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法新规范例6篇

农村土地法新规

农村土地法新规范文1

关键词: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060-02

改革开放以后,百业待兴。为了发展农业、复苏农村经济,最终在农村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流转经营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保证土地集体性质的基础上,通过承包经营的形式,下放土地使用权。自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村经济取得阶段性发展,绝大部分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地区的农民都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这正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挥的功效。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因其生产规模小、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等时代局限性,已经适应不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并且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障碍之一。农村要建设,农业要发展,农民要安居乐业,就要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为农村经济建设打好基础,进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户可以依法对其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处置,从而获得收益的行为。具体来说,农村土地流转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二是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主体不变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经营权、收益权和流转权等)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移和交易。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文件中指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结合农村发展实际,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国总体上经济发展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以人为本与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的新形势下,中央作出的又一个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具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是基础,因此,要深化改革制约农村生产发展的制度、体制因素。农村当前的土地流转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要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就要从根本上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不成熟

农村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就伴随着土地流转,但由于种种原因,如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流转规模较小、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主体发展滞后等,至今尚未形成发展成熟的土地流转市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土地流转纠纷居高不下。有些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往往依赖于口头协议或是交情,而不是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当有利益之争时,就容易引发纠纷,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案件居高不下。据统计,从2009—2011年7月,湖南省法院系统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高达805件,其中2009年287件,2010年296件,2011年1—7月就有221件。而且由于没有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益的流转合同或者协议,在处理这些土地转让的纠纷时,就会很难界定。

第二,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匮乏。目前,服务于农村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还比较匮乏,由于没有中介组织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而土地流转主体彼此间还没有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就导致土地流转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人找不到需要土地的人,相反,需要土地的人也找不到合适的出让者。

第三,政府角色失位,充当土地流转主体。由于农民自身能力有限,且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匮乏,作为监督、规范土地流转市场的政府本身是作为“裁判员”的,但是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政府往往越位,充当土地流转主体,政府既作为“裁判”,又作为“运动员”,这本身就破坏了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运行。况且,有时候还存在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尚未形成健全的土地流转法律保障体系

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从法律层面保护了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了一定规定。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中国目前涉及土地流转的法律还没有形成健全的体系,就算仅有的几部涉及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也对土地流转设有诸多限制,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其次,对土地承包经营流转还存在立法缺陷,比如,对农村土地流转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就制约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三)缺乏土地流转配套服务机制

中国土地流转缺乏相关的配套服务机制,如缺乏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机制,前面已经提到,由于农村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随意性较大,因此,相比较而言,更容易引起纠纷。而目前,我们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机制上的建设还出于起步阶段,尚不能妥善解决好土地流转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其次,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土地流转,原因在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城市化,目前,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还不彻底,致使农民无法脱离土地,从而限制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不利于农村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三、深化改革土地流转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

要深化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就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合乎市场规律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流转的市场化。首先,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引导土地流转主体自觉遵守土地流转法规,把土地流转控制在法律保护的层面下,这样,产生纠纷时,就可以依法进行裁定。其次,要大力发展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组织,将土地流转主体的相关信息汇总,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再次,政府应该扮演好自己的“裁判”角色,不应该越位充当土地流转主体,而应该监督土地流转市场,规范土地流转主体的行为,并且,要切实保障土地流转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建立土地产权价值评估机构,采用专业手段明确土地产权以及价值,保障土地的公平流转,从而起到保护土地流转主体的合法利益。

(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体系

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应该认真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进行土地流转。其次,在立法层面上,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体系,弥补相关法律在土地流转上的漏洞,明确农村土地产权,把土地流转的各个环节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体系下。最后,要在深化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基础上,加强土地流转方面的立法建设,并且,要提高其法律位阶。需要提出的是,在立法中,要特别设计注重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法律款项。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配套服务机制

要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配套服务机制。首先要加快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户籍体制,农民进城后可以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医疗、子女就学等权益,使部分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中释放出来,把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出去,这样的话较少的人就掌握了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就可以进行农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丰富纠纷解决方式。最后,要推动农村社保和医保建设,打消农村土地出让者的后顾之忧,进而才能推动农村的土地流转。

