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与食品安全范例6篇

农业与食品安全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1

文 黄晶晶 问泽英

为进一步提升浙江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能力,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6月9日下午,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农业厅合作备忘录签订仪式在杭州举行。今后,双方将在各自监管职责下发挥职能优势,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是一项全新的课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整个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浙江省食药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志泉称,加强食药与农业部门的协作配合,是做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一环。

记者了解到,浙江省食药局与省农业厅将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日常沟通联系制度、协作工作组等合作方式,在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合作机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合作机制、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合作机制、部门联动监管合作机制、农产品质量监管研讨与培训合作机制等五个方面开展紧密合作,不断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浙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

据悉,浙江省食药局今后还将与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合作框架,全方位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努力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2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庆涪陵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6-0287-02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1]。近年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湖北“毒大米”[2]、河南“瘦肉精”[3]、山东“毒生姜”[4]等事件在央视主流媒体的频繁曝光,让广大消费者陷入了极度的不安[5]。2015年10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际,结合涪陵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从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自身法律法规素质提升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监管2个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增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1 立足自身,做一名学法、懂法、用法的农安人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作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法规意识,不断用法律法规知识充实自己,在监管工作中做到认真学法、基本懂法、科学用法。

1.1 以学习为手段,工作中知法懂法

2015年4月24日,主席颁布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切实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难题,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新《食品安全法》中对涉及食用农产品的内容有较大调整,第2条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的适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49条增加“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用和限用3个方面提出要求。既要掌握“安全间隔期”[7](安全间隔期是指作物最后一次施药距收获时所需间隔时间,是自作物最后一次喷药后到残留量降到最大残留限量(MRL)以内所需的最短间隔时间)和“休药期”[8](休药期也叫消除期,是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乳、蛋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的基本概念,又要熟悉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禁限农业投入品的有关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法规及农业部194、199、274、1157、1586、2032号公告,农业部相继对33种农药、29种兽药、39种渔药作出了禁止使用规定,对17种农药、8种兽药和5种渔药作出了限制使用规定。2017年7月1日起,我国禁用的农药品种将达38种,限用的农药品种将达19种[9]。新《食品安全法》第88条增加“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 h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规定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不认同的处理方式及申请复检的有效时限,同时明确了抽检机构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2 以法律为准绳,工作中善于用法

食用农产品种类多,一些产品处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之间的模糊区,难以界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复杂、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等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的客观原因[10]。化解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科学理解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基本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部食药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11]。“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二者将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活动的概念科学界定,便于日常监管工作中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象。二是依法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第4条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明确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责任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的经营主体的范围更为广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可依据新《食品安全法》把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培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等,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三是用好新《食品安全法》增设的处罚手段。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增加“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事拘留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上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可加强宣传,便于农业执法工作的推进。

2 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管控

2.1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

2013年12月24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要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的源头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在农业投入品。因此,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重点是强化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12]。一是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遵循“便于农民购买、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结合地方产业特色,科学规划布局区县、乡镇2级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制度落到实处,乡镇基层监管机构要对各定点经营户的高毒农药品种登记备案,同时摸清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基本情况,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二是建立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全覆盖、有重点”。“全覆盖”就是要对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上统计在册的投入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有计划的日常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有重点”就是对易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高毒农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巡检督促落实实名制购买制度。对未按要求落实的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应取缔经营权限。切忌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建立“迎检式”“敷衍式”制度。

2.2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质量安全管控可从农业品牌认证、生产记录规范管理2个方面入手。农业品牌认证是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途径[13],通过“三品一标”品牌认证,依据品牌认证相关的管理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可靠。生产记录档案是食用农产品产中质量安全控制追踪溯源的基本资料,通过建立规范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便于掌握生产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事活动的基本情况。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应做到内容精简便于填写且包含法律规定的生产记录关键要素。涪陵借鉴各地经验2015年新编制了600册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田块基本信息、施肥情况、施药情况、采收情况、销售情况和其他农事记录6个方面29个要素,内容全面,关键要素基本覆盖,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对推动涪陵区农业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机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3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质量管控工作重点是抓好监督监测和质量追溯。抓好这2个方面能够基本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和产品流向可追踪。抓好监督监测,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残速测工作的风险预警作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抽检和数据分析报送,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状况。基层农残速测工作开展可通过建立“两证+三单”工作制度确保其规范运行。一是建立农产品抽检人员(监管员证)和检测人员(速测室上岗资格证)系统专业培训执证上岗制度。二是建立农残速测工作全流程“三单”(即农残速测抽样单、检测原始记录单和检测结果报告单)可溯源制度,确保开展的农残速测工作科学、公正。对检测中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单位加大监督抽检和日常巡查力度。抓好质量追溯,重点是建立“一个平台+两个制度”。即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产地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将互联网信息融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建立“互联网+农产品监管”工作新模式[14]。通过建立追溯管理平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农残检测数据库,便于对农产品生产单位产品自检和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督抽检情况实时掌控。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通过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淘汰劣质的食用农产品,提升优质品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份额,确保优质优价。

