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污水处理方案范例6篇

食品污水处理方案

食品污水处理方案范文1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一)承办单位:县经贸局。

(二)协办单位:县农业局、卫生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交通局。

(三)治理目标:实行定点屠宰区域的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在县域范围内逐步推行冷却肉上市;生产和流通环节(生猪“瘦肉精”、上市禽类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和鲜牛奶抗生素超标等)的检出率均控制在1%以内。

(四)主要措施:

1.加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推行牛、羊定点屠宰,提出全县加强私宰肉、病死猪肉监管的措施与办法,构建杜绝私宰肉、病死猪肉上市的有效管理机制,依法打击和查处生猪私屠滥宰行为。(县经贸局负责,县农业局、公安局、工商局配合)

2.抓好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清理整顿和管理工作,加快划分农村屠工区域,推行农村屠工制,建立和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县经贸局负责)

3.落实《福建省无害化处理染疫、病死畜禽管理办法》,加大养殖场治理力度,从源头上解决染疫、病死畜禽流入市场的问题。(县农业局负责)

4.在全县开展生猪莱克多巴胺尿样检测。(县农业局负责)

5.加强县际边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加强疫情预警,严格执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处置制度。(县农业局负责)

6.加强对规模饲养场使用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县域内奶牛生产企业(户)鲜牛奶抗生素残留的检测。(县农业局负责)

7.加强对全县乳品生产企业购进生乳原料检查验收、鲜奶成品卫生质量自检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学生奶定点生产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县质监局负责)

8.加强对宾馆餐饮部、酒楼、饮食店、学校、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畜禽产品购进的卫生质量管理,监督企业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县卫生局负责)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

(一)承办单位:县农业局。

(二)协办单位:县经贸局、卫生局、供销社、粮食局。

(三)治理目标: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率、上市主要水果农残超标率、主产区茶叶农残超标率均控制在5%以内;稻谷农药残留超标率控制在3%以内;大米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四)主要措施:

1.开展对全县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等主产区环境污染状况的普查工作,开展农药残留产地监测,建立和完善全县产地定点监测网和主产区监测点,并开展农药残留和蔬菜重金属检测。(县农业局负责)

2.加强对禁用限用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的查处,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对果蔬用药和农药店经营剧毒农药的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县供销社负责做好系统内农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县农业局负责)

3.开展对上市蔬菜、水果、茶叶、大米重金属、农药残留的抽检。(县卫生局负责)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

(一)承办单位:县农业局。

(二)协办单位:县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

(三)治理目标: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检出率控制在1%以内。

(四)主要措施:

1.抓好渔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对重点养殖单位、重点养殖产品、重点经营使用环节的专项整治。(县农业局负责)

2.开展县级水产品药残等有害物质检测工作。(县农业局负责)

3.推进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建设,促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县农业局负责)

4.开展对全县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织纹螺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县卫生局负责,县工商局、畜牧水产局配合)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

(一)承办单位:县水利局、卫生局。

(二)协办单位:县建设局。

(三)治理目标:县城区供水管网末梢水质合格率达到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95%以上;矿泉水、纯净水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村供水覆盖率乡镇所在地达到100%、村级70%。

(四)主要措施:

1.开展对全县自来水水质、二次供水及其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城区市政供水单位设施及水质卫生状况,督促社区、小区物业管理等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水利局、县卫生局负责)

2.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加快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工作方案,提出长效性的解决意见;继续加强对二次供水清洗队伍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督促清洗、消毒和水质送检;继续开展县城区供水水质检测工作的质量考核,确保市政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县水利局、县卫生局负责)

3.对全县瓶(桶)装水生产企业(户)卫生许可证发放的规范管理,开展对全县瓶(桶)装饮用水市场和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户)的抽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负责)

4.继续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福建省村村通水工程建设规划》,推进“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建设。(县水利局负责)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