四、结语

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要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就要结合时代特征,从建立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健全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及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配套服务机制等方面入手,深化改革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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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法新规范文2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二轮承包为基础,以妥善调处土地纠纷为重点,从稳定承包关系入手,从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出发,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据法规政策办事原则。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和中央、省、市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做到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对暂时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法律、法规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化解矛盾。依法依规办事是第一位的,对具体问题的处理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

2、坚持稳定承包关系不变原则。本次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重新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因此,要在巩固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面落实到户,不能推倒重来搞重新发包,不搞重新丈量土地,以免引起新的矛盾。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28条规定的情形外,不能借机再搞所谓的“大稳定、小调整”,坚持维护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稳定不变。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原则。在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承包当事人的意愿,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充分利用墙报、喇叭、横幅、标语以及报纸、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对本次换发证的目的、意义、要求等广而告之,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知晓。对外出务工的农户,要逐户写信告之,使全体农户家家知晓,人人明白。

4、坚持“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先搞清楚各农户承包地块的权属。各乡镇、村必须根据1998年建立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中的农户汇总表逐一核对,并对核对后的每个农户承包地块面积进行张榜公布,全部村民无异议后进行逐户登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是证明承包权属的法律文书,在给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务必要坚持请农户先出示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并以此承包合同书为依据填写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相关内容。没有或不能出示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的,务必要坚持请农户与发包方根据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事实,重新补签土地承包合同书,在此基础上再重新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个别二轮土地承包事实不清、档案不健全、汇总表遗失的,应当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核定的面积加以确定。总之,要先搞清农户承包地块权属后发证,以保障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目的意义和任务要求

(一)目的意义

当前形势下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落实到位,并从法律上确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农民持有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可以有效依法抵制各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非法行为。既有利于司法部门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又有利于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各种非法侵害农民土地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对于有效化解当前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矛盾,进一步稳定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巩固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构建和谐发展的新农村,必将产生重大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任务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确保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两个100%落实到户”。在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要详细记载承包土地面积、承包土地地块类型、四至界限、是否属基本农田、发证机关、合同编号等内容,做到内容登记全面、准确,以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严肃性。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户后,应将农户持有的原省农业厅监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注销。

各地要以换发新证为契机,进一步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问题和土地承包纠纷,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治理、征用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逐步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工作步骤

按照“宣传政策、统一思想,调查摸底、分类登记,张榜公布、调处矛盾,制定方案、确权到户,签订合同、换发权证,规范提高、完善管理”的工作程序,从现在开始,各地要统一领导,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为重点,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宣传。通过宣传,使广大基层干部懂得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落实中央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法律上确立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意义。同时使农民懂得“一证在手”能够从法律上维护自己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作用。

二是全面调查摸底。要组织乡镇干部进村入户,会同村组干部进户调查摸底,把农户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人口、面积)如实调查统计,并将调查统计情况进行公布(公布期至少5天),公布无异议后,以自然村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调查要求不漏一个人,不留一丘田。同时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引发的矛盾、焦点,在此基础上制定换发证工作方案,以确保换发证工作稳步进行,坚决防止出乱子。

三是换发证。在完成前面二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全面铺开换发证工作,确保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有效衔接,并实现“两个100%落实到户”。

四是开展“回头看”。全面换发证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开展“回头看”活动,查找工作有无差错、遗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出现矛盾及时化解,使换发证工作做到群众满意、领导放心,以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时间要求

1、从现在到3月中旬,筹建工作班子和开展宣传发动阶段;

2、从3月下旬到4月下旬,调查摸底、张榜公布和征询农民意见阶段;

3、从5月上旬到9月下旬,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4、从10月上旬到10月底,开展“回头看”和检查验收评比阶段。

本次换发证工作,要遵从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稳步有序推进,原则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个别情况特别复杂、工作难度特别大的,也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各项扫尾工作。

四、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基本土地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从法律上对农民享有这些权利的确认,是重要的法律凭据。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矛盾,保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时落实到每个农户手中。

(一)关于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确权确地应以村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比较规范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当年发放的由省农业厅监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本次换发新证的依据。二轮土地承包工作没有完成或不规范、导致没有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的事实为依据,通过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确权。二轮土地承包后土地调整变动频繁,原承包关系变化大、难以搞清情况的,可以结合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核定到户的面积等作为参考。

