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例6篇

社会制度基本特征

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1

【关键词】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法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

一、国外社会保障税制度概况

社会保障税是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首创国家是德国(1889年),随后英、法、瑞典、意大利、美国等发达国家都先后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最早以法律形式规范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的国家是美国,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社会保障法》。至今全世界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实行了社会保障税制度,有的国家叫社会保障税(如挪威),有的国家叫国民保险税(如英国),有的国家叫社会保障付款(如爱尔兰),有的国家叫工薪税(如美国)。不管称谓什么,各个国家基本上都是以雇员的工资薪金为征税对象。社会保障税一般由多个税种组成,设置相应的税率、税目和用途,大多数国家实行分项比例税率,也有的国家实行多种税率并举形式。在征收方式上,有的国家设置独立的社会保障机构来管理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如智利、新加坡等),有的国家由税务机关征收(如阿根廷、俄罗斯等)。在税款缴纳方式上,多数国家采取源泉扣缴,少数国家采取自行缴纳方式,在税款使用上基本实行专税专用。

发达国家实行社会保障税制度的经验证明,社会保障税不但使国内居民在养老、医疗、上学等方面得到保障,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还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社会保障税支出,刺激或抑制整个社会的总需求,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调节国民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建国初期就有,经过六十多年的改革和完善,发展到现在实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形式,即人们常说的五险,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导致在征收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由于社会保障立法滞后,各项保险费用的制度规范各自为政,导致费用之间互不联系,缴费比率、缴费形式、支配方式不统一,即使是同一项保险基金在不同的省份,征收标准也不统一;二是管理体制不健全,导致在征收和使用方面缺乏监管,从而出现拖欠、挪用现象;三是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筹资渠道单一,从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缺口不断加大。根据相关报道,我国截至2011年底65岁以上老人已达1.23亿,预计到2015年65岁以上的空巢老人将达到5千多万,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经接近或步入老年人行列,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的重大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缺口每年都在增大,国家虽然通过财政拨款、福利、公有股减持等渠道进行了弥补,但是压力很大。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相关部门预计2013年我国养老基金缺口有可能达到16.48万亿元,单纯靠东凑西筹的办法不是长久之计,笔者认为应该将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上议事日程。

(二)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的现状

我国理论界对是否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讨论是从1996年开始的,主要是围绕是否应该开征、开征的条件是否成熟、税收的制度设计以及与之相关的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对于是否开征社会保障税,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观点:一是迫切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公共产品,其资金通过税收强制征收,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确保社会保障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渠道,对实现社会公平、刺激经济发展和维持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二是对开征社会保障税持支持态度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障费制度缺乏刚性制约,收费覆盖面小,国家投入少,挪用现象严重,造成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大,不能满足社会保障支出需要,从而造成社会保障层次低的现象。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法律形式来规范征收、管理和使用,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公开性、公平性和稳定性,防止挤占挪用,保证资金的良性循环使用,促进社会公平发展。三是对开征社会保障税持谨慎态度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障税取代社会保障基金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受许多因素制约,我国还不具备确保社会保障税征收使用的外部条件,存在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如何与现有保险制度相衔接问题、社会保障税收资金的征收管理问题、税率水平及人员配备等问题。应以谨慎的态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后才能确定,只有创设良好的社会保障税制度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才能确定是否实施。四是对开征社会保障税持反对意见的观点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对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短缺问题没有实质意义,反而加重企业负担,使得企业员工的工资水平下降,加上人们的纳税意识不强和财政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并不一定能够完全解决社会保障资金征收和管理的缺陷问题。有观点认为社会保险属于私人所有,费改税后,国家就会变为社会保障资金的直接责任主体,将影响个人参加保险的积极性。还有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险具有有偿性,与税收的无偿性相矛盾,费改税后会与现行制度产生冲突,暂时不应开征社会保障税。

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体系已经逐步完善,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也已健全,为费改税打好了基础,民众对费改税的呼声在加大,开征社会保障税条件正在日趋成熟。党的十报告中,就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摘自十报告)。以此为契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制定社会保障税法,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级次和权威,加强社会保障资金征收的力度,扩大征收范围,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持续性、稳定性、流动性和公平性,达到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全国统筹。

三、社会保障税的制度设计

我国在制定社会保障税制度时应借鉴国外经验,但是我国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制度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又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在制定社会保障税法时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情况、财政收入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等,根据我国的国情合理设计社会保障税的制度体系。笔者认为应建立由基本社会保障税、统筹社会保障税及特殊社会保障税组成的社会保障税法体系。

(一)基本社会保障税

基本社会保障税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对暴利企业开征筹集。我国从2006年开始对三大油征收特别收益金,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暴利税”,规定将其收入纳入中央预算,但没有明确规定其用途。其实,暴利行业还有很多,通过2011年上市公司年报可以看出,最赚钱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排名前二十位的企业中,除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外还有11家银行、2家保险,还有中信证券、中国神华、上汽集团、中国建筑、中国交建等,最赚钱的是中国工商银行,年净利润达2 082.65亿元,第二十位是中国交建,年净利润是116.01亿元。如果将这些企业作为基本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即使是按年净利润的5%进行征收,也是一笔很大的资金来源。至于以什么指标作为“暴利”的标准,将哪些企业确定为暴利行业,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对暴利行业征收基本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可以按超额累进税率,以企业的年净利润作为计税依据,比如年净利润在50~100亿的按2%的税率征收,年净利润在100~500亿的按4%的税率征收,年净利润在500~1 000亿的按8%的税率征收,年净利润超过1 000亿的按10%征收等。基本社会保障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征收机关进行征收,纳入国家的预算,由人社部统筹管理,在全国范围进行统筹使用,作为公立非营利养老院、公立非营利医院的资金来源,解决居民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

(二)统筹社会保障税

统筹社会保障税应采取普遍征收的原则。征收范围应包括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应该包括个体户,只要有雇员的单位都应纳入征收范围,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统筹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仍按现行的社保基金计算办法,以工资总额为计税依据,可以由现在的五个险种作为税目,各险种的税率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省按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税率标准,如养老保障税率为10%~30%,医疗保障税率为10%~20%,失业保障税率为5%~10%,分别由个人和企业负担一半或个人负担1/3,企业负担2/3;工伤保障税和生育保障税可以全部由企业负担,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确定。统筹社会保障税的征收和资金运用可以借鉴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农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可按现行的新型农村保障体系进行,在此不作探讨。

(三)特殊社会保障税

在发达国家,个人将财产捐赠给公益事业非常普遍,如巴菲特将自己财产的99%对外捐赠,比尔盖茨将全部财产的98%捐赠给了“盖茨基金”。在中国虽然有扶贫济困传统,但有些富豪宁愿自己进行挥霍也不愿意捐赠。笔者认为,应将所有富裕阶层的个人作为特殊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将该税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附加税种来征收。对于个人月所得额超过个人所得税最高级次8万元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再按月所得额的5%征收特殊社会保障税。特殊社会保障税可以由地方税机关进行征收,采取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方法,将特殊社会保障税的资金交由各地人社部门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无收入的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如神经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及其他疑难病人的养老和医疗,贫困地区学生的就学等。

总之,应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完善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体制,通过建立由基本社会保障税、统筹社会保障税和特殊社会保障税组成的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实现人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尧金仁.关于社会保障税的文献综述[J].税务与经济,2011(3).

