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车辆驾驶人的方法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车辆驾驶人的方法

摘要:车辆的出现满足了人们日常出行的需求,但随着车辆增多,交通事故频发,当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于碰撞过程较为复杂,因办案需求,准确识别车辆驾驶人是非常重要的,确定车辆驾驶人成为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重要鉴定项目,因此科学、客观地利用专门性知识对事故进行鉴定,维护司法、社会公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方式。

关键词: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驾驶人识别

截至2022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近3亿,驾驶人也近3亿人,但其中驾龄不满1年的驾驶人有2967万,占驾驶人总数的9.82%。我国已经成为汽车数量大国,在此数据的背后,也滋生了很多让我们感到沉痛的交通事故。我国每年大约有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20多万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在交通事故如此频发的背景下,确定交通事故中车辆驾驶人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事项,然而由于交通事故通常较为复杂,一般难以直观地确定车辆驾驶人,鉴定人员通过相关技术手段,以专业知识及方法为依托确定车辆驾驶人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确定交通事故驾驶人的要点、方法等角度展开分析。

一、交通事故驾驶人的分析与鉴定

(一)现场勘查

1.伤者及死者在现场路面的位置、形态、姿势;2.伤者及死者的随身物品在现场散落位置;3.伤者及死者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等特征物在现场的位置、分布及形态;4.散落物在现场的位置、分布及形态;5.地面轮胎挫划痕、制动痕等;6.车辆部件、人体或其他物体在路面所遗留的痕迹;7.车辆及散落物、人体及人体组织等作用于电杆、路树、隔离带等物体上而遗留的痕迹;8.以上内容与车辆及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

(二)车辆勘验要点

1.车体撞击痕迹、刮擦痕等;2.前风挡玻璃破裂情况,有无纤维、毛发、血迹等附着物;3.方向盘有无变形;4.安全带是否锁死及损坏;5.驾驶人座位周围有无部件损坏;6.气囊表面有无刮擦痕迹及附着物质;7.油门、制动、离合器踏板周边有无物品;8.挡位状态。

(三)衣着勘验要点

1.衣着颜色、款式、质地、花纹、饰品等;2.衣着上有无附着物;3.衣着有无破损;4.鞋底有无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印痕。

(四)驾驶人特征损伤检查要点

1.头面部有无前风挡玻璃破裂造成的损伤;2.面部、颈部有无气囊作用造成的损伤;3.肩部、胸腹部有无使用安全带时,安全带拉紧、锁死后造成的损伤;4.胸腹部有无方向盘作用造成的特征损伤;5.手、前臂有无握持方向盘形成的损伤;6.膝部、腿部有无与仪表台等车辆部件相互作用形成的损伤;7.踝部及足部有无与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作用形成的特征损伤。

(五)模拟实验

对各种类证据固定、提取后,准备进行模拟实验前,应选取相对应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条件,选取原车或者同类型车辆,同时选择与嫌疑驾驶人外表特征相近的人员,穿着事发时嫌疑驾驶人所穿着的相同类型衣着进行验证:1.嫌疑驾驶人驾驶车辆时,体型、空间是否合理、符合条件;2.嫌疑驾驶人的体型、衣着特征及外貌特征是否与视频资料中驾驶人的特征吻合;3.嫌疑驾驶人外部衣着、鞋上的痕迹、附着物质与车内相应部位痕迹、附着物质是否具有对应关系;4.嫌疑驾驶人的损伤与车内相应部件是否具有对应关系。

(六)驾驶人识别综合分析

1.全面勘查事故现场,根据地面车辆痕迹、挫划痕迹、散落物分布、车辆、人体、血迹位置关系等情况分析车辆运行轨迹;2.勘验车辆,根据车辆撞击痕迹,结合车辆运行轨迹分析车辆碰撞类型、次数,即是否存在二次碰撞,车内乘车人是否存在换位的可能性;3.对交通事故系统进行运动学和力学分析;4.对痕迹、附着物质进行同一认定;5.分析人体特征性损伤形成原因;6.模拟实验;7.心理测试;8.人体及车体组织识别辨认;9.各种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点;10.排除嫌疑人位于其他位置的假设;11.排除冒名顶替嫌疑人[1]。

二、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事情经过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xx秒,xx高速下行52公里300米发生两大货车与小客车三车追尾事故。