我国正在走依法行政路线,在法制化的大背景下乡镇基层一线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要认真学法,基本懂法,善于用法。切实加强普法宣传,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每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3 参考文献

[1] 戴杰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7):296-298.

[2] 应兴华,金连登,徐霞,等.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农产品质量安全,2010(6):40-43.

[3] 赵楠,刘晓晨.由“河南济源双汇公司被曝使用瘦肉精猪肉”一事引发的思考[J].新疆农业科技,2011(2):6.

[4] 张树秋,赵善仓,李增梅,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成因及应急处置对策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5):16-19.

[5] 李庆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舆论引导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6):8-10.

[6] 韩斌,陈彦婷.对我国《合同法》条款中“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与适用[J].海南金融,2010(12):54-55.

[7] 宋稳成,龚勇.农药安全间隔期及其管理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5):5-8.

[8] 幺红霞.休药期与动物性食品安全[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4(1):26-27.

[9] 任爱胜,胡志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成就、经验与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05(增刊1):88-94.

[10] 张树秋,董燕婕,赵善仓,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安丘模式”探析[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5(6):63-66.

[11]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J].黑龙江水产,2015(1):1-3.

[12] 张照红,刘新智,刘锦明,等.昌吉市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创建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5(22):306.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3

基层反映: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盲区多”须强化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在农村,薄弱点也在农村。随着小餐饮、小食杂店、小加工、小作坊在农村市场的活跃,在极大方便广大农民群众饮食需求的同时,一些不容忽视的食品安全隐患也充分暴露出来。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农村食品安全隐患杜绝在萌芽状态中已成为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

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一方面,食品经营者自律意识不强,没有建立完整的进销货台账,也没有养成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与保质期查验习惯,不仅不利于保证农村食品质量,也不利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控制与追查。另一方面,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购买食品时重价轻质,对尚没有引起食品中毒后果的问题食品没有到消协投诉或相关部门举报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假劣食品在农村的蔓延。二是食品质量更难保障。随着城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的加大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致使一些“三无”、过期、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食品在城里市场找不到温床。因农村消费水平更低,农民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知识缺乏,也没有养成查验品牌与保质期,辨别真伪的消费习惯,这些假劣食品转而栖息在农村市场。三是经营场所卫生较差。由于农民没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食品经营硬件设施简陋,环境卫生恶劣,食杂店生活用品与食品混放。甚至一些无证无照的小餐饮,不仅从业人员未办健康从业证,而且没有消毒灭菌设备、居住区与消费区不分,交叉污染隐患严重。四是食品监管难度较大。农村地域广阔,经营分散,很多食品经营者以家里的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或加工场地,如不是通过群众反映或举报,监管部门很难找到。五是食品监管力量薄弱。虽然各乡镇街道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管部门设立了基层监管分局,但其他食品监管部门因人员编制问题没有设立专门针对农村食品安全的派出单位。而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点多面广,一线执法人员监管任务重,知识结构单一,专业知识缺乏,再加上执法人员较少,人员老化现象严重、执法装备落后等问题,要面对不法分子不断翻新、更加隐蔽的制假售假手段,监管的专业性、长效性与全覆盖性明显不足,难于形成高压态势。

加强农村食品监管的几点建议:一是以提升农民整体素质为切入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通过广播电视宣传牌等媒介和发放宣传资料、组织现场培训等方式加大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的宣传与推广,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让合法经营、安全消费、打击假劣食品成为农民自觉自愿的行为,让农民成为维护食品安全的“志愿兵”。二是加强培养农村的卫生习惯,通过宣传教育督促,让干净卫生成为农民日常经营与消费的习惯。二是以推进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快整合提升监管能力。借助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快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切实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充实加强农村监管力量,在待遇、编制、经费补助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基层执法力量,在农村形成广覆盖、专业化的监管体系。提高外聘食品协管员的待遇,建立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整合现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增加检测设备、完善检测资质、提高检测水平,检测资源配置能够基本满足农村食品安全检测的需要。三是以促进全员参与为依托,完善农村食品监管网络建设。一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建立政府食品监管网络平台。通过各部门之间有效的综合协调,进一步整合监管资源,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建立政府食品监管网络平台,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全员参与,健全完善群众监督网。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的作用,积极邀请他们参与农村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同时发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构筑有效的群众监督网,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性与时效性。