(二)关于举家外迁、外出务工经商和抛荒弃田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举家已迁到城镇(设区的市除外)落户的,本人有要求,应保留其承包地,并依法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户口没有外迁但长期在外的,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确地。如果本人提出不要承包地,应尊重本人的意愿,根据本人书面申请,解除其土地承包关系,并帮助做好户口外迁工作。户口没有外迁但去向不明的,应暂时保留其承包地,由村组作机动地管理。对前些年因负担过重、种田效益低等原因自行弃田抛荒,现在又回来要田种的农户,应按原承包面积确权确地。对“历年税费尾欠户”,也要确权确地,严格把追缴税费与确权确地区分开来。

(三)关于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农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前些年自行委托代耕、自找对象转包,当时既无协议又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现在又想要回原承包地的农户,乡镇、村要做好工作,恢复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发到原承包户手中,同时可引导其继续流转,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四)关于“特殊群体”的承包地问题。在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中,应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的原承包地,要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保持不变。对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民办教师、“两劳”人员,没有由乡、村负责供养的“五保户”和无承包经营能力户,在这次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应作为可承包土地的人口对待,不准借机在证上“核减”。

(五)关于人均承包地严重失衡和土地级差问题。土地承包以来,农村因婚嫁、生死、迁入迁出、自然灾害等原因,人口变化很大,造成农户间人均耕地差异悬殊,应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下,从实际出发,对个别人多地少、矛盾十分突出的特殊户,经村民会议协商,用村组的机动地、开荒地或收回的土地适当调剂平衡。土地等级维持税费改革时核定到户的田块等级不变,不得重新打乱再作调整。

(六)关于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确权确地问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种养大户,其本身承包的土地应确权确地,颁发权证。种养大户、“外来户”的种养面积涉及到其他承包户的,除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转让合同外,其他流转形式的地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发放到原承包户手中。但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的,其流转关系应维持不变。有争议的,应先解决争议,后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七)关于国家安排的移民确权确地问题。应尽可能利用土地资源丰富、有新增加地或一定机动地的地方安排移民。移民已迁入接收地的要妥善解决完善土地二轮土地承包后的移民安置问题。

(八)关于已挖塘养鱼或种果树苗木的耕地的确权确地问题。凡过去是耕地,现在已挖塘养鱼或种果树苗木的,如仍由原承包农户经营的,还按原承包面积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已经流转给他人经营的,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处理,既要确认原承包农户的承包权,又要注意保护已经形成的较好的生产力,避免发生矛盾。

(九)关于被征、占地农户确权确地和经济补偿问题。由于国家建设征地,导致部分农户实际承包地与二轮承包合同不符的,如补偿金按政策规定全额补给了被征地农户的,可据实在新证上调减;对公益事业占地,应在受益范围内为被占地农户调补土地,或向受益者筹集资金,比照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占地农户给予补偿;对企业占地,应依法依规对被占地农户给予补偿。给予了补偿后的被占地在新证上可据实核减。对农户自建住房经批准占用的承包地在新证上应据实核减。

五、切实加强领导

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矛盾多,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一)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为加强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的领导,县里成立了由县长为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县领导为副组长,农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列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乡镇、村主要领导要亲自挂点,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容易发生和恶性案件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亲自协调,要主持制定突发性土地承包纠纷处理预案,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调处纠纷合力。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大案件隐患的排查和处理,严格实行领导负责制。对因作风不实,违犯法律,违背政策,措施不当,互相推诿,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恶性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县农业局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对各地换发证工作进度定期调度,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并组织督查组开展督查。各乡镇要统筹解决乡镇、村从事换发证工作的有关经费。

县里将择期召开换发证工作动员大会,举办培训班,对各乡镇、村从事换发证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二)选派得力干部到基层帮助工作。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要向开展工作的村派出懂农村工作、熟悉农村政策的干部驻村帮助工作。驻村干部必须经过培训,学习法律、政策,明确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把握政策,当好参谋,化解矛盾,保持稳定。