(二)资料摘要

1.摘自鉴定材料(武某某尸检报告)记载(1)尸表检验(基本情况):男性解冻尸体一具,尸长162.0cm,黑发,顶部发长约0.6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呈暗紫红色,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双眼下睑皮肤淤紫肿胀,双侧球、睑结膜苍白,双侧角膜轻度混浊,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7cm。右侧外耳道见干涸血迹。双侧鼻腔及口腔未见明显异常。(2)头面部:左颞顶部见6.0cm×1.5cm擦伤。顶枕部见0.8cm×0.8cm擦伤。颜面部及颏下在17.0cm×17.0cm范围内散在皮下出血伴擦伤。上唇黏膜见0.6cm×0.3cm挫伤。下唇黏膜见0.7cm×0.7cm挫伤。(3)颈项部:未见明显损伤。(4)躯干部:胸部正中在13.0cm×8.0cm范围内散在皮下出血。可触及胸骨、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双侧胸腔穿刺抽出血性液体。左季肋区及腹部在32.0cm×15.0cm范围内散在皮下出血,其内见25.0cm×3.0cm斜形条带状出血印痕。(5)四肢部:左上臂近端外侧见1.3cm×0.5cm擦伤。左手背散在皮下出血伴擦伤。右手背散在皮下出血。左膝内侧2.5cm×1.5cm皮下出血。右下肢外旋畸形。右大腿内侧在13.5cm×1.5cm范围内散在点片状皮下出血。右小腿近端内侧见2.5cm×2.0cm皮下出血。(6)会阴部:未见明显损伤。被鉴定人武某某尸表损伤存在出血、凝血、组织收缩等生活反应征象,均为生前伤;被鉴定人武某某尸表损伤存在于头面部、躯干部及四肢,以皮下出血伴擦伤为主,骨折见于胸骨及双侧肋骨,其损伤范围广泛且表现为外轻内重,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特征。根据被鉴定人武某某头面部外伤、右侧外耳道内有血迹、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及双侧胸腔穿刺抽出血性液体等尸表检验情况,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武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摘自鉴定材料(李某某尸检报告)记载(1)尸表检验(基本情况):男性解冻尸体一具,尸长177.0cm,黑发,顶部发长约7.0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尸斑呈暗紫红色,位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双眼熊猫征。双侧球、睑结膜苍白,双侧角膜重度混浊,双侧瞳孔不可窥入。右侧外耳道及双侧鼻腔见干涸血迹。口腔未见明显异常。(2)头面部:右侧颞顶部见6.0cm×2.0cm弧形挫裂创,创缘不齐,深达骨质,创腔内见帽状腱膜下出血。额部散在皮下出血伴擦伤。左眼外侧见0.6cm×0.2cm划擦伤。左颧见3.0cm×0.2cm划擦伤。右颞及右颧在9.0cm×7.0cm范围内散在皮下出血伴擦伤。左下颌见5.0cm×4.0cm皮下出血。(3)颈项部:未见明显损伤。(4)躯干部:胸部正中在22.0cm×9.0cm范围内散在皮下出血。可触及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左侧为重。左侧胸腔穿刺抽出血性液体。右季肋区见11.0cm×4.0cm皮下出血。背腰部在15.0cm×11.0cm范围内散在多处条形皮下出血伴擦伤。(5)四肢部:左肩见2.0cm×1.0cm皮下出血。左腕及左手背散在皮下出血伴擦伤。右肘见4.0cm×4.0cm皮下出血伴擦伤,其内见1.0cm×1.0cm裂创,深达肌层。右腕及右手背散在皮下出血伴擦伤。可触及左股骨骨折断端。左膝及左小腿前侧在16.0cm×4.5cm范围内散在皮下出血伴擦伤。左外踝至左足背见10.0cm×6.0cm皮下出血伴擦伤。右足背散在皮下出血伴擦伤。右足第三、四趾骨根部掌侧面见不规则挫裂创,深达皮下。(6)会阴部:未见明显损伤。被鉴定人李某某尸表损伤存在出血、凝血、组织收缩等生活反应征象,均为生前伤;被鉴定人李某某尸表损伤存在于头面部、躯干部及四肢,以皮下出血伴擦伤为主,骨折见于双侧肋骨及左股骨,其损伤范围广泛且表现为外轻内重,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特征;根据被鉴定人李某某头面部外伤、双眼熊猫征、右侧外耳道、双侧鼻腔内见血迹、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及左侧胸腔穿刺抽出血性液体等尸表检验情况,综合分析,被鉴定人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3.摘自鉴定材料(张某某诊断证明书)记载:腰1~4右侧横突骨折,左肩软组织损伤,腰部软组织损伤,头皮挫伤。