四是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构建诚实守信的良好消费环境。在农村食品药品经营户中开展星级食品经营户评选活动,通过对五颗星示范企业的公示与宣传,以点带面,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意识,通过对一两颗星的失信企业或没有星的违法违规经营户的警示,充分发挥经营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作用,大力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真正使信用体系建设成为一种有制度保障的资源,形成诚实、诚信的社会氛围。五是以加大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力度,营造规范有序的农村食品市场。一是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经营,杜绝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散装食品、餐饮、食品加工行业。二是要加大对农村小餐馆、小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的频次,对有意或多次销售劣质、变质、过期食品的经营者从重处罚;三是要严把食品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督促农村经营户依法经营合格食品,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4

【关键词】农业食品安全 立法 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A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于2009年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于2015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增强了《食品安全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虽然我国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立法日臻完善,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类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人民的身体健康。为此,必须从法律角度对当前我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析,着力加强公众参与立法,才能构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有助于提升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食品安全从概念上看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食品在供应环节的安全,确保人们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所食用的食品都是安全的。另一种解释是从质量的角度对食品安全进行解释,是对消费者健康负责的一种担保,这种担保确保食品质量过关。我国通常采用第二种解释,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指食品被有害物质侵害,人体食用之后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一旦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就会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从食品源头开始,对整个出问题的食品产业链都会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都非常不利。因此说,食品安全对于国家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参与主体,在国家赋予的权利义务范畴之内,对所关心的社会事物进行有目的参与的社会活动,这种社会参与活动带有较强的目的性和计划性,通过参与双方互动,借以使公众能够参与到决策之中,对解决参与双方的问题和矛盾具有积极意义。新时期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公众参与指的是公民在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之上,通过一定合法途径参与到国家农业食品安全立法之中,使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更加关注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发生问题和矛盾时我国农业食品安全法能够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不被损害。

公众参与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基本要求,是公众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表现,是公民直接参与到关系公民自身利益的国家事务管理的有效形式。食品安全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切实利益,推动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有助于提升公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从而提升新时期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立法参与不仅是公众对自身利益诉求的合理表达,也是国家落实依法治国重要战略的有效措施,是培养良好法治生态文化的战略步骤,通过公众参与农业食品安全立法能够进一步提升公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

目前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当前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不够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种类繁多、体系复杂,致使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在适用法律时产生偏颇。与此同时,相关法律对各个立法主体的责任划分也不是十分明确,相关法律体系存在冲突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其二,在农业食品卫生标准设置上还相对滞后,在标准设置上存在标准粗、更新慢等问题,在划分界限上多是按照类别划分,多个农业食品使用一个标准,显然不符合社会需求和安全要求。现有农业食品法律往往对农业食品经营阶段作出详细规定,但对农产品种植、养殖等关键环节并没有作出相关要求,很难从源头上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同时对监管部门处罚力度过轻,有的监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根治。

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积极性不高。新时期虽然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化建设,但从效果上看依然不够理想,公民知法、懂法、用法情况依然不容乐观,特别是对农业食品安全立法参与积极性不高,虽然多数民众对农业食品安全问题较为热心,对于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义愤填膺,但很少有公民真正从立法角度考虑如何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公众参与度不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有效推进的重要课题。

二是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渠道不够畅通。从目前看,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牵头单位是农业部,在制定法律过程中相关农业食品安全方面法律专家、食品安全主管部门等会参与法律起草制定,但广大民众并没有出现在被邀请之列。从法律审核机关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也没有接受公众参与。可以说,在整个农业食品安全立法从起草到公布,公众缺少必要的参与渠道。

三是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缺少文化支持。虽然我国正在积极营造法治文化,将依法治国战略引向深入,但从社会大环境看,我国法治文化还没有真正形成,公众在社会活动中尚未广泛运用法律思维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四是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宣传引导不足。在法治思想宣传上单依靠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进行立法宣传显然是不足的,加之政府和各级司法部门对法律宣传重视程度不够、宣传方式单一,宣传惰性思想严重,很难在广大民众中形成广泛影响,导致公众对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都不甚了解,更别提如何参与其中发挥作用。