农村土地法新规范文3

【关键词】新农村 土地利用 编制 实施

一、当前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不合理

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用地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到各家各户。在分配的过程中,考虑到了土地的质量、好坏搭配均匀,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公平性,然而分配的结果是整块的土地被分割,农用地呈现零散不集中、单位面积狭小的局面。

(二)耕地的面积锐减、质量下降且污染严重

近年来,农村耕地面积大量减少。同时,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过度追求耕地的产量、盲目开发和过渡垦殖等,造成大量水土流失,出现了土地沙化、盐碱化和荒漠化现象,导致耕地质量下降,且耕地退化严重。在土地耕作的过程中,过多地使用化肥和农药对耕地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非常明显,造成了严重的耕地污染。

(三)农用地闲置抛荒严重,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农民对土地的投入热情渐渐降低,将目光更多地投向正在高速发展中的第二、三产业,对土地的投资减少,粗放经营乃至弃耕撂荒。现阶段,农村青壮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有的乡村村民甚至举家外出,丢下责任田不管,使土地长期处于粗放和低效利用的经营状态,抛荒面积不断扩大。

(四)建设用地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规模小、投资分散的特点,中央政府一般不能直接加以控制,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去落实。

(五)农村征地问题重重

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机制不健全,当前的征地普遍采用的是年产值倍数法的补偿方式,存在着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农村征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村干部利用职权“低征高出”、土地征用后圈而不用的现象。

二、新农村土地利用的规划

(一)建立土地利用分区,合理布局

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必须从用地的合理布局入手。为避免不同功能用地之间的混杂而相互干扰,协调用地的矛盾,保护农用地,限制不当土地使用和开发行为,应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分区,将农业区与农村建设用地区有效地分隔开来,并进行相应的用途管制。

(二)保护农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应合理地控制农用地数量的减少和质量的下降,注重对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要加强土地的用途管制,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在法律上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对农村建设用地的基础配套设施的投入,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三)提高乡村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程度

在乡村土地利用规划中,要对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加大对闲置抛荒的惩罚力度。适当地提高农产品的价格,提高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用市场的手段来调节供给。同时,要将新农村建设与旧村改造相结合,充分利用闲置的宅基地、荒杂地、空闲地,进行新的土地利用和建设;严格控制新区启用所需的耕地。

(四)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听取意见

制订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转变传统的土地利用规划思维,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土地利用规划的起草和编制均应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参与基础上,经村委会充分论证以后确定,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后应上交县、乡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公布,以接受村民的监督。公众参与对于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加强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支持

加强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支持,实行规划的信息化、科学化,可以及时了解各种土地信息的变化情况,并及时、适当地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使规划达到实时与高效。乡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执行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必须强化执法概念,这在目前土地规划体系的法制还不是很健全的条件下尤其显得必要。

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在对新农村土地进行合理有效的规划之后,应该对土地的规划进行的实施,而实施的有效性,主要依靠相关的保障措施来保证。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是确保土地利用规划全面有效实施而制订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科技等综合手段和配套措施。

(一)法律保障

村土地利用除严格遵循村级规划外, 还应符合国家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规实施规划。

(二)行政保障

加强领导, 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制度;以规划为依据, 对农用地和非农建设用地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等硬性指标管理目标责任化, 建立规划公示、听证制度。

(三)经济保障

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继续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 培育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保护耕地, 集约利用土地;重建农用地经营价值和用途转移价值核算体系, 显化农用地经济效益, 保护农民利益;多渠道融资, 让企业参与土地整理。

(四)技术保障

引进、推广先进技术, 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的建立;建立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进一步提高遥感系统(RS)、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现代技术手段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中的应用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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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法新规范文4

关键词:城乡统筹 人地挂钩 土地整治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10-157-02

1 引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精神,创新城乡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城乡统筹和“四化”同步协调发展,以现代产业园区和美好乡村建设为载体,通过创新城乡土地管理制度,实施人地挂钩政策,推进全市城乡之间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农村人口有序转移,构建耕地得到严格保护、各类土地得到有效利用、集体土地资产价值得到充分显化、农民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土地管理新格局,为皖北后发地区跨越发展探索新路。

