折射,中国史学的陈腐和落后,是中国社会发展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史界革命不起,则吾国遂不可救”,不能立于世界之林。

梁启超对封建循环史观和进化史观作了明确的区分,认为循环是“进化有一定之时期,及期则周而复始”,而“进化者,往而不返者也,进而无极者也,凡学问之属于此类者谓之历史学”。[②]在此认识基础上,他多次阐释其历史进化思想和进化史观,他说:“数千年之历史,进化之历史,数万里之世界,进化之世界也”, 而且“天下进化之理,无有穷也,进一级更有一级”。[③] 因此,他强调历史学的性质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迹”,而历史学的精神则是“叙述数千年来各种种族盛衰兴亡之故”。[④]

进化论和近代中国社会的变革有着直接的联系。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领导武昌起义推翻帝制,积极捍卫共和制度,为改造旧中国立下了丰功伟绩。他的政治思想成为近代中国思想史的宝贵遗产。应该指出的是,社会进化论不仅是孙中山历史哲学思想的核心,而且也是他的整个政治思想的基础。他说,达尔文《物种起源》一书问世后,“则进化之学,一旦豁然开朗,大放光明,而世界思想为之一变”。孙中山将达尔文进化思想与其政治理想结合起来时,突破了生物进化论和一般社会进化论的思想局限。在他看来,人类历史分成物质进化时期、物种进化时期和人类进化时期三个阶段。他强调人类的历史是一个由蒙昧到文明的进化过程,但又反对人类社会的进化照搬动物的进化过程。因此在人类进化时期,应当用 “仁义道德”代替“弱肉强食”,用“互助”、“仁爱”代替“竞争”、“杀戮”,只有这样,才能消灭种族压迫和仇视,实现“天下为公”的美好理想。[⑤]二

早在19世纪70年代,欧洲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学说即开始传入中国。1871年巴黎公社革命开始了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时,王韬和张宗良撰写《普法战纪》,记述了巴黎无产者的伟大斗争。20世纪初,留日学生马君武、朱执信等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生平事业,并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附社会党巨子所著书记)》、《德意志革命家小传》等著者中,评述了《共产党宣言》、《资本论》中所论述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开始得到传播,社会主义思潮逐渐成为有影响的社会潮流,这是和中国工人阶级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开始登上政治舞台紧紧联系在一起的。而“五四”之后,马克思主义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在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日益产生着更加重要的影响。正是在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结束、新民主主义革命开端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史学异军突起,成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史坛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的理论基础唯物史观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核心,而且也是当时社会思潮之一的社会主义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

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史学理论对20世纪中国史学的发展,产生了无可替代的重要影响。李大钊等开始用唯物史观认识和分析中国历史,向封建主义史学和当时颇有影响的历史进化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1919——1920年,李大钊在《新青年》等刊物发表《唯物史观在现代史学上的价值》、《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史观》、《研究历史的任务》、《物质变动与道德变动》、《由经济上解释中国近代思想变动的原因》等文章,表明他已彻底摆脱了庸俗进化论的影响。李大钊作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还对史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初步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概括,强调“发明历史的真义的是马克思”。[⑥]

1920年秋,李大钊在北京大学史学系讲授《唯物史观研究》,同时还开设《史学要论》、《史学思想史》等课程。如果说《史学思想史讲义》是我国最早用唯物史观总结西方史学发展历程的西方史学理论研究的专著,那么,1924年5月出版的《史学要论》,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论述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的专著。他强调历史研究不能脱离先进世界观的指导,历史学应该重视理论的概括和总结,不能永远停留在史料的记述和整理上,从而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方法论基础。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是风云变幻的中国大革命时代的产物,它自诞生之日起,就同中国革命实践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李大钊等马克思主义者结合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自觉地回答当时中国社会发展中提出的一系列尖锐的问题。继李大钊之后,郭沫若、吕振羽、范文澜、翦伯赞、侯外庐等堪称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优秀代表。他们不仅是学识渊博、才华出众的历史学家,而且是自觉投入争取中华民族解放斗争的坚强战士。他们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将历史学研究与中国革命的前途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他们的史学思想和一部部精品力作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宝贵财富。

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诞生之后,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这不仅是重大的史学理论问题,而且是当时中国革命的现实问题。它涉及到中国的历史进程和世界各国有无共同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人类社会发展学说,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社会史论战的中心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究竟经过了那些社会经济形态?在论战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坚持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中国和世界各国有共同的发展规律,中国革命是符合历史矛盾运动方向的产物。这不仅彻底粉碎了国民党的反革命“文化围剿”,也使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经受锻炼和考验。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没有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就没有新中国。在建立新中国的伟大斗争中,马克思主义史学做出了它应有的贡献。三

以上简略的回顾使我们认识到,在20世纪,史学理论研究作为中国历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脉搏一起跳动的。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史学理论所依托的有生命力的史学思潮,往往和反映社会历史矛盾运动发展趋势的社会思潮有着直接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史学思潮和社会思潮是分不开的,史学思潮同样也是社会思潮,或者说,史学思潮是社会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上世纪初在我国广泛传播的进化论—进化史观,以及后来代替它的唯物论—唯物史观等……,当然,在近代以来的中国史学发展历史上,还曾出现过其他种种史学理论或史学思潮,但很快就消失了。它们之所以昙花一现,成了过眼烟云,是因为它们脱离了史学自身发展所离不开的时代的需求,脱离中国史学所依托并深深扎根其上的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

在中国史学发展史上,进化史观和唯物史观,最初都是少数先进知识分子个人的选择。鸦片战争后,特别是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20世纪初八国联军的入侵,使中华民族的危机空前加剧,面临着“亡国灭种”的危险。魏源、严复等宣传社会变革和进化思想,以“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为核心的社会进化论风靡一时, 救亡图存、求强求富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愿望,他们的选择符合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正是在这种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个别人的选择才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以至整个民族的选择。梁启超等顺应历史大势倡导新史学。这样,以进化史观为理论基础的新史学自然有了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并对中国新史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样,李大钊、蔡和森、李达、瞿秋白等中共早期领导人当时对唯物史观的选择,虽是少数人的个别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符合历史矛盾运动的前进方向。尽管最初这种选择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并不大,但却充满了生机和希望,所以俄国十月革命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中国工农革命运动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少数先进分子的选择逐渐成为阶级的、社会的选择。历史唯物主义唯物史观不仅是20世纪中国的重要社会思潮,而且也是20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的理论基础。

历史学作为一门科学,他的发展总是和社会的发展同步的。不难看出,任何一种反映社会要求的崭新的历史观,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历史学思潮,同提出并发展它们的人们一样,都是历史的产物,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任何人都不可能超越历史,同样,任何一种历史观、历史思潮也不可能超越历史;如同任何人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一样,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出历史学的理论和史学思潮。那种脱离历史学和社会发展实际,凭一时的冲动和激情,动辄就宣布有了什么“创新”,或想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体系来,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20世纪中国史学研究的实践证明,理论是基础,任何一次史学实践的重大发展,都是以理论的进步为前导。在古老的历史学中,史学理论是常青的,从而使历史学永葆青春,成为不断前进的动因。“文革”结束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揭开了崭新的一页,历史科学也迎来了自己的春天,人们在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的指引下,冲破了极“左”思潮影响下盛行的种种精神枷锁, 在历史研究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但是,在前进和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不加分析地将西方史学理论与方法统统接受过来,对精华和糟粕不去区分,并企图以此来“改造”中国历史学,显然,这些既脱离中国史学传统与现实,又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现实的种种主张是不可取的,也是无法实现的。

当前重要的是,我们应该自觉地站在时代的前列,顺应历史的潮流,将历史研究同当代社会发展的主流,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紧紧联系在一起,投身于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生活中去。在不断加强历史学基础研究的同时,重视对策性和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历史研究,即使是对“古老的过去”的历史研究,也应体现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只有从中国史学和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才有可能充分实现历史学的社会功能和科学认识功能。这样,历史学不仅在推动积极的社会变革做出自己的贡献,而且在这过程中,自身也将不断完善,在社会和学术的实践中得到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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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魏源:《海国图志·俄罗斯国总记》。

[②]梁启超:《新史学》,《饮冰室合集· 文集之九》。

[③]梁启超:《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饮冰室合集· 文集之六十》;《自由书· 成败》,《饮冰室合集· 专集之二》。

[④]梁启超:《新史学》,《饮冰室合集· 文集之九》

社会变革范文4

民主一词的含义本身应该是一意确定的,它代表了一种政治操作方式。与之相对立的则是独裁专制。任何一种政治操作方式的实施,涉及到制度、政治、文化和历史等多方面的因素。在这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与民主相关的概念是人权。固然,民主体现于政治体制,而一个政治体制是可以是人为地建立的。一个在文化上从来没有民主传统的民族可以依样画葫芦地建立一个立宪体制,而且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成功地这样做了。但事实上民主精神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则不同的国家相差十万八千里。

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原因,首先是不同国家社会上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格局的差异;其次是对于人权的不同的认识,以及在民族心理上根深蒂固的传统的巨大差异。民主制度起源于希腊,成熟于罗马;在中世纪到整个文艺复兴时期,并没有民主精神的共和政体又曾存在于各个意大利城邦;自近代以来,立宪主义开始肆行于全世界。民主力量的发展壮大过程彰示了资产阶级的崛起和人民的觉醒。随着贸易和经济的发展,落后国家的封闭政策的失败,王权开始削弱乃至消亡,社会上的各种政治力量逐渐增长,以至不得不发生变革,直到新的游戏规则的确立。十九世纪以来,全世界很多国家都经历了从王政走向立宪的变革过程。虽然都建立了立宪体制,但在不同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实施效果往往大相径庭。

实质上,一个国家的权力的分布和构成,以及各种权力的制衡方式是制度的有效性的关键。而就社会变革来讲,变革的动力的来源,也对变革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人类早期的社会结构的发展都经过了王政和民主制交替的过程。尽管民主制度的操作程序比王政要复杂一些,但是王政的行政成本并不见得比民主制度要低。我倾向于认为民主制度相对于王政来说,并不含有更多的人工设计的成分,二者都是社会发展进化的产物。特定的环境,特定的发展阶段的特定的事件,都有可能诱发制度的变革。希腊社会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但是,伴随着文明的觉醒,一种希腊精神却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孕育出来了。

这种精神的核心就是崇尚自由。这就与其他的那些从帝国王政变革到立宪制度的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对于希腊来讲,民主制度是希腊精神的一个有机部分,是它的一种体现,与希腊的文明密不可分。而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变革是国家富强的需要。在这些国家里,立宪制度往往与其民族精神有不少相悖之处。由此我们看到政治与文化的相互作用。民主制度并不一定总是最有效的政治运作方式。但民主制度可以保障少出错。通过聘请专家治理国家,可以保证效率。但民主制度的关键不在于其运行的有效性,而在于民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

首先,通过议会和权力结构的巧妙设计可以达到权力的制衡;第二,通过法律来保障个人的权力。制度的设计者希望这样就可以做到把造成社会动荡的因素减到最小。但制度仅仅实现了外壳,在这个壳之下还可以装进更多的东西。本文将讨论民主和人权的意义,原发的民主精神和变革的立宪制度,以及社会变革的发生背景和结果。

二、民主的政治内涵

我记得很多年以前,曾在报纸上看到有人这样说过:“啥叫民主?民主就是让人讲话!”这个结论显然不很准确,但是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其意义是明确的。它指的是,所谓民主就是大家都有表决权甚至决策权,不能一人说了算。在这里“民主”的含义是很清楚的,即平等的个人政治权力,每个人都可以表达他的政治主张。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的政治权力则由政体和法律决定。

政治权力的实施方式可以有多种,依政体而不同。政体可以分为君主专制独裁、贵族议会和立宪体制,立宪制度又分为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立宪主义是现代国家政体的代表。在一个立宪制度国家里,理论上说不一定每一件国家大事都要老百姓去参与决策。而且即便给了老百姓这种权力,恐怕也很少人认为这与自己的生活有什么相关。现代民主社会的运行方式至少在形式上是代表制或代议制。人民通过议会雇佣政府官员管理国家,选举代表或议员开会讨论国家大事。整个过程就象一个有限股份公司的运行方式差不多。通过聪明地设计出来的体制,在理想的情况下,不一定要让人民中的很多成员都来参与决策,而人民中的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和意志则应该得到体现。

