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例6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1

关键词 侵权构成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张蓓,天津青年职业学院教师,讲师,主要从事法律及相关教学研究工作。

一、诱因案件中的法律因果关系定性实例

案例1:上诉人乘台湾客运汽车,司机在行驶中紧急刹车,导致其头部严重受伤,造成精神分裂症。关于其因果关系,台大医院鉴定略谓:“上诉人所患紧张型精神分裂病并不是直接由车祸外伤所导致,应该是事发前即已呈现精神病之前驱征兆,只不过该事件正好诱发其潜伏之病态,而表现出明显之精神分裂病症。车祸外伤显然可能对其病症明显化有影响,但是如无此车祸外伤,上诉人目前的病态也可能因任何身体、生理、心理、社会压力因素而诱发。”最高法院据此鉴定认为:“因车祸受有外伤,通常并不足以生有精神分裂症之结果,本件车祸与上诉人目前之病态并无相当因果关系。”

案例2:被告驾驶小客车,沿鞍山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鞍山道与卫津路交口时,追尾撞击同车道内向前方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小客车,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及原告受伤。交管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法院结论认定:被告人应该对原告就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于原告伤情与本次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虽否认原告的颈椎病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认为本次事故可以诱发原告颈椎病出现临床症状,故被告应对原告因事故引发的颈椎病临床症状的治疗以及由此发生的其他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二、案例引发的理论思考

(一)“若无、则不”因果关系定性规则的提出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素,是指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或其所有或占有物的肇事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

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因果关系的论述都有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原因力理论,也有人称之为相当关系说。原因力可以划分为事实原因力和法律原因力两个层次。事实原因力的判断主要运用若无法则,即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提出,将因果关系分为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层次,暗合英美法上市是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划分。

(二)该规则的分析

三、“若无、则不”因果关系定性规则在诱因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一)诱因案件中运用该规则出现的问题及分析

案例1中由于交通事故的产生诱发其精神分裂症。该法院适用“若无、则不”规则,进行论证,没有交通事故,并非不生该损害结果;有该交通事故,并非必生该损害结果,因此,该交通事故不是精神分裂症的相当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对受害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中由于交通事故的产生诱发其颈椎病出现临床症状。该法院适用“若无、则不”规则,进行论证,没有交通事故,不生该损害结果;有该交通事故,则生该损害结果,因此,该交通事故是颈椎病出现临床症状的相当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方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何恰当运用该规则解决因果关系定性问题

如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此“若无、则不”规则的应用在诱因案件中容易产生“全有、全无”结果,导致裁判结果极端差异,不仅仅会产生个案的巨大差异性,而且会损害司法的公平性,因此在适用此规则时应当作出适当修正: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2

【关 键 词】交通事故认定 行政确认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交通事故认定的依据及司法实践状况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交通事故认定的诉讼状况几经变化。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1]。到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正式进入了不可诉的阶段。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更名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在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未明确说明是否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问题又引起了新的争议。

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做法各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5期刊登了罗伦富不服泸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例,该案经一、二审判决,撤销了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案例公布后,许多地区法院纷纷效仿,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撤销判决。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又作出一项答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的规定,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今,各地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认定的案件时,做法仍不统一,这与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相悖而行。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性

(一)我国刑法第规定了交通肇事罪,本罪的定罪和处罚情节均以行为人在相应的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前提条件。这一责任的认定,就是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各方对于事故责任的承担。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能导致刑事罪名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关系到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时,往往也以事故当事人所负事故责任大小作为当事人过错大小的依据,并据已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份额。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与行政责任的承担相关联。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很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了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这些行政处罚措施的实施与否,同样离不开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有无以及事故责任大小。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分析

(一)中国学者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的讨论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性质的讨论,主要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否是行政行为,二是交通事故认定是何种行政行为。

1.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行为

(1)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证据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有学者基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地位推断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证据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但是,“证据行为”的说法在法律规范和法学研究中都不存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直接推断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种证据行为。这种观点在法理上和逻辑上都难以立足。