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2

关键词:发生学;党的领导;最本质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849 文章编号:1671-6248(2015)04-0083-07

在全国人大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时首提“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重大论断不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构建依法治国的宏大蓝图时再次重申了这一重大论断。毋庸置疑,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这也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为什么要突出“最”呢?党的领导和其他本质的特征在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结构体系中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并列的抑或层次的)?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对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发生学的视域对此进行考察。从发生学的维度,我们主要探究这一论断是如何生成和发生的。如果透析这一论断的生成过程,我们可以发现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特征结构中所处地位的流变呈现出两个显著特点:从隐性转向显性,即从理论理性转向实践理性;从并行关系转向层次关系,即从意指转向能指。前者是随着对社会主义特征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发生的,后者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而产生的。

一、理论理性到实践理性:论断生成的内驱力

在马克思主义的政党理论和社会主义观演变的历史沿革中,把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观念是渐进生成的,经历了从理论理性到实践理性的过程。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的原初文献中,对未来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尤其是东方社会如果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设计,具有浓厚的理论理性色彩。即使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特征的描述,也主要是基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特定视域来解析的。之所以如此,不仅在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没有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经历和机会,也在于对社会主义社会特征的预见是建立在他们所处时代资本主义弊端和主要矛盾的基础上,在于有时候与论敌进行论战时不得不强调的一些重点,更在于他们不想把通过理论逻辑和思维逻辑而推演出来的未来社会所具有一般意义的基本特征,固化为所有将来走向社会主义的国家或民族都必须贴上的标签。暂不提理论界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特征理解的差异性,即使从共识特征来说,也不过是后来者人为建构的结果罢了。不过,在消灭一切阶级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中必须坚持无产阶级(通过党的领导形式)的观点已基本蕴含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标志。到马克思主义民族化的第一个典型理论――列宁主义付诸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后,理论理性才渐次让位于实践理性,不过此时的实践理性依然是不完善、依附于理论理性的。其间针对当时苏维埃面对的巨大挑战和严峻考验――不仅面临着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围追堵截,面临着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后遗症的不断显现在国内出现的对党的不满、责难、攻击的情绪或思潮的蔓延,而且面临着在党内一些共产党人对党执政地位的怀疑以及对党领导事业前途的悲观失望的气氛有所抬头等情境,列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他强调:“从原则上说,对于应该有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点,我们不能有任何怀疑。”[1]到斯大林时期,伴随着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社会主义特征体系的内容更加丰富,实践理性更加凸显。但是,不得不承认,对社会主义特征体系的认识存在“附加”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体现其社会主义观的斯大林模式中。此时,党的领导被正式纳入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不过,这种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化认识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观所体现出来的作为社会主义内在属性的党的领导却具有更复杂的意旨。其中最让人诟病的是民主集中制被破坏的党的领导为个人迷信、崇拜和专制开辟了通道,其他社会主义的特征被遮蔽起来乃至成为党的领导的附属品。更具悲剧的是,在戈尔巴乔夫时期,不仅以历史脱衣舞的方式虚无了党的领导地位、消解了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特征体系中极端重要的作用,而且用“民主”、“人道”等高度抽象化、伦理化的内容悬置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最终使苏联社会主义大厦根基被掏空,酿造了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惨剧。

在中国,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特征体系的认识不仅是渐进式的,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进程相同步,而且是与对党情、世情、国情的判断紧密关联,与中华民族面临的历史任务相辅佐。从整体上来说,实践理性逐渐回归并重占主导地位。在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继承了前苏联对两者关系的正确认识,把党作为“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明确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在其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与阶级斗争为纲的氛围相伴随的是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体系中被置于首位,虽然表面上突出了党的领导对走社会主义道路和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实际上对党的领导认识上的失误以及对社会主义特征认识的偏差加之导致的严重后果,却使两者关系呈现巨大的张力,削弱了党的领导在特征体系中的地位。这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一再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原因。邓小平对两者关系的认识既是基于其对“什么是马克思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观、社会主义观的解构和重构,也是基于其对党的领导“何以是”、“何以能”重新考量的过程而生成的,还是“最本质”论断直接的理论渊源。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社会主义本质论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个特征体系既是对未来要建成的社会主义特质的高度概括,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属性的整体性规定。一方面,如果比照以往对社会主义特征的表述,邓小平关于特征体系的思想更突出中国的实际,突出了走自己路的特色,从而理论理性色彩在减小,实践理性的意味更浓。对党的领导在特征体系中的地位判据不是仅仅基于理论逻辑推理和思辨,而是通过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此问题经验教训的总结,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这也是邓小平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喻为“新型社会主义”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邓小平在不同场合强调发展生产力、坚持社会主义对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极端重要性,提出“发展才是硬道理”等重大命题,也从历史维度、主体性视角强调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目标实现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地位,比如“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现代中国的一切”,“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等。 同时,他还强调“在四个坚持中,坚持人民民主这一条不低于其他三条”,马克思的“理论最实质的一条就是无产阶级”[2],即无产阶级是巩固社会主义和抵制资本主义进攻的最根本条件,也就是说,无产阶级是社会主义成为社会主义的实质性要件。表面上看,似乎党的领导和其他特征体系同等重要,但如果结合语用学细致分析这些话语的语境、语义,党的领导依然在特征体系中处于先决性的地位。当然,邓小平所讲党的领导的内涵和以前有很大区别,已不是具体、琐碎、无所不包的领导,而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他所讲党的领导的先决性地位虽然语义上等同于现在提出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但也只是寓意中的,是隐性的。

从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不断创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标志,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创新,对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观以及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体系之间关系的认识和把握越来越深刻,更具有时代性和实践理性。一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界定不仅继承了以往对社会主义特征科学、合理的内涵,又融汇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处历史方位、基本国情更科学的认识成果,与时俱进地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体系新的内容,诸如社会和谐、共同富裕等。另一方面,对党的领导的认识进一步提升,不仅涉及党的性质、党的领导的方式、方法、原则和要求,也涉及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增强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理念、路径等。两者之间愈来愈呈正相关的关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得越清楚,党的领导在特征体系中的位置越凸显;对党的领导把握得越正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现实中就体现得越来越清晰。提出“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在党希望也在党”的观点和指出的“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的观点,则是那时对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判断。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党的领导地位在特征体系结构中越是彰显,党在领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群体)如果不能被民众理性认知的话,就越会成为消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他特征的利剑。譬如,这些年滋生蔓延是事实,是多种因素引发的。客观公正地讲,无视党领导人民在建设中所取得巨大成就,而把一些问题的缘由都简单地归咎于党的性质、宗旨的异变,乃至怀疑党执政合法性和领导地位的确是大错特错的。但在现实中,这种非理性的思维甚至是故意牵强附会的联系却是严重存在的。这也是这一时期我们屡次强调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地位的重要原因。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谈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还是理论体系,党的领导都摆在前置语境中,突出了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重大引领作用。此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论断已呼之欲出。

而中国梦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与其内容体系的不断丰富,则是党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进一步结合且侧重于实践理性的产物,预示着对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及两者关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水平,对党的领导在特征体系中地位的认识作出了新判断:第一,以党的十为新起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新的历史特点”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总布局总任务总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3]、市场决定性作用论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第二,对党的领导认识更全面、更系统化,提出了依法治党的新思维、从严治党的新举措,进一步强调了“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中国共产党”的主张;第三,在两者关系上,明确提出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新表述,鲜明突出了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体系中独一无二的地位和作用。这一重大论断是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社会主义观的继承和发展,是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和实践洞察的结果,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发展历程中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二、并行转向层次:论断确立的外驱力