(一)政治制度体现力量制衡仅仅有一个理想的政体并不代表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全部,这个政体的有效运行更不能说明人民中的大多数成员的幸福得到了保障。人民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而对于具体的政府而言,它关心的是政权的稳定存在。一个稳定的政府能够有效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它对外能够保卫国家,对内能控制社会安定、保证税收、实现发展。政府的稳定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第一是政府足够强大,国家的力量集中于政府;第二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被压制或可以协调的。如果仅仅考虑政府的有效性,那么一个由优秀的独裁者所领导的王权政府是一个最有效的政府。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任何机制来保证独裁者是优秀的,更多的是独裁者的昏庸、无能和软弱带来的国家的动乱。动乱的原因是社会各个阶层之间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即使在没有冲突发生时,人民的普遍贫困也不是独裁者所关心的问题。为了避免冲突,必须引入一种机制来实现各个利益阶层的权力制衡。引入权力制衡一来可以避免由于利益冲突造成的动乱,二来可以避免由于独断专行造成的错误。具体的技术手段必须使得各个阶层的利益和意志在决策过程中得到体现。因此,技术手段表现为一种操作程序。

人民直接参与表决过程的效率过于低下,这种方式在希腊城邦里曾经广为实行过,现在只有在某些瑞士城市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加拿大全民公决蒙特利尔是否独立、北爱和平进程等)才有实行。罗马人看不起希腊人正是由于这种政治操作方式显得象街头吵架。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在决策过程中参与意见,是一种有效的民主行使手段。罗马人不仅设计了保民官来实现这种制衡(这实际上是平民团通过斗争取得的结果,而且可以看成最初的代议制),而且各设置了两名权力对等的执政官和保抿官来实现权力制衡。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在政体中引入一个具有权力制衡机制的民主操作程序?皇帝一般地说是没有"觉悟"主动考虑人民的利益的。民主程序的引入要有两个必要的条件:第一是社会上确实存在着政治力量集团多元化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政府之外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民间政治力量。第二是能够实现权力制衡的政体。应该看到,历史和文化的因素是不可缺少的,绝对由某一代人发明的民主是不存在的。罗马人的民主制度是对希腊城邦制的改良继承;希腊人的民主城邦又是从原始部落民主制继承下来(或者是从城邦僭主体制嬗变过来)的;而原始时代的部落民主制并不比原始时代的王政含有更多的设计成分。关于第二点后面还要进一步讨论。

(二)各种民间社会力量现在回到前面的问题:引入权力制衡是为了平息尖锐对立的社会矛盾。现在暂时不考虑罗马保民官制度是如何发明的,也不考虑希腊的乱糟糟的城邦民主制是如何出现的。我们姑且静态地考虑一个立宪政体如何才能贯彻民主精神。对于一个王权政体来说,皇帝也许会被动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但这并没有制度上的保证。而对于一个立宪政体来说,它的代议制和三权分立似乎就是一种权力制衡的制度保证,但是必要的条件是存在着具有足够政治力量的各个民间利益集团,否则这种立宪制度不过是赶时髦而已。一个社会,人数最多的当然是普通民众,这种民众在经济落后的国家就是劳苦大众,在发达国家就是中产阶级(发达国家的贫困人口占少数);然后是相对富裕的资产阶级。在任何一个国家,劳苦大众的力量往往是缺乏组织的,但又是可以利用的。他们受教育的程度低,不懂得如何表现自己的力量,也不知到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每天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对付生计问题。不论古今中外,贫困的民众最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生计问题,你把民主思想说得天花乱坠人家也未必有兴趣。但是如果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他们就会表现出热心。当他们的生活基本保证都失去了的时候,他们就会铤而走险。另一方面,只要基本保证能得到满足,他们不会花费很多代价参与政治。因为在他们的价值核算体系里面,看不出参与政治斗争与他们个人生活有什么相关。民众参与社会混乱是由于受到混乱领导者的煽动或舆论引导。比如说,他们听信“走资派”会令他们“吃二遍苦,受二茬罪”,那自然就会不遗余力地参加对“走资派”的斗争。但大多数人的正常判断力不会让这种混乱的思维持续很久。哪怕是一个文盲,也绝不会持久地在混乱中得到好处。所以革命的领导人必须尽快兑现对民众的承诺。民众的力量在于组织。直接干预政治的组织可能是危险的,文革时期的各种所谓群众政治组织实际上导致了自己利益长久保证的破坏和丧失。

一个在适当范围内保护自己利益的团体并不意味着与政府的对抗,反过来还可能是对政府管理功能的一种弥补,有利于社会稳定。各种从业者的行会是典型的民间组织的例子。这种组织的作用首先是为了保护组织成员的利益,但由于组织的整体作用的存在,它会对政府的权力起到制衡作用。跨越国界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贸易机构具有更有效的制衡作用。这里必须指出的一点是,如果民间组织受到政府的强有力的控制,则它起到的作用可能正好相反。举例来说,西方国家的教会组织长久以来一直是一个足以与世俗权力机构相抗衡的政治力量,而在中国则不存在这种宗教传统。又如行会,在西方中世纪时期,行会组织可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并且在整个中世纪时期孕育出了一些民间政治力量;而在中国的明朝,行会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对于商人阶层的发展反而是不利的。(所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产生独立的有作为的行会,可能又是一个研究课题了。)在一个商品社会里,资本与权力是对等的。资产阶级的发展和崛起是造成国家政治力量分散的主要因素。与没有组织的贫苦大众不同,资产阶级是一种主动的社会力量,他们运用金钱可以腐蚀政府高官、拉拢议员;甚至组织军队号召民众去造反,推翻皇帝的统治。应该说,资本是最主要的社会力量。国家固然可以利用军队来镇压资产阶级,但是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

如果资产阶级企图颠覆国家,那么镇压就是有利于稳定的;但有这种企图的毕竟为数极少,更多情况下是相对不太激烈地为了给自己争取利益而斗争。无原则地压制资产阶级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是灾难性的。所以资产阶级对政治的渗透的结果就导致了一种利益的平衡。显然,民主制度首先实现的是力量平衡。也就是说,政府的意志体现了各种社会力量的意志。政府的力量依然强大,但这种强大的前提是,它是各种社会力量的代表,而且政府之外的民间政治力量足够强大。政府不能与一个强大的社会相对抗,但可以压制一个相对软弱的社会。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即便是立宪制度的无产阶级国家也很难贯彻民主精神,特别是当所有社会成员几乎赤贫时尤为如此。进一步推而言之,民主首先实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贫苦大众在民主化的进程当中得到的好处至少在开始时并不多。

贫苦大众的利益实际上是政府通过福利政策来保证的。在一个立宪制度的国家里,当资产阶级民主实现了以后,而国家也还并不富裕的时候,资产阶级不怎么会关心穷人的利益,国家也拿不出很多钱来实行福利政策。但政府的职能要求必须保障穷人的福利,这就要通过发展经济、增加税收来实现。另外,有远见的政治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把贫苦大众组织起来,自己充当贫苦大众的代言人,从而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政治力量。

(三)制度的完善与法治

从政府一方来说,在民主化进程当中,还伴随着制度的完善。没有制度的保证,民主同样也是一句空话。民间力量的增长是与民主制度的完善相伴相生的。第一,要确保国家机器(军队、警察和监狱等强力机构)必须实现整体社会力量的意志,而不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否则,当发生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国家机器可能会被一个集团乱用。这同样要求各种民间社会力量足够强大时候才能实现。有了国家机器的保证之后,司法、立法和行政的职能必须健全,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立法、司法和政府行政职能同样也是伴随着各种民间力量的发展而健全。民间力量的发展要求国家不再仅属于某个集团,而是属于人民(具有政治权力的"人民")。相应地,行政和司法程序必须逐渐健全和规范,使得各级职能部门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而不能由着个人或个别利益集团随心所欲地役使。

这种变化过程虽然是随着作为民间社会力量的主体――资产阶级的崛起而展开的,但是获益者却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制度固然是民主的体现方式,但制度的有效性必须通过法律来体现,并且由法律的权威性来保障。前面已经讨论过,民主精神的贯彻实施主要在于社会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制衡,制衡措施要以巧妙设计的制度来固定下来,与此相伴相生的就是法治的完善。法律代表了人类的正义思想,与此相反的则是一种野蛮的社会原则――“谁有势力谁说了算”。显然,后者必然导致社会的混乱,或者导致独裁专制的产生。

就法律保障制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而言,以下几种因素是考察一个社会样本的法治状况的基本要点:第一,法律是否能保障制衡措施;第二,法治诸要素是否具有独立性,此处不用多谈,各位应当明白;第三,法律是否是可以实施的;第四,理所当然地,法律权威的最后保障是强大的国家机器。上述第三点不得不罗嗦几句。所谓可实施的,首先法律必须是与社会现实条件相适应的,比如,罗马帝国的法律绝不可实施于现代立宪政体下的社会。其次,法律条文本身也应该具有可实施性,比如说,有义务教育法要求所有学龄儿童必须就学读书,但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儿童没有条件读书,那么依据法律应该如何处理呢?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可能有贪官侵吞教育经费的,有家穷上不起学的,有山区基础设施不发达使得教育条件一时不能具备的,这些问题如果在法律中没有相应的处理规则,法律的可实施性就要打个问号。再如,对于一些经济纠纷的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法律的可实施性同样也有问题。由此造成的恶果就是法律的权威性大打折扣。当然,这个问题不是独立的,它与作为法治后盾的国家机器密切相关。法律必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如果没有这样一种基本信念,法治得不到保障,民主制度也无从谈起。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方面都是密切相关的。

立法必须具有权威性,并且立法权必须来自人民,立法的完善化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司法绝对不能受到干扰,并且以行政处理代替司法程序是一种恶劣的破坏法律权威性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任何机构企图代替司法在法庭外进行仲裁也应该被看成是违法的。而执法必须要有强大的国家机器来作为后盾。

(四)总结民间社会力量的崛起和壮大是政治民主化的一个绝对必要的条件。这种崛起和壮大是指,第一,资产阶级的资本规模和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在整体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第二,普通民众的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包括前面所说的各种行业的从业者协会。在缺少这个前提的条件下,政府或人民任何一方的促进民主化的愿望都难于实现。从人民的一方来说,民主的呼声再强烈,也很难形成与政府相对抗的力量。当多数人的生活尚且过得去,政府用于平息利益对抗的镇压措施一般是很有效的。另一方面,如果政府具有一个"良好"的愿望,要在各级基层组织当中推行民主选举;这时候如果人民看不到自己的政治力量足够强大,他们没有看到能够有效实行民主选举的基础,反而会把这种好处看成是政府所赐予的,随时可以拿回去。人民并不是群氓,他们对于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有着清醒的判断力,他们不会在一个没有什么预期收效的项目上盲目地投入。我们可以用一个公司模型来概括民主的政治含义。假设有一个有限股份公司,大股东的人数占百分之一,而股份占百分之九十九;小股东的人数占百分之九十九,而股份占百分之一,那么这个公司的民主的含义就是大股东的百分之九十九的权力和小股东的百分之一的权力的平衡。当然,这是实质上的独裁。但是,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小股东的股权的逐渐增长就会导致实质上的民主成分的增加。股权代表了利益分额,利益分额的从集中到分散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公司管理机构变得软弱;相反,任何时候一个强有力的中央管理机构都是必须的。重要的是究竟这个机构执行谁的意志。这个意志应该反映股东利益的加权平均。在组织化增强的情况下,利益对比构成格局就不再是个人之间的,而是包括了集团。