(2)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技术鉴定行为。不可否认,交通事故认定与鉴定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仔细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与鉴定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鉴定是专业人员或机构基于权力机关或职能部门的委托进行的,而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根据法律的授权作出的,并且这种权力不能委托他人行使;第二,鉴定是基于专业技术对某一事物提出的技术仲裁意见,是直接对客观事物的反应,而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得出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还要依据这些客观证据作出相对人的责任认定,即既是对客观情况的再现,又有对法律法规的运用。从以上两点来看,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和结果都是有权部门对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适用,已经超出了技术鉴定行为的内涵。

2.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行为

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行为的学者,对于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均无异议。但对于交通事故认定属于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学者也有分歧:

(1)不主张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可诉性的学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裁决行为,笔者不能认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作出的一种裁决,是民事纠纷发生后基于民事主体申请而发生的。在交通事故认定中,行政机关认定的是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并不以民事纠纷的发生为前提,也不需要依赖于相对人的申请而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与行政裁决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2)交通事故认定应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对特定法律关系及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基于事故现场的勘察和检验,确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并加以宣告的行为,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不能直接导致事故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责任,但这种事故认定的责任分配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并根据相对人的违法程度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使相对人处于行政违法者的法律地位上,符合行政确认行为的特征。

(二)日本案例对于交通事故认定性质分析的启示

1961年在日本最高法院“高等海难审判厅海难原因裁决的撤销之诉”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法官谈到的对于海难原因裁决的可诉性问题,对我们认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分析,具有借鉴意义。

日本高等海难审判厅在对海难事故进行分析后,认为某造船厂对事故负有责任,相关责任人在随后的民事诉讼中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并遭到免职的处分。由于不服高等海南审判厅的裁决,他们提讼要求撤销这一海难原因裁决。诉讼经过了复杂的实体问题的审理,在判决中,日本高等法院法官也对于海难原因裁决是否应接受司法审查做出了解释。在本案中,法官认为虽然海难原因裁决不同于行政处罚,是对事实的认定,没有对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损害,但有很大的可能在之后的刑事或民事诉讼中,将相对人置于不利的法律地位,而相对人又很难通过举证将这种裁决。也就是说,这一裁决影响到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继而,对于这种裁决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对法律关系的认定也存在争议),因此法院认为这一海难原因裁决争议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2]。

可以看出,日本法官也认为海难原因裁决影响到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会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交通事故认定与海难原因裁决具有相同的特征,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损害,却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了实际的影响,这也对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确实的性质提供了佐证。

四、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诉性分析

(一)从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谈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诉性。对于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三种方式。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究竟如何,现在仍有争论。《行政诉讼法》第2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了概括式规定,但第11条有对受案范围做出了列举,这一列举是对第2条的说明,还是作为对受案范围的列举式规定,学者争论不休。结合第12条对不可诉的情形的排除是规定,学者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产生了“概括+排除”和“列举+排除”的两种分歧。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第一条明确采取概括+排除的形式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释》的出台,体现了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在这种观点下分析,交通事故认定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无异议。

而在法院的实务操作中,却采“列举+排除”的规定为法律依据。法院往往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列举规定,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标准,辅之以《解释》的排除性规定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上文的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作为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使相对人处于难以改变的行政违法这种不利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否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不能否认它影响到了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交通事故不同于行政裁决和其他事实行为,并且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重大影响,不属于法律明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情形,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在我应当具有可诉性。

(二)从各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趋势谈交通事故认定的可诉性。随着各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各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窄到宽的变革。具体看来,法国是在公务标准与公共权力标准相结合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符合案情的实质标准;德国则采用公权力标准和非宪法性公法争议标准相结合,只要涉及公法性质的权力运作和行政相对人的公法上的权利义务而又非宪法性争议,都在可诉之列;英国采用形式与实质双结合标准,公共机构的公法行为原则上均可诉;美国采取形式标准,原则上行政机关的行为推定均可审查。总体而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审查基本上都贯彻的是公法标准,即只要是公法上的行为,可能导致相对人利益受损的,都在可诉之列,而行政行为只是公法行为的一个部分,可见其救济范围之宽[3]。交通事故认定作为公安机关依照公权力作出的职权行为,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重大的影响,无论出于公权力的限制还是出于相对人的利益保护,将其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符合各国对于受案范围宽泛规定的趋势,也是符合法治国要求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林孝文,冯少辉.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行政可诉性[J].行政与法,2008.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3