推进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公众参与的现实路径

壮大公众参与力量。单靠个体来完成公众参与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显然是不可能的,需要更多个体和组织参与到农业食品安全立法之中,加强食品安全组织和行业协会建设,不断壮大公众参与立法人数、规模和力量。特别是要将食品安全和卫生领域的专家吸纳到组织中来,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在立法工作的专业性和推动性作用的发挥。

畅通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公众参与渠道。从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提案开始,就要有公众参与的身影,在农业食品安全立法提案形成之前,要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意见,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深入走访等多种形式收集公众对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整合融入到立法提案之中。在立法草案制定阶段,除邀请广大法律工作者之外,应适当扩大立法草案制定群体范围,按照一定比例从人民群众中吸纳部分群众作为立法草案制定的参与者。草案形成之后,也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对草案进行适当修改,力求符合公众要求。

广植浓厚的立法文化。在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之中,法治文化由来已久,从商鞅变法开始我国立法文化就逐渐形成,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已经植根于法治国家建设之中,面对多元文化的冲击,立法文化要坚持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到立法之中,提升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立法文化在国家推行依法治国战略中开枝散叶。

加强公众参与立法的宣传引导。当前,公众对我国农业食品安全及立法相关事项缺乏科学认识,公众参与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不足。榇耍应该将农业食品安全立法相关知识作为专项知识纳入到国家法治宣传之中,发动政府、学生、社会团体在公众参与立法宣传的作用,创新宣传引导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公众参与立法的意识和能力,推动我国农业食品安全立法工作有序进行。

(作者为辽宁警察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张志勋:《系统论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治理研究》,《法学论坛》,2015年第1期。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5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随着食品自然生产方式减少,工业化生产方式的增加,食品被人为污染的机会逐渐增多,主要表现在: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直接与潜在威胁日益增大;转基因食品、酶制剂等食品新技术和新型食品包装材料的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隐患;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许多环节掺杂使假。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2003年的一项调查统计:全国有10.6万多家食品企业,其中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作坊式企业,超过10%的企业无营业执照,1/5属无标生产,2/3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近一半食品出厂不检验,1/5对进厂原料不进行任何把关,60%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这一系列令人震惊的统计数据,可以清晰地勾勒出我国当前食品行业的现状。国外多是工业化大生产,而中国则多是小作坊式生产。一些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很多都是产自一些“三无”小厂,不干不净、乱添乱加、不明不白,难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公众近年来遭遇的含毒掺假食品已经难以列举,这个名单几乎可以囊括所有种类的食品:奶粉可以做假、肉类可以兑水、调料可以掺假、蔬菜全是农药、水果可以用药物催熟⋯⋯甚至连最基本的生活用品的水、米、油、盐、酱、醋、茶也都接二连三地出现过各种各样的问题,虽屡经工商质监卫生部门查获并严处,屡经媒体曝光或批评,却像按下葫芦浮起瓢,这些表明我国整体食物安全水平还处于较低状态,产品质量状况实在令人勘忧,因此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严阵以待,依法治食,刻不容缓。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1农业生产环境受到污染

工业的发展让农村环境受到污染,工业三废、城市废弃物的大量排放,造成许多有毒、有害物质渗入土壤中,饮用水中含菌量高、重金属含量高。由于污染,很多地方的粮食、饲料作物、经济作物、畜产品和水产品等农产品的质量受到影响。而农民喷洒化学农药等被认为现代农业必不可少的手段也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消费安全性。如今,既使是家禽家畜排泄的“有机肥”,与我们先辈时代的有机肥营养成分相比也早已大相径庭。有数据显示,每万头猪每年排泄物中就含有机砷类残留物3吨,这些有毒的“有机肥”常常是未经任何处理,就被用以施肥或排入溪流,造成污染。

2加工工艺存在问题

目前国内的农业生产工艺落后,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农业还是小农经济的模式,农业设备极其落后,生产工艺非常粗糙。许多农民不能科学使用先进设备进行种植、加工,只能是在现有条件下,生产出他们自认为没有问题的农产品,忽视了质量安全,甚至根本没有质量安全的概念。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加工企业未能按照工艺要求操作。二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使用非法添加物而引起食品安全问题。三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带来的问题。如转基因技术、现代生物技术、益生菌和酶制剂等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等。

3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我们经常看到的是在农产品质量出了大问题或造成事故之后,政府主管部门才介入调查。这种“亡羊补牢”的方式根本不可能消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隐患。而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包括有工商、质检、卫生、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各自为战,难以形成合力,执法力度不到位,个别机关中长期存在的推诿扯皮作风,使食品监管工作缺乏有效沟通和协作,监管能力薄弱。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打假不力、假打、暗地里默许甚至公开支持制假售假,这些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隐患。