我们谈及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诸如公有制、按劳分配、人民民主等,往往是从一般性意义上来说的,意即社会主义这一客体所具有的共同特性。而且这里的社会主义有时是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性结果出现的,是以资本主义已经得到比较充分发展且矛盾不可调和为条件的。有时又是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特征的对立面出现的,是与“恶”的资本主义相对立的“善”社会的理想化观念为逻辑的。前者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后者是基于人本学说的视域。但无论是把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理想、运动、思潮还是制度设计,其原初的特征无外乎指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其中任何一方面都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已存阶级社会形态的必要条件,在特征体系中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平行关系。也就是说,无产阶级政党执政或党的领导和其他特征是同等重要的,是一种意指意义上的平行关系。然而,现实中社会主义实践的条件与原初的预设大相径庭,即使马克思、恩格斯的东方社会理论也没有对俄国、印度这些国家的革命成功后具有什么样特性作出比较明晰的表述。那么,现实中自谓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应该具有哪些特性才能无愧于真正的社会主义称号呢?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仅从一般意义上的共有特征去判断,而需要结合具体国家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也就是要从特有特性为基本立足点,否则就会在矛盾冲突中失去自信。就越南这一典型例证而言,越南共产党认为越南处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初期阶段,也就相当于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那么,凭什么说越南是社会主义国家呢?在各国社会主义实践中,面对的条件是千差万别的、面临的问题也是不同的,走法也是各具特色的,因而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性是有差异的,不同时期强调的重点也是有区别的。虽然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定情势的出现,各特征之间通过实践的环节相互作用、相互促成,特征体系内部呈现一种相对稳定的平衡结构。但是,在社会主义初期或发展的某一阶段出现了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稳定状态就会被打破,其中某一特征就会显示出在体系中的极端重要性。比如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到建设社会主义的大致思路时,虽然突出了生产力高度发展这一特征的重要作用,但未忽视其语境中的前置话语――“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其意指无产阶级这一特征在社会主义特征体系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以及对党的领导在其中地位的评判也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既要避免以自我意识为中心的“朴素的僭越”,也要摒弃无视中国社会主义的特殊性和实践,抽象化地、空洞地、教条地拿理想化的社会主义特性衡量、评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体系是否科学的观念。只有实现从“应当”和“是”的思维逻辑转向统一于“实践―现实”的环节,从一般性视域转向特殊性视域,把党的领导在特征体系的地位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维度来审视,即从意指转向能指,才能对此作出符合事实与逻辑的解释。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体系发展历程来看,党的领导和其他特征的关系由并行与层次并存的关系结构逐渐演化为层次结构,即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其他特征得以实现的根本性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对党的领导在特征体系中地位的认识是以前提性和预设性的逻辑思维显现出来的:前提性是指党的领导是其他特征得以体现的条件,其逻辑侧重于价值判断。比如,他所强调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关键在党”这一论断就是很好的注解。一般来说,中国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巩固、按劳分配的坚守、人民民主的扩大和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紧密相关的关键点。而这些关键点能否真正得以解决,都是以党的正确、科学领导为先决性条件的。如果再仔细分析他对党的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精神,也可以解蔽出以上的说法。在讲话中,他把党的领导制度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统一于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把党的领导制度的改革价值旨趣归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是以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特征相比较而言的基本特征为标尺的。预设性是指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生死存亡是息息相关的,其是其他特征得以实现的关键,其逻辑侧重于事实判断。这个事实既是历史时期已经发生的事实,也是虽未完全产生却能产生而且即将产生的事实。恰如他所说:“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搞社会主义是没有前途的。这个道理已经得到证明,将来还会得到证明。”[2]如果前提性是应然式“应当”的暗指的话,那么预设性就是实然性“是”的明指。在一定情形下,“应当”和“是”的观念就会被一起表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20世纪末至90年代初特殊的背景下表现得最为明显),这往往表现为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体系中所处的首要地位被着重突出;但整体来说,此时两者之间的关系既呈一种并行关系(这表现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内在联系上),又呈一种层次性关系(这表现在特定情势下对党的领导地位的侧重强调)。

在此基础上,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通过对剧变原因的持续深刻反思,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鲜经验的概括总结,对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清醒判断,进一步明晰并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体系的范畴、内容,从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高度把对党的领导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阶段。其中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提出,因为它科学地回答了在迈向新世纪后“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么样建党”这一重大理论问题。此时,党的领导和其他特征之间的关系开始以层次性的结构呈现。其主要表现为从不稳定的“一字型”结构转化为相对稳定的“金字塔型”结构。到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时期,两者关系的层次性结构则更明显。在面对如何破解“怎么样发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这一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时,通过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纯洁性建设为主线的党的建设,提高党的领导的科学化水平被作为所有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这一时期“阶段性特征”、“四大危险”、“三个前所未有”、“两个务必”、和谐社会等论断的提出,不仅表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体系的认识更全面,对党的领导的认识更系统,而且更表明有理论自觉、实践自信的共产党的确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领导核心。恰如所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

党的十以来,以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审视和判断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发展大势,深刻认识世界政党变迁的基础上,对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定位得更明确。他强调:“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实现党的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关键在党。”而“关键在党,就要确保党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3]。新的历史特点以及党所肩负的艰巨任务是新一届领导集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征层次化的主要依据。择其扼要,主要涉及:

第一,最为关键的十年。这是指如果从时间维度结合事件维度来说,以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期恰逢21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中至关紧要的后半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和“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的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这一时期是“两个百年”战略构想能否真正实现的重要阶段,脱离、削弱党的领导,暂不说是不是会陷入邓小平所说的各自为政、全面内战,起码会陷入无休止的主义之争,好不容易形成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会葬送,我们战略目标的实现就会因失去主心骨而落空。

第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固存。这主要是指随着中国的不断崛起,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北京共识或中国模式越来越具有吸引力,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依然以意识形态划线或者固守冷战思维,不断在、人权、民主等领域挑起纷争,不断通过各种掩耳盗铃的手法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尤其是政党制度),妄图以惯常的西化、分化的手段在中国推动所谓,颠覆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过他们忘了或者故意失忆,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党制度,关键在于这个政党能否解决这个国家所面临的历史任务。一个民族选择什么样的国家治理体系,与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特色不是不无关系的。在《不能要求不同国家都采用同一种发展模式》一文中说:“‘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 一个国家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正像我们不能要求所有花朵都变成紫罗兰这一种花,我们也不能要求有着不同文化传统、历史遭遇、现实国情的国家都采用同一种发展模式。”他们可能忘了,当20世纪50年代美国前国务卿艾奇逊曾经预言谁也无法解决中国问题时,当20世纪90年代“福山”们集体唱衰社会主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挽歌时,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励精图治、发愤图强、改革创新,不断取得为世人所惊叹、羡慕的伟大成就。如果同实行多党制下的印度相比较,新中国建立之初的起点比它低,面对的国际环境更严峻,但是现在呢?如果同那些后的国家或地区的情况看,特别是那些发展中国家,失去了强有力政党的支持和保障,又有几个国泰民安、和谐稳定呢?因而无论是从历史和现实情境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治理体系不是自封的,而是历经实践并被实践所证明是正确的。这些年中国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事实,无不昭示着一条道理:没有党的正确领导,中国梦就是南柯一梦、黄粱美梦。