(一)承办单位:县质监局。

(二)协办单位:县卫生局、工商局、粮食局、药监局。

(三)治理目标:全县酱油、食醋、鱼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豆腐等豆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食用油黄曲霉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食用油过氧化值、酸值市场抽检超标率分别控制在3%以内;小麦粉增白剂市场抽检合格率、肉蛋乳再制品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米、面、油、酱油、醋、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无证生产销售行为得到遏制;粮果制品等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得到全面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部达到GMP要求;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四)主要措施:

1.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老五类”食品无生产许可证的查处力度,全面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新十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工作,并按国家统一部署,从7月1日起全面开展无证查处工作;全面启动挂面、茶叶、啤酒、黄酒、葡萄酒、酱腌菜、果脯密饯、淀粉及淀粉制品、糖果(巧克力)等13类食品市场准入工作。(县质监局负责)

2.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类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组织落实。(县质监局负责)

3.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特别是强化对传统食品小作坊的管理和引导,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生产加工企业,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县质监局牵头,县工商局、卫生局配合)

4.开展全县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以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为重点,查处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对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皮蛋、酱油、月饼、密饯等)的卫生质量抽检。负责核发并加强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管理。(县卫生局负责)

5.在全县开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监督散装食品零售单位严格按规范组织经营。(县卫生局负责,县工商局配合)

6.加强对粮食系统内大米加工企业和粮油销售点、军粮供应点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提升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县粮食局负责)

7.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品质监测,严格执行《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配合工商局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县粮食局负责)

8.开展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加大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各类食品交易市场,经营企业和个体户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食品和质量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县工商局负责)

9.加强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个品种,以“六查六看”为主要监管内容,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加大对包装食品的质量监测力度,完善包装食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档案,负责流通领域加工食品的抽检及治理。(县工商局负责)

10.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严格审批和标准备案的工作,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行为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以及超范围、虚假宣传保健功能行为。(县卫生局负责,县工商局、药监局配合)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一)承办单位:县卫生局。

(二)协办单位:县经贸局、教育局、工商局、环保局、药监局。

(三)治理目标:全县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酒店、宾馆、旅社、饮食摊点各项卫生指标基本达到国家和省地方标准,各类熟食摊点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标准。

(四)主要措施:

1.加强对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监督落实原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食品留样、不合格原辅料退市销毁等制度。(县卫生局负责)

2.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用餐的监督检查,建立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县卫生局、教育局负责)

七、其他

(一)落实全县治理“餐桌污染”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并按要求适时组织联合执法。(县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办负责)

(二)组织协调、指导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全县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县广电局负责)

(三)落实安排县级年度财政预算治理工作经费。(县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饲料生产基地的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扩大无公害生猪、禽蛋、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生产基地和无公害品牌产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管理,推进监管工作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管理的模式。(县农业局负责)

(五)根据省、市相关部门要求抓好全县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县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负责)

(六)开展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确保农产品安全。农药标签抽查合格率要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县农业局负责,县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七)继续推动城区开展农贸市场超市化改造即“农改超”工作。(县经贸局负责)

(八)继续在县城区开展创建“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活动,有计划地培植一批能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县经贸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九)县经贸局负责牵头,会同工商局、供销社、药监局,制定全县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方案,其中:由县经贸局、供销社制定“农村现代流通网”方案;县联席办、药监局负责制定“监管责任网”方案;县工商局负责制定“群众监督网”方案。“三网”方案经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十)建立和完善食品店经营主体准入和实施经济户口管理,加强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等日常监督。12315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食品案件办结率要达到95%以上;设立12315站(点)的各类大中型综合市场、专业市场、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达到75%以上。(县工商局负责)

(十一)落实《福建省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点建设,加强各有关部门协作和监测信息交流,进一步完善全县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增加监测品种、扩大监测范围,加强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监测,选定几个高风险食品品种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试点,逐步建立有害物质暴露危险性评估技术,健全全县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预案,做好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卫生局负责)

(十二)《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及县联席会议其它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十三)组织实施福建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县交通局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十四)进一步完善进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沟通与宣传,及时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全县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状况,加强食品安全卫生总体状况的动态评估,适时预警。(县农业局负责)