通过人地挂钩搭建城乡土地一体化配置的新平台,促进城乡空间的优化重构,奠定统筹城乡发展的空间基础。新时期农村土地整治,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及美好乡村建设完全合拍,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恰逢其时。

2 人地挂钩政策的内涵

人地挂钩是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的基础上“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定居规模挂钩”,把“地随人走”作为人地挂钩政策的核心内容,遵循人口迁移规律和现代城镇发展规律,以现代城镇体系聚集人口增量控制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以现代城镇体系聚集人口增量(以前两个年度城镇化率之差,即城镇化增长率)与人口总量的乘积,扣除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作为开展人地挂钩的年度规模控制指标。通过优化土地空间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农业规模经营、农民园区就业、农村环境改善。

3 研究区人地挂钩潜力测算

3.1 宿州市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及存在问题

3.1.1 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空闲土地多,利用效率低

宿州市农村居民点面临布局分散、闲置浪费现象较为严重的局面。农村居民点是以低层、单户房为主,楼房很少,居民点建筑物密度与建筑容积率低。另外农村居民点用地中的一些生产性用地,如庭院用地,存在土地利用不充分和闲置问题。

3.1.2 农村居民宅基地超标多,农民集约用地观念淡薄

宿州市一户多宅、“空心村”及闲置宅基地等问题突出,造成土地资源使用粗放浪费。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农村相继出现建房高潮,由于缺乏严格管理、科学规划和合理引导,农民建房一直处于随意性的自发建设状态,致使农村居民宅基地超标严重,许多新建房户并不退出旧宅,已进城务工经商并购置商品房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大多也还保留农村旧宅,于是就出现双重占地,甚至一户多宅、多重占地的现象,而老宅的弃置不用则出现了“空心村”现象,土地资源闲置浪费问题十分突出。

3.1.3 农村建房无序,村容村貌较差

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没有统一的规划设计,农民在建新房时多选择在村庄交通方便,视野开阔,自然条件优越的地段建房。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科学性指导,致使新建住房新房零乱无章很难达到美观及质量要求,厕所、牲畜圈等辅助设施常与新建住宅连在一起,而且生活垃圾随处乱弃,没有统一的处置措施和统一的污水排放管道,雨天污水横流,晴天秽气难闻,农村居民点生活环境状况较差。

3.2 潜力测算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的测算方法较多,比较常用的方法主要有:(1)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法;(2)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现场调查统计法;(3)户均建设用地标准法;(4)农村居民点内部土地闲置率法;(5)根据农村人口及人均居民点用地变化趋势测算规划潜力。

本研究采用第(5)种方法,即根据农村人口及人均居民点用地变化趋势测算规划潜力。主要基于由住建部规定的不同地区农村宅基地占用面积标准推算得出的人均居民点用地规模标准,测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理论上具备的整治潜力。

以建设部规定的人均农村居民点面积最高限150m2,利用宿州市现状农村人口数据和预测得出的宿州市未来农村人口规模,计算得出宿州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的潜力,具体计算公式(1):

S= S现状-P规划0 (1)

式中,S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的潜力,S现状为现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P规划为目标期宿州市农村人口规模预测值。

2012年宿州全市总人口为651.66万人,其中常住人口为537.8万人,城镇化率为34.8%,农村人口为350.6456 万人。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全市村庄用地为180.89 万亩,人均村庄占地面积为343.59 m2/人。所有村庄全部进行集中整治后按照人均150 m2计算,需要安置用地78.90万亩,可节余土地101.99万亩,节地率高达56.38%。

4 人地挂钩土地综合整治模式需要坚持的原则

4.1 坚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落实节约优先战略。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实现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增加用地更集约,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4.2 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

始终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目的,把保障县域经济和农村发展、促进产业园区发展作为立足点,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新机制,理顺农民、集体和政府之间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促进土地、资金、人口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优化配置。

4.3 坚持依法稳妥,有序推进

坚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有序推进;始终把握政策走向,制定配套政策和严格的监管措施,确保土地综合整治和人地挂钩工作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开展。

5 开展人地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的预期目标

5.1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全面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提高,土地闲置浪费、低效利用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转,用地布局更合理、粮食安全有保障。到试验期期末,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耕地保有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5.2 人口城镇化与土地城镇化协同推进