关键词:消费心理学;案例教学;

消费心理学是系统地研究消费者的心理活动现象及其行为规律的科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完整地了解消费心理学的理论体系,掌握在现代营销中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和技巧,提高运用心理学知识解决营销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消费心理学仍以课堂讲授为主,重理论轻实践,与其应用性强的特点极不相符。针对这种现象,在课程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

1案例教学的步骤

1)精选案例:选择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同时又容易引起学生学习兴趣的相关故事作为典型案例。2)阅读案例:组织学生对案例故事进行认真阅读,熟悉案例故事。3)提出问题:根据案例,教师提出相关问题,要求学生进行思考。4)案例分析:引导学生运用已学知识对案例进行思考、分析与讨论,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5)找出解决方案:根据讨论的结果,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6)归纳总结:教师对各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与评议,并引导学生思考,使学生可以学以致用。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明确教师只是组织者、引导者,而不是传授者、主导者;同时要注意案例故事的选取不应只有正面案例,也应该有反面案例,通过成功与失败的对比,加深印象。

2在消费心理学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对策

讲解理论首先要对学生讲授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让学生掌握相关的基础知识。在讲授过程中要做到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语言要精炼。对于比较抽象的概念,可以选取简单易懂的图示、例子辅助教学。此外,在课堂上还要留下足够的时间让学生思考、总结。精选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充分思考为什么选择这个案例,通过案例教学可以达到怎样的教学效果。此外,还要根据所讲授的理论知识选择最新的、接近学生生活的、有针对性的案例,让学生可以更好地融入案例之中。个人思考进行案例教学时,需要提前将案例布置给学生做预习,要求他们阅读案例并通过自行搜集材料对案例进行思索与分析,对布置的预习题给出初步的解决方案。这个阶段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此阶段学生没有做好准备工作,整个教学效果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分组讨论在个人充分思考、分析的基础上,将学生分成4~6人小组,进行分组讨论。要求每个成员各抒己见,说明策略与方案并陈述理由与依据,最终对不同方案进行比较,组内达成共识。这个阶段必须充分展开,让大家自由讨论,教师对此不做评价。全班交流教师主持全班进行讨论。在发言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互相争论的情况时,教师要善加引导,使学生加深对案例的理解,最终形成合理的解决方案。这一阶段是形成教学结果的重要阶段,也是整个教学过程的高潮。归纳总结这是案例教学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教师要对案例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价、总结与概括。通过对案例的总结,引导学生思考自己学到了什么,有什么启示,应该怎样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最终让学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自己的东西,学以致用。

3在消费心理学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效果

独立思考能力得到提高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师为中心,常常是教师“一言堂”,对学生进行“满堂灌”。学生对知识的精髓并没有较好地掌握,一旦面临实际问题,都会觉得无从下手。而案例教学法采用开放的教学模式,需要学生根据所学知识结合案例实际进行独立思考与分析,并加以讨论。经过后期课堂教学发现,学生独立思考及分析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得到提高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将自己的分析结果与同学一起交流讨论,师生之间平等地交流、探讨问题的解决方案。这种双向教学模式增加了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沟通,有效改善了师生间的关系,对于学生人际交往能力的提高有很大帮助。应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得到提高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具体的事件,让学生在思考、讨论案例的过程中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弥补了传统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的不足,使学生知道自己到底需要哪些知识和技能,应该如何应用,更好地提高了学生的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1]贺敏,郭力华.案例教学法在消费心理学课程中的运用与研究[J].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13(23):55-58.