4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带来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食品法规存在许多盲区,尚未出台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现有法规分散、零乱,且标准过少。如农药残留问题,我国只规定了62种农药在食品中的最高残留量,而美国规定了115种,日本、加拿大分别有96种。由于法规不完善,对于农产品农药残留造成的人体伤害,尚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5企业由于利益驱使带来的信用缺失问题。

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信用缺失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最直接原因。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个别人把勤劳和智慧发挥到了不该发挥的地方,惟利是图的人层出不穷,尽干伤天害理的缺德事。他们何以敢冒险呢?根本原因就在于制假、造假、售假的风险成本太低,往往是遇到问题交点罚款就可以平安无事。有时我们的监管部门与生产企业之间好象是处于猫鼠同眠的状况,监管部门需要生产企业交罚款以完成任务指标;生产企业交了罚款就可以继续生产谋取暴利。在这种情况下,食品问题自然屡禁不止。

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治措施

1完善法制,严格执法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设,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据了解,我国目前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法》等法规,并正在加紧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超市经营环境卫生标准》等多部与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安全流程有关的法规。但是按照我国现有《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处罚相对过轻,基本上是以罚款来处理,而违法者又不怕被罚。因此,首先是要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调、修订,加重对违法人的处罚强度,“治乱世用重典”,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处罚必须是一棍子打死,让他坐牢,让他倾家荡产,使违法的成本极高、代价极大,人们也就都遵纪守法了。其次是组建联合执法网,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通力合作,各司其职,严格依法行政,形成一个工作高效、监管到位、老百姓信得过的食品安全监管网,切实形成合力。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应切实改善行政效率,加强监管力度,改革现行体制,从根本上堵住问题食品的源头。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增强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严打不法商人,严厉查处制售假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一定要做到治标治本并重,扎扎实实落实好食品管理方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做到协调、统一、高效。

2强化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

首先,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除了开展检测、把好入市关口外,更主要的是要从源头上控制,从根本上治理;切实改善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好安全优质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确保农产品在干净清洁的环境中生产,从根本上杜绝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的污染。其次,推进和完善农产品质量认证认定制度,为市场准入提供“通行

证”,变流通入口为关口。认证认定是质量评价的基本手段,是对达到一定标准水平的产品发放标志、给予认可,是农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目前在农产品质量认证上,主要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再次,规范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限制、禁止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对明令禁用、限用的投入品加强监管和抽查,对违规者予以处罚,切实把住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

3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政府应加快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快检验检疫、农、兽药残留限量、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等方面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制修订步伐,包括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相配套的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使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分别达到市场准入标准、进入超市专卖标准,并向广大农民、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荐和介绍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加快食品质量安全立法进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执法体系,制定《国家食品安全法》,可以提高食品企业准入市场门槛,为预防食品安全隐患增加最重要的一道关口。为此,合法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急切盼望《食品安全法》出台,以从法律上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

4加强舆论监督,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氛围。对那些恶意造假坑害百姓的不法分子,要坚决揭露予以曝光,必要时要动用法律的手段换回百姓盘中餐的“清白”。注意引导消费,保护和宣传那些守法经营的企业,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群众监督网,做好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让消费者掌握正确的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参与食品安全管理,最终使假冒伪劣产品失去消费市场。

5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监管的角度,完善食品安全法制和构筑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新的监管体制,既是当务之急,也是长远之计和治本之策。对监管不力的部门和官员应及时追究其责任,应将问责制深入贯彻到包括食品监管部门在内的各政府职能部门中去,并将问责制引入《食品安全法》中,把食品安全问题和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挂起钩来。同时应修订现有食品管理的法规,加大对食品违法的处罚力度,改变对违法者惩戒力度不够、难以形成震慑、致使不法者见利忘义铤而走险的现状。建议有关部门分门别类地制订出食品行业具体的准入门槛,作为从事该行业的前提条件,而且门槛一定要设得高一些。对于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这就需要农业、卫生、工商等多个部门构建一个强有力的控制体系,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审批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农村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宣传、教育和指导,让其了解《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严格按照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

6尽快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结构

2004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要求制定的。七部委在《意见》中确定了近期工作的重点,即全面清理现行食品标准,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调整食品标准体系结构,重点安排食品卫生、食品生产安全控制等一批重要标准的修订工作。这说明国家十分重视完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化进程的工作。

