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例6篇

投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

投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1

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规范民间借贷市场,2009―2010年河南省批准设立了一大批投资担保公司,使得投资担保公司的数量呈爆发式增长,达到1 600余家,位居全国前列[1]。较低的门槛和数量的激增,使得投资担保市场出现了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具有经营和风控能力的专业人才、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超额担保等一系列问题,急需规范和纠正。

一、河南省投资担保行业发展x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组织架构不合理。从河南省投资担保行业目前的组织架构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少项目评审委员会;二是没有内部审计部门;三是副总经理或关键部门副经理空缺。这些问题致使公司纵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合理,横向协调和制衡机制不完善,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管理混乱。

2.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调查发现,不少公司在担保业务管理制度、代偿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有些公司的制度生搬硬套,与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不相适应;有的制度不够完善,有待补充;有的制度条款简单,有待细化;有的条款不够明确,不便于执行;还有些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根本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3.公司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涉及的资金量大,从项目调查、筛选、确定到保后监管整个过程的风险控制都与财务管理息息相关。调查发现,为数不少的担保公司财务部的上级直接是总经理,缺少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难以形成有效的权责层次;财务经理的职权过度,岗位职责与其他职能部门严重交叉,造成公司管理混乱。还有些公司账目混乱,财务账单填制不规范,账单保管不善。这些现象对公司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埋藏了隐患。

4.公司风险控制有待加强。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在风险控制环节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风险控制部形同虚设,人员少,专业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强,甚至对担保行业不够了解;二是在开展担保业务时,对担保申请人的尽职调查不到位;三是担保项目审批程序不规范;四是对被担保人的监控不力;五是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风险控制工作不专业,担保业务流程不规范;六是财务管理在风险控制环节仅仅是摸索工作,缺少理论和制度支持。

5.公司项目管理有待规范。在项目管理方面,首先是项目调查不够深入,项目考察结果没有形成书面的项目调查报告,仅以口头形式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汇报;其次是没有正式的项目评审委员会,项目评审没有严格的评审流程和书面材料,多是开会讨论,最终是否向借款人提供担保仅有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个别人决定。

6.公司内部审计欠缺。调查发现,大部分担保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岗位缺失,尚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凭证、报表的审核仅由财务经理负责;而财务经理往往负责的事项较多,复核工作做得又不够仔细,所以内部审计几乎是一片空白。

二、风险分析

1.组织架构不合理,影响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适宜、高效的组织架构能够最大限度地释放企业的能量,使组织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组织架构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就难以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内部机构设置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会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公司的重大业务经营简单地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等少数人拍板决定,难免会出现人情担保、关系担保等违规操作;总经理等上层管理着忙于具体事务,分散了其对企业宏观战略的管理和部署。

2.管理制度不健全,影响公司规范稳健发展。管理制度是公司股东、经营者为确保公司稳健发展、顺利达到预期经营目标所必须采取的管理手段。因此,各方面的管理制度不仅要有,还要与公司发展背景、发展目标和管理机制相适应。公司管理不能依靠少数人的行为或意志,应当遵循制度建设的原则,通过管理制度规范每个部门和每个员工的行为。以财务管理制度为例,有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每个财务人员就能根据自己的岗位职责对号入座,积极主动地投入工作;没有适宜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每天都需要等待上级的安排和指示去工作,不仅浪费时间,还影响员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3.财务管理不规范,无法为企业管理提供决策支持。财务管理混乱,缺乏财务预算、财务分析和财务预警,就不能发挥财务管理的职能,更不能从财务专业的角度为企业管理者的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数据和理论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7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而河南省不少投资担保公司将财务档案管理交予出纳负责,这样就可能发生同一名员工在履行多项职责时发生舞弊或者错误。不相容职责分离一方面可以降低公司内部的舞弊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发现非故意造成的人为错误,明确有效的岗位分工是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完整、准确的有力保证。

4.风险控制环节薄弱,易让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对投资担保公司来说,当担保对象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公司就要代为履行。因此,控制代偿率对担保公司来说尤为关键。目前,河南省担保公司普遍缺乏专业的风险控制人才,风险控制环节非常薄弱。以某投资担保公司为例,公司风险控制部只有两名员工,其中一名还处于长期休假状态,另一名工作经验不足,专业素质不高。这种人员配置状况,一方面使得员工的担子很重,增加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削弱了公司的再学习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使得业务开展效率不高,难以提升企业在行业的竞争力。

5.项目管理不规范,违规作业难以避免。公司项目管理不规范,就难以避免在作业过程中违规操作,出现人情担保或关系担保,最后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这种损失不仅会削弱公司的资金实力,进而影响履约能力,还会给担保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

6.内部审计缺失,加大企业管理风险。内部审计缺失,就会使得企业无法及时了解经营中的高风险所在,无法辨别和评估重大风险,无法通过查错纠弊、揭露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控制薄弱环节、揭示风险概率较大的关键控制点等活动,提出改进建议,达到企业的自我制约、自我改善、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内部审计缺失,也就无法找出管理上的问题,无法与被审计对象共同分析错误和问题的实际及潜在影响,无法挖掘管理潜力,无法实现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最合理配置。

三、促进河南省投资担保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完善公司组织架构。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河南省投资担保公司组织架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各管理层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程,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建议做如下改进:(1)设置主管财务部的副总经理。避免繁杂的财务信息过多地消耗总经理的精力,副总经理可以在职责权力范围内做出决策意见,并将过滤后的财务信息反馈给总经理,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为总经理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2)设置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对公司的重大项目进行集体评审,避免在担保过程中出现人情担保或关系担保等违规操作。(3)设置审计部。充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各项业务和财务行为,揭示公司经营管理薄弱环节;监督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经济权益;监控公司财产安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2.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直接体现在制度建设上。制度的编制、修订完善和执行三个环节的规范性和系统性是提高公司规范化管理水平的关键所在。因此,各家公司应在充分的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出适合公司发展的各项管理制度。

