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范例6篇

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范文1

关键词: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西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6-103 -02

正如中医与西医的分野一样,医疗服务合同应当进一步区分为中医医疗服务合同与西医医疗服务合同,由于现实的“西胜中衰”缘故,医疗服务合同一般指向的标的为西医医疗服务。中医医疗服务与西医医疗服务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实为人对事物的认识方法上的区别在医疗领域的反映。中医属于“形而上”的宏观医学,西医为“形而下”的微观医学,并由此决定了中西医对人的健康和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式的不同。中医与西医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因此,不宜一概以“医疗服务合同”加以规制,应注重各自特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实为中医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从合同的角度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具有客体上的差别,依不同标的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负有的合同义务以及注意义务等方面存有差别。

一、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特点

正因中医与西医的分野,决定了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应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属于服务合同的一种类型,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达成的,旨在为患者治病保健,由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患者支付相应医疗服务费用的有偿服务合同。以实现治病保健为目标的医疗服务,由于思维方式及哲学根底的差异,中医通过调节人体藏象系统五行场的动态平衡,其彻头彻尾为一生命观念,而西医通过几近修理病变部位的方式消除不良症状。较之西医医疗机构配备复杂的仪器设备,中医医疗机构主要采取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方式,服务相对简便。因诊疗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不同,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

医疗服务合同作为诺成、不要式、双务以及有偿合同,在分析其缔约、选择相对人、内容与形式、变更以及解除等方面是否自由的问题上,不可无区分。缔约自由,即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是否订立合同,法律不加干预。谓医疗服务合同缔结的不自由:其一,从医疗保障制度出发,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医保覆盖地域差距以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不统一等因素限制了患者选择诊疗服务机构的自由,当然,患者不考虑经济因素而自费医疗的除外;其二,基于医疗机构治病救人的职业使命,其负有缔约的道德义务,此外,在遇有危急病人时,医疗机构须采取必要急救措施,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在医疗保障不均衡的现实下,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受到限制。医疗服务合同以医疗服务行为为内容,非以病症的治愈结果为内容,因此,医疗机构提供预防、保健服务属于医疗服务的范围。就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而言,作为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对价的诊疗行为具有阶段性特点,先采取一定诊断手段确定病情病因,后依不同病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检查、治疗措施的采取得由医疗机构向患者作出适当说明后,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因此,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为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的诉求作出建议后,由患者最终决定,医疗机构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并由此带来医疗服务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在合同的形式方面,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医疗单据作为证明医疗关系存在的证据以及医保报销凭证,其本身并不表明医疗服务关系的成立须采取书面形式。基于医疗服务的特点,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患者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是为医疗机构在确定合同内容上的主导地位之矫正,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诊疗选择权。

订约自由作为产生竞争的前提条件,对于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医医师根据中医药理论,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对病症加以辩证分析,并运用药物或非药物治疗方法,祛除病症。就诊中医的患者大多有选择中医医师的倾向,经验丰富、医术水平高、服务到位的中医,自然更具有竞争优势。中医诊疗疾病具有同病异治、异病同治的特点,因此,对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具有更多的选择,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在确定合同内容上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合同自由原则在中医药立法上的体现,如对中医诊所设立的限制,有代表建议放开其准入,由中医诊所提供竞争,能赢得患者信任的中医诊所会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反之则淘汰。另外,赋予中医诊所平等的地位,对于扩大患者选择医疗机构的自由以及中医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医医疗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患方的权利与义务

患者作为医疗服务合同之一方当事人,享有诊疗知情权、诊疗选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对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权利,同时,负担支付医疗费、配合诊疗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就患者的病情、拟将采取的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方,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应及时准确地解答,同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应将拟采取的检查措施、治疗方案向患者说明,患者得自愿选择具体检查治疗技术。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损害时,患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同时对请求权的要件事实依法负担举证责任。基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其内容的确立具有时间上先后顺序,同时对合同的履行具有及时性特点,因此,已经成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在合同尚未履行前,可依患者单方的意思表示而变更、解除。这是非常必要的,不同于一般合同,医疗服务合同中当事人的地位事实上并不平等,赋予患者对合同有限的形成权实为对不平等状态的矫正,同时,基于对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尊重,应保障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利,因此,在患者已经挂号或支付某项目医疗费用后,医疗机构不可强制其履行合同。作为有偿服务合同,患者应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及数额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医疗服务合同以治病保健为目的,患者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适当诊疗活动,如实告知病情、遵医嘱等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因患方的原因不能配合诊疗时,并由此导致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可援引为责任抗辩事由。