在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诸多因素中,标准是质量的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的质量安全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食品安全标准的水平决定了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本文来自范文中国网。因此,对无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食品应尽快制定地方标准加以规范,对蔬菜、果品、水产品等从生产基地到餐桌的监督检验进行地方立法,对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也要尽快修订完善,且要以国际标准、指南、建议为基础,制定我国的食品安全卫生限量指标——食品卫生系列标准。

农业与食品安全范文6

[关键词] 绿色供应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运行机制探讨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食品安全是民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乎社会稳定。我国近几年来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使得食品安全问题得到一定的控制,但当前的食品安全基础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而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必要先对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分析。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范围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认识,一般学者将监管体系界定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府机构与职能等方面,这方面学者有唐云华等(2009)、何霞(2008);焦志龙等(2010)则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实施主体(监管机构及分工)、监管制度(准入、惩罚等)、保障体系(风险评估、召回)四部分构成。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由谁监管、如何监管、如何保障、监管反馈的逻辑认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由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管体制机制、监管运行机制、监管人员技术装备、监管信息管理等因素构成。

一、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析

(一)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存在标准繁多不一、数量少、水平低等问题,不同部门的标准存在交叉、矛盾的地方。首先,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近1900项,新公布食品安全标准185项,农药兽药残留指标2193项。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交叉、甚至矛盾的地方。其次,我国现有的标准数量较少,目前,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有2572项,欧盟标准22289,美国标准8669项,日本标准9052项,我国标准还不到欧洲、日本、美国标准的25%。再次,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比较低,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是为了解决食品数量供应而建立的,对食品的安全要求较低,与国际标准和其他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偏低,在乳制品、农药残留、添加剂方面的标准较低。我国现已基本解决了老百姓的温饱问题,消费者在“吃饱”的情况下,必然向“吃好”进行过渡,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就会不断提高。对一些天然、无公害的绿色、有机农产品要求就会越来越高,对于一些特定区域的优质农产品要求会越来越多,对于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的整个链条的安全也就会越来越关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食品安全的法律、标准逐步跟上,建立一个从食品供应链源头到终端消费的无缝化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与食品供应链整体性相悖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分别有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药品管理局、质量检验检疫局、环境部等多个部门管理。食品安全监管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监管环节较多,在实践中存在监管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食品流通包含了食品的运输储存、流通加工、销售等行为,而这个环节就有工商、商务和进出境检验部门管理,表面上食品安全各个部门职责分工很明确,但实际上,流通中的食品安全是一个有机整体,日常监管中会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的盲区,一旦有利益时,各个部门都要监管,但一旦出现问题,各个部门又相互推诿,使得政府监管失灵。同样,食品的供应链上游,农产品阶段的安全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链条,即农产品等种植养殖环境、饲料或种子、饲养工艺等组成的,这个链条由农业部、环境部门负责,但一旦流入食品加工环节,就由工商部门、卫生部门等负责,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出现问题,很难判断是供应链的哪个环节的问题。政府监管的多个机构也无法有效进行,出现了“八个部门关不了一头猪”的现象。为了解决分段监管的不足,我国2010年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2011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段监管的弊端,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监管体制机制的缺陷。还需要从根本上进行监管组织结构与分工的顶层设计,建立一个对食品安全供应链全程负责的政府监管机构。

(三)未能构建多方监管的安全监管机制

我国食品行业具有小、散、乱的特点。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1000多万户,但产业素质总体较低,80%以上是10人以下的作坊式小企业,还有2亿多农产品种植养殖户。以生猪养殖为例,美国养猪户为7万,我国6700万。我国从事农产品生产的3.4亿人中,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占40%,食品工业和餐饮行业1600万从业人员中,85%以上是受教育水平相对较低的进城务工人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小、散、乱的特点使得现有政府为主体的监管运行机制效果有限。首先,食品行业规模小、比较分散,有限的监管人员、技术进行监管往往力不从心,降低了监管的抽查概率,使得从业人员违法的侥幸心理增加;其次,食品行业小、散、乱的特点使得进入门槛低、流动性高、违法犯罪成本低,这加剧了从业人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犯罪行为;再次,由于食品行业具有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在信息有限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经济学的“柠檬现象”,一些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食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四)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无法满足安全需求