假设在一个公司里,最大个人股东的股份占到25%,如果仍然是个人之间的利益对比格局,那么有最大个人股份的股东就是老大。但是如果其他个人股东以各种形式组织起来,比如,占有60%股份的股东组成了一个基金,并以基金的身份投资,那老大就应该是这个基金了。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如果他本人的权利分额很小,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好把自己的利益与某个集团捆绑在一起,当然这可能会失去一些机会,但这样做实质上可以抬搞自己的社会地位,减少了风险。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趋炎附势"是一个可取的策略,“团结起来力量大”更是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政治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利益纷争,其间“结党”的现象大量存在,至于是否“营私”则要看依什么价值尺度而论。古罗马时期几乎所有有名望、有势力的人的麾下都收集有一大帮寻求保护的平民、门客和外籍人等。至于管理层的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则是一个次要的问题。决策民主化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减少错误,但实际上增加了成本,减低了效率。

一个有效的政府应该是权力集中的。一个不称职的行政长官可以通过必要的程序来罢免;而一旦领导者的人选确定之后,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就应该是独断而且负责的,相应地股东就要承担风险。所有这一切都要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巧妙设计的制度是体现民主精神的关键。应该指出的是,管理机构代表人民的意志,与决策过程的民主化是两回事。不能混淆二者的界限的民主政体必然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希腊的城邦民主制是一种典型的缺乏效率的政治运作方法。简而言之,民主代表着社会上各种力量的平衡,社会力量的强大和组织化是民主的基础;民主体现为政体、制度和操作程序。

三、人权与民主的政治内涵不同,人权似乎含有更多的价值观念成分。

今天人们热衷于讨论的人权的主题往往是精神和文化上的。尽管如此,完整的人权观念必须通过立宪主义政体来体现,并且人权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和维护。所以人权观念与政治也是密切相关的。首先,我们不谈在法国大革命中首次提出的"天赋人权"的价值意义。我们先看看在一个国家里个人的权利是怎样得到保障的。我们知道,哪怕是在一个行独裁王政的国家,个人也还是有一些基本的权利的。比如,起码一个人有活着的权利,有穿衣的权利,有住房的权利,有结婚生子的权利,有说话的权利等等。象这样的基本的、自然的权利体现为不成文的社会规则,甚至可以是价值体系和社会习俗的一部分。但有一些权利就不能作为这种自然权利来对待。比如,一个奴隶是否有拥有自己的土地的权利;一个农民是否有继承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继承债务的义务;一个移民是否有在他乡居住的权利;寡妇有没有再嫁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必须依据成文的、有权威性的规则来确定,这些规则的集合就是法律。有时个人权利的确定必须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来解决。所以说,除了基本的自然权利之外,个人的权利是通过法律来说明以及执法和司法机器来保障的。很多古代文献记载了一些有趣的诉讼案例,说明了在人类文明的初期,法律怎样起到了维护社会组织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可以这样概括:规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不能逾越的界限。卢梭认为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一个契约,通过限制个人的自由(或者说明自由的界限)而给个人予自由。

在一个行王政的、同时又是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法律可以看成是王与人民之间立的一个约。显然,就这个法律所规定的个人所享受的权利的性质和多少而言,社会成员之间没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依地位不同而明文规定有别。我们可以结论说,法律作为一个契约,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状况;换言之,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民族文化环境、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法律在人权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至此,我们对于人权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考察。第一,人权通过什么途径来保障和维护;第二,通过人权所体现出来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程度。(一)人权保障对于第一个方面,似乎可以简单地说,人权通过法律来保障。但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并不象这个结论那样显得不言而喻。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即使人权是不平等的,如果是依法治国,那么就不是独裁国家,因为法律高于任何社会成员的意志。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一个独裁国家,为王者所说的话是金科玉律,就象法兰西王所说:"朕即国家"。如果一部法律可以被某个独裁者任意践踏、操纵和篡改,那么就不能叫做法律。我不知道在历史上是否存在过一个完全法治的王政国家。但无论如何,国家的治理必须建立秩序,因此,国王及其统治集团的意志也可以系统地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尽管一个王政国家也要通过法律来保证社会秩序,但法律必须体现各种社会力量的对比,而且法律条文的有效性也与此有关。法律依靠国家机器来保障,而国家机器的归属更在于社会力量的对比。比方说,中国古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为王者可以对于自己的犯法的儿子依法进行处罚。但如果为王者肆意践踏法律,人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束手无策的。除非到了民不聊生的地步,人民不会造反。当法律被践踏时,必然有社会成员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此,在独裁政权国家里,人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在一个王政国家里,制定法律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统治人民。汉穆拉比法典是亚述王汉穆拉比制定的,它的目的不可能是为了规范国王的行为。法律本身就体现了当时社会力量对比的真实情况,法律已经赋予了国王至高无上的权力。反过来,如果法律不能体现当时社会力量对比的真实情况,那么必然存在大量的践踏法律的行为。因此,法治并不能保证平等的人权,法治只能保障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的权利。如果历史上确实存在过哪怕某个国家的一个历史阶段,不仅是法治化的王政,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理念,那么维护法律的因素在国家机器之外,可能还有一些文化和精神上的因素。在一定的社会力量对比的情况下,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秩序,实现国家的稳定(实质上是政权的稳定)。法律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硬件。国家的稳定因素在法律之外尚有必要的人文因素,这就是说,一种稳定的文化价值观是必须的。这个因素可以看成是软件。文化价值观与法律是相适应的,并且它的稳定还在于整个民族国家的大多数人民的认可。文化价值观的形成在于历史的积淀。

一个权力强大的个人可以把他/她的意志体现为法律,但对于文化价值观,个人的贡献只能是提倡。价值体系的作用是强大的,甚至为王者的意志也不能违背它的作用。一个稳定的社会,要求社会力量的对比、法律和价值体系都是互相适应的。因此,法律不仅要体现社会力量的对比,还要体现一种价值体系。社会稳定是治理国家的根本目的之一,是国家发展的必要条件。在社会稳定的条件下才能实现民富国强。稳定、动乱、改良、革命的交替变更是一个民族国家发展过程的基本变奏。同时,历史和文化的因素在整个发展过程中,规范和制约着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特征。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用两种简化的模型来考虑一个民族国家的发生、发展和稳定格局建立的不同道路。在第一种模型下,一个部落内所有成员都是自由主义者,不服从任何权威,并且尽最大努力为个人争取利益,个人的意志极其强烈。在这种情况下,部落内必然陷入混乱和战争。在经过一个争斗时期之后,实现了和平。和平的维持是通过部落内所有成员之间立的一个契约。由于成员之间的力量(智力、体力、盟友、财力等等)的不平等,在这个社会中必然存在着不平等,也就是说等级制度是存在的。在这种社会中,法律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任何利益纷争必须通过法律来解决。而个人总是在法律规定的等级阶梯下尽最大可能为自己谋取利益。法律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规定个人的权利,诉讼过程就是解决利益分配的过程。

在另一种模型下,部落人口数量很大,生产效率低下,部落的生产需要整体组织化,同时常年的征战也需要一种整体的组织化,比如在一个经常遭受灾害和其他部落争夺资源的农业部落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管理机制必须建立;而个人必须明了自己在社会等级中的位置;个人的活动必须服从整体的利益,个人的利益与整体密切相关。这样的社会终将导致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的建立,并且会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在这种民族国家里,稳定的权利是靠管理体制来维护的,同时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价值体系会逐渐形成,并日益强大。实际上,任何一个民族国家的建立过程都有以上两种模型的因素。我们要考虑的是,在维护政权稳定的前提下,不同价值观念之间的冲突。一种观点认为,一个社会实现了每个人的价值,就是一个善的社会,在适当的历史和人文条件下的个人权利的实现是社会完善的最高的目标。当大多数人对自己的生活感到幸福时,就实现了社会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必须服从整体的价值目标,个人利益是与整体价值目标相契合的。个人不可能追求价值目标以外的利益,没有一种仅仅依靠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来解决利益纷争的诉讼手段。机械化的司法和执法程序是不存在的;相反,文化价值观对于人的行为的约束作用非常强大。在这种情况下,争取个人利益与价值体系是相冲突的。重要的是明确个人位置,比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类。当每个人都安分守己时,就实现了社会稳定。

以上所述后者的情况可以大致对应于中国王朝统治时期。中国古代社会不是一个完全法治化的社会。我没有研究过古代法律文献,对于这方面的知识非常欠缺。比如说,我不知道是否存在过一个皇帝与人民之间的不平等的法律,国家通过这样一部法律来统治人民。但有一点我相信大家是认同的,对于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衙门断案依靠的是一些基本常识和原则,而不是法律条文。这些原则包括杀人偿命、等价交换、同情弱者、父债子还、男尊女卑、上下有别等等。这些常识和原则集中地体现了中国人的纲常伦理思想。在很多古代文学作品里面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有趣的案例处理过程。比如大尹断案,自己既当刑侦,又管司法和执法。由于县官本人的价值观的影响,会使断案过程常常没有可操作性和一致性。由于商品经济的存在,一个县官可能会为了追求金钱而收受贿赂;也可以因其品质刚正而同情弱者,从而体现了当时价值体系所认可的公正。另外,我们知道中国古时没有律师,但有一些被称为讼师、讼棍或状师的人物。这些人常常被请来帮助打官司。他们可以帮人写状子;可以被人请来吃讲茶,在衙门外处理案子;有的文学作品里说他们还可以到衙门上替委托人讲道理,就象现在的法庭辩论一样(这一点我颇为怀疑)。讼棍的特点在于会讲道理,他们的专业素质与其说是精通法律条文,不如说是能把事情摆平。他们的部分作用与现代的以及古罗马的律师有很大的差别。律师的作用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他们玩的是法律的可操作性,简而言之就是通过钻法律条文的空子(或利用法律条文)来保护当事人。但讼棍的作用是在当时的价值体系上讲一个公正。实际上,讼棍有时不是受托于某一方当事人,而是受双方委托来把事情摆平。从这一点来看,中国古时断案的目的是公正,而不是维护权利。

所谓公正,体现了一种为社会公众价值观所认可的利益平衡,而不是以个人的观点来看待的利益维护。以我的看法,中国古时普通庶民百姓的权利没有多少成文规定。姑且把这种社会的特点称为依理治民。至于西方社会古时是否是依法治民,我还没有很多知识。但根据我所知道的有限的材料来看,古代希腊和罗马社会的法治成分显然要大于整个中国王朝独裁专制统治时期。把这样两种社会两相比较,在工业革命以前,由于统治阶级与人民之间的不平等的广泛存在,两种治民的方法的效果还不能说熟优熟劣。

实际上,维护纲常伦理并不等于个人权利完全遭到忽视。作为一种历史积淀下来的价值观,如果个人利益没有在其中得到适当满足,社会稳定就无从谈起。反过来,一个不平等社会的一部详细的、完善的法律也不见得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普通百姓的利益。但法治的发达为社会向立宪制度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基础。实现民主化的进程,以及实现完善的人权保障的阻力不完全在于社会体制,而更在于社会成员整体的价值体系。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是与人权思想相背离的,中国人以伦理原则为建立秩序的标准,这种思想必然影响立法、司法和对于诉讼的仲裁。

实现人权保障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法治的完善。但司法和执法过程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传统价值体系的阻碍。就执法来说,常常有一些判决得不到执行。这里首先有体制上的原因,这就是没有强大的国家机器作为法律的保障。就司法来说,律师制度的引进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任何当事人都有权聘请律师,这就增加了诉讼成本,但更体现了人权。但中国人的价值观并不充分地具备接受律师制度的准备。比方说,杀人者如果其目的或效果与价值体系相悖,就必须偿命。但这样的杀人者也可以聘请律师,却让普通公众难以接受。尽管中国人的传统价值观念的作用非常强大,但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会开放程度的加深和民主化进程的继续深入,使人民开始对自身的权利和维护权利的手段有了越来越清醒的认识。我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过一些可笑的例子,当事人显然按照社会公正的观点是要受到惩罚的,但由于法律的可操作性,使他得以逃避惩罚。中国的这种情况说明,并非法律不适当地偏离了社会价值观,而是后者已不能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