3.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改变公司管理混乱、权责不清的现状,首先要求公司负责人改变用人习惯,用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其次,组织财务部全体人员认真学习财务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强化制度落地执行。财务经理应该站在财务管理者的高度,按照《财务经理岗位职责》重整工作思路,做好财务预算、分析和预警,为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和建设性意见,统筹安排资金管理和调配工作等。

4.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担保公司需要具有更高的智慧和能力制定出独立于银行系统的、符合担保公司业务特质的风险控制标准和措施,并且熟练掌握风险控制实务操作技能,将风险控制意识贯穿于整个担保业务流程。(1)对担保对象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非财务状况,弄清企业的贷款用途、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以及还款方式和还款来源,确定合适的反担保措施,重点考虑反担保物的变现能力和第三方担保人的综合实力。(2)项目评审。明确规定项目评审程序及议事规程,根据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风险把握的程度,确定是否开展担保项目。(3)保后跟踪。制定并落实保后跟踪制度,跟踪企业贷款使用情况,贷款用途是否发生改变,贷款前后经营、财务、反担保情况是否发生变化,还款资金筹备情况,还款意愿情况等,每次检查后填写保后跟踪记录表,对发现的问题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投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2

自2000年以来涨幅惊人的世纪中天,终于步上了多只著名庄股的后尘,以决口的方式结束了其股价如地上悬河的时代。

世纪中天的神话始于2000年初,从14元起步暴涨到年末的近70元,经过两次大比例送配股之后,在大盘下跌30%的情况下,世纪中天股价仍几乎一路上涨,并且在2002年6月24日复权价达到历史最高价81.35元,流通市值达到27亿元。

在世纪中天股价崩溃之时,刘志远,一个过去仅在极小圈子里被人所知的名字,终于出现在媒体上。即便如此,关于刘志远其人其事,人们所知仍然极为有限。

自今年初开始,《财经》杂志对世纪中天及其控股公司世纪兴业“资本运作”链条作了详尽的梳理,终于对其掌控者刘志远数年间辗转于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间的手法有了系统了解,并初步理出了其一度拼接起来的庞大版图:其中曾包括了上市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数家全国一流金融机构如平安保险、海通证券的大笔股权。

虽然这个拼图今天已然落花流水春去也,但考察刘志远勃兴乍衰的过程,对于了解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上“奇赋异能”之士的典型做法,仍然具有非常价值。

刘志远其人

刘志远,河北省廊坊人,40多岁,身高1.70米左右,知者称其相貌普通。

在记者接触到的官方材料中,可以看到刘志远早年经历的两个版本。

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刘志远生于1957年,1975年~1978年在河北省安次县工业局生产科任职,1979年~1981年在天津河西区企业局工作,1981年~1993年任天津天马企业集团公司经理。

而记者在天津市工商局则看到另外一套材料:出生于1956年,1975年~1981年在天津地质研究院行政科工作,1982年至1988年在天津腾达制衣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工作,1989年至1995年在鸣川国际工贸(天津)有限公司业务部工作,此后停薪留职。

两套材料中均附有刘志远的身份证复印件,而两份复印件并不一致。刘志远一位中学同学告诉了记者第三种说法:刘家在廊坊,曾工作于中国方便食品技术中心,1987年左右“下海”,到天津则是1988年,做了几年服装生意,然后“做股票”。

刘的事业上一层楼是在1997年,作为主要股东,刘志远创立天津开发区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泰置业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刘志远所占股权为37.5%。在工商登记上,华泰置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建设开发、商品房销售等业务,据说,在天津的确曾有过几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是,4月下旬,记者在华泰置业注册地河西区黑牛城道联盟里1号看到的,是一幢非常普通的居民楼,老住户称,那里“没有这家公司”。

就是这样一家公司,据工商资料,于次年拿出了1100万元发起成立了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世纪兴业于1998年6月在京成立,注册资本为5600万元,股东无一例外为来自天津的公司。华泰置业从出资看是最小的股东,但这并不妨碍刘志远成为世纪兴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从已有的资料看,这是刘志远转战北京的开端。

世纪兴业从此开始的一系列行动,也许是为日后市场行动而作的精心准备和布局,也许只是刘志远寻求机会的各种努力。

――投资北京昊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765万元,占51%的股份;

――投资中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占33.33%股份;

――投资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1000万元,占33.33%的股份;

――1999年2月,世纪兴业增资至13600万元,华泰置业追加投入8000万元,成为控股67%的大股东;

事实上,据工商资料,华泰置业1999年业绩为亏损,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有何能力筹得8000万元增资世纪兴业?同样地,世纪兴业自成立后亦负债累累而盈利甚少,有何能力大举对外投资?这些增资投资云云,是否有真金白银?这些疑问,已成往事。

2000年1月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中天企业公告称,世纪兴业出价7953万元从原大股东贵阳市国资局手中收购3300万股(占总股本的33.65%),从而成为中天企业的第一大股东(需要指出的是,世纪兴业在北京市工商局所登记的工商资料显示,交易金额亦只有4070万元)。

2000年12月,中天企业易名为世纪中天,而其股价更早于年初时的14元启动,一飞冲天。“英雄”不问出处,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又多了一位大玩家。

交易之秘

世纪兴业入主后,世纪中天的业绩有了突变。2000年,世纪中天每股收益达到1.19元,净利润高达2.29亿元,这一业绩,是在世纪兴业大比例扩股(2000年7月10送4.2股转增5.4股)基础上取得,更显得世纪兴业为世纪中天脱胎换骨之能。

惊人的盈利大部分来自股权转让获得的投资收益。

以2000年为例,当年世纪中天最大的一笔投资收益来自与中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创业”)的资产交易。当年底,12月28日,世纪中天将其所有的北京亚太东方通信网络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给中投创业,作价2625万美元。

亚太东方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截至当年8月的经营收入只有30万元,亏损27.98万元。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截至当年10月底,该公司净资产为1196.4万元,而中投创业收购其35%股权竟折价约合人民币竟达2.28亿元,相去几十倍之多!