(二)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医疗机构依法享有收取医疗费用的权利、请求患者配合诊疗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医疗机构享有治疗主导权,笔者并不赞同此说。医疗机构要求患者做各项检查、治疗时,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见,医疗机构对检查手段、治疗措施的范围的确定上具有主导地位,且中医与西医的检查、治疗各具特色,不宜由单方确定合同的此种内容。

医疗机构依据合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给付义务、告知说明义务、保密义务以及保护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为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遭受损害的,医疗机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取得患者有效的承诺,医疗机构应将患者的病情、检查手段、医疗措施以及医疗风险等事宜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准确解答其疑问,同时,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遇有患者的病情超出医疗机构所能诊治的能力范围时,医疗机构负有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以及转诊运送义务。医疗机构对其实施诊疗活动过程中所获知的有关患者及其家属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医疗机构对患者的病历资料负有制作、妥善保管的义务,病例资料的记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病例资料必须由医师亲自制作,同时按照规定予以封存保管,并应患者的要求提供相关查阅、复制服务。此外,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安全、安静、舒适的医疗服务空间。

三、医疗侵权责任与中医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根据患者病情的差异以及诊疗措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立原理,医疗机构未将已经采取的相关诊疗活动提前告知患者,而致使患者遭受损害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伦理损害的侵权责任。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确定以患者的知情与选择为要件,当患者未对拟将采用的诊疗行为作出认可与选择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不明确,医疗机构擅自采取未加约定的诊疗活动时,实为一种侵权行为,因医患双方的约定并不存在,违约责任无从谈起。

当患者对诊疗活动的内容作出选择时,医患双方无需就诊疗服务的水准加以约定。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服务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一般医务人员负有的合理的谨慎义务。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一个重要的方面即是判断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规范的要求,但诊疗义务的要求明显不能被诊疗规范所完全体现。在学理上,将医师未尽到诊疗义务致使患者遭受损害称为医疗技术损害。由此观之,可将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分为诊疗义务服务与诊疗能力服务,违反诊疗义务致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不具诊疗能力时,不承担侵权以及违约责任。因此,具有较高较好的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自然会备受患者青睐。

在中医诊疗服务中,因其服务的“激烈”程度较西医轻,对患者产生损害的主要因素为中医药物致害,医师对药物的药理药性的把握,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中医医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因而中医诊疗的医疗水平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目前,我国存在大量通过师承方式或自学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医术水平参差不齐,但其从事医疗活动须遵守基本的诊疗义务,并应努力展现自身的医疗服务能力,以求获得更多的缔约机会。

医疗服务合同缔结后,患者应享有随时变更及解除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患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源于医疗服务的阶段性特征以及对患者人身自的尊重,如挂号后,患者可以要求退号,即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患者仍可单方决定合同的存续,而医疗机构却不可享有此种权利。基于医疗服务的及时性特点,患者未及时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可依据合同主张违约责任。患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原则上限于继续履行,一般不涉及赔偿损失以及违约金问题。

参考文献:

[1]刘世峰.从“心”论中西医融合[J].家庭中医药,2009,16(2):19.

[2]卢青山.周易五行场生命密码:创新中医[M].太原: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431.

[3]梁漱溟.中西学术之不同[M].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128.

[4]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2.

[5]张跃铭.试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02):127-133.

[6]艾尔肯.论医疗合同关系[J].河北法学,2006,(12):135-141.

作者简介:

医疗服务范文2

乙方:

为确保我县参合农民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及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按照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和《沅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乙方申请,甲方审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为定点医疗机构),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机制,制定相应措施,方便群众就医报帐。

第四条 甲乙双方要健全各种制度、完善所有资料,按时统计、及时报表。

第二章 甲方权力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具有以下权力权力和义务:

1.监督乙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法规政策规章的落实。

2. 为乙方及时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指导(乙方需交全年补助金额1%的网络使用费)。

3. 为乙方及时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报帐。

4. 为乙方及时传达相关政策和提供政策咨询。

5. 对乙方不按相关政策执行的行为进行查处,一年内警告三次或以上不改者,或连续两年评审不合格者,甲方有权暂停或申请取消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章 乙方权力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1. 乙方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制度,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资料齐全并收集整理归档。