[2]高博.浅谈《消费心理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中州大学学报,2010(27):107-109.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4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质量事故分析;综合能力

案例教学法是指依据教学目标及内容的要求,在教师的精心策划和指导下,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通过多种形式的探讨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可以较好的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培养应用性人才的教学目标。

一、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1.有利于学生更好的掌握知识

基于我院以技能为本的职业教育目标,遵循中职教育“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在实际授课过程中,不仅要传授学生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掌握方法和技能。案例教学法让学生自己去思考,使课堂由枯燥乏味变得生动活泼,而后学生就自己和他人的想法发表见解。通过交流,一是可以取长补短、促进人际交流能力的提高,二是起到了一种激励的效果。一两次技不如人还有情可原,长期落后者,会有奋发向上、超越他人的内动力,从而积极进取、刻苦学习。

2.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

知识不等于能力,知识应转化为能力。质量事故分析课程本身是重实践的,学生不能一味的通过学习书本的知识而忽视能力的培养,而能力在案例教学中可以得到培养和锻炼。另外,案例教学是群体活动,大家一起讨论,集思广益,正确看待别人及正确评价自己,树立理解和包容的意识,提高自己与人合作共事的综合能力。

3.注重双向交流

传统的教学方法是老师讲、学生听,听没听、听懂多少,要到期末考试的时候才知道,且学到的不是活学活用的知识。案例教学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教师将更多地将时间留给学生,引导讨论并且让学生就他们的观点畅所欲言,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面对质量事故分析案例,何种原因造成的、应采取什么措施避免事故的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并让学生自己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一步可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由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进教师加以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双向教学的教学形式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1.案例引入

针对不同的情景要求,案例引入可采用三种方式:

首先是导入案例应用,这种方式是指在讲解新的内容和理论时,先给出一个引导案例,通过案例的学习,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而总结得出本节所要学习的新知识点。如在讲述地基与基础工程常见质量事故前,我为学生选择的案例为俗称“楼脆脆”的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一幢13层楼整体倒塌事件,该事件学生都有所耳闻,但不了解具体原因,所以较感兴趣,我通过大量的图片让学生了解事故现场的情况,着重提到“桩的断裂形式”“河道边大量堆积物”等关键性词语,引导学生将事故发生的原因联想到地基与基础,从而为该章的学习打下了基础。

其次可采用注解型案例应用,这种方式是在知识点学习后,通过案例加以注解,深化学生对知识的认识和理解。如在讲述外墙保温后,我为学生选择的案例是上海静安区公寓火灾的案例,通过小组讨论让学生对火灾出现的原因进行猜想和分析,顺便给学生普及了消防逃生的知识。

最后一种形式是综合案例的应用,当需要对一系列相互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讲解时,就可以采用综合分析型案例,综合型案例对教师和学生都有较高的要求。如鞍山某地上为31层、箱型基础的大厦,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锚杆端部脱落、横梁掉下、桩间土脱落、地面出现裂缝、地下水管渗漏等现象,最后导致基坑水位至基坑最高点,基坑塌方、支护桩折断等后果,此案例这就要求学生与教师从设计、施工多个角度对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抗倾覆性、混凝土强度、施工工艺等进行多方面分析。

2.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步骤

(1)课前准备。对教师而言,首先要选择内容与教学知识点相匹配的案例。案例教学是围绕理论教学展开的,这要求在讲课之前,查阅相关资料,做好充分准备,想象在讨论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及解决方案。对学生而言,应根据老师预留的案例,结合所学的知识点,判别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勘察、设计还是施工出现了问题,应如何解决,同时还要对发言的方式及内容进行准备。

(2)自由讨论。讨论就是让学生自由发挥,这种自由发挥即“放羊式”讨论。学生的讨论可以自由展开,但绝对不能“天马行空”、“离题万里”。通常情况下,自由讨论能调动每一位同学的积极性,集中群体的智慧,使得案例分析角度多样化、观点全面化和方法周全化。在此环节,教师要维持好课堂纪律,要保证课堂活而不乱。教师还要掌控好案讨论的过程,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

(3)案例讨论的总结归纳。在学生进行案例分析时,教师应注意认真倾听,做好问题的摘录,在组织学生讨论和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教师适当地进行阶段性的小结或是点评也是很有效的教学方法,及时肯定学生的想法或防止学生偏离主题。在此环节,教师应重点引导学生将实践与原理有机结合,抓住关键性的问题,对所学过的阶段性知识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或教师引导学生进行总结,通过总结,帮助学生思考问题,并将学生在讨论中不够深入的问题或遗漏的部分指出来,从而达到案例教学的初衷。