(十五)开展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印刷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县文体局负责,县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配合)

(十六)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组织行政执法。(县政府办法制科负责)

食品污水处理方案范文2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摘 要: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公安机关责无旁贷。分析研判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规律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实施针对性强的打防对策,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对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的打击工作。

关键词 :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民生

近年来,随着食品药品产业的快速发展,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活动持续增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此各地公安机关相继组建了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专业队伍,加大对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分析研判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规律特点和侦查困境,探讨打防对策,有助于我们更有针对性地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

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的特点

(一)食品犯罪

1.从发案区域看,区县城中村和相对偏远的农村地区案件频发。近年来,针对食品违法犯罪的监管、打击以及宣传力度日益增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识假辨假水平不断提高。在经济较为发达、资讯较为透明的主城一级市场犯罪生存空间逐步萎缩,犯罪活动转而向经济较为落后、资讯较为闭塞的区县农村二级市场渗透。

2.从作案主体看,共同作案、团伙作案较为普遍。当前,食品违法犯罪由孤立的个人犯罪逐渐向犯罪团伙、犯罪组织转化,且家庭成员作案占有很大的比例。在某食药环侦大队破获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周某伙同其丈夫、儿子,用貉子肉在家中加工成假狗肉,然后在市场进行批发、零售,涉案价值达10万元以上。

3.从作案手段上来看,呈现日趋多样化、智能化的特点,且由专门的“制假制毒”转向“掺假勾兑”,从而逃避法律的严厉打击。由于近年来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大大增强,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打击,反侦查能力日益增强,多采取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手法,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老百姓更难区分,且不易被举报和发现。

4.专业化、网络化、跨区域作案日益突出。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均在不同地域完成,形成了跨区域流窜做案,且运输和储存过程隐蔽,上家下家之间都经过事前联系,团伙之间多以亲戚、朋友关系为纽带,分工明确,相互间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产、供、销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这些因素的存在都增加了案件的发现和查处难度。①

(二)药品犯罪

1.生产销售壮阳类假药案件多发。壮阳类假药大多都添加了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药物成分,具有一定的功效。一些不法厂家将此类产品冠以“保健食品”之名,实为规避我国对药品的管控,不法分子利用我国保健食品管控机制不够健全的漏洞逃避打击。目前,这些壮阳类假药广泛存在于医药批发市场、成人保健品商店、部分小药店、小旅馆等场所。

2.农村成为制售假药犯罪活动的主要地区。从打击药品犯罪的实践来看,农村地区的小药店、小诊所等销售假药的现象比较突出,他们将假劣食品、保健品当作治疗疾病的药物向群众销售,还有的以在自制的药丸中添加西药成分,冠以“祖传配方”的名义销售,还有的将快要过期的药品投放到农村地区销售。

3.互联网、快递等现代物流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以浙江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集群战役为例,犯罪分子就是通过网络联系购买肉毒素瘦脸针、溶脂针、美白针等假药,后在网络上信息,并通过QQ、微信联系,支付宝付款交易,快递邮寄送货或当面交易,涉案人员遍及全国十多个省。

4.以体检义诊健康讲座名义销售假药。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辨别能力弱、防范意识差等弱点,在老年人密集的场所通过摆放、散发宣传材料,以免费体检、义诊、健康讲座为名,向老年人推销保健食品或假药。②

(三)环境犯罪

1.危险废物处置。有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随意倾倒工业废物;有的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为降低处理处置成本,擅自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或者一部分擅自处置;有的企业为规避环境监管,与环保检查打时间差,环保部门检查时处理设施运转,不检查时设施就停运。

2.重金属废物排放。有的企业为节约处理成本,擅自停运处理设施,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管网。某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化工企业将含重金属污水未经处理排向雨水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3.采用技术犯罪手段,有的企业在污水或废气排放口做手脚,致使监测数据失真;有的擅自进入在线自动监测站房,对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进行调整,致使上传数据不准。