2. 乙方在医院醒目处要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要规范不能太小);设立宣传专栏,定期公示三级医疗补偿情况;设置投诉箱方便群众投诉。

3. 乙方在参合病人入院时,其责任医生和经办人要认真检查病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严防顶替假冒。

4. 乙方在诊治病人时要热情和气、因病施治、规范检查、合理用药。严禁放宽入院标准(特别是挂床现象)、多收费、乱开药、滥检查特别是滥用大型昂贵检查(如果需要做大型检查时必须使用告知书),更不得为病人写假病历、填假清单、开假发票。

5. 乙方诊治农合门诊病人时要使用规定的统一处方,收治住院的要严格按湖南省卫生厅颁布的《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规定及病例(案)医疗质量评定标准》书写合作医疗病历。对外伤患者的外伤原因应该在病历中做出如实记录。

6. 乙方要把合作医疗住院病人进行统一标识以示区分。

7. 乙方应按要求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和住院率

(1) 严格控制自费药品比例,县乡两级自费药品分别控制在10%、5%以内。

(2) 严格控制次均住院天数 按附表进行。

(3) 严格控制次均住院费用 按附表进行。

(4) 严格控制次均床日费用 按附表进行。

(5) 严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进行)。

医疗服务范文3

2、          拒绝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企业或推销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立即通报有关部门。

3、          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

4、          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它医学检查等,拒绝收取开单提成。

5、          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6、          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医疗服务范文4

【关键词】医疗服务价格 黏性

一、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的健康水平日益提高,但医疗费用支出的上涨速度,超过了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医药卫生消费支出己成为家庭食物、教育支出后的第一大消费。据2008年七月《中国医药报》报导,全国住院和门诊费用高达5千亿元,人均年医疗费用近400元,同时,医疗费用每年还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其中医疗服务费用每年上涨的幅度达14%。医疗服务费用的大幅度上涨,大大加重了贫困群体的经济负担。在我国目前的医疗费用的筹资结构中,个人的直接付费部分仍然高达52%,距离一个合理的医疗费用风险分担机制仍然相差很远。在过去的20年间,政府医疗卫生支出所占比重却在逐年下降,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所占比重则急速攀升。居民卫生支出比例实际上是以平均每年接近2个百分点的速度快速上升。这就给居民就医造成很大压力。政府试图干预医疗服务定价等方面来减轻就医费用上涨的压力,但并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那么为什么医疗服务价格易涨不易跌?

二、医疗服务价格黏性分析

价格黏性是指价格易升难降,或者价格一旦上涨后,需要很长时间才能缓慢回到原来的价格水平。对于医疗服务行业,假设医疗服务定价没有外界强制性手段干预,主要是依靠市场需求进行调整。由于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会使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其他的商品市场。

1、医疗服务市场的不完全性

医疗服务行业是技术含量要求很高的行业,医生必须经过长时间的知识积累和职业训练才能行医,所以医疗领域的进入存在很强的专业技术壁垒,这使得医疗行业天生就具有较强的垄断性。虽然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多种多样,不同种类的医疗服务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供求,有各自相应的市场结构,但是医疗服务的技术壁垒造成医疗服务垄断程度会逐步提高。根据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寡头市场的行动者是很难主动降价的,而垄断市场的行动者可以自主定价,医疗服务的供给者对于不同需求者,可以做到实行一级价格歧视,获得最大的消费者剩余。在这样的市场中,价格机制失灵,价格高度失真,社会福利水平下降。

在医疗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技术垄断等多种原因使其成为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即使有外界强制力量的干预,也消除不了医疗服务市场的这种特性。因此,由于垄断成份的存在意味着医院等医疗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力量。从医疗机构追求利润角度说,他们是没有意愿在控制价格的能力范围内选择下降的方向。

2、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

(1)医疗服务需求心理、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医疗服务市场中的消费需求具有及时性和不可预见性。作为医疗服务的需求方―患者,一般都是在已经生病的情况下才产生了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在专业限制和生病非人为可控因素影响下,一般会给患者心理形成暗示:不能根据自己的喜好决定是否接受医疗服务,也不可能像对其他商品一样,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医生的购买诱导进行数量修正甚至拒绝接受,从而导致绝大部分消费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表现出很强的“黏性”。同时,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消费者购买商品总存在着“价高质优”的心理。尤其在医疗服务市场中,这种消费心理普遍存在,主要是专业与信息高度不对称,人们通常只能通过医疗服务价格判断医疗服务水平。因此,这种扭曲的需求心理,客观上支撑着医疗服务价格,使医疗服务机构没有降低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机。