中投创业为何要斥此巨资收购亚太东方股权?此外,工商资料显示,1998年成立、据说致力于从事产业风险投资的中投创业,1999年亏损201.9万元,2000年盈利98.7万元,总资产为1.61亿元,怎么有能力进行此宗金额达2625万美元的收购?

对于中投创业与世纪兴业有无关联关系,世纪兴业方面讳莫如深。2000年11月28日公布的关于此宗交易的财务顾问报告,仅称“中国投资发展促进会”为中投创业股东之一,其他股东的情况则未作说明。

北京市工商局资料显示,中国投资发展促进会其实只是中投创业最小的股东。中投创业成立于1998年6月,注册资本6000万元,中国投资发展促进会仅占10%股权,其余两大股东分别为中国化工轻工总公司(占51%)、华元投资有限公司(占39%)。

在2000年12月11日,也就是中投创业收购世纪中天手上亚太东方股权交易之前半个多月,天津市天马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投创业投资1亿元,中投创业的注册资本于是增加到1.6亿元,天马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控股62.5%的第一大股东,中国投资发展促进会股权已稀释至3.75%。据说,当时,中投创业策划成立一家教育人寿保险公司,正是这点吸引了刘志远。

天马企业集团来自天津,与刘志远早有渊源。天马企业集团从曾有“天津第一街”的马场街的街办企业发展而来,1997年9月成立集团公司。该公司投资多元化,下属企业较多。刘志远两份简历中,一份称1981年至1993年任天津天马企业集团公司经理,一份则称1989年至1995年在鸣川国际工贸(天津)有限公司业务部工作,而鸣川国际工贸公司亦为天马集团下属公司。

事实上,天马集团与刘志远之间还就华泰置业的股权做过多宗交易。1999年底,刘志远及其他三位股东将全部华泰置业股权转让给天马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天马企业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宋伦接任华泰置业的董事长。仅仅在8个月之后,天马企业集团又将38.75%的股权转让给刘志远,保留31.25%的股权,其他30%由其下属公司转让给另一自然人。刘志远重回第一大股东位置并重掌董事长一职。此外,天马企业集团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天马与华泰置业已经“没有关系”,只是“在报表里体现”而已。更有一种说法是,天马企业集团对华泰置业只是“名义出资”而已。

中投创业的前任董事长田春生告诉记者,天马企业集团所谓增资1亿元,其实并未按照承诺实际到位,注册之后“资金就划拨走了”。他并未见过天马企业集团的董事长,“这些事情都是刘志远他们去办的”。正因为不愿承担责任,田春生于2002年5月辞职。谈到2000年中投创业为何要收购亚太东方股权时,他说:“我只是签个字,协议都是他们准备好的。”

从中投创业2002年8月再度增资的情况,更能看出中投创业与世纪兴业的关系。新增股东北京世纪网神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网宇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环宇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时居上市公司世纪中天的十大股东之列。世纪中天2002年年报显示,三家公司合计持有1900多万股,总计持有5.91%的股份。有趣的是,三家公司同于2000年6月14日在北京门头沟区注册成立。中投创业的新引入的另一个股东是北京海聂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张金良后成为中投创业的法定代表人,他在1996年至1999年间在华泰置业担任副董事长,知者称与刘关系非常亲近。

在此期间,世纪中天股票走势如火如荼,与此对照,此宗交易定价上如此大胆(几乎贡献了该年度世纪中天的全部账面利润)而在关联关系上如此精心匿迹,不能不让识者起疑。

不过,不论谁是世纪中天的庄家,在有经验的市场人士看来,从2001年下半年起,世纪中天的庄家进入了难堪的局面。从盘面看,庄家已然高度控盘,绝大多数流通股可能都在其手中,股价图想怎么画都行。但是,少人跟庄,更无人接盘。“庄家也许曾经可以出货盈利,但现在市场形势已变,没机会了。”一位市场人士这样说。

如果无法出逃,融资的压力就会变得让庄家无法承受。市场已经见过了层层股票抵押融资炒作股票最终于2001年初崩溃的中科创业――这个市场上不会只有一个中科创业。

刘志远事情做得很大,但并无一般人想像的市场重量级人士挥斥方遒的如意。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刘志远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外面跑资金。“脾气很坏”,刘志远辩解道:“我在外面装孙子,难道在公司里还要装吗?”另外一位知情者则称,刘志远显得很憔悴,“也许是最近两年一直为债务问题操心”。

金融买家

到目前为止展现的,虽然规模相当宏大,还是一个市场上屡见不鲜的故事;然而,刘志远及其掌控之下的世纪兴业系统还有另外一个故事,在这个故事中,刘志远追求重要金融机构股权的努力及成果,足以令人惊讶。