(4)撰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旨在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当然这其中包括书面表达能力。学生在个人分析问题以及与他人讨论的过程中,会逐渐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特点的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法,并学会如何解决问题和作出决策。那么,如何将学生自己的想法与见解落实到文字上,提高书面表达能力,可让他们试着从事故概述、原因分析、处理措施等几个方面撰写事故分析报告。

3.激励学生参与

结合班级百分量化考核守则,教师可根据学生课堂表现和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质量将每个学生的表现量化后计入平时考核成绩,以此激励学生踊跃参与。

三、案例教学法应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案例要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的收集,案例的内容必须适应具体教学环节的需要

在案例中必须把事故发生的背景、事故反映的问题等提示清楚,切忌背景模糊、叙述不清。否则会导致学生对教学案例不感兴趣、课堂参与度不高、讨论时出现冷场的情况,致使案例教学法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案例的收集过程是个不断积累的过程,且收集的案例要有针对性、典型性、生动性、真实性、启发性。

2.尽管案例教学能够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启动学生的主动思维,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但是案例教学法还不能完全取代课堂讲授的传统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因此对理论知识的讲述必不可少。如果没有理论知识的讲述,学生的认识则过于片面和零散,知识的总结与概述使学生有了更系统的认识,课堂教授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前提也是最终的归属。

四、结语

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致力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效的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缩短了教与学的距离,有助于教学目标的有效完成且活跃了课堂气氛,具有其他教学方法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基于案例教学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教师需发挥好主导作用,尽可能的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最好的教学效果,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吴兴国.质量事故分析[M].环境科学出版社

[2]陶婕,卢珊珊.案例教学在建筑工程经济课程中的应用[J].现代企业教育.2012.7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5

[关键词] 突发事件;院前急救;特点

[中图分类号] R459.7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3)09-48-03

近年来,随着SARS、甲型流感、各种中毒、核辐射与泄露、地震与海啸等影响国内、国际公众健康与安全的公共突发事件的频频爆发,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对此倍加关注。本研究通过对深圳市急救中心记录的2007~2011年院前突发事件的特点、趋势进行分析,为加强深圳市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建设提供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

资料来自深圳市急救中心120调度系统数据库。

1.2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可分为交通事故、斗殴、中毒、火灾、塌方、凶杀、爆炸、其他等8类。

1.3 突发事件的分级

深圳市急救中心对突发事件分为一般、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五级统计,群体伤亡3例以上(含3例)9例以下(含9例)的突发事件为一般突发事件;10例以上(含10例)29例以下(含29例)群体伤亡的突发事件为四级突发事件;群体伤亡30例以上(含30例)49例以下(含49例)的突发事件为三级突发事件;群体伤亡50例以上(含50例)99例以下(含99例)的突发事件为二级突发事件;超过100例以上(含100例)的群体伤亡事件为一级突发事件。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Excel 2000建立数据库并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2 深圳市2007~2011年度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2.3 深圳市2007~2011年度突发事件的分级统计

3 讨论

3.1 深圳市突发事件院前急救特点

不同地区的人口构成、交通状况、地理和气象特点不同,其突发事件伤病员情况可能有所不同。北京市2000年~2005年突发事件类型前三位是交通事故、外伤事件、CO中毒[1],广东中山市2006年~2010年突发事件类型前3位为交通事故、外伤事件、火灾[2],广州市2001年~2011年突发事件类型前3位是交通事故、斗殴、火灾[3]。深圳市作为连接国内、国际的窗口城市,其流动人口数量庞大、人员密度居全国之首、平均年龄最低、出入境人员频繁、工厂林立、城中村密集,是我国发生突发事件的高危地区。本调查发现深圳突发事件前3位交通事故、斗殴和中毒,而交通事故、斗殴是深圳市最主要的两个类型,该两类事件数量、伤亡总人数均最高,而就死亡人数排序而言,前3位是交通事故、火灾和斗殴,这些均与上述深圳的城市特点密切相关。从趋势来看,交通事故和斗殴事件数量、伤亡人数、死亡人数从