(二)平等人权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通过人权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平等。就个人所享受的各项权利而言,没有一个完全平等的社会;反过来不平等的现象倒是大量存在的。究其原因,每个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权利因社会角色不同而有差别,比如美国总统及其随从跟班们享有名目繁多的特权。又如,据说在牛津大学里只有教授和博士可以践踏草坪。再如,在一个公司里,公司职员之间由于职位不同而所享受权利也会不同。最一般的情形,每个人在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有明显的差别,由此造成他们在家庭中所享有的权利也明显不同。对这种权利不平等现象详加考察后不难看出,个人的社会属性在于他/她所属的集团。最大的集团就是国家,最小的是家庭。我们可以把集团分为三种,第一是家庭,第二国家,第三是除了以上两者之外的其他集团,比如公司、机关、党派、学校、协会等等,这类集团姑名之为社会集团。绝大多数集团内部都存在等级体系,这种等级体系体现为集团成员之间权利、权力、责任和义务的差别。哪怕一个由一群兴趣爱好者所组成的俱乐部,也不排除存在着等级差别。比如俱乐部负责人有掌管活动室的钥匙的责任,但这也给了他可以随意进出活动室的权利。既然集团内部存在等级差别,那么"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口号所体现的理念的含义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单纯就个人的权利而言,首先看个人有没有必要的社会行为和责任的能力,比如未成年人、老人、精神障碍病人等等;第二,权利必须与个人在社会中所提供的服务相挂钩;第三,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社会成员和一个公民,个人的权利范围首先符合社会价值体系,其次与社会的经济和文化的进步是相适应的。就以上三个方面讲,"天赋人权"的提倡者绝不是要求每个人都享有绝对相同或者大致相同的权利。前面说个人的权利由法律来保障,但法律的实质要实现社会正义,而社会正义是符合公众的价值观念的。一个人不劳而获,也没有合理的继承权,却享受与劳动者相同的权利就绝不是公正。

"人权"口号提倡者所要求的是实现社会正义,具有社会正义观念的人明了自己应该享受有什么样的权利。社会正义是随着社会进步而发展和变化的,不容易根据理性而推演出正义的概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进步,正义、公正、进步等等概念为广大民众所知晓,争取权利成为一种普遍的要求。"人权"口号的提倡者实际上反映的是一种公众意识的觉醒。尽管如此,由于一部完善的法律应该与社会价值观念是适应的,所以正义的第一个具体体现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赋人权"和"人生而平等"的概念并不是要求所有人的权利项目列表都完全一样。"人权"的基本要求是每个人都有机会实现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价值,这首先就要求机会平等和基本的公民权的平等,比如教育、居住、旅行、受尊重、福利保障、言论和出版结社自由以及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等等,这些权利在联合国《人权宣言》当中表达得十分明白。根据这样一种理念,更进一步地,每个人不能因为他的出身、种族、性别、社会地位和身体缺陷等等外在条件而被剥夺了他应该享受的权利。恰在这一点上,任何一个社会并不能保证正义可以实施于所有社会成员;而且,每一个社会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的基本权利,也因为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社会体制、所处的历史阶段、价值体系等等因素而有差别。前面说过关于一个人的三重社会属性,即家庭、社会集团和国家。

人权与这三重属性都有关,但最重要的是与国家公民这一层属性有关。诚然,个人根据社会集团和家庭属性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违背宪法,但个人在这些集团内的权利主要与它们的行为和功能有关。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宪法对人权的保障越来越渗透到所有的集团中,比如国家安全部门和妇女儿童保护组织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介入。当人权观念体现为宪法的明文规定以后,人权状况就与下面两个问题有关。第一是宪法规定的人权的内容;第二是根据宪法,所有公民都应该是平等,而且人权是可落实的。应该看到,人权是一个全人类都在为之奋斗的目标,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在这两个方面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比如歧视问题,在标榜自由主义的美国绝对不可否认性别歧视的存在,而在提倡民族团结的中国也绝对不能否认种族歧视的存在。现实的人权状况,与各个国家的经济、文化、价值体系、社会制度等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不论对于任何社会,在人权的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可以在现有的环境下改善的,一部分是应该改善而有阻力的,而另有一部分则是必须与上述诸因素相适应的(尽管按照人权的理念是应该改善的)。

人权状况的改善的确是非常复杂的问题,阻力有时来自于公众本身。比如中国人的纳税观念不很强,同时纳税人的应享受的权利在公众观念里也不很明确。至今仍然有不少普通农民仍然习惯把地方官员当作父母官,而没有明白自己作为衣食父母,应该享受地方政府各级职能部门提供的服务。价值观作为一种历史的、传统的积淀,完全有可能落后于社会变革的步伐,所以它的阻力是不可低估的。尽管传统的习惯势力仍然存在,但社会进步又极大地促成了公众意识的觉醒;而且由于媒体的发达、对外交流的扩大,世界各国人民互相了解的程度空前地增加,对于彼此的生存状况有了更多的认识,这就使情况变得更为复杂。公众意识的觉醒体现在对于正义的呼唤。在任何时代,正义从来都不是出自于理论家的定义,而是代表了公众意识、传统和习惯。比如在一个现代社会,女人有权由于婚姻不幸福而采取合法行动,比如离婚或寻求婚外感情等等。但在一个远古时代的村庄里,处死一个偷情的女人就会被公众看成是伸张正义。不论在任何时代,就法律保障人权这一点来说,任何司法、执法、行政的处理过程,以及任何政令的内容,只有在不违背正义的情况下才算实现了人权保障(此论点有问题,姑忘看之吧)。正义的标准来自于普遍的公众意识,“公道自在人心”,政府无权认为人民对于正义的看法是错误的。虽然我不认为正义也代表了被麻醉了的公众意识,但就正义的历史性而言,它绝对是一个现实观念,而不是一个理论观念。尽管如此,正义不是没有最终原则的,这就是“自由、平等”,这个原则也是人权的价值目标。所谓公众意识的觉醒,则代表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公众对于这个原则的认识。在我们这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公众意识的发展总是代表了一个普遍的觉醒趋势,所以人权状况总是滞后于人民的满意程度。但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必然存在着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对于正义的看法的差别。比如中国人民可能对高福利欧洲国家人民的一些“坏”习惯不理解,看不惯那些人动辄发牢骚罢工。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是与人权思想相背离的。

自古以来,中国人没有绝对的道德和善的观念,中国人认为伦理至上。在很多情况下,伦理原则压制了个人的权利。以我的看法,任何一个国家,除了特殊的宗教和传统的影响,宪法中第一不可能明示歧视政策,第二不可能违背历史潮流而极大地剥夺公民权。因此,对于任何国家,改善人权状况的主要工作,应该是在司法、执法、行政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减少和杜绝践踏宪法的现象继续发生。但对于任何国家,达到这个目标都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前面曾经指出,任何一个社会在人权状况上都是不能另人满意的。哪怕是在一个法治健全的,以崇尚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价值观的西方文化传统国家,践踏人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主要的原因在于,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实质上的政治权力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甚至会严重影响司法诉讼过程,其结果是在司法过程中发生了践踏人权从而也是践踏宪法的情况。在商品社会中,现代司法程序的各个技术环节似乎是为了保证人权,但其结果可能会与基本的人权观念相悖。首先,每个人都有权利聘请律师。我们知道,法庭辩论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律师的水平,而聘请律师的费用则与律师水平有关。就律师本人来说,正义的观念在于根据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的工作是一种复杂的技术操作,而不是进行价值判断;陪审团则根据律师的辩护来给出自己的判断。有钱的人可以出天价来聘请高级大律师,而穷人则请不起好律师。这就有可能造成一个权利受到侵犯的穷人得不到法律的可靠保护。幸普森案件就是这方面的一个极好的例子。这个问题说明,在一个现代商品社会中,权势的不平等始终存在,而且权势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不可能完全消除。这里的确存在一个矛盾。如果确保法律不被践踏,那么就要求法律承认权势的差别。但这样一来,相当于法律践踏了正义,人权保障就更无从谈起。由此可见,维护人权除了依靠强大的法律保障以外,还取决于普遍的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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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与人权民主制度的完善、民主精神的贯彻与实施,是与人权状况的改善相适应的。立宪主义在社会变革当中的普遍胜利,以及通过人权状况的改善所体现出来的社会进步,在世界各国所经历的过程有不同的特征。从历史上看,民主思想和人权观念的发展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希腊城邦制的民主与人权的发展是一种模式;古罗马社会的法治的健全和完善过程所体现出来的人权精神又是一种模式;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以后出现的公众的人权观念的觉醒也是一种模式;而第三世界国家的伴随民族独立运动蓬勃发展的立宪思想和人民觉醒,就更应该详加考察。

按照我们现在的标准来说,希腊城邦民主制下的人权状况是非常糟糕的。主要的问题在于希腊社会的奴隶制。雅典的公民只占全国人口的少数,属于大多数的奴隶谈不上人权。但在这有限的公民人口里,却享受了几乎是充分得很滥的政治权利。罗马法为历史上所有真正的法治提供一个几乎完备的蓝本。罗马人实现了立法和司法的明确划分,而且发展了通过法庭来处理司法事务的方法,这就使得法律更为具有权威和效力,从而杜绝了在希腊人那里由于立法和司法划分不清而出现的践踏法律和人权的现象。社会公正的精神就是在罗马法的完善过程中逐步明确的。罗马法学家毫不含糊地提出所有社会成员一律平等,甚至提出君权非神授,乃是来自人民,皇帝与人民在法律面前绝对平等(法律规定君权至高无上,所谓平等是指所有人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虽然君主制与共和制在罗马帝国曾多次交替,而且共和制期间也出现过执政官独裁,但罗马人在法律方面的天才和能力却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民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当然,日尔曼人的势力崛起以后,社会法治状况大幅度倒退,这是后话。第三世界国家的情形以社会变革和人民觉醒为标志。我认为对于这些国家来说,立宪主义的发展首先是出于功利目的。国家要富强,就必须进行社会变革,可以借鉴的榜样就是西方国家的社会体制。采取立宪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完成一个现代国家的体制和各个部门的构造,从而促进工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发展文教事业,加强军事实力,甚至加强政府的权利集中和行政管理效率。换言之,这是实现强国的第一个也是必要的步骤。至于民主精神的贯彻实施以及人权状况的改善,则必须服从强国的目的。而人权状况的普遍的改善则要通过公众意识的觉醒才有可能形成社会进步的要素。日本明治维新最主要的成就,是一个资源短缺的亚洲岛国在短短的几十年内进入了列强的行列。虽然教育普及了,医疗状况也改善了,平民有了更多的机会进入较高的阶层,但那个时候国民被灌输的思想是效忠天皇,国家利益第一,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强大的需求。普遍的公众意识当中仍然不可能有自由主义和人权精神的思想。虽然日本不是一个第三世界国家,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社会变革过程与此类似,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民族独立和国富民强。但必须看到,立宪体制反映了一种民主精神和社会公正的理念,提供了实现社会公正的渠道。特别是为各个阶层的人民提供了教育机会,改善了医疗状况,平民有了更多的机会,各种职能机构健全,社会服务功能加强,这些措施实质上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权状况的改善。而随着技术的进步,媒体逐渐发达,除了教育以外,人民有了更多的机会获得各种信息,公众意识空前觉醒,为人权观念的普及铺垫了基础。在这里我们必须看到,通过立宪制度实现的民主,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利的削弱(反而会加强权利集中),而是个别人的,或者个别集团的权利和利益的削弱。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社会公正,因为它为各个社会阶层的人提供了平等的机会。而国强必须伴随民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健康水平和教育素质,以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否则国强就是一句空话。另一方面,为了国家强大,除了加强政府的效能,还必须缓和社会矛盾,这就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民的有限的需求。当然,由于国家强大的目的压倒了一切,而且一个形式上的立宪政体并不代表民主真正得到了贯彻,所以在很多国家人权状况远不能令人满意。但我们还必须看到,在任何一个国家,封闭状态总是要被打破的,公众意识的觉醒是一个必然的过程。所以人权改善在全世界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由于本节讨论人权与制度及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作为本节的结束,关于制度的问题这里再罗嗦几句。我在这里强调的是,一个单一的金字塔型社会管理体制与民主精神和人权观念是相悖的。前面说过,民主精神必须通过一定的制衡来体现,这就要求在权力机构的设置上有必要的牵制,也就是说,必须要有若干个并行的机构体制,互相之间是牵制的关系,而不是从属的关系。除了这种机构体制关系之外,整个社会的组织化也必须体现为一种多元的、并行的组织形态,这样的组织形态是人权保障发达的必要条件。当然,这并不是指涉及相同事务的权力机构的重叠设置。就社会管理体制而言,它指的是一种牵制关系;就人权保障而言,它是指法治的完善、独立,以及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以前面所讨论过的人民的组织化程度为例,组织化并不代表各个社会集团在政治上具有独立性。如果各个从业者行会由国家的某些专门机构严加控制,这反而会导致制衡的破坏。技术的进步、通讯和媒体的发达起到了削弱单一金字塔型管理体制的作用。各种跨国集团的建立也不利于单一金字塔型管理体制。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待以后另撰文讨论。