第三,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思潮。不容否认的是,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的确遇到了众多难题,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甚至一些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点从党的十六大到十的报告行文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对这些问题、难题该怎么办?改革是基本共识,但怎么改呢?在纷杂的方案设计中,主义的呼声顿起,这也成为国内理论思想界争鸣的热点问题。在特定的历史政治文化背景下,主义本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是如果无视其产生的土壤和环境,把贴个“好东西”的标签,简单地把其照搬、照抄,生硬地移植于中国,以为有了就可以解决中国存在的所有问题,这不仅在认识论上违背了事物存在多样性的原则,在方法论上也有悖于实践唯物主义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不能打着学术争鸣无的旗号,利用概念的复杂性和模糊性,以所谓的问题意识为幌子,片面攻讦中国在政治体制方面存在的一些弊端,把实行主义作为救世良方或普适价值,把矛头指向党的领导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民众既对主义缺乏一定的理解,又不能理性、客观地看待党在领导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加之一些持观者利用美妙的说辞和美景的许诺,很容易混淆视听、混乱思想,引起民众对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的误解和不信任,因而危害很大。在这一点上,一些人鼓吹与呼吁的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处,其核心要害就是否定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其最根本的就是要取消党的领导,实行所谓好似能包治百病的莫里逊氏丸――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在这种情况下,旗帜鲜明地进行理论斗争无疑是必要的紧迫的。更重要的是必须以法理的形式明白无误地表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不能丝毫动摇的基本原则。为此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专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迫在眉睫。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千头万绪,而贯穿其中的一条红线当属怎样通过推进党的建设切实提高党的领导能力。这不仅是因为党的领导能力高低会决定治党、治国、治军的成效如何,会左右中国梦实现的深度、广度、程度,也会使党执政的正当性、合法性受到质疑,更会影响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因而,多次高度地申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他指出:“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不管党、不抓党就有可能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结果不只是党的事业不能成功,还有的危险。”他认为,党的领导搞的越好,党的形象和威望、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就会越高,他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讲:“不仅直接关系党的命运,而且直接关系国家的命运、人民的命运、民族的命运。”

历史和事实一再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离开善于学习、勇于创新、立志为民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没有高度理论、道路、制度自信和自觉的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人民过上幸福美满生活之梦、国家繁荣富强之梦、民族振兴之梦就会成为水中花、镜中月。

三、理论语境和现实情境的结合:认识判据的基本要求

在逻辑结构、实践环节的释析之外,存留的主要问题是,党的领导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为什么与包括经济基础内容在内的其他特征相比照会是“最本质”的呢?是不是其背离了马克思主义言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间的关系呢?这需要从理论语境和现实情景相结合的维度进行分析。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他们就一直反对把他们的学说固化为所谓的“经济决定论”。恩格斯在致约瑟夫・布洛赫以及致瓦尔特・博尔吉乌斯的信中对此作过明确的解释、说明。其内涵大致如下:第一,他认为因为反驳论敌时他们不得不强调被论敌否认的主要原则,而且不是始终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相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第二,他既明确反对把经济因素作为历史进程中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承认上层建筑也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形式的因素,同时又指明在特定历史时期和情境下,上层建筑甚至会对历史进程起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可能还是首先起作用[4]。第三,他言及的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主要体现在“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相互作用”[4]。第四,经济状况并不会自动发生作用,必须结合环境和现有的现实关系等条件。第五,他指出,这一原理的实际运用,只要“关系到描述某个历史时期,……那情况就不同了”。“否则把理论应用于任何历史时期,就会比解一个简单的一次方程更容易。”[4]第六,它们之间的关系只有在相互联系中,也只能在相互作用中才可以得到正确的理解。

如果从以上涵义去理解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论断,理论与现实间的断裂和冲突就不会显得突兀:第一,在与上层建筑相关的特征中,政党因素对一个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高度正相关,这已被现代政党发展史所明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性所在看,无论是道路、理论、制度的建构和实践以及成效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第二,纵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波澜壮阔的历程,党的领导是否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都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经济发展的状况和民众的幸福程度,关系到中国所面临的历史任务和问题能否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这是基本的经验教训。第三,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不断深入进行的关键期,面对各种企图消解、取消、否定党的领导地位,故意抹黑、丑化、歪曲党的历史的思潮,有必要也必须作出强有力的回应,就如所说,我们要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突出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首要作用就无可厚非了。

不过,无论如何都不能把论断理解为“唯意志论”或“以党治国”的翻版。我们既要从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必然性出发探讨这一论断,也要从局部因素和偶然因素来分析。前者意味着要从经济必然性的视域看到党的领导地位归根究底是由中国的经济关系决定的,离开这一点看问题,党和社会主义就失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这也是党把经济社会科学发展问题作为中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后者意味着要从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中国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党面临各种考验和危险等特定情势下剖析论断的价值旨趣。脱离特定的环境、条件,脱离中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历史命运、基本国情,只是从逻辑结构上评析论断,无疑会把党的领导绝对化、神圣化,好像只要有了党,社会主义大厦就会自然而然建成。只有纳入整体特征体系中且在与其他特性的历史和现实关系中才能把握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的蕴意。

四、结语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既不是超验的、悬思妙想的一厢情愿的主观意志或自我证明,也不是绝对的、永恒的、普适性的规律,而是对党执政的正当性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核心地位历史的、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总结,更是对当下解决中国问题、实现中国梦所面对的主要矛盾的节点之关键问题自信的、自觉的、清醒的回答。一言蔽之,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就没有中国梦梦想成真的蓝图和美景。

参考文献:

[1] 列宁.列宁全集:第 39 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3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  制度设计  配套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也逐步实现了社会化的统筹与管理。但在实践当中,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统筹缴费暴露出欠规范、不统一和无法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资金来源等弊端。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由之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遵循国家、企业、个人(职工)三方共同负担原则;坚持公平为主,兼顾效益原则;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原则;政令统一、政事分开原则,本文提出如下关于社会保障税税制设计方案:

一、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

1.纳税人。根据国外通行做法,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且不平衡,农民负担能力有限,近期内暂不将农民列入纳税行列。可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以乡镇或县为单位建立统筹式的区域性社会保障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

2.征收对象与计税依据。社会保障税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为征税对象。雇员,以其因雇佣关系取得的、由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为征税对象;雇主以其因雇佣员工而支付雇员的工资薪金为征税对象。自营者,以其生产、经营利润为征税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控制权和所有权,而只取得固定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等同于雇员,以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和承包、承租所得为征税对象;如果对生产、经营成果拥有控制权和所有权,除固定上缴被承包、承租单位一部分经营成果外,其余经营成果全部归承包、承租者所有的,按自营者征税,以其工资薪金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为征税对象。自营者,是指同时既为雇主又为雇员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及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作为征税对象的工资薪金应以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为标准。同时,社会保障税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在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前提下,既设起征点又设上限。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工薪收入(工薪支出)或生产经营利润,不作任何税前扣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雇员应纳税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适用税率