通过优化土地、人口、产业空间发展布局,构建中心城市、县城、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四级特色鲜明、产城共融的现代化城镇体系,形成产业支撑有力、人口转移有序、资源集约利用、环境保护良好、发展成果共享的城镇化发展新局面。

5.3 城乡统筹发展机制初步建立

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初步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股份化经营稳妥推进,农民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美好乡村建设成效显著,产业园区经济发展壮大,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实现协调发展。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宅基地管理、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制度体系,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6 开展人地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的建议

6.1 探索资金筹措渠道

由于挂钩项目投入巨大,因此必须建立多方而的融资渠道。一方面,政府可以每年拿出部分国土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资金等及整合涉农资金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农村环保工程等各项涉农资金用于人地挂钩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另一方而,也可以出台配套政策以及管理措施,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到此项工作当中。

6.2 探索城乡统筹利益共享机制

探索城镇产业园区与乡镇结对共建美好乡村、统筹城乡发展新路径,高标准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促进农村人口在新型社区集中居住、转移园区就业;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整治,在核销美好乡村建设用地、留足农村发展用地后,节余指标经批准有偿调剂用于结对产业园区发展建设;指标收益全额返还结对乡镇,专项用于拆旧区复垦、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拆旧补偿与建新补贴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促进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资源要素优势互补、合理配置,逐步形成城市反哺农村、工业支持农业的良性机制。

6.3 创新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按照产权清晰、用途管制、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原则,全面推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探索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规划用于除商品住房以外的建设;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流转机制,开展转移落户到城镇的居民退出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试点等工作。

6.4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通过集群式承接产业转移,大力推进园区产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实现非农就业,鼓励农民由个体进城务工向家庭式迁居城镇转变,完善相关政策、推动进城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和待遇,基本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健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制度,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农民安居乐业。

6.5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以现代农业“两区”(部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为平台,加快培育以农业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组织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完善金融、科技等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引导城市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促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 刘彦随.农村土地整治要让农民受益[N].人民日报,2010-11-12.

[2]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S].

[3] 宋伟,陈百明,陈曦炜.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测算模型的理论与实证[J].农业工程学报,2008,24(l):1-5.

农村土地法新规范文5

关键词:土地整治;工作方法;创新思路

当前全国各地都正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在农村土地整治的试点过程中,农民的生活水平和土地的利用效率都大大提高,但是在这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而在新农村建设的新时期,只有拓宽视野,整体谋划,创新思路,统筹推进,才能获得“政府得土地,农民得实惠,城乡得发展”的多赢效应。

一、农村土地整治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参与度不够,对土地整治尚存抵触。农村土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但由于农民实际情况不尽相同,利益诉求不完全一致,少数农民抱有抵触情绪,工作难做。在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必须妥善解决好绝大多数人受惠拥护,少数人切身利益受损反对,解决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得不到农民参与的问题。2.部分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不合理。目前一些农村在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时,因受技术因素和自身条件的限制,部分项目设计论证不够充分,与实际相脱离,因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方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而影响了施工进度和预算成本。3.资源和资金没有得到有效整合。土地整治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因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容易形成多头管理,力量分散。而在农村土地整治试点工作中,就存在了这样的问题。因此在进行使用时并没有考虑是否是重复建设,是否与其他项目能够有效整合,建设内容产生独立性。而土地整治中,如果不能将资源和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有效整合在一起,那么将会造成资源和资金的浪费。4.土地整治成果不能长久地保持下去。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一些土地整治项目如示范田建设等,都是为了获得上级财政的拨款,在款项没有到账以前,基层政府和农民都努力的去建设,而一旦款项到账以后,对于示范田的建设都不太在意,而对于这类行为,当前也没有好的措施来纠正。