(2)需求弹性分析。医疗需求是人们在一定价格水平下对医疗服务的需要。它包括人们有需要的欲望同时具有支付的能力。国外许多研究人员对消费者的医疗服务的需求量与价格变化的反应做出研究。早期的研究得出了许多不同的医疗服务的价格弹性,其绝对值大约在0.1-0.5之间。美国兰德(Land)公司,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进行了一个大型社会试验,得出了一个大约为-0.2的医疗服务价格弹性,即医疗服务价格上升10%会导致医疗服务的需求量下降2%。同时,波利(Pauly1986)考察了许多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是,当医疗服务的价格下降时,需求量将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不大。这说明医疗服务价格的需求弹性很小。也就是说不论医疗服务价格上升或下降,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变化不大。在现实世界中,医疗资源是稀缺性的,即医院和医生的数量是有限的,因而医疗资源的供给是稀缺的,而且医疗市场提供的产品具有异质性,要根据不同的病人做出不同的治疗方案。在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中,医疗服务价格就是这种稀缺程度的度量。因此,医疗机构总是倾向于提价。那么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是否能给医疗服务机构增加收益呢?

在追求目标利润的条件下,从医疗服务机构角度去研究患者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曲线,如图1所示。假如,医院对医疗服务价格提价,在需求线上需求状态由B点到A点,即价格由PB提高到PA,需求量从QB降到QA,以面积代表收益,则收益由PBBQBO变成PAAQAO。因为医疗服务价格缺乏弹性,因此其弹性绝对值小于1,从B、A两点间的弧弹性绝对值小于1,用数学公式表示为:

ed=(Q/P)・[(PA+PB)/2]/[(QA+QB)/2]

即〔(QBO-QAO)/(PAO-PBO)〕・(PA+PB)/(QA+QB)

整理得:(QBO-QAO)・PB+(QBO-QAO)・PA

(QBO-QAO)・PB

(4)式用面积表示为:

整理得:Ⅲ

从(6)式中可以看出QBQAEB围成的面积小于PAPB EA围成的面积,最终得到PBBQBO围成的面积要小于PAAQAO围成的面积。这就是说对于医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总收益是增加的。从上面的分析看,医疗服务机构在降低医疗服务价格方面是没有动机的。这就使医疗服务作为弹性较小的商品,其价格面对医疗服务需求变化易涨不易跌,从而表现出很强的“黏性”。

3、医疗服务成本

医疗服务成本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资料价值和必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具体包括医疗服务物力成本和医疗服务人力成本。医疗服务物力成本又包括:医疗服务中的各医疗材料消耗,如一次性注射器,消毒剂等;医疗服务中的各医疗用建筑、医疗器材损耗折旧维修,如诊室、CT机等固定资产的损耗;维持正常医疗活动所耗费的能源,如水电费用等。医疗服务的人力成本它包括两部分:一是维持医务人员自身及家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如医疗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各类保险;二是为了使医务人员掌握一定医疗服务的专业技能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费用。

这些医疗服务成本在医疗机构的营运过程中必须得到补偿。首先补偿的来源就是医疗服务收费。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下,物价等因素不断上涨,客观上必然刺激医疗服务成本的上涨。医疗服务机构运营即使利润很低,也是不能低于医疗服务成本运营,因此医疗服务价格下降被封底。

三、结论

医疗领域的服务同普通商品最大的差异就是普遍存在着政府干预的广泛性、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是,这些活动并没有否定供求关系。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医疗服务价格具有很强的黏性。医疗服务价格作为居民医疗卫生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医疗改革中控制医疗卫生费用上涨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医疗服务价格易涨不易降的特性,单纯控制医疗卫生费用上涨,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从医疗机构方面考察,目前,我国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占整个医疗机构收入的比例不到50%,政府对医疗服务限价后,从补偿医疗服务成本的角度,他们会另辟蹊径去寻找收入来源。例如出现提高药价、诱导就医等,医疗卫生费用总体上还是不能降低。

正是由于医疗服务市场存在上述特征,因此,矫正市场失灵并保障个体能够得到基本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是政府应有的职责。医疗服务一方面要求政府的介入保证公平,另一方面也要求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效率。因此,要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重要逐年增加。政府在建立健全初级医疗服务体系同时,要充当医疗服务的购买者,即购买超出居民承受能力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

【参考文献】

[1] 李贺:医疗服务行业定价高的经济学分析[J].中外企业家,2007(10).