4.农村污染情况凸显。经过多年治理,中心城区的污染企业多已搬迁或关停,但部分高污染行业构成了县域经济的基础产业,基数大,规模小,分散生产,这些小企业多数没有通过环评,也无能力安装配套环保设备,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潜在隐患。

二、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的侦查困境

(一)公安机关自身的问题

食品药品环境犯罪属于新类型犯罪,案件办理不能拘泥于老一套的办案经验,比如在案件侦查方式上仍习惯使用“由案到人”、以口供找证据等老一套方法,尚未针对该类犯罪的特性和发展趋势,建立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线索发现机制、线索分析机制、侦查办案机制,导致工作被动,影响了侦办工作效率。同时,对一些案件存在就案论案现象,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新类型犯罪缺乏研究和思考的主动性。

(二)行刑衔接方面问题

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应是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共同责任,双方需加强协作,构建无缝对接的行刑协作机制。行政监管部门掌握着行业动态,又具备专业化知识,量大面广,从事前审批到事中管理到事后处罚是全方位的,但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移送少,以罚代刑问题依旧突出。公安机关侦办的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摸排发现,经由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少之又少。根据某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上半年统计的数据显示,1-6月份,全市共接收投诉举报716起,受理633起,完成查处614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案件3起,仅占0.47%,其中,不乏在食品中检出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鉴定检测能力低,检测周期长

由于现行的标准不健全、检测手段不完善,特别是地市级的检测机构水平相对较低,须委托鉴定技术比较先进的相关检验机构检测,因此检测周期较长,为案件查办带来困难。目前,检测报告短则10天,长的达60多天,对于蔬菜、肉类、调味品等流通周期较短的产品,往往在检测报告出具前,该批次问题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固定证据。同时,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限最短3日,最长也就30日,有的鉴定报告到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仍未做出,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

三、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机构管理,强化业务培训。食药环涉及领域广,专业知识强,在现有经验知识基础上,按照“专业、精细、实效”的原则,以警务新理念、实战新技能、食药环专业知识等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办案民警的业务培训。同时,建议定期组织经验交流会,针对打击犯罪中积累的新经验,遇到的新难题,各地充分交流经验、共同研究难题,拓展思路,提高效率,提升质量。

二是关口前移,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公安机关要扭转被动局面,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广辟案源。推进食药环侦工作触角下探,将食药侦基础工作延伸至派出所,在派出所设食药侦联络员、信息员,使之成为发现、防范和控制食品药品犯罪的前哨,形成常态管理机制。广泛搜集线索,特殊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主动出击,以打促管。

三是加强打击力度,摧毁犯罪产业链。按照“查源头、打团伙、摧网络、端窝点”办案思想,对来自各方面的犯罪线索都要迅速核实,主动查证,深度经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跨地区、影响恶劣的案件,采取集中办案、联合查处等方式,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集中打击行动,实施全环节、整链条、全方位打击,彻底捣毁产业链条,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打击高压态势。同时,加强检、法配合,建立统一的证据规格体系,通过完善司法措施,形成打击合力,解决侦办食品药品环境领域犯罪案件中普遍共性的疑难问题。

四是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合力。对内,整合资源,统筹力量,加强各部门、警种的协作配合,打整体战、合成战、信息战,切实提升打击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的整体作战能力。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配合,建立更加紧密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实战效能。③

注 释:

①蒋慧.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D].西北政法大学报,2011.11.

②杨娜.我国药品安全的监管问题探析[D].山东大学学报,2010.3.

③焦丽敏.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困境与出路研究[D].西北大学,2008.6.

参考文献:

〔1〕吴献萍.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2〕蒋兰香.环境犯罪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3〕李永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J].现代法学,2005,(2).

〔4〕杨春洗.中国环境犯罪的刑事治理[J].法学家,1994,(6).