(三)车辆痕迹检验情况

1.外部:该车因碰撞呈溃缩状,左侧损伤大于右侧;前保险杠、中网缺失;水箱,前横梁,左、右前纵梁前部向后弯折变形、移位;发动机向后移位;右前翼子板前部向后弯折变形,有刮擦痕,伴有漆皮减层,附着黄色、红色物质加层;发动机舱盖前部向后弯折变形,有刮擦痕,附着黄色、红色物质加层;左、右A柱中部向后弯折变形;后保险杠缺失;后横梁后部有刮擦痕;左后轮胎压缺失,左后轮胎有条状破口,钢圈破损,向前撕裂,减震器向前弯折变形;右后轮胎压缺失,右后轮胎有长方形破口,钢圈破损,向前撕裂;后备门向前弯折变形,有刮擦痕,附着白色物质加层,其中左、右后尾灯破损,后号牌有刮擦痕,后风窗玻璃破裂、缺失;车顶后部、车身左侧后部、车身右侧后部向前弯折变形,有刮擦痕,伴有漆皮减层,附着白色物质加层,车体前部痕迹宽约179.5cm,车体后部痕迹宽约207.2cm,上述痕迹因机动车严重变形无法测量实际距地高度[3]。2.内部:由于碰撞,整车呈溃缩状;驾驶座椅整体前移,坐垫附着红色疑似血迹,头枕处向后移位;驾驶员安全带为三点式安全带(腰带+肩带),已被剪断;驾驶员安全气囊打开,表面附着红色疑似血迹,方向盘向后移位;驾驶员侧仪表台壳向后移位,表面附着红色疑似血迹;该车为手动挡,驾驶员脚步空间现存两个踏板;副驾驶员座椅整体前移,头枕处向下移位,副驾驶员安全带已被剪断;副驾驶员安全气囊打开,表面附着红色疑似血迹;副驾驶员脚步空间现存一只鞋;副驾驶员侧仪表台壳向后移位,散在红色物质疑似血迹[4]。

(四)分析说明

根据机动车前部所检见痕迹的部位、类型、外貌及受力方向等,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内容,被鉴定车最终停驶状态、现场散落物情况等,前排驾驶员及副驾驶员座椅安全带均被剪切(断端整齐),应为施救时被剪断[5]。根据上述机动车的碰撞形态,机动车无旋转及翻滚,碰撞后机动车内驾乘人员不存在上下、左右的交叉换位。对比李某某、武某某、张某某损伤形态、部位、方向分布及程度,李某某左外踝至左足背见10.0cm×6.0cm皮下出血伴擦伤。右足背散在皮下出血伴擦伤。右足第三、四趾骨根部掌侧面见不规则挫裂创,深达皮下。车内驾驶员脚步空间位置下部有离合、刹车、油门三种踏板,李某某左足、右足损伤特征符合事故发生时,车体前部向后溃缩变形,其主驾驶座椅受到外力作用整体向前移位,李某某身体受惯性及作用力的情况下,其左、右足损伤与车内踏板相互作用形成,符合“典型驾驶人特征伤”[6],而车内其他位置脚步空间位置内无相关部件,则李某某位于机动车的驾驶座位可以成立。武某某左季肋区及腹部在32.0cm×15.0cm范围内散在皮下出血,其内见25.0cm×3.0cm斜形条带状出血印痕。当车体前部受到较大外力,气囊电脑发挥功效,气囊弹出,安全带锁死用于保护车内人员,因武某某左季肋区及腹部损伤特征符合事故发生时,武某某身体受惯性及作用力向前移位,其左季肋区及腹部与安全带相互作用形成,符合“典型安全带特征伤”,则武某某位于中排左侧座位可以成立。根据车体痕迹检验情况,车体左侧受损情况大于右侧,车内张某某损伤较轻,张某某位于副驾驶员座位可以成立[7]。综上所述,明确事故碰撞形态、事发时安全带的使用情况、碰撞后驾驶人员运动趋势,利用特征性损伤,依据典型证据优先原则、成立原则综合分析判断,事发时李某某是机动车的驾驶人。

三、结论

本文通过查勘被鉴定车体外部、车体内部痕迹、人体损伤情况明确事故碰撞形态,确定驾乘人员运动趋势,依据典型证据优先原则、成立原则综合分析判断驾驶员,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司法公正提供证据。道路交通作为公共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本文通过案例对交通事故中确定车辆驾驶人的方式、方法进行说明,以供参考。

作者:马树茂 曹家垚 单位: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