(四)自由主义

这一节本没有打算写的。因为问题讨论到这里,感到有进一步罗嗦的必要。人权观念应该说与金字塔型的利益关系也是相悖的。自由主义在利益方面的体现就是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在国家建设过程中不能仅仅被考虑为消极因素。应该说,国家强大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幸福,把个人利益与集团的利益相对立起来的观点不见得是合理的。建设国家的目的与满足个人的利益追求并不绝对对立,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就是一个实现了社会公正的社会,一个能够合法地满足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的社会就是一个符合善的标准的社会。个人在在社会中合法追求利益的行为是是个人的权利范围之内的事情。所谓在价值观念中对“个人、集体、国家”利益进行判别的原则是不合理的。应该把这个问题从价值判断中取出交还给法律。事实上,价值体系是历史积淀的产物,是与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相适应的,脱离了社会条件的任何价值观念都是虚假的。除非在非常时期(比如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社会行为的个人利益准则始终无可非议,其原因在于法律保护不伤害他人的个人利益。

个人之间的利他主义、互助精神是一种良好的个人品质,也是各个民族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积淀下来的优秀因素,但不是立法的准则,也不是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规范的依据。四、民主的起源中国人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论,即民主政体和科学思想的起源与一个民族的本质特征有关,这样一来岂不是说咱们中国人天生不行吗?但我想即便有这样一个结论也不那么可怕,毕竟民族精神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通过构成社会环境和历史发展的诸种环境因素与人类的活动相互作用塑造而成。很多中外史家认为,民主政体与科学思想在希腊的出现,实在是希腊人的幸运。但是反过来,也不见得就认为这两个东西没有在中国出现就是中国人的不幸。评价的标准是功利的,因为我们落后了,贫弱了,而落后与贫弱的根源在于历史;别人强大的根源也在于历史,并且追根溯源就到了希腊。毕竟历史是发展的,并且仍在发展,与未来可能要走的路相比,已经走过的路只能算一小段吧。历史发展的主题总是交替的,没有一成不变的格局。曾几何时中国一直是制成品的输出国和原料的进口国,直到西方列强进入中国的初期,我们一直是全球第一大贸易顺差大国。

以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昌明为后盾,西方人用枪炮打破了这种格局,并形成了一种全球的力量和财富对比格局。中国人由于历史上历史上曾经拥有的地位,不愿意接受这样的现实,因此从十九世纪以来,我们开始检讨历史,寻求强国的道路。中国人在探讨历史问题时经常提出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民主政体?我想这个问题不如倒过来问一下,为什么民主政体起源于希腊。希腊人确实是得利于造化的恩赐。这个问题要从希腊民族形成的历史,希腊人所处的地理环境,以及当时多元化的民族和文明环境等几个方面来考察,才能看得比较清楚。构成希腊文明的主体的希腊民族并不是希腊大陆和爱琴沿海诸岛屿的原驻民。早在公元前20世纪到16世纪,在爱琴诸岛上就曾经有过繁荣的克里特文明和强大的迈锡尼文明。从公元前13世纪始,来自希腊北方的亚该亚人和多利安人相继入侵希腊南方。这些北方人是野蛮人。虽然他们行为粗野,崇尚武力掠夺,但也为原驻民文明注入了清新空气。他们才是后来的希腊天才的祖先。北方人来了以后,由于人口繁殖和资源短缺,形成了一股大量向希腊诸岛移民的浪潮。新移民占领了自己的地盘以后就建立了独立的城邦,当时这样的城邦有数百个。一般认为,这些野蛮人的原始遗风尚存,原始氏族的民主制影响了他们的城邦政体的形成。与之相对的,倒是原驻民的神授君权政体代表了先进的文明。这些城邦体制后来又反过来影响了希腊大陆的城邦制的建立和普及。

根据一些历史学家的观点,氏族民主制曾经广泛存在于各个原始文明当中。摩尔根曾经考察过的美洲易洛魁人的部落联盟,那里有几乎非常完备的、具有权利制衡性质的民主制度。比如主权在民,部落人民大会,民主选举代表,两人执政等等,几乎所有现代立宪制度和古罗马的双人执政制衡措施都可以在这里找到模型。这种氏族民主制之所以能够在希腊城邦中得以保持,没有发展成为专制帝国,西方历史学家的意见可以用亚里士多德的看法为代表,即认为欧洲蛮族较之希腊民族具有奴性,甘愿忍受专制统治而较少反抗,而东方蛮族的奴性又甚于欧洲蛮族。这种结论是我们中国人感情上难以接受的。顾准先生指出,历史研究证明即使是城邦制也并非直接由原始氏族民主制演变过来,而是经过了王政而递嬗过来的。这其中的原因就更值得考察了。在希腊文明的起源及发展的环境条件当中,有两个可资比较的特点应该予以注意。第一是希腊多山的、贫瘠的,以及多岛屿的地理特征;第二是希腊文明形成过程所处时代的多元文明环境。这两个条件与希腊早先的野蛮祖先的尚武和掠夺特性一起,形成了希腊的政治特点和民族特性。地理条件不适合于农业,也不适合领土国家的建立,反过来适合独立的城邦国家的建立。由于地理环境的限制,进攻和占领都非常困难,城邦之间很难产生霸权。多元的民族和文明环境给了希腊人一个学习和了解世界、兼收并蓄各种文明的条件。不仅克里特和迈锡尼文明,埃及、波斯和其他亚洲文明中心都对希腊文明的形成有影响甚至继承关系,说亚洲是希腊的老师并不过分。由于希腊人尚航海,其祖先多从事海盗与商业,在多个文明中心之间进行物资交换,导致了后来希腊商业的发达,并且促成商人独立个性的形成。商业的发达和商人阶层的发展,促成了希腊人崇尚自由的精神,特别是商业促进了法治的建设。商业还为希腊人积累了财富,这些财富养育了希腊思想、希腊的艺术、建筑和各种公共事业。在一个国民以商人为主的城邦国家里,财富和权力从集中于王权走向分散是必然的的。

不仅多元文明环境,更重要的是多元政治环境促进了国际法的形成。因此多元化促进了文明和政治的进步。希腊城邦民主制本身并不是一个值得夸耀的成果,因为它的实施过程和操作方式有很多弊病。这些问题不仅被罗马人看得很清楚,而且被作为希腊人的亚里士多德本人所极力反对。由于这种体制存在的问题,亚里士多德主张一种哲学王的政府,并主张由受过训练的专家治国,而不是由素质低下的平民来直接治国。希腊民主制度的成就在于培育了一种自由精神,这种自由精神是希腊天才们进行思想探索的动力源泉。城邦民主制是希腊政治的主要特点,斯巴达领土国家是希腊文明的特例(斯巴达国家所处的地理环境是平原农业地区)。罗马帝国本质上仍然是城邦国家,整个帝国版图由多个加入帝国的民族国家组成。凡加入其帝国的国家则给予其地位和公民权。

由此看出,文明的传播与发展是通过学习、借鉴和模仿,绝对的发明是没有的。由于有希腊的样板,才有了罗马共和制和罗马的法治社会。与此对立的是,中国古代比较容易形成领土国家。主要的问题在于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和大陆特点的战争,导致了王政的形成,并且农业社会要求高度的组织化,个人的财富积累几乎不可能。中国古代的农业活动是主要的生产活动和积累财富的方式,由于生产条件的低下,更迷信自然力量。即便在春秋时期,中国学者的见识,出身,与希腊仍然有很大的区别,养育思想所需要的财富也远远不足。大陆文明很容易发展成帝国。另一方面,中国文明发展过程中没有出现过多元的文明环境,基本是一个单一线索的文明发展脉络。中国文明只担负着向周边地区辐射的任务,而较少吸取其他文明营养的机会。虽然也有过与其他文明和民族之间相互影响,但从来都不是中国文明发展的主流。这些历史和自然环境的特点,形成了中国人的“中央帝国”的思想,这种思想根深蒂固,甚至在不列颠使团前来谒见乾隆(祝寿)时,仍然愚蠢地认为又有一个蛮夷国家前来纳贡了。乾隆爷在给女王陛下的御诏中说:“你要好好替朕治理你的国家,不要辜负朕的希望。”

转贴于 五、社会变革

本节主要讨论从君主专制向立宪政体的转变,并且主要以日本和中国的转变为例来考察变革的一些基本要素。社会变革的动机从来都是非常明确的,“变法图强”是革命者的唯一动机;而且变革的具体目标也是非常明确的,这就是从传统体制向立宪政体转变。为了实现变革的目的,成功的社会变革结果必须是建立了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这决定了形式的变革完成以后,能否完成实质的目标。就这一点而言,社会变革的动力、力量的构成和领导者的社会集团属性具有决定的因素。中国人常会有疑问,为什么日本人的明治维新成功了,并且由此迅速走上一条国家现代化的道路;而中国不仅戊戍变法失败了,而且即使在国民革命成功之后的发展道路仍然那么缓慢而艰幸。这种问题的人依据一个先入为主的看法,即中日两国都是东方专制国家,而且日本与中国在文化、民族和政治上相近。

事实上两个国家有很大的差别。第一,日本虽然是一个东方国家,而且在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非常之大。但比较起来,日本传统上倾向于向外学习,在对待外来文化的态度上,没有类似中国人的那种文化包袱。第二,中日两国在政治上的差别非常之大。中国是一个完全的中央集权帝国,而日本的政体和社会一直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日本,天皇从来就只是一种象征,而整个国家主要由各个时期的势力集团统治。第三,日本民族整体上比较团结,幕府统治时期,日本的家庭与国家之间远比中国更为协调;日本民族强调服从,但并不奴性。传统的伦理观念并没有阻止日本人民进行各种政治尝试,日本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市民自治的城市和通过议会管理的国家。日本和中国之间的这些差别导致了两国对待外部事物的反映的速度和模式大为不同。日本多元化的政治和社会结构是其迅速崛起的最直接的原因。日本在历史上经历过比较长的封建时期,这种封建制度对日本后来的政治特点的形成的影响非常大。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由德川幕府统治。虽然德川幕府实行了两百多年的锁国政策,但在其统治时期,国家政治稳定,农业、商业和工业得到了卓有成效的发展,人口大幅度增加。日本的社会结构与中国有很大的不同。日本的商人阶层没有受到类似中国来自中央政府的压制;相反,他们具有很高的政治地位。日本的军人阶层的社会地位与中国正相反,处于最高层。日本的各个贵族势力集团可以具有足够的政治和经济力量来组织自己的军队。所有这一切都为日本的革新和变法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在明治维新以前,日本象中国一样遭受了西方列强的欺凌和压迫,所遭受的程度由于缺少一个中央集权的控制,可能更甚于中国。但由于日本没有一个象中国那样受传统观念束缚很深的士大夫阶层,在对待来自外部的影响的反映上没有象中国那样强大的观念障碍,反而更促使日本的权力阶层决心图变。更重要的是,这种要求变革的动力十分强大,它可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政治势力。由于德川幕府的锁国政策,日本人发现他们远远落后于西方列强,来自西方的压力不断增大。而且日本国内由于工商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稻米价格的上涨,武士阶层的没落,使国内矛盾日趋激化。来自列强要求履行各种不平等条款的压力,和日本人民的强烈的排外情绪,加速了德川幕府倒台的危机。