早在1999年,世纪兴业出资1000万元投资了中国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控股”),占33.3%的股份。联合控股的前身为中国物资贸易发展总公司,在增资扩股后,注册资金已经达到5亿元,世纪兴业出资2亿元,占40%的股份,控股60%的大股东则为世纪兴业控股35%的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担保”)。

下文将会看到,在世纪兴业、联合控股和中投创业10多亿银行贷款中,中投担保担任了重要的角色。世纪兴业及其关联公司向银行贷款,而中投担保一一作保,运作流畅如股掌之上。 “以前是企业互相担保,担保方承担一定风险。现在,企业控股一家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来担保,表面上增加了专业性和可信度。”一家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的人士对记者说。

中投担保公司于2001年8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是全国注册资本金规模最大的担保公司之一。成立之初,中投担保有6家股东:世纪兴业出资3.5亿元,持有35%的股份;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出资3亿元,持有30%股份;中国凯利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1亿元,持有21%的股份;联合控股、中国投资发展促进会分别持有5%的股份,中投创业持有4%的股份。

1998年之前,成立担保公司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9年,国家经贸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发展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公司。在此背景下,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出台了成立担保机构的标准,注册资本金的最低要求从1000万元到5000万元不等。比如,北京市经贸委规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采取注册制,而非审批制,注册资金规模达到1000万元,符合《公司法》要求的企业就可以到工商部门注册成立担保机构。中投担保即在此背景下成立。

2002年度至今,中投担保从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广发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等共六家银行获得了100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民生银行和广发银行的授信额度分别为20亿元和10亿元,此外中投担保与农行、国家开发银行也有担保合作。

在世纪兴业总部所在地北京安华发展大厦9层,联合控股也在此办公,在2002年1月以前,中投担保的办公地点也在这里。

据记者采访所知,2002年10月31日,中投创业向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借了3亿元短期贷款,期限七个月,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不足”,而还款来源为“经营收入”。中投担保为此提供了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没有抵押或质押。

经办中投创业贷款的广发银行信贷员刘国强告诉记者,其实,贷款用途与合同所说完全不同,而是用于购买平安保险的股权――中投创业以约每股5.1元从平安保险原股东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手中购买了6600万股平安保险股权,总计3.4亿元。中投创业一举成为国内顶尖的保险公司平安保险重要股东。

刘国强向记者详述了广发行发放贷款的全部过程:2002年10月,中投创业与中远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广发银行是看到该股权转让协议后方决定贷款的;广发银行与中投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后于11月1日发放款;该贷款放在广发银行设立的专门账户中,规定中投创业不能从该账户提款;今年1月,平安保险的股权过户到中投创业名下后,广发银行方将资金打到中远账户,与此同时,中投创业将平安保险股权全部质押给银行,中投担保撤出,这笔贷款的担保换成平安股权抵押。

刘国强认为,这样可以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他援引的例子称,汇丰银行于去年10月入股平安保险,每股作价近20元人民币;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将所持平安股权在深圳产权交易中心拍卖的挂牌价是5.93元――世纪兴业、中投创业、联合控股曾想联手买下这笔股权而未果。“我们认为平安股权作为抵押品的风险很小。”刘国强说。

至于将于一个月后到期的贷款是否会展期,刘称:“(还款时间)可能要等到平安上市吧。”

另据记者了解,去年7月26日,中投创业向另一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贷款5亿,期限从2002年7月29日起为期3个月,借款目的是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利率为5.544%。该笔贷款于10月29日展期3个月至2003年1月27日,目前是否已经还款不得而知。此外,亦在去年7月,联合控股向该商业银行深圳分行贷款7亿元。据记者采访所获知,这两笔贷款的发放原由均是中投创业或联合控股单笔金额数亿的采购合同。据记者所知,中投担保同样为此两笔贷款提供了“过渡性”担保,即中投创业和联合控股将海通证券的股权抵押给银行之前,由中投担保提供贷款担保。

据悉,本来中投创业和联合控股的12亿元贷款打算全部用来投资其时正在增资扩股最后阶段的海通证券,但海通证券没有全部接受。最终,联合控股入资2.5亿元,中投创业入资5亿元,中投担保入资2亿元,加上世纪兴业已有的2.09亿元投资,四家机构合计投资海通证券约11.59亿元。去年11月,海通证券完成增资扩股,总股本扩至87.3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上海上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16%,这一比例,尚在世纪兴业等四家机构总计13.27%之下。

如果以上为事实,上述贷款已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于1996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贷款通则》,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非常明显,中投创业和联合控股的贷款均用于股权投资,而放贷的两家商业银行对此并非不知情。

意外的尾声

或许是迫于资金压力,几乎是在刚刚完成上市公司―担保公司―平安、海通主要股权的拼图的同时,刘志远的退出就开始了。

据记者查到的工商资料,去年12月12日,世纪兴业的股权结构进行了变更,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珠海国恒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入世纪兴业,各占30%股份,而刘志远的华泰置业股权降至40%。事实上,一个月前,几乎是对平安、海通股权的收购一完成,2002年11月14日、20日,世纪兴业即召开了股东会议及董事会,刘志远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资格移交给了来自珠海国利的人选,而珠海国利派出的人选占到了世纪兴业五人董事会的三个席位。

在世纪兴业易主之后,2002年12月27日,中投创业发生股权变动,股东变为来自深圳的四家公司:深圳市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成为第一大股东,占40%的股权;而深圳市沃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祥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铁城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资1亿元,各占20%的股权。

同在12月27日,原北京市证管办主任孙家骐代替刘志远成为中投担保的法定代表人,此时距其来到中投担保,为时已一年。中投担保的股权结构也发生了变化,易主后的世纪兴业占38.5%的股权,珠海国利工贸有限公司占35%的股份,另外还有12家上市公司少量参股。由于12家上市公司集体参股担保公司颇有声势,还引来媒体一时的关注。