雇主应纳税额=雇主支付雇员的工资薪金×适用税率

自营者应纳税额=自营者的生产、经营利润×适用税率

纳税人取得(支付)的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为外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计税。

3.税率。社会保障税是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筹集资金的一种形式,是专税专用、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特殊税种,在性质上与个人所得税不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5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涉及的基金金额也最大,并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本着征税简便、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根据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和受益原则特点,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保障项目统一采用综合比例税率予以确定。其中,养老保险项目的税率为10%,医疗保险项目的税率为6%,失业保险项目的税率为6%.其他保障项目的税率视具体情况确定,统一合并征收。为便于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较好地衔接,雇主的负担率应高于雇员的或起码应与雇员基本相等;自营者的税率应基本上等于雇员与雇主税率之和。

4.税负调整制度。社会保障税实行限额征收,超过限额部分的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不再征税。考虑到中国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在工资薪金中的扣缴办法,这一限额对工资薪金应规定按月缴纳,对自营者的生产、经营利润应规定按年缴纳。为照顾低收入阶层,以体现社会保障税的立法意图,社会保障税应规定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的,免予征税;超过起征点的,就工资薪金或生产、经营利润全额征税。起征点的大小可参照中国现行的最低生活水平标准制定。纳税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款,可申请在其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办法由税法另行规定。但对社会保障税的政策优惠如税收减免、税收抵扣等制度必须规范化,做到全国统一,以利于劳动力要素的流动。对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可以用专门条例做出特别规定。

5.征收管理。将社会保障税划为中央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雇员和雇主的社会保障税按月计征;自营者的社会保障税按年计征,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雇员、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于月份结束后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自营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于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自营者少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款,于下年度补缴,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抵缴其下年度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款或本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雇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额,由其雇主在申报缴纳应纳社会保障税时一并代扣代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社会保障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雇员在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由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如果其雇主已代扣代缴社会保障税,在申报缴纳时,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或者抵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需要解决的几个相关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筹集办法多由地方做出规定,难以收效;筹资机制不规范,地区间、部门与行业间负担不一,统筹面窄,社会互济范围小,多头管理,自收自支,缺乏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挤占、挪用时有发生;现收现付所形成的隔代支付与社会老龄化的矛盾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措施,参保的权利与义务透明度不够,影响参保积极性和参保范围的扩大。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只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一些单项法规,法律层次低,也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与改革取向的长远目标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必须首先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配套改革:

1.必须尽快制定颁布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规范社会保障各主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也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法律依据。国家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明确参加社会保障的各主体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利与义务,把社会保障范围、基金筹集、托管运营和发放,以及国家对基金的保障与监督管理等在法律上得以规范,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确保社会保障税收入的稳定增长。通过《社会保障法》可以规定社会保障税收入的安排使用,做到有法可依,税务机关负责及时足额把社会保障税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税的预算管理和资金安排与监管,满足不同社会保障项目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通过《社会保障法》,鼓励商业性人保业务,构造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改变社会保障收付模式,将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改变为部分积累以至完全积累模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增大受益原则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筹集与运用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为了改变收付模式,理顺关系,平稳过渡,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所需资金用国有资产变现解决。

4.通过《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发行国债和社会保障,用于弥补社会保障支出缺口。

(二)财政预算制度的配套改革

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位”和“越位”,不但公开性和透明度太低,而且预算内预算外收支严重倒置和扭曲,最突出的就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应列为预算内收支的社会保障基金,由于收入制度上为社会保险费而列入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而又缺乏强有力的收入弥补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使资金被挪用流失,出现社保不保等严重问题。社会保险费作为一种公共收入,其收入属准税收性质,其支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但却长期列为预算外收入,没有受到严格的公共管理和监督。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应进行财政制度的配套改革。社会保障税作为一项税收,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为社会保障预算提供了固定的资金来源,社会保障基金征收和支付实行“两条线”,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列入国家预算内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接收工作、社会保障基金财政账户的收支核算工作,以及监管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及票据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执法地位和预算管理地位,从财政制度上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在社会保障预算、公共预算、债务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之间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在资金运用上应遵循各方平衡、相互调剂的原则,以充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效率。在财政制度上,还要加大财政支持社会保障资金的力度,允许通过资本市场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用于社会保障预算。同时,通过立法,发行社会保障和国债专项用于弥补社会保障预算的入不敷出的缺口,在公共预算的编制中留有一定空间,每年划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障预算的平衡和积累,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以发挥财政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还要增强社会保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公众的监督,使社会保障制度深入人心,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三)税收制度的配套改革

开征社会保障税,应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配套改革,具体是:

1.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配套改革。由于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基的基本一致性,即都是对雇员(个人)工资薪酬收入总额征收。两者不同的是,社会保障税的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同,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为800元,个人收入超过800元以上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社会保障税的起征点比个人所得税应低得多。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应考虑个人薪酬收入超过800元部分的重复纳税问题。同时,个体经营者或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缴纳社会保障税也存在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和总体税负问题,应合理设计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和税率以及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在课征个人所得税时,对个人薪酬收入或劳务报酬收入已纳社会保障税的税款从税基中给予必要扣除。

2.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配套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税前扣除项目应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将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在税前列支,以避免重复征税,增加企业总体税收负担。

3.税收征管制度的配套改革。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项税收特点及与其个人账户对称性强等特殊性,开征社会保障税后,新的《税收征管法》应相应根据社会保障税的特殊性增加补充条款。如个人纳税账户与个人领取社会保障费和保障项目是否对称及其操作的条款;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资金经办部门提供征收单位的欠缴额等条款。

(四)工资制度的配套改革

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现行工资制度不规范,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使其工资组成包含社会保障支出。由于目前分配中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应将已固定化的补贴收入加入工资基数,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检查。

(五)相关政策的配套改革

对破产企业或经营困难企业的扣款顺序政策进行调整。把社会保障税列为第一还款顺序,按税、贷、货、利的还款顺序,而税款项中应将社会保障税列为首位。

参考文献

(1)董树奎 《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的分析》,《税务研究》2001年11期。

(2)李 明《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8月出版。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制的相关问题》,《税务研究》2001年11期。

(4)石 坚、付广军《社会保障税:前景与目标》,《税务研究》2001年11期。

(5)刘小兵《中国社会保障税的制度设计及其释义》,《财政与税务》2002年1期。

(6)麦正华《关于设计社会保障税改革方案的思考》,《税收研究资料》2000年11期。

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4

从市场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看 ,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社会 上 ,但现行宪政民主却基本定型于计划经济社会。因此 ,现行宪政民主对于市场经济社会 ,难免存在不完全适应的情况。所以 ,现行民主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但如何调整呢 ?笔者拟根据经济与政治间的互动关系原理对此作出尝试性回应。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 ,第 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修正案第 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宪法第 8条第 2、3款、第 9条第 1款以及第 1 0条第 1款的有关规定等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 ;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 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 ,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 ,不论姓社姓资 ,只要发育水平相等 ,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 ,事实上 ,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 ,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 ,“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 ,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 “任何民主 ,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 ,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 ,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 ,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 ,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 ,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 (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 )与国家权力行使权 (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 )的方式 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 ,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 ,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 ,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 ,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 ,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 ,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 ,具体来说 ,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 ,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 ,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 ,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 ,甚至奴役公民本身 ,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 ;此外 ,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 ,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 ,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 ,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 ,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 ,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 ,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 ,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 ,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 ,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 ,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 ,国家权力高度集中 ,高度垄断 ,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 ,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 ,改革十余年来 ,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 ,但总的看来 ,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 ,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 ,具体表现为 :