在历史转折的关头,求新图变的势力往往来自民间,而保守落后的势力则是当权者。其间的原因不难理解,当权者为了维持自己的政权稳定,而谋反者则要顺应潮流建立新的格局。另外,由于日本的社会结构,有可能存在民间的势力集团。因此,在这个内外交困的当口,一个在野的政治势力,由萨摩、长州、肥前和土佐四个反对德川幕府的氏族组成的萨长集团取代了德川幕府的统治。萨长集团的性质与德川氏族不同,他们是一些资产阶级化的下级武士,工商业者是其主要构成成分。最初,萨长集团利用人民的排外情绪,在“尊王攘夷”的口号下,向西方人及其雇佣军发动进攻。但随后,西方列强的强大军事力量的报复行动很快就给了他们深刻的印象。萨长集团都是些务实的政治家,他们马上丢开排外主义,与列强合作以期得到武器的援助。两年后,天皇去世,德川幕府倒台。萨长集团取代了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原来德川氏族的势力,一个以明治天皇为名义的强大的中央政权建立了起来,为新政府的维新运动扫平了道路。新政府的领导人象过去对待来自中国唐朝的先进文化和社会制度的反应一样,迅速地接受了来自西方的更为先进的东西。他们成立了一个内阁和一个议会,颁布了宪法,修订了法律,开办教育,以新的模式建立了军队,致力于金融、商业、交通,以及包括开矿、纺织、造船和钢铁等在内的各个部门的工业。

在短短的二三十年内,日本完成了从一个东方封建国家向对外扩张的列强的转变。尽管日本人的维新运动看似“全盘西化”,但新政府的领导人是务实的,他们没有照搬所有西方价值观念,它在提供了议会的门面的同时,却维护了寡头政治的统治和天皇崇拜。日本宪法第一条规定:“日本帝国将永远由不间断的一代代天皇统治和管辖,”第三条则规定:“天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新政府的成功不仅体现在维新,更体现在传统与新事物之间的接续和对传统价值观的维持。

在简述了日本维新过程之后,再回过头来看中国发生的社会变革,两相比较,会得到有益的结论。首先,与萨长集团比较,在中国最初的维新派从来也没有机会成为一个强大的政治势力,更谈不上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中国清朝末期的政治权力一直长久地把持在那个年老而阴毒的、对国家现代化没有任何兴趣、对现代国际事务和社会进步没有任何见识的老女人手中。光绪皇帝为了摆脱他母亲的控制,加强自己的权力,愿意与以康有为为代表的维新派合作。皇帝或国王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力而与民间的政治力量合作,并不是没有先例,比如维多利亚女王曾经积极鼓励海外经商,以便获得商人阶层的支持,从而与议会的势力相抗衡。但问题是,康有为的革新派根本不是一个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有所作为的集团,在中国也没有一个势力足够强大的商人集团,也没有象日本那样的强大的氏族政治和经济势力。

极度的中央集权使任何民间力量的发展都受到抑制。康有为只是一小撮接受了部分新思想的知识分子,这些人不可能有多少作为的。即使到了1911年推翻帝制,孙中山回国任临时大总统,资产阶级仍然是不成熟的。固然孙中山的革命运动受到了华侨资产阶级的鼎力相助,但革命的成分非常复杂,推翻清朝统治的主要依靠力量实际上是哗变的帝国军队。在整个国民革命时期,不仅资产阶级的力量是不成熟的,而且也没有任何政治势力有机会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统一的、推动变革的意志。与日本相比较,中国的变革非常困难,而且道路漫长。其中最直接的原因是政治的,而这政治原因之后又有历史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因素。前面说过,中国没有日本的那种多元化的政治和社会结构,因此中国不可能有足够的政治资源来产生一个能够形成强大的变革力量的集团。其次,中国传统文化的成就和价值观念在知识分子阶层和统治阶层当中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抵制外来新鲜事物的障碍,普通百姓也有普遍的仇外情绪。这种自上而下广泛存在的排外思想使人民对于国外的新鲜事物视而不见。再者,康有为作为传统类型的知识分子的代表,他与皇帝之间的合作不可能完成即定目标;而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代表孙中山,他的政治力量不仅不够强大,而且他与中国传统之间严重脱节,这就使他的革命显得缺少日本维新运动的务实特点。孙中山出身于广东珠江三角洲,受国外的影响甚于内地,13岁时前往檀香山,在一所英国教会学校完成中学教育,又在香港完成医学学位。他的教育经历说明他所受的西方教育并不比国学教育要少。孙中山本人的背景代表当时的革命者的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他们不可能建立一个能够与传统社会和文化相衔接的新社会,加之他们的力量远不够强大,使得他们的政权不可能完成建立强大国家的任务。曾有一位美国人讥笑1911年的革命是一个“美国共和政体的仿制品,真是荒唐可笑。

它在中国的历史、传统、政治经历、制度、天性、信仰、观念或习惯中毫无根基。”实事求是地说,当帝国刚刚垮台的时候,中国境内也没有完全成熟的政治力量,从帝制向立宪的转变相当程度要归功于帝国的腐朽。孙中山仍然是软弱的,因此军阀填补了真空,并且变成了阻碍社会进步的力量。然而,革命并不是完全没有结果,社会被搅动起来了,专制权威的撤除使传统社会的政治格局被打破了,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开始形成了,各个阶层要求革命的热情空前高涨,人民的觉醒化做了强大的革命力量。在国共两党优秀分子的领导下,北阀战争成功了。虽然在蒋介石接手的政权领导下的中国充满了混乱,但这恰恰为新的政治力量的崛起创造了条件。

我以为只有在这个时候,中国才达到了日本德川幕府倒台前的社会和政治条件。所不同的是,在二十世纪的早期,各种各样的社会思潮为政治活动提供了充分的理论资源。这其中,社会主义思想在当时中国的社会条件下更有可能形成强大的理论武器。不论从任何意义上说,毛泽东都是一个杰出的人物。毛泽东对中国的资产阶级不抱任何希望。他相信中国的革命力量在于组织起来的人民。如果读过毛泽东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就可以看出他对于当时的中国有着非常清醒的认识。毛泽东曾说过,“十月革命一声炮响。为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这句话再清楚不过地说明当时的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思想的发现。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与康有为、孙中山和蒋介石都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成分具有相当程度的混合,既有传统文化的背景,又有现代的科学教育背景;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思想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效的理论纲领。他们的成功首先在于把贫苦的民众组织起来,变成了中国最强大的革命力量;其次,革命的领导人都是受过教育的知识分子,这就与洪秀全的太平天国缺少见识的领导人决不相同;最后,社会主义的革命理想使革命队伍变成了一支富有生气的力量,这就和蒋介石的那班贪官污吏不可同日而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都是一些干练的政治家,他们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政治条件,获得了社会各阶层广泛的支持,迅速地扩展了势力,最后统一了全中国。

建国以后,共产党人建立了一个强大的中央政权,同时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强有力的政权组织,这就为实施国家的建设和发展铺平了道路。前面说过,社会变革的动力、力量的构成与领导者的社会属性,对于通过变革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有决定的因素。从上面的分析也不难看出,作为二十世纪社会主义事业普遍胜利的一个成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它的政权性质和发展道路也有自己的特点。这个问题不属于本文讨论主题。

六、结束语

民富国强不仅要通过政体来实现,更重要的是要改造民族精神。中国社会是一个伦理高于道德的社会。儒家的仁爱是在纲常伦理基础上的仁爱,维护纲常是第一目标,绝对的善和正义不是儒家的道德思想。墨子的兼爱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只能是一个文化陈迹。中国人在社会生活中尚功利,传统中国没有绝对的价值理念,也没有绝对的道德,更没有绝对的关于自然的理念。所有一切都组织在伦理秩序之下。在这种伦理秩序之下,利益是分为等级的,没有绝对的正义,个人的利益也从来都不是正义的理由。

中国人的幸福是在传统伦理秩序之下找到自己的位置,从中体会亲情和天伦之乐。在中国人看来,秩序是伦理的体现,如果秩序代表了绝对的价值,则这种秩序在中国文化氛围之中就是软弱的。伦理是中年和老年男人的东西,他们缺乏活力,荷尔蒙水平低下,但为了保持自己的所得,必须以某种秩序实施控制。传统伦理是一种扼杀个性,强调服从上级,顾及整体的面子的工具。伦理秩序基于一个金字塔型的组织体系。没有超越这个组织体系的绝对的利益原则。由于这种文化价值观的特点,附带的一个产物就是,从古至今的统治者都认为人民不仅没有就自己的利益做决断的权利,甚至也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所谓判断是非的能力,更遑论国家政治事务了。

中国在历史上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中央王国",对于周边国家来说,它不仅是一个文明源头,在行政上周边国家的统治者也必须要得到中央政府的册封才具有正统的名分。这种中华与世界之间的关系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人的精神的形成,影响了中国人的见识,甚至影响了中国航海事业、商业和国际贸易。当墨西哥的白银源源不断地流向中国商人的腰包的时候,我怀疑当时的中央政府是否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历史上有意识的对外扩张经营只有西汉帝国,灿烂的唐朝反而加强了中央帝国的概念。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大陆国家,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农业是国家主要的经济来源,是农民而不是地主承担着国家的赋税。金字塔型的行政管理体制决定了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结构。商人阶层是没有地位的,王公贵族在政治上是受到抑制的。在历史的变奏中,文化与政治的统一一直是主题旋律。没有一种拼音文字支持独立的、地域性的文化的发展,汉字始终是民族团结的重要纽带。春秋时期的灿烂文化与当时的政治特点是相适应的。在检讨中国的历史与文化时,我们不应该忽视以上几点。在考虑民主与人权的问题时,也不能忽视以上几点。本文不是一个正式版,只是一个学习和思考的心得体会,因此行文仓促,也没有仔对照细修改,论述罗嗦,缺少锐气和系统性,材料的分析和提炼也欠火候,前后可能还有不一致的地方,在这里一并表示歉意。