二、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方法及创新思路

1.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是拉动农村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现实选择,同时也是缓解农民工就业压力、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粮食安全的有效途径。新农村整治工作对于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基层工作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应认识到土地整治工作的意义,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把握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充分发挥优势,将有利条件充分利用,而对于不利因素要积极探究原因所在,化解难题。2.土地整治工作要进行大力宣传。在新时期,新农村的土地整治工作要想得到实施,就必须获得广大农民的支持,而农民对于土地整治工作是否支持,完全取决于其对土地整治工作的认识。因此在进行土地整治工作时,应加大宣传力度。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在平时加强对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宣传,通过电视、网络、报刊、广播、宣传栏等传播途径,向农民介绍土地整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只有让农民认识到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义,才能够使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获得农民的支持、认可及大力配合,确保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和谐有序进行。

3.尊重民意,维护好农民的基本权益。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要真正做到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始终把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一是要在新建项目时广泛征求农民群众项目安排、规划、实施、管护、利用等方面的意见,并依法签订协议,将政府意志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二是要积极探索总结“先建后补”的项目实施方式,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实施土地整治的积极性;三是要积极组织农民群众实施土地平整和建设用地复垦,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项目施工,尽可能使农民直接获得工资收入,扩大农民收益渠道,进而可直接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做到整治前农民乐意,整治后农民满意。4.将土地整治工作与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新农村土地整治,要通过构建以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整合资金,整村推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而对于农村的闲置用地,一方面要进行复垦,另一方面要将富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进而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来反哺农村,发展农业,繁荣农村,致富农民。在推进村庄整治过程中,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力度,重点改造农民旧房、危房,对农村新居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当前,新农村土地整治的重点任务是,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来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更好开展。5.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是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化的保证。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制度,使得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从规划到实施的全过程都有明确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制定土地整治规划时,要根据上级政府的土地整治规划的目标,对土地整治的各项具体任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充分考虑项目对坏境的影响,在保证土地整治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民意,将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在土地整治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应对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新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批,确保土地整治工作做到层层把关,保证新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规范化。6.加强部门协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如果不加以协调,在土地整治工作开展中,容易造成多头管理,资源和资金都大大浪费。因此应当建立一个统一协调机制作为总协调方,而总协调方应以土地整治规划中的目标为行动目标,整合各类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业耕地建设、水利建设、农村居住建设、公路建设等土地整治中的主要工作进行深度整合,由总协调方统一安排,并进行明确的分工将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真正实现新时期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任务到岗、责任到位。

三、结语

农村土地整治为农村经济建设及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形势下,新农村土地整治对具体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结合农村具体情况,创新思路,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农民利益与环境,实施可持续的土地整治方法,为新农村建设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胡进安.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应多管齐下[J].国土资源导刊,2010(10).

农村土地法新规范文6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现实抉择;难点;有效途径

在我国欠发达地区,随着农业发展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的不断推进,以分散经营为特征的家庭个人承包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实现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对欠发达地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困局与出路作一探析。

一、农村土地流转是欠发达地区绕不开的现实抉择

(一)农村土地流转是对欠发达地区家庭承包制的完善

在我国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已经有30几年了,土地家庭承包制对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对农村经济的极大推动作用是无可置疑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固有的制度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反映在农户对承包使用土地的期限估计不足,因此没有形成对农村投入的长效机制,到现在已影响到了农村土地的有效产出和生产效率。同时,农户家庭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在长期的实践中体现极其不充分,导致许多农户无法实现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从而影响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大范围、全面地推行土地流转制度恰恰可以从制度层面解决上述两大问题,所以说在欠发达地区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是对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完善。

(二)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欠发达地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的不断推进,以家庭为主的小农经济经营模式下在有限的土地上进行劳作的方式难以给农民带来更大的收入增长,更是无法适应以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为特征的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欠发达地区要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长期以来以土地分散、各自为战、粗放式经营的局面。所以,加快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从制度上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创新和完善正是欠发达地区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三)农村土地流转能加快欠发达地区城乡一体化

欠发达地区加速土地流转,实行农村土地适当的统一集中使用,能有效地提高农村土地资源重新配置的效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为实现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同时也能把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解放出来向城镇发展,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农民向城镇转移的有效性,更有利于缩小城乡二元体制带来的差距,推进欠发达地区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的流转,必然为加快城乡一体化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欠发达地区在农村土地流转中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欠发达地区许多农村土地产权使用关系不清晰,导致在土地流转中农民利益难以保障