1 .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 ,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 ,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 ,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 ,不仅影响宪政与法治 ,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 .权力配置不合理 ,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 ,自由裁量权过大 ,权力越界行使 ,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 ,政 (政府 )权 (权力机关 )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 ,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由于职能虚化 ,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 ,尽管宪法第 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 ,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 ,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 ,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 ,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 ,“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 ,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 ,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 ,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 .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 ,权力分工不明 ,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 ,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 ,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 .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 ,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 ,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 ;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 :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 7 ;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 ,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 .在权力配置问题上 ,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 ,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 ,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 ,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 ,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 ,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 ,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 .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 ,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 ,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 ,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 ,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 ,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 ,防止反仆为主 ;但是 ,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 ,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 ,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 ,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 ,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 ,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 ,防止决策的片面性 ;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 ;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 ,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 ,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 ,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 ,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 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 ,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 ,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 ,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 ,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 ,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 ,主要有两点 :(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 ,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 ; (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 ,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 ,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 ,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 ,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 .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 :(1 )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 ,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 ,大致说来 ,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 ,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 ; (2 )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 ; (3 )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 ,提高参与质量等。

2 .健全政治参与机制 :(1 )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 ,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 ; (2 )发展直接民主形式 ,如创制、罢免和复决 ,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 ; (3 )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 ,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 ,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 ,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 :1参见左羽、书生 :《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 996年第 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第 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 ,第 2 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 997年第 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 1 48页 ,知识出版社 1 982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第 3 2 8-3 2 9页。

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5

从市场在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来看 ,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社会 上 ,但现行宪政民主却基本定型于计划经济社会。因此 ,现行宪政民主对于市场经济社会 ,难免存在不完全适应的情况。所以 ,现行民主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但如何调整呢 ?笔者拟根据经济与政治间的互动关系原理对此作出尝试性回应。

我国市场经济社会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是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序言关于社会主义道路的宣告 ,第 6条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 ,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修正案第 5条关于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宪法第 8条第 2、3款、第 9条第 1款以及第 1 0条第 1款的有关规定等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 ,称为基本经济制度特征 ;其二是经济体制方面的特征 ,主要表现为宪法修正案第 7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 ,这是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非本质性特征 ,称为经济体制特征。市场经济社会的体制性特征的各种具体属性是有关经济体制自身固有的东西 ,不论姓社姓资 ,只要发育水平相等 ,它就有相同的经济属性。但这并非与基本经济制度毫无关系 ,事实上 ,后者虽不能决定其有无 ,但却主导或限制着它们的作用力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 ,“第一历史时代的经济生产以及由此而决定产生的社会结构 ,是该时代政治和精神的历史的基础”。2 “任何民主 ,和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 ,归根到底是为生产服务的 ,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3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民主 ,是由该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它可以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 ,也可以阻碍其发展。

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 ,是一种协调国家权力所有权 (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民权利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公民的政治参与 )与国家权力行使权 (在实践中体现为国家权力 ,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国家权力的配置 )的方式 4。根据经济决定政治的原理 ,我们可以将民主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加以区分 :即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的体现国家阶级本质的特定内容和与社会经体制相联系的实现其特定内容的表现形式。民主内容决定民主形式 ,但民主形式可以促进民主内容发展 ,也可以导致这种民主的衰亡。

比较而言 ,现行民主的内容即人民民主与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特征是适应的 ,并且已趋于相对稳定 ,而现行民主的形式即国家权力的配置与公民的政治参与离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体制性特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因此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点应当放到民主形式建设上 ,具体来说 ,就是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和公民的有效政治参与。

在政治现实中 ,国家权力往往表现为相对独立于公民权利之外而存在的集中运用的物质力量 ,具有通常分散存在和运用的公民权利所无法比拟的强度。因此 ,国家权力一旦形成就极易反过来控制公民权利 ,甚至奴役公民本身 ,使公民与国家机关及其官员之间政治上的主仆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换位 ;此外 ,由于国家权力具有强烈的利益属性 ,极易转化为或还原为以金钱为代表的物质财富 ,因此失控的国家权力势必成为腐败之源。

“只有代议制成功地保证了政府的行动确实是按照人民的愿望和需要办事时 ,我们才有理由称之为代议制民主”5,真正的民主 ,必须是少数人的执政受到多数人的有效监控。为了确保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除了应当保持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基本比例并加强这种权利的建设外 ,另一个不可或缺的措施就是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度 ,不仅应适当分散国家权力以减弱其强度 ,同时还应当让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部分之间形成一定形式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以自我抵销一部分强度。这后一点对于一个公民自治程度不高的国家尤为重要。而要确保国家权力的运作不致于反仆为主 ,不违背国家权力委托人的意志和利益 ,其基本途径就是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和加强公民政治参与 ,这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行国家权力配置模式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社会 ,国家权力高度集中 ,高度垄断 ,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 ,而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 ,改革十余年来 ,针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局部调整 ,但总的看来 ,并未从制度上去解决根本问题 ,现行国家权力结构仍存在诸多弊端 ,具体表现为 :

1 .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不明晰 ,党权、党政关系不明晰 ,“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 ,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 ,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6这种关系不明晰造成党不适当地直接干预国家具体事务 ,不仅影响宪政与法治 ,也影响党自身建设。

2 .权力配置不合理 ,表现为权力分工不明 ,自由裁量权过大 ,权力越界行使 ,导致权力运行的失控。从横向权力配置看 ,政 (政府 )权 (权力机关 )关系、政、权与司法机关关系都不明晰 ,各级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由于职能虚化 ,长期形同“橡皮图章”,使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极大抑制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从纵向权力配置看 ,尽管宪法第 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 ,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但这毕竟只是一种原则性规定 ,而迄今为止仍未有一部具体的专门法来规范中央与地方关系 ,所以多年来我们总是迷惘于“一放就乱 ,一收就死”的尴尬境地 ,而且由于缺乏法制的界定和保障 ,“权力下放”后地方政府功能急剧膨胀 ,增强了地方利益扩张意识和垄断意识 ,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地方保护主义”等怪圈 ,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减弱 ,地方政府行为短期化。

3 .监督制约乏力。由于权力配置的不合理 ,权力分工不明 ,故无法对权力运行进行有效监督制约 ;监督机制上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监督制约往往不能落到实处。现在看来 ,还是要从根本制度上解决问题 ,依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 ,构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上的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权力结构。

1 .把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纳入法制轨道。从法理上而言 ,党不是一级国家机关 ,不能行使任何国家权力 ;但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 :要把党权、党政的关系厘清 7 ;可以考虑在适当时候直截了当地制定一部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关系法 ,把所要确认和规范的内容包括进去。

2 .在权力配置问题上 ,主要是确立人民代表大会的应有地位和赋予其实际职权 ,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 ,缩小行政机关的权力 ,保证司法机关完整独立地依法行使权力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 ,使其担当起应有的责任 ;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适当划分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限度。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 ,在保证中央权威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 ,可制定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通过《立法法》来确认和保障这种关系。