食品污水处理方案范文3

环境监控相关法规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新标准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法规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规定了选址和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培训、管理制度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食品安全要求。标准附录中“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是针对食品生产过程中较难控制的微生物污染因素,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指导性较强的监控程序建立指南。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食品产品的特性和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微生物监控程序,通过过程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什么是环境监控

就是监控和清除环境以及设备上的致病菌(或腐败菌), 以防止对终端产品的污染;是有效评估工厂对微生物控制的手段。

工厂中的致病菌

如原材料、水、人员等可通过卫生控制。但很多致病菌很难通过卫生控制,如涂抹设备、地板、用具等。

监控对象

如沙门氏菌;单增李斯特菌;阪崎肠杆菌;指示菌过敏原;耐热霉菌;嗜热芽孢菌(平酸菌);转基因成分;动物源成份等。

环境监控的必要性

环境监控可应用于评估企业生产流程中的污染风险。隐藏滋生的病原菌可导致产品受到直接污染、传播食源性疾病、产品召回、关厂整顿及法律诉讼等后果。如在问题发生前,知道有问题与风险的区域,则可以提早规避风险。

环境监控为企业带来的益处

可以保护品牌、降低微生物风险、监控环境污染降低产品风险、控制致病菌、发现致病菌定殖死角、为遵循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政策和标准操作规程提供证据、纠正措施及建议。

在行业内,实力可公司在环境监控项目方面拥有其全球网络,高顶尖的技术和设备,及专业的人才,具有无与伦比的优势。从无菌样品的搜集到灭菌验证,实力可会回答您的问题,给出专业的建议,并且培训企业的灭菌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使用环境数据做持续的改进。

实力可(中国)提供服务

实力可能够帮助食品生产企业评估:操作流程中、工厂设施和产品中,潜在污染可能性等,并提出最佳的解决方案。通过分析企业生产中具体的需求,实力可能够帮助企业开发一套合适的环境监控系统,以最小化产品污染问题并达到预防产品召回事件的发生。其服务项目包括:

微生物

分析化学:包括食品的营养、污染、过敏原、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质监测、包装材料检测及添加剂、二恶英监测

审核服务

合同研究与创新服务:包括环境监控、工艺验证、挑战性实验、货架期研究、能力测试

验货

感官实验

酒店餐饮业食品卫生和安全服务

食品污水处理方案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食品摊贩的管理,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户(含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不包括销售初级农产品的农民个人)。

第三条市及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市容管理、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品摊贩监管工作。

第二章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设置

第五条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的建设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建设、企业经营的模式进行,经营企业负责进场交易食品摊贩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的设置应当遵循方便群众、不妨碍城市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原则。

设置场地应当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城市主干道两侧、校园周边100米内、新建小区、超市、农贸市场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

第七条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设置、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同时征求食品药品监管、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设置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应当为经营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卫生设施、统一的经营设施。

第九条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应当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类别经营,未经许可不得变更。

第十条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应设置标志牌,公示市场区域、开闭市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第十一条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外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食品摊贩经营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应当按其经营项目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食品摊贩凭备案登记文件向市容管理部门申请摊位证,取得摊位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内持证经营。

第十三条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经营用具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不得超出设定区域经营。

第十四条食品摊贩不得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严禁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验收和票证台帐记录留存备查一年。

第十六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备防晒、防雨、防尘设施;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进柜销售。

(二)有食品存放货架、食品应隔墙离地存放,不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三)保持食品外包装的整洁,不得破损。

第十八条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上下水通畅,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餐饮具应全部使用消毒餐具;

(三)经营场所应当放置垃圾容器,并做到密封;

(四)禁止随意倾倒污水、污物等餐余垃圾;

(五)控制噪声、油烟等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使用气、电等清洁型灶具,禁止使用煤炉等灶具;

(六)从事炸、煎、炒等可能造成地面污染的,要铺设隔离层;

(七)经营烧烤的,配备消烟除尘设施;

(八)配备必要的防蝇、防虫、食品保鲜等设备。

第四章食品摊贩监管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市容、工商、食品药品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履行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除餐饮类的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类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四)各级市容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集中交易场所的环境卫生,并负责未经许可的食品摊贩的取缔工作;