按照现行的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在这里,对于如何理解“农村集体”的含义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村集体所有”含义的理解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乡村农民集体所有;第二种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第三种是农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显然这三种“农村集体所有”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楚的,如:“农村集体”的外延有多宽?哪些人才有资格成为集体当中的一员?集体与作为集体主人的农民在权利上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集体农户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行使其土地所有权?这些问题在理论上还不是十分清楚,导致农村个体农民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地位在事实上是被排斥的,在实践中,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是村委会或农村乡镇政府,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利益的主体被虚化。许多欠发达地区,农民的土地利益得不到保证是造成广大农民不愿意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因素。

(二)许多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受到当地非农就业的限制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劳动力转移程度密切相关。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或落后地区,由于缺少农业以外的就业机会,许多农户不仅想得到更多的农用土地,并且也不愿意轻易放弃自己已有的土地,这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变得更加艰难,从而进一步抑制了农村土地市场的培育。另一方面,在许多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缺乏非农业劳动技能,他们要实现在城镇稳定的就业就有相当的困难。再加之,当前大多数的进城农民没有享受到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使许多进城的农民不得不保有土地作为自己的最后保障手段和退路。

(三)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没有健全和完善

中共中央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也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尽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出台了一些政策,但是,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还是缺乏法律层面的有力支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十分清晰的关于土地流转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的地方法规。在我国欠发达地区,许多农村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盲目性,土地流转的格局更没有制度化和法律化。

三、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出路思考

(一)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权限

首先要合理确定和划分国家、集体与农户个人之间的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把农村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分开,即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在确保农村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前提条件下,明确农户对土地承包所有权的权利。要赋予农民对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更多的权益,如抵押、转让、租赁等。为了加快农村土地流转,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权利的具体内容,这要求对农村不同类型的土地流转具备有哪些权利等内容进行确认和划分。只有详细确立了权利内容,才能使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潜在价值及其他方面的内容有详细了解,才能有效地推进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的流转。

(二)弱化土地的社保功能,逐步健全农村社保体系

目前,在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就业、生存的保障和取得社会福利的主要依靠,主要原因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和完善。目前农村的土地保障功能只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过渡。按理来讲,农村土地不应当承担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功能。这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障碍。为了加快推动农村土地的流转,在当前就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只有建立健全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才会降低,农村的土地流转才能变成农民的自觉行为。当前,欠发达地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该:一是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使农民不再单独依靠农村土地的收益来提供生活资料,也就是说农民不再以土地作为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收入来源。目前这项制度正在许多欠发达地区积极推行,如四川省地处欠发达的东北部地区许多县市对农村50岁以上人员实行了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人均大约在50—100元,使许多的农民愿意转让土地离开农业和农村。这样在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得到比较大程度的减弱。二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当前主要及时调整和提高对农民的医疗补偿标准,在2012年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报销比例。要突破地域界限,扩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在欠发达地区地级市内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同级别报销的“一证通”,让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市域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无需办理任何转诊手续。三是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欠发达地区要逐步提高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水平,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养老院,搞好农村养老院的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目前可以采取家庭养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再逐步向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过渡。

(三)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欠发达地区在推行土地要流转时,要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运行机制。如农村土地流转的价格形成机制、农村土地流转的条件约束机制、农村土地流转的收益机制、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所必须的中介机制等等。特别强调的是,要实现农村土地有秩序、高效率、低成本的流转,极需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机构,如土地资产的评估机构、法律法规的咨询机构、土地流转所需要的融资机构及土地保险机构等等。这些中介机构能为农村农户土地流转提供必须的信息、有关方面的技术技巧、法律咨询等服务。为农户开展土地流转项目的推荐、介绍、转让条件的谈判以及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提供帮助。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法制化

目前要加快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向国家立法层面的转化,要在目前出台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法》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及相关法规。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努力使土地流转更有法律指导性。以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流转的范围、流转的条件、流转的方式及流转的具体操作程序。把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依法、公开、健康的运行轨道上来,使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化、法律化。

参考文献:

1.朱梦蓉.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天府新论,2009(1).

2.钟怀宇.农业比较收益与农地流转根本性制约因素[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