孙家骐在接受《财经》采访时表示:“不是股东炒我,是我在炒股东,因为我引入上市公司,带来资金、资源和资信。”孙家骐称,中投担保为世纪兴业及关联公司的担保只剩一笔,金额约1亿元,为中投创业和联合控股购买金融机构股权的担保均已撤出。中投担保“目前已经基本上独立了。”孙家琪更称,中投担保对于海通证券的投资是“公司行为”,与股东世纪兴业“无关”。

以上股权关系的更替,由于所涉并非上市公司,市场一直并不知情。直至今年3月17日,上市公司世纪中天召开董事会,宣布世纪兴业董事长发生变更,市场算是第一次从公开渠道部分地知道了刘志远淡出的消息,但是上市公司2002年报并未披露大股东的股东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刘志远为什么会如此全面、彻底地放下数年间经营的拼图?记者多方试图与刘取得联系,但未果。一些应当与他颇多接触的人士甚至称“记不得什么时候见过他了”。一种说法称,刘志远退出,实质是以其直接间接掌控的金融机构股权换取其在市场上的重仓解套。记者无从向刘志远本人求证这一说法,但从4月16日起世纪中天股价的直线崩溃来看,就算曾有此可能性,也并未实现。

知情者向记者谈起刘志远说,刘总是随身背着一只大包。他们猜测,里面应当是三年间刘“资本运作”拼图的秘密。现在的刘志远,也许用不着再背着它了。

投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3

(一)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含义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土地注入、设立股权等形式进行融资,所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运营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种类很多其中包括建设开发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许多不同类型的公司。虽然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类型很多,但是资金融入后的重点都是进行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运营特点

一是独立性。我国政府在相关规章制度中都已经明确指出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成立必须具备一般独立法人的资格。由于政府投融资平台所代表的利益主体是地方政府,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所代表的利益主体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平台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政府所出台的政策顺利实施。

二是一贯性。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在资金的使用范围上与商业银行信贷有着一定的区别,其并不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限制,也不会存在利率低的情况。而是根据资金来源情况谨遵一贯性原则,进行资金使用性质的确定对有偿资金有偿使用,对无偿资金无偿使用。

三是公益性。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经营管理目标与其他房地产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房地产企业都是以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为经营管理目标,而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则是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为经营目的,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四是服务性。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在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所建立起来的,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计划与当地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与财政预算和商业银行一样被视为是地区资金的重要来源,地区政府融资平台的顺利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我国财政政策顺利实施,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我国某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资金活动情况

随着各个地区投融资平台的不断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投融资平台经营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对此,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以加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规避风险,本文对我国某市15个区、县(市)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了专题调研,以全面反映该市区、县(市)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现状。截止2011年底,该市15个区、县(市)共有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61家。总资产金额高达1495.6亿元,总负债为848.6亿元。筹资总额为465.4亿元,银行贷款占筹资总额的89.2%,共计415.2亿元,债券占筹资总额的8.8%,共计41.1亿元。本节从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担保、筹资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是利润情况。该市这61家公司中利润总额达5亿元的占公司总数的4.9%。1―5亿的占公司总数的9.8%;1000万―1亿元占平台公司总数的14.8%;利润0―1000万元占公司总数的34.5%;0元以下的公司占总数的36%。由此可见,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营情况总体上良好,盈利企业达到了半数以上。而且公司利润金额非常可观,妥善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会拉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是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该市这61家公司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4.9%;5亿元―10亿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1.7%;1亿元―5亿元占平台公司总数的9.8%;5000万元―1亿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11.5%;0元―5000万元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63.9%;无主营业务收入的占平台公司总数的8.2%。由此可见,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总体收入情况良好,间接地反映出该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稳定。

三是融资情况。截止至2011年底,该市61家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总额高达4653682万元,融资渠道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4179872万元,占筹资总额的90%;发行债券为356800万元,占筹资总额的8%;银信政理财产品62300万元,占融资总额的1%;其它占筹资总额的1%。由此可见,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资金最重要来源为银行贷款。同时以上数据也反映出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资金来源较为单一,这样一来公司就存在着巨大的财务风险,一旦银行资金链断裂公司日常运营就会受阻。

四是担保情况。该市61家投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总金额为3612479万元,其中以财政收入担保占担保总额的4%,约160000万元,保证担保占担保总额的75%,约为2694979万;土地质押担保占担保总额的14%,约为513400万元;其它担保占担保总额的7%,约为244100万元。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公司的主要担保形式为保证担保。由于保证担保主要是通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形式进行担保的,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保证人承担责任。这就存在着一个问题一旦投融资平台公司出现财务危机,责任就会落到当地政府的头上,直接会造成政府财政压力加大的情况发生。

三、我国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财务风险分析

(一)投资风险

以该市综保公司为例,该公司自2008年成立以来累计完成投资财务发生额291605.94万元,按工程项目分,列表如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该市综保公司的资金主要是应用于包括道桥建设、广场建设、公园、景点、游乐场建设等丰富人民生活的公共基础设施,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城市水电热气供应等公共事业等方面。虽然公司诸如安置房工程等经营性项目可以通过项目投产后自身经营运行所产生的现金流形成“自偿性”,但是这一部分资金并不足以满足公司运营需要。而所占比重较大的公益性项目完全没有直接收入,政府只能利用其它筹资手段偿还借款,使得公司运营压力增大。同时,我国政府还没有出台有关于政府投资内容以及资金运作的相关规定,也没用建立一个透明而公允的投资资金运营披露平台,这样一来资金流向就存在着很多漏洞,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之利徇私舞弊,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融资风险