(五)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各监管部门要依据相应条款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摊贩监管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污水处理方案范文5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街头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街头食品是指食品加工经营者在城区街头或其它公共场所临时加工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主要指早餐摊、夜排档、相对固定或流动的食品摊点加工经营的食品)。

第四条城区街头食品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由区城管局负责,卫生、工商、建设、**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加强街头食品卫生的管理。

第五条街头食品经营摊点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相对集中、分类管理原则进行设置。

街头食品摊点的布点方案纳入城区临时摊点设置布点方案。

第六条街头食品摊点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围环境清洁,25米内无非水冲式厕所、污水坑塘、开放式垃圾堆、畜禽养殖或销售市场等污染源;

(二)供应湿式点心、饭菜的须有供水点,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水通畅;

(三)各类摊点有相应统一样式的食品加工和售货亭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餐(饮)具的(不含一次性餐饮具),应有相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五)有密闭的垃圾、废物收集设施;

(六)符合城市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街头食品摊点加工和售货亭棚的统一样式,由城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

第八条街头食品经营权取得及其管理按《**区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取得街头食品摊点经营权后,街头食品经营者凭城区临时占道证向卫生、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卫生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条为方便经营者办理申报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设、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建立联合办公等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街头食品加工经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城区临时占道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临时卫生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并做到亮证、定点、定时经营;

(二)遵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餐具、用具、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等卫生管理制度。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必须清洁、无毒无害;

(三)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洁净、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带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五)食品包装材料应无害无毒,符合国家标准;

(六)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及营业场所和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七)爱护公共财产和公用设施;

(八)不得违章占道经营,不得乱建、乱搭或乱扔废弃物;

(九)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禁止出售下列食品:

(一)瘟疫禽畜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制品;

(二)霉烂变质、污秽不洁或含有有毒物质(包括污染毒质)的食品;

(三)掺杂使假、伪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废旧书报等盛装的食品;

(五)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区政府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防病需要,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十三条卫生部门负责街头食品卫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审查发放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临时卫生许可证;

(二)对食品制作、销售情况进行卫生监督;

(三)开展技术指导,必要时对食品、餐具等开展采样检验,对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规定标准作出评价;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五)对食品污染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同城管部门取缔无证食品经营摊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负责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下列管理工作:

(一)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凭临时卫生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街头食品进行感观检查,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三)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负责街头食品卫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对城区街头食品卫生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二)制定、实施街头食品经营摊点设置布点方案;

(三)对街头食品摊点经营权实施许可;

(四)取缔无证街头食品经营摊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设摊经营、乱搭、乱建和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乱倒乱扔垃圾的,由区城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食品卫生具体规定的,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污水处理方案范文6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2012年度长乐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深入开展全镇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2012年度全镇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工作措施为重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任务,使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得到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深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

1、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区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抓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

2、加强畜禽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检测,依法严厉查处畜禽养殖违法行为。

3、加强对养殖环节病死猪处置的监管,加大对病死猪销售行为的查处,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4、加大新农药示范推广力度,开展新农药安全使用技术培训,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农药品种。在对果蔬开展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检打联动,查处违规使用农药和添加违禁物质的行为。

5、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强化育苗及成品养殖单位用药培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6、组织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和监督抽查。

7、加强供水安全管理。

(二)强化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1、食品流通环节,加强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餐饮服务环节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健全餐饮许可和处罚等相关配套制度,指导餐饮服务单位改善经营条件,查处无证经营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加强餐饮业监管,提高食品安全卫生水平。

(2)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组织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集中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饲料)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加大产品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开展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强执法监管,强化检打联

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严厉打击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砷等违禁化工物品和超剂量添加铜等矿物元素的违法行为。

3、严厉查处私屠滥宰特别是制售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4、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农贸市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水产品监督抽检,依法处理问题产品经营者。组织重点水产苗种和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抽查,从严打击违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

5、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以农贸市场、超市、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市场销售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食品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6、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加强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加大对重点品种监督抽检,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行为。

7、开展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查处不按照标准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

8、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强化监督抽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