社会变革范文5

熟人社会中的“混混”在《乡村江湖》 一书中,陈柏峰通过考察最近30年乡村“混混”这个特殊群体在乡村社会中兴衰更替的过程,来回答中国社会变迁的大问题。在作者的笔下,混混从一群不安分的热血小青年,蜕变成为乡村市场、基层社会中的“超级势力”,从好抱打不平、替人出头,保护乡邻的“好混混”,蜕变成认钱不认人的“家门口的陌生人”,从以无所事事、打架斗殴为乐的游兵散勇的“二流子”,蜕变成为具有组织性、等级性的利益团伙。一步步脱嵌于乡土熟人社会的“混混”,游离在国家法律与乡土社会之间,混迹于基层市场中,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形成了一种既与乡土社会不同,也与现代市民社会不同的社会形态,即“乡村江湖”社会。 作者的巧妙之处在于,他在“混混”这个社会边缘群体中“管窥蠡测”了中国社会变迁的过程。费孝通的《乡土中国》描述了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温情脉脉的理想形态,可称其为中国社会的“阳面”。其实,在费老所描述的充满人情味,怡然自得的乡村生活中,还包含了冲突、焦虑、龌龊的另一面,笔者将其称之为乡村社会的“阴面”。如果说乡村社会的“阳面”给我们呈现了一幅乡民人情、理性、知礼、谦和的面貌,那么隐藏在其乐融融的乡民生活背后的则是利益纷争、暴力、屈辱、冲突的情态。在“阳面”中,大家是亲戚,是邻居,生活生产要帮忙扶持,相互之间有期待、信任和责任;在“阴面”中,相互之间为鸡毛蒜皮、田边地角等事情而纠纷、对骂、打架,最后通过乡村权威人物的调解而达到和解。乡村生活的“阳面”与“阴面”是乡村社会面貌的一体两面,它们相互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乡民生活的完整过程。 在传统社会中,“阳面”是乡村生活的常态,生活于其中的乡民们不仅能够获得物质层面的满足,还能够获得安全保障,他们年复一年地辛勤劳动,养家糊口,传宗接代,在重复简单缓慢的生活节奏中,完成生命过程,并获得生命的意义。乡村生活的“阴面”是次要的一面,是非常态的,在经历冲突和紧张之后,还要重新恢复乡村社会的平静。实际上,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也存在着类似于“混混”的人,他们不甘心务农,但又没有其他的谋生出路,就变成了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二流子”。在传统的乡土生活中,这样的人被村民所唾弃,他们上不得台面,他们的行为方式违背主流的社会规范,是社会的排泄产物。在对这类不符合主流规范的“二流子”式人物的制裁和边缘化的过程中,传统的乡土社会秩序被再生产出来。 自1980年代以来,“混混”像是从“潘多拉之盒”中逃逸出来的“魔鬼”,他们一步步壮大,而且最终改变了乡土社会的秩序。“混混”全体的蜕变历程,就是乡土熟人社会性质一步步衰落的过程,或者反过来说,乡土社会秩序的变迁导致了“混混”的一步步崛起。在《乡村江湖》中,作者并没有从发生学角度刻意区分到底是“混混”推动了“乡土熟人社会”的变迁,还是维持传统社会秩序力量的式微导致了“混混”的崛起。毋宁说,“混混”的崛起与乡土熟人社会的衰败,都是整个中国社会性质变化的一部分罢了。 在作者看来,最近30年来,“混混”是一步步走向乡村社会前台的,乡村江湖以1990年代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在1980年代,乡村江湖中洋溢着畸形英雄主义的气息,争勇斗狠、爱慕虚名是那个阶段的特征。1980年初体制的瓦解,包括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既带来了基层社会的活力,也表现出了转型时期中的焦躁不安,在今天看来,那一群十几二十岁的年轻人所表现出的荒诞不经的行为,具有强烈的时代气息。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的实施,将那些年轻人从劳动中解放出来,少数敢于闯荡的人以及商品市场的逐步开放,外界新鲜文化通过电影、收音机、录音机,被带到曾经封闭的乡村社会,刺激着这些无所事事的年轻人,青春的好动结合着社会的焦躁情绪,演变成为乡村“混混”这个特殊的群体。这个时期,乡村江湖的危害较小,整个群体表现出漫无目的、游兵散勇的特征。 到了1990年代以后,那些少数没有随着成家立业、娶妻生子退出江湖的“混混”们,抓住了市场经济普遍兴起所提供的机遇,凭借着早期在乡村社会留下的“狠”名声,垄断了基层市场中的一些生意,比如包工程、开窑厂、开酒店、搞运输等,捞得了第一桶金。随后,他们退出了“乡村江湖”的前台,由一帮更年轻的“小弟”们充当他们的“打手”,而他们自己摇身一变,开始变成一个生意人。此后,早期乡村江湖的英雄主义色彩减弱,实用主义色彩增强,做“混混”是为了赚钱而非“取乐”,“混混”之间的争斗是为了争夺利益而非虚名,乡村江湖内部出现了等级化、网络化,以及城乡一体化的组织特征。而处在乡村江湖顶级的,则是1980年代留下并发迹的“混混”,在乡村江湖的末端,是一群群从学校里辍学的十几岁的孩子。这时的“混混”从边缘群体,逐步变成有钱有势的群体,而乡村江湖也从边缘的、离散的状态,逐步整合成为乡村社会中的主导力量,甚至危害到了整个乡村社会的秩序。 这便要涉及作者的第二个角度,即从乡村社会的立场上来看“混混”。随着乡村江湖自身的演变,乡村社会对于“混混”规制的能力也发生了变化。在1980年代,“混混”是一个贬义词,谁家若是出了一个“混混”,家里的人都要抬不起头。而“混混”们一般不会触犯相邻们的利益,他们在某些时候还起到保护乡邻的作用;到了1990年代以后,混混们一般转移到集镇上去混世了,他们逐步脱离与乡邻之间的关系。这时的乡村社会规范一般不再能对那些“混混”起作用,有些能够在集镇里面混出个名堂的,就在那里买房子,不再回到村里生活,还有一部分混不出名堂的随着年龄的增长,也可能外出打工,自动退出乡村江湖。最近十多年以来,随着打工经济兴起,乡村社会内部的经济分化,以及农民思想观念与生活面向的转变,农民之间的关系呈现出逐步疏远的趋势,村民之间的互动较少,信任程度下降,村庄内部的公共性和规范性衰落,传统的权威人物的式微,等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了乡村社会不再是一个封闭、稳定的生活共同体,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联度降低,农民个体孤立地面对外部的经济社会大潮。与之相反的则是,乡村江湖的整合程度提高,它变成一个介于农民与市场之间,农民与政府之间,农民与城市之间的,既隐秘又无处不在的力量。相对于分散、孤立、势单力薄的个体农民所组成的乡村社会,乡村江湖则是稳固和强大的,当“混混”介入到乡村社会中去的时候,它就变成了一种“超级势力”。 此时的“混混”不再是被农民所唾弃的对象了,那些“混混”不仅势力强大,而且吃香喝辣的,既活的体面,也获得了尊严。当主流的乡村社会价值观转变为有钱就是大爷,笑贫不笑娼的时候,“混混”就成为人们所羡慕的对象。在那些读书无望,打工不能发家的年轻人看来,做“混混”成为最有可能改变命运的一条途径,而对于那些“看透”了世事的成年人看来,那些“混混”确实比自己要有本事。继乡村江湖逐步垄断了基层市场,控制了乡村社会秩序之后,它进而改变了乡村社会的规范。这30年来,脱嵌于乡土社会的“混混”逐步组建了脱离于乡村社会的乡村江湖,完成了这样的过程之后,乡村江湖进一步侵蚀了原本已经涣散的乡村社会。尽管不是每个农民都要变成“混混”,也不是乡村社会都得演变成为江湖社会,但如今的农民都巴不得自己的亲戚朋友里面有“混混”这样的人来保障自己的利益和安全。乡村社会的系统性变革在《乡村江湖》中,作者从感情、关系、规范、机制四个层面描述了通过人情礼俗化形成的乡土熟人社会特征,并以此作为论述中国社会变迁的逻辑起点。作者有意区分了“乡土逻辑”与“熟人社会”,将“熟悉”与“亲密”作为“熟人社会”的两个基本性质,便巧妙地将“混混”放置在乡村社会是如何从熟人社会转变成陌生人社会的过程中来。从作者的描述中可以看到,变迁的后果是村民之间的信任与期待的降低,日常互动中不是采取“合作”的策略,而是采用“针锋相对”的博弈策略,从而造成极高的生活生产成本。此一变迁过程不单是局部的乡村社会变迁,而是整个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性变迁。笔者将其称之为乡村社会的多重分化所导致的系统性变迁。 在传统的乡村社会,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维持着小农耕作方式,低流动性造成了社区的封闭性,村庄社区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活与治理单位。从经济上看,农民维持着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较少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从社会生活上,农民交往的对象多是熟人,交往的地域范围局限在十里八乡之内;从治理上看,国家治理是“皇权不下县”,基层社会秩序的维持依赖士绅精英等地方势力。总而言之,高度内聚性的村落社区,能够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求,并能够提供安全保障,由此所组成的乡土社会是秩序井然的。 自从“政社合一”的解体之后,中国社会开始出现多重分化。在政治层面,中国结束了社会主义全能体制,进入了后全能时代;在经济层面,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在社会层面,经过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总体性社会”逐渐瓦解,而自主性的社会正逐步形成。这种多重分化可以区分为社会化、市场化与法制化三种形态。 首先,通过社会化,农民告别了“祖荫”,个人利益不再服从于家族的利益,个人生命的意义也不再从家族那里获得,社会化机制使得农民有机会形成独立的人格。由此,在生活层面出现了私密化的趋势,农民从“祖荫”下走出来,形成独立自主的意识。在私人生活之外,我们发现这一社会化过程对基层社会治理也造成了影响。当农民普遍地从“差序格局”的网络中“解放”出来,村庄的社会关联就会降低,农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就会缩小,农民在村庄公共性事物上无法达成共识,最终会改变村庄治理的面貌。 尽管经历了社会化过程,但是当前的农民并没有形成独立健全的人格,在基层治理中表现为“无公德的个人”。社会化进程打破了农民通过私的关系建构的社会网络,在农村社会中出现了“自己人”范围急剧收缩的现象,社会化的结果是农民从具有“公”的意义的网络中跳出来。与此同时,基于“维系着私人的道德”传统,农民的人格中不具有普遍性道德因素,农民自私自利的一面失去了人际网络的约束,从而被彻底地释放出来。 这种不健全的人格对基层社会治理造成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农民只关心自己的利益,村庄内部缺乏“黑着脸说直话”的权威人物。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农民可以通过唾沫星子、舆论压力去制止那些贪占便宜的人,也可以通过污名化、边缘化的方式去制裁这样的人。现在,这些方式都失效了。在原子化的基层社会中,传统的维持熟人社会秩序的一套规则正被村民所“遗忘”,村庄内生的治理力量失去了正当性基础。 其次,通过市场化过程,农民告别了传统的小农耕作方式,通过打工改变了收入结构,并影响了农民的消费方式。市场化机制打破了传统的“伦理经济”,并改变了农民的经济伦理。在农村调查时问农民现在信仰什么,农民普遍说“我们只信钱,有钱就是大爷”。市场化机制使农民变得更加算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工具)理性化,传统的人际间温情脉脉的成分被市场浪潮冲尽。 在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中,较短而重复的生产周期,与相对封闭的农业生产环境,使得农民视野狭窄,形成了较短预期的经济态度。市场化进程改变了农民的生产与消费方式,却没有将农民改造成为真正的理性经济人。因此,市场这双“看不见的手”并不能真正解决诸如农田水利等问题。按理说,市场机制也会形成一种社会秩序。但市场化力量却导致了基层社会秩序更加混乱。、的猖獗反映了农民投机性的经济态度。尽管农民都“向钱看齐”,但却缺乏韦伯所言的资本主义精神。当地农民说:“弄到钱就是真本事,不管是偷的、抢到的、还是赢的”,有些姑娘家、妇女在外地“做小姐”赚到了钱,在村中盖起了楼房,成为农民羡慕的对象。传统的“勤劳致富”已经不被人赞同,社会主义的“劳动光荣”也失去了群众基础。市场搅动了农民平静的生活,当下的“笑贫不笑娼”表明,市场化机制扭曲了农民的生活世界。 再次,通过法制化进程,如“送法下乡”与“村民自治”等活动,农民逐渐具有了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近年来的基层体制改革,也是在制度层面推进基层治理的规范化与法制化。法制化进程改变了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现代民族国家的本质就是通过行政机构设置,国家的税收触角与信息监控系统直接面对个体,这一过程既改变了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也改变了农民与统治者的关系。在外观上,农民从各种地方性的团体中解放出来;在原则层面,农民获得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农民之间的血缘、姻缘等私人性关系受到法律关系的约束,另外,农民变成了“公民”,并获得各项政治权利。 在现实中,经历了法制化的农民并没有变成真正具有法律意识的法律人,农村也并没有变成市民社会。对于农民而言,法律仅仅是法条,是一种可以被援引的武器,用于对付其他村民。随着普法的深入,农民“懂法而不守法”的现象逐步增加。“村民自治”活动已经推行了近20年,但基层民主更多停留在“投票走过场”阶段。“送法下乡”并没有带来良好的基层社会秩序,反而重现了费孝通所讲的,法治秩序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乡村江湖》从治理技术的角度,分析了1990年代以来乡村治安在治理“混混”上所遭遇到的困境。一方面,上层“混混”可以有效地规避国家法律,而下层“混混”因有充足的来源而打击不尽;另一方面,基层国家权力从群众路线转向法制路线之后,与群众路线相伴随的“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方式被技术治理方式替代之后,并没有发挥有效的作用。而在笔者看来,近30年“乡村江湖”无法遏制的根源在于整个中国社会多重分化与系统性的变迁。一方面,乡村社会在物质、劳动力、文化上,被纳入了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农民的生活不再局限于传统封闭的区域中,村落社区的边界发生了横向与纵向的双向瓦解。另一方面,乡村社会传统的基于人情建立的社会关系被经济交换关系所替代了,高度人格性的熟人社会朝经济理性社会转变。与此相对的是,国家治理的变化,一方面是国家权力的向下渗透,另一方面是依靠法律规范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伴随着系统性变迁,混乱的社会秩序中产生了各种经济机会,那些在合法与非法的缝隙中,运用正当与非正当手段来谋取利益的人就是“混混”。整个社会的变迁就是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而分配利益的规则和秩序并没有相应地产生,这就是“乡村江湖”兴起的根本原因。从治理的角度看,社会的多重分化导致了传统的乡土社会丧失了对“混混”的规制能力,而国家法制又没有能力深入到基层社会,在乡土无力与国家不及的现实下,“混混”不仅损害了基层社会秩序,也危害了国家权力。保卫乡村社会30年的“乡村江湖”的发展,已经从根子上冲击了中国基层社会秩序。当约束人性中自私与恶的规范、规则、秩序瓦解之后,乡村社会如何存在就成为问题了。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积极的、善良、平和的“阳面”占主导地位,抑制了消极、暴虐、冲突的“阴面”。 “混混”的可怕之处不在于他们对于普通农民有什么威胁,也不在于他们敢于“明目张胆”地侵犯农民的利益,而是在于他们改变了乡土熟人社会的交往规则,侵蚀了社会资本。当“乡村江湖”不断地发展、膨胀,侵蚀到社会基础之后,整个基层社会就会变成缺乏基本信任的“任何人与任何人为恶”的状态。作者将这种受乡村“混混”影响和支配的乡村秩序称之为“农村社会的灰色化”。处在这样的生活状态中的农民不可能获得身体上的舒适感与内心的安全感。“农村社会的灰色化”不仅损害农民的生活质量,而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并造成中国现代进程的风险。因此,作者最后提出遏制农村社会灰色化就是保卫村庄,而保卫村庄就是保卫社会。中国现代化变迁将会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在社会系统性变迁过程中必然将会出现各种意外和风险,“乡村江湖”只不过是其中之一罢了。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社会变革范文6