[2] 王根贤:关于医疗需求的经济学分析[J].商业研究,2007(5).

医疗服务范文5

关键词:医疗服务营销;医疗体制改革;医疗市场

Abstract:Withthemedicalsystemreformandfurtheropeningofthemedicalmarket,healthcaremarketshavebecomeincreasinglycompetitive.Articlemarketingofmedicalservicesrelatedissueswerediscussed.

Keywords:healthcaremarketing;healthcaresystem;medicalmarket

前言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和医疗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医疗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激烈的竞争中,医疗服务营销是医院在医疗市场竞争中不可缺少的手段,虽然目前医疗服务营销还没有象商品营销那样公开和显露,但各级各类医院特别是非公立医院已采取灵活多样的营销措施,拉开了医疗服务营销之战的帷幕,以此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拓展医疗市场,扩大自己的病源。事实已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服务营销对医院的生存、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医院来说,在认识上和还没有被普遍接纳和社会广泛认同,在策略上存在误区和模糊认识,如何做好这项工作,医院经营者必须认真研究和学习。文章就医疗服务营销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浅析:

一、目前医院对医疗服务营销存在的模糊认识

1.医疗服务营销有损医院形象受计划经济观念影响,多数医院特别是公立医院的领导和职工还在默守着病人上门求医这一陈规,认为医院只需按时上班,安排好医生坐在门诊就行了,用不着跑业务,搞营销,有的还认为医院搞营销会损害医院形象,会让社会和患者产生误会,影响声誉,这是对医疗服务营销的曲解,结果只能是坐失医院发展良机。

2.医疗服务营销是医院衰败的表现多年来医院在计划经济的指导下,医院建设由国家拨款,仪器设备由国家无偿投资,人员工资由国家负担,职工一时难以走出由国家包揽的阴影。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的逐年减少,医院被推向了市场,但医院经营者思想观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有些人仍然是身坐冰潭不知其险,仍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即使医院的各种指标出现了负增长,仍然是打肿脸充胖子,不愿主动出击,更不愿采取营销措施来扩大病源,认为医院搞营销容易被别人瞧不起,似乎医院就应该等病人上门,这是目前医院惨淡经营的主要原因之一。

3.医疗服务营销是医院不务正业的表现认为营销工作是商业销售的手段,医院只有抓好医疗业务,抓好专科特色,抓好基础设施和人才建设才是医院应该抓的正事,或认为医院是否有病人是领导的事,与己无关,自己只要搞好本职工作就行了。事实上卫生也是一种产业,是一种特殊的产业,也要遵循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具有同其他产业相同或相似的共同特征[1],其经营与发展离不开品牌效应和社会效应,而这些效应的取得主要靠产品的宣传和市场的营销,与商业营销的区别在于,商业营销的是产品,而医院营销的是服务,医院的每位职工都是营销人员,都可以把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到医院就诊,这种营销效果是几个营销业务员无法办到的,这是医疗服务营销的优势。

二、医疗服务营销对医院发展的作用

1.医疗服务营销有利于宣传医院、提高医院知名度从某种意义上讲医疗服务营销和商业营销是相同的,只不过前者营销的是服务而后者营销的是产品,两者的结果都是为了利益最大化。医疗服务营销是通过宣传医院的优势、特色、新技术等使患者、社会更深刻的认识医院,了解医院,自觉选择和接受医院的医疗服务,结果是医院知名度、业务量得到有效放大,从而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医疗服务营销是医疗业务发展的重要手段医院的业务开展离不开充足的病源,在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医院只有采取灵活多变的营销措施,才能不断吸引病员,才能使医院的医疗业务保持持续的发展态势。否则,便是无源之水,无土之木,最终导致医院的医疗业务枯竭,医院的发展举步维艰。

3.医疗服务营销是密切医患关系的重要途径医疗服务营销不仅要使患者认识医院,更重要的是自觉的选择医院,并相信医院,主动的接受医院的服务,这就产生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基础,再通过医务人员的热情服务,必能使医患关系步入和谐、良性发展的轨道。