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渠道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债券发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其中银行贷款是最主要的融资方式,而债券发行也成为了银行贷款之后的主要融资方式之一。本节从银行贷款和债券发行两方面进行融资风险的讨论。

一是银行贷款融资风险。以该市综保公司为例,从公司2013年资产负债表(表2)中可以了解到,截止至2013年年末,公司负责合计2241725769.18元,较年初有所增长,主要是长期借款的增多直接导致负债的增加。长期借款中大部分都是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增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公司资金链的正常运转。因为随着银行贷款管理机制的日益完善以及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对平台项目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获得贷款资金的难度。同时,一些平台项目还款期的迫近也会造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风险的发生。银行贷款融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点:首先,政府和平台公司的委托-关系所产生的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可以被视为是政府的经理人,资金投入项目的实际受益方为政府而不是平台公司,而政府还没有建立健全平台绩效考核体系,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徇私舞弊滥用银行贷款致使平台公司资金外流;其次,信息差异性风险。平台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银行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与平台公司的实际还款能力关系不大,更多的时候与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关系密切。很多地区商业银行在对贷款评估过程中无论是在能力上还是在信息上都不占优势无法监控政府投融资平台跨银行的资金流向,使得银行在对其进行贷款时金额数具有一定局限性,难以弥补公司资金缺口从而引发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

二是发行债券融资风险。债券发行融资方面,该市投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及短期融资券,以筹集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资金。但是从目前该市财政支出与收入总体情况来看,二者之间的缺口正逐年增大,而地方政府有权同时设立一个或者多个投融资平台,在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存续期内,该市地方政府很有可能会改变对平台公司的信用偏好,一旦出现投融资平台债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政府不会对城投融资平台债券本息清偿付法律责任,这样就会引发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

三、对于该市政府融资平台资金运用的一些完善措施

(一)实现融资方式多样化

单一的融资方式容易加大公司对商业贷款和财政拨款的依赖性,不利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顺利发展,所以该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当积极探索融资渠道进一步实现融资方式多样化。首先,平台公司应当加大对发行债券的重视程度,不仅要重视与国内企业和个人的合作,还可以与国外一些企业进行合作,制定合理的本息发放方式,吸引社会上以及国外的企业和个人资金的投入,尽可能地降低对商业贷款以及财政拨款的依赖性;其次,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还应当关注证券市场,通过上市的形式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这种形式不仅可以进行重复融资而且还不用支付利息,促进公司的资金链稳健运转。

(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一套完善的平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控制和防范公司财务风险的发生。首先,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各个部门岗位设置管理,明确各个部门的权责,尤其是财务部门一定要进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避免一人兼多职现象的发生,实现定期对账。一旦发现问题能够落实到个人,控制和防范一些不法分子为了一己之利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其次,公司应当建立现代化信息资源管理系统,进一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便加强各个部门的沟通交流;最后,平台公司应当进一步促进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主管人员应当积极向部门成员传递国家最新法律政策,并组织公司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优化会计人员知识结构,使得公司会计人员在务管理工作时更加得心应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错误的发生。

(三)明确责任主体

该市政府投融平台公司不应当过于依赖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给予公司一定的管理权力,使公司由政府控制其运营管理向实现自主管理形式的转变,杜绝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兼职公司管理工作闲暇的发生,应当另外选聘一些综合素质突出的人员担任相应职务,明确责任主体,避免由于平台公司债务过重转化为政府的债务,致使地区财政负担加重现象的发生。

投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治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治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治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治理要求的财务治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治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治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治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治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治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治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治理的财务治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治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治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治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治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治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治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治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治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治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治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治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治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治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治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治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治理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治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治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治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治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治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治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治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治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治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治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治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治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治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治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投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5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层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行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证券法》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如果商业银行能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已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扛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银行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点的名义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银保合作拓展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动的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保险业务的“双赢”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的形式推出更多的保险产品。

5.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投资担保公司工作总结范文6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关联担保;抑制效应;实证研究

一、研究背景

(一)“隧道挖掘”与关联担保

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是基于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可能导致的管理层对于股东利益造成的伤害而展开,也就是说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关注的是股东与管理者层面涉及的委托—理论,学者们并由此提出了大量的公司治理机制,例如管理层激励、对管理层的监管等。

但是,近年来,许多学者发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股权并未是分散的,而是高度集中的(Zingales,1994;Franks、Mayer,1997;La porta等,1999;Shleifer,1999;Clasessen,2000;Faccio、Lang,2002;Cronqvist、Nilsson,2003)。这类企业的主要问题并不在股东与管理者之间,而应关注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问题,即“利益侵占假说(Expropriation)”。也就说,大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控制权,他们有动力、有能力为了实现自身的最大化利益而采取相关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忽视甚至侵占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作为利益侵占的一种形式,Johnson,La porta,Silanes和Shleifer(JLLS,2000)把通过内部交易转移资源的链条比喻为一个隧道(Tunnel),即通过这条隧道,源源不断地把处于企业底部的资源输送到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最终所有者。他们将使用“隧道”侵害底层公司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称为“隧道行为(Tunneling)”。隧道挖掘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JLLS,2000):一种是大股东可以轻易地为了自身利益,通过自我交易从企业转移资源,包括关联担保、过高的管理层报酬、侵占公司投资机会,甚至是偷窃和舞弊;另一种是大股东不必从企业转移资产就可以增加自身价值,例如发行股票稀释其他股东权益、冻结少数股权、内部交易等等。邹海峰(2006)以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例,发现大股东通过股权融资、占用资金、现金股利、资产交易、担保等多种方式获得利益。