[关键词]会计史;社会和谐;推动力

什么是“和谐”?通俗的解释是“融洽、调和”。“社会和谐”包括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实现适合于当时历史发展的均衡,实现社会的最优化配置等思想。本质上是实现人、社会、自然及其相互关系的和谐。会计作为一种社会管理工具始终在推动着社会和谐,反映最突出的莫过于会计史上的每次重要的革命。会计的发展由低至高,经历了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三大阶段,而从会计的技术性的发展来看,其中有五次最重要的变革,即从单式簿记到复式簿记、会计师协会的成立、从财务会计衍生到管理会计、社会责任会计诞生,从复式簿记到三式簿记(陈涌玲、张厌娇,2009)。文章试图从会计史上最重要的这五次变革来透视会计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单式簿记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

单式簿记的方法体系包括账簿设置、会计核算项目设置、记账方法、结算方法、会计计量单位、会计凭证、会计报告和简单的会计分析方法。从主要内容看:它虽然有了账簿设置,能对经济事项进行连续正确地记录,但缺乏完整科学的账户和账户体系,仅有个别账户的平衡。无全部账户体系的平衡公式;它虽然有了会计核算项目的设置,能反映出财物的出入和结余,但记账对象不全面,大都只记录钱财、欠人、人欠的部分;它虽然有了记账方法,及时地对经济事项进行记录,但由于采用单式记账法,对发生的收、支项目,只进行钱财、人欠或欠人的单方面记录,难以反映资金运动的完整性,如此等等。尽管单式簿记缺点很多,但在当时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发展不快、矛盾不太突出的时代,它是古代会计的重大变革。它的产生、发展与自然经济的发展是相适的(郭道扬,1999)。它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也是不可小视的,原因如下。

第一,单式簿记起码能够部分反映每个单位或社会的资金运动,能够简单地分析收支和经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与物的管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增加。如《孟子・万章篇》记载。“孔子尝为委吏,曰:会计当而已矣”(王矩先,1980),即是说,孔子曾经做过财物管理方面的官员。说过:“会计当而已矣”。“当”指的是“客观”和“公平”。会计工作的客观和公平,就会缓和统治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促进当时的社会和谐。

第二,单式簿记有了账簿设置,它改变了无账可查的状况,为解决矛盾提供了证据,进而促进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比如,促进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互信,促进了个人、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收缴之间的互信等。

二、复式簿记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

德国伟大的诗人歌德(1749-1832年)曾在他的诗中写道:复式簿记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伟大的发明。复式簿记是从单式簿记发展而成的。复式簿记中的借贷记账法是在12世纪末13世纪初时由意大利人创造的,最著名的有热那亚的手工簿记、威尼斯的商业簿记和佛罗伦萨的银行簿记,最终由卢卡・帕乔利(Luca Pacilio)将其理论化和系统化,集大成,写出了著名的《数学大全》(又译为《算术、几何、比及比例概要》)。该书出版后,对全球会计业影响深远,复式记账法的最终确立才使整个会计界从会计实践的研究中摆脱出来,从而向着形成一套会计理论体系研究的方向发展,会计由此从“簿记”中蜕变出来。

复式簿记在记账方法上采用复式记账法,即是指对每一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在相互联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进行登记,这样就可以了解每一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复式簿记在账簿体系上是完整的,当全部经济业务都相互联系地登记入账之后,通过账户记录,就能够完整、系统地反映出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因而它使全部账户增减的发生额和余额的合计数存在着一定的平衡关系。利用这种平衡关系可以对账户记录的结果进行试算平衡。以检查账户记录是否正确和完整。复式簿记在会计核算项目体系上也构成了完整的科学账户体系。其账户体系既有人名账户。也有非人名账户;既有实账户,也有虚账户,并通过实账户和虚账户的配合来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复式簿记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复式簿记形成了一套科学的会计理论体系,使得会计在分析单位财务状况和改进经营状况方面更加科学,更进一步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更进一步地促进了单位内部的互信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等。

第二,复式簿记形成了标准的会计方法和通用的商业语言,使得不同单位会计数据有了一定的可比性。这样有助于不同单位之间交往和互信,促进了双方的交易与合作,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从而也促进了不同单位之间的和谐。

第三,复式簿记不仅是有账可查,而且有科学而完整的账簿可查。所以,它更进一步地促进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三、会计师协会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

近代会计史的另一重大变革是会计师职业的产生。近代会计师职业萌芽于意大利,但具有实质性的团体则诞生于英国。英国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最重要的标志就是股份公司诞生。由于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日趋复杂,并要求会计既要考核经营情况。又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这种背景下,具有实质性意义的会计师职业――审计,便从会计中独立出来,1853年在苏格兰爱丁堡成立了第一个会计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会计服务对象的扩大,会计开始走出企业,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社会服务功能体现在它提高了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可信度。由会计师协会的职业会计师站在独立于委托方股东和受审计方股份公司的立场,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出鉴定,增加了会计信息的可信度,从而增加了分配。蛋糕”的方案――财务报表的可信度。有了会计师的社会服务功能,会计才真正的成为财务会计,也才能实现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和解脱受托者责任的目标。所以,在复式簿记的基础上,会计师的社会服务功能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会计师的社会服务功能为会计实现提供利益相关者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和解脱受托者责任的目标提供了可能,这样势必增进了单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信,促进了所有者(包括潜在的)、债权人(包括潜在的)、管理者、会计师、员工、政府等相互之间的信任,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第二,政府根据可信的会计信息能够对整个国家或地区的资源充分进行利用和保护,从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进而促进了人与自然的和谐。

四、管理会计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

管理会计的产生是现代会计发展初期的重要标志,它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完善于50年代。在当时,由于新技术、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使得生产经营社会化和国际化,企业规模也随之日益扩大,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成为当务之急。在这种背景下,传统会计分离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管理会计为内部会计,财务会计为外部会计,两者构成了企业生产经营型的现代会计模式。管理会计吸收了行为科学管理、数量管理和系统理论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成为集多种学科、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结合体。其主要内容是利用信息来预测前景、参与决策、规划未来、控制和评价企业经济活动,力争以较少的劳动消耗和资金占用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管理会计侧重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服务,要求企业管理当局通过经济控制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寻求合理的运作方案,把企业做大做强。同时,也是管理当局解脱受托责任的途径。所以,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管理会计的内部服务功能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管理会计把“蛋糕”做大的功能,表面上反映了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委托关系中责任的解脱,实际上也是解脱债权人和经营者在委托关系中的责任。同时也增加了员工对企业的信赖。所以,管理会计促进了所有者和经营者,债权人和经营者、员工和经营者等之间的和谐。

第二,管理会计第一次发挥了会计在创造社会财富中作用。社会财富的增加意味着社会各方的可支配资源的增加,也就意味着社会的富裕,从而也就促进了社会和谐。

五、社会责任会计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

社会责任会计起源于美国。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会计学家戴维林诺维斯(David F・Linowes)1968年在《会计杂志》第十一期上发表了题为“社会经济会计”一文,首创“社会责任会计”一词。并揭开了研究序幕。社会责任会计是会计环境演变的结果,它是把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当作社会责任并以此为中心而展开的会计活动。也可以说是社会经济、文化、价值观的变化在会计领域中的反映(郭道扬,1999)。它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思维模式,将原来的生产经营型会计发展为生产经营社会型会计;会计的对象也扩大了,它不仅仅局限于价值方面,还包括人力资源、社会环境资源等非价值的方面。如法国,其社会资产负债表包括职工福利开支、劳工保护、专业技术培训等内容。会计对象的扩大,也拓展了企业的属性,企业不仅只是经济的下属系统。还是社会的下属系统,追求利润也不再是企业唯一的目标。“企业不顾社会及公众利益,将企业内部成本转嫁成为社会成本,疯狂攫取利润,来达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现象会受到扼制。

所以,社会责任会计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使得企业不得不去行使自身的社会责任。从而促进了企业与社会的和谐。

第二,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不仅反映了政府在对待每个企业责任界定的公平性,同时也反映了政府对包括自然资源在内所有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计划性和有效性,所以促进了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人与自然等之间的和谐。

六、三式簿记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

三式簿记也许只是会计学者对未来会计走向的一种猜想。它的提出是源于对复式记账法的非难。1982年,美籍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教授出版《三式簿记和收益动量》一书,他认为,复式簿记还有几个理论问题尚未得到完善解决,提出将牛顿力学中的动量、动力、能力、冲量等概念引入会计中,并由此产生了三式簿记和微分三式簿记。三式簿记的基本设想是:会计的空间包括过去、现在和未来。即在复式簿记的基础上反映资本流动对企业的影响,对整个业务亭项的记录不仅有过去的交易。现在的状况。还有未来的发展方向。会计的内容也包括了经济业务的发生、发展及未来趋势。

虽然三式簿记还只是一种理论研究,还没有实施,将其认定为会计的重要变革,也许是考虑到它会引领会计未来的发展方向。三式簿记对社会和谐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三式簿记引入的“未来”空间,提示了对事物愿景的考虑,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的过去和现在的和谐,而且能够促进社会未来的和谐。

第二,内容的立体性思维。事物的发生、发展及未来趋势,是构成社会和谐的三维。

综上所述,从一定意义讲。会计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推动社会和谐的发展史。从单式簿记到复式簿记、会计师协会的成立;、从财务会计衍生到管理会计、社会责任会计诞生,到复式簿记到三式簿记,每次会计的变革都是为了解决社会中可能出现的不和谐的问题。所以,会计的变革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郭道扬会计大典――第二卷 会计史[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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