3 .针对现行监督制约弱化的现状 ,除强化各国家机关内部监督外 ,还应加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保证宪法实施 ,制定一部专门的《监督法》来协调各种监督机制 ,成立权威性的专门反腐败机构来加强廉政建设等。

总之 ,适应市场经济社会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民主的实现 ,防止反仆为主 ;但是 ,国家权力不能过分分散 ,必须相对集中而足以防止政府功能的失效和防止公民滥用权利 ,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 ,这对一个缺乏民主经验的国家尤为重要。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践公民权利 ,保障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一般认为 ,公民的政治参与有助于政府最大限度地集中公民的意愿 ,防止决策的片面性 ;有助于加强对政府的监督 ,以补权力制约之不足 ;有利于培养公民的主体意识 ,增强公民的政治责任感。所以 ,公民的政治参与也是保障实现民主的重要途径。

在中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为公民实现政治参与提供了广泛的途径 ,公民的政治参与率也相当高。但是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存在一些问题 ,呈现出高参与率与低参与质量并存的现象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 8;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 ,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冷漠”,这种政治冷漠并非意味着公民政治意识的完全消失 ,而是意味着人们的政治注意力相对和暂时的转移 ,因而可以说是一种政治能量的积累期 ,这种政治冷漠一方面有助于保持社会的相对政治稳定和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 ,但时间长了就会因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减弱而导致政府行为合法性与权威性降低和对政治过程的监控程度降低而导致公共权力异化。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归纳起来 ,主要有两点 :(一)政治参与水平不高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较低 ,参与的理性化较低等 ; (二)政治参与的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为参与的渠道不畅、参与信息有梗塞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断提高 ,如果不及时加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建设 ,使公民的利益表达能够在合法渠道内得以实现 ,势必影响我国的政治稳定。因此 ,提高政治参与质量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已成为公民权利建设的必然要求。

1 .提高政治参与的质量 :(1 )营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文化 ,为政治参与创造良好的政治心理背景 ,大致说来 ,要培养普遍的平等观念、广泛的自主意识、强烈的责任感、和法制精神 ,克服政治急躁和政治冷漠情绪 ; (2 )适当提高政治过程的公开化和透明度 ,使公民的政治参与落到实处 ; (3 )把公民的参与行为与其实际利益联系起来 ,提高参与质量等。

2 .健全政治参与机制 :(1 )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机制 ,即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 ; (2 )发展直接民主形式 ,如创制、罢免和复决 ,以济代议制民主之穷 ; (3 )建立和健全大众传播媒介的组织结构 ,使新闻传播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网络体系 ,在整个社会中形成广泛的、大量的信息流 ,为广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更多的渠道。

注 :1参见左羽、书生 :《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国法学》1 996年第 4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第 81页。

3《列宁全集》第四十卷 ,第 2 76页。

4参见拙文《论作为一种国家形式的民主》,《探索》1 997年第 3期。

5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译《宪法》第 1 48页 ,知识出版社 1 982年版。

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第 3 2 8-3 2 9页。

社会制度基本特征范文6

一、全球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

(一)全球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趋势。

1.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制度给政府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福利国家尤为如此。1995年,欧盟各成员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为28.5%。财政负担日增,导致政府债务负担日益沉重,并形成恶性循环。

(2)社会保障支出的迅速增加,带来了高税收和通货膨胀,导致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和国际竞争力的下降,影响经济增长和经济复苏。

(3)削弱了市场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影响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有的国家在职工人的收入与失业者领取的保险金差别不大,助长了一些人依赖社会保险、不愿工作的恶习。

(4)老龄化使目前多数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现收现付模式面临困难。目前,多数国家养老保险为单一层次的政府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模式,随着人口老龄化逼近,赡养率提高,年轻人要养更多的退休者,社会负担过重。

2.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趋势。

从80年代初起,各国针对本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纷纷进行改革。

(1)作为社会保险核心的养老保险,由单一层次(或称单一支柱)的政府保障向多层次保障转变。许多国家在降低现收现付的政府养老金比重的同时,建立了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与现收现付的政府强制性保险构成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81年,智利对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了完全积累的、由私营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体制,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2)严格社会保障标准,削减社会保障开支。近年来在社会保障开支不断增长的压力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积极削减社会保障开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范围和降低标准;制止医疗费用的大幅度上涨;实行延长退休年龄,限制提前退休,减少养老金开支;严格控制残疾补助金;控制社会救济开支;减少福利补贴项目和降低补助标准。

(3)采取主动措施,促进就业。近年来,许多国家意识到如其被动地提供社会保障,不如主动地向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自我保障。许多国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要求,通过职业培训来改进失业者的技能水平;有的国家有选择地减少雇主所分担的社会保障缴费率,同时,也向一些雇主提供补贴,用于创造新就业岗位;一些国家促进有部分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二)几个典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们拟对美国、智利、新加坡、瑞典等典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一简要介绍,因为美国是当代最发达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基金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智利和新加坡以建立完全积累模式的个人账户而对各国均有影响;瑞典是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

1.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两大项。社会保险内容主要为老年遗属探险、伤残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铁路行业保险等项目。社会福利是为低收入者及其家庭举办的,项目繁多。

美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1)社会保障税;(2)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收入;(3)政府财政拨款。

美国社会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支出的社会福利补助支出直接纳人政府经常性预算管理;曲征缴社会保障税而形成的社会保障基金由财政部在经常性预算之外实行独立的预算管理。

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部所属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管理,其结余全部用于购买联邦政府发行的债券。

2.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

智利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可以概括为:以实施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为主体,由民营机构运作,政府加强风险控制并提供最低养老金保障。同时,对改革前的老人保存了现收现付模式。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即“中人”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继续留在旧制度。政府对加入新制度的“中人”发行认账债券,退休时可以兑现。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是:养老金由民营机构运营后,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养老金取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企业负担也得以减轻,等等。缺点主要表现在: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不能实行社会共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受政治和经济危机的威胁,政府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据了解,智利政府已经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反思。

3.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称中央公积金制度,建于1955年,是政府立法强制的个人储蓄、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央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主要用于养老、医疗、住房、教育以及家庭遇到困难时的保障;中央公积金结余主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中央公积金来源,除了雇主和雇员缴纳外,新加坡财政有盈余时,也给予一定的补助。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优点:一是鼓励个人或家庭节俭和勤奋工作;二是避免了代际转移负担,减轻了国家的压力;三是不仅解决了人们的养老、医疗等问题,还解决了人们的住房、教育等问题。缺点:一是中央公积金不能实行社会共济;二是缴费率较高,企业负担重,不利于市场竞争。

4.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福利资本主义橱窗”,其社会保障制度大的项目主要有:基本年金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补贴、工伤保险、社会福利津贴、其他福利津贴。每一大项还有名目繁多伪小项。正如人们所形容的:妇女妊娠开始接受政府照顾,孩子出生在国家免费的任院,在国家免费的托儿所和学校读书,毕业后由国家安排就业,一旦失业,国家将安排其进行新的职业培训并发放失业津贴,一旦生病,免费医疗还得到病假津贴,晚年将住进国家的养老院。死后被安葬在国家的墓地中。这就是所谓的“从娘胎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资金来源于高税收,国家财政压力巨大;沉重的纳税负担也削弱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容易滋生懒汉行为;高福利还导致了人们对社会的依赖,淡化了人们自我保障意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推进,生之者愈少,食之者愈众,高福利难以为继,正在进行改革。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1.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转换职能改革、有效履