2007~2010年均呈下降趋势,但2011年开始有所抬头,这反映了2007~2010年间交通安全措施特别是酒后驾驶处罚措施以及城市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的成效,2011年的回升态势可能是与深圳流动人口和车辆数量的急剧增长有关。与广州的报道[3]相似,深圳的突发事件以一般大型事件为主(伤亡310人),占94.33%。

3.2 本调查对深圳市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启示

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水平的提高不仅需要事件现场综合的救援措施的科学实施和跨部门的合作,而且更需要常态下的减灾和准备工作,正如王一镗教授提出,灾害医学的发展应该依照“三七”理念:三分救援,七分自救;三分急救,七分预防;三分处置,七分预防;三分战时,七分平时;三分业务,七分管理;三分研究,七分教育[4]。

3.2.1 预案体系的建立 以上数据表明,深圳突发事件谱前四位交通事故、斗殴、中毒和火灾占绝大多数(95.78%),且以伤亡3~9人的一般大型事故为主,因此应根据此特点制定各种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并应以此预案进行反复演练,通过切实加强预案的执行力度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

3.2.2 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的提高 5年的突发事件数量、伤亡人数和死亡人数发展趋势反映一方面政府整治措施的成效,另一方面公众的灾害意识也有所增强。但从多次大型事故案例表明,目前市民所接受的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仍是比较有限的,如2008年9月20日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火灾导致44例死亡,59例受伤,市民安全意识、急救知识匮乏是主要原因之一:火灾发生后15 min才接到现场拨打120求救;俱乐部有3个安全出口,观众仅选择正门逃生;场内无人引导撤离;火灾发生后不知道利用场内大量酒水自救,低身逃生[5]。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多种公共宣传和培训方式普及各种常见突发事件的预防和自救互救知识,如通过媒体宣传、社区和企业培训等方式。

3.2.3 创伤急救的加强 从5年数据可以看出,除了中毒(伤亡人数占10.97%),其他突发事件类型均导致创伤(伤亡人数占89.03%),而且创伤多发生在青壮年,其潜在寿命丧失年数远大于其他疾病,因此创伤急救应该成为院前急救工作的重点。目前我国包括深圳在内的大多数地区比较均未开展创伤基础生命支持培训;院前-院内衔接状况不理想;创伤救治定点医院的建立和评价尚未完善,这些均可能导致“创伤白金10 min和黄金1 h”的延迟从而是致残率和死亡率上升,故应该成为目前深圳创伤救治体系急需完善的问题[6]。

3.2.4 与其他部门的合作 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离不开其他部门的协助。在以往突发事件的处置中,急救人员与现场消防人员、民警、交警沟通和合作不够,各部门间工作的衔接不够顺畅,导致事故处置效率不高。平时,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合作也比较有限。令人鼓舞的是,深圳市近2年来在与交警部门的合作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2010年开始通过评审筛选确定了第一批57家交通事故定点收治医院,2011年通过评审增加了12家交通事故定点收治医院,提高了交通事故伤员的收治医疗质量;2013年1月开始经过与深圳交警局的反复沟通,深圳市急救中心陆续在救护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黑匣子”),既能够24小时抓拍“霸道车”和让道车,也能够清晰记录医护人员抢救病人情况,以便发生医疗纠纷时作为证据,深圳市交警局同时启动了紧急立法,待条件成熟后,“黑匣子”拍下的视频将作为处罚不让道或申报核销因让道而违章的依据,深圳市急救反应时间的实质性提速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1] 樊琨,王雪里红,吴贵苹,等.北京市突发事件中成批伤病的特点及救治研究[J].中国急救医学,2006,26(9):698-700.

[2] 郑伟华.中山市突发紧急医疗救援分析[J].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2012,7(3):263-265.

[3] 林仪,陈晓辉,江慧琳,等.广州市2001年至2010年突发院前急救分析[J].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12,21(6):661-664.

[4] 王一镗.发展我国灾难医学必须遵循的若干理念[J].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11,20(12):1243-1244.