一般认为,这里说的关联担保就是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的担保(徐千里、周旭辉,2009)。扩展其内涵,我们认为,“关联担保”既包括以本公司为担保方,以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母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公司为被担保方的担保,也包括以本公司的子公司或参股股东为担保方,以与本公司存在上述关联关系的公司为被担保的担保(高雷、宋顺林,2007)。上市公司融资担保本属正常经济行为,但因被担保方恶意贷款、滥用银行资金,导致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常常陷入诉讼之中,并因连带责任不得不代为清偿银行贷款。一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成为大股东和管理者合谋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

所谓“机构投资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是指以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团体,又称团体投资者,是个人投资者的对称。包括投资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储蓄银行、各种基金组织和慈善机构等银行金融股东和非银行金融股东。他们从投资者、保险户、储蓄户等方面吸收大量资金,将其中一部分投放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活动。相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其拥有巨额资金,收集和分析证券等方面信息的能力较强,能够进行和完成分散投资(严杰,1993)。

20世纪80年代以来,得益于制度环境的改善以及管理层的大力扶持,西方证券市场上以养老基金、保险基金、投资基金为主体的机构投资者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作为一个最有代表性的新兴市场,中国证券市场用十几年的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可谓突飞猛进。2000年,中国证监会提出将超常规、创造性地培养和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推进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使得机构投资者在数量上、规模上迅猛增加。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统计年鉴2008》的数据,1993年,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总数为2.84万户。到了2008年,机构投资者的开户总数激增为62.67万户;2005年末,机构投资者持有已上市流通A股比例为30.13%。到2008年末,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上升为54.62%。

二、机构投资者抑制关联担保机理分析

在股权相对集中、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和外部监管机制薄弱的情况下,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非常普遍。近年来,中国新闻媒体揭露最多的公司治理问题莫过于大股东掏空。大股东的掏空行径让人触目惊心,中小股东对此无不义愤填膺(高雷、宋顺林,2007)。

作为股东,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动力抑制关联担保行为?我们认为,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他们起初对于参与公司治理并不积极,习惯于与其他小股东一样“搭便车”。但随着投入资金的增长,其所持股份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一旦关联担保造成公司业绩低下(刘小年,2005,研究发现上市公司业绩与对外信用担保显著负相关;甘丽凝,2007,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对公司业绩有负面影响;郑建明,2007,发现关联担保程度与企业价值显著负相关),股价下跌,其被套牢之后如果继续“用脚投票”,将损失惨重。所以,当上市公司出现关联担保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时,机构投资者不再简单地将股票卖掉,而是放弃“华尔街规则”,改为“用手投票”,作为忠实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御大股东对其利益的侵占。

作为股东,机构投资者是否有能力抑制关联担保行为?机构投资者资金雄厚,且拥有精通专业知识、投资经验丰富的专家以及先进的分析工具和较齐全的分析资料,所以他们有能力对公司价值进行较准确的评估和有效地遏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客观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胜利股权之争”、“方正科技股权之争”、“招商银行可转债事件”、“中兴H股风波”、“天歌科技系列”、“宝钢股份增发事件”、“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改革事件”,充分说明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开始投入到“积极股东”的行列中去,吴敬琏(1994)把机构投资者这种行动称之为“机构投资者的觉醒”。

三、文献回顾

国内关于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关联担保之间关系的文献很少。

唐清泉、罗党论和王莉(2005)发现,当机构投资者作为第二大股东时,与公司发生的担保行为有负相关关系,但是不明显。

国内相关的定量研究大多是机构投资者介入公司治理的研究,而且研究问题主要集中于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对于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之间关系的研究很少。仅有的上述的文献也是以2001—2003年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近几年来,资本市场先后经过了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在2005年4月启动,在2006年底“收官”),新会计准则颁布实行(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实行新会计准则),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推出,资本市场的发展获得了新的契机,因此,在此大背景下,审视机构投资者对关联担保行为的遏制效应,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四、实证研究

(一)研究假设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由于受体制、环境等约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大股东可能通过关联担保对中小股东实施利益侵占。机构投资者发展突飞猛进的今天,在日益规范的制度环境、长足发展的资本市场环境下,随着其持股比例的上升,机构投资者将有动力、有能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大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机构投资者持股与上市公司“关联担保”负相关。

(二)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在样本选择上,以2008年沪深两市只发行A股的第一大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50%)的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样本的选择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1)考虑到2007年是新会计准则实行的第一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的动机,因此,选择2008年的样本可能更准确地反应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2)同时发行B股或是H股的上市公司面临国内外双重监管,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行为,故只选取只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数据作为样本。(3)本文只研究绝对控股股东,即持股比例大于或等于50%的控股股东的情况,这部分控股股东拥有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为简化研究,本文不考虑部分上市公司中,持股比例大于20%但是小于50%,但是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上市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股东的样本。

基于研究设计的需要对初始样本剔除了以下几类情况:(1)所有金融类上市公司,金融类上市公司与其他行业上市公司有显著的不同,因此,样本中剔除所有金融类上市公司;(2)可能进行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位于0%~1%以及6%~7%),本文只研究作为“隧道挖掘”的关联担保行为,并不考虑大股东对于上市公司利益输送的情况;(3)ST和*ST上市公司,这类公司的财务状况与其他公司有显著的差别,面临财务危机,这部分样本可能会对研究产生重大影响,产生错误结论,因此,剔除这类上市公司;(4)机构投资者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本文主要研究机构投资者抑制第一大股东的作为“隧道挖掘”的关联担保行为,对于机构投资者为第一大股东的样本不符合研究初衷。