4.医疗服务营销能增强全体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医疗服务营销不是少数人的行为,而是医院全员的共同责任。每个职工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关系网展示医疗服务营销才华,同时也可以体会到自己的责任和作用,随着营销的进行和业务的拓展,职工也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体会到了医院兴亡、匹夫有责的含义,全院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得到了增强。

三、医疗服务营销的策略

1.广泛树立医疗服务营销思维医疗服务营销在医院和社会还没有引起共鸣,如何提高医院人的营销意识,充分认识医疗服务营销的作用和意义是当务之急。一是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营销的宣传,提高全体职工的医疗服务营销意识。二是弄清医疗服务营销在医院改革和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三是消除对医疗服务营销的偏解和模糊认识,树立广泛的医疗服务营销思维,使医疗服务营销变为医院全员的自觉行动。

医疗服务范文6

1东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概况

随着东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常住人口和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也逐年增多,2010年东莞市常住人口为8220237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6116489人,占74.41%。2008至2010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8.76%和6.01%。通过对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数据系统的调研发现,东莞市2010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男女性别比为1.22:1;参保人群以中青年、市外人员和在职员工为主,分别占各自总体的21.82%、781%和94.22%。

2东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服务利用情况

1东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情况。研究结果显示,2010年东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就诊人次数中,男女性别比分别为1:1.2和1:1.08;门诊总费用和住院总费用的男女性别比分别为1:1.21和1.22:1。东莞市参保人员中21至40岁年龄段就诊人次最多,2010年该年龄段的就诊人次占就诊总人次的570%;同时,该年龄段参保人员数占总参保人员数的61.74%。从职工类别来看,2010年东莞市在职参保人员就诊人次和就诊总费用分别为8945708人次和234929.49万元,分别占总体的878%和500%;退休人员就诊人次和就诊总费用分别为1859624人次和210763.47万元,分别占总体的17.21%和46.65%。从不同户籍人口来看,市内户籍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就诊人次分别占参保人员就诊总人次数的39.83%和73.42%;门诊和住院就诊总费用分别占参保人员就诊总费用的39.77%和871%。对于占全市参保人员总数780%的市外参保人员来说,门诊和住院就诊人次数分别占参保人员就诊总人次的60.16%和26.57%;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别占参保人员医疗总费用的60.23%和17.28%。

2东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情况和全市人口就诊情况对比。门诊方面,东莞市社区门诊就诊人次和门诊就诊费用中,参保人员均占75%以上,在各级医疗机构中参保人员门诊就诊人次仅为全市门诊就诊人次的5%。住院方面,参保人员住院就诊人次不到全市总体的4成,但住院就诊费用却占全市住院费用的70%以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情况。东莞市参保人员医疗总费用共分为门诊、特定门诊和住院3大类。2010年东莞市参保人员医疗总费用总计482960.14万元,比上一年增长27.32%;其中,医疗保险支出达到250734.48万元,占医疗总费用的51.92%。2010年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为70183.99万元,比上一年增长73.06%,住院医疗费用为384248.26万元,比上一年增长19.80%。2008-2010年,住院医疗费用分别占医疗总费用的95.15%、84.56%和79.56%,说明东莞市医疗费用中住院医疗费用占绝大部分,但所占比重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与此同时,东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次均住院费用远高于非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医院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为50.39%,使得次均支付金额为65315元。参保人员在社区门诊、医院门诊和住院的实际报销比例分别为67.12%、44.11%和50.39%。在参保人员费用支付方面,社区门诊和医院门诊的次均支付额均低于非参保人员。

4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服务利用在不同医疗机构流向情况。2010年,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门诊就诊人次数比2008年分别平均增长2667%、288.50%和359.09%,住院就诊人次比2008年分别平均增长33.90%、35.67%和21.39%。东莞市2010年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总费用分别为25198.23万元和384248.26万元,分别比去年增长61.74%和17.95%;三级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人均门诊费用和人均住院费用分别是一级医疗机构的1.32倍和3.62倍。2010年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率为79%,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率为45%。