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换,社会保障工作应由政府承担下来,为企业走向市场解除后顾之忧,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

2.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广大劳动者生活安定、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需要。目前,大量劳动者下岗、失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已成事实。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给个人、单位和国家都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一个比较规范和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确保国家各项改革成功进行。

3.开征社会保障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提高征缴率,也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社会稳定。对征缴上来的社保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有利于社保基金由企业发放向社会化发放转变,减少由企业发放养老金而导致的拖欠现象。

4.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成本和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税务部门负责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基金的发放等社会性工作上,节约征收成本。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后,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征缴率的提高,征收成本的降低,有可能相应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率。

5.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使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国家财政作为社会保障资金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在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中,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将社会保障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便于国家财政更好地发挥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标。

根据我国国情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长远目标应该是为所有劳动者(由城镇逐步到农村)筹集维持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障需要所需资金,为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但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近期目标应该是为除农村劳动者以外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资金来源。

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还很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不具有负担社会保障税的能力。如果政府强行对农村地区开征社会保障税,很可能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局面。但是我国有9亿农村人口,如何实行符合实际要求的政策,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应成为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让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就很难说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少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已经有了相当的水平,有些地区已与城镇无什么区别,因此,对此类地区的劳动者,可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按照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障水平应限定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上,近期应限定在除农村劳动者以外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上。

上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负担应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合理负担。无雇主者,全部由自己负担。

3.由于社会保障税具有历史的延续性,一旦开征将滚动影响几代人。因此,社会保障税的初始设计方案,应尽可能周全,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尽量符合国际社保制度的发展趋势,减少后续改革的难度。

4.要注意与现有社会保障缴款制度平稳衔接,在较完备的税收框架下,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税目由少到多,征收区域范围由窄到宽。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可自由流动的状况,保险的覆盖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广一些。

5.社会保障税既要体现社会公平、互助共济、分散风险的原则,又要体现效率原则,要发挥中央、地方、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要有一定的激励机制。

6.社会保障税的设计要与社保基金的发放机制联系起来考虑。要充分考虑社会保障税不同覆盖面在近期、中期、远期税收收人与支出的关系,既要考虑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也要考虑财政承担社保基金补贴的承受能力。

7.统一税政和征管,适度分权。建立规范的征收制度,实行属地征收。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途径,除具有强制性和固定性外,又有专用性和有偿性的特征,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劳动者和政府的利益,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的作用。要达到这一目的,从税种本身的设置来说,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目的确定。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重点解决部分劳动者基本的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障需要。可暂不将工伤和女工生育保险作为税目。因为养老、失业和医疗三种保险各自具有完全不同的作用,且各自的纳税人并不相同,因此,税目应设计为养老、失业和医疗三个税目。

(二)纳税人覆盖面的确定。

在基本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纳税人覆盖面以宽为宜,特别是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部分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等,一定要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覆盖范围。由于这些企业社会保障税的税基较大,将会大大增加社会保障税的收入;同时又由于这些企业人员的平均年龄较轻,所以在10-15年内,社保金的支出不会有明显的增加。这样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社会保障税启动初期财政补贴的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15年后有望挖掘出社保资金新的来源。对于外籍人员,最后真正在中国退休养老的很少,到时国家只需将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连本带息退还给本人,而统筹部分则留了下来,这样,对国家来说是十分有利的,而且这样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覆盖面适当拓宽,还可以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保体系,为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创造条件,为今后其他改革措施的落实铺平道路。最重要的是,扩大社保税的覆盖面,是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和劳动者根本利益的要求。

工薪收入者的纳税人分为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个人纳税人必须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内的人。现阶段除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不纳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外,其他非农村劳动者均应缴纳三种社会保险。某些特殊人员,如劳动关系在境外的人员可不纳入保险范围,与我国签订双边保险税(费)协定的国家,其外籍人员按协定执行。

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部分地区乡镇城市化程度较高,对这类地区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开征哪个税目,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税基的确定。

根据国际惯例,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应为纳税人的工薪收入。目前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分配形式是多样化的,出现了以前所没有的分配形式,如“年薪制”等。我国对“工薪”这一概念还未有一个明确、权威的界定,原来的概念来自于计划经济之下的传统分配形式,如将工资分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因此,将工薪作为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必须解决工薪的概念界定问题。我们认为,工薪可以定义为由于被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现金收入和非现金收入。税基的确定不但要考虑税收收入的多少,还 要考虑征管的便利,要具有可操作性。

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为工薪收入总额,具体分为个人纳税税基、单位纳税税基。个人纳税税基为月实际工薪收入总额,单位纳税税基为月全部职工应税工薪之和。鉴于我国设立社会保障税是对部分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因此,社保税应遵循“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应税工薪收入应是职工的全部工薪收入,以上月实际发生额为计税依据,不设上下限,最大限度地缩小社保税的“累退性”。

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经验,为减少税收成本,便于税收征管,对个体劳动者等(包括自由职业者)非工薪收入者,由征收机关按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依率征收社保税,其征收率应小于或等于工薪收入者单位与个人缴税税率之和。

对承包、租赁经营者,私营企业主等,其工薪收入部分按单位和个人分别承担社保税。

(四)税率的确定。

从设计原理上讲,税率的确定应以社保金的支出需要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为基础进行测算。但是,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要从现行社保基金征收体制的基础上转换过来,因此,保证平稳转换就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在目前情况下,超出现有纳税人税负水平的空间十分有限。较为稳妥的办法就是将现行社保基金的征收率继承下来。即:

1.养老保障税的税率为工薪总额的28%,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薪收入的8%。

2.失业保障税税率为工薪总额的3%,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2%,个人缴纳工薪收人的1%。

3.医疗保障税的税率为8%,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6%,个人缴纳工薪收入的2%。

三项汇总税率为工薪总额的39%,其中单位缴纳工薪总额的28%,个人缴纳工薪收入的11%。见下表:

税目 税率 单位(工薪总额的%)个人(工薪收入的%)税目税率(工薪总额的%)个体业者等(社平工薪的%) 养老保险 20 8 28 ≤28 失业保险 2 1 3 ≤3 医疗保险 6 2 8 ≤8 汇总税率 28 11 39 ≤39

(五)减免税。

社会保障基金属于“保命钱”,应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社会保障税专款专用的特性,对社会保障税应一律不予减免。

(六)自愿缴纳原则。

失业者是否应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个难点。一般意义上讲,失业者领取失业救济金,对税收的负担能力很弱。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失业者的实际收入并不低,由于社保必须缴纳到一定年数,纳税人才能充分享受社会保障,因此这部分失业者愿意交纳社保税;还有一部分失业者,虽然其收入很低,但为了自己的将来着想,还是愿意节衣缩食缴纳社保税;除上述两部分人以外,其他的失业者可能确实无力负担社保税或不愿缴纳社保税。如果将失业者强制纳入社保税的征收范围,显然对最后一部分人是不合理的;如果强制将失业者排除在社保税的征税范围之外,那么对前两部分人也是木合理的。因此,对失业者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由其自愿决定。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种做法似乎有违经济学基本理论,但社会保障税的特殊性决定了“失业者自愿缴纳原则”是合情合理的。切实可行的。可以下这样的结论,这一原则在税收领域仅适用于社会保障税。