为保持数据之间的可比性,本文所选变量均采用年末数。本文数据均为笔者根据锐思数据库提供的资料自己手工整理所得。

(三)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定义。关联担保(Assurance):既包括以本公司为担保方,以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母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的公司为被担保方的担保,也包括以本公司的子公司或参股股东为担保方,以与本公司存在上述关联关系的公司为被担保的担保。对“关联担保”指标的衡量采用虚拟变量,1表示本年度发生了“关联担保”,0表示本年度没有发生“关联担保”。

2.解释变量定义。前十大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Instit):上市公司中前十大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持股数量与总股本的比值,本文所称的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基金、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

3.控制变量定义。绝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Ash):冯根福(2005)、高雷等(2007)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关联担保显著负相关。唐清泉(2007)认为,当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0%时,会担心担保可能带来的系列风险问题,削弱了利用担保进行渠道挖掘的动机。王琨等(2007)发现随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的概率呈现出先显著上升、其后不显著、最后显著下降的变化趋势。徐千里等(2009)发现控股股东的关联担保与控股股东比例呈正“U”型关系。因为本文研究的是绝对控股股东的情况,对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关联担保的关系,本文赞同刘峰等(2004)的观点,认为大股东持股比例高的,不倾向于以关联担保的形式实现利益输送。这个观点也与以上表述的唐清泉(2007)的研究结论不谋而合。

假设2:绝对控股股东持股与关联担保负相关。

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Top2-5):该指标反映了样本公司的股权制衡度。唐清泉等(2005)发现,第三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另外,李增泉等(2004)、陈晓和王琨(2005)和黎来芳等(2008)发现,大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与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显著负相关,表明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有助于遏制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利益侵占。

假设3: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关联担保负相关。

独立董事比例(Direct):独立董事人数/全体董事人数。从制度设计上来说,独立董事的职能就是监督和咨询作用,主要是为了防范公司风险,保护外部投资者的正常利益不受内部人侵害。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可以完善公司治理,对大股东利益侵占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唐清泉等(2005)发现,独立董事的比例与担保呈负相关关系。

假设4:独立董事比例与关联担保负相关。

公司特征因素:此类指标的选取是为了消除样本公司个性特征对结论的影响。本文选取反映公司规模因素的总资产和反映资本结构的资产负债率(Lever)。为消除量纲影响,本文选取总资产的自然对数(Lnasset)来衡量公司的资产规模。唐清泉等(2005)认为,若上市公司的资产多,存在挖掘的可能性越大。高雷等(2007)认为,规模大的公司拥有更多的信誉资产和更强的担保能力,因而越有能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刘小年等(2005)、冯根福等(2005)发现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对外信用担保显著正相关。

假设5:公司规模和资产负债率与关联担保正相关。

(四)模型建立

LogitpAssurance=α+β1×Institt+β2×Ash+β3×Top2-5+β4×Direct+β5×Lnasset+β6×Lever+ξ(公式1)

本文使用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设p关联担保发生的概率,1-p为关联担保不发生的概率,将比数p/(1-p)取自然对数得ln[p/(1-p)],即对p作Logistic转换,记为LogitP,则LogitP的取值范围在-∞到+∞之间。以LogitP为因变量,建立线性回归方程,即为Logistic回归模型。模型中参数α是常数项,表示解释变量及控制变量取值全为0时,关联担保行为发生与不发生的概率之比的自然对数值,参数βi为Logistic回归系数,分别表示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取值增加一个单位以及控制变量取值增加一个单位引起比值的自然对数的变化量。

(五)描述性统计

关联担保设置为虚拟变量,发生关联担保的取1,无关联担保的取0。得出有效样本共183个,其中发生关联担保的有74个,未发生关联担保的有109个。统计发现,两组样本公司各特征指标的平均值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仅根据该表格的数据还无法判定其差异是否显著。下面对样本公司特征指标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

(六)样本检验

根据样本数据的方差齐性检验(Levene检验)、T检验的计算结果我们发现,机构持股比例Instit的“Levene”检验项目中的的结果Sig.为0.509>0.1,接受原假设,两个总体的方差无显著差异的,即方差是齐性的。由于两个总体的方差无显著差异,所以T检验结果应应在方差相等的情况下做出,故推断结果应从“假设方差相等”行中得到,t统计量的观察值为-1.728,双尾概率p值为0.086<0.1,故拒绝零假设,因此认为这两个总体的均值存在显著差异(在90%的置信区间内)。而对于资产负债率Lever的“Levene”检验项目中的的结果Sig.为0.041<0.05,表明方差差异是显著的,即方差不是齐性的,从而在T检验中应当查看“方差不相等”项,表中该项Sig.(双侧)为0.000<0.01,表明均值差异是显著的(在99%的置信区间内)。其他变量显著性判断以此类推。

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样本公司中发生关联担保与未发生关联担保的上市公司具有明显差异的指标有:机构持股比例之和Instit、绝对控股股东持股比例Ash、资产规模Lnasset、资产负债率Lever,这四项变量的P值均小于0.1,而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Top2-5、独立董事指标未显示有显著性差异,P值大于0.1。根据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我们选取上述通过检验的四项指标进行二分类Logistic回归。

(七)实证结果及分析

由Logistic回归模型结果可知机构持股比例之和Instit、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Ash、资产规模Lnasset三项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常数项C和资产负债率Lever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由通过检验的各指标系数可以作出以下分析:(1)上市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关联担保行为发生的概率成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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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ical Study on Suppression Effect Associated with Assurance by Institutional Inves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