5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服务利用在不同医疗机构流向情况和全市医疗服务利用情况对比。2010年各级医疗机构中参保人员门诊就诊和住院就诊分别占全市总体的5.06%和33.25%。2008-2010年,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人次增长率分别为2667%、288.50%和359.09%;住院人次增长率分别为33.90%、35.67%和21.39%。门诊费用方面,各级医疗机构中参保人员门诊费用占全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总费用比例较小,而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则占全市住院总费用的很大比例。

讨论

研究结果显示,东莞市医疗保险制度为东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了较好的医疗保障;但是,东莞市是一个人口年轻化的城市,医疗保险制度还在不断的探索中。通过对东莞市参保人员医疗服务利用的分析,发现东莞市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问题亟待改进。

参保覆盖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来我国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追求社会公平为目标、以民生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据此,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更应该以公平性和普遍性为导向,让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享有医疗保障[4]。东莞市根据本市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化的特点,以“低水平、广覆盖”为核心,于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全市居民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了统一管理。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东莞市外来人口在不断增加,2010年东莞市常住人口比2009年增长了29.45%,但参保人员仅比2009年增长了11.60%,因此,还有大量的流动人口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研究结果显示,东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中青年为主,多为市外人口和在职人员。因此,根据东莞市特殊人口结构与外来人口的参保实际来制定相应的医保政策,争取将更多的人纳入医疗保障体系,是今后东莞医疗保险工作需要解决的一个重点问题。

医疗费用补偿支付机制仍需要完善东莞市对住院医疗费用设定了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统筹支付比例的制度,较为合理地指导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对鼓励人们参加医疗保险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研究结果显示,东莞市参保人员在门诊和住院就诊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社区门诊方面,东莞市通过社区首诊和转诊制度,使得参保人员社区门诊就诊人次达到了884.11万人次,占总门诊就诊人次的75.56%;参保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人次几乎持平。70%的门诊报销比例较好地指导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医院门诊方面,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利用仅占全市的5%左右,说明非参保人员的医院门诊服务利用远多于参保人员。住院方面,全市住院医疗服务中,33.05%的参保人员占用了73.03%的住院医疗费用,说明参保人员医疗服务利用远高于非参保人员。由此说明,参保人员在医院门诊和医院住院的医疗服务利用分布不平衡,一方面大部分东莞人民没有通过门诊首诊和转诊制度就诊而直接在医院进行门诊就诊,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合理的住院补偿机制,参保人员通过住院过度地消费医疗资源。因此,造成参保人员医院门诊就诊费用比例少,住院就诊费用比例多的局面。研究结果显示,东莞市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共分为四档,医疗费用5万元以下为1个档次,5万元以上却分为了3个档次。2010年,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大于5万元的就诊人次分别占各级住院就诊人次的4.45%、9.63%和14.25%。同时,东莞市住院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下,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支付比例最大差距仅相差10个百分点,这容易使参保患者为了寻求优质的医疗服务而流向三级医院,加大住院医疗费用支出。

医疗机构职责不明确,参保人员就医行为需要指导自2008年将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扩展到社区门诊医疗,实行门诊医疗保障与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捆绑运作以来,东莞市进一步加强以社区医疗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5]。2010年,东莞市社区门诊就诊人次和门诊就诊费用中,参保人员分别占75.56%和77.06%;说明东莞市通过社区首诊政策在引导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方面有一定成效。由于在住院报销制度上没有限制,2010年东莞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人次远高于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而三级医疗机构的就诊费用更是占到各级医疗机构的71.40%。巨大的医疗需求给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三级医疗机构带来了巨大的业务压力。研究结果显示,由于东莞市各级医疗机构职责定位不明确,没有真正发挥医疗机构在各个区域、层级的作用。随着东莞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一方面参保人员有能力去寻求较高优质的医疗资源;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医疗资源配置水平不相符,使得患者为了确保得到较为安全、放心的医疗服务,从而向三级医疗机构集中,加大了三级医院的业务压力。三级医院门庭若市的现象激发了二级医疗机构扩张、增配医疗资源和升级的冲动,这样既不能有效引导患者的就医行为,也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

建议

加大宣传加大宣传,进一步推进东莞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把更多的人纳入医疗保险体系是东莞市医疗保险的主要工作之一。在制度设计上要结合东莞市人口年龄结构等自身特点,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逐步实现1992年东莞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期提出的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核心理念。

完善统筹支付制度根据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需求,政府应该适当调整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拉大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通过有落差的基金支付比例来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另外,应及时根据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进行调整,细化补偿支付等级,避免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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