生产经营者的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很大困难,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加大了违法违规的概率。同时,我国各级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单位,存在人员不足、装备滞后、快速检测能力较低等问题。这两者存在使得我国现有监管能力有限,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与此同时,一些检验机构的一起设备利用率不高,信息难以共享,高端检测仪器设备大量依赖进口,难以保障食品安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风险检测评估和科技支撑方面,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检测中心2011年才成立,工作起步较晚,检测网点数据、检测范围、检测技术机构数量和能力与实际需求有一定差距。同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有待加强。再加上食品行业的小、散、乱等特点,食品行业缺乏从种植养殖开始、到生产加工再到销售消费整个环节的信息追溯系统与技术,食品安全的信息追溯系统的缺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五)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反馈机制有待建立

我国的食品信息系统覆盖面窄,浏览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网站,发现信息量少,更新频率低、对于一些消费者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较少,一些信息系统“报喜不报忧”、反应滞后、缺少信息深层次分析。而发达国家或地区在食品安全信息系统覆盖广泛、公开透明,反应及时。欧盟食品管理机构从食品安全问题收集信息,并向委员会和成员国信息。同时,利用必要的科学资源提供科学指导。英国食品标准机构为了让地方当局了解食品方面问题,食品委员会还可以就传染病控制、贸易标准等方面向有关官员和贸易组织提出信息支持。而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在下属机构跨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建立预警机制,通过食品监管建立企业的诚信档案,进行重点、分级管理方面还缺乏广泛实施。

二、绿色供应链的食品安全监管理论分析

(一)绿色供应链的食品安全监管是由食品安全自身特性决定的

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是一个从食品上游采购(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再到流通与销售,最后到消费者手中的供应过程。食品的安全涉及到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再到流通销售整个供应链过程,本身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将供应链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应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符合食品安全自身特点。

(二)食品绿色供应链的构建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根据前面分析,食品和农产品行业从业者具有“小、散、乱”,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在执行中力不从心、无法做到有效管理。同时,还使得食品行业鱼目混珠,消费者对于食品信息严重缺乏,导致经济学上的“柠檬现象”不断出现,这种现象又加剧了食品行业从业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提高。将一些典型食品行业,建立农产品生产或加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实行封闭化供应链运作,减少食品行业企业数目、提升企业规模,一方面可以减少食品安全监管的对象数目,另一方可以明确食品供应链的安全责任主体,提高监管效率。

(三)绿色供应链的内涵有助于提升食品行业的质量与品牌

根据绿色供应链理论,要求食品行业从上游的生产,到加工再到销售必须遵循环境友好、资料节约。这就要求在食品上游的农产品生产养殖中保护环境,减少源头污染,生产过程中遵循严格的生产加工,杜绝有害物品的添加,流通中采用冷链物流系统,减少食品污染、腐烂与浪费。绿色供应链下的食品生产要求的是“无公害、绿色、有机”的和特定地区区域标志的品牌农产品。消费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人们对于自身健康与营养更加关注,对“三品一标”的食品要求更加强烈。绿色供应链的食品生产能够满足消费者的高标准要求,其注重的节约资源生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分散经营的成本,从而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绿色化供应链的应用也弥补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标准少、水平不高的缺陷。

三、绿色供应链视角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构建

基于绿色供应链理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可以在法规标准、监管体制机制、运行机制、技术保障和信息反馈反面进行构建。

(一)梳理现有标准体系,完善过程性的标准制定

食品安全涉及到农业、卫生、工商、医药等多个部门,根据前面分析,同一标准不同部门的标准有的还不统一。这就要求由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对现有各个部门的标准进行梳理,参照国际化标准建立整个食品链全称的国家层面标准,国家层面食品安全标准由农业委员会协调,农业部、卫生部、环境保护部、质量监督等部门联合进行制定。在国家层面标准完善基础上,各个民间组织,如奶农协会、农业合作社建立行业层面标准,行业层面标准应该遵循各国家标准,可以适当比国家标准高。而供应链核心企业的食品加工企业、家庭农场等可以建立企业层面标准。

绿色供应链运行的食品所用农产品定位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特定地理标志的优质农产品,目标是从田地到餐桌的整个链条的食品安全。这就需要有一个涵盖农产品质量、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标准体系。食品加工企业需建立从市场准入、环境风险评估、到生产过程监管、流通监管整个过程的监管标准。制定绿色食品供应链的材料标准、操作规范、准入标准、考核办法,设立从供应链进入前评估,到过程监管,再到检验反馈的过程性监管体系。