[5] 吕传柱,公保才旦.紧急医疗救援报告[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9,160-162.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论文范文6

【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侵权责任;证据性质

一、引言

现代社会,车辆是人们出行最基本的代步工具。在带来诸多方便和福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财产、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损害。交通事故系常见的侵权类型,处理这些事故的基本原则即《侵权法》第四十八条,其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一指示参照性的规范,将交通事故处理所依据的限定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处理交通事故与侵权损害赔偿有密切关系的,就是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此处所提之“证据”是否就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或者是作为最终分配民事责任的标准?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证据性质的理论探讨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性质,意见不一:有认为如果是一般轻微的交通事故,则是行政责任认定书,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则是具有刑事责任认定性质的文书;也有人认为认定书为鉴定结论。[i]有人认为认定书是证据,此方面代表性观点有书证说、鉴定说、综合证据说。就鉴定说前述已经将其批评否定,有人就书证说、综合证据说提出质疑。[ii]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是证据,这还得从证据本身入手。将证据看作为大前提,交通事故认定书看作为小前提,当证据内涵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该内涵对应,则其是证据。民事诉讼中,能够做为证据使用的是否就只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八种证据,除了这八种法律文本所载之证据之外,其他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诉讼中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民事诉讼中,因诉讼证明的对象不仅仅是争议的案件事实,还包括经验法则,外国法律等。故证据定义为: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诉讼主张成立与否的根据。[iii]按这一定义,在诉讼中用来证明诉讼主张之材料、手段,不论其真实性或是否为法院判决的根据,都是证据。因此,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材料,都可称之为证据。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第六十三条该条第一款,将“证据有下列几种”修改为“证据包括”。依文义解释,“有下列几种”将证据的外延予以明确的封闭,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符合“下列几种”的形式,才能被称为证据。“证据包括”,依文义解释,“包括”后面的众多项种概念被包含于属概念之中,这里种概念包含于属概念之中,但属概念又不全是特定种概念的相加。如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包含于权利,但权利并不等于前述具体权利。同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八项证据种类包含于证据,证据是属概念,后列八项证据是种概念,二者不是简单数学式相加相等。因之,证据的内涵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而此处的证据外延却是“八项证据”。此“八种证据”是否能穷尽证据的外延,其划分标准亦有探讨之处。[iv]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勘验现场、检查、调查情况和根据有关检验、鉴定结论而制作的。是对第一现场的记录,所载之内容,具有很高的客观性。由常理可知,交通事故现场因其所处的特殊场所,极易遭到破环,且无法恢复或原景重现。而其内容,反映了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具体的主客观情况,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有明确的分析记载。从这一意义理解,其能证明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与证据的内涵一致,其可以作为证据。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之证据性质在诉讼中的实证表现

“葛宇斐诉某某案”[v]裁判要旨谓:“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依上开判决要义,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所采依据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规则原则有所不同。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所追究的是原因责任,即归责所考量的是行为人可责的行为原因,而不评价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为意外事故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均无责任。这里之无责,是指当事人双方都没违反道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在诉讼中法院审判推理所采的依据却相异,据笔者实证研究所参考的判决中有两例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为意外事故的,一是前述“葛宇斐诉某某案”,二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vi]。在两起案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为意外事故,法院法官则主要考虑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各自具体的主客观原因对事故结果产生的大小来分配民事责任的比例。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却不仅仅是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还有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的过错大小或意外原因、及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等。据考察,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反映直接采用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案件的事实、分配当事人民事责任大小。在部分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之内容,存在缺陷,如“甲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vii],就致损结果大小的原因,除肇事人因素外,还有受害人自身因素。此类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因而,在审理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之内容可以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之事实,但具体的民事责任须依侵权法归责原则进行认定,而不是为图“省事”,照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全部内容。

四、结论

综上所述,证据的内涵可以确定,其外延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列之八种形式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之内容,能够客观的反映出交通事故的全部或一部分事实,其符合证据的内涵。因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

注释:

[i] 参见罗筱琦,陈界融.证据法理论与实证分析(一)[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9.

[ii] 参见赵信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质疑[J].法学论坛,2009(6).

[iii]参见张卫平.民事证据制度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24.

[iv]参见张嘉军,张红战.我国证据种类的反思与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3).

[v]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