(二)构建纵向、横向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依据食品安全供应链的不可分割特点,成立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总负责,各个省、市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地区总负责的纵向配置机构;将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农业、工商、商务、卫生、医药、质量检验检疫等部分纳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打破原有的按照环节进行监管的模式。同时,鼓励农产品和食品行业进行规模化运作,成立由农业合作社或者食品协会参与的第三方监管机构,负责该行业的食品安全监管。同于在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良好的合作社,给予该行业在政府税收、融资方面奖励,而对于一些的合作社给予严厉处罚。通过政府的纵向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各类农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的辅助监管,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通过上游、下游的信息和自身信息的建立,建立以食品供应链全程的信息追踪系统,这样就建立了由核心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组成的横向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结构图

(三)成立以核心企业为责任主体、行业共同参与的监管运行机制

作为绿色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必须建立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良好运行机制,实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与消费各环节的信息共享,通过协同计划、生产、补货降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的库存、消除不必要浪费,实现集约化生产,从而降低到消费者手中的总成本;核心企业通过与各合作伙伴的利益分享机制,激励上、下游企业规范生产、减少合作中的“败德行为”。核心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对自身的食品生产加工以及上游的食品供应、下游客户食品销售的安全建立全程的自我监督机制,通过供应链的准入机制确定合作伙伴的标准,通过食品生产、加工的标准,严格合作伙伴在原料选择、食品添加剂、流通技术等方面的操作规范。食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在设计供应链的目标、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在对自身能力评估基础上,选择企业之外的配套资源和合作者。根据不同的目标建立合作伙伴的评价标准,如是否允许有农药残留、是无公害农产品还是有机农产品,物流运营商是否具备信息跟踪能力等等,从而实现每个环节均为特定的合作伙伴,达到封闭供应链的运作要求。

作为农业合作组织或者各类食品委员会,其作用一方面是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督促行业内成员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加强分散性、规模较小的食品类企业的安全监管;另一方面还需要对行业内的龙头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的监管,建立对龙头企业的食品安全评估、检测、监督机制;同时,农业合作社或食品委员会作为沟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生产者纽带,还需要协调农户和龙头企业的利益分配,激励小、散农户的积极性。一是要明确企业与农户利益分配原则。二是完善农户和企业间的利益分配模式,可以尝试返利型和合作型的分配模式。三是建立以农户和企业间的风险保障基金制度。同时,为了减少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提高食品供应链效率与质量,可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由核心企业对其统一、规范化管理,并由农业合作社代表农民与核心企业谈判,保障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四)构建基于物联网的食品供应链信息追踪系统

绿色供应链的食品安全一方面可以通过核心企业对上下游的供应、销售信息来实现,即通过上游进货账单和下游销售的账单等信息实现全程信息追踪;另一方面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食品供应链的信息追溯系统,通过信息追溯系统,能够方便查找食品各个环节的详细信息。食品安全的信息系统应包含食品生产、加工所用品种、土壤,养殖所用幼苗、饲料,产品所有包装材料与技术、食品流通渠道、食品加工工艺与食品添加在内的全部信息。

为了达到绿色供应链的信息追溯与沟通机制的构建,食品供应链的核心企业需要选择特定的合作伙伴,选择特定的产品制造商、原料供应商,特定的物流运营者和特定的销售加工企业。合作伙伴企业通过产品条码、RFID(无线射频)、EDI(电子数据交换)、ITO(物联网)等技术将产品、原料和资源信息给供应链下游企业与核心企业,实现全程的可视化运作;同时,流通企业通过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冷链物流实现流通环节的全程跟踪和高效运输。

(五)完善信息反馈与分类管理机制

在对政府监管组织结构改革完善,建立核心企业自我监管和行业机构的第三方监管,构建物联网技术支持的食品信息追踪体系上,还需要建立信息反馈与企业诚信、信用管理机制。信息反馈机制是指在食品全程监管、信息可视化的情况下,由于监管执行不力或者技术问题原因,仍然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时,进行的食品召回、问题根源查询,并反馈给风险评估中心进行监管修正的机制。信息反馈机制的建立一方面是通过对监管的信息反馈,对现有的政府、行业、企业自我监管进行监督,防止政府部门的滥用权力、“寻租”行为发生;另一方面是对原有监管风险评估、关键技术进行修正、完善,不断更新监管的技术标准,满足食品消费者的需求。信息反馈可以通过群众举报、重大食品信息通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等方式进行。在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反馈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辅助监管和消费者的反馈等,建立食品供应链核心企业、分散食品企业的诚信档案信息,根据企业的诚信状况,进行分类监管。

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一个由食品安全标准、监管主体、监管运行机制、技术人员装备和信息反馈构成的有机整体,而食品安全是一个从源头到最终消费的不可分割的链条,根据绿色供应链理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设计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满足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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